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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市场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8 15:01:46

食品市场论文

食品市场论文第1篇

1、理论新颖,紧贴“互联网+”时代潮流,阐释最新市场营销理论,理论性强

自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报告中提出“互联网+”战略之后,“互联网+”思维迅速在各行各业深入发展,带来了产业结构间的优化调整,打破了传统行业的链条和营销模式。对于食品行业而言,“互联网+”时代下的营销模式能够帮助企业及时把握市场讯息、转变传统生产与销售之间相互脱节的现状、提升社会经济实体生命力,为传统行业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网络销售环节。《食品品营销学》在第二章和第三章详细阐述了食品市场营销的理论和环境,特别是网络市场营销的相关理论。例如书中提到的“6Ps营销理论”,该理论是在营销学界专家菲利普科特勒(PhilipKotler)“4P营销理论”产品(Product)、价格(Price)、渠道(Place)、宣传(Promotion)基础上,添加了Power(权力)和PublicRelations(公共关系两个元素,尤其适用于“互联网+”背景的时代营销,一方面,“6Ps营销理论”提出在公共关系上要以人为本、用心服务,建立良好的销售关系维护;另一方面,“6Ps营销理论”在权力方面指出互联网营销要遵循市场经济内在规律,建立起包含专家权力营销、信仰权力营销和形象权力营销等在内的食品企业网络品牌。

2、内容丰富,探讨了“互联网+”下的多种营销模式,指导性强

“互联网+”背景下市场营销模式的多样化发展已成为必然发展趋势,食品市场营销也从单一的线下推广转为线上线下O2O多渠道并存,在营销模式中,食品企业借助自身文化和内涵,针对性地为每位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食品营销学》详细阐述了食品市场营销的组织、实施与控制,对“互联网+”下的食品营销具有指导作用。一方面,在互联网时代下,食品企业应加大网络在营销过程中的运用,充分发挥企业APP和企业小程序、微信服务号、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接入服务,特别是注重大数据平台的利用,以拓宽食品营销范围、探寻更多的营销机遇与渠道;另一方面,“互联网+”时代下企业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形成企业品牌,并通过传播性、趣味性的创意,借助社会化媒体和自媒体渠道传达给消费者,达到“网络品牌——用户口碑——营销引流”的目的。例如三只松鼠在食品营销上便充分利用网络营销特点,在细节上做到极致、注重人文关怀和主流文化、打造人格化品牌形象。

3、体系完整,提出“互联网+”背景下食品营销应对策略,应用性强

食品市场论文第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管理;定位

中图分类号:R1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8-0129-03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安全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而对于食品安全管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消费者能得到健康、安全、营养的食品。对食品安全的理解有以下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与人民群众相关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保障由政府负责提供;二是食品所含的有毒有害物质给人体安全所造成的危害。而学术界对食品安全至今还难以达成统一的意思,这其中包含各种各样的解释,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以下两种:一种是将食品安全分为绝对安全和相对安全两种层次。绝对安全被认可为是一种承诺,它确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种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伤害。而相对安全是指一种食物通过人们正确、合理、合适的食用方式而不会对健康造成损害。另一种认为食品安全是指经权威部门认定,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满足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同时在正确的食用方式和正常食用量下不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损害,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是个发展的概念。笔者认为食品安全可以表述为:在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下,食品在生长、加工、流通的各个环节中不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有害有毒物质。食品安全既可以是食品在现实中的生产、经营、流通安全;也可以是食品消费在未来的影响。所以对于食品安全的分类有以下几种理解:

1.食品卫生安全。食品卫生是指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通过采取一些必要的条件和措施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适用性。而食品卫生安全是指食品必须达到最基本的卫生安全要求,以保证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食品卫生是整个食品安全的基础,一个清洁的生产加工环境,有利于创造和维持一个对人类健康有益的生产环境。食品从业人员要以健康的身体加工食品,同时必须防止因各种污染食品而引发的食源性疾病,并且将由于食品腐败而引起的微生物的繁殖减少到最低。食品卫生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最基本的要求,即食品应达到最基本的对人体无毒无害的要求。

2.食品质量安全。食品质量是指食品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包括安全性、营养性、可食用性、经济性等几个方面。安全性是指食品在消费者食用、储运、销售等过程中,保障人体健康和安全的能力。营养性是指食品应具有保障人体所必须的各种营养物质和矿物质元素的能力。可食用性是指食品可供人们食用,任何食品都有其特定的可食用性。比如,有些食品可以直接食用,而有些食品则需要经过加工处理后才能食用。经济性指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领域所付出或消耗成本的程度。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产品品质的优劣程度,包括食品的外观和内在品质,如食品的色、香、口感、滋味、气味等。食品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相关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

3.食品营养安全。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解释,营养安全是指在人类的日常生活中,要有足够、平衡的,并且含有人体发育必需的营养元素供给,以达到完善的食品安全。食品的营养成分必须要达到人体所需的营养指标,并且要均衡合理。如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脂肪等各种人体生理所需的营养要素均要达到国家所制定的标准,这样才能促进人体的健康。反之,如果食品营养达不到国家相应的标准,那么在营养上它就是不安全的,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4.食品数量安全。顾名思义,食品数量安全是指食品在数量上符合人们的购买力,它的基本条件就是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的所需食品。对于食品安全的属性,学界没有较大的分歧,认为食品安全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我们都知道要判定一个物品是不是公共物品,其标准主要是它是否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而食品安全符合公共产品的这两个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食品安全不仅影响消费者自身的身体健康,而且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共同面临的一个公共卫生问题。而公共卫生,不管是在公共行政学领域,还是在经济学领域,无论是自由主义经济还是政府干预经济,都毫无疑问地被认为是政府必须提供的经典公共产品之一。其次,食品安全信息也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食品生产厂家的信息垄断和消费者的信息搜寻是处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因此需要政府在这里提供一个名为信息服务的公共产品。即政府利用其身份的特殊性,通过法律手段以及一些措施使企业和消费者的信息达到相对的对称,从而提高全社会的信息分享程度,使消费者了解实情,降低消费者的交易风险,避免由于信息不完全而造成的损失。再次,在大的世界环境下,由于局部的动荡不安,食品安全也会危及到一个国家的安全。因此,保障国家食品安全,防止等不法份子利用食品制造社会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繁荣,是各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食品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这一公共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食品安全管理中的政府角色

(一)政府的定位及政府角色的演进

一般来说,政府是国家权力的集中代表者与公共服务的执行者。它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随着国家的消灭,政府也将不复存在。卢梭认为:“政府就是在臣民与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政府和国家的关系可以简单地描述成政府是国家的“新闻发言人”,是国家机器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表达意志、命令和处理事务的机关。政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社会公共权力,包括行使国家权力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统称为“政府”。从狭义的角度来讲,政府就是国家政权机构中的行政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政府”,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组织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实施其政策的主要工具。在我国,我国的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是狭义的概念。政府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以下三点:首先必须有一套正式的组织机构,并且井然有序的正常运作;其次,政府应拥有来源于社会的授权或委托的强制性权力,具有合法的权力,才能依法处理国家相关事务;最后,政府应承担对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权,调整社会关系,发展社会福利等。因此,政府应相应地履行三方面的职能:一是保卫本国领土完整和不受侵犯,保护本国成员免受外来侵略的损害,维护国家的独立;二是保护各个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权益,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三是建立和维护公共产品,使社会公众能普遍地享受其便利,如食品安全。在政治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等相关学科领域,我们都能看到有关政府角色和政府职能的问题,并由于各自的不同理解,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对政府角色及职能的看法不同而形成各种流派。

1.自由主义政府论。自由主义政府论产生于18世纪后期,其建立在重商主义对政府角色批判的基础之上。亚当・斯密是自由主义政府论的主要代表,他认为政府应尽量不去干扰经济,经济应由市场自己调节,市场自我调节会比政府干扰市场要有效的多。自由主义政府论指出,政府只扮演“守夜人”的角色,政府应以越小越好,管的越少越好的形态来出现,尽量以最小程度来干预市场,参与整个经济社会的运行。所以,自由主义政府论的主要理论思想体现在“小政府、大社会”和“守夜人”型政府上。而将此理论付诸于实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政府好坏的衡量是以政府管的多少为标准,管的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最有效的政府,反之则是最差的政府;其次,政府也会考虑自身的主观利益;最后,政府所拥有的权力应具有合法性并得到合理的约束,禁止权力滥用。

2.凯恩斯主义政府论。20世纪30年代初,西方国家爆发了大规模的经济危机,经济出现大萧条现象,之前一直流行的自由主义政府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并最终破产,政府尽可能少的干预市场的模式也被终结。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凯恩斯主义迅速崛起,并逐渐得到大众的认可。凯恩斯主义认为大规模的经济危机的爆发是由于供给和需求在宏观上未能达到平衡,而这种平衡单单靠市场是无法自己调节的,所以,政府必须要进行干预;政府所制定的宏观经济政策可以使均衡的产量达到市场出清的水平,因此政府的干预是有必要的,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凯恩斯同时指出,要想控制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达到市场的良性运作,就需要政府出台相关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以调节社会总需求,实现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干预。这种干预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全面的,既要干预市场失灵方面,同时要保护市场成功方面。随着凯恩斯主义的不断发展,西方政府越来越多地依据凯恩斯学派的理论来制定相关政策,从而达到调节市场,保障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政府的模式也由“守夜人型政府”转为“干预型政府”。

3.新自由主义政府论。20世纪70年代后期,继大规模的经济危机之后,西方国家又出现了大范围的滞涨现象,即经济停滞和通货膨胀并存,失业率居高不下,政府财政赤字空前庞大。这种滞涨现象的出现使人们开始对凯恩斯主义及其所倡导的“干预型政府”模式产生怀疑进而批判,随之出现了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新自由主义学派重提市场自由调节,他们分析了政府干预的局限性和低效性,要求取消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继续主张让市场经济自由调节,充分发挥其作用。新自由主义政府论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从主观的假设出发,认为每个人都是很理性的人,市场是完全自由的竞争,同时倡导个人主义,认为每个人首先是利己的,其次才是利他的。二是崇拜“看不见的手”的力量,提倡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认为市场的自由调节是最好的机制。三是反对国家干预经济,指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低效的,由国家来计划经济、调节分配,破坏了市场经济自由。

4.马克思主义政府论。马克思主义政府论是唯物主义的政府论,他要求用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研究国家和政府的问题。首先,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不是与生俱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阶级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它是从社会内部成长起来的,而不是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它的出现不仅意味着社会已经分裂为阶级,而且表明了阶级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其次,恩格斯也指出了国家区别于氏族组织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按地域标准划分居民,二是建立起特殊的公共权力。再次,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实质是阶级,是阶级统治的暴力机器,其基本特征是具有强制性。国家的本质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它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经济要求,国家的主要任务就是保护它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使这种生产关系更加巩固和发展。最后,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职能体现了国家的本质。他将国家职能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种职能,对内镇压敌对势力的反抗,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侵略扩张或同他国发展友好关系,保卫国家安全;两种职能之间相互作用、互相协调,前者是基础,前者决定后者,后者反作用于前者。

马克思主义政府论虽然立足于国家,较多地探讨国家的相关理论,但是对国家的形式、国家机构和政府行政也有所论述。他们将行政管理和其他管理区别开来,又与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区别开来。马克思主义政府论为社会主义国家和政府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发展思路。

(二)政府管理食品安全的相关理论

1.市场失灵理论。市场失灵理论一般是指由福利经济学发展起来的规范理论,并成为分析政府监管的主流理论。它主要强调政府应介入市场的管理,来调节市场失灵。在经济学中,市场失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偏离了帕累托最优状态。之所以会出现市场失灵,是因为现实的市场并不存在最优状态所假定的一些条件。广义的市场失灵,不仅包括狭义的市场失灵,而且还通过引入其他的一些标准来判断和评价市场经济的功效。狭义的市场失灵针对的是微观经济领域,而广义的市场失灵不仅如此,还包括宏观经济领域中的波动和发展,以及从公平道德观来看的社会问题。狭义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失灵:一是市场进入存在壁垒或者障碍,二是外部性,三是内部性。内部性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史普博使用,并引入市场失灵理论的分析。是指交易者一方得到的而未在交易合同中反映的利益或成本,包括正内部性和负内部性两种。前者如雇工上岗培训,他因此而得到学习一门新技能的好处,但是,这一好处在雇工与雇主交易时,并没有包括在交易合同条款中,因而也就没有在价格上反映出来。由于正内部性同正外部性一样,对整个社会是有益的,所以,政府对此一般并不过问。因此,本文强调的内部性仅指负内部性。

负内部性如同负外部性一样,是普遍存在的,例如,消费者购买了劣质产品,为此而蒙受了损失,并没有在交易合同条款中反映,更没有因此而在交易中得到补偿。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就是负内部性的一个很好体现。负内部性通常表现为信息不全及不对称条件下产生的市场失灵、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内部性使交易一方遭受了额外的损失,这虽然不像外部性那样未经交易,而是经过了双方的自由交易,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内容没能事先在交易合同条款中明确下来,从而在价格上得到一定的反映,结果,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的潜在利益被有优势的交易一方攫取,并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所以,在有内部性问题存在的地方,其交易效率是低的,没有达到帕累托效率。由于内部性问题的存在,消费者在交易双方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方,与此对应,政府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而对食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发生的内部性问题进行监管。

2.公共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是以西方经济学中“经济人”的假设引入对政治体制和政府行为的分析为基础的。它认为,政府官员与厂商和消费者一样,也是具有理性和私利的“经济人”,他们也具有自己的动机、愿望和偏好,他们同样关心自己在政治活动中的成本和收益,在交易过程中,他们也同样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官员作为单个的个人在政治市场上会对不同的决策规则和集体制度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反应(即公共选择问题)。但是,不论以何种方式作出公共选择,最终实施社会决策的是官僚和官僚机构,其最终的决策也就很难体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导致过多的公共物品供给,另一方面导致公共物品的实际成本过高,这也正是“政府失败”的体现。

3.部门利益理论。部门利益理论是施蒂格勒在1971年发表的《经济管制论》中首先提出的。部门利益理论的中心是,作为一种制度,政府监管是产业所需并为其利益服务而设计和实施的。政府监管是利益集团满足自身需求的产物。它假定:政府的基本资源是权力,利益集团可以说服政府运用权力为本集团的利益服务。部门利益理论的一个直接派生物是政府管制俘虏理论,政府管制俘虏理论认为政府管制是为满足产业对管制的需要而产生的,而管制机构最终会被产业所控制。促使政府进行管制的是管制对象本身,政府管制与其说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倒不如说是特殊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政府管制俘虏”可以看作是部门利益理论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此种形式下,管制为政治家们服务,被用来满足政治高层人物的意志并强化他们的权力。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市场失灵理论是对市场失灵的阐释,后两个理论则侧重于政府失败。在食品安全领域也自然少不了政府、企业、消费者三者错综复杂的关系。首先,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是政府监管的目的,但其部门利益导致的现实结果却是不理想的;其次,能够降低交易成本的政府监管是必要的,但其公共选择并由此导致的组织与制度所产生的结果是值得怀疑的。

三、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角色定位合理性的评判标准

角色是一个抽象概念,可以将其视为一种社会关系。20世纪80年代,以拉图尔为代表的巴黎学派,提出了“角色网络理论”(actor-network-theory)。他们认为在一个科学知识构建的系统中,起作用的每一个因素都能称为角色,该角色能在自己周围构建一个网络,并将网络内的角友转化成一个网络整体,各角色之间相互牵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结合拉图尔的观点,我们可以将食品安全管理看作是一个由科学知识构建的系统,而系统中的政府因素、企业因素、第三方因素都是食品安全管理的一个角色,从而构成一个角色网络。角色定位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整个系统运作是否有效,因此应对该角色网络的合理性做一评判,制定出评判标准。笔者认为政府在食品管理中角色定位合理性的评判标准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角色是否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展开,即职责履行是否明晰合理。食品安全管理的各个机构若不能依法履行其职责,完善自身监管,那么将会导致管理的混乱,从而使政府机构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丧失其所扮演角色的合理性,反之能够体现其角色定位的合理性。

2.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角色定位是否存在错位、缺位等不合理现象。在食品安全管理的整个系统中,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健康环境,如果出现不合理现象,那么政府的角色定位就有所偏差,从而对其进行优化,以达到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角色定位的合理性。

3.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角色定位最终要体现在是否能为广大人民服务,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的基本保障,人民群众是食品安全的最终受益者,一旦政府的角色定位脱离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那么它的合理性自然也就不存在,因此,对企业及第三方的关注自然成为食品安全管理中,政府角色定位合理性不可缺少的一环。

参考文献:

[1]周汉华.政府监管与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王宏强.政府角色定位刍议[J].江汉论坛,2004,(12).

食品市场论文第3篇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

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是新时期对干部的基本要求。由于自己从事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对学习和了解掌握的新知识有着更高的要求,要做好本职工作,就必须首先自己用理论武装头脑,吃透上级精神,领会精神实质。坚持每天阅读各类文章,并认真做好读书笔记,努力做到融汇贯通,联系实际,举一反三。对重要讲话和文件中的论断和观点有了比较深刻的理解,对在新的形势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对重点章节熟记掌握,吃透精神,真正做到入耳、入脑、入心;二要学以致用,把对十七大学习的成果运用到各项工作中,立足本职,做好工作的自觉性不断增强。根据日新月异的形势发展变化,我十分注重学习新知识,熟悉新学科,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本职工作的要求。特别是5月份到分局工作、学习各项业务知识和各项规章制度。把学习理论同实践结合起来,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丰富了自己。

二、摆正位置,认真做好副职工作

正副职的关系能否有机协调,直接影响一个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我在处理正副职的关系中,做到了在思想上尊重正职而不俗气,感情上与正职融洽而不庸俗,组织上要服从正职而不盲从,工作上主动配合正职而不越权。一年来协助所长完成了分局下达的各项任务。

三、工作方面:

1、认真开展市场监管工作

市场监管是一项很累但又很重要的工作,我跟着所里经验丰富的同事去巡查市场,在巡查中,及(本 时了解经营户的经营情况,调解纠纷,不失时机地向他们宣传常用的工商法律、法规,让他们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同时督促经营户做到证照齐全并悬挂上墙,规范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做到诚信、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认真履行工商执法职能,严厉打击经济违法违规行为,经常对上市的商品进行检查,力求各类商品符合法定要求,努力创建文明农贸市场。

2、加强食品监管力度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食品安全责任重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我们把食品经营户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象,严把市场准入关。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特别规定》颁布实施,我所在食品监管工作中在严格执行市场巡查制和包保责任制的基础上推行了五项措施。一是规范经营户商品目录,要求经营户认真清理店内商品,逐个登记,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公示经营户的重要食品商品质检报告,接受消费着监督,保证商品质量过关;三是规范商品样品,对于样品时间过于长久,过期、变质等商品,督促其及时处理和更新;四是督促经营户整理进销货台帐,公示进销货票据及质检报告,便于消费者查询和工商部门检查;五是推行诚信承诺制度,经营户公开承诺诚信经营,树立自身形象,接受社会监督。我所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每逢圩日,我和所里的同事都会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专项检查。以人民群众生活和健康最密切的食品如大米、面粉、食用油、水发产品、饮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以及季节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为重点,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食品集散地和学校及农村重点区域为重点对象,检查是否无证无照、租借证照、超范围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和食品经营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市场准入制度的执行情况;整治制售假冒伪劣等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检查有无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有毒有害、过期霉变和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着重纠正不符合食品经营卫生规范及可能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经营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使食品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得到规范。

食品市场论文第4篇

[论文摘要]目前,超市经营者通过制定较低的食品价格来争夺客流客源已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本文运用二元选择模型对北京市朝阳区物美大卖场和华堂商场超市的消费者食品购买行为进行了实证分析,验证超市食品价格对消费者食品购买行为的影响程度,找出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主要因素,为规范超市之间的竞争行为提供依据。

一、 选题意义

上世纪9O年代以来.中国政府推动了以超级市场《以下简称超市》为现代商业形态的流通革命。十几年的时间.已将传统的零售业逐步改造威现代流通业中一支先导的流通力量。目前,中国的零售业呈现出多种业态并存的局面。其中超市在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上远远超过了零售业中的其他业态.与此同时.超市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也曰趋激烈。超市通过制定低廉的食品价格来刺激消费者需求 扩大客流量的现象非常普遍。

本文以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物美大卖场和华堂商场超市之间的竞争为例,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随机访问了经常来这两家超市购买食品的300名消费者 分析了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主要因素.验证超市食品价格对消费者食品购买行为的影响程度.为超市之间的竞争行为提供理性依据。

二、理论依据和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采用二元选择模型进行分析。即假设每一个消费者都面临二者挑一的选择.并且其选择受到若干因素的影响。选择去物美大卖场购买食品用 1表示 选择去华堂商场超市购买食品用 0表示。如果对这种选择运用线性概率模型进行研究模型的回归形式为:

其中.X 表示第i个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考虑的影响因素 如超市食品种类等,为相互独立且均值为零的随机变量。

由于线性概率模型违反了古典模型同方差的假定.因而对模型做的统计检验和推断也失效。因此.常采用概率函数来模拟事件发生的概率。本文研究采用标准逻辑随机变量的累积分布函数.即Logit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它的具体形式为:

对于给定Xj,P 是消费者选择某一超市购买食品的概率。化简

回归方程中的因变量是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概率比的对数。Logi模型把在 (0,1)上预测概率的问题转化为在实数轴上预测一个事件发生的概率比的问题。

根据上述理论框架和假设.建立以下超市消费者食品购买行为模型并加以验证:

消费者选择去物美大卖场购买食品=f(超市食品种类、超市食品价格.超市食品质量、超市食品安全、购物环境、服务态度、结帐等候、营业时间、超市位置、会员资格、其他商品种类、其他商品质量其他商品价格)

式中的自变量是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时考虑因素的虚拟变量认为该因素对 自己选择超市有影响取值 为1.没有影响取值为O调查时间是2005年10月4日.调查地点是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物美大卖场和华堂商场超市门前。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 295份。

三.实证分析结果

超市消费者食品购买行为模型Logit选择模型回归结果

从模型结果来看.方程拟合效果较好,且与实际情况接近一致对回归结果分析如下:

1超市食品特征的影响

超市食品种类的系数为负值.而且达到显著水平.表明超市食品种类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重要因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认为超市食品种类对选择超市有影响,那么他选择去华堂商场超市购买食品的概率增加。超市食品价格的系数为正值,而且显著,表明超市食品价格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重要因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认为超市食品价格对选择超市有影响.那么他选择去物美大卖场购买食品的概率增加。超市食品质量的系数为负值,但不显著,这表明认为超市食品质量对选择超市有影响的消费者,他选择去华堂商场超市购买食品的概率增加.但食品质量不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主要因素。超市食品安全的系数为正值.但不显著.这表明认为超市食品安全对选择超市有影响的消费者他选择去物美大卖场购买食品的概率增加,但超市食品安全不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主要因素。

2超市软硬件的影响

超市购物环境的系数为负值.但不显著.这表明认为超市购物环境对选择超市有影响的消费者.他选择去华堂商场超市购买食品的概率增加 .但超市购物环境不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主要因素。超市服务态度的系数为负值.但不显著.这表明认为超市服务态度对选择超市有影响的消费者.他选择去华堂商场超市购买食品的概率增加.但超市服务态度不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主要因素。超市结帐等候的系数为正值.而且达到显著水平.这表明超市结帐等候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重要因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认为超市结帐等候对选择超市有影响.那么他选择去物美大卖场购买食品的概率增加。超市营业时间的系数为负值,而且达到显著水平.这表明超市营业时间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重要因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认为超市营业时间对选择超市有影响.那么他选择去华堂商场超市购买食品的概率增加。

3超市位置的影响

超市位置的系数为正值,但不显著.这表明认为超市位置对选择超市有影响的消费者.他选择去物美大卖场购买食品的概率增加.但超市位置不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主要因素。

4超市消费者会员资格 的影响

超市会员资格的系数为正值.而且达到显著水平 .这表明会员资格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重要因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认为会员资格对选择超市有影响.那么他选择去物美大卖场购买食品的概率增加。

5超市其他商品特征的影响

超市其他商品种类的系数为负值.但不显著.这表明认为超市其他商品种类对选择超市购买食品有影响的消费者他去华堂商场超市购买食品的概率增加.但超市其他商品种类不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主要因素。超市其他商品质量的系数为正值 .但不显著这表明认为超市其他商品质量对选择超市有影响的消费者.他去物美大卖场购买食品的概率增加,但超市其他商品质量不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主要因素。超市其他商品价格的系数为正值.但不显著,这表明认为超市其他商品价格对选择超市有影响的消费者.他去物美大卖场购买食品的概率增加.但超市其他商品价格不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主要因素。

四、小结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影响消费者选择超市购买食品的主要因素有超市食品种类、超市食品价格、超市结帐等候时间、超市营业时间、超市消费者会员资格等。也就是说.在消费者看来.一个超市企业.如果食品种类全,食品价格低.结帐等候时间短.营业时间方便.消费者会员制合理,则消费者选择该超市购买食品的概率相对较大。另外,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评价,上述定量分析得出.物美

大卖场在超市食品价格、超市食品安全、超市结帐等候、超市位置、消费者会员资格、超市其他商品质量、超市其他商品价格等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而华堂商场超市则在超市食品种类、超市食品质量、超市购物环境、服务态度、营业时间、其他商品种类等方面相对较好。这与调查时消费者对两个超市的定性主观评价接近一致。

目前在中国,超市之间竞争的重要手段依靠的是价格战,特别是食品价格战。价格可以使得超市实现理想中的客流客源和市场比率.也可以有效地增强自身竞争优势.的确可以起到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短期效果。然而.这种效果毕竟只是一种跟前利益。因此对于超市经营者而言.应该从价格制胜的竞争观念向集价格、文化、服务等多种因素于一体的复合型竞争理念过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其战略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定寰 俞海峰:T.Eeardon:《中国超市生鲜农副产品经营与消费者购买行为》,《中国农村经济》2005年 第8期

食品市场论文第5篇

■主动思考

启示之一:如何当好“抓手”,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作用?如何落实“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形成合力”的方针,确保一方平安?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需要有一个平台。为此,上海市局积极推动,成立了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局,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做到工作计划经常督办、重要问题共同研办、案件协办及时通气、行刑衔接快速介入,较好地发挥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综合协调、组织协调的作用。各区县分局立足基层,尊重实际,思维更加活跃。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宝山分局主动思考,在组织架构上,该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为决策层,由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区长牵头,其他相关副区长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另一个层面为操作层,由区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人组成。在工作措施上,他们积极落实属地管理制、责任追究制,*5年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宝山区特定变样考核目标”,由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各街道或乡镇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在工作方法上,他们以专项整治为抓手,以督促检查为手段,以后勤保障为推力,以信息为平台,形成了“开会不缺席、整治不缺位、信息不缺报”的良好工作氛围。

“抓手”要抓得住、抓到位,必须下移监督重心。经过两年的主动思考,宝山分局做成两篇监督重心下移的文章。

一是建立了街道或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站。

二是全区各街道或乡镇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村、居委会的考核内容,任务分解到村队、居委会、企业,监管触角延伸到基层。

启示之二:如何适应食品安全监管新岗位,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新职能?

上海市局办公室张仁伟介绍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两年来,共收到市局系统各级各类人员的食品安全课题、专题研究论文106篇,内容涉及《上海市水发产品安全营养评估报告》、《探索确保虹口区中小学午餐营养安全的新模式》等。上海市局将这些主动思考的课题、专题论文汇编成册,广为宣传和交流,使之成为全市系统共同的成果,转化为全市食品安全监管的整体成效。

启示之三:如何实现“无缝”监管,提升科学监管效能?

——积极探索分级、定人定点、格式化、错时监督的机制。上海市对连锁餐饮、超市卖场实施分级管理,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连锁餐饮单位和超市卖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各连锁餐饮单位和超市卖场公司总部的日常监管和联系,并定期汇总各区县上报监管情况,定期召开总部负责人会议,及时通报和反馈监管情况;对屠宰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餐饮单位实施错时监管;对农产品批发市场、集体配餐单位、屠宰场实施定人定点监管;对集体配餐单位、餐饮单位、超市卖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实施格式化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统一制定相关监管工作规范和格式化检查表,明确监管职责、工作要求、检查内容及检查频次。

——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监督志愿者队伍的工作机制。*6年7月24日,首批40名大学生被市局聘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志愿者并正式上岗。

——积极探索食物中毒的预警机制。上海市局根据食物中毒在各个季节发生的特点,向社会食品安全预警公告,从而达到预防食物中毒的目的。

■主动探索

启示之四:构建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链”,关键是要在各级政府中,锻造一条食品安全工作一级抓一级、一环扣一环、一竿子插到底的“管理链”。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南汇分局在构建“安全链”与锻造“管理链”的主动探索中,有效地解决了监督与管理畸重畸轻的问题,建立起以农业为主体的远郊区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

一是制定印发《镇食品安全工作手册》和《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手册》,统一和规范各镇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促进和确保镇食品安全监管年度目标考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的规范运作。

二是坚持“条上监察”。由区监察委制定《关于对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意见》并进行具体的行政效能监察活动,连续两年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有效地促进了各部门的履职,这一做法被市政府推广。

三是细化“块上考核”。制定出台《村级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和《村级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并将村(居委)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镇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之中。

四是会同教育局与102所中小学签订学校食堂三方责任书,通过抓主管部门、抓责任部门、抓监督部门的各方责任,切实把牢学校食品安全关。

五是探索社会共同监管的“二员、三定、四进、一报告”的定点监管责任,

即以执法监督员、社会义务监督员“二员”为基础,以定人、定点、定责“三定”为保障,以进超市卖场、进农贸市场、进集体供餐配送单位、进屠宰场“四进”为重点,以定期上报《食品安全信息反馈卡》为载体,落实各自重点监督对象,实现点对点的衔接,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启示之五:食品安全监管是否到位,关键是技术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同步跟进、保障有力。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主动探索,做到了食品技术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同步跟进、保障有力。所长王麟达介绍说,为市局和各区县局及时提供公正、准确、可靠的检验结果,是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所里两年来主动探索的重要课题。为此,他们建立了食品检验的应急机制,对食物中毒等紧急情况送检的食品,力争在24小时内出检验结果。对监督执法的送检样品,按照规定的期限出报告,做到发现问题及时、主动与送样单位联系、沟通,保证整个送样、检验、出报告流程的畅通。

作为中心所,他们还走访各区县所,实地了解各所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情况;*3年他们又帮助新组建的七家区域所通过了计量认证;*4年至*6年,他们帮助和指导6家区域所通过了国家实验室认可;*6年在5家区域所食品扩项的准备过程中,进行技术培训244人次,使区域所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他们还组织了区域所人员上岗考核209人次,覆盖了区域所开展的检验工作的各个技术领域。

此外,该中心还积极开展了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技术服务,为社会的食品

安全检测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

启示之六:创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的长效机制,关键在于监管队伍执法能

力的不断提升。

——在主动探索中提高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能力。上海市建立了两个机制。

一是召开食物中毒案例分析研讨会的机制;二是建立了食物中毒通报机制。

——在主动探索中提高保障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的实战能力。通过演练,监督执法人员的临场组织协调、组织纪律、应急处置能力、监督执法技能都得到了锻炼和提高。

——在主动探索中提高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6年底,市局组织召开了《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技能培训教材》讨论修改会,市局法规处、部分区县监督所分管领导、编写小组成员共同对《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技能培训教材》(初稿)进行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在主动探索中提高整体办案能力。市局不定期组织召开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行政争议案例研讨会,案例研讨会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化妆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分析讨论,总结在各起争议案件中好的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在主动探索中改善监督执法装备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在充分调研并征求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上海市食品监督执法装备配置方案》。

■主动出击

启示之七:主动出击是责任,主动出击是风格。

上海食品动态监控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与上海人民密切相关的食品都处在高合格率的状态。从去年的监测结果来看,监测的项次总体合格率在98%以上。

上海市食品安全监测系统由日常监督抽检、食品污染物监测、现场快速检测三个部分组成,这三个系统各有侧重,互相依托,构筑起食品安全的防护网。仅去年一年,上海市的抽检食品就约为10万个,按WHO提出每千人抽检3件的推荐状况来对照,他们已经超过每千人7.5件。

启示之八:主动出击是呼唤,主动出击是使命。

回首两年来难忘的人、难忘的事,是对“主动出击”的具体诠释。

——*6年9月13日,一场突如其来的“瘦肉精”事件降临申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控制源头,加大抽检频度,防止食物中毒的蔓延。

在上海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协调下,各相关成员单位紧急行动,共同协作,在全市打响了一场围剿“瘦肉精”的战斗。直到9月16日,随着医院抢救的食物中毒病人全部出院,这场“瘦肉精”引发的食物中毒事件,以有效控制了事态发展、把危害程度和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点而终告结局。

——*6年11月,根据全市食品污染物监测点的检测显示,上海市场上销售和供应的多宝鱼渔药残留严重超标。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就抽检情况紧急召开专家咨询会,对食用渔药残留超标的多宝鱼将会造成危害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11月17日,向社会发出了食品安全预警,告诫消费者谨慎购买和食用多宝鱼。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宣传工作,邀请食品安全专家就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对人体危害程度和怎么加以防范等问题,积极引导群众理性应对“突发问题”。

——*6年6月中旬,上海合作组织第五次会议(以下简称“峰会”)在上海举行。为确保这次“峰会”期间的饮食安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指挥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专门成立了“峰会”食品安全保障指挥部,制定了“峰会”食品保障工作预案。在整个保障过程中,加强对保障点的厨房、供餐场所、采购加工环节等全面进行食品安全检查,从而确保了“峰会”食品安全万无一失。

——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办的以“关注食品药品安全,享受美好健康生活”为主题的“食品药品安全宣传进社区”文艺巡演活动,自*6年7月15日起至9日16日止,历时两个月,对增强市民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引导市民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启示之九:激情与理性,为主动出击插上强劲的双翼。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难能可贵之处,在于面对成绩和荣誉,能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在记者对市局和区县分局的采访中,大家认为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上,有三个方面亟待加强:

一是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龙头管源头”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通过完善和健全食品抽检监测网络,通过加强对大型批发市场、超市卖场等“龙头”食品供应商的监督抽检,将压力传递到“源头”地企业,以市场的手段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市场论文第6篇

关键词:协同管理;中心城市;粮食安全;流通体系

一、引言

粮食安全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但目前世界上仍有5亿人口(占世界人口的8%以上)受到饥饿威胁,36个国家面临严重粮食短缺,每年几百万人死于饥荒。尤其对于我国而言,作为发展中的农业大国,耕地仅占世界10%,而人口却占世界的22%,十几亿人的粮食安全始终是值得关注的头等大事。

粮食安全问题在中心城市具有更进一步的意义。中心城市通常是指全国或区域意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同时这些城市又多分布于粮食主销区,其粮食消费来源不以当地粮食生产供应为主,而是依靠市场调节,属于比较典型的粮食流通主导型城市。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构筑起顺畅而有序的粮食流通格局,提高流通能力,确保城市粮食供给,为城市粮食安全提供保障成为中心城市面临的重要问题。

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的不断深入,传统的粮食流通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自从2003年以来,我国的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这标志着我同的消费结构已经由温饱型进入发展型、享受型,粮食消费的多样化、优质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由此,中心城市的粮食流通体系也呈现新的特点,一是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使粮食消费成刚性上升态势。二是粮食消费呈现多样化、专业化和层次化,人们对粮油产品种类和深加工程度提出更高的要求。三是百姓的健康消费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对粮油产品的安全性越来越重视。四是随着城市生活节奏加快,城市居民对粮食供应的要求已经不仅局限于安全和平稳,而且要求中心城市粮食零售业经营模式能减少和逐步替代家庭厨房劳动。这些变化和特点对中心城市粮食流通体系建立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国外农产品流通体系通常具有产地批发市场与零售商直接交易,形成固定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体系,依靠中介组织连接分散农户等特点;国内虽然有学者对都市农产品流通论述,但中心城市粮食流通体系的研究却少有触及。本文利用协同管理理论,针对我国中心城市粮食流通体系的特点和弱点,探讨了中心城市粮食流通模式,以及如何开展我国中心城市粮食流通体系的协同管理。

二、我国中心城市粮食流通模式

中心城市的粮食流通模式(见图1)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粮食供销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消费需求的改变不断完善和创新。中心城市的粮食流通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上,以方便群众生活、保证人民的生活质量为原则,不断提高粮油制品的安全性,丰富其种类和供应渠道;通过粮食深加工和供应链的延伸来分担家庭厨房劳动,从而完善中心城市的粮食供应保障体系。

流通主体共17个,分别为:(1)种子公司;(2)化肥、农药等生产企业;(3)信息、技术中介公司;(4)合同农户;(5)种植公司;(6)主产区;(7)国有粮食储备库;(8)国有控股企业;(9)民营控股或独资企业;(10)外资控股或独资企业;(11)粮食加工企业;(12)超市;(13)粮油专营店;(14)单位食堂;(15)餐饮业;(16)终端消费者;(17)工业用粮企业。

流通市场共5类,图1中用a、b、c、d、e 5个虚线框表示,分别为粮食初级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期货市场、粮食高级批发市场、粮食零售市场。其中,粮食高级批发市场以现代物流为特征,是粮食集运和发放的流通核心。用虚线表明:首先,市场主体不确定,是一个动态集合;其次,不是每个市场都是必须的流通程序。这些流通市场既是商品的聚集地,又是分散地。整个流通过程的实现,既可经过也可不经过某个流通市场,既可经过其中一个也可经过全部流通市场。

粮食流通渠道从1至17共17条,不仅表现为从生产领域向流通领域的转移,更表现为由16、17终端渠道向生产领域的拉动。

三、我国中心城市粮食流通系统的协同管理

(一)基本原理

协同学源于希腊文,起初只限于研究非平衡开放系统在实践和空间方面的有序,而后哈肯吸收多种相关理论总结出:一切开放的自然或社会系统,都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呈现出非平衡的有序结构,都可以应用协同学理论。现在协同学理论已经被运用于研究社会范畴的复杂系统,而中心城市的粮食流通体系正是社会范畴的开放的复杂系统,它拥有着结构和秩序,协同理论可以作为探索粮食流通体系复杂系统结构和秩序的有效手段。

首先,中心城市粮食流通体系具有自组织协同。整个流通体系按“自组织”的方式形成,在现有结构下按照一定规则运行,整体运作表现为“有序”。流通体系在组织结构上是一种“虚拟”的形式,农户、中转机构、粮食加工企业、配送公司、零售商等,在“双赢”因素驱使下,会自发地加入到围绕着核心企业所形成的链条上,构成一个较大范围的“虚拟企业”。粮食流通体系一经形成,就具有了拥有自身本质规律的结构,即是一种自组织化了的结构。这种自组织属于社会范围内的一种自发现象,当内外环境变化时,无需外力干扰,系统会通过自我协同以适应环境变化,进而达到有序状态。这就是中心城市粮食流通体系的自组织协同。

其次,中心城市粮食流通体系具有被组织性。尽管从整体层而看,中心城市的粮食流通体系具有自组织性,系统会主动进行动态调节,使得整个体系朝着新环境的要求方向发展。但是节点上的企业存在着对利益的不同追求、对风险管理认识的偏差、管理能力的差异等,这些都可能导致流通体系内不协调因素产生。因此,从粮食流通体系的局部层面来看,节点上的企业以及流通环境需要以规则来约束和控制,这就是粮食流通体系被组织的一面。约束和控制是被组织方式,也是流通体系走向有序或高级有序的有效手段。中心城市粮食流通体系协同管理的层次和具体内容如图2所示。

中心城市粮食流通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纵横延伸的网络系统,它既存在各环节企业间的竞争,更强调流通体系内各环节的协同运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各环节的“无缝对接”和整个中心城市的粮食流通体系协调运转。

(二)序参量的定性求解

协同学把系统的有序或高级有序的方式称为“自组织”,把影响系统有序的关键因素称为序参量,非关键因素称为控制参量。序参量支配着各子系统的行为,又为各子系统所支持,它们之间的协同竞争

通过各子系统的相互作用表现出来,从而影响和决定系统自组织的程度和方向,进而决定系统的有序程度。

中心城市的粮食流通体系作为一个自组织系统,会受到来自系统内外部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因素会越来越明显地主宰着整个体系演变的方向,这就是序参量。粮食流通体系具有对序参量“适应”和“选择”的能动性。节点企业会主动调整与合作,使得有利序参量增长和发展,而不良序参量被减弱和同化,从而实现流通体系与环境之间、各环节企业之间的协同。中心城市粮食流通体系协同管理思想就是科学地寻找支配系统发展演变的序参量,促使系统达成新的更高的有序。基于探索图的序参量定性求解如图3所示。

探索图是在征求多方意见的情况下分层次描绘的。经过多次反复地归纳整理,最终得出了意见相对集中的一种中心城市粮食流通体系协调运作影响因素探索图,该图清晰地描绘了影响系统协同运作的多种因素、主要表现和层次关系。在这些影响因素中,经济发展水平、政策法规、信息技术发展和企业竞争属于外部环境因素或宏观序参量,而非本研究的序参量,在这里职能作为控制参量反应在系统自组织过程中。

其中,城市物流瓶颈、节点企业信息共享程度、粮食流通主体成熟度和合作忠诚度是中心城市粮食流通体系的节点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对流通体系协同运作起支配作用的影响因素,即为中心城市粮食流通体系的序参量。

(三)被组织策略的实施

被组织是指通过改变对序参量有导向作用的控制参量,对序参量施加外部压力的一种手段。结合图3分析得到的控制参量,通过这种改变,可以弱化不良序参量的不良性程度,增强良性序参量的良性程度,促使系统产生有效的自组织,达成系统协同运作的理想效果。

1、完善市场体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和消费。目前我国中心城市粮食市场流通功能不健全、机制不完善,流通能力制约着供求平衡。中心城市粮食流通初步形成了由粮食收储加工点、粮食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及居民区粮店组成的“粮食流通网”,但明显具有初级市场特性。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并且市场运作时间不长,中心城市的粮食市场从空间布局到功能发挥、从体制机制到交易手段仍较落后。因此,必须推进粮食流通全面市场化,实现粮食购销的市场化和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实现粮食市场多渠道,形成多元化市场主体广泛参与粮食流通和公平竞争的新机制,让市场真正起到引导生产和消费的作用。

2、转变经营理念,创新粮油制品流通渠道。粮食企业应当认识到,要快速增加农产品的总附加值,必须大力发展流通加工的同时发展专业化生产,初加工和深加工相结合,特别是对一些价格比较低的初级产品进行深加工,协同管理产业链和价值链,提高位于价值链高端的战略性增值环节的发展水平。同时,创新流通渠道,在中心城市实现经营连锁化和配送集中化,这是在城市提高粮食流通能力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3、依托龙头企业,实现连锁经营规模化和品牌化。首先要积极培育中心城市粮食连锁经营主体,可结合龙头企业、国有粮店改革的具体情况来培育连锁经营主体。其次要依托农业龙头企业上联市场、下联生产基地和农户,有品牌、有市场的良好条件,引导它们通过开设直销店、连锁店等形式,不断壮大连锁网络,将更多的名特优新产品推向市场,打响品牌。再次要积极引导相同业态或经营内容相近企业,通过兼并、联合、合作等方式,带动连锁经营,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跨地区发展。

4、完善流通立法,确保粮食依法流通。尽管国家颁布实施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但多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仍政企不分,沿袭部门化的微观管理、直接管理,职能转变滞后。加之执法刚起步,执法体系尚没有完全建立,对粮食流通体系的形成、规范、发展,还缺乏配套的强有力的政策、制度支撑。因此,国家要尽快完善流通配套立法,出台规范各级市场、交易公平的相关法律法规,使粮食流通步入健全的法制轨道。中央和地方应制订和严格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建立各级粮食质量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公开制和不合格产品就地销毁制度,保证农产品依法流通和安全流通。

(四)瓶颈问题及解决对策

1、信息化建设滞后影响协同运作的效率。市场信息化建设滞后,中心城市粮食生产与消费之间、区域之间的信息不能及时可靠地传递和共享,使粮食流通体系运转的组织程度低。另一方面,由于粮食流通信息不灵敏,反应滞后,会影响决策的有效性。以电子商务为例,调查结果显示粮食行业中36%的业务量都受到电子商务的影响(见表1),这一比例仅次于金融服务业。因此,中心城市粮食主管部门要建立快速、准确、有效的信息传播网络;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制度,并建立信息中介组织;加强城市各网点信息市场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监控问题探索机制;大力培训信息化管理人才。

2、各环节企业间缺乏协同运作的动力。在这个复杂的流通体系中,一方面,流通主体不够成熟、组织化程度低,缺少主动协作的意识;另一方面,由于各节点企业是独立运作主体,不同的经营理念、价值取向及有限理性边界等使得企业之间缺乏协作动力,甚至会出现企业个体行为与整个流通体系的总目标冲突的情况。因此,在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引导企业协作的同时,必须完善中心城市的市场机制,使粮食企业真正受益于整个流通体系的协同运作,只有整体协同为企业带来收益、降低其运营成本时,企业才会有积极性主动参与其中。

3、粮食流通系统布局不合理,影响协同管理能力。粮食流通系统一直以来都没有引起城市建设和规划的重视,缺少长远、全局的合理规划。随着中心城市边界外扩,粮食的生产地点变迁,粮食流通体系布局不合理越来越突出。中心城市的粮食流通体系布局应具有前瞻性。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的特征,对粮食流通系统进行科学规划和设计,这种规划设计必须体现出对区域经济和粮食产业发展趋势的前瞻性和洞察力;中心城市粮食流通体系的布局还应多方位思考,不能单纯从社会化物流产业角度看待粮食流通问题,应该从区域产业经济、粮食产业链、粮食企业经营活动等角度多方位来观察中心城市粮食流通体系布局的建设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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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邹霞辉,供应链协同管理理论与方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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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桂寿平,张霞,农业产业链和u型价值链协调管理探讨[j],改革与战略,2006(10):78-80.

食品市场论文第7篇

一、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漏洞

刑法在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作为一部保障法,具有最严厉的惩治措施,也是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鉴于刑法规范的重要作用,刑法规范本身具有的不足和漏洞就显得异常重要,会对食品药品保护产生整体性的损害,因此,相关的刑法规范的完善就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侵害的法益有待修正

《刑法》规定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条文集中在第3章第1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该章节保护的法益应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1],但是,如此规定具有历史局限性。现行《刑法》于1979年修订,而当时的社会背景是改革开放刚刚起步,计划经济的桎梏依然束缚着市场行为,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是当时突出的社会问题,刑法对此理应有所回应,加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成为题中之义。时至今日,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基本建立,应当从用刑法方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过渡到市场本身的经济规律以及市场主体的自律。与此同时,社会公众的个人生命、健康权利意识却空前高涨,相关的民生安全问题成为更大的社会需求。从立法层面来讲,现行《刑法》侧重市场秩序的维护,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公众民生安全权益的保护。

(二)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属性有待修正

《刑法》规定食品药品犯罪,罪名主要有四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属于危险犯还是实害犯,《刑法》规定出现犹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也即是只要实施了以上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均构成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则属于实害犯,构成此类犯罪只有产生“对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食物中毒与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恶劣后果才构成犯罪。

我们不妨试问一下,假药和劣药的危害后果有没有这么泾渭分明,有些时候劣药的影响更为隐形和持久,两者并没有明显的界限。这也就是上文提到的,“假药”和“劣药”的认定属于专业性、技术性的内容,理应由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界定和划分,更多的体现在成分、剂量的多寡。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讲,区别规范“假药”和“劣药”是相对于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不同程度的破坏而言的,但是,以民生安全的角度,假药和劣药对于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的损害这一事实是一致的,并没有多少的差别。

因此,在保护的法益没有修正之前,给予对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的程度不同,法律规定实行实害犯和危险犯是有一定法学理论作支撑。但是作为民生安全保护的视角下,这样的分别规定就有些不合时宜,侧重于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在法律规定上没有实害犯与危险犯区分的必要;再加之前文阐述的一般预防的必要性,作者认为,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应为危险犯,有没有实害结果的发生,只是一种加重情节,这就从一定程度上修正了此类案件的法律属性。在刑法理论上形成一定的统一。

(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罚有待修正

现行《刑法》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刑罚规定不可谓不严厉,却与日益猖獗的犯罪情势不相符,也就是说刑罚相关的规范存在问题。仔细分析不难发现,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存在处罚对象单一,刑罚手段不完善的一系列问题。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处罚,除了对责任人科处实体刑,大多数是处以罚金,罚金的多少是以犯罪中生产销售数额来确定,然而,犯罪数额是按照1979年标准来确定。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数额的区间范围,司法解释也没有增加数额的权利。但是,相较于1979年,今天的经济形势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总量已翻了几番,经营企业的违法销售金额动则千万、甚至以亿计,罚金与违法所得额之间的巨大差距也造成了违法犯罪成本降低,这也是滋生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原动力。刑罚方式的单一,加之现行《刑法》又不能在法律层面增加罚金数额,就显得处罚的力度有些单薄,增加刑罚方式使之多元化,就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刑法》对象上来分析,《刑法》中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罚对象规定只有市场经营活动主体,这也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为出发点的表现之一。我们必须看到,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事件,不仅仅涉及市场主体这一个方面,更多的案件时有市场监管部门的身影掺杂其中,如果忽略了对市场监管部门的惩处,势必会影响到食品药品安全的保护效果。从现实状况看,食品药品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甚至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存在渎职、受贿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助推者犯罪行为的猖獗。因此,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纳入刑罚体系,将从根本上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完善

(一)以风险控制为中心,构建民生法益保护框架

“传统刑法比较倾向于惩处对个人生命、财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但对于风险转化为损害后果才科处行为人重刑为时已晚”[2]。这种情况在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上体现更尤为突出。公众的安全、健康一旦造成伤害就无法弥补,对于有关违法犯罪经营企业的惩罚只是对社会秩序补偿性的手段,而无法弥补对社会公众的实际损害。因此,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应以风险控制为中心,将刑法规范的重心放在如何预防社会风险,从根本上保护民生安全这一重大法益,体现一般预防理论的精髓。从更高层次审视刑法规范,惩治犯罪是一项重要手段,体现“惩防并举”也是重要的思路,更加多元化的预防性措施同样是必不可少。

从法学理论上讲,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侵害的法益应为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此类犯罪应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更侧重于“公共”,也就是不特定或多数人,体现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的内容,如此一来,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就回归到保护公众的基本权益这一重点上来。作者认为,这是刑法在法律理念上的转变,既切合时代的要求,增加民生安全的保护;同时采用更加多元化的处罚也不会削弱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这一理念并不是空想,在法律实践中已经有所尝试,比如,2011年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一起“瘦肉精”案件,最终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判处。[3]

(二)增强《刑法》法条之间的协调,落实民生保护法律理念

上文已经阐述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属性的修正,就现行《刑法》而言,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秩序,防范的是市场生产、销售等行为对于秩序的一种破坏性作用,因此会出现以生产、销售行为的危害程度来划分的罪名及刑罚的局面。正如前文所阐述的,我们需要完善的就是将保护的法益统一划归到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如此一来,现有的《刑法》条文中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食品药品安全被赋予民生保护的时代内涵,并且从刑法类别上将其划分到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然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是属于危险犯,也即是说只要具有犯罪的行为,并不要求其必须具有危害后果作为定罪标准。这样就将实害犯的规定排除在外,所以,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条文规定的实害犯于危险犯的区别就需要作出调整,有必要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统一规定为危险犯。这样,既是对保护法益调整的回应,同时也能摆脱刑法在“市场秩序”和“公众健康利益”之间的摇摆不定的局面,消除法条之间出现的不协调。

上文也讲到,在民生保护的视野下“假药”、“劣药”太大的区别,对于公众生命、健康的危害并不没有明显的大小之分;同时,根据现实的办案经验,我们也会发现“假药”和“劣药”的区分,它涉及到非常专业的剂量、成份的多少的问题,并不是刑法本身所能解决的问题,如果刑法规定并没有判断依据,将会造成适用的混乱。因此,笔者认为,《刑法》中严格区分“假药”和“劣药”、“有毒、有害食物”和“伪劣产品”等相似概念的规定是没有必要的,也会影响到具体条文的适用。《刑法》上不作区别对待,并不是就将一视同仁,相关专业的规定可以由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来明确,只要做好刑行衔接,就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能理顺食品药品系统内的各个法律之间的关系,形成一个保护的合力。

(三)配置资格刑、强调监管部门的刑事责任

针对刑法刑罚方式单一的状况,我国可以参照国外的有益经验,增加资格刑,既可以弥补罚金刑的不足,也可以从根本上遏制其犯罪的行为的发生。资格刑又称权力刑,是指剥夺、停止被判刑人的特定权利或资格的刑罚[4]。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企业限制或禁止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相关行业生产和销售的资格。这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能不能适合我国规定的资格刑?我国资格刑主要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针对此类犯罪只能讨论纳入“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范围,张明楷指出:“剥夺政治圈的适用对象并不限于单纯的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还应包括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5]。

从上述表述来看,我国资格刑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前文我们已经阐述过将此类犯罪划归到破坏公共安全犯罪中来,这正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精确在现有《刑法》对这一章节犯罪的规定中,也是使用了剥夺政治权利的惩处措施,因此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完全适合增设资格刑。再从处罚效果上来看,增设禁止从事某一行业或职业的资格刑,可以剥夺某些犯罪主体在一定时期再犯此类罪行的条件,对有关单位也能在市场行为上给予约束和限制,而不是以简单的罚金作为终点,扩大增加刑法的威力,保证刑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对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法纳入刑罚体系的状况,我们要及时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其他法律解释做出尝试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对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打击力度,监督其正确行使职能,食品药品安全。“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明确规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安全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一规定体现两点:第一,现有法律体现一种社会意识和立法思想的倾向,就是在保护国家、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更多的来关注民生利益的保护。这也和本文讨论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侧重保护民生向吻合。第二,规定中明确,行贿主体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行贿的另一面就是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国家机关人员的受贿,将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和、渎职罪等相结合,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真正打击此类犯罪的幕后黑手,真正消除此类犯罪存在的制度性土壤。

三、小结

法律总是试图去适应现实社会的秩序观和价值判断,并将其嫩滑为形式意义上的条文[6]。从现实角度讲,完善刑法确实存在需要完善和修正的地方,认真反思和完善刑法所显现出来的不足和漏洞,是对社会公众期待的回应、同样更是一种责任。建立以风险控制为前提、坚持保护民生安全为主体、规范协调保障有力的食品药品刑法保护体系,扭转我国食品药品犯罪日益严重的现状,最终实现保障社会公众生命、健康权益的目的。

注释: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22页。

[2]苏彩霞:《风险社会下抽象危险犯的扩张和限度》,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第30页。

[3]常景云:《浅谈食品药品安全制度的创新》,载《法制与经济》2012年第8期,第321页。

[4]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87-888页。

食品市场论文第8篇

中国中医学自古以来就有“药食同源”理论。中药多属天然药物,包括植物、动物和矿物,而可供人类饮食的食物,同样来源于自然界的动物、植物及部分矿物质,因此,中药和食物的来源是相同的。有些东西只能用来治病,就称为药物,有些东西只能作饮食之用,就称为饮食物。但其中的大部分东西,既有治病的作用,同样也能当作饮食之用,叫做药食两用。古代医学家将中药的“四性”、“五味”理论运用到食物之中,认为每种食物也具有“四性”、“五味”。“药食同源”的最初萌芽可以追溯至战国时期我国第一本医学专著《黄帝内经》,其中“不治已病治未病”的防病养生谋略包括未病先防、已病防变、已变防渐等内容。《内经素问脏气法时论》明确提出了“五谷为养,五果为助,五畜为益,五菜为充,气味合而服之,以补精益气”的药与食相结合的理念。《黄帝内经太素》一书中写道:“空腹食之为食物,患者食之为药物”,反映了“药食同源”的重要思想;而孙思邈的《备急千金要方》中“食治”篇,是现在最早的中医食疗专论,也是第一次全面系统地阐述了食疗、食药结合的理论。宋、金、元时期,药食同源的理论和应用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如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治未病”的理念已深入人心,食药养生理念也得到了我国政府在政策上的支持,大大地促进了食药养生产业的发展。

药膳是药食同源理论的延伸,中国传统医学知识与烹调经验相结合的产物,是以药物和食物为原料,经过烹饪加工制成的一种具有食疗作用的膳食。它“寓医于食”,既将药物作为食物又将食物赋以药用,既具有营养价值又可强身健体、延年益寿。因此,药膳是一种兼有药物功效和食品美味的特殊膳食。它可以使食用者得到美食享受,又在享受中使其身体得到滋补。

我国食药养生产业在日常食补或疾病保健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随着食药养生文化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和中医药走向世界,食药养生产品越来越受到世界人们青睐,这是我国产业发展得天独厚的优势。同时,随着社会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压力就越大,越来越多的人处于亚健康状态,因此,人们很关注健康,更加注重食疗营养保健。国家把中医药发展列入“十二五规划”重要内容。食药养生产业的发展作为中医药发展不可分割的部分,产业发展有了法律地位和政府政策的保障。

挑战与机遇并存。我国食药养生食品尽管起源较早、种类多、发展前景广阔,但是在不断发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首先,产品科技含量低,企业不重视新产品的开发,导致我国食药养生品种结构失调。产品市场的生存周期短,特别是低水平重复现象严重,市场上很多品种供大于求,造成资金、资源的浪费。其次,发展不够成熟稳定,产品开发的人力、资金投入不足,产品市场发展不够规范,产业发展中监管力度不够,涉及此类的规章不够健全,严重地制约了食药养生产品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国保健协会调查显示,目前我国有4000多家保健食品企业,共7000多个品牌,市场上销售的约2000种,其中约四分之一是冒牌货,真正具有实力的保健食品企业不到100家。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400多家外资企业以7%的品种收获了国内市场约40%的市场份额,使国内中药衍生品企业面临更加艰巨的竞争格局。

当前,促进食药养生产业的科学发展已摆在我们面前成为不容回避的课题,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对策。

第一,在产品方面,加强研发,提高质量,适应市场需求。随着市场竞争力的加剧,我国从事食药养生产品研发的企业应该与时俱进、更新理念,加强研发,提高产品技术含量,从低端产品转向高端产品,从广告策略转向技术和服务策略。对于已经有一定规模和经济实力的企业应该重视食药养生食品的应用研究,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实现新产品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逐步走向国际市场。

第二,在企业方面,强化品牌意识,增强市场活力。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和健康理念趋向成熟消费者通常认为知名企业生产的名牌产品更有质量保证,即使名牌产品的质量出现问题,也可以追溯、索赔。消费者一般不会去购买信誉不好,知名度差的产品。所以从食药养生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树立品牌意识,打造名企效应,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