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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消费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7 16:42:07

文学消费论文

文学消费论文第1篇

“消费”最初是个经济学术语,主要指对资源和原材料的消费。正是这种消费,使得生产得以进行。也就是说,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消费作为经济活动四个环节(另外三个环节是生产、分配、交换)的一个重要部分,消费得越快,就越减少商品在流通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加快资金的周转速度,从而有利于扩大再生产,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一种劳动产品只有被消费了,才能凸显出其存在的价值;一个消费热点的出现,往往可以带动一个产业的发展。然而,消费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在其本质上,消费是“人的实现或现实”[1],亦即消费是与人的存在、发展以及人的本质相联系。消费对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消费却被异化了,出现了异化消费。

何为异化消费?丹尼尔·贝尔在《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一书中指出,一种永不满足、永无止境的“欲求消费”,便是消费异化[2]。由此可知,以满足自我欲求为目的的消费形式就是异化消费。“欲求”是相对于“需要”而言的,“需要”是所有人作为同一物种的成员所应有的东西,“欲求”则代表着不同的个人因趣味和癖性而产生的多种喜好,对于需要而言,它超过了生活本能,进入心理层次,因而,它是一种无限的需求。对此,德国哲学家叔本华把欲望比喻为一个永远饥馋、永不饱和的胃,或是一个永远张开的巨兽之口。异化消费意味着生活目的的异化,即人们消费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消费物的使用价值,满足生存的需要,并在消费的过程中开发人的精神资源,获得愉悦,实现满足人类发展和享受性的需要,而是纯粹为“消费而消费”,以消费物在最短的时间内消耗、更新或扔掉为消费目的的实现。在异化消费的过程中,人们成为自身行为和消费物的奴隶,不是获得自由与幸福,而是充满压抑和迷茫。

二、异化消费产生的条件、具体表现及其产生的后果

(一)异化消费的产生条件

1.以大量消费品的存在为前提。在前工业社会(即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科学技术的落后,人们付出艰辛的劳动仍不能满足或只能满足基本的生存消费需要,因此,在这一时期,异化消费不可能产生。资本主义制度产生特别是工业革命以来,由于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生产领域,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逐步加强,使得大量丰富、充裕的消费品得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生产出来,大量消费品的出现,为异化消费的产生创造了物质前提。

2.国家政策导向。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策使得资本主义国家在较短的时间内经济获得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市场在调节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存在着缺陷: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因而到了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爆发了自19世纪初以来的第二次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疲软、失业严重、生产萧条,为了扭转局势,转移危机,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动用国家的力量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用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每当国内市场出现疲软的情况下,用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就成了拿手好戏。1953年美国前总统艾森豪威尔的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宣布了新经济的福音,他宣告,美国经济的“首要目标是生产更多的消费品。”[3]12也正因为这样,美国销售分析家维克特·勒博以传教者的口吻宣扬消费主义:“我们庞大而多产的经济……要求我们使消费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要求我们把购买和使用货物变成宗教仪式,要求我们从中寻找我们的精神满足和自我满足……我们需要消费东西,用前所未有的速度去烧掉、穿坏、更换或扔掉。”[3]5消费主义成为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各国经济的发展,这种消费方式由美国推向日本、西欧并进而传到世界各地。富人积极响应并付诸行动,穷人竞相向往。

3.广告宣传起到了传媒中介的作用。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人们无所适从。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广告业迅速兴起,特别是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在广告中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广告起到了引领时代潮流的作用:一种商品能够打响品牌,要依靠广告;消费者购买商品,无形中也离不开广告的影响。正如马尔库塞在《单向度的人》中所说的,人们“最流行的需求包括:按广告来放松、娱乐、行动和消费……”广告何以有如此威力?这主要是由于广告的特点决定的。它切中了人们无意识深处的欲望模式(幸福的家庭、奢侈的生活、永远的青春活力、永远旺盛的性欲和完满的性生活等),它并不是赤裸裸的叫卖,而是通过“话语转化”,借助于文化与美学,变换各种修辞手段和叙述技巧将商业信息表达得委婉动听。广告尤其是电视广告,通过其丰富的视听语言——生动的画面、美丽的色彩、动听的音乐、诗意化的语言综合构成流动的信息,冲击着人们的感官,侵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它赋予商品以神奇的力量,似乎只要拥有这种商品,就可以化解一切痛苦、解决一切难题。广告抓住了人们的欲望心理,成了笼罩在人们心灵深处的意识形态,特别在人们丧失了合理批判社会现实的时候,广告更是发挥了作用,正如弗莱所言:“当一个人的思想害怕、轻信,幼稚到不想认真面对世界的时候,广告宣传绕过意识长驱直入地在人的头脑中建立起自己的结构。”[4]11广告宣传的影响起作用时,就像弥尔顿在《失乐园》中所描写的撒旦引诱夏娃一样:“可怜的夏娃,只意识到是一条向来沉默的蛇在对她说话,她的意识被某种不可思议的东西镇住了,撒旦所要告诉她的一切,都越过意识的警卫,抵达了我们称之为无意识的部位。当她后来在需要做出自由选择时,她除了撒旦的观念以外没有任何主见,于是只好采纳撒旦的观点。”[4]11正是上述三个条件的存在,消费主义盛行,它成了最强有力的意识形态,“消费主义是目前为止最强有力的意识形态——现在,地球上已经没有任何一个地方能逃脱我们的良好生活质量的魔法。”[5]目睹当下的现实,到处呈现出一派消费的现象,“今天,在我们周围,存在着一种由不断增长的物、服务和物质财富所构成的惊人的消费和丰富现象,它构成了人类自然环境中的一个根本变化。恰当地说,富裕的人们不再像过去那样受到人的包围,而是受到物的包围……我们生活在物的时代,我是说,我们根据它们的节奏和不断替代的现实而生活着,在以往所有的文明中,能够在一代一代人之后存在下来的是物,是经久不衰的工具或建筑物,而今天,看到物的产生、完善和消亡的却是我们自己。”[6]

异化消费的理性反思

第21卷第2期

(二)异化消费的具体体现

1.消费的内容。首先,异化消费体现在侧重物质方面的消费,物质消费的比例大大高于精神消费。异化消费是在物质方面的极度消费,消费者以“多买多用多扔”作为自己的消费方式和消费观念,在数量上多多益善,过分注重对物的占有和支配。他们认为,自己占有的物质消费品越多,这些消费品更新就越快,它就越容易使自己达到自我满足,从而实现自我价值,达到自我的自由与幸福。其次,异化消费在精神消费领域表现为颓废性消费。颓废性消费指人们对特定精神产品、服务的消费,不利于发展人的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生活,不利于人的休闲与自由的发展。具体来说,包括媒体网络所宣扬的色情、反动宣传等等,这些内容对缺乏社会辨别能力或是社会辨别能力低下的社会群体造成了极大毒害,它腐蚀了人们的身心健康,也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

2.消费的形式。异化消费具体体现为奢侈性消费、跟风式消费、攀比式消费等。奢侈性消费,即摆阔式消费,它通过提高消费的档次,如在豪华酒店和夜总会、高级度假村等地方消费,来满足消费者对自我身份的认同,显示自己的社会地位。跟风式消费是一种跟着感觉走,以时代和社会节奏的变化来决定自己的消费对象的消费方式,它缺乏对消费的理性思考能力,不考虑社会、国家和个体的实际需要,不讲求实际效益,在从众心理支配下,一味追求风潮、追赶时髦,以个人的情感、欲望来决定消费的异化形式。攀比式消费,即消费者不考虑自身的具体实际(包括自己的收入、创收能力等),不考虑自身的消费需要,在生产和生活消费中盲目同他人攀比,以追求“别人有的我有,别人无的我也有”为特征,满足自我虚荣心的消费方式。上述三种消费形式尽管在消费的目的、特征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它们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却是一致的,它们都给社会、国家和个人带来了负面影响,既不利于个人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民族的复兴和国家的富强,它们都是异化消费的具体体现,都是国家反对和禁止的。

3.突出地表现为符号化消费。符号化消费,即人的自然属性由对消费品使用价值的需求和占有转化为对消费品符号价值的欲求和占有的消费方式。人们买什么,用什么与“身份”密切相关,开什么牌子的车,穿什么品牌的衣服,住什么规格的房子,甚至喝什么酒都与自己的形象有关。对这些消费品的消费的目的不是满足人的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是为了占有这些消费品,从而拥有这些消费品本身所体现出来的符号价值,正如弗洛姆在《健全的社会》一书中所说的,“对许多物品,我们根本没有使用它们的要求。我们获得物品就是为了占有它们。我们满足于无使用价值的占有。因为怕摔坏贵重的餐具和水晶玻璃的花瓶,我们就从来不使用它们。人们买下一栋房子而占据着许多无用的空间,并且给房子配有多余的汽车和仆人,这栋房子就像小中产阶级家庭里摆设的老古董一样。”[7]

(三)异化消费必然带来一系列的后果

1.超越实际生命体劳动能力所获得的财富的消费必然给个体生命带来超负荷的压力和不幸。在当今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为特征的社会,消费者能够消费、愉悦消费必须要有金钱货币,而金钱货币的获得以消费者创造了社会财富为前提。因此,如果消费者之消费超过了实际生命体劳动能力所获得的财富,就必须在生命体能承受的基础上付出更多艰苦的努力。超劳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理所当然损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正因为如此,它必然给个体生命带来超负荷的压力和不幸,法国文学家莫泊桑在其短篇小说《项链》所描写的主人公瓦蒂尔德太太,为了凑足一条金项链实际价值所需要的货币,耗费了30多年的青春就说明了这个道理。

2.在一定程度上说,异化消费是产生腐败的温床。导致腐败的因素很多,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体制、制度等客观方面的因素,但从揭露出来的腐败分子的生活方式来看,腐败的产生跟异化消费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说,异化消费是产生腐败的温床。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奢侈消费既是消费颓废的表现,也是腐败问题得以产生和蔓延的温床。”[8] “奢侈浪费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而且会助长其他的腐败行为。”[9]

3.异化消费必然对那些连基本的生存发展需要都得不到满足的穷人阶层产生不良的“示范”作用,进而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面对富人阶层整天忙于灯红酒绿、花天酒地的生活,穷人阶层心底发出了强烈的呐喊:富人阶层凭什么能够享有这些生活,他们凭什么能够拥有如此之多的金钱财富,我们整天劳作能够创造多少财富,这些财富与我们现实生活相比是否相称……面对财富和现实生活条件的巨大反差,穷人阶层在社会生活中很容易出现消极极端行为。急于求富心理的作怪,他们往往嗜好于、等非法活动,消极对待生产,延误生产,不利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有甚者,通过盗窃、贩毒、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重大犯罪活动来寻求财富,从而不但不利于富人阶层的安居乐业,也对社会的和谐构成了挑战。

4.异化消费会导致价值虚无主义。人类价值在于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因此,只有以人作为目的本身而存在,竭力挖掘人的精神资源,才能超越单纯的对物的占有,实现人自身的全面发展。然而,在异化消费的社会,人不再作为目的本身而存在,人被物所沉沦了,人的精神属性(社会属性)由对人的全面发展的追求转化为追求不断被刺激出来的欲求的满足,人丧失了作为本真自我的存在,“一旦物质的东西在一个人的生活中占据了最重的价值时,他本身也就变成了其占有物的一部分。”[10]人们对消费物的选择不是在于消费物的使用价值,而在于它所代表的符号价值,正因为如此,传统社会人们在生产劳动、社会实践中建立起来的理想、信念、道德、伦理等价值体系被拖到崩溃的边缘,人们对形而上的沉思被沉迷于符号的象征意义所取代,现实世界让人感受到了价值的沦落,人生意义的丧失,价值虚无主义犹如一个幽灵开始大踏步地在世界游荡。

5.异化消费给生态安全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自从“二战”以来,人类就面临着生态危机的威胁,世界各国、联合国以及各种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民间环保人士都呼吁关注地球,关注生态,然而,生态问题不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呈现出愈来愈严重的迹象,地球已被来自人类的“癌细胞”吞噬得千疮百孔。学术界对生态危机的根源进行了探索,得出了一些深刻的认识,生态危机的出现不外乎是由两个条件导致的。一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工改造超过了自然资源的再生和复原能力;二是人类排放的废气物超过了地球生态系统的净化能力。在异化消费的社会,人们的消费主要侧重于对物的消费,并且,它不再主要集中于传统的用于满足人类基本生存需要且对生态危害较小的农产品如谷物、小麦等的消费,而是主要转向对石油、轿车、电力、核能等需要耗费大量资源且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威胁的产品的消费。为了满足人类对石油、轿车、电力、核能等的需求,就必须加快对自然界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破坏了自然资源的再生和复原能力。与此同时,人们在开发和利用资源的过程中,在消费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物也远远超过了地球生态系统的净化能力。从消费的内容来看,就可以知道生态危机的产生跟人类的消费方式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三、理性消费:走出异化消费的新途径

异化消费给社会、国家和个人都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异化消费的产生有其客观的原因(上述内容已经阐述),但从主观方面来看,主要是人的情感和欲望偏离了理性的正常发展轨道,进而使人的理性成了被感性和欲望支配的对象。要走出异化消费的阴影,探索走出异化消费的新途径,就必须发挥理性的作用,倡导并实施理性消费。要做到理性消费,必须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一)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节俭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丰富的关于节俭的思想。《尚书》中有“克勤于邦,克俭于家”的记载;孔子说:“礼,与其奢也,宁俭”,“奢则不逊,俭则固。与其不逊也,宁固。”(《论语·八佾》)“节俭而爱人,使民以时”(《论语·学而》);墨子用《节用》、《节葬》、《非乐》三篇专门论述他的节俭思想,他认为“俭则昌,谣佚则亡”,要求人们把节俭作为消费的基本原则,“其用财节,其自养俭,国富民治”(《辞过》);老子说:“多藏必厚亡”,反对人们对物质财富的过度追求和毫无节制地贪图物质享乐,把“去甚,去奢,去泰”当作圣人的道德标准;荀子说:“足国之道,节用裕民,而善减其余。节用以礼,裕民以政”(《富国》);司马光说:“俭,德之共也。奢,恶之大也”(《司马文正公传家集·训俭示康》)唐代诗人李商隐在《咏史》诗里说:“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的名句;诸葛亮在《诫子书》中说:“静以修身,俭以养德”;此外,《周易》、《朱子大全》、《二程集》等著作中都有诸多关于节俭的精辟论述。到了近代,严复和魏源等思想家也论述了节俭的重要性,其中,魏源制定出一个俭与奢的消费伦理标准。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雷锋精神以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道德规范中的“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等都是节俭美德的具体体现。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是由多种原因决定的。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尽管改革开放将近30年,生产力得到了飞速发展,综合国力得到显著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从总体上达到小康,但是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的小康依然是低层次的、低水平的、片面的、不平衡的,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巨大差距;从自然资源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均能源数量低,且我国的能源开发技术落后,能源利用效率低;从个体的角度来看,人面临生老病死以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因素的威胁。以上因素决定了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二)注重精神消费,反对颓废性消费

人的消费应该是全面的,既要有物质消费,更要有精神消费。异化消费侧重物质消费,沦为纯粹的物质主义,必然导致在对物的追求中遗忘了自己本真的存在,这也是人类出现价值空场、人文失落的主要原因。精神、价值是人的灵魂支撑,它指导和控制着人的行为动力、实践选择,目标调整和效果评价。一个具体的人如果失去了精神和价值,他就失去了前进的方向,失去了作为人的本性,因而也就被降低到与物相同的地位;一个国家和民族如果失去了精神和价值,那么这个国家和民族就失去生存的根本。精神承担着对人的终极关怀的神圣使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一个人或一个国家、民族的物质消费丰富了,只能说明这个国家已经解决了生存问题,但还没有解决发展和享受方面的问题;一个人或一个国家、民族只有拥有繁荣的精神文化,拥有积极进取、乐观向上的价值形态,才能实现个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国家的复兴繁荣和民族的振兴富强。精神消费所发挥的独特作用要求必须注重精神消费,但是,精神消费有科学与愚昧、积极与颓废之分。颓废性精神消费不但损害了个体的健康,也威胁了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喝劣酒容易使人得酒精肝,吸毒使人骨瘦如柴,国民体质下降,灵魂扭曲;媒体网络所宣扬的色情、反动宣传等等内容对人们造成了极大毒害,它腐蚀了人们的身心健康,也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因此,必须提倡积极的精神消费,反对颓废性精神消费。

(三)关注生态环境,倡导绿色消费

由于人们的异化消费,使得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工改造远远超过了自然资源的再生和复原能力,因而生态危机开始产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异化消费不但没有得到有效地纠正,从消费的程度上来说反而得到进一步强化。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尽管世界各国、联合国以及各种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民间环保人士都呼吁关注地球,关注生态,但是,生态问题不但没有缓和,反而呈现出愈来愈严重的迹象。生态的恶化要求我们,要关注生态环境,就必须深刻反思和有效遏制来自于我们的异化消费,这是地球发出的对人类的最后一丝希望。正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学术界、生态界、环保组织(政府的或是民间的)提出了“绿色消费”这一消费新模式。绿色消费,即消费物的生产、开发必须符合生态标准,跟自然资源的再生和复原能力相协调,人们对消费物的消费没有给人的健康带来威胁且通过对它消费所排放的废气物没有给生态环境带来危害的消费模式。倡导绿色消费首先有利于个人的身体健康;其次有利于节约能源,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循环发展;最后是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

(四)注重代内消费和代际消费相和谐

代内消费和代际消费相和谐是人类在反思工业化时展模式造成环境恶化,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们是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代内消费是指我们不单要考虑自己的消费,而且在自己消费的情况下考虑他人(主要指弱势群体,包括欠发达国家的居民、穷人、能力低下者等等)的消费状况,考虑我们的消费对他们的影响以及我们所能够对他们作出的贡献;代际消费是指我们不单要考虑当代人的消费,而且要考虑后代人未来的消费,因为作为消费物来源的能源、原材料是有限的,我们消费得越多,后代人消费得就越少。要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正确处理好代际消费的关系。代内消费和代际消费相和谐从实质上来说是个社会公平问题,只有实现它们的和谐,地球上的人类才能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生态环境恶化的形势才能得到有效遏制,世界的和谐与进步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1.

[2] 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M].北京:三联书店,1989:22.

[3] 艾伦·杜宁.多少算够——消费社会与地球的未来[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4] 诺思洛普·弗莱.现代百年[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5] 比尔·麦克本.自然的终结[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9.

[6] 让·鲍德里亚.消费社会[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1.

[7] 弗洛姆.健全的社会[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8:133-134.

[8] 江泽民.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12-13.

文学消费论文第2篇

四、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是经营者违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约定的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促使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经营者的责任。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包括知情权在内的权益,有时同时侵犯了法律保护的多种多层社会关系,有时是交叉的,有时是重合的,有它的复杂性。在处理中,要慎重区分是违背了私法还是触犯了公法,根据不同情况,明确违反义务者的法律责任。(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民事责任是指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或者其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侵犯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一般发生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 在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先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即经营者不让消费者知晓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受利益趋动诈骗消费者购买、使用有瑕庇的商品,接受不合格的服务。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两种或多种民事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若消费者单诉侵犯知情权,并已构成侵权的,可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判决商家赔礼道歉等;如若消费者以经营者侵犯知情权,即以欺诈的手段致使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不合格服务并主张经济利益,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 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进行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欺骗消费者的惩罚性规定,适用时要慎重,正确把握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有无。具体适用上,可根据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局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中的13种规定去衡量,符合的即可认定有欺诈行为。(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行政责任是行政责任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严格地说,它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的行政管理法规定义务,违法经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后者无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往往也违反了国家的行政管理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行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有九种情形。一旦经营者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有关行政机关有权依法给与行政处罚。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刑事责任主要是经营者违反消费领域的刑事法律规定,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经营者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及责任形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系统的规定,而仅仅是在个别条文中有所提及。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依据的是《刑法》。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犯罪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卫生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劣质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虚假广告罪等,对触犯刑法的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处理。[注释]1、符启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南海出版社2001年9月出版,第54页2、黄建中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释与倒解》,同心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3、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理解与适用丛书编委会编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理解与适用》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4、《联邦判例汇编》转引自张为华:《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5、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8页[ 0年版3、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理解与适用丛书编委会编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理解与适用》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4、《联邦判例汇编》转引自张为华:《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5、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6、严学军、王俊豪、宋华主编:《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研究》,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5年版7、黄伟国主编:《保护消费者权益常用手册》,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8、毛玉光主编:《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9、李昌麒、许明月主编:《消费者保护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11、戚天常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文学消费论文第3篇

论文摘要:当今社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普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本文就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进行一些浅析,我们呼吁加强对经营者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制教育;同时加大打假治劣的惩罚力度,使其非法获利不足以支付承担法律责任的成本,令违法经营者无利可图;对屡教不改的,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及时向社会通告,加大对经营者的心理威慑. ,经营者为了使利润最大化,就出现了假冒伪劣现象严重,产品质量令人堪忧,虚假广告泛滥等现象。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应运而生.所谓消费者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通常是由一个国家的消费者权益基本法所确认的,在消费领域消费者能够做出或者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能够要求生产经营者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消费生活领域的具体化。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营者有义务,国家更有责任,国家监督经营者不得从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应对实施这种行为的经营者给予制裁。关键词: 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 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 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 消费者知情权司法保护 消费者知情权行政保护消费者协会的保护 伴随着人类出现,消费也就应运而生.原始社会的消费是以交换物品为基础的.自从货币的出现以后,消费就成为了人们的日常行为.到了现今社会,消费已然成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步骤,与其他三项共同构成了统一的社会体系,是其他三项的目的和归宿.消费的主体是称为消费者.在原始社会,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为了解决温饱问题,交换双方都是以此目的进行交换的,所以不存在谁侵害了谁的权益问题.在现今社会,消费者的消费,已经不仅仅只是为了解决温饱问题了,更多的消费者消费,是为了更好的提高自己和家人的生活水平质量,不仅仅是物质方面,精神方面消费者的消费投入也在逐步加大.但是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经营者为了使利润最大化,就出现了假冒伪劣现象严重,产品质量令人堪忧,虚假广告泛滥等现象。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应运而生.所谓消费者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通常是由一个国家的消费者权益基本法所确认的,在消费领域消费者能够做出或者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能够要求生产经营者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消费生活领域的具体化。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营者有义务,国家更有责任,国家监督经营者不得从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应对实施这种行为的经营者给予制裁。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知情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那么本文就对什么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它包括哪些内容?消费者的知情权的现状,依法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等几个问题做一初步探讨。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含义 消费者权益源于消费者运动和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并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发展而逐步得到确认和发展。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处于强大的资本力面前,就呈现出弱势状态,企业为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生产销售对人身安全具有极大危险的商品,使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随时处于危险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 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 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例如,凡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必须在收购地点公布收购价目表,表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也应实行明码标价;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地、房产应标明其座落位置、规格、结构、计价单位面积和销售(出租)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对某些商品规定有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或参考价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布。(6)(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消费者从产生购欲望到实现消费,中间要经过一些环节。消费者首先要了解消费的意义,才能决定是否购买和购买什么;消费者要了解所要购买的商品,需要具备有关知识;由于商品很多,所以消费者需要对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进行比较,做出判断,才能实际购买。所以,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向经营者询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即成为必然。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询问、了解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经营者应予以细致耐心的回答。(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这就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无论商品或者服务的优点还是缺点,均应毫不掩盖地向消费者进行真实客观的介绍。经营者所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实,或者因其引入误解的宣传而使消费者接受该该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对于经营者在进行交易时未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可以主张彼此的交易无效。法律之所以赋予消费者知情权,是有其特别考虑的。从消费者消费的实际过程来看,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是使消费者产生消费冲动的重要诱因,是消费者进行安全正确的消费所必不可少的认识前提。消费者只有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所知晓,才能对商品和服务是否能满足其现实的消费需要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做出令消费者自身满意的消费选择,才能有效地防止消费安全事故。在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会购买他一无所知的商品或接受他不了解的服务。而现代社会商品和服务的日益丰富和多样化,使一般消费者很难对必需的商品或服务有一一深入的了解。为了保护消费者,不使其因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信息缺乏必要的了解而盲目消费或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法律赋予消费者以知情权。即便是在合同签订时,一方也有权了解另一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如果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与信息,则构成欺诈。这是因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民事行为是可撤销行为。因此,如果经营者经营伪劣产品而未告知消费者实情,消费者完全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而且,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仅仅表现为一种民事权利,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而消费者使用商品时,这项权利对消费者更为重要,因为这时消费者并没有机会询问经营者有关商品的情况。如果经营者不采取措施在商品上标明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就更容易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三)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 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形态的不同情况,对有些商品的各类信息情况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而对于另一些商品和服务其应当披露的信息则可能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范围,其具体内容应当依据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具体分析权衡决定。总之,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权了解。具体说来,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对于某些商品来说,其生产于何地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你购买中药材当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这就不能不注意产地,其他商品也是如此。此外对 于生产者的名称也要注意,特别是名牌产品其厂家往往也是固定的。另外,如果商品上未注明厂家名称,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难以向厂家索赔。(2)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了解商品的用途和性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例如某些电器产品、煤气燃烧器等。了解该商品的用途、性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该销售者当面演示、索取说明书、线路图,甚至有些商品可以自已操作试用。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如药品,仅从说明书上还不能完全了解它的用途、性能,还要遵照医生的嘱咐或者根据医生的指示来了解该商品。(3)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关键之所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当对价格有确切的了解,尤其是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目前,我国服务行业的管理尚不严格,价格收费也比较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情况十分严重,这就要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就价格问题与经营者协商确定,以避免挨宰受损。商品的售后服务也与消费者的利益紧密相关,了解售后服务主要是看生产厂家与经营者有无质量担保期、提供维修服务的方式以及是否收费、收费多少等等。目前,随着广大消费者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家用电器、家用机械新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良好的售后服务已经越来越成为消费者消费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二.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毫无疑问,消费者有权询问、了解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所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有关情况。 消费者只有在对某类商品或服务有所了解的情况下,才会购买、使用该类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知情权是消费者参与消费活动的前提。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我国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还有很多,主要表现形式大概有以下几种:(一)未向消费者告知去年7月14日,庐山风景名胜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深圳游客汪某投诉,11日入住庐山某宾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后将车停放在宾馆内。当时宾馆总台未告知停车需要单独收费。住宿三天后,汪某才知每天要收停车费10元。汪某一行游客认为未事先告知需收费停车,拒绝支付,随后引发纠纷。汪某投诉道,希望消协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被诉方的信息公开请求权。后经消协调解,免收汪某三天的停车费。消费者的知情权似乎长期处于被忽略的状态。诸如商家推出的各类活动所注明的“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等等。依据《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宾馆违法了《消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二)对消费者虚假告知 某商场打出“清仓大处理”的广告,西服一套原价1888元,现价188元。小李立即购买了一套,但在其他商场,他看到同样品牌,同样质量的西服才88元,小李感到上当了,就对某商场进行了投诉,告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这就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本案中,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蒙骗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蒙受了损失.这是一起典型的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告知的案例.(三)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陆先生近期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取新购的别克轿车时遭遇了一件怪事。他发现该公司出具的维修保养手册填写的提车日期、提车起始公里数均与实际不符,更怪的是客户签名处签的竟是别人的姓名。交涉中,公司员工称通用公司的产品质量因地域不同所以质量状况亦不同,签名事宜是公司内部流程,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听到如此的解释,陆先生一怒之下向消保委投诉要求解决。区消保委调查发现这一事件因该 公司员工误操作所致,汽车销售商提供给消费者的维修保养手册应该与提车时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同时客户签名也应由消费者签署,并且必须与行驶证上的名称一致,这样新车才能进入正常的保养维修。该公司的行为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员工“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的解释亦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本案中经营者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商品的完全告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这既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观念的一种渗透,也是长期以来市场经济自身形成的一种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商品交易过程中双方讲诚实、守信用,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依法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一).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消费者要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要加强维权意识, 许多消费者为了避免麻烦也就听之任之,认为没有必要为了几元钱的小事大动干戈。一些经营者抓住消费者这样的心理,不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加强维权意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如何提高维权意识,我认为,消费者应该做到,只要有侵害消费者权利的事情出现,消费者都应该用法律或去消费者协会保护自己.多看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类的法律书籍,来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以备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参加一些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多看一些案例,以备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还不知道. (二).司法保护在销售过程中,经营者可能告知销售人员按照实际情况或商品包装上标明的内容向消费者介绍商品,但这并不排除经营者违反《广告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理上来看,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构成要件。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买卖关系时,经营者已经告知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则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受到损害,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尚未发生买卖关系,消费者仅以经营者的广告用语不真实,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依据《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追究广告主的民事责任;如果广告的经营者、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1)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案件 当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应当打击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规定所称的法律、法规,是指内容涉及了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知情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处理之条款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切实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方面的职责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举足轻重的作用。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包括民事的、行政及刑事的。它是保证消费者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知情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 当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犯时,包括因经营者违反约定义务而对消费者进行欺瞒,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选择司法救济方式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争议。而对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争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既消费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服务人民、保护人民、急人民之所急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而且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是人民法院实现其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各项措施的基本前提。社会中,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为了自己安全权益怕打官司,最重要的原因是起诉不方便,都会因为离法庭太远,为几个钱不值得来回奔波;举证困难,担心败诉,顾虑起诉进程浪费时间和精力,造成了很多消费者当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侵犯时,往往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能忍就忍,能让就让。而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的起诉。这样就能使很多消费者在自己知情权受到侵害 时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还击。 (2) 对已受理的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件,人民法院会及时审理 所谓及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定诉讼时间期限的要求,在受理案件后,应按时进行审理前准备,尽早开庭审理。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还可根据需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这都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消费者节省了时间。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中具有最终的裁判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知情权保护工作中享有极大的权威性。因此,本条的规定对于及时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避免争议久拖不决而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害,加强对损害消费者知情权行为和现象的司法监督,保护广大消费者知情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行政保护 《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的五种解决途径,但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知情权的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及督促。2、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这就直接能说明了我国政府对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措施。而在人民政府内部因职能不同而有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现在有很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卫生监督机关、环境保护机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这些机关通过自己的各种不同的职能来管理市场、约束市场,通过对市场的严格管理更好的保证市场上商品质量,防止一些假冒产品、虚假广告危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会对给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来提高其对本行业的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我认为,要想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应该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正确处理消费纠纷,要有群众的利益无小事的思想观念.应做到 “以人为本,严格执法,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维护稳定,提升形象” 从这五个方面出发,使“重小事为民排忧树形象”的目标落到实处.(四)消费者协会保护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成立,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发起,经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承担的是党和政府交办的任务,依据法律赋予的七项职能,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消费者协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必要补充。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迁移保护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指导下的各级协会履行以下七项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当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以到消费者协会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经营者,消费者协会要及时受理消费者的侵权案,运用自己的权利及时给消费者解决问题.找经营者调查,利用媒体给侵害消费者权利的经营者施加压力.注释:(参考资料)1.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9页。 2. 宋小卫:《略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 3. 宋小卫:《略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 4.宋小卫:《略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 5.宋小卫:《略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6.符启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南海出版社2001年9月出版7.黄建中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释与倒解》,同心出版社2000年版8.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理解与适用丛书编委会编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理解与适用》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9. 《联邦判例汇编》转引自张为华:《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10.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11.严学军、王俊豪、宋华主编:《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研究》,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5年版12.黄伟国主编:《保护消费者权益常用手册》,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3.毛玉光主编:《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文学消费论文第4篇

【关键词】高校学生体育消费行为比较研究

1前言

体育消费行为是指消费者在理解体育功能价值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需要和条件,寻找、购买和使用体育产品、劳务或服务的过程。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体育消费成为了新兴的大众消费之一。高校是培养高等人才的基地,大学生体育消费行为特点对我国体育产业的今后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影响。本文通过我国高校男女大学生体育消费行为情况进行对比和分析,以期为引导大学生进行健康、合理的体育消费提供科学的依据,为开发大学生体育消费市场和体育产业提供有益参考。

2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比较研究法、专家访谈法、数理统计法等研究方法,随机抽取我国三十所所高校的全日制在校大一至大四男、女本科生各800名为研究对象。发放问卷1600份(男生800份,女生800份),回收1512份(男生572份,女生580份),回收率94.5%,其中有效问卷1502份(男生566份,女生576份),有效率99.3%。将所得的数据进行相关分析及显著性检验,r=0.95,P<0.01,表明问卷是有效的。

3结果与分析

3.1体育消费水平

体育消费水平最直接是在货币单位上进行反映。调查显示,高校男生每学期体育消费的金额在50元以下的占0.9%,51-100元的占8.5%,101-200元的占20.4%,201-300元的占44.7%,300元以上的占调查总数的25.5%。女大学生的体育消费金额主要集中在51-100元这个消费档次上。高校男生的消费水平远高于女生,笔者认为这与学生的经济状况没有太大关系,主要因为是高校男大学生对体育的认识水平较高,对体育的兴趣浓厚以及愿意在体育方面投入等是造成这种体育消费差异。

3.2体育消费结构

体育消费主要是由体育实物消费、体育劳务消费和体育信息消费组成。在大学生体育消费结构上,男女生都是以体育实物消费为主,但男生的体育实物消费占40.7%远远低于女生的63.2%,调查结果显示女大学生更愿意将有限的金钱投入到能明显改变形象、见效快的体育服饰方面。而男生乐意花钱购买物美价廉的体育服装,但对体育运动器材上投入消费较多。在体育劳务消费和体育信息消费上男生均高于女生,通过分析我们可以认为,由于男生体育兴趣相对广泛,更加注重体育信息的报道,喜欢观看体育比赛、报纸杂志,对体育信息的关注程度也比女生高。同时他们更乐于参与俱乐部、培训班等活动,去提高自身的运动技能。

3.3体育消费的场所

体育消费场所是体育消费所选择的地点,是衡量育消费行为的重要指标。研究发现:男生在选择体育消费场所时首选是校内收费运动场所,其它依次为校内免费场所、校外免费场馆、校外收费场馆。女生选择体育消费场所时首选是校内免费场所,其他依次为校内收费场所、校外免费场馆、校外收费场馆。调查表明高校男、女大学生在选择体育消费场所时首选校内场馆,这主要与大学生学习、生活在校内有关,因为校内场所在时间上更加便利,在交流上更加顺畅。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男生选择在收费场馆中运动,主要是因为校内免费场地设施的不齐全、高峰时间人员较多设施不够用等情况,而收费场馆的条件、配套体育设施及运动的效果和身心感觉比较好;而女生的体育消费较多考虑到经济因素,以免费场所为主。

3.4体育消费时间的选择

对高校男、女学生体育消费的时间调查显示,56.7%的女生选择假期,34.3%女生选择周末,9.0%的女生选择学习之余;男生有57.2%选择周末,35.1%选择学习之余,7.7%选择假期研究调查了解,女生选择假期是因为假期时间长,时间可以自由支配,是体育消费时间最多的时期。男生则认为平时学习、生活过于单调,大都喜欢利用周末和学习之余的时间进行体育消费。调查发现,这与他们参加的运动项目有直接关系,男生喜欢篮、足、排等集体性项目,在周末和学习之余同学们在学校里可以更容易组织。女生喜欢健美操、跑步、跳绳等运动项目,这在假期时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去自由的支配练习。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4.1.1体育消费水平上,由于高校男大学生对体育的认识水平较高,对体育的兴趣浓厚以及愿意在体育方面投入等方面的原因,男生的体育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女生。

4.1.2体育消费结构上,男女生虽都是以体育实物消费为主,但女生的实物消费所占比例大大高于男生,同时,实物消费上男生在体育运动器材上投入消费较多,女生将钱较多的投入到体育服饰方面;在体育劳务消费和体育信息消费上男生均高于女生。

4.1.3体育消费场所上,由于男生对运动的舒适度要求较高,在选择体育消费场所时首选校内收费运动场所,女生运动时较多考虑到经济因素,在选择体育消费场所时首选校内场馆。

4.1.4体育消费时间上,男生选择以周末为主,而女生选择以假期为主,这主要与他们参与运动项目不同有直接关系。

4.2建议

4.2.1加大对体育设施、器材的建设和管理力度,尽可能开放公共免费、低价的体育场馆来缓解学校场地器材紧张的状况。

4.2.2充分发挥学校主管部门的职能,引导大学生建立科学的体育消费结构,提高他们的体育消费水平。

4.2.3多开展一些现代体育运动项目,如街舞、网球、瑜珈等项目,并形成教材。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学生,尤其是女生投入到体育运动中来,也可以为开拓高校体育消费市场创造条件和机遇。

参考文献:

[1]王长征,等.消费者行为学[M].武昌: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2]陈英军.湖南省大学生体育消费结构及价值取向调查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6,29(4):65-68

文学消费论文第5篇

(一)基本价值

以法律价值扭合与法商复合理念为考量长久以来,之于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争议不断,在政府工作报告给予官方认可之后,学界争议暂时搁息。但之于经济法理念价值的思辨,法学学者仍然力求日新。2根据漆多俊教授的观点,经济法的价值亦不外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义”。’其指出,“以上各项价值及他们间的层次关系,无论对于法或对于其他社会规范,是一致的,这是它们共同的价值体系(价值链)”;“经济法是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同一般法的价值一样,它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它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也是效率与公平”。笔者认为,这并非是法价值的简单堆砌,而是相互关联、有机联系。真正被累加的要死,形成法价值净效应的合拢。之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义”的价值体系,不妨视为某种程度的缔结与扭合;从另一方面观察,“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义”的价值体系完成经济法乃法之一部的有效证成,使其与政策规范相区分。笔者赞同漆多俊教授的观点,还落于其与法商复合理念的契合。笔者将法商复合理念分解,“法”对应制度与规范,“商”对应经济与管理。则探求制度、规范、经济、管理背后的价值关怀,仍可得出正义、公平、效率、秩序的结论。而漆多俊教授强凋的中心价值链“效率一公平”,恰与“经济一规范”中的“效率一公平”吻合,使之(“经济一规范”)与经济法又存在某种冥合。鉴于法商复合理念的提出,仍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漆多俊所提的法价值已然包括四项内容,何以法商复合理念之“法”只有两项内容。笔者认为,不应简单囿于所谓广义与狭义的文字之辩,尚应另觅佳径。具体而言,包括两点:其一为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商复合理念之“法”强调法制(静态居多),与“商”对应;漆多俊教授所提的法价值由应然角度出发,发端于法治的思考,故而内涵不同。其二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映经济基础,对照经济基础,法(规范)同步体现的价值便只得后退。

(二)主导价值

以人本观念与社会本位为考量之于经济法的特殊性,其主导价值不应简单落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义”。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人本观念与社会本位所烘托的价值可以视作其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笔者认为,人是社会性群居动物,“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本观念与社会本位仅就概念而言固然存在字面差异,但究其实质,探其逻辑,则应属连贯一致无疑,并无相悖之处。强调经济法的主导价值,作用有三:第一,符合一般社会科学的研究逻辑。科学本身是人的一种理性思维运动,与人性有着天然的联系。休谟指出,因其潜在地受制于人们的认识范围且要由其的权力与能力来判断,所有各种科学均或多或少地与人类本性有关,也均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关于人的科学。西方古典人文与近现代人文主义的实践已经证实:人性问题是一切社会科学的研究起点。第二,勾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政策。笔者认为,社会本位是异于(但不介于)个人本位与国家本位的“第三条道路”。经济法价值由人本观念主导并不意味着其政策性有所削弱,经济法所带有的隐性公法色彩业已基本得到学界的公认。与以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为前提假设的民事法律不同,经济法与政策的关系要紧密得多。所幸的是,当下政策同样倡导“以人为本”的和谐,使得经济法所受政策影响间接成为经济法主导价值的佐证。另一方面,“以人为本”的价值内涵,在不同时代的侧重各有不同,当下经济法理念中“以人为本”的诉求突出对可持续发展观念的表彰。“第三,厘清与法经济学的关系。12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伊始至今,影响最盛的当数法经济学思潮。除了在分析方法上为经济法的正当性提供了一种间接证明外,它成为一种研究方法的变革,一定程度上支撑经济法存在与发展。然而,法经济学有其固有特性——在法经济学领域,一切法律制度作为一种被经济效益(成本与效率)衡量的对象以及衡量经济效益的一种尺度。有学者从“道义价值”、“功利价值”、“实证价值”来论证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的关系,固然为两者区分提供有效依据,但笔者认为人本观念的架构,除了夯实民法之外经济法的特殊地位,也进一步明确“经济法学理念”与“法经济学工具”的关系。

(三)辐射还是反映

管窥部门法反映经济法理念的“悖论”之于部门法反映经济法理念,似乎存在悖论:部门法既然反映经济法理念,其何以不是经济法之一支?笔者认为,解释这一“悖论”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第一,部门法的划分与现行法的制定并未完全吻合。“部门法”的提法,或滥觞于中国法理学界的理论划分,多对应于应然体系;现行法的制定则是依据现实生活所需,由政策或习惯转化而来,多受命于实然需要。例如,关于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的部门法归属,似乎存在纳入商事法与金融法两可的情况,甚而一些金融法领域的学者根据现实需要与国际潮流,将民法中担保法亦纳入金融法研究范畴,力图使之体系日臻完整。之于经济法所周延的对象,一直处于变化之中,仅竞争法的归入在学界尚无较大争议。“部门法”既是动态变化的,用静态的形式逻辑进行判断或者实现类似民法上的“涵摄”,多少存在困难。有学者提出经济法“时空性”的特点,意在验证经济法的发展与融合、逡巡至圆熟,笔者简陋,仅假借“时空性”特点作为部门法变化演绎的理论依据,以证与现行法不存在全然的“对号入座”。第二,基于程序事项的需要。以婚姻登记与物权登记为例,登记本身具有行政色彩,婚姻登记与物权登记确属行政程序无疑,但仅就常识而言,亦能断定婚姻法与物权法不属行政法之流。究其立法的原因背后,乃基于程序事项的需要,以表彰或确认相应法律关系或权属关系。第三,基于解释学的技术。以刑法醉酒驾驶入刑为例,刑法学的解释借助社会危害性、可非难性等价值判断、犯罪构成要件等工具,而笔者以法经济学之外部性解释,似乎亦能自圆其说。法律规范的犬牙交错与成文形式,为解释学的活跃提供了空间,基于各部门法的理念对法律规范的解释,为法律规范的“良法证成”与修葺完善提供条件。但是笔者认为,(其他)部门法反映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理念的表述或存瑕疵。考虑到法律的消极性,使用“反映”一词或有不妥。笔者认为,应当是经济法理念的辐射效应,对其他部门个别或些许法律规范的深入。以侵权责任法为例,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在法律中使用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与大陆法系的一般民法理论——以填补为要旨,多有不符。但衡酌其立法时间与立法背景,《侵权责任法》此一立法规定受经济法理念影响(辐射)的颇深痕迹显而易见,但若言其旨在反映经济法理念或难成立。法律在其消极性之外,作为固有制度的存在,其推定力与拘束力对社会正向的有效效应,成为其他立法的有益借鉴。对于经济法理念的辐射,理宜亦然。

二、经济法的价值回应:经济法主体的观念革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涵盖之殇

经济法主体的观念革新同一主体(不论自然人或法人)由于不同法律部门调整对象与调整任务的不同,以不同的身份成为不同法律部门的主体,对该“身份”的概括与类型化即是对不同部门法主体的提炼。“经济法是否存在自己的独特主体制度,关键就在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任务是否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对于其主体产生什么特殊要求,赋予了何种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了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主体特色。”李友根教授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可概括为经营者、消费者与政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概念已经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且法律对其亦有明确定义,是市场规制法保护或规制的对象。在确定经济法的主体为消费者、经营者与管理者之后,以何者为中心,三者的利益如何衡量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赞同徐孟洲教授的观点,应以消费者为中心构建经济法的主体体系。根据徐孟洲教授的观点,“‘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以消费者为本”’、“从经济学的理论出发,消费者也应该得到优先保护”、“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应该给予特殊保护”。20除此之外,笔者认为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理由还有如下两点:第一,消费者的保护需要建立并完善各种措施与制度,并非消费者保护的单行法所能解决。在现代社会,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除了依靠基本的民法外,必须依靠经济法,发挥政府与消费者组织的作用,运用经济法理念与调整手段,体现政府的管理与参与。相关法律或者直接为消费者的保护而制定,或者将消费者的保护作为主要目标之一,是消费者保护的专门制度,体现以消费者为本的观念。第二,国家政府保护消费者的理念较之国家政府有限干预的理论更为直接。“市场失灵”、“无形之手”的缺陷构成经济法宏观调控的理论依据。笔者认同这一观点,但笔者认为国家政府有限干预的界限较难廓清,因其建立于“否定”之上的理论,伴随固有的间接性。不妨以国家政府保护消费者的理念奠定经济法的主体体系,毕竟政府何时干预、如何干预都是依赖于对消费者行为反馈后的决策,而消费者保护是贯穿始终的,具有直接性。国家政府保护消费者的理念与国家政府有限干预的理论,窥其实质是一物两面,但以消费者为本的理念可有“横看成岭侧成峰”之效。此外,强调经济法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恒为国家,易与行政法混淆,经济法的社会性色彩消褪。就此而言,关注以消费者为本的理念,实践经济法主体的观念革新亦颇有必要。

(二)回应经济法价值

以消费者为中心的辐射效应经济法属于由公权力合理敢于(市场)经济的法律,通过综合的调整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经济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同时也是经济法法益目标的深入与具体化,使得经济法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更具针对性。。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构造经济法的体系,就是以市场规制法为主体构造经济法的体系。因为市场规制法有着共同的主体(消费者、经营者与管理者),其调整市场的竞争关系与交易关系,以消费者的保护为基本价值追求设计经济法的规范与体系,可以增强经济法的体系性和不同制度之间的内在一致性,提升消费者保护的力度。具体而言,其能体现其与民事法、商事法、金融法、社会法的内在联系,甚而有效发挥经济法理念的辐射效应。依徐孟洲教授所言,“概言之,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构建经济法的体系是现阶段中国消费者保护现状的需要;是‘以人为本’理念在经济法中予以落实的需要;是推进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体系化的需要;也是促进经济法内在体系和谐的需要。”

三、经济法的价值表彰:扬弃部门法理论的对峙与融合

(一)实践需求

经济法的发展进路政府主导经济发展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主旋律,改革开放最强烈、最直观的呈现无疑是一种渗透于经济、政治与社会各个领域的转型。强烈而直观的社会转型过去存在,现在正在发生,将来也会出现,如此的社会转型孕育着巨大的法律调整需求,实践需求催逼经济法的酝酿与成型,勾勒经济法的发展进路。转型脉络抑或清晰可陈,但经济现象浩如烟海,笔者仅枚举几例典型并试做如下概述:之于“三农问题”,中国农村已由熟人社会转向半熟人社会,民间纠纷的解决机制逐步规范,市场运作的发展机制逐步渗透,农村金融的形成机制逐步发育。解决“三农问题”,既要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农民参与市场交易、投资设立乡村企业,又要通过粮食补贴、小额信贷扶持等公共管理机制予以扶助,两者的交叉运用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筹。而当农民逐步成为消费者时,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济法理念将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之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既要考虑民商法层面的公司治理与股权结构,还要考虑国有资产法意义上的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国有金融资产监管本身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筹当无异议,就公司治理与股权结构而言,涉及上市公司对金融}肖费者的投资保护问题,贯穿以消费者(保护)为重点的宗旨,依然反映了经济法的理念辐射。之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27,构建法人治理结构是其类型化治理的核心。与一般的营利性机构不同,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其在适用“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Theory)时势必涉及社会公众,且事业单位理事会构建也遵循吸收外部理事的做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主要目的即落于减政放权,对于公益类事业单位完全适用行政法显然已无法满足时展的需求,基于教育医疗的服务对象实属消费者无疑,其部分法律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是更优选择。上述问题是当下中国社会、经济面临转型问题的缩影,亦由此可见,除了政府主导之外,中国现代市场经济的鲜明特征还包括“体制转型”与“进程压缩”。所谓“体制转型”,意指中国的现代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而来,由于缺乏发育成熟的市场机制以及配套的制度设置,这种转型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不牢固,尽管推动这一转型的力量理论上会越来越增强。所谓“进程压缩”,意指中国用短短二十多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二百多年走过的路,迈进了现代市场经济的门槛,这种跳跃式的速成发展诚然给国人带来了莫大的欣喜,也引起了世界各国巨大的惊呼,但同时由于过分强调速度而忽视质量也遗留了无数的问题。“体制转型”与“进程压缩”的经济实践导致众多经济与社会问题以一种“叠加式”或“复合式”的形态存在,为经济法的发展进路明确方向。

(二)理论回应

文学消费论文第6篇

1大学生消费心理特征分析

消费心理是指消费者在购买行为全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心理活动。大学生群体大约在18—22岁的年龄范围,这个年龄段的人群有着鲜明的年龄心理特征,表现在消费行为上,主要是:

1.1追求时尚、追求新颖、敢于尝试在许多新产品刚上市的导入阶段,充当尝新者和传播者一般都是年青的消费群体,他们对世界的所有事情都充满好奇,乐于尝试新事物,具有冒险和猎奇心理。大学生群体作为年青一族,在消费心理与行为方面表现为追求新颖和时尚,引导消费新潮流。

1.2注重产品的外观,多过于产品的内涵大学生群体正值风华正茂,情感丰富、强烈,情绪波动性大,容易受到外界客观环境、社会信息的影响,冲动消费。在选择产品时,更多地从直觉出发,注重产品外观设计、颜色等,对那些外观设计造型新颖、颜色符合自身喜好的产品,就会产生积极的情感,迅速作出购买决策,实施购买行为。而对于产品的内涵、质量等因素,则表现得不太关注。

1.3从众心理依然普遍,崇尚名牌大学生群体都是离开父母,相对独立的个体组成,他们渴望在群体活动中体现自身的价值。反映在消费心理与消费行为方面,则是注重消费品的品牌与档次,追求产品的附加价值给自己带来的情感体验,如提升自信心,获得异性的好感等等。这就不难理解,许多针对生产年轻消费者的企业不惜重金拍摄明星代言广告的现象了。

1.4消费无计划,多见冲动性购买行为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多数大学生对于自己的消费行为没有大致的规划,除了必要的餐饮支出外,对于其他方面的消费,大多表现为冲动性购买,即看到什么喜欢就买什么。

1.5在家庭消费中有重要影响力大学生群体年轻、有活力,是家庭成员消费中“隐性决策者”和“显性媒介人”,他们在家庭消费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是由大学生在家庭中的地位造成的。大学生群体又是即将步入社会职场的新人,还会在未来几年内陆续结婚、生子,成为新一代家庭的主导者,他们的消费观念在无形中起到了上连接父母,下延伸到子女的桥梁作用,并且会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主导祖孙三代的消费趋势。大学生群体的年龄差距小,又在小范围内密集居住,消费行为互相影响,这一群体表现出来的以上消费心理特征,是因为大学生群体自身的年龄层次、社会属性等决定的。

2大学生群体的饮料消费调查

饮料这一产品在市场出现的初期,是很多家庭省吃俭用孝敬老人和疼爱孩子的奢侈品,发展到今天,饮料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中的常见消费品,尤其对于年轻一族的大学生群体,饮料的消费如同吃饭、穿衣一样,成为生活中的必需品。2013年以来,我校与W公司(知名饮料生产企业)签订了校企合作协议,承担了多起有关饮料产品的市场调研工作,为了推进校企合作的广度与深度,为了保障本文研究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在基于校企合作的实训课程开发中,为了更好地帮助W公司开发针对大学生消费者的新型饮料产品和指导W公司在大学校园内的饮料营销策略,特别安排了我校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在我校所在的大学城范围内,进行大学生饮料消费市场调研活动。本次调研采取了多种调研方式,主要有问卷调查、拦问、半结构访谈等方式,其中问卷调查部分共发出问卷550份,收回508份,有效问卷回收率92.4%,问卷中主要涉及的调查问题有:1、喜欢的饮料类型2、饮料消费的决定(重要性)因素调查;3、主要消费场所;3、对饮料包装的选择情况调查;4、可以接受的价格区间5、容易接受的促销手段、喜欢的促销方式等方面的调查。在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大学生饮料消费行为表现,又得出以下结论。

2.1大学生饮料消费类型的调查我国的饮料市场,主要有碳酸饮料、果汁、蔬菜汁、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瓶装饮用水、茶饮料、特殊用途饮料、固体饮料及其他饮料等10大类产品。既然大学生群体是饮料产品消费的主力军,那么怎样的饮料产品是大学生群体喜欢的?在饮料类型的选择上,碳酸类饮料和果汁类饮料毫无悬念地被大比例的被调查者选择为最喜欢的饮料类型,我们又对数据信息再进行细分时发现,男生最喜欢口感刺激的碳酸类饮料和功能性饮料,二女生则多喜欢口感酸甜的果汁类饮料和乳饮料,而近几年发展迅速的茶饮料同时出现在男、女大学生最喜欢的饮料序列中的第三位。由于本次调研的时间已是深秋,故在夏天深受欢迎的降火凉茶类饮料的选择比例受到了影响。

2.2大学生饮料消费关注因素调查根据大学生群体的心理消费特征,对于饮料的消费,也表现为追求时尚和新颖,注重产品的品牌个性,容易受到社会相关群体(明星热点人物)的影响。具体表现为,从表-1中可以很清晰地看到,有41.5%的受访者认为,在选择饮料时,口感是选择的第一要素,是否好喝将直接决定对产品购买与否,而长期的习惯消费和达到品牌忠诚,也首先要有“喜欢喝”的前提。32%的受访者则表示饮料产品的品牌非常关键,有些大学生明确表态,自己只喝大品牌、知名品牌的饮料,这样质量能有保障,消费起来还有“派”!价格因素则是影响因素中最大众的因素,几乎所有的受访者都坦然表明,尤其在第一次选择某品牌饮料的时候,价格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而在众多影响因素中,价格的排名在第三位。有关饮料价格问题的调查,还有一个内容就是根据调查数据显示为3.5—4元之间的价位是大学生群体最容易接受的价格区间(价格调查项目中不包括饮用水产品)。除了口感、品牌和价格,还有一个对大学生饮料消费影响较大的因素为饮料的包装形式,目前市场上饮料的包装形式非常丰富,玻璃瓶装、塑料瓶装、利乐纸盒包装、塑料袋装等,其中,塑料瓶装的饮料因为容积适量、开启包装自如方便还便于携带、备受年轻的大学生群体亲睐,是饮料包装的主流形式。鉴于大学生中不乏有减肥烦恼的群体,饮料中所含的物质,如卡路里含量、糖分含量等,也容易让一些感觉自己“喝水都胖”的大学生无奈放下已经选中的饮料产品。

2.3大学生饮料产品消费渠道调查大学校园里能够买到饮料的场所有很多,超市里琳琅满目的饮料货架、食堂里的便利食品柜台、教学区域内随处可见的自动售货机,还有很多大学生根据自身的喜好,在淘宝、天猫、1号店等网站上网购成箱的饮料放在宿舍里随时饮用。购买的便利,更激发了大学生群体消费饮料产品的热情,许多饮料企业选择与形式多样的校园活动联手,以活动赞助商的身份,通过活动宣传把产品带到大学校园中,在多个访谈对象的印象里,有许多饮料产品的第一次接触,往往就是在参与某次活动时获得的奖品或者是赠品,喝了才知道这个牌子,喜欢喝以后才会继续买。

2.4大学生饮料消费品牌个性调查在访谈中以及对品牌名称聚类过程中,大学生选择品牌主要是由于受品牌所包含的象征意义的影响,尤其当品牌个性与个体持的消费自我概念类型相吻合时,更可能产生偏好。比如大家很熟悉的百事可乐,就是因为其含义可以引申为一句祝福“百事可乐”,而使部分消费者产生偏好。根据调研问卷中有关品牌个性部分调查结果,我们认为大学生偏好品牌的品牌个性包括“乐”、“智”、“勇”、“惠”四种类型。其中“乐”与基于美国品牌个性发展起来的BDS量表中的“Sincerity”与“Exciting”相对应,大学生在“乐”维度更注重酷的元素;“智”与“Reliable”相对应,而“勇”则与“Ruggedness”相对应,这也表现出跨文化的一致性。而“惠”则是在中国文化背景下品牌个性的一个特色,老子《道德经》中便有“君子为腹不为目”的主张,墨子的“非乐”、“节用”、“节葬”也是主张在平时反对奢侈、杜绝浪费的生活态度,这一消费理念在大学生群体身上也得到传承,那些华而不实、精致包装却容量可怜的"高大上、白富美"不一定能获得大学生群体的认同。值得一提的是,在与多位在校大学生参与的半结构式访谈时,当主持人随口提出,看未来的饮料发展趋势,什么类型的饮料将大有潜力,许多被调查者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茶饮料,其比例甚至远远超过了原本被许多大学生选择作为最常喝的饮料——纯净水。在问及原因时,被调查者纷纷提到了诸如:传统、健康、环保、生态等字眼,还有保护民族品牌,延伸茶叶产品开发等问题也被反复提及。由此可见,大学生对于饮料消费的最终归宿,还是在于健康!

3大学校园里的饮料营销策略

各家饮料企业营销策略面对目前市场上越来越多的竞争对手、层出不穷的替代产品、消费者对价格逐渐升高的敏感度、消费者在购买时需要更大程度的便利、品牌广告竞争激烈、产品宣传手段、形式更加丰富、产品包装越来越精美时尚,力求实用并富有个性,能引起消费者的偏好……,做好营销策略非常重要。

3.1细分市场、明确目标消费者饮料产品的市场细分,要根据饮料产品自身特点和各自所处的不同营销环境,选择适宜的细分依据,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大学生群体作为饮料消费的重要细分市场,在整个饮料消费市场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如果新推出的品牌能够贴近大学生群体的饮料消费需求,产品品牌能具备阳光、青春、活力、潮流等因素,与大学生的社会属性特点相呼应,在品牌广告宣传、活动策划、明星代言等方面充分考虑到大学生群体的情感体验,使得产品与大学生群体的第一次接触就能带来愉悦的心理感受,产品即能够顺利被大学生消费者接受。品牌宣传活动策划的主题要紧扣当下流行的热点问题,要动态反映大学生的心理需求的变化,借力推广产品,尽可能地缩短新产品上市的导入阶段,快速进入成长期,实现产品销量和利润的快速增长。

3.2饮料消费动机的唤起所谓动机的唤起,一般可以表现为生理上的唤起、情绪的唤起、认知的唤起以及环境的唤起。落实到某一具体品牌的饮料产品,则更多地要表现为大学生对该品牌的认知唤起。比如,可以通过校园活动赞助、活动宣传等方式,增加该产品在校园里的影响力,从而增加该品牌饮料产品在大学校园里的知晓客户。对于任一品牌的饮料产品,大学校园里的师生员工都是潜在的顾客,因此,校园里的饮料营销大战,往往表现为对某一品牌的知晓程度的竞争,即哪些品牌的知晓客户多,谁就能赢得竞争的胜利。饮料企业可以选择赞助大学校园的文艺活动、体育活动,增加产品在校园里的“露脸”的机会,还可以以数量折扣或者陈列奖励的方式,向校园经销商提供太阳伞、冷藏柜、冰柜、饮料货架等销售工具,让产品的品牌形象以多种方式在校园里充分展示,不断的打造品牌特点,树立品牌形象,最大限度地唤起大学生消费者对该饮料产品的消费动机。

3.3充分利用校园网络资源平台企业要充分利用大学生群体都热衷参与的QQ群、微信朋友圈子、校园BBS贴吧等,对于消息,活动参与有很强的召集效果,活动过程中,在微信朋友圈等媒体中的互动环节,也能提升品牌的影响力,而且对于活动效果的宣传覆盖面很广、在时间上还有持续性的影响。大学生群体中,有不少都喜欢网络游戏有的甚至达到了痴迷的程度,不仅通宵玩游戏,而且还旷课玩,除了吃饭睡觉,时间都用在游戏上。饮料企业可以利用流行的网络游戏平台产品广告,还可以与游戏厂商联手,参与集瓶盖换取游戏积分、揭盖换取游戏装备等联合促销活动,利用大学生喜欢的娱乐活动,网络平台,扩大产品影响力,提高产品销售量。

文学消费论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标签性消费,分析

 

消费是人类生活的重要内容,通常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的需要而对资源的使用和消耗,即人们把物质资料和精神产品用于满足生活上需要的行为和过程。近年来,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结构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在校大学生的消费行为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其中,大学生标签性消费行为格外引人注目。

一、大学生标签性消费的特点

《现代汉语词典》认为,标签是“贴在或系在物品上,标明品名、用途、价格等的纸片。”在西方,“标签”(label)一词原本指系在基督教主主教帽上的一根布带或条带,是权力和标识的象征。所以,严格地说,标签是用来标志目标的工具。借用标签的这种“标识”含义,我们提出大学生“标签性消费”这个概念。所谓大学生的标签性消费,主要是指大学生通过消费上的独特和别致来展示自己的气质个性、兴趣特长、价值取向和身份地位,以取得引人注目的效果。

标签性消费与炫耀性消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炫耀性消费是美国经济学家凡勃伦在他的《有闲阶级论》中首次提出来的。他认为毕业论文的格式,要获得并保持尊荣,仅仅保有财富或权力是远远不够的,有了财富或权力还必须能够提供证明。炫耀性消费就是为财富或权力提供证明。显然,炫耀性消费的用意不在于满足实用和生存的需要,也不仅仅在于享乐,而主要在于炫耀财力、地位。炫耀的目的是把自己跟穷人区别开,给自己贴上与众不同的财富标签[1](p45)。而标签性消费则是为了张扬个性和建构身份,没有炫耀财富的动机,相反,价格、质量、功能、售后服务和潮流等是吸引大学生消费的主要因素。在各类产品的选择标准中,价格总是大学生首要考虑的因素。由于消费能力有限,大学生们在花钱时往往会比较谨慎,力求“花得值”,他们会尽量搜索那些价廉物美的商品[2](p135)。

一般地,大学生标签性消费行为的特点主要有:

1.从消费形式上看,凸显个性化消费

大学生喜欢用标新立异的形式,力求显示自己的个性和与众不同的价值观、生活方式等,按照自己的审美取向,着力于体现与众不同的自我,突出消费的个性化特点。CMMS(新生代中国市场与媒体研究)2005的调查显示:57.3%的大学生宣称“我喜欢购买具有独特风格的产品”。“80后”一代的独生子女大学生,是社会时尚经济的主流消费者论文格式模板。他们中的大多数青年在成长过程中备受关注,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观理念,并有很强的敏感性,他们有独立的思考方式和价值观,有自我见解和取舍。他们追求个性彰显,追求与众不同以显示自我的成熟、显示‘我有我的风格’。上述种种都导致了大学生更加个性鲜明的消费行为,于是个性化成为他们消费的必然选择,成为他们体现自身可区分、可辨识的独特方式[3](p62)。

2.从消费动机上看,凸显展示性消费

大学生正处于自我需求不断扩张的发展时期,因而往往以新异的消费形象,向社会展示自身成长的成熟,通过消费上的新潮、时尚、前卫来表示自己的青春活力,以便引起公众重视。消费者以标新立异为目的,力求显示自己的个性和与众不同的价值和生活方式[4](p114)。

3.从消费效果上看,凸显识别性消费

让?波德里亚认为,商品除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以外,还具有另外一种价值属性毕业论文的格式,那就是符号价值。大学生非常喜欢那些能体现自我个性的商品,要求商品能有特色,具有商品个性,并能体现自我特点,以此来满足追求个性美与表现自我的心理要求[5](p60)。商品及其符号作为年轻人时尚文化的载体充当了群体区分和身份建构的工具。

二、大学生标签性消费的原因

消费既受物质因素的制约,也与社会因素有关,并受到消费观的制约。消费观是人们对消费的基本观点和态度,它决定着人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大学生标签性消费行为的出现,究其原因,主要是由来自商品的吸引力、大学生自身状况的推动力和外界环境的影响力造成的(如下图所示)。

1.来自商品的吸引力

(1)商品的丰盛

让?波德里亚指出,“今天,在我们的周围,存在着一种由不断增长的物、服务和物质财富所构成的惊人的消费和丰盛现象。……富裕的人们不再像过去那样受到人的包围,而是受到物的包围。……他们的日常交易不再是同类人的交易,而是接受、控制财富与信息[6](p1-2)。”面对琳琅满目、美轮美奂的商品,大学生不可能无动于衷、毫无反应。

(2)商品的包装

社会心理学认为,外貌在人际吸引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说,人们更加喜欢那些外貌漂亮的人。为什么漂亮的人受人喜欢呢?伯斯奇德和沃尔斯特列举四条理由:第一,漂亮的人才值得爱,美貌起到了爱的反应线索的作用。第二,同漂亮的人在一起,在别人面前就显得荣耀和光彩。第三,人们往往认为漂亮的人还有其他方面好的属性,即光环效应。第四,漂亮的人看着就舒服,使人有美的满足感[7](p192)。对商品而言,包装与外形就是它的外貌。包装在帮助顾客注意他所想要的产品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商品特质上看,经过精心包装后的商品,几乎都有独特的外形,可以马上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尤其是现代技术条件下出现的摄影包装对消费者具有更大的诱惑力。摄影包装就是通过所拍摄的照片,特别是色彩绚丽、形象逼真的彩色照片在包装物的表面上再现商品的真实面目。这是摄影包装的最大特征也是它的最大优点,使人们对包装内的商品直观感觉一目了然,诸如商品的形态、颜色、质感等,以增强商品的货架感染力和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

(3)商品的文化

从商品符号学上来看,商品不仅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且具有符号价值。商品的符号价值使购买、拥有该商品的消费者能够显示自身的某些社会特性,如身份、地位、财富、尊严等毕业论文的格式,从而获得心理上的满足[8](p111)。

由此可见,来自商品的吸引力是导致大学生标签性消费的重要原因。然而,现实表明,并非每一位大学生都会出现标签性消费,商品仅仅提供了标签性消费的可能性,他们自身的有关因素也是标签性消费的一种推动力。

2.大学生自身的推动力

如果我们把来自商品的吸引理解为导致大学生标签性消费的外部原因,那么他们自身心理和人格特质的推动则是促成其标签性消费的内部原因。

(1)身份识别心理

身份这一概念已经成为社会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与类别、角色等概念相联系,揭示的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体与社会的关系[9](p50)。大学期间,大学生特别注重自己形象的塑造与维护,使自己与众不同。他们往往利用能展现个人风格的物品向伙伴发出信号,这些信号能传递他们的价值观、人生态度、兴趣特长等信息。商品成为社会成员取得身份认同的一个标签。大学生开始依靠某种商品消费行为,来取得自身的社会文化和理想的身份感和归属感,进入自己对应的群体之中。

(2)追求优越心理

阿德勒认为,“追求优越是为求得自身完美所做的一种努力,而并非一种要超过他人的欲望。[10](p8)”每个人具有这种“追求优越”的冲动,都有追求体面的、高质量的生活状态和较高社会地位的内在期盼。在消费与一定的学识、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密切相关的社会背景中,大学生借助对商品和消费行为的占有和展示,将自己内心的愿望、欲求、理想、情感和信念向外传递、投射和放大论文格式模板。

(3)从众心理

从众是指在个人或团体的真实的或臆想的压力下所引发的个体的行为或观点的变化,即个体自觉或不自觉地以某一集团的规范或多数人的意见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从而作出同质性的行为。由于大学生的心理尚处于不成熟和不完善时期,即使个人的自主性有所发展,但在心理上仍需得到周围人的认同和契合,即在做出个人行为时,仍然要在心理上得到周围人尤其是其同龄群体的认同和支持,所以一旦自己的言行与周围人不一致,或自己的观点有别于大多数人的意见时,他就会在心理上感受到一种来自外界的压力,迫使自己不得不改变最初的想法,从而参与到团体的思想和行为中,以期与之达成一致以克服由脱离群体而产生的孤独感。因此当同学、朋友们都在以某种方式消费某类商品时,自己就会耳濡目染地接受这一方面的信息,为了能够取得团体的一致性,个体将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其中。

3.环境的影响力

社会化理论认为,环境对个体社会化的内容、质量和进程均有重要影响。在造成大学生标签性消费的原因体系中,外界的环境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这里所说的环境主要大众传媒环境。

大众传播是以报刊、图书、电影、广播、电视、网络等为工具,对商品的功能、质量等加以高频率、大容量、立体式的“包装”毕业论文的格式,塑造和传播着各种符号及其承载的价值形象,把商品打扮成耐用、美观、舒适、形象、地位、魅力、气概、亲密、爱等,逐步使商品本身的功能属性延伸到其社会意义,对人们的消费意识进行潜移默化的意义渗透和欲望殖民。

由此可见,大学生标签性消费的原因是复杂的,来自商品的吸引力、大学生自身的推动力、外界环境的影响力是造成大学生标签性消费的主要因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商品、大学生的自身状况和外界环境这三个因素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共同作用的,在其“合力”作用下,容易造成大学生的标签性消费。

三、大学生标签性消费的引导

1.重视大学生理财教育

大学阶段是大学生人生观、生活技能形成的重要时期,是大学生理财的起步阶段,也是学习理财的黄金时期。所以,要加强对大学生的理财知识教育。其中,尤其需要提高大学生的“财商”。所谓“财商”(FQ),是指一个人在财务方面的智力,即理财的智慧。换言之,是一个人认识金钱和驾驭金钱的能力。它包括两方面的能力:一是正确认识金钱及金钱规律的能力;二是正确应用金钱及金钱规律的能力。因此大学生在校期间应该养成良好的理财习惯。

2.加强大学生的消费伦理教育

消费伦理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是个体在消费领域的社会道德关系,体现了社会道德对大学生在消费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规范和准则的规定。学校要转变教育观念,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大学生的消费伦理教育,将消费伦理教育纳入学校思想道德教育之中。

3.培养大学生良好的消费心理与消费习惯

消费心理、消费习惯与人的人生观、价值观等是紧密相联的。培养大学生良好的消费心理和消费习惯,要重点指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自律自主意识,杜绝消费中的攀比、盲目行为。

[参考文献]

[1]林叙.炫耀性消费消费掉什么?[J]. 学习月刊,2006,3.

[2]曹凯.当代大学生消费的误区及其教育引导[J]. 科协论坛(下),2008,11.

[3]董小苹.大学生消费心理特征及发展趋势[J]. 当代青年研究,2006,10.

[4]毛燕武,陶水木.当代社会炫耀性消费之文化解读[J]. 柳州师专学报,2003,4.

[5]田伟,路世传.高校大学生名牌消费现象透析[J]. 商场现代化,2008,11.

[6]【法】让?波德里亚.消费社会[M]. 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7]社会心理学编写组.社会心理学[M]. 南开大学出版社,1995.

[8]毛燕武,陶水木.当代社会炫耀性消费之文化解读[J]. 柳州师专学报,2003,4.

[9]王莹.身份认同与身份建构研究评析[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

[10]弗农?J?诺尔贝,卡尔文?S?霍尔. 心理学家及其概念指南[M]. 商务印书馆,1998.

文学消费论文第8篇

摘要:法律是由政府为广大纳税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公共产品。“享受法律,消费法律”应当是现代公民崇尚的法治新理念,也是现代文明社会“法治化生存”的新模式。在公民法律消费逐步形成的过程中,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消费体系就成为影响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问题。在完善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加强立法的亲和力和民主性,建立多重二元法律体系,转变法律人的法律服务观念都成为这一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关键词:法律消费 社会公共性 多重二元结构 立法效益Abstract: The law is a kind of special social public product offered to the masses of taxpayers by the government.” Enjoy law , consume law “should become the new idea of modern citizens and the new mode in the modern civilized society of" survival in rules of law " too. With setting up law consume of citizens, how do we construct law consumption system for suiting of national conditions become a important problem in the process of legal modernization. On the basis of perfecting existing legal system , strengthen affinity and democracy of legislating, set up serious-two legal system , change legal serve idea , can't lack. Keywords:law consume; society publication; serious-two legal structure ;legislative benefit “享受法律,消费法律”是法学界提倡的法治新理念,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复苏,法律意识逐渐觉醒,法律消费已经越来越多的进入平常百姓的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公民法律信仰的建立,而这种信仰的确立又需要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产品消费体系,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过分注重管理而忽略了公民的参与,建立一个相对人性化的法律产品消费体系就成为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法律的性质,公民的法益以及公民与法律关系的阐述,引申出对我国法律消费体系构建的几点思考。 一、 公共产品与法律服务 (一)法律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所谓社会公共产品,是国家向社会无偿提供的、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产品。从性质上而言,作为社会公共产品,首先必须具备的是“社会公共性”。那么何谓社会公共性呢?一般认为社会公共性应当具备以下内涵:第一,社会性。这种社会性指的是一种普遍性而非特殊性,一种全局性而非局部性,一种大众性而非个人性;第二,公共性。这里的所谓公共性,指的是一种公有性而非私有性,一种共享性而非排他性,一种共同性而非差异性;第三,公益性。这是就社会公共性的宗旨来说的。这里的公益性,指的是一种利益所属的公众性而非私人性,一种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非独享性,一种利益本位的社会性而非个人性。只有公益性的东西才能作为社会公共产品而存在;第四,干预性。这是就社会公共性的实现手段来说的。社会公共性的实现必须依靠一定的干预,这里的干预性指的不是纯粹的内在自发性还应该包括一种外在强制性,不是纯粹的市场机制调节还应该有国家权力的干预。社会公共性就是上述四方面的有机统一 。那么法律是不是具有社会公共产品所必须具备的“社会公共性”呢?结论是肯定的。首先,法律是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的。也就是说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他不可能离开社会而存在,法律从社会中来而服务于社会,法的这种社会性是与生俱来的。其次,法律不是私人的物品,其运作的权力既包括了公共权力也包括了私人权益;法律活动的主体不是纯粹的私人主体,还有公共主体,法律对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再次,法律具有公益性。法律作为社会利益本位,其运作的目的是要 求自然的在公共财产、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公共信息等方面形成了一个良好的秩序。良法所要维护的是一种社会秩序和实质正义,而绝非统治者私人的工具。最后,法律具有干预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作为对上层建筑的支持,立法干预、司法干预、行政干预都是国家权力干预的重要手段。因此,法律是社会性、公共性、公益性和干预性的统一,法律的社会公共性是毋庸质疑的。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是由国家的政治、经济职能决定的。或者说是国家执行政治、经济职能的“外在表现”。这种社会职能就表现为国家要不断的“生产”社会公共产品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正是这种社会职能的产物。法律是社会的调整器,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市场和社会的发展要求越来越多的国家干预的成分,而社会一旦由自由放任状进入到管理的社会(state managed societies),就会需要更多的秩序维系,作为执行政治、经济职能的国家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制定规则以满足社会的需求。这种规则就是国家所生产的社会公共产品,而这种“合理规则的有序集合”就是法律,法律是一种服务于社会的公共产品。法律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这种社会公共性是由人的社会本性所决定的。社会是由人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民”组成的,从法的“社会公共性”出发,在当代社会它应该是服务于作为纳税人的广大公民的。我们不妨把政治意义上的“法”转化为经济上的“产品”的概念,这样我们又可以看出法律经济学角度所遵循的法的一大特性:可消费性。遗憾的是,这种法律的可消费性长期以来都被其令人敬畏的威慑性和强制性所遮蔽,成为芸芸众生不敢轻易享用的奢侈品 。传统的“厌讼”心理就是制约法律消费观念的“瓶颈”之一。事实上法律一直是于人类社会所共存的,公民不可能抛弃法律而独立存在。(二)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曾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话道出了人类的宿命:人类永远不可能摆脱种种社会关系的枷锁,法律正是这样一个与人类共存的枷锁之一。倘若说生物学上的人类是以生物圈和非生物环境的适应性为生存背景的话,那么社会学意义上的人类则更多的是以法律和秩序为其生存和发展的背景的。真正意义上的享受法律必须首先认识到人类与法律不可分割的共存关系:首先,从人性的角度讲,法律的存在是以人性的缺陷为前提的,人的欲望中贪婪、自私等缺陷是很难根除的,仅仅通过道德的说教显然缺乏力度,因此,必须有一种刚性的制度对人性中:“恶”的一面进行最大限度的遏止和规训,而法律正是这样一种制度。“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法律是一种活动,法律制度的构建正是遏制人性恶面的持续的、有目的的活动。第二,法律的秩序作用和正义作用已经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种秩序指的是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着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凡是在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人类都曾力图防止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出现,故都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倾向导致人们追逐一种社会控制力量,去构建一个相对合理的社会秩序。从这个角度上而言,法制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法律是利益调节和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诉诸法庭由相对中立的法官做出裁决的司法裁判模式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最常规、最权威的手段,也是人类迄今为止最为公道的纠纷解决模式,以法律适用为要义的司法,被公认为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公正社会秩序的构建已经成为人们享受生活的前提。第三,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法的现代化 不可避免。正如庞德说的那样“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 龚自珍提出:“自古及今,法无不改,势无不积,事例无不变迁,风气无不迁移。”在当代社会,随着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律为社会职能经济服务的职能也愈加明显的表现出来,事实上法律在市场经济中越来越多的以一种公共物品的形象出现。近期对于宪法的修改,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了一种对私权利保护的趋势。彰显私权利的举动体现了一种人权,也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尊重,他告诉我们,法律是全民性的,在遵守法律约束的同时人人有权享受法律服务。(三)法律服务需要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所谓法律服务,是指在法制环境下,法律人依照一定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公民提供法律帮助、法律咨询等业务活动。从广义上讲,它还应当包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由于法律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使得社会对法律服务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多。而且法治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是全面的,如果没 有充足而有效的法律服务,法律对社会的调整作用将无法充分发挥,法律所追求的正义价值也就无法实现。人人享受法律服务,不仅是实现公民平等享有宪法权利,也是司法机器顺利运行机器及保持其完整性所必不可少的,是法治化社会的根本特征。法律服务的作用一方面体现在公民享受“法律消费”上,对公民个人而言,法律消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抑制其他方面的消费,尤其是许多不良消费;另一方面,法律服务在宏观上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引人注目。法律消费体系的构建不仅仅是一个公民享受法律的过程,它更重要的一种宏观公共产品的供需构建过程。我国民主化程度的提高,法治化程度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建立都与这一体制休戚相关。实现法律对公民的平等保护,最终实现人人共享法律的服务迫切要求我们构建与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消费体系。 二、法律消费体系构建之观念基础 (一)培养公民的法律消费意识,树立法律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在法律工具主义理论的指导下,“从事法律的人,也象从事经济的人一样,被人看成了压抑其梦想、信念和情感,不关心终极目的,一味任用理智的怪物。” 这在无形中导致了宪政体制下的公民与作为法律主体的职业法律工作者之间的隔阂。传统的“厌讼”思想的形成,其根源在于统治者长期以来片面的追求法律的权威。在这里,法律的权威值得思考。因为对一个社会的法律渊源来说,唯其受到人的信仰才有权威,而法律只有权威才值得人们信仰,把这一难题推到法治的操作中也会出现两难选择,是首先树立法律的信仰,还是树立法律的权威呢?问题很清楚,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即使建立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消费体系,法治也难以得到实现,但法律没有权威,法律信仰难以确立,法治也不会实现 。尤其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更值得寻味。因为人们会感到法律的执行和政策的稳定性没有保证,法律并没有权威,人们在很大程度上也不信任法律 。例如在一些垄断性行业中存在的一些霸王条款(如银行借记卡的卡费收取,移动用户五一开始收取来电显示费 等。)这在影响企业品牌的同时更大程度上导致的是人们对法规和行业内部规定的质疑。看来,解决这一矛盾非得双管齐下不可。法律的权威必须树立,这需要立法的保护,更需要各种行为主体自觉守法,接受法律约束,尤其掌握权力的机关和个人更应当带头守法,把法律不仅当成手段,也当成目的,并在此基础上塑造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最后达到对法律的信仰,自觉的消费法律,享受法律。(二)加强立法的亲和力我们提倡公民享受法律服务,消费法律这一“公共物品”其前提在于作为法律消费体系的组成法律产品其形式上应该是良法。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良法呢?依个人看来,作为公共产品的法律至少应具备如下条件:第一,法律应该是普遍性的。第二,法律必须是人们可以遵循的。第三,法律必须是稳定的。第四,法律应该是相对严格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不是唯一的权威,除了法律,还必须尊重“愿望的道德” 如伦理规则、宗教戒律,甚至民间法的约束。因为“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的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 立法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权利和利益的分配,法律是争吵和妥协的产物,在分配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公众最大程度的参与,这种分配本身很难说是公正的。建设“享受法律,消费法律”的法治新理念,必须坚持立法走群众路线,而不能单纯的依靠专家立法,部门立法。在制定国家法时,必须考虑我国薄弱的法治传统,充分注意国家法是否与民众的习惯心理和行为合拍,即立法应该有亲和力。我们看到,中国法律制度的演进更多的不是从自下而上的习惯中和社会演进中产生,而是从上而下的制定和颁布,实行的是一条“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或“规划的社会变迁”道路,如果我们把政府看成供应商,提供法律供给,而公民消费法律,这样可能会产生三种情况:一是有供给而无需求,这是法律的虚假繁荣,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法律无法使用;第二类是有需求无供给,这是法律消费体系不到位,立法不完善,也可以说成是一种法律失职;第三种是有供给有需求,但没有市场,这就是供给于需求之间有梗塞而导致路径不畅,人们无法享受法律服务,也就无法消费法律 。这三种情况都可能造成法律不被人们习惯,而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法律消费体系的基础不 稳,立法不切实际。因此,在制定国家法时,应立足于本土的传统上,从我国的现状来讲,其所代表的应当是中国百姓熟悉的一套规则和知识。正如苏力先生说的那样“国家法律有国家强制力和支持,似乎容易得到贯彻;其实,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者相近的规定。” 衡量一个法律消费体系在立法阶段是否有亲和力标准至少有三点:一是民众参与和民意表达的广泛程度、参与程度;二是法律体现民众意志,反映权利的准确程度、发达程度,三是法律服务与消费要求的协调。社会秩序的关键是协调,法律的制定是一个多元利益群体相互博弈和妥协后做出的最终的制度安排,在参与这个游戏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官员、专家、群众都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必须让不同的利益群体都能拥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做到广开言路,从源头上把法律这一社会公共产品做好。从党性的角度考虑也就是必须坚持那句口号“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通过法律制定过程的民主参与和程序公正,增加法律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民主感,使得法律植根于社会现象的土壤之中,只有这样才能赋予法律可信性和适用的生命力。(三)转变司法机关服务理念所谓司法的“服务理念”有广泛而深刻的意义。法官的司法裁决虽然是针对特定对象和特定事件做出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裁决是单纯的“私人物品”。基于审判权这一公权做出的且具有一定社会效应的司法裁决,往往具有鲜明的公共色彩,属于一类为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服务的特殊的“公共产品”。也就是说,司法裁决实际上是以司法特有的权威性、威慑性、示范性和可预期性为广大公民、组织乃至整个社会大众服务的。而事实上作为司法机关来说,根据其权限的不同,其服务的对象是特定的,比如法院提供服务的主要对象和诉讼对象就是诉讼当事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其服务对象就是国家。十六大报告提出了“保障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取向,着重围绕司法体系宏观结构改革和司法权力体系内部的职能配置,逐步建立起权责明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从体制上保证司法权的独立,公正的行使,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体制的变革需要观念的转变,在我国,由于司法和行政合一的情况相当久远,应重新审阅和定位司法服务意识。从法院办案的角度而言至少应当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在服务方式上,司法服务最基本最大量的方式应当是通过公正高效地处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通过具体个案的裁判惩罚犯罪、消除纷争,而非片面追求效率,撇开法定的诉讼程序,采取所谓的主动出击的非诉讼方式;第二,在服务对象上,法院审判工作总体上是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的,作为单一制的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必须在司法的实践中严格遵循,同时要结合各地具体实际在情理上处理好各类纠纷。突出相应的审判侧重点是必要的,但不能以此为名,变相的为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提供法律支持;第三,在服务观念上。要强化平等保护意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管是国有、集体企业还是私营、合作经济主体,不管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不管是本地人,外地人还是外国人,在法律权益的保护上都应当是平等的,因为法律是为平等主体服务的社会公共产品。从刑事案件的办案中还应当做到:⑴将“人性化”的办案作风贯彻始终,采用尊重人格,平等交流的办案方式,赢得信任,争取配合,促使被告人真心认罪,维护社会正义;⑵严格依照“无罪推定”原则,做到矫往而不过纵,避免在法律使用上的不平等;⑶程序实体并重,让被告人不仅感到公正,而且看到公正,这既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体现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理念追求。⑷监狱管理的人性化。事实上犯罪的因素很复杂,“人在追求物质利益的时候可能会与整个社会的契约关系相冲突,但并不因为犯罪而剥夺他们作为人的全部权利 ”。凡是法律没有剥夺的权利,服刑人员都应当享有。最近江苏的监狱管理中推出了“亲情饭”“牢房答辩”“回家服刑”等一系列的人性化管理,区分了犯人在服刑期间,应当剥夺和不应当剥夺的权利,这是一种管理模式上的探索,也是一种司法服务意识的形成过程。包括最近在宁监狱备受争议的“鸳鸯房”的试点 ,无论其在程序上是否完备,但至少在观念上它体现了一种进步,人人有权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 三、法律消费体系的初步构建 (一)构建原则1、追求法律效益的最大化根据“财富最大化” 理论,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法律效益偏低的情况普遍存在。依然从法律产品的供给与需求的角度 来看,这二者的关系在实践中表现为一种博弈和重复博弈的过程:在供给超过需求时,供给因没有效益而失去继续供给的激发机制;当需求超过供给时,社会因对法律的渴求得不到满足而潜在地制约着已有法律效益的发挥。法律与供给的均衡状态是:法律供给因没有补充外在利润的刺激机制而停止供给,而法的社会需求因为供给的满足而不再产生新的需求。显然这种相对静止的平衡点是短暂的甚至是不存在的。在现实生活中,立法的供给于需求处于一种永恒的互动之中,由于立法、司法、执法都是一种耗费社会资源的活动,而社会资源是有限的,那么如何去分配以达到财富最大化这又成为一个值得我们去思考的问题。苏力先生认为:“在立法时考虑资源配置追求效益最大化时,更应当注重立法后司法执法的费用和收益。这是因为相比之下,立法自身所花费的一般并不很高,更大的费用是在立法之后的执法和司法。立法时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估算执法和司法是否可行,是否便宜,费用和收益之比是否比采用其他措施的费用收益之比要大,这就是使用于立法自身和立法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效益问题。” 另外,从建立一个合理的法律消费体系的角度来讲,交易成本可能还要包括对原有法律的修改所必须考虑到的成本。重构中国的法律体系必须要废除形成社会发展阻力的一切法律,重新审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成就”,对于限制生产力发展的法律应当废止。社会并不是以法律数量作为法制成就的衡量标准的,而是以法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人们享受法律的需要来评估法律,这无疑分散了社会资源的分配,但它却是必须的,因为它保障了利益的均衡,这也是衡量法律效益最大化的一个标准。法律的最终结果应该是不仅没有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反而使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增加,这是法律效益或财富最大化的一种理想状态,经济学上称为“帕累托最优”。但如果单一的以“利益”作为法律所追求的效益目标是不可取的。因为如果能做到一部分人的利益增加了,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不变或者有所损失,而一部分人所增加的利益除能够补偿受损失的人的利益外,还有剩余,这样算来,整个社会的财富是增加了,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什么样的人利益增加了?什么样的人利益损失了?这点在立法效益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我们还是以最近备受非议的银行借记卡收取年费以及从2009年5月1日开始收取的手机来电显示费这两个事件来做例子。作为利益有所增加的主体显然是银行和电信部门,而且他们的利益是无限增加下去,相反的信用卡用户和手机用户由于此类垄断性组织的一个行业性规定而利益无限的受损失下去,这样看来,法律所追求的财富最大化根本不可能实现,因为立法所做到的仅仅是一种“财富的转移而非增加” ,归根到底其立法(规章)的目的有问题。因此看来,衡量法律效益的最大化至少应该细划为三个小目标:一是社会整体财富增加了;二是立法时不能将一部门人利益的增加建立在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损失之上,立法应该是社会各种利益均衡的结果;三是法律产品的构建必须统一,杜绝“霸王条款”对公民合法私产的权益侵害,避免“信任危机”。2、 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程序上的效益化程序是司法活动重要的“游戏规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路径。法律程序在英美法系的思考过程中始终居于一个核心的地位,例如:人人都应该获得平等的对待,在司法过程中通过程序的规定限制国家的权力,律师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还有证据制度等,辛普森案件就是对程序作用的一种彰显。事实上英美法在这方面引领着全世界证据法发展的方向,只有在程序上完全的公正,才能实现真正的公正,这点对人权保护来说还是非常重要的。另外,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消费体系离不开司法效率,而“通过程序提升效率”堪称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途径。程序正义理应是司法公正的题中应有之意,没有正当的程序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司法公正。从公民享受法律的过程来看,正义和效率显然构成了现有诉讼体制下的内在矛盾。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层面的效率不能做纯粹经济学上的庸俗化理解,公正审判的每个环节都要依据诉讼程序法有板有眼的进行。最有效率的司法应当是及时,有效且公正地解决法律消费者的实际法律需求。从一定意义上讲,正当的司法程序可以实现正义和效率的兼容,通过程序正义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司法审判本身要受到时间和资源等诉讼成本的限制,司法程序其实是一种为了有效率且基本公正的回应现代社会纠纷的解决的制度设置,诉讼的审限制、两审终审制都体现了司法审判的效率取向,但问题在于,现实中依然会有案件久拖不绝,“执行难”这样的现象产生,事实上,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中依然存在着“正 当司法程序缺席”这一致命的症结。中国的司法界需要形成一种共识:“未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进入司法的正当程序,任何人都得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 (二)法律产品多重二元法律体系的构建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受原苏联法律体系思想的影响,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种思想有很深的渊源,就是要否定西方关于公法私法划分的原则,刻意从政治特别是意识形态的角度来创造出一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结果是立法过于局限在调整方法和调整对象的角度,注重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而不考虑社会现实的需要。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的结果是法律的供应往往远远不能满足公民的需要。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变化的社会,单纯的一个法条框架很难满足社会的需求,再加上我国的幅员辽阔,单单依靠现有的以制定法为主的一元结构显然不能满足我们所提倡的“法治化生存”理念的需要。未来的法律消费体系必定是一个法律规范多重有机结合的整体。这种体制的构建至少应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构建由制定法和判例法构成的主从关系的二元结构,强调判例法的补充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制定法的原则进行具体化。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抽象性的特征决定了它不可能与特定的、纷繁复杂的案件的具体事实完全相吻合,概念法学派曾经期望成文法典可以解决全部案件的裁判问题,看来只能是一种幻想。由于存在法律漏洞,这就需要法官通过判例加以弥补。 另外随着现代社会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司法权在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中的作用的发挥,都使得法官在解释成文法和创造法律规则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这些因素都决定了判例具有法典所不具有的作用,法典需要判例补充。第二,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二元结构。“程序优先”作为英美法系司法程序中的通用成语;大陆法系国家也形成一个新的观念,即程序法乃实体法发展之母体。这种并重关系重在强调程序法的自身意义,把程序公正摆到应有的位置。对程序的重视也将进一步维护实体上的正义原则。第三,公法与私法理性意义上的二元结构,强调私法的价值意义。公法作为一种权威的存在,其绝对权力的维护要求私法的保障。私法的价值在于对个体的尊重与保护,进而追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法律上的秩序概念也正是在这种和谐的基础上产生的。第四,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待建意义上的二元结构。当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以“二元论”为基础的,国际法调整国家间关系的这个本质仍然没有变 。随着中国开放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际纠纷出现的频率将会越来越多,这里强调的是国际条约对国内立法的约束,国内立法要履行在国际条约中承诺的义务。第五,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预期意义上的二元结构 。由于中国幅员辽阔,没有中央立法就无法维护法律的统一,但由于东西发展的不平衡,单一的依靠中央立法显然是不可能的,地方立法的地位和独立性必须强调,没有地方立法就无法适应国内各地的具体情况。综上所述,只有在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情况下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多重二元法律体系才能为公民享受法律服务,法律人接受法律消费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三)彰显律师在促进法律消费运动方面的中介作用在典型的法治社会里,律师是法律服务不可缺席的当然主角,同时也是帮助公民享受法律服务的重要中介。国家与人民之间必须存在一种有效的互控方式。这种互控必须是平等、对等和均衡的,并应加以经常化和制度化。这样才能保证立法体现民意,执法与司法不曲解法律。在一个理性的国度里,一切总是需要靠说理来最终决定,而不是用武力或权力本身来决定。国家有的仅仅是公定力,如果国家垄断了知识的话,那么人民就无法对国家权力进行理性制约。因此,社会必须有一个中间体,这个中间体必须不依赖于国家权力而存在才能对国家起到制约的作用。 而律师阶层天然的具备这个条件。律师的生活一般比较宽裕,他们不从属于国家机关,特别的,律师阶层精通法律知识,受到法律精神的熏陶,因此他们不仅具有力量,而且其力量具有更为严格的导向。 律师的这种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互控作用集中体现在他们能够凝聚民间力量,引导民间力量与国家权力对抗,比如参与行政听证、立法听证、参与行政诉讼,也反映在他们与法学家一样有力的舆论监督作用。他们可以无所不在的提供自己的知识和力量,可以为国家提供,为社会提供,或者为任何有需要的孤立个人提供。特别的,由于“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存在,任何一方的行为都得到了肯定,这样既可以制约 个人滥用权利,也可以制约政府滥用权利。因此这一切使法律得到真正的运作是法律的衡平精神得到真正的执行。从世界的角度来看,律师业的发达程度往往是与全社会法律消费水平成正比的,律师业务越发达,则表明社会对法律服务的个人或集团购买力越高,公民及法人的法律消费水平越高。从与案件或纠纷本身的关联来说,当事人本人是直接的利害关系者,往往只能站在自己主观的立场来对待诉讼,而律师则因案件本质上属于他人的问题,能够保持一定距离,较客观冷静地把握情况。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即使律师不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也可以作为一种经常性,广泛性的纠纷解决媒介,有利于社会的平稳 。正因为这样,随着消费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作用也进一步扩大。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律师服务对象的扩大。随着国际间交往的增加,政府越来越多的成为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例如BOT投资活动中,政府不是单纯的代表国家签定合同,由于项目投资者可能来自国外,因此它也可能成为MIGA 机构求偿的对象,还可能成为国际法院诉讼的参加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亟待得到律师的法律意见和法律帮助。律师业务的对象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政府也已经逐步列入到律师的业务对象中来。政府聘请律师,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部,承担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化解经济纠纷,理顺经济关系的责任。这样做对规范政府的经济活动,减少决策事物,确保政府工作不偏离法律轨道不无裨益。第二,律师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律师服务队伍的业务水平更高,同时,律师的法律部门划分越来越细致,公民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可以分门别类,寻找最适合自己的律师。第三,律师作用的扩大,律师为社会服务,已经不仅仅停留在法律服务的层面,律师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开始参与到立法活动之中,律师的实务活动在为国家建立法制秩序,为立法的发展提供参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律师属于从事社会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不同的法律执业角色中律师可能是自由度和开放度最大且最具有民间色彩的角色,作为法律的民间代言人,在法律消费体系中,事实上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属于“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的范畴,事实上,这种服务正是法律消费最主要的客体之一。作为法律消费的中介,律师的民间职责不应该是一种正义的化身,而应该是一种私人权利的代表。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公民法律信仰的树立和法律需求的增加,“私人律师”将逐步走入“寻常百姓家”,“有事请找我的律师”也将成为越来越多的中国人享受法律服务的一句口头禅 。(四)切实提高公民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水平如果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可消费品的话,在中国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对那些无消费能力或者消费能力欠缺的特殊群体的法律保障,应当切实提高公民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消费水平及法律服务的购买力。然而对于社会特定弱势群体而言,法律消费依然是享受不起的奢侈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消费保障机制 ,但与其当权益受到侵害后以一种“免费的午餐”来保证消费权益,不如从立法上加强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构建。立法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群体的相互妥协的过程,好的立法程序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够将不同的利益都给呈现出来,弱势群体作为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他们并不可能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正如学者贺卫方提出的那样:“如何能够让立法代表——人大代表——感受到不同的利益!然后我们制定的法律最后才可能是一个妥协的产物,既兼顾到秩序,又兼顾到对弱者的保护?”具体而言,在弱势群体的立法保障对象确定时应做到全面,即应将目前欠缺法律保障的农村劳动力、城市下岗人员等列入法律保障的范围;在立法理念上,应该在公平的基础上选择那些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立法理念,同时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等;从具体内容的界定来看,法律法规应明确的规定保护的范围、对象、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保护机制、以及对于弱势群体的政策保护,真正把弱势群体管理起来,组织起来,使其能够尽其所能去创造价值,并享受一般群体同等的政治待遇和法律待遇。在弱势群体保护上另一个不可忽略的环节是执法环节。行政执法环节是弱势群体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的关键环节。在我国,行政执法要求遵循合法性合理性等基本原则,以使行政执法规范化,防止权利的滥用。但现实中能否贯彻上述原则,这既取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也取决与制度设计是否完备。因此,在执法层面上要保护好弱势群体利益,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重视法律素养的培养,转变服务观念,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构建社会安全网 。最后才是保证弱势群体能够进入司法救济环节。享受司法救济。只有从根源上抑制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的发生,才能说我们的法律消费体系真正做到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的保障。 四、法律消费体系的完善 (一)顺应法律的“人性化”思潮上世纪初,伴随着社会飞速发展,知识爆炸式的增加,对于非人性的反思,掀起了一场“知识人性化”的运动。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的人性化也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法律的人性化是指立法和执法活动均应当以人为本,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公民的人格为其基本目标。人性化是法律进化的一个方向,其对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具有积极的意义:第一,保障人权。这种保障首先要求规范解释法律和诠释法律的部门,不能任何的机构都能出台五花八门的规定。另外,在保护对象上,宪法和法律不仅要保护有产者的利益,同时要最大限度的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第二,维护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权力的正当性。所谓政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不仅仅是指政府依照已经形成的法律规则来管理公共事务,它还包括政府是否有效地行使了公权力,是否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并促进社会进步。法律和政策以人为本,能够得到人民的认同,保持人民对政府的信任 。这里所说的人性化,不仅仅要求打破那些古板、深奥难懂的法律条文对人们享受法律,消费法律的影响,同时他要求立法者重视法律保护的全民性;执法者在刚性执法的同时,给予公民柔性的人文关怀:“尊重公民人格, 维护公民权利,关怀公民需求,顾及公民感受”,只有这样才能求得公正执法与执法效果的最佳统一。有人说,2009年是我国立法、司法树立了“亲民、便民、利民”等人性化形象的一年。比如,《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及新修订《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都让人深切地感受公民权益被温情关怀着。事实上这种人性化不仅仅对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这种“人本”关怀在法律上的确立使得公民不再认为法律仅仅是一种类似与江湖暗号的学科术语的堆积,而是真正理解和掌握法律中所蕴涵的人性光芒,从而明确法律信仰,真正融入“享受法律,消费法律”的现代法律理念之中。(二)降低公众法律消费的成本成本极小和财富极大是一个体系的两个方面。如果说建立一个最合适的法律消费体系这一目标是明确的话,那么在追求法律体系构建实现“财富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以成本最小的手段去完成。为使资源能够最有效的利用,必须使资源能从低效率使用者手中转移到高效率使用者手中。或者说,能够使使用者最有效的利用资源。故对于法律规范的选择,必须考虑到交易成本,对一般的法律消费者而言,这里的消费成本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制度成本,即选择法律消费所必须支付的法律程序从启动到完成的生产成本,如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二是消费成本,即选择法律服务如聘请律师所必须支付的成本。交易成本越低,消费者选择法律服务的热情也就越高,反之,交易成本越高,越会阻碍交易的进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从一定意义上讲,它也是一种手段,这种手段的选择,就是人类的决策行为。从降低法律交易成本的角度而言,要求这种手段兼顾公平正义和财富极大的目标,使得公民的利益达到最大化,这也意味着法律是有效的,可选择的。从制度上讲,这种效率的实现要求在产品生产时做到明确,因为“不明确的法律规范使人们无所依循,影响人们投资的意愿,也留给官僚上下其手的空间,增加贪污腐化的社会成本,又因双方均可偏向有利于己的方向解释法律,或存侥幸心理,容易引发纠纷,不明确的法律规范乃成为纠纷的根源” 。从中国的法律体系上而言,这种明确不仅仅是简单的要求法律具有可诉性,同时他也要求权利划分的明确,杜绝司法行政化。 从司法现状而言,我国目前在法律划分上存在着两个问题:第一,法律适用机关与国家执行机关职能不分。例如各级法院长期以来都将政府行政机关的执行职能圈定为自己审判职能的外延。法院是行使审判职能的国家审判机关属于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而执行依法生效的裁判文书这一行为从学理上分析似乎更加类似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法院执行工作的司法性显然是模糊的,不明确的。这也是造成我国当前执行难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权限划分的不明确,直接导致了执行成本的增加,使得公民选择依靠法院执行机构执行生效裁判的消费成本过大,因此有学者提出法官应当“从执行的战场退回审判的剧场” 。第二,公权转移欠缺合理性。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已经成为一种 社会公共产品,法律的可消费性不容否认。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也越来越市场化,随着律师事务所的自主性经营,追求利润成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正当理由。我国《律师法》上所称的社会律师,是面向全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法》中规定了律师有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那些无消费能力或者消费能力欠缺的特殊群体的法律保障问题。然而从学理上分析,国家作为社会管理的部门,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包括对特殊群体的法律保障应当是一种国家的司法救助义务,属于社会公权力的范畴,而将这样的一种国家义务以法律的形式抛给律师事务所,在国营所占主流的时代,自然是无可非议的,可是随着律师所改革的进程,成本极大而又根本没有收益的法律援助逐渐成了各大律师事务所经营的负担,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律师每年不情愿而又必须接受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其办案效果不高,而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也认为律师对自己的案件不尽心尽责,造成对法律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失望。随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事实上,法律援助的职能应当由专业的“政府律师 ”承办,虽然这在形式上似乎增加了机构设置的成本,但这种公权职能的明确却能在真正起到对特殊群体“法律保护效益最大化”的效果,应该是值得考虑的。(三)做好法律的宣传工作作为法律消费的主体,对于公民的法律宣传不可忽视。重视法律传播和法律教育是中国的优良传统,明代朱元璋在审阅《律令直解》时就曾反复叮嘱官吏:“律令之设,所以使人不犯法。……直解其意,颁之郡县,使之家喻户晓。”清代雍正皇帝在《圣谕广训》中则强调。平居将颁行法律,条分缕析,讲明意义,见法知惧,观律怀刑。”为了贯彻市民学法、知法,守法,《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在“吏律”中明确规定了“讲读律令”的具体要求 。近代中国,普法工作也被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树立“享受法律,消费法律”的现代法治新理念,要求在法律消费体系构建的同时不可忽略对法律消费主体的法律宣传和教育。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普法工作的重要性也就凸显出来,法律宣传应当重实效和长期性,具体而言应当做到:第一,法律公示的具体化。随着近年来立法速度的加快,新法的颁布和实施也成为人们议论越来越多的话题,仅2009年5月1日就有22部部级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开始实施。这其中,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法规,也有《集体合同规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针对企业员工、服刑人员等部分群体的法规,还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国家行政部门对相关行业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的法规。“享受法律”首先要求公民了解法律,如此多的法规实施要求政府不能仅做出简单的公示,还要求我们的媒体以及法律宣传部门能够针对各部法律做出简要的解读,以使得公民能够理解新法的法律精神。因为从公众角度来说,一定程度地了解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基础。第二,加大法律宣传机构的建设。对法律宣传印象,一般人的理解就是在3.15(消费者权利保护日),4.22(世界法律日)等几个简单的日子里进行的一些惯常的法律咨询活动,这暴露了我国法律宣传阶段性,短期性的缺点,这其中有其客观原因,法律宣传机构有责无权,有人无编,设施缺乏,经费不足,从而制约了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因而必须加强对普法办事机构的建设。第三,文明执法,做好法律处罚的解释工作。法律宣传事实上是和司法、执法等各个环节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司法服务观念的确立,文明执法工作的开展在客观上都对法律的宣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需要和被处罚人做好解释工作,告诉其违反了哪条具体的法律规定,并对被处罚人的疑问进行必要的解答。这是因为,在执法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和受罚者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执法人员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在其具体的执法部门,是专业的法律人,对其部门内的法律规定是明确而精通的,而作为被处罚人而言,其违法行为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及时的做好执法中的法律解释工作有利于公民理解执法工作,并在客观上起到对部门法律的宣传工作。(四)加强法律教育,培养专门人才法律教育的目标不外乎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一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 。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评论法国的法律教育时这样说:“法律并不纯粹是一种专业训练的对象,而是人们可以从中学习清晰地思维、透彻地表达以及练习修辞技巧的一个领域。这枚硬币的另 一面则是法国法律教学内容常常只是净化了的原则,它无须为寻找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手段而困扰。但是,以这种一般化的、非实践的,甚至是‘书本的’方式学习法律却是深化那些将来准备成为法律家的年轻人知识的一种有效方式。” 中国以往的法学教育存在一种将总体的法律知识视做一种普遍适用的知识的倾向,而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法律消费体制的建立,公民对于法律服务的要求往往并不是单一的普适性知识而是根据其实际支付能力和具体个案而又各有不同。对于中国的法学教育,这里借鉴苏力先生的几个基本信念:“一是法律是与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生活无法分离的,因此,作为总体的法律来说,我不承认有什么单一的、普适的法律。其次,法律是世俗的,是要回答和解决社会的实际问题的,而不是一套说着好听、看着不错的逻辑或话语。因此,中国的法学教育必须回答中国社会的需要,要生产中国社会需要和对路的产品。第三,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正在迅速发展,中国无疑需要大量与市场经济和都市生活相适应的法律。但是中国还有一个广阔的“农村”,大量的熟人社会,因此,这个转型不大可能在短期内完全改变这种现实,而且,如果考虑到现代化可能带来的某些弱点,似乎也未必应当彻底改变。因此,转型期的中国法律教育必须要考虑到这个因素。” 法律消费体系的构建是一件细致而艰巨的长期性工作。它需要“享受法律,消费法律”的现代法治理念的支持,需要公民和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的信仰,需要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需要法律人性化的培养,需要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体系的支持。同时他也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和法律消费者在实践中不断的对这一体系进行进一步的诠释和完善。相信随着制度环境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消费体系也会逐步发展和健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