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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7 16:41:12

建筑业营改增

建筑业营改增第1篇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资产下降,增加建筑企业税负 

存货、固定资产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资产,建筑施工企业在购置存货、固定资产时,在会计处理上由原营业税下按价税合计入账,变为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将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资产的入账价值将相对原实施营业税时会有所下降。这样,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 

由于建筑企业自身施工特点,对机械租赁设备等需求比较大,企业会根据自身资金情况采取外购或租赁的方式满足施工需求。对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前购置的大型机械租赁设备等,由于其使用周期较长,使得企业在营改增后的一定时期对其购置的需求较少,在此期间,销项税一定的情况下,可抵扣进项税额偏低,当期建筑企业税负增加。 

(二)收入、利润下降 

对于财务报表显示来说,营改增之前,主营业务收入中包含营业税收入,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主营业务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建筑企业的收入水平。相应地,与成本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计入营业成本,但由于建筑企业不能充分取得足额的销项税发票,成本控制难度加大。综合建筑企业收入相对减少和进项税额取得不充分两个因素,从而企业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很可能要减少,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随之减少。 

(三)现金流减少 

营业税下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实行的是代扣代缴营业税方式,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采取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营业税,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直接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当期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这就导致建筑企业对工程款的收取和应税行为存在时间差异问题,缴纳增值税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后,往往滞后时间比较长。另外,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要在施工当地进行预缴税款,税款因素很可能导致企业的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资金压力。此外,由于实行营改增后购买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将可能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投资冲动,进行大规模投资,其融资产生的利息压力将加大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程度,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造成压力的原因 

(一)建筑业的既定税率相对偏高 

我国的建筑行业属于微利行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来看,2014年,3%的营业税下建筑业企业产值利润率仅为3.5%,建筑业的既定税率为11%,使得税负增加的幅度过高,当未能充分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专票,仅通过提升内部管理水平的方式很可能使一些建筑企业就从微利转变成了亏损。 

(二)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充分取得 

由于建筑企业自身行业的特殊性并考虑到运输成本的因素,按地域条件对辅材、地材等进行选择的供应商往往是小规模纳税人,再加上季节因素的影响,这些供应商甚至要求现金交易,取得专票难度较大;由于建筑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大,以公司名义为员工统办理电话卡并不现实,故员工取得的个人名义的通讯费也不能进行抵扣。 

(三)分包人工成本税负转嫁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劳务人工成本占工程总造价的25%左右,在营改增后劳务分包需按其确认的劳务费用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劳务分包单位人工成本为主要组成,并不能取得足够多的进项额进行抵扣,故通常采取提价的手段将此部分税负转嫁到建筑单位。 

三、“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纳税筹划对策 

(一)企业供应商的选择 

“营改增”后,为了做好纳税筹划,需对现有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重新进行梳理,分为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在具体选择供应商时,要在不同种类的供应商含税报价的基础上结合可抵扣进项税额综合考虑,进行综合成本测算,提高企业利润。 

(二)合同签订涉税业务的注意事项 

第一,“营改增”后新签订总承包合同注意事项 

1.评审事项增加业主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识别工作。签订合同时需核实业主身份信息,明确业主单位类型(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确认业主缴纳的税种和税率。 

2.合同中明确需提供的发票类型。根据业主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合同服务类型及业主对发票类型的要求,在合同的“计量与支付”条款中明确向业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建议条款为:在每月,季度执行甲方的验工计价程序,依据甲方批准的计价金额,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依据甲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甲方要求确认)。 

3.明确合同价格为含税价。在合同“计量与支付”条款中明确,固定总价或综合单价为含税价格,对合同价款进行价税分离,分别列示不含税价款、增值税税额以及提供发票的种类。

      如“合同总价XX元,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大写XX元,小写XX元,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XX元,小写XX元。” 

4.增加增值税过失责任条款内容。增加“责任条款”,约定“因甲方原因未及时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丢失或未及时认证,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合同标的物选取。 

(1)政策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其按照单位主业税率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注意事项。对于合同标的物中涉及多项服务内容,并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应分别签订合同。如:EPC合同,要区分其中施工占多少、设计占多少、设备采购占多少、融资报酬占多少,因为各项业务的适用税率都不样。如施工为11%,设计为6%,采购为17%。针对EPC项目分签合同、分别开票(在合同总价不变情况下)。 

6.付款及发票提供时间的约定。 

(1)政策规定。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注意事项。在合同“计量与支付”条款中,增加“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价、付款,乙方有权不予开具发票”。 

7.业主代扣的水电费部分。对于合同中约定甲方代扣的水电费部分,要求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调整合同中质量保证金相关条款。在合同“保证金”条款中,明确保证金扣除相关计算基数为不含税的工程价款。 

9.明确代收转付业务的价款、结算及开票事宜。对于合同中存在代业主进行代收转付业务的价款、结算及开票事项的情况,如各类拆迁补偿价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应明确不计入合同总额,由施工企业与业主另行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相关委托事宜。 

10.重大信息及时通知条款。甲方有重大信息变更,如企业名称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第二,“营改增”后新签分包合同注意事项 

1.分包商的选择。(1)在简易计税方法下,要求分包商具有相应的资质,可以开具符合合同内容的发票。 

(2)在一般计税方法下,为了取得更多的抵扣凭证,要求分包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商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取得税务局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不同个人分包商进行业务往来。 

2.分包合同条款修订 

分包合同条款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商是具备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还是无资质的劳务公司或工程队伍;明确分包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明确“先开票、后付款”原则,明确发票的提供时间以及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明确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约责任条款。 

3.明确约定提供发票义务的违约责任。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面临无期徒刑的惩罚,因此在合同条款中需特别加入了虚开条款。如果对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不仅要约定由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因此应在条款中约定违反发票合法合规性、真实性等违约责任。 

第三,“营改增”后新签物资采购合同注意事项 

1.供应商选择。对于价格测算、产品质量、付款条件统筹相差不大的情况下,优先一般纳税人。 

2.付款方式。企业应在物资入库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可以尽早的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企业又应合理安排资金支出,平衡取得发票和资金支出之间的关系。 

在付款时,物资部門应选择如下的方案: 

优选方案:先开票后付款。采购物资时,在物资入库以后,按照月份进行结算,结算的同时要求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的支付,可以延迟。 

备选方案:先付税款开票,后陆续支付货款。采购物资时,如果供应商不同意先开具发票后付款,企业可以同供应商商谈,先支付供应商开具发票的税款,供应商开具全额发票,货款延迟支付。 

(三)建立增值税管理体系 

我国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涉税业务发生巨大变化,这就要求建筑企业对增值税的管理从制度体系到流程上引起足够的重视。增值税的管理主要涉及领用增值税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增值税申报缴纳管理、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增值税发票保管等内容,建筑企业需建立套完备的增值税管理制度规范纳入到企业内控管理体系中。 

企业还应设立税务专岗专人,根据增值税政策内容专职负责企业税务的申报、抵扣、复核、统筹安排等各项税务工作,对于层级较多的企业,还应在建立信息化增值税管理平台系统,方便复核及申报等工作。 

(四)充分利用“统借统还”业务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件政策规定,统借方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应将其视为转贷业务,全额缴纳增值税。若集团向子公司收取的借款利率高于向金融机构融资的平均加权成本利率,由于集团融入及借出资金期限、金额不完全一致的原因,则可积极与主管税务机构沟通,让税务机关认可其借款利率水平,其余利率成本可通过签订合同服务费的形式分期缴纳,整体提高集团的利润。 

建筑业营改增第2篇

建筑业作为我国支柱产业,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后,给建筑企业发展造成巨大影响,尤其是增值税改革后进项税额抵扣额度,直接决定着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现就营业税改增值税下给建筑企业财务会计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了应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方法,从而保证我国建筑企业顺应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形式,实现持续稳定发展。

关键词:

建筑企业;营业税;增值税

增值税实行改革前,我国采用的税务制度为增值税与营业税共存制度,但这种税务方式给我国税收造成严重影响,导致建筑企业出现税收负担不均衡,严重影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虽然给建筑企业发展带来一定契机,但建筑企业还不能完全适应税收政策改革。因此,探究营业税改增值税下建筑企业财务会计的应对方法显得极为重要。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给建筑企业财务会计造成的影响

(一)给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造成的影响价格与税额有着密切联系,税分为两种,一种是价外税,另一种是价内税,其中价外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营业收入发生变化,即缴纳增值税后的剩余金额为企业营业收入,可见,企业入账金额大大降低。不动产与无形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的主要部分,入账金额也存在差异,大大增加了建筑企业会计核算难度。从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来看,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发票管理与项目核算两个部分。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发票管理与以往存在差异,增值税须具备专用发票,且由纳税人按照相关规范开出,具备相应的抵扣条件,如果发票超过抵扣范围,买方可少抵、多抵税额,这种方式法律是不允许的。就大型建筑企业而言,因其分布范围广、工程项目多,因此,汇总发票时存在较大难度,这需要财务会计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建筑企业核算各项目财务时,需要指挥部、项目部为基础,独立核算施工项目,税务登记履行工商机构与项目部存在较大差异,项目部不具备纳税资格,因此,对税金管理与核算的要求越来越高。

(二)给企业成本与收入造成的影响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工程造价是建筑企业缴税的重要依据。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后,由于价外税包括增值税,故增值税的工程造价不属于缴税范围。借助价税分离公式,含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率=不含税收入,可以看出,降低了企业收入。同时,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前,价税分离是不可缺少的,决定成本的因素以价税合计数为主,且存在分支:进项税额与实际成本。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改革后,抵扣需要以相应的销项税与进项税发票为准。可是,现阶段我国建筑企业以中小型企业为主,不具备较强的开具发票能力,且抵扣数额的决定性因素与供应商开具发票能力与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有关,因此,增加了企业的税负,使企业利润降低。

(三)给税负与进项税抵扣造成的影响企业在购入设备与原材料时,即可获取增值税发票,进而抵扣增值税,使纳税人的税负降低。这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十分有利的,既能减少企业职工劳动强度,又能增强企业经营规模,促进企业机械化程度与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但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使建筑企业财务核算面临新的问题,例如部分材料费、人工费、甲供料和已购置的机械费等仍然无法纳入进项税抵扣,另外,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行业工期通常在半年与3年内,这种情况下,致使建筑工程项目已经竣工,但仍无法决算。如果在没有将拖欠的工程款收回的情况下,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那么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只存在销项税税额,而没有进项税额,这时就无法抵扣。根据实际增值税与税负率公式,可以看出建筑企业税负率呈增长趋势。

(四)给企业现金流造成的影响现阶段建筑企业常用的纳税方式是预缴税款方式,税务机构在收取企业税金时,依照企业工程完成百分比,并实行多退少补。可是,采取此税务收取方式,大大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缴纳税款额,使其超过实际税额,该现象是目前税务机构收取建筑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存在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占用了建筑企业现金流。另外,因完成建筑工程所需的工期较长,故致使建筑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有许多税金未缴纳,一旦申报导致建筑企业资金出现严重不足,加之工程款收回具备滞后性,使建筑企业承担现金流压力显著增加。

二、建筑企业财务会计应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方法

(一)加强财务管理营业税改增值税下,建筑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建筑行业的优势,树立优秀的企业品牌形象,对实际财务分析进行模拟,重视企业现金流与损益。构建科学、合理的工程预结算、成本管理与财务会计系统,确保会计核算信息具备准确性,另外,建筑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增值税申报表,从而使建筑企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下提升自身企业经济效益。

(二)实行纳税筹划建筑企业要根据自身企业实际情况,实行纳税筹划,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合对比分析现有的供货商,准确的定位供应商,分析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二是签订建筑合同时以包料包公为基础,或者由建筑企业与甲方指定供货方签订包料包公合同。三是因建筑企业子公司的增值税抵扣无法实现全面供应,故可以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采取抵扣方法解决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问题。四是建筑企业要严格要求选择的业务合作对象,使其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从而减轻建筑企业承受的税负负担,减少抵扣进项税额。

(三)优化现金流管理参照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应税劳务或销售货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当日,为增值税纳税人义务纳税时间。建筑企业在获得业主确认完成签证或者取得销售款项时,对税款进行缴纳、计算,这样,有助于调节建筑企业现金流,保证建筑企业资金充足。

(四)注重建筑企业人才培养在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逐渐深入的趋势下,对建筑企业财务人才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所以,建筑企业要加强人才培养,定期培训财务会计人员与税务相关的知识,促进企业员工整体素质的提升。建筑企业要引进高素质专业人才,选拔人才时,以是否具备专业的财税法律知识与理论知识作为依据,成立优秀的纳税筹划团队,提升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五)改革项目管理模式建筑企业改革生产、经营与管理模式,改变以往小作坊管理模式,实施科学化管理,减少工程成本,同时,做好发票票据回收工作,提高企业抵扣额度,促进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对进项税额凭证牢牢把握,尽可能降低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给建筑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

(六)提升企业融资能力我国建筑企业以中小型为主,因它们的融资渠道狭窄,只能通过银行放贷进行融资。但在经济建设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防止房价日益上升,制订了相应的政策对银行贷款额度进行限制,加之中小型建筑企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中承担较大的经济负担,使企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为了解决该问题,建筑企业要采取相应措施提升自身企业融资能力。例如可以采取抵押担保方式实行发债融资。该融资方式的评级方式简单,资金回流迅速,即使建筑企业财务水平一般,也能采取该融资方式。委托人仅能在债券发行者违约的情况下,拍卖抵押担保物,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筑企业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融资能力,才能适应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减少新税收模式给企业造成的影响。

三、结束语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给建筑企业的经营收入造成负面影响,不仅增加了生产经营成本,还造成企业现金流量出现严重不足,限制了建筑企业发展。因此,建筑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积极开展实行纳税筹款,优化现金流管理,提升自身企业融资能力,改革项目管理模式,加强对建筑企业财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以减轻承受的税务负担,实现建筑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王小珍.建筑企业的财务会计如何应对营业税改增值税[J].财经界:学术版,2014(12):219

[2]胡金星.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J].企业导报,2015(17):28

[3]时强.浅谈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4(36):256

[4]刘彩玲.谈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如何应对“英改增”[J].山西建筑,2014(25):251-253

建筑业营改增第3篇

(一)合同控税

作为企业而言,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节水,一定要加强对日常涉税合同的审查和签订。在企业的长期运营与发展中,可能会长生各种各样的交易合同,合同不仅涉及财务税款问题,而且也涉及到法律责任。建筑企业税收来自业务过程,而通常情况下,业务过程则是由合同决定的,因此,经济合同的签订才是企业税收的源头,税务管理也要从合同入手,企业要实现税收成本控制,就得从签订经济合同开始。

(二)完善专用发票相关制度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开票一个价,不开票一个价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值税的发票获取是比较困难的,相关政策和条款限制过于严格,例如,若在会计核算上出现问题,就没有领取增值税发票的资格。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已经偏离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最终目的。因此,要站在企业角度去看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改革和完善,减轻企业税负压力。另外,建筑企业在购买建筑材料或者设备时,要选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方以便于抵扣要缴纳的税款。

(三)供应商选择比较

建筑企业的税务来源于建筑劳务的提供,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就必须充分考虑取得原材料时的各项税务成本了,原材料税务成本的控制则要从供应商入手,对供应商的选择要进行合理的比较,看其是否具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能力。建筑企业要对现有的供应商进行考核、鉴别。分辨这些供应商是属于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机构还是一般纳税人,这样就有利于企业做出合理规划,避免造成抵扣难问题,减轻企业税负。

(四)加强增值税管理

建筑业营业税的变动和改革,也应该相应推广至其他行业,例如专门从事运输的部分行业以及劳务公司,若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没有进行连续抵扣,那么最终的结果就是重复征税,相关单位的税收负担受此影响并逐步提升。此外,应从国家税务局入手,优化国家与地方税务局之间的关系,将两者的关系和利益加以优化、协调。理论上,建筑企业在税改后在收入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在抵扣完增值税额后,企业的收入将会有所下降。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筑企业的投标报价中含有的税价格有可能会呈现小幅度的上升趋势,所以建筑企业应保持企业盈利,又能在与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竞争的过程中站优势。我国的增值税相应的法规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以及认证有非常严格的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增值税的管理工作,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结束语

建筑业营改增第4篇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带来的积极影响

(1)有效地解决了工程分包过程中出现的重复纳税弊端。我国建筑企业在进行工程投标的时候,为了提高中标率,常常采用由多个单位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办法,在中标后再将工程分配给各组成员企业。“营改增”之后,建筑行业一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缴纳都是通过以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完成的,纷繁复杂的环节被规范,有效地解决了重复交税的弊端。

(2)是有利于促进建筑企业更新设备,增加研发投入。建筑企业在施工经营的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施工机械设备等,大型的设备价值往往比较高,在企业固定资产中占据很大比重。在缴纳营业税的背景下,建筑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给企业带来了较高的税收负担,导致企业缺乏更新设备和固定资产的积极性。“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购买设备等固定资产所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凭票抵扣,这大大降低了企业更新设备的支出,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设备更新的速度,扩大经营规模。

(二)“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的挑战

(1)增加了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营改增”的实施给建筑企业的发票管理、资金结算等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提高了经营管理工作的复杂性。首先,“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可能会由于发票管理的漏洞而出现税负提高的情况。建筑工程的施工需要种类繁多的原材料和设备,这给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且地域偏僻,很多材料都是由个体户或者小商家提供的,无法取得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导致很大一部分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其次,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代垫工程款,“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工程款未到账的情况下还要帮建设单位代垫增值税款,这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的支出,给企业资金管理带来了不利影响。由于垫支工程的普遍性,造成施工企业赊欠大量的材料款,无法及时取得进项抵扣发票,给企业收入结算形成财务滞后不利影响。

(2)是给建筑企业财务报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之后,财务报表中将不再需要列报营业税支出,而需要针对增值税项目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资产负债表来看,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项目由于能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其入账金额会减少,从而导致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项目也相应减少;从利润表来看,资产入账价值降低会相应降低“资产价值损失”科目金额,营业税的消失也会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金额,这些都会导致企业营业成本的降低,从而增加了企业的会计利润;从现金流量表来看,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没有营业税抵减的情况下会出现上升,而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也会导致企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出的增加。

(3)给建筑企业经济效益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营改增”给建筑企业经济效益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通过对企业收入与利润的影响来发生的。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建筑企业没有及时地对原有的定价体系进行调整,企业的一部分营业额会转化为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会导致企业收入产生一定的下降,也相应降低了企业的利润;另外,企业一般是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来对营业税进行核算的,这一科目归属于企业成本费用。在“营改增”之后,企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额不会被计入成本费用,这会使得企业账面利润发生一定的虚增。

二、建筑企业主动适应“营改增”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成为企业需要加强的地方,尤其是要加强对进项税发票的搜集和管理,从而便于企业对进项税进行抵扣。首先,建筑企业要加强与建设单位的协商,争取取得施工材料的购买权,从而直接与材料供应商往来,方便进项税发票的取得。同时,企业在购买施工材料的过程中,一定要对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尽量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货商,从而为进项税额的抵扣提供便捷。其中,民工的劳务报酬通过建筑劳务公司发放的税费可以抵扣6%。其次,企业要尽量使用先进的机械设备来代替人力,从而减少人工成本,降低人工支出。由于“营改增”改革没有将人工成本纳入抵扣范围,而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因此,企业要尽量减少人工作业量,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二)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与控制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内部管理与控制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不高,管理模式比较粗放,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营改增”改革后会给企业带来很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建筑企业一定要转变传统的经营管理理念,推行精细化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首先,财务部门尤其要加强重视,对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加强对现金业务的审计,并及时缴纳相关税费。其次,企业还要根据“营改增”的要求对涉税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树立一般纳税人意识

“营改增”政策在建筑企业内部的实施还需要业务人员的执行,管理人员的水平与重视程度决定了“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效果。“营改增”之前,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并且主要缴纳营业税,企业的税务工作比较简单,对财务人员的要求也不高。然而,实行“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将主要缴纳增值税,很多企业将由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转变为一般纳税人,这对企业财务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筑企业一定要树立一般纳税人意识,积极对自身的角色进行转换,适应新的纳税业务,对企业内部税收管理流程进行调整和优化,对“营改增”政策进行充分的利用,从而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做好税法培训工作,进行报价调整

目前,我国的“营改增”改革仍然处于试点阶段,其实施方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国家还将不断出台新的政策来进行调整和完善。“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的招投标、会计核算以及财务管理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很多建筑企业仍然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建筑企业要在内部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宣传教育,尤其是要加强对财务、造价、管理等方面人员的学习培训。

三、结束语

建筑业营改增第5篇

摘要:起始于2012 年1 月1 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从试点到扩围,作为政府的一项结构性减税措施,在过去的两年里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升级与转型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本文以建筑业为研究对象,运用SWOT分析方法,剖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内部和外部因素,提出推进建筑业“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营改增;建筑业;SWOT分析

一、“营改增”的历程回顾

“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要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营改增“试点扩围贯彻“分步”、“有序”的原则,从实施至今已两年多,一直处于稳步推进状态。

自2012 年1 月1 日在上海启动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后,“营改增”采取地区试点和行业试点的方式先后在12 个省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由于这种做法不可避免地导致同一行业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行业间的税负差异及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因此,国务院决定自2013 年8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2014 年1 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也纳入试点范围。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再扩围至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业等行业。“营改增”试点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力争到“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工作。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关系到住房和就业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建筑业也在这一改革中首当其冲地被波及到了。建筑业应该未雨绸缪,积极主动应对“营改增”。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SWOT分析

SWOT 分析是基于内外部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下的态势分析。即把组织内部的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es),外部的机会(Opportunities) 和威胁(Threats),依照矩阵方式排列,运用系统分析的思想,把各种因素加以匹配和整合,以寻求制定最佳的发展战略、计划和对策。如表1所示,将组织的内部因素———优势和劣势,组织的外部因素———机会和威胁进行排列组合,形成四种模式的战略:SO战略、WO 战略、ST 战略和WT战略。笔者试图从建筑业“营改增”的内外部因素入手,全面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基于因素分析的结果找出适合企业的最佳应对策略。

(一)S———建筑业“营改增”的优势

1.避免重复纳税,降低企业税负。建筑企业既是服务企业又是生产企业,涉及的经营范围广泛,建设项目周期长,工程物资和机器设备占企业资产的比例较大。目前建筑业纳税人以其提供建筑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营业税,对于购进的原材料和机器设备不允许抵扣增值税,造成重复纳税。“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购进原材料、机器设备都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就大大减少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促进了设备与技术的更新改造,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和材料的周转效率。建筑业普遍存在工程分包的现象,企业每进行一次分包都要按照全额收入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这种现象就不会存在,大大降低了企业税负。

2.促进建筑业分工细化,提高企业运营效率。目前建筑企业营业税以全额收入为计税依据,企业为了减少纳税环节,会尽可能将采购、生产到销售的所有环节整合在一起,以求在最后的销售环节缴纳一次税。这种避税的行为对社会专业化分工和市场公平交易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是对生产流通的每一道环节均征税,不论商品流转经过多少环节,作为抵扣链条中一个环节的企业来说,不必为别人的税负买单,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对整个流程进行优化设计,使社会分工更加细化,促进建筑业专业化的发展。

(二)W———建筑业“营改增”的劣势

1.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营改增”后对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前提是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证明,凭票抵扣。建筑业企业很多都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原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有些企业存在包工不包料的情况,材料由甲方提供,造成材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此外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是建筑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工成本逐年上升。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十分有限,因此“营改增”以后可能会出现税负不降反升的情况。

2.税率变化造成税负增加。建筑企业“营改增”前营业税的税率为3%,“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11%。如果建筑企业存在外部市场票据管理不规范,不能及时取得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建筑企业分散地域偏僻,供应商不规范等情况,则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从税率增加的幅度来看,税负的增加将不可避免。

(三)O———建筑业“营改增”的机会建筑企业一般以价值高、固定资产比重较大为特点。实行“营改增”后,企业购置新设备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企业税负减轻后,会更加注重对机器设备的改良和改善,通过大型设备的改良提高自身竞争力。同时,积极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引进新技术和新工艺,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基础。因此,“营改增”实际上是建筑企业更新改造的好机会。

(四)T———建筑业“营改增”的威胁

1“. 营改增”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建筑企业基本上实行的是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方式。“营改增”后,建设单位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直接由建筑企业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入缴纳增值税。由于存在质保期等情况,验工计价也会直接扣除质保金后确认价格。建筑企业通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费用,实行税款预缴方式,当工程完工后进行清算。现实中,工程款收回时间往往存在滞后现象,建筑企业不仅需要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还要垫付未收回款项部分工程的税金,导致企业经营性活动现金流出增加。此外,机器设备的购置又会显著增加企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的税务风险。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多且分散,财务管理薄弱,基层增值税发票索取人员不熟悉增值税发票知识,不了解增值税抵扣原理,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上有一定的困难。建筑企业相关联的企业如果大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货时就得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有时建筑企业进行采购时,开发票和不开发票是两个价,发票管理存在很大的风险。

三、建筑企业“营改增”的应对策略

(一)SO 战略———利用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也是如此。建筑企业从缴纳营业税改变为缴纳增值税,这个过程的适应需要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熟悉国家的税收政策。首先,建筑企业应根据“营改增”规定,把期初购进的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其次,建筑企业还应加大对机器设备的投入力度,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企业税负。对于购入的设备材料还可以进行租赁业务,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率。最后,建筑企业在购入原材料时要进行价格、质量、税负的分析,选择合适的供应商,优先考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在招标采购时,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应为一般纳税人。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内容明确发票种类及发票的送达时限。

(二)WO 战略———利用建筑行业组织规范行业发展

“营改增”改革正处于全面推广阶段。建筑行业要对于“营改增”过程中自身行业的劣势进行改进,同时对于本行业不适应的政策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提出“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依据,以期下调增值税税率或给予一定的过渡政策来降低税负。建筑行业目前比较混乱,因为各个企业规模,实力不同,有些建筑企业材料供应商很多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建筑行业长远发展,建筑企业要加入建筑行业组织,制定行业准则,规范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建筑行业协会,向政府部门提出“营改增”改革的意见与建议,以维护企业的利益。

(三)ST战略———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

建筑企业目前多是粗放式管理体制,企业资质、规模良莠不齐,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面对“营改增”的挑战,建筑企业要转变传统的经营理念,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实行精细化管理模式。财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对各项现金业务进行严格的审计,及时缴纳相关税费,对涉税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重新安排。加强内部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会计人员了解最新的“营改增”政策,提高会计人员的核算水平,使其对内部各个业务的流程进行熟悉,并可以熟练地进行增值税的计算、缴纳与核算业务。“营改增”不仅是财务人员的工作,也是企业销售、采购等管理人员的责任。通过企业网站、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员工学习有关部门“营改增”的知识,深化员工对增值税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时间的认识,强化员工在采购原材料、机器设备、运费、分包环节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形成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化。

(四)WT战略———全面推进“营改增”改革

国家应继续扩大“营改增”的试点行业,力求做到贯穿建筑业增值税抵扣链条。由于“营改增”试点范围较小,建筑企业上下游涉及行业较多,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这些税负只能由企业自己去承担,从而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只有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税负顺利转嫁,才能取得联动减税效应。税务部门应将与建筑行业上下游相关联的行业一并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蟠. 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的应对措施[J].财会月刊,2013(2).

[2]何启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服务业企业的影响[J].财会研究,2013(3).

[3]张新华.“营改增”初期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3(4)

[4]姜涛.浅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建筑施工,2013(6).

建筑业营改增第6篇

关键词: 建筑企业;营业税:增值税;营改增

中图分类号: C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营业税和增值税其实是两个不同的税种,营业税是指在我国境内实行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产品等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针对其所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个税种。我们在概念中提到的应税劳务是指第三产业的一些行业:交通运输,建筑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等,这些都是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行业,这些行业营业税征收的方式是营业额乘以百分之三的税率。而增值税是指一种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增值,对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种,这种税一般都由消费者承担,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建筑企业在没有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范围时,在征收税额的时候即要交营业税也要交增值税,这这样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建筑企业发展,但是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能够大大改善建筑企业缴税负担。

1 宏观角度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影响

从哲学意义上讲,宏观角度是从大范围入手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只要表现在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影响,对地方政府影响和对中央政府影响。

1.1 对建筑行业影响

建筑行业属于大行业,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目的,就是为了减轻企业缴税负担。从整个建筑行业情况来看,以前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征收,出现了重复征税的现象。进行税改之后,建筑行业的税负会相应的降低,目前我国对工业和商业都征收增值税,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两者互不相干。在征收营业税的时候,涉及到重复征税和税负严重这两方面的问题。改革之后,把上文中提到的行业纳入缴纳增值税的范围,减免了营业税,这样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

建筑行业收入和结算不能够在同一时间内进行,这是建筑行业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在征收营业税时,一般都在行业收入确定的时候进行上缴,而收入回款会相对较晚的时间收到。这种提前缴税的现象,会给建筑企业造成资金流动的风险。建筑行业是一个花费较大的行业,主要花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购买设施费和维修设施费等。这些都需要大笔的资金,所以资金对于建筑行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资源。如果出现资金缺少的情况,会严重阻碍建设项目的实施。实行了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就相对减轻了建筑行业资金的压力。

1.2 对中央政府的影响

从大范围看,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增大了增值税的增收范围,是我国税收的一次重大改革。在不断优化我国税收政策的同时,降低了企业的缴税负担,还优化了建筑行业的结构调整。建筑产业属于第三产业,我国在重视第三产业的同时,对建筑产业的重视也在进一步的提升。第三产业的税收一般都是按营业税结算。它的计算方式是营业税额*3%的营业税率,其中营业税额中包含了人工费、材料费和企业其他支出等。这种征收办法阻碍了行业的发展,实行改革之后就有效的避免了这一情况,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和创新性,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的结构调整。

1.3 对地方政府的影响

在地方,建筑行业是当地的支柱行业,这就使处于成熟时期的建筑行业成为当地税收的主要来源。在以前征收的营业税,征收的税额都归当地政府。营业税收入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比例最大的项目,这样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仍然实行税金归当地政府所有,但是计算方法的变化,直接影响了政府的收入。所以在税改的时候,地方政府不能够积极的配合,许多地方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推广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全新的办法。

微观角度研究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微观角度研究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行业的影响,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包括对建筑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和对建筑企业整体税负产生的影响。

2.1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它的价值变动对建筑企业来说直接影响建筑企业的内部结构。对于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值,应缴税费、累积折旧等相关会计科目都会影响一定的变动。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本身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会减少,固定资产的折旧也会减少。不在征收营业税税额,导致期末余额会相对减少。

2.2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利润表的影响

建筑企业实行税改之后,原来的营业税和附加金额都不存在了,这样,就减少了相关的营业税金和附加金额,导致成本费用也会相应的减少,企业利润就有所增加,减轻了企业的缴税负担,增强了企业扩大再生产的实力。

2.3 对企业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现金流量包括营业活动,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三大类,实行营改之后,将直接影响建筑企业的现金流量表。

首先,建筑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在施工过程中,都会购买大型的设备,这样在实施税改之后,征收增值税可以抵扣一定的比例,降低税负,在现金流量表上就会出现企业投资活动这个项目,带动着现金的流出。这样与之前征收营业税相比,企业支付税收资金会相对减少。

其次,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建筑企业的营业成本会逐渐减低,在减少营业税税额的同时,企业活动的现金流量会有所提高。

其他方面影响

建筑业相关企业实行营改增缴税方式,如果实行时间较晚的话就会造成建筑企业无法正常抵扣,这样就直接影响了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为了减轻建筑企业税负的最终目标,建筑企业在实行的时候一定要抓紧时间对营改增税收项目的研究,以尽早实行这种方案。

4.建筑企业应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主要措施

营业税改增值税作为一个全新的征收项目,把建筑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内,建筑企业要做好应对的措施:

第一方面,要加强企业税收的筹划能力,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对施工过程进行完整的筹划,还要制定出具体的税收步骤,包括固定资产购入筹划,原材料采购筹划和纳税人本身的筹划,这些方面的加强,才能够保证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有促进的作用。

第二方面,建筑企业要深入的认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主要意义。在实施过程中要积极配合,营业税改增值税能够避免重复征税,这样在根本上减轻了企业的压力。把这项对企业有激励的政策进行落实,能够确保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第三方面,对于建筑业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由于建筑业收入的结算时间不一致,很多地方税收部门在征收税额的时候一般都在行业收入确定的时候上缴,这样能够相应的减轻建筑企业资金压力。

结束语:

总之,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税改方面进步的一种表现。建筑行业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认真研究营改的征收办法,完善征收过程中营业税的抵扣链条保持完整。建筑企业在进行试点的时期,要抓紧时间积极配合调整,这样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戴国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影响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2,(3):41-44.

[2] 马静.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分析[J].经济生活文摘(上半月),2013,(1):98.

建筑业营改增第7篇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影响

[DOI]10.13939/ki.zgsc.2015.07.039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很多企业都会产生很大影响,建筑企业也不例外。建筑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能够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目前建筑行业本身的外部环境不理想,实行营改增会对建筑行业的实际税负产生较大的影响,在“营改增”政策的背景下,我国建筑企业究竟该何去何从、如何应对,是急需研究的新课题。

1 “营改增”的实施背景

我国国税局与财政部于2011 年提出要在我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并于2012 年1 月1 日正式将上海作为首个改革试点。在实施中,“营改增”试点区域与行业不断扩容,不仅试点范围由原有的单一城市上海扩展为涵盖北京、天津在内的11 个省市,还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也纳入了试点范围内。与此同时,“营改增”政策还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一项重要措施,弥补与克服了原税制的诸多不足与弊端。比如,缓解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克服了重复征税现象;加速了第三产业的发展与优化。因此,可以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不仅具有一定的政策背景,更对企业而言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因此,改革十分必要。除此以外,对建筑企业而言,“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能够推动建筑业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提升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而且还能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利于环境保护等。

2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现实意义

2.1 促进建筑业施工生产方式升级

我国建筑业现阶段总体仍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在建筑企业成本中的占比相对较高,而且随着社会人工成本的上涨呈不断上升趋势。实施“营改增”后,购买施工设备缴纳的进项税额允许在当期抵扣,而人工成本无法实行进项税额抵扣,这将有利于激发建筑企业加大先进生产施工设备投入的动力,促进建筑业施工生产方式的升级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2.2 避免重复征税

在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中,建筑业按照计价收入的3%计征营业税,而作为工程成本的原材料、投入的施工设备在购买时等已缴纳增值税,由于这部分增值税无法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形成了重复征税。实行“营改增”后,大部分建筑业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将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来确定应纳增值税额,避免了行业重复征税问题。

2.3 促进建筑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

在营业税税制下,无论经营管理水平如何,建筑企业均只需按照营业收入和规定税率缴纳营业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想实现尽可能多的进项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税负,就必须适应增值税实行“以进抵销”和征管严格的特点要求,对企业的组织架构、采购管理、业务模式、管理流程、票证管理等方面进行优化或调整,从而对建筑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形成倒逼机制。

3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3.1 积极方面

(1)“营改增”将促使建筑企业采用更为科学的经营模式,保证自身的经营行为科学化,从而使得企业内部运营更加规范。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建筑企业要想取得增值税发票,必须通过网络形式加以确认。网络系统的统一性使得建筑企业能够规范自身的发票系统,从而带动整个产业供应链的规范化进展,并且可以有效地避免虚假发票的出现。除此之外,网络技术的引进及认证流程的科学性也会促使企业对自身的经营活动进行认真的审视,从根本上避免不良经营行为的出现。

(2)营改增能够有效改善建筑企业的税负问题,避免重复征税的状况出现。根据现有的税收政策,建筑企业不仅需要根据自身的营业额来缴纳营业税,而且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建设材料、设施等均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这些增值税也不可以进行扣除,从而形成了重复征税的状况。实施营改增的政策之后,建筑企业可以采用11%的税收比率,并且被作为一般的纳税人加以对待,采用了增值税的一般征税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建筑企业所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均可以被列为进项税范畴,得到抵扣,从而可以避免重复征收。

(3)营改增能够有力地促进建筑企业拓展业务规模,提升建筑设施使用的效率,从而有助于企业总体竞争能力的提高。由于建筑企业所采购的建筑材料与设备机械所支付相应增值税都可以获得抵扣,这使得建筑企业能够得到大量的进项税额。在这种背景下,企业会倾向于大量采购各种建筑材料与设施,不断扩大自身的生产规模。随着生产设备的购进,作业人员的数量也将大大减少,作业的自动化程度不断地得到提升,一方面降低了人力资源成本,而且也提升了生产的效率,获得规模经济效果。新设备、新技术的采用最终为建筑企业带来了持久的竞争力。

3.2 “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的主要挑战

实施“营改增”将对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财务状况和税务管理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

3.2.1 对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形成负面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营业收入不再包括税金,势必造成企业收入下降。税负增加等原因将导致建筑企业的利润率水平下降,这对本已是微利的建筑行业的盈利水平无异于雪上加霜,甚至有可能导致行业较大面积亏损。项目中期支付比例降低、质保期延长、验工计价结算和变更索赔滞后、工程款回笼迟缓等是建筑行业当前面临的普遍问题,建筑企业在业主强势地位面前实际上往往无计可施,由于增值税征管严格,需按月及时申报缴纳,应交增值税基本属于即期负债,因此对建筑企业的现金流可能构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3.2.2 税负可能显著增加结构性减税是“营改增”在国家宏观经济层面所要实现的重要目标,但结构性减税不等于全面减税。从理论上讲,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应该有所下降。但从销项税转移能力和可取得进项税抵扣水平这两个决定“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水平的方面看,建筑企业仍普遍面临大量的不利因素。销项税转移能力方面,由于建筑业总体上属于完全竞争性行业,市场竞争激烈,建设项目业主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尤其是大量的政府投资项目),加之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概预算没有按增值税考虑,建筑业实行增值税后税负转移难度很大。可取得进项税抵扣水平方面,现实中建筑企业大量的劳务分包成本、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费用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或无法实现抵扣,主要包括:劳务分包成本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甲供材料抵扣存在困难;项目自产自用的大量地材、市场供货渠道以小规模企业甚至是个人为主的施工用零星材料和沙石等初级材料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前购置的自有机械设备费用通过台班费或者折旧方式进入成本费用,无法进行抵扣;大部分项目间接成本费用,如差旅费、招待费、房屋租赁费、临时用地拆迁补偿、青苗补偿和其他期间费用等,均不能或不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满足垫资施工或实施项目进行融资发生的大量利息费用,在金融企业未实行“营改增”的情况下无法取得抵扣发票等。在目前可取得的进项税抵扣水平下,建筑企业普遍的测算结果均表明,“营改增”后实际增值税税负将大幅增加。

3.2.3 涉税管理难度加大,管理成本增加跨地区经营是建筑企业尤其是大型建筑企业的主要经营特点,通过设立临时的工程项目部实施项目经营管理是建筑企业的基本经营模式。“营改增”后如继续实行按项目就地申报纳税,建筑企业将面临项目之间的销项税与进项税不能相互对抵、企业总部设备采购和管理成本中的进项税额没有对应销项税抵扣、大量购置税控设备增加成本等问题。如果实行按法人在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纳税,由于建筑企业施工地点分散,所属项目众多,企业发票收集、验证等难度加大,企业涉税管理工作复杂程度、工作量和税务风险都将大大增加,同时还可能导致各地方为争夺税源要求建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法人机构,进一步提高了建筑企业的管理成本。

参考文献:

建筑业营改增第8篇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税;负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5.056

“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逐步调减营业税税收收入,扩大增值税税收范围”。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税人将告别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地位举足轻重,与之相关的行业企业较多,专业门类也比较多。研究“营改增”政策会对建筑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对我国税制体系的改革和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1“营改增”内涵及其进展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经历了几次税制改革,其中以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影响最为深远,确立了实施增值税、营业税并行的两大流转税体系(除此以外还包括消费税),同时也确立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格局。2012年1月1日,上海市率先进行了对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改革,到2013年8月继续推广至全国范围。2014年1月,邮政业以及铁路运输业均纳入“营改增”试点改革,同年6月,电信业也正式的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到了8月,财政部楼继伟部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表示,最后四个行业将被适时纳入“营改增”试点。在政府报告的表述中,从“力争完成”到“适时纳入”,发出了全面“营改增”将延迟推出的信号,同时也表明了国家对政策改革制定的综合、全面考量及谨慎态度,以期平稳过渡、顺利改革。四年时间,试点区域由点及面,如今已经逐步扩大、推广至全国范围的交通运输业、电信业、邮政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等。

2016年“两会”期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将财政赤字率增加到3%,主要用于减税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其首要措施就是将全方位的施行“营改增”政策,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我国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这几个行业,并同时将所有企业新增加不动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降不涨。

2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重要性

2.1建筑业内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将得到解决

2009年,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表明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企业设备的投资税收负担。然而作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建筑业不能够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在某种程度上极大地抑制、阻碍了建筑业的投资。另外,建筑业施工时所需要的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等,由于建筑企业并非增值税的纳税人,因而他们建筑所需的原材料在取得时产生的进项税额是不能够进行抵扣的,而是最终计入了施工成本,形成了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从而造成了重复征税问题,因为营业额中包含了未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建筑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负的极大不公平,而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政策以后,建筑业重复征税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甚至消除。

2.2有助于建筑业产业的优化和升级

实行“营改增”政策的目的是解决服务业和制造业税制不统一的问题,同时取消重复征税,有效地促进社会分工协作,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首先,实行“营改增”政策以后,建筑企业可以在更大程度上购买先进技术以及机器设备,由外至内地推动企业将其劳动密集型的运作方式转化、发展成科技技术型,这将更有助于建筑企业往科技化、大专业化方向优化升级,促进建筑业内部的调整、进步与创新,从而有效地巩固我国建筑企业的综合水平、增强我国建筑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2.3有助于提升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目前有很多建筑企业为了提高市场竞争水平,追崇一种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从事施工服务的同时,还从事原材料的供应等,更加偏向于自行提供所需要的服务而非由外部提供,从而导致专业化程度较低。“营改增”政策实行之后,大多数企业若依旧选择内部供应所需原材料,将无法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后,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社会专业化分工的程度,从而有效的改善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最终将企业转变为大而全的经营模式,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建筑企业的专业化水平以及服务质量,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顺利转型。改征增值税后,消除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加快、促进了社会化分工,提高了企业专业化水平,增强了综合竞争力,也使得税制更加公平合理,“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实践显然促进了我国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3建筑业“营改增”存在的主要问题

3.1进项发票取得难度大

第一,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高低取决于所能获取的用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数额。建筑企业目前的工程成本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融资费用等,在企业增值税核算时,有很多进项发票难以取得。如沙子、木材、水泥等供应商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他们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从而建筑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第二,“三角债”加大及时获取发票难度。建筑市场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材料供应商之间相互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三角债现象十分普遍,导致建筑企业不能及时获取增值税进项发票用以抵扣。第三,建筑业原材料的来源渠道大多为“甲供材”。在这种方式下,供应商将直接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甲方而非乙方(施工方),从而乙方不能够取得进项发票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结算单。

3.2进项和销项不匹配,不能及时取得进项发票,加剧企业现金流紧张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后,一大部分生产用存量资产如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等还需要继续投入生产,创造价值去缴纳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就造成了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不能及时取得,或超过了抵扣时间导致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时间上的不匹配,从而严重增加了企业的税负程度。由于资金占用过多,周转速度太慢,加剧了企业现金流紧张。

3.3老合同工程残留,企业税负大幅提高

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的进行,无论在何时都会残留一大批老合同工程问题,根据有关部门测算(2015),这些老合同工程大概平均占全年合同工程量的一半左右。老合同工程中已完工结算但尚未收回的款项内都不含有增值税进项税额,但“营改增”实行之后,收讫以上款项时均应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这些老合同工程无法像以前甲方(建设单位)取得进项发票,进项税额不能够得到正常抵扣,建筑企业将全额承担纳税义务,这在极大的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税负,造成纳税不公平。

4建筑业“营改增”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结合增值税以票控税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树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和抵扣的观念,事先在业务承接、上游企业选择、工程管理、成本控制、合同签订等多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积极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多种挑战。

4.1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着力防范发票的行政和法律风险

和营业税相比,增值税管理最大的特点是国家通过“金税工程”系统,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是“以票控税”的最为典型税种。增值税的计税特点决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取得比营业税发票更为复杂和严格,查处和惩罚的力度非常大,因此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至关重要,取得、开具、保管、申报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严加管控,着力防范发票的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1)要加强对相关财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最好是设立专门机构或派专人负责增值税发票业务,要让他们熟练掌握增值税发票领、用、存及抵扣要求,正确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确保增值税发票符合规范。(2)要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保管、开具、申报、抵扣、缴销、认证等各个环节纳入严格管理,制定规范、全面的管理制度,具体地明确责任、认真地履行义务和深刻地理解违纪后果,并落实到岗到人。(3)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实行统一的合同签订制度、采购制度以及收付结算制度,要保证合同、货物(服务)、发票、收付款相一致,即“三流合一”,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以避免不法买卖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发生以及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的发生。

4.2强化供应链管理,积极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

“营改增”的另一个作用就是促使企业进行管理改革。当前,我国的建筑企业存在的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就在于管理体制落后,资金链安全往往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原因具体如下:(1)“营改增”是继消费型增值税改革后我国流转税改革史上又一次伟大而深刻的变革,逐步打通连接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协同发展的过程。建筑业属于传统的第二产业,建筑企业应该借此机会改变其粗放型管理经营模式,倒逼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将非核心业务如仓储、运输、营销、设计、研发等部门独立出来,一方面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逐步摆脱“大而全”的经营模式,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按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精细化管理,使得企业能够借助“营改增”实现较为稳定资金链管理模式,从而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2)“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树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意识,从招标到合同签订全过程都要考虑增值税抵扣问题。在选择供应商时,应避免选择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防止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并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送达时间准确写进合同,确保交易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合法、可靠。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足够的优惠,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经济损失。

4.3财税部门应进一步出台“营改增”相关配套的政策

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建筑企业应加强同上级主管理部门及财税部门沟通汇报,主动反映“营改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力争财税部门支持。财税部门需继续出台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的扶助政策。首先,为确保建筑业“营改增”的顺利推行和实施,国家应该给予建筑业2至3年的过渡期,实行“即征即退”(超征返还)政策,既解决了不再区分新老合同工程分别纳税和生产用存量房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问题的操作难度,又在不降低国家税收收入的前提下,将建筑业“营改增”进程稳步向前推进。其次,进一步完善建筑业“营改增”的税制设计。最后,建议对建筑企业购进的沙石

用的一般纳税人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采用“甲供材”方式经营的,如果不能取得甲方开具的进项发票,乙方可依据甲方提供的实际材料价款为计算依据,按建筑业适用的一般纳税人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4.4强化会计从业人员“营改增”知识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技能

通过上述分析,“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经营管理模式、会计核算产生了重大影响,管理和会计核算难度相对营业税来说复杂得多,应对上述问题主要靠企业财会人员。企业财务人员的会计素养和业务能力往往是影响税制改革的关键性、实质性因素。在会计实务中,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务方面知识的掌握都是较为短缺、不够牢固的。所以企业应该借助“营改增”的机会,加强财务人员对会计核算、税务知识的扎实掌握,增强相关财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和实际操作的掌握。首先,财会人员应熟练掌握建筑业营改增有关政策。主要包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其次,学习掌握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主要差异,包括:增值税的税负形成机制与营业税税负形成机制差异、税率和税负差异、纳税地点、纳税时间不同、税源归属的差异;建筑I核算的范围,包括: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及“营改增”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存量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否进行抵扣、“营改增”对挂靠、资质共享等经营模式的影响、“营改增”下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模式的改造与重塑。最后,掌握“营改增”对建筑业的主要影响,包括:对可抵扣金额、供应商选择、建设工程合同、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建筑项目招投的影响。其四,掌握建筑企业“营改增”后账务如何调整,主要是“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收入与销项税额的计算、建筑施工企业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税收会计核算增值税实务、增值税票证管理风险规避。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财税[2016]36号,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