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5 10: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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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因果关系原因和条件内外因关系逻辑
破坏分子发现炸药仓库的守护卫兵在后半夜两次交接班时警惕性较差,遂利用这一疏漏,接近仓库点燃引爆物引发仓库爆炸,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破坏分子“点燃”引爆物的行为无疑是仓库“爆炸”的原因。有人认为,保卫工作的“疏漏”也是“爆炸”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还有人根据内外因原理认为,“炸药能够爆炸”(具有爆炸的性能)是内因,破坏分子“点燃”引爆物是外因。内因是根本的、决定性的原因。如果仓库内存放的只是一堆石子而没有炸药,就不会出现爆炸的结果。这一说法看似可笑,但与所说的“温度不能使石头变成小鸡”的例子是颇为类似的。
人们普遍认识到,现实中的因果关系是复杂的,存在“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况。人们还从不同的角度把原因分为“直接—间接、主要—次要、重要—一般、偶然—必然”等等。但由于这些划分标准没有给予严格界定,这就引起许多不必要的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概念进行严格定义,建立起“基本因果关系模型”,并以此为基础对复杂因果关系作出解释。
一、基本因果关系模型
哲学上把现象和现象之间那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叫做因果关系,其中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引起”和“被引起”却有大不相同的看法,结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因果关系表述形式。但是表述越是复杂,越容易出现模糊和混乱,给地认识因果关系造成困难。所以对因果关系,学界至今还没有建构起比较完整的框架。
笔者以为,要想在因果关系上有所突破,应当借用数理逻辑的思想,从基本假设和定义出发,建构起“基本因果关系模型”(理论),以此为基础对复杂因果关系给予解释。
作为建构模型基础的基本假设和定义,都必须从现实世界中归纳出来。模型本身,也应当反映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关系。学研究的主体(基本单位)是个人,研究的是人的活动(体现了与外界的关系)。笔者从经济学得到启发,把通常所说的“事物”分解为动态的“事”和静态“物”两类。“物”是哲学研究的主体,“事”则是“物”的动态变化过程,它体现了主体“物”之间的关系。所以,“事”是由“物”参与产生的,而静态的“物”则可以独立存在。
但是为了利用人们熟知的哲学术语,我们做如下定义:
静态的“物”叫做“事物”,是哲学研究的主体,用A、B、C等表示;“事物”的变化叫做“现象”,是哲学研究的内容,用A、B等表示;“引起”用“”表示;A现象“引起”B现象,即现象A是结果B的原因,用“AB”表示。
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关系可以用开关的“开、关”与灯泡的“亮、灭”来表示。我们用导线把电池、开关、灯泡三个元件串联起来,构成一个简单电路,静态的开关、灯泡、电池、导线就是“事物”,开关状态的变化(开和关互变)与灯泡状态的变化(灭和亮互变)就是“现象”。“开关由关到开”与“灯泡由灭到亮”两个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开关开”与“灯泡亮”(或“开关关与灯泡灭”)就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可以用符号“AB”。我们把它作为“基本因果关系”的模型。下面就以“基本因果关系”为基础,讨论现实世界中复杂的因果关系。
二、区分原因和条件
我们把与结果发生有关的所有先前情况统称为“先前因素”,探索因果关系就是要确定哪些(个)先前因素是原因,哪些先前因素是条件。
与因果现象实际发生的过程正好相反,人们在探讨因果关系时往往是先知道结果,而后才去探讨其原因,这一过程称为“执果索因”。“执果索因”中必须利用“逻辑推理”,推断哪些现象可能引起结果的出现。
如果几个现象必须全部出现,结果才出现,即对于结果来说(注意,是对于特定结果来说的),这些现象缺一不可,那么这些现象就称为“串联现象”;如果几个现象中只要有一个出现,结果就必然出现,那么这些现象就称为“并联现象”。“串联现象”和“并联现象”是相关现象的两类基本关系。串联和并联“混合”的现象,可在此基础上,本文从略)。在一个电路中,串联开关的每一个都必须“由关到开”,才会出现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灭到亮”来说,每一个串联开关“由关到开”的现象就属于“串联现象”;类似地,并联开关只要有一个“由关到开”,即可出现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来说,并联开关的每一个“由关到开”的现象,就属于并联现象。
我们之所以强调“对于特定的结果来说……”,是由于对于不同的结果来说,现象之间的关系就根本不同。例如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任何一个串联开关“由开到关”都可以引起这一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每一个串联开关“由开到关”的现象,正好属于“并联现象”。同理还可以得出,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每一个并联开关“由开到关”的现象,正好属于“串联现象”。
在强调一遍,“串联现象”和“并联现象”的划分,是在“执果索因”过程中对“可能引起”结果的现象从上进行的划分,而现实中究竟是哪个现象“引起”了结果的发生,则必须从其它方面入手解决。为此,我们必须引入时间因素(参数)。
我们先研究“串联现象”。假设有n个“串联现象”,我们对它们发生(成就)的时间次序进行排列,分别为第1、2、3……n个现象。由于对结果现象来说,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是必要的,缺一不可。而直到第n-1个现象出现,结果都没有发生,即它们都没有“引起”结果发生,所以都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而第n个现象一出现,结果就发生了,根据“因果关系定义”,它就应当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其它n-1个现象则只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条件”。同理,“并联现象”中任何一个现象的出现都足以引起结果的出现,所以并联现象中最先出现的那个现象就“引起”了结果现象的出现,所以它就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可见,时间因素对于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认为,从逻辑上说,原因和条件并无区别(因为逻辑不考虑时间因素)。只是由于它们出现的时间次序不同,才区分出“原因”和“条件”。
三、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区别
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如前所述,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最根本的区别是,逻辑推理不考虑时间因素,而因果关系却必须考虑时间因素。例如“父母结合”后“生出儿子”,在因果关系中,“父母结合”是原因,“生出儿子”是结果,二者不能颠倒。但从逻辑推理上说,男女结合却不一定能够生出儿子;反过来说,只要有“儿子出生”这一“条件”,则必然能够推出“父母结合”这一结论。写成逻辑推理形式,就是“因为儿子,所以父母”。由于有人把“因为……所以……”框架下的逻辑推理都看做“因果关系”,结果儿子倒成了父母的原因,闹出大笑话。从这一情况可以看出,用“因为……所以……”形式表述的关系,也可能不是因果关系。
2、逻辑推理的条件是有限的,而在任何一个因果关系中,“条件”实际上是无限的。在逻辑推理中,有时一个条件即可推出一个结论,有时多个条件才能推出一个结论。但即使多个条件推出一个结论,这些条件的个数也都是有限的。但现实中的因果关系却大不相同,与结果现象有关的条件实际上是无限(多)的,无法把它们穷举出来。例如在我们的简单电路中,导线的性能,元件的材料,以及是谁拉动了开关,他为什么要拉动等等,都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情况。在研究中,我们只能够限定范围,对那些“不言而喻”的条件也只能“略而不提”,对那些超出界限的情况也不再研究。总之,现实中“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要比逻辑推理中的“条件和结论的关系”复杂许多倍。
3、逻辑推理中(主要指演义推理),条件必然蕴涵结论;但在因果关系中,原因并不必然蕴涵结论,而只有在“条件”都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原因的出现才引起了结果的发生。例如在电路中,n个串联开关中,只有在前n-1个开关都发生了“由关到开”的变化之后,即在特定条件都已经“成就”之后,第n个开关“由关到开”才能够成为灯泡由灭变亮的“原因”。如果我们预先把n个开关进行编号,或者设想它们的颜色各不相同但功能完全相同,最后一个发生“由关到开”变化的那个开关是红色的,那么只要前面n-1个开关中只要有一个没有发生“由关到开”的变化,那么红色开关“由关到开”的变化就并不能“引起”灯泡由灭变亮的结果。所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每一个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都是特定的原因引起了特定的结果。也许只有在实验室条件下(在实验室中可以严格限定条件),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才是确定不变的:相同的原因必然引起相同的结果,不同的原因引起不同的结果,就象人们在白开水中加入砂糖则必然使白开水变甜,而加入食盐则会使白开水变咸一样起清楚明确。通常人们认为,“同果必然有同因”,“异果必然有异因”,这一原理也只有在实验室条件下才是有效的。
4、因果关系是“现实”关系,只有在原因现象和结果现象已经发生之后,我们才说,原因A和结果B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逻辑推理”是一种“理论”推导,它不需要任何现实性做支撑,条件就必然蕴涵结论。演绎推理的逻辑结构是:
若A包含于B,并且B包含于C,则A包含于C。就象初等数学中A<B并且B<C,那么A<C一样。
但是因果关系却不具有这种传递性。即A是B的原因,并且B是C的原因,却不能得出A是C的原因。即结果原因的原因,不是结果的原因,就象西欧封建中的等级关系那样: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当然,也有人把原因的原因看作结果的原因,就象我的祖先的祖先,也是我的祖先一样。但如果这样理解因果关系,那么秦始皇统一也许就是两千多年来一切社会事件的原因,一切事物的最终原因就都是界本身。这样理解因果关系,就丧失了研究的意义。如果严格套用因果关系定义,可以看到这些理解并不符合因果关系定义。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正是由于理论必须符合现实,它才能够解释和预测现实。逻辑推理尽管是理论上的,也许正是由于它是理论上的,所以可以用于推测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并由现实予以证实和证伪。实际上人们也正是这样利用逻辑推理来探索因果关系的。结果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经常把因果关系中的“结果”与逻辑推理中的“结论”相混淆,例如有人把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的结论称为“结果”。问“杀人案有结果了吗?”答曰“有,是张三谋财杀人!”这里的所谓“结果”,实际上是指找到了“杀人结果”的“原因”,它应当属于逻辑推理的“结论”而不是现实中因果关系的“结果”。再如我看到李四到就诊,由于就诊人都是因为有病,所以我就可以根据李四就诊推断他患了病,既由“就诊”这一条件得出了“有病”这一结论。但在平时,我们会说“因为我看见李四就诊,所以李四有病”。这样的表述,“就诊”好象成了“有病”的原因,正好颠倒了其中的因果关系。所以我们在分析“因为……所以……”这样的表述时,一定要搞清它是逻辑推理,还是因果关系。
四、复杂因果关系
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说,有时出现“多因一果”,有时出现“一因多果”,还有时出现“多因多果”。我们应如何看待这些情况呢?
1、“多因一果”关系分析:
从逻辑上说,多个条件得出一个结论的情况很多,但只要引入时间因素“降到”现实中来,可以看到所谓“多因”,实际上只有一个是原因,而其它因素都是条件,就象串联开关和并联开关中只有一个的变化是原因,而其它都是条件一样。还有一个简单例子是有人认为“父和母都是儿子的原因,并且不分先后次序”,即两个原因“引起”一个结果。但这是由于没有正确概念产生的缺陷。严格说来,原因现象和结果现象都应当是动态的,而父、母及儿子都是静态的“物”,不符合“原因”和“结果”的要求。父母的“结合”与儿子的“出生”才是动态“现象”,它们才符合因果关系定义的要求。所以正确的因果关系表述应当是,“父母结合是儿子出生的原因”,原因和结果之间仍然是“一因一果”关系。
另外,笼统地看待结果却具体地探索原因,也会出现所谓的多因一果。例如,笼统地认识,会得出“社会秩序混乱”这一结果,应当说这是一个非常宏观的“现象”。如果在同一层次上分析原因,应当有一个宏观的术语表示“原因”。但实际上,到现在人们甚至还没有试图用一个宏观术语来表述这一宏观原因,于是只好谈论(许多)具体原因,由于具体原因很多,实际上无法统计,人们注意到这一情况,所以认为“多因一果”情况大量存在。但如果在同一层次上认识,就可以认为“社会秩序混乱是人的活动造成的”。只要在同一层次认识问题,就仍然是一果一因。
还有一种复杂的因果关系“链条”(一连串的因果关系),人们往往把中间环节中出现的“结果”都作为最后结果的“原因”,于是就出现所谓的“多因一果情况”。例如,人们往往把一个人所有的“直系祖先”都看作产生这个人的“原因”。但是如前所述,把一个人的“出生”作为结果,父母的“结合”应当是原因,而祖父母的结合则是“父亲”出生的原因,外祖父母的结合则是“母亲”出生的原因……
有人认为2004年美国总统大选时,布什战胜克里而连任总统,是亿万选民投票的结果,其中每一个投布什选票的选民都是布什当选为总统这一结果的“原因”。所以是亿万原因引起了一个结果。但如果我们引入时间因素,设想每个选民在不同的时刻投票,那么决定选举结果的是其中某一个选民的选票,他的票使克里的支持者再没有反败为胜的可能,他的投票才是布什当选总统的“原因”,而此前投票的其他选民则只是这一结果出现的条件(尽管也是非常必要的条件),此后投布什选票的选民,实际上在“布什当选总统”这一结果现象中没有起到作用(如果把选票总数作为“结果”,当然每个选民都起了作用)。但在这一事件中,原因和条件的区分没有多大实际意义,所以也没人进行这一分析。
2、“一因多果”关系分析
“一因多果”的情况与“多因一果”的情况正好相反。首先,现实世界中存在连续因果关系,人们往往把最初因果关系之后,结果作为原因又引起的结果都看做最初原因的结果。例如一个(对)祖先可能有许多直系后裔,如果把每个后裔都作为“结果”,就出现“一因多果”的情况。
其次,宏观地认识原因而微观地认识结果,则是“一因多果”的更为普遍的情况。例如把世界上“人口太多”看作原因,它当然会引起许多具体结果。因为人口有几十亿,每个人都要活动,都会引起相应的结果,于是也出现一因多果的情况。一因多果可以用宏观模型“总电闸断开”与“每个用电器停电”之间的关系表示。这显然是在不同层次上认识问题造成的。如果我们限定在同一层次上分析问题,就可以说,“总电闸断开”是原因,“全局停电”是结果,仍然是一因一果的关系。
3、“多因多果”关系分析
“多因多果”的现象,实际上是一因一果关系的复合。只要从结果中分解出单一结果,则不难在原因中分解出对应的单一原因。例如,厨师在做汤时使用了很多作料,汤的味道鲜美可口。鲜美可口的味道是由许多单一的“味道”组合而成的,我们可以把它分解为单一味道分别加以。我们假定该汤的味道有苦、辣、酸、甜、咸五种,再分别探讨,这五种味道是如何产生的。也许我们发现做汤前只加入了两种调味品,即食盐和五香粉。食盐是单一调味品,它产生了“咸味”;但五香粉是一种混合物,它由几种调料混合而成,只要再继续分解,就可以找出是哪种物质产生了苦味,哪种物质产生了辣味等等。于是在“物质”和“味道”之间就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
五、不同学科对因果关系的不同认识和定义
我们前面是从上对因果关系进行定义的分析的,但是不同学科对因果关系往往有不同的定义和认识。最典型的就是“上的因果关系”和“现实中的因果关系”就大不相同。
例如,果园主人为了防止有人偷果子,故意喷洒了巨毒农药,导致偷果子的人中毒死亡。按照我们的严格分析,对“死亡”来说,“喷洒农药”、“偷果子”、“误食”是“串联现象”,最后一个现象“误食”,应当是死亡的“原因”,而“喷洒农药”、“偷果子”则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条件。但在法律上,追查责任的标准是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由于果园主人违反了农药使用规定,主观上有过错(民事上不分故意和过失),所以就认为果园主人“喷洒农药”的行为与偷果人中毒“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于是判决果园主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甚至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对付老鼠,我们可以从市场上购买一个鼠夹子,放置在老鼠经常出没的地方,最后确实逮住了老鼠。对于这一结果来说,我们往往说,“安放”鼠夹子的行为是原因,“逮住”老鼠是结果。但这样说并不严格符合“因果关系定义”。根据我们的分析,“安放”鼠夹子时,结果并没有发生,所以不应该是引起结果的原因。最后的因素是老鼠“接触”到了夹子鼠,它才是引起结果现象发生的原因。
在法律上把有可能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都称为“原因”。例如在公路边挖沟修管道,没有作出明显标记,致使晚上骑自行车经过此处的行人摔倒。如果行人是正常行使无过错,就认为挖沟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尽管按照因果关系定义,行人的行为是原因,而挖沟只是引起结果发生的有关“条件”。
六、回到问题
利用因果关系基本模型,可以对日常生活中与因果关系有关的情况作出分析和解释。例如所谓的主要原因,是把“条件”都作为原因,根据它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区分;间接原因,则是原因的原因或条件的原因而已;偶然原因是考察原因(或条件)的来源,把来源“偶然”的原因称为“偶然原因”;根本原因是探讨原因的原因,直到在特定范围内无法再继续探讨为止。有人把根本原因称为“终极原因”,但是如前所述,如果不限定范围,任何事物的终极原因都是界本身。所以脱离一定范围,终极原因的探讨就毫无意义。
学家总想探讨社会的终极原因,这一想法是值得赞赏的。但是既然要探讨终极原因,就应当限定范围,确定探讨到什么程度为止。美国学家诺思就探讨到“人口的自然增长”。应当说,在社会的界限内,这一原因确实可以称为“终极原因”,因为再往前探讨“人口自然增长”的原因,就是人的生物属性,这就超出了社会科学的范围。笔者认为,古代社会的长期停滞根源于特定的地理条件,也是归结到在社会科学范围无法解释的界限为止……
还是回到我们的炸药仓库爆炸的问题上来吧!在炸药仓库爆炸事件中,根据我们已经阐述的原理,破坏分子“点燃”导火线的行为应当是原因;“炸药能够爆炸”是“不言而喻”的前提条件。保卫工作的“疏漏”,是一个持续存在的因素,所以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分析。首先,它被破坏分子发现,使他产生了引发爆炸的特定目的;其后,在破坏分子具体实施爆炸时,又被其直接利用接近仓库。从激发了破坏分子的犯罪目的看,保卫工作疏漏是条件的原因,也可以称为“间接原因”;从被破坏分子利用接近仓库的角度看,保卫工作疏漏又是仓库爆炸的直接“条件”。
“内因外因”则是以某一事物作为界限,把界限内的各种因素(条件)都称为内因,把界限外的事物都称为外因。笔者以为,把内因看成主要的、第一位的原因,也许在人们发挥主观努力上具有作用,但却难以对其进行严格的科学分析。用所谓“内外因关系原理”解释现实生活,则往往闹出大笑话。例如用石头去砸鸡蛋,结果当然是“鸡蛋破碎”。在“用石头砸”和“鸡蛋破碎”这两个现象中无疑存在因果关系,甚至可以说“砸”是“碎”的最直接、最主要、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而没有人把“鸡蛋本身不够坚硬”作为“鸡蛋破碎”原因。
关键词:技术垄断技术扩散跨国公司
在经济和知识全球化中,国际先进技术的拥有者通过国际性的技术垄断,抑制了先进技术的扩散,增强了对技术和产品市场的控制力,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取高额利润。而对作为技术引进方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国际技术扩散作为其技术进步的重要外部途径,不仅在静态意义上提高了其技术存量水平,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削弱国外的技术垄断优势,而且在动态意义上通过各种途径和机制促使其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以及创新机制的形成,为破除技术垄断和赶超发达国家提供了可能性。技术拥有方与技术引进方在政治和经济山的利益冲突导致了其实施的各种国际技术垄断和技术扩散机制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对立和冲突,但不可否认的是,各种技术垄断与扩散机制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内在协调性。
一、国际技术垄断与国际技术扩散的冲突
国际技术扩散和国际技术垄断对技术拥有方和技术引进方各自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因此,国际技术扩散与国际技术垄断之间必然存在对立与冲突。
1.国际技术垄断限制了国际技术的扩散
发达国际为维持在技术上的垄断优势,最终实现其在军事和经济上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绝对优势,通过立法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技术出口进行严格的限制,并采取技术壁垒等严密的高新技术保密措施,强化对技术输出的控制、抑制技术的转移,致使后者无法获取某些核心技术。根据国际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发达国家在研制出新技术初期,是严格控制其专利技术的,总是先在国内生产,以便获取高额利润,随后才会一步步将已经落后的技术扩散到国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其目的只是为了降低生产成本。
除了发达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等垄断措施直接抑制技术扩散外,国际技术垄断的主要途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和跨国公司经营——在全球化中表现出新的趋势,这不同程度地抑制了国际技术的扩散。
(1)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是增强国际技术不可缺少的因素。缺少完善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性的技术垄断就难以形成,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国际技术扩散,充分利用和吸收国际先进技术,缩短本国与发达国家以及当地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的技术差距。因此,为抑制国际技术的扩散、增强其技术垄断力量,国际技术垄断者极力促进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的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
从东道国来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将因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而降低或丧失其仿制产品的能力,而在进行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时不得不付出昂贵的费用,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利用国际技术扩散的成本。
从技术垄断方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降低了技术溢出的可能性,增强了特定技术的垄断优势,延长了其垄断利润的获得期限,从而降低了垄断方向东道国转移最新技术的积极性。为了维持其长期的技术垄断地位,技术垄断方并不是把最先进的技术立即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而是将不同水平的技术进行梯次转移,由此降低了国际先进技术向东道国的转移速度和质量。
(2)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公司在国际技术垄断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国际技术垄断的重要载体。跨国公司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在市场竞争中体现出一种技术垄断优势进而形成对市场的垄断。为维持和加强其技术垄断优势,跨国公司在全球化经营中出现东道国子公司的独资化、研究与开发机构本土化和独资化等趋势,并且广泛地采取技术锁定策略,以最大限度地抑制其技术的扩散。
2.国际技术扩散削弱了国际技术垄断
国际先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扩散不仅会削弱国际技术垄断力量,而且会通过东道国的技术吸收和创新过程成功破除发达国家和企业的技术垄断。技术垄断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和企业所具有的一种技术优势,当其先进技术特别是核心技术扩散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时,其技术优势也将逐步丧失。以电子产业为例,韩国三星公司和中国台湾宏基电脑公司的技术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技术水平。当涉及国家战略性技术时,国际技术扩散对发达国家的技术垄断的消极影响则更为明显。
技术垄断的程度取决于技术使用的扩散范围。对于给定的技术而言,使用的范围越广,采用该技术的企业越多,则技术垄断的程度越低;反之,技术垄断的程度越高。更为重要的是,成功的技术扩散还包括对先进技术的吸收和创新过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挥“后发优势”,利用技术的转移和溢出,迅速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并通过二次创新最终实现技术的赶超,从而成功破除国际性的技术垄断。这也正是技术垄断者尽其所能采取各种措施极力抑制技术扩散的原因所在。
二、国际技术垄断与国际技术扩散之间的内在协调性
技术拥有方与技术引进方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利益冲突导致了其实施的各种国际技术垄断和技术扩散机制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对立和冲突,但不可否认的是各种技术垄断与扩散机制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内在协调性。
1.国际技术垄断下的技术扩散
国际技术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技术的扩散,增强技术垄断的各种途径本身包含着技术的扩散,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和跨国公司所采取的各种技术垄断措施。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增强虽会降低跨国公司转移技术的速度,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也会吸引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和专利许可。马思科斯对美国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发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其产生正向效应,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成本优势不太显著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大小将左右外国直接投资的多寡。作为国际技术扩散的重要途径,外商直接投资和专利许可的流入会使更多的国外技术转移到东道国。
(2)跨国公司在增强其技术垄断的过程中,各种经营战略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技术扩散的可能性。跨国公司子公司与研发机构的独资化虽暂时抑制了技术的溢出,但从长期看有利于跨国公司最先进技术的引入,并最终通过各种渠道(如劳动力的流动、联系效应等)扩散到当地其他企业,提升当地的技术水平。而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的本土化则会直接导致科技资源、研发技能以及国外科技人员的流入,有助于东道国整体科技发展与技术创新能力的增强。同时,由于其对当地研发人员的雇用和培养,则能促进当地相关人力资源的开发,由此扩大东道国的技术基础。东道国政府或企业若采用适宜的人才激励政策。则会刺激部分人才回流到当地企业或研发机构,技术溢出也随之发生。这种适用性技术的引入会有力地促进技术溢出和东道国对技术的吸收水平。此外,跨国公司尽管采取技术锁定策略来抑制技术扩散,但对其非核心技术控制较弱,甚至会促进某些技术的扩散以增强当地企业对自己的技术依赖性。
2.国际技术扩散对技术垄断的积极意义
对国际技术垄断的重要载体——跨国公司而言,技术垄断与技术扩散之间还存在一种辨证统一的关系。技术垄断在创造巨额利润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很多隐患,并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其消极作用是:国际技术垄断使跨国公司的经营风险大为增加,跨国公司既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使生产能力满足全球性市场的需求,又要承担几乎是全球性的市场风险;庞大的生产规模给跨国公司的技术改造、技术更新带来困难,而且越来越难以适应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市场需求的迅速变化。因此,许多跨国公司为了避免其国际技术垄断的消极影响而主动打破严格的技术垄断格局,采取技术扩散策略,广泛地进行技术授权、转让,以争取竞争上的主动和市场上的主导地位。国际技术的扩散给跨国公司带来的利益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技术扩散能够有效地降低经营风险,增强企业实力。由于技术产品广泛向外扩散,成本和风险得以分散,企业能够及时地向国外转移本国已处于成熟期的技术,促进技术更新的发展,在国际上发展自己的企业联盟,进而巩固自己的竞争地位:技术扩散有利于企业回收资金,进行技术创新的再投资与开发。在技术更新换代越来越快的今天,技术创新若不能马上形成生产力,就很可能在“闲置”过程中被淘汰,因而与其被闲置,还不如尽快转移出去,收回研制成本,获得一定报酬,再尽快投入下一轮的研究开发,从而在动态中保持自己的技术垄断优势;在竞争趋于白热化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企业难以等到某项技术达到成熟期再行出口,往往在一项新技术问世之初就设法尽快向外传播。采取这种战略,技术拥有者往往不是为了赚取高额专利金,主要是为了抢占技术市场,掌握本行业的竞争主导权。企业可以通过技术扩散确立行业标准,从而奠定自己在行业中的技术垄断地位。在这个意义上,技术扩散反而成了其维持技术垄断的一种手段。
因此,尽管技术垄断和技术扩散在性质上是相互对立的,但由于竞争的作用使二者在当代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得到了统一:跨国公司为保持在竞争中的长期优势,实行技术垄断与技术扩散的双重竞争战略,根据外界环境的变化和自身能力状况来选择垄断的程度和扩散的时机。随着新一轮产业革命的兴起,高技术分工日益分散化、国际化,跨国公司在技术创新上既垄断又扩散的趋势将会越来越显著。
三、对策
通过上述国际技术垄断与国际技术扩散间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国际技术垄断与扩散过程中,技术拥有方与技术引进方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但技术垄断与扩散机制本身存在一定程度的内在协调性,从而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利用国际技术扩散提供了可能性。发展中国家既要反对技术拥有方对技术的国际垄断,又要拓宽技术扩散渠道,充分利用技术垄断机制中可能存在的技术扩散活动,转移和吸收先进技术。跨国公司采取既实施技术垄断又采取技术扩散的经营战略,也会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利用国际技术扩散提供契机。
1.在法律制度方面,东道国采取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加强国内和国际反垄断法规的建设,抑制技术垄断
随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签署,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应顺应这种国际趋势,增强本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和专利引入,促进国际先进技术的扩散。但发展中国家更应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和适度,在向国际规范靠拢时,注意防止因过分保护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而导致国际性技术垄断。总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应根据自身经济技术特点制定切合实际、有利于国际技术溢出和吸收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并在国际知识产权协议商讨的过程中积极维护和争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利益,在充分促进国际技术扩散的同时,防止发达国家和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技术垄断。
与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结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还应加强其反垄断法规的建设,并积极倡导国际反垄断协议的达成。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缺乏完善的反垄断机制来约束来自国外的技术垄断行为,但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却受到来自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限制,而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在限制进口产品技术垄断的同时,却对其国内企业的技术垄断行为实行豁免,甚至扶持和鼓励其进出口贸易卡特尔。因此,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不仅需要健全其国内的反垄断机制,而且需要积极促进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律机制来限制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国际反竞争性。建立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律机制的另一主要原因在于:在经济和知识全球化下,各种技术垄断行为是跨国进行的,仅依靠单一国家的法律机制已无法对其加以约束或规范。
2.在体制建设方面,完善相关体制,增强本国的技术吸收能力,促进国际技术的扩散
由于国际技术扩散会削弱技术垄断力量,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应加大其开放度,拓宽技术扩散渠道,通过三大扩散载体——国际贸易、外国直接投资和专利申请与专利引用,引进、转移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最终实现技术进步和创新,破除国际技术垄断。在实现包含技术吸收和创新的技术扩散过程中,人力资本和研法是两个决定性的因素,两者都与东道国技术吸收能力相关。因此,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应注重人力资本的开发,加大研发投入,以增强自身的技术吸收能力。
(1)改革不完善的人力资本开发与管理体制,建立适当的人才激励机制。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原有人力资本开发与管理体制严重制约其人力资本、水平的提高,人力资源大量流失,特别是随着跨国公司研发的当地化,人才流失更为严重。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应对其原有人才机制进行全面改革,从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到思想观念上进行全面解放,重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并通过创造吸引科技人才的企业氛围、有利于实现高科技人员自身价值的研发环境以及适当的薪酬刺激等措施减少人才的流失,并激励人才回流,以提升本国的人力资本水平。
(2)增强研发投入,建立有效的研发投入机制和分配体系。有的学者使用1974年~1990年期间来自12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工业数据调查发现:国内研发开支越大,与技术主导国的生产率差距缩小得越快。发挥“后发优势”,充分利用国际扩散技术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迅速提高技术水平固然重要,但最终实现技术的赶超必须依靠增加自身的研发投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在引进先进技术的同时增强自身的技术吸收和创新能力。政府应通过税收优惠、建立研发发展基金以及发展科技信贷业务,扩大金融机构对企业的科技投入等方式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研发投入机制和有效的研发资金分配体系。
(3)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的技术创新体系。目前,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技术发展以跟踪模仿为主,但产业的核心技术,特别是前沿和战略性高端技术是不可能通过技术的转移和扩散来获取的。这样只会拉大同世界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并将最终形成技术依赖。此外,从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安全考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必须具备自主研发实力,建立自主研发体系,掌握关系国家安危、涉及经济命脉的战略产业的核心关键技术。只有具备了自主技术和自主创新能力,才能有效地防止发达国家的技术垄断,更好地消化和吸收各国的科学技术,实现成功的技术赶超。
3.在思想观念上,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增强企业的自主产权保护意识
在知识产权盛行的时代,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真正崛起必须掌握知识产权,否则将难以脱离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控制。首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要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应注意围绕基础专利技术和引进的先进技术,及时主动地形成更多的专利。其次,技术的知识产权也并非必须通过自主研发,在全球化格局下有多种获取途径,包括委托研发、购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收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企业等。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劳工标准全球化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历程和特点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也不断增长,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联系在日益增强,国际贸易中的国际劳工标准问题日益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国际劳工标准”(InternationaILobourStandards)是指为了促进对全世界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而由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ILabouOrganization,IL0)制定的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的目的是促进对全世界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其发展同经济的全球化进程联系在一起。国际劳工标准的内涵,狭义上应该指与贸易利益相关的劳工条件标准,包括工人的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环境、福利待遇等,广义上还包括禁止强迫劳动、结社自由、组织和集体谈判权、清除剥削童工和消除就业歧视等。
从性质上看,国际劳工标准属于国际法范畴,但它同一般国际法相比,又具有自己的特点。第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体现了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合作共同改善劳动条件的精神,较好地照顾到三方的利益。第二,国际劳工标准的适用的绝大多数公约和建议书都是以调整成员国国内劳动关系为目标的。而且国际劳动公约和建议书,虽然是由全体成员国参加的国际劳工大会上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的,但通过以后并不直接发生效力,必须经过成员国政府批准才能对批准国产生约束力。
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相挂钩这一建议具有较长的历史渊源,早在WT0的前身GATT时期就已经提出过。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长,2O世纪90年代,国际社会又掀起了新一轮关于劳工标准的激烈争论。国际劳工标准具有双重功能,调节会员国国内劳动关系和调节国家间贸易竞争的作用。国际劳工标准通过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主导下的贸易协定,试图逐渐在WTO组织中形成与国际贸易挂钩的机制。
二、国际贸易实践中的劳工标准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WTO内对贸易与劳工问题争论的核心是劳工标准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程度逐渐提高的情况下,发达国家提出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斗争日益激烈的表现。
劳工标准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尽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但是,劳工标准正在一步步地被纳入多边贸易讨论领域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西方发达国家试图将劳工问题纳入到WTO框架内并在区域性或双边贸易协议中订入劳工条款或附加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以及在国内法中加以规定,使劳工问题和国际贸易挂钩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并使其合法化,这些都对发展中国家不利。
西方国家还通过SA8000认证等方式将二者挂钩。SA8000社会责任标准在企业发展的同时,更多地考虑了人的发展,这与经济发展的目的就是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社会发展进步的好处相吻合。但是SA8000作为贸易壁垒的工具,内容就是劳工标准,其具有隐蔽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劳工成本是其最大的比较优势,而SA80O0将大大削弱发展中国家的这一优势。特别在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不断被削减的今天,其非常容易被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工具。如果在短期内,强制实施统一的劳工标准,将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相对优势荡然无存,使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速度从根本上受到影响。劳工标准被发达国家作为非关税壁垒的工具之一加以运用,是发达国家实行的一种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发达国家将劳工标准以尊重人权为由与国际贸易挂钩,推行全球性劳工标准,以改善发展中国家人权状况,这在表面上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如果通过WT0规则强制执行劳工标准,低劳工标准的国家将会受到制裁,而这只能会加剧贫困和推延工作条件的改善。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对劳工的尊重要从其客观的历史发展出发,尊重其特有的人权状况,只有这样,才能根本上改善其劳工状况,国际贸易才能真正健康发展。
因此,尽管从法律上,还有实践中,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联系在日益增强,都有国家期望将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挂钩,但笔者认为不宜贸然将这二者相挂钩,应使两者渐进的和谐统一。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保护劳工权益,促进公平贸易。全球经济一体化是历史的必然,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必定也是顺应历史的潮流向前发展的。
三、我国对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同囊的应对措施
中国是世界上的贸易大国又是WTO的成员之一,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国际劳工标准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应当承认,中国的劳工标准不但达不到发达国家所提出的劳工标准,即使同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劳工标准相比,中国也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从长远来看,中国应当逐步与国际劳工标准达成一致,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社会处理国际劳工标准问题,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加快批准国际劳工公约。我国在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方面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数量偏少,二是批准公约的进度较慢。中国适当多批准一些条件基本具备的公约,从根本上说,加快批准国际劳工公约,有利于中国在国际劳工领域中争取主动,有利于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使我国在国际劳工组织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同时也有助于中国发展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技术合作并获得其援助。我国应紧密关注国际劳工标准及劳工标准和贸易问题方面的新动态,收集和翻译主要贸易对象国已和实施的劳工法规和标准。
(二)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客观地看待劳工标准问题,既要争取国际话语权,又要适时适度提高劳工标准,这样才能减少贸易摩擦,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伴随经济影响力的上升,我们应以适合大国身份的地位、适合大国身份的条件发挥积极作用,特别是在何为核心劳工标准和如何促进这些标准的实施等实质性问题方面,积极阐明自己的观点,努力参与劳工标准的制定。我们不应一味担心劳工标准纳入WTO后会伤害中国的竞争力,关键是要有一个公正、有效的联系机制来维护国家利益。应当从自身做起,改善我国国内的劳工条件,逐步建立与国际劳工标准相一致的国内劳工标准。
关键词:国际贸易环境保护
一、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
为了经济发展要追求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为了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目标要限制或禁止某些国际贸易,两者之间存在冲突。亚历山大O基斯说:”在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中存在着两个对立的趋势:一方面是为了环境保护控制某些国际贸易的愿望,另一方面是为了自由贸易取消所有贸易障碍的愿望。”所以,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表现为下面两种具体的形式:
(一)国际贸易对环境保护的限制影响
当代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寻求贸易自由,减少各种各样的贸易障碍,以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和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地利用世界资源。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贸易自由化要力求扫清各种贸易障碍。但贸易自由化的放任自流则会造成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使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的破坏。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发达国家利用大国优胜和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推行环境殖民主义,发展中国家出口以初级产品为主,这是建立在对其国内资源的高强度开发甚至掠夺性开发的基础上,是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作高昂代价换来的,而发达国家却以低于实际资源价格的(即没有考虑环境资源价值)的市场价格购买初级产品。
其次,新一轮环境侵略将使环境安全面临新的威胁,长期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和危害环境的工业,设备,产品和有害废物,进行环境侵略(也称生态侵略,生态殖民)。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遭受环境侵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制约
正是由于贸易自由带来了新的环境问题,所以整个国际社会都试图在贸易中考虑环境保护,来协调好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具体来讲,是在贸易规则中考虑相关环境因素,在环境规则中对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进行规定、限制,甚至禁止一定的国际贸易。这样,环保措施在实现其环境保护目的的同时,对国际贸易必然构成一定的障碍,其主要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构成的法律障碍
首先是国际法中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规则。这类条约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目的,在规定贸易规则的同时考虑了相关环境因素。最为典型的是GATT第20条。其次是国际法中与贸易有关的环境规则。这类规则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规定了影响环境的有关贸易规则。
2.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设置的经济障碍
第一,课征环境进口附加税。进口国以保护环境为理由,对某项产品的出口,除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还另外加征税款。第二,绿色壁垒。它是进口国以保护国内的环境,人民和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根据WTO,GATT的相关规定的条款制定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限制和约束国际贸易的隐蔽壁垒。第三,环境贸易制裁。即一国针对另一国违反国际条约而采取的强制性贸易制裁措施。
3.各国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形成的行政障碍
各国为保护本国环境会制定一系列环境管制措施,环境管制是指为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各个国家实施环境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以保护环境为名,征收环境进口附加税。第二,采用强制性措施,限制或禁止进口,其依据是进口产品的生产制造方法不符合本国的环境要求。第三,推行国际标准,即对未达到国际组织制定的环境标准的产品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第四,政府环境补贴。即政府以政治原因或经济原因(如因经济困难商无力支付污染防治费用)而对厂商进行环境补贴。因此,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制定的环境法规和贸易规则构成了环境管制的法律基础和依据。随着环境贸易政策的增多,环境管制措施日趋多样化,由此引发的贸易问题也日益增多,从而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出了挑战。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实质
(一)利益的冲突
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目的不能同时达到是一种表面上的冲突,更深层的冲突是南北国家之问的冲突;是南北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环保水平上的差异所造成的冲突;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利益、环境利益上的冲突。发展中国家尚处于工业化的过程中,希望扩大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尽管过量开发自然资源可能破坏环境,但这些国家迫于贫困很难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放弃出口收入。另外,它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还很淡薄,环境法规极不健全,环境标准相对低下,且无力支付改善环境状况的高昂费用。发达国家已完成工业化过程,环境污染的一度加剧,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迫使这些国家逐步完善其环境法规,在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关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措施。所以,环境与贸易之问的冲突其实是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环境意识基础上的不同利益的冲突。
(二)规则的冲突
国际上环境与贸易争端日益成为焦点,案例之多,种类之多,是空前的。这里还有一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打规则仗,各种各样的规则为争论的各方所援引。而规则的模糊性、规则的不协调正是造成冲突的重要原因。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各自的环境标准截然不同(其中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相对严格),难以协调,从而导致发达围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追求环境保护与追求贸易自由上矛盾更趋尖锐复杂。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保护环境是目前国际社会的人趋势,将环保措施纳入到周际贸易的目标和规则中,发达国家的这一行为似乎代表了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但发达国家同时又运用各种规则中的例外规定来为自己辩解,规则的原则性、模糊性为其援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这就需要国际社会从全局考虑问题,综合考虑问题的各个方面,以求规则的协调统,减少因规则不协调引起的纠纷,加强规则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三、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协调
㈠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法律协调途径:
1.不断完善国际法
首先,赋予发达国家更多的国际义务。根据圈际环境法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赋予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上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各国负有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存各国之间,丰要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这个责任的分担不是平均的。一方面,发达国家要对一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物质的生产、排放进行控制,率先采取相关措施,列出时间表,而适当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宽限期。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应当在技术、资金上给予发展中国家额外的资助。所幸的是,这些已经在一些国际性的条约、协定中有所体现,也引起了同际社会的共同关注。
其次,标准的协调。我们应当寻求产品标准的协调。产品标准的高低表明一国在制度选择上是环保优先还是贸易优先。环保优先会阻碍贸易,贸易优先会降低某些国家的环保水平,所以,在全球范围内,产品标准的协调也显得尤为重要。
2.国内法与国际法协
调发展,在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上,除了国际法的完善,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也应作相应调整,把国际法、多边协议的内容以国内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履行国际义务。保护环境不能以经济”零增长”为代价,应当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实现发展与环保的双重目标,所以要完善环境贸易法规,在环境立法中积极考虑外贸行为,在外贸立法中考虑环境管理;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开发绿色产品,发展环保产业;推广实施ISO14000国际标准;制定和完善外商投资法规:等等。通过这‘系列措施协调好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关系,达到环保水平和贸易自由的共同提高。
3.完善解决争端机制,环境与贸易的冲突源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冲突,且这种冲突短时期内不会消失。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表面目的的不一致和根本目的的一致性,环境与贸易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决定了这两者必然会发生交叉和冲突,并最终协调融为一体,但这个协调过程也是漫长的。所以,现阶段,一旦发生冲突,还是要有相对完备的救济机制,妥善解决环境.贸易纠纷与争端,促使两者走上良性循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地球环境,实现全球的共同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经济协调途径:
首先,广大发展中国家要立足于本国,加强彼此之间的团结合作,积极开发环境无害技术,环保工业产品,实行倾斜扶持政策,发展绿色经济,以科学技术为推动力,应用清洁生产技术,资源节约技术等等,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同时要抓住机遇,加强与发达国家繁荣交流合作,借鉴吸收其先进技术与经验,争取早日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其次,改变旧的、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只有本着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和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思想,各国共同努力,调整现行多边国际贸易制度与多边环境条约之间的关系,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因此发达国家应从技术,资金,人力等方面伸出援助之手,使发展中国家在内外因素的双重作用,迅速走出生存经济状态,提高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发展中国家要积极参加国际社会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会议,争取与发达国家一起制定公平合理的环境贸易政策,措施,保证其透明度,以免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或不利于其本国的环境保护。
最后,尊重各自的国情,区别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冲突在许多场合下,其本质上都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作为发达国家,其已经渡过了发展与积累的阶段,在经济上处了二有利地位,因此,在面临环境危机时,对环境问题有更多的倾向性措施,甚至不惜减慢发展的速度。而在发展中国家,其正在进入艰苦的发展阶段,甚至有些国家还在为国民的温饱问题苦苦挣扎,因此生存才是其第~要事,面对环境问题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在解决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冲突时,要充分尊重不同国家的实际国情,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面对这种挑战,各种传统媒体纷纷掀起了与网络捆绑的大潮,以期在与网络的结合中获得一种整合传播效应。广播与网络的融合,是一场深刻的革命。这已被人们普遍认识和肯定。
广播利用因特网广泛应用信息数字化技术和高速度,高容量的光纤通信技术以及交互技术等高新技术,不但可以克服传统广播稍纵即逝的弱点,而且还可以跨越时空的限制,极大扩大传播的范围,改变传播方式,开出广播的一片新天地。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国际广播电台,如英国的BBC、美国的VOA、法国国际广播电台RH都将注意力放到了廉价的网上空间。BBC已建立了在线新闻网站;美国之音VOA用23种语言在WEB网络上进行音频广播;法国国际广播电台目前用5种语言在网上进行新闻广播。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ChinaRadio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CRI)作为中国唯一向世界各国广播的国家电台,也对网上广播进行了有益尝试。
有“空中大使”美誉的中国国际电台。她不仅是中国拥有海外受众最多、影响最大的媒体,而且广播语种(每天用38种外国语、汉语普通话及4种方言向世界各地广播)、播出时间(每天192小时)、发射功率和听众来信四项指标均居全世界各国国际广播电台前列。多年来,她代表国家形象,以向世界各国听众介绍中国历史、现状和中国政府的内外政策、增进各国人民对中国的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事业为宗旨,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广播电台之一。
实践证明,CRI网上广播具有重要意义,它将成为21世纪广播改革的必由之路。
CRI网络版创办于1998年12月,设有华语台、英语台、德语台、西班牙语台等几个相对独立的“网上电台”。这些“网上电台”自成体系,虽然其它内容大都是以新闻为主体的综合性节目,但各个“电台”播出的内容略有不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关注焦点、热点、及时传播时事要闻,是CRI的主要任务。无论是华语台、英语台,还是德语台,或者是西班牙语,都已经实现了各种新闻性节目的网上“视听播报”。这些内容既有文字内容,又有收听功能,能有效满足听众和读者的双重需要。这是CRI有别于报纸网络版的独特之处。
CRI网络版的新闻性栏目前设有“今日新闻”、“时事报道”、“国际新闻”、“体育新闻”、“文化新闻”,排列在主页的左上角,为读者和听众带来了极大方便。
专题性报道是CRI网络版中的“重头戏”,各个“小电台”都设有自己的专题性栏目。这种栏目较一般新闻有相对稳定性,往往以特殊的图标标识。在这些专题中存有大量“历史性文章”,能有效方便听众和读者收听和阅读,有效弥补了广播“过耳不留余踪”的缺点。
CRI网络版的专题性栏目目前设有“99”、“WTO”、“国际纵横”、“”、“分裂不得人心”、“国庆五十周年庆典回放”、“外国人看中国”、“话说”等。这些专题的图标排列在主页右侧,点击后可快速进入。其中重点专题被放在相应页面的最上方,引人注目。如“国庆五十周年庆典回放”。
CRI网络版的主页及各下属“电台”每天更新两次。第一次更新时间是8:00;第二次更新时间,主页为17:00,华语台为21:30,几种外语台为14:00。
目前,CRI网络版的图片运用量还相当少见。除外语台中有少量图片外,华语台里基本上没有图片,尤其是新闻图片缺乏。这是有待改进的地方。
此外,CRI网络版的有声节目了也有限。如华语台中的“五彩周末”、“侨讯专递”、“海峡两岸”、“中国之窗”等节目,仅有文字,不能收听。
CRI网络版的页面设置,简单朴素,自然大方,少花哨之处。但总体来说,作为新闻性节目,还是比较适合阅读的,具有对外广播电台特色。
(一)整体页面设计
在CRI网络版中,无论是主页、华语台,还是外语台(德、西、英),都采取了一个页面划分三栏的方式。以主页为例,左栏排列的是一些栏目标识与图标,分别有“国内新闻”、“体育新闻”、“文化新闻”、“国际台简介”、“资料检索”、“与我们联系”及“特别链接”和“友情链接”等;右侧排列的是专题性栏目标识;页面正中是“今日要闻”及简单提要,每条要闻前有一个红色闪动的粗箭头,有很强的视觉冲击力。
CRI网络版页面底色均为白色,字体颜色富于变化。如华语台中的新闻提要全部采用浅红色,而主页的每日要闻用紫色表示链接标识,访问后变为浅红色,而要闻提要则为黑体字。与链接点和导航条相比,新闻版块的色彩较为丰富。
(二)导航系统设置
1同一内容。
在主页的“每日要闻”中,每一条新闻的标题下面都加了下划线,表示该文字块建立了链接,点中这些文字块,便可进入到另一页面详细阅读;在华语台的“新闻要闻”末尾,有一个“更多新闻……”的文字块建立了链接;在外语节目中,随处都有“clickheretolisten"这样的文字导航块,其功能相当于语音导航。
在有些页面的末尾,也可见到“返回”这样的导航文字块。有些节目末尾,可以通过导航条,查阅几月前、几周前、几天前的节目内容。
2不同内容
在CRI网络版的左右两侧的文字块或图标都建立了链接。在有些页面的上部,或者文末,有相对集中的导航块。如华语台通过这种方式与“今日新闻”、“时事报道”、“五彩周末”、“侨讯专递”等都建立了链接。
3特别链接与友情链接
主要设置在主页左下侧。特别链接有:、中国、研究会。通过友情链接可进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上海东方广播电台、佛山电台等电台网站。
(三)网上播报
这是CRI网络版的特色之处。几乎在每个页面的左上角,都有一个或两个喇叭式图标,点中所需语种,页面上便会出现一个语音系统的下载软件,以实现听众在网上收听广播的目的。听众可选择网上直播达到每无线电广播同步收听,也可以点播自己感兴趣的节目。在华语台新闻及各专题里,设有“普通话”和“广州话”的导航条,听众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目前,华语台中的客家话、闽南话、潮洲话还没有实现网上播报。
在国内广播尚未成熟的今天,CRI网络版的创办和发展,作为一种尝试性的工作,为广播媒体的生存和发展拓宽了空间。网络广播“视听双能”的传播模式将给逐渐萎缩的广播媒体带来新的契机。
广播与因特网融合是一场深刻的变革,它开辟了广播的新天地,对于广播来说,利用因特网广播信息数字化技术和高速度、高容量的光纤通信技术及交互技术等高新技术,可以克服传统广播的弱点,跨越时空的限制,极大地扩大传播范围,改变传播的方式,为广播的发展提供一条全新的道路。
1.广播与网络的融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广播传播稍纵即逝的弱点。
以声音为唯一传播手段的广播对于以文字为传播手段的报纸来说,具有传播速度快的优势,但也有着一闪而过,不留痕迹,不便保存的致命弱点。由于这个原因,广播又被称为弱媒介。而广播与网络融合后,由于数字化的应用,广播就不再是一阵风,而可以存储于网站,应需要随时调用重播,甚至还可以复制。这样也就提高了广播媒体所传播信息的使用价值,延长了这些信息的“生命”。
2.广播与网络的融合,弥补了广播节目仅有声音,而无图像和文字的缺憾。
广播上网后,部分节目内容可以在网页上用文字表达,也可加上图片、图像,真正实现声音、图像、文字三合一的多媒体传播效果。听众不但可以在网上听节目,还可以看以文字和图像形式提供的节目材料及主持人介绍,通过超链接手段获取背景资料,与其他网友达成在网上的意见交流。视觉比听觉的信息保留率高,更容易给人留下深刻印象,使广播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
3.广播与网络的融合,使受众可以按自己的需要自由地选择听什么节目而不再受限。
广播与报纸、电视等其他传统大众传播媒介一样,采取的都是一种信息由一点均匀地传向多点的单一方向信息传播,受众是在时间和内容上均是被动的。而当广播媒体与网络结合后,受众可以按自己的喜好在任一时间选择任何电台任何时间播出的节目。除现场直播外,每个人都可以安排自己的节目表。爱听音乐节目的人不必再耐着性子等待,想听财经消息的人也只需一次选择,传统广播媒体针对异质大众的去个性化传播在网络传播中被个性化传播方式所代替。
另外,这也可以突破世界上不同地区的时差限制,有利于实现信息的跨国传播。
4.广播与网络的融合大大地扩展了广播的传播空间。
传统广播的传输手段受到地域的限制,特别是音质较好的调频广播发射范围很小,短波虽发射范围大,但信号不稳定,收听效果差。网络技术的应用则可突破这种地域的限制。从理论上说,通过网络任何一个地方台的广播节目都可以流向世界各个角落,受众也能通过从网上收听到外地广播,获得那些通过传统媒介难以获得的信息。
5.广播与网络的融合,使广播能更及时地提到更多的信息反馈,赢得更多受众的参与。
传统广播传播与受者界限分明,自从1986年底珠江经济广播电台开播后,广东电台开创了把热线听话植入直播间的先河,这种作法变单向灌输为双向交流,在广播改革史上具重要意义。然而,这种交流与参予受广播传播方式的局限,主持人与热线电话上听众的对话交流一般只能是一对一,听众的交流参与面十分有限。
广播与因特网融合后,由于因特网的双向互联性,网上有绝对的中心控制,主持人与网友从原来的双向交流拓展为多向交流。因而网上广播受众的反馈参与而大大扩大。1998年12月,广东电台城市之声《夜行人》连续三个晚上做了“阿虹的故事”特别节目,在听众中反响极大,热线电话尽管十分火爆,但一个晚上只有十多个,而因特网上的讨论,仅电子邮件就有近万件,其受众反馈参与之多是电话参与难以比拟的。
正是由于广播各网络之间强烈的互补性,使得广播电台上网成为大势所趋。仅国内范围而言,就能很方便地找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音乐台、上海东方广播电台、珠海电台、广东人民广播电台等,10余家网站。从某种意义上说,广播电台上网,为其自身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作为中国唯一向世界各中广播的国家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网站也是比较成熟与网络结合较好的:
1)信息量大,更新时间短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网站以新闻为其主要内容,并且及时更新,兼顾时效性。仅以11月26日CRI主页为例,当天时事报道中包含了新闻综述,与香港区议会选举等三篇大报道,新闻提要中则列出314条消息,点击导航条,还可得到更多;在右栏“华话专题”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当天“焦点报道”、“828经济纵横”、“海峡两岸”、“侨讯专递”以及“在中国旅游”的主要内容。
相比之下,有些广播电台就并非如此。如北京音乐台的主页,只有中文版与英文版两条链接,这因然与音乐台自身特点有一定联系,但对受众来讲,可选择范围难免太少。
2)脉络清晰,导航系统完善
结构是网络的基础之一。CRI方便而清晰的导航系统无疑是其线性传播的有效补充。CRI的网站结构大致如下:第一级--首页,第二级——华语台、英语台、西班牙语台、德话台,第三级--各台下的专题报道与新闻栏目及其主要内容,第四级--新闻与报道的具体内容,有的专题下还有其它分栏目,构成了第五级乃至更多级。
清楚的分层结构,使得某条新闻的定位及其准确,便于查找。如:要寻找有关山东曲阜的中文介绍报道,我们大致可以判断它在华语台的“华语专题”下“在中国旅游”一栏。而CRI的导航系统又不完全拘泥于级别,同一级别下的不同内容之间以及不同级别的不同内容之间切换非常方便。进入第三级之后,屏幕上方会出现一列栏目名称,通过点击就可实现不同内容之间的切换,不必象有些网站那样,必须回到上级网站然后进入。有些重点栏目,则完全脱离了级别界级,如:有关国庆五十年的报道,就在主页左下,第二级华语台的台标下以及第三级页面上方反复出现,充分突出了其重要性。
3)统一的整体网络下各有侧重,充分体现对外广播台特色。
整个的CRI网站均以白色为底色,最上方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全名以及台标。第二级页面分左中右栏,中栏为新闻以及专题报道提要,左右两栏为名栏目图标,第三级及其下级则不分栏,用不同文字颜色区别不同内容。统一的网页设置,相同的字体字号,使得CRI网站具有端庄大方,自然朴素的整体风格。但由于面对的传播对象不同,华语台与外语台之间又各有特色,相对来讲,外语台往往风格活泼,图片较多,采用Java程序设计的插件,并且报道题目下有作者署名。
在内容选择上,华语台与外语台也有不同(由于语言障碍,本文仅以英语台为例):华语台多以消息,新闻性报道为主,侧重国内。如11月28日时事报道介绍了香港首届区议会选举的有关内容。华语专题下的“焦点报道”则关注了“神舟”的有关信息;与此有所不同,英语台内介绍性的稿件则比较多,新闻选取也多和国外有关,如同无英语台上我们能看到“财富”论坛的有关报道,还可以点击“operatheater"图标收听中国地方戏“白蛇传”的介绍及选段。
4)利用网络交互性特点,与听众进行交流。
CRI主页以及第二级首页,均有图标显示,点击之,便可弹出对话框供读者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与国际广播电台有关部门直接联系。
当然,我们应该看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虽然利用了网络的交互性,但还远远不够。北京音乐台网站就有一个“说你说我”的栏目,供上网者发表意见,近似于聊天室。这样,不仅电台与听众之间,而且听众内部也可以就某一事件展开交流,有助于形成虚拟社区的气氛,产生听众群。中央电视台则更加充分利用网络优势,每隔一段时间针对同一主题,推出一个网上调查,提出二至三个问题,收集观众看法。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网站的建立,有助于其更加充分地利用其信息资源,树立对外电台形象,吸引观众,也在一定程度实现了重复收听,重点选择等传统广播无法实现的功能。对于其电波无法覆盖的地区,CRI网站的存在也无疑使当地拥有了一个收听中国广播,了解中国文化的机会,与网络的结合,使之如虎添翼。
早在电视出现的时候,就有人预言,“电视终将使广播像古代的骑兵一样为人们所淘汰”,但时至今日,广播仍然在我们的社会中扮人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当传统媒介逐渐感受到其无所不在的巨大压力,纷纷大叫“狼来了”的时候,网络与广播的结合,使人们看到了广播发展的一线曙光,使我们坚信,广播发展仍有前途。
广播作为一种大众媒介,它不同于报纸与电视的地方在于它以电波的载体,仅仅依靠声音进行传播,既不像报纸那样主要依靠文字,还辅以图象;又不像电视那样既有声音又有图像,而且主要依靠图象;广播依靠声音传播,供受众收听。这一特点使其具有其他媒介不能取代的优势:
(一)伴随性
由于广播仅仅依靠声音传播,可以非专注收听,又可以随时移动,因而它可以成为听众个人的忠实伴侣。受众可以一边做别的事情,一边收听广播,并可以走到哪里,做到哪里,边听到哪里,不像看报看电视那样不能一心两用,非得固定下来十分专注地阅读不可。近几年全国各地纷纷办起了交通节目,专门为一边开车一边收听广播的司机们服务,这些电台和节目一般都收到了很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正展示了广播伴随性的独特优点。
(二)时空性
广播以电波为载体,电波每秒30万公里,绕地球7圈半,传播速度之快远远超过报纸。广播传播快,可以随时播出,滚动播出,现场直播几乎与事实同步。广播的这种快速传播对瞬息万变的城市、金融、期货、信息行情有着极大的优势。
从时效性来看,电视与广播相差不多,但电视制作复杂,不如广播简便快捷。广播由于只需声音,不需图象和文字,天涯海角只要有一条电话线就可以进行现场报道,并且可以实现远程跨时空的多互联播,这一点更是报纸、电视难以企及的。
(三)参与性
受众的参与是媒体赢得受众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广播由于仅靠声音传播,比起报纸、电视来,受众的参与更加方便快捷,通过电话便可参与,而且可以与主持人和其他参与者直接对话,实现双向或多向交流,随时获得反馈信息,参与效果更加显著。近十年来全国广播界广泛动用的热线电话投诉节目,公众电话讨论节目,谈心节目等等,正是广播这种优势的具体体现。
广播只依靠的传播特性使广播具有以上种种优点,然而一切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广播长于斯亦短于斯,只依赖声音使广播具有一些天生的缺陷。声音有它的弱势,稍纵即逝,不便查找,而且听觉比视觉的信息存留量低,不容易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另外,广播报道受到声音特点的限制,在进行过于复杂的报道或进行深度剖析时,总显得力不从心。这些缺陷使广播不仅无法与报纸相抗衡,而且又落后于电视这一后起之秀,在传统媒介中位居第三。
如果广播仅仅满足于在日益发展的传媒世界占有一席之地,分得一杯羹。也许我们现在可以安枕无忧。至少在短期内,具有伴随性、时空性、参与性三大特征的传统广播还无法被取代。但各大电台纷纷上网,表明了广播人并不甘心就此沉沦,而希望随着与新技术的结合取得更大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得不正视所受到的挑战。
当代广播面临的挑战之一,是新型媒介崛起带来的受众分流。
如前所述,网络传播方式具有许多传统广播所不具备的优点,正是这种优势的互补性使二者的结合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网络本身作为一种新兴的独立媒体,它信息传播快,随时读取,多向传播,主动选择的被动接收方式感到厌倦的受众离开收音机转向电脑。网络高速发展的趋势将使广播从业人员面临一个他们不愿看到的现实:受众分流导致收听率的下降。毫无疑问,广播人在享受与网络结合的种种好处同时将面临一场与网络的受众争夺。
挑战之二来自广播传输的技术限制。
在卫星技术广泛应用,电视的远距离传输日臻完善的今天,广播的远距离传播技术与其诞生时相比却没有多大的改进。远距离广播,尤其是国际广播以短波方式为主,短波覆盖面积大,具有廉价、灵活、可靠的优势,但也有传播不稳定,音质不好,抗干扰能力差收听效果不佳的缺点,尽管各广播台纷纷对短波手段进行调整,来克服短波广播在技术上的限制,但直至目前,短波广播的收听质量也只能是差强人意。互联网上音质虽远谈不上完美,但比短波要好得多。而1998年10月29日美国率先推出的高清晰度电视,更使电视声画质量几乎达到了完美的程度,广播如果在技术上再不能有所突破,就势必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抛在后面。
挑战之三,是网站的廉价传播成本对传统广播的大投资构成的威胁。
任何无线电台都无法像互联网站一样,在任何地方仅以一只麦克风,一台电脑,一根电话线的微小投资,就成为一家国际的信息传播中心。正与此相反,向数码广播的过渡将使广播台不得不既保留原有广播以维持听众,又添置新设备作为数码广播用途,这使广播业所需要的投资额会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广播台如果不能以优质节目吸引更多受众以博得广告商的青睐,必将面临经营的危机。
挑战之四,广播的转变对为其服务的新闻从业员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
网络加入广播节目,变双向交流为多向交流,是对广播优势的发展。这不仅需要主持人熟悉电脑、网络知识,还需要主持人适应从主导地位向谈话组织者的角色转变,这种角色的转变对主持人的组织能力,应变能力和对全局控制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挑战之五,是在媒介的整合兼并中如何保持广播特色。
多媒体的出现使原来抑制不同传媒间竞争的技术鸿沟已不复存在,不同传媒势必在竞争中充分利用新环境提供的共同技术条件,从而带来了大众传媒的整合兼并。传统媒介的界限变得模糊,人们可以在电脑屏幕上读杂志,在网上“视听”广播,购买制成光盘的书和电影……但是,当广播变得可视可读时,人们对广播仍是带着以声音做信息载体的媒介这一定位,因为技术差异的消失并不意味着人文社会特征差异的消失。那么,广播又该如何来突出自己在声音传播上的传统优势呢?
广播所面临的挑战之六,是从业人员的观念冲突。
其一是特权地位的消失。传统媒介的传播过程是自上而下的,网络的新闻传递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可以报道任何事件,人们用鼠标自己去找信息,有了更大的选择余地。这样,广播等传统媒体就面临着以信息传播转变到信息服务的挑战,即支配信息资源的行业特权消失。
其二,在普及传媒教育的基础上,需要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专业道德培训。因为在网络时代,“制造现实”的科技已经成熟。如时事杂志《壹周刊》在封面上刊登香港名人郑经翰遭毒打的脸部特写照片,事后证实伤痕效果经过了电脑加工。新闻工作者不应盲目拥抱科技,而要避免科技的运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要滥用电脑新闻图像制作,更加要避免制造新闻。
挑战,总是无法避免的,面临挑战的,也并非只有广播。传播技术的发展总是不断给传统媒介带来机遇和挑战。数字音频广播的出现,为广播自身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而因特网作为一种全新的传播形态,给大众传媒注入了种种在过去不可想象的传播概念。它囊括了传播媒体报刊、广播、电视传播的一切表现形态和特点,同时还具备了它们所不具备的特点。它的兴起既为广播带来不可避免的冲击,又为广播利用其强大功能,以另一种形态发展提供了条件。网络作为一种平台可深入广播这种业已成熟的媒体,并给予其重新包装,与传统广播进行多方位的融合。
以上,我们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为代表,具体分析了网络与广播融合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得出的结论是,广播要想发展,需要走与网络相结合的道路。但这条道路,究竟应该怎样走呢?
通过对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网站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目前的结合还存在一些问题。
1)网站内容以本台播出的稿件为准,配以图片或录音。这固然比单纯的广播录音前进了一大步,但又有多少听众愿意放弃免费的广播节目而花费昂贵的上网费去收听配发图片与文字稿的新闻?
2)作为电台的有效补充,CRI网站还不完善,不能像其它较成熟网站一样查询以前的内容;没有节目时间表,没有栏目介绍、主持人介绍……
3)作为一个网站,CRI有数据库,但一般读者不能通过点击进入;有友情链接,但只能进入有限的几个其它电台;没有搜索功能,不提供免费服务。与其它网站,尤其是风头正健的网络门户相比,基本不具优势。
4)CRI的网站上看不到商业广告,只有在英文版首页有一则小小的招聘启示,还是为本台招聘。在这种情况下,它的一切需要,包括新闻来源、技术维护、经济支出等等都要由电全承担。也许在短期内,电台为了扩大影响、吸引听众而甘愿付出,但长此以往,它必将成为电台经济的一项沉重负担。
麦克卢汉认为,每一种新的媒介都会拆解合并前任媒介。如电影拆解合并了戏剧,电视拆解合并了电影。那么,广播是否也不可避免地被拆解合并呢?这项工作又会被谁来完成呢?
也许随着科技的发展,在网上听广播会变得和现在听无线广播一样简便、便宜,那么这种配合文字图片的新的传播方式必将取代无线广播。可是,这种视听并重的方式还可以被称为广播吗?
也许随着广播网站的发展,在内容、制作、经济上都取得了独立,二者各有特点并行不悖。那么,又何谈广播与网络的结合呢?
以上种种问题,在现实的理论是我们还找不到答案。但相信在广播业从业人员的不断努力下,会得到完善的解决。
资料来源: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网站《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北京音乐台网站《岭南视听研究》
关键词:银行体系;银行风险; 金融监管;多元化;独立性
1.银行风险
银行风险体现在:银行与贷款者、储户之间存在着契约。但是因为信息不对称,银行与贷款企业两边契约的“硬度”不一样。贷款企业,例如国有企业,贷款后国有企业还不出钱来而使银行一筹莫展。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银行把许多企业经营风险集中到自己身上。
银行主要面临以下几种风险:
(1)信用风险(2)市场风险(3)利率风险(4)流动性风险(6)法律风险(7)声誉风险
银行发放贷款信贷就面临着风险。从理论上讲绝对避免坏账是不可能的,在正常情况下,银行会用自身的利润来冲销坏账损失,资金流通链要靠银行资金流动性。信息不对称存在着另一方面的问题,储户会在得知银行资金流通出现问题时大量提款,导致银行体系资金流通紊乱,影响金融机构的运营,引发金融风暴和社会风暴。由于存在金融市场失灵的可能,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复杂,一家金融机构出现的危机会牵连到其他金融机构,而且会损害公众对整个金融体制银行业务的本质决定了它需要承担各种类型的风险,因此了解这些风险并确保银行能妥善地计量和管理风险是银行监管的重头戏。
2.金融监管的目的
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
(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
(3)在一定程度上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也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
(5)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
(6)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账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金融监管可以通过解决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问题从而提高社会福利。因此,为了保护民众的利益一定要对金融机构实行比其他企业更为严格的监督管理。
3.及时关闭资不抵债的银行
及时关闭那些资不抵债的银行是保证金融体制稳定的一个重要条件。主要理由如下:
(1)银行是一种特殊的企业。银行危机具有一般企业危机所不具有的蔓延性或传染性。某一家银行发生信用危机,出现挤兑,储蓄者会同时怀疑其他银行的信誉,会导致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崩溃,造成整个金融体制混乱。
(2)商业银行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的货币供给。大量资不抵债银行的存在是货币流通体系的一大隐患,一旦商业银行信用危机蔓延,部分准备金制度下的倍数放大效应将使得大量货币突然退出流通,甚至可能引发经济萧条。
(3)向现有银行发出信号:政府把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对待,从而可以有效避免由于政府隐性补贴导致的呆坏账进一步积累,有利于银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效率。
(4)只有及时关闭资不抵债的银行才能维系储蓄者对整个银行系统的信心。
银行的自有资本代表了银行股东的金融权益。它可以用来缓冲可能出现的损失。应当以现有风险为基础来计算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经营必然会遭遇到各种风险。如果发放的贷款不能收回,那么就难免出现资产损失。银行应当用日常的收益进行抵付。如果日常收益还不能支付资产损失,那么就必须动用银行自有资产。如果银行的损失超过了自有资本总量,那么就会损害存款人的利益。银行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会导致整个银行系统的经营状况。
要保证金融体制改革作的透明度,要求金融机构能够按照统一的会计准则,向监管当局报告真实数据。我国中央银行的知情权、金融机构报表的质量、统计制度等方面都有待于改善和加强。为加强金融管力度,就一定要对违规行为惩罚措施。金融行业不仅需要准入准则,更需要退出准则。如果银行违反规则就要有人来出示黄牌警告,直到出示红牌,把违章的金融机构及时处罚。在金融监管体系中,负责出示黄牌的应当是信息非常灵通的民营的存款审计公司和存款保险公司,而最后出示红牌的应当是中央银行。若要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处理那些经营不当的银行必须要及时、果断。一旦银行资不抵债,立即清理出场。
4.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多元化
金融监管的要害是信息的真实性。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央银行一直在强调真实性监管。我国必须改进现有的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独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因为金融监管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很复杂的工作,如果不是独立性很强的专门机构,就很难有效地承担和进行这种工作。
金融监管涉及社会各方面利益,如果监管机构没有独立性,其监管过程和目标易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干扰,那就很难做到公正、公平。
金融监管机构是政府系列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如果它不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其监管行为及其目标就难以摆脱政治上的干预和压力而单纯化,其监管对象即金融机构也很难按商业化原则经营。
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多元化。只有金融监管多元化才能够防范在金融监管领域出现行贿、受贿,从而保证金融信息的真实性。
建立强制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等级。建立多头分立、互相监督的金融监管机构。由此可见,多元化监管是取得准确信息、维护金融秩序的必要条件。
5.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上的主要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毛病有:监管方式单一,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缺乏监管的激励机制,由于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监管力度不够。
第一,目前,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尽管负责监管的人数不少,各种监管制度和规定的条文也很清楚,但是,由于监管渠道单一必然带来信息不畅通的弊病,监管效果并不理想。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不仅承担着金融监管的任务还负责执行货币政策。在中央银行的宗旨上把促进经济发展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央银行的多重目标常常相互冲突,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目标相混淆。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中央银行监管部门受到各级政府的干预,在多重目标中举措不定,缺乏独立执行监管政策的条件。
一、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1]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国际税法主体,是参与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有学者将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和特殊主体,分别指国家、居民和国际组织。[2]我们认为,国际组织或者属于纳税主体或者属于征税主体,将其单列为一类主体似乎不妥。
国际税法的主体,从其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可以分为国际征税主体、国际纳税主体和国际税收分配主体;从主体的表现形式来看,有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目前,国内几乎所有研究国际税法的学者都将国际税法的主体分为国家和跨国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我们认为,这种分法有失偏颇。基于获得跨国收入的跨国纳税人不足以涵盖在“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中的所有纳税主体,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尽管是其主要部分;当然,在主要涉及所得税的国际协调问题等方面,使用“跨国纳税人”的称谓仍然是可以的。
国家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同时作为征税主体和税收分配主体,这与国家在国内税收法律关系中仅作为征税主体的身份的单一性是不同的,此其一。其二,国家在国际税法和国内税法中分别作为不同主体身份的依据也是不同的。在国内税法中,国家作为唯一的实质意义上的征税主体是国家的对内最高权的具体体现之一;而在国际税法中,特别是国家作为国际税收分配主体时,则是国家的对外独立权的具体表现。其三,对单个国家而言,国家在国内税法中征税主体的地位是唯一的,在数量上是一元的;而在国际税法中,国家在数量上是多元的,必须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否则就无法构成国际税收法律关系。
自然人和法人在国际税法和国内税法中都是纳税主体,而且在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其他分支中也可以作为主体。一般来说,则不能作为国际公法的主体,但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际法学界也出现了主张个人和法人是国际法主体的观点。[3]此外,一些国际经济组织,也是国际税法中的纳税主体。有的学者就认为,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间、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关于国际税收关系的国际、国内税法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关于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特点,有学者认为,它已经不象国内税收法律关系那样,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从总体上讲是不对等的和非互惠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建立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之上的,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已经不完全取决于一个征税主体的单方意志了。[4]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比较科学。
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二者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般来讲,国家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征税权、税收调整权、税务管理权以及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所承担的义务包括限额征税义务、税收减免义务、税务合作义务以及根据国际税收协议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在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是不对等的。一般来讲,国家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征税权、税收调整权、税务管理权和税收处罚权等,国家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限额征税义务、税收减免义务、税收服务义务等,涉外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的义务、接受税收调整的义务、接受税务管理的义务以及接受税收处罚的义务等,涉外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依法纳税和限额纳税权、税收减免权、享受税收服务权、保守秘密权、税收救济权等。
(三)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5]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际税法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国际税收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6]也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指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7]我们认为,把国际税法等同于国际税收的征税对象是不全面的,把国际税收的征税对象局限在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之上也是不全面的。
国际税法的客体包含着具有递进关系的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层面,是国际税法的征税对象。在这一问题上,我们赞成广义的国际税法客体说,认为,国际税法所涉及的税种法除了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以外,还包括关税、增值税等商品税。理由如下:(1)从国际税法的早期发展历史来看,商品课税的国际经济矛盾及其协调(如关税同盟)比所得课税的国际性协调活动要早,是国际税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整个历史进程的起始环节。如果将关税法等商品税法排除在国际税法的范围之外,则无异于割裂了国际税法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因此,应当历史地、整体地看问题。把对在国际商品贸易中于商品流转环节课征的国际协调活动看作是国际税收活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将关税法等商品税法一并纳入国际税法的范围。(2)持狭义的国际税法客体说的学者的理由之一就是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主要发生在所得税上。事实的确如此。但是,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只是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的一部分,广义国际税法中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还包括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如果仅以国际税收分配关系所涉及的税种来限定国际税法所涉及的税种,岂不是以偏概全?岂不是正好符合了狭义的国际税法说的观点?而实际上,上述学者又都是持广义国际税法说,并且也承认广义的国际税法客体说的合理性,同时对关税等商品税加以论述。[8](3)诚然,对商品国际贸易课税,虽然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重复征税,但仍然可能发生不同国家的政府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如进出口商品金额等)的重复征税。例如,甲国实行产地征税原则,乙国实行消费地(目的地)征税原则,现甲国向乙国出口一批产品,则两国都会依据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对这笔交易额课税,这批产品的所有人也就同时承担了双重纳税义务。而各国实行不同的商品课税政策,如低进口关税或免关税政策,也会引起国际间避税或逃税活动的发生。况且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深入开展,对国际商品在流转环节的课税和跨国所得课税将会更加密切地交织在一起,其相互转化的趋势也会愈加明显。各国对进出口商品流转额的课税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以及为此采取的一系列国际协调活动,说明这些税收本身作为各国涉外税收的同时,进一步涉及到国家与国家间税收利益的分配,反映了国际税收的本质。[9]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第二层面的客体是在国家间进行分配的国际税收收入或称国际税收利益。看起来,这似乎仅仅是国际
税收分配关系的客体,将其作为国际税法的客体似乎又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其实不然,因为这一国际税收收入正是通过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进行涉外税收征管而获得的,与各国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也正因为在国家间进行分配的国际税收利益直接来源于各国对其涉外税种的征税对象的课征,我们才认为后者作为国际税法第一层面的客体与前者作为第二层面的客体间存在着递进关系,从而共同构成了国际税法的双重客体。需要说明的是,并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征税主体,对各国涉外税种的征税对象加以课征而获得国际税收收入,再将其分配给有关各国;实际上,这部分税收利益在征收之时就已经通过国际税收协定随着对某一征税对象的征税权的划归而归属于各个国家了。因此,从理论上看,国际税收利益是各国的涉外税收收入汇总而形成的整体利益;但从实践上看,国际税收利益并未实际汇总,而是分散于各个国家的控制之中。正是由于国际税收利益这种理论上的整体性和实践中的分散性,以及其对各国征税乃至相应征税对象的强烈依附,使我们在分析国际税法的客体时容易将其忽视。然而,与其说各国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目的在于划分对某一跨国征税对象的征税,不如说其实质目的在于划分从征税对象上可获得的实际的税收利益。故国际税收利益是潜在的,但却是能够从深层次上反映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层面。
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整个过程。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是从静态的角度揭示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则是从动态的角度揭示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状态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在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建立,或者说是国际税收权利义务在相关当事人之间的确立。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国际税法的存在以及国际税法所规定的税收要素成立或者启动相关程序的法定要件成立。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所发生的变化。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一般需要满足国际税法所规定的法定要件的成立,如涉外纳税人满足税收减免的条件,则相应发生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在相关当事人间的消失或终结。一般来讲,当相关主体的权利得到实现,义务得到履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完成其历史使命的时候就会发生消灭的结果。如涉外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消灭了;相关国家的税务主管机关依法完成税务合作事项,相关权利义务也就消灭了。
(二)国际税收法律事实
国际税收法律事实(LegalFactofInternationalTax),是指能导致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效果的客观事实。国际税收法律事实包括国际税收法律行为和国际税收法律事件。前者是体现主体意志或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事实,而后者则是不体现主体意志或者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事实。国际税收法律事实主要包括国际税法的制定、涉外纳税人的行为或状态以及国家的行为。国际税法的制定可以导致抽象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建立,而涉外纳税人以及国家的行为可以导致具体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小结
国际税法是调整在国家与国际社会协调直接税与商品税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税法具有公法兼私法性质、国际法兼国内法性质、程序法兼实体法性质。国际税法的宗旨为:维护国家税收和涉外纳税人基本权。国际税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消除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防止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以及实现国际税务合作。国际税法的地位是指国际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国际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如何。国际税法由调整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狭义国际税法和调整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的涉外税法所组成。国际税法的渊源包括两大类: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国际税收法律关系是国际税法在调整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和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国际税法主体,是参与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国际税法的客体包含着具有递进关系的两个层面的内容。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整个过程。国际税收法律事实,是指能导致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效果的客观事实。
「注释
[1]参见刘剑文、李刚:《国际税法特征之探析》,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第16页。
[2]参见陈大钢:《国际税法原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20页。
[3]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98-100页。
[4]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6页。
[5]参见刘剑文、李刚:《国际税法特征之探析》,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第15-16页。
[6]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7]参见陈大钢:《国际税法原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
论文关键词:贸易 产业 结构 研究
论文正文:
中国国际贸易与产业结构的关系研究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面对不同的机遇与挑战,不断调整国际贸易发展政策,进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继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对外开放程度加强,国际贸易与产业部门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和复杂,相互之间的影响日益明显。因此,分析和研究我国国际贸易与国内产业结构之间的联系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国际贸易现状分析
在世界贸易迅猛发展的国际大环境中,中国国际贸易发展迅速,增长速度快于世界贸易增长的平均水平,在世界贸易中占据的份额逐渐提高。2005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口额占全球总额的6.1%,货物贸易出口额占全球总额的7.3%,均大幅超越位居第四的日本,跃居世界第三。2009年至2011年,中国始终是世界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2012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额在世界货物进口和出口的比重分别达到了9.7%和11.13%;2013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额的比重进一步上升到了10.32%和11.74%。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强,中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也在不断提高。1990年中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为30%,在1995年上升到40%,2011年则达到了50.1%,2013年外贸依存度虽然出现回落,但仍高达46%。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际贸易发展迅猛,外需拉动已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近十年来,中国外贸出口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年均超过2个百分点。可以预计的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中国经济不断发展,未来二三十年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会更离不开国际市场,离不开国际贸易的带动。
二、中国产业结构现状分析
产业结构,即国民经济的部门结构,主要是指国民经济各产业的构成以及产业间的联系和构成比例。中国的产业结构分配不太合理,第二产业所占比重较大,第三产业所占比重较小。农工商发展不均衡,基础产业实力较为薄弱,重工业发展不协调,服务业水平较低,产业结构存在较大的优化空间。
为了顺应经济发展,中国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重视第三产业发展。目前,第一产业生产总值在国内生产总值所占比重明显下降,第二产业所占比重有小范围的波动,第三产业生产总值所占比重有大幅度提升。第二第三产业现在已经代替第一第二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整个产业结构呈现由低级向高级演变的趋势。
虽然中国的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保持良好的态势,但是在产业机构调整中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与不足制约着整个产业的发展与经济实力的增强。第一产业在产业结构中所占比例过大,内部结构不合理。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生产效益低下,优质产品率较低,具有较强竞争力行业较少且对第一产业贡献较小。第二产业技术水平较低,缺乏自主创新的企业精神,生产效率不高。高新技术产业落后于发达国家,基础设施不完善制约了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发展迟缓,落后于发达国家,缺乏核心竞争力。发展较快的传统服务业生产率低下、经济效益差,现代服务业则没有充分发展,这对第三产业未来发展极为不利。
三、国际贸易与产业结构关系分析
产业结构是国际贸易的基础,产业结构的水平决定了国际贸易的水平。国际贸易是建立在本国比较优势基础上进行的,进行贸易的产品要受国内供给结构、要素禀赋、技术水平等产业结构相关因素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