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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4 15:14:28

法律咨询论文

法律咨询论文第1篇

第二条法律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市直公安司法机关、执业律师和专家学者中选聘7—9人组成。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予以聘任。

第三条法律咨询委员会受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日常工作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联系和指导。法律咨询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协助主任工作,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在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中任命。

第四条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的聘期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届别一致,特殊情况可届中变动,聘任或辞聘须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五条法律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

1、讨论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疑难案件、上级机关交办的疑难案件、市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汇报的案件、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向市人大常委会请示的案件,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2、对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拟定的司法个案监督案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3、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4、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审查“一府两院”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5、对全国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下发的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6、为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人大各委、办、室有关工作提出法律和政策依据;

7、为市人大机关举办法律知识讲座讲解有关法律知识等;

8、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临时交办的咨询任务。

第六条法律咨询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集中学习有关重要文件,通报全市法律监督工作方面的情况,听取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总结交流工作和安排下步工作等。

第七条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应市人大常委会的邀请,可经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各委、办、室需要向法律咨询委员会咨询的事项,均以书面的形式经内务司法委员会交法律咨询委员会办理。由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承办人员,或者组织全体人员共同办理。办结后,形成书面意见报内务司法委员会,并留档备查。法律咨询委员会办理法律咨询事项的时限为一个月,有特别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第九条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参加咨询活动,邀请部门应向法律咨询委员会提供有关的材料、资料。

第十条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提供咨询服务,应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法律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服从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的领导;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事;

3、保证工作质量,严守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法律咨询论文第2篇

一、市政府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是处理市政府特定法律事务以及政府立法的咨询服务机构。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市政府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市政府委托,诉讼、复议、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为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市政府拟制定的政府规章提供法律审核意见;

(四)为市政府拟发的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审核意见;

(五)承办市政府及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为政府法律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二)负责召开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工作例会,听取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工作情况;

(三)处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市政府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大中专院校、律师事务所、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等专业机构中聘请。对被选任的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

专家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聘书。

五、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法律教学、法学研究、地方立法、政府法制工作等专业领域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人士。

六、市政府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原则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和解聘。

七、根据案情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可以临时聘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相应报酬。

八、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召集市政府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会议。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在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时,涉及市政府所属部门法定职责或行政决策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

加会议,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有关工作人员在会议记录上应当如实载明与会法律顾问暨立法专家的具体意见。

九、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积极协助配合。

十、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可以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有权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十一、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十二、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不得以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的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无关的社会活动。

十三、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的

法律咨询论文第3篇

关键词:药物咨询;法律问题;权责关系;药师

Abstract: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 and obligation needed noting by pharmacists with the analysis of legal issues may be involved in the process of drug consultation. Methods Legal issues involved in various consulting modes were analysed following the classification of drug counsultation. Results Whether paid consultation or free consultation, face-to-face consultation or non face-to-face consultation, oral or written advisory consulting, these behaviors are essentially belong to the medical behavior. The consulting provider shall abide by the relevant rules of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to provide guidance obligation and to avoid the occurrence of fault. Conclusion As consulting providers, pharmacists need to strengthen the service and law consciousness as well as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 quality. It is also hoped the "Pharmacist Law" will be launched as soon as possible to provide basis and guarantee for the pharmacy service.

Key words:Drug counsultation;Legal issues;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 and obligation;Pharmacists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药物治疗过程中的细节的关注日益提高,安全合理用药的理念也逐渐深入人心。在这样的背景下,公众对药师的期待和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求药师能够提供更加丰富的和专业化的药学服务(pharmaceutical care,PC)。《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医院药学部门“要建立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管理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参与临床疾病诊断、治疗,提供药学技术服务,提高医疗质量”。这是医院药房从传统的以药物为中心的机械性调剂工作向现代药学工作、临床药学工作模式转变的重要内容。药物咨询作为沟通医务工作者、药师、患者等多方的重要渠道,是药学服务中非常重要的手段。

1990年Hepler 等明确定义了药学服务的概念:药学服务是提供直接的和有责任的、以达到提高患者生命质量这一既定结果为目的的与药物有关的服务[1,2]。基于这一定义,笔者认为在药物咨询的过程中,咨询双方必然要产生相应的权责关系。本文通过对药物咨询进行相应的分类,对药物咨询时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1 药物咨询的种类

药物咨询根据各种不同的情况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为了便于讨论笔者根据是否收费和咨询的媒介将药物咨询的种类进行划分,见图1。

目前国内药品咨询按照收费模式分,可分为收费和免费两种。大部分医院开设有免费的药物咨询窗口,极少部分医院开设有收费的药师门诊也是处于探索阶段。按照媒介分类,分为面对面咨询和非面对面咨询,也可分类为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

2 各类咨询中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探讨

从字面上来理解,药物咨询似乎仅指的是药师或医师对患者提供关于药物本身的咨询服务,例如药物用量、禁忌等。但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情况是,患者就其身体症状向医生咨询,医生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作出判断,进而对症下药。因此,药物咨询这种行为,应属于医疗行为,或称为医疗活动、诊疗活动。咨询方与咨询提供方属于医患关系。

药物咨询有收费也有免费。但无论收费或免费,咨询提供方都应遵守相关诊疗规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过错的发生。《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作为其基本构成要件,与费用无关。只要药物咨询是由专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作出,构成诊疗活动,无论是否收费,一旦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那么医疗机构就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法院案例中,尚未发现在免费的药物咨询中,因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使得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但已有因免费的治疗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最终医疗机构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这样的案例。简要案情介绍如下,梁某是某医院的外科医师,因牙痛至该院口腔科拔牙,在未挂号也未交费的情况下,口腔科医师为其拔牙,给予局麻,因梁某一直疼痛难忍,后梁某要求麻醉科医生给予全麻。拔牙结束后,梁某一直未醒,处于植物人状态。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令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梁某自负20%。通过此案例可知,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并不以费用为基础,始终是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错,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为基础。因此,药物咨询过程中,即使是免费的药物咨询,咨询提供方应同样遵守相关诊疗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为咨询方提供咨询服务。

根据咨询方式,药物咨询有面对面的咨询,也有非面对面咨询。非面对面咨询,主要是借助各种现代手段实现咨询,例如通过电话、报刊、网络(如网站、博客、微博等)等各种方式。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以上咨询方式无非两种,口头咨询与书面咨询。传统的面对面咨询及电话咨询属于口头咨询,其他通过报刊、网络等方式的咨询属于书面咨询。口头咨询与书面咨询的区别,在法律实务中主要体现在举证过程中。口头咨询除非有录音录像,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各方均很难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书面咨询,根据各自的媒介方式,相对容易举证说明药物咨询这一行为过程,进而由法院或专门机构判断咨询提供方是否在咨询过程中存有过错。报刊咨询的举证简单些,直接提供报纸即完成初步的举证。网络咨询的举证,相对有些复杂。法院往往要求将有咨询内容的网页进行公证,而不仅仅是打印,除非对方认可打印页面上的内容。

网络咨询中,咨询双方主体的确定也是一个难点,在诉讼实务中可以作为一个抗辩焦点。以微博为例,如何证明微博账号即为实务中的诉讼主体,这对于药物咨询的双方都是需关注的问题。作为咨询提供方,如果是以官方微博的方式提供咨询,那么对于咨询方来说,证明帐号的所有者即为咨询提供方则容易许多。但如果是以个人微博的方式,那么咨询方要证明此微博账号的归属,基本上是很难。

对于咨询提供方来说,如果是以官方微博的方式提供咨询,对于微博帐户的管理应给予重视,例如授权专人使用该帐号,不得外泄,以免第三人利用该帐号提供不负责任的咨询服务。

3 结论

药物咨询本质上可以定义为一种医疗行为,需要“提供直接的和有责任的、以达到提高患者生命质量这一既定结果为目的的与药物有关的服务”。咨询提供方无论在提供何种咨询时都需要遵守相关诊疗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为咨询方提供咨询服务。在药师领域,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相应的《药师法》出台,对药师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细则的约束和保障,药学服务基本属于免费,也没有相应的收费依据。因此,现阶段的药物咨询由于软硬件条件的限制还属于比较粗略的一种咨询,尚未发现在药物咨询中碰到涉及法律纠纷的情况。但是随着药学服务的深入,人们法律意识、医疗保健意识的提高,医疗双方必定要基于一定的权责关系进行相应的医疗活动。药师作为咨询提供方在这样的转型期需要在提高自身专业素质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也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出台《药师法》为药学服务提供保障和依据。

参考文献:

[1]ZHANG J, WEI S Y. The practice model of hospital pharmacy and pharmaceutical care[J]. J Pharm Prac , 1995, 13 (2): 114-118.

[2]HU J H, CAI Z. Pharmaceutical care in USA [J]. J China Pharm, 1998, 9(6): 283-285.

[3]Xie Xiaohui, cao meng, Wang Xiaochuan, et al.Analysis of pharmaceutical care in China[J].Chin Pharm J,2012,47(20):1676-1679.

法律咨询论文第4篇

关键词:政府 咨询机构 运行机制 构建

一、行政咨询的含义

行政咨询的含义

静态意义上的行政咨询作为一项政府决策的辅助活动,其主体应是一种政府行为,咨询机构只是政府的受托方,承担政府委托的工作任务,为政府的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不作具体的行政决策,不承担具体的行政决策的政治责任。动态意义上的行政咨询是咨询主体咨询机构通过对相关信息的分析,为政府行政活动提供智力支持的一种行为。中国论文联盟

二、中国行政咨询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行政咨询的现状可以简单地概括为:起步晚,发展迅速,前景光明,问题不少。

(一)起步晚。我国行政咨询起步更晚,直到20世纪八十年代末才陆续有一些咨询类专著问世,进入新世纪才出现研究行政咨询的专业文章。

(二)发展迅速。行政咨询在我国尽管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但一经产生就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党和政府为了增强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也在大力倡导政府部门强化政府决策的咨询工作,并通过法律形式规定政府重大项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咨询程序,为行政咨询在中国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极大地推动了行政咨询事业在中国的建立与发展。

(三)前景光明。随着我国改革与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党和国家对政府部门决策的科学性要求将必然越来越高,行政咨询作为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中国行政咨询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行政咨询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实现管理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手段,对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行政咨询机制的构件与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考虑行政咨询系统内部的改革与完善,还需要为行政咨询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进一步改进政府工作

政府作为行政咨询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咨询任务的授权者,咨询结果的接收与潜在使用者),对于咨询活动能否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政府的改革与完善,为行政咨询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规范政府的决策与执行程序

行政咨询作为政府决策的辅助工具,其作用与意义未必能为所有的当政者所认识。特别是在法制尚不十分健全,个人决策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中国,更有必要强化决策的制订与执行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执行的规范性。

2.强化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

实行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是实现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按照科学的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重要保证。 “行政问责制”将有助于遏制行政决策过程中“以主观意志代替科学方法、以个人喜好代替科学精神”式的决策行为,有利于行政部门在行政活动中形成自觉接受行政咨询的习惯。

3.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

咨询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能够获得真实可靠的相关信息,这也是作出正确咨询结论的前提条件。行政咨询同样也离不开准确的信息支持,特别是与咨询内容相关的行政信息的支持。为了使行政咨询活动能够顺利开展,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改进自身的工作方式,建立规范的行政信息收集与整理制度,尽快建立政府信息资源库。对于政府信息中不涉及国家机密的部分应向社会公开,建立政府与咨询部门信息共享的机制,为咨询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加快信息咨询机构的建设与完善

有效的政府运行机制只是为行政咨询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行政咨询事业能否获得真正的发展,更需要行政咨询机构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咨询工作的质量。

1.建立独立的信息咨询机构

独立性是咨询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咨询结论,防止主观因素干扰咨询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为了咨询事业能够获得健康发展,需要根据具体实际,有步骤、分阶段将一批原属于政府部门的咨询单位推向市场,划清咨询单位与政府部门在人、财、物等方面的联系,使咨询单位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2.强化对咨询业的管理

(1)加强对咨询机构的管理。第一、严格行业准入制度,强化对咨询机构的资质认证与专业审查。第二、严格监督咨询机构的运行程序。咨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从咨询项目的确定到咨询结果的评估审定是一个十分严谨的科学过程,需要遵循严格的运行程序。

(2)加强对咨询人的管理。第一、严格咨询人员的资格认定与审查制度。第二、强化对咨询人员的再教育与岗位培训,提高咨询人员的素质。第三、强化对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建全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行业风气有利于咨询人员在咨询工作中有效地实现自律,维护咨询事业的声誉。

(3)加快咨询业的制度化与法制化建设。制度与法律始终是保证一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性条件,西方国家由于咨询事业已经走过了一段较长的历史阶段,在制度与法制建设方面也有着不少有益的经验。我们一方面需要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咨询事业的法律与制度,另一方面需要不断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速我国行政咨询事业的制度化与法制化建设,为咨询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保证咨询业的良性发展。

中国论文联盟

参考文献:

1.夏书章.行政管理学[m].第三版.——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8

2.甄建民.现代咨询基础与实务[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1

3.余明阳.咨询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2

法律咨询论文第5篇

关键词:科技决策咨询;比较分析;发达国家

一、引言

科技决策咨询是事关我国科技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完善国家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将专家咨询列为中重大科技决策的必要环节;2015年,十三五规划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国家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党和政府深切关注科技决策咨询,原因在于科技决策咨询的重要性。首先,科技决策咨询室保证科技政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提前;其次,科技决策咨询通过决策科学化平衡各方利益;最后,科技决策咨询通过通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更好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对于创新型企业发展及其创新型国家建设意义重大。尤其是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在面临科技激烈竞争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国内外挑战,这种挑战迫使我国要加快完善科技决策咨询,促进科技决策咨询更好为我们科技创新发展服务。

二、发达国家科技决策咨询发展现状

发达国家科技决策咨询制度成熟、稳定且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这种完善程度不仅来源其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谋士文化,而且形成于工业化社会逐步演进的过程当中。工业社会及其科技的日益发展迫使社会分工细化,进而促进科技决策咨询从广泛的社会分工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行业。

(一)美国科技决策咨询制度

美国引领世界科技潮流,把握世界科技发展最新前沿,究其原因,与其科学成熟的科技决策咨询密切相关。

1、多元化的决策咨询机构

美国拥有多元化的科技决策咨询机构,这些机构承担着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相关职能,可以将这些多元化机构分为以下四类[1]。第一,首先是美国科学院、各大学的研究院(所)以及大企业的研究院和研究所等研究性机构;这类机构主要负责科学研究u,辅之以咨询服务;第二,美国的外脑、思想库,如兰德公司;第三,与科技决策咨询相关的行政机构,如美国联邦政府依靠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主要负责制定科技政策和预算的白官办事机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STC,由内阁成员组成的虚设机构,主要负责协调联邦机构科技战略)和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PCAST,由工业、教育和研究各界知名人士组成,负责向总统提供咨询和反馈)这3个机构协同进行国家科学技术决策;第四,大量的民营科技决策咨询公司,这类咨询机构通过有偿服务向企业、社会机构提供科技决策咨询服务。

2、高度重视科技决策咨询,咨询业地位高

美国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科技决策咨询发展,历届总统通过科技决策咨询为其决策出谋划策。如罗斯福在竞选总统时就成立了主要由三位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组成的专家顾问委员会,为他出主意,起草政策文件等,“智囊”一词从此便大量使用。罗斯福上台后,又雇用了大批社会科学家在他的“新政”计划中为各政府部门服务。尼克松和福特,在重大决策方面,十分器重美国企业研究所。卡特主要依靠布鲁金斯学会。里根则把斯坦福大学的胡佛研究所作为自己的“智囊团”,美国著名“智囊团”兰德公司的成员经常被聘到国务院任职。联邦政府的法律还规定,超过100万人的城市都应建立关于区域发展的综合咨询机构[2]。与此同时,美国的咨询业在社会享受较高社会地位,不仅咨询人员享受较高工资待遇,而且受政府人员尊重。政治权威的高度重视机器科技决策咨询行业的社会地位大大激励了美国科技决策咨询人员的工作认同感,促进科技决策咨询行业发展与创新。

3、保持决策咨询独立性,加快决策咨询产业化

科技决策关乎国家社会发展前景的同时也是社会利益分配的形式之一,因此,科技决策受众范围广而容易受政治、媒体、利益集团等影响。因此,为保证科技决策咨询的科学性、公正性,保持其独立性至关重要。美国科技决策咨询通过一系列制度政策规范实现科技决策咨询过程中的独立性,作为美国政府思想库的兰德公司也不例外。这种独立性的制度保证进一步加快美国决策咨询产业化的形成。美国社会现有大量的独立、私营的决策咨询公司,通过提供有偿科技决策咨询服务维持企业的运营。

(二)英国科技决策咨询制度

英国皇家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通过在章程中不断强调科技决策咨询制度的重要性以此带动各级政府对科技决策咨询的重视。英国皇家学会成立于1660年,并于1662年、1663年、1669年获得皇家的各种特许证。英国皇家学会为英国的科技政策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始于1664年。其主要职责是:对国家的科技发展、科研经费和人事任免等事项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资助科学考察和调查,组织与国外高级科技人员的交往;举办科学会议,出版科学刊物,出资举办讲座以及颁发奖金等。与此同时,英国皇家学会成立了专门的咨询中心,并保证该咨询中心的独立性。2009年皇家学会成立了科学政策中心,增强了英国、欧洲在国际政策制定中科学的独立声音,使皇家学会成为科学、社会和公共政策的辩论中心[3]。这些举措可以说明,英国科技决策咨询制度的成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大力支持,这种支持包括法律法规、财政资金、人才培养等。

(三)日本科技决策咨询制度

改革之后的日本在科技行业不断取得新的突破,逐步增强世界竞争力。这其中也源于日本当局高度重视决策咨询进而通过政策举措实现科技决策咨询逐步完善化。日本政府十分注重科技决策咨询的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律法规。日本学术会是依照“日本学术会议法”(昭和二十三年七月十日法律第百二十一号)。该法律明确规定了日本政府可以就与科学相关的问题向日本学术会议进行咨询,日本学术会议也可以就一些科学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学术会议一般采取垂直型组织结构,这种组织结构有利于机构稳定,统一协调。三、我国科技决策咨询发展现状

我国科技决策咨询起步较晚,发展慢。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科技决策方式经历从“精英模型”到“渐进模型”再到“公共选择”模型[4],这也就说明我国科技决策咨询发展的滞后性。我国科技决策咨询制度现状与发达国家的差异性,而这种发展不充分、不完善所带来的差异性导致当前我国科技决策咨询存在一些问题。

1、决策咨询文化滞后,咨询及参与意识薄弱

我国受传统“独裁”观念以及计划经济时代行为作风影响,一方面,政府科技决策咨询意识较低,没有充分认识到科技决策咨询重要性以及承认政府信息局限性;另一方面,专业咨询人员以及一线科技技术人员献言献策意识较低,欠缺主动性与积极性。

2、法律规范化程度低,机构独立性无保障

我国针对与科技决策咨询相关法律法规十分欠缺,因此对科技决策咨询的规范化内容有限,由此导致科技决策咨询活动杂乱无章,严重影响科技决策咨询效用水平[5]。而这种欠缺法律保障的科技决策咨询活动,加之当前我国科技决策咨询机构大多隶属于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由此无法保证科技决策咨询独立性。科技决策咨询行政色彩浓厚,往往受制于内外部环境影响而无法做出真实、客观和理性判断。

3、产业化发展动力不足,欠缺经费来源渠道

我国科技决策咨询制度与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与发达国家科技决策咨询产业化水平形成鲜明对比。我国当前科技决策咨询的私营机构稀少,政府也尚未出台相关私营科技决策咨询机构的资助政策。科技决策咨询机构与政府隶属关系加之市场产业化水平低下,导致当前决策咨询机构自营能力不足。自营能力不足与市场需求低由此导致当前科技决策咨询机构仅能够依靠政府小额度的经费支持,因为其发展受限。

4、人才培育不充分,决策咨询主体有限

人才是支撑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发展完善的基础,而我国当前科技决策决策咨询人才尚未纳入高校人才培养体系当中,人才培育不充分导致当前科技决策咨询只能依赖于行政单位以及高效的资深人士,而兼具理论与实践的青年人才欠缺,且社会参与渠道不足,决策咨询主体有限,社会各方利益平衡力度较差。

四、完善我国科技决策咨询的对策建议

基于我国当前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发展现状,结合发达国家相关经验,为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科技决策咨询制度,本文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加快科技决策咨询立法工作,促进科技决策咨询规范化

法律制度是规范科技决策咨询活动的基本保障,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科技决策咨询活动规范内容是当前推动科技决策咨询的重中之重。首先,健全科技决策咨询机制,通过立法保障科技决策咨询机构法律地位,确立机构的权责关系,强化机构日常工作的激励设计;其次,规范科技决策咨询活动程序,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制约当前科技决策咨询不作为行为;最后,通过立法明确咨询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咨询活动的有效性提供保障。

(二)加大政府资助力度,推动科技决策咨询产业化

科技决策咨询机构的产业化受市场需求制约,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制于政府的引导作用。当前我国政府对民办科技决策咨询机构资助力度小,民营科技决策咨询机构一无政府资助,二无市场支柱,导致其市场生存能力弱,进一步弱化我国科技决策咨询产业化的社会培育功能,这是导致我国当前科技决策咨询产业化未能得到发展的重要原因。因此,政府要加大科技决策咨询机构资助力度,加大科技决策咨询机构资助的生命周期研究,培育科技决策咨询的市场需求,为民办科技决策咨询机构的产业化水平提供良好的市场氛围。

(三)落实决策咨询机构独立性制度设计,鼓励决策咨询机构自营活动

当前我国科技决策咨询机构与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有可能导致科技决策咨询受制于政府期望而影响决策的社会影响力。因此,明确科技决策咨询机构的作用角色,通过制度设计保障科技决策咨询机构独立性,对于机构自身发展、决策科学性以及社会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在一定合理限度内,政府要鼓励科技决策咨询机构通过开拓市场,加强机构自营能力,拓宽机构的经费来源渠道,促进机构发展与完善的同时能够传播科技决策咨询成果,提高科技决策咨询的社会影响力。

法律咨询论文第6篇

关键词:职业技术院校;法律服务;工作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0-0293-01

一、职业技术院校法律服务内涵界定

1.法律服务。所谓“法律服务”的概念,在法学界一般是用来指律师等专门职业者为当事人提供等运用法律知识并与纠纷的解决或预防有关的服务。本文采取中国政法大学傅郁林教授所下的定义,即法律服务是指:“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

2.职业技术院校法律服务。职业技术院校法律服务,是指职业技术院校中的法律组织针对职业技术院校广大学生的法律诉求,为预防和解决纠纷、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满足其他一定的法律事务需求所进行的法律工作和活动。

二、完善职业技术院校法律服务工作的必要性分析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一系列指示精神的需要。《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要求“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二是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需要依法保护自身利益。社会利益主体的日趋多元以及利益关系的日益复杂,需要通过法律机制解决学生身边的法律问题和矛盾逐渐增多,而新时期的学生普遍具有维权意识,那么,其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将快速增长,从而需要有一个完备的法律服务机制来满足学生们的需要。三是确保广大学生思想动态不失控的重要途径。法律服务工作的缺失不利于对学生思想动态进行掌控,而大多数学生更是觉得告诉辅导员也没有什么用,干脆就憋在心里,长此以往,极易形成安全隐患。

三、职业技术院校法律服务工作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是法律知识的广博性与法律课程课时设置太少存在矛盾。当今,法律知识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但职业技术院校一般只开设《法律基础课》,学时不多,教授的内容却涵盖了宪法、刑法、民法、法制史等,每个部门法都只能够点到为止。加之学生原本学习基础就不是很好,这样教学的效果并不明显。二是法律服务的随意性与诉求解决方法的正规性存在矛盾。职业技术院校进行法律服务普遍具有随意性,即在课外,学生向老师咨询法律问题为主要途径,这种途径比较单一,且没有系统的备案记录。其次,学生咨询的问题往往是涉及民法、刑法的严肃问题,这些诉求涉及到收集证据,诉讼时效,受理法院管辖权等一系列正规解决程序,随意的进行法律服务说不定对于问题的解决没有帮助。三是法律诉求的多样性与法律服务人才的稀缺性存在矛盾。目前职业技术院校的法律教师比较缺乏,而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就更少了。

四、完善职业技术院校法律服务工作的对策研究

1.以法律咨询站为龙头,加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法律咨询站是职业技术院校法律服务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帮助学生处理一般涉法事务,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法制教育。根据这一规定,职业技术院校法律服务的组织机构建设,应做到:按照院校有法律咨询站、部系有法律咨询组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组织机构。

2.以法律课教师为主体,强化法律服务人才建设。首先在职业技术院校的法律咨询站,应当配备一名专职律师,负责全校的法律工作计划、协调。其次,要不断提高现有法律课教师的素质,鼓励其在职学习。

3.以教育和服务为载体,抓好法律基础设施建设。一是要设立普法宣传栏。宣传栏设置在院校的广场等中心位置。每个月法律服务人员要将相关的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具体事例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分期载入宣传栏,并及时更新内容。二是要设立热线电话及意见箱。在学校内设立法律咨询站的热线电话号码,为广大学生提供便利及时的法律服务。在学员宿舍等场所设立意见箱,广泛收集学生们的法律需求。三是建立一个网上论坛、电子邮箱。利用网络优势,提供24小时交流平台,方便大家讨论法律事务,学生提出法律咨询,由论坛版主解答和调解各种纠纷。

法律咨询论文第7篇

摘 要:美国图书馆参考咨询遇到的在道德伦理方面的两难境地是他们既要遵守法律,充分保障读者的相关权利,又要考虑到现实中的种种问题。按照美国图书馆法的规定,如果参考咨询人员不能很好地满足读者提出的问题将是违法的行为,而如果满足了特殊读者的要求,他们将会给社会或个人带来一定的危害。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16)06-0088-03

1 背景

当今社会,图书馆工作人员很少把他们的主要精力放在职业行为的道德伦理问题上。然而,一些重要体制中的道德准则引导着职业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讲,参考咨询中的职业道德是图书馆信息服务的道德基础。因此,图书馆参考咨询职业道德是包含在社会意义的道德范围之内的一个重要的伦理建设,理解道德和准则问题需要把它放到一个特定历史环境当中。职业中的道德价值一日不可或缺,它们在职业当中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衍化、进步、完善。正是基于此,这些价值观形成了现代社会参考咨询道德伦理的理论基础。

2 参考咨询的道德伦理内涵与现状

参考咨询的道德伦理,是指在图书馆的参考咨询服务工作当中,处理各种咨询业务与读者关系时所要遵守的道德准则。像所有其他的工作一样,图书馆的参考咨询也存在各种矛盾而又复杂的道德伦理问题。而且在如今的信息化社会中,读者可以很容易在网络上查询各式各样的网络信息资源,从而使图书馆的参考咨询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道德挑战和伦理困境。

相信很多图书馆从业人员都不会对工作中出现的道德伦理困境感到陌生,而且尽管没有明确的答案,很多专家学者也都在思考这些问题。例如:从公共图书馆来说,是否应该允许乞讨人员及无家可归者使用图书馆,是否需要收集一些具有明显倾向性的政治类书刊,是否应该在馆内的电脑上安装网络净化软件,是否应该在提供一些定制信息服务时适当地收取一些费用;从学校图书馆来说,是否应该接纳学校周边居民作为读者,是否要向学生推荐一些政治教育类的书籍,当馆藏建设与读者需求冲突时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等。这些道德伦理问题在图书馆的参考咨询与其他日常工作中随处可见,而且,由于参考咨询是与读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因而结果如何受很多主观因素的影响,其道德伦理方面的建设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图书馆行业的从业者与专家学者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作为图书馆事业发展良好的国家代表,美国的参考咨询工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其关于参考咨询道德伦理方面的问题也比较具有参考意义。

3 美国图书馆参考咨询发展背景

当美国公共图书馆在19世纪中后期开始建立的时候,图书馆提供的服务是十分有限的。当时实行的是闭架借阅,只有图书管理人员才能够走进书库;那时候也没有参考咨询台,那些放在大厅的桌子只是用来提供借还书的。在那样的环境下,是不适宜读者咨询问题的,读者也没有太多的问题要问。然而图书馆是一个重要的信息集散地,图书管理人员也应该有义务为人们提供信息并解答他们的提问。图书馆参考咨询之父萨缪尔・格林(Samuel S. Green)曾说过:“最理想的图书馆是使得每个人都有问题要问的图书馆,那些来到图书馆咨询问题的读者都想要使自己的问题能够很好地被接受;而图书馆员就应该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帮助读者找到满意的答案。”

到了19世纪末,美国图书馆馆藏开始得到开放――开架借阅使得读者可以随意浏览书库中的图书从而找到自己所需的书籍。此时图书馆开始出现了一个“信息咨询台”,这个“信息咨询台”的工作者准备了与各门学科有关的参考咨询知识。在较大的图书馆组织机构内,已经开始由专门经过培训的人员来担任参考咨询部门的工作了。

总之,在19世纪后半期参考咨询工作伊始,图书馆伦理道德问题还不是一个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中令人感到局促不安的时期。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精神文明的进步,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增加,图书馆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也愈加复杂。不管如何,图书馆和图书馆员在19世纪已经开始准备把维护公民权利作为一个不可侵犯的道德义务了。根据美国图书馆专家杜威的理论:一个图书馆员的道德权利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它将有可能影响到整个社区的人们的思想。杜威还强调图书馆员要分清良莠以便正确引导读者,所以,图书馆参考咨询人员要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观,并要有从社会大局上对人们认真负责的精神。

闫瑞彬:略论美国图书馆参考咨询的道德伦理问题

4 美国参考咨询的相关道德条例与应用

1939年,美国采用了获得批准通过的《美国图书馆协会伦理规范》,对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读者之间的关系等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内容包括图书馆工作人员与上级管理者以及读者、工作人员相互之间以及与专业本身之间的关系等。之后,又经过不断修订形成了《伦理规范》,其内容包括以下方面:给读者提供高品质的服务,包括系统组织的文献资料、平等的服务态度、准确的服务内容;支持知识获取自由原则,拒绝所有对图书馆馆藏文献进行的审查行动;尊重图书馆读者的隐私与秘密,不得泄露读者所寻找、询问、 借阅、获得以及传递过的所有文献与资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倡导信息拥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平衡关系;热心诚恳地对待工作中的同事,创造平等良好的工作环境;严禁利用图书馆、同事或读者的关系谋取个人私利;将个人理念与工作职责区分开来,不因个人私念干扰图书馆整体的工作目标;努力提升专业知识水平,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并培养有志于图书馆专业发展的同事。

目前,美国已经颁布实施了诸多图书馆方面的法律、条例、准则等,如:国会图书馆法(Library of congress)、美国信息法(the American Society for Information Science)、美国社会档案法(the Society of American Archivists)、美国医学图书馆协会准则(the Medical Library Associations)等,以此来保障读者自身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在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下,美国参考咨询人员的角色应承担的责任越来越错综复杂,其主要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供信息给提出要求(请求)的读者;评价、选择参考咨询的资料;帮助图书馆读者解决他们研究领域中的特殊信息需求;指导读者使用最佳信息搜索策略;在信息搜索过程中帮助读者明确信息疑问和需求;指导教育读者使用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保护读者的阅读隐私权利;平等对待每一个读者的每一个提问并满足他们的需求答案等。

除了上述图书馆员要遵循的法律条令,美国图书馆员还有许多需要恪守的条例。其中有很多涉及图书馆的道德伦理方面,而且主要是以充分满足读者需求为目的。这就使参考咨询人员在执行上述道德法则时往往会与现实发生很多矛盾与冲突,面临着两难的境地。例如:早在1975年,Robert Hauptman教授就关于图书馆参考咨询的道德伦理做过一个实验,他在13家公共和高校图书馆开展此项实验,经过深思熟虑,他向参考咨询人员咨询了这样的问题:怎样制作一个小型的爆炸装置,并想知道这个小型爆炸装置的性能,他甚至问到这个爆炸装置能否把一个农庄给炸掉。结果,调研的结果是没有一个参考咨询人员基于道德问题的考虑而拒绝回答他的问题。其他专家学者也在工作和研究中做过类似的调研,例如:有学者曾经咨询参考咨询人员怎样制作咖啡因,结果他得到了答案并且那些馆员为他提供了尽可能多的他所需的资料。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图书馆参考咨询人员遇到的考量其道德伦理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参考咨询人员既要遵守法律,充分保障读者的权利,又要考虑到现实中的问题。按照美国图书馆法,如果参考咨询人员不能够很好地满足读者提出的问题或者拒绝读者的咨询,他们将违反美国现行的图书馆法从而造成一种违法的行为。如果他们满足了特殊读者的要求,那么他们将会给社会或个人带来一定的危害。虽然美国法律已经规定了每个公民都有平等地享有获取信息的权利,但是基于现实,美国参考咨询人员不得不重新审视一下自己的工作内容。

美国图书馆参考咨询人员现在所焦虑和担心的正是读者要咨询那些被限制的内容(如暴力、杀人等),这些问题会对社会造成潜在的危害。但因为美国有“信息自由”这个观念,而“信息自由”的原则是支持社会中每一个人都平等地拥有最基本的知识和信息获取的权利。鉴于此种观点,图书参考咨询人员解答特殊个体的特别问题显然是不合适的。美国图书馆界一直声称,参考咨询人员不是来猜测和判断哪些特殊的信息应该怎样运用,哪位读者的问题对社会有害不宜解答,如此,参考咨询人员就成了“鉴别大师”。

其实很多时候,我们对到底怎样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符合道德伦理感到茫然,所以参考咨询工作人员经常被迫做着艰难而痛苦的抉择。Robert认为图书馆的参考咨询人员也应该像其他有良知的社会中人一样有最基本的道德义务去保护社区中的人们,包括咨询问题的人,他提醒我们图书馆参考咨询的道德义务要延伸考虑到他人和社会,而并不是仅限于提问题的图书馆读者本人。图书馆参考咨询人员一方面要尽量满足读者需求,维护他们的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则要考虑到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

5 启示

参考咨询是图书馆一项极其重要的信息服务方式,美国早在1995年就成立了“美国图书馆协会参考咨询与读者服务分会”来促进与支持各类型图书馆为所有的群体提供参考咨询与信息服务。根据美国图书馆的现实要求,参考咨询馆员不仅要具有丰富的知识与经验,而且还需要有各种技巧与心理学的知识。尤其是在当前美国参考咨询中的道德伦理两难境地的情形下,馆员需要在坚持法律条文的指导性、方向性、原则性的前提下,更应当注重现实情况的灵活性、多变性。

总之,图书馆作为一种服务职业就应该有义务考虑到认真仔细、全面负责对待每个读者的提问。他们应该充分考虑到读者所提出的问题,并对其进行分析看是否会对他人、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然后再做出妥善处理。从法律上讲,此种处理方法从根本上是维护了公民的权利而不是剥夺了公民的信息知情权;从道德伦理上讲,图书馆参考咨询人员尽到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在人性上为读者提供了最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 俞菲.《美国参考咨询和信息服务人员行为指南》简介[J].图书馆杂志,2000(1):61.

[2] 张鸣.美国参考馆员行为规范浅析[J].河南图书馆学刊,2004(10):21.

[3] 陈秋艳.基于伦理规范的参考咨询职业道德思考[J].图书情报工作网刊,2012(9):5-9.

[4] 张鸿运.美国图书馆协会伦理规范及其他[J].图书与情报,2010(5):13-17.

[5] 赵娟.论图书馆信息伦理问题及其对策[J].图书馆学刊,2007(4):27-29.

[6] 许剑颖.论网络环境中的信息伦理问题及其对策[J].情报杂志,2004(1):17-18.

法律咨询论文第8篇

Substract: This article analysis a common problem,the construction cost consulting industry and makes a good market position,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ir own, broading the scope of business,improving the quality and strict management, and other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he cost consulting industry.

关键词: 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体制;工程造价工程师

Keywords : engineering cost consulting industry ; management ; engineer of the construction cost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业诞生并得到了快速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业作为智力型专业技术服务行业,是中介机构提供运作服务的载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工程造价实施专业化职能管理的必要前提。

工程造价咨询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标底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它利用“与造价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手段”,系统地、全方位地来解决客户在项目基建投资控制的各个关键节点或关键环节中所碰到的任何有关“工程造价与投资回报”的问题,以赢得客户的信任与尊重。

一、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存在的问题

1.管理体制的问题

(1)政府主管部门。由于计划经济遗留等原因,造成工程造价被政府主管部门分割管理,如项目建设的工程造价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确定合同价、施工图预算、实施造价过程控制、竣工决(结)算等分别由不同层次的发改委、建委或各部委建设司等部门负责主管,而部门之间的权力界限不是很明晰,而且协调配合不够,容易造成管理混乱。此外,我国工程造价咨询的法制化管理还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法律或者合同范本来对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的投资方(业主)、咨询企业以及政府管理部门等各方人员的责、权、利进行规范,各种制度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地方、行业的保护和市场垄断还未彻底清除,这些都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予以解决。

(2)行业协会。由于行业协会是非政府组织,它在管理方式上以依法管理为主,其授权不够并且本身力量较弱及发展不完善,协会力量难以满足行业发展需要,所以它对工程造价咨询业的管理较弱,并且对专业资格也缺乏规范管理,造成“在岗无证、有证不岗、有证无岗”等现象。

2、.执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的问题

(1)执业存在一定偏差,整体上没达到素质能力要求。工程造价咨询的执业人员应是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基础,并兼有管理、经济、法律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我国目前的造价工程师只局限在计价服务上。

(2)没有应有的社会地位。国外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兼具广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高尚的职业道德,深受社会公众的尊重,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而我国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并没有这样的社会地位。

(3)职业责任保险不完备。当前的职业责任保险只针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而没有针对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责任保险,使得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承担一定的责任和风险。

二 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的优势

1本土化特征。

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熟悉我国的基本国情,对我国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国内资源分布以及国内消费者都更加了解。同时,他们还更熟悉我国的投资环境、行业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建没单位和施工单位保持有一定的联系,这是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独特优势。

2工程勘察设计能力较强。

我国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有一些是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轨而来,又分布在各行业各地区之内,工程勘察设计实力较强。发达国家工业体系比较完备,资源开发程度高,所以大型工程相对较少。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疆土辽阔,大型工程、特殊工程相对较多,如青藏铁路、西气东输、三峡工程等,这些工程的建设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工程咨询公司对大型工程、特殊工程的实践经验。

3劳务成本低。

咨询企业的成本主要表现为人力成本。我国劳动力价格比较低廉,这使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国外咨询企业相比有较大的竞争力。

三、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面临的威胁

1国外类似机构的威胁。

中国进入WTO之后,中国的建设市场和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已经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由于国外的咨询业已形成了规范的市场竞争中机制,在市场操作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资金等方面都占有很大的优势。而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起步较晚,各方面的发展还很不成熟。

2替代品生产者的威胁。

经济和科技高速发展,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了新的机遇,但在业务合作和竞争方面也带来了许多新局面和新问题,对工程咨询企业的适应能力提出了挑战。同时,多行业的交叉使得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界限趋于更加模糊,传统领域面临着“入侵”威胁。当前,一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和管理公司正在将其业务向工程咨询领域逐步渗透,而这些咨询师以其特有的专业背景和素质,在“边缘市场”的争夺中有一定的优势。除此之外,工程项目总承包开展,也会威胁到工程造价咨询的某些业务。

四、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建议

1.管理体制的改革建议

(1)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

首先,应科学地划分各部门的职能范围,理顺管理体系内部的关系,实现统一归口管理,将分散的管理权归口集中于建设主管部门,以便更加有效地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实施管理和监督。其次,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业市场,使我国工程造价咨询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促进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应做到以下几点:①规范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通过建立严格的评审程序,严把准入关,以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质量。同时,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实现注册管理,清除违法和道德败坏的执业人员。②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规范行业秩序,以法律形式对各方人员的责、权、利进行定位,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业的行业垄断,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兼营”的规定,必须由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来完成,同时为加强审价结果的公正性,应杜绝行政机关等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人员进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③加大执法力度,加快造价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对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对建设单位强行要求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规范造价管理的秩序。

2行业协会的管理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由行业协会来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微观管理,而且效果比较好。所以,我国也应加大行业协会的建设,提高行业协会的权利。

首先,应加强对行业的日常管理,具体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①重视造价工程师个人执业资格,重视执业人员的个人资质,这也有利于规范行业秩序,因为一旦执业人士出现不规范执业将会被协会清除。②加强行业项目资料库的组建,为科学、合理地确定造价数额提供参考依据。③建立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管理,可设立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及其执业人员进行信用评级,并定期向社会公布。④进行考官库的组建,储备大量的“考官”,严把造价工程师考核质量关。⑤推广担保、职业责任保险等制度,行业协会推广担保制度有利于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提高整个行业的信誉水平。行业协会应宣传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提高执业人员的风险意识,并建立风险管理信息中心,鉴定工程造价责任风险事故。

其次,应通过以下举措来全面促进行业发展:①促进高校和咨询企业联合进行人才培养,以便培养出适用的高素质人才。②组织开展咨询企业之间的学术交流,以便相互交流管理经验和心得,相互学习和借鉴,提高咨询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③利用市场竞争机制,通过优胜劣汰,淘汰一批弱小企业,不断增强管理水平较高的咨询企业的实力。④与国际惯例接轨,鼓励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走出国门,扶植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而我国咨询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最大障碍是人员的执业资格,所以行业协会应加强沟通,努力解决国内外执业人员的资格相互认可的问题。

3.执业人员发展建议

人才的培养是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的关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促进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发展。

1执业资格

要与国际的造价工程师接轨,就一定要提高造价工程师的“门槛”,优化人员知识结构,将执业人员的注册资格、执业资格和业绩挂钩。具体应做到以下三点:①完善我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促使执业资格考试与国际造价专业资格认证制度的接轨。造价工程师必须通过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应强调学业和专业技术能力,应该建立自己的造价管理技术支持体系,制定相应的教育课程体系。②完善我国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认证的年限,到期后需再行认证,以要求执业人员掌握相应的新知识、新方法,提高自身知识结构水平。继续教育的内容应该包括计算机与信息管理、建设法规、工程合同管理、现代项目管理理论、经济学知识、法律知识、投资策略与工程经济分析等知识。③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年检工作,严格资质年检标准,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清除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的行业秩序。

2素质培养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对执业人员的素质要求非常高,他们不仅要有非常渊博的造价专业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管理、技术、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并且还应遵守一定的职业伦理道德。所以应加强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素质培养,将高校与企业联合,使他们既能学到专业理论知识,有能学到实践知识,有效地将理论与实际结合在一起,这样培养的人才也更加适用,更加符合行业的需要。对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培养主要包括知识、才能(素质)、商业伦理这三个方面。

3职业责任保险

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誉,加强人员的自律,应做到公正、公平、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就要求建立责任赔偿制度,通过增加不公正成本来约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为,因而执业人员也存在一定的赔偿风险,这就有必要建立配套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以减轻执业人员的责任风险,还能通过保险公司等社会力量来评价和监督执业人员的水平和业绩,在一定程度上对执业人员的行为起到激励和约束的作用。

结束语

总之,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业的改革,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应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共同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健康发展,争取早日与国际接轨。

参考文献:

[1] 杨浩然,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

[2] 叶勇,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现状分析及对策[J]. 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