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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24 15:13:3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律史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律史论文

第1篇

20世纪中叶,哲学家试图用实证的方式描述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时,哲学发生了语言学的转向.很多哲学家试图通过人们之间的言语交流来探寻人类的思维模式和社会运行的逻辑.维特根斯坦是哲学语言学转向研究中的先驱者,他受到了逻辑学家费雷格的现代逻辑理论的启发,提出哲学的本质就是语言,语言是人类思想的表达,是整个人类社会人文的基础,他消解了传统哲学形而上学的唯一本质从而为哲学找到了新的方向[3].哲学的语言学转向导致了很多哲学的问题成为了语言学的问题.语言与思维、语言及其使用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成为哲学语言学转向后的研究重点,人类的个体特征得到了重视,并在政治、文化、法治等方面得到了表现[4].同时,哲学的语言学转向导致描述人类思维和探寻未知世界的逻辑方法也发生了从传统形式逻辑向语用逻辑的转变,这一转变很快就体现在法律理论上.哈贝马斯、阿列克西、佩雷尔曼、福柯、图尔敏等学者在遵从法律知识就是一种话语的观念下,以全新的法律推理模式对法律司法过程进行合理性分析.他们认为,法律的话语理论所隐含的充分具有语境依赖性的法律推理模式并不能被具有高度抽象及零语境特征的传统推理模式所充分反映,法律推理在本质上是充分体现了“人性”的会话过程.法哲学家在法律知识话语情形下对重构法律推理的过程作了具有开拓性的尝试.法哲学家主要从辩证法、修辞学、解释学、论辩术等角度重构了法律推理的过程,试图用更真实的视角描述法律推理的过程,使其更具人性化的特点.

二.法律会话推理的概念.随着法律语言学的兴起

越来越多的语言学家开始从语言学的角度研究法律问题.其关注的焦点主要是以法律语言作为语料研究法律语言有别于日常语言的语法特点.其主要是以话语分析的方法研究司法过程中的法庭话语技巧问题,而对于如何用语言学方法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鲜有研究.即使如此,语言学家对于法律语言的探索仍然为法学学者推进司法进程提供了全新的视角.法律会话推理的提出正是这样的一种尝试,它试图从实证的角度用话语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推理问题.法律会话推理就是这样一种推理,在司法过程中,会话各方在析出法律会话参与人的法律会话含义(一般会话含义和特殊会话含义)的基础上,法律当事人通过充分表达与互动从前提推理结论的过程.其主要研究的是司法过程中的推理过程,司法过程主要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庭庭审和刑事侦查、.法律会话推理从说话者和听话者理解会话含义的内在的视角进行推理过程的描述,这样的方式描述了司法实践中法律推理的真实过程,让他人有身临其境的直观感受.法律会话发生在一定的语境中,依据法律当事人的会话语境推理话语的深层含义,根据其话语的真实含义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会话的字面形式进行推理,弥补了传统推理以概念的单一语形语义进行推理的缺陷,因而更具有合理性。在这两个司法会话中,都含有“你该死”这句话语,如果不考虑话语的语境,“你该死”这个话语的法律含义就是表明说话人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两人都可能成为故意杀人的嫌疑人.但是,根据会话的语境推理出此句话语的真实含义,我们发觉结果完全不同.甲说出“你该死”的话语时,在当时的语境中,其会话含义是想杀害章某.章某女朋友说出“你该死”的话语时,其会话语境发生了改变,其会话含义只是情人之间的撒娇而已,所以不能根据女朋友说出这句话的单一法律含义认为她是嫌疑犯.

第2篇

民间金融市场行为,如站在融资方角度,其实质就是吸收资金的行为。我国民间金融市场以民间借贷为核心,还包括以股、合伙、信托等方式吸收资金的融资行为。限于法律约束,民间金融法律治理应坚持民间金融行为在非公开范畴内运行的底线,给予民间金融生存的合法空间,避免民间融资权利与自由的滥用。在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探讨中,豆星星教授等认为当前我国民间借贷法治存在一些制度性问题亟需完善:一是民间借贷的利率规范不科学、不完善。应在立法上明确区分经营性借贷和生活性借贷,做出合理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标准,并对超过一定利率限额的高利贷行为设定处罚措施。二是民间借贷行为金融监管严重不足。可建立阳光化机制,借助民间借贷备案制等制度设计将民间借贷行为公开化、合法化、有序化。

陈正江教授指出,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交织,形成刑民交叉案件现象增多,应从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当事人三个层面对其进行妥善处理:(一)在司法机关层面。严格审查借贷关系合法性,建立金融案件联动处置机制,统一金融借贷刑民交叉案件的裁判尺度;准确把握刑法介入民间借贷的空间,尽可能帮助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二)在政府部门层面。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的协同应对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三)在当事人层面。增强投资者金融交易风险意识,建立健全被害人法律救济机制,应赋予被害人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程序选择权。陈飞博士认为,与正规金融不同,民间金融通过构建“类信托机制”来实现和满足其对信托功能之需求,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中创设的新型民间融资工具“定向集合资金”为例,其运行机理与信托原理基本契合,但其对于合格投资者与投资方式等要求都更为宽松,应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以发挥其积极作用。一是要明确募集资金的投向,限定其直接投资于单一法人自身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二是要完善财产独立的制度保障,借鉴证券投资基金的做法,由地方出台规范定向集合资金会计处理的相关文件,确立定向集合资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彻底落实其财产独立原则。

二、民间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探讨

浙江省银监局傅平江副局长认为:民间金融市场监管应注重市场化导向,尊重私权交易自由和民间金融习惯。一是要通过地方政府、社会中介的充分服务引导规范民间金融,制定合理规则指导民间金融趋利避害。二是要加强教育,增强民间金融参与主体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丁平练指出,在民间金融市场监管中应明确地方政府主管民间金融的职能和能力,优化地方金融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一是要强化民间融资市场的行业监管体系和各监管主体间的协调监管机制。通过建立政府部门间民间金融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做到及时监测、统计和分析民间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加强对存在风险的民间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二是要加强民间金融市场的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的建设,发挥其自律监管功能。在民间金融市场具体监管制度构建的探讨中,吕贞笑等根据《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构建的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和民间借贷备案制度,结合浙江省民间金融市场监管的实践,提出“服务加轻触式监管”的理念。并认为:民间借贷备案登记制度作为轻触式监管方式的创新,充分尊重了民间借贷的习俗性与私权性,但目前其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需在与实践的磨合中完善。其一,备案制度本身不足,如强制备案的标准过高、备案制度的审查方式不清晰、跨地区民间借贷备案制度不明确。其二,备案制度外部吸引力不够,备案材料的证据效力有待商榷,无法通过备案排除非法集资嫌疑,导致借贷双方备案积极性不高。针对制度本身问题,建议设置可调节、市场化的备案金额标准,确定形式审查为备案审查方式,细化跨地区借贷行为的备案制度;对于外部性问题,建议增强备案制度的积极意义,进一步夯实正向鼓励措施。

三、民间金融市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的探讨

现代社会经济活动是一个高度依赖于信用的网络化的动态系统。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频繁出现的“跑路”事件充分显示了重塑社会信用体系的现实紧迫性。王琳认为,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存在诸多不足,如缺乏个人破产制度,缺乏民间信用征信体系、信用数据资源分割、信用信息应用领域狭窄、信用服务行业不规范等。应尽快完善信用体系,形成比较便利、可查询、可应用的信用信息系统。可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民间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并与目前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相对接,为放贷人提供有效的信用信息。李海龙博士指出,应以民间借贷信用体系的建立作为民间金融市场信用制度建设的切入点,具体应从如下方面进行制度构建:(一)完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民间借贷信用数据库,收集自然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家庭状况、收入和财产、借贷记录等关系到个人信用的项目,并实现借贷双方信息的电子化管理。(二)通过民间担保机构建立企业信用制度。民间担保机构应当审核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格自律控制风险。(三)发挥第三方机构信用评级在民间借贷领域的积极作用。帮助民间借贷关系人通过独立的评价机构正确了解到当事人的信用情况。另一方面,信用评级机构需受到国家法律规范的制约,承担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对信用机构的失信应有相应的惩戒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估标准是发挥信用评级在民间金融市场积极作用的基石,朱明等认为,考虑到目前银行融资任占主流格局的实际情况,可由银行制定中小企业信用评估的标准,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与信用评估结果联系起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信用评级机制,培育与扶持具有良好信用的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的信用建设。

四、民间金融市场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探讨

叶良芳教授以互联网金融为例,指出民间金融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一)市场风险。因基础资产价格、利率、汇率等变动而导致互联网金融产品预期价值未能实现而造成损失。(二)信用风险。因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三)流动性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沉淀资金如缺乏有效监管和担保,极易被挪用于投资高风险、高收益项目,从而使资金链断裂、支付危机等风险增高。(四)政策风险。互联网金融往往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因某一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调整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同一方向的操作选择,引起共振效应,从而对行业造成系统性冲击。同时,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更加突出的技术安全与数据安全风险。

在对民间金融市场风险的防范与处置中,应当尊重刑法的谦抑性,合理发挥金融刑法的规制作用:一是要注意穷尽行政监管原则,对于民间金融产品的创新,如果未触犯现行有效的行政管理法规,则可以行政指导的方式予以必要风险提示;游离在违法与犯罪模糊边界的民间金融行为,具有“二次违法性”,但本质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应当慎用刑罚处罚。二是要坚持底线原则,在民间金融的创新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严重的道德风险,触犯刑事法律法规,则应予以刑罚规制。浙江省高院章恒筑庭长提出发挥司法能动性,防范、化解民间金融市场风险的观点。一是在企业破产审判方面。通过破产法律制度适用过程中破产制度文化和观念的推进,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金融环境的改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以及法院对破产审判工作的部署、破产管理人职能的发挥可以有效化解民间金融市场内中小企业担保链、资金链危机。例如在破产预重整程序中,采取政府主导的预登记和风险处置制度对接,改善在破产程序中的融资和税收环境,对重整企业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等措施,均可进一步遏制民间金融风险的发生。二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方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只是民间金融市场风险化解的环节之一,仅靠法院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无法妥善处理民间金融风险。应继续推进银企合作以及直接融资中的金融创新,使民间金融走向市场化。

第3篇

公司重整(corporatereorgani-zation)制度,是指陷入经营、财务困境,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危险的公司企业,若有重整之可能及有经营价值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实施强制整顿,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新复兴的法律制度。

重整制度产生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并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得到迅猛的发展。公司重整制度,首创于英国。美国1934年公布的公司重整制度对英国的公司重整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并吸收了和解制度的一些内容,标志着公司重整制度的基本成熟。日本1952年制定的《会社更生法》,也就是日本的公司重整法,其立法目的在于挽救陷入困境而又有重建可能的股份有限公司。它一方面强调继续维持公司的事业,另一方面强调通过国家权力的干预,促使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共同合作保证公司事业的维护与重建,避免公司陷入破产倒闭的状态。企业重整是一种主动拯救濒临破产的企业,使其得以再生的同时,又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得到更大的满足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是一种保护股东、债权人和职工利益,从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措施。公司重整制度是继破产和解之后,为弥补破产造成的社会利益的损害及和解制度的消极方面而建立的积极重建制度。就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而言,如果对达到警戒线的上市公司全部实施破产,不仅目前脆弱的社会保障体系难以承受引种经济上的压力,还会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

公司重整不同于和解、重组,具有自己独特的效能。1、重整制度采取社会本位的立常与重组中往往,只考虑重组双方的利益,尤其是重组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不同的是,重整制度的实施考虑到公司、债权人、股东、职工等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以社会为本位。2、公司重整起因仅限于有破产原因出现,侵害到债权人利益。3、重整参与人更为广泛。重整提起人不仅包括公司董事,还包括债权人,公司的股东(比如占股权10%的股东),而且他们作为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参与表决。4、重整措施更为多样。具体涉及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妥协、让步,公司的转让、合并、分立,追加投资、特殊的债权处置等。与重组相比较,重整的最大特色在于导入了司法程序,确立了法院在重整中的主导地位。这不仅使整个过程程序化,而且在兼顾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避免了不合规的行政干预,有利于建立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常而全体股东以及债权人的介入有利于防止重组被大股东任意操纵、损害小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重组是一组普通的交易行为而非特殊制度框架下的整体行为,其经济目的是为了达到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重整则是一种特殊制度框架下的行为,它是围绕着公司、债权人、股东三方利益进行协调的过程,是为了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它与重组的意义、重组的对象都不一样。鉴于大量的PT、ST公司的存在,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有必要引入重整制度,振兴陷于困境的上市公司。

关于我国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设计的建议

借鉴国外有关重整制度的规定,特别是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公司重整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可将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的法律制度设计如下。

上市公司重整的法律条件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的基本状况和法律环境,上市公司的重整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情况: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已面临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司资产、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或业务遭受重大损失;由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非通过重整不足以解决的;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或者临近破产边缘。另外,可以进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具有重整挽救的希望,二是债务人仍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法人,对于已作出破产宣告或者在清算中的公司,不应该再开始重整程序。

上市伞司重整申请

上市公司重整始于重整申请。因各种前述法定原因而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均可向法院提出开始重整程序的申请。法院一般不得依职权主动作出公司重整的裁定。重整申请人应包括上市公司、持有公司股份达10%以上的公司股东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债权人。

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审查与批准

法院对重整申请受理后应当进行审查:即审查法院有无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合格、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原因、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法院在审整申请时,可依职权进行对有无重整的可能进行必要的调查。法院认为被申请的上市公司具备重整条件的,应裁定予以受理并批准该申请。

重整保护期的效力

法院裁定准许重整后,即正式启动重整程序。上市公司重整程序开始后,必须给予上市公司一定期限的重整保护期,重整保护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重整保护期的法律效力包括:债权暂时被冻结、债权被停止计息;执行中止、防止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公司股票暂停交易;公司经营权与财产管理处分权移交重整机构、禁止清偿债权;股东在重整保护期内的股份转让权受到限制;中止对上市公司的其它强制执行程序;成立关系人会议,作为利害关系人表达其意思的机关;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定的机关申报债权等。

重整机构的产生与功能

公司重整的具体实施主体是重整机构。各国一般都在重整期间设置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和关系人会议取代原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重整机构由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和关系人会议组成。其中,重整人是公司原董事会职权停止后为实际执行重整工作而设立的执行机构,负责重整期间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重整监督人负责监督重整人的职务行为厂以保证重整程序

的公正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人会议是由债权人和公司股东组成的行使其自治权利的意思表示机关,是公司重整期间的最高意思机关,关系人会议的职权集中体现在讨论与接受重整计划上。

上市重整计划的提出、通过与执行

重整计划,是指由重整人或上市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债权人、股东等)拟定的,以清理债务、复兴公司为内容并经关系人会议通过和法院认可的法律文书。重整计划对上市公司及关系人产生约束力。重整计划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债务重整方案、资产与业务重整方案、经营管理重整方案、股权重整方案、融资方案,包括公司增资的规模、公司增资的方式、债务融资、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等。重新计划由法院指定的重整人执行。重整人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接受监督人的监督,违反此义务而给债务人或关系人造成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重整的完成与终止

1、重整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重整计划未获关系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在关系人会议上未获依法通过的;关系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法院认可;重整计划因情势变迁或有由不正当理由致使不能或无须执行时。重整终止之后,因重整程序开始而终止的破产程序、和解程序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及因财产关系所产生的诉讼程序,均应恢复继续进行;因没有申报而在重整期间内不能行使的债权或股权,在重整终止后均应忧复其效力;因裁定重整而停止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职权,均予以恢复。

2、重整的完成

第4篇

(一)旅游消费额低,供给产品单一

从消费层面看,郑东新区都市旅游业发展主要表现为游客人均逗留时间较短和人均消费额偏低;从供给层面看,主要表现为旅游产品供给单一,主要为都市观光旅游产品和商务会展旅游活动,导致旅游产业链较短,旅游收入不高,尤其缺乏休闲娱乐度假类产品。

(二)潜在旅游产品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部分有特色及开发潜力的旅游资源产品,如水上体验及金融、文化创意、高科技等产业旅游资源产品未得到有效开发和整合,部分景点未串点成线;参加会展商务活动的游客资源也未得到很好开发。

(三)核心旅游产品和旅游目的地建设滞后

郑东新区缺乏自身的核心旅游产品,目的地建设严重滞后,未形成像九寨沟、张家界那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力和竞争力、无法对全省旅游发展起到带动作用。旅游产品结构层次低,基本属于单纯的都市观光旅游,缺少休闲度假等高端旅游产品。

二、郑东新区都市旅游产品深度开发研究

(一)都市观光旅游产品

需要推进郑东新区CBD的精深化开发,包括对主要市政基础设施、标志性景观点、城区风貌旅游功能的二次开发和主要景观点周边区域的配套开发。同时注重整合资源,提高景观点的文化附加值以及都市观光区域的文化氛围,提高产品能级,引导游客消费。应当依托郑州国际会展中心、郑州会展宾馆、河南艺术中心、河南省旅游服务中心等标志性都市景观,将郑东新区打造成为中部地区最大的都市观光旅游示范基地。

(二)商务会展旅游产品

商务会展是郑东新区的核心旅游产品。重点推进CBD等地区的精细化开发,推动各大银行总部、企业总部、行政机关、要素市场等商务游。规划商务会展旅游产品的开发应以国家级会议展览为主导,以区域会议展览为主体,以国内外大中型公司会议为重点。扶持定期举办的国际性品牌展会,可以借鉴达沃斯论坛等国际成功会展经营理念,实施品牌化发展战略,鼓励结合经贸、旅游、文化、体育等举办不同主题的购物节活动,鼓励企业开展各种商业促销活动。积极推动会展业向国际化、专业化、集团化方向发展,促进会展业与商业、文化和旅游业结合,打造全国知名专业会展品牌。以商务会展为龙头,带动酒店、娱乐、休闲、购物等旅游产业发展,建设中西部会展旅游新高地。

(三)游憩购物旅游产品

将游憩购物旅游作为郑东新区旅游特色性的精品和深度旅游开发的切人点。充分发挥零售商业、旅游与文化之间的互动关系,以旅促商、以商带旅,提供适应消费时尚的特色旅游产品。规划打造郑东新区四大游憩购物区(RBD):以国际会展中心、郑州会展宾馆等为主的CBD商业中心;以绿地广场、绿地大厦等为基础的郑州综合交通枢纽游憩购物区;龙湖副CBD商业中心和龙子湖商业中心。建立郑东新区购物直通车,增加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发车密度,紧密联系各个商贸业项目,方便旅游者到CBD商业步行街、宝龙城市广场等商业项目的购物和旅游。通过旅游商品展示推销,旅游商品销售网络、交易中心等旅游购物场所的建设以及旅游商品研发基地、旅游特色商业街区等的建设,推进郑东新区都市旅游游憩购物旅游的发展。

(四)休闲度假旅游产品

将休闲度假作为郑东新区特色性的旅游精品进行开发,提高郑东新区休闲旅游产品的层次和集聚程度,填补郑东度假旅游产品的空白。着力打造三大度假区域:龙湖休闲度假区、龙子湖旅游度假区、郑州森林公园配套度假区。重点建设休闲旅游游街或广场,丰富休闲度假产品。

(五)历史文化旅游产品

积极培育郑东新区历史文化旅游产业这一新的经济增长点。应大力加强郑东新区文化旅游产业的开发,围绕黄河文化、黄帝文化、商都文化、武术文化,实施精品名牌战略,精心打造历史文化精品工程,促进文化和旅游的融合。突出中原文化特色。在建筑设计和城市景观编制过程中,综合考虑建筑造型、风格色彩、绿化、美化、亮化等因素,并注重体现中原文化内涵。依托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大河村遗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祭伯城遗址、后魏遗址,开发历史文化旅游精品,展现郑东新区的文化底蕴和人文特色。

(六)体育健身旅游产品

依托河南建业主体育场,开发体育旅游新业态;依托龙湖建设国家水上训练基地,水上运动比赛等;开发独具中原特色的体育健身旅游活动,如太极拳比赛、武林风等,开展大众健身活动和大众健身比赛。

(七)科普修学旅游产品

修学旅游、医疗保健旅游是促进郑东新区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旅游新业态,需要地方财政增加基础性和导向性投入。如在国民经济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中,以及城市建设费的使用上,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此类旅游新业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的投资,以促进郑东新区旅游产业结构尽快转型升级。

(八)文化创意旅游产品

围绕郑东新区传媒产业、出版产业、演艺娱乐产业、动漫创意产业等四大特色文化产业园区,以生产现场观摩、示范性生产、模拟演示、产业相关博览馆参观和产业相关培训与产业相关旅游纪念品开发销售为主。繁荣文化要素市场,发展动漫、网络游戏、产品创意设计等创意经济,开发文化创意旅游品牌。

(九)都市夜景旅游产品

可将现有的文化、娱乐与逛街购物的夜活动经济点扩大为群落或街区,依据游客需要,可将国际会展中心、河南艺术中心等夜活动经济点联合开发成夜经济群落,打造24小时不夜城;每晚在如意湖举办“幻彩郑东”的激光、音乐、烟火汇演;结合中原文化和地方特色文化,开发适于晚上演出的大型实景娱乐演出节目。可主推六大夜景旅游线路:如意湖游览路线、龙湖游览路线、中州大道游览路线、龙子湖游览路线、政务区游览路线和综合交通枢纽区游览路线,促进郑东新区旅游夜娱乐生活经济群落开发。

三、结语

第5篇

关键词:主题旅游城镇旅游竞争力形象竞争力品牌竞争力

随着旅游产品开发向纵深方向发展,近年来在我国兴起了一批主题旅游城镇,如以“小桥、流水、人家”的江南水乡风情为特色的江南古镇周庄,有独特魅力和浓郁民族风情的云南丽江古城,以及分别以历史文化、民族风情、丹霞地貌、美食文化、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等为主题旅游品牌的桂林的兴安、龙胜、阳朔等县,利用主题特色,形成了旅游竞争优势使其脱颖而出,成为中国旅游业的新星。

主题旅游城镇及其旅游竞争力的界定

竞争力战略研究权威——美国的迈克尔•波特认为竞争战略就是“采取进攻性的或防守性行动,在产业中建立起进退有据的地位,成功地对付五种竞争作用力,从而为公司赢得超常的投资效益。”(迈克尔•波特,1980)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有关竞争的概念和理论引入中国,很快为各行业所接受并重视,其中也包括旅游业。S.Demars认为一个旅游度假地竞争能力由旅游市场、本身的开况、可进入性等决定。E.Canestrill等指出,旅游地竞争力不仅体现在旅游市场的占有率上,更要看它的发展潜力、旅游地承载力。国内许多学者也曾对如何提升我国的国际旅游竞争力进行过相关研究,但涉及如何提升具体的旅游目的地竞争力的研究较少。因此,本文拟从主题旅游城镇和旅游竞争力的概念入手,从旅游供需两方面来分析影响旅游竞争力的七大要素,进而对提升主题旅游城镇旅游竞争力的策略进行初步探讨。

主题旅游城镇的界定

主题旅游城镇是指利用当地的特有文化和旅游资源优势塑造主题形象,并围绕该主题来发展旅游业的特色城镇。它建立在对旧有城镇的特别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改造上,保持城镇原生态和文化氛围,在符合原居民生活要求的同时,也满足外来游客的需求,城镇同时因为原居民的居住而富有特别的活力。主题旅游城镇用旅游产品的形式将有特色的文化和旅游资源表现出来,它注重旅游资源的独特性和地区垄断性,文化的民族性和地方性;它能充分利用当地传统的文化资源,塑造独特的主题旅游形象;而且它要求无论是自然环境还是社会环境,建筑风格还是民风民俗,都能体现城镇的特色和主题。

但由于规模、功能、资金和地位等条件的限制,约束了主题旅游城镇的进一步发展,它只有凭借独特的旅游资源优势,不断提升旅游竞争力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主题旅游城镇旅游竞争力的界定

旅游竞争力是指旅游地在维护自身市场地位时创造和整合能保护资源增值产品的能力(胡冬梅、司继伟,2002)。所以,主题旅游城镇的旅游竞争力是指主题旅游城镇为保持自身旅游持续发展时,创造和整合能保护资源增值产品的能力。旅游竞争力是主题旅游城镇综合发展能力的体现,它能使该城镇旅游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有利的地位。主题旅游城镇的旅游竞争力不仅仅表现在为城镇旅游业创造经济收益的能力,而且还表现在:优化配置旅游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优势,给当地居民带来更多的利益,获得更强、更为持续的发展能力和发展趋势,为所在地区创造更多的社会文化价值等方面。

主题旅游城镇旅游竞争力影响要素分析

影响旅游竞争力的要素有很多,本文尝试从旅游供需两方面来探讨影响主题旅游城镇的旅游竞争力要素。从旅游需求方面来看,是指游客对主题旅游城镇所提供旅游产品或服务的需求状况,主要包括两个要素:国际、国内游客的需求状况以及游客市场规模的大小和成长速度;从旅游供给方面来看,是指旅游地如何从区位条件出发,树立形象、建立品牌去吸引游客,开拓客源市场,巩固并拓展市场规模,从而提升城镇旅游竞争力,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区位要素、核心吸引物要素、旅游环境要素、形象要素和品牌要素。如图1所示。

需求要素分析

国际、国内市场需求状况主题旅游城镇提供的旅游产品映射出市场需求,其产品可从历史文化、生态旅游、美食文化、休闲度假等方面进行分类;同时,游客也会根据自己的爱好需求来选择旅游产品,因此我们可以从国际、国内市场对旅游产品的需求状况来判断主题旅游城镇产品的竞争力以及未来发展形势。

游客市场的规模和成长速度游客市场规模的大小和成长速度直接关系该城镇旅游业的收益,因而是衡量旅游竞争力的一个重要的指标。可以根据游客对旅游产品的选择来判断某一类型的主题旅游城镇的游客与潜在游客的规模和发展速度,以此来衡量该城镇的旅游竞争力及未来的竞争潜力。

供给要素分析

区位要素区位因素对旅游竞争力的影响是通过主题旅游城镇所在的位置、城镇的可进入性以及通讯状况等来反映的。区位优势及其所形成的潜在收益和特有属性,将直接影响游客的数量和城镇的旅游收益,从而影响城镇的旅游竞争力。因为良好的区位条件有利于吸引投资者和游客,有利于与城镇外的信息进行沟通,更有利于开拓旅游新市场,为主题旅游城镇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旅游环境要素旅游环境是指人们进行旅游活动,能产生美感,并获得精神与物质享受以及知识乐趣的环境(常凤池),其中包括旅游软环境和旅游硬环境。旅游环境要素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性的概念,它是主题旅游城镇旅游竞争力提升的重要外部因素。只有在良好的旅游环境下,旅游企业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城镇旅游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核心吸引物要素核心吸引物是指主题旅游城镇具有相当影响力且独具特色的旅游吸引物、品牌项目、一流的景点等,它能形成竞争对手难以模仿和替代的核心能力,是区域间旅游竞争的基础。对于主题旅游城镇来讲,指当地具有优势的旅游资源,如周庄的江南水乡风情和桂林龙胜的少数民族风情。

城镇形象要素主题旅游城镇形象是指城镇的整体形状和特征,它是城镇景观形象、公众形象和政府形象的整体反映。随着旅游业竞争的加剧,竞争领域的扩大,旅游业的竞争已上升到更高层次、更具挑战意义的层面,旅游地形象塑造和设计策划成为旅游地相互竞争的重要手段。主题旅游城镇形象竞争力主要通过政府形象、公众形象、城镇景观形象三个要素体现出来。

品牌要素它是在区位要素、旅游环境要素、核心吸引物要素以及形象要素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的。主题旅游城镇的特色主题优势所形成的辐射力、知名度和吸引力构成了一个旅游目的地品牌,并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产生不同的品牌效应,不断巩固并扩大旅游市场,形成强大的市场竞争力。

需求方面的两要素是游客选择主题旅游城镇产品的直接反映,也直接关系到其旅游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镇旅游业发展的趋势,因而是衡量主题旅游城镇旅游竞争力的基本指标。供给方面的区位要素、旅游环境要素、核心吸引力要素、城镇形象要素以及品牌要素是主题旅游城镇旅游发展的驱动力,决定着城镇的相对优势,能增强旅游的主打吸引力,最终提高旅游竞争力。其中,品牌要素是旅游竞争力最深刻最根本的体现,因为品牌竞争力体现了主题旅游城镇吸引游客的能力,以及创造价值的能力,而旅游竞争力的提升也有利于主题旅游城镇形象的升华和品牌竞争力的提高。总之,这七大要素共同决定了主题旅游城镇的旅游竞争力,他们不是单独发挥作用,虽然各因素的作用力有强有弱,但他们交互在一起共同推动城镇旅游的发展,所以要把握好各因素的不同作用力,发挥其提升主题旅游城镇的旅游竞争力的特定作用。

提升主题旅游城镇的旅游竞争力策略

根据上述影响主题旅游城镇的旅游竞争力的七大要素,本文试从内部形象提升策略和外部环境提升策略来分析如何提升主题旅游城镇的旅游竞争力。如图2所示。

准确的主题定位

准确的定位是建立形象和品牌的关键。旅游城镇只有在竞争市场上进行准确且独特的定位,形成鲜明的品牌个性,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主题定位是指主题旅游城镇根据竞争状况和充分考虑当地的文化和旅游资源优势,从旅游资源禀赋、资源空间分布、辐射能力等方面进行把脉,最终确定在旅游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其目的是创造主题旅游形象,最终赢得市场客源。如桂林的兴安,其旅游资源优势在于建于秦代的灵渠,因而构成了兴安以历史文化为特色的主题旅游形象,而龙胜因为有苗、瑶、壮、侗等多个少数民族,便形成了民族风情主题旅游城镇。因此主题旅游城镇只有根植于自身的旅游资源优势,结合考虑游客、当地居民和周边旅游城镇对自身旅游形象的认同来确定自身的发展定位,并不断地强化品牌形象,才能强化竞争优势并提升旅游竞争力。内容摘要:城市工业旅游拓展了工业旅游研究的主体、客体、形式、内容和意义,同时促进了产业发展和城市发展的双赢,形成了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系统。

关键词:城市工业旅游发展模式新思考

城市工业旅游的内涵

对于工业旅游内涵的认识,学术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按照不同的角度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强调工业旅游的形式,如邓海云提出“工业旅游是旅游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所产生的一种新的旅游方式,它以工业企业的厂区、生产线、生产工具、劳动对象和产品等为主要吸引物,活动范围一般限于工业企业之内。”二是强调工业旅游的内容,如赵青提出“工业旅游是人们对工业景观、生产流水线、工艺流程及劳动场面的参观、学习,加深认识了解的过程。”三是侧重工业旅游的目的,如姚宏提出“工业旅游是以现有的工厂、企业、公司及在建工程等工业场所作为旅游客体的一种专项旅游。通过让游客了解工业生产与工程操作等全过程,获取科学知识,满足旅游者精神需求和行、吃、住、游等基本旅游享受,能提供集求知、购物、观光等多方面为一体的综合型旅游产品。”四是从供给和需求即市场的角度阐述工业旅游,如戴道平认为“工业旅游,从旅游供给的角度来看就是以工业企业的建筑环境、设备设施、生产或工艺流程、企业文化与管理等作为旅游吸引物,经过设计包装推向市场,来满足游人的求知、求新、求奇等旅游需求,从而实现企业的经济、社会、管理等目标的一种专项旅游活动。”厦门大学王宝恒对工业旅游的综合性概括,如认为“工业旅游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工业资源为吸引物,通过企业对资源进行整合或二次开发,突出工业资源的吸引力,将其转化为旅游资源,并以满足旅游需求、提高企业综合效益为目的专项旅游活动和企业发展项目。”

可见,目前对工业旅游的研究大多是从工业和旅游业的角度进行的,大多是把工业旅游作为旅游业的一种特色产品或是工业企业的一个项目。

当前对工业旅游的研究还没有把工业旅游的内涵全面而细致地挖掘出来,工业旅游的深层内涵还应包括工业旅游的客体、组织形式、主体目的和意义等方面,因此要继续放大其研究的范围和深度,从城市发展工业旅游的角度来研究工业旅游,以指导城市工业旅游的发展实践。从城市产业的视角看工业旅游的发展,工业旅游应该是推动城市工业和旅游业共同发展的一种活动或工程;从城市发展的视角看,城市工业旅游从经济、文化和政治等角度革新城市形象,增强城市发展的原动力。城市工业旅游的客体不仅包括上文定义中提到的与工业企业有关的东西,还有所有的可以整合的工业资源,包括历史工业文明,现有工业文化和对未来工业发展的设想。组织形式可以包括商务考察、参观猎奇、学习体验等,开发的主体应该不仅仅是旅游企业、工业企业,还应该有政府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开发的意义不仅仅是经济和社会效益,更注重环境效益,追求工业旅游、旅游业、城市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6篇

一、菲迪克合同条件的直接适用以及本案争议的引起。

本案的被告是项目的业主。本案在工程招投标时,业主委托工程师编制的招标文件所附的合同条件即是菲迪克合同条件。该招标文件在得到当地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即进行了邀请招标。经评标,并经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的同意,向其中一家施工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随后签署了《合同协议》。《合同协议》约定:所有招投标文件及图纸等均为合同组成内容。归纳各合同文件,主要约定有:

1、承建工程的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室外总体及其它项目。

2、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398万元,一次包死,若承包商投标书中有遗漏,由承包商承担责任。

3、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优良,若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达不到优良,扣合同价格的3%做为罚款。

4、工程工期为182天,若工程竣工延期,每延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四罚款。工程施工中,按菲迪克合同条件的规定,工程款的支付由工程师在对承包商申报的每月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核后,向业主和承包商签发每月《工程进度款付款表》,业主在收到后的28天内给予支付。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按此支付方式运作,业主先后共计支付工程款、签证增加款1504万元。

工程于1996年12月16日竣工后,双方在对设计变更部分的造价进行结算时,承包商提出要求增加造价和有关费用,双方就屋面设计变更部分、工程类别调整、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等未能协商一致。于是承包商作为原告,于1998年6月20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讼,诉讼请求共有3项。即:

1、判令被告支付屋面设计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造价及因工程类别调整所应增加的费用、行业劳保统筹基金、包干费、工程优良奖合计2889056.5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垫备料款及被告未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等利息损失计1993793.5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业主收到书后,以原告延误工期为由提出反诉,要求承包商赔偿70万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先后多次约双方当事人谈话,核对事实和证据。

二、直接适用菲迪克合同条件对明确本案是非、分清责任的作用和效果。

从理论上说,菲迪克合同条件文本是根据跨国承发包工程的实践不断完善的,是有利于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最具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文本。从本案的审理实践来看,即便在中国境内全文运用,一旦发生争议时,合同条件的约定同样可以起到分清责任、明确是非的作用,这值得引起重视。

1、适用菲迪克合同条件不存在法律效力问题。

菲迪克合同条件中有些规定与我国的现行建筑管理规定不完全一致,但作为双方当事人选择使用的合同文本,是行为主体可自由决定的合法行为。虽然有一些不一致,除个别问题外,在总体上并没有违反我国的现行建筑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案当事人运用菲迪克合同条件是当事人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而且,原、被告在涉讼后,均未对合同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也确认了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有利于确定工程价款和调整范围。

工程类别的分类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是当合同约定工程造价采用工程造价定额进行计算时才发生的。承包商以招标文件通知中有“本工程取费仍按照四类工程,最终可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指示调整”的规定要求增加工程款。而我们认为,招标文件只是要约邀请,投标书才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承包商在投标书中并未对此作出保留,反而明确承诺:合同价格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而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均约定:合同价格为一次包死。根据第5.2款规定的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顺序:已经完成的合同协议书是第一位的。因此,可以认为双方对工程类别的核实问题,已经进行了确定,并形成了合同一次包死价。法院审理后也认为合同价款不能调整。

3、有利于明确对后继法律、法规的适用界限。

行业劳保统筹基金、包干费、工程优良奖都是当合同约定工程造价采用工程造价定额进行计算时才发生的。原告提出的行业劳保统筹基金是依当地建设委员会于1995年11月26日发出的文件提出的,而本工程的投标截止日为1995年12月12日,承包商投送投标书的日期为1995年12月11日,《合同协议》签订于1996年1月3日。我们认为:依据《合同协议》的约定,合同价格为一次包死,并应包括图纸、招标文件、招标补充通知、招投标问题解答中所标明或规定的一切内容。因此,应当认为,承包商在编制投标书时已经收到该文件,并执行了该文件的规定。由于合同实行一次包死价,并没有采用定额去计算工程造价的约定。而上述文件的规定是采用定额才适用的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调整。

包干费及工程优良奖也是同样的道理。尤其是优良奖,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明确承诺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是优良,且约定如承包商达不到优良,扣合同价格的3%做为罚款。这应当认为,本工程约定的合同造价是优良工程造价。

法院在判决中也认可了我方的上述意见。

4、有利于确定设计变更调整价款的幅度和范围。

《合同条件》在第51条、第52条规定了工程设计变更的指令、变更设计价款估价和变更的程序等。本案中,屋面变更设计是否增加工程量,经工程师核算,实际上变更设计后的屋面工程费用较变更设计前的屋面工程费用要低,而承包商在诉状中的理由是将变更设计后的屋面工程费用与承包商投标书中的报价相比较,因此,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有较大的分歧。其实,承包商的目的是将报价时的误算以变更设计为借口,达到合同中合同价格为一次包死的约定。

事实上,在本案中承包商没有根据《合同条件》向工程师提出索取额外付款的意图,同时还接受了工程师依据合同的原约定的款项签发的付款通知,并接受了业主依据付款通知进行的付款。由此,我们认为,这是双方对变更设计后的工程造价的确认,应认为双方达成了一致。

退一步说,如果上述形成索赔的话,依据《合同条件》第53.1条(“索赔通知”)和53.4款(“未能遵守”)的规定,承包商未在索赔事件发生之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不超过工程师通过同期记录核实估价的索赔总额。因此,工程师经核实估价的结论应当是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决定。

本案在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一开始认为本案是工程造价争议纠纷,既然双方对造价认识不能达成一致,则应当递交有关鉴定单位进行造价鉴定,而且法官认为案件需要全面重新审计鉴定造价。但当案件第一次开庭,经法庭事实调查,本案涉及的上述各争议问题以及合同条件本身有针对性的有关约定都被查明后,法官和当事人双方都有了清晰的认识。法院决定仅将屋面设计变更部分等争议部分委托审价,且将设计变更后的造价与原图纸的设计造价进行比较,以确定该项设计变更是否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加。经审价,屋面工程变更涉及增加工程款为258382元,法院判决确认业主应当将此款支付给施工方,业主对此无异议。

三、菲迪克合同条件在我国直接适用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由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国内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菲迪克合同条件的许多经验,被称为国内的菲迪克合同文本。但是,当国际通用的跨国承包工程的菲迪克合同条件在国内工程施工中直接适用的情况下会产生什么法律问题?在遇到争议时,有哪些利弊得失?采用菲迪克合同条件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冲突?有什么冲突?如何衔接?结合本案,本文拟就这些问题发表粗浅的看法,以期引起律师界同行对比较或研究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的重视和关注。

上述菲迪克合同条件共计72条195款,先后经过四次修改,被广泛用于国际性招标的工程施工中。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外投资商、承包商和设计单位到我国各地投资和承包工程,作为外国的业主和承包商提出直接适用菲迪克合同条件,是无可厚非的。作为一种比较成熟的合同文本,同样可以被选择,同样也适用于国内工程。但当选择适用菲迪克合同条件作为国内工程施工的合同条件时,应当充分注意我国关于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出现合同条件与我国国家的或地方的法律、法规相冲突而导致合同条款或者部分条款无效。笔者认为,菲迪克合同条件在适用于国内工程时,应对下列法律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1、关于菲迪克合同条件的法律效力。

菲迪克合同条件中有些规定与我国的现行建筑管理规定不完全一致,如:

工程师批准设计(我国是设计院设计,但须得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合同未规定质量等级,只有获得工程师满意的约定(我国目前规定工程质量交付前要评定等级);

工程质量核验权在工程师(我国规定须有政府主管部门的核验,否则不能投入使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规定由业主验收,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业主指定分包商的规定(我国规定有限制,且业主需承担相应责任);

后续法律、法规有溯及力(我国没有相应规定)等。

若双方当事人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是行为主体可自由决定的合法行为,在总体上并没有违反我国的现行建筑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运用菲迪克合同条件是当事人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菲迪克合同文本作为国内工程承发包合同的文本,但要注意与我国法律、法规的衔接。

2、要对菲迪克合同条件的适用作说明和限制。

菲迪克合同条件的适用,应当有一个体系比较完备的建设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至少应当有:工程业主责任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师制度(监理制度)以及工程质量保证、履约担保和成系统的保函制度和种类齐全的工程保险等制度。随着我国上述制度的逐步完善,菲迪克合同条件已有了适用的环境。但是,项目的业主、监理、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全面适当履行和合同管理的意识还须强化,否则,再好的合同文本也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国内工程直接采用菲迪克合同文本,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对合同条件的适用作说明和限制,例如在菲迪克合同条件中的“州法令”这个词语,就有必要加以说明:在我国国内是指工程所在地的法规或规章,具体办法可用专用条件或备忘录等方式予以明确。

3、要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作特别约定。

菲迪克合同条件中的许多规定与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完全适应,应在专用条款中给予明确。如工程质量的验收规定,根据现行规定,工程应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质量获通过方可交付使用。因此,应在招标时对取得政府工程监管部门的质量评定进行约定。本案中,在合同协议中对竣工验收特别作了定义:工程竣工是指图纸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全部结束,调试合格,并通过业主、工程师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验收,可以投入生产。这一约定使《合同条件》中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与我国现行规定有机结合。

另外,工程质量等级的约定,在菲迪克合同条件中只规定: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工程师满意。而在我国,有关工程质量有工程优良、合格、不合格的规定。尤其当套用国内工程定额计算工程造价时更要注意,因为定额约定的工程造价是合格工程的造价。应当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当工程达到优良或不合格时怎么处理。

4、工程造价的确定方式应与合同条件的有关条款相配套。

应当注意合同价格的构成形式与合同条件中有关合同价格条款的一致或相配匹。如采用总价一次包死,除设计发生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变化超过一定数量后方可调整外,此时,应当同时对70.1款、70.2款在《专用条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如采用价格可调整的方式计算合同价格,应当同时对70.1款、70.2款在《专用条件》中就劳务、材料等调整的范围、方法或计算公式进行相应的约定。

5、确定争议解决方式须与合同条件本身规定相衔接。

菲迪克合同条件规定,任何争议,雇主和承包商均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在收到文件后的84天内作出决定。作出的决定,雇主和承包商有任何不满意,应在收到工程师决定后70天内由工程师通知另一方将争端提交仲裁的意向。否则,不应将这一争端开始仲裁。如达不成一致,仲裁可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第56天或在此之后开始。

上述这一约定,将争端提交工程师作出决定是仲裁开始的必经程序,这一规定对当事人是否构成约束力,即当事人未经上述程序,能否提出仲裁(或诉讼)或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是否应受理此项仲裁申请。而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并没有这样的约束条件。

另外,菲迪克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了按国际商会的调解与仲裁章程,由据此章程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予以最终裁决。但当适用于国内工程时,该条款的规定在争议解决问题上显然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在《特殊合同条件》中进行了约定:由江苏省以及苏州市有关仲裁机构执行之下,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法予以最终裁决。由于《仲裁法》已于1995年9月1日开始施行,因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不能依仲裁程序解决争端。另外,中外合资企业是中国法人,承包商也是中国法人,工程又在国内,双方的争议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因此,上述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法也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这应在使用该《合同条件》时给予重视。

第7篇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曾经的“熟人社会”渐渐被浓厚的现实经济色彩笼罩,走向“陌生”。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已不再通过对话方式化解,更多人选择诉讼道路。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纠纷的类型也层出不穷,审判任务日益加重,同时面临更大挑战。一方面要严格适用法律下裁判,一方面又要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程度,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这才真正符合法院工作宗旨。但是在现实审判工作中,诸多原因阻碍了“案结事了”的实现,“案结”易做,“事了”难求。

一、如何理解“案结事了”?

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首先要正确理解何为案结事了。笔者认为,所谓案结事了,就是指一个案件的审理,从立案到审结,必须严格审判时限,符合法定诉讼程序,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给案件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从而通过裁判文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此为“案结”;在审理过程中到裁判文书生效,当事人能充分信任和服从法官作出的裁判,不论胜诉方或是败诉者都能以平静的心态接受裁判结果,以正确态度审视矛盾的产生和化解,表里如一的服从裁判,能和对方“化干戈为玉帛”,此为“事了”。不能简单的以诉讼程序的终结为“案结事了”笼统下定义,案结主要是指法律程序的完成,注重法律效果,而事了则更加关注当事人之间纠纷能实质化解,侧重社会效果。二者有机统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

二、“案结事未了”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近年来,法院立足审判工作,探索多种方法,不断改进工作方式促进案结事了,虽取得一定效果,但逐年增加的涉诉案件也让我们不得不思考“案结事未了”这一情形存在的原因。

首先社会竞争是宏观因素。激烈的市场竞争拉开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飞速发展的经济麻木了多数人内心的善良本性,人们心怀“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残酷竞争理念,对待亲情、爱情、友情变得漠然。正如笔者开篇所提曾经的“熟人社会”渐渐消失,一方面纠纷多发,另一方面发生了纠纷就上法院诉讼,双方都为了利益、为了面子而诉讼,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矛盾的不可调和性,诱发“案结事难了”。

其次当事人素质是决定因素。这就包括了当事人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两方面。真正的“事了”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心理认识,只有疏通矛盾双方的思想,才能做到实质的“事了”。在基层法院,前来诉讼的多是农民群众,素质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他们早在诉前就对矛盾有了先入为主的认识,“世俗道理就是法律”的观念根深蒂固。纠纷到达法院后,很难扭转想法,接受法官的法律释明。当事人常把道德观念与法律概念混为一谈,将日常的生活规则套入案件审理,加深矛盾程度。当案件最终的裁判结果与当事人所谓的“理所当然”相悖时,便产生对立情绪,一审、二审、再审,投入大量精力和金钱,双方更加无法言和。辗转回到矛盾的起点,难免认为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有徇私枉法、裁判不公行为,便以“不懂、不知”在法院“撒泼”,想促成“事了”更加困难。

再次法院工作机制是影响因素。当前法院工作系统整体上机制不健全,第一,信息制度不完备,特别是审判工作信息“透明度”还不够。许多群众本身法律意识不高,加之对法院的工作流程和审判程序的不了解,容易对法官产生质疑,对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也大大降低。且基层法院对案件信息的报道不够及时、全面、客观,让当事人处于一种欲窥无门状态。第二,人审查制度不够严格。很多不具备资格的民间人利用当事人不懂法,打着的幌子,利字当头,大幅收受当事人的费,撺掇当事人盲目诉讼。这些民间人本身对法律也是一知半解,对案件的分析便很对当事人“胃口”,当事人自然“热衷”诉讼。在新民诉实施之前,对这些人的资格审核存在很多瑕疵,致使当事人在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当实际结果与理想结果有出入时,当事人便不愿就此“了事”。

最后法官职业素养是重要因素。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官是主导,法官的职业素养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要的影响。在当前的法官队伍中,一些法官在工作和生活中,规范意识欠缺,严重破坏法官形象。第一,言行不端,个别法官在接待当事人和庭审活动中,态度散漫,不够耐心、细致,言辞蛮横,行为粗暴,当事人很难感受“司法为民“情怀;第二,作风不正,身为司法者却无视国家法律,为贪图利益,抛弃廉洁理念,走上犯罪道路,玷污法官清廉形象,司法公信力大大降低;第三,思想偏差,很多法官抱着“得过且过”的心态,不思进取,荒废学习,对工作诸多抱怨,一副“无所谓“的平庸之象,法官积极的形象在人民群众心目中产生污点。

三、“案结事未了”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审程序结束后,但纠纷未得到实质解决,矛盾根源没有根除,当事人就很难服从法律结论,便会通过各种方式“讨说法”。“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成为首选的解决方式,很多当事人通过上诉寻求救济,让矛盾继续升级。终审裁判仍无法达到当事人的要求时,审判监督程序成为又一渠道,当事人会不断申诉,让纠纷经历“持久战”。法律程序终结了,便开始了漫长的上访路,这也是近年涉诉案件不断增加的原因。当事人“”不“信法”,他们找到政府、找到部门反映问题,倾诉“苦衷”。其中虽不乏办案机关在审理过程中的确存在瑕疵而引发,但多数属于当事人素质低下、不理解法律规定、对办案人员不信任、主观产生猜疑引起。纠纷长时间未达到当事人内心的处理标准,为此当事人又已耗尽精力,在过程中很难采取理智的方式,大多都选择“无理取闹”,再三纠缠当地政府、部门,只要可以引起领导注意的方法,他们都不惜代价,心怀“大闹解决快,不闹不解决”的想法,和相关部门“玩无赖”。

四、如何促进“案结事了”?

在了解了引发“案结事未了”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后,要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那就必须对症下药,多方入手,改进工作态度和作风,促进“案结事了”。

第一,瞄准源头,提高办案质量。案件质量是引发“案结事未了”发生的源头、病因,只有从源头抓起,才能有效防止“病情”的扩散。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完善每一道诉讼程序,同时深入分析案件,准确定性,释明当事人疑惑的法律问题,达到实体和程序两公正。

第二,寓法于理,做当事人诉讼中的“心理治疗师”。基层法院是民情窗口,面对的是最底层的群众,很多人一辈子都没打过“官司”,他们对于法律也是一知半解,在法律世界里多数都是“盲人”,很多人都是心里憋着一股怒气才选择,法官就是治疗当事人怒气的“医生”。诉讼过程中,法官面对无知又固执的当事人时,要学会“听”、学会“说”,首先听他们讲述自己内心的想法,再结合他们熟知的人情世故向他们说法律,不能照本宣科,将生硬的法条读给他们听。法官要揣摩当事人的心思,将法律融入情理,将法律融入民规,让他们接受、消化法律,对他们进行“法

律理疗”,解开他们的“心结”。

第三,培养耐心,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法院虽是审判机关,可以用判决为事情下结论,但是很多时候一份冰冷的判决往往不能将矛盾扼杀。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王胜俊曾明确指出:“要统筹兼顾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继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准确把握诉讼调解与依法判决的基础和条件,最大程度地追求案结事了”。有人认为法官过于重视调解,会慢慢忽略法律的适用,但在基层法院,笔者认为决不可小觑调解的作用,调解是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手段。一个案件调解结案,结果往往能满足双方当事人的理想结果,更能被双方接受,他们能更好的依照协议履行,避免矛盾的继续发展。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要充分了解基层案件的特点,在案件审理时,法官要面对“难缠”的当事人,要培养耐心,戒焦戒躁,牢固树立调解观念,将调解贯穿案件始终。可以采取“圆桌”对话方式,让当事人感觉只是简单说事,而不是“打官司”,耐心讲解法律和道德,真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将事了结在基层。

第四,健全机制,充分利用各方资源。首先要完善法院与各村委、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机制。在基层法院,大多案件来自农村,当地村委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化解纠纷的第一道防护门,他们了解纠纷的发生和发展情况,也了解矛盾双方的社会关系,且很多村干部与矛盾双方还是亲戚关系,他们在当地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能充分把握双方心理,他们出面解决纠纷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法院要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做到“三个主动”——主动指导、主动沟通、主动释疑,有效降低群众诉讼率。其次要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人民陪审员多是在各乡镇中威望较高、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高尚的人中选出,在司法公信力面临危机的当下,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能提高当事人对审判的信任度,让当事人感觉是“熟人”在“劝说”,更容易接受裁判结果。法院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的的培训,开展业务指导。在接收案件后,法官要分析案件,挑选适合的案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更好的化解民间纠纷,使当事人服判。第三要健全诉前调解制度。所谓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在立案开始诉讼程序前,展开调解,将矛盾化解的制度。完善这一机制,能有效节约当事人的司法成本。很多案件当事人一再纠缠,大部分原因也在于对案件成本投入太多,当结果不如意时,更加深了对对方的怨恨,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心理,不达目的,誓要诉讼到底。诉前调解能缓解这一情形,当事人诉讼投资减少,更有利于纠纷的化解。诉前调解还能将纠纷有效控制在萌芽阶段,防止矛盾升级。很多案件的起因本是小事,但久拖不决,便加深了矛盾强度,不利于“案结事了”的实现。法院要不断完善这一制度,特别是明确立案庭的任务,对于能及时化解的纠纷,要充分开展诉前调解,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应用,将“小事化了”。第四要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在基层法院,前来诉讼的很多都是农民,要他们耽误农时来诉讼,更使得双方心理不平衡。法院采取巡回审理方式,能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理念,将法律送到农家小屋、田间地角,能使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法官送法、送正义的温情,一方面更能使当事人信任法官是实在为他们办事,另一方面也能更好的宣传法律,提高群众合法的维权意识。法院要建立健全巡回审理、巡回接待机制,方便群众诉讼,促进“案结事了“。最后要严格人审核制度。法院要切实落实新民诉中关于人的规定,严格审核人资质,防止人挑拨当事人进行恶意无必要的诉讼,扰乱司法秩序,加大当事人诉讼负担,进而影响“案结事了”的实现。

第8篇

流动式《法律援助》教学统一规范的缺失引发教学过程一系列问题:教学准备不周全。教师随意安排教学的时间和地点。想什么时间去就什么时间去,想去哪里就去那里,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时常被打乱。不重视宣传环节。以至于许多希望得到援助的公民因没有获得援助信息而失去受援机会。缺乏必要调查。对可能遇到的援助对象、需要援助的事项和内容,缺乏必要了解,致使学生只能怀着一颗忐忑的心参与援助教学。与地方联系不够。被相关职能部门勒令撤摊现象时有发生便是例证。实践操作走过场。进入实践操作环节,多数师生只在乎曾经拥有,不在乎效果好坏,对教学质量鲜有关注,走马观花,搞形式主义成了基本样态。简言之,重形式,轻实效。具体写照是摆摆摊子,发发资料;随意着装;大多数学生看热闹,少数学生接受民众来访;对民众提出的问题由于事先缺乏必要准备,完全靠临场发挥,往往空话连篇,不着边际,很不专业,致使民众乘兴而来,败兴而归。如此应景式援助活动根本谈不上高质量教学。总结归档被忽视。实践操作完毕,既不重视总结,也不重视评价。总结方式即是将教学图片按序装订成册,以证明师生实施了《法律援助》教学。至于教学过程有哪些经验和教训,并未引起关注。评价方式基本是给全体学生一个档次成绩。根本不去对学生进行差异化评价,学生表现好坏一个样,参与与不参与一个样,这对表现优秀的学生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的。严重挫伤了来年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教学的积极性。综上所述,流动式《法律援助》教学目前为止恒定在低水平层次便不足为奇。

二、构建流动式《法律援助》教学规范之设想

(一)管理层面流动式《法律援助》课程设置规范

1、开设方式,应当以独立开设为选项。依附于理论课程而存在,予人的第一印象:流动式《法律援助》课程只是理论课程的附属品,在课程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不如理论课重要。这样的理念支配下,绝大多数教师并没有对流动式《法律援助》教学价值予以足够重视,行为选择上,往往不愿去指导学生开展流动式《法律援助》,即使开展了教学,大多也是敷衍塞责。根本达不到设置流动式《法律援助》目的——淬炼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只有独立开设,才能凸显流动式《法律援助》这门实践课的重要性,才能引起广大师生重视,从而,认真对待流动式《法律援助》,使流动式《法律援助》从活动课转化为专业实践课,成为拉动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

2、开设时间,最佳选择应在第五学期。高质量流动式《法律援助》教学须有两大前提:一是学生掌握必要专业理论知识。学生在没有掌握必要专业理论知识情形下开展法律援助,根本满足不了援助对象的需求。从各高校课程设置情况看,第五学期,法律援助所需主要专业知识课程——刑、民、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课程以及《律师实务》、《法律文书》大多开设完毕。换言之,这时的学生基本掌握了流动式《法律援助》所需专业知识。二是学生对法律援助有较高积极性。学生积极性受多种因素影响,最不能忽视的是牵系学生命运因素,如司法考试、考研、寻找工作。第六、七、八学期开设流动式《法律援助》显然与司法考试、考研、寻找工作相冲突,学生少有兴趣参与法律援助教学自然可以理解。据此,选择第五学期这一时间段开设流动式《法律援助》是最理想的。

3、学时设定,宜为24学时。内含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和行政法律援助各8学时。学时设定是否科学,关键取决于是否与这门课程的重要性相匹配;是否与这门课程实际所需时间相衔接。从重要性的角度说,学界关于法学本科实践课与理论课同等重要之观点基本达成共识。特别是在教学研究型大学和教学型大学。流动式《法律援助》作为实践课,理应比一般性讲座型理论课程学时(基本设置为18学时)多一些。以课程所需实际时间为视角,一次法律援助,准备工作,含援助策划、信息宣传、制作调查笔录、讨论分析、形成法律援助书,至少2个工作日。实践操作阶段,至少0.5个工作日(如果选择外地则至少1工作日)。总结归档阶段,至少1工作日。按一个工作日8小时计算,至少28小时。花费28小时,计算为8学时,无论如何也不会产生过多嫌疑。因此,三次法律援助计24学时是合理的。

4、学分设定,宜为1.5学分。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和行政法律援助各占0.5学分。之所以这样设定,是以目前理论课学分设定规则(18学时配置1个学分)为考量。将24学时确定为1.5学分虽略高于理论课课学时与学分比,但更能彰显教学管理者对实践课的重视。符合提升实践教学地位大趋势,导向是正面而积极的。

(二)实施层面流动式《法律援助》教学规范

1、准备工作之规范。(1)制定《法律援助策划书》。涵盖教学时间、地点、分工、目的、内容等。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地点问题,最好安排在本校所在地区的各县(市)政府所在地;一次法律援助选3个县(市);三次法律援助最好选择不同县(市)进行,理想状态是1县(市)1援助。分工问题,一次法律援助将全体学生分为三个小组,即刑事法律援助小组、民法律援事助小组和行政法律援助小组。每位学生应参加三次不同的法律援助教学。内容问题,每次每县(市)设定1个主要方向,或刑事法律援助或民法律援事助或行政法律援助,主要方向设定尽可能与所在县(市)高发案件相衔接。(2)制作统一的《法律援助调查笔录》格式。《法律援助调查笔录》格式应当涵括调查时间、地点、调查人、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等。案件名称、案情经过、结果。调查对象希望解决的问题等。(3)开展法律援助前广告宣传。与拟开展法律援助所在县(市)的党委、政府取得联系,委派2位学生,借助网络媒体、当地传统媒体和广告栏等法律援助教学信息,重点介绍法律援助前调查的地点、时间、援助的主要方向以及正式开展法律援助的时间、地点,带队专家教授基本情况等。(4)进行法律援助前调查。指派2-3位学生,带上纸质的空白《法律援助调查笔录》,在县(市)中心地带摆摊设点接受民众来访,填写《法律援助调查笔录》。设置法律援助前置程序旨在为高实效、针对性开展法律援助提供前缀。(5)制作《法律援助书》。调查完毕,在教师指导下,小组全体成员根据《法律援助调查笔录》,讨论分析案情,制作《法律援助书》。《法律援助书》主要含括案件名称、案件来源、案情简介、案件分析、解决思路和办法等。(6)做好援助联系工作。一是与拟开展法律援助所在县(市)党委、政府联系。二是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联系。三是根据《援助调查笔录》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援助对象联系。与地方党委、政府联系,才能保障教学有序进行。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联系,争取法律实务部门派员支持,可以消解一些教师和学生均难以解决的问题,益于教学质量提高。与援助对象联系,可以确保法律援助教学不走过场,使法律援助教学取得实效。

2、实践操作之规范。(1)援助方式规范。援助方式应实行定向援助与随机援助相结合。定向援助是对已经掌握援助对象的援助。随机援助是对临时到来援助对象的援助。实际操作中,应以定向援助为主,随机援助为辅。对定向援助对象除了发放《法律援助书》之外,还要做认真解释工作,确保援助对象满意而归。对临时到来的援助对象要仔细倾听他们的诉求,尽可能让他们得到满意答复。(2)援助内容规范。要以主要方向援助为主,同时兼顾其他方向。对属于事先设定方向的问题,要有问有答,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充分展示法律专业素质,争取不给援助对象留下遗憾。对其他方向的法律问题,要认真记录,可以准确进行答复的,当场答复,对模棱两可的,千万不要乱说一通,糊弄援助对象,正确的做法是留下联系方式,作出事后尽快答复的承诺。(3)援助仪态规范。一是统一作装,二是尽可能使用普通话。三是行为举止端庄、谦逊、耐心、细心。毕竟从事法律援助教学活动代表的是学校形象,所展示的大学生风采。任意作装与人的印象是不正规,难以取得援助对象信任。不讲普通话可能的后果是你说得苦口婆心,天花乱坠,却没有价值。因为援助对象没有听懂你的意思。援助过程中,没有耐心,不够细心,甚至表现出高人一等,不仅会让援助对象失望而归,而且会使高校和大学生形象蒙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