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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利弊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3 15:13:19

化学利弊论文

化学利弊论文第1篇

关键词:大学教育;考试作弊;廉耻文化

一、一则新闻及联想

近日一则新闻(2013-03-27)报道了印度比哈尔邦3月的全邦高中升级考试中发生大规模作弊、乱象丛生的事件。

报道指出印度的现代教育制度承袭英国的教育体制,初中5年级之后,每年一度举办全国高中升级统一考试,很多学生是满身小抄,女生们把小抄写在每天戴着的围巾上,男生们则直接把笔记本放在裤子里。由于使用不正当手段考试,比哈尔邦学校考试委员会决定取消1600多名考生的考试资格,不但抓住了50多名替考者,还有100多位家长也因协助作弊被警方拘捕。这一报道令人震惊,这一现象令我深思。因为考试作弊的现象在我们的周围也时常出现。其实,早在2003年12月,教育部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可见当时高等学校学生作弊的严重性。经过近十年各学校的高度重视,建立考试规范、完善监考机制、出台严厉的处罚作弊规则等,对考试作弊之风的迅速蔓延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二、作弊行为与廉耻之心

学生考试作弊的行为不仅败坏学校的学风,制约教育质量的提高,更令人揪心的是若让这些感染了不洁行为,又无反思的学生走上社会,不但可能损害我们的教育形象,如若任其发展,其作弊行为的“意识病毒”将会与人类的各种“意欲”交叉变异、衍生出各种损害社会的新病毒,最终动摇社会的稳定,这绝不是危言耸听。环顾我们的周围,现在不但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屡禁不止;不但某些领导干部在职学历资格认证过程中的各种考试、考核,甚至学位论文撰写中也有作弊行为;甚至这种病毒已侵蚀到各种教师任职资格的考场中,一些参加考试的老师们也在作弊,且花样百出。这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

多数考试的背后一定与某些既得利益或者未来的某些利益相关。无论什么理由,考试作弊的目的就是或想蒙混过关巧取利益,或想不劳而获豪取利益。考试作弊的行为就是不诚实,就是不诚信。虽然作弊行为有大有小、作弊祸害有轻有重,作弊现象可以不断翻新,但作弊者都有着共同的社会属性,那就是缺乏廉耻之心。缺乏廉耻之心者,一定是不诚实、不讲诚信之人。作为学校、作为教师如若对此现象不能及时纠正,对作弊者不能及时教育,使作弊者从道德高度有所认识并感到羞耻,而是简单处罚甚至让作弊者有侥幸过关的得意甚至有成就感,那么未来这些“意识病毒”将会危及到你、我、他共同生活的社会,危及大家共同的利益。翻阅近年来媒体披露出的各种不良的社会现象:个人为了升迁,可以造假学历;学校为了创收,可以贩卖文凭;运动员为了金牌,可以服用兴奋剂;裁判为了金钱,可以吹出黑哨笛;法官为了迎合权力或者资本的需要,可以违背法律精神,做出枉法裁决;警官为了获取私利,可以背弃职业操守,做出非法行为;不良社会团体为了获取金钱,大搞各种虚假评奖颁奖活动,最终损害民众利益;不正官员为了创造政绩,可以不顾老百姓的基本利益,欺上瞒下;一些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可以听任污染泛滥,可以生产出各种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食品等等,这些新闻事件令人惊震和愤怒。仔细想一想以上列举的诸多不良的、令人发指的行为其实与考试作弊的行为在思想意识上一样,这些行为主体没有诚实之心,没有诚信之心,没有廉耻之心。俗话说:小洞不补,大洞吃苦。虽然学生考试作弊似乎危害有限,但若任其泛滥,不做教育,作弊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遵守规则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些“意识病毒”就会迅速蔓延,蔓延至社会,一旦社会人“作弊”必将危害一方。因此我以为:我们教育工作者有责任与考试作弊的现象较真,有义务为刹住这股污染校园健康的“歪风”做有益的工作,教育我们的学生应该诚实守信,知道廉耻。

三、大学中作弊行为的处罚与教育

考试作弊的现象由来已久,许多教育工作者都已严重关注,深入研究作弊的成因和危害,或撰写论文或提出报告。我研读了最近一些与“作弊”相关的教改创新和素质教育的论文,这些论文论及的内容大体可以归纳如下:其一是关于大学生考试作弊的原因或动机的分析研究,多数为任课教师撰写;其二是关于大学生考试作弊现象及对策的研究,多数为带有一定管理色彩老师撰写;其三是关于大学生作弊心理分析和诚信教育的思考,多数为教育辅导员撰写。这些论文多数是对大学生的作弊行为、作弊现象和作弊心理进行剖析,同时对学校的监管体系提出建议。但我个人以为,要想更大限度地消除考试作弊现象,我们应该真正重视学生个人的道德教育。唐代韩愈《师说》曰:“古之学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老师应该是传播道理、传授学业、解疑答难的人。传道就是传授教育道德观念,就是品德教育,德为先,没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学生是不可成才的。但看一看我们周围的大学,为了排名、为了验收、为了论文、为了获奖,大学教育更多倾向于授业、解惑,学生中的成绩排名、奖学金评比、保研指标分配等等活动似乎很难觅到大学教育中传道的痕迹。是的,这个现象与大的环境吻合。回顾这些年社会与经济飞跃发展的过程,我们可以深刻地感受到,在我们快马加鞭地推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长期以来社会和学校对耻感文化教育有所忽视。耻感文化的缺失,已经对我们这个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和危害,这种危害不仅仅表现在上述若干似乎独立的事件上,很显然它已泛化于社会的各个层面上。因此对于考试作弊固然需要如上述论文中提出的加强考试过程的监管,但是我们更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在青年学生中重新培植我们的耻感文化。

化学利弊论文第2篇

关键词:舞弊行为;行为意向;计划行为理论;逐步回归分析

中图分类号:G424.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3)08—0061—03

高等学校考试是高校人才培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和评估大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对教师教学效果和对学生所学知识的评价。但是,随着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目前大学生学习倦怠情况的普遍性,在所经历的考试中发现:大学生考试舞弊行为越来越普遍,并表现出舞弊方式多样化、舞弊主体多元化、舞弊人员职业化与舞弊手段现代化等特点。舞弊行为直接败坏学风、校风建设,并影响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质量,是当前各类院校教学管理急需解决的难题之一。因此,为了保证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杜绝大学生考试舞弊现象,有必要对舞弊行为的形成过程进行深入研究。

一、研究假设的提出

计划行为理论是由多属性态度理论和理理论发展而来的,由于理理论假设行为的发生都能够由个人的意志控制,但是在实际情况下,存在着不完全受个人意志影响的行为,这将大大降低理理论对个人行为的解释力。因此,Ajzen便将理理论加以延伸,在原有影响行为意向的行为态度与主观规范两个方面外,考虑现实生活中的限制可能会阻碍意向的形成以及行为执行的基础上,另外加入了行为控制认知一项,提出了计划行为理论。该理论假定影响行为发生的所有其他因素都是通过态度、主观规范、行为控制认知及其相对权重间接影响行为的,其最大的价值在于增强了对行为研究的系统性以及为后续理论模型的假设验证提供了框架,最大的优势在于有效地考虑了多种因素。如果用回归的数学形式表现该理论模型,计划行为理论对行为的预测则表现为以下形式:

BI=W1A+W2SN+W3PBC (1.1)

B=W4BI+W5PBC(1.2)

其中,A代表态度,SN为主观规范,PBC为行为控制认知,BI为行为意向,B为行为,W1、W2、W3、W4、W5为回归系数。因此,在计划行为理论框架下提出如下假设:

H1:行为态度对行为意向有显著影响关系;

H2:主观规范对行为意向有显著影响关系;

H3:行为控制认知对行为意向有显著影响关系。

但是Plight&Vries、Bagozzi&Kimmel等学者的研究表明,过去行为对行为意向的影响应该作为独立变量加入到模型中,并且认为人的行为主要由行为意向形成,而行为意向与实际行为有非常强的关系,许多实证分析表明用计划行为理论对实际行为的衡量可以用行为意向来代替。由于舞弊行为是高校严令禁止的行为,在实际问卷调查中,为了防止出现信息失真的情况,从理论角度和实际可测量角度,选择舞弊行为意向替代舞弊行为作为最终测量变量是合理的和可行的。为此,提出以下假设:

H4:过去行为对行为意向有显著影响关系。

综合上述假设,构建基于修正计划行为理论的大学生考试舞弊行为影响因素的理论模型,如图1.1所示。

模型的基本含义是:大学生考试舞弊的行为意向由行为态度、主观规范、行为控制认知和过去行为共同影响;大学生考试舞弊的行为意向代表了大学生考试舞弊行为。

二、量表编制及调查样本

在理论分析及假设的基础上,先应用计划行为理论常用的三个经典问题进行开放性问卷调查,即舞弊行为有哪些益处和害处、哪些个人或组织会影响舞弊行为发生、哪些因素会促进或阻碍舞弊行为发生,然后参考Ajzen的TPB量表编制封闭式问卷。

在进行正式问卷调查前先对问卷进行预测,随机选取某大学在校生60名学生进行小规模施测以判断问卷题项是否有效。预测采取两次进行并对所获取的数据先进行相关分析,相关分析发现各题项的相关系数均超过0.6,大于要求的0.5;再进行再测信度的检验,再测信度通过检验表示量表具有时间上的稳定性。为此,正式问卷通过网上填答方式进行数据收集,涵盖管理、理工等各专业的大一至大四的各年级的在校大学生,采取无记名方式,共305名学生填答问卷,有效问卷为298份,有效回收率为97.7%。

正式问卷中变量含义和测量题项说明如下:

1.行为态度(AT)

行为态度是大学生对于考试中所实施的舞弊行为所持有的积极或消极评价,该行为评价的好坏间接地体现了大学生是否具有道德观念,具体有“认为考试作弊的不道德性/道德性”、“作弊对考试成绩提高是愚蠢行为/明智行为”和“作弊对于学习效果体现是无益的/有益的”这三个问项。测量采用Likert5点计分,为:1(完全不同意)、2(基本不同意)、3(不能确定)、4(基本同意)和5(完全同意)。本次测量Cronbach α=.81,表明本问项达到了良好的内部一致性信度水平。

2.主观规范(SN)

主观规范是大学生在考试中进行舞弊时根据经验判断该行为的实施会得到周围人的认可程度,认可程度越小,实施舞弊行为的可能性越小,认可程度越大,实施舞弊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影响大学生主观规范的周围人群体可以分为“教师”、“同学”和“家长”这三类,分别设计 “教师/同学/家长对待舞弊行为的认可程度,会影响我舞弊行为的实施”这三个问项,测量计分法同行为态度。本次测量Cronbach α=.84,表明本问项信度值很高。

3.行为控制认知(PBC)

行为控制认知是大学生在决定是否采取舞弊行为时,认为自己对于各种有利或阻碍舞弊行为因素的掌握能力,即对实施舞弊行为的难易程度的评价。Ajzen对行为控制认知的测量主张更多关注外部资源的限制,这与“便利条件”观念非常相似。影响舞弊行为的便利条件有:当场的考试氛围,体现在老师监考的松紧状态和同考场同学的考试行为;学校关于舞弊惩处程度;舞弊信息的传递工具;考题形式和内容,体现在开闭卷形式、考试内容的来源、主客观题的权重等等。为此,从这四个便利条件设计问项,测量计分法同行为态度。本次测量Cronbach α=.78,表明本问项达到了良好的内部一致性信度水平。

4.过去行为(PB)

过去行为是指大学生在已有考试中所实施的舞弊行为。过去行为参考Norman和Conner关于酗酒行为研究文献中所用量表修改而成,主要调查测试者的过去舞弊行为经验对其今后考试行为的影响,最终确定 “考试中会不自主地发生一些习惯性舞弊动作”和“以前舞弊行为对现在考试舞弊行为有帮助”这两个问项,测量计分法同行为态度。本次测量Cronbach α=.83,表明本问项信度值很高。

5.行为意向(BI)

行为意向是指大学生考试进行舞弊意图的强度,并用行为意向替代了大学生的舞弊行为。由于对大学生舞弊行为的追踪不太好实现,为此对行为意向的测量依据平时考试中大学生舞弊行为的频率来测量,为从未舞弊、偶尔舞弊、经常舞弊共3个频率。本次测量Cronbach α=.79,表明本问项信度值符合要求。

三、数据分析

为了深入分析大学生舞弊行为影响因素的影响强度,应用SPSS13.0软件,采用皮尔逊积差相关分析和多元回归分析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处理。

1.相关分析

为了全面把握行为态度等变量与行为意向变量之间的关系,并为后续研究提供基础,有必要进行相关分析。表1结果显示,行为态度、主观规范、行为控制认知和过去行为均与行为意向显著相关,而且表明了理论模型中存在因果关系的各变量之间基本都有相关甚至显著相关。

2.回归分析

相关分析可以说明各因素之间是否存在关系以及关系的紧密程度与方向,回归分析则能明确变量间的数量变化关系。利用多元逐步回归分析,不仅对变量的前后因果关系进行验证,也能更深入了解不同层面对行为意向的解释能力。

根据理论模型,大学生舞弊行为意向主要是行为态度、主观规范、行为控制认知和过去行为四个变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可以建立如下回归模型:

通过多元逐步回归分析方法对模型进行验证,得到判定系数R2=0.749,说明回归方程可以解释总变异的74.9%;另外,回归模型已解释变差的统计量F=1 I4.981,其显著性概率Sig

从回归方程中得出,行为控制认知对舞弊行为意向的影响最大,过去行为次之,而行为态度和主观规范的影响偏小。研究结果表明考试舞弊的行为控制认知是构成考试舞弊行为的必要因素而不是决定因素,过去行为、主观规范、行为态度在大学生形成考试舞弊行为意向时发挥了主要作用。可见,教学管理部门不能够盲目乐观,考务管理的任何环节都不能降低标准、放松要求。

四、大学生考试舞弊行为防范措施

1.加强考试管理是关键。考试管理可以从学校和教师两个方面入手。学校要制定细致的舞弊惩罚制度,使舞弊行为惩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在入学前和每次考试前对学生强调这些规章制度,让学生深知舞弊行为的严重后果,同时对考场配备高质量的作弊信号屏蔽器等。而教师主要体现在监考教师、任课教师这两个主体,监考教师在监考中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并要配有经常巡视的考务管理人员,形成“走动式”监考;任课教师在出题时偏重案例分析等主观题型,降低名词解释、简答题等客观题的比重。

2.重点学生重点管理。过去有考试舞弊行为的学生如果从舞弊行为中获得“效益”,会引起他们不重视考试教育动员、缺乏诚信的考试风气,更构成了有利于考试舞弊行为意向形成的主观规范,而这些学生的考试舞弊行为会导致更多的学生效仿。为此,对过去有考试舞弊行为的大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要重点关注。

3.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舞弊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是由于道德观念淡薄引起的,不仅可以弱化舞弊的主观规范,也可以让学生对舞弊产生积极态度。为此,要从诚信意识、公平意识、公正意识等方面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有效地防范和消除产生舞弊行为的诱因。

[参考文献]

[1]何香仪.地方高师院校学生学习倦怠与学业成绩的关系[J].现代教育管理,2011(03).

[2]冯晓玲.大学生考试舞弊现象的归因与对策分析[J].考试研究,2009(02).

[3].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矿工违章行为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1(06).

化学利弊论文第3篇

关键词:合作 利弊 转化

合作学习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无法在高唱合作学习之赞歌的时候,忘却潜在的弊端和事实上的负面性,并且必须尝试趋利避害的探索,将合作学习的优点发挥到极致,而将合作学习的弊端努力降低到冰点。

一.辨清利弊

1.利。合作是基于个体学习受阻、期待他人力量而采取的一种必要的策略,我们可以称之为“大雁群飞迁徙理论”。不同学生由于多方面的差异,对文本的解读和处理的方式一定会有不同,并且产生问题。这个问题即是个体学习的难点;而要克服这个难点就必须依赖外界的力量,即借助合作团队来实现。个体只有善于借助外力,才有可能对冲、改变、重构思维体系和知识技能体系,升华自我。语文教学长期以来被视为鸡肋,低效,学生对语文课本的兴趣度偏低。其根本原因就是语文老师过分地把持课堂,没有留给学生足够的时间在合作中质疑、批判、发现和独创,没有给学生在合作中砥砺思想、陶冶情操,找到能力释放、被人发现、受人帮助、赢得尊重的兴奋点。苏教版必修一《师说》一文阐述了老师对于学生的影响,辨清了老师和学生的关系,倡导大家积极从师。笔者教授这一课时,让学生在小组中解决自己遇到的问题,小组内不能解决的再提交到全班,师生合作解决。我穿行在各组之间,引而不发,并没有讲解多少,只是悄无声息地将他们争论的问题适时地和教学目标联系起来,引导合作学习的方向,也把自己看做一位“学生”,进入师说之争之中。这样就把合作平台搭建得较为稳妥牢固,学生的阅读随着激烈的争论、求证、求同等一系列思维活动,竟然把文本的核心给挖掘出来了,甚至联系现实生活提出了不俗的见解。

概括起来,从学的角度看,合作学习有四大好处:一是解决疑难,他山之石可以攻鸟;二是开阔视野,化鱼跃入大海,做鸟归入山林;三是学会交流,呼朋引伴,高山流水;四是提升境界,大雁群飞,翱翔苍宇。从教的角度看,合作学习有三大好处:一是激发兴趣,帮助学生找到兴奋点;二是释放潜能,帮助学生找到发力点;三是自我解放,帮助自身找到坐标点。

2.弊。由于必然受合作者实际水平、持续时间的长短、外在的物质条件优劣、实践技能高低等方面的因素制约,真正的合作效果也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考察语文合作学习,我们会发现它有四大弊端:一是在宝贵的课堂时间内,学生来不及将在合作中产生的新疑惑独立地再探究,部分问题必须重新借助自主学习、动用必要的资源才有可能得到解决,还有的问题悬而未决,莫衷一是;二是合作中的弱势个体存在一定程度的被边缘化,难于做到因材施教;三是学生合作学习的关注点往往是基于文本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方面,而没有把注意力投放到语文言语表达探究的价值方面;四是教师无法顾及指导到每一个小组,有可能错过极好的课堂生成。

3.利大于弊。综合权衡,合作成为必然选项,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合作学习中的弊端恰恰是在合作中发现的,而且客观审视这些弊端从某种程度上却是它的优点,是有着极高的附加值的。学生争论为师标准的话题,实际上直至教育本质;关注文本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其实就是阅读的终极价值,只是没有注意到语文言语能力习得罢了;两位争论者的你来我往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全面的历练;引发的新问题必然会引领他们去探知。

二.趋利避害

大禹治水,贵在疏导;合作指导,贵在转化。“转化”即将教师高高在上教的角色转化为实际的参与合作学习;将自主学习的成果和发现的问题转化为合作的话题;将教学预设转化成相机而动的教学生成;将合作活动的张力转化为继续探索的动力,总之将一切不利的因素转化为有利因素。比如《师说》合作学习过程中学生引发的问题,笔者随机收住,作为预留作业,首先在下一节课导入部分交流,把不能延长的课堂时间延伸到课下,保护了学生的积极性,点燃了继续探索的热情。而针锋相对的两位辩手,笔者则让他们写出辩文,下节课当堂朗诵,张贴公布,一石激起千层浪。至于语文言语能力的习得问题,则可以在合作中把这些问题落实到具体文本解读上,即不失时机地将学生问题与语文课堂设置的学科目标联系起来。当然,善于转化要求教师要有较高的教育机智,创造出神奇的教学之鞋,适应合作学习之脚。

化学利弊论文第4篇

[关键词]考试舞弊 刑法规制 犯罪构成 完善建议

针对司法实践中日益多发的考试舞弊类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之后,增加规定了第284条之一。该条共四款,分别就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帮助组织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行为,替考行为做了规定,并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替考罪三个新罪名。刑法的这一修正,对实践中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考试舞弊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以往刑法评价不明的问题,并且相应提高了法定刑,即由“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提升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了对考试舞弊行为的惩治力度。针对《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考试舞弊犯罪的新罪名,其犯罪圈究竟如何划定,犯罪构成要件应作何理解,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都需要认真思考。另外,针对实践中与代替他人考试犯罪相关联的代替他人上大学、代替他人报志愿、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等不法行为应否人罪的问题,也需要刑法予以妥当性回应。

一、增设考试舞弊犯罪的必要性

早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征求意见阶段,理论界与实务界就曾围绕应否增设考试舞弊犯罪的问题展开了讨论。其中,对组织考试作弊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行为的入罪化意见比较统一,但对替考行为犯罪化的问题则存在不同意见。事实上,理论界与学术界对上述两个问题区别看待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即使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组织考试作弊、帮助组织考试作弊以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也是作为犯罪来处理的。然而,以往对替考行为,则往往仅作行政处罚,故在入罪化问题上的争论焦点必然是替考行为的入罪化。对组织作弊、帮助组织作弊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而言,尽管刑法修正前已可作为犯罪处理,但是也存在刑法评价不充分、量刑偏轻、与高度组织化、高度科技化的犯罪形势不相适应、不能有效遏制犯罪等问题,需要刑法对上述行为做出直面性的规定,以实现罪责刑相一致。

对于替考行为的人罪问题,大致有“赞成说”“反对说”“有限赞成说”三种观点。“赞成说”认为替考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的行政处罚规定不足以有效遏制该行为,并有域外替考入刑的经验加以借鉴,故应予人罪。“反对说”则针锋相对地认为替考与其他考试舞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无不同,尚未达到刑法所要求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程度,采用行政处罚和加强身份识别足以有效预防该行为的发生,且替考与被替考者多为学生,人身危险性较低,出于刑法谦抑的考虑,不应人罪。“有限赞成说”调和了上述两种观点,认为应区分一般替考行为与组织化替考行为、规制被替考者和规制替考者,只有组织化的替考行为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只有对替考者的行为才需要刑法加以规制。对此,笔者认同赞成说的观点,理由有如下三个方面。

其一,替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刑法所要求的严重程度。在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权”体制的设想下,考试权是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监督权并列的一项国家基本权力,对考试权的侵害直接体现为对国家基本制度的侵害。即便在我国当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制体制下,侵害考试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应予重视。替考行为直接损害了国家考试制度,扰乱了国家的教育秩序、人才选拔秩序,也间接损害了广大考生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目前,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往往涉及公民的教育权、就业权、身份权以及附属于上述权利的经济物质等综合保障条件。即便对这些考试秩序实施轻微的侵害行为,也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并引发其他类型的犯罪。

其二,采用刑法之外的手段难以遏制当前日益多发的替考犯罪行为。据立法机关的调研,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对替考行为往往采用行政处罚或迂回式的刑事处罚方法,但考试作弊行为越发猖獗,考试舞弊已经呈现高度组织化、科技化、产业化、复杂化的趋势。有学者认为,考试成绩、缓考、禁考的行政处罚已可以有效预防被替考者再犯,且可以避免刑罚污名化的后果,而由于替考者关心的是报酬而非考试,上述行政处罚就难以对替考者起到预防再犯的作用,故对替考行为的人罪化应当仅限于替考者。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即使不采取报应主义的刑罚观,在目的主义刑罚观的范围之内,刑罚的目的也不单单是特殊预防,还包括一般预防。而且当代德日刑法理论中,主张报应与预防并存的折中论的观点已成为通说。替考罪中的替考者的行为与被替考者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对合犯,难言二者之间的因果逻辑关系,且行政处罚性质的禁考仅限于一定时期内或者终生禁止参加某种考试类型,既难以预防行为人在其他重要的考试中再犯,也存在处罚偏轻,以致难以实现一般预防目的的问题。

其三,替考与被替考者多为学生的事实,既不能作为人身危险性程度较低的根据,也不能成为非罪化的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体现在刑法中即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其要求不因行为人的身份而有差别的适用刑法。刑事立法中区别不同主体设置不同罪名或法定刑的根据并不只在于主体的身份,而在于主体身份背后的客体不同或者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不同。司法实践中,刑法个别化的根据也不是抽象的、一般意义上的主体身份,而是在罪刑均衡的限度内以具体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的。另外,人身危险性程度是以再犯可能性为衡量标准的,替考罪不同于一般的犯罪,替考罪的本质在于文化资本与经济资本的交换,这就决定了学生从事其他犯罪的人身危险性与学生从事替考罪的人身危险性的判断可能恰恰相反。替考者的本质是文化资本有余与经济资本不足的集合体,而学生恰恰就是替考者的天然承担者,与之对应的被替考者虽然并不一定属于经济资本充足的主体,但却是面临考试最多、最有替考需求的主体,@就决定了学生作为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的再犯可能性不是较低,而是较高。当然,如果行为人为未成年学生的,出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考虑,应当严格划定未成年人人罪的犯罪圈,从严把握未成年人人罪的条件。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理解与适用

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讨论较多的是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理解,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对其作限制性的解释对其他主客观方面的讨论较少。目前,需要明确如下内容。

(一)“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认定

根据黄太云同志和立法部门的观点,近20部法律规定了国家考试。另外,国家考试是指性质上属于国家考试,而不限于由国家组织的考试。实际上,地方公务员考试、非全国卷的高考往往是由省级人事部门、省级教育部门组织实施的,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12条也规定,由基金行业协会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

(二)“组织作弊行为”的认定

对于组织的概念,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组织是指狭义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的行为。也有观点认为,所谓组织即组织、指挥、策划的行为。之所以存在上述分歧,主要是因为刑法在不同法条中对组织行为的界定不同,刑法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武装叛乱、暴乱罪,将组织行为和领导行为并列规定,故组织行为当然不应再包括领导行为。然而,刑法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等犯罪的法条中,并未规定领导行为,故将领导行为纳入广义的组织行为是可行的。回到本罪的法条来看,由于刑法仅规定了组织行为,故可以将组织行为理解为广义的组织行为,即包括了狭义的组织行为以及领导、策划、指挥的行为。通常而言,狭义的组织行为即纠集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或者建立违法犯罪团伙乃至集团的行为。领导行为即控制支配他人、团伙、集团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策划行为即为实施违法犯罪制定计划的行为。指挥行为即对实施犯罪直接施以号令的行为。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组织”仅指以发起和创建为手段的组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的“组织”则包括领导、策划、指挥或者拉拢、引诱、介绍,以及招募、培训、策划、安排等多种手段。组织罪中的“组织”包括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借鉴上述犯罪的立法经验,组织作弊罪中的组织行为可能的常见手段也包括拉拢、引诱、介绍、招募、培训、策划、安排、雇佣、强迫、容留等,其中,强迫和容留可能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替考者。即强迫替考者代替他人考试和容(帮助)者代替他人考试。另外,所谓“作弊”是指弄虚作假的行为。实践中,作弊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结合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加以认定,但在超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范围之外对作弊行为的认定,应当坚持实质的标准,即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获得试题、答案追求虚假考试成绩的行为。最后,组织作弊的对象不仅限于考生,也包括考生家长、学校老师、替考者、组织考试的帮助者等与考试作弊有关的人员。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目前,学界对于刑法中“情节严重”的具体内涵存有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情节严重只指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即行为恶劣和后果严重。也有学者认为,情节要素包括了犯罪的主客观事实,且定罪情节最终可以归结到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之中。还有学者认为,情节的内容虽涉及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但是定罪情节仅能作为犯罪构成的独特要件,而不能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相互包容。可见,尽管学者们就定罪方面的“情节严重”在犯罪构成体系内的定位存有不同意见,但多数学者均赞成“情节严重”包括主观和客观事实的观点。事实上,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也往往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就情节严重加以认定的。结合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具体实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情节严重:一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考试主管单位、考试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的;二是动机卑劣或者以追求超高额报酬为目的的;三是因考试舞弊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又犯本类犯罪的;四是组织多人或者多次组织考试舞弊,帮助多人或者多次帮助组织考试作弊,多次或者向多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替考者多次替考或者被替考者多次让他人替考的;五是采用强迫、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实施考试舞弊类犯罪的;六是组织或者帮助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考试作弊、向未成年人及其关系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让未成年人替考或者为未成年人替考的;七是实施考试舞弊犯罪,对考试秩序、无线电通讯秩序、国家秘密管理秩序等造成严重破坏的;八是实施考试舞弊犯罪,严重败坏社会诚信风气,影响极其恶劣的;九是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四)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如前所述,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而言,由于组织行为包括了狭义的组织行为以及领导、策划、指挥的行为,故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只限于直接故意。有学者认为监考人员明知他人作弊而不作为的情况下可以成立间接故意型组织考试作弊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监考人员明知他人作弊而不予制止的行为确实可能存在放纵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情形,但监考人员在明知他人作弊的情况下,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并非可能性的预见,而是必然性的预见,故应认定为直接故意。实践中,组织考试犯罪行为一般还具有营利的目的,但是成立本罪并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五)帮助组织作弊行为的认定

《刑法》第284条之一第2款规定,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对该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的理解。所谓“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是指行为人客观上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罪提供了帮助,并非指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于“向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帮助”。刑法中规定的目的犯以明确规定为主,如高利转贷罪中明确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走私物品罪中明确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集资诈骗罪中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少部分条文也存在不明确的规定方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规定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洗钱罪中规定了“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要件,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规定了“为索取债务”的要件。但是,非明确规定目的犯的条文中,对目的的规定往往是用逗号与其他部分隔断表述的,且在目的犯的表述中,除对合性犯罪外,一般并不存在“为他人”的表述。相反,在刑法客观帮助行为规定的场合,则往往存在与之类似的表述,如刑法对走私共犯规定为“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

2.其他客观要件的认定。所谓“提供”,即供给,是指包括了制造、出售、出租、出借、赠与等形式的供给。所谓“作弊器材”,是指意图用于考试作弊的器械和材料,但不包括考试的试题和答案,以便与第三款相区分。实践中,主要是指在利用高科技实施考试作弊犯罪中提供窃听窃照、远距离传输等器材的行为。所谓“其他帮助”,是指与提供作弊器材这种帮助行为具有同等社会危害性的帮助行为,具体包括进行作弊器材使用培训、窃取和出售考生信息、设立作弊网站并提供维护服务等。显然,提供作弊器材的行为属于广义上的提供帮助的行为,但刑法将提供作弊器材的行为与其他帮助行为并列规定,其目的在于对实践中多发的提供作弊器材的帮助行为予以明确化,从而实现事先预防的目的。

3.主观要件的认定。在将“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理解为客观要件的前提下,由于刑法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处罚原则,故仍然需要帮助者对“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作弊器材”、“其他帮助”具有认识,即要求明知被帮助者的行为系组织作弊犯罪的行为,提供的对象系“作弊器材等帮助”。但是,明知的程度只要达到“应当知道”即可,不需要达到“确知”的程度。由于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帮助者是在明知被帮助者行为性质的前提下,提供帮助行为,其主观上具有帮助组织考试作弊的故意,不存在过失构成本罪的余地。由于间接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情形。故当帮助者的帮助行为限于出租车辆、电脑等社会通常行为,而被帮助者利用该租赁车辆、电脑从事犯罪的情形下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4.条文性质的界定。就《刑法》第284条之一第2款规定的帮助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规定而言,在将“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作为客观要件看待的情况下,显然并没有要求组织者与帮助者之间相通谋。那么,对于该款在性质上究竟属于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或者皆不属于二者,亟待明确。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有学者在讨论中将该款作为独立罪名进行探讨,然而从司法解释确定的罪名来看,并没有规定“帮助组织考试作弊罪”,而是对帮助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也规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尽管条文中仅明确对帮助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未明确“按照共犯处理”,但在“组织考试作弊罪”一个罪名之下,显然帮助者处于共犯的地位。事实上,对该条文性质认定的关键在于对片面共犯的承认与否。在帮助者故意为组织者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帮助,但组织者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帮助者帮助行为的性质认定就成为了问题,这恰恰是片面共犯理论被提出的原因。承认片面共犯的观点,根据共犯从属性说,即主张按照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帮助犯处理,那么该款规定即可认为系注意规定。相反,反对片面共犯的观点则站在共同故意犯罪的立场,主张按照帮助行为本身的性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而该条文却规定“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定处罚”,并且依照司法解释也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故属于法律拟制。笔者认为,就我国刑法规定而言,显然法律拟制的观点是合适的。

三、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第284条之一第3款增加规定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即“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对该条文的把握应该如下几个方面。

(一)“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的理解

所谓“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是指为实施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弊行为,考试的范围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但又不受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必须成立犯罪的限制。无论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都成立犯罪。同时,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在类型上不仅限于替考的行为,也包括了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和帮助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相应的,非法出售和提供试题答案的对象就不仅限于替考者和被替考者,也包括了组织作弊者、帮助组织作弊者、被替考者的亲友等。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与组织考试作弊帮助行为中“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不同,应理解为主观目的性要件。因为如前所述,刑法中目的要件往往采用的是明确性的规定,在没有采用明确规定时,目的性的表述往往采用了逗号隔断的表述方式,而本款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是符合这一立法规律的。另外,立法强调“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的目的要件,一方面,可以将考试结束后,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出版物管理规定,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排除在本罪之外,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依照相应的犯罪处罚。另一方面,也可以将考试开始之前,培训机构利用自身专业优势进行押题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二)“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理解

“提供”并不包括出售,这与第2款中的“提供”的内涵不同。另一方面,“非法”既修饰“出售”也修饰“提供”。一般而言,刑法中使用“非法”一词,就意味着实践中存在“合法”的情形。在前述15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的单位均要求报考者在报名后缴纳一定的报名费,而报名费中就包括了考务管理费、试卷费、改卷费等,组织考试的行为中就包含有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显然是合法的。另外,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已公布的试题、答案的,或者他人出售或者提供确实属于预测成功的试题、答案的,也属于合法出售或者合法提供的情形。再者,应当明确单纯购买试题、答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买后自用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但是以组织作弊、帮助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为目的的情况下,购买试题、答案的行为可作为预备行为看待。

(三)“试题、答案”的理解

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中的“试题、答案”在范围上属于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和答案。在形式上,既可以是整套的试题,也可以是部分的试题;既可以是整套的答案,也可以是部分的答案;既可以是只有试题,也可以是只有答案;在既有试题,也有答案的情况下,既可以是相对应的试题和答案,也可以是不τΦ氖蕴夂痛鸢浮W苤,对于试题、答案并没有完整性、同步性、对应性的限制,也可以说,是在试题、答案的数量上没有限制。但综合全案情节,符合刑法但书规定的,可以做出罪的处理。

(四)主观要件的认定

在将“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作为目的性要件的前提下,由于目的犯仅存在故意犯罪之中,而且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故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为直接故意。另外。要求对“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的认识”,以及对“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这一对象存在主观明知。如前所述,这一明知作为分则性的明知,不必达到确知的程度,只要达到应知的程度即可。

四、代替考试罪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第284条之一第4款增加规定了代替考试罪,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1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事实上,将替考行为入罪,域外早有先例。在美国和英国,通常将替考行为归人欺诈行为加以惩治。在日本,替考行为可构成伪造私文书罪。在我国的台湾地区,替考行为可被认定为妨害考试罪,而在我国香港地区,替考行为则被以虚假文书罪处罚。对该条文的把握如下。

(一)“代替他人考试”的理解

除在范围上要求“代替他人考试”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外,“代替他人考试”必须从实质上加以把握,从而将实践中单纯利用他人信息参加考试并获取考试成绩及其附随条件的情形排除在外。“代替他人考试”行为的实质在于“以不正当手段追求虚假考试成绩”。可见,“代替他人考试”是“替身考试”,强调的是参加考试的人与获得成绩的人是不同的人,对于获得成绩的人而言,其获得的成绩与自身的能力是不适应的,如此该成绩就是虚假的成绩。实践中,由于考试资源地区分配不均衡、被借名人本人辍学等各种复杂的原因,一些借名考试的现象确实存在。笔者认为,在这种借名考试中,借名者借他人之名参加考试并获取了考试成绩及其附随条件,借名者获取的考试成绩是与其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并非虚假的成绩,应当排除犯罪圈之外。

(二)主观要件和主体的认定

从条文规定看,本罪并无谋利的主观要求,无论替考双方基于何种目的,都可以成立本罪,但过失或者间接故意均不能成立本罪。过失犯罪往往要求出现一定的实害结果且由刑法明确规定才能处罚,而代替考试罪的刑法条文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即便在承认“过失抽象危险犯”的观点中,过失也仅仅是抽象危险犯的主观要件,而不可能是行为犯的主观要件,但本罪恰恰属于行为犯。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的区分标准在于,抽象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通过行为存在的高度危险的结果呈现,并且允许反证;而行为犯的社会危害性无需借助行为的高度危险结果,而直接通过行为本身加以呈现,且不允许反证。替考行为与醉酒驾驶行为不同,极低速度的醉驾、在人迹罕至的地方醉驾、极短时间和路程的罪驾、危急情况下的醉驾和辨认控制能力未减弱下的醉驾,都可以未达到可罚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反证,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替考行为,无论何种情形下其社会危害性均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故醉酒驾驶罪系抽象危险犯,而本罪属于行为犯。有观点认为,间接故意也可以成立本罪,笔者认为,此观点不妥。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替考行为中,无论是替考者还是被替考者,在明知替考行为的情况下,对侵害考试秩序的结果应为确知,而不是“可能知”。另外,间接故意要求对危害结果持中立的态度,而替考者与被替考者对替考行为是肯定的,也就意味着对侵害考试秩序的结果是肯定的,在行为犯的场合,不存在对行为是肯定的,却对侵害法益是否定的结论。

结语

《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舞弊行为入罪,其打击的是实践中高度组织化、科技化、产业化、复杂化的考试舞弊行为。因此,实践中诸如亲友之间、师生之间等,行为人初次为特定关系人利益实施的考试舞弊行为,可归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定为犯罪的情形。同时,考试过程中的不法行为远不止《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行为类型,还包括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篡改考试答案或成绩、篡改他人报考志愿(代替他人报志愿)、冒名顶替上大学(代替他人上大学)等。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考察,也应将上述行为人罪。

首先,毕业论文毕业考试均为对知识水平的考察方式。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对于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学生,学校应当授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可见毕业论文在形式上类似于法律规定的考试。同时,由于国家对每一个学校的每一本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都进行了号码登记,且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在实质上也类似资格类的国家考试。此外,将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的行为入罪化并不意味着重罪化,且应严格限制在“毕业论文”和“代替”的范围内,防止将代替他人撰写非毕业性的W术论文、毕业论文中抄袭他人学术论文等学术腐败行为犯罪化。其次,篡改考试答案或成绩的行为,包括实践中偷换答卷或答题卡的行为,在本质上也属于考试舞弊行为。考试舞弊行为的实质在于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虚假的考试成绩,篡改考试答案或成绩的行为,与替考行为相比,在结果上都获取了虚假成绩,在手段上对获取虚假成绩而言更为直接,行为不法更甚,应当考虑入罪化。再次,代替他人报志愿的行为,既侵害了高考的考试秩序,也侵害了他人的受教育权。考试秩序不仅包括考场秩序,还包括考试全过程的秩序,即报考秩序、考场秩序、阅卷秩序、填报志愿秩序、录取秩序,甚至可以包括报到秩序等。尽管代替他人报志愿行为的本质并非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虚假成绩,但却是通过不正当手段使自己或第三人获取了虚假的入学资格。在高考中,与其说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追求虚假成绩,不如说在于追求更优质学校的入学资格,可见入学资格才是更为本质的目的,那么获取虚假入学资格的行为在结果上不法程度更甚,故也应考虑单独人罪。最后,代替他人上大学的行为,与代替他人报志愿的行为类似,不仅侵害了被代替者的受教育权,而且侵害了考试秩序,是对考试秩序的终极目的性颠覆。与虚假成绩、虚假入学资格相比,上大学是更为终结性的目的,其本质在于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虚假入学的行为,可谓结果不法最甚,宜应当将其人罪。

目前,篡改考试答案或成绩、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的不法行为发案较少,而在发案相对较多的其他两类不法行为中,对代替他人报志愿的行为往往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罚,对代替他人上大学的行为则多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处罚,都存在评价不充分的问题,需要考虑适时纳入犯罪圈。另外,考虑到受教育权直接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但其被侵害后,往往又难以如一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一样得到恢复,故应加强预防。将代替他人报志愿和代替他人上大学等侵害他人受教育权的行为,通过对考试秩序的妥当解释予以犯罪化,既可以填补刑法对受教育权保护缺位的漏洞,也提高了行为人不法行为的成本,不失为一项满足预防要求的刑法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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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桂亚胜:《组织考试作弊罪若干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化学利弊论文第5篇

论文摘要:高校的的快速发展带动经济利益的多元化,从而出现了众多的高校会计舞弊现象,滋生了腐败,败坏了大学精神和社会风气。本文从会计舞弊的一般性出发,初步对高校会计舞弊及其表现形式进行阐述,从经济学和舞弊环境因素角度来思考会计舞弊形成原因,并对如何防范会计舞弊提出自己的对策见解。

论文关键词:会计舞弊,经济人,舞弊环境,会计内部控制

根据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观之,可以将会计失真分为“非违法性会计失真”和“违法性会计失真”。前者是利用剩余的会计规则制定权进行的操纵,这是会计制度框架内行事,是合法的会计操纵;后者也就是会计舞弊,是指不遵循会计规则制定权的制度安排,而在其框架外的操纵,是一种违法行为。具体来讲就是相关当事人在对利弊得失权衡后做出的选择,是一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欺骗性手段故意谎报财务事实的行为。会计舞弊现象通常包括:伪造或编造会计资料、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的结果、无中生有编造虚假的交易或事项、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虚假披露会计政策等等。由此可见,会计舞弊本质上是一种违法性的经济行为,而会计舞弊的直接后果就是违法性的会计信息失真。

多年来,“会计舞弊”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会计问题。会计界也不断有人士针对企业会计舞弊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但对事业行政单位尤其是高等院校会计舞弊的分析却十分之少。通观近几年发生在高校的重大腐败案例可以了解到,许多腐败的发生都是因为会计内部控制失效,监管不到位,会计舞弊行为频发所造成的。这些丑恶现象的产生,败坏了大学精神和社会风气,阻碍了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本文就高校会计舞弊及其表现形式、成因和对策进行初步的探讨和研究,以期“抛砖引玉”,共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高校会计舞弊及其表现形式

本文所指的高校会计舞弊,是指高等学校内部机构、内外人员采用欺骗、隐瞒或者无中生有编造虚假的交易或事项,损害或谋求高校经济利益,同时为个人或者团体带来金钱、财产或服务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具体来讲,高校会计舞弊现象主要表现形式为:

(一)、部分预算项目进行虚构。很多高校目前都是实行会计电算化条件下的项目预算管理,在预算执行时,部分预算项目内容不真实或者存在与申请报告批复不相符的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导致资金没有真正用到事业发展和业务工作中去,出现资金浪费或者流失的情况。

(二)、将国家预算资金通过扩大开支范围和提成比例及结余分配不实等手段转为预算外资金使用。譬如在申报预算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内容确定支出范围,但在实际业务中又无具体业务发生,为套取国家预算资金,肆意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提成。

(三)、不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和“收缴分离,足额缴存财政专户”的规定。对一些本应上缴财政才应返还进入收入的资金,直接进到相关收入科目,从而躲避财政监管。

(四)、故意隐瞒交易事项。部分校属部门未将全部收入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隐瞒收费项目和标准,少报收费人数,不交或者少交报名费、加试费、联合办班收入、赞助收入等。从而造成脱离学校财务机构监督或者财务机构不作为、疏忽监管,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

(五)、不认真执行会计制度,有意混淆会计科目。在涉及一些支出报销类别时,违规采用打擦边球的方式或者直接列支到不相关的有关支出科目,从而导致财务报表反映的支出类别不真实。

(六)、通过各种手段偷税漏税。尤其在涉及到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上,采取少计或者不计,甚至费用化一些个人费用,从而达到偷逃税目的。

(七)、将收入私自转为暂存款,应付款,在往来款中核算收支,致使收支不实。譬如对一些特殊的办班业务或者对外零星提供服务收入、教材回扣等,采取临时进入暂存款或者应付款,在往来科目中处理。

(八)、会计工作中存在着诸如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开假发票、造假账、编假数、报假表、帐外设帐、转移国有资产等问题。

(九)、会计人员工作环境不断恶化,内部控制制度薄弱,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规,伙同其他部门人员改变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等。

二、高校会计舞弊产生的成因分析

透过这些现象背后,我们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和会计舞弊的环境因素来分析造成高校会计舞弊的一些重要原因。

(一)、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经济人”假设是经济学分析的基础。现实活动中,人都是有限理性的,为了个人利益最大化会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这为个人会计舞弊提供了条件假设。信息不对称是高校会计舞弊的直接动因。高校管理者是会计信息的持有者,具有天然的信息优势,与作为委托人的政府之间是委托与的关系。二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其利益目标不尽相同。管理者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未必会提供委托人所需要的全部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甚至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以欺骗委托者。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许多高校可能违规操作,使得人有机会进行一些危害委托人利益而增加自己利益的行为,从而有可能进行会计舞弊。

从目前国内很多高校发生的会计舞弊案例来看,都是高校管理者或者掌管资产的受托人利用信息不对称为追求个人利益或者部门利益,在经济业务活动中采用欺骗、隐瞒、伪造交易或事项。

(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舞弊审计准则特别强调了审计人员要了解舞弊环境的重要性。公告明确指出,舞弊普遍存在的三个方面的环境特征:机会(opportunity)、动机/压力(incentive/pressure)、态度/企图使舞弊合理化(attitude/rationnalization)。

1、关于会计舞弊环境的机会因素分析

造成会计舞弊的存在,客观上讲是因为存在可以舞弊的机会。最重要的就是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和漏洞。一个组织的内部控制完善与否,决定了会计舞弊发生的频率和大小。内部控制是组织中防范会计舞弊最基本的措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将会计舞弊的大门封住,降低会计舞弊的概率。一般而言,会计舞弊的存在与发生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从高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来看,很多的高校会计法规制度不完善,会计管理体系不完备。在我国,近年来相继制定修订了《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校财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为会计工作提出了许多要求。但在具体高校会计管理体系中,还存在理念滞后现实,脱离现实,内容空泛,缺乏量化标准,监管手段不够合理合规的问题,从而给会计舞弊造成制度上的漏洞。例如1988年颁布实施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对超过1000元的物资采购需要转账,但经过近20多年的时间,物价早已今非昔比,学校在一些对外物资采购中(如假期外出实习材料购买)就遇到此麻烦。放假前现金借出,开学后在财务报销的采购单多半都远远超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学校内部物资采购控制环节也不完善,这就给会计审核造成很大麻烦,从而很难杜绝会计舞弊行为发生。

2、关于会计舞弊环境的动机因素分析

一般而言,在缺乏诚实的品质、工作环境压力大并伴有诸多会计舞弊机会时,单位组织就存在发生会计舞弊行为的可能性。可见,组织遭受异常压力是产生会计舞弊的重要动机。

高校作为被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单位,来自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干部任免、各级行政监管部门检查和社会舆论等压力时,面对学校经济、政治、和发展等诸多矛盾冲突,便会产生会计舞弊的动机。

另外,组织的管理人员品行或能力存在问题也是产生会计舞弊行为根源。在一些高校管理部门有一人或者少数人把持,且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内部结构极为复杂,且复杂程度极不合理,对内部控制的严重缺陷,既无不正当理由又迟迟不加以改正;会计人员独立地位较差,业务素质、职业道德修养不高,不能正确掌握和应用会计核算。在单位领导的指引下,绞尽脑汁,玩起数字游戏,变通处理经济业务,故意制造假帐。

显然,对管理人员品行和正直程度决定了会计舞弊的可能性及大小。

三、治理高校会计舞弊的对策

(一)从经济学角度来考虑如何防止会计舞弊。

1、建立科学的综合评价体系。人的有限理性存在的事实说明,在评价高校发展政绩的时候,要运用综合的科学指标体系,不能单从一个或者几个方面简单得出该校发展的能力和成绩,注重加强对会计信息产生过程的考核,适当增加一些涉及高校持续经营能力、资产保值情况、高校可持续发展能力等非财务指标,避免高校管理者对结果状态的偏爱,以正确引导会计工作的运行。

2、完善约束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主要办法是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制度,通过有效的契约合同使委托人和人的利益一致,促使人主动提供信息。对高校而言,可以通过尝试期权的办法,对在一定期限内坚持正规操作的管理人员给予经济期权和奖励。在衡量短期利益和长期收益的对比下,让人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加大违规操作风险和处罚机制。

(二)从会计舞弊普遍存在的三个方面环境特征来看高校防范会计舞弊,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学校管理层和教职工的素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高校内部控制的塑造者是管理层和教职工,他们的素质决定了内部控制至关重要。尤其是关键岗位的职工,只有具备良好的素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才能不断适应有效内部控制的要求。

2、在高校内部确定建立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并加强内部控制的执行。高校为防堵作弊机会,应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执行,确立现金收支控制系统、成本费用支出系统、资金管理和控制系统、采购和应付帐款系统、存货管理系统、人员薪酬管理控制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系统、预算管理系统、筹资和投资系统、收费的票据管理系统、提出每个模块内部控制系统的关键控制点。

3、建立内控管理委员会评价制度。内控管理制度评价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监管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参与阻止和发现会计舞弊活动。提高会计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机会成本。

4、建立“巡视警示制度”。有效健全的内部控制有助于预防及检查员工舞弊,但如果管理人员蓄意或串通舞弊,则内部控制将被逾越,无法发挥作用。因此,审计人员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巡视,对可能导致管理舞弊的征兆提高警觉,并提出警示措施。

5、实行高校会计人员委派制度。会计委派制度是指对高校会计人员进行垂直管理,统管统派,财政部门对所属单位会计人员实行统一委派、任免和管理,会计人员的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均属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解除了受委派单位的依附关系,能排除干扰,有效行使法规赋予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3 张龙平.王泽霞 美国舞弊审计准则的制度变迁及其启示【J】会计研究.2003.04

4 赵毅 高等学校舞弊与舞弊审计研究 财会通讯.2004. 10

化学利弊论文第6篇

1、因此,调和阴阳,补偏救弊,恢复二者的相对平衡,促进阴阳的平和状态(阴平阳秘),即为中医诊疗必须遵循的总纲。

2、为了补偏救弊,为佛教争得更大发展空间,北宋僧人契嵩在融合儒释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他选择以“孝”为突破口,对佛教的孝道思想进行了新的诠释,力图找到佛教与儒家思想的契合点。

4、所有这些替代的组合,构成一个补偏救弊的系统。

5、最后,针对这种大学入学考试方案的不足,本文设想了通过完善本科生转专业制度作为大学统一入学考试的补偏救弊之策。

7、我们在工作中要不断地补偏救弊,这也是实事求是嘛。

8、苟不自其本页图之,则亦仅能补偏救弊,偷为一时之治而已矣。

11、在教育上,应发挥补偏救弊的功能,对弱势者施予更多的援手。

12、因此,调和阴阳,补偏救弊,恢复二者的相对平衡,促进阴阳的平和状态,即为中医诊疗必须遵循的总纲。

14、认真总结,可达到补偏救弊的目地,更有利于我们的工作。

15、我们要及时认识到自身的不足,补偏救弊,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成长。

16、我们的研究成果存在很多错误和漏洞,必须及时补偏救弊,否则将前功尽弃。

17、说明协调阴阳,补偏救弊,恢复阴阳的动态平衡,是临床治疗的根本原则。

18、我们一定要看到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文化对西方文化确有补偏救弊之益,但如果认为西方文明已完全丧失了自我更新的机制和能力,身处绝境而有待儒学的拯救,则不免将极为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

20、更重要的是,他没有割裂学术之间的传承关系,认识到自己的成绩乃是以前人的成绩为起点,对前人学术补偏救弊的结果,充分肯定了前人的成绩,表现出深刻的朴素历史主义思想。

21、而且,以儒学为传统资源而形成起来的现代人权意识,更会以其独具价值对欧美式的现代人权意识起到补偏救弊的作用,从而对当今以至未来人类的人权思想与人权事业作出贡献。

22、一代大师,在学术思想上有创辟,彼必具有一番济世救世淑世教世心,而又高赡远瞩,深思密虑,能补偏救弊,推陈出新,发掘出人人心中所蕴藏所要求之一个新局面与新花样。

24、应该说,我国文艺学研究中由价值论倾向向科学论倾向的转换带有某种必然性,就实际情形而论,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是一种补偏救弊之举。

26、其实,问题不在批评本身,而恰恰在于批评观念的不由自主地改弦易辙,虽然有时是为了补偏救弊,但矫枉过正仍然是当前批评的症结所在。

27、这才是真正的人文主义的立场,任何文化都不应该偏离这样的一种立场,一旦如此,则必然要进行文化上的补偏救弊的工作。

29、中医药膳以此为据,巧妙合理的利用五味之偏性以调整脏腑之偏颇,补偏救弊从而使五脏之间恢复平衡协调的正常状态。

30、同样,他们力图为人类在现代化进程中已经成就的现代性补偏救弊所立足的智慧资源也明显是源自于中国传统的。

化学利弊论文第7篇

一、问题的提出

G. Jack Bologna对企业舞弊是这样定义的,它是指欺骗者为获得经济利益而采用的非法欺骗行为。①这个提法与美国著名犯罪学研究专家Edwin·Sutherland 在1939年提出的“白领犯罪”概念十分相近。“白领犯罪”是指某个个人或集团在从事行政生涯或进行财务活动时违反法律的行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舞弊所下的定义是指故意编造虚假的财务报告,如管理人员蓄意虚报,诈骗、盗用资产,挪用公款等等。我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认为“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采取欺骗违法等违规手段,损害或谋取组织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舞弊的定义还有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美国注册会计师联合会《审计准则公告第16号》以及美国《国家会计准则第82号通告》中的表述等。综合以上提法,可以看出企业舞弊是指组织的管理层或员工在从事行政或者财务活动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我国银行业在信贷市场中所面临的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有两层含义:第一种是内部人的舞弊,一方面是指银行内部的员工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银行管理不严的漏洞来骗取银行的贷款,另一方面就是银行内部的员工出于自身经济利益(如奖金和业绩挂钩等)或其他方面(如人情等)的考虑而疏于职守,从而导致外部人对银行骗贷舞弊行为的发生;第二种是指内外勾结的舞弊,也就是银行内部的员工勾结外部的主体共同来骗取银行的贷款。以上这些骗贷舞弊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具体的体现形式,比如银企内外勾结、关联企业骗贷、卷款逃跑、金融票据诈骗、城市建设贷款和消费信贷风险、“问题富豪”骗贷等等。这些骗贷行为中的很多是银行内部人操作或参与的,并且十分隐蔽,给当事银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为了保证银行信贷市场健康有序地运作,银行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发生和预防机制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二、 企业舞弊理论分析框架

企业舞弊方面的理论包括三角形理论、GONE理论以及企业舞弊风险因子说理论等。其中最为著名的是由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的创始人艾伯伦奇特提出的企业舞弊的三角形理论②。他认为,企业舞弊的产生需要三个条件:压力、机会和借口,就像燃烧必须同时具备热度、燃料、氧气一样,缺一不可。后来,斯蒂文博士对这些要素进行具体阐述,并在其舞弊学专著中,用三角形来形象比喻舞弊,生动地解释了舞弊现象的社会规律。因此,他的舞弊学理论被称之为企业舞弊三角形理论。三角形理论的主要观点:

1.企业舞弊的第一要素——压力。压力是企业舞弊者的行为动机,是直接的利益驱动。事实上,任何类型的企业舞弊行为都源于压力,只是具体形式不同而已。企业舞弊的压力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经济压力和工作压力。其中,经济压力是指企业管理当局或者个人由于经济上的困难而产生的舞弊动机,包括意外财产损失、高额负债、应急需要、贪婪以及虚荣等;工作压力包括失去工作的威胁、提升受阻、对领导不满等,它也会促使当事人通过舞弊的手段来应付考核或者从公司的资产中进行补偿。

2.企业舞弊的第二要素——机会。机会要素是指舞弊者具有既可进行企业舞弊,又能掩盖起来不被发现,或者能够逃避惩罚的条件。机会要素的存在,使得舞弊动机的实现成为可能。它主要有六种形成原因。(1)缺乏内部控制。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预防和发现企业职员舞弊的最重要方法之一,相反,无效的内部控制往往是企业舞弊的温床。(2)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欺骗者比被欺骗者拥有信息优势,被欺骗者往往无法察觉自己处于被欺骗的境地,或者发觉的成本太高、不经济。(3)会计和审计制度不健全。会计、审计的缺陷为企业舞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会计的缺陷使得企业舞弊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而审计的缺陷则使得企业舞弊能够以合法的面目堂而皇之地登堂入室。(4)缺乏惩罚措施。缺乏惩罚措施是指企业舞弊行为被发现后往往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对企业舞弊者缺乏威慑力。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说,威胁的信号不可置信。这时,企业舞弊行为的低成本和高收益也为当事人舞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5)工作质量不易辨认。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一般人无法判断他们所做的工作是否符合要求并与报酬相符,如医生、会计师等,这就给从事这类工作的人员提供了极好的舞弊机会。(6)无知或能力不足。监管人员或者被欺骗对象在某些方面无知、缺乏能力,也会给企业舞弊者造成可乘之机。

3.企业舞弊的第三要素——借口。舞弊者在面临压力、获得机会后,还需要最后一个要素——借口。也就是说,企业舞弊者必须找到某个理由,从而使得舞弊行为与其道德观念、行为准则相吻合,而无论这一借口是否真正合理。企业舞弊者常用的理由主要有:都这么做,我不做就是一笔损失;我也是被迫的,无可奈何;我只是暂时借用这笔资金,肯定会归还的;这是公司欠我的;没有人会因此而受到损害;我会通过其他方面予以更多的回报;某些东西如荣誉或正直等是可以牺牲的等等。

三、银行业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案例探讨

相关的案例来自中国财经报刊数据服务系统,日期锁定在2002年到2006年间刊登在我国主要报纸上的已公开披露的骗贷舞弊行为的典型性案例,所选取的案例代表了不同类型的骗贷舞弊行为,另外所搜集的案例也考虑了社会影响性,即是否在多家报纸上登载。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导致银行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首先是存在舞弊的机会;第二是存在舞弊的动机;第三是事后被发现的概率很小;最后从事这种舞弊行为对舞弊者来讲是很值得的。对此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析:

1.面临的压力。压力要素是任何舞弊行为的直接驱动力,压力要素主要包括经济压力和工作压力。在上述案例中,导致银行业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产生的经济压力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生活的窘迫造成的,另一种是生活中的相互攀比和不断膨胀的私欲所造成的,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第二种压力,如黄谨案。导致内部人舞弊行为发生的工作压力是和经济压力结合在一起发生作用的,它主要是由于银行内部的员工,尤其是基层的员工,只有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才能拿到相应的报酬,在这种压力下有可能会不顾内部的规章制度,从而导致舞弊行为的发生,如陆家嘴支行巨额骗贷案。

2.存在的机会。机会是舞弊动机实现的前提条件。国内银行的内部人骗贷舞弊的机会主要体现为:缺乏内部控制、信息不对称、审计的不足、工作质量不易辨认以及无知或能力不足。我们下面逐一来分析:(1)缺乏内部控制。国内银行在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方面明显不足,很多情况下往往是先开展业务,后制定规章,从而引发大量风险的发生。此外,制度执行不力也会导致国内银行不断出现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发生,这是因为制度执行不力就会使制度形同虚设,失去约束力。国内的银行信贷从信贷员到信贷部门到基层机构负责人再到审贷委员会,一笔贷款的发放要经过层层审核,但除了信贷员须对贷款材料真实性进行调查外,其他层次的审核仅仅是程序审查,只要信贷员在材料上作假或不能识破假材料,贷款诈骗行为就会轻易发生,如仓单骗贷、房贷诈骗、存单骗贷案等案件。反观外资银行,他们对每种业务都会制定详尽的操作手册,并列示所有潜在风险点。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操作人员因操作不当引发操作风险的可能,并为操作风险管理部门的监督提供指导。(2)信息不对称。现代企业是一种典型的委托关系。在这一模型下,委托人和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人拥有私人信息,占有信息优势,随之会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银行的负责人作为这条委托链条上的一环,在披露信息时,有可能会有选择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隐藏不利信息——逆向选择;在管理过程中,有可能会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福利而不是最有利于投资者福利的行为——道德风险。由于银行的负责人掌握着人力、财力、物力等大权,如果不能对银行的负责人的行为进行充分的信息监督的话,他就会利用其信息优势来侵犯委托人的权利,如2002年发生的中信实业银行票据诈骗大案以及表1中的银行负责人骗贷案。(3)审计的不足。国内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不直接隶属于董事会,而是与一般部室平行设置,往往是对分支机构的稽核监督容易,对总行层面的稽核监督难以开展。此外,外部审计的委托方往往是银行的管理当局,而不是股东大会,其直接后果就是管理当局聘请注册会计师来监督管理当局。因而审计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是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当局妥协后的结果。这种“审计弹性”使得一些舞弊的银行负责人得以逃脱。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些银行的骗贷舞弊大案(如“华光案)是由审计署发现的。(4)工作质量不易辨认。银行的信贷是一个很专业的活动,非专业人士很难看出其中存在的“门道”,另外一些银行的信贷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才需要收回,这些都使得对银行员工信贷活动的质量很难在短时期做出判断,这也客观上为银行内部员工的骗贷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如黄谨案。(5)无知和能力不足。审贷委员会并不具有完全的专业知识,更多的是行政审核,而不是专家审查;另外,在国内的一些银行中,一笔贷款是不是发放,大多还是行长说了算。以上两方面使得审贷委员会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

3.常见的借口。对于骗贷舞弊行为,一些银行的管理当局和一般员工往往会有各种各样的借口:“我也是没办法,迫不得已”、“别人都这么做,我不做就是一笔损失”、“这是公司欠我的”、“我只是暂时借用”等等。这些借口的存在,扫除了舞弊者的心理障碍,使其能够心安理得地进行舞弊。

四、现行的反舞弊机制及进一步的改进建议

针对以上种种的骗贷行为,农发行也提出了一些对策,如加强内部的合规文化建设和风险内控机制、收回基层机构的贷款审批权力等等。以上这些做法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预防作用,但是通过对以上这些骗贷事实的分析,可以从中发现我国大部分的银行业都有这方面的制度安排,只是这些制度安排没有发挥他们应起的作用罢了。 在国外,美国著名的特雷德维委员会(Treadway Committee,1987)提出了反舞弊的四层次机制理论,该理论建议任何组织实体可通过建立下列四道防线来防止企业舞弊:(1)高层的管理理念;(2)业务经营过程的内部控制;(3)内部审计;(4)外部独立审计。

总之,为了防止银行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发生,农发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首先,确定和宣传正确的管理思想和企业文化。银行管理思想的具体表现形式是银行书面的管理规章。银行上层管理人员必须辨别和判断能够导致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各种因素,通过制定和执行完善和有效的公司管理规章来规范员工(包括上层管理人员)的可为行为与不可为行为。创造一个诚实、开放和具有资助特色的文化氛围可减少舞弊的发生(Albrecht,Werns and Williams,1995),也有利于银行的管理规章的有效执行。

其次,监督和约束好高层管理人员。Loebbecke and Willingham(1988)认为,当管理当局个人存在舞弊是合理的伦理价值观,又有一定的动机,借助于一定的条件,发生舞弊的可能性较大,另外,管理当局不诚实、人格异常、曾有过舞弊史、说谎、逃避责任等也是舞弊的信号。高级管理人员生活方式变化、行为变化,秘密消息或抱怨等也是舞弊的征兆(Cottrell and Albrecht,1994)。COSO(1999)报告《财务报告舞弊:1987-1997》指出舞弊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常常参与舞弊。国内银行业的一些骗贷舞弊案件是由一些银行的负责人所为,因而一方面应全程实时地了解高层管理人员的品行操守;另一方面应加强对这部分手握大权的主体权力的约束和监督,尤其是加强信贷决策的民主化、专家化和科学化,避免行长或相关负责人一人说了算。

第三,强化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内部控制薄弱等是舞弊的信号(Loebbecke and Willingham,1988;Cottrell and Albrecht,1994;Bell and carcello,2000)。1992年特雷德维委员会下设的发起组织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对内部控制的定义可区分为以下五个密切联系的组成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价、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控。控制环境是其他四个控制要素的基础,也是银行反骗贷舞弊的第一道防线;其他的四个控制要素则是银行第二、三道反骗贷舞弊行为的防线。对上述五个内控因素的执行力的强化要达到以下的目标:(1)使舞弊难以发生;(2)使舞弊在某些场合下不可能发生;(3)使已产生的舞弊易于发现,并使相关的舞弊责任易于确认。

第四,建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COSO(1992)报告《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以及Loeb becke and John(1992)、McMullen,Dorothy,Raghunandan and Rama.(1996)的研究提出舞弊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的比例低于非舞弊公司,因而审计委员会能够加强董事会对管理当局的监督。 内容提要:银行中内部人的骗贷舞弊行为给当事方银行、国家以及人民的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本文运用企业舞弊理论,并结合我国2002到2006年间的典型案例,对我国银行业内部人的骗贷舞弊行为进行了探讨,最后提出了一个系统化的反舞弊机制:(1)确定和宣传正确的管理思想和企业文化;(2)监督和约束高层管理人员;(3)强化内部控制的执行力;(4)建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一、问题的提出

G. Jack Bologna对企业舞弊是这样定义的,它是指欺骗者为获得经济利益而采用的非法欺骗行为。①这个提法与美国著名犯罪学研究专家Edwin·Sutherland 在1939年提出的“白领犯罪”概念十分相近。“白领犯罪”是指某个个人或集团在从事行政生涯或进行财务活动时违反法律的行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舞弊所下的定义是指故意编造虚假的财务报告,如管理人员蓄意虚报,诈骗、盗用资产,挪用公款等等。我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认为“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采取欺骗违法等违规手段,损害或谋取组织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舞弊的定义还有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美国注册会计师联合会《审计准则公告第16号》以及美国《国家会计准则第82号通告》中的表述等。综合以上提法,可以看出企业舞弊是指组织的管理层或员工在从事行政或者财务活动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我国银行业在信贷市场中所面临的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有两层含义:第一种是内部人的舞弊,一方面是指银行内部的员工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银行管理不严的漏洞来骗取银行的贷款,另一方面就是银行内部的员工出于自身经济利益(如奖金和业绩挂钩等)或其他方面(如人情等)的考虑而疏于职守,从而导致外部人对银行骗贷舞弊行为的发生;第二种是指内外勾结的舞弊,也就是银行内部的员工勾结外部的主体共同来骗取银行的贷款。以上这些骗贷舞弊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具体的体现形式,比如银企内外勾结、关联企业骗贷、卷款逃跑、金融票据诈骗、城市建设贷款和消费信贷风险、“问题富豪”骗贷等等。这些骗贷行为中的很多是银行内部人操作或参与的,并且十分隐蔽,给当事银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为了保证银行信贷市场健康有序地运作,银行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发生和预防机制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二、 企业舞弊理论分析框架

企业舞弊方面的理论包括三角形理论、GONE理论以及企业舞弊风险因子说理论等。其中最为著名的是由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的创始人艾伯伦奇特提出的企业舞弊的三角形理论②。他认为,企业舞弊的产生需要三个条件:压力、机会和借口,就像燃烧必须同时具备热度、燃料、氧气一样,缺一不可。后来,斯蒂文博士对这些要素进行具体阐述,并在其舞弊学专著中,用三角形来形象比喻舞弊,生动地解释了舞弊现象的社会规律。因此,他的舞弊学理论被称之为企业舞弊三角形理论。三角形理论的主要观点:

1.企业舞弊的第一要素——压力。压力是企业舞弊者的行为动机,是直接的利益驱动。事实上,任何类型的企业舞弊行为都源于压力,只是具体形式不同而已。企业舞弊的压力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经济压力和工作压力。其中,经济压力是指企业管理当局或者个人由于经济上的困难而产生的舞弊动机,包括意外财产损失、高额负债、应急需要、贪婪以及虚荣等;工作压力包括失去工作的威胁、提升受阻、对领导不满等,它也会促使当事人通过舞弊的手段来应付考核或者从公司的资产中进行补偿。

2.企业舞弊的第二要素——机会。机会要素是指舞弊者具有既可进行企业舞弊,又能掩盖起来不被发现,或者能够逃避惩罚的条件。机会要素的存在,使得舞弊动机的实现成为可能。它主要有六种形成原因。(1)缺乏内部控制。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预防和发现企业职员舞弊的最重要方法之一,相反,无效的内部控制往往是企业舞弊的温床。(2)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欺骗者比被欺骗者拥有信息优势,被欺骗者往往无法察觉自己处于被欺骗的境地,或者发觉的成本太高、不经济。(3)会计和审计制度不健全。会计、审计的缺陷为企业舞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会计的缺陷使得企业舞弊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而审计的缺陷则使得企业舞弊能够以合法的面目堂而皇之地登堂入室。(4)缺乏惩罚措施。缺乏惩罚措施是指企业舞弊行为被发现后往往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对企业舞弊者缺乏威慑力。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说,威胁的信号不可置信。这时,企业舞弊行为的低成本和高收益也为当事人舞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5)工作质量不易辨认。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一般人无法判断他们所做的工作是否符合要求并与报酬相符,如医生、会计师等,这就给从事这类工作的人员提供了极好的舞弊机会。(6)无知或能力不足。监管人员或者被欺骗对象在某些方面无知、缺乏能力,也会给企业舞弊者造成可乘之机。

3.企业舞弊的第三要素——借口。舞弊者在面临压力、获得机会后,还需要最后一个要素——借口。也就是说,企业舞弊者必须找到某个理由,从而使得舞弊行为与其道德观念、行为准则相吻合,而无论这一借口是否真正合理。企业舞弊者常用的理由主要有:都这么做,我不做就是一笔损失;我也是被迫的,无可奈何;我只是暂时借用这笔资金,肯定会归还的;这是公司欠我的;没有人会因此而受到损害;我会通过其他方面予以更多的回报;某些东西如荣誉或正直等是可以牺牲的等等。

三、银行业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案例探讨

相关的案例来自中国财经报刊数据服务系统,日期锁定在2002年到2006年间刊登在我国主要报纸上的已公开披露的骗贷舞弊行为的典型性案例,所选取的案例代表了不同类型的骗贷舞弊行为,另外所搜集的案例也考虑了社会影响性,即是否在多家报纸上登载。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导致银行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首先是存在舞弊的机会;第二是存在舞弊的动机;第三是事后被发现的概率很小;最后从事这种舞弊行为对舞弊者来讲是很值得的。对此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析:

1.面临的压力。压力要素是任何舞弊行为的直接驱动力,压力要素主要包括经济压力和工作压力。在上述案例中,导致银行业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产生的经济压力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生活的窘迫造成的,另一种是生活中的相互攀比和不断膨胀的私欲所造成的,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第二种压力,如黄谨案。导致内部人舞弊行为发生的工作压力是和经济压力结合在一起发生作用的,它主要是由于银行内部的员工,尤其是基层的员工,只有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才能拿到相应的报酬,在这种压力下有可能会不顾内部的规章制度,从而导致舞弊行为的发生,如陆家嘴支行巨额骗贷案。

2.存在的机会。机会是舞弊动机实现的前提条件。国内银行的内部人骗贷舞弊的机会主要体现为:缺乏内部控制、信息不对称、审计的不足、工作质量不易辨认以及无知或能力不足。我们下面逐一来分析:(1)缺乏内部控制。国内银行在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方面明显不足,很多情况下往往是先开展业务,后制定规章,从而引发大量风险的发生。此外,制度执行不力也会导致国内银行不断出现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发生,这是因为制度执行不力就会使制度形同虚设,失去约束力。国内的银行信贷从信贷员到信贷部门到基层机构负责人再到审贷委员会,一笔贷款的发放要经过层层审核,但除了信贷员须对贷款材料真实性进行调查外,其他层次的审核仅仅是程序审查,只要信贷员在材料上作假或不能识破假材料,贷款诈骗行为就会轻易发生,如仓单骗贷、房贷诈骗、存单骗贷案等案件。反观外资银行,他们对每种业务都会制定详尽的操作手册,并列示所有潜在风险点。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操作人员因操作不当引发操作风险的可能,并为操作风险管理部门的监督提供指导。(2)信息不对称。现代企业是一种典型的委托关系。在这一模型下,委托人和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人拥有私人信息,占有信息优势,随之会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银行的负责人作为这条委托链条上的一环,在披露信息时,有可能会有选择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隐藏不利信息——逆向选择;在管理过程中,有可能会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福利而不是最有利于投资者福利的行为——道德风险。由于银行的负责人掌握着人力、财力、物力等大权,如果不能对银行的负责人的行为进行充分的信息监督的话,他就会利用其信息优势来侵犯委托人的权利,如2002年发生的中信实业银行票据诈骗大案以及表1中的银行负责人骗贷案。(3)审计的不足。国内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不直接隶属于董事会,而是与一般部室平行设置,往往是对分支机构的稽核监督容易,对总行层面的稽核监督难以开展。此外,外部审计的委托方往往是银行的管理当局,而不是股东大会,其直接后果就是管理当局聘请注册会计师来监督管理当局。因而审计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是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当局妥协后的结果。这种“审计弹性”使得一些舞弊的银行负责人得以逃脱。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些银行的骗贷舞弊大案(如“华光案)是由审计署发现的。(4)工作质量不易辨认。银行的信贷是一个很专业的活动,非专业人士很难看出其中存在的“门道”,另外一些银行的信贷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才需要收回,这些都使得对银行员工信贷活动的质量很难在短时期做出判断,这也客观上为银行内部员工的骗贷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如黄谨案。(5)无知和能力不足。审贷委员会并不具有完全的专业知识,更多的是行政审核,而不是专家审查;另外,在国内的一些银行中,一笔贷款是不是发放,大多还是行长说了算。以上两方面使得审贷委员会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

3.常见的借口。对于骗贷舞弊行为,一些银行的管理当局和一般员工往往会有各种各样的借口:“我也是没办法,迫不得已”、“别人都这么做,我不做就是一笔损失”、“这是公司欠我的”、“我只是暂时借用”等等。这些借口的存在,扫除了舞弊者的心理障碍,使其能够心安理得地进行舞弊。

四、现行的反舞弊机制及进一步的改进建议

针对以上种种的骗贷行为,农发行也提出了一些对策,如加强内部的合规文化建设和风险内控机制、收回基层机构的贷款审批权力等等。以上这些做法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预防作用,但是通过对以上这些骗贷事实的分析,可以从中发现我国大部分的银行业都有这方面的制度安排,只是这些制度安排没有发挥他们应起的作用罢了。 在国外,美国著名的特雷德维委员会(Treadway Committee,1987)提出了反舞弊的四层次机制理论,该理论建议任何组织实体可通过建立下列四道防线来防止企业舞弊:(1)高层的管理理念;(2)业务经营过程的内部控制;(3)内部审计;(4)外部独立审计。

总之,为了防止银行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发生,农发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首先,确定和宣传正确的管理思想和企业文化。银行管理思想的具体表现形式是银行书面的管理规章。银行上层管理人员必须辨别和判断能够导致内部人骗贷舞弊行为的各种因素,通过制定和执行完善和有效的公司管理规章来规范员工(包括上层管理人员)的可为行为与不可为行为。创造一个诚实、开放和具有资助特色的文化氛围可减少舞弊的发生(Albrecht,Werns and Williams,1995),也有利于银行的管理规章的有效执行。

其次,监督和约束好高层管理人员。Loebbecke and Willingham(1988)认为,当管理当局个人存在舞弊是合理的伦理价值观,又有一定的动机,借助于一定的条件,发生舞弊的可能性较大,另外,管理当局不诚实、人格异常、曾有过舞弊史、说谎、逃避责任等也是舞弊的信号。高级管理人员生活方式变化、行为变化,秘密消息或抱怨等也是舞弊的征兆(Cottrell and Albrecht,1994)。COSO(1999)报告《财务报告舞弊:1987-1997》指出舞弊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常常参与舞弊。国内银行业的一些骗贷舞弊案件是由一些银行的负责人所为,因而一方面应全程实时地了解高层管理人员的品行操守;另一方面应加强对这部分手握大权的主体权力的约束和监督,尤其是加强信贷决策的民主化、专家化和科学化,避免行长或相关负责人一人说了算。

化学利弊论文第8篇

关键词:财务舞弊惩治 会计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

一、案例介绍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1日公开发行股票,成为A股唯一园林行业的上市公司,一时风光无限。直到2010年3月公司被披露曝光涉嫌增资产、虚增收入和虚增利润等多项财务舞弊行为,公司开始走下神坛。随后相关部门立案调查,对绿大地案做出判决,认定其罪名成立,判处罚金1 040万元,同时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相应罚金。上述处理之后,何学葵所持股份低价转让给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投集团),云投集团因此成为绿大地控股股东。

一时间绿大地财务舞弊案成为了学术讨论的热点问题,但国内学者对于绿大地财务舞弊案例的研究通常侧重于对其原因、手段及过程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而惩治之后公司的后续发展如何却不得而知。绿大地财务舞弊曝光后不久,刘婷(2011)揭发了绿大地违规事件对投资者利益的侵害,分析了其财务违规的根本原因,指出具体包括监管不严、资金饥渴等,并提出严格监管、重点调查等启示和建议。张博雅(2011)从内部控制五要素对绿大地事件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其内部控制的建议。刘晓波、王h(2013)对绿大地财务舞弊的手段和深层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防范财务舞弊监控的对策。基于以上学者们对绿大地舞弊案例的分析,本文另辟蹊径,以财务舞弊公司后续治理为导向,侧重研究绿大地财务舞弊惩处之后信息披露各项指标的改进以及舆论转变,对财务舞弊案例的研究开拓了新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二、案例分析

(一)舞弊惩治后信息披露数量变化

1.公司定期与非定期公告数量及频率变化。绿大地于2007年12月21日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因此本文调查统计了公司自2008年至2015年披露定期与非定期公告的数量及频率,并比较公司财务舞弊惩治前后在定期与非定期公告披露方面的变化。笔者整理了公司自2008年至2015年披露的包含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在内的定期报告及股权变动、债券公告、补充及更正、投资者关系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等在内的非定期报告的数量。详见表1。

从表1中可以明显看出,自2010年公司财务舞弊被披露随即立案调查以来,公司披露的定期与非定期的公告数量有了显著增多,基本上呈现数量持续稳步增长态势,其中2013年由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公司采取的一系列应对财务舞弊惩治及危机的应对策略,公司在2013年的公告数量出现了剧烈增长。因此可以认为,财务舞弊惩治对于公司披露定期与非定期公告的数量及频率有一定正向影响。

2.公司年报披露中的数量变化。为了客观比较绿大地各年之间的年报披露差异,笔者首先从公司披露的年报字符数判断年报篇幅,各个内容组成以及各部分内容所占的篇幅及所占比例变化来进行比较。通过将年报转化为文本文档,再以WORD的比较功能进行横向对比,筛选了总字数和重要事项这一模块两个重要指标进行比较,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中可以看出来,在财务舞弊惩治之后,绿大地披露的年报内容及篇幅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就篇幅而言,其年报总字数在2010年被立案调查之后一直披露得都较为充分,而年报中关于重要事项的披露篇幅更是从2010年开始显著增加,有了明显提升(自2012年开始公司年报关于重要事项的披露由于将形式调整为以表格展示,因此表面字数有所下降,但实际披露的内容更为充分,形式也更加具体形象)。

(二)舞弊惩治后信息披露的质量变化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所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基本规范,是使其对包含投资者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决策有用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其中包括有可靠性、可理解性和及时性。根据绿大地近年来披露的年报分析,发现绿大地在会计信息质量方面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首先就信息披露的可靠性而言,在财务舞弊惩处前,绿大地通过虚造客户和业务收入虚增利润等手段来粉饰财务报表,有悖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的要求;而在财务舞弊惩治之后,公司年报则将各重要事项及重大金额交易都在年报中予以真实披露反映。

就会计信息披露形式而言,在财务舞弊惩处前,公司年报对人员变动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仅做了简单文字描述,没有归集整理类似比对信息或以表格形式做出具体解释,而以简单陈述公司的治理方针取而代之。在舞弊惩处后,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格式或形式更加规范、直观,例如在年报第五节公司治理结构里,公司将已建立的各项制度名称和信息披露情况以一个完整、直观地表格反映出来。

绿大地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也取得了一些进步,以前差错更正信息披露滞后,大额的销售退回处理期冗长,信息披露及时性明显不合乎会计规范。而现在会计信息披露更加及时,同时年报将当期发生的诉讼、仲裁以及股权变更等最新进展及时反映出来,减少了滞后性。

(三)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及策略变化

公司其他信息披露方式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官网新闻披露增加,通过统计绿大地官网上的新闻,发现绿大地自2012年1月4日开始在官网上新闻,至今已经了131条新闻,披露的新闻包括公司日常经营的各种具体信息。财务舞弊惩治之后公司披露新闻频率大大增加,披露信息形式和内容多样化而不仅局限于强制性信息披露。

结合以上分析,从公司定期与非定期公告的频率、的定期报告的总字数和各部分篇幅安排及披露的信息质量等各方面来看,在财务舞弊被惩治之前,公司的信息披露仅满足强制性要求;而在财务舞弊惩治之后,公司的信息披露更加充分完整,同时具备自愿性和针对性。除了公告、新闻频率的变化,公司年报的结构与内容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篇幅扩充明显,年报中对重要事项(包括诉讼进展)披露的加强也体现了其信息披露明显的针对性,同时其会计信息质量更是发生了明显提升。这些变化不仅体现了绿大地信息披露数量及质量的提升,更是表明绿大地整体信息披露策略的转变。

(四)舆论转变

绿大地财务舞弊被曝光之后曾一度陷入铺天盖地的丑闻报道之中,而公众对公司的认识很容易受新闻媒介报道的影响,主流媒体的报道可以说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舆论的态度,因此在此重点分析媒体报道的偏向性。本文借鉴吴德军曾经在双汇“瘦肉精”事件案例研究中用到的对舆论倾向分析的方法,选取了四大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2007年至2015年对绿大地的报道作为主流媒体新闻,根据每篇报道内容的偏向性,将其划分为正面报道、中性报道和负面报道,分析整理结果见表3。

根据表3发现,绿大地财务舞弊事件的曝光吸引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因此2010年及2011年四大主流财经媒体对绿大地的报道数量呈现出“井喷”态势,且主要为负面报道,而从2012年开始负面新闻开始减少(2013年由于对绿大地审计单位的处罚报道负面新闻数量有所上升),同时相关财经网站对于股票行情的分析甚至开始出现对绿大地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可以认为公众舆论对公司态度的积极转变。

同时,为了能更直观地展示出绿大地经营状况变化及大众对公司发展的预期和所持的态度,本文选取了公司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股价,整理如图1所示(数据来源:东方财富网整理)。

由图1 可以明显看出,绿大地财务舞弊曝光被立案调查之后,公司的股r跌至谷底,但在此之后云投集团进驻加上信息披露的转变和公司内部治理的改善,股价开始持续稳步上涨,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成长性及发展前景被看好认可。

三、结论与启示

对绿大地过去的判决及惩处早已尘埃落定,而结合上述各项分析可以认为惩治之后,自云投集团进驻、相关管理层变更,公司不论在信息披露程度与策略还是内部治理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舆论对公司态度有了积极转变,公司很快走出了丑闻阴影,生产经营结果及各项社会关系已在逐步恢复并稳步提升,且考虑到公司现今股东优势明显,可以预测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较好。

因此可以认为企业在财务舞弊丑闻之后应该采取积极应对的策略,通过一系列措施向外界传递积极应对危机的决心和努力,增强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信息披露的及时、规范、可靠和充分,同时完善公司内部治理,从各个利益相关者角度获得更多支持,那样便有机会重新获得大众信任和舆论支持,帮助公司尽快摆脱危机困扰,带来好的经济后果和发展前景。J

参考文献:

[1]刘婷.透视绿大地财务违规事件[J].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1,(12).

[2]张博雅.绿大地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财务与会计,2011,(09).

[3]刘晓波,王h.云南绿大地公司财务舞弊案例研究[J].会计之友,2013,(05).

[4]吴德军,马莉莎.食品安全危机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基于双汇“瘦肉精”事件的纵向案例研究[J].会计论坛,2015,(01).

[5]杜学贤,周莉.基于舞弊三角理论对绿大地财务舞弊案的再审视[J].商业会计,2016,(17).

作者简介:

龙玉立,女,四川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