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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哲学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3 15:12:28

分析哲学论文

分析哲学论文第1篇

对于“恕”的伦理含义,一般人是没有什么疑问的。因为《论语》有一句明明白白的话:“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卫灵公》)这就是说,“恕”,在伦理学的意义上,意味着这样一条道德法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但是,孔子为什么要把这种基本的道德法则归结为“恕”?或者说,孔子为什么会认为,这基本的道德法则应当在“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这意味着什么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首先分析一下“恕”字原本的含义。

《周礼·大司徒》说:“如心曰恕”。从字的构成上讲,“恕”是由“如”和“心”两个字组成的。“如”,即“比如”,“相似”,“相比”的意思;“心”即心灵,指人的情感或思想。所以,所谓“如心”,就是“心相似”、“将心与心相比”。《声类》说:“以心度物曰恕。”《贾子·道术》说:“以己量人谓之恕。”王逸在注《楚辞·离骚》“羌内恕己以量人兮,各兴心而嫉妒”句时说:“以心揆心为恕。”这一些阐述都是在“将心比心”这个意义上理解“恕”的。因此,“恕”,从其本来的含义看,就是“将心比心”或“推己及人”的意思。所谓“将心比心”或“推己及人”,从心理学的角度说,实际上是人的一种特有的心理情感能力——同情心的表现。我是人,他人也是人;我不喜欢的,他也应当不喜欢,所以,我自己不喜欢的东西是不应当强加给别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正是人们在自己内在同情心的基础之上“将心比心”、“推己及人”的结果。既然可以从自己的本心出发,通过设身处地和角色置换得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结论,我们当然也可以从同一心理情感出发,得出另一与此相对的伦理原则——“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两种说法,是同一思想情感基础上推演而出的,因而具有同样的本质,所以,实质上是同一个原则即“恕道”的不同表达方式,是同一件事的两个方面而已。

由此可见,被称为儒家道德金律的这两条道德原则以一个“恕”字便可以涵括,或者说,都是从“恕”(同情心)的基础上推导出来的。“恕道”是“恕心”实践化的表现。

那么,“忠”又是一种怎样的概念呢?它具有怎样的伦理意蕴?

《周礼》疏曰:“中心曰忠。”从字的结构看,“忠”由“中”和“心”两个字构成,也是一个心理性的概念。“中”表示位置居于“中间”、“中正”或“不偏不倚”;“心”则表示某种心理性的东西,如情感、思想等。所以,“忠”在古汉语里的基本含义是双重的。作为名词性概念,它指人最内在的,某种不偏不倚、公正无私的思想情感。《左传》载:前582年,范文子:“无私,忠也。”前651年,荀息:“公家之利,知无不为,忠也。”这里,“忠”就是“公正无私”的意思。但是,人的这种公正无私的思想情感是怎样来的呢?这就牵涉到了“忠”的另一层涵义,即其作为动词性概念的涵义。作为动词性概念,“忠”主要是指人反观、体验自己心中最内在、最自然的东西(情感)的活动。《国语·周语上》说:“考中度衷,忠也。”“中”既“中心”,这里指最内在、最自然的内心(思想、情感等);“衷”是衣服之“中”(中衣),后来由外入内,成为内心的代词——衷心。这就是说,人反观、体验并反思自己心中最内在、最自然的东西(情感)的活动即是“忠”。所以,在这里,“忠”实际上被理解为,是去寻找一种没有有针对性的、没有具体发动的情感状态,即人的情感的本原状态,或者说已经发动的情感的最初源头。人找到并居于了这种情感的本原状态,其情感就居于一种最本原的自然状态。我们知道,先秦哲学思维上的大背景是“天人合一”的观点。在这种观念看来,人真正居于自己自然状态的时候,其本性是与天地的本性相通或一致的。儒家的思维当然也无出其例。先秦儒家在天人关系上的特殊之处在于,他们认为,天地的自然本性,最根本的就是其道德本性,所谓人与天地自然本性的一致,实际上是其道德本性的一致。所以,在他们看来,人“回归并执守自己最内在最本原的思想情感的自然状态”,就是回归并执守自己与天地的道德本性一致的德性心理状态。天地的道德本性是“厚德载物”、“公正无私”,所以,人从“忠”的情感状态出发,自然会得出公正无私的道德行为。由此看来,以上所说的“忠”的两方面的涵义实际上是一致的:只要我们真正地回归并执守着自己最本原最自然的情感状态,我们自然同时居于一种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的心理状态之中,或者说,只要我们真正从自己最内在最真实的自然情感或本性出发,我们就自然会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另外,在先秦的道德文化中,“忠”还有“诚实”的意思。《周礼》疏“忠”时说:“中,下从心,谓言出于心皆有忠实也。”这就是说,“忠”的情感要求于人的是诚实或真诚,即完全地把握并遵循这种自然的情感。为什么人们会赋予“忠”以“诚实”的含义呢?我们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在于其心理学意义上的密切相关,即“忠”和“诚”实际上是两种密不可分的心理状态。如上所说,“忠”,从心理学的意义上讲,是这样一种心理过程:人反观、体验并反思自己心中最内在、最自然的东西(情感)的活动。人要返观并持守自己的最自然最内在的本性或情感,即做到“忠”,是要克服困难、排除世俗社会强加给我们的各种“杂念”的,或者说,“忠”首先要求人在情感上做到顺乎自然,真诚无欺,向内寻求。所谓“顺乎自然,真诚无欺,向内寻求”就是“诚”。只有当真正做到了“诚”,我们才能达到“忠”的情感状态。“诚”是为了达到“忠”,能“忠”者,必然“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忠”与“诚”本原地联系在一起了。

虽然,公正与诚实这两个词的含义有着细微的差别,但是,“忠”之所以具有“诚实”的含义,是因为它与“诚”的密不可分的关联,所以,从其最本原的意义上讲,“忠”作为伦理原则的最基本的含义主要是“无私而公正不偏”。

总之,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忠”最本原的含义只有一个,即“公正无私”。

孔子对“忠”的理解与上面对“忠”的含义的阐述实际上是基本一致的。在《论语》中,“忠”字共出现18次,其中单独成词使用10次,与别的字合用成词8次。但不管忠怎样出现或与什么词连用,其基本的伦理含义只有两种。其一是“公正无私或尽心尽力”,如“行之以忠”(《颜渊》),“为人谋而不忠乎”(《学而》)等。其二是“真诚”或“诚实”,如“忠焉,能勿诲乎”(《宪问》),“与人忠”(《子路》),“臣事君以忠”(《八佾》)等。另外,“忠”还与其他词合用构成新词,如“忠信”(共6见)、“忠告”(1见),其中“忠”也是“诚实”的意思。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忠”,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一,心理学上的意义,它指回归并执守自己本原性的德性心理——天赋的“道德本心”;其二,伦理学的意义,它主要指人们行为的“公正无私”的原则。在《论语》中,孔子主要是在伦理学的意义上使用“忠”这一概念的。

二、“忠恕之道”中“忠”和“恕”的关系

在对“忠”和“恕”这两个概念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剖析以后,我们才能够进一步分析被孔子称为“一以贯之”之道的“忠恕”中“忠”和“恕”的关系问题。

对于孔子“忠恕之道”中“忠”和“恕”的关系及其伦理含义,理论界向来有多种看法,而且一直不能统一。有的人认为,在这里,“忠”仅仅是“恕”的一个陪衬,本身并无实质意义;有的人认为,“忠”在意义上只是“恕”的重复;也有的人认为,“忠”是与“恕”密切相关但却具有本身特有伦理意蕴的概念。那么到底哪一种观点是真正符合孔子本意的合理的观点呢?

为了澄清这一问题,我们首先尝试着从心理学和伦理学两个意义层面分析一下“忠”和“恕”所可能具有的关系。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不管“忠”还是“恕”,都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作为某种内在的道德心理,一是作为指导实践的道德原则。所以,要搞清连用中的“忠”和“恕”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关系,我们也可以从两个层面去分析。

首先,从心理层面看。

我们知道,作为一种心理状态或过程,“忠”是指“回归并执守自己最内在最自然的情感或本性”。所以,就“忠”本身而言,它并不指某种确定的、具体的情感,而主要是指种心理或情感的纯粹自然状态。当人处于这种内在最自然的心理状态时,它是与天地的道德本性相一致的,所以,在这一基础上萌生出来的情感就是德性的情感。所以,“忠”的心理状态可以被认为是德性情感萌发的源泉,只要我们能使心灵居于这种状态,遇事就有相应的德性情感产生,从而就能在这种德性情感的推动下作出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而“恕”作为一种心理概念,则是一种确定的德性情感——同情心。针对值得同情的人和事,人并不是必然会产生同情心的,“同情心”的产生必然有一个心理的前提。从心理情感产生的因果关联看,这个心理前提只能是“忠”。也就是说,只有当我们把自己的心境置于一种最内在、最自然的,符合人的道德本性的状态(即忠)时,我们才会对别人产生一种推己及人的同情之心。所以,“忠”与“恕”,作为两种不同的心理状态或过程,具有一种产生和被产生的因果关联。由此可知,“忠”和“恕”从心理到行为的发生顺序是这样的:当我们排除各种影响,回归自己最本原、最内在的心灵深处(即做到“忠”)时,就可以发现自己那天然的同情心,从而,在对待别人的方式上就应当实行“恕”的基本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由此可见,作为心理性概念,“忠”和“恕”指两种不同层面的心理状态或过程,有一种源与流、情感之未发和情感之发动的关系。

其次,再从伦理层面看。

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两种不同的道德原则,“忠”和“恕”分别是从其相对应的心理意义上引申出来的。其中,“忠”主要是指“公正无私”的道德原则,而“恕”则主要是指在推己及人的同情心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道德原则。所以,从这个层面上看,“忠”和“恕”并没有一种生成和被生成的因果关系。但是,我们也可以发现,在这里,“忠”和“恕”同样是相互关联,彼此难以分开的。因为离开了后者(恕),公正就会流于一种抽象的形式而失去其情感的内容,道德的扩展或普遍化就会成为一个问题;而离开了前者(忠),人与人之间的爱就失去了一个合理的原则即失去了“节”,道德关怀的对象的扩展同时失去了自己的依据或标准。所以,只有“忠”“恕”并称,这种道德才既有公正的形式又有情感的内容,既有稳定而可靠的标准和根据,又可以一定程度地普遍化。

由此可见,作为两种道德原则,“忠”和“恕”也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全道德体系的内在支撑。在这种意义上的“忠”“恕”两用,只能是一种并列的结构。

孔子把“忠恕”所成是自己“一以贯之”之道时,应当主要是从伦理学意义上讲的,所以,现在我们可以毫无疑问的断定,这里孔子及其门人所原本认为的、“忠”和“恕”所应当具有的关系:“忠”绝非仅仅是“恕”的一个陪衬而本身并无实质意义,也绝非只是“恕”的简单重复,它们是两个具有实质伦理意义的并列概念。

但是,不管作为德性心理还是作为道德原则,都只有“忠”“恕”并举,孔子的伦理思想中才能本原和表现兼顾,人的德性、德行和德品才有了来处;同样,也只有“忠”“恕”并称,孔子的伦理思想才既有公正的形式又有情感的内容,既有稳定而可靠的标准和根据,又可以一定程度普遍化。总之,只有这样,孔子的伦理思想才有理由被看成一个完全的伦理理论体系。

三、孔子道德哲学的内在理路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孔子基本的道德思想都是建立在对人的某种心理情感状态的发掘和体验的基础之上的,或者说,其基本的道德原则和规范都是从人的某种心理情感的基础之上推演出来的,所以,孔子的道德哲学思想,从根本上讲,是属于心理情感主义的。

由于“忠”和“恕”具有作为德性心理和作为道德原则两个层面的意思,而它们作为道德原则的含义是在其作为德性心理的含义基础之上引申出来的,所以,在把握孔子道德哲学建构思路时,其心理层面的意义就更为重要。我们知道,在心理层面上,“忠”和“恕”代表着两种密切相关但又居于不同层次的德性心理,它们之间有一种源与流的因果关系。“忠”更为根本,是本原性的,是“恕”的情感产生的心理前提;而“恕”则是在前者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用于扩展道德关怀对象的特殊的道德情感。所以,在这种心理情感主义的道德思想构建的过程中,孔子的基本思路是这样的:只有当我们回归并持守自己最内在、最本真的心理情感或本性(即忠),才会自然流露出对事物的公正之心和同情之心(即恕);我们既可以依公正之心确立自己在实践中对待事物的基本方式或原则,也可以把那种最自然最真切的同情心运用于实践,从而通过“己欲达而达人,己欲立而立人”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实践法则一定程度地实现道德关怀对象的普遍化;只要我们能按这种“忠恕之道”行事,整个社会的道德秩序就会得到遵循和维持。

总而言之,孔子把自己的一以贯之之道归结为“忠恕”二字,是有他的深刻的理论根源的。《国语》说:“知忠,必知中,知中必知恕,知恕必知外,知外必知德。内思心曰知中。中以应实曰知恕。盖忠恕之意本相通。”“忠”与“恕”的相通,从根本上说,是一种隐与显,内与外,源与流意义上的相通。

但是,孔子为什么要把“忠”当作个体道德由之出发的、最本原的德性心理呢?这是一个必须要进一步追究的问题,不然,孔子心理情感主义的道德哲学思想就仍然是无根之木。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孔子的整个道德哲学的形而上前提的问题。然而,对这种极其重要的、理论的形上前提,孔子本人(在《论语》中)似乎并没有论述。那么,孔子心理主义的道德哲学有没有形而上的前提呢?

我们认为,孔子心理主义的道德哲学思想是有着自己深刻的形而上的理论前提的。其实,形而上的追问是人类理性的一种自然倾向。任何一个具有正常理智的人,都会或多或少、或明确或模糊地对面前的世界作出一定的形而上学的思考,更何况作为哲学家、思想家的孔子呢?然而,在《论语》中,孔子本人并没有阐述作为自己道德哲学之理论前提的形而上学观点。为什么呢?我们认为,其中的一个根本的原因恐怕就是,在孔子看来,自己道德理论的形上前提实际上早已被建立起来了,无需自己再重复或赘述。我们认为,孔子理论的这种形而上学前提就是孔子之前就已产生并对社会产生深刻影响的关于天人关系的自然主义的形上观点即“天人合一”理论,特别是老子“道”的形而上学理论。(对此,本人另有专文论述)。

我们知道,老子“道”的形而上学的基本结论就是:道的规律是万事万物最内在的基本法则,它是通过自然界事物的自然而然的生命或运动方式表现出来的,所以,事物的不受外界干扰的自然而然的生命或运动状态,正是道运行的表现。老子认为,在行为方式方面应当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就是说,人类的行为假如要“合道”或“得道”,实际上只要遵循“自然”的方式或让自己处于一种“自然的状态”之中就行了。

但是,我们应当承认,从一定的意义上说,这种所谓“自然”,实际上还是可进行两类分析的。首先,“自然”可以分为,属人的和不属人的两类。后者是外在于人本身的自然。这就是除人之外的万事万物的自然而然的生命或运动。前者是人本身的自然。人本身的自然是什么呢?它有可以分两类。其一,它当然包括作为物质个体的人本身的生命的自然。这是一种被动的或处于必然的因果关联之中的自然,它实际上与万物的生命的自然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其二,这就是人之区别于万物而特有的自然,即人的自然本性(人性)或情感。情感是行为的动机。人的外在的行为正是在自己情感的推动下进行的。既然人通过法取或顺应外在的自然,可以使自己的诸多行为走向成功,我们为什么不能“法取”我们自己的内在的自然呢?这正是人特有的“自然”。法取(或顺应)外在的自然,我们得到的是“天之道”与“地之道”,法取(或顺应)人的这种内在自然,我们不就可以得到“人之道”了吗?法取了天地之道,我们可以在与外在世界的交往中获得成功,法取了人之道,我们不同样可以避免人际之间的摩擦,实现人类集体的幸福吗?这种内在的自然不时同样重要的吗?“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易·系辞传》)可见,孔子的“人之道”的思想,其实是与老子天之道地之道即道的形而上学的思想一脉相承的。我们认为,孔子正是在老子关于道的形而上思想的基础上,抓住了“人的内在自然”,从而开拓了一片新的哲学理论天地——道德哲学,实现了对老子道的形而上学的继承与超越。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发现,先秦关于“天人合一”的形上思想或老子的道的形而上学,正是孔子道德哲学的形上前提。正因为孔子本承着这样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他才会把人最内在、最自然的情感或心理状态即“忠”作为自己心理主义道德理论的出发点。

既然“人之道”就是效法即遵循自己的内在自然——人自己的内在情感或本性,那么实现这种“人之道”的基本途径就只能是这样的:首先,我们尽力回归并持守自己最内在的情感或本性,这就是“忠”;其次,在“忠”的基础上,确定另一种对待事物的恰当的自然情感——那种人人都生而具有的“同情之心”,即“恕”;把“忠”和“恕”的情感付诸自己的行为实践,于是有了个体道德行为的基本的内在动力和实践法则;整个社会的道德秩序就是在忠恕这两种个体道德情感的推动下得以实践和遵循的。

这就是孔子道德哲学的内在理路。

分析哲学论文第2篇

【关键词】背景/根本观念/发展/比较研究

【正文】

中图分类号:B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675(2004)01-152-06

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深化对它们的认识,是当前哲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不仅对专业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者如此,对从事其他哲学学科、特别是西方哲学研究者也如此。没有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实意义的准确理解,我们在其他方面的研究很难有顺利的发展,更难充分发挥这些研究的现实作用。为了深刻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促进它的丰富和发展,需要从各方面做出努力。重新认识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怎样在西方哲学发展的理论背景下发生,这种变革的主要意义或者说马克思哲学的根本意义是什么,怎样看待马克思哲学的发展过程,怎样从与同时代的西方哲学思潮的比较研究中更好地理解马克思哲学的意义,这些都是应当探讨的问题。下面就此谈些个人想法。

一、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的理论背景

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的理论来源,以往较为流行的说法是: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继承了其辩证法的合理内核;批判了费尔巴哈的形而上学,继承了其唯物主义的基本内核。正如许多专家早已指出的,这种说法虽然符合事实,但并不全面。在西方哲学中,马克思所批判继承的不只是德国古典哲学,更不只是黑格尔和费尔巴哈,而是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所有重要的优秀思想遗产。就马克思哲学产生的更为广义的理论背景来说,还包括马克思对其他思想文化发展、特别是自然科学发展所作的科学的总结和概括。

其实,在理论来源上批判地继承了以往哲学和科学文化中的优秀遗产只是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的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他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种与以往哲学有着根本性区别的新哲学,从而超越(本文所谓超越都是指超出界限,并非全盘否定)了这些遗产。这种超越不只是对他以前的个别哲学家、个别哲学流派或者个别国家和个别时代的超越,而是对从古希腊罗马哲学到德国古典哲学的整个西方哲学的超越;这种超越也不只是个别哲学观点和哲学理论的超越,而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根本性的哲学思维方式的超越。正是由于有这样的超越,我们才能说马克思在哲学上所实现的变更是革命性的变更。而这种变更又适逢其时地适应了西方哲学发展的内在规律。换言之,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科学地体现了西方哲学发展的客观趋势。

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西方哲学已陷入了深刻的困境和危机之中,为了得以进一步发展,需要进行根本性的变更。

在西方哲学发展中,由笛卡尔肇始的近代哲学所实现的认识论转向被公认为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转向。这一转向具有丰富的内容,在不同哲学家和哲学流派那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经验论和唯理论、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和19世纪德国唯心主义都各有其特点,也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论。其中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争论就一直很是激烈,无论从理论上说还是从社会阶级背景说都有不同的内涵。但它们又有着重要的共同之处。这突出地表现在如下三点上。第一,它们都撇开了中世纪经院哲学和宗教神学的信仰主义限制,肯定人本身具有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认知其所面对的世界的能力,后者就是广义的人的理性。对理性和理性能力的肯定和倡导,是近代哲学的认识论的转向的前提。第二,它们都把心灵和身体、自我(主体)和对象(客体)、精神和物质、思维和存在明确区分开来(这就是所谓主客二分),并由此出发而把主体通过什么途径、采用什么方法以及在什么程度上认识客体(人所面对的世界)当作它们的哲学活动的基本内容。以充分发挥主体的能动性的主体性原则由此得以建立,哲学基本问题更是突出地表现为主客、心物、思有的关系问题,它为整个近代哲学的发展、特别是唯物主义反对唯心主义以及科学反对宗教开辟了道路。第三,它们把在理性的旗帜下,从主客二分出发建立一个完整的认识论体系,并进而建立一个关于整个世界图景的无所不包的理论体系当作其哲学研究的根本目标。这种体系、特别是认识论体系的建立促进了人的认识、特别是对自然界的认识以及与之相关的实验自然科学的发展。

上述近代哲学的三个突出特点可以说是近代哲学作为一种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哲学思维方式的主要特点,在哲学发展的一定历史时代都起过重要的进步作用。然而,由于三者在后来的发展中都越来越脱离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都被绝对化而转向其反面,以致以之为特征的近代哲学思维方式成了西方哲学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例如,对理性的倡导转化成了对理性的迷信或者说绝对理性主义,似乎不仅一切认识问题、而且一切社会问题,都可以在理性的光环下获得解决。最可靠的科学是理性的科学、最理想的社会是理性社会。实际上,这种绝对理性主义从认识论说反而堵塞了人们通过实践和经验进一步获得真知的道路;从社会上说掩盖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现实的社会矛盾和危机,成了社会进步的障碍。又如,主客的区分导致主客分离的二元论,而二元论本身就蕴含着脱离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无法解释人的认识中主客的相互作用和转化,从而也无法使人获得真知,最后必然倒向怀疑论。休谟的怀疑论是彻底发挥二元论的必然结局。笛卡尔以来的唯理论者外表上肯定知识和真理的可靠性,但那不是依据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而是依据所谓万能的上帝所赋予的观念(天赋观念)或者作为上帝的理念化的绝对观念的保证,因而他们的理论在本质上是一种独断论。一旦排除了上帝或抽象的绝对观念,独断论同样必然转向怀疑论。再如,近代哲学家在理性主义前提下从二元分立出发所建立的哲学体系,由于被绝对化由促进科学发展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变成了凌驾于科学之上的思辨形而上学,即所谓科学的科学,而这就成了科学发展的阻力了。这种体系本来是由人所建立的,然而由于体系被绝对化,人就成了体系中的一个次要环节,人的主体性、能动性也就消融于封闭的体系之中了。

怀疑论、独断论和思辨形而上学的内涵当然有所不同,但它们又是密切相关的。思辨形而上学内在地蕴含着独断论,而独断论如失去上帝或绝对观念的支撑就必然倒向怀疑论,反过来说,在脱离现实生活和实践的条件下,为了克服怀疑论,必然走向独断论。因此,近代西方哲学在其发展中所陷入的根本性的局限性集中地表现于其思辨形而上学性。

西方哲学发展到19世纪上半期,其思辨形而上学性发展到了其顶点。黑格尔的绝对唯心主义体系可谓集西方近代哲学的思辨形而上学之大成,他的哲学中尽管有丰富的辩证法,但终究被其唯心主义的体系所窒息了。西方哲学为了求得进一步的发展,必须克服独断论和二元论、特别是将二者包容在内的思辨形而上学的局限性。我们平常所说的唯心主义和反辩证法意义上的形而上学也包含在这种局限性之内。但是,这种局限性并非唯心主义所特有。一切脱离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的唯物主义、或者说纯粹自然主义的唯物主义同样有这样的局限性。

因此,克服近代哲学中的思辨形而上学的局限性,既集中地表现为对黑格尔绝对唯心主义体系的批判,但其意义远不局限于黑格尔,它同时应当是对全部传统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中的以脱离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为特征的思辨形而上学的批判。换言之,这不只是对个别流派、个别哲学家的哲学理论的变更,而应是对一切具有上述局限性的哲学流派和哲学家的理论的变更,或者说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哲学思维方式的变更。

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正是在上述哲学发展的理论背景下发生的这种哲学思维方式的变更。其实,与马克思同时代的西方哲学家也在寻找实行某种程度的变更,以超越近代哲学的困境和危机的道路。不过由于他们与马克思有着完全不同、甚至根本对立的社会阶级背景,因而在实现哲学变更的社会目标和理论取向上也与马克思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观念和基础理论

西方近代哲学因思辨形而上学等片面性而陷入困境和危机既然是马克思在哲学上实现革命变更的理论背景,因此批判和超越思辨形而上学等片面性必然成为这一变更的前提和出发点。事实上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开始实现这种变更时,就把他的哲学批判的主要矛头指向以思辨性、独断性等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形而上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形而上学。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所作的哲学批判虽然具有多方面的内容,但其中最主要的是对以德意志意识形态为代表的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马克思也正是在这样的批判中形成和阐释他的哲学的根本观念的。

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包括世界观、价值观、认识论、方法论等多方面的丰富内容。但马克思不是体系哲学家。他在哲学上最为关注的不是按照某种固定的架构去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哲学体系,而是针对他以前的哲学发展陷入困境和危机的症结所在、并按照他所代表的革命无产阶级改造世界的要求,使哲学摆脱思辨形而上学等的束缚,回到现实社会和现实生活中来。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念由此成了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念。在马克思的哲学中,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与对已陷入困境和危机的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他所追求的哲学的解放与人的解放(首先是无产阶级的解放)是统一的。这种统一的基础正是现实生活和实践。马克思哲学中的各个部分的丰富的内容也正是通过现实生活和实践而联系为一个统一整体。

关于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念是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念,马克思本人在19世纪40年代开始实现他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时所写的上面提到的那些著作中、特别是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已有明确的阐释。恩格斯由此称《提纲》是“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1972年第1版,第208-209页。)。

马克思在《提纲》第一条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所以结果竟是这样,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发展了能动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第1版,第16、355、18、18页。)

这段话大家都很熟悉。问题在于如何结合《提纲》的其他部分以及马克思的其他著作、并在西方哲学的大背景下较为全面地理解它的深刻意义。我想,至少应当承认这段话中包含了马克思对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否定以及对“人的感性活动”、即实践的肯定。

关于马克思对唯心主义的否定,很少有人表示异议,甚至也较少存在误会。因为马克思几乎在所有的场合都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形式的唯心主义,维护唯物主义。马克思虽然对黑格尔等唯心主义哲学家的理论作过许多肯定。例如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就曾生动地描绘了德国唯心主义如何战胜18世纪的唯物主义。但他在所有这些场合都不是肯定唯心主义本身,而是肯定某些唯心主义哲学家的理论中包含了辩证法这种符合现实生活的合理内核,正是这种合理内核能战胜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而辩证法既然与现实生活相符合,从本质上说与唯物主义必然是相统一的。

至于马克思对旧唯物主义的否定,大家在具体理解上往往存在着较多差异、有时甚至是很大的差异。关于旧唯物主义的缺陷,流行的说法是它的机械性、形而上学性和社会历史领域内的唯心主义。这种说法当然可以找到恩格斯等权威的根据,无疑是正确的。问题是人们有时没有进一步追问旧唯物主义为什么存在这些局限性。其实在马克思上面这段话中已有答案,那就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这段话的一个主要意思就是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旧唯物主义把事物、现实、感性时只是看作客体本身,而没有看到人的感性活动、实践对这些客体的作用。换言之,只是看到了事物、现实等的物质性,而没有看到这种物质性与人的感性活动、实践的关系。在马克思看来这正是旧唯物主义的根本缺陷所在。在《神圣家族》一书中的《对法国唯物主义的批判的战斗》一节中,马克思具体论述了18世纪的唯物主义如何战胜17世纪的形而上学、而后来又怎样发生德国唯心主义的“富有内容”的复辟。这里关键的东西就在于唯物主义能否与“生活实践”相结合。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之战胜17世纪形而上学并不是它抽象地肯定了物质第一性,而在于其理论体现了“当时法国生活的实践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61页。)。至于德国唯心主义之得以复辟,就在于它富有与生活实践相符合的内容。

总之,在评价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时,马克思所最为关注的不在抽象地提出物质第一性还是精神第一性,而在是否具有与“生活实践”相符合的内容。如果与生活实践脱节,那即使肯定了物质第一性,仍可能被唯心主义战胜;而如果能富有生活实践的内容,唯心主义也能战胜那些与生活实践相脱离的唯物主义。一切唯物主义作为唯物主义都肯定物质第一性。但并不是肯定了物质第一性就能坚持唯物主义。恰恰相反,如果脱离了与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联系而仅仅抽象地肯定物质第一性,那在一定条件下还会倒向唯心主义。马克思曾多次讲到纯粹的自然主义、或者说抽象的唯物主义将转向唯心主义。“抽象的唯灵论是抽象的唯物主义;抽象的唯物主义是物质的抽象的唯灵论。”(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第1版,第16、355、18、18页。)这样,作为马克思的哲学的理论基础、或者说出发点的,不能是旧唯物主义者早已肯定了的抽象的物质、即直观形式下的物质,而是通过“人的感性活动”、“实践”所理解到的物质。因此,马克思唯物主义哲学的根本观念、或者说根本观点不是抽象的物质观点、而是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点。

在马克思一生的哲学思考中,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点一直是他始终关注的核心观点。对现实生活和实践的强调既蕴含着马克思对事物、现实、感性的肯定,或者说对世界的物质性的肯定;又蕴含着对主观方面,即人的能动性的肯定,从而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了。在马克思看来,只有这种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统一起来的生活实践的观点才能解决处于社会生活中的现实的人所面对的各种现实问题。他在《提纲》第八条中指出:“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提纲》最后一条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如果说“解释世界”要靠系统的认识理论,那么“改变世界”还必须通过社会实践对世界进行能动的改造,由此可见,《提纲》中已从各种角度明确地指出了马克思的哲学的出发点和基石、或者说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念是现实社会中的人的现实的感性活动,即实践。

被马克思作为生活和实践的主体的人不是脱离与他人和社会的联系的孤立的个人,而是现实社会中的人,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人。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第1版,第16、355、18、18页。)。如果说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把个人孤立起来的“市民”社会,马克思所主张的“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第1版,第16、355、18、18页。)

总之,马克思在《提纲》中已从各种角度指出了他的哲学的出发点并非脱离人的现实存在的抽象的物质存在,后者早已为旧唯物主义者提出、并因其片面性而被富有辩证法内容的唯心主义所战胜;而是同时蕴含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原则的社会的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

由于人的生活和实践是一个历史过程,因而马克思这种以强调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为特征的唯物主义可以说是一种历史唯物主义。事实上,马克思在后期的更为成熟的著作(例如著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将自己的观点作为历史唯物主义而作了更为明确和完整地阐述(这些是人所共知的,在此就不引证了)。因此,如果说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点,那么由这种观点出发所建构出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就成了马克思哲学的基础理论。

值得指出的是,恩格斯概括马克思在哲学理论上的贡献时,也明确指出是历史唯物主义。他在著名的《马克思墓前演说》中提到马克思在理论上有两大发现: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剩余价值学说是政治经济学上的,唯物史观则是哲学上的。

恩格斯以后的许多马克思主义者(例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中很有影响的普列汉诺夫)较多地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称谓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由于辩证唯物主义这个名称较好地概括了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等旧唯物主义的批判继承,更由于在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著中也可以找到根据,因此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种称谓便成了更为通行的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称谓。

这两种提法是否一致呢?关键在于如何具体解释“唯物史观”以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含义。按照“左”的影响的理论框架下写出的众多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解释,历史唯物主义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应用于解释社会历史。这种提法的最大根据是斯大林在《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四章二节中的论断。前苏联的许多哲学家对这种论断作了大量论证,以致被认为是正统的论断。按照这种论断,历史唯物主义就难以说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而只能说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且是从辩证唯物主义中派生的部分。这种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与马克思赋予历史唯物主义的本来意义以及恩格斯把唯物史观当作是马克思两大贡献之一的论断显然有不同之处。

然而,如果具体分析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本来意义的论述、特别是具体分析马克思在哲学上实现革命变更的背景,就不难发现,这两种说法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

如果我们有理由把马克思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到《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那些论断看作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一种阐述,那这种历史唯物主义指的显然不只是把辩证唯物主义运用于社会历史领域,而是作为他的整个哲学的基础。其中本身也包含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因为正是由于马克思揭示并强调了现实的人的能动的活动、实践的决定性作用,才使他得以将从黑格尔等人那里批判继承的辩证法和从费尔巴哈等旧唯物主义者那里批判继承的唯物主义有机地统一起来,才有唯物辩证法或者说辩证唯物主义。在此,历史唯物主义不只是解释狭义的社会历史过程,它同时也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过程当作是一个历史过程。历史唯物主义同时具有辩证唯物主义的意义。反过来说。辩证唯物主义既可以用来解释自然现象,也可以用来解释社会历史现象。从马克思实现哲学上的革命变更的具体历史过程来分析也是这样。从这种观点来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那说它是唯物史观与说它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完全一致。

最近一些年来,我国哲学界就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形态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还是历史唯物主义,已进行过较多讨论,至今似乎还未较好地达成共识。我个人的研究方向是西方哲学,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不深,在这方面没有独到见解,我只是主张在全面理解马克思唯物史观的真实含义的前提下兼容这些不同的提法。如果单提历史唯物主义,那就应当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内容包含在内。如果提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就要注意不要把历史唯物主义看作只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运用,应当充分认识历史唯物主义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关键作用。如果提实践唯物主义,应当避免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等的内容发生抵触。这个问题还应当作更深入的探讨,不宜仓促把不同意见政治化。

这里附带作点说明:在我作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马克思主义与西方哲学的现当代走向》的书稿(已于2002年由人民出版社出版)中,曾明确赞同把历史唯物主义看作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这一观点有的专家早已提出),并从西方哲学由近代到现代转型的角度作了论证。有的专家在这一课题的结项评审中提出历史唯物主义只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运用于社会历史,因而不能把它看作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对此我很难苟同。原拟专门做出回答。既然上面所作的论证大体上已讲明了我的观点,似乎不必另外作答了。

三、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发展

当前提出加强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加强把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当作一个整体来研究,特别是要深刻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的。所谓一脉相承,就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根据新的实践的要求,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原有的基本原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分开来说,其基本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有论述。但把三者同坚持共产党的先进性联系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上升到党的指导思想的高度,这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坚定不移地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又使它们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实践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后的许多伟大马克思主义者以及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各国共产党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创造性地发挥了马克思的理论。他们的理论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总结了新的革命实践的经验,因此在具体提法上都与马克思当年的提法存在某些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往往正是他们对马克思的理论作了创造性的发展的具体表现。如果看不到这些差异,而只是片面强调他们的完全一致,那就会抹煞后来的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共产党人的创造性发展。

这种创造性发展当然只能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的发展。这个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这种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内容可以广义或较为狭义地来加以阐释。上面提到的恩格斯所概括出的唯物史观应当说是其中的核心内容。马克思以后的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造性发展最突出地表现在对唯物史观上的发展上。例如,思想在哲学上的最突出的贡献是它结合中国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具体实践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创造性发展。邓小平理论在哲学上最突出的贡献是结合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实践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创造性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继承和发展同样最突出地表现在对唯物史观的继承和发展上。同志在2003年“七一”讲话中就此提到,“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这一基本原理的运用和阐发;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这一基本原理的运用和阐发;始终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这一基本原理的运用和阐发。”这里所讲的三个方面都与唯物史观密切相关。

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应当关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这不仅要关注不同时期的马克思主义者在理论形态上的差异,也要关注马克思本人在不同时期的具体提法上的差异。

马克思早期的观点与他后来的观点在具体提法上的确存在某些差异。国内外许多学者对此都是肯定的。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学者对马克思早期的一些重要著作(主要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未能作深入具体的研究。近些年来许多学者在这方面作了大量研究,并由此对马克思哲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有了更为全面而真切的理解。这特别表现在认识到了马克思对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对人化世界、对人的全面发展在哲学上的首要意义的强调,对纯粹自然主义和体系哲学的批判。这些对克服以往哲学教科书对马克思哲学的理解的模式的片面性很有意义。

但也由此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界中引起了一些意见分歧。有的专家可能认为马克思早期的观点不够成熟,还较多受到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从而认为应当更为关注马克思的中后期的思想。这种提法当然是有道理的。问题在于究竟应当怎样看待马克思观点前后期的区别。国外以阿尔图塞为代表的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马克思前后期之间存在着思想“断裂”,但也有不少人不承认有这样的断裂。国内的情况也这样。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具体探索讨论。就把唯物史观当作整个马克思哲学的核心来说,我个人倒是觉得马克思前后期并无本质的不同。马克思在《手稿》、《<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神圣家族》等论著中已相当明确地阐述了他的唯物史观的基本思想,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资本论》等中后期著作中并没有改变这个思想,而只是对它作了更为具体、更为完整、更为系统的论述,特别是将唯物史观具体运用于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并用以为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制定战略和策略。研究马克思哲学的发展过程将会使我们对他的观点有更为深入、完整和具体的理解,似乎不应由此而把马克思的思想割裂开来。

四、从比较研究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认识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作为无产阶级的革命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论形态而产生的,它的基础理论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当然具有世界历史意义。但它不仅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内在矛盾激化、以致陷入深刻的危机的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下产生的,也是在西方近代哲学发展陷入深刻的危机的特定思想理论背景下产生的。马克思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又是生活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思想家。他在哲学上实现的革命变更既体现了无产阶级资本主义的现实的革命要求,又适应了西方哲学发展的客观趋势。这种趋势要求超越西方近代哲学在本身的范围内不可克服的思辨形而上学等局限性,实行具有普遍意义的哲学思维方式的变更。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正是这种变更的最彻底的形式。

与马克思在哲学上实现革命变更同时,为了挽救资本主义制度,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也在寻找克服、至少暂时缓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的方策,他们在哲学上同样要在某种程度上超越近代哲学的局限性,以某种形式进行哲学思维方式的变更(或者说从近代到现代的转型)。近现代西方哲学发展的实际状况也正是这样。尚在19世纪前期,在法英两国,先后出现了以孔德和穆勒、斯宾塞为代表的实证主义哲学,在德国及其影响下的丹麦,出现了以叔本华和克尔凯郭尔为代表的非理性主义哲学。这两种哲学虽彼此有别,但都有在一定程度上超越近代哲学的特征。19世纪40年代以后,它们越来越引人注目,以致逐渐发展为现当代西方社会中两种影响最大哲学的思潮,也就是一直延续至今的所谓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思潮。尽管它们从阶级背景说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处于对立地位,但由于它们面对的哲学遗产同样是陷入危机和困境的西方近代哲学,并且也企图对近代哲学有所超越,从而与马克思主义哲学除了对立外还必然存在某些相通之处。更为重要的是,它们的产生和发展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处于同样的历史时代,它们必然会以自己特定的方式对这个时代的物质和精神动向有所反映。只要作为它们的社会支撑的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还有存在和发展的余地,它们所作的反映就必然存在某些现实的、合理的因素。

上面这种状况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它同时代的西方哲学、即现代西方哲学无论从产生和发展上说,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为了更为深刻和全面地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很有必要将其与现代西方哲学进行比较研究。其中最重要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比较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现代西方哲学怎样超越已陷入困境的西方近代哲学,二是比较这两种哲学怎样在超越近代哲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自己的哲学。这种比较研究还可以而且应当从不同层次上进行。例如对现代西方哲学的整体的比较,对各个具体的哲学流派和哲学家的理论的比较,对各种哲学理论和概念、范围的比较,等等。这类比较研究不仅有利于划清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的原则界限,加深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认识;还有利于通过剖析现代西方哲学在克服传统哲学的局限性以及体现时代精神的动向上的是非成败,来促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丰富和发展。笔者的有关意见已在《马克思主义与西方哲学的现当代走向》一书以及后来发表的一些文章中作过较多论述,这里就不多说了。

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哲学界只承认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对他们以前的西方哲学的批判继承,对于现代西方哲学基本上笼统否定,似乎它们只能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反面材料而存在,因而很少有人去作深入具体的研究,更谈不到将其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作求实和具体的比较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这方面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变。哲学界许多人对于西方现当代哲学已不再简单否定,而是承认它们之中有的可能存在合理因素。不少中青年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甚至已在利用西方哲学思潮的某些思想来阐释和论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某些理论(例如用海德格尔的生存哲学来论证与传统本体论根本不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存在论),取得了不少成就。

但究竟如何从产生和发展上、从整体上和个案上来看待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现代西方哲学的关系,深入具体的研究还较少,哲学界在这方面更远未达成共识。许多人(例如一部分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人和有关方面的领导人)对现代西方哲学在当代中国可能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往往还缺乏具体分析。例如,对于社会上还存在的自由化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潮,他们往往还笼统地将其归咎于某些特定的现代西方哲学流派(例如杜威等人的实用主义和萨特等人的存在主义),这就可能有失于偏。因为这些流派的哲学理论的实际所是与他们的理解往往存在较大距离(例如,杜威之提倡个人主义意在充分发挥人的个性和能动性,以服务于社会。就个人与集体和社会的关系说,他明确主张私利要服从公益。对利己主义意义上的个人主义,他一直采取批判态度)。如果仅仅根据这些不实的理解、却又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名义去进行批判,效果并不好,甚至可能适得其反。例如使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错误认识。我的意思当然不是反对将自由化、个人主义等错误思潮与西方哲学思潮联系起来,而只是认为在作这样的联系时要对这些哲学思潮作具体的研究和分析,有具体的事实根据和理论根据,不应脱离它们的理论的实际所是以及它们发生作用的具体条件来谈论其消极影响。

分析哲学论文第3篇

关键词:西方哲学;存在;思维;语言

西方哲学历经诸多变迁,却有一个“吾道一以贯之”的根本传统存在着,以至直到今天的哲学家,仍然不能超越它。在我看来,对西方哲学从古至今的这个根本传统,可以用海德格尔的一句名言来概括:“语言是存在之家。”这似乎是老生常谈了,但是据我的,这句话蕴涵着这样一个推论:因为思维是存在之家,语言又是思维之家,所以语言便是存在之家。值得注意的是,这个逻辑推论的过程,正好反映出了西方哲学全部历史的过程。如果说古代存在论哲学意在说明“存在如何”(命题z),近代认识论哲学意在说明“思维如何”(命题y),那么现代语言哲学就意在说明“语言如何”(命题x)。于是,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个形式推理:

{(xy)(yz)}(xz)

其中:①(yz)意味着:没有思维的存在就没有存在的存在。这就是古代存在论哲学的结果“思维是存在之家”。②(xy)意味着:没有语言的存在就没有思维的存在。这就是近代认识论哲学的结果“语言是思维之家”。③(xz)意味着:没有语言的存在就没有存在的存在。这就是现代语言哲学的结果“语言是存在之家”。

仿照贝克莱“存在即被感知”的说法,可以说,西方传统哲学的一个最根本的传统是:存在即被思维。现生了所谓“语言学转向”以后,此说法又演变为:存在即被陈述。这个传统是早在“前苏格拉底”就已成型了的,而直到今天,例如海德格尔哲学,也未能超脱。海德格尔终身试图超越西方哲学传统,结果仍然像孙行者跳不出如来佛的手掌。

1.古代:思维是存在之家

西方古代哲学确实基本上是一种“本体论”哲学,它所关注的核心是“存在之为存在”如何的问题。但不论就其思路、还是就其结果来看,古代哲学本质上都是理性主义、逻辑主义的。这里所谓“理性主义”或者“逻辑主义”不仅是在认识论意义上说的,而且是在存在论意义上说的,就是以思维代存在、以“能知”代“所知”,以世界的逻辑构造代世界的实在构造。总起来说就是理性压倒一切,以至“这种理性至上的秩序统治了西方文化近两千年。”(1)[1]关于这个传统,雅斯贝尔斯曾指出:“西方人始终运用了三大原则。第一大原则是坚定的理性主义。”(2)[2]

人们通常以为这个传统是柏拉图开创的,其实,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Logos)学说就已经是这种理性主义的张本了。我们知道,Logos这个词同时具有三种意义:之道(laws),逻辑理性思维(logic),言说(dialogue)。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正是如此,它既是自然本身的“道”、客观;又是思维的“道”、理性、理念;同时也是语言、言说。可见这是以“能知”代“所知”的滥觞。一方面,此“逻各斯”不是感性的、经验的,而是理性的、思维的。感性的“眼睛和耳朵对于人们是坏的见证”;“博学并不能使人智慧”;“智慧只在于一件事,就是认识那善于驾驭一切的思想”(3)[3],这就是“逻各斯”。另外一方面,“思想是最大的优点;智慧就在于说出真理,并按照自然行事,听自然的话。”(4)[4]

作为自然之道的“逻各斯”(海德格尔所谓“大道”Ereignis)本质上乃是“驾驭一切的思想”,而“自然的话”就是“逻各斯”自己的陈述(犹如海德格尔所谓“道说”Sage)。这就是赫拉克利特的核心观念。其实,此前的毕达哥拉斯的“数”,实质上已经是一种“逻各斯”,因为在他看来:“万物的本原是一”,而“1”就是理性。(5)他与赫拉克利特的分歧仅仅在于:“逻各斯”表现为“斗争”还是“和谐”。巴门尼德首次提出了西方形而上学的根本范畴“存在”(古希腊文on,being)问题,同时也就进一步确定了西方哲学理性主义的以思维言说代存在的思路。他的名言是:“存在者存在着,不存在者不存在。”(6)此话原文:Estineinai,oukestinmeeinai(英文Beingsis,non-beingsisnot)。其中einai一词乃是系动词“存在”即“是”(英文is),其动词原形是eimi(英文tobe),动名词形式是on(英文being),而estin是其名词用法(英文Beings)。einai这个词有两层意思:一是陈述性,属于对象性语言的用法,表示世界的本体;二是断定性,属于元语言的用法,表示判断。所以,巴门尼德那句名言的意思就是:“存在者是,不存在者不是”;实际意思则是:“存在的东西可由‘是’表述,不存在的东西不可由‘是’表述”。这里的“由‘是’表述”亦即被人断定,因而就是思维的事情。对此,我们从巴门尼德的另外一句话可以看得更加清楚:“能被思维者与能存在者是同一的。”(7)仅进所知的材料来看,这句话是西方哲学根本传统的最早宣言,实在不可轻轻看过。于是,用思维、理性、语言、表述来代替客观存在本身,就成为了古希腊哲学的一个根本特征。这个特征通过雅典哲学传承下来,成为西方哲学的基本传统,它甚至也为我们理解现代西方哲学的所谓“语言学转向”提供了一把钥匙。当初苏格拉底的“精神助产术”——“辩证法”,就是这种传统的“发扬光大”:寻求客观的真理不是通过实际的考察,而是通过理性思维的逻辑推论、语言的论辩。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有两样东西完全可以归功于苏格拉底,这就是归纳论证和一般定义。这两样东西都是的出发点。”(8)[5]但是苏格拉底的归纳决非后来培根那样的经验主义的归纳,而是理性主义的归纳,即不是从观察出发的。苏格拉底由此把一切归结于理性思维、知识。例如他的一句名言是:“美德就是知识。”意思是说:具有善的美德,其实就是具有关于“善”的概念的知识;所谓“不道德”,只是“无知”的同义语。这算是西方式的“知行合一”了。

柏拉图的“理念论”更是典型的理性主义,这是人所共知的。他不仅是苏格拉底的高足(流传下来的柏拉图的“对话”著作,正是苏格拉底的“辩证法”形式),还深入钻研过赫拉克利特、毕达哥拉斯;他还继承了巴门尼德的“存在”观念及其唯理主义。“理念”范畴不仅直接来自苏格拉底的“概念”,而且正是他所理解的作为实在的“存在”本身。“理念”(idea)具有三点重要含义:一是思想、概念,二是实体、本体,三是理想、典范。在他看来,不是理念来自经验事实的归纳,而是经验事实之存在是由于“分有”了理念;而所谓认识,不过是“回忆”理念——先验理性。总之,作为“真实世界”的理念世界,是最实在的存在。这正好是以思想代存在的典型。黑格尔评论道:“柏拉图的研究完全集中在纯粹思想里,对纯粹思想本身的考察他就叫辩证法。”(9)[6](而这也正是后来黑格尔自己的思路。)在柏拉图的观念里,这种“纯粹思想”也就是纯粹的存在本身。

亚里士多德创立了谓词逻辑(对此,我们下文将有讨论),而斯多亚学派则创立了命题逻辑。该派同时兼具有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倾向,总的是理性主义的哲学。他们认为宇宙的本性是理性,人的本性也是理性;他们要人“断激情”、“不动心”。他们赞赏赫拉克利特的“火”亦即“逻各斯”,称之为“普遍的理性”,实即上帝意志的体现,由此而得出了决定论和宿命论的结论:“服从神灵……因为一切事变是为最完满的智慧所统治着的。”(10)换句话说,实际世界的变化只不过是某种“智慧”实即逻辑思维的“事变”。形式逻辑在西方的发达不是偶然的,它是古希腊哲学思路的必然结果。而其极至则是:逻辑既是思维的架构,因而也是存在本身的架构。饶有趣味的是,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家都是“合乎理性”或者叫做“合乎逻辑”地推出上帝的存在的。唯名论与实在论的争论,犹如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的争论,换句话说,都是在理性主义传统范围内的争论。尽管他们强调信仰高于理性,但这与后来的理性主义最终不得不依赖于直觉的信念并没有什么实质区别。安瑟伦虽然承认“我决不是理解了才能信仰,而是信仰了才能理解”(11),但他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在逻辑思维上确实无懈可击。阿伯拉尔则是主张“理解后再信仰”的,他那种通过逻辑寻求真理的主张恰恰更是理性主义的东西。后来托马斯·阿奎那则更尊崇理性,也就是他,利用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来提出了关于上帝存在的“五大论证”,进一步表明了逻辑理性可以很好地为服务。经过这种论证,作为最高存在者的上帝就存在于逻辑思维之中了;而同时,上帝本身作为一切存在的本体,其实就是最高的智慧,亦即理性本身

2.近代:语言是思维之家

近代是认识论哲学,其关键是思维问题。这里,恩格斯的话仍然绝对适用:对于西方哲学来说,“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12)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外一个方面,语言问题在此时也受到了高度重视。对语言的关注决不是“语言学转向”以后的事情,事实上在近代、甚至在古代哲学中,语言问题始终是一个重大的问题。西方近代哲学既关注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同时也关注思维与语言的关系问题。

欧洲“文艺复兴”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古希腊理性主义传统的复兴,但他们却没有后来的理性主义那样偏狭。一般来说,他们是兼顾理智与自由意志的。例如,但丁主张:“首先能实行思想,以辨别是非,其次则能将其所认定之是非悬为目的,而以行动达此目的。简单说,就是先思而后行。”(13)[7]不过,我们似乎也不难从中读出一种思维优先的理性主义味道来。大致讲,理性主义是文艺复兴时期的一种潮流。近性主义的最大代表是笛卡儿、斯宾诺莎、莱布尼兹。笛卡儿试图对所有知识进行一次“理性”的、实即演绎逻辑的清理,因而第一步工作就是寻求整个推理体系的大前提。他意识到,这个前提应是“存在”或“是”本身;这个前提既是所有知识的逻辑前提,它本身就不能是被“推出”的逻辑结论。那么这个前提从何而来?此时,希腊思维方式发生作用了:存在的,总是能被思考的;或者反过来说,能被思维的,必是存在的。因为,思维本身就是绝对存在的,或曰“自明的”(self-evident)。于是就有了笛卡儿的著名论式:Cogitoergosum(IthinkthereforeIam),此即“我思故我在”或“我思故我是”。这里,思维就成了存在的充分而且必要条件。这就是所谓“思维与存在的同一”——一直到德国古典哲学乃至于西方哲学如胡塞尔的思维模式。斯宾诺莎是笛卡儿的直接继承者,他是把真理建立在“真知识”(指理智与直觉)的基础上、又把真知识建立在“真观念”(直觉)的基础上。为了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问题,他设想了主体与客体的一种对应关系:物的广延属性作用于人的肉体,物的思想属性作用于人的心灵。这就是说,物的思想属性与人的思想属性本来是同一的。莱布尼兹则用“单子”解决这个问题:“单子”这种东西既是构造一切存在的基本实体,它本身又是一种精神性的“灵魂”。单子按其知觉能力的高低形成不同的等级,最高级的单子是构成上帝的单子;其次是构成人的单子,亦即“理性灵魂”。从后者看,思想与存在本是一回事。我们说过,德国古典哲学是理性与意志的直接同一;这里我们还想指出,它同时也是思维与存在的直接同一。而此“同一”,正是古希腊哲学理性主义的观念“存在者与能被思考者同一”的近代体现。康德的哲学号称“批判哲学”,他对“知”“意”“情”、“真”“善”“美”进行全面系统的批判,但是在这一切之外、之上的,正是“理性”。以理性或理智来反思和评判一切,这是整个德国古典哲学的一个基本特征。费希特的“知识学”认为,思维与存在不过是理智自身固有的两个系列,即“观念系列”与“实在系列”;一切——包括“物质的、占据空间的世界的表象”——都是从理智(自我意识)中产生出来的。自我建立自我自我设立非我自我统一非我:都是理智的自我意识的作用。谢林也是如此解决问题的:“与我们在自身内所认作智性和意识的那个东西原来是一回事。”(14)[8]黑格尔的辩证法作为绝对观念的展开,更是对于理性概念的运动过程的描述。思维与存在的对立“是哲学的起点,这个起点构成哲学的全部意义”(15)[9];而他的解决办法,就是逻辑学的一元论。他的希腊式的思维方式使他“坚决相信思想与事情是符合的”;“任何对象,外在的自然和内心的本性,举凡一切事物,其自身真相,必然是思维所思的那样”(16)。他说:“思想不仅是我们的思想,同时又是事物的自身,或对象性的东西的本质。”(17)这与巴门尼德说的“能被思维者与能存在者是同一的”实出一辙。全部意识就是理性,全部存在也是理性本身而已。

但是,思维却离不开语言,而只能存在于语言之中。列宁说过:“任何词(言语)都已经在概括”;“感觉表明实在;思想和词表明一般的东西。”(18)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这就是说,没有了语言也就没有了思想。这是近代哲学家们的一个共识。其实这个看法也是从古希腊哲学那里继承下来的。苏格拉底所谓“辩证法”(dialectics)这个词就是从“谈话”或“论辩”(dialect)而来的。这意味着:存在取决于语言,对实在的把握取决于对语言的理解。而对语言的理解,在苏格拉底看来,又取决于对概念的正确运用。亚里士多德作为柏拉图的学生、苏格拉底的再传弟子,继往开来,深刻地影响了未来的西方思想。西方的形而上学是在亚氏手里建立起来的(他称之为“第一哲学”),西方理性主义传统也由此而巩固起来。亚氏第一次明确界定了哲学形而上学的对象,是“专门‘有’(或译‘存在’)本身,以及‘有’凭本性具有的各种属性”;“考察作为‘有’的‘有’,以及‘有’作为‘有’而具有的各种属性”(19)。此“有”即希腊文on,是einai的动名词;它相当于being,是tobe的动名词。作为形而上学对象的“作为有的有”,希腊原文“toonheon”(英文beingasbeing)。我们上文说过,希腊文on既有陈述性,即可译为“‘在’之为‘在’”;又有断定性,亦可译为“‘是’之为‘是’”。我们汉语用“是”“在”“有”三个词来对译on或being,正可以揭示出on或being的意谓:“是”为系词,它是一种断定,属于元语言的或者知识论、逻辑学、语言学的范畴;“在”和“有”为动词或动名词,是陈述性的,属于对象性语言的或者存在论的范畴。

希腊哲学对此未有明确区分,这影响到后来的西方哲学。亚里士多德就是如此,在他那里,存在论、逻辑学、语言学搅在一起,这一点,我们从他的《范畴篇》《解释篇》《》前篇、后篇及《形而上学》可以看得很清楚。他说:“那根本的、非其他意义的、纯粹的‘有’,必定是实体。”(20)这个作为纯有的实体一方面是一切事物的基质,另一方面又是逻辑的主词。如他所举的例子“苏格拉底是人”,“苏格拉底”在存在论意义上是一个实体,他是自足地存在的;在语言逻辑意义上是一个主词,它是可以被“是”断定的。这显然跟巴门尼德的“存在的东西可由‘是’表述,不存在的东西不可由‘是’表述”是同样的思路。“苏格拉底是…”这个表述也就是巴门尼德的“存在者存在着”(Estineinai)。所以亚里士多德对“人”的最高界定是:人是理性的动物。难怪巴门尼德讲“能被思维者与能存在者是同一的”,亚里士多德也讲“思维者和被思维者是一样的”(21)。后来的西方哲学总是大讲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总是强调“思维与存在的同一”,并且总是用思维、乃至于用语言来说明存在,这是值得我们深长思之的:他们眼中的世界不是世界本身的构造,而是“世界的逻辑构造”(22),乃至语言的构造。所以,近代哲学家们都多少对语言进行了探索,例如笛卡儿、莱布尼茨等。探索的结果就是:认识或者思维是离不开语言的。这实质上就是说:语言是思维之家。难怪他们都致力于发明某种理性的的人工语言。他们的理性主义、“语言主义”立场直接影响了当时的语言学家。法国的保尔-罗亚尔学派(PortRoyalschool)是近代著名的理性主义语言学派。他们以笛卡儿哲学为基础,试图寻求存在于一切语言中的普遍性语法原则,因为他们认为人类共同的思维结构存在于共同的语言结构中。此前的英国学者威尔金斯(JohnWilkins)已有类似的想法,试图构造一种普遍适用于全人类的理想语言——他称之为“普遍语法”、“哲学语言”。另一位典型代表则是德国哲学家海德(G.Herder),他在其著作《论语言的起源》中提出,思维和语言是同源的、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语言不仅是思维的工具,而且是思维的形式及其。持有类似看法的还有同一时期的一些英国语言学家,如詹姆士·哈利斯(JamesHarris)、霍恩·托柯(HorneTooke)、詹姆士·伯尼特(JamesBurnett)等。

这里,德国著名学者洪堡(WilhelmvonHumboldt)尤其值得一提。在许多基本观念上,他是现代先验理性主义语言学家乔姆斯基(Chomsky)、萨丕尔(EdwardSapir)、沃尔夫(BenjaminLeeWhorf)的先驱。洪堡继承发展了海德的基本观点,认为思维和语言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民族的语言就是他们的精神,一个民族的精神就是他们的语言。”(23)[10]他用康德的先验理性主义来理解思维和语言的关系,认为语言决定了对世界的理解和解释,语言的不同决定了思维体系的不同,因为正是人的内在的语言形式(相当于康德的先验范畴)加诸感觉经验材料,决定了思维内容及其结果。

3.:语言是存在之家

海德格尔已经被人们鼓吹得令人头晕目眩了,那就让我们从海德格尔谈起。我们知道,海德格尔的雄心壮志,是要超越柏拉图以来的西方形而上学传统,回到“前苏格拉底”的希腊传统。我们要问的是:他做到了这一点吗?进一步说,以他的方式,他可能做到这一点吗?我们认为,海德格尔没有、也不可能实现他的宏愿。要理解海德格尔,关键是要抓住“存在”和“语言”这样两个东西。所以,我们尤其应当注意他的那句名言:“语言是存在的家园”;或者译为“语言是存在之家”。

海德格尔后期之转向语言或者所谓“道说”,是因为前期那种从“此在”来说明“存在”的思路遇到了不可克服的障碍,于是在风尚和西方传统的双重下,他的思想也发生了“语言学转向”。这种转向同时出自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德里达站在后现代立场上对他所进行的批评;二是“语言学转向”这个时代潮流的大背景。德里达批评海德格尔:由“此在”来说明“存在”本身的做法,在一种更高的层面上重新确立了“大写的人”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这对海德格尔产生了深刻触动,以至于《存在与时间》原计划中的续写终于没有了下文。怎么办?后现代主义的语言学情趣显然对他产生了巨大的魅力,而这似乎只是时代潮流所致。但在我看来,更根本的原因还在西方的那个根本传统。

那么,现代何以会发生“语言学转向”?在我看来,这是因为,近代试图沟通心灵与存在、主体与客体或主观与客观,结果却以“不可知论”告终;同时,人们发现,在主体与客体之间、主观与客观之间,存在着一种中介,那就是语言或者符号世界。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同一于语言媒介。极而言之,这种符号媒介不仅仅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中介,简直就是主体与客体的共同的本体了。所以,根本上讲,现代哲学并非真正的“拒斥形而上学”或“本体论”,而是有它自己的形而上学或本体论。分析哲学的形而上学,是一种“语言本体论”或“逻辑本体论”。这一点特别突出地表现在语言哲学的意义之中。这种理论是建立在一种三元关系之上的:存在·语言·心灵。语言符号及其逻辑结构被夸张为真正的存在或者本体,而客观实在仅仅是语言的“指称”,心灵或者意识则仅仅是语言的“意义”。

西方理智主义传统在现代西方哲学中的传承,最突出地体现在这种语言分析哲学的逻辑主义之中。他们“拒斥形而上学”,把哲学归结为语言-逻辑分析,这实际上就是希腊哲学那种以思想代存在、以“能知”代“所知”的思路的极端形式。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认为,原子命题构成逻辑系统,原子事实构成外部世界,这两者是一样的。罗素认为,哲学的就是逻辑分析;维特根斯坦则更进一步认为,哲学本身就是逻辑分析——语言分析。让我们来看看他的一番话:“真正说来,正确的哲学方法应该是这样:除了可说的之外,就什么也不说;可说的就是的命题,也就是某种和哲学不相干的东西,然后,当某人要说什么形而上学的东西的时候,就总得向他指明,他对他命题中的某些记号并没有赋予任何意义。”(24)[11]真正的事实、问题,不仅是可思的,而且是“可说的”;并且这种“说”,一定是在符号逻辑的语言中的“可说”。于是“世界就是我的世界”,因为“我的语言的界限就意味着我的世界的界限”(25)。这是理智主义导致唯我主义的一个妙例。分析哲学认为形而上学不过是语言的误用、“胡说”。所以后期维特根斯坦称:“哲学是一场反对用语言来蛊惑我们理智的战斗。”(26)维也纳学派自陈的使命是“捍卫科学,拒斥形而上学”,他们把自己的哲学界定为“意义的追逐”;然而他们所追逐的只是语言的意义,而不是存在本身的意义;或者说,他们用语言的意义代替了存在的意义。至于蒯因后来重建本体论,主张“形而上学是科学”。为此,他提出了“本体论承诺”问题:在构造一种科学理论时,也就承诺或者约定了这个理论的对象的存在;一旦接受了一种科学理论,也就承认了这种理论预设的对象的存在。为此,他制定了“本体论承诺的标准”:“存在就是成为某变项的值。”例如张三存在,那是因为我们承认他是以下表达式的逻辑变项的一个值:(x)(x是张三)。这又是以逻辑语言或思维代存在的一个典型。如果说普罗太戈拉说过“人是万物的尺度”,那么,在分析哲学家看来,思维-语言-逻辑就是万物的尺度。后现代主义者试图“的掉”(deconstruct解构)西方哲学的这个根深蒂固的传统,但他们在追根溯源方面似乎做得还远远不够。这种消解其实从意志主义、尤其是在尼采那里就已经开始了,但却总是显得那样的徒劳无益。我们现在回头来看,语言之所以能成为西方哲学的最后边界,是因为西方哲学从一开始就将对于“存在”(古希腊语on,tobe)的思考视为自己的核心课题,而on或tobe具有双重意义:它是哲学意义上的“存在”,又是语言学意义上的系词“是”。前者是从“对象性语言”层面对事实的陈述,后者是从“元语言”层面对思想的表述。在前一种情况下,它是一种对象性的陈述或描述;在后一种情况下,它是一种元语言性质的判断或断定。于是,“事实-思想-语言”打成一片了,或曰混为一谈了。西方哲学这种以“言”代“有”、以“思”代“在”的理性主义传统,确实异常强大,以至于现代人文主义最杰出的哲学大师海德格尔,最后也未能彻底逃出“语言的牢笼”,以至承认“语言是存在的家园”。不仅如此,当今西方哲学似乎还有某种越陷越深的迹象。

我们的问题是:如果说思维是存在之家,语言是思维之家,那么什么是语言之家?这个问题的实质在于:继“语言学转向”之后,西方哲学向何处去?看来,今天的西方哲学家们如果试图超越西方哲学传统,他们首先必须超越现代语言分析哲学;进一步说,他们还必须超越海德格尔式的“超越”方式。具体来说,他们当然必须继续语言-逻辑-思维,但是首先必须把它们拉下形而上学存在论的王座;他们当然必须反思存在,但是首先必须把存在从语言的牢笼中解放出来。总之,他们必须冲破语言的牢笼。

注释:

1、贝尔:《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第97页。

2、雅斯贝尔斯:《的精神状况》,第14-15页。

3、《西方原著选读》,上卷,第26页。

4、残编D112,《古希腊罗马哲学》,第29页。

5、第欧根尼·拉尔修:《著名哲学家》,第8卷,第1章;《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20页。

6、《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31页。此处译文略有改动。

7、《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31页。巴门尼德此话与前一句话之间存在着矛盾:一方面,不存在者不存在,另一方面,不存在者却进入了思维、语言,即能被思维、陈述者,因而它也是能存在者。这个矛盾是由柏拉图的理念论解决的:不存在者也是一种理念,因而也是实在的。但实际上真正的解决是语言哲学对指称和意义的区分:不存在者没有指称,但有意义。这个意义世界相应于柏拉图的理念世界。

8、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13卷,第4章,1078b。

9、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第204页。

10、《古希腊罗马哲学》,第440页。

11、《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240页。

12、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13、《从文艺复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思想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论言论选辑》,第19页。

14、《十八世纪末棗十九世纪初德国哲学》,第210页。

15、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3卷,第292页。

16、黑格尔:《小逻辑》,第77、78页。

17、黑格尔:《小逻辑》,第120页。

18、《列宁全集》,第38卷,第303页。

19、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4卷,第1、2章。

20、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7卷,第1章,1028a10-31。

21、亚里士多德:《论灵魂》,第3卷,第4章;《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153页。

22、此为卡尔纳普(RudolfCarnap)之著作名DerLogischeAufbauderWelt。

23、转引自刘润清《西方语言学流派》,第57页。

24、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转引自夏基松《现代西方哲学教程》,第631页。

25、转引自夏基松《现代西方哲学教程》,第151、149页。

26、维特根斯坦:《哲学》,第309节。

[1][美]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三联书店1989年版。

[2][德]雅斯贝尔斯:《时代的精神状况》,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

[3]《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商务1981年版。

[4]《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5]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6]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

[7]《从文艺复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论言论选辑》,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

[8]《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德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9]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分析哲学论文第4篇

[关键词]基本内涵;哲学精神;中国哲学

中国素有“哲学”之实但无“哲学”之名,“哲学”是日本学者西周1873年由希腊文“爱智”(Phi—losophia)翻译而来。哲学起源于文化没落,有志之士指点迷津,提出化解之道,哲学是文化的医生。马克思说:“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再加一句,哲学是民族精神的精华。准确表述“哲学是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的统一”。中国哲学精神是先哲们留下的精神基因、文化遗产;是我们对于先哲思想所做的一种领悟、对话、心灵的交契;是一个体悟性的话题。“中国哲学精神”有诸多答案,无论是冯友兰的“内圣外王之道”说、牟宗三的“生命哲学”说,还是张岱年的“六大特点”说、李泽厚的“实用理性”说,这些哲学大家都是用专业性很强的哲学语言进行概括与诠释的,对于哲学素质本来就不是很高的广大群众来说是晦涩难懂的,难于理解其真谛,导致不少人以为:哲学知识的普及都是哲学家的事情。这与党关于理论的“普及活动”、“大众化”、“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等要求是有出入的。本文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在与西方哲学、印度哲学的比较中论述中国哲学独特的内涵。

一、人生观:以人为本

中国哲学首先是一种人生哲学。哲学的理论形态可以概括为:自然哲学;宗教哲学;人生哲学。关怀人生实际、怎样做人,是中国哲学的独到韵味、独到精神。中国哲学就是教你“怎样做人、做什么样的人”的学问,它的理论关注点不是自然与彼岸,而是现实的人生,怎么样把人生过得更好、更有意义,无愧于祖宗、无愧于天地。“以人为本”的这个“人”,不是抽象的人,而是具体的、现实的、社会的人,是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人的生命、人权和人的尊严等等;这个“人”,不是被动的客体,而是能动的主体,不能把人民群众仅仅看作是被同情、关爱和扶助救济的对象,更不能仅仅看作是需要别人从上面赐予雨水、甘露和阳光的被动客体,而应看作是推进社会发展的创造性主体,看作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真正动力;这个“人”既是发展的主体也是被发展的客体,当今科学发展观所坚持的“以人为本”是主张一种具体性、有条件性和有限意义上的“人类相对中心论”。“以人为本”的这个“本”不是事物的本原或本体而是发展的出发点和着眼点,是力量的来源,以人为本就是把重视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着眼点,把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作为我们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动力,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我们长远奋斗的目标;这个“本”既是指人的理性世界也是指人的非理性世界,是坚持人的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科学发展观中的“以人为本”坚持二者的内在和谐统一,要在二者之间保持一个必要的张力,在人的现代性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尤其要重视人的欲望、情绪、情感、意志、激情、知觉、灵感、集体无意识等非理性因素的作用。

人生哲学具有积极性的功能,对社会群体来说也提供了渐进的原则。那就是:修身——个人独立性的完成;齐家——群体意识的温床;治国——群体生活实习之所;平天下——群体性最终目标的形成。中国哲学也谈天,是为了说明做人的道理,不是单纯地谈论天,也不是单纯谈论人,谈的是交天人之际,把天作为人生存的一个环境。中国哲学不关心纯粹的自然问题,也不关心纯粹的彼岸问题,而是非常重视人在现实人生中的意义、价值与地位。

二、价值观:内在超越

中国哲学有强烈的超越意识。超越是指一个人能够突破自身的局限性及时空的限制,与时俱进地正确认识客观规律、掌握规律,并在正确判断事物发展趋势后做出科学决策的一种思维方式。只有能实现自我超越的人才能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改造客观世界,才能在为社会造福的同时实现自我的价值。通俗地说,超越就是一种把现实提升到理想的层面,理想对于现实来说是超越。超越是对现状的否定,对于现状的不安是人的普遍特性,如果人总是满足现状就不求上进,求上进就是不满足现状,就要超越,所以超越就是对现状的提升。无论哪个民族的人都是有超越的追求,但中国哲学的超越跟别的民族有一个明显的不同,那就是“内在超越”,是人对人自己的一种超越,是一种价值观的提升,就是超凡圣人,要把一个普通的人、凡夫俗子提升到圣人的层面,做一个兼善天下的圣人,圣人对于凡人来说就是超越。希腊人、印度人也讲超越,但不是人自己对自己的超越,而是来自另外一个世界,对于现实等待超越的人给予拯救、提升。西方的基督教、印度的佛教使人变成比人高一点的佛、天使,它是靠外力提升拯救,是一种“外在超越”,这种价值取向是自己没有信心、没有勇气,好像只能轮回、堕落,佛一提升就进入了极乐世界,那就是超越。它把超越的动力寄托于人性之外,一种神的力量。无论这个神是主,是,还是什么释迦牟尼,反正有一个神来帮忙的“外在超越”。

按照中国哲学的理解,人的善根变成实际的善心还要不断修行。这种善是人靠着自己的努力在今生今世可以实现的目标,肯定了人生是可以自我完善的。孔子说,如果你不想学好,神圣也拿你没有办法,所以将超越的根据放在人性之内,所以人性善理论是中国哲学对于人是什么的一种独到判断。按照西方人的说法,人性是罪恶,人是天使的堕落,亚当与夏娃本来在天上活得好好的,干嘛偷那个禁果?印度佛教说人是苦的,所以没有一个孩子是笑着来到这个世界的,第一声都是啼哭,所以超越寄托于人死之后。中国哲学使人更像人,最像人的那种人就是圣人。圣人思想境界比一般人更高,这是中国哲学的价值取向,与西方、印度不同的一种“内在超越”。三、世界观:自强不息

“自强不息”是中国哲学关于世界观的基本态度,出自于《易经》“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古人所说的天包括了地、包括了人,相当于世界总体概念。世界总体是什么呢?用一个字表述:“健”,意思是宇宙是不断运行、发展、产生、消灭、生生不息的一个流变的过程,所以叫“天行健”,“健”就是“动”的意思,天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变动。中国哲学所提出的第一个哲学问题与西方哲学的提法是不一样的。西方哲学的第一个问题是“世界是什么?”把世界看作一个判断的对象,好像世界是某种东西一样,这就是所说的第一原理,所以有它的本体。中国哲学家提出第一问题是“世界怎么样?”世界到底怎么样?世界是一个生生不息的运动、流变的过程,这是我们对世界总体的一种理解。西方哲学对“世界是什么”是采用分析的方法,世界肯定首先得由什么组成,要有一个形式,质料和形式结合在一起,接下来分析就是原子,完全是分析的路径。中国哲学提出的问题是“世界怎么样”是一种描述性的语言,是采用综合的路径。

中国哲学说的“天行健”属于世界观,对世界总体的理解,但接着一句“君子以自强不息”就是做人的准则了。天和人奉行一个共同的东西就是自强不息,就将宇宙观发展成人生价值,告诉你应当做一个什么样的人,做君子,独善其身的君子,最像人的人,而不是做“小人”。中国哲学将世界观与人生观紧密结合在一起,宇宙人生,就是关于宇宙人生的大道理,就是“自强不息”,这是中国哲学最基本的精神,是民族精神的一种必然,这种对世界未来的乐观主义态度对于我们的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自强不息就是要提升你的责任感、参与意识。“不息”两字包含着对于未来的乐观主义精神。用的话说“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这就是自强不息的现代表达。“自强不息”支撑起我们民族乐观向上的精神境界,鼓励中国人自强、自立、好学、上进,所以,“天行健,自强不息”是我们民族经历了无数的艰难险阻、一再崛起的一种精神支撑。自强不息有不同的表达方式,中华民族的领袖级人物从这里面吸取了精神理念,如,孙中山“越挫越奋”是对自强不息哲学精神的近解,从1895年开始先后发动了十次起义,十次失败,但是第十一次成功了,就是辛亥革命。中国共产党也是从自强不息里获得精神动力,大家熟知的“与时俱进”哪里来的?就是自强不息这种古老的中国哲学精神的现代版,它不是一个过去时,而是现代时、未来时,是激励着我们民族乐观向上的动力支撑,是我们人生责任感、上进心的一种理论指导,对于打造当代中国人的精神世界有无尽的启迪。尤其是在倒霉的时候,想想中国哲学精神,恐怕会找到精神领袖、精神导师,精神的鼓舞、精神的力量。四、知行观: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在中国共产党诞生之前就有,它既是我们党的基本路线,又是中国哲学的基本精神。它表明了中国哲人如何看待知识的一种基本态度。1941年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指出:“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实事求是的核心就是“是”,包含着智慧、知识、真理,“求是”就是最接近西方哲学的爱智慧。“求是”就是不断地“求”,中国哲学也求智慧、求知识、求真理,怎么求?前提是“实事”,通过实践活动来获取真知探求这个“是”,这个“是”是我们中国哲学的独到提法。讲实话、想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对待任何工作都要以科学态度来谋划,以务实的精神来对待,以实干的作风来落实,这也正是当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西方人讲世界观、宇宙观,接下来要进入知识论的层面,知识是哪里来的?西方人认为知识是人们起于一种好奇心,为什么要“求”知识,因为好奇,没有实事的前提,所以西方人为学术而学术,为知识而知识。中国的知行观就是:知识一定要跟行为相联系,知来自于行,反过来要指导行。中国哲学相当于西方的知识论,它的准确称谓就叫“知行观”。知行观是中国哲学精神的一个内涵。实事求是作为一种知行观,跟自强不息的世界观、以人为本的人生观是紧密相连的,表现出我们中国哲学重视实践、关怀现实问题的品格。在中国对于一个学人的要求就是德才兼备,光有德没有才不行,光有才没有德也不行。

分析哲学论文第5篇

“西方马克思主义”具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来源,并且在理解马克思的哲学时具有新的视野。他们更注重资本主义的当展、科学技术的当展、社会主义的当代实践,重视对马克思著作的研究,重视对马克思早期著作的研究。在新的理解视野中,他们看到了、看清了传统理解中看不到或看不清的马克思的一些思想。

(一)社会历史或人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题

在传统理解中,社会历史或人的问题至多只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题之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正主题是整个世界的一般本质,本体论(一般世界观)被看作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灵魂。

“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理解马克思的哲学时普遍强调,马克思哲学的主题不是自然,不是整个世界,而是社会历史问题或人的问题。卢卡奇把马克思的哲学理解为“总体性哲学”,在他看来,“总体性”不存在于自然界,只有人类历史有“总体性”,因此他理解的马克思哲学是一种社会历史理论,他特别强调:“认识到这种方法(马克思的辩证法——引者注)被限定在历史的和社会的范围内,这是特别重要的。”(注:卢卡奇:《历史和阶级意识》,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6页,“新版序言”第22页,第23、232、231、233、6、232-233、227、30页。)柯尔施也认为,马克思的哲学“它是一种把社会发展作为活的整体来理解和把握的理论;或者更确切地说,它是一种把社会革命作为活动的整体来把握和实践的理论。”(注:柯尔施:《马克思主义和哲学》,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22-23、81、46-47、81-82、35、51页。)施密特说:“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并不理会关于心灵的精神或物质的本性问题;……马克思的唯物主义首先关心从这个世界上消除饥饿和痛苦的可能性问题。”(注: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1、209、31、118、111、129、209、52、52页。)萨特认为,“如果存在某种像辩证唯物主义那样的东西,那它一定是历史唯物主义,……如果这种唯物主义存在的话,也只能在我们的社会世界有限范围内才是真理。”(注:萨特:《辩证理性批判》,陈学明主编《二十世纪哲学经典文本》,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84、573、585页。)马尔科维奇在介绍“实践派”的观点时说:“在马克思看来,根本的问题是创造一个更加人道的世界的同时如何实现人的本质……哲学的基本任务就是对异化现象进行批判的分析,并指明走向自我实现、走向实践的实际步骤。”(注:马尔科维奇等主编《南斯拉夫“实践派”的历史和理论》,“导论”第23、23、13、23、13、13页;正文第188、28、270、249、20、46、87页。)“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在强调社会历史问题、人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题时,其“主题”的含义并不是很清晰和确定的,但是确实有启发意义。至少在以下几个意义上,可以说马克思哲学的主题是人的问题、社会历史问题:马克思哲学所关心的不是自然而是人的历史发展,马克思哲学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人的解放,首先是无产阶级的解放;马克思哲学的现实对象,是人的历史活动;马克思哲学的基本任务,是揭示历史运动的规律;马克思哲学活动的重点是唯物史观,马克思的哲学不是本体论哲学。

(二)不能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仅仅理解为是对唯心主义哲学的“唯物主义颠倒”

在传统的理解中,马克思主义哲学被理解为是对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的颠倒,即把唯心主义辩证法颠倒为唯物主义辩证法。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颠倒”说提出质疑,他们强调这种颠倒不能仅仅理解为把唯心主义辩证法转变为唯物主义辩证法,而是在于发现现实历史运动的辩证法。柯尔施说:“列宁把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辩证唯物主义的转变仅仅看作一种转变:由不再是‘唯心主义的’而是‘唯物主义的’新的哲学世界观取代植根于黑格尔辩证法的唯心主义世界观。……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的唯物主义颠倒只不过在于把这种辩证法从它的最后的神秘外壳中解放出来,在‘观念’辩证法的‘自我运动’下面发现了历史的现实运动,并把这一历史的革命运动宣布为唯一的‘绝对的’存在。”(注:柯尔施:《马克思主义和哲学》,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22-23、81、46-47、81-82、35、51页。)施密特说:“在把马克思的唯物主义仅仅解释成是与任何唯心主义相对立的、仅仅是哲学内部的甚至是世界观上的二者择一时,是不能理解马克思的唯物主义的”。(注: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1、209、31、118、111、129、209、52、52页。)柯尔施和施密特在这里透露出一种深刻的理解:仅仅从与唯心主义对立的意义上来理解马克思的哲学,还不能深刻理解马克思哲学变革的实质;马克思创立的新哲学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的唯物主义颠倒,“辩证法+唯物主义”这一公式不能深刻揭示马克思主义哲学变革的实质。实际上,对黑格尔哲学的唯物主义颠倒不是由马克思而是由费尔巴哈首先完成的,费尔巴哈在《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中说:“只要将思辨哲学颠倒过来,就能得到毫无掩饰的、纯粹的显明的真理。”(注:《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02页。)这里所说的“思辨哲学”指的就是黑格尔哲学。作为对黑格尔哲学的颠倒的费尔巴哈唯物主义也不是机械的或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而是辩证的唯物主义。因此,如果仅仅把马克思的哲学理解为是对黑格尔哲学的唯物主义颠倒,仅仅把马克思的哲学理解为辩证的唯物主义,我们可能还是停留在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水平上。马克思哲学对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的颠倒的真实意义在于,马克思发现了人的真正现实的感性活动即实践的全部意义,用实践出发点代替黑格尔哲学的理念出发点。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这一颠倒,不仅超越了唯心主义,同时也超越了旧唯物主义,把唯物主义推进到实践的或历史的唯物主义形态。

(三)实践是人的根本存在方式

人是什么?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人是实践的存在物,实践是人的根本存在方式。对这一点表达得最明确的是南斯拉夫“实践派”。马尔科维奇说:“人在本质上是一种实践的存在。”(注:马尔科维奇等主编《南斯拉夫“实践派”的历史和理论》,“导论”第23、23、13、23、13、13页;正文第188、28、270、249、20、46、87页。)彼德洛维奇说:“人区别于其他任何存在是因为人是一种实践的存在。”(注:马尔科维奇等主编《南斯拉夫“实践派”的历史和理论》,“导论”第23、23、13、23、13、13页;正文第188、28、270、249、20、46、87页。)提出“人是实践的存在物”是对马克思哲学的走近。在传统的理解中,关于人的本质,主要强调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理解不能说错,但没有揭示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是什么。马克思的论断并不是讲人的共同本质是什么,而是讲要理解一个人或一些人区别于其他人的具体本质,必须看他或他们所处的具体的社会关系。那么,在马克思看来,人区别于动物的共同本质是什么呢?是劳动,或更一般地说,是实践。马克思说:“一当人们自己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4-25页。)“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的论断,是符合马克思的上述思想的。只有理解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才能理解人的本质在现实性上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因为正是在实践中,人们存在着具体的社会关系。

(四)实践范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体的、基本的范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出发点范畴

在传统的理解中,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体的基本范畴是物质,实践范畴只是认识论的基本范畴。“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们则普遍提出,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体的基本的范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出发点范畴。卢卡奇在谈到他的《历史和阶级意识》一书时说,实践概念是“这本书的中心概念”。(注:卢卡奇:《历史和阶级意识》,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6页,“新版序言”第22页,第23、232、231、233、6、232-233、227、30页。)施密特说:“不是所谓物质这抽象体,而是社会实践的具体性才是(马克思)唯物主义理论的真正对象和出发点。”(注: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1、209、31、118、111、129、209、52、52页。)马尔科维奇在介绍南斯拉夫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争论时说:“在这场辩论中,主张马克思哲学的核心范畴是自由的人的创造性活动——实践——的观点占了优势。”(注:马尔科维奇等主编《南斯拉夫“实践派”的历史和理论》,“导论”第23、23、13、23、13、13页;正文第188、28、270、249、20、46、87页。)他自己认为,马克思的哲学是“建立在实践概念的基础上的哲学”。(注:马尔科维奇等主编《南斯拉夫“实践派”的历史和理论》,“导论”第23、23、13、23、13、13页;正文第188、28、270、249、20、46、87页。)弗兰尼茨认为,“历史实践的范畴是马克思对人和历史的哲学解释的根本范畴。”(注:马尔科维奇等主编《南斯拉夫“实践派”的历史和理论》,“导论”第23、23、13、23、13、13页;正文第188、28、270、249、20、46、87页。)尽管许多“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肯定实践范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范畴时常常否定物质范畴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意义,而且对实践的物质本性缺乏正确的认识,但是,在肯定实践范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范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出发点范畴这一点上,他们是比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更接近马克思的。实践范畴确实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体的、基本的范畴。马克思自觉意识到的自己的新唯物主义与旧唯物主义的区别,不是对物质的理解,而是对“‘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的意义”的理解。

(五)把意识的现实对象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

马克思对“‘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的意义”的理解,首先在于他把实践理解为意识的现实对象。传统理解始终没有能理解马克思的意识对象观,仍然把意识的现实对象理解为某种既成的、非主体存在的东西,而不是把人自身的物质活动即实践理解为意识的现实对象,把对象理解为历史地生成的东西。“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们则大多十分重视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特别是其第一条的思想,马克思在此清晰地表达了新唯物主义的意识对象观。卢卡奇在讲到意识的现实对象时,直接表述了马克思《提纲》第一条的思想:“马克思强烈地要求我们要把‘感性世界’、客体、现实理解为人的感性活动。”(注:卢卡奇:《历史和阶级意识》,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6页,“新版序言”第22页,第23、232、231、233、6、232-233、227、30页。)他认为马克思在意识对象观上坚持“创造的原则”,(注:卢卡奇:《历史和阶级意识》,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6页,“新版序言”第22页,第23、232、231、233、6、232-233、227、30页。)作为意识对象的“现实……无论如何它要高于那种产生于经验世界的僵硬、物化了的事实的现实……这种现实决不同于经验的存在,它不是固有的,而是变异的。”(注:卢卡奇:《历史和阶级意识》,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6页,“新版序言”第22页,第23、232、231、233、6、232-233、227、30页。)霍克海默也理解到了意识对象的历史生成性,他说:“被判断的对象世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一种活动创造出来的”。(注:霍克海默:《批判理论》,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194页。)施密特说:“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他曾批判了以往所有唯物主义把现实片面地理解为在直观上给予的客体,‘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的,不是主观地去理解的。’”(注: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1、209、31、118、111、129、209、52、52页。)“从认识论来说,自然与其是作为逐步地纯粹‘给予的东西’,不如说越来越作为‘被创造的东西’出现的。”(注: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1、209、31、118、111、129、209、52、52页。)“能被认识的东西,在严格要求意义上只是主体‘所创造的东西’。”(注: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1、209、31、118、111、129、209、52、52页。)“实践派”波什尼亚克说:“存在并非某种在(主体)以外的东西;人就是存在的组成部分。人意识到了存在,即在人自身之内,存在意识到了它自身。”(注:马尔科维奇等主编《南斯拉夫“实践派”的历史和理论》,“导论”第23、23、13、23、13、13页;正文第188、28、270、249、20、46、87页。)

二、对马克思哲学的远离

“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除了马克思主义的源头外,还有西方哲学的源头,“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们往往站在某一西方哲学的立场上来解读马克思的哲学,这一视野限制了他们对马克思哲学的另一些方面的正确理解,在这些方面远离了马克思,看不到或看不清在传统理解中已经看到和看清了的马克思的思想。“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对马克思哲学的远离,最主要的表现是这样那样否定马克思哲学的唯物主义性质。其中,少数人明确提出马克思的哲学是超越了唯物、唯心对立的“实践哲学”,而大多数“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虽然在口头上还承认马克思的哲学是唯物主义哲学,但是在一系列哲学问题上又背离了唯物主义。

(一)马克思的哲学是超越唯物、唯心对立的“实践哲学”

葛兰西明确否定马克思的哲学是唯物主义,他说:“大家知道,实践哲学的创始人[马克思]从来不曾把他自己的概念叫作唯物主义的,当他写到法国唯物主义的时候,他总是批判它,并断言这个批判要更加彻底和穷尽无遗。所以,他从来没有使用过‘唯物辩证法’的公式,而是称之为同‘神秘的’相对立的‘合理的’,这就给了‘合理的’此词以十分精确的意义。”(注:葛兰西:《实践哲学》,重庆出版社,1990年,第152、58、161页。)葛兰西把所有哲学分为三类:“感受的哲学”、“整理的哲学”和“创造的哲学”,唯物主义属于第一二类哲学,唯心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哲学属于第三类哲学,马克思的“创造的哲学”“它肯定不是唯心主义的一元论,也不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注:葛兰西:《实践哲学》,重庆出版社,1990年,第152、58、161页。)葛兰西在讲到对“历史唯物主义”这个术语的理解时说:“人们忘记了在一个非常普通的用语[历史唯物主义]的场合,人们应当把重点放在第一个名词——‘历史的’——而不是把重点放在具有形而上学的根源的第二个名词上面。”(注:葛兰西:《实践哲学》,重庆出版社,1990年,第152、58、161页。)葛兰西的“超越论”对整个“西马克思主义”思潮产了重要的影响,其他许多“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虽然没有像葛兰西那样明确否定马克思哲学的唯物主义性质,但在许多哲学问题上,实际上是沿着葛兰西的“超越”路线走的。

(二)否定哲学基本问题,反对“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反对所谓“二元论”思维

许多“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或明或暗地批评恩格斯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论断,把坚持哲学基本问题看作是一种“二元思维”而加以否定。柯尔施在批评“庸俗社会主义”时说:“用马克思主义的术语来说,庸俗社会主义的主要缺陷在于它相当‘不科学地’坚持着一种朴素的现实主义——在这种现实主义中,所谓的常识(即‘最坏的形而上学’)和资产阶级社会的标准的实证主义科学二者,都在意识和它的对象之间划了一条明显的分界线。……我们将证明,事实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决没有任何这样的关于意识与现实的关系的二元论的形而上学观”。(注:柯尔施:《马克思主义和哲学》,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22-23、81、46-47、81-82、35、51页。)“然而,列宁回到了‘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的绝对对立,而这种对立曾经构成了划分17世纪和18世纪启蒙运动两大流派的那种哲学争论甚至某种宗教争论的基础。”(注:柯尔施:《马克思主义和哲学》,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22-23、81、46-47、81-82、35、51页。)萨特在批评“自然辩证法”思想时说:“这一教条主义的源头来自‘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问题。”(注:萨特:《辩证理性批判》,陈学明主编《二十世纪哲学经典文本》,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84、573、585页。)马尔科维奇在总结“实践派”的观点时说:“正统的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即认为哲学的基本问题是物质和精神的关系问题,一般被认为是抽象的、与历史无关的二元论的观点而受到摈弃。”(注:马尔科维奇等主编《南斯拉夫“实践派”的历史和理论》,“导论”第23、23、13、23、13、13页;正文第188、28、270、249、20、46、87页。)“在这声辩论中,……物质和精神、客体和主体的二元论被这些范畴是如何可能从实践概念中推演出来的观点所取代了。”(注:马尔科维奇等主编《南斯拉夫“实践派”的历史和理论》,“导论”第23、23、13、23、13、13页;正文第188、28、270、249、20、46、87页。)哲学基本问题,以及由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而区分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个哲学派别,都是以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主观和客观的区分为前提的,没有这种区分,就不能提出哲学基本问题,就不会有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谁接受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谁就必须承认哲学基本问题,谁就必须接受“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反过来,谁反对哲学基本问题,反对“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谁就不可能坚持唯物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一方面承认马克思的哲学是唯物主义,另一方面又否定哲学基本问题,反对“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这不能不是自相矛盾的。实际上,他们的真正倾向在于否定、弱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主义性质,而对马克思哲学的唯物主义性质的承认往往是口头的和字面的。

(三)借口反对思维和存在关系的“二元论”,坚持非唯物主义的“现实”、“实践”概念

不少“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反对思维和存在关系的“二元论”时,形成了他们的一种非唯物主义的“现实”、“实践”概念,把精神活动也看作是一种现实,或是现实的一个要素。卢卡奇认为,“现实”包括精神和物质两个基本因素:“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在于它们是同一个而且同样真实的、历史的、辩证过程的诸多方面。”(注:卢卡奇:《历史和阶级意识》,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6页,“新版序言”第22页,第23、232、231、233、6、232-233、227、30页。)柯尔施说:“对现代辩证唯物主义来说,重要的是,在理论上要把哲学和其它意识形态体系当作现实来把握,并且在实践上这样对它们……他们总是把意识形态——包括哲学——当作具体的现实而不是空洞的幻想来对待的。”(注:柯尔施:《马克思主义和哲学》,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22-23、81、46-47、81-82、35、51页。)各种科学意识,“如果它们也是作为世界的一个‘观念的’组成部分的话,那么它们就作为世界的真实的和客观的组成部分而存在于这个世界之中。这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唯物辩证法和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之间的第一个明显区别。”(注:柯尔施:《马克思主义和哲学》,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22-23、81、46-47、81-82、35、51页。)马尔科维奇更明确地说:“无论是社会现实问题还是自然现象问题,‘现实的本质’都包含了主观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社会事件所以是主观的,乃是意识存在——作为活动者的人——的参与使然。”(注:马尔科维奇等主编《南斯拉夫“实践派”的历史和理论》,“导论”第23、23、13、23、13、13页;正文第188、28、270、249、20、46、87页。)“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很少去谈实践的构成因素,但是从他们反对“二元论”思维方式和对“现实”的理解来看,他们不是把实践看作是人们的客观物质活动,而是把意识、理论看作是实践的一个有机构成因素。更有少数“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把理论活动直接看作是实践的一种方式,阿尔都塞就是这样,他认为:“除了生产外,社会实践还包括其他的基本实践。这里有政治实践……意识形态实践;还有理论实践……”(注: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39、140页。)还说:“关于理论,我们指的是实践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也属于一定的人类社会中的‘社会实践’的复杂统一体。”(注: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39、140页。)阿尔都塞甚至认为马克思的理论是马克思的“理论实践”的反映,检验马克思理论正确与否的实践标准也不是社会历史实践而是马克思的理论实践本身。(注:参见阿尔都塞《阅读(资本论)》;陈学明主编《二十世纪哲学经典文本》,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06-707页。)

无论是把理论活动看作是现实、实践的一个要素还是把理论活动看作是现实或实践活动的一种方式,都远离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现实、实践概念。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中的“现实”、“实践”是相对于意识、理论的范畴,是指人们的“客观的活动”、“人的感性活动”,人们的“实际生活”、“人们的存在”或“社会存在”。把理论看作是现实、实践或现实、实践的一个要素,马克思的“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生活决定意识”、“理论反映现实”、“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等命题就失去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意义。

(四)“拒斥形而上学”,否定物质本体论,反对“自然辩证法”

许多“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受西方哲学思潮的影响,把寻求现象背后的本质的思维叫作“形而上学”而加以否定,在他们看来,唯物主义的“物质本体论”就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是马克思的哲学所没有的。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思想具有本体论的意义,所以也在他们的反对之列。卢卡奇批评“恩格斯错误地追随黑格尔,把这种方法(指辩证法——引者注)扩大到自然界。”(注:卢卡奇:《历史和阶级意识》,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6页,“新版序言”第22页,第23、232、231、233、6、232-233、227、30页。)施密特说:“和苏联马克思主义的所有解释相反,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不是自然化了的黑格尔主义,不是竭力用另一个本体论的始基即物质,去简单地替换所谓精神这个本体论的始基。”(注: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1、209、31、118、111、129、209、52、52页。)而在恩格斯那里,“辩证法成为在马克思那里所决没有的东西,即世界观、解释世界的积极原则。”(注: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1、209、31、118、111、129、209、52、52页。)“恩格斯的自然概念归根结蒂仍然是本体论的。”(注: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1、209、31、118、111、129、209、52、52页。)萨特说:“自然辩证法,它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是由一种形而上学假设的客体。”(注:萨特:《辩证理性批判》,陈学明主编《二十世纪哲学经典文本》,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84、573、585页。)“拒斥形而上学”、否定物质本体论和自然辩证法,必然会否定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主义性质,至少会弱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主义路线。否定物质本体论,否定自然辩证法,从形式来看,并不完全否定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主义性质,他们至少在口头上还承认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但是,从实际来看,这种否定就是放弃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阵地,并最终会导致放弃唯物主义的所有阵地。放弃了物质本体论这个重要阵地,也就不能坚守其他阵地。不肯定世界的物质性,当然也就不能真正承认社会历史归根到底是一种特殊的物质运动形式,就不可能有历史唯物主义。

不能以马克思哲学的主题是人的问题、社会历史问题为根据否定物质本体论。理解人的本质、社会历史的本质,最重要的当然是要认识人和社会历史区别于自然运动的特殊本质,但也要认识人、社会历史与自然运动共同的本质,对这种共同本质的认识就是物质本体论。因此,物质本体论是马克思哲学主题的题中应有之义,并不是与解决人的问题、社会历史问题不相关的理论。也不能因为马克思谈论物质本体论不多就认为马克思的哲学没有物质本体论。马克思对物质本体论谈得不多,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些问题基本上已经由先前的唯物主义特别是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解决了,马克思的任务主要不是重复前人已经基本解决了的理论,而是把唯物主义推向前进,超越直观唯物主义而走向实践唯物主义,超越自然唯物主义而走向历史唯物主义,所以其理论重点是制定科学的实践观和历史唯物主义。谈得不多不等于没有,马克思是谈到世界的物质性、自然的先在性和自然的辩证运动的,马克思是继承了唯物主义的物质本体论思想的。物质本体论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

(五)否定反映论,否定客观真理

在认识论上,“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普遍否定反映论,否定客观真理。卢卡奇借口思维对象的变易性否定反映论,他说:“如果变易的真理是将要被创造出来而尚未产生出来的未来,如果它是种新的东西,存在于各种倾向之中,但这些倾向(借助于我们的意识)将会变成现实,那么,思维是为一种反映这个问题就显得毫无意义了。”(注:卢卡奇:《历史和阶级意识》,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6页,“新版序言”第22页,第23、232、231、233、6、232-233、227、30页。)“如果事物不存在,思维何以‘反映’?……在‘反映’论中,我们发现了思维和存在、意识和现实的理论上的具体的两重性。这种两重性对物化意识来说很难统一。从这样的观点来看,无论是事物被认为是概念的反映,还是概念反映了事物,这都无足轻重。在这两种情况下,两重性都依然如故。”(注:卢卡奇:《历史和阶级意识》,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6页,“新版序言”第22页,第23、232、231、233、6、232-233、227、30页。)卢卡奇这里所说的“两重性”,指的就是“二元论”。马尔科维奇在介绍南斯拉夫“实践派”的观点时说:“社会主义现实主义被当作对马克思主义艺术研究方法的一种讽刺普遍地受到抛弃。”“在这场生动的、时而是戏剧性的辩论中,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试图拯救‘反映论’这一由苏联辩证唯物主义者和保加利亚马克思主义哲学家T.巴甫洛夫发展起来的认识论基石。针对这种理论提出的三个主要的反对理由是:首先,它忽视了德国古典哲学的全部经验,又回到了一种18世纪自在的物质客体和精神主体的二元论;其次,在反映是一切意识的根本特征这一观点中,内含了明显的教条主义;第三,这种理论的错误还在于,意识实际上远不是消极地伴随并复制物质的过程,它常常预见和设计尚不存在的物质客体,试图通过说明我们在这些情况中讨论的是‘创造性的反映’来重新定义反映论,给人一种专门为此约定的印象,根据这种约定,反映的概念便以这种方式被夸大到使人完全不知其所云的地步。”(注:马尔科维奇等主编《南斯拉夫“实践派”的历史和理论》,“导论”第23、23、13、23、13、13页;正文第188、28、270、249、20、46、87页。)

分析哲学论文第6篇

方特征的理论对宇宙红移、太阳系的观测特征、赫罗图、黑洞、地质演化等自然现象进行验证性分析,证实空间运动的哲学观点对客观物理事件具有强烈的解释力,从而证实了中国古典哲学中本已蕴涵着现代科学基本内容的逻辑基础。这同时也说明东方哲学的内容与现代科学的基本理论之间具有相互连通的逻辑通道。

主题词:空间性质产能机制引力板块动力

空间是一种具有无形无相认知特征的客观存在形式,用现有的科学手段难以直接地将其作为边界清晰、目标明确

的研究对象,因而运用观察、测量、实验的方法获得相应感性事实资料的有效性受到了硬性的制约。物理学发展为一门实证科学的整个过程所获得的全部关于空间性质的认识,在总体上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缺憾:其一是所提供的事实资料在绝对数量上不足以构成涵盖空间主要属性的有效样本集,达不到归纳过程据以发挥创造性联想所需的最低限度,不可能在构建适用的空间性质理论过程中发挥应有作用。其二是紧紧束缚于各种事实中心点周围的关于空间性质的陈述,不能廓清空间这一实体的内涵和外延而难于脱离客观事实表象的规定性,无法为假设、猜想等思维活动的起飞提供有效和合理的客观基础。所以这些已有的关于空间性质的事实资料及对其进行简单理性加工形成的认识群,象散布于大海上的孤立岛屿一样相互间缺少关联,无法以空间这一最基本的视角形成简明有效的基本概念,去排列和阐明相关事实、建构出实用的空间性质理论。本来在无法获得直接观测结果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分析空间与其它物理对象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的途径,间接地找到理性认识所必须的逻辑起点。然而,科学发展的历史却并不按理想的状态进行,也正是由于空间存在形式无法观测的这一特征,使得空间这一

客观实体在有史以来的物理学研究中往往不被当作物理过程的平等参与对象,空间自身参与物理作用产生的效果常常被先验地、不加分析地划属于参与同一物理过程的空间以外的对象,空间自身的属性在人们的观念中成了这些非空间对象的伪属性,空间自身却被剥夺得一无所有。因此,空间成了理性认识活动中一个明知存在却又不能清晰辩识的怪物。由于上述原因,在作为认识对象的空间客体与企图探究这一问题的好奇者之间形成了一条难以跨越的鸿沟。对空间这一特殊对象的理性认识活动中,最为困难的已经不是一般情形下由事实资料上升为理性陈述的发现过程,而是阻滞于建立对空间客体性质感性认识的过程,这项工作的现实难度使哲学认识的发展过程就此停顿。以往针对空间性质建立假说和理论尝试大体上有三种形式:要么为玄学或形而上学,处于理性认识自身营造的环境中不能自拔,与现实空间存在形式缺少对应;要么由于理论自身的内涵不能容纳客观事实的实证要求而被淘汰;要么由于理论过于繁难,不知所云而缺乏实际应用价值。相关于空间性质的理论与一般意义上成熟理论所应具有的内容充实、形式完备、适用边界清晰、实用性强的要求有着较大差距,写实地描述空间性质的理论图象始终没有出现过,人们不能象运用引力计算相类似的方法处理空间的问题。

但空间并不是不可以认识的自然对象,依据世界上所有事物之间都存在着普遍联系的这一观点看,空间的存在绝不会是孤立的,其必然与物质、能量等其它形式的物理对象发生着各种各样的作用与联系。这是自然界为我们寻找认识空间性质问题的突破点所插上的一块免费的路标。无论我们对空间与其它物理对象间的关系持什么样的观点,只要是将空间作为一个明确的研究对象时就会发现,它几乎是所有基础性的物理学理论和实验都回避不了的内容。由于这样的原因,近代物理学在对不同的研究领域,不同的研究内容,进行不同目的的观测和实验的过程中,实际上已经不自觉地获得了大量的相关于空间性质的事实资料,只是由于忽视了空间的客观存在所造成的作用效果界定不清、对空间基本概念和理解错误造成的事实性质判定不准两个原因,使得这些事实资料在目前的科学认识中被认为是无关于空间性质的内容而不能直接地用来说明空间某一方面的性质。现存科学事实的陈述形态也不是以研究空间性质的面目而出现的。想要利用这些科学事实阐明空间性质的问题,有必要在判定这些事实资料具有客观性的同时重新审视其陈述形式,从新的视角来确定其内涵、外延关系,剔除附着于其上的主观影响因

素,还其作为空间性质理论基本素材的本来面目。作类似的操作需要对已有的相关于空间性质的科学事实的实质有比较深刻理解的同时,还要对空间自身存在状态作出整体及宏观性的理性把握,以求新确立的理论框架能自洽地容纳科学及哲学两个方面的内容,从而使理论更加有效地逼近自然的真相。

单纯的数学方法作为研究工具所提供的空间模式并不是真实物理世界的描述。掺入物理因素形成的数理方法是对予设前提下过程的一种描述,其逻辑的完备性和过程描述的精确性不是理论的全部内容,只是理论的构成要件之

一。认识空间性质的逻辑起点在数理方法之前,所以逻辑起点的构建才是空间性质理论这一特殊对象的基础和核心。数理方法的合理性和表达力取决于这个逻辑起点的涵盖性、科学性以及规范性。如逻辑起点构建的合理,则数理形式就会有相对简洁的特征;如逻辑起点的内涵不科学或不合理,则命题表述就会以复杂的数理形式出现。所以简洁性历来是理论选择性判别的一个基本原则。这里想着重说明的是:所谓简洁性是指理论的数理形式及数理形式运行过程的可操作性两个环节均应具有直观、简单和有效的特征。形式的简洁不代表运行过程可操作性的简洁,这两个方面中的任何一个方面不具有简洁性,则就标志着概念的理论规范工作做得不够完美,毕竟本质对于现象而言是简洁的。

空间性质的研究直接地是自然观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认识对象其内涵和外延均涉及较广泛的内容,单纯地以数理形式对这一命题内容进行研究,其涵盖性及表述能力远没有哲学形式更为有效。在数理方法之外哲学对存量知识进行综合、抽象的优势研究方法,可以尝试作为研究工具直接介入到空间理论框架的建构中来。运用哲学研究所擅长的思辩功能,对二十世纪科学提供的素材进行不设前提的深入思考和加工提炼,也许能够创造哲学与科学

再次融合的成功范例。将哲学引入这一问题研究的另外的原因是:①空间性质研究需要宏观的视野和理性的综合;②自亚里斯多德以来,空间就是哲学所关注的内容,关于空间性质的理性思考大多数以哲学论述的面目出现于哲学著作中;③空间感性认识过程本身的特殊原因(存在形式)。

东方哲学对自然规律宏观的、形象的描述与现代物理学对自然现象的许多理论解释有着形式和内容的相似性(比如阴阳的概念),这一事实已经引起近代和当代国内外许多科学家及哲学家的充分重视。只是由于非中文基础的研究者对中国文化理解的局限以及中文基础的研究者对古代哲学与科学关系的错误观念,迟滞了东方传统哲学与西方哲学基础上发展的主流科学之间在本质上的交流、融合进程,没有发展出新的具有杂交优势的科学成果。东方哲学与现代科学对自然现象的相似性描述可以肯定地说,并非完全是一种认识结果的偶然巧合。它证明了一种观点:即比类取象的认识方法对宏观现象的本质性的理解有着独特的效果。对现代自然科学而言,东方哲学关于自然的理解无疑是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认识视角。借鉴宏观摹写自然规律这一全新视角,并以现代科学理论及其认识论作为重新审视、诠释传统哲学内容的方法,对空间性质及其与其它作用对象间的相互关系进行逻辑表述,也

许会成为认识自然存在的新方法,从而产生新的符合科学规范的有效认识。

1.空间客观性质的哲学证明过程

《易经·系辞》中“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的论述以及卦爻的结构方式包容着建立空间性质理论感兴趣的两条自然规律:其一是已经成为现代科学以及哲学基本法则的阴阳对立观念。这一观念在高度抽象地、理论性地刻画宏观自然规律的同时写实地描述了电子等粒子的电性对称。其二是《易经》提出了一种解释物质存在和发展规律的三层结构模式,客观地表述了自然界的生成和发展过程。同样的物质生成发展思想也出

现在《道德经》中:“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中气以为和”。可以注意到其生成层级的数量描述同为三。两种理论描述的关于物质创生的模式都是在既存背景基础上连续发展的动态变异。它不是一种存在形式的出现以另一种存在形式的消失为代价的交换过程,事物由简到繁发展的过程是在同类基础上进行的反复叠加,在新生成的异类中包容着旧有的存在形式,新旧形式相互将对方作为共存元素构成系统。同一事物整体与局部的上下级之间由于至简原则的制约有着全息模写的对应关系。佛教经典《般若波罗蜜多心经》中有:“色不异空,空不异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的理论陈述。其主要含义是说自然界(或物质)与空在本质上是同一种存在形式。用现代科学的理解、译介这些沉淀在我们民族潜意识中的智慧晶体时,首先碰到的问题是它们究竟说的是什么?阴阳的概念由于现代科学知识的普及在中国人的观念中已经与实指的科学概念(如正负粒子)相融合而可以无障碍地接受。《道德经》的数字“一二三”显然不可以理解为毕达哥拉斯数本原式的对自然界的认知和描述,作为存在于本原规律(道)与万事万物之间中介环节的“一二三”不仅仅是数字,而是代表了

三个层次的具有本原色彩的、性质特征可以类比的、相互联系着的事物,由于古人的表义符号系统与现代科学的复杂的表义符号系统不同,原著对此又没有做进一步解释,其意旨我们现在无法了解。同样地,释迦“空”这一概念的原始含义究竟是指空间还是空无,其意旨我们现在也无法了解。但只要是把宇宙或物质的创生过程作为描述对象,则可以用运的基本构成要素毕竟只有有限的几种,内容正确但表述不同的理论之间必然可以找到相互融通的逻辑通道。我们将现代科学已经建立的完善的陈述系统与东方哲学理解自然现象的内容及其逻辑形式强行进行综合或者说嫁接,将上述兼有东西方特色的、纵跨古今的、对空间性质的认识作为研究空间性质的基本假设,则有:

能量与物质是同一客观存在实体——空间的异化表现形式;空间凝聚则成能量,能量凝聚则成物质;三种存在形式的动态指向是自然界规定性的演化顺序。

我们将上述假设称为空间性质的同一性假设(简称同一性假设)。所谓同一性就是说空间、能量、物质三种存在形式在本质上是同一个客观实体,外在特征上的不同是且仅只是聚集状态的不同;自然界三种存在形式之间存在着的动态变化也就是空间密集程度的不断变化。三种存在状态在所知自然界的由空间聚集产生能量进而由能量聚

集产生物质的演化顺序,不是任意发展的,而是有着明确指向以强规律的形式发展的。

由于在一般物理作用中康德称之为感性纯直观的时间和空间有着相似特征的缘故,牛顿以后的物理学已经根深蒂固地将时间和空间归为一类,常用时空的联合概念来为物理过程提供背景,在天文观测中甚至以光速为基础将二者当作一个可换算的量。正是这一看似合理的分类造成了对空间性质理性认识的逻辑困难。常规观念中时空同一的概念割裂了现实世界中空间与非空间事物的本质联系。时间和空间两种在本质上不具有类比性的物理对象的并

列,诱导人们将空间视若无物,放弃了对空间物质性特征及其与其它对象相互作用的关注。对于自然的三态存在而言,如果我们剔除了时间的因素,则这种存在的形式没有任何改变。但如果在存在关系中剔除了空间因素,则存在状态就无法想象[1]。这个事实说明将空间划出三态结构与时间并列是对空间性质了解不足的表现。有鉴于此,将空间、能量、物质当作统一实体描述的同一性假设,提供了以分析空间、能量、物质的相互关系作为基本出发点进而研究空间性质的理性认识基础。

自然存在的空间是物质、能量存在的背景、条件和本源,因而空间是具有更加本质意义的存在形式,能量次之,

物质再次之。由此形成了一个物质、能量、空间三态存在本质性的序列关系。这一序列阐述了自然界进化形式的发展特征。空间作为能量创生的背景和本源其自身已经是最本质的存在,因而否定自外于空间的其他本源和背景的存在,所以能量被无可选择地包容在空间中;空间的存在先于能量,空间必然独立于能量。能量作为背景和本源的特性有别于空间同一特性的是——能量只是空间内属的存在物——它不可能整个地充满空间,所以能量在空间中必然是有界的存在形态。同时空间独立于能量的存在特性在任意能量存在的边界之外提供了与此相同条件,能量的存在就不能排除与此完全相同的另外的存在,换句话说就是能量的存在不是唯一的。以能量作为观察问题的立场,对此作出表述就是:能量是不连续的,因而它与空间之间必然是有界的。由空间能量依存关系相同的道理推论可知,能量与物质的依存关系为:在能量背景基础上生成的物质不可能独立于能量存在;相反能量可以独立于物质而存在(即电磁辐射)。在客观现实中物质不能有独立于能量的存在这种依存关系表现为:一方面物质自身就是能量历史的积累;另一方面物质总是能量的载体。电磁辐射可以看作是物质边界以外的能量,这是其作

为物质存在背景有自外于物质存在边界的证明,也即是其存在本质性的证明。这也造成这样的存在状态:除电磁辐射外物质与能量总是以相互伴生的面目出现。而且由于物质不能脱离能量存在的规定性使这种依存关系表现得极为明显,常使人将两者看作是相互平等且相互作用的物理对象。空间和物质的关系可由空间和能量、能量和物质的逻辑从属关系获得解释,显然物质不可以独立于空间存在,空间可以独立于物质存在。

总而言之,空间、能量、物质的依存关系可以表述为:物质和能量不能脱离空间而独立存在,空间能够脱离物质

和能量独立存在;能量能够独立于物质,但不能独立于空间存在;物质不能脱离空间和能量而独立存在。所以存在独立性与本质性在这里是内涵相同的两个概念,它们均源于创生关系。对自然界三态存在形式的关系进行实际的考察,不难取得三态依存关系理论的有效和直接的事实证据。自然界空间不断地转化成能量,进而转化成物质这种生成秩序维持着宇观系统、微观系统的能量支出及其结构的稳定性。光子的运动若没有这种生成秩序作为其不向空间方向转化的保证就不会保持稳定,存在着自动消解为空间的可能性;物质如果没有能量增生维持着电子自旋等结构稳定的需求就会向能量方向转化而解体。在三态转化的过程中,空间是最为活泼的存在状态;而物质是终态存在形式,是空间和能量运动的结果,也就是最为稳定的存在形式。对于存在形式的动态系统而言,质量和能量的守恒都是对各自形态封闭层级上稳定性的一种表述,超出这种封闭的系统,意味着能量和物质都不会守恒——质量有可以观测到的增加,能量则处于一种动态的转化过程中。空间和物质相互关系在这里提供了的能量和物质质量的定义,它是以空间为背景或计量起点的空间聚集量的同意语。可以说由此我们得出的能量和质量概

念是绝对能量和绝对质量的概念。

对于三种的存在状态而言,主要有三个可以描述的特征:①连续性:指空间域内任选点间均可以找到不超出该域的路径相连通的特性。②均匀性:指自然存在空间的存在特征处处相同。③简洁性:指存在形式具有单一的、有效的和直接的特性。如果定义理想性的含义为:指称对象的存在和作用具有最高形式的均匀性、连续性、简洁性特征。那么,以存在状态来说,空间是最理想的形式,能量次之,物质再次之。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从空间到物质的每一次异化所提供的新的存在形式都是在原有存在形式上的叠加,因而也就是存在形式的复杂化,连续性以及均匀性都向远离理想状态的方向发展。以三态间相互作用的形式来说,由其理想性决定了一个不同存在状态之间相互作用的理想性序列:空间和能量(光子在真空中的运动)>物质与空间(有质量的粒子在真空中的运动)>能量与物质(热传导、电传导)>物质与物质(流体运动)。这个序列内涵的一种判别方法是参与作用的所有对象的异化次数之和较小的作用形式相对而言理想性较高。以本体的属性而言,三种存在状态属性的理想性也具有类似的排列。以上即是关于空间性质及其在三态关系中作用效果的理性表述。这些内容本身是客观性

的,只是其认识的抽象程度更高而适合于哲学性描述。由此可以逻辑地推论得出以下成为物理学范畴的空间性质:

*物质性:

由三态同一性假设可以推论:由于能量、物质是空间这一客观实在的异化表现形式,且三态存在的转化是一种连续的发展过程,而非断然的变异(而且在转化过程中互为存在背景)。所以三态中的任何一种存在形式,必然蕴涵着其它存在形式的属性,只是其表现的形式有理想性程度的差别。必然地空间具有与物质相同的某些属性。空间的物质性是空间在异化为物质的历程中保持着的空间自身的属性,因为这种属性在空间和物质中都可以发现,因而称做空间的物质属性,不是指物质属性向空间的反向延伸。如空间拥有可测的介电常数、光子以恒定速度在真空媒介中运动。

*运动性:

由连续性和空间同一性假设联合推论:空间不可能以撕裂等破缺形式转化为能量而消失,缺失的部分只能由相邻物空间给予补充的唯一形式就必然会造成空间实体此一局部与彼一局部的相对运动。空间之所以可以运动是由于我们已经将空间从空无的观念形态中寻找出来,并恢复了其实体物质的固有属性。空间的运动也就有了逻辑的基础。从一般意义上说,空无的存在状态本身是无所谓运动和静止的,“存在”这一哲学概念是划在空无与实有相

互边界上的判据。历史上人们为了客观地描述空间的实在性,避免空间作为异己或外在的存在形式给人带来的不可知特征,曾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描述,其中中国古典哲学中“气”的概念以及西方近代“以太”的概念都有效地描述了空间的物质性,只是由于不知道如何将这种物质性与其他物理常识逻辑地联系起来,被掩埋于错误观念的历史封尘中。据说以太概念是由于迈克尔逊—莫雷的实验结果才被否定,实际上这一实验所说明的是空间的物质特性与空间的运动特性具有相对独立性,同时空间存在的理想性不等同于我们所知物质或能量的理想性。

*刚性:

在存在形式上空间已经是最高形态,它与物质和能量的区别是没有独立于自身的外在存在背景,或者说是空间以自身为存在背景的。这就可以推论,当我们承认空间是均匀的这一基本的原理时,也就等于承认了空间没有局部的稀薄化或稠密化。空间具有物质性就等于是说空间的存在是有即存量的概念的。这个量的概念不是数学上的概念可以人为地设置增减变量来表达一种发展的趋势。现实世界的即存量的改变,是要相关系统的相互作用才能实现的。空间即存量的增减如果没有找到相关系统的改变足以抵偿这种改变的事实依据,则其结论就是违反基本逻辑的。上述两点推论的明确结论是只要空间具有均匀而稳定的存在形式,也就是说空间具有绝对的刚性。空间大爆炸理论就是一个缺乏哲学底蕴的理论,因为消散和稀薄化是物质的属性,这种动态过程的背景和参照是空间,空间扩张应该需要物质的补充,由此形成的宇宙结构应具有可观察物质组织消解的特征,这与普遍存在的物质状态基本特征不符。

*广延性:

空间的广延性是指能够被人为设定的坐标体系描述的空间的可测度特性。广延性是由于空间的连续性没有方向的限定所表现出的一个特性。由于物质及其运动的原因使人们的理解有了外延于物质的条件,于是空间的广延性成

为进入人们感觉世界的唯一特性。真实的自然空间是没有超出其范围的事物的。

2.空间性质哲学解释的数学模型化描述

物质是异化的空间形式,区别于空间的特征是其存在形式有形有相。有形就是有可观测的特征,拥有一定的体积。也正是这种可观测特征使空间和物质的关系显化,空间因为物质的这种存在特征而可以被物质提供的尺度所度量。目前物理学已有的关于空间的度量形式(如体积和位置等)都是物质度量形式向空间的延伸。物质的存在为物质与独立存在的空间划上了一条明确的边界。在这个边界之外是纯粹意义上的空间。边界之内是纯粹意义的物质,物质内部的空间已经成为物质的属性——体积——这是空间异化为物质过程中所保留的自身属性,由于物质自身可感知的原因被显现出来。空间向能量的转化造成了空间的收缩运动。空间的收缩可以发生在空间自身范围(如微波背景辐射),同时也可以发生在能量存在的范围,或者发生在物质的内部。我们从纯粹空间的存在角度考察空间收缩的数量关系,即建立空间存在量与收缩量之间的数量关系时不难理解,在空间存在均匀性作为规范前提下的空间收缩必然会具有处处相同的观测特征,空间没有内涵任何不同于其它点的特殊点表现出优先或滞后

的收缩倾向。这种观测特征表现在量上即为所有空间点的产能量处处相同。由此可知产能的数量与空间的既存量呈正比例。对于能量和物质内部的空间收缩而言,可以将物质和能量视作是空间量的历史积累值,所以在能量内部空间的收缩要比空间自存状态的收缩表现的强烈,而其在物质内部的收缩则是最强烈的。对此还可以引入透明度的概念,空间对其自身的完全透明的,而对绝对密实的物质则是完全不透明的,不透明的物质对空间有阻断作用,由此诱发空间恢复其连续性的运动,则透明度正相关于空间的收缩强度。

这里主要研究物质内部空间收缩所造成的空间运动效应。对于空间的运动给出什么样的度量这是研究空间运动效应的基本问题。由于空间存在无形无相的特征无法为空间的度量提供设定基准、相互比较等技术操作方法,且空间存在的均匀性和连续性不提供任何可分割的依据,所以从空间自身是无法给出关于空间的度量的。现实中空间的度量所依据的是物质在空间中的可见形式,是物质度量特性在空间的延伸。

球体是宇宙间物质的普遍存在形式,这一形式自身也是空间运动的产物。以球体物质系统为例描述空间运动的宏

观效应,可以较好地说明宇宙间物质与空间运动的关系。如果我们将物质的存在及其相关的空间独立地划作一个系统,则可建立用于描述空间和物质相互作用的理想物质系统模型(如图1):设虚线的位置距地心足够远,空间在此处的运动的速度小于特定的微量而可以忽略不记,则认为物质系统在虚线的位置运动速度为零,称虚线为物质系统的外边界。具有外边界的物质系统定义为理想物质系统。真实的物质系统将不具有运动速度为零的外边界,所以上述理想物质系统是对真实物质系统的近似,由此所获得的理想物质系统的表述也相应地是对真实物质系统的近似。

P

图1地球物质系统中物质的运动模型

以下我们用数学方式对空间运动描述的有效性和精确性作为基本方法,建立与现代物理学的关系,以此证明空间性质哲学论证的正确性。首先明确以下数学表述的前提:

*如果物质的既存质量随时间的变化较为缓慢时,可以认为在研究空间运动所选定的时间跨度内(如千年、世纪),空间的运动是只相关于物质存量的定常流动。

*空间的三维存在特性要求在空间性质的研究中采用体积(线形量的立方)作为描述空间运动的基本度量形式。

*物质边界内不再是纯粹意义上的空间,所以空间的运动将不存在(速度为零)。

*描述空间的运动需要引入时间参数,在习惯的观念中存在是一个时间概念。实际上存在首先是一种形式,当我们讲述一种存在时往往是说他的形式而抽离了时间概念。当我们讲述运动或变化的概念时才用到时间的概念,所以说空间的运动是时间的原因。如果没有空间的运动宇宙间将没有物质的运动及变化,没有运动和变化也就不会有时间的概念,或则说没有时间的存在。所以说时间只是空间运动的属性,在这里为了简化研究对象假设时间是独立于空间的一个参数。

若以空间的体积度量指标描述单位时间内流入物质的空间数量规律,则显然有:

*物质存在的形式决定了空间运动是围绕球体物质的、具有数学理想特征的球形空间流场。

*理想的物质球体的质心是一个特殊点,空间从所有方向均布指向质心的结果是空间运动在质心的相互抵消(虚拟状态),空间的运动将以该点作为参照点。

*空间运动的状态正相关于物质的存量,即相同的物质存量在相同的时间内,所吸收的空间量相同。

由此不难推论:空间从虚线位置开始到物质边界为止的运动是相对于质心的理想的匀加速运动。所谓匀加速运动是指从物质理想系统的外边界到物质边界的整个运动中,空间以体积量为度量的加速度具有恒定的数值,且数值

与物质质量成正比例。为研究空间运动过程,标定一个随空间运动的虚拟点p。则以质心为圆心过p点的同心球面的运动,就等价于同心球面所围空间被物质逐渐吸收消失所造成的运动。满足上述前提的空间运动的数学描述是:

gv=4πh2g(1)

其中gv为以体积度量的空间运动加速度(m3/s2),它不同于空间框架下有体积存量物质流体的匀加速过程描述方式。t为空间消失的时间(sec)。h为物质系统内任意点距质心的距离(m)。g为相应距离点的线形加速度(m/s2)。在目前物理学观念中,重力加速度随距物质质心距离的平方反比变化,就是将gv转化为线形量表示的结果。

考虑物质表面具有特殊性,建立空间运动在物质表面的运动描述,由式(1)得到:

d2v/dt2=4πR2g0(2)

其中,V是过p点的同心球面所围空间以体积度量的数量(m3)。t是从边界开始记录的时间(sec)。g0是空间流入球体物质表面的最大线量速度(m/sec),等于物质表面最大加速度和一个时间量的乘积。R为物质球体的半径(m)。

对于上述物质与空间的运动体系,可表述为以点p为表征的空间流动的线速度,则其速度值是位置的函数。由

此解析空间运动速度、加速度与位置的关系可建立物质球体周围空间的理想流动方程。在空间任选点,距物质中心为h。以h为半径的空间球体体积V的改变写作线形表达形式代入式(1),并对时间微分得空间速度、空间加速度、物质的位置三者的关系为

h2g+2hν2=R2g0︳h>R(3)

其中g是任意选定点空间运动的线量加速度,v为该点空间运动的线量速度,g0是空间在物质球体表面运动的线量加速度,三者均指向质心。式(3)揭示了在物质系统系统中,任意选定点的空间运动速度、加速度都可以表示为空间位置的函数。即在任意选定的空间位置,都有相应的空间运动的速度、加速度数值。空间作为其自身的存在形式在其越过物质边界的瞬间将不复存在,因此当h=R时,空间的运动亦不复存在,其表述形式即空间运动速度为零。因此式(3)是一个间断函数,只在h>R的范围内连续。空间在其流入物质内部后虽然作为空间的运动形式不存在了。但其具有物质属性的原因,作为物质仍然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式(3)是物质系统中空间运动的基本方程,揭示了空间运动的一般形式,而与目前物理学的内容相同。

建立了物质存在决定的空间运动场之后,以下研究空间运动场中的四种现象:

A.物质相对于运动空间静止的运动

空间与物质之间相对静止的含义是引入空间场的另外的物质与空间场自身相对于引起空间运动物质的质心两者的运动速度相等,即物质系统中物体p的运动完全等同于空间的运动。将式(1)积分,整理并用线量代替体积量可得:

h3/t2=3/2R2g0(4)

其中h为物体p所在位置与质心的距离。R是物质的半径。g0是空间运动在接近物质表面时的最大加速度。t是物体p所在位置到地心的空间运动时间。式(4)描述的是物体从远离质心的位置下落所遵循的规律,是物质随空间运动

的理想落体方程。在这一过程中物体不受力的作用。

物体作圆周运动基本条件是离心加速度等于向心加速度。如果T为一个物体在距质心一定位置绕质心作圆周运动的环绕周期,则由式(1)和圆周运动加速度的定义式经过推导可建立其与落体时间的关系:

(5)

将式(4)和式(5)比较则有:

T2/t2=6π2(6)

式(5)即是从空间运动的前提出发,获得的理想物质系统的开普勒第三定律。物理意义显然是描述了过理想物质系统任意点且以物质质心为圆心的封闭球面运动物体的运动规律。式(6)是圆周运动条件(离心加速度和向心加速度相等)的另一种写法。

B.惯性力与引力的区别与联系

考察运动物体与其上放置小球所组成的系统(图2)。当物体加速运动时,小球会向物体运动相反的方向滚动。经典物理学认为这一现象是小球受到了惯性力的作用,而这是一种找不到施力者的虚拟力。

图2运动物体与小球系统

虚拟的惯性力与引力之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可区别的作用特征。这种描述有一种将事物本质联系割裂的感觉。用空间运动论的观点解释这一现象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将空间和物质作为运动过程中平等的参与者,空间相对于物质与物质相对于空间的加速运动应具有相同的效应。引力即是加速运动空间对存在于该空间物体作用结果的显示;而惯性力是主动运动物体相对于空间加速运动产生的效应。这就是说,力是空间和物质的相对加速运动产生的

作用效应,惯性力和引力仅由于参照系选择的不同才分别给出了两种力的不同定义,没有本质的区别。牛顿万有引力定律所表述的就是空间运动对于物体作用的结果,牛顿第二定律所表述的惯性力就是物体自身运动作用于空间所产生的结果。由于在人类认识发展的历史上还没有发现两者之间内涵的一致性,将惯性力与引力看作了两种具有不同特征的作用力。如认为空间的作用是系统响应的原因(小球运动),则惯性力只是物体相对空间加速运动时空间对小球的作用。引力质量与惯性质量高精度相等这一现象即有力地证明了引力和惯性力是同一种作用以不同立场得出的结论(分别认定物体和空间作为运动对象)。由于此前的物理学不加论证地假定空间是静止的,因而对万有引力的作用方法和性质都无法给出事实以外的、富余逻辑的解释。忽略空间的物理存在及其对物质作用前提得到的引力作用被认为是一种由物质出发到物质的超距作用,对这种力究竟如何传递这一问题就有了光子传递引力的近乎玄学的解释。建立了空间运动的概念后引力的传递方法和过程就可以进入理性认识的范围。由此也可以合理地解释引力能够被运动所抵消这一物理事实的含义:空间加速运动对物质的作用效果等同于物质相对

于空间的加速运动的效果。

C.空间相对物质加速运动

经典物理学清晰地辨析了引力和惯性力的不同,实际上就是将相同作用形式在不同参照系描述产生结果所表现出的细微差异给出了区别,这就将一个最有可能影响其体系完整性的因素在自觉与不自觉之间有效地排除了。牛顿第二定律给出的关于物质运动和力的关系实际上是物质和空间作用关系精致的数学描述,可以看作是对实际的空间结构及其与物质作用关系进行理想性抽象得到操作模型系统后,用实验方法确定的物质与空间相互作用效果的定量关系。之所以说牛顿第二定律是理想的操作模型系统,是因为其成立预设了以下的前提:

*空间相对于物质运动的参照系是静止的;

*空间独立于物质的存在,不参与物质的运动过程;

*运动过程产生的所有效果只相关于物质,而与空间的存在无关;

*物质在空间中的运动速度不至于使我们感觉到空间流速场的等速曲面的影响;

*在选定的物体运动范围内,空间的性质处处相等。

理解了牛顿第二定律的上述预设前提之后,就可以将牛顿第二定律的观念扩展运用于考察物体p在地球理想物质系统行为。相对地球质心静止的物体p若以空间作参照就必然相对于空间作加速运动,因而产生力的作用效果,由式(1)可得:

F=mR2g0/h2(7)

其中F是引力力值(N)。由前面的论述可知:恒定的物体质量获得恒定的表面加速度,加速度与物质质量成正比,若G0为比例常数,则:

4πR2g0=G0M,令G=G0/4π,

则式(1)可表述为:

F=GMm/h2(8)

式(8)牛顿万有引力定理可以由其第二定律无任何假设地推导出来。引力随距离变化采用平方反比衰减的方式就是空间球体运动的结构特性在万有引力定律中的反映,这就可以圆满地解释万有引力的平方反比率的由来。引力

常数(G)的含义可以解释为:单位质量物质所能引发的空间流动在物体表面的加速度值,其单位的量纲对此结论是一个有效的证据,只是目前引力常数与此常数差4π因子。

牛顿第二定律提供了绝对质量的有效测试方法,由加速运动过程测出的可由长度和时间标志的物质质量数值是绝对质量。质量不再是密度和空间占有量的关系常数和纯粹物质自身量的相互比较,质量是物体运动过程中空间与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效果的一种具体的表征,由此可以建立运动和重力联系,进而由此出发研究空间的运动。如果没有空间和物质的这种作用,物质将只有可以测量的体积,而没有可测度的质量。因而质量归根到底只是物质与空间相互关系的度量。在现有观念中把质量看作只是物质自身的属性,原因是不懂质量的根本意义。

D.理想物质系统中近地表空间对物体的作用

在近地表运动距离较短时,g=g0为常数,自由落体可视作任意点初速度为零时物体随空间的运动。这时物体的运动速度不等于空间的速度,运动过程中仍受空间的作用。物体运动遵循规律是:

h2dh/dt=R2g0t(9)

整理并略去小量得:

V=g0t(10)

其积分形式便是伽利略斜塔落球实验所求证的结果,自由落体等同于匀加速运动。

由于式(1)在地表是间断的函数,结合式(10),从空间方向逼近地表可得最大空间运动速度:

h2dh/dt=R2(dh/dt+g0t)(11)

整理,当hR时,

Vmax=(1/2Rg0)1/2(12)

代入数值Vmax=5.587km/s,此即流入地表的空间速度。显然式(12)适用于所有天体系统。物体运动的切向速度等于径向速度时为正圆周运动,由此合成的环绕速度为:

(13)

其中V1为第一宇宙速度。

以上四个方面的表述并不谋求给出经典力学定理新的数理推导,而是希望籍此证明空间性质新的哲学解释在具体应用中的可能性,并用数学推导过程完备的逻辑来检验空间运动论所提供的这种哲学观念的正确性。如果承认上述推导过程所证明的空间运动理论提供了此前物理学所没有的内在逻辑的和谐性和简洁性,使的牛顿第二定律、开普勒定律、万有引力定律之间的相互关联剔除了空间运动假设以外的所有其它主观假设,就应该从理论判断方法的角度承认空间具有受物质作用而产生运动的特性。上述推导过程直接应用了牛顿力学中的速度、加速度、动量等概念而没有重新定义,显示了空间运动理论可以兼容经典力学的所有方面。建立动态空间的观念就可以清晰、完整地理解开普勒第三定理、牛顿第二定理、万有引力定理、加俐略落体实验等经典理论内涵的哲学统一致性,并对其数学的结构形式、常量、适用范围等作出合乎理性的解释。

3.空间性质哲学描述所蕴涵的新的宇宙观

自然界凡物质聚集的地方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能量释放过程,例如恒星辐射、星云红化、太阳系行星及卫星均含有内部热源等。天文观测中质光关系的发现更进一步地为这一现象提供了定量的表述。从空间同一性的观点出发宏观地解释这一问题所得到的结论是明确的:伴生于物质存在的能量过剩现象是空间凝聚产能导致的结果。空间在异化为能量与物质之后已经有三种具体的存在形式,这为空间的收聚产生能量提供了三种不同形式的场所,即空间收聚产能分别在空间、能量、物质的内部发生。在空间场所发生的空间产能现象,如宇宙空间的无源x-ray等高能射线爆发、微波背景辐射等都是这一现象的理想侯选对象。空间在能量场所的聚集目前无法观测,因为我们无法对光子或电磁波在统一地点作两次能量变化的测试,对此高能物理的研究也许会提供光子或电磁波在空间的运动中会得到能量的补充证据。相比较而言在物质场所空间聚集产生能量的过程是最容易发现和证明的。对宇宙间普遍存在的能量过剩作空间收聚产能的解释,要比目前通行的核能解释合理和有效。由于以往物理学所知道的产能方式有限,将无法理解的自然过程统统装入了核能解释的口袋。对其解释逻辑上的致命缺陷只能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物质释放核能必然要带来引力持续减小的后果,引力数十亿年持续减小积累的结果对于一个星系发展的历史而言,会造成星系的结构消散的现象,这与星系普遍盘卷、收聚的有序化、组织化的观察特征不相符。相

反,能够合理解释物质收聚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引力的增加改变了物质的固有存在结构。进而引力的增加只有一种可能的原因——物质质量的增加。核能解释还有一个缺陷——不能对不同聚集态度物质的能量产生过程给出统一解释,例如将太阳发光解释为核聚变,太阳系行星的地热解释为核裂变,但无法解释星云红化。这与本质的存在形式具有单一性的基本认识特征存在深刻的矛盾。对所有现象做个别性的分析不能理解这些现象之间所蕴含的共同特征,而正是这些隐藏在现象背后的共同特征的才是理解过程所要达到的真正目的。直接地将现象所共同拥有的作用要素(如空间、能量)选择作为研究对象去理解不同现象间共性的产能方式是一种宏观的、绕开了复杂的综合和抽象的过程的更为有效的认识方法。

空间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蔬散存在的能量形式,大量流入物质内部在向质心收聚的过程中转化为能量的形式,这种能量是宇宙间能量的根本来源,它维系着宇宙基本能量的过剩支出形式。恒星质光关系和赫罗图的发现更为彻底地揭示物质存量与能量的上述依存关系。物质瞬时存量与空间的流入量可由式(4)导出以下关系:

V=3.546×10-5m(1/ρ)1/2(14)

其中v为物体表面的空间流速,m为物体的质量,ρ为物体的密度。

空间收缩量与能量值的数量关系为:

E=ηV(15)

以地球引力定义的太阳质量M=1.9892E30KG。代入式(14)得V=1.8793E24M3/S。

太阳总辐射功率Q=3.83E26J/S。则得空能转换系数η=203.8J/m3由太阳数据获得空能转换系数没有考虑其质量增长,因而数值偏小。

对于恒星辐射、星云红化、超新星爆发、类星体发光、太阳系行星及卫星含有内部热源等现象所说明的宇宙物质普遍存在着的能量过剩支出机制,由空间运动论所给出的解释是:我们所知的自然宇宙空间,其最根本的运动是以物质为最终目标的聚集和收缩,因而不可能是膨胀或扩张的。目前公认的、有较大影响的宇宙大爆炸理论的解释是:所有能量来源于更高级的能量存在状态(爆炸前的奇点)。显然这是形而上学的理论推演方法,对一种现象无法解释时往往假设一个更高的同样无法解释的原因来解释现有问题,这从特征上类似于用乌龟下面还是乌龟来解释大地不沉,或者用上帝来解释第一推动的问题,是是哲学对于宇宙间普遍存在的空间、物质、能量的依存关系的认识处于初级阶段的标志,不能发现现象背后的本质而导致对不同的现象本身提出了相对独立的解释。

宇宙大爆炸理论的核心支持论据显然是哈勃红移现象,其它的支持依据缺乏唯一针对性,例如微波背景辐射就可以同时是宇宙收聚产能的证据。这就需要我们对大爆炸理论的另一支持条件——宇宙普遍存在的红移现象——给出不同于以往的解释。哈勃在发现宇宙的普遍红移现象后,应用多普勒效应的原理给出了所有被观测星系都在退行的结论。这里的问题是用多普勒效应解释红移现象的唯一性从方法论的角度如何得以保证。如果仔细考察空间退行引起红移的论断,则显得武断和缺乏论证。这种先验的判断在科学发展的进程中不断地遇到无法逾越的障碍。无法解释的第一个难题是河内星系亦存在红移现象,甚至太阳也存在扣除引力红移以外的无法解释的剩余红移,这些现象都难以用多普勒效应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其次,对于一个由固定结构给出固定距离的体系来说,退行的理解是难于解释物质的成团聚集性和结构的相对稳定性的。第三,哈勃常数数十年测不准的事实也提示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完全有机会提出有别于哈勃红移解释理论的新的解释方案。如果不把哈勃红移现象作为简单否定空间运动理论的证据,而采取审慎分析的立场看待这个问题,也许是更深刻地认识和了解我们所处宇宙及其自然

规律的一个契机。

以空间运动论观点为基础建立的宇宙普遍红移现象的解释要点是:由于物质的存在引发了空间向物质的运动,空间运动速度的量值取决于星体物质的质量大小和离开星体物质的距离两个决定性因素,星体物质的质量提供了空间相对于质心运动的可以称为星体特性的绝对速度,离开星体物质的距离提供了空间运动的当地观测速度。我们目前所知的星体的红移实际上包含着决定于上述两个速度的两种内涵有所差异的星体红移。处于星体环形空间流场中与物质质心共线的两点间距离的数值代表着两点间当地观测速度的大小,相对距离越大红移就越大。如果

将星体自身作为观测对象,则离开观测体距离的大小与红移的数值相关,观测点离开形体的距离越远红移的数值越大,且越接近一个恒定的值而对距离的敏感性越低。由于上述原因,从离开星体物质的观测点作实际的红移观测操作得到的星体红移数值有两种情况:一是观测点离开被观测点还不够远空间运动的速度与距离明显相关的当地观测红移。一是观测与被观测两点间的距离已经足够远空间运动速度与星体距离相关性差的绝对红移,在观测点所观测到的红移接近于在静止空间观测星体获得的红移数值。视星等与红移的关系从客观上证实了空间运动对光子运动的影响,是空间运动论的最为直接的证据之一。质量越大的星体红移越大,类星体是超大规模的物质聚集体因而有更大的红移现象。

4.支持空间性质哲学描述的观察证据及其对物理现象的解读

宇宙空间是最佳的实验室,其既存的自然现象可以为空间性质及其作用规律的理论陈述提供实证检验,由空间运动论推导出的结论既是关于自然界的新的知识内容,也是检验空间运动论的观测和实验基础。为简要起见,以下叙述省略推理及推导过程。

实测的地球和月球地热流失量数据由于星体在真空(无物质及能量的空间)中近似理想的绝热体系而比计算的由空间收聚产能获得的地热小七个数量级。这一事实说明,空间流入星体内部所形成的巨大的能量不能从表面完全传导扩散而大量地聚集于物质内部,同时在星体提供的高温、高压极端环境条件下能量开始凝聚转化成物质。较小的星体(如地球)不发光,则聚集的能量几乎全部转化为物质,因而星体的增长速度较快。当星体(如太阳)具有了发光的能力后,就获得了对流和辐射传热的有效热扩散方式,使能量的较大部分转化为辐射能,星体质量增长速度相对降低。由于上述增长速度的差异,星体在经历足够长的时间后就会在同一恒星系内形成质量相近的

双星或多星体系。这就是说宇宙间普遍存在的双星及多星体系是星系演化连续过程物质增长表现出的必然结果,而不是随机的由引力作用产生的组合过程的偶然现象。多星和双星体系的普遍存在这一现象本身,就是上述物质积累式演化历史的证据。在类似星体内部环境的条件下,能量可以转化为物质是空间运动理论的基本支持条件之一,因而也是空间运动理论成功与否的检验方法。

宇观空间由于物质的存在而加速增生能量及物质,相反没有物质内涵的空间的能量和物质产生速度较慢,这是宇

宙次级结构中物质成团聚集的原因。若引力单一地决定于物质的质量,且物质质量的数量保持恒定时,引力必将是一个恒定值,星云和星系物质固有的结构和运动状态也必将保持不变,因而不会产生收聚、盘卷等运动特征。宇宙间普遍存在的星盘、星系的结构形状说明物质在不断地相互接近,这也就是说物质周围的引力在不断地增加。由此可以解释宇观物质聚集形成层级结构的动力机制。在空间运动论描述的宇宙产能机制条件下,恒星演化发展理论的理解应该是:形成主序星体有两条不同的途径,即巨型星云收聚形成红巨星,小星云形成较小的不发光星,然后由于物质不断地增长汇聚于主序。所有星体的质量都会逐渐向上攀升形成恒星、超巨星,继续增长则会成为辐射较高能量(紫外、X射线、γ射线)的可见光外星。赫罗图描述的星体分布规律就是上述过程的观测证据。类星体的存在方式也可以由此获得解释:星体质量增加的最终结果是使星体周围空间收聚速度趋近光速,产生较强的发光现象(日冕产能机制与此物理机制相同)。这样的理解可使宇宙间物质的存在形式具有连续、相关特征,从而揭示了星体的观察特征间的普遍相关性。修正了目前天文学学对恒星演化发展理论作出的解释,而且在解释中将独立形式存在的星体类形理解为同一星体连续演化过程的处于不同演化阶段的个体。

恒星的质量与其光度的相关关系也是物质产能机制最直接的例证。光度与物质温度是四次方关系,物质温度与内能是线性关系,而认为物质质量是其内能产生的唯一来源,由式(1)可知物质质量与内能也是线性关系。由此导出质量与光度的理想形式也应是四次方关系。经验关系的指数只是接近四次方说明其含其有系统测量误差,发现和解释这种系统误差是检验空间运动理论的又一有效方法。同时也将会对天文观测的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等量物质产生等量的能量,物质量增长使得物体体积数量的增加速度要比表面积数量的增加速度快,所以增量吸收的能量使物体表面温度增加,使光频存在随星体质量增加向紫端移动的倾向,这也就是辐射频率随质量增加缩短的原因。

太阳观测特征中重要且需要给出解释的现象有内部结构、太阳黑子、日冕反常加热以及角动量分布规律等几个方面的问题。①空间是最理想的能量及物质的存在形式,因而它所具有的对物质的穿透能力比目前所知任何物质粒子(例如目前观念中的中微子)的穿透力都强,产能过程会深入到太阳的质心。由全部太阳物质引发的空间运动产能,受球体的几何特性和太阳物质密度随半径增加两方面原因的影响,能量的分布并不均衡,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是日冕层次。单位物质空域占有率大,则单位物质量拥有能量大,所以粒子的动能大。从日冕边缘到大气边缘温度梯度较大,表示密度增加的梯度较大。日冕大气中高质子温度和低电子温度也说明质量和能量的相关性。其次是大气与固体物质气化对流层。由于对流作用温差相对小,单位物质拥有的能量均等的结果,温度介于日冕与固体内核温度之间。第三是核内高压固体层。由于单位物质所围空间数量少且物质密度大,产生的能量不足以液化高密度的固体物质,太阳形成核心低温区。②对流作用将对流层热量大部被带往表面,少量热量热传递进入内核与内核物质自身所产的热量被用于转化为物质,元素发生非核反应形式的增重作用使密度继续增加。所以太阳核心是由重元素构成的致密固体内核。太阳黑子是由于太阳系行星物质的大部分运行到银心与太阳的连线附近,造成空间流动有利于太阳吸收的状态时产能效率增大,将核心高压固体边缘融化,并由强烈对流带到表面所形成的现象。显然黑子及其发生的周期、辐射、低温、化学构成的特征是符合上述理论的。非几何造父变星的光变原因应与太阳黑子产生的机制是相同的。其它星体(如地球)的内部结构也与太阳的内部结构相类似,由重元素

构成星体的固体核心。③太阳系是普通的恒星系,其观测特征具有星系的普遍代表性。太阳原始星云的运动应符合空间运动理论及角动量规律。星云中的角动量效应会造成星云的细微环状条带分离,不同的条带形成相应的行星。从星云一般情况下不是圆形的这一结构特征可知,同一片星云中会产生原始质量不同的多个引力中心。这些中心在完成物理瓜分星云物质之后的自增长过程中增长速度的差异改变引力中心的运动结构。太阳原始质量大,增长速度快,木星逐渐由太阳的小型伴星降格为从属的行星。太阳长大到一定程度时内部物质气化膨胀,发生小规模爆发,将大气层下的固体物质外壳抛射到空间,其最远抛射外缘达到小行带,此后太阳外壳物质形成木内行星。太阳系的基本结构就此形成。未来的太阳系由于太阳发光使能量聚集速度减慢,将沿着主序缓慢攀升。而木星成为增长速度最快的太阳系天体,当其质量再次接近太阳时,太阳系物质重新分配形成双星结构。太阳将增加一颗暗伴星。未来的木星如不受太阳系以外因素的影响,将同太阳一样从赫罗图底端的红矮星向巨星方向发展。④角动量分布规律是指作环绕运动的天体系统内,角动量由质心向外逐渐增加的趋势。如太阳系90%以上的角动量在太阳以外是不符合角动量应该按质量均匀分配的正常情况的。这一现象显然可用物质自增长造成引力增加给出科学合理的解释。如中心物体的质量增加较快时,由于角动量守恒就会造成两种效应:天体的运动由于引力增加引起速度的增加和中心天体由于物质的增加引起转速的减慢。在远离原始星云形成初期的任何确定时间观测到的结果,均是上述两种效应历史积累的结果。可由此反推物质体系的发展历史:太阳系的核心质量形成之初约是现在的两万分之一,是目前地球的十倍左右。太阳存在的历史要比现有认识长的多。恒星自转速度随星体质量

增加的现象,可以由引力增加使物质收聚作出解释。恒星的物质(如行星、气体)在不断增加的引力作用下撞击恒星,其动量部分转化成能量扩散消失,大部分仍以动量的形式被恒星的自转所容纳,吸集物质多的恒星自转速度快。这一推论应该能找到较大恒星的物质存量稀少的证据。由此可推论一种现象:星系物质在可见星阶段,物理结合过程聚集物质的速度大于物质自增长的速度。太阳系普遍的行星进动是由于太阳持续的质量增加所造成的行星缓慢的加速运动的现象。水星进动的另一种提法是水星运动加速,由于以前的理论没有找到加速的理由,所以将这一现象的解释复杂化。太阳物质的持续增加使其对水星的引力不断的增加,轨道由圆变为椭圆的过程是水星运动能量积累的过程。太阳系行星轨道之所以是椭圆,所依据的原理是一样的。彗星是运动速度增加使轨道椭圆化的极端例子。轨道的椭圆化是一个以结构的改变储能的过程,也是一种演化时间记录。由此推论去评价星系的形状,可以发现星系形状由圆形到椭圆再到旋臂的顺序是其年龄顺序的记录,同时也是其质量顺序的排列。这就可以统一解释角动量分配玄疑、行星剩余进动、暗物质问题。

地球是观测最精细的不发光的星体,从地质考古中应该能够发现物质自增长的有效证据。地球物质当前的产能效率是5.811E20J/S,由爱因斯坦质能关系折算可得每秒增重量约为6.7T/S,这是地球板块等地质运动基本动力的主要来源来源。由此可以推论地球物理聚集之初的体积较小,冷却后表面完全被水包围。因为地球物质增加的缘故,古大陆从水底长出并分裂。地质结构的成因、地球自转的减慢、洋底海沟的扩张、地震的机理都可以用地球质量的增长理论给出完美解释,这同时也就是空间运动论的证据。

以静止空间观念为背景猜测的黑洞特征在运动空间条件下将有较大的变化。空间流入物体的速度在物质的质量直径比达到C2时将达到光速,空间运动在进入光速运动区域之前即会收缩产生大量辐射能量。由于空间运动方向与观测到的光子运动方向相反,空间运动速度大,从外部观察就会有大的红移特征。由于空间连续性的规定大质量直径比的物体不存在不被发现的视界。黑洞是一种可见的星体,类星体的观察特征具有大红移、高光度的特征与此相吻合。

物质自增长理论得出的关于新星、超新星爆发的主要原因有两种:a.固体小星体(例如地球)增长到一定质量时,星体温度会增加到其构成物质的气化温度,星体在较短的时间内气化膨胀,并抛射出物质外壳;b.中心星体引力增大使星系坍缩,其环绕星体落入中心星体产生的爆发现象。与上述理论相吻合的是观测到新星爆发有向银心聚集的趋势。

5.空间性质哲学的结论

分析哲学论文第7篇

行政公务员是宪法赋予政府所拥有行政权的直接行使者,在整个权力或权利运作过程中,他们是双重或多重身份实体,并以其身份权为核心和逻辑起点被赋予其他各项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公务员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法律依据和保证,而只有相应的救济才能保证权利的实现。因此,权利与救济是一对动态的范式,是权利内在属性和机理的外现和要求。

Civilservantisthedirectexecutorofadministrativepowerownedbygovernmentaccordingtotheconstitutionallaw.Intheoperationsystemofallthepowersorrights,theyaredoubleortri-or-multi-qualificationentityandaregrantedothersrightsthatviewthequalificationrightasthecoreandlogicalstartingpoint.Theserightsarethelegalgroundsandsafeguard,andonlybyperformingappropriatereliefcanrightsberealized.So,rightandreliefisapairofstaticparadigm,thereflectionandrequirementofright’sinternalnatureandlaw.

【关键词】公务员;权力;权利;救济;身份权

civilservantpowerrightreliefqualificationright

自从有国家以来,便有了从事专门管理公共事务、行使行政权的人员。因而古今中外的历史上都有文官制度的记载,然而其意义和作用均与近代以来产生的公务员不尽相同,在我国就更晚。公务员在行政法上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其不仅直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还间接拥有行使行政权的权利。即他集“权利”和“权力”于一身(一体两权),既与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发生关系,又与公民及其他主体发生关系。这一特殊性是其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不能拥有的。因此,赋予其什么权利、怎样的救济,对其他的主体就会产生不同的作用和结果。可以说,其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殊主体。法国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曾言,“一个拥有权力的人必然会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自从有国家以来,便有了从事专门管理公共事务、行使行政权的人员。因而古今中外的历史上都有文官制度的记载,然而其意义和作用均与近代以来产生的公务员不尽相同,在我国就更晚。公务员在行政法上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其不仅直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还间接拥有行使行政权的权利。即他集“权利”和“权力”于一身(一体两权),既与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发生关系,又与公民及其他主体发生关系。这一特殊性是其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不能拥有的。因此,赋予其什么权利、怎样的救济,对其他的主体就会产生不同的作用和结果。可以说,其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殊主体。法国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曾言,“一个拥有权力的人必然会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那么,一个权利的主体会怎么样?

一、权利和权力的法哲学

权利和权力,一向都是法学和政治学的两个基本概念,也是社会和法律生活运转所围绕的轴心。权利是一种支配力量,即按照主体的意志去影响、支配和控制他人的意志和行为的能力。所以彼得·布劳说,“权利是个人和群体将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所以彼得·布劳说,“权利是个人和群体将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R·H·陶奈曾说:“权利可以比定义为一个人和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其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R·H·陶奈曾说:“权利可以比定义为一个人和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其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现代法哲学的研究同样表明:“权利在社会关系中代表着能动而易变的原则。在权利未受到控制时,可以把他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而其结果往往具有破坏性。权利的行使,常常以无情和不可忍受的压制为标志;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他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再者,再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中,发展趋势往往是社会上的权势者压迫或剥夺弱者。”[现代法哲学的研究同样表明:“权利在社会关系中代表着能动而易变的原则。在权利未受到控制时,可以把他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而其结果往往具有破坏性。权利的行使,常常以无情和不可忍受的压制为标志;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他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再者,再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中,发展趋势往往是社会上的权势者压迫或剥夺弱者。”]而权利则是人们为满足一定的需要,获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或说是正当的利益和允许的行为(自由)。[而权利则是人们为满足一定的需要,获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或说是正当的利益和允许的行为(自由)。]所以孙国华教授说,“权利是最能把法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的范畴,权利是在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下人们行为的可能性,是人的自主性、独立性的表现,是人们行为的自由,权利是国家创造规范的客观界限,是国家创造规范时进行分配的客体。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所以孙国华教授说,“权利是最能把法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的范畴,权利是在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下人们行为的可能性,是人的自主性、独立性的表现,是人们行为的自由,权利是国家创造规范的客观界限,是国家创造规范时进行分配的客体。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因此权利和权力的本质关系是: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来源,一切公共权力都是由权利转化和派生而来的。即权力是权利的衍生物,是集中化、公共化、强烈化了的权利。[因此权利和权力的本质关系是: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来源,一切公共权力都是由权利转化和派生而来的。即权力是权利的衍生物,是集中化、公共化、强烈化了的权利。]同时,权力是实现权利的手段,权利是权力存在的目的;没有权利作为目的,权利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两者相互依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同时,权力是实现权利的手段,权利是权力存在的目的;没有权利作为目的,权利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两者相互依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但是,两者更有显著的不同,这也就是其对立性的表现。首先,权利有所谓“剩余权利”,即法律上未规定为权利,而有未加禁止并且符合社会成员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可以推定为权利主体有权利做,即“法不禁止即可为”。这实际上允许从应有权利推定出法律权利,称之为权利推定原则。而权力则不能,其具有普遍性、垄断性、强制性和扩张性的特点。若不对之加以严格限制,他就可以凭借其强大的力量滥施于社会,并以武力做后盾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必须对权力的行使加以严格限制、界定,规定其职能,确定权利行使的方式和范围。即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存在“剩余权力”,不应允许“权力推定”。其次,权利行为不具有直接强制性。当权利受到侵害或损害时,权利主体只能向国家司法等相应机关请求救济,而不得自行向侵害人施以强制。相反,权力的强制性是国家机关直接行使的。而权利的强制性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作中介,是间接的。最后权利与权力的主体及其行为性质不同。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组织;权利行为的性质是职权或授权行为,或成公共权力行为。其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这种公共权利的行为具有直接强制性。权力行为的对象必须直接服从权利的施行者,否则便会受到权力行为者的干预。权利的主体一般是公民和法人,其行为的性质直接体现其利益,并以获利为目的。[但是,两者更有显著的不同,这也就是其对立性的表现。首先,权利有所谓“剩余权利”,即法律上未规定为权利,而有未加禁止并且符合社会成员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可以推定为权利主体有权利做,即“法不禁止即可为”。这实际上允许从应有权利推定出法律权利,称之为权利推定原则。而权力则不能,其具有普遍性、垄断性、强制性和扩张性的特点。若不对之加以严格限制,他就可以凭借其强大的力量滥施于社会,并以武力做后盾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必须对权力的行使加以严格限制、界定,规定其职能,确定权利行使的方式和范围。即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存在“剩余权力”,不应允许“权力推定”。其次,权利行为不具有直接强制性。当权利受到侵害或损害时,权利主体只能向国家司法等相应机关请求救济,而不得自行向侵害人施以强制。相反,权力的强制性是国家机关直接行使的。而权利的强制性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作中介,是间接的。最后权利与权力的主体及其行为性质不同。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组织;权利行为的性质是职权或授权行为,或成公共权力行为。其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这种公共权利的行为具有直接强制性。权力行为的对象必须直接服从权利的施行者,否则便会受到权力行为者的干预。权利的主体一般是公民和法人,其行为的性质直接体现其利益,并以获利为目的。]由此可见,权利尽管具有本源性,但相对权力的直接强制性,其间接的强制性决定了权利主体往往处于被保护的弱势地位,但是权利却是对权利主体进行保护或救济的前提、基础和依据,也是维护和主张自己权益的根据。因此权利主体享有怎样的权利、多少权利是权利主体法律地位和人格的外在表现。然而,另一方面权利亦会产生消极作用或具有负价值。权利主体往往也会在依权利主张、要求和保护自己的权利时,侵犯或损害他人的权利。是故,法律必须对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作一定界定,并使权利推定原则合理推衍,以避免和防止权利主体依权利滥主张和保护其权利。而作为间接行使权力(行政权)、执行公务的公务员,其是“一体两权”的特殊主体,其权利就更凸现出法律理论和实践的价值。鉴于此,世界各国都对其公务员赋予不同的权利,并规定了不同的救济。

二、公务员权利的法律定位及价值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公务员的权利是作为行政法的部门法——《公务员法》中的作为公务员法律关系主体的公务员,依法所享有的权能或利益。它在公务员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公务员法的灵魂。在整个公务员法中,不论“入口”、“出口”或“管理”都必须以权利为衡量之法律准则。在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法律关系中,亦应以权利为依据;在与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关系中,亦应以它为限度。所以,公务员的权利是公务员法的“核心”和“灵魂”。它是宪法赋予行政主体的行政权,由静态转化为动态的连接点。只有通过这一连接点,才能实现行政权的价值或作用,完成行政管理目标,实现“公权为私权”服务的目的。据此,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公务员依法行使行政主体所拥有的行政权、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执行国家公务过程中能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要求作出或不作出的权能或利益。

价值,简单地说,是客体对主体的满足和需求,是主体和客体的对立和统一。法律价值,是以法律为客体对主体的满足,它是以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为基础和核心的,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再次,客体是既定的(常量),主体却是个变量。对不同的主体,其价值不同。公务员权利的价值是以公务员作为客体对主体的满足和需求,是公务员权利对不同主体的绝对超越指向,体现的是公务员权利与不同主体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其内容应包括:它对公务员自身的价值,对主体、行政、司法机关的价值及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对人)的价值。

(1)对自身价值。权利的存在或有无,是公务员法律地位的标志,使其执行公务、保障自身权益、寻求法律救济的依据。反之,如果丧失权利,那么其执行公务就因主体的不合格而受阻;或公务活动不能运转及效益的最大化受损或受阻。因此,其价值表现为利益(人身或财产)和自由。(2)对立法、行政、司法主体的价值。权利是由立法主体设定和赋予的,其设定必须权衡各方主体,以最大限度发挥公务员的作用和价值。因此,公务员权利对立法主体的价值应是公平和秩序。通过权利的设定和赋予实现社会的公平和秩序,就是立法主体的最大满足。行政主体通过公务员的法律行为使行政权向外发生作用和效果,没有权利,公务员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效率或效益,就得不到保障。这样行政权的价值也不能张扬和实现。所以公务员的权利,对行政主体的价值是效率或效益。如果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害,请求保护的最终主体只能是司法主体,而其救济的依据只能是其权利。因此公务员权利对司法主体的价值是公正、正义。(3)对相对人而言,表现为依法抗辩、抵制、救济等。其以逆向的负价值借以实现正价值——保障人权。因此,对相对人的价值是人权。

综上所述,公务员的权利不是臆想的或凭空产生的,它源于法律实践中,是行政权运作的必然结果。只要有行政权存在,它必然就会介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并与立法与司法主体发生关系,成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并随之产生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和相应价值。如图:

(公平、秩序)立法主体权静行政权

(效率、效益)行政主体动公务员权利态相对人(人权)

(正义、公正)司法主体力态权利

可见,公务员的权利在整个行政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是行政权通过公务员与其它法律主体发生作用和价值的主体资格的法律根据,也是取得救济的法律依据。

三、公务员权利和救济的行政法理思辨

1、理念的转变要求政府行政理念的转变

基本人权或立宪精神是现代法治进入或者对抗特别权力关系的最基础的理论。在人权的理念下,现代的世界政治思潮最明显的特色是在于大幅度和广泛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公权”,保护“私权”是世界的主流。而特别权力关系的理念已相对弱化,并呈显出新特点:第一,法律保留原则逐渐适用于特别行政关系。所谓法律保留是指当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时,如果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事项,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进行。第二,司法最终原则逐渐适用特别权力关系。“‘有权利,必有救济’,凡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有法律救济之方法,此为权利之本质。……故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就是司法国家。任何法律上之争议,皆应由法院裁判。”[:第一,法律保留原则逐渐适用于特别行政关系。所谓法律保留是指当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时,如果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事项,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进行。第二,司法最终原则逐渐适用特别权力关系。“‘有权利,必有救济’,凡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有法律救济之方法,此为权利之本质。……故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就是司法国家。任何法律上之争议,皆应由法院裁判。”]所以,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

理念的发展要求政府行政理念的转变。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科技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大量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纷至踏来。随之,行政权力扩张,职能大大增加。在19世纪以前的警察国家里,国家行政不过是御敌治安以及确保与之相应的财政的消极行政。但是,进入20世纪以后,社会国家、福利国家、服务国家理念随之确定。相应,它的政府的功能不仅仅在于管理社会成员,更重要的是为社会成员服务。而作为从事行政的公务员也就有了新的理念和要求,即必须以“服务”为理念和要求。

2、公务员之检讨

(1)公务员与国家、政府

公务员是体制下国家行政权动态运作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者。尽管其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其在整个行政权力或权利运作系统中的法律地位。纵观行政权力的运作框架体系,行政主体在其中所享有的仅只是静态的行政权,而且并不对相对人发生任何直接作用。可以说,其作用和价值仅是观念形态。而真正起作用并产生动态效果的是公务员。所以,公务员在行政权的运作中是积极富有活力的第一主体因素,其宛如人体中的血液一般。但是,它从何而来呢?因此,必须首先界定或定位其与国家或政府的关系问题。就此,有些学者认为是公务员与政府的关系。笔者,对此持异议。因为首先政府是国家权力之一的行政权的拥有者和间接行使者,是依法设定的。因此,它从属于国家,并不是国家的全部;其次,公务员,它既可以表现为集体概念,又可表现为个体概念。表现为集体,其是行政法律关系或公务员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主体,是整个国家机器的构成部分之一;表现为个体,公务员首先是公民,然后才是公务员。公民是其第一身份,而公民是国家构成的重要因素之一。公民权是国家的政治生活及理念和体制的核心和灵魂。故此,公务员应首先与国家发生法律关系,属第一位,是上位的。然后才和政府发生法律关系,属第二位,是下位的,而且这种关系必须由法律规定。这一点,从世界各国的《公务员法》均由立法或代议机关制定可以明证。最后,这与人民、在民及保障人权的理念和宪法原则也是不相吻合的。公民依法成为国家的公务员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应是公务员与国家的关系。[笔者,对此持异议。因为首先政府是国家权力之一的行政权的拥有者和间接行使者,是依法设定的。因此,它从属于国家,并不是国家的全部;其次,公务员,它既可以表现为集体概念,又可表现为个体概念。表现为集体,其是行政法律关系或公务员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主体,是整个国家机器的构成部分之一;表现为个体,公务员首先是公民,然后才是公务员。公民是其第一身份,而公民是国家构成的重要因素之一。公民权是国家的政治生活及理念和体制的核心和灵魂。故此,公务员应首先与国家发生法律关系,属第一位,是上位的。然后才和政府发生法律关系,属第二位,是下位的,而且这种关系必须由法律规定。这一点,从世界各国的《公务员法》均由立法或代议机关制定可以明证。最后,这与人民、在民及保障人权的理念和宪法原则也是不相吻合的。公民依法成为国家的公务员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应是公务员与国家的关系。]同时,学者们把政府与公务员的关系归纳为几种关系说:服务关系、主仆关系、关系、雇佣关系、委托关系、代表关系。这几种关系说尽管在各国都有体现,但都与现代民主政治和理念相悖。起根本原因是把公民与公务员绝对割裂开来,忽视了公民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公务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不同地位。这样,在实践中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的不到应有的保障,反而会使其形成一种“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和作风;在理论上,公务员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及法律位阶的作用和价值也不能充分构建和展现。因此,不论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是不足取的。所以,笔者认为,公务员与国家之间本身就是一种宪法关系。因为,公务员是公民的衍生物,是从公民中分化派生出的一个特殊主体。所以应当考虑将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主体纳入宪法。关于公务员与国家关系的性质,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即国家单方行为说,国家与公务员的双方行为说,以及以公务员同意为条件的单方行为说。[同时,学者们把政府与公务员的关系归纳为几种关系说:服务关系、主仆关系、关系、雇佣关系、委托关系、代表关系。这几种关系说尽管在各国都有体现,但都与现代民主政治和理念相悖。起根本原因是把公民与公务员绝对割裂开来,忽视了公民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公务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不同地位。这样,在实践中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的不到应有的保障,反而会使其形成一种“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和作风;在理论上,公务员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及法律位阶的作用和价值也不能充分构建和展现。因此,不论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是不足取的。所以,笔者认为,公务员与国家之间本身就是一种宪法关系。因为,公务员是公民的衍生物,是从公民中分化派生出的一个特殊主体。所以应当考虑将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主体纳入宪法。关于公务员与国家关系的性质,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即国家单方行为说,国家与公务员的双方行为说,以及以公务员同意为条件的单方行为说。]就此,笔者倾向于双方行为说。因为其决定于国家公民与公务员的关系。马克思认为,事物的性质是由事物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这一朴素真理体现在这个问题上,就是必须充分透视国家和公务员的生成及与公民的渊源关系。首先,成为公务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实现。权利可以放弃,公民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决定。其次,国家是否授予某一公民具有公务员资格也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必须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因此,公务员与国家之间是一种双方行为、双向活动。

(2)公务员之检讨

公务员在本质上是法律关系(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它同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样,应该具有共同的性质和特点。主体是法律关系的根本要素。没有主体、权利、义务便失去依附的实在载体。但是,什么是主体呢?通常人们把法律关系的主体解释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者,但随着哲学和包括法学存内的各门社会科学对主体、主体性的深入研究,这一概念更加科学和丰富。无论在哲学,还是在各门社会科学中,“主体”总是意味着某种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自律性,起着主导的、主动的地位。法律主体的这些特征和地位集中表现为,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应具有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即权利和义务能力,简称“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力能力。一般权力能力指主体自出生(成立)到死亡(解散)时止都享有的权能和资格。特殊权利能力是指主体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权能和资格,这种权利能力要受到年龄或者条件的限制。具有权利能力的人要独立地享有权利、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可见,公务员不仅是主体,而且是特殊的主体,那么相应的,其应当具有特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特殊的法律资格。

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否拥有这种特殊的法律资格,不是任意或随意的。因为关于什么人或组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以及何种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一国的法律规定或确认的。而这种规定或确认是由该国的社会制度即由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因此,不是任何公民或者自然人都能成为公务员,必须由法律规定或确认达到一定的标准或符合条件的公民才能成为公务员,具有公务员特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时,其才享有相应的权利。当然,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各国的公务员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不同的。可见,公务员的法律主体资格,是其拥有权利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公民没有取得这一法律资格,其不可能享有或拥有这些权利。这一法律资格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相比较,它首先表现为一种身份即身份权。因此,我们称之为第一位的权利,它应是公务员权利的核心、灵魂和基石。显而易见,判断和识别公务员的唯一标准也就是这一身份权,如果丧失身份权,就不是公务员,相应也就不享有其他的作为公务员应享有的权利。

然而,在行政权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却也存在着一种特殊的现象。作为某一组织成员的公民,(如中国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法国的公务法人等),他们实际并无公务员的法律资格,即不享有身份权,但他们却在以不同的名义行使着行政权(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也就是,他们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公务员,但可以说是法律确认的,对他们的权利如何界定?各国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了便于研究和识别,我们将国家法律规定的,谓之国家行政公务员;将法律确认的,谓之准国家行政公务员。相应的,前者具有了法律资格,后者具有准法律资格。可见,任何一个公务员,其首先必须是一个公民,这是成为公务员的首要条件和基本要求,也是宪法和理念的必然要求。因此,对国家行政公务员而言,其具有双重身份;对于准国家行政公务员而言,其有三重身份或者多重身份。两重者享有两重权利,三重或多重者享有三重或多重权利,其关系应由各源于的不同法律来调整和规范。

3、公务员权利之解析

“权利”一词,中外法学家、学者各言其意、其道,各执一词,莫衷一是。我国著名法学家周永坤教授集百家之长,领悟其实质,将其定义为:是为社会或法律所承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和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其目的是保障一定的物质利益或者精神利益。从这一定义,我们不难看出,权利只是围绕着主体,为主体设定、行使并回馈反归于主体。因此,权利与主体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分离,权利也就失去存在的价值和实体。公务员是行政法中的一个特殊主体,其具有多重身份或多重角色。其权利必然与其身份相称,相对位,并紧密围绕公务员这一主体。那么,何谓公务员的权利?对其概念的定义,不仅要反映和体现权利的共性,更重要,也是最重要的必须映射和突出公务员主体的特殊性。只有这样,才能凸现公务员权利的内在实质和灵魂。对此,国内外学者也有多种表述,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因此,围绕其共性并把握特殊性,我们作一概括:

公务员权利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具有特殊法律资格的公务员在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所作出的为法律所规定的自主行为或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其表现为公务主体可以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并求得权益的正位。据此,公务员权利具有以下几层涵义:①主体性,是基石和起点。权利体系中,权利是公务员的,不是公务员就不得享有此权利,两者不可分离;②资格性,是核心和灵魂。只有具有公务员的身份或法律资格,才享有此权利;③准行政权性,是公务员的外在标志,其具有公示公信的作用和价值。只有具有这一外在标志,权利才能达到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的统一,权利才能得以实现。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动力;④权益性,是归宿、目的,也是出发点和落脚点。权利追求的最大效益或目标,就是实现权益的正位。否则,权利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⑤法定性,是准绳和标尺。尽管我们不能说权利源于法律,但相对宪法可以说法律是公务员权利的次级渊源。衡量和识别一个公务员是否享有某项权利,必须以有无法律规定为准则。这五个方面是有机的一个整体系统,缺一不可,并相互联系和制约。公务员的每项权利都必须同时具备并透视出这五个要素或涵义。否则,将不成为其权利或曰权利不成立。

公务员权利的定义和生成,只是解决公务员权利是什么或在怎么样的条件下,才具有公务员权利的问题。一个简单而且常见的问题是,公务员的权利是哪里来的呢?或曰为什么?正如我们中国人所说的那样,“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这就是公务员权利的渊源问题。渊源,本指出处。法学常用之表述表现形式。在此,它应包括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形式渊源是它的法律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而实质渊源是什么呢?学界尚无论述。我们认为:公务员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因此,应当先从法谈起。一国之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当属宪法。是故,它是寻找答案的唯一法律依据。它的制定、实施和内容反映了一国的理念和指导思想。最根本的是,它要决定赞成什么、反对什么、保护什么、禁止什么。纵观现代世界各国的宪法,无不反映出在民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并且各国均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置于宪法的首章。可见,宪法的起点和落点、目的和归宿都是公民的权利。正如马克思所言,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而公务员的权利是体制下行政法中政府行政权运作过程中的占优势的一方主体(公务员)所享有的,而且,称当这一主体的只能只是公民(人民)。在在民的国家,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构的设定、设置和组建,行政权等国家权力都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即权力主体的行权也是人民的授权。因此,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权力应以权利为界限,权力必须由权利制约。可见,权力与权利是渊与源的关系。权利是第一位的,权力是第二位的、派生的。权利是本源性的,权力源于权利。③既然这样,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其必然首先享有公民的权利,然后才享有公务员的权利。而且世界各国的宪法大多规定,公民是公务员的先决条件,并且各国宪法中又不同程度的规定着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据此,也不难看出,公民的权利与公务员的权利,也是一种源与渊关系。但是公务员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身份,其权利源于公民权利,却又表现出本身的特性,两者之间表现出严格的界限性,即其所享有的权利要么是公民所不享有的,要么是优于公民的权利。当然,在一定条件下,其享有权利的要求和条件甚至高于或严于公民享有的权利。这是公务员这一特殊主体在公权力——行政权运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根据其特殊性,我们认为公务员的权利的特征表现为:1、身份性。2、派生性。3、集合性。4、优益性。5、限制性。6、准行政权性。7、不可转让性。

因此,我们认为,应以公务员的特殊身份性为基准,以公民权利作为参照系,根据公务员权利与公民权利的渊源关系,确定公务员权利的内容。这样,应包括:(一)作为公务员特殊身份的特有权利;(二)作为公务员从公民权利中衍生出的一般权利。其主要包括:1、身份权(法律资格权);2、平等权;3、政治权利和自由;4、社会经济权利(劳动、休息、休假、培训、工资、津贴、福利、待遇、退休等等);5、文化教育权;6、执行公务权;7、救济权;8、人身权。其有权利包括身份权、执行公务权、特别的社会经济权利;一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部分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救济权、人身权。

4、公务员的权利与救济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有权利就必须救济,否则权利难以实现和保障。权利与救济密不可分,是内容与形式、实体与程序的关系。然而,救济不同于救济权。救济是权利受到侵犯所采取的事后的补救措施、方式、方法和手段。它以救济权为核心和基础。如果没有救济权,它就失去了进行救济的法律依据。因此,救济权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它在程序上可以表现为各种权利,如告知、抗辩、抵抗、申诉、控告等。对此,各国宪法及公务员法规定不一。有的明确规定了救济权,有的则以控告、申诉权明确规定。显然,不同的规定,对于权利保护的程度和范围是不同的。同时,由于公务员的多重身份(法律资格),其救济也表现出本身独有的特点。它与公民权利救济相比较,其法律调整的范围广、大于公民的调整范围。因此,我们认为其不仅有外部救济,而且应有内部救济。即公民权利的救济一般有宪法救济、行政救济、民事救济、刑事救济,而公务员权利的救济不仅限于此(一些国家没有),而且有内部救济(即行政系统内的申诉和控告)。一个关键而且致命的问题的是:什么情况下适用公民权利救济?什么情况下适用公务员的权利救济?两者有无竞合的情况?既然我们认为,不论公民或是公务员,都是一种法律资格(身份),那么正确合理地识别他们的身份就是这个问题解决的焦点。对于公务员由于本身身份的特殊性对其救济,应优于且严于公民的救济;其身份竞合,救济不应竞合。因为公民是一种相对永久性的身份,而公务员却是一个相对稳定性的身份。失去或丧失公务员资格,其只能获得公民权利救济;反之,以公务员身份救济。或者在法律关系中,以公民身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则以公民救济之;以公务员身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则以公务员救济之。这样,在对公务员救济时,必然对其身份作识别。只有是在公务员身份时,其权利的侵害才得到相应的救济。

综上所述,公务员是“一体两位”的逻辑范式。一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救济主体。前者享有以身份权为核心的权利内容;后者在不同的法律救济关系中,享有不同的救济,权利不同,救济不同,前者决定后者。两位,即权利——救济,也是一对逻辑范式。而这一外现和表征归根结底是由权利的属性和机理决定的,从而形成其自身独有的机制。因此,我国的公务员法的制定和构建,应既容纳和凸现权利和权力内部性之机理和机制,又应兼容和彰显其外部性之机理和机制,使其内部之良性互动和外部之良性互动平衡而又均衡,从而使帕雷托最优和纳什均衡并存。

【注释】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中译本)

[2]文正邦:《法治政府建构论: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第7页。

[3]彼得·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M],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37页。

[4]R·H·陶奈:《平等》[M],(伦敦):艾伦和恩温出版公司1931年版,第229页。

[5](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0页。

[6]文正邦:《论权力与权利》[J],载《外国法学研究》(重庆)1996年,第1期。

[7]孙国华:《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保护》[J],载《时代评论》1998年创刊号,第79页。

[8]同[2],第18页。

[9]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2页。

[10]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4页。

[11]沈宗灵:《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12页、414页。

[12]卓泽渊:《法的价值总论》[M],人民出版社,2001年9,第25---27页。

[13]董鑫:《我国公务员人事权利诉讼救济可行性探索》,[J]载《政法论丛》,2004年8月第4期。

[14]翁岳生:《法治国家之行政法和司法》,[M]月旦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392页。

[15]祁少明、周铁华:《论公务员与政府的法律关系》[J],载《法律评论》2004年第126期。

[16]同[15]。

[17]张淑芳主编:《公务法教程》,[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第44页。

[18]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00页。

[19]同[18],102页。

分析哲学论文第8篇

关于“信息哲学”这个名称,我们似乎可以回顾一下哲学中“逻辑实证论”这个名称问世的情况。“维也纳学派”的重要成员费格尔(HerbertFeigl)曾于1932年在《哲学杂志》发表了名为《逻辑实证论——欧洲一个新的哲学运动》的具有宣言性质的论文,介绍“维也纳学派”的基本观点和任务。在美国哲学界引起广泛的关注和不同的反响。而“逻辑实证论”这个名称就是这篇论文首先提出的,后来就也被人广泛使用,成为经典的科学哲学的标识。那么“信息哲学”作为“新的哲学范式”的标签,无疑应归于《什么是信息哲学?》这篇论文。

费格尔首创“逻辑哲学论”名称的情况,使人联想到费格尔与“维也纳小组”的关系。费格尔的那篇文章实际上是在宣扬“维也纳学派”的哲学观点和任务,因为费格尔曾是维也纳学派创始人石里克(MoritzSchlick)的学生。但是,“信息哲学”的情况又有所不同,因为它的创始人与美国哲学界并没有类似于石里克与费格尔那样的关系。因而,将其说是欧美哲学界的互动和呼应更为贴切。在英美学术圈,往往是一个学科先在英国问世,然后再到美国完成所谓的“乘数效应”,最后达到其应有的功效。

信息哲学的纲领已经问世一年多了,但关于“信息哲学”的名称,国际哲学界似乎还有些方面需要没有完全达成一致。我以为也需要就名称问题检讨一下。

1、国际现状。弗洛里迪认为,关于这个新兴的研究领域的名称存在两种趋势:一是追赶时髦,如“赛伯哲学”(cyberphilosophy)、“数字哲学”(digitalphilosophy)、“机哲学”(computerphilosophy);一是表达某种特殊的旨趣,如“计算科学哲学”(philosophyofcomputingscience)、“计算哲学”(philosophyofcomputation)、“人工智能哲学”(philosophyofartificialintelligence)、“计算机与哲学”(computerandphilosophy)、“计算与哲学”(computingandphilosophy)等。而弗洛里迪则认为,“信息哲学”(philosophyofinformation)这个名称是最令人满意的,因为它明确指称一个新兴的哲学学科。可是,一年多来事情似乎并没有那么单纯,人们对“信息哲学”这个名称还是有不同的意见。

2、PCI之一。弗洛里迪在《元哲学》(Metaphilosophy)发表的奠基性文章用的是“信息哲学”(PhilosophyofInformation,PI)。而在《布莱克威尔哲学导引丛书》(BlackwellPhilosophyGuidesSeries),却用的是《计算与信息哲学》(PhilosophyofComputingandInformation,PCI)。这究竟是为什么?弗洛里迪的在《计算与信息哲学》的前言中是这样解释的,“对于本书的名称,布莱克维尔的哲学编辑和我同意使用“计算与信息哲学”(PCI)这个名称。PCI是个新的但依然是个鲜明的标签,希望这个新标签既可以满足学术的需要,也可以满足市场的需要。本书导言的标题是“什么是信息哲学?”,其中我对这个新的范式进行了论证,认为“信息哲学”(PI)在概念上要比现在这个名称更令人满意,因为它明确地保证了新范式背后真正的东西与名称的一致性。作为本书的基础,我认为还是将其放在网上,免费供大家使用。”不难看出,“计算与信息哲学”这个名称,显然有比较强的妥协因素在其中。其结果就是“导言”不放在这部书的印刷本中,弗洛里迪还是坚持他的理念。

3、计算与信息。那么这著作在多大程度上有悖于弗洛里迪的意愿呢?我以为瑞典学者的解释很有启发意义,可作为。在《科学哲学的范式转移:信息哲学与新的复兴》这篇文章中,多迪希-斯诺科维奇(GordanaDodig-Crnkovic)说:“在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中,人们分别用‘Informatik’,‘Informatique’和‘Informatica’(在中对应的术语是informatics)来指称computing。有意思的是英语术语computing具有经验的取向,而与之对应的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术语informatics,却具有抽象的取向。”在她看来,“这种术语的差异可以分别追溯到19世纪英国经验主义与欧洲大陆的抽象传统之间的差异。”实际上,信息与计算恰巧强调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比如说,我们常说的“informatics”就是指利用计算机和统计学技术来管理信息的学科,更具体一些,它是以及时保有和在空间传输知识为目的,对于看作知识媒体的数据与信息进行系统处理的学科与技术的总称。举例来说,在基因组计划中,informatics包括快速搜索数据库、DNA序列信息、从DNA序列数据预测蛋白质序列和结构的等。

4、PCI之二。今年8月份在土耳其召开的“第二十一届世界大会”(21stWorldCongressofPhilosophy)专门新辟了一个section,其名称为philosophyofcommunicationandinformation。我注意到五年前的1998年,在美国波士顿召开的“第二十届世界哲学大会”上,并没有这个section。可以推断,作为一个新兴的哲学分支,1998年之后才引起国际哲学界的关注。这与信息哲学得以确立的时间基本吻合。参加此次大会的代表团成员,社科院哲学所原副所长姚介厚教授,回国后在哲学所做了专场报告,其中还专门提到这个新兴的领域,并说哲学所也有人在从事这方面的。他把philosophyofcommunicationandinformation译为“交往与信息哲学”,我以为这也是个意蕴深远的理解。在中文中communication也是个外延很广的词,有“传播”的意思,在这个词项下它往往与“传输、传递(transmit)、扩散、散布、广播(dissemination,spread,broadcast)”相关联,表征的是某种(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单向“流动”,还有我们通常所谓的“通讯”或“通信”的意思。但是,communication这个词的真正意思是“、交流、交换(exchange,intercourse)、互动(interactive)”具有双向流动的意思。这使人联想起当下比较流行的哈贝马斯的“交往”。机构成的语义空间就是一个交往空间,是一个公共领域,因而在这个空间中引发的诸多话题无疑为哲学探究开辟无限广阔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