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2 17: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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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法
传统的体育教学,队伍的调动和队形的变换相对比较频繁,花费的时间多不说,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课的密度。针对这一难题,在教学实践中,我采用了场地、队形、器材三固定的做法。
1.场地固定。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学生的上课效果,而相对熟悉的场地环境,有帮助学生稳定情绪的作用。因此,在经过缜密的分析之后,我把场地的使用方法做了详尽的规划:短跑哪儿是终点、耐久跑在哪儿起跑,包括跳绳、拔河、投球的位置都有明确的确定。上课时只需告诉学生练习的内容,学生自然而然就知道练习的位置。这样做,既减少了非锻炼的时间,又增加了练习的时间。
2.队形固定。教学队形的变换和运用取决于教学任务的需求。开课之初,我便把各项运动练习时的队形固定了下来。比如开课站4列横队,徒手操呈体操队形,而教蹲踞式起跑和30米直道加速跑,则让学生分布在跑道两侧,采用单或双行站立队形,这样教师在中间讲解示范,学生听得到,看得见。通过一段时间的练习,现在,上课时我只告诉学生练习内容,一个口令,学生就会主动站好队形,这样,既节省了时间,又使练习的内容衔接紧凑,增强了学习效果。
3.器材安放固定。我们上体育课难免有数量多、体积大的器材,器材安放固定可以减少浪费时间,增加学生锻炼的时间。如跳箱、垫子,实心球等摆放的位置不固定,今天上课一个位置,明天一个位置,学生不适应,教师上课时把时间都浪费在调动队列队形上,增加非锻炼的时间。所以器材摆放是否固定,直接影响上课的质量。
二、课的组织新颖多变,保证上课的质量
课的组织新颖多变,将使学生注意力集中,练习欲望强,练习时间就多,保证了上课的质量。一般性的体育教学,一开始往往是队列练习。这样做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让学生集中注意力,但结果却事与愿违。这种单一的形式,很容易使学生产生厌倦的情绪。能不能把音乐、舞蹈、游戏放在课的开始呢?我大胆地做了一些尝试。如我在四年级体育课时就把音乐、舞蹈(或健身操)安排在课的开始。由于音乐伴奏,学生比平时显得很兴奋,积极性很高,音乐伴奏做操使学生全身心放开了活动,而且学生注意力特别集中。通过实践,我发现只要组织新颖,方法得当,一点点小的改变,就能消除学生课间所带来的各种不良情绪,使注意力迅速集中起来。或如开始部分采用踩人影、挠脚尖等游戏学生分散练习,时间可长可短,也能吸引住学生。还有队列配音乐练习等等。只要组织不拘一格,教法得当就能提高上课的质量。
三、运用“放”和“收”的练习,提高上课积极性,增加练习的时间
体育课不同于其他学科,其中有不少内容是分散、自由练习的,这就涉及“放”和“收”的问题。如何“放开”?根据教学内容、教学进程及动作技能掌握程度,场地、器材、环境等教学因素适合放开时应放开,以充分利用场地及器材的复合、轮流和循环运用,让活动范围放开,练习组合形式放开,个人的练习选择与自由度、情感体验、情绪宣泄放开,以满足学生个性发展和个体兴趣爱好,培养和发挥特长,充分体现教者与学生之问的互动,培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真正确立学生在体育课堂教学中的主体地位。而所谓“收”,是针对学生学习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和疑难问题,教师进行必要的归纳和纠正,去粗取精,为伪存真,从而使学生学到的知识、技术技能准确、系统、完整。收的根据主要有两个:一是体育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基本要素;二是教材中教学重点、难点,学生困惑难解指出。
四、一种器材多用,增加练习的密度
上体育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身体的全面发展,因此教学内容不能单一。过去,一节体育课往往需要准备好几种器材,光是收发这些器材就会占用学生不少时间。为了使课常气氛活跃,减少非锻炼时间,我一直在思索和探究有没有“一种器材,多种用途”的锻炼方法。通过实践,我发现,实心球本是推抛等力量性器材,还可以用来做多种练习。比如,两个学生间相互传递,可做准备活动。等距离排开,可练习腿部力量。此外,传球接力或跨下传球等也是不错竞赛性的游戏。
五、培养学生独立锻炼能力,减少非锻炼时间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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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用控制论的原理指导语文教学,用黑箱和白箱方法来控制语文教学过程,既具有理论价值,又具有可行性。而了解语文教学系统的整体结构及其开放性与闭合性特点,是用控制论方法控制语文教学过程的前提。实行黑箱控制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闭合的系统内实行投入与产出的教学控制,而不关心教学内容本身的内在涵义;二是在闭合的系统内实行投入与产出的教学控制,而在开放的系统中形成学习的心理活动过程。用白箱方法实施控制,语文教学系统自身必须具备下面三个条件:(1)属于闭合系统;(2)具备同构关系;(3)具有反馈—矫正程序。
* * *
德国教学控制论流派的代表人物G·弗兰克教授曾说:“一场新技术革命正在席卷全世界。无论你愿意不愿意,或者你把它称作‘第三次浪潮’还是‘第四次工业革命’或者‘信息革命’——总而言之。人类面临的是信息化的时代。”正是在这一背景上,国外有一些教育家创立并深入进行了教育控制论的研究,丰富和发展了教育教学理论。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开始运用教育控制论分析研究一系列教育问题,但是这些研究大多还停留于一般控制原理的介绍或者推演,而如何抓往教育控制本身的特点,并着力于教育教学过程的控制研究,尚待进一步开拓。至于把控制论的基本原理和学科教学实践结合起来进行深入的尝试,更少有人问津。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科学实验,我们认为用控制论的原理指导语文教学,用黑箱、白箱方法来控制语文教学过程,有其科学的理论价值和广阔的应用前景。下面我们将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出发,从三个方面谈谈控制论和语文教学方法的问题。
一、语文教学的系统结构及其开放性与闭合性
语文教学系统的基本构成因素是什么?目前众说纷纭,未成定论。如果从系统论的角度看,一个系统既是一个自己独立的整体,同时又是高一层次的子系统;系统的整体性是等级秩序的一种具体表现,也是结构和层次的一种表现。从控制论的角度来看,整体系统和每个子系统是“同构”的。语文教学是一个系统,它的整体结构支配着各子系统的结构形式,也就是说,语文教学系统和语文教材系统、教学程序系统、教学方法系统、学生的语文智力系统等都是“同构”的。从教育心理学的角度看,语文教育的目的是“学习知识、培养能力和开发智力”,而智力的核心是思维力,所以说知识、能力、思维这三种基本因素构成了语文教学系统。如果借鉴霍尔的系统结构图和吉尔福德的智力结构图,可将语文教学系统图示如下:
(附图 {图})
(语文教学系统三维结构图)
这个结构图清晰地展示了语文教学系统的基本构成因素及其整体系统和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其中能力因素由听、读、说、写四个子项构成,这在语文界已形成共识;把听、读排在前面,把说、写排在后面。是从信息论的角度来考虑的,听、读是信息的输入过程,说、写是信息的输出过程。其中知识因素由六个子项构成,这是从现行语文教科书的单元知识中归纳出来的。其中思维因素由五个子项构成,认识、记忆是思维的基础,属于一般智力,发散、辐合与评价属于创造思维,五个子项的有序排列,体现了不同的语文思维方式和不同阶段的语文教学要求,这是从语文教育学和个性心理学相结合的角度来考虑的。所以,语文教学系统是一个由语文知识、语文能力、语文思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三维多层有序排列结构。
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系统内部诸因素之间的有机关联性和系统的开放性一道,保证了系统的整体性。系统的有机关联性,概括起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系统内部诸因素的有机关联,使系统内部的结构和分布情况随着时间而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是系统同外部环境的有机关联,产生物质的、能量的、信息的交换,从而使系统具有开放的性质。从语文教学的角度来看,构成教学系统的知识、能力和思维三种因素是相互作用的,教材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模式、教师水平和学生水平之间也是相互作用有机关联的,是随着教学进程和时间而变化的。另外,语文教学系统和外部环境之间也是有机关联的,,如教学环境、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它们都会相应地促进或抑制教学系统的发展,使教学系统具有开放的性质。所以,语文教学系统的开放性,指的就是教学目的在系统外部环境的影响下,同学习结果之间的一种变换关系。
语文教学系统的闭合性,指的是教学目的和教学结果之间的一种负反馈变换关系。在控制系统中,如果系统的输出值与目标值的差值越来越大,离目标越来越远,就是正反馈;如果差值越来越小,和目标完全或基本上吻合,就是负反馈。例如在语文教学中,“兼语句”这一知识信息,在教师的作用下传输给学生,所发生的变化可以记为:
(教材中的)兼语句(学生理解的)兼语句这一变化叫做“转移”,箭头左边的叫“原象”,右边的叫“映象”。如果教材中的一批知识信息在教师的作用下传输给学生,就会引起下面一批转移:
(教材中的)连动句(学生理解的)连动句
(教材中的)存现句(学生理解的)存现句
(教材中的)双宾语句(学生理解的)双宾语句对这样的一批转移,整个叫做“变换”。为了说明问题,我们用符号来表示一个变换:
公民教育是民主政治的产物,这一概念虽是从国外引进,但其萌芽却始于清末民初时期严复与梁启超诸公向西方学习,在民国初期与晏阳初先生的主张下得到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公民教育的理论研究日渐丰富,实践活动也在不断涌现,对于公民教育的认识却有不同的观点,公民的概念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宪法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而公民教育的广义含义一般理解为培养良好公民的教育,具体而言公民教育包括什么,各个国家各个时期都有不同的要求,这也是体现出不同时代社会发展对于公民素质要求的不同。有学者认为公民教育的内容包括公民意识﹑公民智慧﹑公民道德和公民法治等方面,也有学者认为公民教育的内容包括公民的道德教育﹑公民的政治与法律教育﹑公民的思想教育以及环境教育﹑性教育等。各家观点众多,篇幅有限,本文不再作展开。众多的理论研究也表明当前公民教育的需求,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治意识的提高,需要公民能够实现自我权利义务的行使以及具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所谓民主就是要公民能够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主体性的作用,而这种能力的培养就有赖于教育的努力。法制教育作为公民教育中的一个环节,有着重要的作用,今日时代的政治文明往往都以法律为衡量标准,中国在依法治国的路上奋进也同样证明良好的社会离不开法律的治理,因此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显然离不开法律,同时也正是法律保证了公民能够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与义务。十八界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这一意见即体现了我国公民在国家事务管理中职能的扩大与保障,同时也是对于公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民要参与管理就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法制教育无疑不仅对公民行使自己权利履行应尽义务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公民能够参与社会管理的必备知识。对于公民教育来说,大体来有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个可进行的教育途径。家庭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起点,观念意识的培养往往会受到家庭教育潜移默化的影响,尤其在德育方面,家长的以身作则总是比再多的苦口婆心都有意义,但家庭的教育显然不是真空的,离不开社会这个大的环境,而且社会教育显然通过公民实践这一环节给予了公民更多自主选择的可能。家庭和社会的公民教育有很多值得深入展开的空间,也有许多学者积极研究相关理论,但实践方面相对而言难度较大开展较少。当前中国的公民教育更多体现在学校教育中,学校教育有其先天的优势,一方面,学校职责本身就为教育,公民教育中有大量的知识性要求,学校依赖其良好的资源配置和全面的课程体系,足以提供公民教育所需,另一方面学校教育正处于学生求知与观念意识形成阶段,长期的学校教育有助于构建完整的思维体系,因此,学校教育在公民教育中占据重要地位。
二、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
高校中的法制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高校培养的是高素质人才,是未来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且目前伴随高校扩招,接受高等教育的公民在社会中所占比重大为提高。可以这样说,今日高校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就决定了明日中国社会对法律的态度,因此,有必要在这一环节更多思考如何做的更好。今日高校之法律教育无疑是有很多的成效,从1986年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已经快三十个年头了,这些年法制教育的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学生的法律意识有明显的提高,对于依法治国理念有较高的认同感,同时,学生自身的法律素质的提升也促进大学生知法守法,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高校的法制教育也有一些值得深思的地方。从教育层次上来说,高校的法制教育一直是从属于德育内容的,因此与思想道德修养内容合并成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但德育与法制教育是有区别的,道德的提升更多是通过内心精神境界的提高,存在大量的感性认知,法律意识培养更多是依靠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对公民社会的认知,更多存在的是理想思考,这就决定两部分内容在讲授方式上是有区别的,这种从属地位也使得一些学生甚至老师把法制教育当作思想教育。从教育内容上看,合并之前的法律基础课注重大而全,更像是一本重要法律汇编,容量很大,但学生学习比较吃力,也难以做到较好的理解并运用,合并后的法律内容避免了汇编的情况,但内容相较德育较少,且更多是对于社会主义法律理念的学习,对于具体法律的介绍就更少了,难以应对所需。从教育方法上看,高校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教学手段的单一,仍然以理论灌输为主,直接带来的效果就是对生活实践重要的法律学习演变为了单纯的记忆,且考完试就抛之脑后,对未来生活影响甚微。
三、对高校法制教育改进的建议
1.可以在学校开设法律知识的公选课。
由于课时有限,法律知识又极为庞杂,想要在基础课内完成更多的法制教育显然难以实现,因此学校应当集中教师资源,开设一些部门法的公选课,尤其是刑法和民法等重要部门法,以及劳动法等与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律。很多大学生对于法律有很高的求知欲,公选课的开设可以使有兴趣有需求的学生学习更多,也避免给其他学生造成学习负担。
2.应开设与专业相关的法律。
时至今日,中国的立法已实现大面积覆盖,相关的专业学都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既有保险财经类法律,也有一些相关的专业技术类法规,这些都是学生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用到的,实用性较强。
3.集中学校的各项资源进行法制观念的宣传。
法律电影的赏析是了解当代法律观念的重要手段,如著名的《十二努汉》《杀死一只知更鸟》等影片,都是很好的反映法制意识的逐步发展,学生在观看影片的过程中带动内心深处的对正义等法律理念的思考。还可以运用学校的多媒体资源播放法制节目,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
4.最关键的还是要突破单纯的理论灌输教学。
在大学生的宗教观教育中法制教育的内容少,教育方式单一,存在法制教育与宗教观相脱离的现象。同志在《论宗教问题》中指出,“宗教问题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历史和现实的矛盾相交错”①因此宗教问题关系到社会发展,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解决不好就会影响全局。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处理好宗教问题是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而加强宗教法制建设、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础。作为培养人才的高校应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但现实中各大高校的法制教育方式单一,多以理论授课为主实践性课程少,内容多以法律制度为主如法理、宪法、诉讼法等。由于无法增加课外知识如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知识;另外由于教师水平有限等原因一些教师不愿意或无过多的精力去从事宗教方面法律知识的研究和讲解,从而产生大学生对宗教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在涉及宗教问题时总会出错或者做出违法的行为。另外各高校在进行法制教育时往往只注重“任务”忽略“素质”,例如对于一些非法律专业的学生除开设《法律基础课程》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外,再无培养大学生对法律的敬畏的有效措施。
2、法制教育对大学生树立正确认识宗教观的重要作用
宗教问题涉及范围广、复杂必须在法治化管理下才能有效地解决,才能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在法制化管理下必须要有一支积极地队伍,一支能补充力量的贮备军,大学生就是最为合适的人选。因此,必须对他们加强法制教育,这对他们认识、解决宗教问题有重要作用。
2.1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宗教观教育。
大学生宗教观教育应该是广义的宗教观,泛指在不断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产生的历史唯物主义宗教观包括有俄国特色的列宁宗教观,我党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中提出的中国特色宗教观;其中相关的法制内容应是重中之重。在大学生宗教观教育中加强有关法律的教育是必要的,有益于大学生更全面地认识宗教及宗教问题、有益于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建设;有益于学生正确理解“公民自由政策”,“政教分离政策”等,是加强科学无神论教育、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关键;尤其是在新疆。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大学生才能充分了解我国宗教法律法规,在遇到一些宗教问题时才不会表现出茫然、不知所措、或者是想当然地忽略法律、政策的要求盲目信教或受等极端思想的左右,只注重自己的利益和权利等从而造成严重后果。
2.2有利于抵制新形势下组织的渗透。
1.建立由政府直接管理的教育督导机构
衡量一个机构设置是否合理的标准之一,就是考察该机构的层级关系是否清楚,是否符合统一领导与统一指挥的原则,避免多头领导与多头指挥。我国的教育督导机构虽然在形式上是由人民政府设立的,实际上却是由教育行政部门代管,其初衷是在“督政”时由人民政府指挥,在“督学”时服从教育行政部门指挥,兼顾“督政”与“督学”两方面工作。但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常使教育督导机构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很难处理,导致教育督导机构难以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鉴于此,应改变教育督导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代管的体制,推行教育督导委派制,教育督导部门应直接对同级政府负责,同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在政府主管教育的行政首长领导下,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同工作、互通情报。这样,在行政隶属关系上,教育督导机构作为人民政府的一级机构,直接受人民政府管辖;在教育督导业务上,教育督导机构受上级教育督导部门的指导,与教育行政部门并列,教育行政部门以实施和执行为主,而教育督导部门以评价和监督为主。
2.合理划分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教育督导机构专门负责监控任务,行使国家督导教育的权力,对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对上进行反馈、参谋,其工作内容是广泛和综合的,但不参与日常行政工作的推动和执行。教育行政机构则专门负责决策和执行任务,行使国家管理教育的权力。由于教育督导机构和同级教育行政机构的性质、任务、职责范围各不相同,工作的角度、内容和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可以通过划分彼此职责,做到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教育督导机构在督导检查前应与教育行政机构沟通信息,交流工作计划和安排,努力做到在工作内容和时间上不重叠。教育督导机构应主动邀请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职能处(科)室负责同志参加教育督导检查工作。包括对于口头的或书面的回复意见、督导报告、督导通知书等督导检查的结果,教育督导机构要主动听取同级教育行政机构主管领导及有关职能处(科)室负责人的意见,力求取得认识上的一致,以形成正确的督导意见。教育督导机构和同级教育行政机构对各自了解和掌握的基层工作信息和动态,对一些重大的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的评估与分析意见及准备采取的对策,要定期互通情况,交换意见。
二、确立平等合作的教育督导主客体地位
1.更新思想,确立教育督导新观念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督导表现为一种居高临下的行政视察,目的在于检查和考核学校和教师工作的优劣,造成教育督导人员与学校、教师的矛盾与冲突。借鉴国外教育督导的有益经验,我们应更新教育督导观念,确立督导主体与督导对象平等合作的教育督导观。为此,必须改革凭借等级的职位和权力进行督导的旧观念,以合作意识和集体参与代替强制和命令,以权力平衡代替消极的服从;必须改革单纯以检查监督或奖惩为手段的旧观念,用热情的关怀和激励、内行的指导或辅导,真心实意地与被督导者共同研究探索并鼓励其自我改进、自我成长的创新精神。
2.重视教育督导过程中教育督导主客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教育督导的过程同时也应该是协调与合作的过程。督导主体只有发动督导对象积极参与,鼓励他们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才能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的客观性和结论的科学性、全面性,最大限度地避免主观随意性。现代教育督导不应把督导对象置于被指责、控制的地位,不应用文件、指示、指标等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简单的干预和限制,不应把督导对象作为检查、评价、调节、纠偏的主体,而应以合作意识、内行的指导或辅导对他们进行帮助和导向。这样,“督”与“被督”之间才会目标一致、情感相通,“督”的导向作用和“被督”的主体作用才能达到最优结合。在教育督导的过程中,督导人员要广泛听取督导对象的意见,与他们坦率真诚地交换意见,允许不同观点的争鸣,允许不同意见的争论。只有这样,才能增强“认同”感,激发自觉“参与”的积极性,使整个督导过程成为共同探讨教育思想、教育方针、培养目标、教学方法的过程,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三、建设内行专业的教育督导队伍
1.建立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确定教育督导职务系列
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是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的必备条件。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在我国几乎还是空白,因此,必须尽快建立我国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对教育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获得资格的程序、在何种情况下取消其资格以及资格获得者的权利与义务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确定教育督导人员的职务系列。教育督导专业职务系列的设立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该在充分征求劳动、人事、编制等部门意见的前提下,在不违背政策与职业分工原则的基础上设立。在设立教育督导专业职务系列时,应充分考虑教育督导人员兼具行政与专业的性质,适当兼顾两者的特点,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
2.强化教育督导人员的专业意识,加强教育督导人员的队伍建设
教育督导专业化是教育督导人员个体专业社会化的连续过程,教育督导人员的信念、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是其专业化的内在动因。教育督导人员应对自身从事的督导工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培养专业意识和敬业精神,以主人翁的态度提高自身专业素质,进而促进教育督导队伍的整体建设。为此,要适当加强对教育督导专业精神的宣传教育,营造教育督导人员专业发展的氛围,为教育督导人员的专业发展创设必要的条件。
3.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重视教育督导人员的培训工作
在培训方式方面,应以有利于工作、有利于教育督导人员的专业发展为着眼点,既可以与高等学校合作搞培训,也可以安排教育督导人员在专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还可以实行“当地为主”的培训方式;在培训内容方面,应区分不同从业人员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教育基本理论、教育督导理论、教育管理理论、教育政策与法规、教育督导技术与方法等方面的帮助;在培训时间的安排方面,应结合工作实践举办形式多样的短期培训和研修班,并为教育督导人员提供适宜的学习条件,创设学习氛围,鼓励教育督导人员养成边工作边学习、积极自学的习惯,使“工作——学习——研修”一体化,形成良好的学习机制。
四、实施科学合理的教育督导方式
1.形成性督导与终结性督导相结合
形成性督导即对中小学校教育过程的督导,其主要特点是注重过程的每一环节、每一岗位、每一阶段,而对活动的结果则较少注意。其主要目的是,在中小学校实施教育的过程中,边施教边督导,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和调整教育目标;终结性督导即对中小学校教育结果的督导,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中小学校教育目标和管理目标实现的程度,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奖惩提供依据。这种督导不能改进本期工作,只能提供本期工作结果的反馈信息,但它对下一期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鉴于形成性督导与终结性督导各有优缺点,在对中小学校的教育督导中,要把两种形式结合起来。如果只从结果督导的角度衡量一所学校为社会提供人才的质量,就难以很好的指导学校的发展。因为结果是既成事实,不能改变。因此,教育督导除了考察学校教育活动的结果,还要考察其活动的过程,了解其原有的基础,从而准确地判定督导评估对象的进展状况,对活动结果做出更为客观的判断。
2.静态督导与动态督导相结合
静态督导就是对学校的已有条件和已经达到的实际水平的督导,如,对学校的校舍、设备、经费、现有领导结构、教师的素质、学生的质量等的评估;动态督导就是对学校正在发展的运动状态的督导,如,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现有条件的运用和管理、各项工作的筹划和安排、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师生积极性的调动等。
静态督导是对学校现有办学条件的督导,评价学校的已有成绩;而动态督导则是评估学校在已有条件下是如何运动发展、如何运用已有条件创造最大价值的。静态督导和动态督导在现实中都是不可或缺的,应该结合起来进行。如果不进行静态督导,就难以看出学校的教育活动的实施背景及其客观价值的大小,就会影响督导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如果不进行动态督导,就难以看出学校的发展和被督导对象的人为努力程度以及积极性的大小。因此,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以获得对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全面认识。
3.定性督导与定量督导相结合
定性督导是对事物的质的确定,即根据督导者的认识和经验对被督导者的状况从性质上进行分析和评价,它能够有效地处理教育过程中那些难以用客观方法定量描述的因素,突出事物的特点,使人们认识事物的性质和特点;定量督导是对事物量的描述,即对教育过程及其结果从数量分析的角度进行督导,其特点是资料翔实可靠,分析客观精确,因而具有较高的客观性和可靠性,也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学校教育活动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其效用既有许多可测性,又有大量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教育督导中,对于能量化的内容可以做量化处理,而对于一时难以量化的要素,则不必勉强量化,可以只做出定性分析。如果一味追求量化,势必使督导有失科学,并可能挫伤学校领导和教师的积极性。
4.定期督导与经常督导相结合
定期督导是以中小学的教育周期为时限进行的督导,如,学期督导、学年督导等,其特点是系统全面,结果可靠;经常督导则是在学校工作进行中,随时组织专项的督导,如,课堂教学督导、体育卫生督导等,其特点是简单明了,易于推行。为使学校教育督导工作正常、持久地开展,并取得相应的成效,在教育督导的过程中,应将两者有机结合。平时可不定期地进行一些经常性的、小型的单项督导,在此基础上,定期进行全面综合督导。定期督导工作结束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督导结果,帮助学校总结经验,汲取教训,研究改进措施。
[论文关键词]教育督导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队伍教育督导方式
[论文摘要]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重建,有效地推进了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但总体而言,我国的教育督导工作依然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只有组建权威高效的教育督导机构,确立平等合作的教育督导主客体地位,建设内行专业的教育督导队伍,实施科学合理的教育督导方式,才能有效地发挥教育督导的积极作用,贯彻教育方针、政策与法规,推动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教育督导是在长期的教育管理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对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的一种基本制度,是现代教育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重建,教育督导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改善,有效地推进了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但总体而言,我国的教育督导工作依然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不合理、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教育督导主客体地位不平等、教育督导方式不科学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育督导功能的充分发挥。为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有效贯彻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推动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使其与我国的教育决策、执行相协调,以适应教育督导实践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黄崴.现代教育督导引论[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教师及学生对德育课的重视程度不够不少教师认为,德育课就是给学生讲讲做人的道理,对学生实际的动手能力和专业水平的提高并没有什么大的帮助。而实际上德育教育是影响学生一辈子的大事,在学生今后的工作中,责任感、专业素质以及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这些基本的精神素养是支撑学生为事业奋斗的强大动力。正是由于在教学中没有真正掌握德育课教育的目标与内涵,教师没有将德育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导致德育成为空谈,没有取得好的教学效果。
二、实现中职德育课有效教学的途径
1.增加教学中的双向交流,提高学生的主动性
教育的主体是学生,在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更是要充分发挥教学中学生的主体作用,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在教学中,教师必须认识到学生的主体地位,同时也要充分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在教学中可以通过转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加强师生之间的互动,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主动去寻找问题,主动探究是非对错,进而加强对自身道德建设的主动参与性。加强师生间的互动并不是增加提问或者多布置一些任务,而是要加强教师与学生在思想上的交流,教师要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掌握学生的学习状态与学习进度,并要让学生知道老师要讲的核心内容,让学生跟上老师的节奏。在教学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及加强师生间的交流,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2.开展情景教学,增加学生的兴趣
德育教育与传统教育有一个明显的不同点,即德育教育必须重视学生的参与,因为德育课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增强学生敢于承担责任的能力。在德育教育中,寓教于乐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教学方法,应针对当代青年的思想特征和年龄特征开展情景教学,使学生在设置的情景、人物、实践中领会课程的内涵,激发学生对课程的兴趣。一旦学生对课程及所开展的活动感兴趣了,就会积极去参与课程,主动去接受理论知识教育。因此,创设丰富的教学情境,促进每个学生的主动参与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德育教育途径。
3.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德育教育不是单纯地给学生讲道理及理论知识,而是与实践密切相关的。在教学工作的实践环节,教师必须紧密结合道德教育,让学生在实践中加强自身素质的提升和理论知识的掌握,这对学生未来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学生的道德教育工作不仅仅是在课堂上进行,而是应渗透在日常生活的细节中。正所谓“言传身教”,就是要求老师以身作则,做到课堂的授课与课下的实践、交流相结合,在日常积累中逐步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德育教育的目的还在于提升学生的思想认识,培养他们科学的思维方式,使其具有宏观感及全局意识,真正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德育实践会激发学生的探索、创新精神,为理论知识的学习拓宽思路,进而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三、小结
一、知识经济要求职业教育重视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知识经济的生命和源泉在于创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因而经济与科技的竞争,就不仅仅是人才数量的竞争,更重要的是人才素质的竞争。在这一背景下,不论是培养何种规格的人,都必须把创新意识与创造能力的培养放到重要的地位。为此职业学校要建立与知识经济相适应的发现式、创新式的教育模式。要做到这一点,最关键的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要改变过去职校特别是中等职校中“应试教育”的倾向。
中职毕业生由于就业困难,升学愿望更加强烈,导致了升学竞争的加剧,“应试教育”的产生,使得作为手段的考试成了不少学生追求的主要目的甚至是唯一的。因此他们的学习常常停留在知识的表层,而对蕴含在知识中的智能价值则不很重视,其素质的提高也就成了空中楼阁。这种情况不改变,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就成了无本之木。职校摒弃“应试教育”的倾向,可从根本上解放学生的思想,活跃学生的思维,有利于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这正是激发学生创造力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
二是要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
知识经济需要具有综合能力的通才,只有专业技能是不够的。为此,要改变过去职校在人才培养方面存在的知识面过窄、过专、过偏的现象,进一步拓宽专业范围,淡化专业界线。在课程设置中要削技强干,加强综合性强、适应面广、有较强的迁移价值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的教育与训练,以此来增强学生对科技发展新趋势的反应能力与创造潜能。
三是要加强学生的心理素质教育。
面对竞争,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永远是胜利者,相反,失败却是常有的,理性地面对失败,经得起失败的考验,应当成为现代人必备的基本素质之一。为此,职校要改变过去对学生重智力培养,轻心理健康教育的现象,要在重视培养学生智力的同时,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着重培养他们开拓进取、自强自立、艰苦创业的精神,以及对挫折、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
二、知识经济要求职业教育的课程不断更新且呈综合化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更新周期缩短,职校要改变过去课程设置上的单一、狭窄现象,加强课程综合化。要根据人才市场的现实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潜在要求,科学地确定各类教育的结构和各类课程的比例,力争做到:
(1)既重视课程的应用性,又不否定课程的基础性。在注重应用性的前提下,夯实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能力,使学生具有较大的自我学习和发展的潜能。
(2)既重视课程的专业性,又不否定其适应性。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生产、管理一线的应用型人才,这就决定了课程及课程体系必须以职业或职业群需要作为重要依据加以框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但在注重专业性的同时,也要在课程设置中注重学生适应性从业能力的培养。这种能力更多地表现为奠定在较高科学文化知识基础上的一种迁移能力。否则,专业太窄,无法使他们的知识、能力、品格得到全面发展,容易造成他们专业不对口而一时无法向其他领域转换。
(3)文理学科相互渗透。目前,我国职教培养的人才知识面窄,文理学科各不相通,已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为此,在课程设置上应文理兼容。
(4)增加选修课。特别是中等职业学校,过去选修课较少,有些学校甚至没有,这显然不符合知识经济发展所需的人的全面发展。因此,职校应增加选修课,且允许学生跨专业选修课程,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他们对知识技术的自主选择权利,摆脱他们的被动客体地位。这有利于学生全面地认识知识,使其素质全面提高。
三、知识经济要求职业教育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职业教育要求培养有较高综合素质的人才,也就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目前,职教师资水平参差不齐,教师知识结构不合理,实践动手能力弱,这势必影响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为此,职教要大力加强教师素质的培养与提高。
1.培养一大批一专多能的师资队伍。
职业学校的教师在以本学科教学为主的前提下,根据学校教学需要及自身条件和兴趣,选择一至两门与本学科相近或相关的课程进行系统学习。这有利于更好地协调课程间关系,也有利于教师从专才向通才发展。
2.优化教师的知识结构。
职教师资知识结构中应有三个基本要素:专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基础学科知识和交叉学科知识。这有利于教师自身知识体系的完善,有助于教师以简驭繁、触类旁通,更有效地发挥其“传道、授业、解惑”职能,从而顺应知识经济对职教师资的要求。
变迁“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变,从根本上说是其背后法律价值博弈和变迁的结果。
(一)人权观念的复兴最初
奥托•迈耶在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引入行政法时,主要是基于两个基础:一是在特别权力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存在依赖性非常强的相互关系,如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军队与军人、学校与学生、监狱与罪犯等关系都有这种属性;二是公共管理的目的优先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即“相关人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照公共管理目的的需要而行事,而这总是意味着对现有自由的限制。”显然,其背后的法律价值首先考虑的是行政机关所谓的“公共管理目的”,在此种情形下,人只是行政机关的附属,是维持秩序的工具,毫无人性的尊严可言。二战后,浴火重生的人们通过反省二战期间种种涂炭生灵、践踏人权的行径,逐渐达成了法律要对人的基本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与保护的共识,人权观念的复兴成为战后最为瞩目的政治思潮。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因其严重忽视“特别权力关系”内部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人权,受到各界的激烈批判。基于人的主体性认识以及人权的普遍保障原理,任何人都享有作为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即使是罪犯、军人、公务员、学生等这些“特别权力关系”内部的相对人,也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区别对待,对他们基本权利的剥夺和侵害,同样须受法律保留原则支配。“人”并非维持秩序的工具,亦非基于一般性的道德谴责即可剥夺其重大权益的对象,而是一种享有不受任意剥夺的权利与自由的主体,权利与人之主体性密切相关,任何涉及重要权利的高权行为均需接受公法规则约束和司法审查。应当说,二战后的法律价值观逐渐强调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给予尊重和保护。乌勒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二分理论以及“重要性理论”均是对这种法律价值变迁的积极回应。
(二)“司法国”理念的兴起
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从其诞生至成熟,与极权思想、极权体制如影随行。二战后,随着民主法治思想的勃兴,民主政体的建立,在法制上建立“司法国”的浪潮席卷了德国法学界。所谓司法国的理论,是指一切行政权都必须臣服于司法权之下,法院对行政机关全部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司法审查权,即便是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领域下的行政行为也概莫能外。然而,要司法权对所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非但在客观上不现实,法院也有越俎代庖之嫌。以教育行政关系为例,法院及法官根本没有精力对高等学校所有的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专业及学术自由的角度来讲,他们也不具备审查高校教学事务及对学生的学术评价行为的资质和能力,反而会被世人诟病为,对“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精神的蛮横干涉和亵渎,是典型的吃力不讨好行为。基于此,乌勒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二分理论及随后的“重要性理论”根据性质、重要程度将纷繁复杂的行政行为加以区分,将涉及当事人身份或基本权利的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理,纳入法律保留原则支配以及司法审查的范畴,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对建立“司法国”的理论浪潮的一种现实的、无奈的回应。
二、对我国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设的启示
就中国大陆而言,法律上及司法实务上没有明确确立“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其对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影响却是有目共睹的。例如,在行政法理论上,通说认为行政行为可以划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相应地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外部行政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内部行政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均把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和学校对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加以区分,对前者只赋予申诉权,排除司法救济。在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外部行政行为才具有可诉性(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当高校与学生产生管理纠纷时,法院通常以其属于高校的内部管理行为而不予受理。此外,由于“办学自”“学术自由”等观念长期而深远的影响,高校实务界对法院介入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也几乎是本能地抗拒。因此,在我国,支配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理论虽无“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回顾“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进之路,虽然,对其改造和修正未能如各界所期望的那么彻底,那么完满,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一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变迁史,本质上是作为个体的人与强大的国家机器(行政机关)博弈的历史,是权利与权力博弈的历史,也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博弈的历史。深究“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变及其背后所彰显的法律价值的变迁,对处于不成熟状态下的中国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设同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彰显维护人性尊严及保障基本权利之法律价值
人性尊严不可侵犯,乃人类固有之基本人权。基本权利系以人性尊严为基础,作为一个人生活所不可或缺的权利;而基本权利之保障可说是宪法制定的最终目的,不仅为宪法秩序中最重要构成部分,也被公认为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标,基本权之存在要求国家各种权力乃至人民的社会行为皆须对基本权给予最大的尊重。高等教育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在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设中,更应该彰显维护人性尊严及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之法律价值,真正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及育人理念。而不应仅仅是将学生看作被管理的对象,以维护教学、生活秩序之名,轻易侵害甚至剥夺学生的基本权益,也应避免年轻学生因某一两次过失而被秩序维护者剥夺终生的前途。
(二)科学合理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权
在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法制中,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教学自,如高等学校可以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组织实施相关教学活动(如制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指派教师、组织考试、选编教材等),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享有财产上的处置权等,其共同特点是主要涉及教学和学术范畴,且未对行政相对人(教师或学生)的权利作出直接处置;二是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属于不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高校基于“大学自治”及“学术自由”的理念,纯粹对内部事务进行安排所衍生的权力。在传统认识下,除法律、法规在程序和救济上作出特别规定的重要事务(如学位授予)以外,其余行政管理的事务由高校自主决定。然而,在人性尊严之维护及基本权利之保障日益彰显,以及学生权利意识日益高涨之情势下,高校以“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为名而实施的上述诸多事务并不能截然归于排除司法审查的领域,而应根据事务的重要程度及其对学生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充分的外部救济。在此,“重要性理论”不失为科学界定我国高校自主管理权可资借鉴的一种法律思维形态。
(三)厘清大学生享有的权利类型
在科学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行科学的划分,厘清大学生权利的类型,以便依据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及诉讼规则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给予切实的保护。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从理论上可以分为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政治权利。其中,受教育权主要包括获得学生资格权、学籍权、考试权、获得公正评价权、学历及学位获取权等;人身权主要包括名誉权、隐私权、婚育权;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以及知识产权;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结社权、集会、游行、示威权等。上述权利,有些是作为大学生这一特殊身份所特有的权利,如受教育权;有些是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及政治权利。依据上述对大学生权利类型的划分,大学生权利损害无外乎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人身权与财产权受到侵害、政治权利受到限制和剥夺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其权利救济的方式、途径及法律适用不同,应当明确加以区分。在上述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中,根据“特别权力关系”中的“重要性理论”,关系到大学生身份的权利及基本权利,如学生资格权、学历及学位获取权、学籍权、人身权以及政治权利等受到侵害,学生理应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而若财产权受到侵害,主要应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除上述侵害大学生基本权利的行为外,法律应当允许高校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生活及公共秩序,对学生权利和自由施加合理的限制。
(四)构建完善的高等教育行政救济制度
有权利即有救济,无救济便无权利实现之可能。尊重和维护学生人性之尊严,保障学生之基本权利,必须依赖完善的行政救济制度提供无死角的、完整的保护。1998年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拉开了我国法院司法审查高校自主管理行为的序幕。然而,十多年过去,我国在高等教育行政司法救济制度的建设上仍无根本意义上的进步,高校擅用自主管理权侵害学生尊严,损及学生基本权利的事件仍屡见不鲜,类似2014年底河南商丘学院“学生表白被开除事件”的现象屡屡见诸媒体。究其根源,高校行政主体地位之争议性,法院受案范围之不确定性,高校校内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的缺失,教育行政复议如同虚设等,是导致我国当前高等教育行政司法救济制度停滞不前的主要原因。为此,我们应吸收“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合理内核,构建完善的高等教育行政救济制度。一是在立法上更加明确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二是科学合理地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权,确立法律保留原则,对涉及学生基本权益的事项纳入法律保留范畴;三是清理高校违宪、违法的校内规章制度,建立受教育权违宪审查制度;四是重构教育行政救济机制,遵循有权利必有救济、充分救济及权利救济途径渐进的原则,构建和完善渐进式、无缝式的学生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救济机制,即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