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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专业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1 17:08:40

自考法律专业论文

自考法律专业论文第1篇

高等职业教育是以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系统化工程,实践教学的内容在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学在职业类院校的定位应该突出应用性和实用性。我们培养的是处于基层和服务前沿的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从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的法律专业发展来看,我们逐步完善着专业的设置,朝着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向努力。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三年学习成果检验手段之一的毕业论文环节却存在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

一、高职法律专业的定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职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对高等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趋增加,法律专业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分支学科建立和发展起来。高职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相比,在历史沿革和专业发展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伴随着我国1999年开始高考扩招,法律专业如雨后春笋在各高职院校开设,这样的繁荣景象一方面反映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生对这个“高大上”专业的向往。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呼职院)开设了法律专业(包括法律事务和法律文秘专业)。高职院校培养的法律专业学生与本科院校不同,后者更侧重理论知识的培养,而高职院校对法律专业的定位主要表现在:1.法律高职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管理、服务及生活紧密联系,侧重应用。法律高职的专业要根据社会需求定位,社会对法律职业需求什么岗位,就设置什么专业,如经济法律事务、司法文秘、法律英语等专业的设置,就充分体现了“应需而设”的特点。2.法律高职教育比较注重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换言之,法律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我们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言“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一直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

二、高职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设置目的

毕业论文对于大多数文科专业来讲,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学校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在以培养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为教育理念的高职法律专业中,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也是写作能力和分析技能提升的过程。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为例,我们在大学三年级时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具体写作目标。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对学生而言,写作过程中首先需要通过各种平台和媒介寻找自己论文的基础支撑材料,然后根据具体写作目标进行甄别和思考,最后形成论文写作的大纲和思路。这是一个 “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以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中也得以反馈。综上所述,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以期能最大程度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也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路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三、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指导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至今,我发现学生在论文的选题、写作和答辩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涉及到学生的态度、能力、论文的形式、论文的内容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在给定的题目索引里,学生毕业论文题目、题材选择过于集中,论文题目选择重复率高

很多学生在选择写什么方面的论文时并未仔细思索自己是否有兴趣并擅长或有能力创新,而是选择一些成熟甚至陈旧的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章多已成型,观点表述上不会出现大的风险且答辩的时候能够对答如流。这样会导致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等论文题目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的内容陈旧、缺乏新意、没有创造性,科研精神缺失

论文格式不规范,甚至有的学生在出了两稿后论文的字体、行间距等基本规范问题仍未改正。有的学生在论文中的引例缺乏代表性,引用的法律规范内容存在滞后性,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很少的学生能在毕业论文中提出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自我认识或对现行法律法规如何完善提出建设性建议。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出现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的行为

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中,有的抄袭他人作品,但未做标注或说明,有的将几篇文章进行拼凑形成自己的论文,最为严重的是有的学生全文搬用他人作品。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的是诚信缺失、学风不严谨、不求勤奋上进与求真务实、缺乏锐意创新等道德层面的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对学生的价值观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四)学校和教师在就业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学生的论文失范行为

学校虽制定了毕业论文答辩的管理文件,但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很多学生虽知抄袭论文的做法不正确,但这样的行为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影响,照样答辩毕业。因此,法律专业学生“不守法”的论文失范现象与有效的惩治机制不健全不无关系。

(五)学生论文写作中资料查找途径单一,论文缺乏有力基础支撑

大部分同学在毕业论文写作时通过网络进行资料检索,甚至直接将要写作的内容从百度等搜索引擎中全文下载“引用”,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原始性缺乏必要的甄别和考证。学生在资料搜索方面存在知识欠缺问题,缺失学习的主动性。

四、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改进对策探析

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当下国家对法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深化对毕业论文存在意义的探析,改进毕业论文的写作,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它和本科院校在专业设置和授课内容上的不同,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使我们对学生在理论层面的知识要求程度要低一些,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目前,我们的论文题目索引给定的题目并未表现出这一特点。因此,在课程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就需要大家集思广益重新确立论文题目库,给出学生偏实践性的指引。其实,除了现有的毕业论文写作方式,我们还可以运用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结业考察。换言之,学生在最后一年的学习中,可以利用假期时间或实训单一或组成团队针对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然后形成5000字左右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这个过程既能使学生全程参与也能体现出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针对学生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教师可以在答辩或交流过程中与其进行沟通并给出成绩。

(二)强化学术道德建设,净化校园学习环境,建立诚信校园

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路径可以在新生入学之初的教育培训中体现,也可以在日常课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学术道德的建设和学校的学习环境息息相关,诚信校园建立后,大家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信做人、诚信做事。长此以往,心存侥幸的同学就会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感到羞耻,从而纠正存在的学术失范问题,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实力完成大学期间的最后考核。

(三)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保障毕业论文设置目的的实现

学生自我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远。除此之外,对于学校而言,应该出台管理文件,对于在毕业论文环节态度不端、行为失范的学生进行教育、纠正和惩治。就业率的确能体现出学校的成绩,但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优秀的人才,优秀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因此,通过对论文中存在严重学术问题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一个完整科学的惩罚和有效纠正机制的建立能够为失范行为的约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发挥指导教师的督导和示范作用,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教师,身肩“传道、授业、解惑”之大任,为人师表者必先正其身。因此,教师的学术良知和学术创新是学生的一面镜子。近些年来,职称评审条件高门槛及的高难度导致在学界出现了诸多学术失范行为,这对于教师和学生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换言之,教师学术声誉的重建和学术责任的承担能够对学生起到示范作用。另外,学生分配给导师之后,导师要能够时刻起到督导作用,无论从论文题目的遴选还是论文逻辑的架构以及论文内容的创作上都需要认真对待、实时关注,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逐渐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

(五)加大教学资源的投入,为学生毕业论文的完成提供强大的“后勤保障”

自考法律专业论文第2篇

一、开考专业、考试课程和时间:2009年7月份的自学考试只开设公共课、共同课和部分专业的课程(详见附表)。

二、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时间:5月10日-6月3日。不接纳函报。报名地点:所有报考考生均上福建自考网报名,网址:fjzk.com.cn进入“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考系统”选择课程报名。

三、报考对象和考试地点:

1、报考对象:凡已办理自学考试准考证的考生(在籍考生)均可报名参加7月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考试地点: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各县区不设考点。

四、报考者应交纳的报名费、考务费: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4]费273号文及省自考办闽教考办[2008]134号文规定:

1、除下列委托开考的专业外,向社会开考专业的考生均按每生每门课程40元交纳考试报名费。

2、委托开考专业(具体专业见《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09年7月考试课程安排表》上带“*”号的专业)。这些专业的考生不论是直接还是由部门统一向基层自考办报名,均按每生每门课程50元标准收取考试报名费。

五、2009年7月份的考试成绩查询方式,全省统一为:

网络查询:fjzk.com.cn

六、福建省自学考试举报电话:0591-87665963 福建省自考网址:fjzk.com.cn

附表:

2009年7月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理论课程时间安排表

开 考 专 业 主考学校 星期六(7月4日) 星期日(7月5日)

代 码 名 称 上 午

(8:30-11:00) 下 午

(2:00-4:30) 上 午

(8:30-11:00) 下 午

(2:00-4:30)

030106 法律

(本科段) 厦门大学 0249 国际私法

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 0015 英语(二)

0167 劳动法

0258 保险法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26 知识产权法

0233 税法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30108 *律师

(本科段) 华侨大学 0247 国际法

0249 国际私法 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0015 英语(二)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26 知识产权法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30401 *公安管理

(本科段)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0369 警察伦理学 0370 刑事证据学 0015 英语(二)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4729 大学语文 0371 公安决策学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0105 汉语言文学

(本科段) 福建师范大学 0037 美学   0015 英语(二)

0538 中国古代文学史(一)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37 中国现代文学史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0201 英语

(本科段) 福建师范大学 0087 英语翻译 0836 英语科技文选(B) 0832 英语词汇学(A)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604 英美文学选读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0305 新闻学

(本科段) 福建师范大学 0642 传播学概论   0015 英语(二)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100804 *中药学

(本科段) 福建中医学院     0015 英语(二)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104 财税

(独立本科段) 厦门大学 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58 市场营销学 0054 管理学原理

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15英语(二)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053 对外经济管理概论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106 金融

(独立本科段) 厦门大学 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58 市场营销学 0054 管理学原理

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15英语(二)

0078 银行会计学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053 对外经济管理概论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110 *国际贸易

(独立本科段) 厦门大学 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97 外贸英语写作 0045 企业经济统计学

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5844 国际商务英语 0096 外刊经贸知识选读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099 涉外经济法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115 *经济学

(独立本科段) 厦门大学 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139 西方经济学 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141 发展经济学

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15英语(二)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140 国际经济学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121 *调查与分析

(独立本科段) 厦门大学 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58 市场营销学 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15英语(二)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202 工商企业管理

(独立本科段) 福州大学 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151 企业经营战略 0054 管理学原理

0150 金融理论与实务

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15 英语(二)

0153 质量管理(一)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152 组织行为学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204 会计

(独立本科段) 福州大学 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58 市场营销学 0150 金融理论与实务

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15 英语(二)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158 资产评估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208 市场营销

(独立本科段) 福建农林大学 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150 金融理论与实务

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15英语(二)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213 企业财务管理

(独立本科段) 集美大学 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58 市场营销学 0146 中国税制

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15 英语(二)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158 资产评估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216 电子商务

(独立本科段) 厦门大学 0911 互联网数据库

0996 电子商务法概论 0908 网络营销与策划 0015 英语(二)

0994 数量方法(二)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913 电子商务与金融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229 *物流管理

(独立本科段) 集美大学   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15英语(二)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256 项目管理

(独立本科段) 福州大学     0015 英语(二)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282 *采购与

供应管理

(独立本科段) 集美大学   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15 英语(二)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30109 *监所管理

(独立本科段) 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     0015 英语(二)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92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30117 法律

(独立本科段) 福建师范大学 0247 国际法

0249 国际私法

5679 宪法学 0245 刑法学

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 0015 英语(二)

0167 劳动法

0258 保险法

0260 刑事诉讼法学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26 知识产权法

0233 税法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5677 法理学

030203 社会工作与管理

(独立本科段) 厦门大学 0280 西方社会学理论 0283 社会行政 0015 英语(二)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30302 行政管理学

(独立本科段) 福州大学 0024 普通逻辑

0318 公共政策 0107 现代管理学

0315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0015 英语(二)

0277 行政管理学

1848 公务员制度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34 社会学概论

0040 法学概论

0144 企业管理概论

092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0102 学前教育

(独立本科段) 福建师范大学   0015英语(二)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67 课程与教学论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0107 教育管理

(独立本科段) 福建师范大学 0452 教育统计与测量 0455 教育管理心理学 0015 英语(二)

0445 中外教育管理史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50 教育评估和督导

0453 教育法学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0112 小学教育

(独立本科段) 福建教育学院   0465 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 0015 英语(二)

0472 比较教育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67 课程与教学论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0202 思想政治教育

(独立本科段) 福建师范大学 0481 现代科学技术与当代社会 0483 科学思维方法论 0015 英语(二)

0277 行政管理学 0034 社会学概论

6039 美学与美育

040302 体育教育

(独立本科段) 福建师范大学 0497 运动训练学 0500 体育科研理论与方法 0015 英语(二)

0499 体育游戏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6134 健康教育 0503 体育教育学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0104 秘书学

(独立本科段) 漳州师范学院 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107 现代管理学 0015 英语(二)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0302 广告学

(独立本科段) 厦门大学 0037 美学

0642 传播学概论 0107 现代管理学

0530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0015 英语(二)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34 社会学概论

0040 法学概论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0309 公共关系

(独立本科段) 泉州师范学院 0318 公共政策   0015 英语(二)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152 组织行为学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60102 历史教育

(独立本科段) 福建师范大学 0769 中国传统文化 0768 中国古代经济史 0015 英语(二)

0770 中国近代史专题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774 史学理论与方法

6098 福建地方史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70102 数学教育

(独立本科段) 漳州师范学院     0015 英语(二)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70202 物理教育

(独立本科段) 福建师范大学 2033 数学物理方法 2034 电动力学 0015 英语(二)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6119 现代物理专题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032 高等数学(三)

6129 固体物理

070302 化学教育

(独立本科段) 福建师范大学 2058 化工基础 2051物理化学(二) 0015 英语(二)

2054 中级无机化学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055 中级有机化学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80307 *机电一

体化工程

(独立本科段) 福州大学 2199 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0420 物理(工) 0015 英语(二)

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80702 计算机及应用

(独立本科段) 福州大学 2324 离散数学 2326 操作系统 0015 英语(二)

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2325 计算机系统结构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23 高等数学(工本)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741 计算机网络原理

080709 *计算机网络

(独立本科段) 福州大学     0015 英语(二)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23 高等数学(工本)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741 计算机网络原理

082208 *计算机

信息管理

(独立本科段) 厦门大学 2378 信息资源管理   0015 英语(二)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323 操作系统概论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741 计算机网络原理

082218 *电子政务

(独立本科段) 福州大学 0318 公共政策   0015 英语(二)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741 计算机网络原理

100702 *护理学

(独立本科段) 福建医科大学 3202 内科护理学(二) 3200 预防医学(二) 0015 英语(二)

3201 护理学导论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3004 社区护理学(一)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100805 *药学

(独立本科段) 福建医科大学     0015 英语(二)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30111 *律师

(基础科段) 华侨大学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5679 宪法学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92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5677 法理学

030112 法律

(基础科段) 厦门大学 0247 国际法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5679 宪法学 0245 刑法学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60 刑事诉讼法学

4729 大学语文 5677 法理学

050114 汉语言文学

(基础科段) 福建师范大学 0024 普通逻辑

0429 教育学(一)

0535 现代汉语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530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06 写作(一) 0532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

050207 英语

(基础科段) 福建师范大学 0595 英语阅读(一)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794 综合英语(一)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22 英语国家概况

4729 大学语文 0795综合英语(二)

050308 新闻学

(基础科段) 福建师范大学 0633 新闻学概论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530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653 中国新闻事业史

4729 大学语文 0034 社会学概论

100803 *中药学

(基础科段) 福建中医学院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103 财税

(专科) 福州大学 0999 政府预算管理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61 国家税收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41 基础会计学

0062 税收管理

4729 大学语文 0020 高等数学(一)

0060 财政学

020105 金融

(专科) 福州大学 0073 银行信贷管理学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72 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41 基础会计学

0074 中央银行概论

4729 大学语文 0020 高等数学(一)

0060 财政学

020109 *国际贸易

(专科) 福建师范大学 0058 市场营销学

0091 国际商法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89 国际贸易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41 基础会计学

0094 外贸函电

4729 大学语文 0020 高等数学(一)

0093 国际技术贸易

020116 金融管理

(中英合作专业)

(专科) 福州大学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4729大学语文

020203 会计

(专科) 集美大学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146 中国税制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41 基础会计学

0155 中级财务会计

4729 大学语文 0020 高等数学(一)

0144 企业管理概论

020206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专科) 集美大学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4729 大学语文 0020 高等数学(一)

020209 *旅游管理

(专科) 福建师范大学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14 商务管理

(中英合作专业)

(专科) 华侨大学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4729大学语文

020228 *物流管理

(专科) 集美大学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5361 物流数学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5364 物流企业会计

020265 *采购与

供应管理

(专科段) 集美大学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5361 物流数学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5364 物流企业会计

030202 社会工作与管理

(专科) 福州大学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272 社会工作概论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6096 社会传播学 0034 社会学概论

030301 行政管理

(专科) 福州大学 0292 市政学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107 现代管理学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77 行政管理学

4729 大学语文 0040 法学概论

030307 机关管理及办公自动化

(专科) 福州大学 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2378 信息资源管理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3706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2 英语(一)

0277 行政管理学

4729 大学语文 092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040101 学前教育

(专科) 福建师范大学 0384 学前心理学

0394 幼儿园课程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85 学前卫生学

0413 现代教育技术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2 英语(一)

0387 幼儿园组织与管理

0392 学前儿童体育

0396 学前儿童美术教育

0397 学前儿童音乐教育

4729 大学语文 0383 学前教育学

040103 小学教育

(专科) 福建教育学院 0405 教育原理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06 小学教育科学研究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15 中外文学作品导读

0417 高等数学基础

4729 大学语文 0416 汉语基础

0418 数论初步

050303 公共关系

(专科) 泉州师范学院 0058 市场营销学

0642 传播学概论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107 现代管理学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4729大学语文 0034 社会学概论

080306 *机电一

体化工程

(专科) 福州大学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2 英语(一)

4729 大学语文 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80701 计算机及其应用

(专科) 福州大学 2316 计算机应用技术

2318 计算机组成原理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198 线性代数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4730 电子技术基础(三) 0012 英语(一)

2141 计算机网络技术

4729 大学语文 0022 高等数学(工专)

2323 操作系统概论

082201 管理工程

(专科) 福州大学 0058 市场营销学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54 管理学原理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2 英语(一)

0041 基础会计学

4729 大学语文 0020 高等数学(一)

082207 *计算机

信息管理

(专科)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316 计算机应用技术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384 计算机原理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2 英语(一)

0041 基础会计学

2141 计算机网络技术

4729 大学语文 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144 企业管理概论

2382 管理信息系统

082217 *电子政务

(专科)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316 计算机应用技术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2 英语(一)

0277 行政管理学 2382 管理信息系统

100201 *预防医学

(专科) 福建医科大学 2872 流行病学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863 卫生化学

2873 环境卫生学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874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3214 病原生物学与免疫学

4729 大学语文 2871 儿童少年卫生学(含健康教育)

100701 *护理学

(专科) 福建医科大学 0488 健康教育学

2997 护理学基础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3000 营养学

3179 生物化学(三)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864 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基础

4729 大学语文 2899 生理学

3003 儿科护理学(一)

100801 *药学

(专科) 福建医科大学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4729大学语文

说明:

1、除另有规定外,考生棵根据课程考试的要求,自备函数计算器、绘图工具参加考试。

自考法律专业论文第3篇

关键词:警院学生;写作能力;就业;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G40-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44-0030-03

曾几何时,法律(法学)专业是文科高三学生趋之若鹜的专业。不料想,近两年该专业已成为就业率垫底的若干“老大难”专业之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中,应用法律系学生的就业率与其他系也存在一定差距。笔者认为,这一就业压力主要是专业开办门槛太低造成的。目前,全国有一千余个法科专业,可以说普通高校中一半的学校开办了“法律(法学)”专业。描述得形象一点――在许多地方,只要有两支粉笔,一本教材,就开办了法学专业。再加上授予“法学”、“法律”学位的相关专业太多,使得法科毕业的学生数量剧增,直接拉低了该专业的就业率。

压力要转化为动力,才是积极的应对态度。对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法科学生来说,从自身技能着手,增强就业竞争力,是微观角度的有效措施,这与国家、省政府增加就业机会的宏观政策并行不悖。

一、学历限制亟需写作强项来补短

蔡晓琪于2014年4月23日登陆智联招聘网,搜索并筛选出在广州招聘的128家企业共144个法务类岗位。法务经理/主管岗位(管理岗)共有56个,法务专员/助理岗位(事务岗)共有88个。这些企业提出的招聘要求共计656条。在法务岗位任职资格中,绝大部分岗位的最低学历要求为本科,占84.7%,其次是大专,占11.8%,要求硕士以及学历不限的分别占2.1%和1.4%。[1]这一调查有参考价值。

2014年10月,教育部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十三地编写了《西部地区职业院校职业指导现状调查》(在校生问卷)。[2]笔者曾采用这一问卷对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学生(分属两个年级)进行了调查。调查共计350名学生,回收问卷342份,有效问卷309份。从此次调查获得的数据发现,学生对“高职高专”的学历层次大都存在“不自信”的心理。可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学生,迫在眉睫的事情是如何寻找“突破口”,锻造自己的职业技能,形成自己的特长,化解“学历自卑”。

二、法科职业要求熟练的司法文书写作技能

在以往的高等教育中,人文学科的教师在上课过程中比较多的时间花在了讲授“三个特征、五个作用、七个条件、九项意义”上面。期末考试考查也较多地从这些知识点出发进行测试。试卷的题型一般由名词解释、单选题、多选题、判断、简答、论述、案例分析题七种题型构成。这有其合理性。但是,在就业压力如此巨大的今天,学生、家庭、社会不免将其视为“屠龙术”。高职高专对此合理要求,不能熟视无睹,而应当反应灵敏,及时调整,做出回应。

蔡晓琪调查发现――专业技术可以说是招聘要求的核心,在整理出来的专业技术要求中,了解行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程序的有73项,占到了32.6%,文字表达功底强的有51项,占到了22.8%,法律实务水平较高的有23项,占了10.3%。[1]蔡晓琪调查还发现――招聘企业对工作经验的要求将许多应届毕业生排除在外。因为大部分企业不愿意在培训上花费过多成本。[1]鉴于此,在校学生更应该提升自我技能。然而,在极少数学生中,由于高考之后自我要求放松,训练不够,以至于三年高职学习之后,其写作能力还不如高中三年级的水平。法科学生尤其要警惕这种“退化”现象,努力锻炼自己的写作能力,使司法文书的写作成为自己(应届毕业生)的强项,在就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充分利用教材,培养司法文书写作能力

要培养法科学生的文书写作能力,不是要给每个教学班(分队)普遍再开设一门《写作》课程,不需要也不宜另起炉灶,关键是要立足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课堂,立足教科书。比如,黄京平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8月出版的“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刑法》,比较成熟,现在已经出了第五版;王新清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7月出版的“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刑事诉讼法》,也比较成熟。授课教师可以要求学生参照司法文书格式(事先做成PPT),将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参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写为立案报告、搜查笔录、逮捕证、拘留证、通缉令、提请批准逮捕书、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侦查终结报告、补充侦查意见书、书、刑事自诉状、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辩护词、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

在《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可以要求学生参照司法文书格式(事先做成PPT),将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参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写为合同、公证书、支付令、仲裁书、民事诉状、民事反诉状、民事答辩状、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合议庭评议笔录、判决书、词、调解书、宣判笔录、民事申诉状等。

在《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可以要求学生参照司法文书格式(事先做成PPT),将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参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写为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状、行政撤诉申请书、行政赔偿申请书、行政答辩状、行政申诉状、行政上诉状、行政判决书、举证通知书、行政裁定书、共同赔偿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公证书等。

还可以要求学生自己撰写“模拟审判”所需要的全套司法文书。这样,既锻炼了写作能力,也熟悉了法律条文的内容,还可以逐渐养成法律思维习惯。这些措施使学生在将来的实习阶段能够较快适应律师事务所、法院、社区矫正岗位的工作要求。

如果课时太少,也可以重点训练几种主要的司法文书,将一部分文书的写作训练放到课余时间。

四、改革考试考查制度,培养司法文书写作能力

以往,《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期末试卷的题型由单选题、多选题、判断、简答、案例分析题五种题型构成。有必要进行改革,突出实作实训。笔者主张,如果期末试题难以改革的话,教师可以考虑在平时的课堂作业、课后作业、期中测验中进行变革的尝试,将司法文书的写作纳入考核的内容,并逐渐加大其比重。以往的案例分析是围绕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单罚与并罚”、“为什么”来展开的。其实,这些知识点都可以用“司法文书写作”这一载体来完成考核、检查。比如司法文书中,在“本院认为……”部分,重点考查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为了保证考卷题目总量适中,考题难易度适中,考题覆盖大纲要求,题型结构基本合理,可以考虑删除判断题,甚至减少选择题与问答题,增加司法文书写作题;甚至在一套试题中设计两份短小的司法文书写作题。

改革考试制度,需要大量的尝试,需要长期的试错、纠偏,积累了足够的经验之后,再着手改革期末考试制度。

五、循序渐进,培养司法文书写作能力

要培养司法文书写作能力,可以先在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中进行尝试。

在《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几门课程中都有实训教学大纲,且已逐渐成熟。其中,司法文书的写作已成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除完成课堂理论教学的规定学时外,还安排了适当的学时用于实践教学。根据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通过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了解公、检、法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全过程,让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小组讨论、模拟庭审辩论、组织参与模拟刑事审判,使其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得以融会贯通,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刑事法律分析、解决刑事诉讼中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实训共20学时。实践教学成绩由教师根据学生实践情况考核评定,作为形成性考核,占课程总成绩的20%。

其中,有几个实训项目占用课时较多。例如:“实训项目五――旁听庭审。(1)实训目的和要求――让学生通过观摩法院庭审过程,直观了解刑事审判各个环节。(2)课时――4课时。(3)实训内容――普通一审案件。(4)实施步骤――①联系法院。尽量选择交通便利、和我们单位有业务联系的法院;旁听的案件必须是和教学内容、教学进度相适应且具有代表性的案件。②提前介绍基本案情。为确保旁听能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应提前向学生介绍基本案情,提示学生控辩双方在定性、裁量方面可能的主张。③落实往返交通工具;强调组织纪律,确保安全;要求遵守法庭秩序。④点评与总结。旁听结束后,教师应对此次法院旁听进行点评,总结控辩双方适用的法律主张,并析解案例。(5)考核――法院旁听以后最好要有相关讨论,或者要求学生作一些书面的总结等。针对发言结果或者书面材料以及学生在整个旁听活动中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评分。成绩评定标准为:合格、不合格,并按比例记入平时成绩。”又比如:“实训项目六――模拟法庭。(1)实训目的和要求――通过扮演刑事诉讼种类角色,让学生熟悉刑事审判流程,掌握审判理论与技巧,能够在具体的案件中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服务社会需要。(2)课时――8课时。(3)实训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模拟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开庭程序。(4)实施步骤――①选定案例。选题要结合教学内容的要求,并考虑到实践教学的特点,所选案例要具体、务实,具有可辩性。②按角色需要由学生自行组成审判、公诉、辩护、证人等团队。③各组学生按角色拟定任务,草拟各自的法律文书(书、判决书、公诉词、辩护词)。④教师根据学生需要进行先期指导,帮助审、控、辨各方设计实施方案,确定辩论思路。⑤实施模拟庭审。⑥教师点评、总结。(5)考核――担任角色的同学的成绩考核主要以其在模拟法庭相应工作中的表现来评定;其他同学的成绩评定可以以参与活动的程度、积极性及分组撰写相关材料的完成质量给分。成绩评定标准为:合格、不合格,记入平时成绩。”

目前,一部分专业基础课中没有实训教学大纲。对实训教学的重要性,一些教师的认识还不够充分。

提高就业竞争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加强写作训练,不单单只在专业课中进行,也不是扩大到专业基础课就行了,最终还是要推广到所有理论课程中。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及其他的六百所职业高校,不应该像研究型大学那样,把大部分时间精力花在理论讲授、文献综述、逻辑思辨、理论创新上面,而要以“够用即可”为尺度,少讲、精讲理论,多进行技能训练,并辅之以个别指点、因材施教。为了提高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科毕业学生的就业率,必须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增强学生的写作技能,尤其是司法文书写作技能,使之在就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蔡晓琪.智联招聘网法务岗位人才需求分析[J].中国大学生就业,2014,(18):21-28.

自考法律专业论文第4篇

关键词:人才培养模式实践

一、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教学方法的呆板

长期以来, 我国法学教育受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 在教学过程中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讲授, 主要是让学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概念、法律史以及背诵具体部门法的条文和解释,而不注重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而这必将造成学生理论和实践的严重脱节。

(二)教学内容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首先是法学教材,由于其需要较长的更新周期从而导致了其内容的滞后。其次是教材的内容编写是重理论轻实践。许多的法律法规条款占据了教材的大量篇幅。最后是专业课涉及面的狭窄。一个法律问题的解决往往不再是凭借单一的法学理论或法律条文, 通常都需要借助其他专业的相关理论技能的协助。

(三)考核形式的单一

特别是对于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学习来讲,其考核形式仅仅局限于考试中对法律条款的熟记,硬背,对案例分析所套用法律知识的运用。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造成高校法学教育陷入困境的原因有许多, 最主要的有: 第一,在传统法学教育观的指导下, 高校不得不将法学教学的“教”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法学教师对法学教学工作的主导作用被放大,法学学生就成为了抄男抄女。第二,我国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改往往需要漫长的过程,就使得法学教师一直沿用以往的教材,高校所实用的法律教材往往几年甚至十几年都不曾替换过。第三,学校通常认为在培养法学人才时,在学校只是教给相应的法律知识,实践是需要毕业进入社会之后才需要做的事,虽然本科专业的学生到大四时都会有实习的机会,但是真正好好利用这段时间进行与本专业有关的实习的学生是屈指可数的,当然这与学校对实习考核的不严格是分不开的。

三、实践人才培养是法学教育探索改革的必然趋势

法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高等院校在培养法学人才时不应当仅仅着眼于对其理论知识的培养,而把实践能力的培养推给社会。法律职业本来就是开放性的职业,呆板的教育模式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开放性和创造性。那么高等院校在培养法学人才时,就应当采取多元的教学模式,拓宽学生的视野,聚焦时时的热点法律问题,结合所要传授的法律知识,培养学生多角度观察问题的能力,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将“法制与生活课程”、“模拟法庭课程”、“法律援助课程”、“热点说法课程” 等引入法学教学体系,将知识及其理解运用在情景中,从而使学生能够掌握如何将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结合,学生能够得到更多的技巧训练,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考虑和着想,使其在分析案情、收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书、庭审辩论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从而真正地培养和提高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四、培养实践人才的方法和途径

1.转变考核形式,引导学生注重实践

可以说,近几年的高校学生就业率调查中,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一直保持在最后10名之列,究其原因,学生们常常是学了理论不知如何应用,理论考试中成绩很好的学生在面对法律实践时任然是一头雾水。教师在教学中经常会遇到做案例分析时,学生不知如何下手做答,在老师点明方面后,学生对相关法律条文又背得滚瓜烂熟。这就存在我们一个教育理念的问题,交知识不是让学生知道而是要让学生运用,那么对于学生来讲也不因形成我被背书就可以通过考试,拿到学位的概念。这就需要从考核形式上有所改变,把实践能力作为考核学生学习水平的重要指标。首先,对于学生的考核形式不局限于试卷的形式,还需要融入一部分实践考试,比如法庭辩论和模拟案情等,学生在此环节的表现也作为他科目考试成绩的组成部分。其次,鼓励学生参与社会热点法律问题的讨论,如能在此问题中提出好的见解或者为当事人提供帮助,就可以在学校的法律科目成绩中获得优秀。

2.调整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要站在如何培养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这个角度去考虑。第一,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改革方面。在普通的高校本科法学专业中,在4年的时间内完整学完14 门法学主干课程是不现实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把一些实践中运用机会较少的课程不开设在必修课中,而作为选修课让学生自学,培养其自己对法律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二,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方面。在课程设置和实施过程中,增加实践教学环节的课时安排比例,目前法学专业单个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的课时占有比例大致在10%至20%之间,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扩大到40%以上,其实理论的讲授与实践的操作并不冲突,在实践中我们也能学到理论并能更好的牢记。最好是理论能和实践交叉进行,理论通过实践得到强化和应用,在实践中又引起对新理论的渴望和思考。除此之外,实践教学环节的方法应当多样化,如假期调研、模拟法庭、模拟案情、解决自己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等等。

3.改革课堂教学方法,与司法考试紧密结合

课堂教学的方法改革是多样化的。教学的目的是明确化的旨在培养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要从事司法工作就需要通过司法考试,结合法学专业教学实践,笔者认为将教学与司法考试模式进行结合的方法是可取的。在教学中,主要是将例年以来的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及实例写入教案,融入课堂,结合每章的重点,难点和司法考试容易出题的知识点,提出本章需要学习的重要内容,在完成基本法理教学以后,将与本章内容有关的历年司法考试真题汇总,作为本章实例分析专题,要求学生分小组讨论作答,并随堂对学生引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作出评价,并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组成部分。考试与教学是相辅相成的,因此课程考试方式也需要随之相应改革,与司法考试模式结合、突出考察学生的运用能力和分析能力也提高实践能力的可取方法之一。

参考文献

[1] 杨惠,王立志:法律职业化实践教学模式之建构[J]. 法制与社会,2011(09)

[2] 许小莲: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根据――以江西管理职业学院为例[J].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 2010,(04)

[3] 徐雅飒:浅析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J].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2010,(02)

自考法律专业论文第5篇

一、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基本定位的反思

法学教育的定位直接决定着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以及培养方案,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必须以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和实施方案为核心,因此定位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关于法学教育的定位,我国法学教育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争议,即法学教育究竟应当是职业教育抑或是精英教育?两种阵营的拥护者认为职业教育和精英教育两种教育目标向左。其实在笔者看来,就法律教育领域而言,职业教育与精英教育不但不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一种共生共辅、相互配合的关系。换言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不能简单定位为职业教育抑或精英教育,而应既是职业教育又是精英教育,因为只有同时兼顾二者,才能够培养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言之高素质法律人才,即实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指出:卓越法律人才当然应该是精英人才, 但精英不是高高在上, 远离大众, 远离基层, 而应当有服务大众的意识, 具备服务基层的能力。一个当前热议的话题还在于, 法学教育是否要培养精英人才? 按照现在时髦的说法, 就是培养领袖人才。其实, 法学教育大众化与法学教育精英化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需要说明的是,王利明教授所说的法学教育大众化显然系指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路径,即通过专业技能训练和专业技能应用提高培养和学生学习能力、沟通能力、分析能力、思辨能力、选择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等综合素质。

之所以说法律教育应当是职业教育,乃是由法律教育的目的所决定的。法律科学本质上是一门实践性科学,法律教育的首要目的无疑是为了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也就是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必然要从事相应的法律职业,因而法律教育必然是以培养法律职业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素养,以使毕业生能够很好地胜任各种法律职业。卓越法律人才的衡量标准其实是确定卓越所指,即要求必须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崇高的法律职业道德,因此除具备法学专业学生必备之理论基础,必然是能够具备优异素质的实践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这也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或许有人会说,法学教育除了要培养司法部门的职业法律人外,还承担着培养高校教师、科研机构等高级法学研究人才,因而不能都归结为职业教育,进而坚持绝对经院式理论教学模式。以这一理由否认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是无法得以立足的:首先,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的人才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才相比较,其所占的比例实在是微乎其微,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换言之,如果不熟悉法律实务,不掌握法律应用的技能,不了解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得以运作是根本无法胜任法学研究工作的,这乃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道理。因为法学是入世学科,必须源自社会服务社会。也正是由于我国眼下诸多法学研究人员本身未经过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不熟悉我国现行法律,更不用说这些法律在我国运行后的实际效果,从而其研究成果往往不具备实际价值,而所教授的学生更是不能胜任法律实务工作。这也是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相对而言较为落后的真正原因所在。最后,从西方发达国家人才培养模式看,要求法律人才必须采取高端化、复合化培养模式,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即采取精英化、择优化教学,强调法律人才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以法国为例,笔者在法国学习多年,学生进入法学院门槛高,而进入法学院后面临标准严格层层淘汰,如果成为成功的法律职业人,必须重视基础理论的学习,培养学生自我学习、自动学习能力,鼓励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进行实习和实践。而进入研究生阶段,又分为职业型硕士和研究型硕士,但二者都是在要求掌握深厚基础理论之后根据学生的选择方向进行培养。如果成为一名专业法务工作者,以律师职业为例,则必须在研究生阶段以后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进入专门的律师学校进行一年的理论学习,在理论学习过程中又会面临层层理论考试和选拔,结束后再去律师事务所进行半年至一年的实践,理论和实践结束通过后获得律师资格。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国家在法律职业人培养过程中职业素质培养和理论知识教授并重。

法学教育必须是精英教育,乃是由高等教育的使命和法律职业的本质属性所共同决定的。但是,法律职业作为职业从而具有职业的特征,然而无可争执的是法律职业与许多其他职业有着显著的区别,特别是法律职业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应用法律解决纠纷从而以和平的手段将公平正义实现在人间。这一职能的设定以及因此而要求法律人的职业不仅仅是机械的操作法律条文,而是需要对人类社会有较为透彻的了解,因为法律纠纷遍布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可能是涉及有关自然科学与技术领域的纠纷(如各种知识产权纠纷),可能是涉及经济纠纷,还可能是涉及家庭伦理方面的纠纷,也可能是涉及重大政治纠纷(在法治国家政治纠纷的最后解决途径依然是法律途径,例如美国的戈尔诉布什案、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马布里诉麦迪孙案等),也可能是有关医患关系的纠纷等。

为此,王泽鉴教授在论及法律人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素养时认为至少有三个方面,分别是:(1)法律知识。明了现行法制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2)法律思维。依循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3)解决争议。以法律规定,做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于先,处理已发生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此之所谓争议,系从广义,除个案的争讼外,尚包括契约、章程的制定,法令规章的制定等。上述三种能力,使一个法律人能够依法律实现争议,担负起作为立法者(如立法委员、县市议员、乡镇代表)、行政者(如部会首长、公园管理员、税局科员)、司法者(如法官、检察官、诉愿审议委员会委员)或公私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者等任务。一个社会所贵于法律人者,即在于其具备此等能力。基于现代人类知识的无限扩张以及社会现象愈来愈复杂的事实,任何一个人均不可能通晓各个领域的知识,法律人也无例外,不可能成为像十七、十八世纪的百科全书式的通才,但是处理这些领域的法律人至少要对法律所涉及的各个领域均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从而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基于自身的知识判断在这一领域中的法律解释和使用问题,在较为复杂的情形下也可以借助专家的帮助做出相应的判断,否则将无法正确地解释、适用法律从而解决在相关领域中的法律问题。而且法律关系是否复杂往往与审判案件的法院级别没有必然的联系,很多时候基层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相应地以基层法院案件为主的律师所处理的案件)比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所审理的案件还要复杂。因此,不能像其他职业领域一样将法律人才按照级别予以区分为职业教育和精英教育。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针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一针见血地指出作为高素质的专门人才, 卓越法律人才首先必须具备知识、能力、德性协调发展的综合素质, 形成爱智、求真、向善、至美融为一体的完善人格, 因此通识教育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具有基础性价值与决定性作用。

二、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的反思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必须是通识教育

从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特色出发,许多学者、专家探讨了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的不足、缺陷及应采取的措施,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也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做出诸多指导性意见。但是由法律职业的特点及法律人才的基本能力需求所决定,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必须是以通识教育(也被称之为博雅教育)作为基本前提。这一说法看似与法律职业教育相左,实则不然。因为任何职业人才的培养都不是以对其进行简单的职业训练所能够完成的,正如胡适先生在谈到读书与做人时指出专工一技艺的人,只知一样,除此之外,一无所知。这一类人,影响于社会很少。好有一比,比一根旗杆,只是一根孤拐,孤单可怜。又有些人广泛博览,而一无专长,虽可以到处受一班贱人的欢迎,其实也是一种废物。这类人,也好有一比,比一张很大的薄纸,禁不起风吹雨打。理想中的学者,既能博大,又能精深。精深的方面,是他的专门学问。博大的方面,是他的旁搜博览。博大要几乎无所不知,精深要几乎惟他独尊,无人能及。他用他的专门学问做中心,次及于直接相关的各种学问,次及于间接相关的各种学问,次及于不很相关的学问,以次及毫不相关的各种博览。这样的学者,也有一比,比埃及的金字三角塔。那金字塔高四百八十英尺,底边各边长七百六十四英尺。塔的高度代表精神的专门学问;从此点以次递减,代表那旁搜博览的各种相关或不相关的学问。踏地的面积代表博大的范围,精深的造诣,博大的同情心。这样的人,对社会是极有用的人才,对自己也能重复享受人生的趣味。因此,广博与精深是人才培养的两大要求,有人以熟能生巧或庖丁解牛的故事来说明人才所需之职业技能,但对于法学人才来说,如前文所示因其职业涉及领域的特殊性,并非机械的简单的技能培养足够,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国香港法学家何美欢教授在关于法学教育的定位中正确地指出:在专业教育与博雅教育的争论中,博雅教育的概念往往没有加以界定。有人认为博雅教育要求对法律与文化、社会、国家、个人自由与福祉的关系进行社会科学和人文学方法的研究。本书不采纳这种定义,因为中国没有一所法学院有能力提供这种教育。本书采用的是博雅教育的狭义解释,即能教导学生怎样思考的教育。这样定义的博雅教育,如果与专业教育对分,那是错误的;如果博雅教育教导学生怎样思考,律师需要这种教育;如果专业教育教授技能,一个能思考的公民需要学习的技能。这个道理越来越得到认同了。

前文所指出的法律人所需要的基本素养是专业教育所无法胜任的,相反只能是通识教育的结果。哈佛委员会指出:正是通识教育的培养目标,它决定了通识教育应该如何实施,应该着重于培养人的哪些能力。依我们的意见,这些能力应为:有效的思考能力,交流思想的能力,做出恰当判断的能力,辨别价值的能力。在实践中,它们是不可分的,也不能独立地培养。每一种都是心智正常的人的头脑不可或缺的功能。季卫东教授指出:在这里,有一个问题是我们特别不能忽视的。当我们强调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时候,显然不是要制造一批只懂得技术的工匠。我们的确需要加强专业技能的训练,提高法科学生的动手能力。但是,仅有技术还不算卓越的法律职业人才。我们希望自己的学生充分具备职业法律人所应该具备的高尚道德、以天下为己任的精神、理性的思维方式以及博雅素养。我们希望他们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悲天悯人的情怀。我们希望他们富于远见卓识、对事物的洞察力和判断力。我们还希望他们能有一种在各界扮演领袖人物,在未来的法治中国承担历史重任的自觉。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香港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弘毅先生在对顾问关于法学教育检讨的回应中,明确指出:我们同意顾问人员提出本科法律教育应同时加强通识教育与法律相关的技巧和能力的培训。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既然以培养学生为卓越目标,自然要求其不同于普通教育方案所培养的人才,要求学生具备的素养并非指单纯的理论知识或者实践能力,而是通过通识教育予以施加的对于法律的信仰与情怀,广博的理论知识与熟练的实践技能,理性的思辨能力与高尚的职业道德。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必须是法律教育中的通识教育

所谓法律中的通识教育乃是指卓越法律教育是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并非完全摒弃传统教育模式,而是应如哈佛通识教育委员会所指出的那样随着经济进步速度的加快,技术的更新也在加速。学生在学校里接受的训练,在他准备工作之时或者工作一段时间以后就会变得不再有用。所以,我们的结论是:教育的目的应该是使学生成为既掌握某种特定的职业或技艺。同时又掌握作为自由人和公民的普遍技艺的专家。这样,曾经是两个社会阶层分别接受的两种不同的教育,现如今应该为所有人共同接受了。这点对于我国当下的法学教育而言更是具有警示作用。因为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法治转型期,我国的法律创设在经历爆炸化发展滞后变化非常快,我们在大学所教授的具体法律制度,很可能在学生还没有毕业就已经被修改或者被废止了。如果法学教育仅仅以我国诸现行法律为核心,那么势必导致学生所学的具体法律知识在学生毕业时就变得毫无用处,毕业生将无所适从,从根本上无法胜任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更不要奢谈什么卓越法律人才了。所以,法学教育对于人才的培养不是仅仅教授具体法律制度或者具体法律规定,学生也不是简单知道存在怎样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条文。

要解决上述矛盾,其关键在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独立学习从而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换言之,需要学生能够掌握一种以不变应万变的能力,无论其属于哪一个领域均需如此,更不要说需要满足和适应社会需要而快速发展的法律领域了。笔者认为方流芳教授在十数年前针对法学本科分专业进行教学所说的话,今天对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依然适用:本科法学教育本来是为了让学生获得将来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应当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因此,引导学生形成宽泛的法学知识结构,训练学生把法律问题放到开阔的社会环境和多元知识背景中去思考,才是法学教育的正途。分专业法学教育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培养和未来的职业选择都是不利的。将学生过早地推入一个狭窄的知识领域,既封闭了学生的视野,又妨碍学生对专业本身进行融会贯通的理解。另外,学生的就业选择范围必定随着专业的细分而不断缩小,他们终身从事的工作可能和在校学习的专业毫不相干,这对法学教育事业和学生个人都是一种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人为的划分专业或者科目而导致知识的模块或者知识的割裂并不是教育的初衷。必须看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在具有法律知识系统、全面的基础上对于政治、经济、贸易、金融等重点领域均有所涉猎。由此所谓法律教育中的通识教育,是指在本科教育阶段,法学专业应当围绕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以及具有基础性地位的应用法学为其核心构建课程体系,使学生牢固掌握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

(三)正确对待实践教学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与作用

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有诸多见解,但在改革方向上却达成了一定共识:一致承认实践教学环节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之所以高度一致,一方面源于知行合一的教育理念,另一方面是出于对法律教育作为职业教育之基本定位的认识。著名的教育学家陶行知曾旗帜鲜明地提出行是知之始,知是行之成的教育理念,在知识的传授和实践的应用方面,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相辅相成而不是互相割裂。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传统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出于对中国法学教育之现状的深刻反思,司法实务部门普遍认为现阶段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法律实务能力较差,不能满足相关法律职业的需求。有鉴于此,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 号)中明确要求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甚至对实践教学环节所占的学时比例做出了硬性规定,即实践教学学时数不得低于全部学时数的15%。

在教育方式上,法学教育乃职业教育,在注重法学教育系统性的同时,要突出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特征,法学专业毕业生必须要具备法律实务技能,能够胜任各种法律职业。而法律技能的养成也必须要通过反复的训练才能够得以养成,这如同学习驾驶汽车、驾驶飞机、游泳等技术一样,教练仅仅告诉你如何收腿、如何压水、如何换气,无论你理解的多么透彻在下水之后你仍然不会游泳,而必须是在经过反复的训练实践才能够予以掌握的。但是如何将抽象的可适用于同一类大量案件的法律规范进行具体化的解释,从而得出正当之判决其技术难度,绝非像学习驾车、游泳那样仅需要短期的培训就可以完成的。每一个个案的解决都是从找到可能适合这一案例的法律规范开始,也即从被认真地认为适合当前案件的法律规范开始;或者,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一开始阶段也是一个确定该具体案件属于某一法律规范适用范围(尽管还需作进一步审查)的过程。这一归入能力,即正确地联想并准确无误地找到恰当的规范的禀赋,就是一种判断力。法律人的这种判断能力不是通过课堂教学和资料阅读等方式就可以培养出来的。在康德看来,此种判断力是无法通过教导获得,而只能通过练习得到发展。这一观点正是这样一个认识的哲学基础,如果人们愿意这么说的话,即一个好的法律人不是通过单纯的教导,而是只能通过另外的实践,也即通过判断力的训练才能造就的。也正是有鉴于此,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才说出了被法学界反复引用的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在于经验。毫无疑问,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绝非简单的课堂教学就能够完成的,相反乃是大量的、长期的司法实务淬炼和法学理论相互作用的结果。

然而,承认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要经过实践的路径是一回事,而认为高校法学院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更多地从理论教学转向实践教学又是另一回事,两者并非必然同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让我们把目光转向国外法治发达、法学教育先进之国家的法学教育来看一看。在德国学生完成大学学习课程,就可以参加第一次考试,通过后就可以成为准法律工作者,在政府、议会、公司等部门从事与法律有关的职业。若要成为严格意义的法律工作者,那就要去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执行机关实习,两年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资格考试,通过后才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工作。在日本,在大学系统学习法学理论知识的毕业生,毕业后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通过者只是获得了接受法律教育的资格,还要在日本最高裁判所(即最高法院)下属的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两年的学习,前四个月由司法研修所安排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讲授案例,其后安排18 个月的实习。英美法系的法官不能由本科毕业生直接担任,而是从资深律师中选任。在英国通常担任地方法院法官应有7 年以上出庭律师的资历;担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应有15 年以上出庭律师或两年以上高等法院法官的资历可见,担任法官的早已是律师行业中的精英了,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当无疑问。而律师也非法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胜任的,无论你是普通高校的毕业生亦或是如牛津、剑桥等世界一流大学的高材生,均须进入四大律师学院,由这些律师学院对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行包括职业伦理在内的实务训练。这些法律教育先进与发达之国家尽管都特别重视法律人的实践教育环节,但是在没有将法律人才进行实践教学的任务交给高等法学院校,而是在学校完成理论教学的基础上交给独立的部门进行专门的实务技能的培养这一方面却惊人的相似。何也?笔者认为理由恐怕在于职业分工和大学在分工中所承担的功能和其基本定位所决定的。

大学自来就不是一个职业训练场,其自产生之日起就在于进行科学研究以及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术训练从而为学生进一步的发展和从事各种职业奠定方法论的基础,而不在于对学生进行某种具体职业能力的训练,该种具体职业能力的训练应当属于相关职场的任务。换言之,要求大学对相关专业的学生就相关行业的职业技能进行行之有效的训练,乃是大学不能承受之重。大学里的法学教师,由于专业分工的原因,注定就不可能是实务经验丰富的律师或者法官,如果由这些教师对学生进行相关律师或者审判实务方面的训练无异于隔鞋搔痒,不但不能达到提升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预期效果,更是对学术资源的浪费。这也是目前高校教学中难以存在研究性学者与实务性律师的原因之所在。法学院系不能胜任学生实务能力培养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则在于大学无法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工作场景。大学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新兴的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等实践场所充其量只能为学生提供模拟的场景,然而模拟的场景无论怎样设计都很难与真实情景相提并论,在这样的环境中学生无论怎样训练其实都不过是简单的表面运用而已,离职场的要求尚有不少的距离。再次,大学课堂学时数的限制也是不能把学生实务技能之培养完全委任给大学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本科教学而言,四年本科学生大约为160 学时左右,除去必须完成的通识教育课程之外,所剩下的学时只有100 左右,即便是将留下的学时的一半,即50 学时分配给实践教学,这对于培养一个合格的律师或者法官而言也是远远不够的。更何况,若真的将50学时分配给实践教学,那么学生学习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的时间就只有50 学时,这50 学时的时间不要说是熟练掌握理论知识了,就连了解一个国家现行法律体系都无法做到,其结果是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既没有学到法律理论也没有获得实务技能,更不要说符合卓越法律人才的标准。

三、对作为法学教育指挥棒之国家司法考试的反思

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强调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即以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为培养的定位。但这引发了一个教育目的究竟为何的讨论:是以功利为目的进行应试性教育?还是以实现法治社会进行人才培养?归究一点其实是在于回答法律人才培养是否是为了满足应用型考试而进行的职业培养。很多学生存在这样一个思维定式:有用的才是合理的。大学教育是为了给学生一技之长,法学专业学生将来能够在实践中应用的才是王道,至此,从入学开始即贯穿了一种为考证而学习的思维。学校在实施自身培养方案时处于尴尬境地:一方面学生的需求和教育的初衷不一致;另一方面社会又以考证通过率为多少这样功利的指标来衡量学校的教学质量,由此引发出一个问题: 我们的教育是为了什么?我们怎样来培养人才?

由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司法执业资格是从事法律执业的必要前提条件,所以法学毕业生都必然要参加该资格考试,而相应的大学教育也必须面对该司法考试的基本要求,换言之,司法考试已经成为法学教学的真正指挥棒,就连作为法学教育的最高学府之一中国政法大学都专门成立了司法考试学院以专门应对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的基本功能有三:其一是为现阶段法治建设选拔相对合格的法律人才;其二是引导未来法学教育的基本方向;其三是为法律共同体确立共同的信仰、价值观、思维模式、法律技术等显而易见,通过司法考试无疑为法学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提供砝码,但是如果将司法考试作为衡量卓越法律人才的标准,则出现认识的误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是以培养精英人才为目标,培养学生具备 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司法考试只是衡量学生是否具备一定法学知识的工具,且能否达到科学衡量尚存疑问。如果以司法考试来引导法学教学的基本方向,容易出现人才培养仅仅是为了适应考试而进行的应试培训,学生缺乏系统的理论功底,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即成为普遍现象,法律人中存在文化沙漠也就成为必然。

从上述对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和培养模式以及国家司法考试的基本功能出发,来观察我国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笔者的观点是:不能否认从短期来观察国家统一考试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群体的法律知识水准,但是从长远来看,如果对国家司法考试不进行改革,将最终扼杀中国的法学教育,更不用说是将法学教育导向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这一法学教育目标了。理由主要是基于下述四方面:首先,目前的国家司法考试所强调或者说是侧重点是对法律条文的记忆。这样的结果势必使学生只知法律条文而不知法律条文如何在司法实务中予以应用,势必诱导大学在教学过程中将精力集中在法律条文的记忆上,而罔顾法律方法之训练,也就是所谓难以从具体到抽象。其次,目前国家司法考试的试题基本上封闭了法律思维的过程。如果按照法律思维模式进行推敲,很少有能够经得起推敲的试题。再次,目前司法考试根本不关心司法实践,命题所选择的案例在司法实务中是如何处理的,法院在面向案件事实时是如何解释法律的,法院是如何发展法律的等等一概不予关注。因而通过题海战术做司法考试题而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在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之后再分析案例时也往往仅仅依据其准备司法考试的过程中所获得的知识和经验加以处理,其处理结果远离基础理论,甚者远离司法惯例无法为法律共同体所接受。第四,国家司法考试的试题质量参差不齐,很多试题的答案值得进一步推敲,有些是因为对于同一法律规范有不同理解所造成,而有一些则纯属欠缺反复推演而轻率得出不正确之结论所导致的。最后但也是最为严重问题的是近年来司法考试出现了混淆法律与政治诉求的趋势,如任其蔓延则后果更加不堪设想。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当然需要权衡判决结果所带来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伦理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等,但是这些效果的考量与权衡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进行的,而不是置法律于不顾另行依据政治诉求而为判决,这无异于否认法律的权威性。为了发挥好其对法学教育的引导作用,未来必须改变所存在的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不能将司法考试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终极目标进而影响到整个教学目标、教学模式、教学方案、教学计划的实施。

自考法律专业论文第6篇

论文摘要:以职业教育为主,并和通识教育相结合,是法学教育在厘清法学教育性质上的基本要求。普通高校法学教育应该和就业市场相结舍。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重,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是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部2008年6月通告,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至此,关于在校生能否参加司法考试的争论告一段落。同时,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再度成为讨论的焦点(本文的法学教育指法学本科教育)。新中国的法学教育长期以通识教育为主,教师的授课方式多为单一的演讲式,授课内容以系统的理论知识和成文法的具体规定为主。虽然也有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和实践相结合的课程内容,但主要目的也是配合理论知识的讲解,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不强,毕业后适应法律职业的时间比较长。在传统上,新中国法律职业资格的取得与大学法学教育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对法学教育造成了很大冲击。用人单位对法科毕业生评价不高,法科毕业生就业日益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何去何从,引起了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共同关注。

二、法学教育是怎样的性质

关于法学教育的性质,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法学教育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主旨的职业教育,因而偏重司法知识的传授、专业技能的训练。有的人认为法学教育从本质上看是~种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当然还有人认为法学教育兼具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两种性质。

实际上,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基本要求,决定了法学教育具有双重性,即法学教育具有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两种性质。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二者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了,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制度内外都缺乏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不得不等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当然也有的反应过度,把职业教育硬挤进本科教育阶段,这种错位的结果又影响了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法律学科体系,同样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出现这两种偏差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内在联系或企图在四年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训任务,使二者缺乏合理的分工和制度联系。当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法学教育,其实首先是培养法律人的教育,它的职业教育性质是第一位的。从中外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任何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都难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正如王晨光教授所言:尽管现在中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化和学院化已成为主流,但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其主要目的将不复存在。不仅如此,还需要补充一句: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已经或势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有人以为,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并不都是甚或大多都不会进入法律职业,因此没有必要围着司法考试的指挥棒转。持这种认识者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道理和事实,即法律本科教育必须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培养法律人才,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就不成其为法学教育,其培养的人才,也就不是法律人才了。在这一点上不少人把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与法律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去向混为一谈了。

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人,而不是培养其他方面的人才。从时展的宏观背景上观察,进入21世纪,法学教育承担的时代任务:一是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提供严格的一体化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同时,培养一批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二是适应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执政党提出的要求,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三是适应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面向全社会和各行业培养大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四是必须坚持不懈地运用多种手段和形式在全社会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五是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和参加法治理论研究和法学研究、决策咨询、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法律援助活动等等。可见,法学教育主要是教授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素养。如果法学专业还要教授其他很多知识,那大学还要其他专业干什么呢?法学也就不成其为法学专业了。当然,作为大学普通教育的一部分,法学教育还具有通识教育的性质。大学培养的法律人才应该是具有良好交往能力、自由思考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以及健全的人格和人文关怀精神的法律精英。因此,在注重职业能力培养的同时,通识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有怎样的评价

(一)比较视野中的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的评价。在美国,只有通过了美国律师协会评估的法学院(约有168所大学)的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考试,没有通过评估的法学院其毕业生没有资格参加律师考试。美国律师考试的通过率高达60%一70%,考试的次数不限。美国不以通过律师考试的通过率来评价法学院,而是以法学院毕业生就业初年的工资高低来评价。这种评价有些类似美国商学院的评价,职场第一年的工资指标同样反映了市场对毕业生的评价。

德国的司法考试是开放性的,无论是否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都有权利参加。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要先参加一次预考,通过预考的人方可参加司法考试。德国的司法考试有两次,第一次考试的通过率在30%一40%左右,第二次考试的通过率高达70%一80%。英国的法学院直接接受高中毕业生,经过三年的法律专业训练后,就可以获得毕业文凭。但是要从事律师执业的话,就要进入第四年的司法实践课程的学习,结业考试通过者获得英国的普通律师资格(小律师)。如果要从事大律师执业(出庭律师)还要进人大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出师”后才能独立执业。

上述各国的司法考试有一个共同点,这就是职业市场对于人才需求和评价成为社会对法学毕业生的评价,进而成为对法学院的评价,而评价的标准是看其是否适应市场的导向。对于培养未来司法专业人员的大学法学院来说,不能不考虑这种职业市场的导向。

(二)我国的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的评价。统一司法考试的施行,已经将部门法和应用性法律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摆到了法学专业考生的面前,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法学院系毕业生质量的一个指标。这是一个市场化的指标,无论我们主观是否接受都无法改变。在司法统一考试之前只有律师考试,这对于法学教育的办学方向影响并不大,因为那时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从事律师职业的比例不超过20%。司法统一考试以后,进入法院、检察院和律师行工作都必须首先通过此考试,法学院系的学生不得不重新考虑毕业后职业选择的资格条件了。法律专业学生要取得这种考试的好成绩,就必须注重部门法应用性知识的学习。学生们的这种职业需求必然影响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进而影响教师的教学设计和方法。

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一直是非判例法的教学体系,司法实践的内容不容易进入课堂。法学教学更趋向于法学理论与法学史论。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不是以案例为主体的教学体系,即使有少部分法院公开的判例,单从判决书上也不能获得法律推理的信息,再加上法院的判决书往往缺乏法律推理论证过程,缺乏说理内容,并不表述法律与事实内在的沦证逻辑。所以,判决书也只是教学的边缘部分,教学的中心是理论知识和史论资料,学生的学习也集中在这方面。法院和检察院的办案经验,律师处理案件的操作技巧都只有等到学生毕业参加了实际工作以后,在工作岗位上通过实践补课了。虽然,我们的法学教育在教学过程中也有“实习”的设计,但是由于经费有限,实习往往不能达到课程设计的要求,有些时候有的法学院系甚至让学生自己找实习的单位,其中不乏“放羊”的情况。实行司法统一考试后,职业入门的门坎提高了,职业市场的要求与现行的法学教育体系之间的矛盾更加突显出来。就业市场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而现行的法学教育制度却无法提高学生的通过率,这样就不可避免造成了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评价不高,而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成为了就业市场评价法学院的风向标。

四、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改革法学教育

现在很少有人主张把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应试教育成了众矢之的,谁都不愿意冒天下之大不韪。但是,有过教育经验的老师都知道,对于法学本科生来讲,没有真正严格的考试,他们难以学到真正的东西;没有严格的考试,国家和各用人单位无法选拔出真正的人才。高考30年的巨大成就已经证明虽然考试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但作为一种评价人才的制度它是最不坏的制度。法学教育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

(一)课程与教学方法的改革。第一,减少法学类必修课和限选课,增加若干通识课程和选修课作为替代。法学类必修课可以开设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定的l6门核心课程,通识课需要保质保量,选修课可以涵盖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各个领域。通过这种课程安排,既重点突出,能够满足专业化训练的需求,又能帮助学生形成“多知识角度的观点”。第二,开设法律诊所、法律实务课,定期举办模拟法庭,要求一定时间量的实习。传统法学教育存在严重“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学生不能学以致用,结果常常纸上谈兵,进入社会很难找到方向。开设法律诊所、法律实务等课程,让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全过程跟踪处理真实案件,有利于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检验所学知识,克服知识分学科讲授导致的“碎片化”问题,培养综合能力(如沟通交往能力、信息收集应用能力、文书撰写能力、辩论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模拟法庭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这种作用。实习可以放在高年级,要求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同类机构中进行。第三,提倡和推行案例教学法。目前法学院校基本采用老师讲解、学生听课做笔记的授课方式。老师是教育的主导者,尽管师生会通过问答方式进行一些沟通,但学生常常只能被动接受现成答案,缺乏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环节。久而久之,难免导致法科学生“有(书本)知识没常识”,“有知识没见识”这样尴尬的现象。难怪有实务部门的人士尖锐地指出,目前法科毕业生多数是次品。矫正现状的一剂良方是在部门法讲授中大力推行案例教学法,训练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把教育重心放在过程导向,而非结果导向上。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聘请法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士担任主讲教师。

自考法律专业论文第7篇

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大学阶段则是青少年接受普法教育的最佳时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再高调重申必须依法治国,建设法制社会,十二五规划中更是明确指出,要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追求公平正义是法的理念,也是德高所在,出产有才无德的大学生绝非高校法律教育所提倡。十二五规划在加快教育改革发展一章中强调,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就是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评价制度,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这无疑是对目前高校法律教育敲了警钟,要求学校和教师要加快教改,培养德高才重的青年精英,以适应和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1民商法教学现状

法学分应用法学和理论法学两支,非法学专业为适应专业所需所开设的法律课程多从应用法学中选取,实用性很强。如管理类会计专业要开设经济法课程,以应对会计师资格和注册会计师等证件考试,金融学专业要开设银行、证券、投资、期货等课程,以应对一些证券、期货等从业资格考试,技术性较强的和自然科学领域专业切近的如防汛、防震减灾、卫生、农业等法律法规,其他较中性的如档案、保密、信息、网络等法律法规。倘若没有法律基础,又易被如今社会不公现象所蒙蔽,再加上大学生的价值取向尚不明确,信念不稳定,则不能避免对课程内容的断章取义,或只是为了应付考试。民商法应为所有非法学专业所开始,一来因民法为基本法中的基本法,二来因商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②。经济类和管理类专业因与商法的关系和未来职业的要求,对民商法更应予以重视。其实多数高校为适应社会和学生专业就业所需,早已开设民商法课程,但整体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2民商法课程的特殊使命和性质

高校非法学专业一般在大一均开设一学年或一学期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法学概论、法律基础理论等课程,但由于种种因素,高教版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作为必开课已基本完全取代其他法学基础课程。课时不变、侧重点在道德修养、授课教师多为政教出身,很难说学生能有比较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以方便学习专业法律。本人曾在大一上学期、大二下学期大三上学期为学生讲述民商法,发现很多问题,如学生知道自己是公民,却不知何为公民,知道自己已成年,不知应为哪些行为负责,直称学校为机关,不知政府是法人,被打之后打人称正当防卫。针对这种现象,本人对1000多名不同年级非法学专业学生做过问卷调查,结果表明,95%左右学生认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课非常重要,但只有 15%的认为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有开设的必要性。因此,在目前尚不具备充分条件开设法律基础课程的情况下,民商法课程作为一门衔接法基础理论———应用法基础知识———专业法的课程承担着三个使命。

非法学专业所用的民商法教材内容通常可划分为法基本理论、民商法基础知识(民商法总则)和部门法(分则)三个部分,直接体现着民商法所承担的三重使命。其一,通过对法概念、立法原则等原理的阐释,初步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使其对法的理念有所理解;其二,通过民法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主体)、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物权和债权、、法律责任等基础应用知识的把握,学会用法律思维去考虑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现象;其三,根据专业需求讲解合同、公司、证券、票据、银行、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侵权和诉讼等部门法,利用法律工具为专业服务,培养职业责任感,提升职业道德。同时,强调地位平等和公平诚信的民商法最容易使公平正义的法理念为学生所接受,法理念也理应贯彻在课程始终。只有正确的引导和系统的讲授,才能使民商法课程体现法的睿智和魅力,发扬德的光辉和影响。

至于民商法课程性质在整个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定位,无外乎公共选修课、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选修课、专业基础课或干脆称为专业应用基础课、专业素质教育课等,只要能结合专业特征科学体现其地位和价值均无不可。在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学专业,甚至不把民商法课程作为必修课,仅是任选而已,这与国家法律文化和历史相关,如意大利,其法律专业必修课只占到全部课程的 1/4,法理课则只有 1/7 不到,主要还是考虑满足学生兴趣和不同就业方向的需求,更不用说非法学专业。根据我国教育文化、法律实施现状以及实用主义甚嚣尘上的现象,还是应将民商法作为必修课开设。

《2011 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要求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和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重中之重,而且要继续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为了跟上十二五规划和“六五”普法规划要求,作为青少年思想教育的前沿阵地,高等学校理应将该课程作为必修课———公共基础课或学科基础课开设,公共基础课普及面最广,学科基础课可选择讲授,各有特色。

鉴于民商法课程的特殊使命和性质,开设时间宜选择大二第一学期。③原因有三,其一,高中对应试教育的极度重视使刚进入大学的学生对社会的认识有限,法知识极为薄弱,加上大一第一学期为公共课,第二学期为公共课和专业入门课,一下子接触到应用法知识,理解很吃力,很多课时浪费在法基础理论的讲解上。而且,民商法作为非主干课程,不会安排一个学年的授课时间。其二,高年级专业知识渐夯实,宽松的学习氛围也使学生接触了很多社会现实,这个年龄段的意念还比较模糊,就业升学压力也越来越大,学生轻理论重实际,很容易曲解甚至蔑视法律条文的规定,这无疑与法的教育目的适得其反。其三,选择大二第一学期开设民商法,一来新闻报纸杂志电视等从不缺少这样或那样的案例,学生理解能力增强,有了一定的法律常识,对社会也有了成年教育初级阶段的懵懂的直观感受;二来专业课开始大量开设,急需理论的正确引导和合理疏通。至于该课程课时数的确定,既不能与纯专业课相提并论,也不能完全等同于哲学等公共基础课,还要与高数等基础课相区分,一学期一周一般不应低于6 个学时。

3民商法课程教改建议

课程的定性、课时量的妥当等外在条件都具备,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内因。教师是教育产出的最后一道关口,把握课程教学的每一个细节,从教材的选取、内容的取舍、案例的筛选编排整合到教学方法的创新等,无一不和能否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密切相关。

3.1 教材的选择和内容的取舍

首先要明确教材只是教学辅助手段,尽量避免照本宣科。①选择理论较浅显,和专业相契合的教材。很多教材为了满足不同专业的需求,内容庞杂,应有尽有。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选择法律教材,首先不建议用法学专业教材,尤其是研究型的,比如有很多的专家观点或是流派介绍等。其次不赞成在课堂上使用现成案例教材。转型期中国社会处于“危险期”,这个阶段或简单或复杂的案例俯拾皆是,课本案例虽精挑细选却已失去新鲜感,而且很容易让教师产生惰性。②根据不同专业、专业课的设置时间以及课时量多寡增删教学内容并区分轻重点。例如金融学专业,一般会开设证券投资、银行保险等课程,那么象证券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与专业课相重合或相近的内容不必赘述。有些章节比如婚姻、继承等可以直接略去。需要注意的是,民商法中的民法部分是本门课程的基础,如大厦之根基,没有民法的原则精神和基本概念,商法将犹如抽魂朽木,所以不能因与专业不甚明显的关系就将民法章节片面归于教学非重点。

3.2 慎重整合案例资源

完整的民商事案例可以信手拈来,比如一些政府、司法、学术网站等,没有什么比身边生活更能刺激大学生好奇心的。然用于教学教育的案例不能随兴所至,一来课堂讲解完整案例的可能性不大,所以要紧扣知识点,绝不能旁生枝节浪费时间;二来分解、整合案例需要教师花费很多的精力去研究,不能修改成面目全非的自创产品。任何一位教师的口才都不能代替生活现实,既要保证案例原味还要适合一堂课的需要,因此教师需要全身心投入去备课,不在乎理论有多深奥,而是要在 50 分钟内给学生最崭新最贴近生活的东西,才能充分调动学生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使教学高效产出。还需要提醒的是,案例必然引发讨论,既定判决并非不可质疑,但要把握教学秩序的有条不紊,防止情绪化和反面效果,牢记法律教育的终极目标。

3.3 改进教学方法,活用辅助工具

民商法课程的教师显然必为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这些教师在求学阶段接触的教学方法总结起来,有最常见的传统的演讲式归纳法,还有引进的判例演绎法、模拟法庭、诊所教育、书刊编辑、法律援助等等,本科多为板书授课,研究生有无板书并不重要。法学和非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和目的截然不同,所以教师要适时转变观念,同样的课程需要改良既有办法、改进教学手段来适应授课对象的实际情况。

3.3.1 传统的演讲式授课法直接拿来,这种归纳法也是文科类和部分管理类学科专业应用最普遍的方法,先讲理论后解案例,或带着案例和问题去听课,教师运用起来得心应手,但一定要突破共性逐渐形成自己的独特风格,培养严谨思维,提高雄辩能力,给学生耳目一新的感觉。需要改良的主要是从国外引进的一些教学方法。

3.3.2改判例教学法④为案例说明和讨论。判例教学法1870年由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始创,由于其采取学生总结思考分析案例中隐含的法律规则,教授根据学生的回答层层深人提出问题,又被称为苏格拉底式方法(Soeratie Method)。这种方法需要教师将繁杂的判例梳理成条理清晰的法律规则,引导学生在较短的课堂时间内了解和掌握法律。但由于这种教学法对学生素质要求很高,需要在课前大量阅读相关书籍且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和法律思维,对非法学专业学生来讲不具备可行性。但是判例教学的理念———“学习开始于我们的已知,开始于我们的经验(亲身经历的和别人的)”———却可以指导教师来改进教学方法。从现实判例到法律理论是一个演绎的过程,相比传统的归纳法,学生是带着对社会实践的深度思考探究去发现其中的奥妙和原则,易培养对事实的洞察力和逻辑推理能力。教师可深入研究复杂的判例,但一定要以案例浅出,直接的方法就是选取简单条理而现实案例的,指定材料让学生课前阅读(不需要花费很多课外时间),课堂组织学生或分组讨论既设问题,展开争辩。其次,可要求结合材料和自己事、身边事或现象,举出一个例子,再围绕这个最生活化的案例展开讨论。无论是争论还是讨论,最终都要归纳出蕴含其中的法律规则和原理。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案例可能并非完全符合课堂需要,教师可以增加情景,设置障碍,引导和控制讨论不偏离正题。

3.3.3 将模拟法庭作为课外大型法律活动开展。模拟法庭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这是一种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所学理论知识、司法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之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模拟法庭虽是假设案例的虚拟法庭,但要模拟真实情景,学生兴趣很高,进行却非常困难。一是需要讲解大量的诉讼知识和技巧,甚至是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位置,二是操控不当很容易演变成一场争论。这与学生法律常识缺乏、不具有法律思维、从未旁听过审理等有关。因此把模拟法庭作为教师教学实践课程、学校普法规划一项工作、学生社团大型法律教育活动(比如安排在每年的“12.4”)来开展更合适。

3.3.4 弃用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是学生在律师指导下学习诉讼策略、撰写法律文书、当事人诉讼等。国内高校的诊所教育多采取法律援助活动或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等学生组织,因当事人多属穷困,这类活动可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相比判例教学法,无论从时间、精力、财力等哪个角度来考虑,在非法学专业实施诊所教育都不具备可能性,也因它和学生今后的职业选择毫无关联,现实意义不大。总结起来,民商法课程应以传统的演讲式授课法和生活案例说明与讨论为主,辅以模拟法庭等课外活动,其他的如带学生现场旁听、作试探性法律咨询等等也可适当安排。

3.3.5 PPT 课件被称为“助学利器”,既可以节省时间,增加课容量,还能通过丰富活泼的界面、声像资料和网络链接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参与、加深课堂印象。民商法教师是文科出身,习惯采用板书,然而大量的案例材料靠课堂读写和课前复印很不科学也不现实,采用电子课件是必然趋势,所以教师需要尽快掌握 office、flash、图案剪辑等软件操作技巧,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教学。

3.4 改进统一的卷面考核方式,严把分数关

自考法律专业论文第8篇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法务人才;法理学;实践型教学

重知识轻能力的原有教学模式已不适应学生和社会的实际需求,探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模式,对高素质、高技能型法务人才的能力培养有着重要的价值。笔者根据多年积累的教学经验和多年的法务管理经验,结合现实教学实践,就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法理学》教学模式提出一点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高职高专《法理学》自身的学科特点及目前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需求的分析

1.《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理学》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1]它是法律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同时也是学习其它各门专业课的基础,是一门涉及领域广泛、影响面较大的课程之一。笔者对本校前几届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做了统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主要就业方向是商品销售、企业管理、自主创业、律师事务所、国家机关等。这些工作不仅需要部门法的支持,也离不开法学理论的支持,否则有些工作无法开展。显然,《法理学》课程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应用性,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

2.社会对法律事务应用型人才的要求和相关竞争型考试对学生职业考试能力的要求。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取向主要为法律实务工作。法律实务工作涉及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等技术层面和法学方法的内容,因而对其进行法律技能方面的训练既成为可能,也是其迫切需要,尤其是对于毕业后即准备从事实务工作的学生尤为必要[2]。比如法律实务中的法律漏洞弥补,疑难案件的处理等,这些可能涉及法理学中法的价值、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法律利益分析等。另外,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今后还面临许多与职业相关的考试,诸如司法考试、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考试可以说是他们日后获取某些利益的主要手段,培养学生巧学法律知识和灵活应对相关考试等职业考试能力尤显重要。

二、目前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现状分析

《法理学》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基本理论素养、法律思维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一些高职院校对《法理学》教学模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长期以来,法理学课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并没有得到体现,由于教学内容相对抽象,法理学的教学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3]。目前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的教学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注重法学理论知识传授,轻视能力培养,尤其是职业能力培养。一般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更多的是以知识为中心,特别是书本上的知识,忽视了学生的能力培养。这种教学模式学生掌握的知识也许较扎实,但实际运用的知识能力较差,不能适应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职业发展的需要。

2.以教师为中心,教学方法单一。多数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在《法理学》教学授课过程中,教师教,学生听,教师与学生间缺乏互动;教学过多注意对理论知识的灌输,“满堂灌”、“照本宣科”,缺乏针对现实需求的法学理论教学;教学方法普遍采用案例教学法,但案例陈旧、复杂,往往得不到学生认可,教学方法显得单一。[4]

3.教师理论和经验知识与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需求不适应。高职院校不是研究型大学,而是应用型大学,培养的学生主要是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的授课教师应是既懂法律又有法务实践的“双师”人才,但现实是大多数授课教师主要来自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法律实践较少,理论讲解较空洞。

三、开创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高职高专《法理学》实践型教学模式

诚如江平教授所言,法学“从本质上说,它是一门实践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本质属性。所谓“实践型教学”,笔者定义为:为突出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采用针对职业能力训练的教学方法,达到提高学生对本学科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能力为目的,以使学生适应社会需求、增强就业能力以及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教学类型。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的实践型教学模式,涵盖的内容与过程包括以下环节:

1.培养目标:法律素质、法律职业考试能力、法律实操能力的职业能力的培养。确立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课程的培养目标,是教学模式的关键。在“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实践教学模式中,其培养目标应是突出学生的职业能力的培养,即法律素质、法律职业考试能力、法律实操能力的培养。作为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一方面,市场经济是竞争型经济,学生面临职业生涯的诸多考试,这些考试涉及到许多法学理论知识而且比重逐年增加,如何在考试中取得竞争优势,职业相关考试能力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学生所从事的工作为法律实务工作,可能接触到大量法律实务中的矛盾和问题,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手段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法律素质和法律实操能力也是重要培养目标。

2.路径选择:构建“职业能力为本位”的高职高专《法理学》实践型教学模式。有了明确的培养目标,还应构建具体的教学实施体系。《法理学》实践型教学模式实施体系包括:

(1)教学目标。目标是行动的方向,教学目标是教学的方向也是教学的核心。高职高专法律事务《法理学》的教学目标是: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概念和原理,能够运用相关的理论分析法律问题或现象,形成法学方法论,为学习法学其它学科打好基础,并指导学生将所学知识和方法应用于今后的职业竞争性考试和法务实践活动中,从而提高学生日后走向社会所需的与职业相关的考试能力和法律职业实操能力。可见,这里所讲的目标是“能力”,这有别于普通高校的“知识”目标。

(2)教学内容。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内容的安排,紧紧围绕“职业能力”目标,在内容上分为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考试技能和职业实操技能三部分,其中专业理论知识是职业考试技能和职业实操技能的基础。在教学中对专业理论知识强调“够用”原则,针对性讲授法律事务专业职业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法学理论知识。职业考试技能的培养是学生日后融入社会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基础,在教学中主要结合相关职业考试,培养他们巧学法律知识、答题技巧和心理控制的考试能力。由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主要职业目标为法律实务工作,法学理论知识在法律实务中的运用又主要体现在法律思维、法律关系、法的价值等的法律实践运用上。因此,在教学中对于法律职业实操技能的培养主要为课堂案例讨论、法院参观学习、顶岗法务实习等。后两者是实践型教学模式的重点和难点。

(3)课堂教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教材整合。根据“够用”原则和能力要求,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材可整合为三大部分。第一,基础理论讲授部分:现实法务实践中需要的法学原理如法的概念、法的渊源、法的要素、法的效力、法的作用、法的运行、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推理等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第二,法律思维能力培养部分:精心挑选一些法律题材的电影和现实中发生的热点事件,比如《秋菊打官司》等著名的中外法律影片以及“孙志刚案”、“二奶继承案”等热点和疑难案件,围绕其中展现的法律问题,引导学生讨论和思考法理学中的理论问题,培养学生诸如规范性思维、平衡性思维、程序性思维、创造性思维、说理性思维等[5]法律思维能力。第三,与职业相关的法律实践中的法理运用部分:法务实践中的疑难案件法律关系分析、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纠纷的多元解决等,主要培养学生法务实践中如何运用法学理论知识提升法务操作能力。二是教学方法。针对学生能力培养,注重“互动教学”、“岗位设置”、“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的运用和“快速答题训练、厚书变薄书读书方法”等职业考试能力训练,将学生与职业相关的考试能力和法律实操能力的培养融入课堂教学中。三是教学手段。《法理学》教学中需要处理的案例和有关试题较多,采用电子课件教学可以节省板书时间,增加课堂上传授的知识量和信息量,改变以前的课堂上“一支粉笔打天下”的现象,以利于提高教学质量。

(4)学生成绩考核和评价。我们的做法是将《法理学》课程考核分为两大模块:一是有关疑难案例讨论、作业、法律实践活动等的考核,重点是学生的法律思辨能力,法律事件的法律逻辑、法律关系、法的价值等的分析能力和法律案件的合法性处理能力等实用性较强的知识的考核,应占总成绩比重的80%。二是平时出勤情况和职业考试能力的训练,如做题的速度、读书的技巧、答题的技巧和卷面整洁度、答题逻辑以及体现法律素质的能力诸如口才、合作能力、交际能力等的表现等,应占总成绩比重的20%。

(5)教师配置。针对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师现状和高职培养目标要求,对于教师配置,一方面大力引进有法务经验的“双师人才”,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刚毕业的大学生教师的培训,使他们尽快实现由研究型人才向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并重的人才转变。

3.实践教学模式的反思与修正。职业能力本位的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效果如何,能否达到预期目的,这要通过教学效果的评价随时发现与验证。只有有效控制教学实施,才能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职业能力本位的实践教学模式最终的衡量者是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因此,要阶段性地收集学生和社会对该教学模式的实际反馈信息并对与社会、学生需求不适应的部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促进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能力培养和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徐锦霞.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模式的探索与思考[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0).

[2] 刘杰明.法理学课程教学改革探索[J].教育与职业,2009,(29).

[3] 李炳烁.论法理学教学模式的改革策略[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