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环境问题论文

环境问题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5 15:03:25

环境问题论文

环境问题论文第1篇

(一)努力超越政治利益的分歧。

波罗的海是一个国际海域,要治理好波罗的海的环境问题也只能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来进行,单一国家的努力难以取得显著效果。对于这一点,波罗的海周边各国具有较为明确的认识。由于必须依赖于各国间的全力合作,因此,波罗的海的环境问题治理受国际政治环境的影响就十分明显了。历史地看,以1974年赫尔辛基大会的召开为标志,波罗的海周边各国第一次坐在一起共同商议治理波罗的海的环境问题,从此波罗的海的环境问题被正式纳入国际治理的范畴,这是波罗的海环境问题治理的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则开始于剧变后,波罗的海地区的国际政治环境空前缓和,周边国家在环境领域开展合作的政治障碍消失,波罗的海环境问题的国际治理开始取得重大进展。第三阶段以2004年波罗的海三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加入欧盟为标志,波罗的海的国际治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一阶段因为欧盟作为一个角色介入到波罗的海的环境问题治理中,使其开始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其中,在第二和第三阶段,波罗的海周边国家能够顺应和利用国际政治环境的有利变化,抓住机遇,积极开展环境治理的国际合作,取得了大量的成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成果的取得仍然是以冷战时期周边各国打下的良好合作关系为基础的。虽然冷战造成了波罗的海周边各国政治上的对立和不信任,但在环境问题上的合作却依然取得了像签署《赫尔辛基公约》、建立赫尔辛基委员会这样重要的突破,而赫尔辛基委员会自成立至今也一直是波罗的海环境问题治理的最主要协调机构。这说明周边国家能够清醒地认识到环境问题的特殊性质,并能够努力超越国际政治因素的制约,在环境问题的治理上开展有效的对话和合作。

(二)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关组织机构。

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导致的地缘政治格局的变动对波罗的海的环境治理结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引发了新的跨国管理机构的发展。大量的新的国家间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比如波罗的海委员会(CBSS)和清洁波罗的海联盟(CCB),以及跨国的地方政府间组织,比如波罗的海城市联盟(UCB)等纷纷涌现。尽管这些组织追求的目标各异,但它们都有相应的环境政策,并在不同的领域为治理波罗的海的环境问题发挥着作用。除了新的组织建立之外,原有的组织结构也积极调整自身以适应新的形势。1992年,新的赫尔辛基公约签署,增加了四个缔约方,包括波罗的海三国和欧共体。而赫尔辛基委员会也开始主动调整自身组织结构,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的需要。原有组织机构的积极调整和新的组织机构的纷纷建立为波罗的海环境问题的国际治理注入了新的动力。

(三)重视发挥波罗的海地区之外的力量的作用。

冷战结束后波罗的海地区环境治理结构的发展不仅是这一地区政治局势缓和的重要结果,同时也还与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重视程度的增加有关。199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这次会议的成功举办,极大地推动了波罗的海地区国家和组织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视。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不仅在波罗的海地区尤其是北欧国家和德国内引发了广泛的讨论,还直接导致了1996年波罗的海21世纪议程的创立。除此之外,作为地区最大国际组织的欧盟也在波罗的海环境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力。2004年,欧盟实现了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扩大,波罗的海三国等10个国家加入欧盟。欧盟的加入重新塑造了波罗的海地区环境问题的治理结构,其组织机构需要在多个层面上同波罗的海地区的实际需要进行协调。而在环境政策领域,国家和地方当局可能通过人员和组织机构同管理和帮助制定环境政策的欧盟理事会发生联系。同样,欧盟是1992年赫尔辛基公约的正式缔约方,这使得欧盟委员会在赫尔辛基委员会中具有投票权。此外,欧盟坚持将与其环境政策协调一致作为成为其成员国的条件之一,也对波罗的海国家的环境政策议程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对南海环境问题治理的启示

南海又称“南中国海”,是西太平洋最大的边缘海之一。南海周边人口密集,工农业和经济发展较为迅速,而一些世界上最繁忙的国际航线也经过南海。每年世界商船和超级油轮一半以上的货运都经过南中国海。经过马六甲海峡进入南中国海的油轮运输量是苏伊士运河运输量的三倍多,是巴拿马运河运输量的五倍多。此外,由于东南亚对能源的需求越来越高,大部分增加的进口都经过南中国海、马六甲海峡和龙目海峡,导致污染的风险也越来越高。同波罗的海的环境问题相类似,南海海域的环境问题也主要集中在富营养化、有毒物质富集和海上污染等三个方面。目前,南海的环境状况呈现总体良好,但持续恶化的趋势,部分海域污染情况较为严重。其中,富营养化是南海面临的最主要环境问题。以我国南海沿海海域为例,根据中国海洋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12年南海海域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质量状况总体依然较差,与2011年相比未见明显改善。86.7%的排污口邻近海域水体呈富营养化状态,40.0%的排污口邻近海域呈重度富营养化。南海海域未达到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为24840平方公里,其中劣于第四类水质海域面积为4300平方公里。除此之外,南海海域来往船只密集,增加了发生海上事故的风险,而南海地区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储量也吸引了周边国家竞相开采,大大增加发生海上漏油事故的风险。基于地缘关系,中国与东盟的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构成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由于许多环境问题是跨国界的,一个国家单独解决这些跨国界的环境与生态问题将是徒劳的,这就需要相邻国家、位于一个生态区的不同国家进行紧密合作,采取共同的行动,这也就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全球的共同发展,它由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所决定的。南海和波罗的海同为国际性海域,且面临着类似的环境问题,基于这些相似性,波罗的海环境问题的国际治理经验可以为我所用,成为我国和周边各国治理南海环境问题的重要借鉴。

(一)南海周边各国应努力超越政治分歧。

波罗的海环境问题之所以能够得到有效治理,是与这一地区各国间的积极合作紧密相关的。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由于冷战的原因,波罗的海周边各国分属两大阵营,政治斗争和军事斗争十分激烈。但即使如此,周边各国还是在1974年齐聚一堂,召开了赫尔辛基大会,并成立了赫尔辛基委员会,为波罗的海环境问题的治理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进入九十年代后,随着国际政治环境的改变,波罗的海的环境污染问题被提到了更加显眼的位置,各国合作的空间被大大释放出来,极大地促进了各类合作组织的建立,推动了波罗的海环境状况的改善进程。对于南海来说,目前这一地区仍然存在着较为复杂的海洋权益争端,但是,这些争端的存在不应当成为各国合作治理南海环境污染问题的障碍性因素。周边各国应该本着对自然环境负责的精神和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努力超越政治利益分歧,在南海环境问题的治理上采取更加积极和合作的态度,并在谈判的基础上,有序合理地开发南海自然资源,切实保证南海的生态和环境健康。

(二)要建立全面有效的合作机制。

波罗的海环境治理的一个很重要的成功经验就是具有多种多样、不同层次和不同工作重点的国际组织的存在。建立有效的合作协调机制,可以使得各个国家的投入和环境治理资源能够得到协调使用,从而使环境问题治理的效果最大化。比如赫尔辛基委员会,这一委员会成立近四十年来,在波罗的海环境问题的治理上一直发挥中枢的作用,综合协调各国的活动,并及时环境监测数据。目前,南海地区国家之间还没有类似的组织架构。南海作为一片国际海域,要想治理好环境问题,建立有效的组织协调机构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在南海周边各国间建立类似于赫尔辛基委员会的组织仍然具有较大的阻力,而较为现实可行的办法是从各国间开展环境保护的合作项目开始,逐步深化理解和合作。2013年6月,为了促进南海及其周边海洋国家在海洋领域的务实合作,由中国国家海洋局的《南海及其周边海洋国际合作框架计划(2011—2015)》开始实施。该计划的重点是推动当前南海及其周边国家共同关心的区域海洋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合作,合作区域范围主要包括南海及与其相连的印度洋和太平洋,合作伙伴主要包括在此区域内的有关国家以及政府间或者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这一计划的实施将会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我国在治理南海环境问题上的积极作用,推动南海各国和相关组织在海洋环境问题上的合作。

(三)要积极发挥地区国际组织和地区外力量的作用。

环境问题论文第2篇

运用贸易措施保护环境是近年来国际贸易法和国际环境法领域里的一个新问题。本文分五章从国际贸易法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第一章是导论,其内容分为五节。第一节讨论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指出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活动必须尊重客观世界的发展规律,要尊重自然而不能奴役自然,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解”,否则就会出现环境问题,受到自然的“惩罚”。 第二节讨论环境与贸易的关系,指出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包括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和环境对贸易的影响两个方面。通常而言,贸易不是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当存在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时,贸易会加剧环境问题。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分为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当政府干预能够纠正市场失灵时,贸易对环境有正面影响;反之,则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环境保护不仅会给国际贸易的产品结构造成冲击,而且也对国际贸易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环境保护之所以会对自由贸易体制产生冲击,主要是许多环境保护政策运用贸易限制手段来达成其目的,造成非关税贸易壁垒。 第三节讨论环境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冲突,指出自由贸易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并不实质性冲突。这两种政策之间的冲突是结果上的冲突而不是目的上的冲突。 第四节介绍了GATT/WTO对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关切。第五节概要介绍了环境贸易措施的概念和种类。环境贸易措施(Environmental Trade Measure)是指,为促进环境目标的实现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和具有潜在贸易影响的环境措施。所谓环境目标包括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包括食品和产品的安全)以及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养护和保护。按照环境贸易措施的法律根据,环境贸易措施可以分为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多边环境贸易措施。依据其表现形式,环境贸易措施可以分为环境标准、环境税、贸易限制和贸易制裁四种。 第二章分四节探讨GATT/WTO框架内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和协定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第一节在回顾从GATT到WTO的发展历史的基础上,指出GATT/WTO法律体制是一套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主兼顾其他非经济价值目标的多元价值体系。如对于公共道德、健康措施、国防安全等政策性目的,亦会设有例外规定,使得财富目的能与这些非经济价值目的并存。由于环境保护这项非经济价值,并未在GATT/WTO体制中加以明确规定,因此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或贸易报复行为,常常被控有违反GATT/WTO法律制度。 第二节讨论GATT/WTO的非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及一般例外条款的含义及其与环境贸易措施的关系。非歧视待遇原则运作的核心是,“相同产品”在GATT任一缔约方的市场上必须享有相同的待遇。因此如何认定相同产品,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在GATT条文中并没有给“相同产品”下定义。根据现行学说,相同产品是根据其关税分类、物理特征和最终用途来确定的。因此,GATT义务中的“相同产品”的判断标准与关税分类相关联,它主要根据产品的内在特性进行。生产制造方法不反映在产品的内在特性中。这就是说,以不同的生产工制造方法生产的产品,只需具备相同的内在特性即可认为是“相同产品”。 环境标准分为产品标准和生产过程标准。前者直接规范特定市场上销售的货物本身的特性,如物理特征、化学成分等;而后者并不规范产品本身的特性,它规范的是产品制造过程中废弃物的排放种类和数量等。一般来说,产品的生产过程并不影响产品本身的环境特性,因而,如果产品本身的特性相同,即使其生产过程标准不同,仍应视为相同产品。如 果以生产过程不同,而对产品本身特性相同的产品采取不同的待遇,就会违背GATT的非歧视待遇义务。 GATT虽然对进口产品的关税实行约束,但并不禁止缔约方为抵消其他缔约方因实施低环境标准而获得的不正当竞争利益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也不禁止缔约方为保护本国环境而对进口产品征收其他国内税费。但为环境保护目的而其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不得高于其对国内同类产品征收的税费。 严格禁止数量限制的结果,使得缔约方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数量限制措施也受到限制。一国基于环境保护而禁止某些产品的进出口,必须符合GATT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规定,否则就会违反其承担的GATT义务。从这一点来看,GATT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似乎不利于环境保护。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实施数量限制不仅不会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反而会因实施数量限制而导致的贸易扭曲进一步恶化原有的环境问题。 虽然第20条并未提及“环境”一词,但是,在许多环境贸易争端案中,由于当事国都援引该条(b)项和(g)项为其环境贸易措施辩护,因此,一般认为这两个条款与环境保护有关。根据第20条序言的规定,缔约方所采取的环境贸易措施不得在条件相同的各国之间构成不合理的歧视,也不得构成变相的贸易限制。除此之外,缔约方根据(b)项所采取的措施应是与GATT抵触最少的措施;根据(g)项所采取的措施不具有域外效力。 第三节阐述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指出协议通过许多方式补充和完善GATT,但最重要的补充要算对国内措施纪律的补充。在GATT之下,阻止进口的国内健康标准仅仅受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只要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国内产品,无论国内标准多么不合理,都无关紧要。而不管非歧视的国内措施是否会影响贸易,协议则将它们置于其监督之下。由于协议有着比GATT更严格的纪律,在涉及协议的贸易争端中就不能再援引GATT第20条(b)项作为抗辩的根据。 第四节探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指出WTO并不要求成员拥有技术规章,协议旨在保证强制性的技术规章和自愿性标准以及产品检验和证明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亦即技术规章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一合法目标所必要的程度。所谓必要性是指,合法目标无法以其他具有较小贸易限制效果的措施达成;而且,除非采取所拟定的措施,否则会有无法达成合法目标的风险。在评估此类风险时,应考虑有关因素,尤其是可以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工艺技术或所涉及的产品的最终用途。 第三章分三节探讨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WTO法律体制中的地位。第一节阐述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种类,指出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主要有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保护全球公共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第二节是对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法律问题的具体论述,指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国内的环境问题,即不具有跨界外溢效果的环境问题,属于该国主权范围之内的事项,该国采取何种环境政策予以处理,他国无权干涉。换句话说,环境政策的选择反映了一国对环境品质及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一国有权决定是否牺牲部分国民所得来换取高环境标准,或是牺牲环境品质以追求经济增长。因此,目前GATT/WTO法律体制,对各国的国内环境政策基本上不加干预。所以,不论是国内生产造成的污染或是对国内产品及进口产品的消 费所采取的环保措施,WTO并未予以限制,换言之,各国均可权衡其所得及环境品质而决定其国内环境政策选择的优先顺序。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又可分为保护国内生命健康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保护 国内自然资源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就前者来说,只要国内税和管理规章只要符合不歧视原则,就算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由于这一限制,有时缔约方会滥用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但不合理的产品标准,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为了解决上述贸易壁垒问题,GATT/WTO制定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规定缔约方所采取的产品标准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得构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就后者来说,一国为保护本国自然资源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可能被指控为保护本国产业的做法,并违反GATT第11条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虽然GATT第20条(g)项为缔约方养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措施规定了例外,但是,该款要求有关措施必须同时限制本国生产及消费。因此,一国限制自然资源出口的措施很难援引该款得以合法化。第三节具体论述保护全球公共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涉及的法律问题,指出由于其存在种种缺陷,国际社会不赞成采取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保护全球公共环境。 第四章分七节对多边环境贸易措施的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一节概要介绍了多边环境贸易措施的种类以及包含环境贸易措施的多边环境条约。第二节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巴塞尔公约为例探讨多边环境条约中的进出口许可制度,指出前者规定的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制度与WTO法律体制基本一致,而后者的进出口许可制度则多与WTO体制抵触。第三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中的配额和数量限制制度,指出其与WTO体制不相抵触。第四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允许缔约国采取更为严厉的国内措施制裁违法行为这一制度,指出其与WTO体制不相抵触。第五节讨论多边环境公约对缔约国与非缔约国贸易的限制制度,虽然这一措施有利于鼓励更多的国家签署和履行多边环境公约,有助于确保多边环境公约的有效实施,并最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但由于这一规定构成对非缔约国的歧视,与WTO体制冲突。第六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中的技术与财政援助制度,指出这些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条款可能不会与GATT冲突,但它们也会引起一些问题。第七节探讨了协调多边环境协定与WTO体制的各种可能的途径,指出在WTO体制范围内采取行动将是解决多边环境公约与WTO规则冲突的有效途径。 第五章分五节环境贸易措施与国际竞争的关系。第一节概要介绍了环境标准的不同对产品竞争力的影响以及不公平竞争对投资转移和环境政策的影响。第二节探讨环境倾销与反倾销的问题,指出环保人士所谓的环境倾销并不符合WTO反倾销法的要件。即使一国环境标准过于宽松,使得该国生产者得以享受环境成本外部化的利益,该产品的进口国亦无法依据WTO反倾销法对其征收反倾销税。第三节探讨环境补贴与反补贴税是否可以用于解决因环境标准差异而引起的竞争问题,指出一国政府如果没有采取适当的环境标准,致使该国产业负担较低的环境成本,而享有价格竞争优势,该国政府的这种不作为不构成WTO反补贴法中的补贴。因此,从现行国际贸易体制来讲,对低环境标准国家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以抵消其因低环境标准而获得的竞争优势,是行不通的。为弥补本国产品因实施高环境标准而遭受的竞争劣势,而给本国企业的环境投资给予以补贴,由于会影响国内产品的价格,具有扭曲贸易的效果,因此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之下,并不属于不可起诉的补贴。如果受环境补贴的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并造成相关产业的损害,则该国可以对其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将为弥补竞争劣势而给予的环境补贴定性为不可起诉的补贴,则与环保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第四节探讨边境税调节制度在用于解决因环境标准差异所导致的国际竞争问题时存在的问题,指出传统的边境税调节规则仅仅适用于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征收的间接税,并不一定完全适合于为环境保护等特殊政策目标而不是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征收的环境税。最后第六节指出实施生态标志制度和协调各国的环境标准是解决不公平竞争问题的理想途径。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王天红

环境问题论文第3篇

贸易和环境问题并不是一个新的问题,它经历了30年的风风雨雨,而GATT/WTO框架内有关环境政策的讨论也走过了从休眠期、活跃期到成熟期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1—1991年)为休眠期。1971年11月,在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参加的理事大会上,各方一致同意设立一个“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小组(EMIT)”。这个小组的成员向所有的GATT缔约方开放。第二阶段(1991—1994年)为活跃期。1991年,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的成员国向GATT秘书长提议尽快召开EMIT小组会议,就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进行磋商,以迎接次年即将召开的联合国环发大会。该提议得到了各缔约方的积极回应。第三阶段(1994—2001年)为成熟期。1994年4月,在马尔喀什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与所有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定一起签署的还有《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尔喀什协定》。这个协定不仅创造了一个新的多边贸易组织,而且也迎来了贸易与环境问题讨论的新阶段。世贸组织成立后,尽管仍然存在着难以调和的分歧,WTO各成员终于在2001年达成了一致,决定就贸易与环境问题展开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贸易与环境问题也就正式成为“多哈回合”谈判(亦称“发展回合”)的一个新议题。

然而,从贸易与环境问题在GATT框架内开始讨论起,就伴随着自由贸易主义者与环境主义者之间的激烈交锋。在自由贸易主义者与环境主义者对峙的背后,众多的经济学家也对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和探讨。围绕上述交锋的内容和WTO的实践,理论冲突的内容主要是以下三个基本问题:

(一)贸易自由化与环境状况:自由贸易是否会导致环境恶化

在这个问题上,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自由贸易对环境是有利的,以自由贸易者为代表。他们认为,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自由贸易有助于实现环境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保证生产活动能够按照最有效的方式进行。自由贸易不仅有助于克服一个国家此前面临的资源对经济增长潜力的限制,而且还有助于增加有利于环保的洁净产品、服务和技术的交换。另外,贸易自由化还有利于消除那些扭曲贸易的政策措施如补贴和税收等,而这些措施都被证明是不利于环境保护的。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自由贸易会对环境保护带来消极的影响,以环境主义者为代表。他们的理由是,自由贸易所带来的经济活动的增加会导致大气污染,增加对非再生资源的使用,过多地消耗那些可再生资源。另外,在当前各国环境标准不同的情况下,自由贸易会赋予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以竞争优势。其结果,就会在这些国家中出现“污染庇护所”和各国竞相降低环境标准的竞赛,从而对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

第三种观点也是目前主流的经济观点,更倾向于认为自由贸易与环境之间是一种复杂的关系。它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虽然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却比较片面。事实上,贸易对环境的影响有赖于三种效应,即技术效应、结构效应和规模效应的此消彼长,最终的结果如何是很难精确预测的。它们认为:(1)即使说贸易和经济的增长最终并不必然会导致环境恶化,但这并不能保证说它不会使环境恶化。(2)经济的增长最终固然会对环境带来积极的影响,但它更适用于地区的环境问题。(3)如果政策适当,贸易带来的收益应该足以抵消其对环境带来的负面效应,贸易是可以对环境起到积极作用的。但仅仅依靠贸易所带来的经济增长并不足以解决环境问题,最重要的还是有恰当的环境政策和良好的政治氛围,即政府的诚信和有效的治理。

(二)贸易政策与环境保护:贸易政策是否有助于解决环境问题?

近十几年来,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不断出现。从最为著名的美墨“金枪鱼”争端、美国对泰国虾的贸易禁运到近期的欧盟牛肉争端,引发了自由贸易主义者和环境主义者的一场热战,其核心问题是:贸易政策是否有助于解决环境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贸易政策对于解决环境问题是没有意义的,以自由贸易主义者为代表。他们援引传统的经济理论认为,贸易本身并不会损害环境,导致环境恶化的根源在于市场和政府失灵,即外部性的存在。因此,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应该是直接解决贸易的外部性问题,而不是运用贸易手段来改变全球自由贸易体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贸易政策对于解决环境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他们认为,贸易政策不仅可以用来限制那些危害环境的产品的贸易,而且可以用来防范环境保护过程中搭便车的现象。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环境主义者,他们认为贸易是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采用贸易手段限制自由贸易的发展正好符合了“治病要治根”的原则;另一类则承认跨越边界的外部性是环境恶化的根源,但与传统经济学派不同的是,他们认为传统经济理论给出的外部性内部化的药方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相比之下,采取贸易政策来解决环境问题虽然不是最理想的做法,但至少是最可行和最有效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贸易政策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贸易政策,例如进出口限制措施;另一类是其他类型的贸易措施,例如包装条款和标志要求等。对于前者来说,它不仅不利于解决环境问题,而且是有害的;对于后者来说,它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最佳手段。

(三)多边环境协定(MEAs)中有关贸易的规则与WTO规则:孰先孰后?

目前全球约有200个多边环境协定,其中涉及贸易条款的协定有20个。这些贸易条款或者允许与某些国家的贸易但却禁止与其他国家相似产品的贸易,或者允许在进口产品与本国相似产品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前者违背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后者则违背了国民待遇条款,都与WTO的非歧视性原则背道而驰,从而构成了MEAs贸易政策与世贸规则之间冲突的根源。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这样的争端提交WTO解决,但潜在冲突的可能性是明显存在的。

第一种观点认为,WTO没有必要修改现有的规则。如果双方都是MEAs的缔约方,那么即使它们采取了与WTO规则不一致的贸易政策,根据国际公法中的“特殊法优先”的原则,这种做法也不会引起两种规则之间的法律冲突。如果争端双方只有一方是MEAs的缔约方,但同时都是WTO的成员,GATT1994的第XX条的例外条款也已经为MEAs的贸易规则提供了充分的空间。因此,只要MEAs的贸易规则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被认为是与WTO规则相一致的,而根本不必对WTO的规则做进一步的修改。

第二种观点认为,WTO应该修改贸易规则以容纳MEAs的贸易政策。对于MEAs来说,运用贸易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可以起到四个方面的作用:第一,防范内部缔约方的搭便车现象,即内部缔约方不履行协定的义务;第二,防范外部的搭便车现象,鼓励和敦促其他国家加入协定;第三,减少所谓的“排放漏出”现象,即缔约方污染排放的减少同时伴随着非缔约方排放量的增加;第四,可以直接限制有关物种和物质的贸易。鉴于贸易政策在MEAs中的重要性,WTO应该尽可能地协调双方的冲突。其中,最长远的做法就是修改WTO的贸易规则。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WTO不应该接受MEAs的贸易政策。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看,WTO通过推动贸易自由化,促进了资源在世界范围内更加有效的分配。而根据“帕累托最优”的原则,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经济本身可以实现资源的最有效分配,只有在被证明出现了市场失灵、信息不完善或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才应该干预市场。MEAs作为政府之间的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鉴于目前MEAs的贸易政策都仍然属于传统的贸易手段,因此,WTO绝对不能容忍这种既破坏了自由贸易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的做法。而如果MEAs采用了非传统的贸易手段,它也应该向WTO证明其做法的必要性以及其做法本身不会导致新的效率问题,因为干预市场的一方应该负有更大的责任。

多哈宣言中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立场

在多哈会议上,各国部长们就多哈宣言的制定进行了艰苦的磋商,最终决定把环境问题作为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一个新议题列入工作议程。由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具体情况各异,因而各国的立场也不尽相同。鉴于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仍然占据了主导地位。在WTO这个国际舞台上,又一场激烈的斗争拉开了序幕。

(一)解读多哈宣言中的环境议程

在多哈宣言中,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议程安排包括了三个部分:谈判议题(第31条)、讨论议题(第32条)和一般事项(第33条),并且规定了谈判的截止期限是2005年1月1日。这些条款的规定为WT0今后环境政策的制定勾画了一个初步的框架。

1.新的谈判议题

(1)多边环境协定(MEAs)。谈判将致力于解决在既是WTO的成员,同时也是MEAs缔约方的情况下,WTO现有的规则应该如何适用的问题。同时,谈判不应歧视那些非MEAs缔约方的成员的权利。(2)信息交流和观察员地位。各国部长一致同意就WT0各相关委员会与MEAs秘书处之间定期的信息交流程序和授予其他国际组织观察员地位的标准问题进行谈判。(3)环境货物和服务的贸易壁垒。各国部长还同意就削减或消除环境货物与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进行谈判。(4)渔业补贴。各国部长同意明确和改进适用于渔业补贴的WTO规则。

2.讨论议题

部长会议还授权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在工作讨论中尤其要注意以下问题。鉴于这些问题有可能会成为潜在的谈判议题,仍然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1)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影响。对出口商来说,有时候遵守环境规定可能会加重厂商的成本负担。谈判的目的不是为了取消环境规定,而是在贸易和环境目标之间寻求一个适当的平衡。(2)“三赢”格局。消除或削减贸易限制和扭曲,同时有利于贸易、环境和发展。(3)知识产权。宣言要求CTE对这些与环境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进行讨论。(4)环境标志。宣言要求CTE就环境标志对贸易的影响以及现有的贸易规则是否妨碍了环境标志政策的实施进行讨论。

(二)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有关议题上的立场

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立场是完全对立的。下面,将分别就几个主要的议题介绍一下双方的立场。

议题一:多边环境协定中贸易措施与WTO规则的关系

这个议题最早是由欧盟在1994年提出的。欧盟的设想是希望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贸易措施能够得到WTO“事先的承认”,即无论是以前还是今后签署的多边环境协定,其贸易规则都将自动被WTO规则认可。近来,欧盟又提出一项新的建议,要求改变MEAs在第20条款下的举证责任以及实行“预先警告原则”。按照该条款的规定,举证的责任应该属于要求免除WTO规则义务的一方,即MEAs应该负责证明其措施满足了该条款的两个限制条件。而欧盟则在建议中要求当涉及MEAs的争端时,举证的责任应该由WTO来承担。除了瑞典以外,欧盟的这两个建议遭到了包括美国在内的几乎所有WTO成员的反对。

发展中国家则认为,欧盟的建议旨在使其单方面的贸易限制措施合法化,从而为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寻找合法的幌子。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认为,WTO现有的第20条款已经为环境保护提供了足够的空间,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完全有能力解决有关MEAs的争端,因此完全没有必要对WTO的规则尤其是第20条款做出修正,这也是CTE的官方立场。发展中国家最反感的是MEAs对非成员实施歧视性贸易限制措施的规定。它们认为,发展中国家更多的是需要金融和技术支持以及技术转移这样的积极措施,而不是单方面的限制和制裁。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即使很多环境协定中的确包含了一揽子的技术和金融支持措施,但是如果发达国家不能保证放弃单方面贸易限制措施的使用,那也是发展中国家绝对不能容忍的。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此次和发展中国家的立场相似。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很多多边环境协定美国都没有参加或批准,另一方面或许正如美国的官方理由所说,美国的确认为没有必要修改WTO规则。

议题二:环境货物与服务的贸易壁垒

美国是这项议题的主要推动者。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这项议题上的意图很明显,那就是以自由贸易为借口,进一步推动发展中国家在环境资源领域开放其市场,为发达国家的企业进入这一“尚待开发”的领域扫清障碍。以水资源为例,目前,虽然水资源还没有被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列为一项环境服务,但是,GATS已经将数百种的水资源服务置于其他类别的服务之中,协定对政府可以采取什么样的保护措施进行了限制。目前,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还在极力推动GATS将水资源列为一项环境服务,要求所有的WTO成员消除在水资源方面对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限制。与此同时,以美国为主导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在积极敦促发展中国家实行水资源的私有化,从而为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进入发展中国家的水资源传送和污水处理等领域打开大门。

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实际上在滥用WTO规则和自由贸易的原则以剥夺发展中国家保护环境的合法和正当权力。在这项新的议题下,发展中国家把水资源这样重要的战略资源作为公共服务和人权进行保护的国内规则都将会被认为是“非关税贸易壁垒”而被禁止,任何试图阻止环境资源私有化的措施也将不得不取消。与此同时,对于环境资源的出口管制也将会被认为是违法的。另外,发展中国家对于把这项议题放在“贸易和环境问题”中讨论也提出了质疑。再者,环境货物和服务应该如何界定也是不明确的。发展中国家担心,发达国家会借机把“过程和生产方法”(PPM)作为产品分类的原则引入谈判中来,进一步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其市场制定更多的限制。

议题三:环境标志(Eco—labels)

这个议题虽然不是一项正式的谈判议题,但却是贸易与环境问题中最有争议的议题之一。CTE认为,良好的环境标志体系有助于在消费者中间培养环保意识,是一种有效的环境保护手段,但它却可能会对国际贸易带来影响。随着政府、产业部门和非政府组织越来越多地使用环境标志,它对贸易的影响也就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分歧则在于环境标志的制定是否应该以“工艺和生产方法”(即PPM,ProcessandProductionMethod)为标准。也就是说,如果产品的生产方法对环境不利的话,即使这种方法对产品的性能没有丝毫的影响,这种产品也将会被看做是不利于环境的产品。

目前,在WTO的有关协定(即TBT协定)中,仅仅包含了会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生产方法的规定,尚没有对PPM的明确规定。发达国家的目的就是以环境保护为旗号,使PPM在WTO的规则中合法化。果真如此,美国在今后类似美墨“金枪鱼—海豚”案中的做法将会是合理合法的。发展中国家认为,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具体情况也不一样,因而环境标准对不同国家来说是不一样的。发达国家实际上是在把本国的环境标准和生产方法强加到发展中国家的头上,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毫无疑问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另外,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推行的环境标志的做法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遵守其环境标志的规定,另一方面又拒绝发展中国家对从发达国家进口的转基因产品注明环境标志的要求。因此,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名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担忧是有根据的。

多哈会议后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多哈会议的结束宣告了一个新阶段的开始。贸易与环境挂钩已经成为一种无法逆转的趋势。发展中国家虽然最终接受了多哈宣言的安排,但是对WTO环境政策的制定仍然充满了敌意。积极参与还是消极防御?发展中国家何去何从将会最终左右着国际贸易格局的走势。尽管发展中国家在多哈会议之后将会面临着更加艰巨的任务和挑战,但是如果政策得当,发展中国家仍然可以发现更加广阔的发展机遇。

(一)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新形势

多哈会议之后,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目前,摆在发展中国家面前的已经不是贸易政策与环境是否挂钩的问题,而是二者应该怎样挂钩和在何种程度上挂钩的问题。

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发展中国家之中弥漫着两种矛盾的心态。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多年来对贸易与环境问题挂钩的敌意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完全消除;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意识到,它们或许正面临着把“贸易与环境议程”转变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贸易议程”的机遇。在第一种心态的左右下,发展中国家完全有可能退回到消极的防御战略,尽全力抵制环境政策的谈判,阻挠协定的达成;在第二种心态的推动下,发展中国家将会采纳一种积极进取的战略,努力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中界定环境政策的谈判,最大限度地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发展目标。

这两种力量的对比最终将会对国际贸易格局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如果消极防御占了上风,多边贸易体系的发展必将会陷入停滞和僵局;如果积极进取成为左右发展中国家的主导力量,多边贸易体系的发展将更有可能面临着一个共同发展的美好前景,当然,斗争可能也会更加艰巨。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积极参与新一轮的谈判或许应该是最明智的选择。

(二)发展中国家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多哈会议之后,发展中国家在新一轮的谈判中将会面临着更加艰巨的挑战。主要表现在:

第一,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将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在多哈议程中,新增加的议题例如环境、投资、竞争、政府采购等,都是发达国家积极推动的,是更多符合发达国家利益的,而发展中国家关注的“执行议题”、纺织品问题等都没有得到重视。即使是那些所谓的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议题如金融和技术、差别待遇等,也都是空架子,缺乏实质性的内容。另外,在程序性的问题上,发达国家主宰了议题的制定和结果,不仅没有贯彻世贸组织“互惠”的原则,而且更多的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发展中国家,迫使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缺乏民主的谈判方式过去是,将来也是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面临的一个主要障碍。

第二,发达国家所推行的环境保护主义的确存在着兴风作浪的空间。一方面,鉴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往往低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因此打着环保的旗号,置自由贸易于不顾,用高水平的环境标准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限制在贸易边界之外;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又打着贸易自由化的大旗,要求发展中国家开放本国的环境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一旦世贸组织就这些议题达成协议,发达国家的两面派做法就会进一步合法化。

第三,多哈宣言中谈判授权范围的不确定性也为发展中国家的谈判增加了难度。例如,在第一项谈判议题中,应该如何来界定有关的多边环境协定?什么样的多边环境协定符合多哈宣言中“有关MEAs是指包含贸易义务的协定”这一规定,其本身就是一个难度很大的任务;谈判过程是否应该有多边环境协定的参与?“现有”的贸易规则又应该包含哪些内容?由于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授权范围的模糊不清无疑为发达国家左右谈判进程、为自己的经济利益服务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第四,发展中国家有限的谈判能力将会面临着更艰巨的考验。在乌拉圭回合原有的议题之外,多哈回合的谈判又增加了环境等5个新的议题。随着谈判内容的不断增加,谈判的强度、复杂性和技术性也日趋上升。另外,新一轮的谈判也对国内的研究分析能力和各机构间的相互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一切无疑给发展中国家原本就捉襟见肘的谈判资源雪上加霜,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三)发展中国家应该把握住发展的机遇

我们也应该看到,多哈宣言也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发展的机遇。

第一,多哈宣言再次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宣言不仅再次重申了《马尔喀什协定》中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并且确信“坚持和维护一个开放、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系、实行环境保护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这三个目标之间可以而且应该是可以共同实现的”。多哈会议还将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命名为“发展回合”,以此表示了在推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消除贫困等问题方面的决心。发展中国家应该充分利用多哈宣言中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原则,例如透明度原则和一致通过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第二,贸易与环境问题是一个新的议题,无论是对发达国家还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结果如何都还是一个未知数。由于这个议题对于多边贸易谈判来说也是一个新鲜事物,各成员对环境政策的制定会给多边贸易体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也没有完全弄清楚,因而,在这个问题上,世贸组织各成员并不像在其他议题上那样有非常明确的立场和态度。如前文所述,这固然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意味着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谈判有了更大的可塑性。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这就意味着有了更大的活动空间。

环境问题论文第4篇

论文摘要:城市化的发展使我们社会发展的速度进一步加快,工业和经济的增长变得更为便利和快捷。但与此同时,城市化的高速发展也产生了一系列环境问题,给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本文就城市发展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一些论述。

1城市发展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

1.1空气污染加剧

长期以来,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煤为主,各城市主要燃煤量在整个能源结构中一般占80%以上,很多已经超过90%。煤含硫和灰份较高,许多都没有经过脱硫处理,直接燃烧,加之城市居民家庭小炉灶直接低空排放,产生了大量的烟尘、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导致严重的煤烟型大气污染;迅速的城市化伴随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在一些大、中城市出现了严重的机动车尾气污染,形式严峻。

1.2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短缺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水环境恶化状况也相当严重,城市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问题将成为我国城市在21世纪面临的最紧迫的环境问题。

1.2.1水污染严重

城市水污染主要由工厂排水和城市居民生活污水造成的,近年来城市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年增长率为7%,有50%的污水量是从家庭排放的。目前我国每日排放的废污水量约1亿多吨,这些污水有80%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域,造成全国三分之一以上河段受到污染;同时90%以上城市水域污染严重,城市大量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充分的废污水排入流经城市的河流,使径流水质恶化。

1.2.2水资源严重短缺

由于城市增长快,经济高速发展,城市用水集中、量大、增长快,因此缺水现象首先反映到城市。在我国目前660多座城市中,有300多座城市缺水,日缺水量达1600万吨以上,重点缺水城市108座,严重缺水城市50多座,如辽宁省的城市每天缺水8.5×105吨,每年因缺水而影响的工业产值达2300亿元。

1.3固体废物排放量大,综合利用和处置率低

随着我国城市人口的猛增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垃圾产量大幅度上涨。据有关方面的统计,我国城市垃圾主要是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年产量已超过5亿多吨,并且每年以8%至10%的速度增长,综合利用和处置率非常低,其中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仅为1.2%,大多直接堆放在城市郊外,累计堆存量达65亿吨以上,占地5万余公顷,形成了垃圾围城的恶劣情况,影响城市景观,污染了城市的水源和空气,孳生着各种传染病菌,同时又潜伏着资源危机。

1.4城市噪声污染严重

随着城市发展的加快,噪声已成为城市一大公害,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城市的噪声主要来源于机动车辆和建筑工地。目前我国约70%的城市人口遭受到高噪声的影响,在70个有监测的城市中只有60%的主要城市达标,而一般城市只有33%达到噪声控制标准。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达标率不到50%,90%的城市道路交通噪声超过了70分贝,社会生活噪声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大量的统计研究表明,长期处在高噪音中的人,容易造成精神紧张、耳聋等疾病,影响人们身心健康。

1.5天然植被减少,城市绿地覆盖率低

城市绿地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城郊农田、城郊天然植被和市区园林绿地等三部分组成,对促进城市生产的发展和保证居民生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城市生态环境系统内的物质循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城市发展建设,自然环境被开发利用建设工厂、住宅、道路、广场、果园、菜地等,自然环境中的植被被不断地砍伐、清除,代之以稠密的人口、建筑物,城市绿地的多种环境功能正在逐步丧失,已经成为尖锐的环境问题。

1.6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欠帐多,排水设施落后。首先,我国目前有50%城市没有排水管网,现有设施1/3老化;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率低;有1/4城市垃圾粪便不能日产日清;城市污水处理率仅为5%左右。其次,由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费用没有着落,虽然在有些城市已开始向单位和居民收取污水处理费,但所收的费用远不能维持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此外,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的实际情况亦很不乐观,由于技术的原因,很多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还处于实验阶段,时断时开,运行不稳定,处理率极低。

1.7大量耕地被占用

城市的发展使大量耕地丧失,50年代以来,全国由于城市用地平均每年净减少耕地48万亩,1981年~1985年,全国每年减少约100万亩。90年代以后,全国每年减少约500万亩。

1.8城市通风廊道没有,热岛效应严重

大多数城市在建设中缺少总体规划,没有从城市整体的角度充分考虑空气的流动性、散热性,城市通风廊道没有或建设不好,空气流动缓慢,污染的气体不能及时排掉,热量散发缓慢,造成热岛效应。

2解决对策

目前,入世使我国城市环境面临机遇与挑战。今后一段时期,应该在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各个方面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策略,实现城市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为此,提出对策如下:

2.1确立新的我国城市的环境战略和目标规划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速度要求,全国城市分布特征、地区经济的不平衡和因地理条件带来城市环境条件和环境要求的差异,综合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确立按层次分类的城市发展的环境战略,指导城市经济建设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新的城市发展环境战略,制定不同类别城市发展环境目标规划,用于修订和完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和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确保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行动,达到城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2建立合理的城市体系和城市结构,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和人口增长,合理开发中等城市,积极并加快发展小城市。

2.3制定严格的城市规划和科学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依法实施;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资源能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工业在城市发展;转变消费观念和消费模式,改变落后的城市能源和资源利用方式。

2.4积极筹资,加强和改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控制水体污染的基础设施建设,普及和完善城市供排水系统,加快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步伐。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箱式收集、密封清运;建立家庭和社区分类收集体系,实行分类处理、回收利用;建设垃圾处理和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加强市政道路建设,提高道路运行能力;适度发展立体交通,实现街巷路面硬化。对城市进行生态重建(EcologicalRebuilding),推行以绿化为主的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和恢复野生生物的生境,加强旧城、城市废弃土地的生态恢复,建设立体绿化示范工程,增加城市绿地面积。

2.5加强对汽车尾气排放的强制性监管,限制小汽车数量,完善并健全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开发利用电能、磁能及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逐步取代汽油。

2.6积极开展城市环境保护和治理技术研究,推广国外新技术,依靠科学技术手段有效地解决城市环境问题。

推行集中供热,普及型煤,积极开发燃气和清洁能源技术,重点解决烟尘污染。研究推广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使生活垃圾资源化。推行节水和污水治理技术,使废水资源化。研究和推行城市绿化技术,增加绿地覆盖率。在工业企业中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实现在工业生产全过程中控制污染产生,达到节能、降耗、减污的目标。研究提高城市工业污染防治和基础设施水平的科学技术,保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有雄厚的技术能力和较高科学水平。

2.7建立健全城市环境法规,适时地推出《城市环境法》和有关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和试行城市环境审计制度,制定强制性的环境管理规定和措施,实施依法管理和保护。

2.8制定政策,鼓励个人、企业参与城市环境保护与建设。

2.9提高全体人民的环境意识,积极加强公众参与;让公众更加了解环境法律的要求和自己所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和义务,自觉维护应取得的环境权益;公众监督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行为,运用法律制止城市环境的恶化。超级秘书网

3建议

3.1建议国家出台强制性政策,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建立城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形成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主渠道,从而加大城市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投入力度。

环境问题论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污染治理;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的畜禽养殖业发展迅猛,从而导致了畜禽粪尿及废水的污染负荷超过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和,成为城市郊区的污染大户…。养殖小区和养殖场的污染,不仅影响到农村经济,特别是畜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农民的身体健康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控制畜禽养殖造成的污染,我们必须对其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纳人环境保护规划中。因此,必须全面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性质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治。

l我国畜禽养殖业概况

因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市场需求,我国畜禽养殖规模增大,分布比较集中。国家环保总局最近公布的在全国进行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情况调查结果表明,规模化养殖主要分布在广东、山东、河南河北和湖南等地。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80%集中在人口比较集中、水系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和诸多大城市周围。

由于多种原因,我国许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分布于居民区内,8%一10%的规模化养殖场距当地居民水源地的距离不超过50m,30%一4o%的规模化养殖场距离居民或水源地最近距离不超过150m。养殖场选址不当不仅构成了对周边地区的环境压力,还在许多地方造成了畜禽养殖场主与周围居民的环境纠纷。

过去一些地方将规模化畜禽养殖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人的重要途径加以鼓励,环境意识相对薄弱,污染治理严重滞后。我国长期以来又把环境工作重点放在工业污染防治上,对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畜禽场的宏观环境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全国90%的规模化养殖场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60%的养殖场缺乏干湿分离这一最为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另外,养殖场环境污染投资力度明显不足,80%左右的规模化养殖场缺少必要的污染治理投资。

由于上述畜禽养殖点多面广,污染物排放量大,处理水平低下等原因,迅速发展的畜禽养殖业严重影响了城郊环境和居民健康。

2畜禽养殖业引致的环境问题

畜禽养殖业带来的污染物主要有畜禽养殖场有机废水、病原微生物、饲料添加剂中的抗生素、畜禽产品中的药物残留,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转基因生物污染。目前,畜禽粪便集中、量大,同时污染治理没有跟上,造成城市郊区环境污染。畜禽养殖业对水资源、土壤和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已相当严重。

2.1畜禽排泄物的污染

畜禽排泄污染物包括从畜禽体内排出的有害气体、粪便及其分解产生的臭气以及体表掉落的毛屑、绒毛(羽毛)等。1999年我国畜禽粪便产生量约为l9亿,是我国固体废弃物产生量的2.4倍,河南、湖南和江西等地甚至超过4倍。中国畜禽粪便的总体土地负荷警戒值已经达到0.49(<0.4为宜),北京、上海、山东、河南、湖南和广东等地已经超过0.49,达到较严重的环境压力水平。畜禽场大量的粪便和垫料分解产生的H:S、NH等有害气体不仅影响人畜健康,而且污染大气、水和土壤环境。

2.1.1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畜禽排泄物迅速腐烂发酵,产生HS、NH3、胺、硫醇、苯酚、挥发性有机酸以及吲哚、粪臭素、乙醇、乙醛等上百种有毒有害物质。氮沉降是构成当前环境危害的重大因素,它可造成酸雨、水体富营养化,甚至导致同温层臭氧浓度的变化。据测算,在饲养100头母猪的猪场内,一年通过蛋白质给猪饲喂14氮,其中7.5t会随粪便排出而成污染物。1992年英国NH,排放量达630万t/a,其中畜禽养殖业占85%。由此可见,畜禽养殖业排放的氮最多,它已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2.1.2对水环境的污染

畜禽粪便淋溶性极强,若不及时处理,便通过径流污染地表水,进而通过土壤渗滤污染地下水。畜禽粪便和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N、P、K、ss及致病菌等污染物并有恶臭。

未经处理的高浓度有机废水的集中排放,大量消耗水体中的溶解氧,使水体变黑发臭。水中N、P等营养物促使水体富营养化,或使地下水中的硝态氮或亚硝氮浓度增高,例如北京市集约化畜禽养殖废水中BOD含量每年为3O万t,为该市工业和生活污水中BOD含量(1O万的3倍;仅有不足3%的粪尿等废弃物在排放前经过无害化处理,绝大部分就近排入水渠汇入河道或渗入地下;一些养殖场距地面100m地下水中的氨、氮含量已超出正常值的2—3倍,严重危及养殖场周围地下水水体的质量和居民的健康,也影响了养殖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2.1.3对农田环境的污染

当前畜禽粪便主要的消耗途径是作为有机肥料直接还田。畜禽粪便中含有的N、P、K是作物生长必不可少的营养元素,但是如果不加限制地还田,反而起不到肥田的效应,作物会“疯长”,使产品质量下降,产量减少。对上海市郊207个乡和l5个农场关于使用畜禽粪便负荷量的调查表明,约有27.3%的使用地区,其负荷超出了农田环境的消化能力,对环境构成了污染威胁。

2.2畜禽场废物的污染

由于废物管理不科学,畜禽场中的洗刷用具、场地消毒和畜禽饮用后的污水,死的畜禽、孵化残余物(蛋壳、死胚、绒毛、胎粪)以及屠宰场的废物、污水、下水、废气等随意丢弃或排放,造成养殖场周围臭气弥漫,污水四溢,滋生大量蚊蝇和各种有害疾病,直接危及居民的健康,也造成畜禽发病率和死亡率的上升。

2.3畜禽体和畜禽产品中残留的有毒化学物质

我国对于畜禽饲料的质量很难进行控制和检测。南方一些地区,经常用发霉的粮食喂养畜禽;一些农产品生长环境和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饲料和饮水中的许多有害物质会残留在肉、奶、蛋中。其次,养殖场为预防某些传染病和疾病的发生,对畜禽进行疫苗的免疫和抗菌素的服用,这些药品的残留物会部分地存在于畜禽体组织内。这样畜产品中有害的和残留有毒化学物质可通过肉、奶、蛋转移到人体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3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的对策

要解决养殖业对环境的危害,单纯依靠终端治理方法,无论在经济上、土地上和技术上皆不堪承受。必须针对畜禽粪尿的特性,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充分开发利用废弃物的肥力、能量资源,开拓一条资源开发和废弃物处置相结合的道路。

3.1加强立法与管理。增强养殖户的环保意识

俗话说:“解铃还需系铃人”,因此,最根本的是要提高养殖户的环境意识。同时应广泛宣传,切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治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养殖户解决实际问题。

另外,建章立制,严格按章办事是解决畜禽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针对禽场建设管理、禽畜粪便和污水的排放等方面规范畜禽养殖,合理布局,控制发展速度和饲养密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原则。

3.2通过营养调控降低禽畜排泄物的污染

为获得高生产性能而给畜禽提供过量营养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通过营养调控来最大限度地提高动物对营养物质地利用率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饲用酶制剂是一类高效、无毒副作用和环保型的饲料添加剂。在畜禽养殖中应用饲用酶制剂既能提高饲料的消化率和利用率,又能减少畜禽排泄物中氮、磷的排泄量,保护水体和土壤免受污染。

3.3改善畜禽养殖业的饮水方式和粪便收集方式

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可减少地下水的开采,改善畜禽养殖场的生产环境,减少畜禽的死淘率。同时可以减少对地表和地下水的污染,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养殖场还应给畜禽定下用水额度,如每头猪每天5kg水,尽量节省资源。建立粪便收集池,定点收集垃圾;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采用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4研制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技术

畜禽养殖业污染严重,治理工程利润低,风险大,因此不能像工业污水、生活污水防治那样,走单纯治理的路子。粪便绝对是放错了地方的宝贵资源,畜禽粪尿含有丰富的N、P、K成分,经合理处理后,可制成优质、高效的有机肥料,而且还可经厌氧发酵成沼气作为能量来加以利用,因此,资源化利用是治理畜禽污染的首要原则。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和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应用生物技术与生物工程,综合利用畜禽排泄物,通过厌氧发酵,走沼液、沼渣及沼气利用之路。在畜牧业高度发展的英国,畜禽粪便经过处理后,全部作为肥料,既避免了环境污染,又提高了土壤肥力。对于牲畜养殖场,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有两种基本工艺方案:一是高温堆肥;二是沼气发酵。

3.4.1高温堆肥。

粪尿厌氧发酵处理后,气体部分可提供能量,固体部分进行高温堆肥。许多有先见之明的养殖场已经走在前面,把畜禽粪便经过处理后卖给农户当肥料,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当前国内的堆肥发酵技术、粪肥还田实用技术等已经成熟,有的还超过国外。把污染物通过无害化处理,加工生产有机肥,这正是目前我国农业发展的大方向。通过对粪便高温烘干灭菌及高压膨化除臭,添加N、P、K及多种元素,制成适合小麦、玉米、蔬菜、瓜果和花卉等高效有机肥。

3.4.2沼气发酵

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沼气综合利用。推广沼气处理技术,利用沼气对畜禽粪便进行厌氧发酵,发酵产生的沼气成为廉价的燃料,用于燃料、仔猪舍保温等;沼渣、沼液则成了优质肥料,不但保护了环境,而且提高了经济效益。进行广泛的国际、国内沼气生产的技术、企业管理、项目开发、工程安装、系统设计及运行维护方面的经验等技术经济信息交流。许多实践与研究证明,猪、鸡粪厌氧发酵能使寄生虫卵灭活,减轻土壤污染与水污染,将沼渣与无机肥制成复合肥,能增加土壤有机质、TN及碱解氮、速效磷及土壤酶活性,使作物病害较少,降低农药使用量77.5%,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沼液含有17种氨基酸、多种活性酶及微量元素,可作为畜禽饲料添加剂。此外,沼液养鱼,能提高鱼的成活率。超级秘书网

3.5畜禽废水的终端人工处理

当代生物技术完全可以将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到排放标准,但是,采用生物技术清除相当于数千万人口当量的废水中的有机物及N、P,其所需费用之巨可想而知。但是因地制宜地采用一些净化系统,如稳定塘、养鱼塘、水生生物塘及土地处理系统等进行处理,是非常经济可行的。

环境问题论文第6篇

谈及中国人的环境保护意识之建立,上可溯至春秋时代,早在《逸周书·大聚篇》中就已有了关于禁伐山林等环保措施的规定,可见在这一点上我们国人并没有落后于西方。然而中国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即使早已有之,而其积极的环境保护立法也并不落后于人,究竟为什么还是会遭到种种自然灾患的遗害,环境破坏问题接连不断甚至有所加重呢?探其原因,关键一点在于大量的环境立法并没有得到有力地实施,中国的环境法律尚待通过更有效的机制使之真正发挥预期的作用,而将环境法律的经济机制引进环境保护的立法中就显得尤为关键和必要。

一、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建立环境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的必要性

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国家强制力的形式,将对统治阶级有利的事实和行为确定为合法,以最大限度的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在一系列的立法过程之中,目的的设定是第一重要的,它体现着立法的价值观,这种目的理念支撑着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建立。环境法的目的无疑就是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里体现了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二元性,也就是既注意维护人类本身的健康,又不放弃对未来环境的保护和为后代人的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契机,把当代人的发展建立在不危及后代人的需求之上。这一理念也是一项贯穿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始终的基本原则。这种价值观最早产生于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上,它一改了人类长期坚持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而转向了“在不排除保护人类自身权利与利益的前提下,确立‘蘅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与生态世界的自然权利’这两大目标”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①然而,目前的环境现状,正亦步亦趋地与我们的环境立法目的走向反面。而综观我国的环境立法,通过大量的行政性质的硬性手段治理环境,既没有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类的健康与安全,亦没能充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因此从环境立法根本目的的角度出发,引入环境法律的经济机制已是环境立法的一种内在要求。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由于环境资源这一特殊的社会财富并不具有“外部经济性”,从而使得环境的利用主体在不同层次的生产、投资、消费等活动中,很少考虑到由此产生的对财产、人身、生产活动、环境的舒适性以及环境美学价值的损害,并将其折算到有关的产品成本或收益当中,而往往只考虑到自身的成本和收益。这种视环境价值为零的思想一直左右着人们的经营理念,并因此也给人类带来了牺牲环境以获得经济效益的惨痛代价,造成了环境的深度污染和破坏。针对诸此情形,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理念应运而生。环境成本内部化,就是指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将环境与资源费用计算到产品成本中去,从而根本上反映产品的真正价值,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②环境成本内部化理念渊源于20世纪中期产生的环境经济学。它的施行并不能完全依赖于原有的环境行政管理手段,而是需要进一步地确立环境法律的经济手段,来确保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实施。从而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结构,增加技术投入,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合理有效利用社会资源,达到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实现可持续的发展战略。

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言:“一切社会关系……归根结底是一种经济关系”,环境资源虽然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大自然无偿赋予给人们的财富,但当人们开始向它索取各种利益之时,它亦给人们带来了生态环境的灾难性破坏,这着实让人类承受了致命一击,使之将其从自然环境中索取的利益又以另一种方式(环境资源的保护和改善费用)还归回去。这也就印证了一点,即使环境资源不属于任何个人,但当它一旦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发生了一定的关系,那么它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经济价值,从而有必要也必须引入经济的法律手段对于一切与环境资源发生社会关系的行为加以约束和调整。

二、环境经济法律机制的含义及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中的体现

环境保护的经济法律体制是在现实社会“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③两种现象同时出现的情况下产生的。这也就是说它并非是一种简单的经济性的手段。《21世纪议程》中指出:“在过去的几年中,许多政府,主要是工业国家的政府,但也有中欧、东欧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愈来愈多的采用面向市场的经济法律手段……。”因此,我们提出的环境经济法律体制是指以“生态人”理念为出发点,以兼顾环境道德、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环境价值、社会效益为标准,以含有生态效益的经济杠杆为主要调节方式的经济法律规制手段。④环境经济法律机制的关键性优势在于,其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针对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环境保护措施,具有更大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㈠环境资源的市场化,使环境资源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得到更为合理的有效利用,使污染者的经济成本随着污染物的多少而变化,从而激发生产者扩大技术投资,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环境管理成本的降低。

㈡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的环境经济保护措施,更体现了在污染分担上的公平原则,一改往日“公共绿地的悲剧”,而是采取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明确了环境成本的分担,而不是由全社会来承担环境污损的成本。

㈢刺激市场主体的环保积极性。一方面,污染者尽量选择经济上最有效的解决方式,或受行政管制,或利用市场手段发展无外部成本的生产方式,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环境的污染防治;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可以更积极地选用绿色健康的产品,因为环境成本的内部化使污染环境产品的成本价值要高于无污染、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这样形成的价格差异自然引导人们乐于“绿色消费”,从而有利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治理。

环境经济法律机制在立法中的体现:

引入一系列的经济理念进行环境治理,并不是所有的经济学领域的手段都能适用,而只是适用其中有利于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一部分经济手段。目前在环境保护立法中采用的较为普遍的是环境保护费的征收、排污许可证及排污权的交易制度,而在OECD国家广泛采用的税收和抵押金制度,虽在我国环境法的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随着环保立法的不断完善其最终亦将被纳入到体系中来。

首先,收费制度在我国体现为环境保护费的征收,⑤它包括:⑴排污费的征收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我国排污费的征收体现为强制性的特点,主要拟订“三废”排放标准,超过一定标准排污则收取一定费用。对于向大气、海洋、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实行排污即收费,进一步严格收费的标准。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的专向基金,纳入国家的财政预算,按区域实行分级管理。⑵征收环境生态补偿费,是指为了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根据“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向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者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定数额费用。其主要适用于排污收费没有覆盖到的影响生态环境的各种行为,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能源的开采、森林采伐、草原的过度使用、地下水资源的过度开采、地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开发区的建设等。

其次,排污许可证制度及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是利用行政管理的手段来对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约束,之所以在此提及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因为它是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基础。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的交易。通过政府事先设定某一区域的总量调控,对该地区或空间内可容纳的最大污染物总量向企业进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后允许企业进行交易排污权,以此通过运用市场刺激机制,鼓励企业采用低费用、少污染的措施,将排污权从治理成本低的企业流向治理成本高的企业,最终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再次,税收制度。税收是指政府征收一定的环境税,主要包括产品税和排污税两种。产品税主要针对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产品,如石油、煤、天然气、塑料制品等;而排污税,主要是针对污染企业,进行从源头控制到生产行为控制的全程控制,纳税主体主要是从事造纸、化工、冶炼等“夕阳产业”的生产企业。

最后,环境抵押金制度,是指通过强制性的措施,使消费者在玻璃或塑料等容器(包装物)上或支付押金,以促使消费者退回或者循环使用这些容器或包装物。消费者在购买饮料等商品时,为包装或装有这些饮料或商品的容器或包装物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待消费者使用完毕,若消费者按消费的数量退回包装物或容器,则销售者根据这些数量退还给消费者预期支付的相应数目的押金;否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意愿返回这些包装物或容器,则相应地不能取回预先支付的押金。其实,这种环境保护措施在我国早已有之,例如早期牛奶瓶的处理就是这样。只是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方便成为了消费的主导理念,以致于让人们遗忘了更重要的环境保护。所以,为了进一步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我们有必要放弃一点方便,而采取环境保护的押金制度。

除了以上这些环境经济法律手段的适用,还有环境发展基金、环境损害保险金等经济手续,在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环保立法中也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们共同作用于环境经济法律的调整机制,最大限度地内部化环境成本,使环境资源达到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从根本上改善着人类的生存环境三、环境经济法律体制在立法中的尚待完善

虽然环境经济法律体制已在环境法规中初步建立,各项经济手段的运用也得到了立法的肯认,但在经济手段的具体实施环节上还存在着亟待改善的地方:

㈠在征收环境税方面,吸取西方的经验教训,完善环境税收的计税依据是关键。首先,我认为征收排污费的标准应该采用双重指标,即以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来计征税费,单一的计征标准往往造成显失公正,污染得不到有效控制的现象。《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实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事实依据。”有经验证明,根据单一的排放浓度标准来征税,致使许多排放浓度小但排污量很大、污染严重的企业逃避了缴纳排污费,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不利于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率和社会公平性。

其次,排污费的收费税率根据污染物对环境危害程度大小不同实行多标准征收。按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的规定,个别工业密集、污染严重的大、中城市,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征税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理想的税率计算方法是通过国家各级环保部门拍卖含不同污染元素(如含硫、氯等)的商品的生产权,同时与同类绿色产品的价格成本进行比较,综合平衡来确定相关税种的税率。

再次,注重间接课税手段的利用。例如,对于由于消费者的使用而造成污染的产品(例如,烟花爆竹),宜根据污染程度采取改变生产和需求结构的征管方式;对于其他产品则应当根据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的多少,对其所用的原材料和能源施以不同税率。这样的产品如非绿色冰箱的生产。

最后,关于税费的管理和使用。环境污染税和产品税费的计征,应当纳入预算,作为环境保护的补助资金,按专向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之所以对税费进行严格的专款专用,就是为了制止和纠正环境税金被挤占、被挪用的的违法行为,以保证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在控制污染和促进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㈡在征收排污费方面,关键是要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改革。

首先要加大排污费的收费力度。以往的收费标准定位较低,这导致大多数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染,因为相比较下来似乎交授排污费更合算一些,结果造成环境污染不但难以改观,甚至更为严重,征费的初衷也就根本无法实现。

其次,推广将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完全内化的双收费制度。

再次,实行按污染物的浓度、种类、数量等多维度的量值进行计征的标准,同时对于多个因素造成的污染现象,即多因一果,实行全部征收排污费。

最后,同环境污染税金一样,通过独立核算,纳入专项帐户,保证资金的合理用途。

㈢建立并扶植环境经济法律体制下的新型活动主体。

首先,应该大力扶植专业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实行环境污染的集中治理,一改“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为“谁付费谁治理”,以降低治理费用,发挥投资效益和规模效益。

其次,鉴于环境资源的社会公益性,为保障污染的及时整治,应建立类似“环境权益公司”的非营利组织以提高环境权益的保护效率。

再次,应当建立类似于“控污银行”的中介组织以期代替政府在环境资源交易市场的既担当组织者又充当中介机构的尴尬地位。

㈣针对我国现实的具体国情,在环境经济法律体制中适时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以取得环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首要之条,引进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这一制度要求从事需要许可证和需要审批的活动的人都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缴纳一定的保险金额。它一方面可以转移投保者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用来消除未来不可预见的环境风险,同时使受害者得到及时的资金补偿。

其次要求企业将资源利用率和生态效益及环境代价列入成本核算,进行生态环境经济效益的分析,从而有效引导企业走环保之路。

四、小结

通过以上的分析,让我们对于环境保护立法中的环境经济法律体制有了一定的理性认识。环境资源同样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是整篇文章的精髓所在。这篇论文的写作正是要唤起人们对于生态资源的保护意识,并将之进一步制度化为一系列的经济法律制度,通过建立绿色税收、科学收费、排污权交易以及绿色会计制度等系列措施,形成一道绿色保护屏障,让当代人乃至子孙后代永远生活在一个安静、平和、美丽的地球上!

参考书目:

①《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北京大学法律文丛),汪劲2000年1月1日。

②《论环境立法的趋势-市场机制的运用》,蒋艳,华东政法学院。

③《当代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创新》,唐磊珉,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环境问题论文第7篇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世界范围内各界的关注,成为国际政治、经济领域的焦点问题之一。许多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由,利用起雄厚的经济技术实力,在国际贸易中利用环保标准,环保标志,市场准入条件设置“绿色贸易壁垒”来保护本国的市场,这样严重阻碍了各国之间平等的贸易来往。中国何去何从,中国的企业又该怎样发展呢? 论文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绿色营销 1 贸易与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实质 “贸易与环境” 这一热点的产生决不是偶然的,它是当今环境革命时展变化的结果。人们对环境与国际贸易关系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环境问题刚开始的时候被认为主要是一国的国内问题, 应由一国的国内法来加以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 环境问题转变成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现行的多边贸易体制的目的就是努力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全球化,要求各国政府减少对贸易的限制和干预,削减政府对贸易的控制权。而国际环境政策的目的则是努力防止政策和市场失灵,预防贸易自由对环境保护的消极影响,保护环境则又要求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对贸易干预。环境保护者认为,为保护环境各国应毫不迟疑的采取一切措施,即使是在短期内牺牲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政府却担心环境保护的代价和成本会影响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这可能是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之间的矛盾产生的最直接的原因。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环境意识以及利益需求等方面的不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必然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在一定时期内难以协调,必然导致发达国家的环境政策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目的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给本来就不平衡的国际贸易格局增添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具体来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冲突和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出口是以对自然资源掠夺性开发为代价的,而发达国家却是以低于资源价值的市场价格购买初级产品。经加工而成的制成品又高价卖到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从中获得高额利润,发展中国家的消耗得不到补偿和维护,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恶化。 (2)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比较宽松,发达国家的企业为逃避国内比较严格的环境标准而将国内限制或者淘汰的技术和企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受到损害,经济利益受到损失。 (3)发达国家在世界环保市场中凭借其雄厚的经济技术实力,利用环保标准、环保标志和市场准入条件等作为贸易保护的借口,形成一种隐蔽性的“绿色贸易壁垒”。这为发达国家的市场提供了巨大的保护伞,把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产品拒之门外。 (4)环境因素正成为国际社会优惠贷款,国际投资,无偿援助的重要条件,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2 贸易与环境的关系 贸易与环境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构成了环境与国际贸易问题的基本内容。 (1) 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促进和推动。贸易联系可以使发达国家环保技术产生重要的溢出效应,技术扩散的速度加快,周期缩短。发展中国家通过国际贸易可以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环保产品和技术服务,不仅可以弥补技术开发的不足,而且可以节省大量的研发费用,避免走弯路。 环境保护是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有利于开拓国际贸易发展的新方向,居民对环保产品的追求客观上可以促进一个国家和地区以更清洁的方式生产,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品结构的“绿化”,推动绿色GDP的增长;同时也会对国际贸易商品提出环境要求,拓宽国际贸易的内容,改变交换的方式,促使国际贸易的发展更有可持续性。 (2)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国际贸易对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环境的影响是不同的。很多低发展阶段的国家为了出口收益还不断的出口资源性产品,由于初级产品的价格低,反而形成出口越多,收入越少,环境质量越差的恶性循环。国际贸易导致了很多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如出口商品在消费时对进口国的环境造成破坏,出口商品在生产时对生产国的环境造成破坏以及污染跨境转移的问题。不同国家收入水平不同,从而环境标准、环境质量也有所不同,收入水平高的国家环境标准高,贫穷的国家环境标准低。环境标准的差异会使发达国家在寻找本国资金投入的同时,把许多污染工业转向发展中国家。 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利用有关贸易的环保协定,依靠经济和技术上的优势,以保护人类 、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为理由,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以认证、检验、检定、注册等方式对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建立一套技术性的非关税壁垒——绿色贸易壁垒,以达到限制进口,有效保护本国市场和产品的目的。 3 中国国际贸易和环境的现状及应对措施 由于我国环境保护和管理体系不健全,环境保护门槛较低,在发达国家纷纷推行绿色贸易壁垒并日益提高其环境标准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低标准的产品大量涌入国内,洋垃圾进口事件的屡屡发生便是很好的例证。同时,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大量外资的流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建设资金上的不足。但是在外商投资建设项目中,我国缺乏对环境因素的评估,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制度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发达国家所设的绿色壁垒对我国的外贸出口行业如农产品、食品、机电产品、纺织服装产品等的出口总量、出口市场范围、出口增长速度、出口成本等方面均已产生较大冲击。这些发达国家要么通过制定苛刻的环境标准, 使我国产品难以进入他们的市场参与公平竞争; 要么通过开展绿色认证、征收绿色关税等措施, 使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大大增加, 进而削弱该类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面对这些环境措施, 我们不可能一味地要求发达国家迁就对环境不友好的产品, 更不可能要求发达国家降低环境标准。促进发展中国家与环保产业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的建立和完善,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经济核算体系, 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均衡发展。长期以来, 我国产品的价格未将环境成本计入在内, 资源也成了可以廉价出口的商品, 这不仅导致出口贸易容易受到环境贸易壁垒的羁绊, 而且也损害了国家的长远发展利益。因此, 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经济分析方法和政策体系, 加强对环境变化对资源、人体健康、社会经济影响的定量化研究, 把不可再生资源的损耗、可更新再生资源的消长、环境的破坏与修复改善、污染的治理作为社会成本列入核算体系, 逐步做到资源与环境的商品化、价格的合理化和消耗资源与破坏环境的有偿化, 实现资源的集约使用和有效管理, 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即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 (2)大力推行质量标准制度和环境认证制度、完善法规政策, 健全完善环境制度。ISO9001质量标准体系和ISO14000环境管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关于质量标准和环境管理的标准体系,主要是参照发达国家的环保经验而制定的,目前已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认同。获得ISO9001质量标准体系和ISO14000认证就等于取得了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因此,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全面推行ISO9001质量标准体系,建立全程质量保障体系,使绿色技术标准贯穿于生产全过程,要积极引导企业开展ISO14000体系认证,树立企业良好的绿色形象, 制定一套完善的、便于操作的、适合于我国国情又与国际衔接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办法, 通过切实的贯彻实施, 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从而极大地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3)调整贸易结构和产业结构。在绿色贸易制度的安排下,随着环境和绿色产品的损益外部性的内部化,出口企业和产品的比较成本优势将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一些污染严重,环保技术落后,环境成本高昂的产业,如小五金,小化工等,其比较成本优势将弱化以至消失。而一些少污染以至无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绿色环保产业的比较成本优势将得到强化。 (4)掌握WTO 规则, 对环境贸易壁垒进行必要的反击。对于那些侵犯我国合法权益的事件,我们要依据WTO的规则、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同其进行磋商以及向WTO或有关国际组织提出抗辩,组织有关的政府部门和行业部门组成强有力的研究队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系统研究我国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战略以及相应的指导思想和技术线路,为应对绿色壁垒打好强有力的基础。同时也要积极参与WTO关于环境方面的贸易规则的修改与制定工作, 以限制环境壁垒的活动空间, 为我国企业开展国际经贸活动争取主动权。 (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保意识,大力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要大力发展我国的绿色环保产业,必须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支持作用。首先制定绿色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在深入分析环保市场前景和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确定绿色环保产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其次,制定产业倾斜政策,完善产业管理体系。第三 ,建立绿色环保产业风险投资机制。绿色环保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具有正外部性、公益性、非直接经济效益等特征。政府应尽快建立绿色环保产业风险投资机制,开辟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社会融资渠道。 4 中国企业的抉择 在我国政府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确保贸易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同时,我国企业自身也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将压力变为动力,充分把握绿色浪潮中的商机。  (1)树立绿色理念。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要求企业顺应绿色潮流,面向绿色未来,把节约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益于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身心健康的绿色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自觉做“负责任的社团公民”,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成长。为此,企业应树立绿色理念,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放弃以自身利益为中心的“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树立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统一的“利润合理化”的经营宗旨,通过技术创新、绿色生产和绿色营销使企业获得长期发展的动力。 (2)实行环境技术创新。从国际市场的大趋势看,随着环境保护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消费者的需求正在创造一个巨大的绿色市场,而污染环境的产品将无立足之地。同时,国际环境公约深刻的改变了世界经济的竞争结构,也极大的改变了影响企业决策的要素,而环保技术是适应新的竞争结构最有力的手段。企业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环境战略是否适当,所运用的环保技术是否与企业的产品工艺、技术匹配,是否能实现既定的环境战略等,环保技术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可以为企业创造多方面的不可替代的优势。在投入方面,竞争优势来源于材料,劳动力和能源的节约,并通过对污染与废物源头削减避免后续的环境风险和成本;在生产方面,面向环境的制造方式不仅提高了生产效率,而且减少了污染和废物,使生产变得精细化和绿色化,尤其是在能源、资源密集和污染密集的产业中,较少的环境风险与义务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环境优势,而且良好的环境形象也会是企业获得更多的顾客;在产出方面,企业通过有利于环境的产品设计实现包装和产品本身的循环利用,尽量减少产品污染,可以降低成本和开拓新市场。 (3)实现绿色营销。绿色营销,又称环保营销或生态营销,是指企业运用营销工具,以不损害人类自身及后代的未来需要为条件,满足社会和消费者环保需求的经营销售活动;也就是企业自觉的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积极满足消费者绿色消费的需求,来完成产品的设计、原材料的采用、废料的处理、产品销售甚至包括对用户的售后服务等生产、经营环节,在此基础上实现企业的最终经营目的。绿色营销可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满足了当前国际贸易竞争的需要,同时也可以给企业创造新的商机,带来合理的经济效益,最终顺应国际潮流,实现绿色生产。 . [14]程开元. 中国环境标志与国际贸易[J]. 环境教育, 2007,(02). [15]宗泊, 谭振波. 国际中的环境问题[J]. 经济论坛, 2007,(11). [16]贾随园. 浅谈绿色贸易壁垒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 商场现代化,2007,(16).

环境问题论文第8篇

毛卫厅摘要:修改后的宪法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的这一规定使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民营企业的发展进入了又一个美好春天,但是在民营企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却引发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本文探讨了民营企业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责任,并在建立健全环境立法的同时探讨民营企业引入ISO14000标准认证的实施,希望建立一整套对民营企业环境保护的评价体系,并鼓励引入民营企业的民间资本参与环境保护的投资,从而有效地控制因民营企业的高速发展而带来的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关键词: 民营企业 环境保护 社会责任 ISO14000标准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异军突起,迅速发展。在去年被中央电视台评为“中国十大最具经济活力城市”之一的温州,是一座经济繁荣而又充满活力的城市,其经济的支柱和主要特色就是民营经济。据不完全统计仅温州市就有13多万家民营企业,这些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已被写入宪法, 但是民营企业的高速发展却引发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若不认真加以解决这些问题,势必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的冲击,反过来也必将制约我国经济包括民营经济的发展。任何一个企业,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要激烈地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那么就必须追求较高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一个企业的生存之本。民营企业要谋求自身更很的发展,就必须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可以说众多的民营企业都有这样一个目标:“低投入,高产出”,有点数学知识和经济学头脑的人都知道,投入和产出这两个量之间是成反比关系。当固定产出的时候要获得高的经济效益就必须降低投入,所以民营企业就不愿意增加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前几年在治理淮河过程中,有些企业就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配备治污设备,白天排放处理后的“白水”,晚上没人看见的时候排出来的水就变了颜色,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导致企业的污水处理设备成为摆设品。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初期,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企业自身,考虑环境因素的比较少,人们更多把目光放在经济蛋糕的增长问题上,更多地关注GDP数字的攀升,而直到最近几年以来,由于一系列环境问题开始危及到增长甚至已影响到整个社会发展的时候,人们才开始重新认识并重视起环境问题来。不可否认,GDP的增长必然要付出一定的环境代价,但是,能否找一种最优选择,把这种代价降到最低?我们知道,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每个社会主体都应该为其行为负责。民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应该为其行为负责,民营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主体,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应该承担起维护我们公共的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民营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是可以理解,但是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不能以牺牲公众的环境利益为代价。固体废物,污水,废气的排放,使必会造成环境的污染,环境污染将会侵犯公众的环境利益,这就导致社会的一种不公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平等地享有环境权,但是自己的环境权却很难行使。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应当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的应排除这种行为。有权利要求环境侵害的一方赔偿损失,但是由于环境污染的潜在性,一开始它对公众造成的环境侵害不是很明显。虽然有环境侵害的存在即使公众也认识到了,但是不是到了环境污染严重侵犯了自己健康的时候公众是不会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因为从我国的环境立法来看,有关的法律法规过于简单,用语含糊,可操作性不强,很难成为公民主张环境权的直接依据。即使民营企业对环境污染的事实存在,如果不是很严重的话不会被公众要求环境侵害赔偿,但是民营企业作为社会成员应该认识到环境保护既是自己的义务,更是对社会应负的一种责任。随着入世和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程度加深,国内民营企业要在全球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壮大,关键还在于民营企业本身,只有具有良好企业形象,得到社会高度认可的企业及其产品才具有持久的竞争力。为此,温州天正集团董事长高天乐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强调企业责任就是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要对员工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资源环境负责。 在过去的理解中,很多民营企业只关注最低层次的社会责任,他们认为只要企业能赢利、纳税就是尽到了社会责任,或者仅仅把企业的社会责任等同于社会公益事业。而忽略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即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因为认识不够,造成了很多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层出不穷。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着污染环境和资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没有形成一种对整个社会负责的社会责任感。民营企业关注社会责任是全球化背景下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除了民营企业经营者自身的道德良知和长远眼光,还要依靠政府的积极推动和引导。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动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首先,政府应当灌输一种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的领导者要深刻理解社会责任大于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政府应当帮助企业树立社会责任的观念,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体系。其次,政府应该完善法制建设。将企业的相关社会责任要求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劳动法、生产安全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企业在做到守法经营的同时也就体现了社会责任。第三,有必要建立一套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如今中国对企业的评价标准还仅仅停留在经济标准上,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提高企业竞争力的要求。我们有必要建立一套从经济、社会、环境三方面全方位评价企业的指标体系,采取绿色GDP统计。第四,在舆论导向上,政府应当扩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引导社会关注和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积极评价重视社会责任的企业,营造一种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如在企业评优评强的活动中,将增加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作为评比的一项标准。此外,公众应该建立起社会舆论的监督体系帮助民营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意识。政府和社会舆论可以帮助民营企业意识到社会责任,但是这些毕竟是外部因素,关键是民营企业自身应该意识到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如何更好地解决民营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光凭借民营企业逐渐意识到的社会责任感还是不够的,社会责任说到底就是民营企业或者说是民营企业老板道德层面的问题。有些民营企业有强的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规;有些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把没有处理过的污水,固体废物,废气直接排放,这就需要国家建立一套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如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效益又差的民营企业可以强令关闭。对一些超标排放的民营企业应该予以处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民营企业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民营企业意识到环境保护是一项社会责任的同时,应该引进先进的管理制度,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为了有效解决境保护问题民营企业就应该推行被称为是民营企业的“绿色通行证”的ISO14000系列标准认证。推行ISO14000会给民营企业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企业的内部,从强化管理、规范流程到品质提高,改善工作关系,提高员工素质,增强环保意识,在日常生产经济活动中,注意节约资源,从而达到降低成本;同时由于改进工艺,既减少了生产过程的污染物,又降低了污染物的处理费用。另一方面是在企业外部,可增强客户信心,扩大市场,提高企业知名度,美化企业形象等。推行ISO14000有利于破除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早在1996年公布ISO14000的同时,国际标准化组织宣布对这一新的认证标准只给两三年的缓冲期。缓冲期过后,国际市场就可能会对未获证企业和产品作出若干限制,一些发达国家很可能借此对第三世界国家的产品构筑非关税贸易壁垒。如在美国,国家能源部已要求其所有合约厂家在1998年9月前通过ISO14000认证,否则将取消合约。因此,民营企业有了这张“认证证书”就等于取得了一张国际贸易的“绿色通行证”,就可以打破一切国家正积极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为此,民营企业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提高全体职工的环保意识。必须认识到推行ISO14000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贯彻ISO14000是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负责,是对消费者负责,是对子孙后代负责,也有助于企业开发绿色产品,发展环保技术,建立起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出口商品结构。2、大力推进科技进步,推广清洁生产和绿色技术,建立生态化生产体系,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绿色产业转移,实现 民营企业发展的生态化和工农业一体化。民营企业分布于广大农村,应大力支持和鼓励其充分利用其资源条件和特点,引入绿色科技,发展绿色产业。3、按ISO14000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现民营企业经营模式的战略转移。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的规模大小,按照ISO14000的要求,或单独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或把环境管理内容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中,从产品的设计、材料选购、工艺制造、成品出厂、安装使用和产品使用后处理的所有活动和过程都严格按标准要求,加强环境保护,防止污染,从而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一套立足于生态文明的现代科学技术管理体系和生态环境。为此,民营企业应实施以下经营战略转移:(1)绿色化经营战略。这种经营模式是要求民营企业在发展战略上自觉把环境保护、节约资源放在突出的重要地位,将环境资源价值纳入生产核算体系,作为衡量企业效益和企业决策的重要依据,逐步淘汰落后的技术和工艺,加大可以投入力度,加强绿色科技产品的开发,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采用清洁生产、少废无废工艺,在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都注重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努力降低直至消除污染排放,实现企业产值的绿色增长,开展绿色贸易,推动建立绿色市场,树立企业绿色形象,引导社会的绿色消费。(2)集约化经营战略。传统的生产方式是一种“原料?产品?废物”模式,其技术原则和组织原则是线性和非循环的,因而表现为排放出大量的废弃物。而集约化经营模式则要求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致力于节约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从资源密集型向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转移,依靠技术进步实现产品的最大增值,努力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系数,在节约资源的同时加强废物的综合利用,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建立生态工艺,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3)社会化经营战略。虽然企业有各种方式可以选择创造社会价值,促进社会发展,但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最有效的途径是“学会如何将我们所面临的主要社会挑战转变成新型的有利可图的企业机会”。这是民营企业实施社会化经营战略,全面承担其所应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核心和本质特征。在我们一般的认识上认为民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只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其实环境保护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环境治理,一方面能减轻政府财政的压力,另一方面可促进民间资本的合理循环,并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可谓一箭双雕,何乐而不为呢?我们知道,加快环保产业发展,追求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是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自然,这种可持续发展也是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因为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应是一切经济活动和经营行为的出发点,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应该将此奉为圭臬。同时,应该看到,由于环保产业的滞后,国家资本的投入明显不足,也给民营企业民间资本的介入提供了用武的天地和广阔的舞台。就是说,民营企业参与环保产业的建设,既是一种义务,一种利他,也是一种责任,一种自利。参考资料:【1】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 2009年【2】 刘效仁 《民间资本为何远离环保产业》 2009年【3】21世纪经济报道 2009年【4】中华工商时报 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