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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协会活动部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4 15:10:10

法律协会活动部

法律协会活动部第1篇

我受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委托,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一年来的工作情况

过去的一年是第四届理事会任期内的第二年,也是全面实现第四届理事会任期目标的重要一年,是深圳律师业发展最快的一年。截止××年月日,全市律师事务所从去年同期的家发展到家,其中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所家;注册执业律师从人发展到人,增长了人,增长率达%,这样的增长速度在全国也是罕见的。全市律师业务创收首次超过亿,达亿,全市律师的纳税总额达万元,比去年上升了%。去年,市律协被广东省政府授予“全省先进民间组织”的称号,深圳律师正在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着深圳律师业的辉煌。

在过去的一年里,第四届理事会在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在上级律协的关心支持下,在广大律师的配合参与下,积极履行《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能,围绕“监管与服务”的宗旨,求真务实、卓有成效的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发挥律师职业特长、积极履行社会职责

(一)召开担任深圳市人大常委法律助理的名律师座谈会,组建了人大常委法律助理律师团,选举了正、副团长,充分发挥律师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特殊作用,使法律助理的工作重心从协助人大常委立法向“一府两院”的监督延伸;(二)积极鼓励律师参政议政,推介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今年深圳律师担任省人大代表名,市人大代表名区人大代表名,担任市政协委员名,区政协委员人,两会期间,他们提交了余宗具有建设性的议案和提案,表达了深圳律师的呼声,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部分已得到落实;(三)引导律师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如在“银商事件”中,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与金融法律业务委员会分别联系零售商协会和深圳银联召开研讨会,发表律师意见,调解双方法律纠纷;组织律师配合政府对城中村改造进行调研;为深圳地铁一、四号线、机场扩建工程提供法律服务;适用清朝法律处理涉香港政府对深圳边民土地征收的赔付案件;在西部通道建设项目的群访事件中,律师及时向政府反映群众要求,成为政府与群众之间协调的桥梁,最终使决策机构改善相关方案,平息了争议;今年两会期间,律师及时劝解新华苑小业主放弃上广州游行的极端作法,引导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端,并得到胜诉,维护了社会安定,得到了政府的赞扬;(四)先后组织律师召开研讨会,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律师执业保障条例》、《深圳房地产条例》等十几部法律法规草案出具修改意见,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五)印度洋海啸发生后,律协及时组织了赈灾捐款活动,现场拍卖律师提供的拍卖品募集捐款万元,全市律师共为海啸捐款达万元,捐款数额位于全省各市律协之首。律协还发动全市律师为省教育基金、延安“深圳律师希望小学”捐款,组织律师参与公益事业,关注弱势群体。律师全年提供法律援助案件宗。如有位老律师九次赴贵州,义务为当地农民土地纠纷案件;有位律师奋不顾身协助民警抓获逃犯,捐助贫困失学儿童;(六)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建立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协作网。华商律师事务所已经开通“”全市青少年免费维权热线,设立了深圳市义工联工作站,担任义工联常年法律顾问,深宝律师所为妇联、总工会担任义务法律顾问,为广大妇女儿童和多名外来女工维护权益,开通了爱心热线“”,积极参与到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的公益事业中。

二、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一)根据司法局的部署,组织开展了全市律师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围绕“三项教育”和“三个规范”的要求,全面配合市司法局在学习动员、自查自纠、集中查处、建章立制、整改验收等各项工作中,组织八个小组对全市律师所进行检查验收。在教育整顿中,成绩突出的家律师事务所得到了表彰,省司法厅组织全省律师代表参观了晟典、星辰、君道三个规范化建设较好的律师事务所,万商、金唐、仁人三家律师事务所还获得了“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称号;(二)加大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力度,全年受理件投诉案件,全部进行了调查处理,其中调解结案件。决定不予处分和撤销案件的件,对名律师、家律师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或“训诫”处分,对件涉嫌违法的案件移交司法局处理,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对名严重违法违规的律师吊销了执业证书;(三)全年调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纠纷件,其中调解结案件,及时化解了律师间矛盾。

三、支持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一)全年共受理个案维权件,其中处理完毕件。有位律师在海南被当地派出所违法扣留,律协闻讯后,立即与当地公安部门协调,使律师得以释放。某律师反映在律师会见当事人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对待,律协立即与市公安局协调,使问题得以及时解决;(二)《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草案)在市政法委的主持下,经过多次的沟通协调,八易其稿,得到了公、检、法、司、海关五家单位的基本赞同,有望尽快出台。在第六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深圳律师代表提交的“关于要求公安部修改《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拆除律师会见室隔离网的议案”,得到全国个省市代表团代表的附议,法制日报对此进行了跟踪报道;(三)经律协与保险公司多次交涉,今年律师保险费为万元,人均保费为元,比去年下降。赔付额却比去年提高了万元,赔偿最高额达亿元;(四)制定《深圳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救助办法》,使律师的救助有了制度保证,使部分律师得到及时救助;(五)关心新入行律师的执业状况,召开“新入行律师座谈会”,广泛听取他们的心声,以便律协更有力的扶持;(六)关注老律师的现状,召开了“在深执业二十年老律师座谈会”,倾听他们对律协工作的意见,征集深圳律师发展的历史资料,为纪念深圳律师发展周年纪念活动增加了素材;(七)组织理事与深圳中院召开座谈会,就加强律师对法官办案质量的监督机制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一些具体建议,受到了法院的重视;(八)邀请市地税局领导和各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召开研讨会,反映了律师在税收方面的意见和要求,特别就聘用律师的纳税问题进行了探讨,坚定了税务部门实施固定税率的决心。

四、强化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开拓律师业务领域

(一)举办专家学者就新法颁布、理论前沿、律师实务等重大课题所作的大型讲座场,各专业委员会研讨会多场,全年参加这两类培训的律师达人次;(二)制定《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规范了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模式。全市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提交了教育培训计划,把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纳入到律协培训体系中,使得培训工作更具有针对性、灵活性、开放性;(三)举办了的“××年度实习律师岗前教育培训”,邀请资深律师对名实习律师进行了系统化的上岗培训;(四)加强了涉外法律业务的交流和研讨,先后邀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部主任、美国洛杉机县高等法院法官分别进行了国际仲裁、英美证据法、公司法及美国律师制度的主题讲座。与美国律师协会、美国房地产协会、北京大学等机构联合举办了房地产交易研讨会等;(五)加强对律师理论及实务方面的研究引导,编撰《深圳律师论文集》,共征集到论文篇,案例篇,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六)组织律师参加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律协代表对深圳律师的制度改革作了主题发言,得到与会代表的关注和肯定。(七)年检注册前,组织未达到积分要求的律师以看讲座录像的方式进行补课,使业务培训工作在规范考核的基础上,加强了对会员专业需求的服务。《业务培训计分办法》实施一年来,初步形成了以岗前培训、大型讲座、专业研讨、律所培训为主,全国性业务培训研讨为辅的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体系;(八)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了《关于申请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请示报告》、《律师在国企改革中的具体业务规范》、《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推进国企改革的报告》。组织律师对国资委正在起草《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修改意见,积极推进以立法的形式使律师参与国企改革;(九)组建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律协工作站,为政府、行业协会及企业提供事务法律服务;(十)组织律师为行业协会和市民讲课,组建律师讲师团,与有关行业协会举办业务研讨会。通过网上公开报名,推介律师担任国资委控股公司法律顾问,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团,应聘深圳市工商银行法律顾问职位,参加广东省华资企业律师顾问团,直接为律师业务拓展创造条件。

五、打造专业品牌,推进规模化建设版权所有

(一)举办以“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为主题的第二次深圳律师论坛,来自深圳、香港的律师就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运作、分配模式、文化品牌等问题进行了深层次的探讨,为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二)组织召开了房地产、刑事、民事、公司、婚姻家庭、知识产权、金融保险专业律师见面交流会,房地产专业律师人才交流会,促进专业化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有的律师所已逐步向专业化律师所转型,有的还成立了组建专业律师所的筹备组,专业从事劳工赔偿的劳维律师事务所已获省司法厅批准开业;(三)邀请专业化建设较为成功的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律师作“建设专业律师事务所需注意的问题”主题演讲会,为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四)就律师提议借鉴香港大律师制度,建立深圳律师诉讼中心事宜,向全市律师进行调查,并就律师提出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的要求向省司法厅提出专题报告;(五)召开“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模式”研讨会,以晟典律师所的内部分配模式为基础,进行推介和研讨。

六、加强宣传力度,提升律师职业形象

(一)建立与新闻媒体的交流机制,定期举行媒体记者座谈会,包括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及海外媒体在内,对深圳律师业的报道达多次,去年律协被评为司法行政系统优秀新闻报道单位,同时获得三项个人优秀报道奖;(二)与深圳法制报推出了“律师周刊”专栏,对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建设等活动进行了深入报道;与深圳商报社共同合办每周一次的“法律在线”专栏,力求系统全面的宣传深圳律师的良好形象;(三)出刊六期《深圳律师》杂志,引导律师关注社会热点,鼓励律师进行课题研究,不断提高杂志质量和可读性;(四)对深圳律师协会网的版块进行了增改,增设了案件合作、服务指南、律所推介、律师风采等互动性强、贴近律师生活的栏目,由律师自荐担任了许多栏目的版主;(五)组织百名女律师“庆义务普法宣传活动”,展示了女律师风采;(六)庆祝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周年,组织多名新执业律师在莲花山邓小平塑像前举行宣誓仪式及大型法律讲座、义务法律咨询等活动;组织律师参加深圳市政府组织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宣誓宣传活动;(七)与广东省南粤之声电台合办普法节目《说法》,节目覆盖珠三角、港澳地区,扩大了深圳律师的影响;(八)组织深圳律师艺术团开展了全市律师音乐舞蹈大赛,为律协年会提供了文艺演出,赴深圳监狱,为数千名服刑人员和坚守在一线的监狱干警,举行了“关爱行动”的演出和法律咨询活动,《人民日报》、《南方日报》、广东电视台、深圳电视台等各大媒体均进行了报道,得到社会一致好评。版权所有

七、加强交流与合作,促进律师业的发展

(一)积极履行与香港律师会签定的《关于扩大业务交流、强化业务合作协议书》的规定,组织律师代表团访问香港律师会,组织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三名香港律师参加了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在全市律师中公开选拔了名律师前往香港知名律师楼实习,学习香港同行的先进经验;(二)组织十多家律师所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中小企国际市场推广日”博览会,加强与香港企业界的交流;(四)开展深港穗三地女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举办“深港穗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研讨会”,就婚姻家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五)全年接待美国律师协会、美国房地产协会、新加坡仲裁委、香港专业教育学院以及天津、陕西、内蒙古、浙江、四川、中山、惠州等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境外来访余次,宣传深圳律师业发展状况,学习兄弟律协的先进经验。

八、强化律协自身建设,积极服务广大律师

(一)《律协章程》的修改是加强律协自身建设的重头戏,也是巩固律协改革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的根本。律协成立了章程修改小组,前往香港考察学习,借鉴各地律协章程,经八易起稿,五次理事会讨论,两次公开征集意见,力求制定一部能促进深圳律师业稳定发展的“小宪法”,修改后的《律协章程》将在本次代表大会由各位代表审议;(二)制定《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费用使用标准》、《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业务培训的经费使用;(三)全年共召开会长办公会次、召开理事会次,审议讨论了章程修改、规章制定等数十起重大事项,理事均积极参加会议、履行理事职责,全年无一理事无故缺席会议;(四)继续强化秘书处履行服务职责的能力,加强秘书处自身建设,营造了团结和谐的工作环境。解决了长期困扰律协的人事立户权问题,免除了万购置房产税,树立了秘书处服务意识,增强了秘书处的执行力;(五)全年共办理律师事务所机构办更事项件,办理律师市内转所事项件,办理执业证遗失、损坏补证事项件,申领和发放新律师执业证本。独立承担了今年的年检注册工作,在人手少、任务重、时间紧,并且在保证秘书处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年检注册顺利进行,目前已经完成第一批家律师事务所和名律师的年检注册;(六)关心律师健康,组织全市律师进行年度体检,邀请保健专家为律师举办医疗和健身讲座,传授保健知识邀请形象顾问为律师着装提供专家意见;(七)开展丰富多样的文体活动,组建深圳律师足球队、羽毛球队等八个律师运动队。组织深港律师足球对抗赛,组织首届律师高尔夫球赛,举办第四届律师运动会,组织律师参加市司法行政单位首届运动会,并取得单项冠军和总奖牌冠军的好成绩,丰富了律师的业余生活,为律师提供了相互交流的机会,增强了律协的凝聚力。

九、加强党的建设,完成党委换届工作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组党〔〕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了深圳律协党委隶属于市民营工委领导后,律协积极配合市民营工委及律协党委,尽可能提供便利条件,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全面梳理律师党员的组织关系,健全各律师所基层党组织;高度重视律协党委换届工作,特邀市民营工委领导向理事会通报了律协党委的换届事项,配合筹备和组织了中共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律协党委和纪委领导班子,为即将开展的的律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奠定了组织基础。

过去的一年,经过理事会的努力和律师们的广泛参与,律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我们也清醒的看到,律协工作与广大律师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集中表现在:推介律师参政议政的力度不够;对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指导监督不够;制度维权机制建立不够;推进律师所专业化、规模化建设效果不够;律协自身建设和会员管理工作的质量不够;对律师的宣传力度和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不够;为律师开拓案源和对新入行律师的扶持力度不够。

下一步的工作设想

各位代表,律协下一步的工作指导思想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律师业整体素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完善律师队伍长效机制建设,推动深圳律师业的新一轮发展。为此,我们将做好如下工作:

一、开展律师所规范化建设活动,加强对律师所规范化建设的检查督导,继续探索“两结合”体制的最佳途径,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学习教育机制,解决好律师的职业道德观念和执业思想问题。

二、努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争取公检法司海关《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早日出台;启动《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修改工作;争取解决好聘用律师的定额纳税问题和律师档案保管权的问题。

三、鼓励律师执业为民,履行社会职责,推进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增强和扩大人大常委法律助理律师团的作用,使律师的作用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四、不断提高专业定位意识,努力打造专业品牌,推动更多的专业化律师所开业;加强对设立律师诉讼中心建议的调研;鼓励律师所之间的合作合并;不断提高深圳律师的综合竞争力。

五、不断改进培训模式,邀请从事实务的司法人员和律师举办讲座;加强对律师所内部培训的监督力度;健全专业委员会例会制度,吸收优秀律师加入专业委员会;加快制定《业务收费指引》和《业务操作规范指引》的工作进度;尽快使律师参与国企改制法定化;以专业委员会为龙头,建立专业律师讲师团,运用普法的形式开拓律师业务。

六、健全律协的行业监管和服务体系,完善以听证为中心的纪律查处程序规范;组建律师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聘请德高望重的律师担任调解员;完善律协与会员的沟通渠道,加强理事会与律师代表的联络;强化秘书处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总结纠正会员管理工作的不足,打造团结和谐、业务精通、高效运作的执行机构。

七、继续办好《深圳律师》杂志;做好深圳律师网的改版后续工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落实“律师说案”电视栏目;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旅游活动,发挥律师艺术团的作用,争取在全省的文艺汇演中取得优异成绩。

八、开展深圳律师成立二十五周年的纪念活动,回顾总结深圳律师的发展史,收集深圳律师发展史料;积极沟通协调,解决在律师业改制中遗留的老律师工龄及社会保障的问题,表彰一批对深圳律师业做出贡献的老律师。

九、配合律协党委的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组织律师前往延安,接受革命传统教育,看望延安“深圳律师希望小学”的师生。

法律协会活动部第2篇

2015年是我担任行政委主任的第一年,由于事出突然,时间仓促,心里不免有些忐忑,加之委员会内部沟通不够,一段时间内工作开展较为迟滞。后经及时沟通,多方协调,才逐渐打开了局面,带领本委委员一步一步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服务全市律师做出了有益的贡献。

本年度内,我在行政委主任的岗位上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充实委员会力量,完善内部制度,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

2、会同几位副主任、秘书长和部分委员,完善了委员会会议制度、委员履职考核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更新了委员会微信群,指定了专门的通讯员,使本委员会在短时间内迅速形成规范、成熟、高效的内部工作机制。

二、作为发起人和组织者,成功举办了两场较大规模的重要学术活动

三、与其他委员会合作举办了一场专题讲座

3月27日,由熊小薇委员协调安排,与公共委联合举办"《行政诉讼法》修改部分之解读及相关案例分享"专题讲座,邀请了省律协行政委主任何富杰律师作为主讲嘉宾。我组织行政委成员参加了讲座,并协助完成了相关会务工作。

四、应邀参加了一项对外业务交流活动

五、完成了律协指派的各项任务

2、4月,根据律协领导的指示,我组织部分委员就关于如何打击传销活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讨,并执笔起草了书面法律意见提交给律协,以供市领导参考。

3、6月17日,响应市律协的要求,我组织行政委委员参加了市律协举办、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莫纪宏教授主讲的"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解读"的讲座。

4、7月24日,受律协指派,我参加了由中山市人大内司委主持召开的"广东省信访条例实施情况"调研会议,发表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5、7月下旬,响应律协号召,我为律师行业关爱公益金启动仪式捐款500元,加上在律师所捐赠的500元,共计捐款1000元。

6、9月10日,受律协指派,我参加了一起疑难敏感行政诉讼案件研讨会,为该案诉讼提供了相关专业帮助。

六、根据律协要求,积极安排本委成员完成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1、受律协委托,安排本委张文华副主任开展了三场法律宣讲活动,讲座对象分别是火炬开发区人社分局和市社保局的干部职工。

2、3月,响应市律协的要求,积极组织委员报送村居法律顾问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合计报送各类材料19份。

3、5月28日,根据律协要求,委派张文华副主任、陈冠荣副主任、熊小薇委员、章鹏委员四人,参加了中山市人大内司委主持召开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会议。

4、6月1日,受律协委托,指派林岗涛委员前往西区,参与调解该区一宗村民委员会选举纠纷事件。

5、7月下旬,积极发动各委员参与"律师行业关爱公益金"启动仪式捐款活动,全体委员合计捐款2500元。

七、积极参与讨论律协理事会的各项重要决策

根据理事会的要求,本年度我先后列席了三次理事会扩大会议,就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律师关爱公益金、律师信用管理、评优规则、车辆购置与使用制度等本年度内的各项重大决策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回顾过去的一年,我在自身名望不够、人手欠缺、能力有限、专业领域偏冷的不利情形下,量力而为,全面筹划,不求形式奢华,但求实用有效,做了一些对律师行业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完成了既定的工作计划。当然,也存在很多的不足。例如开展学术活动的方式仍以讲座为主,缺乏多样性;委员会内部工作会议偏少,与委员的沟通不够;自身行政法业务不多,实践经验不足,等等。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改进。

展望2016年,无论处在哪个岗位上,我都将本着为律师行业服务的精神,一如既往勤勉工作,在其位谋其政,尽职尽责,努力为全市律师做更多有益的事情,不负律协领导和律师同行的期望。

以上述职报告,敬请领导审查与指正。

法律协会活动部第3篇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2008年省科协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动员大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对2008年省科协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进行动员和部署;二是启动省科协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第一项专题活动,即开展一次典型教育。典型教育活动的内容也有两项:一是与纪念“七一”建党87周年结合起来,表彰省科协直属机关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进行正面先进典型的学习教育;二是组织观看法纪教育片《镜鉴》,开展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 一、2008年省科协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2008年省科协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党性观念,推进科学发展”为主题,结合科协“三个服务一个加强”的工作定位和要求,突出教育重点,丰富教育内容,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促进党的思想建设。分层次抓好干部队伍的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重点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法纪教育。

2008年省科协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目的是:通过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增强依法执政、廉洁从政的观念,筑牢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良好的党风带动省科协直属机关和全省科协系统风气的好转,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为推动科协工作新一轮大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二、2008年省科协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学习内容和时间安排

省科协直属机关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要以《中国共产程》,党的十七大报告,总书记和贺国强同志在党的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同志在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上的讲话,朱明国同志在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为基本教材,重点学习以下内容:

(一)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强化政治纪律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政令畅通。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穿纪律教育学习月始终,做到真学、真信、真用。全面系统地掌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增强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破解发展难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信心,自觉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抵制和反对各种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言论和行为。

(二)坚持党的思想路线。紧紧围绕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按照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的要求,努力做到“八个必须、八个解放出来”:一是必须全面准确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从片面追求总量和速度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二是必须全面把握现代化的综合价值取向,从单一的经济价值取向中解放出来;三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从“重物轻人”的观念中解放出来;四是必须创新发展模式,从粗放型的发展路径中解放出来;五是必须发扬积极进取精神,从小富即安的思想中解放出来;六是必须树立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从过分依赖地缘优势及习惯于在本行政区域配置资源的思维定势中解放出来;七是必须增强实现共同富裕的政治责任感,从先富帮后富责任意识不强的被动状态中解放出来;八是必须认清**法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最根本的保障,从不重视人民群众主体作用的意识中解放出来。增强忧患意识,树立世界眼光,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探索服务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主动把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的成果转化为推动科学发展的思路、举措和制度。

(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正确对待权力,切实改进作风,坚持求真务实、廉洁高效,反对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反对铺张浪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权钱交易以及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证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时间安排:2008年省科协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安排在7—9月共三个月内进行,相对集中5—7天,组织开展纪律教育学习。

三、对抓好2008年省科协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几点要求

(一)要深刻理解省科协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重要意义,在“深”字上下功夫。

要深化对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首先,必须认识到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是实现我省科协未来(五年)发展战略目标任务和战略定位的内在要求。省委十届二次全会作出“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以新一轮的思想大解放,推动广东新一轮的大发展,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的重大部署后,省科协深入开展了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在认真学习讨论、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提出省科协未来(五年)发展的战略目标任务是:努力把我省科协建设成为**、和谐、活力、务实的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科技型人民团体。在全国科协系统继续发挥好排头兵的作用。战略定位是:努力使我省科协成为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综合试验田,全面推进“三个服务、一个加强”工作的示范基地。要实现这一战略目标任务和战略定位,需要得到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需要得到中国科协的关怀指导,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更需要我们自身的努力奋斗。而期望通过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纪观念和党性意识,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定性和积极性,促使广大党员干部以坚定的信念、扎实的作风和严明的纪律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就是要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任务和战略定位提供政治、纪律和作风保障。

其次,必须认识到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是贯彻落实“三个更加注重”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大把反腐倡廉建设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一起,并列为党的建设的内容,明确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是我们党对反腐倡廉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三个更加注重”其实质就是提醒在前、教育在前、防范在前,就是要从源头抓起,变事后惩处为事前防范。特别是在当前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现代传媒迅速发展,社会交往范围不断扩大,党员干部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明显增多、程度明显加深。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把基础打牢、做实就显得尤其重要和紧迫。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教育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始终把反腐倡廉建设当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础性工作和治本措施来抓,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切实抓好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科协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部署,在“实”字上下功夫。

多年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抓教育一定要联系实际,尤其是解决人们思想上、认识上的问题,更要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因此,在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中,各单位各部室一定要自觉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把上级的部署、要求与本单位本部室的实际有机结合起来,与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结合起来。尽心尽责,真抓实管,保证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以实际成果赢得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对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认可。首先,要紧密联系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来抓好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各单位各部室必须深入研究当前社会结构深刻变化、社会利益深刻调整、社会观念深刻变革对我们的党员干部思想观念的深刻影响,准确把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懂得他们想什么、干什么、遇到了什么、需要帮什么,然后,针对新形势下党员干部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教育活动,从而使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更加贴近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更加具有深刻的感染力和说服力。

其次,要紧密联系本单位本部室业务工作实际来抓好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相对其他省直单位,我们科协有自己的工作特点和具体情况,省科协直属机关各单位、各部室也有各自工作特点和具体情况,我们省科协虽不是行政权力部门,掌握的资源有限,但是,也有不少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职能,也有不少经济交往,也有人、财、物的管理,也存在规范管理和围绕科协“三个服务”工作,改善服务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等问题。因此,各单位、各部室只有联系本单位本部室所承担的业务工作这个实际来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才能得到党员干部的拥护,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单位各部室要对本单位本部室的业务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找出业务工作与纪律教育的联结点。然后,把纪律教育贯穿其中,强调学以致用,强调通过学习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强调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解决问题和推动业务工作开展的实际行动,使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与全面推进本单位本部室的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推动省科协直属机关党的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与“三创建三促进”主题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三)要加强对省科协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组织领导,在“细”字上下功夫。

法律协会活动部第4篇

一、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组织完善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协调健全了乡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完善了乡镇人民调解厅工作制度和基础设施。二是注重强化各级调解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按照年度培训计划,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开展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活动。三是完善了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落实了人民调文秘杂烩网解工作乡级“六有”、“四规范”、“六上墙”,村级“五有”、“四落实”标准。四是认真组织开展了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制定了矛盾纠纷排调百日活动实施细则,结合“奥运安保”、“冬季亮剑”严打等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民间矛盾纠纷排调百日活动”,主动安排了三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解活动。五是认真组织民间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调处工作,健全了排查调处工作台帐。截止目前,全县共排查各类民间矛盾纠纷82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31件;邻里纠纷19件;合同纠纷3件;赔偿纠纷1件;劳动纠纷5件;征地拆迁1件;宅基纠纷3件;其他纠纷19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100。

二、法律服务工作

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不断加强督导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促进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组织指导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纠纷调解和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工作。结合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认真安排律师接访值班,引导全县律师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较好的保障了我县接待工作的正常进行;县法援中心紧紧围绕“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活动主题,指导各乡镇法援工作站,对法律援助程序等相关内容、公证有关事项进行了上墙公示。在此基础上,指导公证、律师、司法医学鉴定机构,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质量,积极为城区拆迁改造提供法律服务,较好地推动了全县法律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截止目前,办理公证事项103件,各类法律案件256件,开展司法医学鉴定62例,解答法律咨询172人次,办理法律援助事项28件。

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及时制定了全县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针对接待形势,组织了六名司法所长参与全县奥运期间人员法制培训班工作,结合“法律八进”活动,组织制定了我县开展奥运法制百日集中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印发了全县关于开展劳动法律宣传活动的通知,围绕“四法一条例”的普及,积极为全县企业和广大职工学法、用法搭建了有效平台。采取张贴标语、发放法律明白纸、开辟法律援助宣传栏、流动宣传车广播等形式,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县法援中心协调法宣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计生局、局等部门在雄州集贸市场现场悬挂横幅集中组织开展了法律援助咨询,发放了《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法律援助受理程序、事项等基本知识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决定》、《条例》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常 用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法律宣传资料,发放了维权联系卡,现场解答了法律咨询、接受法律援助申请。活动中张贴法律宣传标语200张,发放法律宣传资料万余份,接受法律咨询30余人次,开辟法律援助宣传栏9个。选派普法骨干深入乡村开展了法律进村宣传活动。解答法律咨询230余人次,发放法律宣传资料3800余份。六月份,积极组织对“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自查活动。12月4日,认真组织了全县“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为使活动取得良好效果,我局对“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做出了具体安排。一是积极打造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声势。协调雄县政法报、县电视台、通讯机构及时了活动信息。协调19个县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悬挂了法制宣传横(条)幅58条,制作法制宣传展板28块。二是设立11个法律咨询站点,开展了法制宣传咨询活动。发放法律宣传资料2万余份,现场解答法律咨询1360余人次。三是出动了法律宣传车18辆次。四是协调组织了秧歌队、腰鼓队等法制文艺演出。五是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增良、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温占芳、县人大副主任刘玉峰、政协副主席常福山等县级领导出席了活动现场,李增良书记并做了重要讲话。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开展了依法治理活动。

四、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

按照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要求,积极组织完善组织网络建设。一是协调乡镇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了县、乡、村三级安置帮教及社区矫正组织,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法委常委副书记、司法局局长任副组长,团县委、县综治办、公、检、法、司、民政、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安置帮教及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协调乡镇、村,分别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截止目前,全县共建安置帮教组织238个,参与帮教工作人员达980余人。三是对五种犯罪人员情况进行了摸底,对23名社区矫正人员,按照“五书”“十表”“一案”“一录”的要求落实了监管措施。在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认真抓了安置帮教工作。健全了县乡村“两劳释解”人员安置帮教领导组织,完善了工作措施,落实了目标责任制度;对今年两劳释解的64人,完善了跟踪帮教措施;依托安置帮教基地,主动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致富信息、协调落实了帮教措施,防止了重新犯罪。

五、奥运安保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努力增强做好奥运安保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把奥运安保工作作为了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奥运安保期间,认真贯彻各级关于做好奥运安保工作的指示精神,积极引导干警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奥运安保的重要性;为抓好奥运安保工作落实,组织局机关股室负责人及本文乡镇司法所长会议。着重就奥运期间人员法制培训工作、敏感期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组织制定了奥运安保实施方案,健全完善了应急分队,对奥运安保各项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明确了责任、任务和标准、完善了档案资料,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度,促进了奥运安保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是突出重点,扎实抓好奥运安保各项工作。紧紧围绕上级的工作目标,坚持多措并举,狠抓落实。注重抓了重点人员的稳控工作,采取积极措施,落实了重点人员稳控责任制,奥运期间无一例越级案件,确保了我局奥运期间的安全稳定;严格落实值班工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了通讯、信息的畅通。

六、优化发展环境,激活市场主体活动工作

全县“优化发展环境、激活市场主体”会议后,我局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副科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县“优化发展环境、激活市场主体”动员会议精神,并组织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就如何落实县动员会议精神,进行了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局职能和实际情况,积极与企业进行了沟通联系,拟订了工作计划,分别深入到所包企业进行了座谈活动。为优化发展环境,积极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服务此项活动,严格办事程序,依法维护企业、法人和消费者利益,较好的发挥了法律服务作用。

七、配合中心工作和队伍建设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年度工作安排,积极组织司法干警服务大局,围绕中心工作开展,认真组织对滨河新区五个拆迁户进行了耐心深入的说服工作,及时完成了县委县政府赋予的工作任务。结合抗震救灾活动,组织开展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核心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干警服务大局,组织开展献爱心、做贡献活动,全局共捐款近6000余元,同时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了“为民、务实、清廉”活动,组织全局干警认真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有效促进了队伍全面建设。

20__年司法行政工作总体思路

一、司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具体部署,紧紧围绕推进雄县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及队伍建 设,加强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务实创新,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完成各项司法行政任务目标,努力为中国温泉之乡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司法行政工作的任务目标

一是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扎实推进基层司法所、律师所规范化建设;二是强化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司法为民水平;三是强化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培训,创造性的抓好工作落实。

(一)拓展基层工作领域

1、按照“三位一体”机制建设要求,积极协调探索建立人民调解联席会制度、聘请法官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人民调解中协助或参与法院调解制度等机制。积极建立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公安派出所、土地所、工商所等基层行政机构的联合调解工作制度。

2、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在做好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主动参与化解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拖欠职工工资等多发性、易激化纠纷。及时研究、准确掌握矛盾纠纷发生、变化的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化解在基层,严防“民转刑”案件、和越级上访案件发生。突出做好重大节日和敏感期集中排调工作,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

3、全面加强组织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及时充实完善乡村基层调解组织,健全乡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队伍。努力发展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协调在集贸市场等建立调解组织。积极推进调解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做好调解员选任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

4、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继续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抓好安置帮教措施落实。

5、抓好社区矫正工作落实。积极探索工作规律和经验,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配合,确保工作成效。

(二)、拓展法律服务领域

1、继续做好律师参与接待和处理工作,进一步抓好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做好刑事辩护工作。

2、拓展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诉讼工作和公证工作。

3、积极为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4、引导律师、公证员,为三农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5、强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努力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

6、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健全机构资质、鉴定质量评估制度,提高司法鉴定管理水平和司法鉴定质量。

(三)、拓展法制宣传领域

1、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研究制定年度普法规划,增强普法工作针对性。

2、丰富法制宣传内容、形式和载体。积极组织宣传与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公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努力搭建法制宣传教育平台。

3、落实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制度。完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40课时;坚持党委理论中心组法制讲座制度,年内举办讲座不少于2次。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全县公务员普遍培训一遍。

4、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农村法律宣传阵地建设,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完善法律进校园机制,继续推进学校法制课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组织引导学校开展依法治理活动;加强企业法制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法律素质;继续组织开展依法治企活动;推进法律进社区工作落实。协调建立社区居民学法制度,完善社区法制宣传队伍,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和“民主法治社会”创建活动。

5、开展好“12.4”法制宣传日等集中法制宣传活动。

6、深入开展依法治县和专项依法治理工作。

7、完善普法工作责任制。将普法工作纳入各级、各单位年度考核目标。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1、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配齐配强基层司法所人员。

2、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基层交通、通讯、办公设施差、经费紧张等问题。

3、加强基层业务建设。健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五)、强化班子和队伍建设

1、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强化班子和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增强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心和事业感。

2、加强干警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认真落实省厅“六条禁令”和市县有关规定;继续开展服务质量检查活动;坚持从优待警,帮助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解决实际困难。

3、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内部审计,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4、大力培养树立先进典型。组织参加市县政法系统开展的评选活动,积极总结推选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法律协会活动部第5篇

一、结合实际,认真部署,细致安排

为全面落实司法部《司法部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意见》和《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我市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年建设活动。20**年4月1日,律师协会和律师公证治理处组织召开了市属律师事务所主任例会,对全市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活动做出全面部署。

第一、确立了每月第一个周五召开各律师事务所主任例会的制度,作为交流规范化建设经验和督促检查规范化建设活动开展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及具体的实施计划。要求各所在5月10前上报本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市律协在5月13日第二次主任例会时,对未上报或迟上报的律师事务所予以点名批评并责成其纠正。至5月16日,市属40家律师事务所,除正在改制的国法所和新成立的九德所外,其余38家均制定并上报了本所《规范年建设实施方案》和实施时间安排表。

第二、为避免规范建设活动流于形式,我局结合**市的实际情况,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规范年建设活动。目前,我市市属律师事务所共有40家,其中合伙所36家、国办所1家、北京等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的分所3家,合伙所占到了市属律师事务所总数的90。合伙律师事务所通过提供法律服务,为维护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律师事务所的治理和发展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1、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存在人员少、规模小、效益差,硬件设施不完备的情况。在我市36家合伙所中,不足10人的小所有22家,占到了近三分之二。2、个别合伙所存在登记合伙人与实有合伙人不符、合伙人变更后不及时备案或名为合伙,实为个人办所的情况。3、部分合伙所治理制度不完善,甚至连最基本的规章制度也未建立。4、有的合伙所合伙人治理意识、责任意识比较淡薄,收结案制度不严谨或落实不力。5、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时有发生。6、有的合伙所党团活动不正常,党支部战斗力、凝聚力不强,有的甚至软弱涣散。针对上述问题,我局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规则》的基本规定,要求各所在规范建设活动中必须完成包括《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收结案制度》、《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档案治理制度》、和《律师违纪查处制度》等十五项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工作,并及时将本所制度汇编报律师协会备案。

二、实地调研,查找问题,有的放矢

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7月28日,律师和公证治理处组织市属十五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参加规范建设年活动调研座谈会,当天到会的还有自治区司法厅律师治理处处长任鸿祺、自治区律师协会会长金山等一行九人。到会人员汇报了本所规范建设活动的开展情况并提出了自身建设过程中所碰到的一些难题:

第一,在内部治理方面:部分律师事务所在收费分配中不认真执行司法厅下发的有关规范,私自提高分配比例。个别律师事务所对聘用律师只收取一定费用后不对其治理;部分律师事务所不为律师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让律师自行投保;律师事务所治理机制较为普遍的是合伙人会议下设主任办公会议。但实践中合伙人会议未充分发挥作用。律师事务所的治理只依靠于主任和个别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在人员治理上只有聘用、转所和辞职制度,没有解聘制度,这不利于律师事务所人员治理及律师整体素质的提高;由于对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实行属人治理,造成部分律师流动无序,加大了律师事务所的治理难度和无形损失。

第二,在律师业务合同执行方面:目前使用的律师业务合同为自治区律师协会推荐的文本。该业务合同内容较原则、笼统。民事、非诉讼等案件均使用同一合同,一些争议与投诉也因业务合同规定不明确而造成。

第三,在收费治理方面:部分律师事务所不认真执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采取低收费、竞相压价等不正当方式争揽案源,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

第四、在制度建设与完善方面:大部律师事务所尚未建立内部矛盾处理机制;自治区及我市律师协会都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错案赔偿制度,但对认定“错案”的标准,“错案”赔偿的额度均无明确规定。

第五,在业务培训方面:律师业务培训内容不够深入、形势较为单一,培训效果不好。

第六,在执业环境方面: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当事人难,涉黑及重大刑事案件尤为严重;民事及非诉讼案件调取工商档案难和律师到基层法院查阅案卷难问题依然存在。

第七,在党建方面:对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职责作用的熟悉模糊不清,直接影响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党支部人员少难以开展工作;党员律师与普通律师没有区别。

为更深入了解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活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8月8日至8月11日,律管处长和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又带着上述问题,利用四天时间,陪同自治区律师协会的两个调研组,走访了市属近20家律师事务所,向各所合伙人及聘用律师全面了解情况。除上述由各所主任反映的问题以外,部分合伙所还存在下述几项问题:

第一,未给聘用律师办理社保或虽办理社保但单位不按规定比例承担缴费义务。

第二,有超比例提成或费用包干等违规行为。

第三,收费后不提供正规收费票据。

第四,缺乏实习律师帮带制度,新律师培养制度不健全,导致新老律师间贫富差距加大。

第五,结案率普遍偏低,平均在40左右,个别所甚至为零。

第六,自动化办公程度较低,近40的律师不会使用电脑,35的律师仅能使用电脑打字,只有近25的律师能够使用电脑完成自动化办公工作。

通过座谈和实地调研活动的开展,使我局律管干部充分了解到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活动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采取了相应对策,切实作到了有的放矢。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将规范建设年活动与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强化党员律师的凝聚力,充分调动党员律师的积极性,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开展文明律师事务所评选活动,将所的硬件建设、网络建设、归档率和人员培训工作情况作为重要的评分标准,以此来引导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

第三,加大对收费不开票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发现此类问题的律师事务所一律予以通报批评,且该所及所主任三年内不得参加先进和优秀的评选活动。

第四,年检注册时,各所必须提供已为聘用律师办理并缴纳社保的凭证,否则不予注册公告。

第五,着手制定《**市律师利益冲突处理规则》,实现指导各所建立内部矛盾调处机制。

三、虚心学习,充分交流,取长补短

为充分开展交流和学习,更好地完成合伙律师事务所建设活动,市律师协会采取外派学习和内部交流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组织各合伙所主任交流经验,探讨如何完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机制。

第一,8月23日至8与31日,由市律师协会会长郭国峰同志带队,率市属十二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赴北京参加《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研讨交流会》,学习北京、上海等地的先进治理理念。回来后,市律师协会又组织参加学习人员进行讨论,探讨内地先进经验本土化的方式,以结合实际,合理借鉴,避免不顾实际盲目模拟的现象发生。

第二,9月9日召开四届六次理事会议暨规范化建设研讨交流会,将市属各律师事务所按规模大、中、小三个层次进行分类,选出各层次中治理规范,具代表性的几家所介绍经验,使已经在本土得以施行有效的治理制度能够得到推广。

四、诚信在规范,规范保诚信

配合局机关开展的“诚信在岗位、诚信在行业”活动,律师和公证治理处与律师协会加强了律师行业诚信治理体系的建设,要求各所在规范建设活动中将诚信制度建设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所须制定诚信档案的建立、治理制度和诚信活动实施方案,将诚信建设融入到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活动中去。为此,特将9月1日至11月25日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活动的总结提高阶段同时定为律师诚信制度建设月。此次诚信活动共分:(一)工作预备(9月1日——9月10日);(二)宣传动员(9月11日——9月20日);(三)梳理对照(9月21日—11月10日);(四)总结提高(11月10日——11月25日)四个阶段。以期借此将诚信制度切实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使诚信制度成为规范化办所的必需条件,从而打造律师行业的诚信新形象。

五、对照检查,整改提高

按照《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市律师协会将通过座谈和调研所了解到的问题归纳整理后,下发各合伙律师事务所,要求各所对照检查。凡在本所存在有同类问题的,要求积极提出整改方案,并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对于发现问题隐瞒不报也不采取措施改正的所,将给予严厉处分。

法律协会活动部第6篇

关键词: 中国足球运动 立法 主体 国务院

1.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实地调查法、专家访谈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对中国足球立法主体问题进行研究。

2.研究结果与分析

2.1关于中国足球立法主体与“足球法”

2.1.1关于中国足球立法主体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立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才享有,因此也只有特定的立法机关才是中国的立法主体。中国的立法主体包括中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以及授权立法主体和法律监督主体等。

2.1.2关于“足球法”

足球法是规定足球活动管理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其行使行政职权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规范。第一,“足球法”首先应对足球活动进行行政管理的行政组织加以规范。对足球活动进行行政管理的行政组织在法律上处于何种地位,哪些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具有这种主体地位、享有权力并可以对外运用这些权力,具备何种资格和条件才能成为这种行政主体。这些问题构成足球法的基本问题,成为“足球法”必须规范的内容。第二,对足球活动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表现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享有哪些权力,依据这些权力可以采取哪种行为方式,这些行为方式应当遵循何种程序等都需要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这些行为规则构成“足球法”的主要内容。第三,既然足球运动管理机关行政权力的运用影响着运动员和俱乐部的权益,因此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足球法”,就必须考虑行使权力所产生的后果。规定了权力就必须规定救济,一旦行政活动侵犯或损害运动员、教练员、俱乐部、裁判等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在法律上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途径,使相对人能够通过法定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途径和方法,也是“足球法”应当规定的重要内容。

2.2中国足球协会不能成为中国足球立法主体

2.2.1中国足球协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

2.2.1.1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一般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通过法案及公布等步骤和阶段。而每一步骤又可以划分为各个环节。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立法才能维护立法的严肃性,促进立法活动的科学化,从而保证所制定法律具有法定效力和正确合理的内容。但我国目前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则完全是行政命令的产物,甚至在1996年修改章程时也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征求会员的意见。章程是社会团体立足之本,中国足球协会在制定章程的程序上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无疑会影响中国足球协会的法律地位。因此这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也将影响其制定颁布文件的效力。

2.2.1.2内容上存在的问题

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很好的法律”。分析立法程序可以明确法律的效力,而分析法律的内容可以了解法律的效果。因此中国足球立法不仅要做到程序合法、有效,还应该做到内容科学、合理。目前中国足球协会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不仅在程序上存在问题,而且在内容上也存在许多严重的问题。比如《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六十八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中国足球协会、其他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申诉。”显然,《章程》这一内容不仅仅与中国足球协会成立所依据的《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相抵触,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赋予公民刑事自诉权利,更为严重的是违反了宪法有关确认和保护公民诉讼权利的规定。中国足球协会为了内部的管理,颁布一些文件是可以的,但内容应以不能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为基准。

2.2.2中国足球协会在足球立法中的地位

2.2.2.1中国足球协会不能成为足球立法主体

在中国,立法主体是依法有权进行法的制定、认可和变更的国家机关。一个组织机构如有可能成为立法主体,首先必须满足两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必须属于国家机关,二是必须具有立法权。但中国足球协会只是指导全国足球运动的群众性组织,对全国足球运动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但它并不是行政机关,不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同时,一方面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中国足球协会在任何方面具有立法权,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含有确认中国足球协会或类似社会团体在某一方面具有立法权的意思或精神。另一方面,国家体育总局也没有授予中国足球协会任何行政立法权。因为授权立法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对授权立法的事项及授权范围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不能将授予足球运动的行政管理权等同于授予足球立法权。综上所述,中国足球协会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具有立法权,因此不能成为中国足球立法主体。

2.2.2.2中国足球协会应当行使足球立法参与权

首先,中国足球协会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来管理全国的足球运动,应当努力使中国的足球运动走上规范、良性的发展轨道,因此对于积极参与规范足球运动的立法工作中国足球协会责无旁贷。其次,中国足球协会作为一个行业性协会,是一个组织严密的社会团体,是由地方足球协会、会员俱乐部等组成,任何重大决策均须征求会员意见,从而为足球立法提供帮助。再次,中国足球协会已从事全国足球运动管理工作多年,不仅积累了很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还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规范性文件,虽然这些文件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存在很多问题,但毕竟是对中国足球运动管理的有益探索。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形式上具有立法的雏形,在内容上是对足球运动各方面管理经验的总结。因此,中国足球协会有责任、有必要、也有能力充分行使足球立法的参与权。

2.3中国足球立法主体应当是国务院

2.3.1国务院具有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有行政法规制定权、决定与命令权以及提案权,因此国务院具有法定的行政法规立法权。

2.3.2中国足球立法属于国务院的立法权限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范围:“(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具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各委员会的全国性行政工作”的职权。通过分析可以看到,中国足球立法属于国务院立法的范围。

2.3.3中国足球立法由国务院来进行,可以全面有效地规范足球运动

首先,由国务院进行足球立法一方面可以便捷地听取和采纳各部门的有关建议和管理经验。一方面,足球运动涉及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是由各个不同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的,因而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方式和各自的管理经验;另一方面,足球立法是一个集中和总结的过程,只能由立法主体在集思广义的基础上独立完成立法工作,因此如何听取各方面的建议、吸收各部门的管理经验就成为关系到立法质量的重要问题。而国务院能够便捷有效地听取各方面建议、吸收各部门经验,从而为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提供有力的保证。

其次,国务院进行足球立法,制定的行政法规权威性强,能够有效地在各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中施行。一方面,国务院法制局是国务院内设的专门法律工作部门,其职责之一便是保证国务院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作为必经环节对行政立法进行把关。另一方面,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颁布的行政法规有最高的行政强制力作保证,从而能够有效地在各级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中贯彻实施。从这两方面可以看出,国务院进行立法权威性强,并且便于这一行政法规的执行。

2.3.4由国务院进行足球立法可以避免体育行政部门立法可能出现的弊端

我国行政部门在制定部门规章时,“不顾权力的合理设置和利益的合理分配,只顾扩大本部门权力或只考虑本部门利益,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在国家体育总局特别是中国足球协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不可避免地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这种问题的存在也正是迫切需要足球立法的原因之一,希望通过立法来对各方面的利益、权力和权利进行规范。国务院进行足球立法则会完全站在国家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立场上进行,并可以采取抽调各相关部门的人员成立法案起草委员会、使用法案起草回避制度等措施,有效地杜绝“行业保护”现象的产生。

4.结论与建议

4.1中国足球协会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具有立法权,因此不能成为中国足球立法主体,但是中国足球协会应当积极行使足球立法参与权。

4.2国务院进行足球立法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能够达到规范足球运动所涉及各方面相关关系的现实要求,因此中国足球立法主体应当是国务院。

参考文献:

[1]于善旭.中国社会体育立法概览.广州体育学院学报,1998,(1).

[2]于善旭.论我国体育立法配套完善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国体育科技,1998,(11).

[3]于善旭.建立以体育法为核心的我国体育法规体系的框架结构,1998,(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法律协会活动部第7篇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制。

一是领导重视,抓好落实。县科协明确了主要领导是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成立了以主席为组长,其余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六五普法依法治理的日常工作。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办公室明确专人常年抓,形成上下同心,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把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摆在各项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年初,县科协按照依法治县的总体规划要求,结合科协工作实际,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制定制度,落实经费,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写进年度工作要点,年终进行考核和总结,使依法治理工作平稳有序地开展。

二是制定规划,明确目标。结合普法目标任务和科协工作实际,学习《宪法》、《公务员法》等应普及掌握的法律及《纲要》、《科普法》等各种涉及到科普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责任目标任务细化和分解,明确岗位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

三是机构健全,运转规范。普法办公室负责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具体实施,组织协调、贯彻落实,健全相关工作台帐,做好收发文登记和年度归档工作,并及时做好工作总结和材料上报。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一是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完成学习任务。采取集中导学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法,坚持普法学习。科协机关制定了普法学习制度,按照六五普法干部读本规定的学习内容,领导带头学,干部职工互动促学,做到学以致用,学用结合,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

二是扎实开展法律七进,推进依法治县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深入开展。按照县上有关要求,制定了《县科协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联合相关部门重点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不断提高机关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在沙坪镇等社区大力开展《科普法》的宣传,和社区科普益民行动,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促进和谐平安和文明社区创建;在帮扶联系等乡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机关开展法律进家庭活动,营造幸福美满文明家庭。

三是适时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法律培训学习。以《宪法》、《公务员法》、《科普法》等法规为重点,组织干部职工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领导带头学法讲法,联系工作实际,自觉学法,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全体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积极参与市、县统一组织的12.4法制宣传普法知识竞赛,营造了学法用法讲法的良好环境。

为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推进,不留死角,我会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抓好全民普法的基础上,还狠抓行业协会、学会、科普示范基地、乡科协等宣传阵地的法制宣传学习教育。结合科技活动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全国科普日、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系列活动,开展科普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巡展宣传,积极服务于农民、社区居民和外来人员,为提升全民科学素质不懈努力。

三、注重结合,有的放矢

开展普法必须要有的放矢,注重实效,才能发挥出最大的效应。我们在普法中注重搞好三个结合:一是普法与科普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科普大讲堂的作用,利用三下乡、科技活动周等活动选取重点热点科普内容开展科普宣讲,发送资料,带动各乡、村(社区)在公众集聚的楼宇、农村等开展大科普。二是普法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县科重新梳理完善了科协内部管理、政务公开制度,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进行修改。建立提高工作效能、方便全县科技工作者的新机制。三是在普法宣传过程中,我们始终注重方法、内容和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做到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重点宣传和广泛宣传相结合,多部门联动,落实规定动作,创新自创动作,利用网络、各种会议、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及时公开有关法律和政策、办事程序,广泛宣传科普方面的法律法规。

法律协会活动部第8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人,不得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 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人,或者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五十三条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2007年11月26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