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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0 14:53:03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1篇

(一)各税种申报缴纳“通报通缴”。纳税人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任意选择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事项。在保证纳税人入库级次、属地管理权限的基础上,将现行电子申报客户端软件修改为多用户版,开发安装了国税征管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同城申报”受理软件,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同城申报”受理窗口,专人受理非属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申报信息写入CTAIS,同时与银行进行协调,按照征收机关和收款国库进行票据交换,做到税款准确自动划转上解入库。

(二)增值税申报的“通比通对”。按照增值税“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在纳税人选择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申报时,都能将其增值税申报信息与发票信息实现即时比对。一是对一般纳税人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表比对,还对普通发票开具信息进行票表比对,同时,结合货物运输业普通发票的电子信息采集,进行交叉比对;二是在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通验的基础上,按月采集开具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三是对个体双定业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信息进行按月验旧缴销,并与定额比对。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通抄通认”。就是对金税工程专用发票抄税和认证可以在市区所有办税服务厅办理。我们对金税工程硬件设备、软件系统进行了升级,推行了金税工程网络版,实现了市区各基层局之间都能相互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认证业务。

(四)各种发票领购“通验通售”。就是在不变更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的票种核定、变更、版位升级、发票缴销等属地管理权限的基础上,放开发票发售权限,使市区所有办税服务厅都能办理发票验旧购新业务。

实行同城办税是全面落实“一窗式”管理、加强增值税管理、规范税收执法的需要,体现了税收信息化的应用水平,拓展了税务机关的服务领域,提升了传统的管理服务理念,是对现行征管模式、纳税服务和监管的一次改革,其优越性逐步显现出来。

(一)提高了执法的透明度,有利于税收征管的公正执法。实行同城办税后,原来非属地管理的纳税人对在不同办税服务厅的执法和服务有了比较,全市国税系统的执法和服务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各个基层单位政策执行、执法尺度、手续要求等更加统一规范,纳税人在不同的办税服务厅得到了标准一致的管理和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收征管执法的公开公平和规范执法。

(二)整合了信息资源,实现了征管信息的共享。一是整合了国税系统内部的征管信息资源。二是使税银库等部门信息共享模式发挥了最大的效能。三是为全社会建立电子政务体系搭建了平台。推行同城办税不但整合了内部资源,内部的信息壁垒和阻隔得以取消,而且也综合利用了银行、国库等部门的外部资源,为下一步全面实现国税、地税、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并实现全社会的信息数据交换和比对打下了基础,为建立全社会的电子政务体系搭建了平台。

(三)拓宽了申报纳税渠道,提高了集中征收的程度。同城申报缴税是多元申报方式的进一步拓展,在新的申报软件支持下,各个办税服务厅都能接受不同属地纳税人申报纳税,消除了上门申报的区域界限,申报信息直接由市局权限受理,提高了集中征收的程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2篇

关键词:营改增 进项税额 抵扣凭证 风险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年1月1日起,国务院又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意味着,将有更多的营业税纳税人转为增值税纳税人。由于多数试点企业从未接触过增值税,对增值税的税务风险特别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风险缺乏认识与管理,极易引发税务风险。本文仅对“营改增”企业进项税抵扣凭证的风险管控问题做一些探究。

一、抵扣凭证的常规风险管控

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在实务中,抵扣凭证的常规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扣税凭证项目填写不完整或不规范

接受的抵扣凭证填写要素不全,比如遗漏纳税人开户银行和账号、税务登记证号等内容;填写不规范,如单位名称或开票人、日期等用简写;开票内容过于简单且未附有关说明材料,开具内容含义不明确,未能准确表达业务的内容等导致扣税凭证认证困难或无法抵扣。

(二)汇总发票未附有明细清单

不同应税服务汇总开具的发票,只笼统列明“服务费”等,没有明细清单,金额确认标准无法掌握。发票品目的模糊不清以及有关凭证的缺失,使得主管税务机关很难确认真实的业务内容,更无从判断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从而使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确定性增大。

(三)没有相关证明材料,原始凭证缺失,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例如试点办法规定,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抵扣凭证的常规风险管控,最主要的措施是加强对取得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试点纳税人对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应注意审查发票开具项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发票开具内容含义不明确的,应备存能够说明业务真实内容的证明材料。抵扣凭证合法规范,填开内容与事实相符,且费用名称能清楚表明业务性质。不同应税服务汇总开具的,应附上服务项目明细清单。

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管控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营改增”受票方往往是被动接受发票,尽管双方是真实的交易,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的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也与实际相符,但由于企业对接受增值税发票的风险认识不足,又缺乏相应的鉴别能力,不小心仍然会取得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按国税发[2000]187号文规定,这是一种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但仍面临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的,依法追缴的法律风险。

如何防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笔者认为:一是做好事前防范。与对方交易前,要做好对对方企业的调查考察工作,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发票领购簿、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认真核对,确保交易方一般纳税人主体的合法性,尽量选择那些规模大、经营规范、信誉好、经营时间久、会计核算规范、企业内控制度好的企业交易。二是要做好事中防范。交易发生后,要提高防范意识,克服麻痹思想,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与合理性,尽量避免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付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借机认真审查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是否相符,一旦发现疑点应暂缓付款,以降低相关风险。三要做好事后防范。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点,应当暂缓抵扣进项税金,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三、失控发票抵扣的风险管控

根据《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4]43号),所谓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机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 )明确规定:“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在经济活动中,因“失控发票”本身就是真票,对于企业来说,在购销关系真实,发票也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可能因交易对象的原因不得不承担税款损失,风险巨大,在实践中应高度重视并注意防范。

对于“失控发票”的防范,一要注意考察客户,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诚信状况;二要注意发票验证,特别是货物所在地和发票所在地必须要一致;三要控制付款时间,可以采取分期付款,但不能用现金支付,防止被骗,造成损失;四要要多和税务机关沟通,打消侥幸心理,以防不必要的麻烦。一旦收到失控发票,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协查,确认销货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仍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尽量挽回不必要的损失。

四、滞留发票的风险管控

滞留发票是指销货方对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由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如购进免税货物)、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发生走逃或注销等种种原因在180日内未将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金税工程全国联网,目前增值税发票只要一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出,而购货方未去认证则该发票就没有对应的抵扣信息,造成滞留。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都非常严格,一旦发现企业有大量发票滞留的异常现象,都会要求企业对滞留的原因加以说明,甚至会进行专项稽查。主要原因是有些企业存在滞留发票目的是想偷漏税,隐瞒销售收入同时隐瞒抵扣发票,使税负从表面上看与正常公司相符,这些企业如果最终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隐匿收入等偷税行为,将面临缴纳大额罚金和滞纳金的风险。“营改增”纳税人因对新税收法规精神把握不透,极易造成进项发票滞留,引发税务风险。因此,“营改增”企业要认真对待滞留发票问题。

那么如何防范滞留发票风险?笔者建议:

(1)企业若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最好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普通发票或把发票拿去认证抵扣,但同时做全额进项转出。

(2)购进属于免税货物用、非应税项目用的货物,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3)购货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4)日常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时限的管理,尽快在180日内认证。

五、逾期扣税凭证的风险管控

所谓逾期扣税凭证是指抵扣凭证从开具之日起未在规定的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抵扣的扣税凭证,这类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税法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但对于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或者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或者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等客观原因造成扣税凭证的逾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主观原因造成的仍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营改增”纳税义务人在这方面发生的风险在于:因对“营改增”税收法规学习不深或出于避税目的,人为调节各期纳税金额,不小心陷入逾期不能抵扣的风险。同时,对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申请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

对逾期扣税凭证的风险防范,一要建立进项扣税凭证明细台账,加强对扣税凭证抵扣时限的管理,确保在规定的时间里及时前往税务机关认证;扣税凭证一旦认证或比对通过,就要按照规定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如果不能及时申报抵扣进项,依然会引发税务风险。二是确实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扣税凭证逾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及时报送《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补救。

总之,“营改增”企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抵扣凭证上的风险问题,在行动上要建立健全抵扣凭证取得、认证、抵扣等各环节的税务风险防控制度,规范抵扣凭证的税务管理,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43号: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

[6]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7]刘玉强,赵凌志.如何防范“失控发票”[J].中国税务.2005(02)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3篇

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基本会计核算能力,流转税额在税法规定的限度以下的纳税人。我国是按照纳税人的年销售额和会计核算两个标准来划分,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为了方便小规模经营者纳税,简化税收征管,国际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了如下四种特殊办法予以处理:

1对流转额低于某一数量的潜在纳税人实行免税。采用这种办法的国家主要有德国、希腊、葡萄牙、卢森堡、丹麦等。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采取全部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2对免税小公司的供应商额外征收平衡税。这一处理方法主要为比利时、西班牙等国采用。以比利时为例,该国对小型零售商采用的办法之一就是对其商品销售免征增值税,为了弥补由此造成的损失,该国对小型零售商的供应厂商额外征收平衡税,这种平衡税对小型零售商进口商品时同样课征。

3估定输出税。估定输出税是对小业主的销售额实行估算征收的一种简化征收税制。采用这一办法的国家主要有爱尔兰、比利时等,这种办法也是我国惯常使用的征收方法之一。在我国对销售额的估算,一般是以前一年的销售实绩为基础,结合普遍影响经营活动的因素以及该业主的特殊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4减征增值税。减征增值税是对小业主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减征一定幅度的增值税金,这一办法主要为卢森堡等国所采用。从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的税率来看,韩国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0%,对小经营者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委托买卖及承包业为35%,其它一律为2%。菲律宾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也是10%,对小公司按2%的税率征收。我国台湾省“增值税办法”也规定,凡平均每月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经营者,按毛收入额课征1%的增值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5%。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至4%,其它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仍为6%。相比之下,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设定是偏高的。

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刚刚起步阶段,小规模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80%以上,它是规模化生产的补充,其发展对整个经济起重要作用,增值税的政策制定和征管手段必须考虑他们的利益,为小企业能够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据测算,在其它条件一致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为392%,远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566%。小规模纳税人按6%征收率征税,相当于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时,增值率达到353%时的税额,这显然是偏高的,在国际上增值率一般认定在20%左右。另外,下一个环节的一般纳税人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要比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付出更高的价款且已纳税款的抵扣额又大大减少,这使小规模纳税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困难境地,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应按照增值率20%左右的水平核算,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其税率设计在3%—4%为宜。

三、增值税类型的选择

增值税的课征对象是增值额,在计征增值税时,各国对资本性货物,即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存在几种不同处理方法,据此进行分类,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所有投入物一次性地予以全部扣除,这样就国民经济整体而言,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部分仅限于消费资料的价值部分,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这是一种先进而规范的增值税类型,最适宜采用规范的发票扣税法,为欧共体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用,是增值税发展的主流。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对长期性投入物内所含税款的扣除,只允许扣除当期其折旧部分含的税款,就整个国民经济而言,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税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故称为收入增值税,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下,其税基与增值税概念范围正好吻合,从理论上而言,应属于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由于固定资产价值的损耗与转移是分期分批进行的,而其价值转移中不能获得任何凭证,因此采取这种方法并不容易采用规范的发票扣税法,故采用的国家较少,主要有阿根廷、摩洛哥及部分原实行计划经济的中东欧国家。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就整个国民经济而言,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大体上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在这种增值税下其重复征税仍然严重,不利于鼓励投资,目前实行这种类型增值税的国家主要有我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属一种过渡性增值税。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准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包括两种形式:一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从表面上看,生产型增值税的财政收入要大于其它类型的增值税,但增值税狭义税基的扩大是以广义的税基缩小为前提的。因为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部分已纳税金不予扣除,对固定资产在全部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一般情况下,为了税负的公平,是不能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这样又限制了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同时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发展起负面作用。一个国家实施生产型增值税,一般基于两个原因:一是由于计税税基较大,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二是由于固定资产投入物税金不能抵扣,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但生产型增值税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1它切断了增值税的征收链条,不能彻底消除重复征税,有悖于增值税建立的初衷。2它不利于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有悖于我国的产业政策。3它阻碍了征税范围的扩大,不利于增值税的完善。4使增值税的发票交叉审计功能弱化,增加了征管难度,使税源流失难以控制。1994年税改初期未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财政收入的承受能力。当时有人测算,我国一年新增资本投资额为2000亿元,按17%的增值税率计算,要增加扣除340亿元;二是要保证财政收入,必然要提高税率,这样会导致物价波动。在1994年税改初期这些考虑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国情的,但时移境迁,时至今日,上述两个问题已经基本上可以解决了。340亿元的财政缺口可以弥补,财政收入通过采用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严格控制减免税等措施,也基本上能够保证。所以,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而不用经过收入型增值税。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4篇

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促进技术进步,我国曾先后出台过对内、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可以抵免所得税、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随着2008年新税法的实施和2009年增值税改革,这些政策或因为与WTO机制不符,或因为与现行税法相冲突,相继停止执行。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我国最近又出台了对内外资研发机构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时间为准)期间,采购用于研发、教学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政策,并先后下发了两个文件,一是2009年10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115号),二是今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相应细则――《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第009号)。新政策对于适用对象、适用设备范围、退税流程、办理退税时间限制等,都有相当明确的规定。

适用对象

新的退税政策适用于两类对象。

一是内外资的研发机构,具体包括以下3类企业,第一类是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文《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第二类是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文《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第三类是外资研发中心,特别要注意设立时间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一是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如新设立时间不足两年,属于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属于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如设立时间在两年及两年以上,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是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属于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属于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适用设备清单范围

新政策明确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将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具体分为3大类24小类。第一大类是实验环境方面,包括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超净设备、清洗循环设备等8小类;第二大类是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包括培养设备、微量取样设备等8小类;第三大类是实验室专用设备,包括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特殊电子部件等8小类。

申报流程

一、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退税账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新政策前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

三、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付款凭证,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四、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凡企业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五、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已申报退税”章,留存或退还企业并按规定保存,企业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六、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注意事项

尽管前面的内容已经提及,但以下几点注意事项仍然有必要单独列出,引起投资者重视。

1、注意申报退税的时间界限。

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时间为准),研发机构在此期间采购国产设备,应熟悉新出台的退税申报时限,规划好投资项目内设备的购进与发票的取得,及时按规定将发票进行认证,并在取得发票后的180天内进行申报,避免误期申报造成经济损失。

关于发票认证的规定如下: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为180日。

关于退税申报,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付款凭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注意税收风险

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监管5年,如果研发机构将已退税的设备转让、赠送或者出租、再投资,应按规定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5篇

浙江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和利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利废企业)。

第三条 回收单位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和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回收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但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

第四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属于回收单位,其回收并拆解销售的报废汽车,可比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利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销售发票(本省的为《浙江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凡符合增值税抵扣规定的,可依票面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章 回收单位免税资格认定

第六条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准予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

(二)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地记录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并设置完整的废旧物资仓库台账、废旧物资购销资金台账。根据实际发生的购销业务,保管出入库原始凭证、收付款原始凭证、计量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有关台帐、账簿,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

(三)在本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持有有效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具备准确计量设备。

第七条 回收单位应根据《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后,方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八条?持有《认定证书》的回收单位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浙江省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浙江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发票)。

第九条?回收单位在收购废旧物资时,应按下列规定索取或开具合法的发票:

(一)废旧物资出售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向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出售方为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由回收单位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第十条 回收单位必须按下列要求使用收购发票:

(一)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二)票、物相符,票面金额和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三)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按投售人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出售人的名称必须真实,不得以他人名称开具。对于收购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于填列身份证号码。

(五)以现金支付收购款项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现金支票付款的,现金支票的收款人必须与销售方名称相一致。

(六)回收单位不得非法买卖、转让收购发票;不得借开、代开、虚开收购发票。

(七)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县(市)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

第十一条 回收单位应凭主管国税机关核准的版面、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废旧物资发票和收购发票,如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要扩大版面、增加使用数量,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回收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开具废旧物资发票时,不得超范围开具,开具的内容及项目应与所经营废旧物资范围相一致。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监控

第十二条 利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利废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一),办理利用废旧物资基本情况登记,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装置及处理废旧物资工艺流程简要说明;

(二)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情况说明;

(三)外购废旧物资的存放场地说明;

(四)废旧物资的主要供货单位说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利废企业应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四条 利废企业取得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五条 回收单位兼营应税、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单独核算应税、免税项目销售额,未分别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第十六条 回收单位收购、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对月累计交易额在一万元以上(含)的供货业户,应按户登记《大宗废旧物资供货业户清册》(附件二),以备核查。

第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将下列单位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一)新认定的回收单位;

(二)新成立的利废企业;

(三)废旧物资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含)的回收单位;

(四)废旧物资年抵扣税额100万元以上(含)的利废企业;

(五)申报抵扣的废旧物资超过全部进项税额的50%以上或在同类企业中税负明显偏低的;

(六)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委托加工生产货物的利废企业;

(七)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的利废企业;

(八)有关联关系的回收单位、利废企业。

第十八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申报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对重点监控对象进行评估。评估时可对下列内容进行案头审计或实地核查:

(一)纳税申报情况;

(二)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发票使用情况;

(三)废旧物资耗用与产成品的投入产出比例情况;

(四)废旧物资耗用与燃料、动力的比例关系情况;

(五)产品的月产量、销量及成品率波动情况;

(六)资金往来是否存有大额现金支付、期末应付账款有无异常挂账、委托付款等资金结算有无异常情况;

(七)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委托加工或生产出口货物业务情况;

(八)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第五章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回收单位、利废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税收违法、发票违章等行为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回收单位涉嫌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的,一经查实,不得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浙江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浙江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得领购《浙江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6篇

1、加强免抵退税管理。按计划进度完成免抵调库和退税指标。

2、继续完善计划管理体系,加强重点指标考核。及时将今年税收收入任务,在考虑税源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抓好分配落实工作。定期对税收收入增幅、宏观税负、弹性系数、商业增值税增幅和弹性系数以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重点企业、重要税种的收入增幅税负等指标进行通报,实行动态跟踪监督,结合五项指标的考核,完善科学税收收入组织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实现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3、做好税收分析和税负预警工作。完善以基层分局为基础的二级税收分析体系,坚持月份、季度收入分析制度,确保税收分析真实全面反映经济税源状况。一是利用重点税源的生产经营与税收数据,进行收入增减因素分析。二是成立征管查协调小组,按季召开协调会,统一协调运作征、管、查之事,将税收分析作为税收征管事项之一,使税收分析成为促进管理和稽查的有效抓手。三是针对税收热点和领导关注的问题,加强税收专题分析本文来自和调研,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谋依据。

4、加强税源管理。对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列入*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扩大重点税源监控面,完善税源分级、分层、分行业监控体系,实现监控成效的最大化。主动与地方产业对接,根据*产业发展的方向,建立新增税源跟踪和预测机制,把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性。不断培植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税源基础,积极寻找新的税收增长点,拓宽税基。

二、规范依法治税和税收执法

1、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深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不断加大税务稽查工作力度,结合我局实际,全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突出检查质量,整治税收环境。*年年将重点对房地产行业、废旧物资回收及用废企业、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商业增值税及产品总经销总企业及机构、服装纺织制造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开展检查。完善案件主办制,保证稽查责任落实到人。按季召开案例分析会,各检查小组将所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偷漏税案件的新动向和趋势,查找管理漏洞,以查促管。加强税收专项检查。

2、落实和加强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民政福利、资源综合利用等减免退税企业、商贸企业、废旧物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等管征薄弱环节进行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着力整改,跟踪落实。加大对稽查案件的抽查、复查力度。

三、深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税收管理水平

1、全面落实个体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新办法。认真落实好新办法,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杜绝漏征漏管户。加强定额公示,特别是核定为未达起征点的公布。加强停歇业管理,防止出现假停歇业现象。

2、强化征管质量考核。加大对征管“六率”的考核力度,修改《税收业务绩效考核办法》,将管理员工作平台运行等纳入考核,全面提升基础管理水平。

3、加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管理。完善普通发票管理软件功能,更好地实现“以票控税”。宣传贯彻《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认真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办法》。

4、加强涉外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涉外税收审计办法,将涉外审计与纳税评估相结合,开展反避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5、加强商业税收管理。结合*年商业增值税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实行行业分类管理,切实提高商业税负。

6、深入拓展“以电控税”管理行业。把“以电控税”逐步推行到机砖、钢材加工、竹木制品等所有耗电量较大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与耗用电量密切相关的行业。对各行业进行调查摸底,测算数据。在此基础上,召开行业电度税收负担率评定会,邀请人大、政协、效能办、地税等部门参加。

7、全面落实个体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新办法。认真落实好新办法,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杜绝漏征漏管户。加强定额公示,特别是核定为未达起征点的公布。加强停歇业管理,防止出现假停歇业现象。

8、强化征管质量考核。加大对征管“六率”的考核力度,修改《税收业务绩效考核办法》,将管理员工作平台运行等纳入考核,全面提升基础管理水平。

9、加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管理。完善普通发票管理软件功能,更好地实现“以票控税”。宣传贯彻《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认真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办法》。

10、加强涉外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涉外税收审计办法,将涉外审计与纳税评估相结合,开展反避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11、预约定耗工作不断完善和提升。首先,完善农产品价格信息库。针对现有的信息库中数据不够细化,农产品价格变动较大的情况,加强对信息库的维护,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其次,根据x局的范本要求,做好资料的整理工作,做到一户一档。第三,邀请林业局业务熟练人员传授林业方面知识。纳入预约定耗管理的企业大部分为木竹企业,税务人员需要掌握相关知识,提高综合业务素质。第四,根据农产品预约定耗情况,对纳税人收购业务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等情况实行跟踪管理,防止税款的流失。

12、加强原木税收管征。严格贯彻执行《*原木税收管理办法》。加强林业生产单位原木自产自销的管征,建立产销台帐,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避免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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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加强纳税评估工作。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数学模型,加强重点纳税户及特色税源纳税评估,从中发现问题,探索管理新方法,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建立一支专业化、松散形的纳税评估队伍.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7篇

一、现行的扩大增值税抵扣的税法及会计规定:

(一)、税法规定:

1、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

全面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用原进项税额税目)

2、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

新增增值税额高于上年实缴纳税额部份抵扣,就是说只有先交满上年增值税实缴税额后,才可以抵扣当年固定资产购入的进项税额。

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上年应缴增值税部分。

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

4、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34128新增增值税额高于上年实缴纳税额部份抵扣,就是说只有先交满上年增值税实缴税额后,才可以抵扣当年固定资产购入的进项税额。

“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5、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

6、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6号)

7、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

8、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6号)

9、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

2005年度内,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继续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

2005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按照2005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2004年应缴增值税部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计算时其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4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2004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005年前三个季度,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终了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底前,退还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第四季度前二个月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12月份申报期内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2月31日前退还。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下一年度办理退税。

纳税人在2004年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5年4月30日前办理完退税。

五、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发票,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退还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比对不符的,不得予以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比对不符的抵扣凭证逐票进行认真查实,凡属偷逃税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27号)

11、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

12、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国税发[2004]209号)

第十条纳税人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并于认证当月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税金”科目。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并填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连同当期《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报申报受理岗。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的,可向销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e方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使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申报系统》软件,并按月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计算表》(纸文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

13、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1111号)

“(二)认真审核专用发票等税款抵扣凭证与固定资产实物的一致性。对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核查纳税人固定资产账簿,并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要核实固定资产实物与专用发票的内容是否一致,对无固定资产实物或专用发票与固定资产实物不一致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向购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退回原普通发票。销货方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购货方名称、货物名称必须与原普通发票相关内容一致,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必须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一致。

销货方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回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原件,否则不得抵减已申报的销售额。“

14、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15、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16、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号17、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二)、会计处理规定:

1、按地震受灾模式进行全行业全面抵扣。(除焦炭加工、电解铝生产、小规模钢铁生产、小火电发电)

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

全面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用原进项税额税目不用单独进行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分类核算)

2、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增量抵扣。

在应交税金下单独设置明细科目对固定资产抵扣进行核算,并且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1号)

二、对于向全国推行的政策模式的猜想:

分析现行增值税扩大抵扣的法规有以下猜想:

(一)按地震受灾模式进行全行业全面抵扣。(除焦炭加工、电解铝生产、小规模钢铁生产、小火电发电)

(二)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增量抵扣。

三、企业实务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实行前后的固定资产筹划。事前合理筹划企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对于实行前计划购置的固定资产只要不影响到生产的应在实行日后并“实际发生”购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对于实行日后将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应尽力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对于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取得其他发票的价格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采购的比价。

各种发票对采购价格的影响分析:

在同等价格质量等条件下:

对于6%代开专用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0.2%的价格折让。

对于4%代开专用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2.04%的价格折让。

对于开具普通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5.7%的价格折让。

对于供应商按出口价的报价从税务分析他一般承担的是4%的税金,在报价上乘1.04为我司的合理价格。

以上是双方合理的价格,仅考虑税务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内容与固定资产名称一致,财务应事前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固定资产保管部门应在请购时给出规范的名称。在固定资产验收后,财务上固定资产应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同时财务月未应与固定资产保管人一起为实物贴上标签。以备税务局的实地查验。如有进口设备报关部门应按财务事前编号的固定资产名称报关。对于运费发票一样要求注明固定资产名称。

(三)对于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费发票的认证工作要求加强核对减少错误。

(四)如果是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的做好资格认定准备工作。比如高新技术产业可以参考《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五)几点疑问:

1、固定资产报废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抵扣后的)如果是正常报废如何处理?非正常报废如何处理?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8篇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叙永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接到群众的举报信,经初查,已查证叙永县针织内衣厂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确有违章行为,根据初查结果,我们及时向叙永县国家税务局与市稽查分局汇报并对针织内衣厂进行立案查处。

从十二月十八日开始,我们先后到浙江、涪陵、黔江等地进行了调查,调查回来后,又对该企业法人代表朱家志进行了询问,还到兴文县、古蔺县进行了调查核实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查证的材料证实,叙永县针织内衣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违章情况如下:

1、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采用单联填开,大头小尾的方式偷逃税款。仅从查实的四份专用发票比较,存根联价税合计金额6551.49元,抵扣联价税合计金额70,961.20元,价税合计金额相差64,409.71元,其中税额相差9329.61元;

2、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将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分别填开。因撕下来的空白发票是加盖的红色条型章,不久又改为加盖兰色条型章,撕下来的发票用不出去,丁从雅就把这些发票(撕)毁,这类(撕)毁的发票有5—6份;

3、非法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一是94年1月,刘永方离开叙永县针织内衣厂时,朱家志应付刘永方的钱,刘永方在95年8月到叙永县拿了3万多元的货抵帐。并提出要2份增值税发票,丁从雅就撕了2份增值税发票给刘永方;二是朱家明在该厂买了3万多元的货,除按实开了一份3万多元的发票外,另外又撕出2份空白发票给朱家明。

叙永县针织内衣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上十条,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处理如下:

一、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领购发票,向他人提供发票,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四、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的偷税9329.671元,除追缴所偷税款外,处以2倍的罚款18659.22元。

上述税款和罚款已全部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