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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变更申请书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06 16:03:22

单位法人变更申请书

单位法人变更申请书第1篇

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是各单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是各单位收取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时使用的文书。

三、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是各单位决定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是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单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五、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是各单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审批表是各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需要进行内部审批时使用的文书。

七、延长行政许可批准时限告知书是各单位在法定时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办理时限,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和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八、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各单位在作出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

九、不予批准/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各单位在作出不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

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各单位或上级单位撤销行政许可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各单位注销行政许可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二、(听证、招标、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告知书是各单位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将所需要时间告知申请人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许可文书之一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编号: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决定予以受理。

本机关将于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人):(签字)年月日时分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单位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二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

编号:

你(单位)申请

行政许可的下列材料已收悉,特此为证。

收到材料:

1.

2.

3.

4.

5.

6.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你(单位)将在五日内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你(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如逾期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的,自收到本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受理人:(签字)

申请人(或人):签字年月日时分

(本凭证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单位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三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编号: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理由如下:

你(单位)申请的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请你(单位)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单位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四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编号: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请你(单位)补正下列材料: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单位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五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申请人:受理时间:年月日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及主要内容:

核查地点:

核查情况记录:

年月日

核查人:XXXXXX

申请人或见证人:年月日时分

本页记录不全的,请另附纸。

行政许可文书之六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审批表

申请

事项

基本

情况申请人

受理时间年月日

申请事项及主要内容:

审批内容

市局领导

意见签名:年月日

总队局处长

意见签名:年月日

科队所长意见签名:年月日

承办人

意见签名:年月日

行政许可文书之七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延长行政许可批准时限告知书

编号:号

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延长个工作日。延长行政许可时限的理由如下: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八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号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现决定准予你(单位)/延续/变更实施被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九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不予批准/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号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机关决定不予批准/延续/变更。理由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十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号

本机关于年月日准予你(单位)从事的

许可事项,有

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款第项之规定,现决定撤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被许可人(或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被许可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十一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号

本机关于年月日准予你(单位)从事的

许可事项,有

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项之规定,现决定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被许可人(或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被许可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十二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听证、招标、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

所需时间告知书

编号:号

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所需时间告知如下:

听证、招标、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需要在日(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内完成。此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作出决定的时限内。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单位法人变更申请书第2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以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

土地登记分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及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下同)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登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

第五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六条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全部农村土地,或者全部城镇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第七条  初始土地登记程序。

1.申报;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土地证书。

第八条  准备工作。

1.制定初始土地登记工作方案;

2.物质、技术准备;

3.收集整理地籍资料。

第九条  初始土地登记开始,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

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2.土地登记期限;

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有关证件;

5.其他事项。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人代表申请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者申请登记。

委托他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委托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拥有或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分宗申请。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应分别申请。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二条  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1.申请者名称、地址;

2.土地座落、面积、用途;

3.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权属来源的证明;

4.其他。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应在收件簿上载明名称、页数、件数,并给申请者开具收据。

第十五条  申请土地登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2.土地登记申请者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3.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六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地籍调查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审批表。

第十八条  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由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的名称、地址;

2.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3.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及其他有关土地权益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4.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土地登记申请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交复查费。经复查无误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的,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负担。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后,再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告期满,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拥有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申请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注册登记。

土地登记簿(土地登记卡组装)是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他项权利注册登记的簿册,是最基本的土地权属文件和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证书、土地归户卡。

第二十二条  土地证书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

根据土地使用权、所有权性质,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土地证书是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三条  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使用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临时用地的登记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土地的主要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用地,在工程竣工1个月内,由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复查后再正式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七条  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持出让、转让合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八条  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持有关的合法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九条  因农用土地交换、调整引起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所有权变更的,应由双方持协议和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条  宗地合并或一宗地分割为两宗以上宗地时,有关各方应持合并或分割协议书及其他合法的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一条  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变更的各方应持有关的合法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二条  凡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应由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同他项权利拥有者,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

第三十三条  抵押由土地出让、转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抵押合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抵押权登记。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收到抵押权登记申请的先后为序进行登记。因债权转让申请变更土地登记时,原抵押权登记次序不变动。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四条  因土地征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抵押终止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以及他项权利消灭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土地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或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

第三十五条  因更改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的名称、地址,或因变更土地的主要用途和因错、漏登记的,应由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六条  凡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以及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的,除以上各条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外,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原土地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申请书经地籍调查、审核,符合变更土地登记规定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变更注册登记,更换或更改土地证书,地籍图、土地归户册(土地归户卡组装)作相应的更改。

第四章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  土地登记形成的主要文件资料有如下几种: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收件单;

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4.土地登记审批表;

5.地籍图;

6.土地登记簿;

7.土地证书签收簿;

8.土地归户册;

9.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

10.土地登记复查结果审核表。

以上文件资料由土地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更新、提供应用。

第三十九条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查阅,按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办理。不经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者公布。

第四十条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损坏、丢失的应及时修补,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土地登记簿、地籍图和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文件、资料,不得伪造、擅自涂改和复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土地初始登记的,按照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

第四十三条  擅自印制、出售土地证书的,没收非法所得和印制出售的全部证书,并处以罚款、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严重失职的,应根据情节给予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规则受到政纪、经济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30日内做出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按有关法律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因土地管理部门责任错、漏登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更正或补登。

第四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应按规定交纳土地登记发证费用。

单位法人变更申请书第3篇

致总公司

内容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及个人

年月日

---------

原企业名称

注册号

拟变更企业名称

备选企业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3

经营范围(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注册资本(金)(法人企业必须填写)

企业类型公司制非公司制个人独资合伙

企业住所(地址)

企业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2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选择项序号文件,证件名称说明

1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本表第1页

2企业授权委托意见本表第3页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他有关材料

备注:

1,“选择项”栏由工商部门填写:“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原件还

是复印件;

2,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中的签字(盖章)应由企业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申请人谨此确认和承诺本次申请中提交的所有文件材

料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

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3

企业授权委托意见

兹委托(我单位/机构/自然人股东)前来办理企业名称变更事宜。

授权期限为:

授权权限如下(同意的,在括号内签署“同意”;不同意的,在括号内签署

“不同意”。选择二项以上同意或有空括号未填写的,本授权委托意见无效。):

1,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但不得修改本申请书任何文字内容。()

2,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授权修改本申请书出现的错别字,遗漏和误加

的文字。()

3,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如申请的企业名称未能核准,授权修改,增加

或减少企业名称字词表述。()

4,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授权修改本申请书任何内容和文字表述。

()

代办人或人身份证复印件[:请记住我站域名/]粘贴处

代办人或人签字: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企业盖章处)

年月日

4

(同意使用)承诺书

今有拟变更企业

名称为,拟用

“”作为字号,主要从事行

业。恳请予以核准。

本企业特此承诺:该名称中的字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行业用语与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相一致的,凡在今后的经营活动

中,若与其他企业因名称发生争议或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与名称申请

的经营范围或行业专用语有差异时,我们愿无条件服从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的处理决定,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相关企业意见,盖章:

单位法人变更申请书第4篇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关于办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通告》、《关于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计划安排》,已经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及北京市关于房屋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全民所有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的房屋,集体所有制房屋,私人房屋,社会团体房屋等。

第三条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除外国政府、企业、个人及中外合资企业所有的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外,其它房屋均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第四条  城镇房屋所有权人(含自然人和法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全民所有制房屋,由国家授权的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的管理单位申请登记;

集体所有制房屋,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申请登记;

私有房屋及其它房屋,由所有权人申请登记;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的期限,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析产、交换、调拨、投资等产权转移以及翻建、改建、扩建、增建、拆除等现状变更的,公有房屋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一年内;私有房屋应自转移变更三个月内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或变更登记。新建的公有房屋应在竣工后六个月内申请所有权登记,新建的私有房屋应在竣工后三个月内申请所有权登记。凡未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所有权证及以发生产权转移或现状变更,但未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房屋,其所有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进行买卖、租赁、交换、赠与、析产和调拨,不得翻建、改建和扩建。

设定典权或抵押权的房屋,应自设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权力消灭时,应申请注销登记。未登记所有权的房屋,不得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全部房屋塌没或拆除不建的,应自塌没或拆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第六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除继承所有权由继承人一方登记外,均由现所有权人和原所有权人会同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会同所有权人办理。

第七条  申请房屋登记须提交原有的房屋产权证件及下列有关证件:

1.新建、改建、扩建、增建和翻建的房屋,提交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2.购买的房屋,提交买卖契证,单位购买的私有房屋,尚须提交市房地产管理局或房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购房的证件。

3.交换的房屋,提交换房协议书。

4.受赠的房屋,提交赠与书,私人赠与单位的房屋,尚须提交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赠与的证件。

5.继承的房屋,提交继承公证书。

6.析产的房屋,提交析产证件。

7.调拨的房屋,提交批准调拨的证件。

8.他项权利房屋,提交有关方面签定的协议书。

9.拆除的房屋,提交拆除的有关证件。

10.其它房屋,按房屋产权来源,分别提交有关证件。

第八条  公民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使用户籍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别名和假名。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使用单位全称,不得使用简称,更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公民姓名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于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委托专人持加盖公章的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并携带被委托人的名章,代为办理。

私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提交身份证明及名章,如不能亲自办理,应出具正式委托书,由被委托人代办,房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条  房管机关依照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和提交的证件,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权来源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颁发。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执照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共有房屋除由共有人推举一人执所有权证外,其余共有权人各发给共有权执照。共有权执照与所有权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填写登记申请书,交验有关证件。

2.测量:按通知日期到现场勘测,有关系人的,应会同监测。

3.审查:依照申请和勘测情况,审查证件,产权属实的,准予登记;产权来源不清,证件不齐的,不予登记。

4.公告:证件不全的,必要时由房管机关进行公告,两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准予登记。

5.领证:按规定日期交纳登记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应交纳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三角,管房单位自测并符合要求的,每平方米减收八分,由登记人交纳。不按规定期限申请登记,又未获准缓期登记的,每逾期一个月,每建筑平方米加征罚金一角,已申请登记,但未按期办理手续的,亦按上述标准加征罚金。

工本费、房屋所有权证,每件收费四元;共有权执照及他项权利执照每件收费二元。

应交契税的,按有关规定交纳。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经所有人申请和经房管机关批准,可以缓期登记,但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2.共有人或关系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会同登记的。

3.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如期交验证件的。

第十五条  无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或虽有人申请登记,但不能证明其所有权的房屋,视同无主房屋,由政府依法代管。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证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所有权人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房屋所有权情况,不得涂改、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件,不得侵犯他人房屋所有权。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金,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单位法人变更申请书第5篇

内容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及个人

年月日

---------

原企业名称

注册号

拟变更企业名称

备选企业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3

经营范围(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注册资本(金)(法人企业必须填写)

企业类型公司制非公司制个人独资合伙

企业住所(地址)

企业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2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选择项序号文件,证件名称说明

1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本表第1页

2企业授权委托意见本表第3页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他有关材料

备注:

1,“选择项”栏由工商部门填写:“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原件还

是复印件;

2,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中的签字(盖章)应由企业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申请人谨此确认和承诺本次申请中提交的所有文件材

料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

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3

企业授权委托意见

兹委托(我单位/机构/自然人股东)前来办理企业名称变更事宜。

授权期限为:

授权权限如下(同意的,在括号内签署“同意”;不同意的,在括号内签署

“不同意”。选择二项以上同意或有空括号未填写的,本授权委托意见无效。):

1,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但不得修改本申请书任何文字内容。()

2,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授权修改本申请书出现的错别字,遗漏和误加

的文字。()

3,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如申请的企业名称未能核准,授权修改,增加

或减少企业名称字词表述。()

4,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授权修改本申请书任何内容和文字表述。

()

代办人或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代办人或人签字: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企业盖章处)

年月日

4

(同意使用)承诺书

今有拟变更企业

名称为,拟用

“”作为字号,主要从事行

业。恳请予以核准。

本企业特此承诺:该名称中的字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行业用语与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相一致的,凡在今后的经营活动

中,若与其他企业因名称发生争议或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与名称申请

的经营范围或行业专用语有差异时,我们愿无条件服从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的处理决定,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相关企业意见,盖章:

单位法人变更申请书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备案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受理、转报以及持证上岗执业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中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认证统一考试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须经水利部注册备案,方可以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持证上岗执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合格继续教育证明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七)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程序如下:

(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一般向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在京中央企、事业单位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向水利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各流域管理机构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向其所在的流域管理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

(三)水利部自收到已签署意见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备案,并颁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水利部每年度向社会公告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首次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取得资格证书三年后申请首次注册或被注销注册证书后又重新申请注册执业的,应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申请注册,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注册程序,办理延续注册备案手续。

申请办理延续注册备案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原件;

(三)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其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2个月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注册申请受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办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情况的统计表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备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注销其注册证书,收回《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三)超过注册有效期而未延续注册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七)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八)注册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九)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允许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期限不足3年的按其实际可执业期限确定有效期。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和非法扣押、没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三条水利行业实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制度。

(一)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管理等单位,在工程计价、评估、合同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置工程造价审核岗位,此岗位必须由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上岗。

(二)凡水利工程建设的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和地方投资的大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招标标底、建设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预算和价差计算、竣工决算报告中关于概算与合同执行情况部分以及上述文件的相关附件等文件的编制,必须有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参与把关。上述文件的校核、审核和咨询人员必须具备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文件的扉页必须由上述人员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否则视其文件不合格,主管部门不予审查或审定。

(三)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应做到: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对自己提交的技术成果负责,必须且只能在自己担任编制、校核、审核和咨询的相应文件上签字盖章;严格保守工作中取得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第十四条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参加至少一次由水利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遗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应当在水利部指定的媒体声明后,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注册申请受理机构,提出补办《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的申请,补办程序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注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补办证书或印章)申请表格式由水利部统一规定,《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水利部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水利工程造价员注册管理办法。

单位法人变更申请书第7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以及(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再出区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再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重点旧机电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旧机电产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对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第四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负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审批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见附件1)的发证工作。

第七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应由最终用户提出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由具备从事翻新业务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见附件2)。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制造年限证明材料。

(五)申请进口单位提供设备状况说明。

(六)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九条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除提供第八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第十条进口旧船舶的申请进口单位,须提供第八条第一至第三款所列材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出具的《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第十一条进口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或书面申请向商务部提出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申请。

书面申请程序:(1)申请进口单位可到发证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授权网站()下载《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可复印);(2)按要求如实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须在规格型号栏中填写设备制造日期,旧船舶类则填写技术评定书号);(3)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4)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相关材料后报商务部。

网上申请程序:(1)申请进口单位登录商务部授权网站(),进入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申领系统;(2)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须在规格型号栏中填写设备制造日期,旧船舶类则填写技术评定书号);(3)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相关信息后报商务部。

网上申请时不能随《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并提交的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应经相应的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后报商务部。

申请进口单位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申请进口单位申请材料齐全后,商务部应正式受理,并向申请进口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

商务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进口单位,要求申请进口单位说明有关情况、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填报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正式受理申请后,商务部如认为有必要,可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商务部应当遵循下列要求审核申请:

(一)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要求,符合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的要求。

(二)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须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申请进口单位所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符合。

(四)申请进口单位连续3年内无走私罪、走私行为,偷、逃汇,倒卖进口证件等不法行为。

(五)遵守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的,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第十六条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凭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发放《进口许可证》。

第十七条申请进口单位凭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相关证明及其他相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验手续,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

第十八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委托机构负责对进口旧船舶进行检验;中国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对进口旧渔船进行检验;中国民航总局负责对进口旧飞机进行检验。

质检总局及其授权机构负责对其他所有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行检疫,并负责对进口除旧船舶和航空器之外的重点旧机电产品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进口许可证》一式四联。

进口单位凭《进口许可证》对外签约,向银行购汇,并持《进口许可证》(“商品名称”栏后标注“(旧)”字样)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十条《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或“非一批一证”管理。

“一批一证”是指同一份《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

“非一批一证”是指同一份《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十二次。海关在《进口许可证》原件(第一联)“海关验放签注栏”内以正楷字体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第二十一条《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且当年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进口许可证》中有关项目内容的,进口单位应当持原《进口许可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原发证机构应当收回旧证。实际用汇额不超过原定用汇额10%的,不需变更《进口许可证》。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进口许可证》延期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1次,最长可延长3个月。

实行“非一批一证”的《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变更,核减原证已报关数量后,按剩余数量发放新证。

第二十二条《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进口单位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挂失。经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如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单位法人变更申请书第8篇

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是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和指导,各镇(街道)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村民申请。

一、工作流程

由各镇(街道)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申请,作业单位与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开展农房发证收件工作,工作场所和必要后勤保障由村委会负责,各村需组织村民统一有序的开展农房确权登记申请工作,做好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宅基地和房屋的“三级确认”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心所负责农房发证的业务指导工作以及登记资料的资料审核和登记颁证工作。

相关登记申请材料:农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及房屋批建材料、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三级确认“审批表、宅基地及其房屋权属公示表(公示30日)

有合法用地批准和规划批准手续,主房未经翻改扩建的,由测绘单位权籍调查,按照批准的面积,经村组审核通过后,中心所审核颁证。按照批准的面积确权和登记。

有合法和用地批准手续无房屋规划批准手续的,或有房屋规划批准手续无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或无合法用地批准和规划批准手续的,由村民提出申请,测绘单位权籍调查后,经村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三级确认”审核通过后,中心所审核颁证。

二、工作政策要求

(一)予以登记的情形

1、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一户多宅确权登记的处理

(1)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和农房的,且不符合分户条件的一个自然户,两处面积合并后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选择一处宅基地申请登记。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含华侨),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凭遗嘱(家庭财产协议)、公证书和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据,按相关规定登记发证,在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因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可凭有关法律文书办理土地登记,在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以司法判决方式取得”。

3、提交申请的问题处理

(1)申请人一般为户主,户主因在外地无法现场申请的,申请人为该户其他家庭成员的,申请人需提交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的委托书(户主本人出具的委托书复印件);因其他客观原因户主不能作为申请人的,由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后推选一名申请人代为申请并经村组确认。

(2)户主已死亡,配偶健在的,需变更户主换领新户口簿后申请不动产登记。

(3)一子或一女户,已分户且单独居住但不符合宅基地安排和分户条件的,父母与子女不得单独申请登记。

(4)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有多处宅基地的,户口未单独分户,符合宅基地安排条件且满足“一户一宅”的,如无法提供单独设户户籍信息的,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并经村组确认后,可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

(5)父母拟将不动产登记给子女的,首先建房时子女应已出生,其次提交申请时应明确房屋归子女单独享有,宅基地由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并经村组确认。

4、面积认定的问题处理

(1)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且原土地使用证面积超出时点规定的。如主房未翻改扩建,按原土地证记载的面积确认宅基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按宅基地时点标准的70%土地上形成的房屋核定建筑面积;如主房已翻改扩建,按时点重新认定土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2)主房未发生翻改扩建的,宗地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面积按证载面积确认;宗地界址发生变化且面积变大的,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载面积确认宅基地面积,如证载面积不足时点标准的按标准面积予以认定。

(3)宅基地面积不足时点标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可以按宅基地时点标准的70%土地上形成的房屋核定建筑面积。

5、出嫁女的问题处理

(1)户口未迁出的,后因离婚回原籍随父母居住的,可以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户籍簿单独立户的,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可单独申请办理一处宅基地。

(2)原是一户且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因离异析产除分别申请各自宅基地的,如宅基地通过继承等合法行为取得的可以分别申请。

(3)已出嫁的妇女同志,如在现户籍所在地已随男方享受宅基地的,不得作为原户籍所在地的共有权人申请登记。

6、有关继承的问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