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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行政工作总结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06 16:00:46

出纳行政工作总结

出纳行政工作总结第1篇

政策背景

随着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那么纳税辅导期是多长时间,如何对纳税人进行辅导期管理等问题是当时政策未明确的地方(法规详见本刊4月号总第52期)。时隔半月后的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以下简称“办法”),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纳税辅导期适用的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办法明确“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办法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即,除了办法第三条中因企业本身规模和性质限制而必须纳入辅导期管理外,纳税人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也将被视为没有能力正常纳税而纳入辅导期管理。

纳税辅导期适用的范围

办法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中对辅导期的规定只有一个标准,即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办法对不同辅导对象使用的是两个不同的标准,对于由于本身规模和性质限制纳入辅导期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为3个月,期限缩短,体现了总局鼓励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目的。而对于第四条中有主观故意涉税问题的纳税人,管理上则重在干预与监督,辅导期为6个月,时间较长。

延长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辅导期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明确了纳税辅导期开始时间

1 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2 其他一般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偷税行为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或者获得举报时发现进行稽查后出具《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明确了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事项

1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2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3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4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规范了辅导期纳税人“应交税金”科目的核算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辅导期结束后仍有可能继续实行辅导期管理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也就是说,若纳税人一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其辅导期限将不仅仅是6个月,有可能是12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政策背景

近年来,税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在行政复议听证、调查取证、案件提审、和解调解、重大案件备

案、重大事项报告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些切实可行的作法,需要在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予以明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共12章105条,比修订前增加53条。新规则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新规则引入了“和解与调解”制度

虽然少有纳税人启用税务行政复议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从立法技术本身,新规则专门增设了第十章“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一章,正式引入了“和解与调解”制度,并且创造性的把《行政复议调解书》赋予了强制执行力。

1 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二)行政赔偿。(三)行政奖励。(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2 和解与调解的基本原则

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后终止行政复议,但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3 和解与调解的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三)提出调解方案。(四)达成调解协议。(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4 和解与调解的具体要求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规则完善了证据制度

对原证据制度进行了充实,细化了原有制度,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审查要求、举证责任和排除规则,既要注重审查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也要重视纳税人提供的证据,并明确了明确申请人部分举证责任,新增四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和因受具体行政行为损害请求行政赔偿负有提供证明材料的责任。

明确地方税务局复议管辖

新规则规定,申请人对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该机关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明确,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机关的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现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将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并进行试点。经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金额出口退税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对上述货物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对未及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而影响企业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陆地指定口岸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边境口岸。名单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室韦、黑山头、满洲里、阿日哈沙特、额布都格、二连、珠恩嘎达布其、满都拉、甘其毛道、策克。

辽宁省:丹东、太平湾。

吉林省:集安、临江、长白、古城里、南坪、三合、开三屯、图们、沙坨子、圈河、珲春、老虎哨。

黑龙江省:东宁、绥芬河、密山、虎林、饶河、抚远、同江、萝北、嘉荫、孙吴,逊克、黑河、呼玛,漠河(包括洛古河)。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邦、水口、凭祥、友谊关、东兴、平孟、峒中、爱店、硕龙、岳圩、平尔、科甲。

云南省:猴桥、瑞丽、畹町、孟定、打洛、磨憨、河口、金水河、天保、片马、盈江、章凤、南伞、孟连、沧源、田蓬。

自治区:普兰、吉隆、樟木、日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爷庙、乌拉斯台、塔克什肯、红山嘴、吉木乃、巴克图、阿拉山口、霍尔果斯、都拉塔、阿黑土别克、木扎尔特、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卡拉苏、红其拉甫。

接壤毗邻国家是指:俄罗斯、朝鲜、越南、缅甸、老挝、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蒙古、尼泊尔、阿富汗、不丹。

二、边境省份出口企业出口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准予退税的货物后,除按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外,还应提供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人账单,按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或免抵退税手续。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人账单应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相匹酉己。

对边境省份出口企业不能提供规定凭证的上述出口货物,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其他事项按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时间为准。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财税[2003]2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78号)予以废止。

五、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晶清单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0年4月26日起执行,对新批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2010年4月26日前(不含4月26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设备,在2010年10月26日前继续按照《暂行规定》附件3执行;自2010年10月26日起(含10月26日)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中设备,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三、自2010年4月26日起,《暂行规定》中附件1、2、3废止;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且在2010年4月26日前(不含4月26日)申报进口的,仍可按照《暂行规定》附件2执行。

四、新申请享受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0年4月26日至5月26日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自2010年4月26日起,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述领域的地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010年6月10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五、自2009年7月1日起,城市轨道交通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进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所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城市轨道交通、核电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项目进口物资计划确定后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上述领域项目业主在2010年申请享受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5月26日前提交申请文件。

七、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2009年下半年度已认定符合资格的上述领域的企业,如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原认定免税资格在2010年4月26日之前有效。

上述领域新申请企业和原认定资格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申请享受2010年4月26日至12月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4月26日至5月26日按照《暂行规定》有关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

八、本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情况报告有关格式及要求进行了修订(见附件4),自2010年4月26日起,《暂行规定》中附件5废止。2009年下半年度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应在2010年5月26日前按照《暂行规定》及本通知附件4的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2010年1月1日至4月26日或者2010年全年的进口需求。

附件: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为支持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帮助地震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延期申报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税务机关可依法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关于延期缴纳税款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欠税核销问题

对于地震灾害中纳税人实际已消亡的,可以视同符合《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19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死欠核销。

四、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问题

出纳行政工作总结第2篇

为进一步贯彻*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38号)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要结合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对比相关统计资料、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要加强对各类企业、代扣代缴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户籍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也要纳入管理,并将上述各类纳税人、单位、组织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同时,加强对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管理。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辖区内管户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查找漏征漏管户,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二、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要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纳税户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

(一)强化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的管理。对于跨区域经营并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企业,总局将加强督导,会同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实行全国联动管理,并适时制定有效的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办法;各地要加强对当地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对于地处县、乡的大企业税源管理工作,上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指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属于跨国公司、集团公司或者国内跨地区大企业等重点税源,其税务登记和日常发生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事务性管理工作,可就近在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其税收分析以及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工作,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组织基层进行。上一级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分析以及纳税评估等工作中获得的相关信息以及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给基层税务机关,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基层税务机关要结合上级的相关信息,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要充分发挥省、市税务局的组织、协调作用和专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切实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二)积极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执行,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采取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措施。对于被评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要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实行优惠政策;对于被评定为C级、D级和经常出现涉税问题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管理对象,严格管理。要积极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做法,特别是在评定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时,国税局、地税局要执行统一的评定标准,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出现同一纳税人被分别评为不同等级的现象。

(三)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54号),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同时,要注意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监管。要按照办税公开的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个体税收征管中全面推行电脑定税,提高个体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与准确性。为有效加强税源管理,方便纳税人,对地域跨度较大、有一定税源基础的乡镇,应保留一定数量的税务所,不要简单撤并。

三、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创新管理机制(一)科学配置人力资源,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基层税务机关要综合考虑所管辖的税源数量、税源结构、税源地域分布、税源发展趋势、基层人员数量与素质等因素,对管理员队伍进行优化组合,优先保证对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较低企业以及城区等重点税源户的监管需要,并引入风险管理机制,将管理重点放在税源流失风险较大的环节和领域,以实现管理效益的最大化。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激励机制,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税收管理员的能力差异分配任务,做到以能定级,按级定岗,以岗定责,严格考核,奖惩分明,调动和发挥税收管理员工作积极性。

(二)按照“革除弊端、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中,要结合实际,按照岗位的不同,制定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规范,明确税收管理员的职能定位和工作重点,正确处理税收管理员与办税服务厅、税务稽查以及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确保税收管理员集中精力从事税源管理工作。实行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制度,以规范税收管理员的执法行为,形成执法有记录、过程可监控、结果可核查、绩效可考核的良性循环、持续改进机制。切实加强税收管理员队伍建设,严格监督管理制度。

(三)搭建税收管理员工作信息平台,通过技术手段辅助税收管理员提高工作效率。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应当包括任务分配、综合查询、工作记录、分析评估以及数据补充和变更等操作功能,并能与“一户式”信息储存管理系统等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实现平滑对接,做到不同平台之间功能互动、切换便捷和信息共享。

四、加强税收分析,深化纳税评估(一)重视税收经济分析。税收经济分析的重点是税负和弹性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分析税收总量增减变化特点、宏观税负水平及变动趋势、税收增长弹性的基本特征等,以全面掌握税源基本情况,找准税源管理方向和重点,挖掘税源潜力。在具体分析方法上要重视税收与经济结构关系分析,善于将税收总量增减变化与各税种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关联分析,将一个地区税收增减的总体状况,分解剖析到具体税种、具体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等微观方面,以准确把握税源变动对税收的影响,发现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二)扎实推进纳税评估。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43号)要求,综合运用好总局下发的相关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明确工作职责,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要积极探索建立纳税评估管理平台,运用指标分析、模型分析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评估,尤其要注重对纳税能力进行估算,分析、查找企业申报和财务数据存在的疑点和问题,提高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在评估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注重人机结合。

(三)注重综合评估与分税种评估的有机结合。纳税评估既要针对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进行分析评价,又要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税种加以综合分析判断。要采用总局以及各地制定下达的分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和方法,结合分税种、分行业的税收分析成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税种的特点开展评估工作,并在评估分析其主要税种税款申报缴纳情况时,注重分析与其他税种的关联性,防止对同一纳税人按不同税种多头重复评估。要切实加强国地税配合与协作,积极探索开展联合评估和税务检查与稽查,做到信息共享,堵塞征管漏洞。

(四)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之间的互动机制。通过税收经济分析发现面上问题,开展企业纳税评估查找具体问题和原因,针对问题采取约谈、实地核查等征管措施及时加以处理,对少缴税的要依法查补税款,并促进纳税人正确申报,涉嫌偷骗税的要移交稽查处理。通过分析评估和处理,进一步研究税收政策、分析评估指标以及管理措施的改进完善,从而实现信息共享,形成以税收分析指导纳税评估,纳税评估用于税源管理和税款征收,并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税务检查与稽查又促进分析与评估,促进完善税收政策、改进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分析、评估是税源管理的基本手段,目的在于提高税款征收率,发现税收漏洞,不仅要依法补缴以前少缴税款,而且要促使纳税人按税法及时调整申报,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要加强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建立案件移送、稽查结果反馈和内部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以评促收、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税收征管整体效能。

五、加强发票管理,推广税控器具(一)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总结近几年来基层征管实践的经验,大力推进“逐笔开具发票,奖励索取发票,方便查询辨伪,推行税控器具”的发票管理机制创新,使得消费者监督、税控器具的电子监督、税务监督多管齐下,促使纳税人依法开票,促进税务机关以票控税,切实强化税源监控。要抓住发票管理的关键环节,改进和完善发票“验旧售新”工作。“验旧”不仅要审验发票是否按规定使用,更重要的是要核查纳税人开出的发票金额是否申报纳税。对于企事业单位,应当要求其定期列出所开具的发票清单,并汇总开票金额,随同使用过的发票一并提交税务机关“验旧”,税务机关则应将纳税人报验的汇总开票金额与其纳税申报表申报的营业额进行“票表比对”,实现“以票控税”;对于个体工商户则可将其报验的汇总开票金额与税务机关为其核定的纳税营业额进行“票表比对”,汇总开票金额大于核定的纳税营业额的,当期即应就差额补征税款,并以此作为下期调整应纳税营业额的参考依据。

(二)积极稳妥地推广应用税控器具。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巩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成果、抓紧落实“一机多票”推广的同时,严格按照“标准化、市场化、行政监督”的推行思路,认真贯彻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国税发[*]110号)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适合使用的行业推行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具推行使用后,要将税控器具记录的开票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严格按规定征税,真正发挥税控器具控税作用。

六、运用法律武器,加强欠税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欠税的管理,尽力压缩陈欠,防止新欠。在宏观税负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时,要注意对欠税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清欠。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延期届满要立即督促缴纳;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以防“缓税”变成欠税。落实催报催缴制度,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通知其在不超过15日的限期内缴纳。要将纳税人欠税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促进及时足额纳税。严格发票控管,对于欠税又无合理原因的纳税人,要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供发票,确实需要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并同时收税。对已经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38号)文件规定,限期缴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逾期仍不缴纳的,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加收滞纳金、阻止出境以及运用税收优先权、权、撤销权等措施,强制执行并处罚;对欠税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的,税务机关要坚决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追缴欠税、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守政策界限,严格控制减免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减免税的审批,切实加强对减免税纳税人的后续管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29号)精神,严格落实税收减免的原则、申请审批程序、监督管理以及备案制度。严格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各地税务机关对地方政府越权制定的减免税政策不得执行,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严格执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减免税审批纳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已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要按规定纳入正常申报管理,进行减免税申报;对减免税到期的纳税人,要督促其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理,对因情况变化已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要依法立即取消其减免税待遇;对骗取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八、加强征退衔接,管住出口退税建立健全征收环节与退税环节之间的联系与配合机制,将征、退税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化。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控管税源上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逾期未申报退税、不退税等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全面了解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推进出口退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开展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九、完善征管手段,提高应用水平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统一部署,推广应用综合征管软件,提高系统运行质量。加强涉税数据管理,规范数据的报送、接收、审核、录入、处理、分类、存储、维护和清理工作,明确有关部门采集、使用、数据的权限和保密规则,提高信息数据应用水平。做好综合征管软件和其他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加强问题的收集、整理和提交等工作,力求新增业务需求与软件开发同步、政策变化与实际操作变化同步。加强对税收数据和企业财务数据的采集、审核和评价,利用数据做好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

出纳行政工作总结第3篇

在领导的帮忙下我了解了出纳岗位的各种制度及其日常的工作流程。在同事们的指导和帮忙下使我学到了很多工作中的知识,使我最快的熟悉了这份新的工作。在工作岗位没有高低之分,必须要好好工作,来体现人生价值。亲爱的读者,小编为您准备了一些出纳的工作总结范文,请笑纳!

出纳的工作总结范文1__年已经过去,迎来崭新的__年。在过去的__年度中我担任公司财务部出纳及劳资工作,我的份内职责是:现金收支,按计调安排各个银行汇款、办事,开具发票,工资、提成补助的核算及发放。月底制作往来账报表及团队一览表,月初劳动局报表。份外职责是:倒班给客人订机票,更换led电子屏,每季度给旅游局报人天次报表。及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回顾这一年来的工作,在忙忙碌碌中度过,虚心学习新的专业知识,进取配合同事之间的工作,总体来说,个人工作中小缺陷不可避免,但也能够说是圆满结束。总结请大家评议,多提宝贵意见。

首先在那里我要感激领导对我的信任,把这么一份重要的工作交到我手里,让我有机会学习和接触财务工作,其次,我要感激乔会计这个师傅,她教会我如果做好和胜任这份工作。这一年来从不熟练到熟练的掌握每月工作资料,在做的过程中不断改善以往的工作方式方法,能让各类文件更完善的为自我工作服务。

顺利完成如下工作:

1、严格执行银行存款及现金管理,定期核对发现账目如金额不符,做到及时处理,做到每日现金结算。

2、定期电话催促公司各项应收款,如可收回,及时处理安排。

3、坚持财务手续,严格审核(报销凭证上必须有经办人及领导的签字才能给予支付),走团汇款也必须经过计调签字或领导同意给予汇款。

4日常工作的改善。现金收支,例如很小的事情,一般给客人在报名后都会先开收据,后换发票。在收据上就有很多的不便,因为没有报名表详情的附件,财务收款后需要分团入账,以前收据上只写团名和金额。这样远远不够,团少的时候能够对出来,可是团多的时候,操作起来十分繁琐。所以在改善后的收据上,要写的真的很详细:团名(例如海南),天数,人数,金额,客人姓名,出发日期,收款人。这样的话,开收据的时候稍微麻烦一点,但在分团上账会方便很多。还有很多的例子,如报销单,一览表,考勤表之类的一些改善都是日常积累做下来,月底会对做账核算工资帮忙很大的。

5.回顾检查自身的问题,我认为:学习不够,以目前的专业学习及技能,为人处世方法方式没有办法更好的胜任此工作。

在以后要向领导多学习一下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本事。

在过去的一年中,付出过很大努力,可是成果也许没有显著。这些都需要好好学习,仅有不断的提高业务水平才能使工作更顺利的进行。在即将到来的__年,我有新的工作变动和意向。在此我祝愿阳光之旅越办越好,员工本事越来越强,团队精神越来越旺。

出纳的工作总结范文220__年即将过去,一年来,自我在科领导和全体同事的关心、支持和帮忙下,坚持自我严格要求、加强学习、踏实工作,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提高,下头把自我各方面的表现向领导和同事们作一下总结。

一、在政治思想方面。我主动要求提高,能够严格遵守局里各项规章制度,在思想和行动上严格要求自我。一方面,注重加强自我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修养,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得到很大提高。另一方面,经过进取参加“争先创优”、“热爱伟大祖国,建设完美家园”、“机关文化建设年”、“争做一名合格的公职人员”等一系列活动,对提高政治素质重要性的认识更加深刻,对投身社保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更也更加坚定。

二、在学习及文体活动方面。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加强理论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把学习和积累作为提升自身素质,提高工作本事的基本途径,坚持把参加各种学习活动与自学结合起来,并认真做好重点学习笔记,撰写相关心得体会,做到个人与组织相一致,理论与业务相结合。同时,经过进取参与每期的科务会、财务例会、业务经办知识竞赛等,加强了对基金财务知识、社保业务政策知识的了解、认识和学习,提高了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本事。

二是进取参加局里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其中,代表局机关三支部参加局里组织的羽毛球赛,获得团体第一名好成绩。另外,进取参加全市机关干部才艺大赛,也赢得了荣誉。

三、工作完成情景。

一是在做好和会计账的对账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完成了定期与银行、财政专户、自治区社保局的各项社保基金收支对账工作。一方面,及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清理未达账项,保证了基金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加强与财政的沟通,完成了社保基金投资国债、定期存款进行保值增值的核对统计工作。另外,完成了新系统上线以来,有关基金出纳业务的优化及问题的反馈、协调处理工作。同时,从今年1月起全局出纳正式开始使用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业务与会计一体化信息系统出纳管理进行记账工作,我按照领导安排,完成了该系统的前期测试、组织培训、问题协调反馈工作,并对各分局出纳的实际使用情景进行了必要的交流和指导。为了更好的运用出纳管理系统,后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明确了出纳系统的操作流程和标准以及使用过程中的重点注意事项,大大方便了出纳人员的实际操作,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是做好了全年区属退休教师差额工资待遇的发放工作。其一,做了很多年初的数据核对以及新增人员的待遇核定工作,为全年工资待遇发放打好了基础。其二,及时完成了按月足额正常发放及补发差额工资工作,并建立了工资发放汇总台账。其三,重点做好了退休教师个人及管理单位的来电来访来信的接待工作,避免了出现退休教师多跑腿、跑空趟的现象。其四,加强与财政厅企业处的沟通反馈,确保了区属教师个别特殊人员的待遇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是完成了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的征缴、退费工作。其一,完成了全年大额医疗保险批量报盘提交银行的扣缴工作。其二,完成了各分局收缴报送的审核整理工作。其三,统一规范了业务流程,并分别建立了征缴、退费情景的电子台账,定期与各分局核对。

四是完成了各项基金支付的往来业务。其一,及时完成了基金网银支付第一步审核、上传文件操作。其二,做好了医疗保险预留保证金的划转支付工作。其三,负责完成了拨付各分局离退休医疗补助金、各险种周转金等的审核支付操作,以及后续核对整理分局红联收据的返还情景的工作。其四,完成了基金支付退票的回单登记、退费险种查询以及与结算岗的交接工作。其五,及时完成了月底录入并核对各分局收支情景,以及对各分局收入户、支出户的网银划款工作。同时,负责完成了每月汇总上缴财政专户社保基金,并向财政局报送社保基金下月用款申请额度。

五是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及时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并进取发挥自我的长处协助同事处理力所能及的日常事务。

四、在生活作风方面。

生活中继续发扬勤俭节俭、团结互助的优良作风,并有意识约束自我的言行,努力做到:能自我解决的绝不找领导解决,能暂时凑合的绝不跟领导反映,绝不提过分和无理的要求。同时,正确处理好工作与生活的关系,以进取健康的生活状态为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五、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是与领导同事的信任和帮忙是分不开的,同时也意识到自身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与大家的期望还有差距。一是虽然在思想上始终与党组织坚持一致,但在行动上进取向党组织靠拢方面做得还不够好;二是在工作中存在必须失误,虽然都及时补救,但还是影响了工作效率;三是对工作的繁杂性有时出现厌倦情绪、畏难情绪,精神状态不够好,导致进度较慢,需要认真加以克服;四是记账对账受其他工作影响不够及时,同时,因为时间紧,工作任务多,对支出户未达账项的定期清理情景也不梦想。五是因为基本在财务岗工作,对具体业务经办技能掌握较少,进而导致对各项业务政策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

针对以上的问题和不足,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克服,同时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经过不断的学习进行弥补,克服不良情绪,进取主动的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也请领导和同事多批评多指教,使我取得更大的提高。

出纳的工作总结范文3因公司工作调整,我任公司财务部出纳。在没有做出纳之前,总听人说出纳工作是财务工作中ZUI脏ZUI累ZUI差的活,回顾总结这大半年的工作,我不这样认为。我对财务的出纳工作有了新的了解与理解。

出纳是一份心细的工作,不能出差错,多一分少一分都不能够。所以,我努力做好现金盘点工作,每月末做好与会计的银行帐、现金帐的对帐工作,做好发票汇兑与监控回传工作。尽量做到不出差错。

现金报销更是需要细心谨慎,这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所以在每次报销现金的时候,每笔钱我都会算两遍点两遍。每一天都认真做好与银行的业务来往及相关工作。

今年,在财务部经理的领导下,办理了公司网上银行,逐步利用网上银行进行业务划账、部分劳务费发放、各类有价证券的转换等工作。利用这一新工具,提高了财务的效率。避免了现金发放的出错,安全高效。

出纳岗位是财务工作的窗口,和公司各个部门接触机会多。同时,财务工作又是一个比较专业的工作,有人不明白的时候,我都会认真耐心向他解释,努力做好服务,方便大家的报账。经过近一年的工作实践,我处理了近千条oa网上财务部事项处理,各项发起事项两百多。我深深地感到要做好出纳工作绝不可用“简便”来形容,出纳工作更不是可有可无的一个无足轻重的岗位,出纳工作是会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它是经济工作的第一线。所以,作为一个合格的出纳,必须学习、了解和掌握政策法规和公司制度,不断提高自我的政策水平。

作为专职的出纳员,不但要具备处理一般会计事物的财务会计专业基本知识,还要具备较高的处理出纳事务的出纳专业知识水平。做好出纳工作首先要热爱出纳工作,要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出纳人员要有较强的安全意识,现金、有价证券、票据,要有对外的保安措施,维护个人安全和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出纳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要热爱本职工作,精业、敬业,要竭力为本单位中心工作,为单位的总体利益、为全体职工服务,牢固的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上班之余,我还努力学习财务知识,参加了会计考试,努力储备财务知识,为自我更好的履行职责做好准备。

这一年中,我进取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航空发动机专家吴大观光辉的一生、自学廉政教育学习等。我觉得应当学习革命先辈们那种艰苦奋斗的精神,自勉自励。

在明年的工作中,我会继续踏踏实实,努力认真地做好自我的本职工作,协助部门领导推进财务的创新工作。继续不断学习业务知识,针对自我的薄弱环节有的放失;向其他财务人员管学习好的经验,提高自身的综合本事;同时也为日后的工作积累经验。

出纳的工作总结范文420__年,我在财务部领导的正确带领下,在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忙下,认真执行财务部的工作方针政策,立足本职,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自我的工作任务,取得了必须的成绩。现将20__年的工作情景具体总结如下:

一、日常工作,严格管理

我进入公司工作已有年,一向从事出纳工作。出纳工作看似很普通很单一,但要真正做好却并不容易。日常工作中,我坚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定期向会计核对现金与帐目,发现金额不符,做到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及时收回各项收入,开出收据,及时收回现金存入银行;根据会计供给的依据,与银行相关部门联系,井然有序地完成了职工工资和其它应发放的经费发放工作;坚持财务手续,严格审核(凭证上必须有经手人及相关领导的签字才能给予支付),对不符手续的凭证不付款。财务工作的特殊性质注定工作者不能有一丝丝细节上的失误,因为稍有疏忽就会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我把自我的全部精力与时间都放到了工作上。在年的出纳工作中,我未出现过大的工作失误,从未给公司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二、立足本职,执着追求

很多人说过:“出纳是一个烦琐枯燥的岗位,有着忙不完的事”。虽然已经有年的相关从业经历,可是岗位上需要学习的东西仍然很多,偶尔我还是能感受到岗位的辛苦,可是不服输的性格决定了我不会认输,在处理业务有了挫折和坎坷时,我还是秉承着要做就要做得的原则克服困难,战胜自我。出纳工作是财务部里的重要工作,要做好这些工作,除了业务知识与技能外,更主要的是工作态度与职责。在工作中,我力求着重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摆正位置,认真做好服务工作,消除自我思想上的松懈和不足,彻底更新观念,自觉规范工作行为,认真落实综合部的制度规定与工作纪律。二是认真细致做好本职工作。在出纳工作上,做到工作仔细、认真、无差错。三是以良好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个人,做到和气、关心、体贴、温暖。工作中承担自我的职责,认真对待每一件事,对待每一项工作,负责到底,做好任何工作。

三、调整心态,从容应对

对待工作,我一向坚持信一句话:“认真做,能把工作做好,用心做,能把工作做出色”。多少年来,我一向用它鼓励着自我。此刻应对新的工作,我会用一颗火热的心,用心对待自我的工作,相信凭着自我的热忱用心做事,也必须能把会计工作做好。除此之外,我想要做好会计工作还需要广泛涉猎、深入研究,使自我有一个真诚而清醒的政治头脑,有较好的理论水平,仅有这样,才能让自我真正成为一个思维开阔的新时期财务工作人员。

身为财务人员,用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工作,在工作中一丝不苟的执行制度,是我们的职责,仅有不断的提高业务水平才能使工作更顺利的进行。在即将到来的2020年,我会扬长避短,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出纳的工作总结范文5本人在为期一月的实习工作中,对出纳岗位的认识、工作性质、业务技能以及思想提高都是对我的职业生涯的填充和必不可少的弥补.回顾这一个月以来的出纳工作,在公司同事的指导下我对许多实际作问题得到了认识和锻炼.下头我将本人出纳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体会

本人以前在其他公司是做出纳兼文职类的工作,因为前公司规模小,财务制度不是很完善,我所接触的出纳业务就是管理银行存款账、现金等,每月税务局报税,我甚至没有接触支票类业务,但经过这一个月的实习,我有如下体会:

(一)做好基础工作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无论做任何事光是认真仔细没有用,还要求掌握基本的操作技能.如:支票填写必须字迹工整、无连笔、不能修改等.盖银行预留印鉴时也是一门技巧,印鉴重压、重影等都会被银行退票,耽误工作.

(二)做好出纳工作,必须认真.在办理银行存款转账和现金的保管的时候,现金收付的,要当面点清金额.并且做好付款手续,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办理.

(三)及时记录出纳账务,切实做到日清月结,账实完全相符.每日付款的都要及时登记银行日记账,并及时与银行对账.每日结出各账户存款余额,以便总经理及财务会计了解公司资金运作情景.每日做好日常的现金日记账及盘存工作,做到账实相符,防止现金盈亏,做到今日事今日毕.

(四)行政方面我学到了:对于人事资料要及时归档,学会了社保企业系统的操作,为公司职员缴纳了社保.学会了住房公积金的减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与方式.在登记考勤时出差的人要异常注明,以免算工资的时候出现多算或者少算的现象.

二、存在的问题

本人入职时间短,可是对于公司的领导、同事、股东董事还不是很熟悉,对于公司的经营方式以及往来业务单位不是很熟悉.我需要尽快熟悉环境及业务,做好本职工作.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熟悉和了解公司制度,公司业务关联单位及人员.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发挥财务控制、监督的作用.

(三)严格遵守出纳人员要求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出纳人员要有较强的安全意识,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各种印鉴,既要有内部的保管分工,各负其责,并互相牵制.

出纳行政工作总结第4篇

一、公开重点

(一)加强税收执法权的公开

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要求,继续清理、审核行政权力,完善行政职权目录和行政职权流程图,并及时通过有效载体向社会。加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检查和清理,并按程序向纳税人公布,确保涉及纳税人利益和权益的政务公开事项落实到位。对社会关注的个体税负评定,实行微机参数定税制度,严格按照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张榜公布等程序,公开操作,公平税负。

(二)加强纳税人权利义务的公开

通过多种载体和途径,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宣传解读,向纳税人明确其享有的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等14项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负有的税务登记、按时缴纳税款、依法接受检查等10项义务,帮助企业及时、准确完成纳税事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公开

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税收宣传月活动为载体,大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开

主动公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文化体制改革、扶持下岗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新出台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位。进一步梳理公布支持皖北地区加快发展的税收政策,收集汇编支持“凤还巢”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增强投资的政策吸引力。

(五)加强行政决策的公开

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着力建立健全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决策机制。充分吸取基层意见和建议,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严格执行重大涉税事项集体审理制度,确保执法公开、公正与公平。大力推进网络问政,加强与市政府网的联络沟通,形成限时回复、及时答复、定时研复的网络留言落实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关切。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风险评估机制,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和实施办法。

(六)加强基层财务的公开

按照“选择试点、逐步推广、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基层分局财务公开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基层分局财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为推进财务公开工作奠定坚实基础。规范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公开程序等,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财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依申请公开受理机制和信息保密审查机制。

(七)加强行政审批的公开

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职能、权限和工作流程,凡是能够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涉税审批和服务事项,全部进入。深入推进涉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依规精简审批项目,减化审批环节。推进限时审批,在落实好原时限规定的同时,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等途径,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

二、公开载体

(八)依托办税服务厅公开

开展标准化办税服务厅建设工作,逐步统一规范办税规程和流程,完善办税服务厅功能,方便纳税人查询涉税资料,统一涉税受理、审理、审批内容、时限、程序等。推进涉税事项“同城通办”,推进与国税部门服务资源整合和信息资源共享,探索共享实体办税服务厅、共建网上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大厅、相互委托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办税。完善限时办结制、延时服务制、预约办税制、窗口工作责任制、业务骨干带班制、行政领导抽查制等制度,发挥办税服务厅政务公开主渠道作用。

(九)依托互联网站公开

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服务纳税人为宗旨,积极推进地税网站建设,向社会公众和广大纳税人提供快捷、高效的涉税咨询和服务。对照总局《税务网站内容与界面规范(试行)》要求,对门户网站重新规划,完成网站标识、栏目、设计等方面的改版升级工作,及时更新维护公开内容。设置网上办税便民功能,方便纳税人办理网上申报、发票真伪查询、纳税咨询和行政审批办理情况查询等。

(十)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公开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税务部门接受咨询、公开法规政策和办税程序的重要载体。完善咨询热点问题定期收集和报送制度,完善自动语音查询、人工接听、投诉举报、短信发送等功能,减少咨询环节,提高热线服务水平。

(十一)依托征纳互动公开

继续开展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新闻会、税企座谈会等活动,介绍与广大纳税人以及百姓生活最为密切的涉税政策和规定,解答涉税咨询提问,征求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和建议。实行“一对一”联络服务制度,送政策上门。举办专题辅导班,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和解读。

三、公开要求

(十二)强化社会评议

通过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问卷调查等渠道和形式,进行政务公开工作社会满意度测评,将测评结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加强与政风评议机构、投诉受理机构的联系沟通,掌握对地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促进工作改进。广泛征求纳税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改进措施。

(十三)强化制度执行

全面梳理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此基础上及时补缺补差,并针对制度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制度和规定,形成覆盖全面、内容完整、相互衔接、易于操作的制度体系。制定制度落实流程,确定岗位职责,明确投诉举报方式。明确制度落实评价指标,畅通社会评价渠道,把制度以及配套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出纳行政工作总结第5篇

当工作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工作总结。小编为大家准备了财政所出纳人员工作总结范文,希望可以帮到你!

财政所出纳人员工作总结范文一

20XX年已经过去,回顾一年来的工作,重要做了以下方面:

一、办理办理家电下乡产品共****台。累计金额达******元,办理进程中做到加班加点,热情服务,对每一位来农户补贴的农户认真讲授国度的惠农政策和补助比例并及时把资金兑现到农户手中,做到把好事办好。

二、办理汽车摩托车下乡共***台累计金额达*****元,对农户的材料认真审核,合乎要求及时办理,及时兑现,及时存档。

三、填制固定资产报表,波及各类固定资产累计****万元,严厉依照市局请求办,及时填制,按时报表。

四、帮助地税,做好了小税种征收稽察工作,对所包企业进行摸底,核算税收底数,耐烦宣扬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法,对所包企业的税收做到应收尽收。

五、做好本人的本职工作,我在财税所担负出纳工作,平时产生业务较多,当真办理每一笔会计业务,及时跟银前进行核查余额,看看是否和银行相符,如呈现少登,漏登等及时补上,做到账证,账帐相符。

六、配合审计部分做好年度审计工作,发明账务处置问题不足的处所及时更改和完美。

七、就是配合党委政府做好核心工作,包含禁烧,企业征地、信访、综合管理、打算生养等中央工作,平时踊跃加入党委政府组织的各项运动,"中华勵志網"遵照党委政府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会议轨制,点名制度等。

回想过去就是为了更好的展示将来,20xx年我将尽力工作,全身心的投入到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去,脚踏实地,不辞辛苦,改掉从前的不足,发挥自己的长处,努力实现市局下达的各项工作和义务。

财政所出纳人员工作总结范文二

一年来,自觉服从组织和领导的安排,努力做好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由于财会工作繁事、杂事多,其工作都具有事务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因此结合具体情况,全年的工作总结如下:首先提出完成的工作:

1、及时准确的完成各月记账、结账和账务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市各类月度、季度、年终统计报表,按时向各部门报送。完成了税务申报与缴纳,以及往来银行间的业务和各种日常费用的缴纳。

2、以认真的态度积极参加西安市财政局集中所得税培训,做好财务软件记账及系统的维护。

3、对各类会计档案,进行了分类、装订、归档。

再次提出加强学习,注重提升个人修养和综合素质:

1、通过报纸杂志、电脑网络和电视新闻等媒体,加强政治思想和品德修养。

2、认真学习财经方面的各项规定,自觉按照国家的财经政策和程序办事。

3、努力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业务技能的培训,始终把增强服务意识作为一切工作的基础;始终把工作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上,脚踏实地工作。

4、不断改进学习方法,讲求学习效果,“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坚持学以致用,注重融会贯通,理论联系实际,用新的知识、新的思维和新的启示,巩固和丰富综合知识,使自身综合能力不断得到提高。

之后提出存在的不足:

尽管我们圆满完成了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但必须看到工作存在的不足:

1、理论水平不高,当前社会会计知识和业务更新换代比较快,缺乏对新的业务知识和会计法规的系统学习,导致了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础工作缺乏,影响来工作水平的提高。

2、忙于应付事务性工作多,深入探讨、思考、认认真真的研究条件及财务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少,工作有广度,没深度。

3、只干工作,不善于总结,所以有些工作费力气大,但与收效不成比例,事倍功半的现象时有发生,今后要逐步学习用科学的方法,善总结、勤思考,逐步达到事半功倍的的效果。

最后提出严格履行会计岗位职责,扎实做好本职工作:

1、不断学习、更新知识、转变观念、完善自我,跟上时展的步伐。

2、善于总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依据,不断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总结经验,建立健全良好的工作机制。

财政所出纳人员工作总结范文三

日子在弹指一挥间就毫无声息的流逝,就在此时需要回头总结之际,才猛然间意识到日子的匆匆。今年因为工作需要我调到了新岗位,新的岗位让我感到自己的担子重了,压力大了,在领导正确引导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凭着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我扎扎实实地开展完成了各项工作,下面,我就20XX上半年各方面的工作情况作简单的总结和汇报。

一、执行财务管理规范化。通过对财务管理细则的学习、讨论,把各项条款逐一与实际业务联系在一起,找问题找漏洞,并反复消化、严格把关。在出纳环节中,坚持原则、不讲人情,把一些不合理的借款和费用报销拒之门外,严格执行财务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在凭证审核环节中,认真审核每一张凭证,不把问题带到下个环节。认真录制电子帐,做到不错录,

二、认真落实固定资产录入。依照检查标准按时、认真、客观公正地对各处室彻底地进行了清查,在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反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并登记资产的完好程度,做到见物就点,是账就清,不重不漏,对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资产分别登记,汇总分类。

三、做好局内审工作。配合局领导搞好全局工作,审计要按照要求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

四、加强对日常工作内容的管理。

1、圆满完成20XX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实施报表年报的审计

2、完成20XX年度医院所得税的汇缴工作

3、顺利实施了20XX年会计账目的初始化工作,并保质保量的完成20XX年度正常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工作

4、根据医院管理要求,进行成本测算,并编报相关报表及分析材料

5、按时并准确填报各类对外统计月报表

6、积极办理其他各项涉税事务

7、进一步加强了财务工作内容安全性的管理

8、进一步加强了会计基础工作的建设力

出纳行政工作总结第6篇

自1994年税务组织分设国税、地税以来,征税成本大幅上升,纳税人普遍感觉到遵从(纳税)成本增加的压力。因此,近年来两套机构是否会再度合并以及如何进行结构优化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税务机构分设的历史背景及现状

(一)背景分析

80年代初期~90年代前期,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向地方政府放权,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过度放权的结果也导致地方政府在与中央政府博弈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1994年,为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责任,减少利益磨擦和扯皮现象,进行了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税体制重大改革,实行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灶吃饭。在上述重大利益调整面前,原先隶属于各级政府的税务机构由于存在着征管手段落后、效率低下,对纳税人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及易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等问题,已经无法适应并独自承担分税制下中央和地方两项税收职能,因此将原税务机构相应拆分为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

与财政包干体制相比,分税制确定的新型财政分配体制的初衷在于通过分税制增加中央财政收入。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实行不同的领导体制,国家税务机构由中央垂直领导,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对国家税务系统的领导,从而稳定了中央财政收入。因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保障各级财政收入的安全出发,机构分设可以有效防止“混库”,保证分税分级的财政体制有效运作。

(二)我国现行税务组织机构的设置

税务组织结构通常有五种模式(维隆,2000):按税种类型设置模式、按职能设置税务机构模式、按纳税人类型设置模式、垂直分级体制模式、混合模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混合式模式,采取单一模式的国家较少。混合模式类似企业组织矩阵结构,其特征是在整个税收征管体制中,既有垂直分级体制模式,也有按税种类型、按职能分工、按纳税人类型设置的税务机构模式[1]。我国税务组织结构模式的历次变迁基本上都是围绕矩阵式展开,只是不同时期矩阵式的结构不同而已。如垂直分级体制模式一直贯穿整个税务组织结构演变始终,这种模式在20世纪80年代与按纳税人类型设置税务机构模式相结合,在20世纪90年代与按职能设置税务机构模式(征、管、查分离)相结合。

仅就税务组织整体结构而言,94年以后,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税务组织整体结构模式。在中央设置国家税务总局,省和省以下税务机关分设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国税系统在机构、编制、人员、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实行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对省级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对地方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组织经验交流等方面。

二、税务机构分设的实践评估

制度创新是一个有目的、有意识的规则和契约安排。一次成功的制度创新就在于它能形成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博弈双方都成为制度的受益者,是一个双赢的博弈格局,以降低各类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减少各类风险,增进改革效益,扩大多方收益,促进这一制度持久地发展或变迁,形成自我演进、自我变革、自我调整的机制。机构分设就是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的一次组织制度创新。这一制度运行十年来,产生积极效应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对其积极效应和消极效应进行合理的评估,是优化组织结构和新一轮制度创新的基本前提。

(一)机构分设的积极效应

1. 确保了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税务征管机构的分设,从组织制度上为税收执法创造了条件。垂直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地方政府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行为的干预,基本保证了税法的政令畅通,有助于实现依法治税,确保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安全和持续大幅度增长。

2. 解决了中央财力不足的问题,增强了中央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

机构分设以前,在部分省、区经常发生地方截流中央税收收人的现象,削弱了中央财力,也使中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受到影响。自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后,从各自的征管范围划分可以看出,中央掌握着分配的主动权,国家税务局负责共享税的征管,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直接划人地方金库,使地方截流中央税收收人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分税制改革的直接结果是,中央财政收入在全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比分税制实施前有了大幅度的上升,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93年的22%上升到1995年的52.2%,2002年的54.93%,2003年的57.47% ,2004年仍保持在57.2%,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增强。

3. 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实现了双赢格局

机构分设规范了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了各级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税务机关都十分关心本级的税收收人,自觉加强对本级税源调查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税收流失得到了有效控制,机构分设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各地征税效率的提高。近几年来,税收的超常规增长中税收征管因素占很大比重。如2002年在导致税收增长的诸因素中,经济增长因素占50%,政策因素和税收征管因素各占25%(金人庆,2002)。因此,机构分设、各司其职是加强和提高征管水平、激发征税动力的重要因素。

1994年以来,税收收人每年递增1000多亿元,1999年税收收人突破万亿元大关,达到10 312亿元,2000年再创新高,达到12 660亿元。2002年与 1995年相比,全国税收收入增长了3.05倍,其中国税增长了3.31倍,地税增长了2.94倍。2004年全国共完成税收收入25718亿元(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收),比上年增长25.7%,增收5256亿元,总收入和增收额双双实现历史性突破,是近年来增长最快、增收最多的一年。税收收人的稳定增长说明机构分设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实现了双赢格局。

(二)机构分设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1.增加了税收成本

广义的税收成本是指从税收立法到税款足额入库的全过程中,税法主体和税收征纳主体在参与社会资源配置与利益重新调整时所付出的一切代价的总和,应由立法成本、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三部分组成。狭义的税收成本主要包括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两部分。

(1)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

征税成本,指的是税务机构征税花费的行政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具体来看,征税成本主要包括人力资本价值支出(即人员经费)、日常公务经费、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用等。

仅就税务人员一项来说,机构分设时,全国税务系统总在编人数不到60万,可经过11年的变迁,全国税务系统总人数已达百万之巨。特别是地税系统,由于成立之初由各级地方政府管理,进入门槛被人为降低,其人员的增加幅度要大大高于国税系统。目前我国有税务人员100万人,而美国只有10万人,仅这个比例就是惊人的。增加人员就要增加相应费用支出,从人员工资、福利、服装等费用的增加到新增人员培训,都使税收征收成本增加。此外,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税收管理机构,就是重复设置两套模式相同的税务行政组织。两者都是政府职能部门,多数时间是面对同一纳税人,即"多头对一头",这就使国地税两个机构重复进行税务登记、税务检查、税款征收、宣传等工作,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等的浪费,征税成本大幅度上升。

长期以来,我国对税收成本缺乏一个科学、规范、系统的核算体系,对我国税收成本率的高低说法不一。通常,能直接反映税收征管成本高低的指标是征收成本率和人均征税额。征收成本率是指本期(一般为1年)税务机关的费用总支出与本期税收收入的比例,据《中国审计报》的业内人士分析,目前我国的征税成本率高达5%—6%。而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率一般在1%至2%之间,低的如美国为0.6%,日本为0.8%;高的如加拿大为1.6%,法国为1.9%。显然,我国的征税成本率比发达国家平均水平高出3个百分点以上,比最低的美国高4.4个百分点,比地广人稀的加拿大也高出3.4个百分点。

从人均征税额来看,是指一定时期(一般为1年)税收收入的总量与税务人员数量之间的比例。这是一个比较简便、准确和易于统计的指标,也更能反映出机构分设对征税成本的影响。从人均征税额看,1992年(人均征税额为60.44万元)至2000年(人均征税额为121.78万元)我国人均征税额一直呈增加趋势。但是由于人均征税额的增加低于税收总量的增长幅度,征收的效率实际上是下降了。2003年,我国人均征税额增长至170.03万元,但是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仍处于明显劣势。如美国的税务系统只有税务人员12万人,年征收国税1万多亿美元,人均征税额接近1000万美元;日本国税人员约9万人,而每年的税收总收入相当于我国的10倍,人均征税额为11.1亿日元。香港仅薪俸税一项共有79.6万个纳税人,办税人员仅1200人,人均征税9860万港元。

(2)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或遵从成本)

纳税成本,又称遵从成本,指纳税人为完成纳税义务所发生的费用。机构分设以后,从税务登记、税务检查到具体涉税事宜,一个纳税人要同时接受两个税务机关的管理(少数纳税人除外)。机构分设前,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只需同一套税务机构打交道;机构分设后,纳税人必须在国、地税分别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纳税申报手续,仅办证费就是原来的两倍。例如我国各类纳税人共五千多万户,仅考虑分别办理税务登记一项,在一家税务机构的税务登记费用按每户100元计算,全部纳税人多办一次税务登记就需多支出50多亿。同时,每年国、地税还要就税务登记进行验证,验证费又是原来的两倍。此外,纳税人还需应付两套税务机构的税务稽查,在报送纳税申报表、订阅税务报刊杂志以及业务招待费等各个方面,纳税人所耗费的费用和时间精力也是原来的两倍。

除直接增加纳税人费用支出外,一旦税收征管工作中,国、地税之间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认定不同,纳税人就会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如对建筑安装企业既销售设备又负责安装的混合销售行为,国税机关认定为应交纳增值税,因为纳税人有销售货物的行为;而地税机关则认为应交纳营业税,根据是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都要求纳税人交纳税款,不交纳税款就要受到处罚,这样的问题在建筑安装企业具有普遍性。除此之外,在其他方面也会经常产生矛盾,给纳税人带来许多麻烦,也使纳税人对税法的严肃性和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产生怀疑。

(3)增加了税务机构之间、税务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

本来只有一套税务机构,通过一套工作渠道便可与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沟通,使工作正常开展。机构分设以后,同样是税收宣传,却要分别开展;同样是要求政府部门支持配合,却又要通过各自的工作渠道进行沟通、联系,使得两套机构的对外工作协调成本翻倍。又比如,在实际工作中,两套税务机构在征管信息上互相独立,沟通不足,容易导致纳税人偷逃税款,使得所谓的机会成本也大为增加。

2.机构分设加剧了税务机关之间的征管矛盾

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后,都要各自按照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征管,为国聚财。虽然对于机构分设以后税收征管工作的相互联系、资料传递等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自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行使税收征管权力,无法形成合力,甚至还会经常出现“撞车”或“空白”的情况,使税收征管质量、效率受到影响。如机构分设后,开始暴露出“三交叉”矛盾,即管户交叉、征税交叉、检查交叉。管户交叉矛盾,突出反映为“假集体”和个体户问题。某些企业受利益驱动,在两局之间采取“游击”策略,哪头缴税有利就往哪头跑,造成争抢税源的矛盾;征税交叉矛盾,主要是指在共管企业税款入库问题上出现“争嘴”现象,为保收入,各不相让;检查交叉的矛盾,主要表现在检查工作中经常发生“撞车”现象,由于两局对共管企业分别检查,造成多员进户,企业应接不暇。当认定意见出现分歧时,更使企业无所适从,大幅度提高了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成本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此外,两套机构各自为政、信息不能互通,还会导致大量税款的流失。一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加大地方税收的比例,想方设法弱化国税系统的功能,使国税系统的某些税种变相转换成地方税收。如让“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少缴纳增值税而相应多缴纳地方税。二是相互税款难以落实,导致税款的流失。如国税系统在代开临时经营发票时,只会收取增值税,而使该项经营活动应该缴纳的一些地方税流失。

三、税务组织整体结构优化模式选择的不同观点

为适应征管需要,就税务组织整体结构的优化模式选择,理论界基本上形成了三种主流观点:其一,主张继续分设,并在此前提下对我国的现有税务机构进行优化;其二,主张合并,并在此基础上对税务机构结构进行优化,具体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三,主张渐进式合并。笔者在分析比较三种不同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第四种选择,主张财政与地税合并,建立独立的税务稽查局,从而形成财政、国税、稽查三足鼎立的新格局。

(一)分设优化论

任寿根(2003)等人认为机构分设能较好解决地方政府激励不足问题,是实行分税制国家的普遍做法。并且分设还能实现税务组织之间的管理竞争,进一步深化专业分工,实现征税的规模经济。机构分设以来,税收成本确实存在人为因素(非客观因素)导致的非必要性增加,但这并不是由于机构分设本身造成的,而是由于分设所选择的模式不对,分设不够彻底。同时,也考虑到重新合并涉及的资源整合难度巨大,因此认为继续机构分设有其必要性和内在逻辑,主张重新构造中央税体系和地方税体系,使分设更为彻底,并推行税收征管部分社会化,,大量撤并国税、地税部门的内部机构[2]。

(二)合并优化论(休克式)

杨斌(2001)等人认为机构分设十年以来,地方税立法毫无进展,为两套机构合并预留了空间。由于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地方基本上没有税收立法权,全国税务机构执行的都是一个法律、一个尺度。因此,地方政府各自拥有自己管理的一套税务机构,既无必要又增加税收成本。从机构合并的可行性来看,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为“依法治税”提供了技术支持,上海模式也证明了合并的合理性,因此主张国、地税机构分设弊大于利,合并现行税务机构刻不容缓。由于国、地税机构合并,要比机构分设时的难度大得多,因此,这一观点也主张合并不能像机构分设时那样迅速,应早做打算,统筹规划,分步实施[3]。

(三)渐进式合并优化论

高培勇(2003)等人主张先采取地税和国税分工的做法,如现有国税部门负责稽查,现有地税部门主管征收。在此基础上,再对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机构进行职能整合,人员适当调配,待条件成熟时进行实质性的合并[4]。这一观点主张优化税务组织结构应通盘考虑,分步推进。大致分三个步骤[5]:一是整合两局资源;二是调整内部机构设置;三是建立征收与稽查的联系和协作制度。显然,渐进式合并优化,主张将“渐进式改革”界定为对现存制度的局部和增量调整,延续现有制度的主体方向和基本框架,路径依赖程度比较高。

(四)形成财政、国税、稽查三足鼎立的新格局

前述三种观点都颇有合理性,但也各有不足。首先,分设优化论忽视了由此带来的征收成本、遵从成本、协调成本过高的问题。其次,休克式合并的可行性也值得商榷。机构分设已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税务干部已近百万,实施彻底到位的“休克疗法”,大量分流税务人员,不仅会影响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也将带来一定社会稳定问题。最后,渐进式合并优化论的优点在于社会震荡小,风险小,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小和易被接受;缺陷在于试图通过多次调整达到最终目的,路径依赖明显且制度变动频率高,制度效率损失大,影响制度的相对稳定性。有别与上述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即合又分,最终形成财政、国税、稽查三足鼎立的新格局,是优化我国税务组织整体结构的最优途径。

1.主张财政与地税合并

这种合并方法,可以完全避免合并可能存在地方税收侵占中央税收的问题,充分保证中央税收收入的安全。同时,地税局征收管理的税收收入归属于地方政府,因此可以直接并入该级政府的财政管理机构,相应增加地方财政统筹收支的能力,以改变目前地方政府收、支职能的割裂局面。从中长期看,随着“金财”、“金税”工程的发展与对接,中央税收安全性的问题将更易解决[6]。此外,国内很多地方已经采取了这样一种模式,实施效果明显,并在实践中总结出许多可借鉴的成功经验,有助于在全国进行推广。如宁波市、温州市等地方的财政局、地税局均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地方财政局是主管财政工作的地方政府组成部门,而地税局是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省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2.建立独立的税务稽查局

2003年3月,在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温总理指出国家政府机构改革的内容就是要在政府内部将决策、执行、监督适度分离开来且相互协调。新制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5]2号)因此,为了加强税务监督,设置一个独立于国地税之外的税务稽查局,实施真正意义上的有效监督(同银监会、保监会等机构一样),这一做法与新一届政府的改革方向不谋而合。具体而言,就是在现有国地税分设格局下,合并两局的稽查机构,在此基础上建立单独的与国税局、地税局平级的税务稽查局。接下来,在适当的时候再把地税局同财政局合并。这样改革之后,将形成财政局、国税局、稽查局三足鼎立的新格局。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只有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稽查局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外设机构并且享有执法主体的资格。《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对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职能作用给予肯定,解决了由于稽查局独立执法资格不明确而产生的困扰。这不仅是新征管法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支持征收权和稽查权相分离、分别由两套机构负责的一个法律依据。因此,设置独立的税务稽查局目前已有明确的政策法律依据,比较可行。

参考文献:

[1] 维隆•布朗多尔.税务管理的组织形式选择[j].税收译丛,2000(1)

[2] 任寿根.征税成本领先性假设与中国税务组织结构优化 —兼析中国国税、地税机构是否存在合并趋势[j].经济研究,2003(2)

[3] 杨斌,矫威.国、地税机构分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税务与经济,2001(6)

[4]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中国: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3/2004)[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54-60

出纳行政工作总结第7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

一、资格认定

(一)认定部门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认定事项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本条第(一)项前两款所述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减免税申请及审批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四)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

减免税审批部门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仅作书面审核确认,但在日常检查或稽查中发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有误的,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9号)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理。

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本条(二)、(三)项减免税申请时,可就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等问题,请求当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予以审核认定。

三、退税减税办法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以后月份减征。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本年度减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纳税人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或减征本月的营业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二)所得税

1.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原福利企业在20**年1月1日至20**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年1月1日至20**年7月1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

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年1月1日至20**年7月1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6

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规定计算,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

3.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次政策调整情况,按有关规定调整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数额。

四、变更申报

(一)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按本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

(二)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监督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年审制度,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五条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当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在征管软件修改前,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要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动态掌握纳税人年度退、减税限额及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

出纳行政工作总结第8篇

一、积极参加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和崛起大讨论活动,认真学习税收业务知识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作为一个税收政策工作者,必须自觉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引领各项工作,用科学、发展的观点研究工作,开展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工作水平,通过学习记录两万元多字,写心得体会三篇,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对崛起献计献策。2009年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的第二年,国家出台很多新的所得税政策,同时以营业税进行修改重新颁布实施,为尽快掌握税法内容,一是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二是在每天点名后和大家一起学习,科学发展观和税收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为搞好工作打下良好的政治业务基础。

二、大力宣传税法,为纳税人和基层分局提供优质服务

为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减少税收工作阻力,化解纳税人的误解和抵触,税政股结合实际工作,坚持不懈地大力开展税法宣传活动,针对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税收、发展、民生”这一税法宣传主题,我股大力宣传诚信纳税的重要性、必要性,在税法宣传月活动中,一是认真编印税法宣传材料发宣传材料。二是亲自向纳税人发放税法宣传资料,接受纳税人税收政策咨询。三是印制《个人所得税纳税指南》、《省地税系统三项服务措施100条》、《省地税系统促进全民创业措施100条》等宣传手册发给纳税人。四是更新设在体委的税法宣传栏的资料。五是针对金融危机国家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编印《保增长促发展文件汇编》500本向纳税人进行宣传;六是为企业办税人员举办企业所得税法培训班,对税法中的难点重点进行讲解;

三、精心组织汇算清缴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保证国家税收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和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有效手段,也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我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要求,统一部署,精心准备,周密安排,在总结以往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对企业的培训力度,一是2月份举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班,对一百多户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二是4月2日举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应用软件培训班,通过培训,纳税人和税务管理员业务技能有很大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到五月三十一日圆满结束,在进行汇算今年共对139户进行汇算清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85.78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52.05万元,弥补亏损1933.54万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700.21万元,汇算企业所得税425.05万元已全部入库。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今年是第三次进行,县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及各分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并且将此项工作列为第一季度的工作重点,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安排并了解申报进度,对个别分局工作不力进行督办。

宣传方式:一是将省局印制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指南》200多份向高收入行业人群发放;二是在县电视台播放游走字幕宣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如何自行申报;三是召开高收入人群座谈会进行宣传。四是县局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及申报口径放到县局域网上供大家学习,初步统计访问200人次。自行纳税申报结果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8人,年所得额到2009年3月30日,自行纳税申报结果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51人,年所得额960.5万元,应纳税款200.15元,已全部扣缴入库;其中五州公司31户,许疃煤矿13户,保险公司1户。

四、认真做好国税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工资费用的比对工作。

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亳地税函[2009]212号),我局从2009年8月份开始对对市地税局提供的国税部门所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资费用相关信息进行比对,(一)、县局高度重视是关键:一是县局以蒙地税函([2009]170号)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亳地税函[2009]212号)转发文件并提出工作要求。二是将比对工作列为9-10月份的工作重点。三是县局已将市地税局提供的国税部门所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资费用相关信息已于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关于做好工薪费用与个人所得税比对的通知》挂到县局地税网站通知栏和通过迈捷传给各分局。要求各分局组织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检查比对。(二)、各分局按照工作要求进行实地检查比对。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比对:主要审核其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的情况;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有无隐匿或少报个人收入情况;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三)、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国税局管企业所得147户,到10月31日,我局共对82户进行比对,比对比例是55.78%,超过省局30%工作要求;应扣缴个人所得税733092.36元,已扣缴个人所得税733092.36元,圆满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