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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科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06 15:59:27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第1篇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215-02

一、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学教学目标定位模糊

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较为模糊,通常采用“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接班人”、“高素质、高层次”之类的模糊概念描述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学术界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往往争论不休,有的主张“素质教育”、有的主张“通识教育”、有的主张“职业教育”、有的主张“精英教育”等等众说纷纭。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断层,切断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必然联系,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一方面法学院校越来越自给自足,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中国法学教育学院化成为主流,法学教材上理论性的探讨越来深入。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分工,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也难于适用市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有一大批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从事立法、行政执法的职业法律人,更需要大批在一线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法律人才,诸如法律顾问,法律秘书,从事内部规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账务管理、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等。法学专业目标定位不适应新时期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应加以改革。

(二)专业实践性课程教学形式化

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活动趋于形式化,如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实践课程问题较为突出,模拟法庭的实训过程,老师导演,学生被动参与,模拟过程就是在背台词,缺乏角色意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训练过程没有有机地结合案情本身的需要进行设计。学生很难体会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审理案件的感受,也不能运用其掌握的知识灵活地处理问题。毕业实习更是有名无实,由于实习往往安排在大四下半学期,而此时多数学生迫于就业压力开始考研的准备、找工作,实习管理不到位,实习对于许多学生来讲只是“找个单位盖章”的代名词。教学安排与实际情况完全分离,导致教学安排形同虚设。

(三)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担任实践性法学课程的教师除了要具备一般法学教师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具备实践能力,有办案的实际经验,而不能只是纸上谈兵。除传授专业知识外,还要讲授执业技巧、职业道德、关注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目前在我国的法学院校中,兼职从事法律职业的教师比例虽然不低,但实践能力强并能将实务操作能力应用于实践教学的教师却很少。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但是教师本人更多注重理论研究,缺乏实践经验,有些甚至缺乏相应的从业资格,难以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二、国外法学实践教学

(一)美国法学实践教学

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后主要进行职业训练,注重法律案例分析,以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为主要形式。因为学生将来的培养方向为执业律师,所以美国法学专业对法律实践教学尤为重视。开设诊所课程培如:家庭法、移民法、行政法等培养学生实际办案的能力;开设民事法案例课堂实践训练、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多方协商训练等课程培养学生分析、辩论解决问题能力;开设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培养学生未来的执业意识。

(二)德国法学实践教学

德国的法律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行基础教育,学制四年,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学生通过各州进行的考试成绩达标以上者即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资格,结束第一阶段的专业学习。这一阶段通过设置专题讨论课程、练习课程培养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能力。2003年法学教育改革后将谈判理论、辩论、调解纠纷和听证等实践课程加入法学教育中,作为法律专业学生附加的技能。第二阶段是见习期,为期二年,在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机构等部门进行,每个学生可以在不同部门实习,通过学习使学生熟悉法律实务工作,培养学生具备法官、检察官等的职业能力。

(三)日本法学实践教学

日本的法学教育侧重理论训练,是一种通才式教育即普及式教育而非职业教育。因为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不仅仅想成为职业律师,还想成为国家公务员、记者和公司经理人等。同时法律考试通过率极低仅为2%~3%,教师教导学生时是站在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但在上世纪90年代,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渗入法学教育中,日本各公立和私立大学均将公司法、会计法等课程纳入课表之中,通过其起到职业培训的作用。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与选择

(一)专业认知式的实践教学

1.专业认知实习

通过专业认知实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性质、设置、任务、职责等,明确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等)的特点、种类、任职资格、工作范围、内容等。使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有的放矢、明确目标,为自己未来职业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奠定基础。

2.课堂案例教学实训

课堂案例教学是老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精选案例。也可以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为客座教师,定期为学生开设案例课,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生动的案例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理论应用式的实践教学

1.模拟法庭实训

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的实地检验与训练,推行模拟法庭教学,实现学生之间模拟角色的轮换互动。模拟法庭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专业技能的训练。教学目的是通过审判实务的模拟,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是将法学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手段。

2.法律辩论实训

法律论辩实训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语言和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辩驳以说服对方及裁决者的技能,是其语言表达、逻辑思辨等能力在法律业务中的具体运用。掌握严谨的说理技术、雄辩的口才对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来说无疑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技能。

3.诊所式法律实训

诊所式法律实训强调职业教育,主要是教授学生如何去做律师工作,树立律师的职业责任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把学生所学的专业基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也是对学生所掌握的基础理论的检测,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前期工作准备。

4.企业法律事务实训

企业法律事务实训是使学生初步了解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实体与程序的基本问题、难点问题及操作实务中的有关问题。了解企业基本法律实务的特点、种类和基本内容。了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职责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培养学生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动手能力。

5.毕业实习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与教育中的一个主要教学环节,是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教学过程,也是法学专业学生走出校门、适应社会、顺利就业的排演和前奏。根据毕业实习的性质目的与任务,结合本次实习实行分散实习与集中实习相结合,实习单位有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企业单位、高校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单位的特点,学生在实习中存在具体的岗位差别,学院对学生的实习内容只作必须与法律事务和行政事务有关的统一要求,对每个学生的具体实习任务不作统一的具体要求,每一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内容由实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具体指派。

(三)理论研究式的实践教学

1.法律问题调查实训

法律问题调查实训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观察和认识社会的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理解力,同时也为学生写作毕业论文提供选题思路。它不仅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使学生通过关键或焦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圆满完成学习计划,实现教学目标。

2.学年论文实训

学年论文综合实训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逻辑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为将来毕业论文的写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毕业论文实训

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行毕业论文实训学习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在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运用知识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外语能力以及文化素质、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可以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的过程,掌握如何收集、整理和利用材料;懂得如何围绕选题进行调查、对掌握的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掌握如何利用图书馆收藏的资料,如何检索文献资料,如何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毕业论文实训是进行科学研究学习的一个极好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有教师的指导与传授,学生本人还直接参与和亲身体验科学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及其各环节,是一次系统的、全面的实践机会。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法学专业人才既要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又能发挥无限的创造力,不断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通过毕业论文综合实训可以有效地检验以往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崔艳峰.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研究[J].学理论,2009,(21).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第2篇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卓越法律人才;司法考试

中图分类号:G6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6-0091-04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11年工作要点》第10项明确提出:启动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与政法、司法部门紧密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标准,探索“学校——实践部门共同培养”模式,加强国际法律事务高端人才培养;建设一批特点鲜明的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全面推进法学教育改革。2012年8月份,教育部组织评审了首批60家实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2个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教育基地、12个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标志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已经正式开始实施。从上述行动可以看出,“十二五”期间,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在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该计划基本精神甚为明确:即加强法律职业人才和国际法律事务高端人才培养。从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的主管部门高教司看,该计划的定位主要应是针对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如果这一定位准确的话,现行本科法学教育的一些基本问题便需要重新探讨:法学本科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重在素质教育还是职业能力培养?法学本科教育应统一培养规格还是分类培养?

一、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以素质教育为主的职业前教育

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究竟应当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这个事关法学教育基本定位的问题随着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应当再次引起我们的关注。但是,自2000年以后,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定性为素质教育而非专门的职业教育,已成为主流观点并得到官方认可。例如,2003年9月19日至21日在重庆召开了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3年年会暨“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学术研讨会上,时任教指委主任委员曾宪义先生和副主任委员会张文显先生联合发表的《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关于我国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之属性和功能的认识》一文,明确提出“参照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实践和法学教育进一步发展的目标,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本质上属于素质教育,而我们所理解的素质教育是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在实践层面,各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也基本上按这一定位,设计和开展法学本科的教育工作。但是,近几年,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定性和定位,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应当转向为“职业教育”。贾宇教授认为,大学的法律教育,应当以法律职业为基本的目标导向。一些大学的法学院也已开始进行这种教育转向的尝试。例如,中国政法大学自2008年开始,经教育部批准启动“六年制法学教育改革试点”工作,并于当年9月进行了招生培养。2011年教育部启动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工作,提出“加强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似已代表官方确认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转向。但是,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真的应当从素质教育为主转向职业教育为主吗?适合转向吗?笔者的观点是:在不改变我国法学本科四年基本教育体制的前提下,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是素质教育为主的法律职业前教育,不应当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理由有二:

1.法学本科教育不可能达到完整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法律职业教育,就是培养职业法律人(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教育。这种教育的目的在于培育一个具有共同法律信仰、职业伦理、专业知识、实践技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教育属于精英教育。无论是职业教育还是作为精英教育,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教育都无法达到其目标。①从学生和学制角度看,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是以高中起点为基础的四年制的大学本科教育。这就决定了如果大学本科阶段作为法律职业教育,必须完成三个方面的教育:对学生的通识教育、法学专业理论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现行的法学本科教育将教育任务定位于前二方面的教育,如果在本科阶段再加上法律职业技能教育的内容,显然是现行的四年制所无法完成的任务。②从师资角度分析,我国大学法学师资力量主要是从事理论研究和理论教学的,多不具有法律职业实践的经历,从事法律专业理论的教育是基本胜任的,但是,从事职业技能教育显然是有问题的。如果把职业技能教育也放在本科阶段,则大学的师资力量必须加以重大的改进。改进的办法无非两种:一是让教师从事较长时间的法律实务工作,取得法律职业教育所必须的经历;配备一批具有长期实践经验的法官、律师专业从事法律职业技能教育。师资的改进虽然并非不可能,但是,如果要求所有的师资都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却是不可能的。

2.法学本科教育不需要定位于完全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是培养法律职业人的教育,即专业从事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传统上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也包括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的人员。但是,培养职业法律人并非法学教育的唯一目的,尤其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各行各业都需要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技能人员,无论是普通的公务员还是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都有助于其职业的发展。①从社会需要角度看,社会对职业法律人的需求数量有限,但对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的需求是无限的。社会并不仅仅需要职业法律人,社会各行各业都需要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如果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仅限于培养职业法律人,现有的法学本科教育规模显然过大,远超社会的实际需要。近几年,我国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就业困难,多数人将其归结于法学专业学生招生过多,这或许是原因之一,但是,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就业观念和就业市场的理解过于狭窄也不无关系。②从法学教育的现实角度看,本科教育不需要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现有的法学本科专业如果定位于职业法律教育,专门培养职业法律人,不仅不可能,而且是不现实的。法律专业研究生的数量完全可以满足职业法律人的培养要求。因此,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的出路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继续接受研究生教育,最终成为职业法律人;选择其他职业,成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非职业法律人。笔者简要结论是: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定位于以素质教育为主,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培养法律职业人和非法律职业人才的职业前教育。

二、法学本科教育内容:以综合及法学专业知识为主,职业技能为辅

在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以素质教育为主、职业教育为导向的前提之下,本科阶段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当是综合知识素质和法学专业知识及素质教育为主,法律职业能力和法律职业素质教学为辅。在四年制的法学本科教育中,笔者认为现行的本科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基本是合适的。即一年左右的通识和素质教育,二年左右的法学专业知识教育,一年左右的职业准备教育。通识和素质教育中,素质教育的目标是使学生首先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做人。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大体上是:立足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课程体系的建构和与时俱进的改革;开设文化素质教育专门课程;组织高水平的学术活动;开展优秀的、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法学专业知识教育,是本科阶段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专业知识教育的目标,是让法科学生系统了解和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法律基本制度,为将来从事法律和非法律职业提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能力支撑。本阶段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以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的学习为全部内容。学生不分专业,所学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应当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都必须学习和掌握的。职业准备教育,是本科阶段的辅助教育内容。学生经过素质和法学专业知识学习后,根据本科毕业后的基本职业取向,可以有选择的选修部分与自己的职业取向相关的课程和知识。对于准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进行短期实习,对该法律职业获得一定的感性知识,对于不准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可以进行其他职业方面知识的技能的训练,例如,准备普通公务员考试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学习和训练等。

三、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统一规格教育为主,特色教育为辅

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当采取统一的教育模式还是由各法学院选择不同的教育模式,理论上也存在不同的见解。有主张为保证法学教育质量,应当统一法学本科的教育要求,包括课程设置、师资力量、教学条件等方面应有全国统一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有主张基于各法学院不同条件和不同人才培养目标,各法学院的办学模式应当具有自己的特色。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当以育为主,特色教育为辅。各法学院可根据不同情况,创立和增强其法学教育的特色。首先,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标准或最低标准应当全国统一。即应当由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统一制定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标准,包括开办本科法学教育的基本条件(师资力量、图书资料及其他条件等)和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材使用、教学管理、质量考核等的基本要求。制定实施统一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基本标准,是保证和评估法学本科教育培养质量的要求。近几年法学本科教育的迅速发展,大量法学本科专业的设立,导致法学本科教育质量下降,毕业生就业难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缺少统一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标准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法学本科专业的设立缺少严格的准入标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缺少统一的培养标准和要求,导致法学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既无法客观评价,也无法对法学人才培养质量进行监督和调控。如果建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基本标准,对于达不到标准的法学院予以取消或限制其招生,对于保证和提高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有重要作用。制定实施统一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基本标准,有利于国家法治建设的统一。法学院培养的法律专业的学生,无论其最终成为法官、检察官等职业法律人还是成为从事其它职业的人,统一的专业法学教育应当为他们提供基本一致的法律理念、法律信仰、法律思维和法律知识,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法治统一实行。统一法学本科教育规格,可以以现行的法学专业教学指导大纲确定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为基础,使用统一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大纲,对各法学院本科专业的评估也以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的教学情况作为主要的评估内容,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本科阶段的特色教育,必须以完成法学专业的育规格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各法学院可结合自身特点,在选修方向和选修课程的设置上,突出自己的办学特色,例如,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在选修方向上可以适当突出财经法学教育的特色等。但是,应当明确的是,法学本科教育,首先不是创造特色,而应是以完成基本法学教育任务和目标为目的的教育。对各法学院本科教育的评估,也应以是否完成统一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为评估基础和评估目标。

四、影响法学本科教育的几个外部因素及解决对策

1.司法考试制度。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巨大,可以说已成为多数法学院法学教育的指挥棒,所有教学活动都围绕司法考试进行。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本科专业教育既有积极的影响,但也存在较大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两点:第一,影响素质教育。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并不涉及学生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素质教育。第二,影响法学理论教育。司法考试的重点偏向于现行法律知识的运用,导致学生为通过司法考试,只重视一些主要部门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而对一些法学基本理论和与司法考试关系不大的一些部门法的学习重视不够,导致法学基本理论和系统法学知识的欠缺,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厚基础、宽口径的要求不相符。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现有的司法考试制度进行改革。笔者建议主要进行以下两方面改革:①司法考试学习德国模式,分两次考试。第一次,理论考试,侧重考察考生的法学基本理论和系统法学知识。第二次,技能考试。侧重考察考生的法律职业技能。两次考试全部通过的,才能进入法律职业,担任职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本科阶段,只允许参加理论考试。在法科硕士毕业后,才允许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②考试内容改革。理论考试,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另一部分是法学专业知识,其中以法学专业知识的考试为主。技能考试,以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技能的考试为主。以上这种改革有两大优点:第一,与法学分层次教育有效衔接。法学本科教育,作为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专业教育和素质教育,重在综合素质和法学基本知识学习,为以后从事法律职业和非法律职业提供基础。第一次司法考试,可以有效推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目标实现。法律硕士教育,在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上,侧重法律职业技能的教育,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职业教育,第二次的司法考试,可以有效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第二,与法律职业和非法律职业有效衔接。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从其实际的就业情况看,并非都选择从事典型的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也有相当一部分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因此,第一次司法考试,类似于现行公务员考试(笔者建议对法学专业本科生用第一次司法考试替代公务员考试),适应非典型的法律职业选择的需要。法律硕士毕业后才允许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适应典型法律职业要求。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典型的法律职业,要求有高度的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技能,必须在接受完法律硕士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国家的二次司法考试才能胜任。

2.职业准入制度。职业准入制度,对于法学本科及研究生教育也具有重要的影响。现行的职业准入制度,没有考虑不同职业对法科毕业生的不同需要和法学教育的不同情况,基本上都按典型的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标准,要求学生都要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这使得法学本科专业教育都在围绕现行司法考试进行。这导致法学教育无法有效分层进行,本科生、研究生都以通过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为目标,导致法学教育资源无法有效利用,也导致法学教育无法根据不同职业的需求有针对性的培养人才。改革的办法,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职业需要,建立不同的职业准入资格制度。对于典型的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其职业准入资格要求应提高。典型的法律职业,其职业准入资格应包括两方面:第一,学历层次要求。典型的法律职业,应当限于硕士以上,且本科或研究生必须有一个层次是法律专业,经过系统法律专业学习和训练,对于没有经过系统、正规的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和训练的学生,可以进入非典型的法律职业,但不准进入典型的法律职业从业;第二,通过两次(理论和技能)的司法资格考试。对于非典型的法律职业(政府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等),其职业准入资格应较低,一般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或公务员考试(对法科学生强烈建议合并为一)即可。这种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改革,既符合法学教育分层次教育的需要,也符合不同职业对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也可以对法科学生的就业进行合理的引导,避免典型法律职业就业拥挤的现象,是一种合理可行的措施。

3.创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其定位应当是覆盖法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两个层次的人才培养计划,重点是培养优秀的职业法律人,因此,其定位不应只限于法学本科阶段。如前所述,法学本科教育,是以法律职业教育为导向的法学专业教育和素质教育,法律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是硕士阶段的任务,因此,完整的法律职业教育,应当是包括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两个层次教育的共同任务。这就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要从法学本科教育开始,延续至研究生教育为止的全过程的法律教育培养计划。

要实现上述任务,应当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的有效衔接和协调。在已开展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法学院,可以实行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本硕连读,从本科招生阶段到整个培养方案,建立一体化的招生培养机制,分阶段完成基本素质、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的教育。也应当鼓励参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法学院之间,实行研究生阶段互相保送,实现优质资源互享;同时,教育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司法考试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改革,以保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能够得以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关于我国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之属性与功能的认识[J].法学家,2003,(6).

[2]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任务[J].中国大学教学,2009,(12).

[3]贾宇.改革开放三十年法学教育的发展及其当前改革[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6).

[4]郑成良,李学尧.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法律职业准入控制的一种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1).

[5]徐卫东.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回顾[J].当代法学,2008,(1).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第3篇

关键词:双师型;智能技能;实务技能;理论兼顾型

中图分类号:G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7-0225-02

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理念影响下,高校法学教师的专业知识普遍存在着结构性失衡的问题。资深实务经验教师的匮乏导致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严重脱节,以至于法科学生的实务技能得不到很好的培养。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由于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脱节,我们的法律实务难以成为专业知识得以生长的温床,书斋里的高头讲章与操作中的章法混乱形成了强烈的反差。”[1]为扭转这一局面,满足法学教育职业化发展的需求,需要重新审视法学“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内涵,并对实务技能型师资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进行准确定位。

一、法学“双师型”师资队伍内涵重构

2011年我国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以下简称《培养意见》),正式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了“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由于我国高校实务型教师的匮乏以及法律技能教育的缺失,使得技能教育的阵地转向了司法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以此获得了替代性满足。如此一来,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以及高超法律技能的“双师型”法学教师构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间的纽带和桥梁。

(一)现有“双师型”内涵归纳的简要评析

关于法学“双师型”教师的内涵论者诸多,概括起来主要是指既具有系统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又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职业经历,能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人才的教师。笔者认为,这一归纳存在三方面的可议之处,其一,并没有突出法学教师应具有的职业技能。教育界已经达成了法学职业化趋势的共识,并一直呼吁强化法科学生的职业教育和法律技能教育。教师是教学的灵魂,是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主体,教学任务的承担者,法学“双师型”教师不仅应具有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还应具备高超的法律职业技能。其二,将教师所掌握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等同视之。对于教师而言,应以掌握并传授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为主,实践经验次之,切不可本末倒置,矫枉过正。其三,这种界定方式是将法学教师的外延局限在校内专任教师的基础上,没有充分考虑法律职业者兼任法学教师的可能性。

(二)“双师型”师资内涵确定与外延界定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双师型”教师的内涵应从两个维度来构建:其一,从教师的个体角度,是指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即具有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高超的实务技能,具有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其二,从教师队伍的整体角度,是指“双师结构”的教学团队,既包括校内专任教师,又包括来自法律实务部门的兼职教师,是一个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为实现培养高水平法律职业人才的目标,仅凭高校一家之力很难完成,因此,应扩大师资队伍外延,整合法律实务部门与社会教育资源,构建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即以学校为核心,实务部门及相关高校共同参与,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作为高校专任教师的有益补充,科学分工、深度合作,形成优势互补的法律人才培养师资群体[2]。本文主要从教师队伍的整体角度来进行分析。

二、法学“双师型”师资的角色定位

何美欢教授将法律人所需要的技能分为智能技能和实务技能两类。智能技能是诠释法律概念、分析法律条文和运用法律资料的能力;实务技能的核心是处理业务中的人际关系的能力[3]。相较而言,智能技能适宜于在法学院的基本课程中加以传授和练习,法学教师对此也更加擅长。实务技能的形成则需要丰富的人生阅历以及对人情世故的深谙,主要通过学徒式教育在执业界培养[4]。相应的,培养学生实务技能的师资可划分为专门实务型师资和理论兼顾型师资,其中,法律职业者应定位于专门实务型师资,校内专任教师则属于理论兼顾型师资。

(一)法律职业者定位于专门实务型师资

专门实务型师资是指专门从事实践教学的实务型师资。法律职业者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培养学生实务技能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却缺乏系统理论知识和教学能力,实务工作所遇到的法律问题通常是个别的,甚至是高度重复的,这容易使实务工作者形成思维定式,少有人对抽象的法律制度进行理性思考和深入探知。因此,往往收不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将法律职业者定位于专门实务型师资,可通过经验的传授达到以下三个目的:第一,使学生得到实务部门工作的直接经验,帮助学生在步入法律职业之前对拟从事的工作有初步了解和体验,以便更好地选择就业方向;第二,指导学生将在理论教学中习得的各种技能进行演练和检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效衔接。第三,法律实务部门是法科学生的“消费者”“使用者”,了解社会对法科学生培养规格的具体要求。通过实务工作者参与人才培养过程可以及时对人才培养方向进行修正。

(二)专任教师定位于理论兼顾型师资

理论兼顾型师资是在理论教学中兼顾培养学生实务技能的师资。专任教师以广泛的法律领域中的全部问题为教学内容,对于抽象的法律制度,有着更加全面、深入的认识,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更擅长于培养学生的智能技能。但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却不利于学生实务技能的培养。实务技能本身缺乏知识的吸引力和智识的挑战性,再加之专任教师的工作重心在于知识传授及对学生智能技能的培育,从事实践活动会分散其在理论教学、科研方面的精力,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专任教师担任专门实务型师资的成本更高。当然,这一分析并不否认专任教师从事法律实践的必要性。智能技能与实务技能本就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实务技能的提高对于理论教学与智能技能的提高可起到促进作用。专任教师从事法律实践可以扩展法律思维,提高对事实问题的敏感度,在实践中发现新问题,获取新知识,以实务技能促进智能技能的提高并渗透到理论教学中,因此,更适合定位于理论兼顾型师资。

三、“双师型”各类师资在实务技能培养中的理性安排

(一)专任教师在理论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实务技能

将专任教师定位于理论兼顾型实务教师,目的是通过理论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培养学生的实务技能。实务中的每个案件均是个案,案件之间都存在着差异性,处理方式各不相同。但个案事实具有对法条进行扩张、限缩解释的可能性,以及在法无明文规定时补充法律漏洞的可能性,这是在讲章中难以预知的,因此,实务技能的培养目标主要是在实践中扩展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定位于“法官能力的养成”,即培养学生“像法官一样思考”的能力。实践中法官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是法官借助法律论证、法律解释、漏洞补充、价值衡量等方法最后形成主观确信的过程。这一过程首先需要的是理论知识以及智能技能的支撑,其次才是在实践中扩展法律思维。因此,对于专任教师而言,其在实务技能培养中的主要任务是在传授理论知识及智能技能的同时扩展学生的法律思维。例如,讲诉讼法的教师在讲授诉讼法基本原理的同时要培养学生法律推理、论证及诠释的智能技能,兼顾训练学生的庭审技能、辩论技能等实务技能。讲实体法的教师首先应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理解力以及分析法律条文和运用法律资料的能力,兼顾训练学生案例分析能力和寻找问题切入点的实践能力。

(二)兼任教师在实训类课程中培养学生实务技能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空前庞大,本科在校生达二十九万余人。如此庞大的人群,完全通过由实务部门安排专业实习或建设人才培养基地的方式很难消化。特别是对于应用型本科高校而言,近年来安排学生实习的难度越来越大,学生多采取分散实习的方式,这就使通过专业实习锻炼学生实务技能这一途径形同虚设。聘请实务部门兼职教师可以增加高校实务和技能教学的内容,使学生与司法职业者实现“零距离”对话,亲身感受中国司法的“原生态”。高校的兼任教师主要有法官和律师。在课程安排方面,建议由法官担任“模拟法庭”“法庭辩论技巧”“案例分析”等侧重于培养学生法官思维和诉讼能力的课程;由律师担任“法律诊所”“律师实务”“合同的起草与审核”“公司的创建与运营”等侧重于培养学生律师思维与非诉能力的课程。

在“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中,应充分考虑到专、兼职教师各自的特点,对二者在实务技能培养中的作用进行准确定位。在此基础上,针对各类教师的角色,分别安排专任教师担任理论教学中的实务技能培养任务,安排法律职业者担任实训课程的实务技能培养任务,实现校外教师和专任教师的优势互补。共同打造一支专、兼结合,理论与实务兼具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参考文献:

[1]贺卫方.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J].社会科学,2005(9):90.

[2]付子堂.构建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推动法学教育模式与机制创新[J].法学教育研究,2014(1):32.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第4篇

法律文秘专科就业前景

主要到各级人民法院任书记员。也可以自主选择到各级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从事书记员等相关工作。

律文秘专科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律知识,熟悉文秘工作,实践能力强的高技能技术应用人才。

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具有法律业务、文秘业务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用人单位行业的能够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工作的高技能型技术应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诉讼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文书写作、法律论辩、秘书学、文秘英语、速录速记、公共关系学、办公设备及办公软件等。

法律文秘专科就业方向有哪些

法律秘书的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比单纯的秘书,就业前景更加看好。法院和检察院需要大量的书记员,而一般法学毕业生难以真正胜任此项专职工作,特别是法院和检察院的现代化建设,对书记员的工作要求更高,更需要法律秘书去胜任。当然,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其他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文秘人员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不仅仅法院和检察院需要法律秘书,法律秘书也适合在其他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秘工作。尤其是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已对书记员从法官分离出来实行单列管理,可见其职业要求的特殊性,也可反映出法律秘书的重要性。

法律文秘专科需要掌握哪些能力

掌握书记员或通用文员等技术技能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法律文秘专科实践与实习

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附:大专法律文秘求职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求职信。相信不会占用您太多的时间,希望您工作开心。

我是x大学专法律文秘专业20xx届的一名学生,即将面临毕业。

四年来,老师的教育及个人的努力下,我具备了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系统地掌握了秘书写作、秘书语言与交际、公共关系、办公自动化、秘书学等专业课程。同时也拥有一定的分析和设计能力。通过在校期间的试验实习和课程设计的训练我具备了较强的动手能力。在课外时间里我涉猎了大量书籍,不但重视本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的培养,更把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放在第一位。严谨的学风和端正的学习态度塑造了我朴实、稳重、创新的性格特点。

在大学的四年里,我除了在学好本专业的知识外,我对计算机知识进行了比较系统地学习和熟练地应用,取得了20xx年4月份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vf技术证书。除此之外,在大学四年里我还不断的学习英语知识。并且,我还积极参加校内的各种活动以及校外的各种社会活动,抓住每一个机会,使我在竞争中获益;向实际困难挑战,让我在挫折中成长,借以去磨练自己,培养自己战胜各种困难的信心。通过各种活动培养了我的做人做事的能力,要做事先得学会做人。相信贵公司正需要我这方面的学子,如能录用,我将尽职尽责,尽我所能为贵公司服务,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学习,不断完善自我,使自己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面对激烈的竞争,我在紧张的同时又充满自信。我始终相信:成功属于有准

备的人。过去的我已积累了许多,现在的我正时刻准备着去吸收新的知识,迎接新的挑战??相信我,相信您的判断,我能做得更好!

我热爱贵单位所从事的事业,殷切地期望能够在您的领导下,为贵公司添砖加瓦;同时也在您的领导下发挥出我的实力与才能,在实践中不断学习、进步,在能力和素质方面进一步完善自我,为贵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

历史不曾为谁停留,而历史又记录了千千万万个走过者的故事,我想一切向往美好、积极进取的追求者终将被历史所肯定。纵观当今,社会充满了竞争,无论您是否选择我,我都祝愿贵公司的事业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第5篇

【关键词】高职 发展 思路

一、生存寰常好媪俚奈侍

从目前全国各高职院校专业设置和发展的思路来看,广泛存在“重理轻文”现象。从院系设置、专业设置、硬件投入及招生情况等多方面的情况来看,工(理)科类专业独占鳌头,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而文科类专业,尤其是法律专业则不然,举步维艰,其生存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不符合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二是不能直接服务于企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对技能型人才需求的需要;三是专业性太强,岗位需求不足;四是学历层次不高,不能满足相关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要;五是人才市场供应量大,高职院校不占优势;六是学生实训基地建设困难,不能满足学生实训场所需要;七是学生顶岗实习安排困难。

二、质疑根源:原因分析

针对以上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本文笔者立足于贵州省情及贵州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专业的发展情况为例,深入分析了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生存寰车贾碌脑因,并进行了合理性探索。通过调查研究,笔者发现,导致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发展生存寰车脑因主要体现为“两个矛盾”和“两个难题”。

(一)“两个矛盾”

1、法律专业与职业教育发展要求的矛盾。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要求是培养具有一定理论基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服务于一线,具备一定的技能,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高级蓝领”。这一定位的关键是“应用型人才”,这就使高等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可见,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方向和专业类型必须服务和服从于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必须使其专业设置和输出专业人才的数量与国民经济结构和人才需求数量相吻合,尤其是与行业结构相适应。在大众普遍看来,法律专业培养的是“精英人才”,专业性强,是国家事务的管理者与主导者,多为“理论型人才”,法律专业与职业教育发展要求相矛盾。

2、法律专业与岗位需求的矛盾。教育界及社会大众普遍认为,高职院校学生就业岗位以服务市场经济发展为要务,尤其是服务地方经济,其就业岗位主要为各大中小型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而法律专业就业岗位主要为司法行政类机关,企业对其需求量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对一线人才的岗位需求,法律专业与岗位需求相矛盾。

(二)“两个难题”

1、法律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难题。普遍认为,法律专业学生实训基地以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为主,而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学历层次偏低,不能胜任相关法律专业工作,大多行政、司法机关不愿选择高职院校作为实训基地合作对象。另外,法律专业普遍存在供大于求现象,优质实训基地大多被各全日制本科院校甚至研究生占据,高职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困难重重。

2、法律专业毕业生顶岗实习安排难题。从目前情况来看,各高职院校对待法律专业普遍存在方向定位不清的现象。专业发展方向定位不清必然导致发展思路不明。普遍认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顶岗实习应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专业性强的单位为主,而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不能满足相关单位要求。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顶岗实习安排存在困难。

三、何去何从:发展思路探析

通过调查研究,本文笔者立足于贵州省情及贵州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专业的发展情况为例,在总结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在开办法律事务专业(企业法务方向)的现状基础上,结合自身多年从事成人教育和高职教育法律课程教学工作及法律专业建设工作经验,提出了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建设发展思路,并力争为各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开设与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一)因地制宜,明确发展思路

1、明确专业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普通高等院校主要以培养专业性较强、理论性较高的人才为目的,相反对实践能力和综合技能方面要求较低。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专业定位应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因学历层次较低,专业性要求比之普通高等院校较弱,所以不宜以理论教学为主,也不宜设置专门法学院,应根据其主要专业方向分属相应系部,譬如贵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律事务专业就分属于商贸学院。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还应基于“注重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特点,结合其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区域人才的动态需求,发掘其目标就业导向,找准专业发展主方向,摈弃高等院校传统的“民商法方向”、“经济法方向”、“诉讼法方向”、“刑法方向”、“理论法学方向”等研究方向的划分,可分为“企业法务方向”、“行政文秘方向”、“商务英语方向”、“保险业务方向”等比较“接地气”的方向,并根据不同的培养方向制定不同的培养要求。贵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律专业发展主方向为“企业法务”,根据这一专业发展方向,学生毕业后主要服务领域为企业,主要工作岗位为法务,就业选择面较广;而这也与他的培养目标相契合,他的培养目标是培养能适应未来发展需要的,立足本省、面向周边省区的,能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部门,尤其是中小企业从事法务、管理及文案等工作的应用型综合人才。

2、明确人才培养模式。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应立足于所在区域的社会需求,确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模式。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其法律事务专业(企业法务方向)紧密联系贵州省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以及各地区县市司法事务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科学发展观统为指导,以就业为导向,实行理论与实践并重,学历教育为主兼顾职业证书教育,强调学生能力与素质养成的人才培养模式,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因需施教,明确人才培养思路

1、完善课程设置。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课程设置以专业课程学习为主,大多课程涵盖民事、刑事和行政三个主领域,以法律专业学习为主,法学理论性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程设置应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专业课程的设置不应过于强调理论性,应注重专业课程的基础性学习,除此之外,还应结合专业方向设置有针对性的辅助课程作为主修课程,提高学生的专业应用能力。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在课程设置方面,该校依据职业岗位群所要求必须具有的和形成优势的知识、技术、能力、素质、形象、证书等来设置专业课程。法律事务专业(企业法务方向)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以岗位应用为目的,以能力为本位,以培养岗位群应用技术能力为主线,强化专业核心能力。课程涵盖了职业形象、职业体能、职业英语、职业理论知识、职业技术、职业能力、职业证书、岗位实训等内容。课程设置分为四个学习模块,包括基础学习模块、专业学习模块、专业拓展模块、素质教育模块。

2、搭建多元化实训基地。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训环节主要以模拟法庭、法庭审判为主,实训基地建设主要以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为主。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应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实训基地建设除司法机关外,还应结合专业定位及专业方向,确立相适应的实训基地,以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打好就业前期攻坚战。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以专业方向及目标就业岗位为导向,为学生实训搭建了多元化的校内校外相结合的实训基地。校内有模拟法庭、企业法务模拟实训室、商务谈判模拟实训室等,校外与各法院建立合作关系,搭建法庭审判实训基地,同时与近邻社区合作,让学生走进社区,给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此外,该校充分发挥专业教师的专业优势,让专业教师尤其是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担任社区“志愿者”工作,实行“社区服务中心值班制”,定期给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居民疑问。通过这一举措,加强了学院与社区之间的有效合作,同时为学生创造了良好的实习实训场所。

3、以就业驱动为导向,确保顶岗实习取得实效。毕业实习是目前各高校学生培养中的重要环节,高院职院学生毕业实多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顶岗实习是目前各高职院校学生毕业实习的主要形式,顶岗实习时间大多为半年或者一年不等。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要按照实习单位的工作要求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劳动纪律,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以就业驱动为导向,采取多种途径和渠道确保顶岗实习工作取得实效。主要做法是:一是采取“2+1”培养模式。“2”即在校学校培养的时间,为两年。“1”即顶岗实习的时间,为一年。该校高度重视学生顶岗实习环节,切实保证学生实习取得实效。二是深入了解学生就业意愿,根据就业意愿确定顶岗实习岗位。对有志于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学生,顶岗实习单位以各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事务所等为主;对有志于从事企业相关工作的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则以企业为主。三是建立了切实可行的顶岗实习管理制度,高度重视与顶岗实习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实时动态地就学生实习情况进行反馈,深入了解实习单位对学生的专业及素质要求,不断完善学生培养方式及目标。

(三)注重学生后续发展,搭建学历提升桥梁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是构建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注重后续发展,努力提升学历是高职院校学生面临的一大难题。目前,我国各高职院校学历层次主要为专科,不能满足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对人才学历层次的要求,这一问题引起了各高职院校及学生的广泛关注。以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积极重视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后续发展及学历提升。主要做法是:一是鼓励学生进入贵州电大成人开放学院学习。贵州电大和贵州职业技术学院系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走两校一体化办学模式。该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可以在专科阶段学习的两年里,利用课余时间接触贵州电大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为将来提升学历打好基础。二是积极做好与其他全日制本科院校的合作关系,为在校生专升本提供便利。该校高度重视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专升本需要,积极做好与本地高等院校的合作关系,如贵州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师范大学等,使其为学生专升本提供专业服务和信息咨询。

参考文献:

[1]周济,《在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的

讲话》[R],2003.11.7

[2]陈晓燕,《对办好高职教育若干问题的思考》[J],北京市经

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

[3]管德明,《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第6篇

我国法务会计建设的必要性

由于现代会计只注重如何用特有的专业术语来表达复杂的经济行为,而现代审计又只注重财务报表是否按公认会计准则编制,并也用相同的专业名词来解释他们的审计工作,这就使普通公众难以理解这些用复杂会计、审计语言表达的经济行为,从而为进一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经益增加了障碍。因此,如何在复杂的会计、审计语言与法律之间架设一座沟通的桥梁,便成为当务之急。法务会计的应运而生,解决了复杂的会计语言与法律之间的沟通问题,为妥善处理与会计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极为有利的工具。法务会计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

(一)企业、事业单位。该领域中的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是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在遵守或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寻求本单位的最大财务利益,并能运用法律的武器进行交涉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二)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是法务会计应用的重要部门。在这些机构中,活跃着一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试、考核并具有资产评估、税务、证券评估等资格的法务会计人员,他们依据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规范,通过检查、分析、认定之后所出具的报告自然具有法律效应。

(三)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部门。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也是法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在侦查、审理

交易纠纷、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时,都要涉及被审查单位的会计资料及会计人员。这就要求司法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有会计、审计知识,才能胜任。国家审计机关和企业内部的审计人员,也应该是既熟知国家、企业内部有关审计法律,又懂会计、审计的法务会(审计)人才。

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

从事法务会计的人员必须具有一系列的知识与技能,才能有效地进行财务调查。这不仅包括会计知识,而且包括经营知识和法律意识。具有这些技术,法务会计人员才能够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并对舞弊以及白领犯罪调查的财务方面进行作证。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会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对刑事案件中的舞弊或者民事案件中的财务损失进行量化。因此,法务会计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至少应包含以下七类:会计、审计、知识;辨别舞弊的技能;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人的心理和动机的理解力;调查的精神状态和职业批判的怀疑精神;沟通技术;对计算机的信息技术的掌握等。

从事法务会计的人员还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独立敬业精神。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在行使其职能时保持客观、公允、真实、合理、合法。这就要求其必须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敏锐的洞察力。除此以外,自律、保密、定期接受后续教育、合理收费、公平竞争等方面也是从业人员不可或缺的素质。独立与保密是密切相关的,也是从业者综合素质的体现。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需要,尽快培养出一大批既精通会计又熟悉相关法律,既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又有独立敬业精神的法务会计人才。

(一)设置法务会计专业

目前,在国家教委会公布的本科专业目录中有经济法、会计学、审计学等相关专业,但尚未有法务会计专业。国家教委应尽快组织法务会计本科专业的申报,鼓励那

些已开设了会计学、审计学、经济法专业的高校积极申报法务会计专业。

1.课程结构与课程设置。课程设置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个部分,理论教学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法务会计专业实现本专业培养目标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有如英语、高等数学、计算机应用技术、管理学、基础会计、财务会计、高级会计学、成本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审计学、财务审计、法理学、法律伦理、司法会计、经济法、税务会计或税法、国际税收(法)、民法、刑法、犯罪学、逻辑学、心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证据调查学等。

法务会计专业选修课也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专业需要设置的选修课,如:应用文写作、公共关系学、证券投资、税务会计、审计实务、保险法、劳动法、仲裁法、金融法、破产法、刑事诉讼实务、民事诉讼法实务、经济法案件侦查等;另一类是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其适应能力和提高其文化修养而设立的校内选修课或公共选修课。这类课程涉及领域较为广泛,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自主选择。

2.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实践安排。实践性环节是培养高质量法务会计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实践性环节可分为不定期实践性环节和定期实践性环节两个部分。不定期实践性环节,主要是配合理论课程进行的案例调查 、案例讨论、模拟法庭辩论、专题研究报告等;定期实践性环节,是在学生学完了基本理论课程的基础上,在本科第三学年安排专业实习、第四学年安排毕业实习和做毕业论文。

毕业实习过程中,将学生分别安排到法院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际工作锻炼。其间,学生应在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参与一到两个经济案件的调查、取证、审理和撰写报告工作,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中去。毕业论文阶段学生应在老师的指导下,就法务会计的某个研究领域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最后撰写一份1.2万字以上的毕业论文.

3.教学改革与创新。本专业除了传授知识技能外,应强调对学生分析能力、合作与研究精神的培养。课程侧重财务法律管理技能、财务决策、金融调查创新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授课方式采用理论讲解、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相结合。案例式的教学创新立足于财务金融与法律会计交叉领域,使学生通过系统的学习以及与业界专家的研讨和案例模拟分析,达到理论扎实、业务熟练的实战目的。

在课程之外,本专业还应设计大量应用性课题的讲座,内容紧扣法律和会计领域的前沿动态,使学生了解国内外最新投融资犯罪领域和会计审查领域内的发展状况。如刑事诉讼实务、仲裁法、金融法和金融犯罪调查、税

法和税法犯罪调查、破产法和破产管理人制度、电子商务欺诈和计算机犯罪、刑事诉讼实务、民事诉讼法实务、公司财务报表的阅读和分析、法律与公证实务、经济法案件侦查等。

法务会计是一个复合型学科,同时涉及会计、审计、法律、管理、金融等多个领域。法务会计师的知识结构就像一个二层的大蛋糕;最大的底层是坚实的会计专业背景;中层部分是包括审计、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和欺诈调查在内的完整的知识体系;最小的上层部分是对法律环境的基本了解;蛋糕最上面的糖果则代表较强的沟通技巧,包括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面向21世纪的大学本科会计教育目标应该是培养熟练掌握会计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又具较多相关知识的应用型、通用型专业人才。

(二)加快研究型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

目前在研究生培养中,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还几乎是空白,应尽快设置法务会计专业硕士点,或在现有会计学专业、法学专业硕士点以及会计学专业博士点上设置法务会计研究方向。对于报考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的学生要有资格限制要求具备会计学专业或法学专业学士学位,在职报考的学生要求具备律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这些研究生在读期间除了学习有关法务会计专业研究型的理论课程外,主要从事法务会计的理论与实务研究,通过一年到一年半左右的硕士学位论文研究或通过两年左右的博士学位论文研究,使学生对法务会计的某个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初步具备专门从事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的能力、这部分学生毕业后可作为业务骨干尽快地充实到法务会计教学、研究和实务工作第一线,以推动我国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第7篇

 

一、高职高专民法教学的现状

 

(一)课程设置不明确

 

1.教学目标不明确。高职高专培养的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往往要求能够熟练掌握法律事务岗位所需要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具有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事务专业学生毕业后就业的岗位主要是:律师助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顾问,文员,司法助理。从学生毕业后的主要岗位可以看出,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技能和技巧以及一定的解决、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而传统的民法教学一般沿用本科的教学方式,教师也用自己曾经在本科甚至硕士博士受过的教育方式来教育学生。以教师为主导,教师采用“教”的方式,学生在座位上“学”的方式来进行民法教学。大部分教学只是停留在解释法条的层面上,注重理论知识。虽然有实训课程,但由于安排理论教学的时间太长,导致实训课程有名无分,所以实训课程的安排起不到培养学生应用能力和技能能力的作用。大多的实训课程被拿来当作案例讨论、案例分析课程。所以实训课程大部分只是流于表面,并没有达到培养学生法律能力、锻炼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目的。

 

2.课程设置缺少对学生律师思维的培养。目前高职民法教学倾向于培养学生的法官思维,即使案例分析也都是从执法者的角度出发,教师也习惯于以法官的角色教学,很多的案例解析教材和考题的参考答案也是执法断案式的结论。

 

[案例] 某运输公司为某食品厂运送食品,途中翻车,损失5000元。食品厂要求运输公司赔偿,运输公司认为是司机自己的过错造成翻车,应由司机赔偿。食品厂于是向法院起诉。

 

[问题] 法院应如何裁判?法律依据是什么?

 

教科书上像这样的同步练习还有很多,问题设置诸如此类,“法院应如何裁判?为什么?”“如果你是法官,你怎么判决?”等等。笔者整理了一下,发现大量的法学类教科书习惯从法官法院的角度出发看问题,无论是教材的编写还是课后习题的设置,很少从律师的角度来编写,这并不容易锻炼学生法律角色的多角度思维,致使他们看问题容易形成思维定式,只从一种角度——法官的角度看待问题。培养学生法官的思维,应是本科以及本科以上的教学目标。把本科的教学目标同样设置在了高职高专教科书上,有失偏颇。因为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学生毕业后绝大多数人都是从事律师助理、文员、司法助理的岗位。如果教科书上的案例多数以法官的思维、角色分析来看待案件,那么与高职高专的人才培养目标不相吻合。

 

模拟法庭的关于模拟民事案件的设置也存在同样的现象。通过模拟法庭塑造学生的公民意识,使学生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本意无可厚非。可是在模拟法庭的设置上,大部分高职高专院校沿用本科学校的模拟法庭设置:注重诉讼程序,以法官的视角为本位,缺乏律师和辩护人的视角分析与锻炼。

 

(二)师资队伍建设状况

 

1.缺乏稳定的专任教师结构。目前国内高校民法学学科建设势单力薄的局面下,民法学教学专任教师师资不足,笔者所在的某校法律系,包括外请教师共有任课教师38人,其中民法学专任教师5人,但实际需要的民法教师达到9人。民法教师不够,只能暂时让教其他课的教师来“救场”,这样才是勉强完成教学任务。与其说是教学师资队伍不足,不如说缺乏一支专任的民法学师资教学队伍。缺乏稳定的师资教学队伍,导致民法学科势单力薄,专任教师教学任务重,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得不到提高,也致使集体备课和团队科研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学科的进一步发展得不到保障。

 

2.现有任课教师的专业性有待提高。笔者所在的法律系,担任民法教学任务的教师共有9人,据统计,民法学专业出身的教师仅为1人,从另一方面反映了民法学教师的专业性不足。究其原因,教师根据自身喜好、课程难易程度、学生打分情况等因素来挑课,造成一些案例少、理论多的法学课程无人问津,除非领导强押或学年度课时量完成不了,一些教师才“勉为其难”地完成教学任务。另外,民法学是一门与时俱进的学科,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民法学科也在不断发展。一名民法教师要深入了解民法,掌握分析问题的能力,就必须与时俱进。这就需要教师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获得外出培训和学习的机会,以提高自身素质和了解最近的学科动态。然而,很多院校对支持教师参加全国性的学术会议和论坛的力度不够大,教师缺乏民法知识业务学习的培训和进修。

 

3.任课教师须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建设一支学历结构、职称结构、职业资格结构合理、科学的师资队伍,是搞好高职高专民法学改革的关键。一名优秀的民法教师,光有法律知识和现代法律观念是远远不够的,他还必须具有社会实践经验,比如具有律师资格或有从事司法的经验经历。“纸上谈兵”是行不通和不可行的,因为培养法律事务学生,需要学生具有一定的实践技能,如果教师不具备一定的实践技能,那么怎样传道授业解惑呢?现在高校相当一部分教师“重返校园”,他们从高校硕士、博士毕业后进入高校任教,所谓从“高校到高校”。他们固然通过了司法考试,拿到了司法考试证,但没有法律实践经验,对课本上的知识,也是从高校中的课本和课堂上获得,而没有实践锻炼的履历。所以在上课的时候以书本上的内容为主,因为他们在高校也是这样经历过的,缺乏自己的经验、体会和见解,所以传授给学生时缺乏自己的理解,导致与实践实际相联系的匮乏。

 

模拟法庭教学是现代法科教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传统的辅助教学项目。学生通过参与情境,能有效地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务问题,提高实务能力。通过模拟法庭的教学,能够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更能客观和直白地了解司法程序。模拟法庭的教学需要教师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既能在理论上指导学生分析法庭上的理论问题,也能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规范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指导,所以模拟法庭对教师的司法实践经验和专业理论知识要求更高,更需要教师具备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

 

(三)实训时间有限

 

从2004年4月以后,为了适应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要,高职学制从3年改为2年。以笔者所在的学校为例,法律事务、法律文秘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为2年半,剩下半年的时间用来实习。学制的缩短,就使得专业教学更需要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这就意味着原本就不多的专业课更加要浓缩和精短。许多院校为了填满理论课的课时的不足,实训课一般是被用来充当案例讨论和案例分析课,使得真正的实训活动形同虚设。而民法和其他的法律学科相似,是一门理论性极强同时操作性不高的法律学科,课程的特点造成了实训难度的加大。

 

由此可见,传统民法教学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资源设置,缺乏与高职高专学生能力和就业岗位相配套的一系列相应措施。如果单单注重书本上知识的讲授,“照本宣科”,而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和锻炼,那么必然不符合高职高专学生的人才培养目标。

 

二、对策分析

 

(一)找准定位,明确教学培养方向

 

高职高专类法学教育无论是培养目标还是学制、设置都与本科类法学教育存在一定差异。本科类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是具有扎实理论功底的学术类人才,并使其向研究型人才逐步转化。而高职高专类法学教育侧重于培养学生掌握实践操作能力和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培养法律实务能力”。这就是要求高职高专的学生不必追求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只需掌握法学专业必要的理论基础知识,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具体到民法学课程上,就是要培养学生学习并掌握民法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并将所学有效运用于社会实践。本科类法学教育学制设置一般为4年,像民法这类法律学科一般分为两个学期学,一个学期讲民法总论,另一个学期讲民法分则。而高职高专院校民法学的设置一般较短,只有一个学期。笔者所在的学校,民法学一般在大一下学期开课,也就是学完宪法、法理这些基础类法律学科之后开课,设置80个课时。而公安专业50个课时,法律文秘专业40个课时。基于以上原因,教师要想在民法学课堂中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必须考虑到高职高专的特点,明确培养方向和学制设置状况,有的放矢,因材施教。只有这样才能适应高职高专院校培养人才的目标。

 

(二)运用多种教学手段

 

1.开展案例式教学。民法教师在课堂上实施教学时,如果只是简单地用多媒体放映课件,然后进行民法教学,这依旧属于单项式灌输教学。学生在学习时,光听光记,仍旧会感觉到枯燥乏味,会削弱课堂教学的互动性,使得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受到遏制。因此,开展案例式教学的精髓还是在于教师,教师要能够主导课堂,能够引导学生积极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这就需要教师有极大的热情和热心对待课堂,以及需要灵活会应变的教学方式。例如,在教学中,如果发现事前设计准备的教学方法起不到应有的教学效果,学生的兴趣不大时,必须当机立断采取另一个教学方法。学生对一门课是否感兴趣,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教师的引导。教师通过课堂讨论、案情模拟引导学生主动学习。课堂讨论是一种有效的互动式和启发式教学方法。教师通过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引导学生对案件积极思考,学生对案件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对不同的观点展开讨论。在这里教师并不是高高在上的“讲授者”,而是通过对案件的谆谆善诱,起到引导的作用,是“引导者”,通过引导,激发学生学习民法的兴趣与增加学生学习民法的主动性。笔者在课堂教学中经常使用案例教学,如最近网络购物非常兴盛,让学生结合这一热点,说自己网购的经历和见闻,引出民法基本原则中重要的一个原则——自愿原则,来开展讨论。通过讨论,使学生了解自愿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它是民事活动中的重要原则、核心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循这一原则。此外,还能够通过还原案情,让学生角色扮演,演绎民法案例,使得学生们增强民法学习的趣味性和主动性,更加深刻的理解民法的基础知识与精神。

 

2.“现实中的法庭”与“模拟法庭”相结合。建立与利用法学教学基地,使法院的一些民事审判开庭地点放在学校,开展良性互动。学生通过旁听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加深对民法基本理论知识与民事审判程序的理解,再与模拟法庭相比较,完善模拟法庭制度。同时,可以适当组织学生到法院旁(下转第61页)(上接第22页)听民事案件的审理,使他们更加直观地对民事审判活动有所了解,激发他们学习民法的兴趣。笔者所在的法律系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研室,开展了让某法庭入校的活动,旁听的学生人数众多,激发了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效果良好。同时,应参照现实中的法庭,做好教学总结,不断调整模拟法庭的实训教学,对模拟法庭教学不断创新,完善模拟法庭制度,以实现实务性的高职高专法科学生的培养。

 

3.利用院校优势,开展教学实训。笔者所在的院校是公安院校,可以利用公安院校与基层派出所的关系,请优秀的民警来学校授课,讲解基层公安对民事纠纷的主持与调节,并结合实际案例来说明民法知识对基层公安工作的重要性,这样加深学生对民事调解工作的直观认识。同时,双师型教师可以利用“双师”的身份,请律师事务所里优秀的律师来学校举办讲座,请他们讲述自己的民事办案经验、调解经验与法条解读,使学生不出校园,在校园里就可以了解接触民法。另外,笔者学校公安专业的学生会到派出所见习。在见习期间,他们会第一手接触到民事案件,他们接触的民事案件会促使他们翻阅民法课本,以及促进他们学习民法。

 

(三)加强师资建设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第8篇

关键词:法律英语;问题;教学;定位

据统计,我国有近94%的涉外案件,因通晓法律英语的法律工作者严重匮乏,而极少有人问津;82%以上的法律工作者只有单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每年承接涉外案件占其业务量一半以上的所谓涉外律师事务所,全国不足100家。作为涉外法律人才,必须用外语自由地与外国人沟通;作为高端的涉外法律人才,用外语沟通属于低层次要求,而把沟通的内容落实到文本则是更高层次的要求。

中国入世后,社会和经济的诸多方面需要一大批高素质法律人才,这样一批人的存在和多寡直接关系到我国各相关领域,能否与WTO规定顺利接轨,国家的经济、行政、司法等管理体制能否受到其他成员国的承认与尊重。基于现状目前我国有许多高校的法律专业、外语专业、甚至国际贸易专业、国际金融专业等都相继开设了法律英语课程。甚至有些高校还在此基础上设立了专门的法律英语专业招收本科生与研究生。有关的教材也是百花齐放,各种风格的教材相继面世。诚然学界教育界如此重视法律英语的热情值得肯定,但是更不容忽视的是:在这些繁荣的背后我们的法律英语教学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法律英语的定位与目标、课程内容设计与教学方法等方面。不少有识之士已经对上述问题提出过自己的看法与见解也表示过对此的担忧。故笔者将针对上述问题再次进行剖析并从根本上着手解决法律英语存在的误区。

一、法律英语的定位

学界对法律英语概念基本达成一个共识,即所谓的法律英语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English,或English for Law.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1]它所指的范围不是一切涉及法律的英语,而主要是普通法国家的律师、法官、学者所用的习惯语言,包括某些词汇短语或具有特色的一些表达方法。简而言之,法律英语就是法律职业者在法律语域中使用的英语。

但是目前在高校的法律英语教学中普遍存在一个误区:一、法律英语是对大学普通英语教学的一种补充;二是法律英语教学就是学习地道的英美法律制度。因此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扮演者公外教师的角色没有很好把握法律英语教学的特点和重点,学生也仅仅是把法律英语当成普通英语课的课外阅读。这样的教学模式不仅使得法律英语课毫无生气,也不能从根本上帮助学生树立法律英语这门体系的概念和框架。更不要说运用所学的知识直接与国外的法律职业者进行交流和合作。考虑到高校的法学教育是分成本科生和研究生两块,因此对这两部分根据其掌握的专业知识深浅的不同,应有相应的不同定位。具体而言,在本科层次上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是为了培养既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又有娴熟的外语运用能力,能够自如地在法律环境中实用英语,处理国际法律事务以及了解其他国家法律文化的应用型人才。在研究生层次,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应主要是按照法律的观点、方法、法律规范、以及法律文书的特殊需要,结合应用语言学的原理与方法来研究英语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运用。[2]

二、法律英语教学方式

1.教材的选择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由于研究生和本科生的要求和层次不同,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这两部分学生应当有不同的教材和教学方法。首先我们探讨一下本科生的法律英语教材问题。

这也是法律英语教学中最突出的问题。因为教材的选用又直接关系到教学目的与任务。因此在选择法律英语教材时我们就不得不再次重申和强调法律英语的任务和目标。本科阶段大学法学专业的训练就是要能使我们的学生能够熟练运用英语进行交流和专业合作,具体说来,随着金融和资本市场越来越开放,很多要害和关键领域如金融、证券、股票、房地产、外商投资、电子商务、专利等领域迫切需要一批既懂专业外语又懂法律、经济外语专业人才的大环境下,我们的学生要在熟练掌握我国法律的基础上,具备应用法律专业英语阅读英文法律原著、处理涉外法律文件、参与涉外事务谈判等实际能力。概括起来就是如下几点要求:(1)熟悉各部门法领域内的专业词汇;(2)能看得懂英美法系国家的判决书:(3)能够用英文起草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件;(4)一般性了解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方式和思维习惯;(5)日常的口语交流没有障碍以及能够参与英语谈判。

纵观目前的法律英语图书市场,到处充斥着一些国内英语专业人士编写的法律教程和少许国外英文原版教程的书籍。国内的法律英语教程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多是收罗国外相关题材的一些文章后拼凑为一本教材,缺乏到位的案例分析和符合中国国情的注解,学生感觉空洞茫然。即使完全吸收书中的内容学生也很难达到流畅地阅读英文判决书和法律文件的程度。研究生层面的法律英语教学,除了进一步巩固学生的基本法律英语技能之外,还要指导学生用英文进行理论研究,熟悉并掌握英式论文的写作技巧及格式。因此,在教材的选择上应当多样化,不拘于形式,最好针对具体的法学专业确定授课内容。例如,针对诉讼法和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可以安排一些最新的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论文进行指导。

2.法律英语教学内容的把握

首先由于法律英语中有大量的拉丁文和古体词存在,因此在教学中需要把一些重要的专业词汇进行整合并讲授。例如古体词Hereby=by means of(特此,因此,兹);Herein=in this(此中,于此);Hereinafter=afterwards(以下,在下文中);Whereas=considering that(鉴于)等。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尽可能帮助学生系统总结归纳法律语言中的外来词、古语词和近义词,在最大限度上发挥分工合作和规模经济效应,避免重复寻找和解释的时间浪费,也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让学生在很大程度上解除对这类词语的困惑。虽然这类词汇书目庞大而分散,专门的工具书也有限,教师不可能也没必要完全列举这方面的词汇,但是可以专章系统列举,尽可能将常用的几类词汇进行归纳让学生集中辨识。[3]

其次,完整的法律英语课程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模块 :(1)法律英语听说;(2)法律英语阅读;(3)法律英语的中英互译;(4)实践性课程主要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英语辩论,法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

最后,按照本文前面所提到的法律英语教学目标---起草英文合同的要求,法律英语课程中还应当保留很大一块给英文合同写作的训练.英文合同由于其固定的格式和用语,再加上东西方文化的差异等因素,使得英文合同的撰写对大多数法学毕业生而言具有巨大的难度.英文合同的讲解应当把握以下原则:第一,打好基础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合同格式,即英文合同必须具备的鉴于条款、过度条款、正文条款、通知条款、管辖法条款等的固定用语和搭配;第二,弄清楚合同中主要事项的概念,准确传达务必忠实于事实。比如在法律上只有不可抗力事件(Force Majeure)没有不可抗力事故(Accident)的说法。第三,保证合同文本的高度专业化,在起草和翻译英文和同事一定注意正确的使用专业术语,尽管有些专业术语的日常意思和法律含义不相同。举例来说,Execution这个词经常被人误解为合同、文书、协定的执行,但其实它的真正意思是“签订并交付使用”,perfromance才是合同的执行、履行;第四,要在合同讲解的过程中贯穿对英美法系的介绍。由于英美法系是一个独立的法系,其用语、概念与我们的法律相去甚远,有的概念、制度甚至在我国并不存在。比如陪审团制度就是英美法系比较有特色的一个制度。我国的合同,无论是各级政府部门提供的标准合同,还是实务中律师起草的合同,从来未见有任何放弃人民陪审员审判权利一说。因此当涉及到在英文合同中约定放弃陪审团审判权利时,要给学生解释相关的法律由来。[4]

3.法律英语教学模式改革

要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英语学习的兴趣.强迫性的灌水方式不能产生持久而稳定的兴趣.真正有效的做法是在间接兴趣的基础上指导学生学习,想方设法通过英文电影播放、趣味故事讲述、学唱英文歌等多种形式使学生将学习与娱乐结合起来,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下吸收知识。时下英美等国也推出了不少以法律题材为主的影视剧,比较有名的诸如芝加哥律师,裂痕等,剧中对英美法律的诉讼制度及法庭辩论有精彩描写,并且其对白也相当出色。不仅作为英文教材可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同时也对如何做好一名法律工作者给出了西方的主流观点。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也必须及时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法律英语不同于其他基础学科,更多的意义上是一门实践课。它的语言技能只能通过学生个人的现实实践才能得到培养和提高。因此法律英语教学的成功与否,应该以学生的学习效果为准绳。鉴于此,法律英语教师在教学改革当中必须要转变过去只抓基础而忽视应用的错误教学理念。应当实施以学生为中心的主题教学模式,充分理解和体会学生在知识、智力、情感和个性等诸多方面的需求。应当根据法律专业学生的实际水平和客观需求,以多种多样的形式来设计学习目的和学习难点、重点以便建立适合学生实际水平并受学生欢迎的课堂与课下教学活动。[5]

三、法律英语教师的培养

法律英语对授课的老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它要求教师不仅要精通法学学科的知识,还要有很强的英语会话和阅读能力,这样才能自如地运用英语讲授法律知识。而现在高校的师资队伍中这样的教师还不多。目前的法律英语授课教师主要有两类:一是英语专业教师,二是法律教师中英语较好者。因此,在选拔法律英语课教师的时候可以考虑从这两个途径进行挑选。笔者以为不妨尝试以下几种方式:

1.在现有的师资力量基础上,挑选一些具备扎实法律基础,英语水平又较好的教师,依托高校或涉外机构,采用长、短期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对其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专门培训,使之完全适应教学的需要;

2.对一些法律功底深厚,但外语比较弱的教师可以采用送出去的方法,将其选送到国外或者专门的外语培训学校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高其语言和专业表达能力;

3.可以对法律英语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从外面聘请一些英语好,法律知识较好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4.每年有计划地招聘从海外留学归来,英语好又懂法律的优秀毕业生补充到教师队伍中来。

法律英语教学成功与否的关键就在于授课教师的素质,一个合格的,优秀的法律英语教学老师不仅带领学生学习专业知识,还能激发学生学习外语的热情和动力,可以说遇到一个成功的教师,学生们一堂课下来的收获是双倍的。反之,一个不成功的双语老师不但不能增长学生的专业知识,还会使学生产生抵触情绪,既影响专业课的学习又妨碍英语的学习。

参考文献:

[1] Debra S.LeeJ.D 美国法律英语 [M] 密歇根大学出版社, 1999:42

[2] 韩永红, 试论法律英语教学的定位 [J] 南方论刊.2009年第3期

[3] 童珊, 法律英语教学刍议 [J] 教育探索 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