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文化惠民申报材料

文化惠民申报材料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28 15:50:15

文化惠民申报材料

文化惠民申报材料第1篇

教育领域PPP模式的应用与全球教育民主化思潮下政府教育意识与教育责任增强密切相关,是政府在财力资源有限的前提下为解决教育这件头等大事的一个有效选择。我国学前教育目前尚未纳入义务教育范畴,公共财政投入有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完整建立。重庆市江北区探索采用PPP模式改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呈现低投入高质量的良好发展势头,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

一、项目发起

江北区民办幼儿园占比大,为解决“入园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收费低,让大部分老百姓摆脱了“入园贵”的烦恼。但他们中老旧园所多,办园经费不充足,不同程度凸显出安全隐患、设备老旧、材料匮乏等问题,直接影响到办园安全和质量。为激励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江北区采用PPP模式,针对民办普惠性幼儿园设立办园条件改善奖,由区教委规划立项,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按年度选择性参与。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政策目标

1.鼓励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为儿童提供更为安全、健康、丰富的教育环境,提升办园质量。

2.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帮助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提高资金使用有效性。

(二)项目准备

1.项目结构的设计

(1)合同结构

江北区教委出台《普惠幼儿园办园条件改善奖申请办法》,民办普惠性幼儿园自愿选择申请。申请全过程需签订协议,明确项目范围及条件、内容及金额、申请审核流程、奖补比例等。主要体现PPP的内容为经费投入比例,即项目经费由公共财政和举办者共同投入,公共财政按总投入比例,一级园40%,二、三级园30%,每园每年不超过10万元。

(2)监管结构

项目监管为三主体四流程:三主体分别为区教委综合教育科、财务审计科、公众;四流程为重点项目前置审批――奖补经费资料审核――固定资产管理核查――奖补经费公示监督。

2.私立机构的甑选

所有年检合格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均可参与,其中园舍继续使用期限在2年及以下的,实施一般项目,总金额10万元以内,园舍继续使用期限在3年及以上的,可实施重点项目,总金额10万元以上。

(三)项目谈判

江北区教委向幼儿园宣传解读文件、办法条款,幼儿园根据文件精神选择性参与。江北区教委对当年参与的重点项目组织实地查看,并就内容、金额等问题与幼儿园进行谈判,使该项目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四)项目实施

1.项目申报:年初提出项目申报,签订协议;实施重点项目的幼儿园在提出初步申报后,由区教委综合教育科组织实地摸底,进行项目指导,再正式提交项目申报并签订协议。

2.项目实施:幼儿园根据协议内容自筹资金实施项目。

3.奖补申请。年末向区教委提出办园条件改善经费申请,提供印证资料:申请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项目前后对比图片、固定资产入账资料。

4.教委审核。一是资料审核,要求申请表、金额、票据、图片一一对应;二是实地审核,对一般项目进行抽查,对重点项目进行验收审核。

5.项目公示: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办园条件改善项目资料,包含申请表、发票复印件、项目实施前后对比图片,接受家长、员工和社会监督。

6.划拨经费。对通过审核的幼儿园按照一级园40%、二三级园30%的比例标准划拨经费。

三、实施效果

该项目实施三年以来,全区50所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共计投入办园条件改善经费1180万元,其中公共财政投入393万元。项目涉及园舍装修改建、设施设备、大型玩具、保教活动材料等多个方面,幼儿园整体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园幼儿得到了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安全保障。《重庆市江北区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的现状调研报告》数据显示:家长对幼儿园硬件设施满意率为90.6%,教玩具配备的满意率为93.0%。

四、项目启思

(一)PPP模式在学前教育领域的运用具有积极意义

该项目成功运作是PPP模式运用于学前教育领域的典型案例,具有积极意义,对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尤其是对西部地区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将会起到的示范推广作用。

1.提高经济效益

首先,运用PPP模式操作项目可以将政府短期内无法承担的初始投资转化为社会资本投资,降低财政负担。此项目实施三年中政府承担资金比例约占总投资的33%,全区50%以上的幼儿园得到办园条件显著改善,总数55%的幼儿直接受惠。其次,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运作使其有更大动力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据统计,此项目总成本比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工程低40%左右。此外,PPP模式使每个可识别风险均独立分配给最小成本、最有效管理的一方承担,实现了风险的最优分配以及项目价值的提升。总体来说,PPP模式能提高公共财政使用的有效性,较小的投入,更大的产出。

2.提升服务效益

PPP模式是政府和私人部门或对立或从属传统关系的变革。政府可以通过一个开放的双边过程选择社会资本提供者,服务创新激励、绩效捆绑机制将激励社会资本改进管理和提高绩效水平,实现政府对于有关教育数量和质量的特别需要。它与公有制不同,与私有化也有本质区别,政府对由社会资本提供的服务负有最终责任,有助于提高提供服务的有效性。

(二)PPP模式在学前教育中要坚持公益普惠性原则

在我国学前教育领域创新运用PPP模式必须坚持政府责任。对私人部门的选择应主要针对公益普惠性幼儿园,以促进本区域建立“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该项目对重点项目进行前置审核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把握项目的必要性――以有利于幼儿发展为目的,以实用为原则,不搞超标过度装修,不采购高档豪华的设施设备和玩教具材料。

(三)本项目实施中的困惑和建议

1.本项目实施的困惑。一是补助办法结合实际不够。该项目财政投入每园每年不超过10万元,如进行园舍装修改建,涉及金额大,举办者自筹资金量较大,有一定困难。二是监管困难。首先园舍大都属开发商或个人所有,为避免公共财政资金流失,该项目公共财政占比较小;其次项目实施未经政府介入,难保价格真实和公允。其次每年涉及该项目的幼儿园数量大,相关管理人员匮乏,监管工作难以落实。

2.对策及建议

文化惠民申报材料第2篇

一、报名条件

1、符合高考报名要求,参加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高中毕业生。

2、思想品德优秀,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

3、须参加“北京大学2012年全国中学生艺术冬令营”艺术测试且被我校认定成绩优秀或参加“清华大学第二十四届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艺术测试且达到一级水平。

二、招收项目、计划及要求

1、合唱团:

男高:5女高:10男低:5

2、管乐团:

小号:10长笛(含短笛):8

圆号:10大提琴:10

大号:6双簧管:6

单簧管(含低音单簧管):10

打击乐:10

3、舞蹈队(身高要求:原则上男生1.75米以上,女生1.65米以上):

民族舞:10古典舞:10

4、民乐团:

二胡:10琵琶:6

唢呐:2柳琴:1

扬琴:1古筝:1

大提琴:6打击乐:2

中阮:4

5、弦乐团:

大提琴:6中提琴:6小提琴:6

三、申请程序

1.网上报名:请考生登录“四川大学本科招生信息在线”,按照系统要求完成注册,进入我校艺术特长生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系统将生成《四川大学2012年艺术特长生申请表》,用A4纸打印申请表,由所在中学盖章(照片须盖骑缝章)。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2月7日至2012年2月20日。

2.申请材料:考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a、《四川大学2012年艺术特长生申请表》。

b、“北京大学2012年全国中学生艺术冬令营”测试成绩通知单或“清华大学第二十四届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的艺术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

c、特长项目的光盘。

d、高中阶段主要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其他证明自己优势的材料。

3.邮寄材料:请于2012年2月24日前(以寄达日期为准)将申请材料寄至四川大学招生就业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四川大学招生就业处;邮编:610065;电话:028-86080605、86081605;传真:028-85408370),信封上请注明“艺术特长生申请材料”字样。申请材料不退还,请留好备份。

特别提醒考生:可先将其他三项材料连同北大、清华网上成绩通知单打印后在报名截止日期前邮寄至我校以取得报名资格,证书复印件截止于3月5日前寄达,否则报名无效。

四、选拔程序

1、我校将以艺术冬令营测试的水平为主要依据,全面衡量学生综合素质,并结合学校艺术团需要等因素,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择优确定艺术特长生,候选人名单将在“四川大学招生信息在线”网上进行公示,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2、艺术特长生候选人与我校签订特长生协议书,并获得2012年四川大学艺术特长生资格(以下简称“入选考生”)。

五、录取办法

1、入选考生须在第一批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须在第一志愿的第一顺序填报,单独设立艺术特长生志愿批的省份须在该批次填报),参加高考,体检合格,才能享受艺术特长生优惠政策。

2、优惠办法:高考成绩(含附加分)须达到我校在当地同类科目统招提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并在重点线以上即予录取,享受30分加分安排专业。部分省份实行新课改(如江苏省等),高考总分非750分。优惠分数按照考生所在省份的考试总分与750分之比进行折算(小数点后实行四舍五入原则)。优惠范围不包括我校长学制(七年制、八年制)、基地班专业,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入选考生。

3、我校根据特长生的高考成绩和个人志愿,安排在我校非艺术类专业学习,入校后必须参加我校学生艺术团活动,遵守艺术团的各项规定。

六、确认

入选考生在高考填报志愿结束后,请务必将志愿表复印件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复印件于2012年7月1日前(以寄达日期为准)邮寄或传真至四川大学招生就业处招生科,未及时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我校艺术特长生资格,非学校原因导致延误造成“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七、监督机制

为保证选拔工作公平、公正,我校监察处将全程参与艺术特长生的审核和招生录取工作,并予以监督,电话:028-85404020。所有考试信息均在四川大学招生网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

八、本简章由四川大学招生就业处和艺术教育中心制定并拥有最终解释权。

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028-86080605、86081605、85408370(传真)

学工部艺术教育中心咨询电话:028-85401950

联系人:杨晓琳、杨禾老师

电子邮箱:nic8401@scu.edu.cn

文化惠民申报材料第3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税收政策,引导企业加大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技术开发资金的投入,规范企业技术开发费的使用与管理,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实施<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黔府发[20*]26号)的有关精神,现提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如下:

一、政策依据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88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若有新政策出台,再按新政策调整执行。

二、税前申报扣除方式

1、纳税人可自主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技术创新活动中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2、企业也可先经省经贸委、省科技厅对技术创新活动中的技术开发项目进行确认(以下简称项目确认),然后持《贵州省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以及税务机关所需其他材料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技术创新活动中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三、企业申请确认项目的基本要求

1、企业申请确认的技术开发项目,可以是经济、科技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技术开发类项目,也可以是企业自主立项的技术开发项目。

2、技术开发项目内容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方向以及我省科技规划发展导向。

3、项目所在企业财务核算制度健全,项目实行单独建帐管理,并能够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四、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依据

技术开发项目包括技术创新活动中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内容。

技术创新活动指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包括新品种、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活动,以及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技术创新活动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联合研究开发三种类型。

新产品:指企业研究开发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了产品的使用功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产品。

新技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一定地域、时限和行业内有所创新并具有竞争能力的技术,包括:首次发明创造的技术;在原有技术基础上创新发展的技术;技术性能有重大突破和显著进步的技术;对原有技术进行重大改进的技术。

新工艺:指企业研究开发在工艺要求、加工方法等工艺流程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与老工艺有明显改进,具有独特性、先进性及实用性,并在一定范围内首次应用的工艺。

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指企业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研究开发出比原技术在性能、方法、品质等方面有明显改进,更具竞争力的新技术。

下列各种类型项目的研究开发,属于技术开发项目:

1、科技攻关及各类技术创新项目;

2、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技术改造项目;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开发和改进项目;

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创新的开发项目;

5、新产品试制及样机制造;

6、软件开发及二次开发。

企业技术开发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研究开发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低值易耗品费;

2、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人员费用,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劳动报酬(含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

3、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包括:仪器折旧费、设备折旧费、房屋折旧费;

4、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包括:仪器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房屋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包括:软件费、专利权费、非专利技术摊销费;

6、新产品试制费和中间试验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试制费;工艺规程制定费;模具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试制设备及产品的检验费;委托加工费;

7、用于技术成果验收等及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申请的有关费用,包括:技术成果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经费,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律师费;

8、用于合作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的费用,包括:按技术合作研发合同和技术委托研发合同实际负担或支付给合作、委托单位的研究开发费;

9、与企业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专家咨询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五、申请项目确认所需申报的材料

企业向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申请项目确认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要求对项目进行确认的申请报告;

2、技术开发(含技术合作开发、委托技术开发等)项目立项任务书、省级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和技术开发费预算;企业自主立项的技术开发项目应提交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技术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包括经企业正式文件批准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开发计划任务书等。

3、技术开发合同(含委托研发技术合同、合作研发技术合同、其它产学研合作开发合同等);

4、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5、技术开发专门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的编制情况或项目组和专业组人员名单;

6、需要补充的其它相关材料。

六、项目确认

1、贵州省经贸委、省科技厅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以及企业技术开发的实施情况,研究是否受理项目确认,凡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限制、禁止类产品、技术和工艺或项目由于市场变化、资金短缺等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不予确认。

2、项目确认工作由省经贸委、省科技厅共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3、通过确认的项目由贵州省经贸委、省科技厅联合发给《贵州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确认书》(见附件)。

七、有关要求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省经贸委、省科技厅将以不同形式开展落实国家有关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政策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项目财会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2、技术开发项目的主持和承担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健全技术开发项目及资金的基础管理工作,提高技术开发活动成本费用管理及技术开发经费核算工作的水平,使国家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并收到成效,引导企业切实加大技术开发的投入力度。

文化惠民申报材料第4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及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推进国税部门主动服务于“创业富民、创新强市”工作战略,确保国税收入在依法治税、规范管理、不断优化税收结构的前提下实现可持续性增长,同时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经济和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职能作用,以税收促进经济发展为重点,坚持把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创新国税管理方式作为推进“两创”战略的重大举措,全力支持个人、企业和其他各类组织的创业创新,我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优惠政策,增强发展后劲,为推进“两创”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积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对列入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并报上级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允许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到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允许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到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到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允许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即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同时为简化企业申报扣除手续,取消企业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需经有关部门立项的规定,企业自主立项的项目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申报扣除实行备案制。

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8.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其将折旧年度缩短到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缩短到3年。

9.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全面支持生态城乡建设,提高企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

10.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1.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4.企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产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

15.对企业在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经评审合格免征增值税。

16.对企业在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对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森工产品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17.对利用石煤、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和私营经济发展,增强经济活力。

1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它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其中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提供加工或者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3000元。

20.企业取得我国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2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发挥税收服务“三农”政策作用,支持我市新农村建设。

22.农资经营企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资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规定的饲料、农膜、化肥、农药免征增值税。

23.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依法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4.开辟农产品办税绿色通道,推行使用“农民办税方便卡”。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包括种植、收割和动物饲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可凭《方便卡》向我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销售发票。

(五)切实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和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6.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

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

27.福利企业可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

3.5万元)返还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免征增值税。

28.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9.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0.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用足用好出口退免税政策,促进产品出口和外向型经济发展。

31.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2.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3.企业利用国家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4.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中标的、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我市企业的机电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5.企业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6.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其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7.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其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8.生产企业与规定的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9.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以及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40.积极做好出口收汇核销单无纸化工作。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积极推进进出口退(免)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网上申报功能,实现出口退税电子数据远程申报,加快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信息的流转速度,降低企业退税成本,加快退税进度,减轻企业资金周转负担。

(七)认真贯彻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我市企业发展总部经济。

41.鼓励企业将总机构设在*,鼓励其以非法人形式在省内其他市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并由总机构统一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规范行政管理,强化作风建设,为推进“两创”战略提供优质的服务支持。

(一)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培训力度。

42.利用各种方式进行税收政策宣传。通过建立立体的纳税宣传、咨询服务体系,通过短信、电子信箱、税收宣传刊物、咨询电话等手段加大日常宣传力度,多种形式面向各级政府、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

(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43.管理员送政策上门。各管理员加强对纳税人开展日常税收宣传,对辖区内企业分类摸底,掌握辖区内企业减免税情况,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的,应告知其适用的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充分了解。

44.公开办税、推行阳光税务。大力推进国税部门信息公开,进一步实施“全程服务,阳光国税”品牌建设,对各办税事项的办理程序、内容、要求等进行全面公开,进一步推进办税“八公开”制度。

45.规范岗责体系,进一步优化服务。进一步完善办税服务厅首问负责制、AB角工作制、服务承诺制、节假日预约办税服务制等各项制度,结合税收征管业务的变化,全面梳理各项税收业务,简化办税环节,优化办税流程,规范涉税文书,实现纳税申报征收业务各窗统办。开展“服务之星”评比活动,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

46.实施多元化申报,方便纳税人履行申报义务。推行统一的网上安全纳税申报平台,真正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申报缴税的目标。

(三)加强自身建设和部门协调,营造透明公正的税收执法环境。

47.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简并涉税资料报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各环节审核效率。

48.加强作风建设。积极开展“作风建设年”和“三贴近、三提升”活动,认真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继续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落实税收管理员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纳税人代表述职述廉制度,加强税务干部作风建设。

文化惠民申报材料第5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计划”的实施,不断促进农村科普体系的建设,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为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作出新的贡献。

二、实施原则

1.服务大局原则。要紧紧围绕国务院颁布的《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重点,始终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大局。将实施“计划”工作与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活动结合起来,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普及科学技术为手段,着眼于农民科技意识的增强,致富能力的提高、生活水平的改善。

2.突出特色原则。紧密联系我县实际开展“计划”工作,面向社会,统一标准,立足科普,注重公益,鼓励和支持有地方特色的工作有实绩、示范作用好、带动性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农村科普带头人申报;鼓励和支持在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开展培训讲座、展览、引进推广新技术和新品种等农村科普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申报。

3.差额评选,择优支持原则。藤县科协、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各有关单位推荐的名单,择优支持推荐上报梧州市科协、市财政局。

4.奖补结合,追踪问效原则。在“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和奖补结合方式对中国科协、财政部和自治区科协、财政厅评选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农村科普带头人开展科普惠农活动进行补助和奖励。为植根于基层的农村科普组织和农村科普带头人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创造更好的条件。对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其结果实行监督考核和追踪问效。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和补助先进集体和个人购置科普资料和设备,以及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开展培训讲座、展览、引进推广新技术和新品种等农村科普活动的支出。

5、长效性原则。“计划”工作要着眼于长效性,着眼于提高农村的“造血功能”,着眼于探索并建立农村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农村科普组织网络建设、农村科普设施建设、农村科普社会资源集成等方面的新做法、新经验。反对和防止开始轰轰烈烈,过后冷冷清清的现象发生。

三、目标任务

1.在全县范围评比、筛选出一些有突出贡献的、有较强区域示范作用的、辐射性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等集体和个人,推荐到梧州市、自治区、中国科协、财政局(厅、部)参加评奖。

2.在推荐、评比的过程中通过广泛的宣传,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意识和依靠科技脱贫致富、发展生产、保护环境、改善生活质量的能力;引导广大农民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3.探索建立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农村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开拓创新农村科普工作,提高科普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建立完善适应农村特点、满足农民科技需求的科普工作新体系。

四、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推荐范围:

经社团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在农村科普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下(含县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推荐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晰、遵纪守法、管理规范;

2.获得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会员农户在80户以上,拥有一项或多项适用技术,在科学普及、技术推广、协会管理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成立并在社团管理部门依法登记1年以上,具有较强的持续发展能力,会员年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农民年均纯收入10%以上;

5.致力于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带动群众依靠科技脱贫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结合藤县实际,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1.业务范围属于我县重点农业产业,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中辐射面广,带动面强的,起到积极示范与具有较大辐射作用的;

2.在开展全国、全区科普示范县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推荐范围:

建立在农村、直接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以讲座、展览、培训、示范、咨询、服务等方式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致力于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场所。

推荐条件:

1、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

2、获得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科普设备,定期更新科普内容;

4、常年开展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科普讲座、展览、培训、咨询等科普活动。每年开展活动的时间80天以上、受益群众800人次以上,或推广的实用技术形成产业化优势,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结合藤县实际,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1.符合我县重点农业支柱产业发展方向,并对当地的农业发展起到积极示范与较大辐射作用;

2.积极承担政府和部门的技术推广和科普工作任务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开展全国、全区科普示范县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农村科普带头人

推荐范围:

长期在农村面向广大农民开展科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村科普志愿者。

推荐条件:

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宣传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2.获得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

4.在农村开展科普工作连续3年以上。在组织开展农村科普工作和依靠科技带领农民致富,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结合藤县实际,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1.在全国、全区科普示范县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2.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在当地群众中威信较高;

3.积极承担政府和部门的技术推广和科普工作任务并做出突出贡献;

4.开展科普公益活动有突出贡献的。

五、部门职责

县科协职责:负责藤县“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藤县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细则及其组织实施方案;指导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实施“计划”的推荐、申报工作;协调与县财政局的工作;参与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其结果实行监督考核和追踪问效工作。

县财政局职责:参与藤县“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其结果实行监督考核和追踪问效工作。

六、组织实施

(一)县科协、财政局制定《藤县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细则》,于4月3日前发到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并报送市科协和县财政局,于4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科协和财政厅。

(二)各乡镇科协、财政所、各有关单位务必根据本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发动动员本乡镇本单位符合推荐条件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积极主动参加申报,向自治区、中国科协、财政厅(部)多争取资金,以进一步支持我县相应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的发展。

(三)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向县科协、财政局推荐申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的名额各1个,其中藤州镇、太平镇、濛江镇、天平镇、塘步镇、和平镇、古龙镇可推荐2个。

(四)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向县科协、县财政局申报推荐材料要准确真实,在签署的时间上要把准,要使用四号楷体字填写。申报材料包括:

1、各申报单位、个人的推荐表(推荐表样见1、2、3)。

2、相关证明材料(批准成立文单位营业执照、统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获奖证明材料等)。

3、推荐工作简要总结和说明。

(五)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的申报推荐材料不得交叉重复。申报单位和个人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多个推荐范围和条件的,只能按其中一项进行申报,即只能按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或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或农村科普带头人进行申报。

(六)各乡镇科协、财政所、各有关单位所将要向县科协、财政局推荐的对象名单在相应乡镇、村或单位公告栏公示10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4月20日前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县科协和财政局。

(七)、评审

1、县科协会同县财政局于4月10日前成立推荐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

2、县科协和县财政局于4月25日前汇总整理好各乡镇、各有关单位的推荐材料,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核。按市科协和财政局下达的名额数,提出县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3、县科协和财政局将市科协、财政局认可的将要向自治区科协、财政厅推荐的对象名单,在藤县信息网站等媒体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科协会会同财政局于5月15日前,将正式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市科协、财政局(一式四份,用四号楷体字,同时发送电子文本)。

七、具体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的实际行动。各乡镇科协和财政所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会同各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受表彰的“科普惠农兴村先进单位”(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科普惠农兴村带头人”(农村科普带头人)是广大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杰出代表。要把对优秀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农村科普带头人评比筛选过程与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激发广大农民学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农村科普工作。

(三)客观公正,加强监督。评比推荐是实施“计划”的关键环节。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保证评比的公平、公正、公开,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筛选,优中选优。要建立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申报评比过程中发现谎报业绩、编造事迹、弄虚作假的,将取消或核减该乡镇、单位当年的推荐名额。获奖单位和个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已发放的资金,同时取消或核减该乡镇、单位下一年度的推荐名额。

文化惠民申报材料第6篇

关于在专利申请中披露来源或者原产国的问题,国际上多个论坛都正在进行讨论,如WIPO的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问委员会,实体专利法协调条约中的常设委员会,PCT联盟,设置非约束性波恩准则并且正在讨论遗传资源惠益分享证书的CBD,以及最近TRIPS理事会和WIPO多哈回合谈判等。作为致力于知识产权发展和进步的主要组织之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AIPPI)非常关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来源披露问题,为此设立Q166特别委员会对该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对在知识产权、专利法中的披露问题进行问卷调查,AIPPI搜集了多个国家集团现有的法律和法律草案信息,包括专利法,一般性知识产权法或者实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法律,并征集了各国家集团对此问题的观点。

问卷发出之后,共有37个国家对此问卷进行了答复,他们分别是,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克罗地亚、丹麦,埃及、芬兰、德国、希腊、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立陶宛、马来西亚、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拉圭、菲律宾、韩国、罗马尼亚、俄罗斯,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美国、委内瑞拉。

相比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IGC)第十次会议决议确定由秘书处就民间文艺/传统文化表达和传统知识这两项议题的核心问题分别拟定的问题单。该问卷更侧重于法律体系中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来源披露的具体规定,因此,对我国专利法中披露遗传资源问题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为此,详细介绍问卷内容和各国的答复如下。

问题1)对基于遗传资源或者传统知识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时,贵国法律是否要求必须披露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来源国或原产国?

如果有,请从贵国法律法规中摘引相关条款,并回答下列问题:

a)这些规定是出现在专利法中,还是一般性知识产权法中,抑或是实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法律中?

b)“来源”或“原产国”以及“基于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定义是否明确?什么样的信息,必须包含在专利申请之中?

c)是否有办法对专利申请相应的环节进行完善或者修改?

d)披露“知情同意许可”或者“惠益分享”协议是否必须?

e)人类遗传资源是否与CBD框架下的动植物遗传资源同等对待?

f)是否对传统知识进行了适当的界定?是否仅当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相关时(例如隶属于CBD框架下)才需要披露传统知识来源,抑或是所有情形下都必须披露?

g)是否预先告知了不履行披露要求的处罚(例如专利无效,专利向来源所有人转移,罚款,刑事责任等)?

h)对于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个人、组织,例如植物园、向专利申请人出售品种的公司)在CBD生效的1993年之前或者之后获取遗传资源的,法律是否有所区分?

从问卷反馈情况来看,大部分国家对该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在法律中作披露要求的有如下国家 巴西、哥伦比亚(实际上是安第斯共同体的所有国家)、丹麦、埃及、德国、印度、意大利、挪威、菲律宾、南非、瑞典、委内瑞拉。

巴西的披露要求见2001年8月23日实施的第2186-16号临时法律。对通过“遗传资源成分”的获取而研发的方法或产品授予工业产权时,必须符合该临时法律的规定。申请工业产权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披露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来源。“来源”或者“原产国”以及“基于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定义是明确清晰的,但是,专利申请中所需包含的信息并不明确。临时法律并不特别要求在申请时附具事先知情同意或者惠益分享协议。人类遗传资源不属于该法调整。仅当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相关时,才需要披露传统知识来源。不履行披露义务不仅会导致专利权的丧失和罚款,还可能导致遗传资源以及所有所生产产品的查封没收,甚至停业。

智利没有要求在专利申请中披露遗传资源来源的法律,但是,可以针对基于非法获取的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专利申请提出异议。

哥伦比亚和厄瓜多尔、秘鲁、玻利维亚都是安第斯共同体的成员国。安第斯共同体第486号决定对这个问题有专门的规定,而且该法对安第斯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国都直接适用。专利申请本身并不需要包含任何指明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来源的说明,但是,必须随专利申请同时提交一份证明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使用已获得授权的独立文件。自从第486号决定针对实施CBD的第391号决定作出特别要求以来,人类遗传资源和与遗传资源无关的传统知识均不包含在内。未能满足提交文件要求的出发是专利权无效(或者作废),但是,有较大可能性修改上述缺陷。

丹麦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条款为第3和第4章如果一个发明创造与动植物中提取的生物材料相关或者使用了这种材料,则专利申请必须包含关于该申请中所涉及材料的地理原产地。如果缺少关于地理原产地(或者缺少关于该地理原产地的知识),并不会影响该专利的有效性或者导致处罚。不要求披露传统知识来源。关于人类遗传资源,见第5章。

埃及第82/2002号知识产权保护法第13条专门对此作出了规定,如果专利申请包含或者关于动植物生物材料或者传统知识,则发明人应当证明他以合法方式获得该材料或者知识。此外,操作规程第33条规定申请日必须提交相应的文件。对“来源”和“传统知识”以及要求提交的“文件”种类并未作清晰阐述。文件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提交。不履行相关规定将导致申请的撤销。

印度在2005年修订了专利法。第10(4)(11)项要求说明书必须披露生物材料的来源和地理原产地。生物多样性法第6条进一步规定,源于印度的生物资源或者与此相关信息而产生的专利,必须首先获得国家生物多样性机构的批准。国家生物多样性机构在批准时可以征用惠益分享费或者税金。印度以外的事先知情同意或者

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并不是必须。人类遗传资源被区别对待。对于“传统知识”并无适当定义。传统知识及类似知识不可获得专利。未披露与生物材料相关的信息以及传统知识,将导致意义或者撤销。生物多样性法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规定了刑罚以及罚金。

意大利关于专利所涉生物材料的规定,见为实施欧盟第98/44号指令第5(2)款而颁布的第78号法律。该法律颁布于2006年2月22日,规定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必须指明发明创造所依赖的生物材料的原产国从而披露其来源,以便查明不违反进出口规则。人类遗传资源被区别对待。不要求披露传统知识来源。无预设的惩罚措施,但是,如果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已授权专利被撤销。

挪威第127号法律2003年12月19日增加的第86条规定,如果一项发明创造设计或者使用生物材料,则申请人必须披露原产国信息。如果该原产国要求事先知情同意,还需附上该国已经或者尚未获得已经知情同意的声明。“提供国(即来源国)”与从其自然环境中获取该材料的原产国是不同的,也可能指明原产国未知。缺少提供国或者原产国信息不会影响申请流程。关于人类遗传资源有特别规定(见80条)。

菲律宾法律中关于生物材料原产国的披露要求见2005年DENR-DA-PCSD-NCIP第一号联合行政令第261条。1997年土著人民权益法(8371号)实施细则第15条VI项规定,土著人民对其提供资料(即传统知识)所形成的任何著述都享有知情权。尽管在专利申请问题上,菲律宾并无事先知情同意或者惠益分享的任何明确要求,但针对这些问题都有较宽泛的规定。人类遗传资源与其他遗传资源同等对待。不遵守规则的处罚之一是永久禁止在菲律宾获取遗传资源,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如果来源国是外国将如何处罚。

南非1978年第57号法律专利法被2005年9月9日颁发的第20号专利法修订案修改,实施细则同时颁发但是其效力不明确。值得一提的是,所有关于本土资源,知识或者使用的规定都严格限制于南非原产。规定并不要求在专利申请中披露,而是以特别的P26号特别表格的形式与专利申请同时提交。该表格可以在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允许修改披露内容。同时,要求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协议也是必须。仅当传统知识涉及到遗传资源时才需要披露传统知识来源。人类遗传资源未被区别对待。如果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则专利可能被撤销。

瑞典专利法(1967年838号,2004年163号法案修改)第5a条规定,专利申请赢得包含生物材料的地理起源信息。如果该起源未知,也应当予以指明。缺少该信息对于专利申请程序或者已授权专利的有效性没有影响。地理起源信息可以在专利申请未决期间提交。法律不要求指明在先知情同意或者惠益分享协议,对人类遗传资源以及传统知识均无规定。

委内瑞拉对于发明创造相关的来源于本国的遗传资源或者传统知识要求予以指明,但是,对来源于外国的无此要求。同样地,该国要求指明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协议。人类遗传资源被同等对待。不遵守规定的处罚时专利权无效。

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保护的第98/44/EC号指令导言详解27条原则规定了专利申请应当包含生物材料的地理起源信息(如果知道的话)。欧盟大部分成员国并未在其实施该指令的本国法律中提及上述要求。另有一些国家有实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法律,但是,并未将专利申请和遗传资源或者传统知识联系起来。

问题2)就您所知,您所在的国家是否有对基于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中时要求披露遗传资源或者传统知识来源或者原产国的立法计划?如果有,请提供相应的文本,并按照1)中列举的a)到h)问题对它作出评论。请给出能够追踪这些立法计划进行情况的网络链接。

巴西临时法律将要被一部由议会通过的法律所取代。目前,有4个立法计划,将提供不同的路径。关于整合这些计划从而产生一部新的更加全面的法律的计划正在讨论过程中。

印度尼西亚有一个要求在专利申请中指明遗传资源或者传统知识来源或者原产国的立法计划。该法草案还规定了获取和惠益分享,由环境部主管。

墨西哥正在讨论一个立法计划。但是,由于被认为未能充分实施生物多样性公约,目前,仍未决待审。该立法计划对来源和原产国做了适当的区分,并对传统知识进行了界定。同时,该立法计划要求事先知情同意,并对通过获取遗传资源而带来的利益进行公平分配,但是,没有与专利申请进行联系。对于不履行要求的处罚,拟采用罚款或者撤销获取许可,但是,没有针对专利的处罚。

新西兰正在对其专利法进行修改,修改草案没有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遗传材料来源或者传统知识持有人事先知情同意的证明。但是,当专利申请包含了从毛利传统知识衍生而来的发明创造时,该草案,毛利人委员会将向专利局局长提出建议从而重新考虑上述规定。

瑞士有一部正在讨论中的法律草案,旨在增加或修改瑞士专利法第49a,81a和138条。仅当发明创造直接基于遗传资源或者传统知识的时候,才必须分别指明遗传资源或者传统知识的来源。亦可指明该来源未知。该信息必须在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不要求披露事先知情同意或者惠益分享协议。目前,尚不清楚人类遗传资源是否包括在新的规定中。不诚实的虚假声明将遭受最高10万瑞士法郎的罚金,但是,不会导致专利无效。该法案已被议会的一个议院通过,并在2007年由另一个议院通过。

问题3)对于基于遗传资源作出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您所在的集团是否认为应当披露遗传资源来源或者原产国?

如果是

a)披露来源是否充分(例如相应材料是从X公司购得,从Y基因材料库获得,从Z镇植物园采集),或者专利申请是否必须判断并披露实际原产国?

b)如果专利申请人不能指明正确的来源或者确切的原产国,并在专利申请中陈述其不知道真实来源或者原产国的事实,是否能被接受?

c)来源/原产国的披露要求是应当严格限制于非人类遗传资源(即CBD项下的资源主题),还是也应当适用于人类遗传资源?对于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源自某个个人或者人群的信息,是否可以接受甚至要求在专利申请中披露)

d)如果遗漏来源/原产国信息,或者披露信息错误,将遭受什么样的处罚,是专利权无效,罚金,还是其他处罚?是否仅当给予过申请人一次纠正遗漏或者错误信息的机会而其仍未能达到要求之后才能作出处罚决定?是否不应该有处罚?

对于问题3,大部分国家的代表认为专利申请中不应该披露来源或者原产国。美国、日本和德国就此不同意

见作出了详细的阐述。

大部分法律中有披露要求的国家对该问题持支持态度,丹麦,德国和南非除外。丹麦在其答复报告中详尽地阐述了为何专利法中不应当有这种规定。巴西的报告认为,在知道来源的情形下指明来源就足够了,处罚更应该是罚金形式而不是专利权无效。哥伦比亚集团对这个问题意见不一,一些成员支持披露要求,另一些则反对。瑞典支持国际性承诺但是反对国家解决方案,如果设置处罚,也应在专利法之外作出规定。

一些国家集团的法律中并没有关于专利申请中披露遗传资源来源或者原产国的规定,但是,支持这种观点。这些国家包括加拿大,智利,克罗地亚,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墨西哥和韩国。加拿大的报告支持来源披露要求,但是,认为申请人应该有机会补正遗漏或者错误。智利的报告倾向于要求披露真实的原产国。如果不可能的话,必须说明获知真实原产国存在障碍。违反披露要求的处罚应为专利权无效,但是,专利申请应当获得一次补正遗漏或者错误的机会。

问题4)您所在的集团是否认为基于传统知识提交的专利申请应对披露该传统知识的来源?

如果是,

a)如果专利申请未能披露正确的来源,是否能够接受申请人在专利申请中声明不知道来源?

c)来源披露要求是否仅限于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即CBD项下的传统知识项目),还是适用于任何传统知识?

d)如果来源披露遗漏或者错误,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是专利权无效,罚金还是其他?是否应当在给予申请人一次修正遗漏或者错误的机会?

从结果来看,对本问题的回答(传统知识来源披露)通常与问题3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答案一致。仅有墨西哥集团对二者作出区分,认为不应要求专利申请中披露传统知识来源。埃及、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韩国和委内瑞拉倾向于来源披露要求扩展到所有类型的传统知识而不仅限于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

问题5)您所在的集团是否认为基于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专利申请是否必须提交事先知情同意的证明?

如果是

a)是否允许声明没有任何人或者组织(例如土著群体)可以作为适当的知情同意者?

b)是否允许在专利申请提交之后再提供事先知情同意的证明?

c)如果有证据证明事先知情同意并不存在或者不是由享有知情同意权利的人或者组织作出,将有什么样的惩罚措施?

仅有少数国家集团认为应对在专利申请中披露事先知情同意证明和惠益分享证明,这些国家是智利、埃及、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韩国和委内瑞拉。巴西在报告中建议事先知情同意应当在专利法之外解决。应当允许声明无法找到、识别或者具体指明传统知识持有人。申请人应当有机会修正任何相关陈述。智利在报告中倾向于一般性规定应提交事先知情同意证,但是,不可能判断谁应当作出这种知情同意时除外。申请人应当有机会修正,仅当出现故意虚假陈述时才可予以处罚。意大利的报告认为,仅当利用了人类遗传资源时才应要求事先知情同意,仅当故意虚假遗漏信息时才应给予专利权无效的处罚。

问题6)您所在的集团是否认为对于基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专利申请来说,必须提交已与提供该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人或组织订立惠益分享协议的证明?

如果是

a)是否接受关于没有人或者组织可能是或者可以是惠益分享者的声明?

b)是否接受在专利申请提交之后提供的惠益分享协议证明?

c)如果被证实惠益分享协议并没有对遗传资源或者传统知识的权利享有者带来利益,将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文化惠民申报材料第7篇

家电下乡是国家对农民购买指定的家电产品给予一定补贴的一项惠农政策。为做好家电下乡工作,刺激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充分发挥财政补贴家电下乡政策的效用,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家电下乡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和*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发挥财政补贴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激励作用,构筑完善农村便捷、顺畅的家电产品销售与服务体系,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积极性,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规定

㈠补贴对象。具有*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在国家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在经县商务局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财政部门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补贴。

㈡补贴的家电产品范围及价格。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包括彩电、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具体给予补贴的商品品牌、规格、型号和最高销售限价,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结果公告为准*,执行中如有调整,另行通知、公告。每户限购补贴范围内的彩电、电冰箱(含冰柜)、手机四大类商品各一台(件)。

㈢补贴标准。纳入补贴范围内的家电产品按实际购买价格的13%进行补贴。其中: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最高补贴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㈣补贴期限。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4年,自2009年2月1日开始,至2013年1月31日止。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三、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的确定

㈠销售流通企业的确定。按照国家财政部、商务部招标中标结果公告,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推荐,州商务局及州财政局核准确定,承担*县家电下乡销售流通企业的共7家,即: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销售公司、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星星集团有限公司。

㈡销售网点的确定。结合*家电下乡服务的七家中标销售流通企业实际情况,经州商务局、州财政局核准,确定*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共9家,即:*县新世纪电器购物中心、京津沪电器行、*县美华电器商场、兴隆商店、*县象城百货大楼、*县天兴电器购物中心、中国电信*分公司、*县永胜手机店、*县信和手机城。各销售网点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开展政策宣传。主动配合县商务、财政部门宣传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不得搞虚假宣传误导农民,杜绝“坑农”事件发生;二是保证货源充足。认真组织中标家电下乡产品货源,确保市场供应;严把商品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优和非中标商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三是规范促销行为。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扰乱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不得侵害国家、消费者和其他零售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借用“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与家电下乡无关的商业促销活动,严禁开展不正当竞争;四是做好销售服务。销售网点应真实、准确地向家电下乡产品消费者介绍商品的性能、使用方法、安全常识、注意事项。对购买补贴类商品的消费者,要真实、准确填开销售发票、保修单并提交随货标识卡。销售发票除填明购买日期、品名、规格型号、价格等内容外,还须在发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商品标识卡号码。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发票实行一货一票制度,严禁虚开、重开销售发票等弄虚作假行为;五是执行限价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限价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提价或变相提价;六是及时登录信息。销售家电下乡商品后,须于当日内按照要求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七是做好售后服务。坚持按规定送货上门,为消费者提供安装调试、使用辅导、维修服务;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按规定退货换货;妥善处理消费投诉。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妥善处理完毕;八是加强业务管理。建立健全家电下乡工作管理制度,积极参加和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县城区的销售企业、网点要加强对其下伸网点的管理,与下伸网点共同做好政策宣传、货源组织、销售管理、发票使用、售后服务、投诉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县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委宣传部、商务局、财政局、经济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信用合作联社、供销社、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负责协调解决家电下乡试点的日常工作,保证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

家电下乡,面向农村、重在基层,要把家电下乡的支农惠农政策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离不开乡镇基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组织实施。因此,在县政府组建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基础上,各乡镇应当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要明确分管副乡镇长负责领导,组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审核办公室挂牌开展工作,并选定1至2名工作责任心强、原则性强、具备一定计算机录入操作能力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确保实施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能够就近、及时有效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请示上级对口部门或对应机构。绝不容许出现推诿扯皮,甚至另行增加规定,给农民造成购买补贴类家电后出现补贴报帐兑现难的现象。

五、购买商品和申领补贴的程序

㈠购买补贴商品程序。本县农村居民持“居民户口本”和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身份证明)到县内任何一家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商品。购买后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㈡申领财政补贴程序。家电下乡商品购买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审核办公室申领补贴。申领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是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二是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三是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四是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五是购买人“惠农一折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农村信用社开立“惠农一折通”存折);六是按规定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㈢受理审核工作程序。乡镇政府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审核办公室应按以下程序受理家电下乡商品购买人申领补贴:一是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二是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填写《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表1)一式3份(交购买人1份,县商务局留查1份,县财政部门1份),并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附在商务局留查联后面;三是按日编制《云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汇总表》(附表2),附购买人填写的《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1份)装订成册,交回县商务局留作备查。

各乡镇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审核办公室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购买家电商品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家电产品销售价格和规定标准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购买人是否是当地农村居民;二是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三是价格是否在该商品最高限价以下;四是标识卡与购买商品是否一致;五是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件);六是补贴的商品是否由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售出,销售网点登录的信息与发票记录是否一致;七是应审核的内容。对符合享受补贴的,及时汇总上报县财政局并将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㈣兑付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提交的申领补贴资料经乡镇政府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审核办公室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后,对符合补贴规定的,由县财政局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户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买人指定的“惠农一折通”账户。

㈤退货处理程序。购买人因家电产品质量等问题需要退货的,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经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购货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政府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审核办公室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由乡镇政府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审核办公室在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放的,购买人退回补贴资金后,由审核办公室在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政府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审核办公室签署意见的购货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六、相关部门职责

㈠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家电下乡宣传方案,做好家电下乡惠农政策的宣传工作,组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家电下乡政策在农村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广大农民群众用好优惠政策。

㈡县商务局负责做好成员单位的工作协调和政策宣传,搞好指导服务,做好中标企业、销售网点的申报、核准、备案工作,强化对中标企业销售服务活动的监管,及时汇总上报信息情况,制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监管实施方案。

㈢县财政局负责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监督和审核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对拖延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进行查处。

㈣农村信用社负责农户“惠农一卡通”开户,办理家电下乡消费信贷服务,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兑付。

㈤县工商局负责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和商品的监管,规范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严把家电商品质量关,检查商品来源、商品标识和售后服务等,打击以“家电下乡”之名销售伪劣产品和商标侵权等违规行为;公布“12315”消费投诉电话并做好维权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家电下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三包”规定,及时处理“三包”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严查各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之名制假制劣、翻新废旧家电产品、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保证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

㈦县公安局负责农村户籍人口的界定和证明,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现场秩序维护和安全工作,保障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㈧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加强税务管理,保障发票及时供应,对发票使用进行监管。国税局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销售网点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㈨县供销社积极协调动员供销社基层网点加入销售企业的销售网,配合做好家电下乡相关工作。

㈩各乡镇人民政府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审核办公室负责对农户补贴申报审核。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财政局核准;不符合补贴要求的,申报时当面做出明确说明。

文化惠民申报材料第8篇

***,女,出生于****年**月,****年**月参加工作,在社区党总支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业务部门的支持帮助下,以构建和谐社区为目标,紧紧围绕“突出一个主题,实施‘三化’管理,服务五类对象”的工作思路,突出重点,全盘推进,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在社区主要负责民政事务工作,多年来,她工作上勤恳努力,积极好学上进,很好地完成各项业务报表,现就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突出一个主题

社区居委会的民政工作要始终围绕并突出一个主题,那就是“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难”,今年我们社区有好几位居民家中发生变故,社区领导十分重视,马上核实有关情况,帮助困难家庭人员申报了重大疾病救助,询问家中是否还有其它困难,及时送去党和政府的救助政策。孙立莲同志从不敢慢待每一户家庭,递材料、送报告,雷厉风行为民服务。

二、实施“三化”管理

社区民政工作要求要时刻对民政对象“一口清”,因此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求做到时刻掌握、及时更新。社区在日常工作中实施“三化”管理,即:细化、量化和动态化。例如:对空巢老人,不仅有花名册,还建有一人一档,老人有几个子女我们都要留下联系电话。每次看望都要做好记录。对军属、高龄老人和低保户我们更要进行动态管理。哪家的义务兵服役回来了,哪位老人满了90岁了都要及时更新台帐,确保政府的优待金不错发不漏发。低保户的管理部门经常组织自查和互查,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走访,了解低保户家庭和收入情况。

三、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对象

孙立莲同志积极协调,协助社区领导多方沟通,服务社区军属,服务社区残疾人,看望关注鳏寡孤独人员,慰问特困户,开展各类青少年活动。假期中,社区居委会成员为了给孩子们一个良好的环境,腾出了会议室给孩子们做“4.30”课堂,克服了办公环境喧闹拥挤等困难,还专门请人打扫卫生烧开水,为孩子们做好后勤工作。

孙立莲同志按照要求,做到了民生对象有进有出、应保尽保、不漏保、不虚报,充分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及时送到困难居民家中。切实维护了民政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为文化社区的和谐稳定营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具体到工作中,孙立莲同志都会及时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每次审核的目的、申请时间、所需提供材料。借助网格化管理模式,力争社区内全覆盖、家喻户晓、不留死角、不让一户低保户因信息延误不能及时落实政策,避免给困难的生活造成伤害。认真核对每个申请户提供的原件、复印件,根据要求,逐步完善了低保人员档案,低保实行了动态管理。认真听取申请户本人或家人陈述;细心观看申请户家庭摆设;礼貌走访左邻右舍;耐心询问申请户家庭成员情况。逐步推进社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程序化、信息化、社会化管理。

四、完善廉租住房工作

文化社区为确保社区廉租房有效地实施,认真执行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制度,孙立莲同志对社区内申请保障性住房户入户调查,并建立个人档案。对申请人员递交的相关材料严格审核。定期对已享受政策的居民进行排查,及时掌握他们生活情况,入户了解他们的生活变化,认真做好动态管理,严格档案的建立,资料齐全,认真保存,争取做到细致,准确,周到。使广大居民家庭切实真正的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

五、做好节日慰问工作

每到重大节日期间,社区把老弱病残、低保户列为重点慰问对象,同时也考虑到了军属、侨胞、困难党员、监控对象、困难职工家属等等,在实际慰问过程中对老弱病残慰问对象进行入户慰问,在物质慰问的同时还为困难群体带去情感上的温暖,精神上的鼓励,温馨的祝福,真诚实在的慰问困难群体,孙立莲同志都要协助社区领导访贫问苦,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对社区居民宣传低保政策的力度还不够,少数居民对低保概念理解不够,以后,社区将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各种宣传低保政策的力度,促进社区各项民政惠民工作的顺利开展。

2、积极鼓励支持享受低保人员创造就业机会,鼓励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的精神,为创建和谐社区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继续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在为广大居民群众服务,尤其是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方面加大精力,将困难群众的需要作为工作的第一信号,深入居民,了解民情,掌握民意,倾听民声,从细微处入手,从点滴做起,实实在在地为困难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真正让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