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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个人工作计划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27 11:11:52

记者个人工作计划

记者个人工作计划第1篇

权力支配下的生育权交易

2005年3月10日早晨,鸡泽县小寨镇库庄的大喇叭又开始了村支书有力的动员:“xxx、xxx、上站检查,不上站的罚2000(元)。”

类似的声音也在其他各村响起,不同的是只是罚款数额,1000,1500,2000元不等。当地百姓俗称的“上站”,即要求育龄妇女到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简称“计生站”)接受孕情检查。

鸡泽县隶属河北邯郸市,下辖7个乡镇169个行政村,除了小寨镇,还有双塔镇、风正乡、吴官营乡、曹庄乡、店上乡、鸡泽乡,总人口超过25万。2005年温暖的春天来得比2004年晚些,可鸡泽县各乡镇今年第一次上站检查还是如往常在3月中旬前开始了。

在8―10天的检查期,并非所有育龄妇女都会上站,比如结扎一年以上的一年只要求上站两次,其他人无一例外都应上站四次。没来的,有着丰富计生工作经验的乡镇计生干部会警觉,十有八九有情况――怀孕了,而且通常都是计划外怀孕。

双塔镇永光村教堂的门廊,一位妇女挺着肚子等待神父的接见,她已有8个多月身孕,还有两岁多的儿子,不到28岁的她期望神父能保佑自己和孩子平安。面对记者,她平静地笑着,如淡菊绽放。她没有去上站检查:“不上站,罚了2000块钱给包村干部”。可是她还是有隐忧,上次邻居家的孕妇交了罚款也没管用,当时碰上省里来大检查,为了完成指标,那个孕妇已经7个月的婴儿被引产了。“就因为没钱没人。人和人就是不一样”,她轻轻低喃,像是说给自己听的,心底的酸楚和脸上的笑容合二为一。

在小寨镇采访时,一位贺姓年轻人的经历引起了记者的兴趣。自称27岁的贺实际周岁还不到26岁,仍孩子气十足,说话有些腼腆。记者追问他细节时总是习惯性地低下头,盯着鞋尖,点起当地最普通的一块五毛钱的灵芝牌烟,脸色潮红。可他却已是两个女孩的父亲。2003年农历2月,他的第一个孩子出世,女孩;2004年农历2月,第二个孩子又出生了,还是闺女。二闺女甫一怀上,村支书就找上门来。“邻居都还没知道,包村干部和村支书就都嗅来了”,媳妇两次没上站被村支书罚了2000元,生下来后再罚了3000元。这个孩子的诞生花去了这个家庭近一半的年收入。钱是都交出去了,可是他没有得到二胎准生证,也没有任何收据、票据,没有二胎结论证。当他问村支书要结论证时,村支书抛下一句话:“要结论证的话就不能再生了。”

贺的二闺女生下来不到48小时,就被他送人了。他还记得当时孩子吃完奶后睡着了,蜷缩着,像家里的小猫,尽管裹着被褥,还能闻到小脸蛋溢出的奶香。在当地,为了生男孩,有些人家会把女婴送人,然后报婴儿出生死亡,这样下一个超生只算计划外二胎,比计划外三胎罚的钱会少很多。贺的女婴送走不久,被包村干部知道,他又把女婴抱了回来。

据说,甚至有谎报了女婴死亡的村民,偷偷从县里的医院买来死婴,应付检查。

当记者问贺是否还要生时,他的回答一点儿不含糊:“还要生!”男孩是当地男人和家族的希望,为了有儿子,他们可以不计成本,不惜一切代价。记者问:“那你被罚了那么多钱你还罚的起吗?”贺深深地吸了一口烟,最后用劲踩灭了烟头,“到时再想办法,借钱凑钱也要有个男孩。”

贺的经历在鸡泽县乡镇的超生家庭中不并鲜见。罚钱,生孩子;再怀孕,再罚钱,再生。要超生就交钱成为绝大多数超生村民与计生干部之间不言而喻的“潜规则”。

过去,民间对计划外生育有句顺口溜,“有权有职的弄虚作假――巧生;腰缠万贯的不惜重金――买生;无权无钱的东躲――偷生。如今,对超生村民采取粗暴手段的现象在鸡泽已经很少见了,超生也用不着偷生了。要生孩子交罚款就行,有的计生干部把权力商品化,在他们眼里,“不怕你生,就怕你不生”;村民们交了罚款,超生也就理直气壮了。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无特殊原因,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生育二胎,但间隔时间要四年,母亲年满28岁的不受时间间隔的限制,否则均属计划外生育。

风正乡东六方村小学门口,记者采访了一个操着陕西汉中口音的外来媳妇,这位35岁的妇女却是4个孩子的母亲。老大男孩,11岁,上小学三年级;老二老三都是女孩,分别4岁和5岁,四小子刚生下4个多月。老四是意外的礼物,她做了结扎手术又意外怀孕。当记者问她为何不采取补救措施时,她笑了:“受那罪,罚2000元钱也就没事了。”

超生,对鸡泽县各村村民来说算不上新鲜事。记者向村民们询问村里的生育情况,村民们反而笑记者少见多怪:“二胎太普遍了,三胎是正常,一胎的多数是还没怀上第二个。”即使头胎为男孩,村民们仍会生二胎;三胎的也常见,有了男孩还想要女孩,生闺女的一定要有小子才甘心,尤其年龄在38岁上下的夫妻三四个孩子的屡见不鲜。

记者走访了小寨镇、双塔镇、店上乡、风正乡等多个乡镇后发现,计划外生育在当地大面积存在。

小寨镇东屯庄村人口2000左右,计划外生育22例,其中计划外2胎16例、3胎5例、4胎1例,上卡胎次2胎报1胎,3胎报1胎或2胎,4胎报2胎。

要庄李街人口1000左右,计划外生育37例,其中计划外2胎26例、3胎7例、4胎4例。上卡胎次2胎报1胎7例,3胎报2胎2例、报1胎1例,4胎报2胎2例;

孟贯庄村人口1500左右,计划外生育33例,计划外1胎4例,2胎15例,3胎13例,4胎1例;

店上乡东柳村人口近4000,计划外2胎37例,3胎60例,4胎8例;

城皇村,计划外2胎11例,3胎3例;

南庄村,计划外2胎18例,3胎10例,4胎7例;

风正乡西刘庄,村计划外2胎4例,3胎3例。

据很多受访的村民说,其它村庄的情况大致相同。

被刻意蒙蔽的人口统计

鸡泽县各村都有专门管计生的村干部(多数村庄由村支书兼任或负责),乡镇包村干部一人(大的村庄可能会有两人),还有一个包片干部,另外每个村还有由3-8人组成的计生小组或小分队,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主要由他们来宣传、解释和执行,向村民收取社会抚养费或处罚费的也是他们。

3月13日,双塔镇计生站。镇长陈新悌向记者提供的该镇2004年度出生人数是381人,计划外生育16人。可是记者暗访时,该镇镇政府的一位工作人员却透露:该镇每年出生500多人。

在登记处,妇女贾汇彩告诉记者,她2002年底结婚,两个孩子,老大是儿子。另一间屋子的桌上,放着各村来上站检查的登记名册,记者拿起写着永光村的名册,随手翻到一页,看到“贾双芹2男二胎时间:2004年8月18日”等内容。当记者再要翻看时,名册被工作人员抢走。之后,大门紧锁。

3月14日,小寨镇计生站,工作人员忙着登记上站检查情况。育龄妇女普查帐本上登记了姓名、年龄、有无上环、生育胎次、孩子性别等内容,一页有十多人。记者清楚地看到,该页登记的生有两个男孩的2人,一人生育1男1女。待记者再要看清村民姓名,只听到“快收起来”的催促声,办公室里风卷残云,顷刻间工作人员迅速卷好普查帐本。记者提出想查阅计生站的育龄妇女普查帐本,小寨镇主管计生工作的人大主席陈军平回绝了,理由是内部人口资料,外部人员查看需向有关领导请示。

在小寨镇库庄村,69岁的村支书史庚戌接受了记者采访。当记者问到该村去年新增人口时,老支书念着工作本上记录的数据,照本宣科:“去年新增人口70多口。”记者反问:“是2004年的统计数据吗?”史庚戌很认真地扫描了一遍本子,肯定地说,“是(2004年的),新增70多口,具体的我说不清,要专管计生的才知道。”陪同记者前来的陈军平赶忙插话:“这新增人口包括新出生的,还有新迁来的和死亡人口等综合统计的人口数字。这是2000年到2004年的数字。”记者再一次询问:“还包括死亡人口?”陈军平支支吾吾:“对,包括死亡人口等综合统计70多人。”陈军平的脸上掠过一丝勉强的笑,之后他的眼睛越过记者看向别处。

在库庄村委会的公示栏上,统计年度内生育人员名单记录有3个孩子出生,出生日期在2004年1―4月间。记者问出生人数为何如此少,陈军平立即解释,这个人口统计数据是一季度或半年的。可记者此前在镇政府的告示栏上看到的《小寨镇2004年度人口出生和一胎怀孕及符合再生育情况统计表》,库庄村2004年出生人数就是3人。为什么陈军平的解释和他自己的全镇统计对不上?另外,记者发现,告示栏的数据并不完全。村里两位抱着孩子的父亲告诉记者,他们的孩子分别8个月和10个月大,记者推算了一下,出生月份应在2004年4月以后,他们均不在公布的3人名单之列。也就是说,库庄村在2004年的出生人数不仅仅是镇里公布的3人。

忽悠,黑色幽默

库庄村采访后第二天,记者获悉,在记者进村前,村里的孩子被赶到村外的坑地里躲起来。黄土飞扬,不谙世事的孩子们好奇地从土坑里探出脑袋张望,却被大人勒令藏起来,一串小脑袋飕地又缩回。大人告诉他们,这是游击战,等检查的撤了,他们就能回家了。

这样的招数经常使用。村民们告诉记者,每次省市计生检查组要来,村里的大喇叭就着急喊:“有问题的自己知道,把孩子抱出去都躲开,串亲戚、跑地里、猫砖窑瓦洞,该躲的躲,该藏的藏,不藏起来,如果出了事,一切后果自己负责。”

为应付检查,乡镇干部曾经还为村民准备好纸条,让村民照背改动过的年龄、属相、孩子的出生年月,岁数不够的往大的说,头胎男孩的就说成是二胎。鸡泽各村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有一次省里来人检查计生情况,巡视员问一妇女的年龄,这名妇女照着村干部事先准备的条说了,可再问属相,她忘了条上写的内容,只好忽悠说“属王八的”。为了应付检查,有的村民甚至为此改户口本和结婚证。

小寨镇一位姓高的村民的头胎是女孩,按规定4年后还能再生一个,但没到4年妻子又怀上了。镇里规定,符合国家二胎生育政策办准生证的交850元,不符合的在850的基础上再加500元。高的妻子不满28周岁,不符合二胎政策,高找了镇里的熟人,请了客,最后交了1000元。后来碰上大检查,镇上让他改岁数,户口本重办,实际28岁的他提前进入了31岁,可结婚证却对不上,于是结婚证也要改,只结了一次婚的高拿到了第二本新崭崭的结婚证。他终于“符合”了生育二胎的条件。幸运的他还办上了二胎准生证,给孩子上了户口。

但绝大多数人并不像他这样幸运。许多超生的孩子没有准生证,没有户口,尤以9岁以下的孩子居多,他们成为“黑人黑户”。这些没户口的孩子仍然可以上学,他们的父母还并不迫切地要为他们上户口。村民只是盼着再有一次大检查,赶上成拨地给超生人口上户口,这样能少交些钱。这些超生人口在乡镇第五次人口普查时是否被统计在内,记者无从得知。

“放水养鱼”的利益驱动

每次例行的上站检查最主要的就是排查新怀孕的妇女,掌握新孕情,可是获悉新孕情的包村干部和村支书没有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而是“放水养鱼”,为“秋后算帐”做铺垫,开始了“权力寻租”。

长达近10个月的孕期可能会碰上两次上站检查,计划外怀孕的妇女一次不上站要交1000元,最多的2000元,“放水养鱼”的方式令孩子生下来前被处罚的钱可高达二三千元,孩子生下后“秋后算帐”,再罚2000元,平均计划外二胎被罚近5000元,计划外三胎更多,可能高达8000元。有的村干部甚至对申请二胎准生证的村民说:“办那玩意干啥?办也得花那个钱,罚也要那么多钱,你就生吧。”征收社会抚养费只是补救措施未能实现而迫不得已采取的惩戒措施,但在当地被歪解、滥用,变成了乡镇计生干部敛钱的工具。当然,并非所有人超生都要花上三五千,关系、人情是议价的砝码。据知情人透露,鸡泽一些乡镇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乡镇包村干部和村干部可以为自己超生的一个亲戚说情,不交或是少交社会抚养费。

采访中村民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47岁以下生二胎的没有不被罚过。他们的罚款交给了村支书或包村干部(有的是包队干部),但是很少有人得到收据、发票。按照《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的正式发票,而且社会抚养费缴纳完毕后应该发给政策外生育结论证,可是很少有村民能拿到结论证明。

王合停曾是小寨镇的一名村委会主任,据他介绍,1995年至1999年在他任职的4年间,村里根本就没给超生村民开过结论证,交了罚款拿到收据的人寥寥无几。一个村民对记者说:“村里生三四个孩子的要交一万多元,超生户大多交不够,主要原因是镇里、村里收了罚款不给开票据,谁知道他们收了罚款都弄哪去了?所以老百姓也知道少交点也没事。”

罚款没有开具正式票据,资金的数额和流向成为谜团。

仅以小寨为例,尽管镇政府的行政编制只有三十七八人,但工作人员有近90人,有50人左右靠的是吃管理费,管理费其中很重要的来源之一是征收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

鸡泽县计生局局长尹海军介绍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夫妻双方的上年收入为基数,计划外二胎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收入的2.5倍征收,计划外三胎则在计划外二胎的基础上再翻一倍,以此类推。考虑到农民们的经济负担,社会抚养费可分三年征收完毕,第一年应征收一半。鸡泽县农民的人均年收入为2500元左右,最低的村还不到2200元,以此计算,一个计划外二胎社会抚养费在9000元至15000元间。三胎更多。当记者提出想看看计生部门开具的正式票据时,尹海军局长和小寨镇的人大主席陈军平这两位主管领导虽职务不同,但对记者的回答出奇地一致:会计外出不在。而当记者询问陈军平2004年以前的征收情况如何时,他的回答是:“不清楚。”

记者还了解到,即便符合二胎申请条件的,到乡镇计生部门申请二胎准生证,村民仍要缴纳850元。双塔、小寨、风正等处情况差不多。陈军平解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颁布时就是如此规定的,2004年11月11日《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细则》出台后才取消了850元的收费规定,改为只收工本费1.5元。但是记者仔细查阅了所有河北省的计生条例,并咨询了省计生委政策法规处的工作人员,河北省并没有关于符合二胎申请条件的公民申请二胎准生证需缴纳850元费用的规定。小寨公告栏上公布的2004年度符合再生育申请并实际发证的统计人数为114人,每人需缴纳850元,仅此一项,小寨镇计生站就可收取费用共计122400元。

另外,申请一胎生育证还需缴纳100元,村民也极少拿到收据。根据记者从县计生局拿到的2004年度出生数据,鸡泽县去年出生2665人,减去计划内二胎的生育人数,那么在2003年到2004年上旬,鸡泽各乡镇办理一胎准生证收取的费用不低于15万元。没有开具收据,更遑论正式的财政发票。可是河北省颁布的《河北省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试行办法》明文规定,《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式样,各设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免费发放。记者在小寨镇采访期间,一村民到镇计生站办领一胎准生证,工作人员依然还要收取100元的费用。该村民获悉国家免费发放准生证而与工作人员理论,工作人员仍强调,“我们该收还得收”。村民交了100元后也没有得到任何票据。

计生大难题究竟难在哪?

记者个人工作计划第2篇

记者:许总您好,一般来说每到岁末年初的时候大家都在忙着制定工作计划了,那么您觉得,为什么要制定年度计划呢?

许芳:制定工作计划很重要,因为没有计划的目标是近乎空谈,没有计划的方向是摇摆的,没有计划的行动是紊乱的,没有计划的团队是无序的,没有计划的成果也是不可控的。这些,都是我们制定年度计划的理由。

一个企业制定计划的水平,很大程度地反映着企业的整体竞争力水平。而一个部门制定计划的能力,则反映该部门的对企业整体目标和战略的支撑能力。所有优秀的部门,无不高度重视年度计划的制定。

记者:制定人力资源部部门工作计划需要注意那些事项?

许芳:有效的人力资源部门计划,肯定不是凭空构想而来,它需要高度重视计划背后的需求来源,高度重视局部计划和整体目标的关联。我觉得,人力资源部门制定年度计划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客户导向。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其所有的价值和贡献都体现在自身之外。因此,HR部门制定年度计划的思考点,必须自外而内,基于“客户”的真正需求。HR部门的客户,一是整个企业,二是各个业务部门,三是所有员工。HR部门必须清晰理解企业整体战略,让年度计划能够促进战略的落地。比如,人才配置与引进,必须符合企业业务的转型要求。其次,HR部门制定计划时,必须深入各个业务部门,了解其真实需求,找出与HR相关要素并以此设计工作重点;再则,HR的计划应该包含对人的关注与发展,通过发展人促进组织发展,也通过企业的发展为员工提供发展的机会,相互影响与交替促进,同时,要倡导人文关怀式管理。

二,强调成果。HR部门的所有行动,必须关注成果而非活动本身。制定年度计划时,必须以终为始,明确每个项目、每个行动的产出成果。一切没有成果导向的项目和行为,都是成本的浪费。成果的衡量应明确定量和定性描述,没有清晰的衡量就难以有成效的管理,也难以传递价值。

三,着力当下,关注未来。HR工作,既要解决企业和业务部门当下的问题,如满足当下用人需求,提升人均劳效等。同时更要考虑对企业长远发展的影响,如后备骨干的培养、组织能力提升、企业文化建设等;当下和未来,很多时候会出现一些矛盾,在制定计划时必须很好地进行平衡。

四,注重HR自身队伍建设。HR部门要有力支撑企业战略,要成为优秀业务伙伴,自身能力必须快速成长——比其他部门要更快。在制定年度计划时,要考虑如何在工作中、学习中提升HR自身队伍的能力和素质。

记者:能简要介绍下您是如何制定部门工作计划的吗?

许芳:真正的计划是经过精密的逻辑推理出来的。好的年终总结要从计划开始。制定年度计划既要关注目标和分解,更要设计出合理可行的实现路径,要明确实现途径中的关键节点,以及需要匹配的相应资源和这些资源的获取及保障方法等等。只有全面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制定出高质量的年度计划。同时,计划的制定,需要群策群力,所有人都愿意执行自己参与其中的决定。因此,所有参与执行计划的员工都应该在计划环节就参与其中。

记者:在制定工作计划时需要一些资料做参考,于是前期的信息手机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您认为应当如何做前期信息汇总工作并对其进行有效分析呢?

许芳:我觉得在进行前期信息收集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对企业外部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如对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竞争态势,人才市场整体状况,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调整变化等。通过这些信息的收集与解读,了解企业的机会和风险,提前做好人力资源领域的相应准备。

二是企业内部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如通过对企业整体经营指标及重点项目,各部门业务指标及行动计划的了解和沟通,结合人力资源相关盘点信息(人员结构、流动率、能力盘点等)分析用人需求,梳理人员编制,制定招聘与人才培养计划,设计绩效改进项目,并进行人力资源政策相关修订。

记者:部门工作计划与员工个人工作计划是怎样的关系?

许芳:在设计原则上,部门的整体目标必须自上而下层层分解,而部门的行动必须自下而上逐级支撑。从部门到个人,再从个人到部门,涉及对整体目标的分解细化,对整体资源的合理分配,以及相关职能支持、过程检查、各种管控和修正的一个完整闭环。同时,我们鼓励跨职能合作以及在计划中要纳入员工个人学习与发展重点。

记者:众所周知,再好的计划若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它就是一纸空文。那么您认为怎样才能保证工作计划能得以切实执行?

许芳:所谓“上下同欲者胜”,年度计划得以切实执行的前提,是部门上下对计划的高度认可。首先,在制定计划的过程,要尽可能保证团队的共同参与和达成共识,共识达成的过程与计划的最终呈现结果同样重要。

其次,在制定计划时,要符合SMART原则,目标明确,可衡量,可接受,可实施,时间限定),必须落实到行动计划层面,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再次,在实施过程中有相应的跟进、管控与反馈制度,并与相关绩效评估和考核挂钩;

最后,市场是变化的,各业务部门的需求也是动态的,人力资源部门的年度计划也必须有一定的弹性,因需而变,不能过于机械僵化。这些变化要在计划与预算时就应该能够考虑到,有效的做法是将所有计划分类管理,界定保底与力争,清晰卓越与底线。

(TCL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高级经理杨军对本文亦有所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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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个人工作计划第3篇

关键词:新时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档案管理

计划生育档案是计划生育工作发展历程的真实写照, 是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宝贵资料。做好计划生育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 不仅对当前计划生育中心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而且对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研究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当前随着计算机技术在计划生育档案领域的运用, 计划生育管理门部门对电子文件管理的关注日益加强, 充分运用计算机在技术方面的优势, 对计划生育档案实行电子化、数据化管理, 是对计划生育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的有效控制手段。

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1、技术服务档案是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原始,依据它可以客观的反映一个单位的技术服务水平以及实际的服务状态,甚至是单位的成长、发展的历程。它不仅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服务的原始依据,也是服务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要注重对它的规范管理。例如:计划生育服务档案可以真实的记录计划生育服站以及医务站的医务人员实行的各项计划生育手术的数量和过程,这可以从客观上反映计划生育服务站服务水平和业务开展的历程,它也可以作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

2、技术服务档案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依据,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加强,使得医患的关系变得非常紧张,医疗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都要求要实事求是,讲究证据,依法办事,所以对于医疗事故纠纷,最有效的解决途径就是要讲事实,拿证据。其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档案就是处理问题的重要依据。

3、技术服务档案是维护群众利益的依据。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能够参与的各种保险业务越来越多,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劳动保险等。技术服务档案可以为人们在解决保险业务问题上提供可靠、有利的资料,这也是它维护人民利益,为人们解决实际困难的表现。

2 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档案管理的方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档案管理工作会影响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更是依法从医,文明服务的良好管理方法,它关系到人们的起身利益,所以各级的计划生育部门以及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其的管理。

(1)对档案要设置专门的人员进行保管。要确立专门的负责人岁各类的技术档案进行管理,无论是手术登记、门诊登记,包括住院记录等,都要有专门的负责人进行记录和实行统一的管理。

(2)对技术服务档案的记录要认真,统一进行保存对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档案要进行特别的规范管理,对于门诊记录、化验登记、超声登记、手术登记等平时开展的业务都要认真进行记录,对留站观察者要有基本情况的登记和留站观察情况的记录,对住站观察者,要将其手术、治疗、处理、护理、检验的全过程都记录下来,使其形成一个完整的病历。对于档案的记录一定要真实、准确、完整以及表册化,书写的字迹一定要清晰,记录的本子可以事先编好页码,记录不当的废页也要保留,一定要保证档案有一套统一规范的记录方式,以便于以后档案的归档管理。

(3)要确定好医疗档案存放的时间和机密等级技术服务档案一般可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由于门诊等级的内容较为简单,病情转好的时间也较短,所以大多以保存8- 10 年为好;住站病历依据妇女的育龄期和生理期的特点,一般以15- 30 年为一个管理周期较为妥当,它既可以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自我保护,也能够为育龄妇女保留好证据。要坚持保密的原则,我们就要对计划生育手术的记录和统计设置保密等级。

3 注重计划生育档案数据的资源共享

计划生育是直接记述和反映人口和计划生育活动的文件材料, 它的形成从省市县乡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人为省( 市、县、乡、镇、村、组)人是环环相扣的, 计划生育文件材料的来源原则是计划生育电子文件管理从纸质档案管理中获取的最有价值的生命之核。在计算机进入档案管理之初, 一些技术专家和业内人士曾认为计算机高速运算所构成的强大逻辑力量可以取代来源的作用, 但经过一段时间理论与实践的互动, 档案工作者再次就来源原则的重要地位达成共识。大家认识到, 对于电子文件而言, 来源原则是主要的, 区别仅仅在于从主要指导档案实体单元的组织, 转变为指导对电子文件生成背景的理解、揭示和维护, 用来源的真实性证实电子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在实现计算机对计划生育档案全程管理,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完整保证措施是: 从电子文件生成乃至生成之前直至归档, 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单位职能活动不同的阶段, 不间断地对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背景等信息进行收集, 并使电子文件的主体信息与相关信息形成整体结构, 为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打下良好基础。计划生育档案材料的著录, 系统各模块所采用的字符、字段必须一致, 如果是运用单机版的软件也应该与网络版软件的著录格式一致。因为, 在目前的计划生育档案运用计算机管理过程中, 还很难做到网络管理的一体化管理, 只能由各文件的来源单位, 即形成计生文件材料的单位把电子文件数据送到立档单位, 由立卷人员转换数据, 如果各来源单位的电子文件格式不一致, 将会给立档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编目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4 结语

新时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档案的管理和开发是进行计划生育服务的重要手段,各个有关的服务机构要加强相关信息的调查和研究,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增加必要的配置

设施,以此来确保档案管理的安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全面的促进依法行政,提高综合管理素质以及提供优质的服务,对推动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冯至怀.加强新时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档案管理[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4(7).

记者个人工作计划第4篇

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它的各项工作正逐步的从抓计划生育走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方向发展;并由社会制约为主的利益向着与社会制约相结合,科学管理、综合服务、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转变。各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顺应新时期的发展要求,在技术、服务、管理上做到科学、规范的管理。其中技术服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1、技术服务档案是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原始依据

它可以客观的反映一个单位的技术服务水平以及实际的服务状态,甚至是单位的成长、发展的历程。它不仅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服务的原始依据,也是服务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要注重对它的规范管理。

例如:计划生育服务档案可以真实的记录计划生育服务站以及医务站的医务人员实行的各项计划生育手术的数量和过程,这可以从客观上反映计划生育服务站服务水平和业务开展的历程,它也可以作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

2、技术服务档案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依据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加强,使得医患的关系变得非常紧张,医疗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都要求要实事求是,讲究证据,依法办事,所以对于医疗事故纠纷,最有效的解决途径就是要讲事实,拿证据。其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档案就是处理问题的重要依据。

3、技术服务档案是维护群众利益的依据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能够参与的各种保险业务越来越多,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劳动保险等。技术服务档案可以为人们在解决保险业务问题上提供可靠、有利的资料,这也是它维护人民利益,为人们解决实际困难的表现。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档案管理的现状

目前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档案管理和新时期的人口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间存在着矛盾它和新时期建立人口计划生育的机制要求不配套,存在着保管不集中,档案质量差、归档不全,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三、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档案管理的方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档案管理工作会影响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更是依法从医,文明服务的良好管理方法,它关系到人们的起身利益,所以各级的计划生育部门以及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其的管理。

1、对档案要设置专门的人员进行保管

要确立专门的负责人岁各类的技术档案进行管理,无论是手术登记、门诊登记,包括住院记录等,都要有专门的负责人进行记录和实行统一的管理。

2、对技术服务档案的记录要认真,统一进行保存

对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档案要进行特别的规范管理,对于门诊记录、化验登记、超声登记、手术登记等平时开展的业务都要认真进行记录,对留站观察者要有基本情况的登记和留站观察情况的记录,对住站观察者,要将其手术、治疗、处理、护理、检验的全过程都记录下来,使其形成一个完整的病历。

对于档案的记录一定要真实、准确、完整以及表册化,书写的字迹一定要清晰,记录的本子可以事先编好页码,记录不当的废页也要保留,一定要保证档案有一套统一规范的记录方式,以便于以后档案的

转贴于

档管理。

3、要确定好医疗档案存放的时间和机密等级

技术服务档案一般可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由于门诊等级的内容较为简单,病情转好的时间也较短,所以大多以保存8-10年为好;住站病历依据妇女的育龄期和生理期的特点,一般以15-30年为一个管理周期较为妥当,它既可以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自我保护,也能够为育龄妇女保留好证据。要坚持保密的原则,我们就要对计划生育手术的记录和统计设置保密等级。

记者个人工作计划第5篇

第一,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对我国各类企业职工薪酬所涵盖的范围和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规范,其中增加了对辞退福利的概念界定和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准则中规定企业职工薪酬的核算包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这种补偿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补偿建议的计划中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其会计处理为: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根据计划条款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参照或有事项的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辞退福利金额,该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人财务费用。账务处理为: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时,借记“管理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各期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一方面充分体现了负债和费用两个会计要素的概念,即对于辞退福利来说,当辞退计划经过批准且不可撤销时,即是企业承担的一项现时义务,该业务履行会导致预期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另一方面又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履行辞退计划中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很可能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未来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此外,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使应付职工薪酬所包括的范围更加完整,会计处理更加规范。但是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并不十分恰当,并不符合可理解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因为辞退福利从理论上来看属于将来产生的费用,确认为当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不易理解;导致在没有经济利益流出的情况下虚减企业的利润,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产生误解。

第二,辞退福利作为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存在的问题。从目前的会计实务来看,将辞退福利确认为当期的“应付职工薪酬”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导致企业利润被扭曲,造成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比例关系和财务比率之间缺乏可比性,从而不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二是不符合“辞退福利”的实质定义,确认为当期的职工薪酬扭曲了辞退福利的概念。基于以上缺点和辞退福利的实质,笔者认为应将辞退福利作为或有事项处理。其理由是辞退福利符合或有事项的定义和三个特征:辞退福利是由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辞退福利支付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辞退计划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须有未来辞退发生与否确定。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可根据不同情况设计如下:一是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确认为预计负债。具体账务处理为:按照计划条款中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确定的合理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辞退计划”科目;当企业实际剪裁员工并支付补偿款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预计负债――辞退福利”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同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二是职工自愿接受裁减的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辞退计划,由于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应按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确认为预计负债。具体账务处理为:按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确定的合理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辞退福利”科目;当企业实际剪裁员工并支付补偿款时按实际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确定的补偿金额,借记“预计负债――辞退福利”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同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三是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辞退福利金额计人当期管理费用,该金额与实际支付的辞退福利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人财务费用。具体账务处理为:确认因辞退产生的预计负债时,借记“管理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辞退福利”科目;各期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预计负债――辞退福利”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同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当初预计确认的金额之间存在差额时,在实际支付时应对“预计负债――辞退福利”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实际支付的金额超过预计的金额时,应按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辞退福利”科目;实际支付的金额小于预计的金额时,按差额借记“预计负债――辞退福利”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由于不确定性预计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确认的补偿金额,实质性辞退工作超过一年实施完毕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对预计的补偿金额进行复核,并根据可靠的证据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证据确凿应调增预计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应作以下会计处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辞退福利”科目;根据确凿证据需要调整减少预计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日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借记“预计负债――辞退福利”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从上述会计处理中可以看出,将辞退福利作为或有事项处理。一方面符合辞退福利业务的实质,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理解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缩小了企业利用辞退福利操纵利润的空间,更能使企业的会计报表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有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记者个人工作计划第6篇

第一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村(居)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村(居)委会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镇人民政府每年对各村(居)委会和各单位完成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连续两年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所确定的任务,追究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条镇、村计生办主管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村(居)委会按总人口规模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总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居)委会,应配备2名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总人口2000人以上的村(居)委会,应按总人口规模增配1至5名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村(居)民小组由组长或妇女委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各村(居)委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同考核;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组建一支长抓不懈的计生队伍,建立综合治理和以流入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组织有关人员经常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验证工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六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计生办审批,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中一方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另一方户籍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三)城镇居民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四)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擅自引产的;

(五)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六)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七)违法收养子女的;

(八)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的;

(九)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在转建制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四周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在转建制后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转建制后所居住的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无论户籍迁移至其他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均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九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

(一)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申请安排再生育的;

(二)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并经批准再生育的;

(三)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第十条怀孕后谎报终止妊娠或者谎报婴儿死亡,提供虚假终止妊娠医学证明或者虚假婴儿死亡证明的,按弃婴处理。

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镇区域内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归侨、侨眷的生育,以及本镇户籍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条例》、《市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为保护妇女健康,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不符合本办法而怀孕的,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

(一)再婚夫妻在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

(二)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含第一个子女属病残儿,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婚后五年以上不孕,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子女的;第一胎生育二个子女的;非婚生育二个子女的;生育二个子女后离婚的)。

(三)重婚、“包二奶”、姘居或者其他婚外生育后合并有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以及已有二个以上子女者因重婚、“包二奶”、姘居或者其他婚外怀孕的。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应当建立计划生育随访服务制度,每季度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环情、孕情检查,每年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提供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第十四条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对已批准再生育的,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镇计生办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村(居)委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接诊时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获准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及镇计生办出具的批准文件证明,方可以终止妊娠。对无相关医学诊断结果或者镇计生办证明,要求施行引产手术的,施术单位应当与镇计生办联系。

第四章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没有办理入户的小孩,不能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它集体福利。

第十六条纯二女户中的一女孩可招婿入户,女婿及其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当地村民同等的福利待遇。但招婿入户的夫妻违反计划生育的,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它集体福利。

第十七条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待按《市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由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有关规定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合同制度。镇计生办或者村(居)委会应当与育龄夫妻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在办理农村居民自愿迁入城镇或者城镇居民自愿迁入农村的审批手续时,应当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对超生的,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夫妻及子女5年内不予办理迁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车辆驾驶执照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经镇、村(居)委会计生办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不得批准办理有关证件。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不得招聘雇用。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的业主,应当配合镇、村(居)委会计生办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不得出租或出借房屋。

第二十二条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在办理市外育龄人员的录用、调动或者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核查其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经户籍迁入地镇区计生办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或者不符合生育规定怀孕的,采取节育或者补救措施后才能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对超生人员,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录用、调进或者迁入。

户口迁移时持有批准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由迁入地镇区计生办重新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不符合生育规定怀孕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强行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在办理农村居民自愿迁入城镇或者城镇居民自愿迁入农村的审批手续时,应当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对超生的,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夫妻及子女5年内不予办理迁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和市外迁入、调入本镇的已婚育龄夫妻,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采取结扎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办理小孩入户手续,须持以下证件到镇计生办审核:1、《小孩入户申请表》;2《出生医学证明》;3、《服务证》或《生育证》;4、夫妻双方《户口簿》;5、《结婚证》;6、《独生子女优待证》(夫妻中一方属非农业人口的一孩,或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的一男孩);7、小孩父母落实节(绝)育措施证明(包括已生育第一个小孩持上环证,无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已生育第二个小孩的须持结扎证)。

第二十六条本镇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务工经商一个月以上,必须到镇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市内流动的,必须到本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参加环情、孕情检查。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镇区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委会成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超生人员在受到有关单位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5年内不得选为村(居)委会成员和评为先进;7年内不得享受医疗福利;10年以上14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符合生育规定但不够4周年间隔期生育的,夫妻4周年内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不履行计划生育合同有关条款的人员,村(居)委会可按与其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夫妻双方均属非农业人口超生一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00元,再超生的,按超生子女数加倍征收;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超生一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50000元,再超生的,按超生子女数加倍征收;夫妻一方属非农业人口,一方属农业人口超生一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75000元,再超生的,按超生子女数加倍征收。

(二)不够间隔期提前不足一年(含一年)生育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5000元;不够间隔期提前一年以上生育的,征收社会抚养费30000元。

(三)未婚生育一个子女后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均属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60000元;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30000元;夫妻一方属非农业人口,另一方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50000元。未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后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均属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20000元;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60000元;夫妻一方属非农业人口,另一方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90000元。重婚生育、“包二奶”、姘居或其他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双方均属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200000元;生育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00元;生育一方属非农业人口,另一方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50000元。再超生的,按其实际超生子女数加倍征收。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隐瞒生育情况以及不符合规定怀孕又不采取补救措施而强行生育的,按超生从重处理。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款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加征欠缴额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第三十二条征收社会抚养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市计划生育局委托镇人民政府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对象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镇计生办执行,由镇财政分局统一代收,全额上缴市财政。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三)当事人接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时,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必须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请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申请。但首期征收应占30%以上,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款之日起,按每月加征欠缴额2‰的滞纳金;仍不缴交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生育登记、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符合《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工作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一)夫妻双方为本镇户口人员。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应携村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围产资料、《服务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到镇计生办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二)女方本镇户口,男方外镇区户籍人员。镇计生办在检查女方有关资料后,向男方户口所在地镇区计生办发出《婚育情况调查函》。发出一个月后仍未有回复的,应主动电话联系对方了解情况,催促回复。经催办一个月后,男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生办仍无说明原因而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其生育一孩。生育后,由镇计生办向男方户口地镇区计生办发出《生育情况通报函》。

(三)男方本镇、女方外镇的本省户籍人口。告知当事人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必须携有关资料回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四)男方本镇、女方外省的人员。

1、告知当事人原则上应回女方户籍地按当地政策办理生育一孩手续。

2、经协调后,女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生办仍拒绝为当事人办理生育登记的,通知当事人书面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生办提出由男方镇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登记的申请,并要求其出具女方在户籍地生活期间的婚育情况证明。

3、经女方所在地镇区计生办同意后,由男方户籍地镇区计生办根据其提供的女方婚育情况证明,在当事人与男方户籍地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后,为其办理一孩生育登记。生育后,由镇计生办向女方户籍地镇区计生办发出《生育情况通报函》。

第三十六条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生办提出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并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三份的《再生育申请表》,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附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等。

2、核查。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填写好的《再生育申请表》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审核并加具意见。

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所在地镇计生办审批。

3、审批。镇计生办接到《再生育申请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及时将《再生育申请表》发还村(居)委会,并在审批完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计生局备案。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

4、公示。村(居)委会收到镇计生办的审批意见后,应将审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三十日,接受群众监督。

记者个人工作计划第7篇

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没有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的人员。

已按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规定领取《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管、建设、交通、卫生、人口计生、工商、信息、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有关社会团体、外地人民政府驻穗机构,应当协助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所雇用的流动人员的管理责任,做好所雇用的流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本市依法保障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风俗习惯,禁止以任何方式侵犯流动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禁止侮辱、歧视流动人员。

流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七条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平,权利与义务一致,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不得向流动人员收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或者附加任何义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各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流动人员的发展现状和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所需的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

第二章权益保障和服务

第九条持有本市行政区域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的流动人员依照本规定在本市享有以下便利和公共服务: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年审手续;

(二)申请法律援助和社会团体的义工援助;

(三)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服务,子女享受计划免疫和儿童保健服务;

(四)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参加有关考试;

(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国家职业资格的鉴定;

(六)申报科技成果;

(七)使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八)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的条件申办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九)本市其他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便利和公共服务。

第十条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干涉或者侵害时,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对侵犯流动人员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的行为,公安、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和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受侵犯的流动人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引。

第十一条与流动人员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有关办事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投诉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等,方便流动人员办事。

第十二条对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员,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表彰和奖励条件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居住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本市实行流动人员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管理制度。

流动人员的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各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做好流动人员暂住登记、暂住证发放、信息采集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员应当到暂住地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暂住登记。

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的流动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住宿登记视同暂住登记。

第十五条拟在本市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时申领暂住证。

来本市学习、探亲、旅游、度假、就医、考察、出差的人员可以不申领暂住证。

第十六条流动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时,应当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实填报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

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

(二)居住地址(包括原居住地址、现暂住地址或者拟暂住地址);

(三)就业情况;

(四)计划生育情况;

(五)随行的15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人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关系等情况;

(六)暂住证内容变更情况;

(七)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领暂住证的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暂住证。

第十八条暂住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并不得超过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期限。

暂住证有效期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原发证机构或者现暂住地、就业单位所在地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申请续期;逾期后未续期的,暂住证失效。

第十九条暂住证实行统一编号。

暂住证的登记、发放和续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流动人员的暂住地址和就业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构或者现暂住地、就业单位所在地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

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暂住证。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扣押、收缴流动人员暂住证,但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

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在规定的管辖范围内查验流动人员暂住证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向没有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应当要求其立即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承租人暂住登记证明或者暂住证。

第二十四条已婚流动人员应当自到达本市居住之日起15日内,到本市居住地街、镇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交验婚育证明,接受计划生育管理。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交验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员,应当在其暂住证上添加计划生育验证信息,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未交验婚育证明的,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携带7周岁以下儿童的流动人员,应当凭暂住证到现居住地街、镇卫生防疫机构登记,为儿童及时接受计划免疫。

本市托幼机构、小学在接收入托、入学儿童时,应当查验其计划免疫接种情况;未接受或者未全程接受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的儿童,应当在及时补种后方可入托、入学。

第二十六条不能出示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国土房管、教育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子女入学等手续。

第四章就业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流动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应当持有以下有效证件:

(一)身份证、暂住证;

(二)计划生育证明(未婚流动人员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暂住证;没有暂住证的,应当立即为其办理或者要求其立即办理。

第二十八条流动人员就业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由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流动人员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流动人员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者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的,应当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收到备案申请的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流动人员暂住证复印件、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为用人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并在15日内核发劳动用工备案凭证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员的,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落实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依法保护流动人员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遵守最低工资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流动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监控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录用的流动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或者转移手续,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流动人员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者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停止用工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流动人员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或者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所录用流动人员的岗位培训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对录用的流动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培训。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认真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侵犯流动人员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流动人员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流动人员进行进城务工教育,所需经费在流动人员管理经费中列支。

进城务工教育的内容包括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安全生产、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城市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常识。

第三十七条本市根据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对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实行宏观调控。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年终前对用人单位次年招用流动人员的数量、工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并向社会公布。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年终前对用人单位次年招用流动人员的计划进行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报送所属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登记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他省、市建立劳动力输出基地,定期通报本市的用工需求信息,开展电子化远程招工,为已登记招用流动人员计划的用人单位有组织、有计划地输送经输出地培训过的劳动力,实现劳动力有序流动。

第三十八条鼓励用人单位与其他省、市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合作,招用有组织经培训的流动人员。

用人单位自行到其他省、市批量招用流动人员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招工简章,注明招用数量和工种,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开具介绍信函。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级市公益性劳动力市场应当掌握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使用电子化网络及时为用人单位提供用工信息,有计划地组织用人单位从其他省、市招用经过培训的紧缺劳动力,并对经批准成立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依法开展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招用没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证件的流动人员,或者为没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证件的流动人员介绍工作;

(二)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三)向被录用的流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者抵押金;

(四)扣押流动人员的身份证件;

(五)以招用流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流动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对流动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

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各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在全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上进行,并将所采集、生成的各类有关流动人员的信息传输到全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下列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报送流动人员信息:

(一)流动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填报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房屋出租人应当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提交承租人的身份资料;

(三)有自用集体宿舍的单位应当自接受流动人员入住本单位集体宿舍之日起3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告所在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

(四)对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代管人没有房屋租赁关系但以借住、寄住、直接受雇等方式居住在其房屋的流动人员,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代管人应当督促其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并自接受其入住之日起3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告所在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

(五)对居住在空置房、违章搭建的窝棚的流动人员,由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负责采集其基本情况,并告知当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前款所称基本情况指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所规定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本区域内流动人员未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应当督促其办理;拒不办理的,应当及时通知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处理。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掌握本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员居住情况,督促流动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

第四十四条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掌握本辖区流动人员情况,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有关组织和个人反映的有关流动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以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

第四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全市流动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可供免费查阅。查阅的场所和方式由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流动人员查阅本人信息的,应当出示暂住证。流动人员认为对本人信息记录不实的,可以要求信息记录、传输单位更正。

除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外,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等组织和个人需要查询流动人员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一同到场,出示其暂住证后方可查询。

第四十六条全市流动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部门、掌握流动人员信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通过查询了解到流动人员信息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因泄密造成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关流动人员暂住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信息报送规定的,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没有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暂住证变更登记的,处以5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填报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有隐瞒、欺骗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将房屋出租给没有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员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不按规定报告流动人员信息的,按每安排居住1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关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按每招用1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招用没有暂住证的流动人员或者为其介绍工作的,按每招用或者介绍1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项,向被录用的流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者抵押金,扣押流动人员身份证件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五)其他违反劳动用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或者不交验婚育证明的,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招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员的,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以及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违法收取费用或者附加义务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流动人员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职责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不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发放暂住证,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不按规定查验、扣押、收缴流动人员暂住证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五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流动人员管理职责和信息传输、管理职责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本市公立托幼机构和小学未落实计划免疫接种查验制度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不依法办理流动人员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或者不履行用上预测、用工计划登记职责的;

(九)其他、和侵害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除享受外交豁免权的人员外,需要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外国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权益保障、暂住登记、信息管理、房屋租赁、卫生防疫、劳动用工等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记者个人工作计划第8篇

对制造过程质量数据信息进行了分类整理,通过对质量信息的整理和系统所要实现功能的分析和业务数据模型建立,为软件的详细设计和编程的快速实现和调试奠定了基础。

1.1制造过程质量信息收集与整理

制造过程质量信息是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监控的载体,是质量跟踪与管理系统的数据处理对象。根据产品工艺和工序流程,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记录和报告进行收集、整理和分类,对每类记录报告的数量进行了统计,对同类报告进行了统一管理。

1.2业务流程数据规划

业务流程数据规划是对制造业务过程的质量信息单据和数据进行总体规划和逻辑设计,为软件编制过程的数据逻辑关系和数据流设计的提供输入。结合产品业务信息单据进行分类规划,建立了系统的数据模型总体框架和纲要性的数据关联关系图。

2生产质量管理系统设计

2.1系统总体功能设计与规划

根据对产品结构、制造工艺、业务过程流程和质量信息需求分析,结合产品制造过程全局业务和纲要性数据关联关系,在与客户进行详细沟通交流基础上完成了系统需求分析,制定了十大系统总体功能模块。

2.2系统功能说明

(1)物料出入库管理

库房管理包含物料出入库信息记录和库存物料情况查询。业务工作由原材料首次入库、复验后原材料入库、原材料放行、原材料外协加工出库、传递卡或者任务单领取原材料出库、焊丝领用、零件入库、传递卡或者任务单领取零件出库和中间产品出入库组成。

(2)生产计划管理

提供生产计划管理功能,辅助用户编制和查询各种生产计划。业务工作包含制定季度生产大纲、制定月生产计划、制定周生产计划、将周生产计划下发到具体生产部门、接收生产日报、接收生产周报、变更生产计划、下达临时生产任务和考核生产计划执行率。

(3)任务单工作

任务单工作包括:原材料材料和零部件复验。管理人员通过系统制定任务单,工作人员通过系统获取工位的任务单完成任务单工作信息。完成之后,用户记录任务单的完成情况,系统将任务单保存。

(4)传递卡工作

传递卡工作为生产的核心业务,工序人员通过传递卡流程完成部件及整台的全部生产任务。在工作传递卡的单个环节中,用户通过系统记录下工作开展信息,单个工作环节中所产生的信息包含有清洗记录、烘干记录、检验记录、组装记录等。

(5)不合格品控制

通过不合格信息提示,系统能够辅助防止生产过程中不合格品流入到下一步工序。在某个传递卡工作环节或任务单工作中,如果质量信息不合格,系统将提示用户,用户根据提示信息查询产品信息状态。

(6)生产信息查询

生产查询任务包含:产品的生产信息查询、生产记录查询、生产报告查询、任务单查询和零件合格信息查询。通过输入某一产品台的编号可以查询到该产品的所有生产信息。

(7)生产数据统计分析

系统能够实现各种生产关键参数的数据统计分析,自动形成工艺人员定制的各种统计分析结果。关键参数包括制造成品率、焊缝合格率、检测数据分析等。统计分析项目包括:百分比统计,平均值,极限偏差等,分析结果以图表的形式给出。

(8)工装检具管理

系统能够实现各类工装检具和计量设备的电子台帐管理,辅助人员随时了解设备及检具的工作状态,并提前实现检具设备的送检提醒,实现设备管理人员对设备使用状态的在线管理,对过期未送检的检具进行报警提示。

(9)文档管理

对各种文档进行管理,提供文档录入功能、文档维护功能和文档查询功能。文档包括:管理程序文件、生产质量文件、操作规程、检验规程以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管理用户的基础信息和用户在系统中所具有的各种权限,对现有用户进行维护。用户权限分为系统菜单权限、工序传递卡的对应权限,可以给用户添加和修改权限。

3.生产质量管理系统软硬件结构

系统采用服务端为核心的思想实现,所有的软件功能将在服务端实现,用户通过客户端连接至服务端使用软件,服务端驱动客户端从而向用户提供各种功能服务并且响应用户的各种操作。软件结构采用浏览器/服务器方式,软件功能部署在web服务器上。通过网络连接,服务端向用户提供基于IE6的软件功能,从而实现了以服务端为核心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开发实现涉及技术和工具主要包括:数据库服务器,SqlServer2005;Web服务器,Tomcat6;客户端浏览器,IE6。硬件结构运行平台满足基于网络的桌面工作站和服务器框架结构,工作站的数量根据具体用户工位数量确定。

4.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