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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方法型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2-12-15 20:59:31

教育教学方法型论文

教育教学方法型论文第1篇

【关 键 词】类型分析/教育理论/教育实践

【作者简介】栗洪武,教育学博士,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向宁,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西安 710062)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09)02-0118-05

所谓教育理论是指针对整个社会系统或教育子系统内各个因素间相互关系研究的成果,是人们对教育实践活动的理性认识;而教育实践则是“人类有意识地培养人的活动”[1],是以培养人为目的的实践。从哲学角度讲,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关系问题,本质上是认识与实践的关系问题。在认识过程中,由于认识主体受到政治意识、知识水平、社会风俗、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客观世界的复杂性和实践活动的多样性,必然导致人们在认识过程中产生主观与客观不相符合的现象,这一问题构成了认识过程中的基本问题,是认识论的基本矛盾。认识的主要任务就是不断地解决这一矛盾,使人们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基本相符合,进而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抽象概括总是表现为同一系统内不同类型的具体的、活生生的认识与实践的关系问题。具体到教育系统中,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分别具有不同的类型,从而在其同一系统内大致形成相互对应的关系。所以,从类型分析的视野认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关系问题,是解决“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之间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因为,类型分析是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框架,也是揭示研究对象本质或属性的重要方法。

一、教育实践的类型分析

教育实践作为人类实践的一部分,既有人类实践的一般共性,又有其自身内在的规定性,并构成自己相应的教育实践系统。“教育实践活动也是系统的。单个的教育要素不是教育实践……教育实践是不同的活动形式构成的活动体系。”[1]在教育实践这个系统中,根据不同的参照标准可以将教育实践活动大体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依据参与实践活动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教育实践划分为国家的、群体的和个体的实践(或宏观的、中观的、微观的)三种类型。所谓国家的教育实践,顾名思义,其活动主体是国家,是指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总体教育实践活动。如我国在全国范围开展的教育体制改革以及素质教育、创新教育等实践活动。这种类型的教育实践活动,其内涵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其外延具有全国性或大范围性,其特点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与规范性。所谓群体的教育实践,主要指教育系统内部各个子系统或某个特定的群体所进行的教育实践活动,如教师教育、职业教育、中小学教育等实践活动。这种类型的教育实践活动,其内涵具有分类性和专门性,其外延具有边界性(即所有系统都有边界,并以此与其他系统分隔开来)和区域性,其特点是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与方向性。所谓个体教育实践,是指具体到一个教育实体所从事的教育实践活动。如某所学校内部的教育教学改革活动、某个教师的教法改革实验等。这一类型的教育实践活动,内涵具体,外延确定,具有灵活性和单一性的特点。

第二,依据实践活动的范式不同,可以将教育实践划分为常识性的、规范性的、创造性的几种类型。所谓常识性的教育实践,是指实践者根据已有的经验和对教育问题的认识,按部就班地进行的日常教育实践活动。这种类型的教育实践活动,具有日常性、自觉性和持久性等特点。所谓规范性教育实践,是指实践者根据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教育组织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所进行的实践活动。这种类型的教育实践活动,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等特点。所谓创造性的教育实践,是指实践者所进行的独特的、创造的教育实践活动,或是在对已有实践活动进行反思的基础上的教育改革活动。这类教育实践活动的显著特点是具有探索性和创新性。

第三,依据理论对实践活动影响取向的不同,可以将教育实践划分为“常识”性取向的、“应用科学”性取向的、“实践”性取向的、“批判”性取向的几种类型。所谓“常识”性取向的教育实践,是指实践者在对“常识”理解的基础之上所从事的教育活动,其特点是实践决定理论的效度,而不是理论决定实践的效度;所谓“应用科学”性取向的教育实践,是指以科学经验验证的法则作为解决教育问题的实践活动,其特点是通过运用科学理论来指导实践,从而排除实践中人的主观性影响;所谓“实践”性取向的教育实践活动,是指在一定的教育理论启发下,通过培养实践者的“实践智慧”而开展的教育实践活动,其特点是根据实践问题选择理论、整合理论和组织理论,并针对实践问题的需要来优化理论、发展理论和建构理论;所谓“批判”性取向的教育实践,是指通过增强实践者的“理性自主”,使他们排除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而从事的教育实践活动,其特点是实践者不受外在因素的影响,通过自我反省做出合理的实践行为。

二、教育理论的类型分析

从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相互关系来看,教育理论也具有不同类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依据理论研究的目标指向不同,可以将教育理论划分为国家目标指向的、群体目标指向的和个体目标指向的(或宏观目标指向的、中观目标指向的、微观目标指向的)三种类型。所谓国家目标指向的教育理论,是指针对国家或某个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教育问题做综合性、系统性的研究而形成的教育理论。如对教育与政治、教育与科技、教育与文化、教育与人口关系的研究,以及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目的、教育制度、教育结构和类型的研究等,所形成的相关问题的教育理论。这些研究范围大,涉及面广,其理论具有较强的整体性、综合性和全局指导性等特点。所谓群体指向的教育理论,是指群体在贯彻实施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过程中,针对本群体的实际情况而开展教育理论研究所形成的理论成果。如针对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的研究,某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某大学学科建设研究等所形成的教育理论。这种教育研究是在一定范围内由某个群体所进行的,其教育理论的涵盖范围较确定,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局部性和方向性等特点。所谓个体目标指向的教育理论,是指个体在对受教育者实施教育的过程中对所面临的问题进行研究所形成的理论成果。如教师对课程建设、学科教学、学校管理等具体问题的研究所形成的教育理论。这种教育研究范围较小,其理论的显著特点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单一性。

第二,依据理论研究的手段和方法不同,可以将教育理论分为实证性的、解释性的、规范性的和意识形态批判性的几种类型。索尔蒂斯曾经区分了教育理论研究的四种不同类型:(1)实证研究,即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去发现教育实践活动的因果联系;(2)解释研究,即运用日常语言哲学、现象学、解释学等方法,去揭示各种主体特性和主体意义,揭示构成教育冲突的各种事件以及教育现象对人类的意义;(3)规范研究,即奠定选择学科内容、教学程序和教学实践的伦理基础;(4)意识形态批判,即去掉教育观念的神秘性,揭示它们与社会权力结构的联系。[2]503根据不同的研究手段和方法,自然就形成了“实证性的教育理论”、“解释性的教育理论”、“规范性的教育理论”和“意识形态批判性的教育理论”等。

第三,依据理论研究的价值取向不同,参照英国分析教育哲学家卡尔(Carr W.)的分类标准,可以将教育理论划分为“常识”性取向的、“应用科学”性取向的、“实践”性取向的和“批判”性取向的几种类型。卡尔认为,在教育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以四种不同的理论取向表现着它与教育实践的关系:(1)“常识”性取向,即试图把教育理论建立在实践者的常识理解基础之上,要求理论本身必须根据它的实践结果来加以检验和修正;(2)“应用科学”性取向,即强调从科学的事实判断出发建立理论,并把经过经验验证的法则作为解决教育问题和指导教育实践的依据,认为理论是通过运用科学理论知识来联系实践,从而排除实践中人的主观性;(3)“实践”性取向,即主张教育理论的目的在于培养教育实践者的“实践智慧”,通过启发实践者而与实践发生联系,理论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者与开拓实践者的视野;(4)“批判”性取向,认为教育实践是一种植根于历史的、文化的、易受意识形态影响的社会实践活动,因而教育理论的目的在于增强实践者的“理性自主”,使他们通过自我反省做出合理的实践行为。[3]

三、同一类型的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关系

为了使教育理论更好地服务于教育实践,需要运用类型分析的方法把握好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并对二者在同一系统内的同一类型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具体分析,这是解决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的一种有效方式。

(一)国家、群体、个体三种类型的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关系

第一,对国家指向的教育理论研究者而言,首先在选题时要对宏观性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予以更多地关注,尤其要注重对重大的现实问题进行研究。“教育研究工作必须树立为重大教育决策服务的意识,研究教育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对一些教育问题作长远的、全局性的和深层次的科学研究,提出新思路、新办法,为教育决策当好参谋。”[4]其次,要使“国家指向的教育理论”及时、有效地转变成为教育实践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再次,要全面分析教育理论指导教育实践过程中所面对的现实问题,并设计出相应的策略或对策。最后,要制定出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和实施结果模型,为决策者和实践者提供理论指导。

在宏观类型教育系统中,国家指向的教育理论与国家教育实践活动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种教育理论指导教育实践活动,是以教育的大政方针、政策和法规为中介的;或者说,国家指向的教育理论需要转化为国家教育的大政方针、政策和法规,以指导国家教育实践活动。所以,对教育决策者而言,应当提高教育理论水平,使得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制定能够自觉地接受教育科学理论的指导,以遵循教育本身的内在运行机制和规律。因为,教育作为社会的一个子系统,与整个社会系统及其他子系统之间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又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有其自身的运行机制和规律。为此,在制定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之前,决策者应当虚心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积极地吸纳科学的教育理论,使国家指向的教育理论能有效地转化成为国家教育的大政方针、政策和法规。“如果占统治地位的教育思想,是在一个范围广泛且受过不同训练的教育家、教育理论工作者之间经过充分的商榷的结果,而不是几个权威人物谋划、运筹的结果,那么教育政策失真(或失败)的危险就会小得多。相反,如果政府崇尚行动而轻蔑思想,不允许独立思考和百家争鸣,不能广开言路,那么教育政策失真的可能性就会成倍增加,甚至步入歧途。”[5]

第二,对群体指向的教育理论研究者而言,他们所研究的教育理论主要是该群体在贯彻、实施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过程中所面对的具体问题。所以,研究者要做到:一是该教育理论研究要在一个确定的范围内针对一定的目标和方向进行,集中解决某一教育领域、某一单位或某一群体所面临的理论与实际问题;二是针对具体的教育实践活动而开展理论研究,使该理论从具体的教育实践中来,反过来又指导具体的教育实践活动;三是要制定该理论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包括详细的实践途径、程序、方式和方法等,以便于理论成果向实践活动转化。

在中观类型教育系统中,群体指向的教育理论与群体的教育实践活动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种教育理论指导教育实践活动,既需要群体的教育实践活动主体对国家教育的大政方针、政策和法规进行理解与掌握,又需要对群体指向的教育理论的认同。所以,对群体指向的教育理论工作者而言,要将群体指向的教育理论研究成果通过学习、宣传等方式转变为一种共同接受的信念或一种政策,使其为某一教育领域和单位的实践群体所认同、接受,形成实践意识,然后付诸实践。尤其是在群体的实践过程中,主要执行者或领导者对群体指向的教育理论成果的理解和认同水平直接关系到该理论能否被准确地贯彻执行,同时也受到诸如软硬件设施等实践环境因素的影响。因此,一方面,主要执行者或领导者要加强对教育理论的学习,使自己具有相应的理论水平,成为教育的行家里手,这是消除群体指向的教育理论成果在实践过程中产生曲解和衰减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扩大教育理论传播范围,使得教育实践环境中的相关人员对教育理论知晓、理解、认同,为其实施提供配套服务,这是保证群体指向的教育理论成果顺利实施的必要保障。

第三,对个体指向的教育理论研究者而言,其理论研究要从选题、研究方法和成果表述方式等方面接近个体的教育实践活动。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专业化程度普遍偏低,所以研究者应根据中小学教师的实际科研水平和阅读习惯,将教育理论以教师所喜闻乐见的形式呈现给广大一线教师,使他们有兴趣接受和理解新理论,并通过反思改善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有关调查表明,基层教师对纯教育理论性的文章缺乏兴趣,比较喜欢阅读“叙事性的教育文章”和“教育案例分析报告”等。[6]因为,这类研究成果将教育理论置于实际的教育教学之中,使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而成为活生生的东西,便于个体教师的理解和应用。

在微观类型教育系统中,对个体实践者而言,首先要通过学习和培训等途径不断提升自身的科研水平和理论素养,以促进个体的专业化发展。尤其要重视培养一线实践者的教育科研素养,以此来化解教育理论工作者和个体教育实践者之间的隔阂,促进理论专家与一线实践者的视界融合。其次,个体实践者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经常会遇到许多鲜活的教育事例,所以要引导一线实践者对这些教育经验和事例进行如实的记述、分析和反思,以形成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叙事性教育理论,反过来这些理论成果可以提供给其他教师作为阅读材料,这样不仅提升了一线实践者的科研水平,也为进一步的理论创新提供了丰富的事实依据。

(二)“实证性的”、“解释性的”、“规范性的”、“意识形态批判性的”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关系

这几种教育理论主要是针对解决教育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言的。人们常说,理论研究要有“问题”意识,当人们在教育实践中发现了某一方面的问题时,依据理论研究的手段和方法的不同,经过科学研究与理性加工,便形成了“实证性的”、“解释性的”、“规范性的”、“意识形态批判性的”教育理论,并用以指导教育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由于实证研究是运用自然科学方法发现教育实践活动过程中的因果联系,所以在应用实证性的教育理论时,应当特别注意实验条件和实际教学条件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谨慎地使用相关的教育理论,并在应用过程中验证和发展这些理论,通过从“点”到“面”的实验路径指导教育实践活动。

解释研究所得出的教育理论,一般是运用日常语言对于教育过程中的某些问题进行哲学、现象学等方面的解释。它往往偏重于揭示教育活动中各种主体特性和主体意义,揭示构成教育冲突的各种事件以及教育现象对人类的意义;也可以帮助人们从总体上把握相关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是指导教育实践活动的战略性原则,有助于我们避免战略性的失误。

规范性的教育理论研究,则偏重于选择学科内容、教学程序和教学实践的伦理问题,重视社会行为规范和人际关系因素的影响作用。这种理论对于制度建设和教育组织的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意识形态批判性的教育理论研究,其目的在于去掉教育观念的神秘性,揭示它们与社会权力结构的联系。它对于扫除旧的错误的教育观念,克服教育活动中的主观主义、形而上学、各种陈腐的习惯和片面性思想倾向有着重要的作用。这类教育理论研究应当着重引起人们思考和讨论现实教育问题,实际上起着让人们加强对实践活动的反思,提高应用有关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自己的教育实践活动的自觉性的作用。

(三)“常识”性取向、“应用科学”性取向、“实践”性取向、“批判”性取向的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关系

这几种教育理论主要是依据理论研究的价值取向不同而形成的,当用以指导教育实践活动时,便使其凸显为“常识”性取向的、“应用科学”性取向的、“实践”性取向的、“批判”性取向的几种类型。

“常识”性取向的教育理论研究,试图把教育理论建立在实践者的常识理解基础之上,要求理论本身必须根据它的实践结果来加以检验和修正。这种研究的结果大多数与常规性的教育活动相关。从辩证法的观点来看,常识的东西也是需要不断更新的,并且随着实践的发展和时代的变化、进步而不断改变和深化。

“应用科学”性取向的教育理论研究,强调从科学的事实判断出发建立教育理论体系,并把经过经验验证的理论法则作为解决现实教育问题和指导教育实践的依据。事实上,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关系问题,是每个教育工作者随时都会遇到的问题。因为,人们在从事教育实践活动时,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某种正确的或不正确的教育理论的指导。“应用科学”性取向,强调了科学研究的自觉性,要求以科学研究的态度来对待教育实践活动,通过运用科学的教育理论知识来联系教育实践活动,从而排除教育实践中人的主观随意性。

“实践”性取向的教育理论研究,是针对教育理论研究者而言的,主张教育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培养教育工作者的“实践智慧”,开拓实践者的视野。即通过自己的研究启发实践者,让实践者不要陷于盲目的事务主义的圈子里,而要关注相关的教育理论研究的新进展和新成果,使之与教育实践发生联系。

“批判”性取向的教育理论研究,其焦点集中在发现现实教育问题和纠正教育实践中的偏差方面。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人们在实际教育工作中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偏差或错误。因为,教育实践是一种植根于历史的、文化的、易受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影响的社会实践活动,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出现狭隘的经验主义和空洞的教条主义的倾向或影响;所以,“批判”性取向的教育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增强教育实践者的“理性自主”,使他们通过自我反省做出合理的实践行为。

总之,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关系是一种动态的复杂的关系。国家目标指向的、群体目标指向的和个体目标指向的教育理论以及与之相应的教育实践活动也不是截然分开的;并且,也可能在国家、群体、个体(或宏观的、中观的、微观的)三种类型的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中,分别存在着“实证性的”、“解释性的”、“规范性的”、“意识形态批判性的”、“常识”性取向、“应用科学”性取向、“实践”性取向、“批判”性取向的教育理论,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常识性的”、“规范性的”、“创造性的”、“常识”性取向的、“应用科学”性取向的、“实践”性取向的、“批判”性取向的教育实践活动。笔者强调,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分别具有不同的类型,并构成相应的系统和大致的对应关系,主要是想提示人们从类型分析的视野认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关系问题,以解决“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之间的矛盾”,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各级各类教育部门的工作质量和效益。

【参考文献】

[1]郭元祥.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关系的逻辑考察[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1).

[2]瞿葆奎.教育学文集·教育与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

[3]CARR, W. Theories of Theory and Practice[J]. Journal of Philosophy of Education, 1986(2).

[4]陈至立.教育科研要为教育决策当好参谋[N].中国教育报,2002-02-04.

教育教学方法型论文第2篇

关键词:职业教育;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工程法学教育

一、职业教育的理想目标

职业教育是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规范和职业技能的教育,职业教育的目标就是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熟练掌握专业技能的复合型、技术型、创新型人才。职业教育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1],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及教学过程应体现这样的要求,满足接受职业教育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关于这样的要求,在国家的权威政策文件中已有明确阐述。

由于培养的人才规格类型不同,高等职业教育与传统的学术型或者理论研究型普通高等教育相比,在人才培养过程上存在较大差异,尤其在办学宗旨和人才培养目标上,高等职业教育更是具有很多自身的特殊性。高等职业教育管理者应认真研究高职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适合高职教育科学发展的人才培养思路、方法和举措,为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做出贡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产业结构的重大战略转型调整,传统高职法律专业“重理论、轻实践”、“重说教、轻互动”、“重阐述、轻应用”的人才培养模式愈发显得不够适应,唯有重新“洗牌”,与时俱进地调整教学思路、深化教学改革、科学地设置专业,借助工程学科的平台,与工程学科共享资源、“互利共赢”,寻求专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才能生机勃勃,所培养的复合型、实用型法律专业毕业生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才会脱颖而出,实现受教育者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

二、创新职业教育模式:工程法学教育的基本思路

教育模式、人才培养方式的不断创新和与时俱进,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调整的需要是职业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内生动力。

(一)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的必要性

1.“专业+产业”教育模式的诞生和发展,正是高职教育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而进行实践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地区、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决定着高职院校专业设置的种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决定着高职院校专业结构调整的方向。高等职业教育具有地方性和行业性,主要面向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输送各类合格人才。因此,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和专业调整应该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建设与行业产业发展的需要。高职院校设置的专业种类,尤其是特色专业,一般要与当地行业、产业特点密切联系。

2.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既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操作能力的实用型、技术型人才。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体现了高职院校的专业一定程度上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业的特征,应该以一定学科领域的科学文化知识为基础来设置专业,而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则体现了高职院校的专业具有职业教育的特点。因此,高职院校的专业规格与普通高等教育的专业规格不同,同时体现着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特征。高职教育的专业规格必须要体现出对高级实用型、技术型专门人才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工程法学教育实现了法学学科与工程学科的有机结合,促进了两大学科的共同繁荣发展,更利于复合型实用人才的培育成长,使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具有深刻的必要性。

(二)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的必然性

1.工程法学的学科属性。工程法学是一门边缘性法学学科,是法学学科与工程学科的有机融合,是以新视角、新思路、新方法探索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有益尝试。这一学科将工程领域中的规范、标准问题法律化、制度化,使各个工程领域都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应是依法治国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工程领域属于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规范的范畴,其调整的对象涉及工程领域中多重法律关系。工程法学是各学科相互交叉的新兴学科,促使工程思维与法律思维有机融合,整合了工程学科与法学学科的科际资源,开辟了法律教育、工程教育的新领域。

2.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弊端。科学发展观是工程法学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谋求法律教育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就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统筹兼顾,法律教育要是钻在象牙塔里搞“经院哲学”,或者只搞理论上“空对空”的繁琐论证,注定不会有大的作为。不可否认,传统法律教育为我国培养出了包括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内的大批优秀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撑与人才保证。但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更,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以及工程文明的繁荣兴起,这种传统的、以单一学科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教育模式,已越发显现出教育力的不足和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不适应。工程文明的兴起以及繁荣、健康、和谐发展,呼唤传统法律教育与其同步伐、同进程、同发展,要求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更新换代。在工程文明不断进步的前提下,工程法学教育自觉地适应了社会条件的发展变化,一方面,在工程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了一专多能,具备综合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另一方面,满足了工程事业发展的人才需求,促进了我国工程事业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进程。实践证明,法律教育只有与具体的生产实践有机结合、统筹兼顾,与工程事业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才能健康、科学、和谐地发展。高职法律专业建设亦应摆脱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束缚,自觉与社会生产实践相结合,勇于探索、自强图新,走出一条特色鲜明的发展之路。

三、强化职业教育学生的规范、诚信和责任意识:优秀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工程文化的塑造

文化对人具有持续而深刻的塑造、引导、规范功能,职业教育应在文化传承、育人育德、培育行业新风上有所作为。《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明确指出:职业教育应“研究借鉴优秀企业文化,培育具有职业学校特点的校园文化;强化学生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职业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创新意识培养,促进职业学校学生人人成才”。优秀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工程文化的塑造能引领职业教育学生规范、诚信、责任意识的养成,引导毕业生就业后尽快适应工作岗位,找准自己的人生坐标,建功立业,奉献社会。

(一)优秀企业文化与和谐工程文化的对话

企业文化是企业长期生产、经营、建设、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管理理论、群体意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企业领导层提倡、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文化传统和不断革新的一套行为方式,它体现为企业价值观、经营理念和行为规范,渗透于企业的各个领域。对企业成员有感召力和凝聚力,能把众多人的兴趣、目的、需要以及由此产生的行为统一起来,是企业长期文化建设的反映。其核心内容是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经营理念的培育,是企业职工思想道德风貌和工作作风的体现。通过企业文化的建设实施,使企业人文素质得以优化,归根结底是推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优秀企业文化是企业文化中的精华形态,其核心就是培育员工的规范、诚信和责任意识,引导员工爱岗敬业、奉献社会。

工程文化是一种和谐、美丽、生动而具有久远历史的秩序文化形态。工程文化是工程事业发展过程中长期积淀的社会现象,是工程文明的产物,在人们心里产生了深刻、不易变更的印记。和谐工程文化,应是一个理论体系完整,工程学科与人文学科,工程思维与法学思维,工程文明与精神文明相互融合、相互协调的一种良性有序状态。工程文化演进的过程应是一个多学科、多领域交织、对话、交融、共赢、和谐运行的进程,在这一进程中,法学思维、法学理论应渗透到工程思维和工程理论中,两种思维、两种学科的相融沟通、相得益彰,促进和谐工程文化的不断进化。优秀企业文化与工程文化的相互渗透、交融、对话,正是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工程文化价值与工程法律意识教育

工程法律意识教育是一种具有历史意义的文化价值教育。工程法学属于工程文化中构建和谐与秩序的规范、标准与程序。没有文化的工程是浅薄的工程,没有和谐文化的工程更缺少思想内涵与价值。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一直存在这样情形,搞工程的人不具备法律知识,更谈不上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这必然会潜伏着巨大社会风险,比如极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工程成本的增加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大打折扣。还有很多法科出身的人包括法律职业者在内大多不懂得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流程,法律职业者在涉及工程技术纠纷案件面前,总觉得无能为力、望而却步,丧失了职业发展的难得机遇。导致这两种情形出现的原因在于,在很多以理工科为主的院校,不重视人文学科特别是法学学科教育的渗透影响,不注重科际资源的整合,把法律教育看做是一个附属产品,置其可有可无的地位。同样,在文科类院校尤其是单一学科院校的学生,缺乏工程文化的熏陶与培育,缺乏工程技术知识的培训和工程思维的锻炼。工程法学教育正是整合了工程学科与法学学科的科际资源,开辟了法律教育、工程教育的新领域。所以,工程文化教育与法律文化教育应相互融合、充分沟通对话、统筹协调发展,不能将二者视为非此即彼的对立极。工程文化教育为法律文化教育提供客观的物质条件,为法律教育搭建一个广阔的发展平台,法律文化教育为工程文化教育提供智力支撑和理论准备,促进工程文化教育的健康发展。这样的思路对高职法律专业改革与发展而言极具借鉴价值。

四、彰显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工程法学教育与构建和谐社会

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不仅在于培养一个人、一代人,更在于对社会的责任和担当,尤其对于推动构建和谐社会,职业教育责无旁贷。

(一)和谐社会亦是法治社会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中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应是工科学科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在工科各个领域都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开展法律意识培养与教育,法制建设是工程事业繁荣发展的先决条件。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就要大兴土木工程,筑楼、建桥、修路等各个工程领域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以公路交通工程为例,公路作为国家公共产品,它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管理各环节,都有自身的质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需要工程技术人员通晓这些规范和标准,保证公路交通工程的质量和效益。由此看来,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规范标准的设立和法治文化的培育。

(二)提高法律素质是职业教育的内在规定

法律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依法治国进程的关键环节。在工程领域应大力开展法律教育,提高工程领域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把他们培养成既精通工程技术、工程实践,又知晓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复合型、实用性人才,工程法学教育做出相应的思想准备和理论回答,将人才培养模式调整到最适合复合型人才脱颖而出、最有利于工程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上来,造就一大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法律素养较高的工程领域专业人才,这既是公民自身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是职业教育的目标使然。

尽管我国在工程法学教育上开展了有益探索和实践,但仍处于初级化、粗放化阶段,没有把工程法学教育思维、思路提升到一个理论高度。目前,对工程法学教育理论这方面的研究,零散单薄、不成体系。所以,站在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高度上,建立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工程法学教育体系已迫在眉睫。可喜的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意识到传统法律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症结,试图把工程思维、工程文化移植到法律教育中来,期待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变革,注重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如我国法律硕士、工程监理等新类型人才培养模式就是很好的例证。然而,更有意义的是这一人才培养思路和模式必将会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专业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产生现实而深刻的影响,高职教育管理者应用心体会,抓住机遇,勇于实践,积极作为。

参考文献:

[1] 冯军,王静.法律职业教育实训教学的探索与实践[J].教育与职业,2011,(17):167.

Vocational Education Goals in the Perspective of Engineering Education Law

LI Xue-jun1, GUO Xiao-rong1, HAO Zhan-hui2

教育教学方法型论文第3篇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汉语国际教育;语言学概论;教学理念;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03-0175-02

一、引言

语言学是汉语国际教育的重要支撑学科之一,“语言学概论”在该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基础核心课,需进一步明确其教学对象特点,围绕专业培养目标进行教学。同时,在“大众化”教育背景下,应用型本科院校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能将知识应用于实践的应用型人才,这也对理论性较强的“语言学概论”带来较大冲击,需要教师思考如何针对“应用型”本科进行课程建设,把课程教学目标与培养应用型人才有机地统一起来。

二、应用型本校院校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语言学概论”的教学目标

(一)应用型本科院校课程建设的基本要求

我们赞同研究型、应用型、高职型三类高校对待理论态度应有所区别的看法。应用型本科教育要求理论“坚实”,要求理论准确、实在,但不过深,只把理论说清楚,让学生能够掌握即可,不必关注理论的来龙去脉等,应着重于理论如何应用到实践中去。“语言学概论”课程建设应该符合应用型本科院校学科理论建设的总体定位,“坚实”也应该是其课程建设的出发点。

(二)应用型本校院校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

教育部高教司(2012)《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以下简称“新目录”)指出,汉语国际教育专业是“培养掌握扎实的汉语基础知识……能在国内外各类学校从事汉语教学……从事与语言文化传播交流相关工作的中国语言文化学科应用型专门人才。”新目录“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定位,“基础的、基本的、入门级别的”培养规格,就应该是确定本专业课程总体教学目标的依据,也是确定“语言学概论”课程分项教学目标的出发点。

(三)应用型本科院校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语言学概论”的教学目标

教育部颁布的“语言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实际上是针对汉语言、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等专业的笼统规定,并没有结合专业特点具体化,因此有必要强化对象意识,确定应用型本科院校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语言学概论”的教学目标,具体为:(1)认知领域。可简要概括为传授基本语言知识和基本语言学知识,谢奇勇、张先亮对此已有较好的总结,此不赘述;(2)技能领域。可总结为培养三种能力,即综合运用语言文字的基本能力、初步从事语言调查研究的能力和对外汉语教学的能力,其中前两种能力是汉语言、汉语言文字和汉语国际教育三个专业的共性要求,对外汉语教学能力是本专业的特殊要求;(3)情感领域。满足本专业培养目标的毕业生,不管是从事语言文字、汉语教学还是国际文化交流等工作,甚至改行,语言文字包括相关文化素养都是其立身之本,是其综合素质的重要因素之一。“语言学概论”是课程模块“中外语言类”的基础和核心,在人才培养中的支撑作用不容忽视,因此培养学生对语言文字的兴趣,树立对汉语汉字汉文化的自豪感,有从事相关工作的愿望,也是教学任务之一;(4)学习策略。学习策略是学习者为了促进信息的获得、存储、提取和使用所采用的方法,是影响学生学习效果和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重视学习策略问题可以增强学习的核心竞争力,改进高校教学质量。在“语言学概论”教学过程中,若教师能密切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学习成效,实现学习策略教学和专业教学内容的有机结合,无疑对学生综合素质特别是思辨能力培养有重要促进作用。

三、教学内容的选择

通过广泛调研,并结合教师的教学实践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认为在尚无面向应用型本科院校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语言学概论”教材的背景下,采取以一本教材为主,适当增删相关内容的做法较好。

(一)选择“适当的”教材

选择一本合适的教材是上好一门课的重要前提。“语言学概论”教材数量较多,主要可分为语言概论类、语言学概论类和复合类。相对而言,第三种更有优势。在此前提下,又结合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学生接受情况、专业特点及国家规划教材等进行筛选。在广泛调研、综合比较的基础上,选出较为适宜的三本教材:教材一是使用高校较多并作为重要考研参考书的《语言学纲要(修订版)》,叶蜚声等著,王洪君等修订,教材二是崔希亮主编、专门针对对外汉语本科专业的《语言学概论》,教材三是池昌海主编《现代语言学导论(第三版)》。最终,优中选优,针对现阶段“语言学概论”教材前沿理论吸收不足的问题,排除了教材一,顺应尽量使用国家规划教材的要求,排除了教材二,最终选择了池本教材。它既是“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也是浙江省高等学校重点建设教材,在内容和编排方式上也都比较合适。

(二)适当增删相关内容

“语言学概论”信息量大,覆盖面广,一般是48个学时左右,教师要在保持课程知识体系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根据具体的教学需要进行删减或增补,进行合理的课时安排。讲授每一个专题时,不必要求面面俱到,更需要注重基础知识的介绍和基本能力的培养,承前启后,尤其是与“现代汉语”、“西方语言学流派”等直接相关课程的衔接。补充的内容主要包括补充解释性材料、提供辅材料和推荐参考书目,适当兼顾语言理论的前沿性,比如适当补充语言类型学、认知语言学等方面的内容,重视汉外语言对比等。删减的内容应该是较为陈旧或与前后衔接课程有所重复的内容。

四、教学方法的改进

高校一般依据教学目的、内容、对象等选择相应的教学方法,如启发式的讲授法等。“语言学概论”课程教学方法的改进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传统的讲解/讲授模式为主,研究型教学模式为辅

讲解或讲授依然是高校的重要教学方法,“语言学概论”一定要重视讲解或讲授,但必须要废止“注入式”或“填鸭式”教学方法,提倡灵活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教学方法,尤其是研究性教学的案例教学法、基于问题解决的学习等。基本思路是:一是要把研究理念、成果及时引入课程;二是要让学生积极参与到研究中;三是要注意在教学过程中建立民主、和谐、文明的师生关系。具体而言,应该是以研究型教学方法作为对传统教学方法的补充,在教学中适时开展观察比较、分组讨论、课题研究、学习汇报等活动,重视探究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开放性的研究型教学更关注学生怎样解决问题,提倡并鼓励学生质疑,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目前应用型高校要求培养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加强学生的思辨能力和研究能力,将研究型教学理念应用到为“概论”课程,正是这一趋势的体现。

(二)重视讨论、交流与小组合作学习

合作学习主要以小组活动为主,表现为组内合作,组间竞争,刺激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效地完成教学任务。讨论课一般先由教师结合具体教学内容提出讨论题目、要点、阅读文献,学生课下分组准备,然后小组汇报、研讨,教师就研讨情况要进行简短的总结、评价,供学生参考。

(三)课堂集中教学与课外分层次教学相结合

分层次教学是教师将教学内容难度、要求高低、指导程度进行必要划分,可适当根据学生不同基础、学习能力状况、学习目标要求来实施教学。客观上,学生之间存在个体差异,学习动机不一,“因材施教”是必要的,尤其是部分学生有考研深造的愿望时,牢固的基础知识储备、扎实的能力培养就是标配,与不考研的同学迥然不同。本科教学和考研是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关系,本科教学应当为考研服务,尤其是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已转变为招录全日制培养的应届毕业生,与汉语国际教育本科专业有了良好的对接。但由于考研的学生毕竟是少数,教学不可能都围绕着少数学生来展开,所以就有必要将课堂的集中教学与课外分层次辅导相结合,满足不同的学习需求。

五、结语

尽管已对应用型本科院校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语言学概论”课程建设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与思考,但尚有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一是课程教学评价体系方面,如何在遵守学校总体要求的前提下,优化课程评价体系;二是在任课教师方面,如何实现教师在教科研方面的可持续性发展及有效建设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结构科学合理的“双师型”师资队伍等。

参考文献:

[1]潘懋元.什么是应用型本科[J].高教探索,201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Z].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87-88.

[3]冯桂芹.应用型本科院校汉语国际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改革方案初探[J].科技风,2013,(12)上.

[4]张先亮.关于“语言学概论”内容与方法的再思考[J].中国大学教学,2010,(02).

[5]谢奇勇.关于“语言学概论”课程教学内容几个问题的讨论[J].中国大学教学,2010,(01).

[6]张先亮.对“语言学概论”课程性质与任务的思考[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

[7]陈楠,杨峥琳.基于学习策略的汉语教材练习本土化研究[J].世界汉语教学2015,(02).

[8]周海涛,景安磊,李子建.大学生学习策略使用水平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14,(04).

[9]池昌海.框架概念和关联――语言学概论类教材略谈[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4,(04).

[10]宋颖桃.新世纪以来语言学概论教材比较研究[J].现代语文,2015,(05).

教育教学方法型论文第4篇

关键词:任职教育;政治理论;学术创新;教学改革

当前,我军正由半机械化和机械化向信息化逐步转型,这种转型系指“以提高信息能力为根本目的,以‘系统集成’为主要途径,最终把以物质和能量为主要作战能力构成要素的、适于打机械化战争的机械化部队,建设成以信息和知识为主要作战构成要素的、适于打信息化战争的信息化军队的过程”。为适应转型建设需求,第十五次全军院校会议提出,军校教育的重心将由以学历教育为主体向以学历教育与任职教育并重转变,逐步建立起以岗位任职教育为主体、基础学历教育与岗位任职教育相对分离、军事特色鲜明的新型军队院校体系。近年来,我国军队院校也正经历着由学历教育向任职教育的全面转型过程,并逐渐成为推动我型的基础性力量。在构建新型军队院校科研教育体系的过程中,政治理论是推进改革创新的思想武器,且军校学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对未来军队的政治方向也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树立任职教育观念,做好政治理论学术创新和教学改革工作,为推进我军院校转型提供有力的思想动力和政治保障,不仅仅是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

一、适应军校转型发展需求,树立任职教育观念

第十五次全军院校会议后,我军院校积极推进教育转型,日益强调和突出任职教育,新型军队院校教学科研体系初步建立。任职教育在我国军校教育转型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牢固树立任职教育观念是大势所趋。任职教育,“任”是任用或责任,“职”是职责或职务,任职就是担任职务,任职教育就是为了满足受教育者担任某一职务需要而进行的教育,这种教育突出职业指向性,强调提高受教育者的实践能力。军队院校的任职教育是指“军官或士官在完成高等或中等学历教育的基础上,为适应岗位逐级晋升需要而进行的进修、培训或高学位教育。”在军人的军旅生涯中,为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这两种发展变化,军人必须不断地通过任职教育进行知识更新和能力提高。纵观近年来军校任职教育的发展历程,我军的任职教育起步较晚,没有实践经验和成熟的理论,尚处于探索和模仿阶段,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比如一些军校针对任职教育提出了要培养“职业型”、“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也就是说要同时达到广博和精深,还要有针对性和拓展性。表面上看,这些很符合任职教育要求,但实际上在现有的条件下根本无法实现,其所谓的创新和改革也只能是将相关教学内容进行删减、压缩和拼凑。要真正树立任职教育的观念,必须结合我国国情,遵循军事规律和战争规律等军事任职教育的特殊性原则,突出人才培养的军事职业性,以培养驾驭未来战争所需的实用型高层次人才为目的,以适应战场复杂环境、判断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评价指标。也就是说,我军院校任职教育不只是口号和形式上的改变,更重要的是要减轻甚至是颠覆传统军校的“书院气”和军校学员的“书生气”,而我们要真正树立和强化任职教育观念,必须在学术创新和教学改革两个方面做出有实效的努力。

二、任职教育中政治理论学术创新的作用

政治理论创新对于我党我军具有重要作用,我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注意保持政治优势,重视政治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在革命战争时期,对建军理论进行了创新,他废除了军队雇佣制,提出了“人民军队”、“工农武装”等概念,创立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在军队中贯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我军院校教学和科研向任职教育转型的过程中,政治理论学术创新与教学改革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政治理论建设是我军的根本性建设,是军队建设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关乎我军的性质、宗旨和本色。加强政治理论学术创新是我国军队院校任职教育必须强调和坚持的,其重要作用主要有:首先,政治理论学术创新是推进军校任职教育和军队建设及改革的重要思想保证。在新形势下,推进任职教育,必须坚持以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战斗力生成模式为主线,更加注重拓展和深化军事斗争准备,更加注重改革创新,更加注重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更加注重提高军队建设质量和效益,在新的起点上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所有这些,关键都在于有创新的政治理论和高水平的政治素养作保证。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研究,要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和学员,加强意识形态教育工作,使全军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其次,政治理论学术创新是应对社会思想文化多元、多样、多变挑战的现实需要。随着经济社会深刻变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思想活跃,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国际国内思想舆论互动性明显增强,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国内社会思想文化更加呈现多元多样多变的趋势。军队官兵和军校学员不是生活在真空里,社会上一些错误的、落后的东西不可避免地会渗透到军队中来,对官兵思想道德产生影响和侵蚀。面对此现状,我们必须把从政治上建设部队的工作抓得更加扎实有效,帮助官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社会上各种思潮和形形思想观念面前辨明是非,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保持政治立场坚定和思想道德纯洁。

三、从教学内容、方法和考核方式出发,推进政治理论教学改革

在我国军校实现转型的过程中,政治理论学术创新固然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但政治理论教学仍然是对军校学员进行思想理论教育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国军校政治理论教学中存在教学内容更新慢、教学方法陈旧、考核评价方式单一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军校政治理论教学的效果。因此,我国军校必须从政治理论教学的内容、方法和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作为马克思主义军队,政治理论教育的主要内容理所当然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党的十七大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升到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的高度,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上升到了世界观方法论和社会主义事业指导思想的高度。当前我国军校政治理论教学的主要内容应该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来设置,逐步引导学员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怎样回答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党的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以及祖国统一等基本问题,从而达到政治理论教育的目的,切实做到“学马列要精,要管用”。教学方法是教学过程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才培养目标在教学过程中的具体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要进入学员的头脑必须经过课堂教学,为了适应建设信息化军队和打赢信息化战争的需要,军校政治理论教育在教学方法上创新教育观念,实施教法创新,优化教学过程,善于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多媒体技术来创新课堂教学方法,调动学员的主体参与意识,通过科学的教学方法促进政治理论教学质量的提高,达到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的根本目的。考核评价方式的改革是军校政治理论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提高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促进学员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着政治理论教学改革的效果。为了充分发挥考核的监督促进作用,必须从军校任职教育的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出发,突破现行的以理论考核为主体、以笔试为主要形式的传统考核模式,发展为一种以实践能力考核为主体、以实用性为特征的任职教育考核方式。在考试理念上,重新认识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的目的是检验学员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考试形式上,应将传统笔试考核法、现场答辩考核法、作业实践考核法及工作模拟考核法等方法相结合,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军校任职教育发展的考核方法;在考试内容上,不仅要考查基本的政治理论知识,而且要考查学员的社会实践能力、团队意识、责任意识、服从意识等方面的内容。

综上所述,军事变革的“变”是大势所趋,军事院校转型的“转”是历史必然,在这个背景下,变革不能变质,转型不能转向,军校在突出任职教育的同时必须强化政治理论的教学和研究,从政治理论学术创新和教学改革两方面来形成合力,进而提高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质量,提高学员的岗位任职能力,促进学员能力和素质的全面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变革培养政治理论深厚、政治信念坚定、政治方向明确的优秀军事人才。

参考文献:

[1]《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王保存.世界新军事变革新论[M].北京:出版社,2003

[4]李元奎,马立峰.军队院校任职教育研究[M].北京:海潮出版社,2005.

[5]王世枚,张银辉.任职教育条件下军校政治理论课应突出实践性教学[J].军队政工理论研究,2010,(4).

[6]李昆明.从思想方法和工作指导上强化政治理论教学的任职指向[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0,(2).

[7]王春美.对任职教育强化案例教学的思考[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9,(2).

[8]王爱英.任职教育政治理论教学要念好“新”、“深”、“实”三字经[J].求实,2009,(1).

[9]蔡惠福.切实增强任职教育中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针对性[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8,(4).

教育教学方法型论文第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 [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 [2]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 [3],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 [4]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 [5]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6]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7]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 [8]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 [9]。 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10]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11]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 [12]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 [13],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 [14]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5]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 [16]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

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 [17]。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 [18]。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 [19]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20]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 [21],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22]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23]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24]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 [25]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26]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27]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 [28]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 [29]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

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30]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31]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 [32];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 [33];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34]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 [35]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 [36]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7],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38]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 [39]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 [40]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 [41]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42]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 [43]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 [44]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45]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 [46]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 [47]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48]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 [49]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

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 [50]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51]。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 [52]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

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坚持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并且,大批法学硕士研究生涌入法律实务部门,挤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机会,造成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冲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压缩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53],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缩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降低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甚至主张取消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过渡阶段 [54]。

教育教学方法型论文第6篇

一、职业教育的理想目标 职业教育是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规范和职业技能的教育,职业教育的目标就是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熟练掌握专业技能的复合型、技术型、创新型人才。职业教育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1],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及教学过程应体现这样的要求,满足接受职业教育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关于这样的要求,在国家的权威政策文件中已有明确阐述。 由于培养的人才规格类型不同,高等职业教育与传统的学术型或者理论研究型普通高等教育相比,在人才培养过程上存在较大差异,尤其在办学宗旨和人才培养目标上,高等职业教育更是具有很多自身的特殊性。高等职业教育管理者应认真研究高职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适合高职教育科学发展的人才培养思路、方法和举措,为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做出贡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产业结构的重大战略转型调整,传统高职法律专业“重理论、轻实践”、“重说教、轻互动”、“重阐述、轻应用”的人才培养模式愈发显得不够适应,唯有重新“洗牌”,与时俱进地调整教学思路、深化教学改革、科学地设置专业,借助工程学科的平台,与工程学科共享资源、“互利共赢”,寻求专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才能生机勃勃,所培养的复合型、实用型法律专业毕业生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才会脱颖而出,实现受教育者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 二、创新职业教育模式:工程法学教育的基本思路 教育模式、人才培养方式的不断创新和与时俱进,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调整的需要是职业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内生动力。 (一)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的必要性 1“.专业+产业”教育模式的诞生和发展,正是高职教育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而进行实践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地区、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决定着高职院校专业设置的种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决定着高职院校专业结构调整的方向。高等职业教育具有地方性和行业性,主要面向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输送各类合格人才。因此,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和专业调整应该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建设与行业产业发展的需要。高职院校设置的专业种类,尤其是特色专业,一般要与当地行业、产业特点密切联系。 2.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既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操作能力的实用型、技术型人才。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体现了高职院校的专业一定程度上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业的特征,应该以一定学科领域的科学文化知识为基础来设置专业,而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则体现了高职院校的专业具有职业教育的特点。因此,高职院校的专业规格与普通高等教育的专业规格不同,同时体现着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特征。高职教育的专业规格必须要体现出对高级实用型、技术型专门人才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工程法学教育实现了法学学科与工程学科的有机结合,促进了两大学科的共同繁荣发展,更利于复合型实用人才的培育成长,使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具有深刻的必要性。 (二)高职法律专业建设借鉴工程法学教育思路的必然性 1.工程法学的学科属性。工程法学是一门边缘性法学学科,是法学学科与工程学科的有机融合,是以新视角、新思路、新方法探索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有益尝试。这一学科将工程领域中的规范、标准问题法律化、制度化,使各个工程领域都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应是依法治国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工程领域属于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规范的范畴,其调整的对象涉及工程领域中多重法律关系。工程法学是各学科相互交叉的新兴学科,促使工程思维与法律思维有机融合,整合了工程学科与法学学科的科际资源,开辟了法律教育、工程教育的新领域。 2.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弊端。科学发展观是工程法学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谋求法律教育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就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统筹兼顾,法律教育要是钻在象牙塔里搞“经院哲学”,或者只搞理论上“空对空”的繁琐论证,注定不会有大的作为。不可否认,传统法律教育为我国培养出了包括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内的大批优秀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撑与人才保证。但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更,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以及工程文明的繁荣兴起,这种传统的、以单一学科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教育模式,已越发显现出教育力的不足和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不适应。 工程文明的兴起以及繁荣、健康、和谐发展,呼唤传统法律教育与其同步伐、同进程、同发展,要求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更新换代。在工程文明不断进步的前提下,工程法学教育自觉地适应了社会条件的发展变化,一方面,在工程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了一专多能,具备综合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另一方面,满足了工程事业发展的人才需求,促进了我国工程事业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进程。实践证明,法律教育只有与具体的生产实践有机结合、统筹兼顾,与工程事业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才能健康、科学、和谐地发展。高职法律专业建设亦应摆脱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束缚,自觉与社会生产实践相结合,勇于探索、自强图新,走出一条特色鲜明的发展之路。 三、强化职业教育学生的规范、诚信和责任 意识:优秀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工程文化的塑造文化对人具有持续而深刻的塑造、引导、规范功能,职业教育应在文化传承、育人育德、培育行业新风上有所作为。《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明确指出:职业教育应“研究借鉴优秀企业文化,培育具有职业学校特点的校园文化;强化学生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职业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创新意识培养,促进职业学校学生人人成才”。优秀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工程文化的塑造能引领职业教育学生规范、诚信、责任意识的养成,引导毕业生就业后尽快适应工作岗位,找准自己的人生坐标,建功立业,奉献社会。#p#分页标题#e# (一)优秀企业文化与和谐工程文化的对话 企业文化是企业长期生产、经营、建设、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管理理论、群体意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是企业领导层提倡、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文化传统和不断革新的一套行为方式,它体现为企业价值观、经营理念和行为规范,渗透于企业的各个领域。对企业成员有感召力和凝聚力,能把众多人的兴趣、目的、需要以及由此产生的行为统一起来,是企业长期文化建设的反映。其核心内容是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经营理念的培育,是企业职工思想道德风貌和工作作风的体现。通过企业文化的建设实施,使企业人文素质得以优化,归根结底是推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优秀企业文化是企业文化中的精华形态,其核心就是培育员工的规范、诚信和责任意识,引导员工爱岗敬业、奉献社会。 工程文化是一种和谐、美丽、生动而具有久远历史的秩序文化形态。工程文化是工程事业发展过程中长期积淀的社会现象,是工程文明的产物,在人们心里产生了深刻、不易变更的印记。和谐工程文化,应是一个理论体系完整,工程学科与人文学科,工程思维与法学思维,工程文明与精神文明相互融合、相互协调的一种良性有序状态。工程文化演进的过程应是一个多学科、多领域交织、对话、交融、共赢、和谐运行的进程,在这一进程中,法学思维、法学理论应渗透到工程思维和工程理论中,两种思维、两种学科的相融沟通、相得益彰,促进和谐工程文化的不断进化。优秀企业文化与工程文化的相互渗透、交融、对话,正是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工程文化价值与工程法律意识教育 工程法律意识教育是一种具有历史意义的文化价值教育。工程法学属于工程文化中构建和谐与秩序的规范、标准与程序。没有文化的工程是浅薄的工程,没有和谐文化的工程更缺少思想内涵与价值。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一直存在这样情形,搞工程的人不具备法律知识,更谈不上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这必然会潜伏着巨大社会风险,比如极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工程成本的增加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大打折扣。还有很多法科出身的人包括法律职业者在内大多不懂得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流程,法律职业者在涉及工程技术纠纷案件面前,总觉得无能为力、望而却步,丧失了职业发展的难得机遇。导致这两种情形出现的原因在于,在很多以理工科为主的院校,不重视人文学科特别是法学学科教育的渗透影响,不注重科际资源的整合,把法律教育看做是一个附属产品,置其可有可无的地位。同样,在文科类院校尤其是单一学科院校的学生,缺乏工程文化的熏陶与培育,缺乏工程技术知识的培训和工程思维的锻炼。工程法学教育正是整合了工程学科与法学学科的科际资源,开辟了法律教育、工程教育的新领域。所以,工程文化教育与法律文化教育应相互融合、充分沟通对话、统筹协调发展,不能将二者视为非此即彼的对立极。工程文化教育为法律文化教育提供客观的物质条件,为法律教育搭建一个广阔的发展平台,法律文化教育为工程文化教育提供智力支撑和理论准备,促进工程文化教育的健康发展。这样的思路对高职法律专业改革与发展而言极具借鉴价值。 四、彰显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工程法学教育与构建和谐社会 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不仅在于培养一个人、一代人,更在于对社会的责任和担当,尤其对于推动构建和谐社会,职业教育责无旁贷。 (一)和谐社会亦是法治社会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中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应是工科学科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在工科各个领域都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开展法律意识培养与教育,法制建设是工程事业繁荣发展的先决条件。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就要大兴土木工程,筑楼、建桥、修路等各个工程领域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以公路交通工程为例,公路作为国家公共产品,它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管理各环节,都有自身的质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需要工程技术人员通晓这些规范和标准,保证公路交通工程的质量和效益。由此看来,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规范标准的设立和法治文化的培育。 (二)提高法律素质是职业教育的内在规定 法律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依法治国进程的关键环节。在工程领域应大力开展法律教育,提高工程领域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把他们培养成既精通工程技术、工程实践,又知晓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复合型、实用性人才,工程法学教育做出相应的思想准备和理论回答,将人才培养模式调整到最适合复合型人才脱颖而出、最有利于工程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上来,造就一大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法律素养较高的工程领域专业人才,这既是公民自身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是职业教育的目标使然。 尽管我国在工程法学教育上开展了有益探索和实践,但仍处于初级化、粗放化阶段,没有把工程法学教育思维、思路提升到一个理论高度。目前,对工程法学教育理论这方面的研究,零散单薄、不成体系。所以,站在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高度上,建立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工程法学教育体系已迫在眉睫。可喜的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意识到传统法律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症结,试图把工程思维、工程文化移植到法律教育中来,期待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变革,注重培养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如我国法律硕士、工程监理等新类型人才培养模式就是很好的例证。然而,更有意义的是这一人才培养思路和模式必将会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专业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产生现实而深刻的影响,高职教育管理者应用心体会,抓住机遇,勇于实践,积极作为。

教育教学方法型论文第7篇

[关键词]中高职 教育衔接 “立交桥”模型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02C-0012-02

中高职教育衔接理论是以人才、学制结构以及职业教育理论为基本依据,结合市场情况与产业需要的基础上建立的综合理论体系。其中,学制结构是为人才结构服务的,两者也是相互对应的。根据所培养人才的结构类型――学术型、技术型、技能型、工程型,也可以将学制结构调整为多种不同的适宜模式,如“三二分段”的专业直接或大类宽口径对接模式。人才结构是一套适应于多元化人才培养的层级结构,传统的人才结构有金字塔型、独木桥型。然而随着人才的细分与多元化发展,在中高职教育中又逐步发展成为人才培养结构的“立交桥”模式――系列化、多元化、多层次、专业化、现代化的组合框架。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中高职人才培养结构都停留在以二级学院为载体的单一的学科中心模式上,这使得职业教育发展受阻,重点无法突出。随着教育与课程的改革,传统的中高职教育模式已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中高职教育的衔接问题也日益突出。中高职教育在课程衔接上过于遵守传统,缺乏层次感,没有有效的手段和实用的方法,使得很多衔接教育理论无法付诸实施;在落后的教育管理条件下,中高职教育衔接问题仍然难以找到出口。目前在中高职教育衔接模型中多是人才与学制结构构成双向模型或中高职一体化教育结构模型,这类结构模型已难以满足现代复杂的教育结构和学生的需要。“立交桥”模型是在以上两种结构模型的基础上建立的多目标、多层次、多系列的复杂对接模型。本文试构建中高职教育衔接“立交桥”模型,以解决中高职教育衔接问题。

一、“立交桥”模型目标

依据教育部的指导意见,我们明确“立交桥”模型目标是中职发挥基础作用,着重培养技能型人才,高职发挥引领作用,着重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积极探索新型培养途径,系统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支撑国家产业竞争力的能力。该模型的基本指标是以社会需要为标准培养“四类人才”。

二、“立交桥”模型内容

“立交桥”模型内容是以基本目标为依据的,主要有中高职教育的基本理论、中高职专业体系、中高职课程体系、中高职教育学制、人才素质培养的结构框架。其中,理论部分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学论、教育经济学、课程论、学制结构理论、人才结构理论等,这些理论都是以经典教学论为依据,以学生为主体,通过教师的引导而应用到中高职教育衔接过程中的;由于本文最终的落脚点是课程体系的衔接,所以本文以人才结构为中介进行双向分层建构。

三、“立交桥”模型衔接模式与技术设计

根据“立交桥”模型的目标和内容,我们发现中高职教育的衔接主要是实现六大指标的衔接,即为教育理论及相关理论的衔接,人才培养目标与素质结构的衔接,专业体系与课程体系的衔接。在进行各类要素衔接的过程中,要把握其内容特点和操作依据。首先是教育理论的衔接,要依据国际教育标准,把握各类理论的正确的切入点,设置统一的标准和过渡层次,是指时间的衔接有理有据,遥相呼应。其次是专业体系与课程体系的衔接,通过对专业体系、课程体系的归类与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实现横向对应,还要考虑近期的生源目标和学校的办学机制,通过项目实施引导更多的中职学校开办特色化专业,优化中高职专业布局,将中职教育作为人才培养的基础,高职教育延伸为中职教育的拓展提高部分。最后是对人才的培养目标和结构进行细分,依据中高等职业教育标准,先分不同级别,在依据学制以及相关要求进行层次细分,并对其文化基础和技术基础进行具体考核;在各类人才的交叉、复合的趋势下培养出综合型人才。

关于“立交桥”模型的技术设计,即通过立交桥模式将中高职教育交叉、相似、关联或复合部分通过引桥、直通、接口、转换的方式实现对接。部分私立教育机构通过专业的辅导培训为独立学院提供生源,成为了中高职教育的转换中心,通过文化、理论、考核技能,实现人才的对接,起到了“引桥”的作用。中职学生还可以通过统考、保送、推荐的方式直通入高职学校,当然还包括高职的对口或单独招中职生,实现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直接或大类宽口径衔接。

四、“立交桥”模型结构

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再以国际教育标准为基本依据,进行结构细分,常见的对接模式:五年一贯制、六年一贯制或是一体化教育模式,我们以国际教育标准(ISCED)为基本分级依据。

在中高职衔接体系中,“立交桥”模型属于一体化模型,其基本特点是课程设置专业化,专业技术核心化、分类设置广泛化、公共课程集中化。其学制与课程设置重视分层,强调综合性、模块化,主要进行学分制递级式教学,并建构统一、规范的考核机制考核教学效果,这类教学模型已完全脱离传统的学科集中模型。其基本建构框架见图1。

五、“立交桥”模型评价

根据相关文献显示,西方发达国家中高职衔接模型历时已久,已经发展成为国家或职业标准等级对日衔接模式和以课程或大纲为标准的中高职直通车模式两种成熟的教育衔接模型。而相对来说中高职衔接“立交桥”模型设计更为科学,强调职业技术和能力的培养,且具有较强的灵活性、针对性、层次性和衔接性。它以人才培养与教育体系的实际需要为基本出发点,实现两者的对应,在此基础上实现中高职教育各方面的对接,很大程度地促进了现代中高职教育的标准对接,也加强了现代中高职教育的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是符合现阶段我国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并满足教育的基本需要的教育模型。

当然,国外很多先进的衔接模型还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如德国职业教育实行学制体系螺旋式上升和职业课程阶梯式衔接的“双元制”模型;美国实行统一的教学大纲与课程体系衔接模式:英国实行中高职分层次统一的单元教学法,避免了课程重复;法国实行入学资格普遍无条件享有,中职专补,课程分类,实现中高职衔接等等。

教育教学方法型论文第8篇

关键词:学科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完善途径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刚要》)明确指出:“不断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促进多学科交叉和融合。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这是第一次将应用型人才培养写入正式文件,也是对我国经济转型时期下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部署。应用型人才主要是在一定的理论规范指导下,从事非学术研究性工作,其任务是将抽象的理论符号转换成具体操作构思或产品构型,将知识应用于实践。

[人才类型\&学术型\&应用型\&技能型\&职业规划\&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型工作\&从事复合型专门性工作\&从事生产第一线技能型工作\&知识体系\&注重学科体系建设与学科发展研究\&以行业设置专业,注重知识的复合性和跨学科性\&以职业岗位需求为基础,侧重掌握实用技术\&培养目标\&偏重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偏重综合能力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偏重实际技术运用跟改良能力的培养\&]

按照《纲要》的要求也就要区分实践教学过程中,不同人才需求的培养目标,方式与方法一定要有所区别,而改变了传统高等教育过程中统一的精英培养式方法。

一、交叉学科强调不同学科的融合

应用型人才培养是基于实下经济大融合的背景提出的,而这一背景下培养的人才要体现学科的融合行,“跨学科”与“交叉学科”一词都被翻译为“interdisciplinary”,最早出现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西方文献中。1930年,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理事会在一份有关理事会的目标的声明中,正式使用“跨学科的活动”的说法。1937年,《新韦氏大词典》和《牛津英语辞典增补本》首次收入“跨学科”一词。“交叉学科”或“跨学科” ,有广狭之分。广义的交叉学科包含3个方面的含义: ①打破学科界线,把不同学科理论或方法有机地融为一体的研究或教育活动,即通常所说的跨学科研究和跨学科教育;②指包括众多的交叉学科在内的学科群,如边缘学科(即在原有学科之间相互交叉、渗透而形成的学科)、横向学科(即以不同学科或领域中的某一共同属性或方面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综合学科(即综合运用多门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某一特定对象或领域的学科)等;③指一门以研究跨学科的规律和方法为基本内容的高层次学科,可以称为“跨学科学”或“科学交叉学”。狭义的交叉学科,它只是指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相互交叉地带生长出的学科。

实际上国际上一些知名院校早就开始在学校内设置了一些文理交叉的学科,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一些知名院校如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也开设了一些文理交叉的学科。国内外一流大学的实践办学经验证明,交叉学科教育是一种全新的教育理论和思想。他并不仅仅限于多开几门课,多上几个交叉性专业,而是涉及知识体系、思维、传统习惯等多方面能力培养的综合性问题,本质上是一种对现行教育全面的、系统的、整体性的变革。

如果要全面的变革应涉及两个基本点:①是教育思想的转变,即高等教育须变知识传授为能力培养,单一 的知识教育体系变为教学―研究―实践一体化教育体系,变专才教育为通才教育。②是交叉学科教育的整体化,具体表现在如培养目标整体化(职业化,专业化)、学科设置整体化(与行业发展相配套)、课程结构整体化(多学科相渗透,基础知识与能力培养相结合)、在具体的教学方式,方法等诸方面协调统一,包括考察方式都可以调整。突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人才培养注重法律意识信仰的培养

自由法学代表埃尔利希,将法律分为书本上的法律(制定法)和行动中的法律(活法),他表达了自由法学的基本立场:“无论是现在还是其它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于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是在社会本身。”

虽然我们认识到了交叉学科中的不仅要求将必要的、系统的法学理论教授给学生,同时要教授超乎于传统法学教育范围外的知识给学生 (上面所提及交叉学科的知识),并按照职业需要培养与职业相关的技巧、能力和素质。我们应当如何更有效的达到这些条件呢?这就使我们不能不按照具体职业要求来调整和完善实践性法律教育的内容和教学方式。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这一经典名言屡被引用而经久不衰。这充分表明了,人们已经越来越重视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作用。人们开始意识到,“仅凭理性的推导与功利的计算,怎能唤起人们满怀激情的献身不具有神圣意味的法律又如何赢得民众的衷心拥戴”然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的形成,而必须有意识的进行培养。”应用型人才培养强调的是复合型,专门型人才的培养,培养他们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建立,人们对法律的敬畏会使得法律在解决社会矛盾,社会纠纷中的作用更为突出,更为有效,也是社会法制建设的必然。

应用型人才的教育应当以职业教育为主,兼顾素质教育,也就要求交叉学科中的法学教育要兼顾法治理念、人文精神的培养。学生学到的不应该仅仅是知识信息,也应该包括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一旦形成,不仅让学生终生受益,也会进一步促进法治社会的建立。

理由有以下两点:其一,诚如《刚要》所提要求,当代高等教育要适应时展,向社会提供应用型,复合型人才。而这类人才的培养除了要对学生进行一般科学方法和综合能力的训练,还应该进行人文精神的培育,并进一步开发学生的心智和潜能,使其能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自我学习,自我完善。其二,现代社会对知识的分类越来越细,专门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 传统的培养“全才”或“通才”的博雅教育已经不再适应社会需求,社会需要某一领域的专业人才或适合从事某一职业的专门人才。其三,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实际操作能力的体现和职业道德要求,都是新形势下一个合格的毕业生应当具备的。这就要求在交叉学科中各学科技能是为实践服务的,而不能只停留在表面,仅仅停留在对书本知识的把握阶段。当然职业化的倾向容易使教师产生忽视理论教学的心理,而误导学生只注意职业技巧的细枝末节,甚至是低层次的模仿,从而忽视对于基础知识的把握,这也是教学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教学方法突出案例教学法并结合方法论

交叉学科的法学教育中老师应当奉行“培养兴趣、掌是握理论、注重实践”的教学理念。理论的积累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兴趣是理论积累的先决条件,只有具备浓厚的学习兴趣,才会更好的去积累理论与知识,实践又是理论厚积薄发的体现,只有在实践中灵活运用所学知识,才能真正做到学以致用,领悟知识的精髓。如果老师知识面很广,理论结合实践开拓学生眼界,培养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兴趣。 也根据不同的教学课程并充分考虑不同班级的各自特点因材施教,比如增加专业考试重点的部分,增加理论讲解,更注重细节。在具体的教学工作中注重把事例论证与课堂气氛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会让课程更具有吸引力。使学生不仅从中能够得到大量的理论知识,还能学会用法律分析事件和实践生活,这也许就是交叉学科中法学教育的目的所在。这也就需要教师能熟练的掌握案例教学法跟法学方法论。

1870 年,美国哈佛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兰德尔创立了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方法,它采用以判例为讲授的主要内容,由教师在课堂上通过类似苏格拉底式讨论的方式向学生教授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通过学生和教师的互动,不仅仅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增加实践经验,也使得枯燥的法学学习变得有意思起来。正是这一方法的运用让法学教育的重心向实践应用层面慢慢倾斜。

传统的案例教学法有几个误区。第一种案例说明法也是最常见的一种。他往往强调在学科体系基础之上,按照理论体系的需要来设置案例并进行说明,为了讲授知识点而设置案例。第二种是案例讨论法。教师为了帮学生巩固刚刚学过的知识,在每个章节讲授完成之后安排专门的讨论。第三种是案例课程法。教师按照体系对经典案例进行编排,再按照进度进行讲授和讨论。在讲授过程中灌输给学生理论知识点。应当说这三种教学方法各吸取了案例教学法的某些特点,但都存在一个缺陷,没有完全摆脱传统教学体系的约束和限制。而真正的案例教学法则是籍由案例作为教学材料,结合教学主题,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让学习者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念,并培养学习者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这三种教学方法都割裂了案例教学的综合性和应用性,也偏离了判例教学法对逻辑思维能力进行培训的初衷。学生即使通过此种方式掌握了某一具体理论知识,但在遇到综合性案例就会不知所措无法融会贯通。

真正的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对法律案例分析、追问的过程,养成学生反思实践问题的精神,提高反思实践问题的意识,掌握反思的方法与技能,发展与提高学生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他们能够在无需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就在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表达能力、分析材料的能力,使其真正能够处理具体事件,毕业后能够最快速的进入工作状态,有效的减少了学校到单位之间实践与再学习的时间,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优势。

案例教学中在讲授知识的同时也注重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但法学本身属于人文科学,因此价值评价因素不可避免,也就是说法学有其固有的价值评价因素。在法律的规制下如何合理的解决众多的社会纠纷和矛盾,正是法学评价因素处处体现社会政策的目标或社会的价值取向的体现跟应用。因此案例教学中应同时体现法学方法论。

我国台湾学者杨奕华先生在构建法学方法论研究范畴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学方法论的定义。他说:“法学方法论系以一套先设的假定为准据,确定基本的研究立场,从事法学理论之建构,进而以之探讨、诠释、批判法之存在与衍化现象、法之科学技术及法之实践功能等之研究态度之学科也。

法学方法论的指导性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如何体现具体法律规则的外延及内涵,法律论辩规则外部证成与内部证成的运用,价值判断和利益权衡的取舍,以及典型性案件中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具体适用,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细致而独到的分析,是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时应当考虑的问题。如果缺乏方法论的指导案例教学很容易流于形式也就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

案例教学的目的是引导学生发掘案例中蕴含的法律原理。教师通过提问的方式推进讨论展开和深入,启发学生,学会更多角度,更深层次的思考和争辩过程中得出结论。同时要及时帮学生理清思路,避免走入误区或偏题,通过提问的方式让学生发现不足之处。

应当说应用型人才培养不应流于形式,社会进步,经济的发展都需要复合型,专门型人才。传统的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需要,从这个角度来说交叉学科的建立非常之必要,但以往那种增加几门其他学科课程,或者了解一下相关知识的做法已经无法满足职业需要。因此交叉学科的整体化建设,制定相应的知识结构体系也就显得非常必要。而在交叉学科中法学教育即要区别于法科教育,又不能像过去非法学仅停留在普法层面,我们不仅仅要培养守法的公民同时要培养具有一定职业素养的应用型人才,这才是当代高等教育应当完成的目标让学生在学到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受到良好的专业训练,在推动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进步的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导言第3页

[2]孙国华.《法学基础理论》[M].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12页

[3]刘天君.《法学案例教学法研究》[J].《法学探索》2006年第3期

[4]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J].《比较法学教育》1996年第2期

[5]杨奕华.《法学方法论研究范畴之商榷》[C].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