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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管理制度赏析八篇

时间:2022-09-15 20:42:25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第1篇

一、落实安全责任

(一)强化监管责任落实。进一步明确我县监管事权划分,细化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任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量化评价标准,开展绩效考核,落实监管责任,对在日常监督、专项整治中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督促经营企业落实责任。督促保健食品经营者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健全岗位责任制度。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切实增强其守法经营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与辖区内所有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监管相对人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落实经营企业守法经营责任意识。

二、完善各项制度

(三)进一步规范许可(备案)审批流程。健全完善现场检(核)查制度和现场检(核)查员管理办法,建立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事后监督制度,完善许可退出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供货商审核制度、经营企业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产品台帐等制度,提高经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日常监管

(五)严格许可管理。严格落实保健食品申报资料审查要求,加强受理审查,规范现场核查,把好准入关。加强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严格广告审批。

(六)加强经营企业监督,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做好保健食品流通许可与食品流通许可的衔接。结合我县监管实际,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监督检查频次,确定重点品种、重点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四、强化综合治理

(七)突出监管重点。探索实施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监管。以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等功能保健食品为重点,加强对进货查验、台账建立、索证索票等重点环节,超市、保健食品专营店、药店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

(八)巩固和扩大打“四非”专项成果。以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继续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对“四非”问题露头就打,坚决防止反弹反复。对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重大案件、通报过的重点企业、非法添加的产品、制假售假的窝点和违法行为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进行再检查,继续保持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加强保健食品科普宣传,营造良好宣传氛围,不断增强公众对保健食品安全的信心。

五、健全信用档案

(九)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全面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监管档案,完善“一品一档”、“一店一档”等档案信息,推动监管与信用信息的健全完善。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第2篇

20xx年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最新全文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召回定义)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召回,是指保健食品生产者(包括进口保健食品人,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

第四条 (产品定义)本办法所称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保健食品,包括:

(一)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

(二) 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保健食品;

(三) 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保健食品;

(四) 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保健食品;

(五) 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

第五条 (监管体制)召回保健食品的生产者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地方各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辖区内保健食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全国保健食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生产者第一责任人主体地位)保健食品生产者是控制与消除保健食品安全隐患的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保健食品安全负责。

第七条 (召回信息报送和公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健食品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采取有效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信息和保健食品召回的情况。

第二章 安全隐患调查与评估

第八条 (生产者调查评估义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及产品信息,收集、记录保健食品的安全隐患信息,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者协助义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配合保健食品生产者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保健食品安全隐患的调查,提供有关资料,并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保健食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

(监管部门启动调查评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调查和评估时,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调查内容)保健食品安全隐患调查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包括:

(一)保健食品质量是否符合产品标准,保健食品生产与批准的工艺是否一致;

(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批次、数量及流通区域和范围;

(三)其他可能影响保健食品安全的因素。

第十条 (评估内容)保健食品安全隐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保健食品引发危害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

(二)对特殊人群,尤其是高危人群的危害影响,如老年、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外科病人等;

(三)危害的严重与紧急程度; (四)危害导致的后果。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一条 (生产者召回义务)保健食品生产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进行调查,发现其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保健食品,将该保健食品信息告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停止销售该保健食品,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经营者协助义务)保健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保健食品存在部门报告。

对召回的保健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重新用于保健食品生产和销售。

必须销毁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对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责令召回)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保健食品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召回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保健食品生产者召回保健食品。

必要时,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告知消费者立即暂停使用该保健食品。

第二十一条 (责令召回通知内容)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保健食品生产者,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保健食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规格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法律依据;

(三)实施召回的事实依据;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二条 (被责令召回主体一般义务)保健食品生产者在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保健食品经营者,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召回报告及审评)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保健食品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保健食品的后续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保健食品生产者提交的保健食品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报送制度)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召回的,应当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接到召回情况报备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召回进行监督管理。

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实施召回的,应当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第3篇

纵观当前功能食品的市场发展状况和管理体制,功能食品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既有诚信缺失等道德层面的问题、法规滞后、不完善等法律层面的问题也有多部门管理问题和单一审批等监管层面的问题。

1.1诚信缺失是当前功能食品管理面临和急需解决的最大问题

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为功能食品市场创造了商机,推动了保健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一些企业就从自身利益出发,开始对自己产品功能进行盲目承诺和虚假宣传,消费者对产品的期望值有多高,企业就承诺多高,由此滋生出了一些虚假宣传,制假、售假的企业,夸大和虚假广告宣传成了功能食品企业主要的营销手段,市场上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各类广告遍地开花,消费者真假难辨,过度而夸大的广告宣传不仅大大增加了保健食品的成本,而且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顾客无法建立对功能食品品牌的信任,甚至对整个功能食品行业产生了抵触情绪。北京联合大学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消费者认为保健食品能达到预期宣传全部效果的只占3%,认为部分有效的有60%,认为没有任何效果的占26%,认为有副作用的为2%,虚假广告的负效应可见一斑。造成功能食品产业诚信整体缺失的主要原因主要在与以下3个方面:首先是功能食品市场发育不成熟,经营行为不规范,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不强,投机取巧思想泛滥。其次是信息不对称,企业诚信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功能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高度的信息不对称,生产经营者是产品充分信息的拥有者,而消费者对保健食品和服务的认识非常有限,同时致政府及行业协会在降低信息不对称及规范企业行为中的作用有限,因此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信息不对称,后果即是当产品的质量及功效自动暴露出来之后,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迅速下降。第三是制度的不健全使诚信缺失行为缺乏矫正力量。人们理性地追求效益的最大化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进行的,这些约束条件很大一部分就是人们“发明”或“创造”的一系列规范、规则等即被称之为制度。由于我国功能食品的相关立法及管理法规、技术标准空白点太多,企业经营行为缺乏有效地监督与制约,失信行为难以有效遏制。

1.2多头管理,监管部门职责缺乏协调统一是目前功能食品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功能食品目前尚未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列入国民经济产业目录,按照现行法规功能食品产业定位不清晰,既和普通食品有明显不同,又并非药品;监管工作政出多门,职能重叠现象十分严重。现行功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所明确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在各自环节进行监管,在监管工作中所执行的法律依据各不相同,如质监部门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则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这些法律标准不一,如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按照《产品质量法》,要处以货值金额0.5~3倍的罚款;按照《商标法》,则处以货值金额的5倍以下罚款;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处以非法所得的1至3倍罚款。具体处罚时,涉及到生产加工、经营和消费等多环节、多部门,执行时有异议,落实时难到位。多部门监管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职能与责任移位,诱发责权扯皮。功能食品的注册审批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权在各级卫生等相关部门(2008年9月份公布将监管权移至药监部门),保健食品的生产管理有质监部门、流通有工商部门,保健服务又涉及到商务部;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工作又在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对违法广告的处罚权又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工作上的互相扯皮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责任不清。一旦出现问题,追究相关责任就比较复杂。管理的部门越多,链条越长,就越有可能在工作中产生推诿、扯皮、相互踢皮球等现象。由于各个环节的执法衔接不畅,以致出现高成本低效率执法等现象。

1.3功能食品单一审批制制约了功能食品产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对于功能食品涵盖范畴的缺乏清晰的界定,审批形式与其他国家也不一样。我国功能食品是通过行政审批,以产品的标识宣传来界定的,即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一类食品,其它所有具有功能成分或健康功效的功能性食品全都得不到法律法规上的定义。随着营养学发展,人们对食品的成分功能有了新的认识,原有的许多观念限制了消费者关于功能性食品的信息范围和精确性,阻碍了新的功能性食品的开发与销售。另外,我国保健食品的27项功能及其功能试验、宣传用语等等多是西医标准,而我国的保健食品大部分是以中医理论为基础,以中草药为原料加工制作出来的,有许多产品的功能不能用西医的称谓进行描述。尽管是理论依据不同、配方不同、原创设计不同、供销用途不同的产品,却仍然只能在政府圈定的27项功能中“对号入座”,无法“对号”的则也被划入“免疫调节”“、抗疲劳”等功能范畴,结果造成产品同质化,功能过分集中,社会反响强烈。中华各民族传统的保健理论是我国保健食品的发展具备了得天独厚的优势,有很大一部分保健养生的食品配方在中医药典籍都有记载。而在我国的12800多种药用植物资源中,允许用于保健食品的仅有211种,认可“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只有87种。极大的限制了保健食品的发展。

1.4法律法规滞后,功能食品监管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

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我国功能食品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虽然不断完善,但是与快速发展的功能食品产业的管理需求相比还是难以满足行业的发展要求。我国功能食品法律法规的滞后主要体现在数量和质量上的明显滞后。数量的滞后主要表现在很少有国务院制订或颁布的法规,更没有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或者颁布的法律,只有国务院主管部门制订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性要求,在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秩序关系、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市场制度以及促进行业发展方面的立法工作仍然存在不少空白点。质量上滞后表现在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成熟,没有统一的基础性的、综合性的法规,整个法律法规体系缺乏系统性,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

2加强功能食品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功能食品是具有声称保健功能的食品,因此,功能食品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更突出的是功能性。它是在满足于一般食物需求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食品。我国虽然在功能食品管理和监督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食品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仍没有得到彻底扭转,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仍然十分严重,因此,需要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加强对功能食品的管理。

2.1建立产品为主的全程监管的管理模式,加强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

功能食品与普通食品一样,原料复杂,来源多样,监管困难;生产过程复杂,生产企业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建立和食品一样的全程监管模式是保健食品管理的核心内容。以产品为主的全程监管首要的工作是明确部门职责,逐渐有现在的多部门监管向单部门或者有限监管部门转轨。目前功能食品与食品一样面临多头监管的问题,如广告属于工商行政部门管辖,但是广告的审批权又在药监部门,出了问题以后,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因此,应该进行科学的职能分解和职能分析,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从制度上解决职能不清、多头领导、政出多门的弊端,形成闭环监管的模式。在目前现有监管模式下,要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建立问责制;部门专项整治与长效机制相结合,提高监管效率;建立功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统一协调机制,使功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成为一个系统工程。

2.2依法强化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监督作用

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因此,监管部门要依此法规,认真研究保健食品监管的保障措施。行政监管部门应从过去的以运用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经济手段为主。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力量,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规范发展。

2.3尽快修订补充完善功能食品的法律法规,使功能食品管理有法可依

我国目前功能食品的监管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就是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自颁布以来一直没有进行修订,目前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功能食品发展的新形势。因此法律法规的滞后及其前后脱节是导致我国功能食品管理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相比之下,各发达国家对法律法规的修订就比较及时,例如美国对食品标签上功能声称的管理依据主要是《营养标签与教育法(NLEA)》(1990)和《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DSHEA)》(1994),首先明确了“营养素含量声称”、“结构/功能声称”、以及“具有明确科学共识的健康声称”,随后又于1997年颁布了《食品药品管理局现代化法》(FDAMA),明确了健康声称授权的第二条途径“具有权威声明的健康声称”,而“2003年FDA较好营养的消费者健康信息计划”又对“有条件的健康声称”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因此,建议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为加强管理而适时修订法规或颁布补充规定的经验,针对我们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疏漏、为适应产业发展及市场需求而及时修改或补充出台新法规,避免上述的法律法规的严重滞后或法规之间脱节不衔接的问题,以确保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2.4严格准入门槛,针对产品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功能食品与药品相比,是一种长时间服用的产品,因此,在功能食品的准入标准中,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必须严格根据现有的法规和安全性评价技术来来设置准入标准,加强对功能食品的安全性审查。功能食品的管理模式也可借鉴药品和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模式。对于功能食品的安全风险评估就是科学地评价已知的和潜在的由于人类暴露于高风险的功能食品而引发的有害于健康的效应,不同暴露水平所带来的风险不同,因此就要求对功能食品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功能食品的分级管理可以按照原料进行管理,在对我国的功能食品进行普查或抽样调查的基础上,科学评估原料中功能因子的健康效应,并进行摄入量的定性、定量评价。同时也要对原料和成品中的危害因素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程度,按照风险的级别对功能食品进行分级。政府监管机构,在功能食品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根据不同种类功能食品风险高低进行“分类管理”。一是营养补充剂类功能食品可以从“个别许可制”改为“规格许可的备案制”。二是某些风险比较低,安全性比较高的功能食品(例如膳食纤维类、低聚糖类)也可以考虑建立类似日本“规格基准型制度”,有利于新产品市场开发和产业发展,并可大大减轻政府审批工作量。

2.5加强功能食品标准体系建设,统一监管技术标准

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功能食品标准体系。一个产业的发展必须要通过完善的标准体系里进行规范,否则这个产业的发展将处于无序状态,而且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也是任何一个产业发展成熟到一定程度后的必然趋势和需求。我国的功能食品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产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现在急需一套能够对产业发展、产品质量进行规范的技术和管理标准,对功能食品原料、生产过程、审评审批和产品宣传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从功能食品技术和管理角度考虑,我国目前急需完善一下几个方面的标准:首先是食品、中药与天然药物有效成分(即功能因子)的技术标准。通过对食品营养成分、天然功效成分、中药等植物提取物的有效成分进行科学合理的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分析方法体系、质量标准体系,特别是安全标准体系和计量标准溯源体系,为食品、中药及其提取物的产品质量管理、控制和监督提供科学依据,确保食品、中药与天然药物中有效成分(含量)标示的准确可靠。其次是中药材类保健食品中活性成分的安全限量标准。违法添加和超量添加是中药材类保健食品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制定有关中药材类保健食品中中药、中药提取物及其活性成分使用安全限量的标准,有助于促进我国中药材类保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规范化管理。第三是中药材外源性有害物质安全限量的技术标准。当前中药材等动植物物品及其提取物原料中的农药残留、重金属、霉菌毒素及有害成分等导致的原料污染不容忽视,研究制定以中药为原料产品有害物质安全限量标准,并结合我国中药材生产现状,逐步提升中药原料品质,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服用安全。第四是功能食品的退出机制与标准。目前尚未针对保健食品设立明确的退出机制,往往是发生问题时的应急处理,缺乏连续性和规范性,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规范管理。

3小结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第4篇

以普通食品代替保健食品功能。一些保健食品企业利用现行的法规打“球”,以“似药非药”、“似食非食”等用语,混淆消费者的视听。由于普通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标识未有足够的认识,很难辨别真伪。这些现象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了正规保健食品企业的利益,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销售对象特定。近年来,一些不法商贩经常在社区以免费体检、免费量血压等活动、邀请离退休人员参加,借机询问电话号码、家庭地址等个人信息,然后进一步加强联系。当老人留下电话后,不时会接到以晚辈甚至“儿女”自称的推销员的问候电话,通过接触,了解老人的基本情况,关心之余推销保健食品。另外,还将保健食品促销活动向城郊、偏僻居民小区以及偏远乡镇农村转移,专门针对一些文化程度不高的中老人年消费者推销降血压、降血脂等功效的保健食品,有的针对肥胖人群(特别是中年妇女)销售减肥产品。这些消费者求医心切,法律意识淡薄,上当受骗后维权意识不强。反调查能力加强。促销人员多以口头演讲为主进行促销,一旦发现可疑人员进入促销现场立即停止演讲。有时跟执法人员打游击,故意在早上8点以前或下午5点以后进行促销,这对取证查办带来一定难度。促销活动经常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通常前期以宣传介绍健康知识为主,不销售产品,等消费者信以为真后择日上门销售,售后便人间蒸发,极难控制,较易引起群体性投诉隐患。单品种保健食品经营存在上述乱象,究其原因,一是该行业存在多、小、散、乱的状况,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二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仅仅是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相关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至今未出台,各部门对保健食品的监管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

尽快完善法规。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出一套适用于我国保健食品监管的相关法规条例。不但要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生产经营过程,还要不断健全和完善保健食品的市场准入(退出)、质量检验、安全评估、安全监测与监督抽查、质量预警、广告宣传以及产品标志、标识、标签等管理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坚持以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流通秩序为主线,以完善保健食品监管制度建设、严格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强化日常监管力度、深入开展保健食品市场专项整治等多项有效措施,积极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流通秩序。加强保健食品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认真落实好保健食品质量承诺制度,完善企业信誉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促进企业诚信机制的建立,规范其经营行为,提高第一质量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减少主观违法行为。理顺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监测和处罚等行政管理关系。广告监督管理中要统一审查认定标准及处罚幅度,改进监管手段落后等问题。整合广告监管执法力量,加大对保健食品广告的整治力度,联合几个相关职能部门经常性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探索保健食品广告监测与处罚相结合的新途径。建立透明的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容量大、方便快捷、互动性强的特点,健全完善保健食品数据库系统,公示各企业的保健食品审批结果、获批权限、是否为委托生产及获批广告原始内容等信息,以便公众和监管人员上网查验;利用国家局、省局网站及时通报保健食品抽检结果,曝光不合格产品,使假劣保健食品在销售市场上无法生存。普及保健食品知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目前大部分消费者对“国食健字”、“卫食健字”、“国药准字”、“卫食证字”等概念分辨不清,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的力量,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媒体宣传的作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保健食品科普知识的宣传,向广大人民群众介绍识别假冒伪劣常识、宣传打假成果,引导消费者学会识假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孙情施玉芳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第5篇

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加强对本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领导体系,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村(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机构;要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包保责任制,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做到监管任务、监管单位、监管人员、监管责任“四落实”,努力构建“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包保责任体系。

(二)建立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模式。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全面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模式,依据现有行政区划,建立以行政村(社区)为一级网格、以乡镇(街道、园区)为二级网格、以县(市)区和开发区行政区域管辖范围为三级网格的监管网络,明确监管职责和任务,构建“纵横交错、全面覆盖、分级管理、层层履责、网络到底、责任到人”的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

(三)强化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措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设置或明确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配置相应的场所及办公设备;要加大食品安全监管财政投入力度,保障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和队伍所需工作经费,逐步改变收费、罚没收入按比例提成返还的做法。

(五)推动食品产业优化升级。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优势食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提高食品产业的集约化、规模化水平,促进食品产业优化升级。要加大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饮食店、食品摊贩等升级改造力度,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引导食品加工小作坊进园区、进基地,推动小饮食店、食品摊贩集中连片经营,不断提高监管和保障水平。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强化部门、区域间协调配合,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资源共享等工作机制,确保各项监管制度和措施相互衔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环节和产品,集中力量开展综合整治和联合执法工作。要强化食品安全事件舆情监测和处置,及时掌握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线索,认真进行查处,回应社会关切;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完善防范预警、信息报告、危害控制和调查处理等措施,确保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程度控制危害、消除影响。

二、加强食品安全环节监管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全市食用农产品(含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拟定实行准入制度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名录)、市场类型(名录)和实施时间,具体负责种植环节食用农产品和豆芽菜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监管。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生猪屠宰场动物疫病检疫、“瘦肉精”检测和外来生猪、牛肉、羊肉等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加工、销售、采购和使用等环节监管。

(二)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单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同一企业既生产普通食品又生产保健食品的,质监部门负责普通食品生产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监管。在国家出台统一的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前,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监管以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工商部门配合。工商部门负责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查处工作。

(三)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无异处销售行为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有异处销售行为的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食品销售场所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季节性、临时性生产加工食品的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食品加工小作坊办理营业执照时,须经质监部门核发《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后,工商部门再按程序核发营业执照。

(四)加强有固定店面现场制售食品单位、甜品站、中央厨房和食品加工配送中心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有固定店面的现场制售食品单位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甜品站和中央厨房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加工配送中心监管。

(五)加强食品专业储存与运输企业监管。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分别负责监管种植、养殖环节地产食用农产品的储存和运输;质监、工商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监管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储存和运输。

(六)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的备案、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环保、畜牧、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要依据任务分工,严格履行职责,强化责任落实,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环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城乡建设、财政、住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管理和“地沟油”非法加工黑窝点查处取缔等工作。

(七)加强食品摊贩监管。城管部门牵头,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对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相应的临时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

三、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一)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和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身管理工作,建立负责人管理责任制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各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岗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保证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相对独立,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部门,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内控能力。引导企业加大食品安全投入,积极采取先进工艺、设备、技术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岗位责任、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产品质量追溯、不合格产品召回等管理制度;实行从业人员强制培训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均要按照规范内容接受食品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落实企业自检制度。各级、各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畜禽屠宰企业、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母体企业、中央厨房、食品配送中心、集体用餐配送企业、连锁餐饮总部企业设立食品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商务等部门负责对相关企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水平及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落实溯源制度。各级、各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建立溯源系统,落实食品溯源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食品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等制度。

(五)落实其他相关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产品召回以及变质、过期和回收食品销毁制度、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经济赔偿制度、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和标签标识相关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一)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拨付专款,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逐步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

(二)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统筹推进我市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强化基层检测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加大对重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第三方检验机构,实现检验检测机构间检测结果互认。

(三)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信息系统建设,及时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各部门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强信息汇总、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食品安全综合信息,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和业务系统,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平台。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四)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各级、各监管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和发动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对查实的食品安全案件,积极兑现举报人奖励。

(五)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各级、各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完善信用记录,细化诚信评价准则,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诚信体系规范和标准,加快建立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开展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跟踪监督和动态评价,完善违法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行业退出机制。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禁止恶意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企业和责任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高食品行业自律水平。

(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各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广泛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预防应对风险的能力,增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执法能力。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程序,依法严肃处理恶意制造、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的行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正面典型,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进一步加大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力度

(一)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各级各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第6篇

目前我国保健品食品市场的规模居世界第二。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仅批准了促进排铅、改善睡眠、促进泌乳、减肥、改善营养性贫血、增强免疫力、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功能、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清咽、辅助降血压、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改善生长发育、增加骨密度、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改善皮肤油分这27种保健功能,但在2012年6月国家药监局《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拟将现有27项功能取消4项(改善生长发育、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辅助降血压、改善皮肤油分),涉及胃肠道功能的4项合并为1项(通便、调解肠道菌群、促进消化、对胃黏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合并为有助于改善胃肠功能)、涉及改善面部皮肤代谢功能的3项合并为1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合并为有助于促进面部皮肤健康),予以保留,最后确定为18项功能。由于年龄、接受教育程度的不同,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知识了解程度也存在差异。在我国,保健食品的主要消费群体是中老年人、婴幼儿以及病人,学生消费者数量也在增加,女性消费者的人数明显多于男性消费者。经济收入越高,健康意识越高的群体对保健食品的需求量就越大。

二、我国保健食品安全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1.生产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1.1生产企业众多,生产工艺落后

我国保健食品生产厂家数量较多,但多数企业都“重营销,轻研发”。企业在发展中更看重产品的市场及利润,不愿更新设备,更不愿学习和完善新的生产工艺,没有一个学缘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多数企业所开发的新产品,也多是在初级产品的基础上进行的简单更新。落后的生产设备与生产工艺,使得保健食品的质量得不到保证。

1.2擅自更改配方,违法添加禁用原辅料

一些厂家为了追求高经济效益,降低成本,擅自更改产品配方,而在生产的过程违法添加药物甚至化学成分,已经成为不良企业谋取暴利的常用手段,如2013年7月3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查获保健食品“肤姿美闪电瘦胶囊”670瓶、半成品胶囊2万粒,涉嫌非法添加禁用化学物质西布曲明。这些违法添加的药物或化学成分,一旦服用不当,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1.3委托加工方式亟待规范

我国保健食品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占60%以上。对于资金有限的中小型企业来说,由于专业检验仪器的价格昂贵,聘请拥有专业技能的检验员的酬金较高,为了更好降低成本,会积极寻求有资质生产的其他企业进行生产合作,委托加工产品。虽然委托生产加工,可以充分合理利用资源,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但由于生产链的延伸,加大了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难度。目前委托加工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委托方擅自更改审批内容委托方为了更好的降低成本,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擅自更改已经审定好的产品配方或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如擅自取消辐照灭菌工艺、擅自更改申报的工艺参数生产、不依照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实施出厂检验等,这样就无法确保产品的质量与安全性。(2)委托合同不规范在许可有效期内,委托加工合同失效未及时续签或变更,超合同有限期限进行生产或擅自延长和缩短合同期限进行非法生产,委托双方各自所负的责任不够明确或难以界定落实;委托双方在合同中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上划分不够明确,如产品原辅料及成品的检验;如何追踪确认和承担产品质量问题责任等。

1.4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夸大宣传产品功能

企业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由于厂家、加工工艺和原材料的不同,使得保健食品的种类和功能不尽相同。即使是具有相同功能的保健食品其功效也因此有所差异。一些保健食品企业为牟取暴利,在产品标签或说明书大肆夸大产品的功效,宣传自己的产品具有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这些夸大宣传主要有以下形式:超过该产品所审批的功能范围夸大宣传;非法宣传其保健食品具有疗效或暗示有治愈、治疗疾病的作用。

2.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2.1保健食品监管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保健食品市场品种繁多、覆盖面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配套技术标准对其进行安全管理。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以《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核心的保健食品法规体系框架,以确保保健食品的审批和生产经营能够有法可依,但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法规还处于起步阶段,不够完善,这就为保健食品的监管带来了难度。我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经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行使审查及受理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注册,而保健食品市场监管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与监管职能剥离脱节,部门之间信息交流机制有待加强,可能出现审批与监管部门互不明确管理权责,互相推诿责任。

2.2检验标准不完善

我国目前与保健食品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较少,部分产品中有效物质的安全限量标准模糊不清,这就加大了保健食品的质量控制与检测的难度。同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健食品缺乏系统的安全评价体系,检测方法与手段也较为落后,因此常常会出现不同地区产品标准不统一的现象,不利于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健康发展。

2.3网络销售监管难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产品通过网络来销售。但目前法律法规对网络销售行为的规范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且互联网销售准入门槛低,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实名机制,甚至可以使用虚假姓名和地址,在进行违法经营活动时,经常变换电话号码、网络账号等联系方式,这些行为无疑为监督人员查找经营主体身份带来很大困难。一旦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甚至对消费者造成严重危害时,很难依法追究违法经营者,承担责任。

3.消费者对保健食品认识不够

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了解不够全面,甚至不知道保健食品是调节机体功能为主,并不是治疗性的药物。由于不知道保健食品标志,在保健食品与非处方药之间的辨别产生一定的困难,从而在选择上又带来了一定的困扰。而部分相关人员对营养健康知识了解的不够全面,不能够及时针对消费者的质疑给予答复,也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由于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概念和定义等基本知识的模糊,当身体出现不适时,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用保健食品替代了一些户外的身体锻炼,不利于消费者的健康。

三、对我国保健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

在全球一体化的时代,保健食品安全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已经关系到我国居民的身体健康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就目前我国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生产企业、消费者共同努力,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共同解决。依据其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措施:

1.加大企业生产管理力度,引导企业加强自律

政府监督部门,应该加大企业产品的监管力度,完善检验机制,注重对产品原辅料、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监控,加大对不法生产企业的处罚力度,并定时定期予以公布,甚至可以尝试建立“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诚信系统”,提高企业责任意识,扩大监管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应该引导企业严格遵守相关的条例法规,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生产过程中坚决不加入有害成分和不合格的原辅料,坚决不生产假冒伪劣的保健食品。鼓励企业吸纳更多的有专业技能的人才,投资发展科技,发展新工艺,提高产品的质量。同时还应及时更新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和检测装置,这将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针对网络销售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排查,另外这需要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如工商、信息产业、药品食品监管局等部门的共同协助、分工合作,这样才能对网络销售进行有效监管。

2.严格保健食品审批环节,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从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角度来看,应严格审批环节,提高准入门槛。目前,我国保健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是1996年卫生部颁布实施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还没有关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较为完善、具体的相关条例。我国应结合本国的国情,汲取国外的相关措施及经验,可以制定更加完善,更符合当地实情的政策措施,明确保健食品注册、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职责,真正提高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力度和执法效率。建立有公信力、信息透明、设备技术先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规范保健食品检测评价程序。

3.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建立保健食品信息库

从我国目前的政府监管现状来看,保健食品目前存在信息标识不规范,监督检查信息不透明,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现阶段保健食品监管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但部门缺乏充分交流与沟通。建议我国审批及监管部门,应该共同建立完善“保健食品信息库”,录入所有已批准在售的保健食品的生产厂家、有效成分、销售价格、产品说明等相关信息,同时对不法生产企业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及时曝光,让所有消费者都能在第一时间,迅速、方便的了解最新信息。

4.规范保健食品的宣传

我国当前保健食品多存在虚假宣传现象,严重的影响了保健食品的市场秩序。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药品、保健食品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广告的表述及信息若与实际情况不符,无论是直接表述还是暗示信息错误引导消费者,广告者都要负责,诉诸法律程序,并对每个消费者进行相应赔偿。所以我国也应严格规范保健食品的标签管理,加大对违规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及宣传监管。我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工商部门负责监督处罚,监管与处罚部门并不统一,这为保健食品的宣传监管增加了难度。因此必须加强沟通、及时移送,落实虚假广告投资者和宣传者的法律责任,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媒体相关从业人员应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在制作广告前,先对相关产品的信息进行核实,严格遵守《广告法》中的相关条例,做到不欺瞒消费者。增强业内人士的道德素质,加强行业的自律,有利于形成良好的企业形象,从而产生更高的效益。

5.消费者应当理性选择

消费者应当积极主动的去了解关于保健食品类的知识,例如各种常见保健食品的功效,以及其主要成分和其有效成分。购买保健品时要认准标记,保健食品外包装上有“蓝帽子”标记。同时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在选择购买保健食品的时候,做到理性,不跟风,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做出选择。对保健食品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在服用保健食品的同时,也应该多注意户外的身体锻炼。

四、结束语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第7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我区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进一步掌握我区保健食品经营现状,探索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保健食品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检查内容及范围

1、检查内容

各监督站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产品索票索证情况、进货验收台账记录、产品标签标识、产品卫生质量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证持证情况、保健食品的经营许可(备案)情况等进行检查。

2、检查范围

辖区内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商场、超市、药店、专卖店等场所。

(二)工作重点

1.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食药监食稽函〔2014〕3号文件)和《关于查处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通知》(食药监食稽函〔2014〕5号文件)的要求,以《通知》中涉及的一百多种假冒伪劣保健食品为检查的重点品种。

2.以举报投诉为线索,严肃查处以公益讲座、免费体验、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网络经营等形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实施

保健食品专项检查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展一次,上半年在6月20日前完成,下半年在10月20日前完成。

(二)工作总结上报

各工作站应当于10月份完成本辖区保健食品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表,完成对《通知》中涉及的不合格保健食品的检查和处理工作,并于10月18日前上报区监督所食品科。

上级部门另有工作安排的,应当按照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工作站要高度重视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抓好工作落实。要不断强化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卫生质量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各工作站应当以上级文件要求、举报投诉和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为线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1.对无批准文号、盗用和假冒批准文号、非法添加、标签和说明书宣传内容不真实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对无采购验收记录、无索证索票资料、索证索票资料不全、无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资料的产品,一律下架、就地封存,予以警告处理;拒不改正的,进一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中涉及的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并追查来源去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4.督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学习、落实《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供应商指南》、《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区卫生监督所宣教科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曝光违法企业和违法产品,及时报道监督检查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教育,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档案

1.各卫生监督站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总结及报表,区监督所要及时对各监督站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并及时报送相关总结、专题工作资料、行政处罚和稽查资料、工作信息及报表等。

2.各工作站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保健食品批发、零售企业监督管理分户档案,汇总批发、零售企业基本情况、经常性监督检查、企业整改、行政处罚及跟踪检查等材料,及时将相关情况录入相应企业单位的电子监管档案。保健食品批发零售企业分户档案、电子档案应当达到100%,

(五)积极探索监督管理新模式

区卫生监督所应当积极探索适合本区特点的监督管理模式,例如: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药店推行电子监管档案,企业对所经营的保健食品种类、批次、数量等相关资质建立电子档案。监管部门通过相关平台实时查询,动态监管产品生产、采购、存储、销售情况,提高监管效率;督促产品经营企业使用《进货验收和销售台账记录本》(包括电子版),对产品经营活动实行科学管理;以“弘扬企业诚信、提高质量意识”为理念,推进建立企业综合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完善企业的产品卫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等。开展保健食品示范工程建设;开展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万里行活动;推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等。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努力建立我市保健食品监管长效机制。

(六)推进保健食品信息化建设

全面推进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息化建设,开展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年底前基本建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七)材料报送要求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第8篇

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有效实施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全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药品监督局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许可。

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实施卫生许可。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审查

第五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申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市药品监督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一)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

2.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3.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

4.洁净区洁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5.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

6.产品标签、说明书实际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7.产品或试产样品近一年内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8.已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

9.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10.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11.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1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复印件(非新、改、扩建企业不用提供);

13.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14.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不具备生产能力而委托生产的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

2.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3.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

4.洁净区洁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5.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

6.产品标签、说明书实际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7.产品或试产样品近一年内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8.已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

9.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10.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11.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12.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13.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14.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省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允许生产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等复印件,且受委托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中应含有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同工艺的剂型或产品;以及具备保证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的资料;

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

2.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3.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

4.洁净区洁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5.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

6.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8.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复印件(非新、改、扩建企业不用提供);

10.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1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六条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申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明,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向企业经营所在地的市药品监督局分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四)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该在接到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内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八条 市药品监督局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对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现场实地审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市药品监督局受理的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市药品监督局分局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九条 对保健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各分局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对经营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营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在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核发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发给不予许可证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未发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经限期整改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上标明的地址,应与保健食品生产者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地址相一致。

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十三条 新增许可项目应按照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新证的程序办理;已持有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的企业,需在同一地址申请经营保健食品的,请依据本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到市药品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关联法规:

第三章 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后,应悬挂在明显位置,并在卫生许可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更改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

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租、出借。

第十六条 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编号格式为:(京药)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JSYYYY号(XXXXXX指行政区域代码,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其中JS代表保健食品的生产,JX代表销售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同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同一地址或同一生产、经营环境只能办理一个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在展销会、庙会等活动中设摊从事销售保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临时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市药品监督局及各分局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登记、整理、归档,并按照下列要求填写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名称栏: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

(二)地址栏:按核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经营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三)法定代表人栏:按核准的姓名和资格证明填写;申请人为分支机构的,按核准的负责人填写,并在名称后填写负责人三字加括号;

(四)许可项目栏:按规定方式填写;

生产保健食品的:

1.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具备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许可项目为: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必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相一致)。

2.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不具备生产能力而委托生产的企业,许可项目为:委托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必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相一致,并加注受委托单位的名称)。

3.受委托生产企业,许可项目为:受委托生产经国家批准的(剂型)保健食品***。

经营保健食品的:

许可项目为:经营保健食品***。

第二十条 在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的,应当在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申请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的,原卫生许可证证号不变。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旧证。

逾期不延续的,原证自动注销。需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核发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的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生产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许可项目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5.产品近一年内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6.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

7.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和产品标识、说明书实样;

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委托生产企业不需要提供涉及品种的资料(第5、7项)。

(二)经营企业提交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许可项目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5.保健食品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原发证机关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该在接到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内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原发证机关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卫生监督记录所显示情况,进行卫生审核。现场审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在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延续条件的,制发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发给不予延续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变更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所载明内容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资料: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24小时)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收回旧证,原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发给不予变更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变更其他事项:

1.变更单位名称提供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经营企业不提供);

(5)变更后的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经营企业不提供);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变更许可项目中的产品名称提供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4)变更后的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5)委托生产企业,还需提供人变更产品名称后的产品委托生产合同;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并收回旧证,原许可证的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发给不予变更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变更单位名称的,原发证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24小时)内完成变更审查和制发新证。

第二十五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地址改变的,应当按照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核发程序重新申领。

委托生产企业的经营地址可以变更。变更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五)变更后的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并收回旧证,原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发给不予变更许可证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遗失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并立即到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补办卫生许可证申请;

(二)登报声明遗失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报纸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原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对原卫生许可证档案资料,内容与申请补办内容一致的,补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原许可证的载明内容不变。不符合补办条件的,发给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依法注销其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公告。

(一)原生产、经营场所因拆除等原因不存在的;

(二)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过期未延续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予以撤销其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公告。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