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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06 17:19:49

检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检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第1篇

关键词:食品检测实验室;人员;质量监督

1引言

“人”是食品检测实验室的第一要素,人员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到食品检测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如何确保人员能力持续符合要求,是食品检测实验室管理的重要内容。人员培训、人员考核和质量监督等都是人员能力保证和提升的重要方式。质量监督是食品检测实验室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开展质量监督活动可确保人员能力持续符合要求,有利于发现检测技术人员检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检测人员技术水平。随着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重视,对食品检测实验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1]。食品检测实验室检测过程复杂,专业水平要求高,涉及食品科学、化学、生物、毒理、放射性等不同学科、专业及领域,有些检测是常量检测,有些是微量甚至痕量检测,对人员能力要求更严格,质量监督的作用更加重要。本文结合食品检测实验室实际,阐述了食品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活动存在的问题,对检测实验室的充分监督的实施方法进行讨论,针对实验室的充分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和措施。

2食品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实验室认可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都对食品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做了规定。由于大部分条款为总体规定与要求,没有明确的监督细则与执行文件,质量监督方式不统一,食品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监督活动不同程度的存在以下问题。2.1监督员能力不足。目前,大多数食品检测实验室监督员通常由检测技术人员兼任,因其岗位特殊性可能无暇顾及质量监督工作,无法保证有效监督。有些食品检测实验室场所较多,监督员数量不能覆盖所有场所。另外,受专业背景限制,部分食品检测实验室的某些专业、领域没有合适的监督员,存在监督员在专业领域覆盖不全的问题。2.2监督对象问题。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2]明确了监督的对象是“人员”,日常监督中部分实验室将监督对象描述为与“人”相关的设备、设施、记录、报告等,没有将监督对象定位为“人”。对象定位错误一方面偏离了监督方向,无法发现人员技术能力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对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无法到位,影响了质量监督效果。2.3监督记录问题。有的食品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监督记录表仅有“日期”和“不符合事项”两项内容,监督内容描述不清楚或不全面。这样的质量监督记录表可操作性不强,对不符合项描述不清,除记录人外,无法获知清晰明确的不符合事实,也容易造成后续整改时无据可查,遗漏不符合项的整改或错误地组织开展整改活动。2.4监督频次问题。实验室认可准则及资质认定文件没有规定质量监督的频次,实验室应根据检测任务自行确定。部分食品实验室监督频次过低,有的一年一次甚至频率更低,监督频次过低不利于监督员发现实验室人员能力存在的不足,无法确保人员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要求。2.5监督时机问题。监督时机的把握非常重要,把握好监督时机可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利于发现问题、提升工作质量。部分食品检测实验室监督仅重视了日常工作的监督,没有对客户投诉、检测结果处于临界值附近、检测方法发生偏离等特殊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时机把握不准确。2.6监督的纠正落实问题。部分食品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监督员仅仅发现不符合事项,填写质量监督记录,按计划完成监督任务,对不符合项未进行纠正,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未对效果进行跟踪验证。特别是当涉及重大不符合事件时,需要多部门协调解决,监督员未按要求提出整改建议,并进行不符合项的跟踪和验证[3]。

3食品检测实验室如何实现“充分监督”

食品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活动存在的监督员能力不足、监督对象不准确、监督活动记录不全面、监督频次低、监督时机把握不准、监督纠正落实效果差等问题影响了监督活动的效果,无法确保食品检测实验室人员能力是否胜任工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存在风险。食品检测实验室应按照实验室认可准则的要求,做到“充分监督”。食品检测实验室应明确监督员职责、找准监督对象、把握监督时机和频次、采用合适的监督方式、全面记录监督过程、对监督活动进行有效性评价,并对监督结果进行应用,发挥质量监督活动的作用。3.1质量监督的目的。质量监督是为确保满足规定的要求,对食品检测实验室质量活动的状况进行连续的监视,并对其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以保证食品检测实验室具有所从事检测工作规定要求的能力,使检测活动按规定与要求进行。“规定”包括法律法规、标准、客户、合同、法定管理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和实验室管理的要求等。食品检测实验室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实施监督解决检测过程控制中的有关弊端,寻求改进机会,确保食品检测实验室人员具有从事检测工作的能力满足规定要求[4]。3.2质量监督的文件依据。实验室认可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等都对食品检测实验室的监督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如实验室认可准则的4.1.5g条款、4.15.1条款、5.2.1条款、5.2.3条款等对实验室监督对象、监督报告等做了总体要求[5];CNAS-CL52:2014《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5]中4.1.5g条款、5.2.3条款、5.9.1a)条款、5.9.1b)条款等对监督模式、监督方式、监督有效性评价、监督的应用等做了一定程度的细化及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4.2.5、4.2.7条款等对质量监督的对象、质量监督记录做了总体规定与要求[6];《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对实验室质量监督的实施做了总体规定与要求[7,8]。3.3监督员要求。首先监督员数量应足够,监督员应覆盖食品检测实验室的所有领域、专业、地点等,一般来说,监督员数量与食品检测实验室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数量的比例应为1:5~1:10。监督员的能力应符合认可准则要求,应熟悉检测方法、技术、目的、流程、结果评价方式等,通常由较高技术职务的人员监督较低技术职务的人员,至少应由同一技术等级的人员担当监督。监督员应由最高管理者任命并授权[9],应赋予其足够的监督权利: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责令被监督人员改正;发现有问题的报告可以扣发;若出现不符合工作,对采取的纠正、纠正措施及时与相关人员沟通,提出整改建议等;还应保证监督员有直接与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乃至最高管理者进行沟通的渠道[10]。3.4监督的对象。实验室认可准则及资质认定相关管理文件中提到了监督是对人员能力的监督,监督的对象应为人员能力。食品检测实验室应重点监督在培人员、转岗人员、离岗较长时间后的返岗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关键支持人员等。人员能力包括初始能力和持续能力,初始能力是指食品检测实验室新进人员在培训期间或培训后首次从事检测及其他相关工作的能力,或是指转岗人员首次从事新岗位检测及相关工作的能力;持续能力是指当食品检测实验室测量设备发生变化时,或检测方法发生变化时,或检测样品特征、结构、原理发生变化时,或食品检测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或顾客要求、法定管理机构要求、认可/考核机构要求等与检测校准有关的资源、要求发生变化时时,实验室内长期从事该项检测、校准工作的人员适应各种变化并能做出正确判断、正确实施相关活动的能力。3.5监督的内容。食品检测实验室监督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熟悉情况、合同评审能力、岗位资格及授权情况、设备管理及维护能力、标准物质及药品管理能力、样品管理能力、标准方法选择能力、环境设施管理能力、数据处理能力、不确定度评定能力、出具报告的情况等。这些能力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律法规熟悉情况,应监督检测人员是否熟悉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2]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食品检测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情况,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2)合同评审能力应监督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选取的标准是否正确,资源配置情况,检测时限情况,经费核算情况;(3)岗位资格及授权应监督岗位资格考核情况,是否获得了实验室的岗位授权,是否参加岗位持续能力培训;(4)设备管理能力应监督设备操作、检定校准、期间核查和维护保养情况;(5)标准物质及药品试剂管理能力应监督标准物质期间核查、配制、梯度稀释、标识、验收、安全使用等;(6)样品管理能力应监督样品制备、样品标识、样品运输、样品保存、样品处理等能力;(7)标准方法选择能力应监督根据样品选择标准的能力、方法选择是否正确,方法是否有效,方法是否涵盖样品种类,方法的检出限是否满足检测要求,是否熟悉并正确执行作业指导书;(8)环境设施管理能力应监督是否环境设施要求,是否能正确设置环境条件,是否能正确监控环境条件;(9)数据处理能力应监督数据是否正确,处理过程是否正确,计算是否正确,修约是否正确,是否进行了复核;(10)不确定度处理能力应监督是否熟悉不确定度评定过程,不确定度影响分量是否全面、是否重复,计算是否正确,修约规范情况;(11)报告出具情况应监督报告结果与原始记录相符情况,报告结论是否正确,描述是否清晰、客观、合理,意见和解释是否正确。3.6监督的方式。质量监督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方式,监督可以采用固定时间,也可采用灵活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监督。人员监督涉及监督的全过程,可采用现场观察、模拟实验、留样再测、能力验证、测量审核、外部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既可采用单一方式,也可以两种方式或多种方式共同使用。3.7监督的时机。监督一般包括常规监督和特殊监督,常规监督指按照监督计划的监督,包括新人员、新设备使用、采用新方法等时的监督,特殊监督指检测结果处于限量值附近时的监督、客户投诉时的监督、标准方法发生偏离时的监督、首次分包时的监督、流动或现场检测监督时[13]。质量监督员应把握好监督时机,既要做好日常的常规监督,还应注意特殊监督时机,确保监督的有效性。3.8监督的实施。食品检测实验室应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按照监督计划实施监督,并依据情况变化对监督计划进行调整。监督计划应包括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结果不满意时拟采取的措施、完成情况等。监督员应对监督过程进行记录,监督记录内容包括监督时间、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过程描述、监督结果、发现的问题描述等。对需要采取现场纠正的,应要求被监督人员实施现场纠正,并对纠正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同时做好记录;对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必须出具不符合报告,相关部门督促相关人员制定纠正措施计划。监督员应对纠正措施情况实施跟踪,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纠正措施有效,关闭不符合;纠正措施无效则重新分析原因,再采取纠正措施,直到关闭不符合。3.9监督的评价。食品检测实验室应对质量监督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监督的策划、计划、实施情况及效果,评价时可以考虑:监督策划及计划是否全面;监督实施过程是否规范;监督记录是否描述清晰、完整;监督的问题是否得到整改,纠正措施是否有效并跟踪验证;监督发现的问题下次审核或监督时是否还有类似问题;质量监督是否确保了人员能力的保证和提升,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结果、人员比对提高对等结果满意度是否比以前有所提高。3.10监督的报告食品检测实验室应定期编写年度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应概述本年度监督工作实际完成情况,包括监督时间、监督的人员数量、监督类型、监督时机等;总结监督工作成效,如人员能力的提高、食品检测实验室数据和结果质量的提高等;总结质量监督发现的主要问题,采取的措施及措施的有效性;对下一年度质量监督工作提出建议,如人员培训计划的侧重点,仪器设备期间核查的重点对象等。质量监督报告应作为输入提交年度管理评审[14]。

4结论

检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第2篇

质量监督是为了确保实验室内的检测活动满足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所规定的要求,对实验活动中的人员、设施、环境等影响实验数据的因素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它是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是管理者对检测工作实施监管的一个重要渠道。质量监督不是一种个人行为,它是在实验室最高管理者的授权下开展的,是确保检测全过程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

质量监督是质量控制环节的方法之一,根据实验室评审准则等文件的规定,实验室应当设立监督人员,由监督人员对检测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监督。

1 任命监督人员

根据实验室评审准则等文件的规定,实验室应当设立监督人员,并在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监督人员的职责、工作要求和程序、实施监督的正式性记录和结果,以及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不符合”工作的处理意见等。监督人员应当能够胜任监督工作的需要,由熟悉各项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担任,并由实验室予以任命。监督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保证最终结果的质量。

人员素质与水平对实验室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实验室的水平高低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员素质与水平。此项规定从人员配备上说明了实验室要做好质量监督需要开展工作,只有在关键岗位上配备最强的力量才能切实地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2 确定详细的监督计划

监督工作是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的重要方式,要将监督工作贯穿于全年的检测工作中。实验室应该根据自身、行业、季节等特点,结合日常工作有计划地、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工作可按月开展、按季度开展或者更频繁。将质量监督的内容列出,按照计划实施,可以确保监督工作有效开展。这些计划应该在年初由任命的监督人员根据全年工作计划以及以往工作经验制定、在年中进行修订,由质量负责人负责审批通过。

3 对重点环节进行监督

对于某项工作或者工程来说,总有一些关键节点和关键阶段,这些关键点工作成效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整项工作的成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同样如此。检测过程是实验室质量体系运行的主要过程,影响因素很多,包括人员、设备、环境条件、检测方法、测量的溯源等。具体而言应当对检测的现场和操作过程、关键的环节、主要的步骤、重要的检测任务以及标准更新、人员交替、设备变化等情况下应进行重点监督。

4 当发现不符合工作时,应及时采取措施

在监督过程中,当发现检测工作出现偏离,影响检测数据和结果时,监督人员应当令其终止检测工作,并予以记录。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分析已产生不符合工作的原因或在管理体系、检测工作中出现偏离的原因,消除并防止这些问题的再次发生。确定必要的改进机会和潜在不符合原因,减少出现此类不符合的可能性,并利用改进的机会改进管理体系。

5 确保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发现问题的同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也能使工作从不正确的轨迹中纠正回来。实验室应当由监督员根据《纠正措施程序》或相关程序文件的要求,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进行监控以确保其有效性。有关人员对不符合工作进行整改后,监督员还要对其进行跟踪检查。经跟踪检查验证合格后,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6 质量监督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

1)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出现质量监督人员开展工作依据不充分、随意性大的问题,造成了一些质量问题未被及时发现和解决。对此,应适时对质量监督员进行培训,使其能明确和掌握监督的要求;

2)质量监督的内容可以不局限于年初制定的监督计划,监督的方式也可以是动态静态相结合。动态监督是指随时随地的、预先不通知的、对人员现场的检测过程监督,属于日常监督的项目,如新进人员等。静态监督是指有计划的对人员的检测过程实施监督;

3)质量监督和其他工作一样,需要留有记录,记录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设计成表格形式,内容包括有时间、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结果是否符合等。在每次监督活动后,都应有记录,都应进行评价,记录及评价都应及时,不可将工作滞后。监督记录应该详细且真实的反映监督活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应按照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及时处理和反馈,采取纠正措施,制定预防措施,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4)实验室还应对质量监督员平时的监督记录内容、详细程度、反馈方式提出要求并适时检查和指导,以进一步促进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落实。

7 结论

对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工作予以纠正,对可能造成不符合的原因加以预防;持续地改进、不断提高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保证检测数据、结果的质量,是实验室追求的目标,也是管理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质量控制是一个实验室的核心工作,对我们的工作而言,“量”固然是反映工作成绩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我们也决不能忽视“质”这个因素,只有将“质量”结合到一起,所有开展的工作才是最有成效、也最受用户单位满意的。

检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第3篇

【关键词】地籍测绘;项目管理;质量控制

地籍测绘项目管理是测绘系统运用系统工程的观点,对测绘项目计划组织监督、控制协调等,以实现项目目标全过程管理的总称。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测绘市场日趋成熟,地藉测绘单位承担的测绘项目越来越多,测绘生产规模也不断壮大。本文对测绘地藉项目管理内容进行分析,对测绘地藉项目管理与质量控制进行探讨,根据作者的工作经验提出了测绘项目管理的过程就是地籍测绘质量控制的过程。

一、测绘项目管理内容

根据测绘标准、规范中的描述,测绘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有7个部分组成。

(一)项目策划:

根据用户的要求,制定测绘项目的产品内容;根据测绘项目的内容、工期、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要求,分析判断需要投入的人员、设备等资源。

(二)项目技术设计:

按照测绘项目的要求,根据《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 1004―2005)及有关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制定项目设计书,提出各项精度指标。

(三)项目组织安排:

按照测绘项目的专业类别、性质、难度,以及有关人员的技术背景和工作安排等,根据项目实施流程,确定参加项目的各个工序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四)项目实施与质量控制:

依据测绘项目要求,对各个专业技术设计书的执行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测量方案,确定测量手段,督促检定测绘仪器,明确质量检查方法。

(五)项目测绘技术总结:

根据《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 1004―2005)及有关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撰写技术总结,内容包括工期、成果精度指标、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对技术问题的处理进行分析、评估、认定,明确结论。

二、地籍测绘质量控制

质量检点放在数学精度、地理精度和图面整饰上,而数学精度则是评定图幅质量的关键。随着数字测图技术的广泛运用,这一工艺方法得到改进,使成图精度提高了一个等级。按照《城市地籍测量规范》的要求,数字图的数学精度已不再是主要问题,相反,对作业设计、地形图的分层检查、多余数据删除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质检员的技术素质急需进一步提高,以适应数字测图发展的要求。IS09000标准是国际公认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统一标准,从质量计划、管理职责、人力资源、质量记录到过程控制、产品标识、不合格品控制、产品检验等都做了规定并形成文件,使质量管理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产品的任何工序都得到有效控制。将测绘质量控制与IS09000标准结合起来,形成测图的质量控制,有效地控制测图的质量。

(一)质量策划

根据测绘范围及时限,制定合理的人力及设备资源配置,详细可行的施测方案和质量计划,影响质量的关键环节及其控制措施,确定测绘过程中各级人员的质量职责及质量目标。严格控制工作、工序质量,使每一道工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坚持“以工作质量保证工序质量,工序质量保证产品质量”的原则。

(二) 过程控制

过程控制包括外业过程控制和过程跟踪监督检查。作业人员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保证对地表地物调查到位,测绘到位,做到不错、不漏、不差;采用基于便携计算机和PAD掌上电脑,自动传输观测数据并转换为图形,进行实时编辑,最大限度地减少测绘过程中的差、错、漏,从而保证了外业数据采集过程的质量;质检人员对测绘过程实施跟踪检查,监督检查作业方法是否规范,成果是否达到要求,对过程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所有过程的质量都处于受控状态。 转餮2.3 成果检查

由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对经过过程检查修改后的成果进行抽查,进一步降低测绘成果的缺陷,提高最终产品的质量。

三、测绘项目管理过程就是测绘产品质量控制过程

测绘产品质量在于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过程监控。质量工作的目标是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质量监督机制,对测绘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测绘产品质量。

(一)发挥质量监督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行政

近年来,国家测绘局对质量立法工作非常重视,颁发了《测绘生产质量管理办法》、《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及一些相应的检验实施细则,从全国行业管理的角度建立了相对完整的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但是由于着重点不同,有些文件可操作性、针对性不强,另外制定的检验实施细则尚不齐全,至今只了大地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控制与地形测量)、地图制图与印刷产品中部分项目的监督检验实施细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使制定的法规、规章更加切合的实际情况,在国家法规的基础上完善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适合测绘单位的测量监督细则,使测绘质量监督管理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二)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

测绘地藉管理是一种行业管理,测绘队伍分布于国民经济建设各个部门,虽各有特点和差别,但是共性是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各种基础地理信息。为确保质量,测绘行业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实行综合质量管理。对国家指令性基础测绘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视验收结果结算经费。质量保证金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经济手段去监控产品质量比较有效的管理办法。加强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力度,完善质量监督抽检程序,改变监督检验资料保送办法,在行业单位街道监督检验项目的通知后,两天内报送资料,扩大产品质量抽检的数量和范围,严格监督抽检结果的后处理,抽检结果一律对社会公布。对一次抽检不合格者要组织复查,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者,给予通报批评和舆论曝光,对质量特别低劣的单位,责令停业整顿,取消部分业务范围,直至吊销资格证书,对质量违法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三)建立测绘工程监理制度,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监督

测绘地藉工程监理的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服务性的性质,能够很好的为业主提供项目管理服务、规范工程相关方的生产行为、保障工程质量日标的达到。同时,测绘过程监理通过生产过程的监督,提出工作质量记录、质量报告,既是测绘工程成果验收质量评定的客观依据也是测绘工程合同执行状况的客观证据。测绘工程监理工作中要向建筑工程监理方法借鉴,结合自己行业的技术特点从而逐步形成自己完善的工作体系。今后测绘工程监理要以市场为规律,运作监理企业的行为;以政府有效管理,规范监理企业和人员的行为,建立、完善测绘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和注册管理相关制度,保障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结束语

地籍测绘项目管理是测绘单位工作的一条主线,地藉测绘产品质量控制是测绘产品合格的保障工程.它需要有思想保证体系、技术保证体系以及质量监督体系进行支撑。要提高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应建立配套规章制度,加强产品质量控制,规范作业程序,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使测绘项目管理更好地为测绘单位的经济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检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实验室监督;问题;对策

为保障建筑工程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为建筑施工工艺调整提供可靠的依据,应强化对建筑工程实验室工作的管理、监督,不断提升检测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公正性。建筑工程实验室检测数据和结果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因素有抽样及样品处置、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测方法、试验人员等,只有强化对上述各项因素的控制,才能真正确保检测结果可靠、有效。因此,强化建筑工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尤其是强化对技术人员的有效监督,对于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1、建筑工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现有问题

1.1 监督机构设置不完善

大部分检测实验室均设置了类似“质管部”这样的体系管理部门,但由于该部门通常属于职能部门,其部门任职人员的技术能力不足以对业务部门监督员的日常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1.2 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

首先,建筑工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目前的计划性较差,每年度的工作目标不明确,导致许多监督员在工作中无章可循,质量监督工作相对散漫,成效不显著;其次,对质量监督结果的公开、处理力度不足,质量监督结果往往仅作为参考,并未以此为依据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最后,建筑工程实验室多数未建立或执行对监督员的考核机制,不能对监督员的工作起到有效的引导、激励作用。

1.3 监督员素质参差不齐

首先,由于部分管理者对建筑工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重视不足,导致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对高素质质量监督人员的引进较为滞后,监督员素质参差不齐;其次,部分监督员自身知识和技能水平有限,对一些技术标准、监督制度的理解不足,导致质量监督工作中不能及时发现现有问题并提出可行的整改措施。

2、建筑工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改进对策

2.1 完善质量监督组织构架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监督网络在实验室检测监督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质量监督能够贯穿实验室检测的每一个环节,让监督网络不断完善走向成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之一,向上,监督网络应该设立在实验室的最高管理层,比如,实验室主管技术人员、主管质量人员,并由实验室相关技术、质量管理部门的技术管理人员及各检测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对于这些人员的职责和监督范围,都要出台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规范。确保每个环节都能协调一致,推动监督网络的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2.2 完善质量监督制度体系

2.2.1完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制定完善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时机、内容,所需资源、记录、处理措施等,监督计划纪要具有保持期限性性,又要关注到计划期限内有可能发生的变化,期限性是指制定计划的所实施的时间,包括监督项目的人员、期限、依据、监督的主要环节等;动态的结合实验室在实际运作中实况,有具体的工作人员对这些突发事件做出的监督处理。

2.2.2 明确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在监督工作进行中,会出现各种问题,应该做到却别对待,对于一般实施性不符合,就是体系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监测工作人员自身原因造成了不标准的现象,监督人员可以在现场对其做出指导,并将此事宜详细记录下来即可;严重的实施性不符合及体系不符合,就是指不遵守体系规定造成活有可能造成检测结果错误的行为,或者提议对造成不符合行为甲乙规定约束的问题,对此问题监督工作人员要综合汇报给相关主管部门,并制定出解决措施。对不符合的写出评估,并在其他部门宣传实施相关的预防措施,以免出现同类的问题。对于体系中没有具体的规定的,主管部门要会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出台相关文件给予明确,并择机进行质量手册的完善

2.2.3 完善绩效考评体系

要提高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必须要完善实验室的监督工作激励机制,激发技术人员参与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监督工作产生责任感,由此营造一种正能量的竞争氛围,与此同时,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要结合实际对监督工作的有效性评价制定标准,对监督工作的每一个部分都能做到正确的指引,让监督工作的进行有目的性、方向性,充分发挥出考核激励制度的导向作用,从而保证实验室质量的管理水平走向新台阶。

2.3 强化监督员队伍建设

为促进监督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升,应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1)新聘任的监督员不但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问题分析能力和专业技能,也要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与创新能力;2)应结合实际工作需求来确定监督员的数量,使监督员能够有效覆盖所有质量监督领域,通常,监督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应在10%左右;3)应对资质良好的监督员赋予独立监督的权利,使其更公正、客观地开展监测监督工作。

其次,要积极对监督员队伍开展培训教育活动。首先,要经常开展质量意识教育,使监督员认识到质量监督工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为加强和改进质量监督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其次,要为监督员提供丰富的培训交流、继续深造等教育机会,不断提升监督员的知识储量和业务素质;强化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的宣传教育,使监督员认识到自身利益与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的密切联系,主动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质量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3、总结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意义重大,经常反思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的改进对策,是保障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乃至保障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重要基础。针对目前建筑工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现状,认为应从完善组织构架、完善规章制度、完善管理制度和强化监督员队伍建设三个方面入手来提升建筑工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成效。

参考文献:

[1]吴国祥,谢琳.建材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的探索[J].价值工程.2010(6):117-118.

[2]李慧,刘新.建筑检测实验室管理模式的发展和展望[J].工业建筑.

检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第5篇

第一条根据《质量振兴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一)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三)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八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一般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第十二条各质量监督分站、中心站、地(市)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三章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分站、中心站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对部直属重点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参加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有争议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受总站委托承担的主要任务:

(一)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监督工作。

(二)负责设计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三)掌握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动态,定期向总站报告设计质量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各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流域内下列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1.总站委托监督的部属水利工程。

2.中央与地方合资项目,监督方式由分站和中心站协商确定。

3.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

(二)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三)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掌握本流域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本流域内的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地)质量监督站工作。

(三)对辖区内除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配合由部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总站报告,同时抄送流域分站;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由各中心站根据本规定制订。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第二十条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据本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二)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如下: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五)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六)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第五章质量检测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六章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事业性收费。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按水利工程所在地域确定。原则上,大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15%,中等城市按受监工程建设安装工作量的0.20%,小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25%收取。城区以外的水利工程可比照小城市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大中型工程在办理监督手续时,应确定缴纳计划,每年按年度投资计划,年初一次结清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费。中小型水利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的50%,余额由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收缴。

水利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费应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不得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围主要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等。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第6篇

 

在建筑工程中,对于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国家企业要积极实施各种关于质量监督的措施,强化监督体系,促进中国建筑业的全面发展。

 

1.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

 

1.1监督人员对工作缺乏正确认识

 

我国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的监督人员一般都是为了完成监督,而进行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工作的监督,因此,在此过程中很难保证监督人员对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的监督有一个质量上的保障。而且,监督人员用这种方式来监督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的工作,根本没有明确的目的和计划,因此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就更不用说使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的质量得到保证了。因此,监督人员对于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也就是简单地监督过程,只要表面上没有问题,监督人员是不会浪费时间对这个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检测的。由此可见,我国建筑工程的监督人员对于监督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不利于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的保障与提高。

 

1.2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力度较差

 

当前,我国对于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的管理力度极其缺乏,甚至是实现放任自由的政策。在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开始进行施工时,并没有考虑到在此过程中要注意去行政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因此,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这个环节多数情况下都被忽略不执行了,同时也给监督部门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可见,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待提高。

 

1.3监督过程中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我国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的相关监督人员在具体的监督工作中,不能有效的把握监督重点,只是盲目的对检测实验室的质量进行监察。监督人员既然没有对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有一个质量上的全面监督,就不可能从中发现实质性需要改进和深化的问题,因此,就不能提高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的质量。另外,在监督过程中存在较为普遍的问题就是监督人员大多对于监督工作不能客观对待,而是带有极强的主观性,因此,大多数监督工作人员就能宽容就宽容,能放任就放任,以求简单高效,甚至即使发现了问题,监督人员依然采取能瞒则瞒的态度,不愿意积极的出面去解决或者将其体现在监督记录上,这样就使得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的质量得不到保证,从而危害国家发展和人们的身体健康。

 

1.4监督机构设置不健全

 

对于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的监督工作来说,虽然存在着类似于质量管理部门,并拥有相应的职能与权力,但是,由于相关的质量管理部门隶属于职能部门,对于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这种带有较强技术性的问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职能部门人员的技术性还相对比较欠缺,让职能部门人员对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指正、批评、改进存在很多的不合理性。

 

1.5监督考核制度缺失

 

无论对于任何企业或行业来说,监督的考核制度都是保证企业内部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手段和途径。考核是对每一个监督人员工作是否达到最低标准的检验方式。对于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设立考核制度就能够及时了解监督工作人员工作的效率与质量,这样既能保证监督工作人员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监督任务,还可以保证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的高水平。在现代的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的检测过程中,考核制度普遍缺失或徒有虚名。正是由于这种考核制度的缺失,使得建筑工程企业不能有效激发监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工作采取懈怠的态度,不认真履行工作任务,导致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频频出现问题。

 

2.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监督改进

 

2.1完善监督网络的构建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技术逐渐被应用到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的监督工作中来,可以说,完善监督网络的构建是提高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的具体保障。因此要想对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取得全面有效的结果,就必须借助先进的网络技术,从而实现对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的全面实时覆盖,使得各层管理人员从根本上全面掌握监督人员的工作效率与质量。因此,在具体的监督工作过程中,就需要从企业内部来实行监督网络的构建,实现从最根本的对技术人员的监督到对于各层管理者的监督。在网络监督机制的管理监督下,可以使得各层相关技术人员、监督人员以及管理人员能够各司其职,共同提升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水平。

 

2.2加强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

 

要想加强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的监督工作,就要加强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监督过程受到法律的保障。只有加强监督过程的相关法律制度,才能使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在建筑过程中以及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遵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行为准则。但当前我们面临的问题就是关于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其严重影响了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国家政府要下大力度来完善监督工作中的法律制度。从而使得监督工作得到法律保障,同时提高监督人员的监督水平与工作效率,进一步保证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的提高。如果一个企业的监督机制不靠法律法规来维持,那么就不具备长久的生命力,由此可见,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的提高以及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2.3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的制度

 

对于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的制度,首先就要有明确的监督计划和监督目的。在监督工作开始之前就要制定关于监督的明确计划,以保证监督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同时也能保证在监督中出现意外情况能够忙中不乱,冷静的去面对。但是,在明确监督计划时需注意监督计划是动态与静态的充分结合,要合理应对这两者的关系。其次,要明确监督的时机和对象。这就要求监督人员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与素质要求,能够及时把握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何时需要进行监督,或者何种情况下及何种事情发生时需要监督人员对其进行及时的监督,同时,还要明确监督的具体对象,能够正确把握对于哪一方面需要进行监督。最后,也是极其重要的,就是对于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这就要求监督人员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要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进行记录或者及时给与工作人员培训。而同时也要注意的就是对于在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中出现的较为严重的问题一定要及时上报,这样才能保证监督结果应用的真实价值。

 

2.4聘任合适的监督人员

 

聘任合适的监督人员对其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进行监督,这样才能提升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的质量与水平。首先,我们要保证的就是聘任的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监督人员的基本技术水平要过关,专业素养要保证,这样对于监督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中出现的问题才能懂得怎样去处理,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的质量。其次,我们要保证监督工作人员的数量充足,对于监督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这种比较复杂的项目,每一个部门的每一个岗位都需要监督人员对其进行监察,如果没有充足的监督人员,就无法保证监督工作全面覆盖和有效的监督结果的保障。再者,对于特殊领域的监督人员不仅在数量上有要求,在技术水平上也要出类拔萃。最后,还要保证监督人员手中要掌握足够的权利,如此才能使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如果监督人员的权利不够,就会造成出现监督人员遇见事情的时候没有足够的权利作出决定,无法实现管理权限,因此就需要层层上报,而这种上报的过程,会浪费大量的时间,从而错过了监察的最佳时机,从而也无法得出客观真实准确的监督结果。而相反,监督人员手中如果拥有充足的权利,就能够对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不仅提高了工作的效率,而且还促进了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的有效提高。

 

2.5加强质量教育。提高监督人员的培训水平

 

首先,对于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的监督人员要进行相应的质量监督方面的教育,只有监督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都认识到质量之于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的重要性,才能从根本上提升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的质量与水平。其次,企业相关部门需要提高监督人员的培训水平,对于现代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的相关监督人员来说,他们的相关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总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由此造成监督工作的水平难以提高甚至下降。因此,积极对监督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知识的培训至关重要。只有保证监督人员的技术水平能力和知识储备过关,才能提高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的水平。同时,在具体的监督工作中,企业可以开设各种培训监督人员的技术和监督水平的培训班,为监督人员提供环境和基地来全面提高技术监督水平。同时也可以利用这个环境因材施教,根据每个监督人员水平的不同开展不同程度的培训,从而全面提高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与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的质量。

 

3.结语

 

总之,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得到有效的监督,反映的是一个建筑工程企业监督机构水平的高低,同时对于企业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针对于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的质量问题,企业及各部门要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完善监督体制的法律制度和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以及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实施监督的全面覆盖,从而有力的促进建筑工程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的水平得到全面提高,在此基础上也提高了企业自身的竞争力,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进步。

检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第7篇

论文 关键词:业主代表 项目建设 现场管理

论文摘要:介绍了在工程建设中,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特别是对施工监理工作及承包商现场施工进行了详细说明。

1 施工监理工作管理

(1)为加强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监理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投资,安全生产,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细则。

(2)现场代表的职责。

①监督、检查监理单位人员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及其他有关法规的执行情况。

②监督、检查监理单位人员执行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以及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文件中明确规定的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条款的执行情况。

③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上述有关法规的现象有义务进行纠正,并有权根据违规的程度及造成的后果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向上级领导提出处罚建议。

④现场管理人员应遵循“严格管理、秉公办事、热情服务、一丝不苟”的原则,保证监理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监理单位机构设置和资质、人员及设备配置管理。

根据监理单位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

①核实其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②核实监理人员配置的数量、资格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③核实监理单位车辆、办公设备及各种测量、试验仪器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如发现合同中有关内容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向监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4)现场监理工作管理。

①施工准备阶段管理。

a督促监理单位在规定的日期前进入工地,制订监理实施方案。监理设备、仪器各就各位。b按比例(20%)抽查监理人员对合同文件、施工图纸、有关标准、法规及相关检测仪器(测量、试验等)的使用方法及熟练程度。c按比例抽查(20%)监理提供的原始地面线并与施工单位的数据核实。抽查其他影响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数据并核实其真实性。d按比例抽查(20%)监理单位的检测仪器,核实其精确度。

②工程质量管理。

a定期抽查(20%人/月·单位)监理人员填写的表格、记录中数据的真实、准确性及规范性。b抓住施工中的质量控制点,监督监理人员是否对工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并视具体情节提出处罚办法或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建议。c不定期抽查道路施工中路基填方的压实度及填筑厚度、桥台背后、涵洞两侧、锥坡及挡土墙等构造物的填方压实度及填筑厚度;各底基层、基层、面层的压实度、厚度、成型后的强度、平整度;不定期抽查桥梁施工中钢筋制作、混凝土强度;涵洞的隐蔽部位的施工中各项检测数据。并据此核实监理人员提供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d定期随机抽查(12次/月)监理提供的各项测量、试验数据,确定其准确性及其所使用仪器的误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以评价监理人员是否履行其工作职责。对路基填方的标准击实等重要数据要增加抽查频率。

③安全生产管理。

督促、检查各监理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 教育 、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保证监理过程的工作安全。

④计划进度管理。

督促监理单位根据本项目总体计划及年度计划的要求及时上报季、月、旬分解计划。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上报的计划进行调整或向公司计划部门提出建议。监督监理部门对承包商施工进度的完成情况的管理。

⑤工程计量、支付管理。

监督监理人员严格执行项目招标文件。定期抽查监理人员认定的工程计量、支付文件的真实、准确性(1~2次/月)。逐项核实监理认可的计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变更、追加项目文件的准确、真实性。

⑥合同管理。

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7节“合同管理”中的内容,审定需业主认可的项目;监督监理人员的执行情况。

⑦交工及缺陷期责任监理。

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8节“交工及缺陷期责任监理”的条款,审定需业主认可的项目;监督监理人员的执行情况。

⑧工地例会制度。

监督监理单位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9节“工地例会制度”的条款要求,及时召集各种会议。督促监理单位对承包商提出的有关监理的问题、建议及时给予答复。

⑨记录与报告。

不定期抽查(1次/月)监理日记(报),督促监理人员及时、真实、准确地做好监理记录。督促监理单位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有关条款做好各项记录、报告及档案管理工作。⑩对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要求及违规处罚办法。督促监理人员严格履行职责,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使工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发现监理人员不能尽职尽责,甚至与承包商相互勾结、弄虚作假,除对监理单位给予严格的处罚外,还可要求监理单位撤换其人员,直至解除监理合同。

2 工程施工管理

(1)工程施工管理应在依靠监理单位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侧重于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

(2)承包商机构、资质、人员及设备配置管理。根据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内容核实其机构及分包商机构的设置、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核实其现场技术人员配置的数量、资格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如发现合同中有关内容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向承包商提出整改意见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3)现场施工管理。

①施工前准备阶段:a依据公司工程部的施工计划审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b按比例(10%)抽查施工人员对合同文件、施工图纸、有关标准、法规及相关检测仪器(测量、试验等)的使用方法及熟练程度。c按比例抽查(10%)监理单位的检测仪器,核实其精确度。

②工程质量、进度及计划完成情况:a检查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核实其可操作性。b定期抽查(20%人/月·单位)施工人员填写的原始记录中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规范性。c抓住施工中的质量控制点,进行有效的监督。d督促承包商合理地配备人、机、料,保证其按计划完成任务。如发现承包商的施工能力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调整施工任务直至解除与承包商签定的施工合同,更换施工队伍。

③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承包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 教育 、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核实其可操作性,保证施工现场的作业安全和运输车辆的 交通 安全。

④工程计量、支付及合同管理:a定期抽查承包商的工程计量、支付文件,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1次/月)。b核实承包商追加、索赔项目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c核实承包商的分包情况,严禁未经审查许可私自分包、转包。d核实承包商的合同履行情况,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况,视情节给予处罚或向上级提出处罚建议,直至解除合同。

检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第8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浅析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水利工程方面的投入越来越大,同时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做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其应有效益,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1 增强意识,站在政府的立场上依法监督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以第279号令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等内容。这不仅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了质量监督的执法地位,而且也说明了质量监督是政府的一项职能。这就要求每位质量监督人员,一要坚持依法监督;二要站在政府的立场上来监督,独立去开展工作。同时,也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等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2 抓住重点,对工程进行重点监督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多种多样,质量监督既不可能事事抓,时时抓,又不能不抓不管。什么都抓都管就造成了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越权、越位;而不抓不管,纵之任之就是渎职。所以工程质量应有重点地进行监督。归纳起来,涉及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①人为因素,主要包括参建各方的资质等级资格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建设行为等;②客观因素,主要包括原材料因素、施工工艺因素、施工设备因素及环境因素。

(1)加强对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

①办理监督手续前,重点核查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工程要求,是否按时到位,严格按投标承诺兑现。

②开工前后,重点检查以建设单位为中心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包括建设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勘测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和规章制度建设等,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保证各质量管理体系自始至终都要运转和发挥作用。

③重点监督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主要检查有关工程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是否熟悉和掌握该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参建各方是否严格按设计和强制性标准执行。

④随机抽查工地现场实验。检查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工地现场实验操作过程是否规范,数据是否真实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等内容。

⑤检查工程资料,特别是有关工程原始记录,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等资料是否健全完整,是否真实等。

(2)加大对材料、设备监督力度

工程材料的质量好坏将直接影响工程实体质量,而搞好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就能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由于水利水电工程中需要的原材料品种多,数量大,涉及的部门多而复杂。所以要严格控制进入施工现场原材料的质量。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必须将其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和按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应进行取样试验的资料,以及填写的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验收。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所采用的工程材料、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于大、中型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大都是经招投标采构的。这就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抽查。①检查其来源是否合法,与招投标是否相符;②抽查材料的性能,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标准;③核查有资质检测单位对材料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④检查施工单位所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性能是否良好。若对某种材料的质量有怀疑时,可要求项目法人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复检。

(3)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测监督

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抽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数据爰结构实体检测报告,抽查质量指标控制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要突出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工程安全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质量,抽查主要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资料等。在监督过程中,一般不提倡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测。①施工、监理都按规范和程序进行了检测,只需核查检测即可;②特别象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和防渗墙隐蔽性等工程成型后,除非是采用非破坏性的先进的检测方法,否则会很容易造成工程的严重破坏,不仅会造成资金的浪费,而且不易进行修复,即使修复后,也很难保证修复的质量达到原来的强度要求。只有通过上述2种检查途径发现后,认为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时,才能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测监督。

3 把握好质量监督

工作方法质量监督是一项宏观控制工作,质量监督机构不可能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一样对工程质量了解,当工程规模大时,甚至还不如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情况熟悉。要监督管理好工程质量,要求质量监督人员不仅要具备优良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更要依照监督程序,按“有理有据”的原则开展工作。

(1)按质量监督计划实施监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建【1997】339号)要求,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工作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实际监督中。也应按此进行操作。项目站应根据质量监督站的计划,结合建设、施工单位进度计划,制定出自己的监督计划和监督实施细则,及时下发给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在征求参建各方的意见修改后,严格按计划实施,在由于客观原因使工程进度变化后,计划也应及时通知参建单位,严格按计划实施监督。①使质量监督在工作上保持了主动性;②保证工作上的独立性;③体现了质量监督的权威性。

(2)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要以事实为根据。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后,①把问题记录清楚,弄清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拍照、复印资料等方式保留资料原样作为依据;②得到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各方认可,承认问题的存在;③本着解决问题,保证工程质量的原则来处理问题。

4 加强内部管理和自身素质的提高

(1)完善规章制度建设。为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使质量监督人员监督执法做到有章可循,监督人员还根据国家、水利部及有关质量监督文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工作岗位职责》、《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和《质量人员工作制度》等规章,健全质量监督制度,约束自身行为,进一步规范监督工作。

(2)质监人员经常深入工地对工程进行检查指导。主要检查项目部人员在岗、职责履行、资料以及项目部的自身建设等情况,尤其是质量监督资料的规范、完整和真实性进行检查,并根据工作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结论:

要做好质量监督,保障工程质量,还有待从多方面来加强:一、建设主管部门应该给予适当的权力,以处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施工方反映的主要问题,质监方应尽快给出答复,促进项目现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也树立它的权威;二、保证质监方工作上的独立性,不能受制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保质监现场独立工作。三、必须确保检测费用的来源,进行及时、有效地检测,发挥平行检测效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