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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调查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12-15 01:16:13

农药调查报告

农药调查报告第1篇

二、减少了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环节,降低了采购成本和药品价格,给广大农民带来了实惠。

三、为药品供应网配送的药品都是由通过GSP认证的合法药品批发企业提供的,药品质量得到了有效保证。

四、村村有药店使农民不出村就能买到质量好、价格廉的药品,农民购药更加快捷方便。

五、由县、乡、村构成的三个层面的药品监督网络,极大地遏制了农村“黑诊所”、“地下药铺”、“游医药贩”活动猖獗的局面,药品市场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

六、为农民开辟了很好的就业渠道,使部分学医学药未分配工作人员有了合法的“用武之地”。

“两网”建设工作的开展,很大程度上给农民群众带来了益处,但是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个别村屯药店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客观上形成了点多,线长、面广的局面,致使药品监管工作出现了鞭长莫及的现象。

二、由于未能做到责、权、利相统一,致使聘请的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乡镇村屯中的涉药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举报和有效打击。

三、由于药品供应网络尚不完全健全,在村屯的覆盖率未能达到100%,使部分偏远地区农民采购药品仍不方便,个别村屯中“黑诊所”、“地下药铺”仍然存在,农民群众用药安全仍存在隐患。

四、由于村级药店资金有限,经营规模小,销售额低,政府没有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村级药店承受了过高的税费,导致大部分村级药店负债经营,部分村级药店面临倒闭的局面,而同级村卫生所的费用还不及村级药店的一半,村级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积极性受到严重打击。

五、由于村级药店的人员对药品法律法规了解的不够,又缺乏药学专业知识,不能很好的为群众用药提供咨询服务。

针对“两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解决,具体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继续巩固“两网”建设成果,努力提高“两网”运行质量,继续鼓励偏远乡村中信誉度高的人员开办药品供应网点,力争药品供应点覆盖全县各行政村

二、中央和地方都应当加大投入,增加中央补助地方“两网”建设专项经费的投入,地方政府应当尽量从财政预算中拨出适当的经费支持“两网”建设工作。

三、药品信息员举报奖励措施应当落实到位,并列入在给予县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划拨的日常经费中。

农药调查报告第2篇

茶农:

我们都喝自种的茶

“茶叶农残”风波掀起后,众多媒体记者纷纷深入国内著名的产茶基地进行实地调查,其中有记者在福建安溪调查时发现,在茶叶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是较普遍的现象,但对于农药品种的使用却有着较为严格的监管体系。面对茶叶是否喷洒过农药、是否有农药残留的疑虑,茶农阿山笑称记者太外行:“不喷农药怎么可能种出好茶叶来?你尽管放心,我们都是等药期退了才采摘茶叶,我们自己都喝,绝对不会对身体有害。”

与阿山相同,在大多数当地茶农眼里,种植茶叶不依靠农药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但他们并不会使用政府农药准入目录之外的农药,因为这样做既没有可行的途径,也要承担着极高的风险。此外,县、镇两级单位分别对辖区的茶农每年至少执行4次随机抽查,如果发现茶叶农残有超标,茶叶将被没收销毁并处以罚款,同时也会成为下次抽查的重点“照顾对象”。茶农还表示,农药一般都有作用期(农药的安全期间隔),有些一个星期就能分解、消失,有些要20多天,如果喷洒一定时间后再食用,农药残留就很少了。

另外,当地一名农业技术人员愤愤不平地对记者说:“即便是种植有机茶,都还会辅地用一些生物农药,何况是种植普通的茶叶?茶树不用药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关键在于茶叶的农药残留量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在没有超标的情况下讨论茶叶的农药残留毫无意义,这是对中国茶叶品牌的一种伤害。”

茶商:

不会收有农药味的茶叶

当记者提到绿色和平的茶叶调查报告时,很多茶商都表现得很自信。一位天福茗茶的工作人员就说:“我们的产品都要经过多重检测之后才能上市,不可能存在农药残留问题,在以往的送检过程中,天福茗茶都没出现农药超标的问题。目前是春茶上市之际,压根不会受到这份报告的影响,也未接到下架的通知。”据了解,在每年春茶和秋茶上市之后,一方面茶商会主动将产品送到当地茶叶市场质量检测中心接受检验,另一方面检测中心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还会逐家逐户地对市场上茶商销售的茶叶进行检测,一旦发现有不合格的,立即要求其下架。

还有茶商对记者说:“市场是一只无形的手。我们在收料时把关都比较严格,没人愿意收刚喷了药的茶青。因为在杀青的过程中,农药味全出来了,熏得人脑子疼。这样炒出来的茶叶有异味,不好卖,价格低,不仅不挣钱,还把客户得罪了。”

专家:

农药调查报告第3篇

1.药械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一是加大对挂靠经营、超方式、超范围经营,以及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网上销售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对多次被行政处罚,多次变更许可证以及GSP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和2006年以来新开办的药械经营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和检查力度;三是进一步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含兴奋剂药品的专项检查,加强对特殊药品经营单位的监管。加强对2007年10月1日以后生产的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的监督检查,其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未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从今年5月1日起,一律停止销售;四是继续加强麻黄碱管理,重点加强对麻黄碱复方制剂的流向追踪。贯彻实施即将颁布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加强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管。

2.日常监督检查的时间安排:对药品批发企业、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对药包材生产企业每半年检查一次,对药品零售企业每年检查一次以上,对重点监管对象随时检查。注重将监督检查工作与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相结合,与继续开展“全省万店无假药”行动相结合,与换发变更药械经营许可证工作相结合,与GSP认证及其跟踪检查相结合,形成完整的监管档案。

3.加强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监督其限期整改就位,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移送稽查部门依法查处。

二、继续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

1.扩大配送范围,延伸配送点。加快推进农村及社区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着力发挥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直供配送方面的优势作用,扶持信誉好、服务优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竞争和招标等形式向农村和社区进行配送。积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向农村地区延伸。9月底前,确保全区100%的行政村实现药品配送。充分发挥药品“两网”建设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区医疗卫生建设中的作用,积极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普及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知识,力争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药品零售网点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使农民得到更大的实惠。

2.巩固完善监督网络,发挥专协结合、群防群治作用。根据需要,对我区现有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充实、调整,形成一个镇有协管员、村村有信息员的完整网络。加强对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考核,建立完善的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其宣传药品安全知识。发现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协助查处涉药案件等多方面的作用。

3.规范医疗机构的药房管理,巩固创建成果。首先是对通过“规范药房”、“合格药房”的医疗机构实施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巩固创建成果。其次是继续推进社区医疗机构“合格药房”的创建活动,争取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合格药房”验收。未达到“规范药房”、“合格药房”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我局会同区卫生行政部门严肃查处。

4.积极创建省级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根据省、市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创建工作,在今年10月底前,通过省级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验收。我局承担日常工作,对创建工作适时进行指导和协调。

三、加强药械市场监管,促进药械流通业的健康发展

1.创新监管机制,全面推进药械经营企业实行远程监控。积极创造条件,着手构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计算机远程监管系统,实现对药品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销、存等情况的实时监控。在去年对城区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远程监控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远程监控的覆盖面,今年确保远程监控覆盖到全区药品批发企业、乡镇以上药品零售企业(村级除外)。同时开展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远程监控的试点工作。

2.严把药械市场准入关,促进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严格药械市场的准入标准,认真执行省局《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等相关许可规定,提高药品零售企业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准入门槛,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电子档案,结合许可证换发、变更和日常监管,实行行政审批行为公开,实行网上申报审批、网上监督。在收集企业基本数据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区药械经营企业诚信和监督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依据“谁诚信,谁发展,谁失信,谁退出”的原测,促进药械市场的健康发展。

3.抓好GSP认证及其跟踪检查,保证认证工作质量。认真做好药品GSP认证指导工作和GSP认证后跟踪检查工作。对辖区内GSP认证满2年的药品零售企业实行全面检查,凡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查处。

4.加大广告监管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参与省局统一开展的“飓风”行动,集中打击以公共人物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对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逐级上报省局对其采取暂停销售的措施,对拒绝执行暂停销售的单位,依法从严查处。

四、强化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农药调查报告第4篇

近日,美国环境工作组织Environmental Working Group,EWG)发表报告称,市面上的草莓或残留多达22种农药,为众多水果之首,牛油果的残留农药则最少。

该组织以47种常见的蔬果,共3.9万份样本作调查。调查发现,近70%传统种植的农产品都含农药残留,98%的草莓、桃子、油桃、车厘子及苹果含有至少1种农药。其中有1/3的草莓残留至少10种农药,其中1份草莓样本更残留22种农药。组织形容,草莓是最肮脏的蔬果。

报告还指,玉米及牛油果的残留农药最少,只有1%的样本被验出有残留农药,是最洁净的蔬果。菠萝、木瓜、洋葱、卷心菜及芦笋也相当洁净,逾80%的样本都不含农药。

(来源:文章屋网 )

农药调查报告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源头打击、终端监管”的工作方针和“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建设农村药品监管和药品供应网络,确保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

二、工作目标

以求年底达到以下目标:在全省范围内加大对药品市场的治理整顿力度,查处一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大案要案,捣毁一批制假售假窝点,抓获一批违法犯罪嫌疑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为首分子,使我省药品制假售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打击虚假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加强药品的监督抽验,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单位行为,使我省药品市场(包括**、*中药材专业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药品的质量明显加强;推进和加强我省农村药品监管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加强对农村用药的日常监管,使广大农村安全用药情况得到明显改善。

三、工作任务及措施

药品放心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从多方面加强整治、规范和建设,共同推进我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的落实。

(一)加强专项整治工作力度

1.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打假办继续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8至9月间,联合对重点督办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督查;9月底对联合开展的专项行动进行总结表彰;专项行动结束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继续保持打假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行为。

2.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无证医疗器械行为。要对已注册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加大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验,公告不合格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及相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作用机理不明、不具备理疗、辅助疗效的增高仪、减肥仪及部分日常生活用品冠以医疗作用的产品,坚决清理,已发放注册证的予以撤销;重新审核植入体内的整容、矫形医用生物材料的使用说明书,严格注明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对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禁止销售。

3.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心脏起搏器、骨科内固定器材、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橡胶等纳入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产品,全面检查生产企业执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对擅自降低生产条件,不按要求组织生产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日常监督,防止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重复使用,发现重复使用的要依法查处。

4.开展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毒性中药材以及濒危动植物中药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秩序,建立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责任制。加强对一些重点地区的监管,堵住源头、管住买家,防止出现新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揭阳市药监局要按照省药监局、纠风办、公安厅、工商局的部署,开展一次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专项整治。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市场的巡查力度,使整治工作收到实效、确保中药材专业市场规范经营。

5.加大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日常监测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我省药品广告监测网络,完善对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合作,协助有关部门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

1.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医院制剂室的监管力度,确保药品生产单位、医院制剂室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生产和配制药品。各市药监局应组织开展一次对医院制剂室的检查工作。

2.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二类专项检查,对违规销售和使用二类的依法予以查处。

3.加大对药品批发企业证照管理。重点查处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吸纳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4.积极推进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年底前,省内药品零售企业基本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零售药店销售二类、粉针剂、大小容量注射剂和其它凭处方销售品种,必须严格做到凭处方销售。没有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药店,不得销售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开展对零售药店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在职情况的检查、登记工作,督促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履行职责,确保零售药店药学技术人员配备落实到位。

5.加快GMP、GSP认证步伐。按照国家标准,加快GMP、GSP认证工作进度,提高认证工作质量,实现我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规范管理。对逾期未通过GMP认证药品生产企业,依法停止生产;对逾期未通过GSP认证继续经营的药品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取消药品经营资格;对已通过GMP、GSP认证的生产、经营企业要进行日常抽查,进一步巩固、完善、提高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

6.积极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继续贯彻执行《关于推进我省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粤药监通〔*〕88号)文件精神,允许现有的批发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或收购等方式跨区跨市迁移。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

7.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出台《*省医疗诊所基本用药目录》,初步实现城乡医疗诊所的用药规范化。

8.编辑出版《*省地方习用药材标准》,使我省地方药材使用有法定标准,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修订《*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提高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的标准及配制水准,保证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对已换发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进行深入考察,对疗效不确切,处方不合理,质量标准低的医疗机构制剂,撤销其制剂批准文号。

9.加强上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及时向社会药品不良反应通报,促进合理用药。

(三)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和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建设

1.推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通过政府网站、《*药品监督》以及新闻媒体,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公告,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药品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示范药店”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树立行业新风,引导诚信经营、为民服务的理念,构建质量可靠、服务优质、环境整洁的购药环境,真正让人民群众用药放心。

2.加快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建设。加大农村药品打假力度,要加强与镇、村的联系,确定一批农村药品“质量信息员”,形成群防群治的农村监管体系。监管网络建设的目的是保证药品监管信息反馈渠道畅通、反馈的信息及时准确。各地在建设农村药品监管网络时,要遵循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原则,抓点带面,逐步推开。

3.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鼓励大型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市、县级批发企业,将市、县级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将销售网络由城市向乡村延伸;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农村开办门店;鼓励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到偏远农村设点销售药品;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商店经批准登记后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打击无证药贩和游医,使群众买药方便,用药放心。

4.扩大农村用药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大农村普法和用药知识普及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开展法律和用药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科学用药常识。及时向新闻媒体供稿,宣传我省实施药品放心工程和市场整治成效,以及我省药品优质名牌企业。在我省新闻媒体开辟药品放心工程知识宣传专栏,普及药品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药品消费维权意识。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时间为8月中下旬。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部署到各市;各市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动计划。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时间自8月下旬到12月中旬。各市局要按照方案要求,摸清底数,全面开展企业整改工作,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省局将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地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时间为12月中旬。各市局对照目标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并于12月15日前将组织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情况上报省局,省局将组织抽查。

五、几点要求

1.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通力协作,形成合力,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理清思路,抓好落实。要按照国务院〔*〕65号文件的要求,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从各地实际出发,科学制订规划,适当增加投入,重点建设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基地和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体系,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局将设立“实施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协调行动。领导小组由陈元胜局长担任组长,黄希泽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安监、注册、器械、流通、稽查等处室(分局)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流通处,负责日常工作。各市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实施药品放心工程工作。要根据省局《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并于*年8月底将方案报省局,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和协调,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地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落实责任制,把工作想细、做细,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人员,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每阶段工作完成后,各市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3.加强交流,及时通报。各地应加强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沟通与交流,自9月上旬开始,各市局应每半个月将本地区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情况向省局汇报一次,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4.加强舆论宣传,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和医药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药品的行业自律。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要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大张旗鼓地宣传报道药品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好典型,对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

中下旬。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部署到各市;各市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动计划。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时间自8月下旬到12月中旬。各市局要按照方案要求,摸清底数,全面开展企业整改工作,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省局将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地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时间为12月中旬。各市局对照目标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并于12月15日前将组织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情况上报省局,省局将组织抽查。

农药调查报告第6篇

第一条:为规范无店铺零售业经营行为,维护流通秩序和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店铺零售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店铺零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寄递服务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

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指从事无店铺零售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相关服务者,指为无店铺零售提供商品推广、展示、交易等服务的平台经营者。

第四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及相关服务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原则,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从事无店铺零售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新闻出版广电、邮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对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电信、新闻出版广电、邮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电视购物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购物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成立无店铺零售行业组织,与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

支持有形店铺与无形店铺融合与创新,向小城镇和农村市场延伸业务。支持无店铺零售业加强品牌建设。

第二章:经营者与相关服务者规范

第七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备案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或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无店铺零售经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通过相关服务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信息:

(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照信息;

(二)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经营场所(住所)。

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提供(二)所列信息;需要审批或备案的,应同时提供(一)所列信息。

相关服务者应当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验,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备查。

第九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不得通过无店铺零售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二条:相关服务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日常检查,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应当立即予以制止、纠正,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相关服务者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进行销售活动前,应当依法履行对消费者告知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披露如下信息: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

(二)商品或服务信息;

(三)交付及退换货方式;

(四)依法取得的商品许可或授权经销信息;

(五)民事责任;

(六)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七)相关附加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披露的文字信息、商品图片及影音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不得虚假误导消费者。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相关服务者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渠道,依法向消费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相关服务者基本情况;

(二)依法取得的经营行政许可或备案信息;

(三)举报投诉电话;

(四)纠纷解决方式;

(五)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披露的信息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记录并妥善保存无店铺零售过程中产生的商业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严禁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

第十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或相关服务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相关信息。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与促销相关的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例外商品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标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销商品质量。

第十九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关的限制性、附加性规定,应当在交易前以显著方式明示。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商品,应当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二十条:相关服务者开展无店铺零售自营业务的,应当在所售商品展示中以显著方式标明。

第二十一条:相关服务者可遵循真实、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包括无店铺零售商品质量、经营者服务水平等内容的消费体验评价制度和渠道,并明示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同业者和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是否遵守本办法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无店铺零售业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无店铺零售业统计工作,建立无店铺零售业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国务院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将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进行汇总,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无店铺零售商品流通安全追溯制度。

第二十七条:商务、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相关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商务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务部门可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向社会违规经营者信息。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的经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合同法》、《广告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无店铺零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无店铺零售业实际情况,会同同级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直销业的管理依据《直销管理条例》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食品药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经费从本部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是指:食品药品生产和加工,食品药品销售经营、食品餐饮服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举报人)发现或获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和走访地址等,方便举报人举报。

第五条:原则上举报人应实名举报,以走访的方式举报时,应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进行身份核实,并留下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以其它方式举报时应在材料或电话中注明、说明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不定期召集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热心人士座谈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并可给予他们相应的鼓励和精神荣誉。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七条:举报以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涉案食品的货值超过10万元的,应予奖励: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六)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第八条:举报以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奖励:

(一)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生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且涉案产品货值超过10万元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产品批准注册文件的;

(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产品标准、产品配方或工艺处方生产上述产品且涉案产品货值超过10万元的;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购进药品。

第九条:举报以下食品药品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涉案食品药品的货值超过10万元的,应予奖励: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十条: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执法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给予奖励: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能核实举报人的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将应给予奖励的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并能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不达到以上三个级别的举报,原则上不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10%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8000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8%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5000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6%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2000元。

第十五条:每起举报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重大违法行为或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举报,奖励金额可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确定。

第五章:奖金兑付

第十六条:举报人可自主选择按现场查获食品药品货值或违法所得进行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奖励,或按最低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举报人只能选择按比例计算奖励或按最低奖励金额奖励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申请奖励。

第十七条: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的举报,举报人申请最低奖励金额奖励的,经对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调查处理此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系、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

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由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举报,举报人申请最低奖励金额奖励的,收到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结果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交办此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系、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

第十八条:举报人申请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奖励的,需待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或者是涉嫌刑事犯罪案件需待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方可申请奖励。

第十九条: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二十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举报人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举报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和资金发放情况等逐一建档造册。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记入其诚信档案。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敷衍了事,不认真调查核实或不及时转办的;

(三)故意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获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指导协调全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工作。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产地址位于辖区内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工作,并建立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档案。

第四条: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企业分级、监管分类的方法实施。

第二章:风险等级评价

第五条:风险等级评价是指对生产企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进行分级的活动,重点评价以下内容:

(一)生产许可情况;

(二)递交主体责任自查报告情况;

(三)县(市、区)监管部门对该单位进行的各次监督检查情况;

(四)各级监管部门对该单位生产产品的抽检监测结果;

(五)是否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各级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查处的情况;

(六)被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有关问题且经查实的情况;

(七)发生质量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应的处置情况;

(八)具备全项自检能力的,或者在年度内获得国家或省级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荣誉称号及第三方认证的,可作为企业分级评价的加分情形。

第六条:按《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规则》(附件1)对第五条各项内容进行分值评价,并根据得分情况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级:

A级(低风险):100≤得分≤90

B级(较低风险):90<得分≤75

C级(较高风险):75<得分≤60

D级(高风险):60以下

生产企业有《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D级。

第七条: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年度为本年度11月30日起算追溯的前溯1年期间,原则上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每年调整1次。

新获证企业,根据企业现场核查的审查报告由辖区监管部门直接确定当年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A级:基本符合项2项及以下;

B级:基本符合项3-6项;

C级:基本符合项7-8项。

若获证时间距年度评定时间大于三个月的,按本办法重新确定该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对长期停产(一年以上)的生产企业不作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年度内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录入《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系统》,于每年12月20日前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并重新确定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第九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以《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告知书》(附件2)形式告知相关生产企业。

相关生产企业对拟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告知书》后15日内向评价的县(市、区)监管部门反馈并提供相关依据,相关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及时开展复核,确有错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条:县(市、区)监管部门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辖区年度的评定结果汇总上报市局,并按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示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各市监管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年度的评定结果汇总上报省局。

第十一条: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情况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企业不得将分级结果印制于产品标志,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目的。

第三章:监管分类

第十二条:监管分类是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情况,结合本辖区企业实际,对企业实施不同类别的监管方式,按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级别从低到高依次实施一般监管、常规监管、重点监管和加严监管。

第十三条:不同类别监管采取企业自查报告、现场监督检查、产品监督抽检、约谈企业负责人和生产许可重新可查等监管措施,原则如下:

(一)A类企业:一般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1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1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1批次产品监督抽检。

(二)B类企业:常规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2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1-2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2批次产品监督抽检。

(三)C类企业:重点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3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2-3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3批次产品监督抽检,并至少约谈企业负责人1次。

(四)D类企业:加严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4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4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4批次产品监督抽检,并至少约谈企业负责人1次,必要时开展对企业生产许可重新核查。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一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实施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分级、监管分类是对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综合监管模式,不代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畜牧兽医局:

根据省政府食安办等七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和规范鲜奶吧工作的通知》(鲁食安办发〔2012〕1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36号)的要求,为加强对“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现就有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许可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鲜奶吧”作为餐饮服务的新型业态,要具有稳定、可靠的奶源,配备净乳、杀菌、发酵、冷藏等必要的设备,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的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仅限于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摸底和清理规范,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鲜奶吧”,督促其依法办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把准入关,认真审核“鲜奶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依法对加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对符合经营条件标准的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为“饮品店”,并在备注中标注鲜奶吧;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并依法督促其停业整改。

二、加强奶源管理,批批留存生鲜乳交接单

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管。要规范奶畜养殖环节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加大疫病防控,严防非法添加、过量添加行为和人畜共患病发生。要依法严格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督促使用获得《生鲜乳准运证》的车辆运输原料乳,扎实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确保“鲜奶吧”奶源安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鲜奶吧”经营者从具备《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供应商采购原料乳。“鲜奶吧”经营者应与原料乳供应单位签订包括保证乳品质量安全内容的采购合同,留存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所购生鲜乳的定期合格检验报告,不得临时改变奶源供应;应严格执行生鲜乳运输有关要求,并批批留存生鲜乳交接单;应严格对生鲜乳等原料实施进货查验,防止不合格生鲜乳等原料进入加工过程;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生鲜乳来源。

三、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按照一店一档,建立“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内容包括: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要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鲜奶吧”食品安全进行分级,确定监督检查频次。

加强对“鲜奶吧”设备设施运行、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加工场所卫生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技能培训,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加工制作及用具清洗消毒制度,落实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并做好管理,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查处并监督经营者整改,并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复核。

四、列入抽检计划,扎实组织开展监督抽检

各地要将“鲜奶吧”采购的生鲜乳和加工制作的成品列入监督抽检计划,以成品中的蛋白质、脂肪等理化指标和致病菌等微生物指标及非法添加作为重点,加大抽检力度,及时依法公布有关信息。对抽检中发现的掺杂使假、违规加工等情形,应及时查处,保障产品安全。

“鲜奶吧”采购的生鲜乳执行《生乳》(GB19301-2010)的规定。加工制作的成品,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中的脂肪、蛋白质等理化指标和大肠菌群等微生物限量,应分别执行《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和《发酵乳》(GB19302-2010)的规定;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执行《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和《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的规定。

五、落实各方责任,切实保障产品安全

“鲜奶吧”经营者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到持证亮证经营、公开安全承诺、公示奶源与添加剂、严格奶源和过程控制、加工经营场所卫生整洁。一要制定并严格执行科学的工艺流程与合理的操作规程,严格管控杀菌、发酵、冷藏等过程的工艺参数;二是严格奶源和添加剂管理,并在经营场所公示奶源与添加剂;三要及时对设备和工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保持加工环境的清洁卫生;四要完整记录投料、杀菌、发酵、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冷藏、设备和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产品加工制作全过程的情况,产品应当当天加工当天销售;五要定期对采购的生鲜乳、加工制作的成品等进行检测,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31”热线作用,鼓励群众投诉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强化措施,严格管理,不断规范“鲜奶吧”经营行为,切实提高其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通过监管与检测的手段,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采购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环节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监管部门抽查检测、风险隐患抽查。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消费量大、社会广泛关注的蔬菜、水果、猪牛羊肉、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品种,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学食堂和连锁餐饮企业为重点场所开展质量安全监测。重点监测问题多发的氧乐果、敌敌畏、恩诺沙星、克伦特罗、强力霉素、土霉素等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农药、兽药残留容易超标项目。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为导向,以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底线,以排除食品安全隐患为目标,依法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第六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国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年度计划报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在完成市市场监管委安排部署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同时,应结合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点和辖区政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财政拔款实际,制定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年度计划报所在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采购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台账,详细记录经销食用农产品的流向。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退市记录。

第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对使用的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退货记录。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检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对进入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集体供餐经营者对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检验。

第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

自行检验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第十三条: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的检验要重点包括对蔬菜农药残留、水产品兽药残留、肉类瘦肉精和粮食黄曲霉毒素等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农药、兽药残留容易超标项目的检验。

乳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生鲜乳,依据国家规定逐批进行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M1等项目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有产品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品种每月进行一次抽样检验。

第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应加强对市场内经营者经销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初检合格证明进行检查,对不能提供产地初检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要重点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五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除应制订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计划,还要根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计划安排每天的抽样检验任务,做到对市场内交易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样检验的全覆盖。抽样检验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叶类蔬菜和连续采摘的豆类蔬菜农药残留项目和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的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应做到每季度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全覆盖,每半年对进场经营者全覆盖。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企业宜根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建议,对购进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样检验的全覆盖。抽样检验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叶类蔬菜和连续采摘的豆类蔬菜农药残留项目和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的检测。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对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并建立抽样检验档案。

对经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以资金扶持、设备耗材赠予等方式对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进行扶持。

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食用农产品监管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备相关的快速检测设备和耗材,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制定检测方案,并对检测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安排专职检验人员,根据市场监管部门任务安排每日对上市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出具检验结果,并建立抽样检验档案。

对经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市场主办单位应立即监督经营者停止经营、退出市场。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办单位应与进场经营者签订相关协议,要求经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三次以上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一年内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食用农产品交易。

第十九条:政府鼓励有条件的菜市场、商场超市、大学食堂、连锁餐饮企业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自行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十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每季度对市场主办单位自行抽样检验的档案、检测过程进行检查,通过盲样测试的方式对检验结果进行检测验证。

第四章:监管部门抽查检测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抽查检测是指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应制订食用农产品抽查检测计划,根据食用农产品消费需求量和节令情况,安排抽查检测任务,做到对辖区内市场上销售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查检测的全覆盖。抽查检测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的蔬菜农药残留项目、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肉类瘦肉精项目和粮食黄曲霉毒素项目的检测。

第二十二条:检测方法包括实验室检测方法和快速检测方法,原则上采取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采取实验室检测方法的应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抽样与检测。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监管执法人员进行抽样和检测,也可以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与检测。检测方法应采取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第二十三条:抽查检测所需经费由组织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抽查检测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查检测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委托抽查检测的,检测样品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抽取:

(一)现场抽样前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和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抽查检测人出示工作证件、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和抽样人员均不得少于两名。

(二)抽查检测样品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抽取。抽样时需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被抽查检测人、市场主办单位共同对检测样品和备份样品进行确认,并由检验机构现场封样。

(三)备份样品交由被抽查检测人妥善保管。

(四)执法人员应对抽样前的检查情况和抽样过程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抽样食用农产品的相关票据、货源、数量等情况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要做好详细记载。

(五)检验机构填写抽样文书,样品数量应与抽查检测实施方案规定的数量相一致;抽样文书要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检测人签章。

(六)对于有特殊运输、贮存、保质期等条件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样品有效性。

执法部门单独进行抽查检测的,由执法人员填写抽样文书、封存抽样检验样品,其余事项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检验机构根据委托部门的要求依法出具具有检验结论的检验报告,并于出具检验报告二日内送达委托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

采取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的应现场开展,并依法出具检验报告。

执法部门单独进行抽查检测的,应依法出具检验结果。

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三日内,通知被抽查检测人。

第二十七条:检测合格的,被抽查检测人收到通知后自行解封备份样品。

第二十八条:经检测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依法监督被抽查检测人对同批食用农产品暂停销售、单独存放。

第二十九条: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的,被抽查检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时起,四小时内书面向组织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或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检。采取实验室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被抽查检测人可以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复检的初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条: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按法律要求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三十一条:承接复检任务的复检机构应于接到复检任务的二日内到样品封存场所提取备份样品。

复检申请人、原检验机构、执法机关、复检机构应共同确认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应由复检机构重新封样后带回检测,同时书面承诺复检结论出具时间。

第三十二条:备份样品有过期、拆封、调换、毁损等情形的,视为复检申请人放弃复检。

第三十三条:复检结论与初次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次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组织开展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将不合格检验结果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第五章:风险隐患抽查

第三十五条:风险隐患抽查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要求的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项目的检测。

第三十六条:检测结果应提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检测结果进行风险隐患评估。

第六章:结果应用

第三十七条:对无法提供产地初检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抽查检测力度。

第三十八条: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发现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对市场监管部门检测发现的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对经风险隐患评估确认存在风险隐患的食用农产品,应责令经营者暂停销售,并追查来源。

第四十一条: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公布全市性抽查检测信息。

第四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市场主办单位要建立检测档案。

第四十四条: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对抽查检测多次出现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的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并形成市市场监管委、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市场主办单位四级约谈机制。

(一)对三次以上出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内经营者,由市场主办单位进行责任约谈。

(二)对五次以上出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经营者,由市场监管所进行责任约谈。

(三)对出现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主办单位,由市场监管局进行责任约谈。

(四)对出现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大型连锁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委进行责任约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进行检测的工作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四十七条:参与检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抽查检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农药调查报告第7篇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与控制、促进产业升级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与健康为目标,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标本兼治与着力治本、完善制度与强化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示范带动与全面推进、分工协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把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一)食品质量安全

1、规模以上的食品企业,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应获证而未获证的食品企业依法取缔;全面建立完善各项市场准入标准;对食品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违法违规案件依法查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工作达到“五进”(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景点),争取全县群众15万人和学生5万名受到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争创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所有食品企业和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安全诚信承诺公示活动。面条、馒头等小作坊杜绝“以物换物”行为。农村群体性聚餐活动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开展“双评”工作和食品安全工作水平评估。全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2、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增加5个。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国家禁用的高毒农药的经营和使用。蔬菜农药残留合格率达到96%。

3、瘦肉精污染检测合格率达到99%,配合饲料抽检合格率达到95%。全县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增加1家。屠宰检疫率达到100%。病死猪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4、完善全县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管电子信息系统。食品生产领域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提高1至2个百分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100%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5、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6%以上。县城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6、县城市场、超市100%建立索证索票、进货台帐制度,乡(镇)村、街道和社区便民超市(食杂店)100%建立进货台帐制度。城市和农村市场食品抽检合格率分别提高1至2个百分点和2至3个百分点。

7、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到97%以上,食堂和餐饮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

8、新建农村便民超市83个,“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村便民超市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85%以上。

(二)药品质量安全

1、药品生产环节。药品生产企业在线品种全部达到实施以品种为单元的药品GMP管理要求;药品生产质量合格率达到98%以上。

2、药品流通环节。继续整治流通秩序,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加强广告监测,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得到及时查处;加强农村“两网”建设,全面推进示范县建设工作。

3、药品使用环节。开展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县级医疗机构达到规范药房标准;提高医疗机构药品质量保障水平及合理用药水平;有效监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4、医疗器械监管。加强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加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秩序,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5、药品案件查办。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查源追踪;及时核查群众举报、投诉,做到件件有落实;努力消除药品安全隐患,药品质量评价性抽验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1、以落实十大实事为切入点,以抓大促小为载体,全面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农村以及城乡结合部小企业、小作坊、小餐馆、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和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食品安全整治和监管,落实开办者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城乡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和强制检验,对不合格的产品予以公告,清除出市场,并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打击收购、销售及加工病死畜禽肉和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行为,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向农村转移。

(2)进一步加强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专项整治,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积极推进农业、畜牧业标准化,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认证工作,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实施生产记录制度,提高食品安全自控能力,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以治理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莱克多巴胺污染和水产品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污染为重点,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例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3)进一步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查处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着力加大对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区域、高风险食品等重点品种的专项整治。加大对食品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企业的监督抽查力度,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对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吊销证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确保获证企业对食品安全有稳定的控制能力。全面推进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和监督工作,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提高屠宰加工质量,严格按规程实施检验检疫,保证猪肉产品质量,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认真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

(4)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突出抓好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的整治,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安全(QS)标志、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抓住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实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认真贯彻《*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6号),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电子网络监管工作,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三绿”(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工程,提高农村市场食品安全水平。

(5)进一步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格餐饮业食品安全整治和监管,依法取缔无合法经营资质的餐饮企业(摊点)。达不到法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坚决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于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发现问题经过整改但仍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要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认真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通过加强日常监管,提高晋级比例。认真落实《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260号),严格落实《*省农家乐餐饮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卫监〔20*〕164号),加强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食堂、旅游点餐饮、小餐馆和农村聚餐的整治和监管。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规违法行为,提高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降低食品中毒事故发生率。加强食品卫生监测和危险性评估工作,科学预警信息,减少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对消费者的危害。

(6)进一步加强重要节日、重点时期和季节性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针对节日期间、重点时期和季节性食品存在的问题,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无QS标志等食品,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7)以革除陋习为目的,进一步巩固和加强“面及面制品、农村群体性聚餐活动”两个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政府和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大对农村群体性聚餐活动的组织领导、督导检查和现场指导的力度,加大对面条馒头作坊的指导规范力度,对条件不具备,限期不能整改的面条馒头作坊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按照开办标准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建立健全购销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大社会监督,通过公开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组织新闻媒体明查暗访,增强生产经营户自律意识,促进规范生产经营,进一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8)开展肉及肉制品、豆制品专项整治。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将豆制品和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部纳入监管视线,对有条件实施企业升级改造的,监管部门要加大指导帮扶力度,促其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强化对各类豆制品和肉制品企业的日常监管,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做到定人、定位、定责。积极发展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使豆制品、肉制品违法违规企业时时处于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

2、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继续开展食品药品诚信承诺公示活动。增强监管部门的责任感和企业的自我约束力,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构成互相沟通的平台,方便投诉、举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继续完善食品安全“双评”(食品安全隐患评估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绩效评价)机制。结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任务,认真组织开展对本区域食品安全状况的调研、抽检和评估,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并通过实施整治绩效评价,确保全年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和预警体系。各乡镇政府、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对季节性、阶段性食品抽检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利用,适时利用多种形式预警,提醒公众健康消费。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档案为载体,以信用评级为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积极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不断完善和加强各项基础建设和监管手段,促进农村便民超市等建设工作的开展,探索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新方法、新措施、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操作手册,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提高应对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实战能力。

3、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1)继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五一”、“十一”以“人人关注食品安全,共同构建和谐温县”为主题,全县统一组织开展两个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9月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通过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假劣食品药品展台和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咨询等活动,广泛进行宣传。

(2)抓好日常宣传工作。各乡镇政府和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做好本辖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宣传工作。每个月由一个监管部门组织一次主题宣传活动。3—10月每月依次组织开展以“3.15消费与责任”、“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碘盐安全”、“严格市场准入,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夏令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进校园”、“肉及肉制品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3)继续推进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工作。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所采取的有力措施、取得的显著成效、建立的长效机制和制度;开设专栏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警示信息。适时曝光一些食品违法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激励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不法行为的积极性。

(4)继续开展食品监管人员和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加强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专职人员和食品协管人员的培训,重点学习综合监管知识、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等内容。加强对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食品安全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使广大群众了解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增强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养成科学饮食、安全消费的习惯。

(二)药品安全重点工作

1、加强药品研究生产监管。配合市局做好生产企业药品再注册和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再注册的摸底调查工作,强力推进以品种为单元的药品GMP实施。继续对企业评定划分等级,实施分类监管,确保药品生产质量安全。开展医疗机构制剂专项整治,确保医疗机构制剂安全。

2、深化药品流通使用秩序整治。保持高压态势、巩固整治成果。继续加大对批发企业代开发票,连锁企业不统一配送药品,零售药店出租出借柜台,超方式、超范围经营药品的治理力度。督促企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规范经营。继续实施分类监管,对问题比较多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进行重点监管。对“零缺陷”的企业宣扬,对不良行为记录多的企业曝光。坚持将终止妊娠药品作为日常检查的必查项目,进一步加强对经营企业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管。加强品和管理。积极推进品和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控信息网络建设,适时监控,严防流向社会造成危害。加大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综合治理力度,遏制违法广告行为。建立新闻媒体虚假广告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力度和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对咨询服务类和电视购物类节目中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监管,防止虚假违法广告误导消费者,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继续深化农村“两网”建设,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药品协管员、信息员全部得到培训,提高协管员、信息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提升监督网络运行效能。进一步完善药品供应网络,鼓励具备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向农村配送药品,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规范农村药品供应渠道。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快农村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确保农民群众用上安全、方便、廉价的药品。继续推进医疗机构药房(库)管理规范化建设,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创建工作进行验收,所有县以上医疗机构药房达到规范化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管,加大药品抽验力度,严防假劣药品进入使用环节。推进医疗机构药品的规范管理,规范处方行为,逐步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开处方。加强对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和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报告,及时处置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

3、加强医疗器械监管。进一步巩固医疗器械专项整治成果,开展注册清理工作,对违规申报和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产品坚决不予注册。继续强化生产企业的监管,对高风险产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重点检查,实施重点监管品种原材料备案制度。加大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力度和频次,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管。以骨科植入物产品的使用及追溯作为重点,加大监管力度。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开展突击检查和专项检查,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100%;确定为警示等级生产经营企业每半年现场检查1次,失信等级的生产经营企业每季度现场检查1次,覆盖率100%。

4、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进一步巩固完善联合打假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追根查源,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开展药品邮购,制售假冒狂犬疫苗、兴奋剂等药械专项检查,对违规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许可证。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收集上报工作。强化日常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提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信息的质量及可利用度。加强MDR监测网络建设,扩大监测覆盖面,逐步将监测网络扩大到所有涉械单位。加快推进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坚持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巡查制度,加强兴奋剂管理和执法检查。

四、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1、各乡镇政府要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具体实施方案,突出重点,明确任务,量化指标,狠抓落实。支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配合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工作。

2、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把关、密切配合,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细化食品生产经营监管部门职责的通知》(*政办〔20*〕116号)的要求,紧密结合本系统实际,研究制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具体实施方案。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作用,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定期会商、统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引导企业真正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督促其承担社会责任,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进厂进店、不合格产品出厂出店。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将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和不合格药品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二)建立健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经费保障机制

各乡镇政府要把食品药品安全投入列入公共财政开支的重要内容,保障信用建设、信息、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建立健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和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查办大案要案。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监察力度,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防止越权乱作为、失职不作为。

(四)建立健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推进机制

1、建立领导机制和责任体系。要把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放到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精心谋划,强力推进。各乡镇政府要明确1名领导具体抓落实,实施目标管理,纳入年终考核,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目标,分解任务,将每项任务和指标落实到分管领导、责任处室(科室)和责任人,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建立项目考核指标体系和项目数据库。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工作目标任务推进情况和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建立重点项目数据库,设立工作台账,倒排时间表,强化评估考核。

农药调查报告第8篇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全市农资专项整治工作继续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以强化源头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和提高监管能力为重点,切实加强农资专项整治基础建设。结合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和新的肥料管理法律法规的施行,积极开展“种子农药肥料管理年”活动,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推动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规范化,加强农资使用环节监管,大力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和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市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使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基本建立,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效应逐步发挥,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并逐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满意程度进一步上升。通过开展“种子农药肥料管理年”活动,使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农机及零配件、水产苗种等主要农资产品质量明显提高,放心优质农资覆盖率显著提高;农业部门农资监管执法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重点

(一)突出市场准入,加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理整顿。要严格依据有关农业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把好农资市场准入关,强化农资产品的源头监管。一是进一步依法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理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主体的清理整顿,对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群众多次投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和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注销、撤销许可;对无照无证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和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摊点,坚决予以取缔。8月底,各县(区)农业部门要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市农委。二是严格农资产品市场准入。对需要经过审定、审批或许可的农资产品,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或越权审定、审批、许可。坚持“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许可机关的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的农资产品的相关许可信息要进行认真审查,防止未取得行政许可及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进入市场。同时,要督促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台账,实现农资产品可追溯管理。

(二)突出重点品种,强化市场整治。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资批发市场和县、乡、村农资集散地的检查力度,在春耕、秋种等重要农时季节开展拉网式检查。以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水产苗种为重点,强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经营,生产、销售未经登记、审定、批准使用的农资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涂改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有关质量标识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种子监管重点:以杂交水稻、抗虫棉、杂交玉米、杂交油菜、大豆和小麦等农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种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质量抽查,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审先推、乱引种、虚假广告、超范围经营、无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品种包装标签介绍与审定公告表述不符、品种权假冒和侵权等违法行为;严格品种审定,解决品种多、乱、杂等问题。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种子,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标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农药监管重点:严格按照2007年底颁布的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规范农药登记管理,切实解决农药登记管理中产品数量多、“一药多名”和标签标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加大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检查力度,以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和种子包衣剂为重点,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无登记证生产、扩大使用范围、一证多用、套证或冒证、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继续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

肥料监管重点:以复混肥、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微生物肥料及叶面肥料、冲施肥为重点,严查有效成分不足、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使用效果、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测,建立完善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对肥料登记产品的后续管理。

兽药监管重点:严查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生产经营、有效成份含量不足、标签说明书不规范、非法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禽流感疫苗、猪蓝耳病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违法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取缔国家禁用的兽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等违禁品和其他禁用兽药的行为;组织开展全市饲料产品安全监测工作,重点监测饲料卫生指标、饲料中违禁药物、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

农机监管重点:以财政资金补贴购置的农机具为重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积极开展农机产品质量调查、投诉和打假工作,确保补贴机具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完善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及时处理重大、突发质量事故和集中投诉事件,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补贴机具的行为。

水产苗种监管重点:加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力度,严肃查处苗种生产环节使用硝基呋喃、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督促苗种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及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制度。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和销售带病水产苗种的行为。

(三)突出案件查处,加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针对当前违法分子“当地制假,外地销售”的特点,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扩大调查范围,挖掘违法事实,固定违法证据,彻底查清假劣农资的来源和去向。涉及跨行政区域案件要按照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发送协查通报,以利于彻查源头,端掉窝点。要认真落实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

一是拓宽案件发现渠道。各级农业部门在认真组织开展农资市场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完善案件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农资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12316”公益服务电话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要强化对农民群众的服务指导,提高农民群众质量意识、科学使用农资能力和识假辨假维权能力。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入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知识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知识,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提高农民规范化种植养殖技术水平。

二是坚持案件上报制度。各县(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资违法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严格坚持春耕秋种期间周报制度,3月中旬至5月中旬、9月初至10月底每周上报一次统计报表,其余时间每月上报一次,大要案随时上报。市农委已经把案件查处和上报工作列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突出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赋予的职责。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切实履行有关法律义务,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台账。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料基地、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养殖小区、规模饲养场及水产养殖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对象,重点检查是否按法律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有无使用禁用农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以及超限用范围使用农兽药行为,是否存在不遵守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违法的包装物、保鲜剂、添加剂等材料,是否按规定进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五)突出产品质量抽检,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管。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也是及时发现和处理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基本手段。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筹措经费,结合当地农资市场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定执法抽检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抽检,进一步加大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力度,提高抽检覆盖率。同时要保证抽检与依法查处的有效衔接,做到抽检与取证同步,抽检时由执法机构对样本基数、生产经营情况等事实进行证据固定,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农资产品,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进入执法程序。市农委将在春耕秋种期间分别组织一次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的质量抽检活动。

(六)突出规范化建设,形成稳定监管机制。积极推进农资监管工作规范化建设,形成稳定、有效的农资监管机制。一是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以县(区)为主,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农资日常监管责任,并对本行政区域农资执法工作负责,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与服务工作。二是推行责任书制度。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农资监管责任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职权、职责、目标、要求和保障措施,并报上一级农业部门备案。三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措施不落实、该报告不报告、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苗头不控制、该查处的不查处、该移交的不移交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造成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分。四是推行监管工作记录制度。具体履行农资监管职责的机构要建立监管工作记录,要对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如实记录。五是进一步完善信息报送和统计制度。逐步实现电子化报送,网络化管理。

(七)突出信用评价,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性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根据农资市场主体资质、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结合农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分等级评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并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给予警示或限期整改,并列入“黑名单”予以重点监控;对多次违法违规、信用差的企业要依法取消其资格。通过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等级评价数据库,将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诚信档案、信用等级及所生产、经营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资料公布于众,发挥农资诚信体系的作用。

(八)突出示范带动,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活动,大力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行业协会、农资信用监管、农资防伪等成功经验和模式。在总结前几年经验的基础上,大力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发挥示范效应,逐步扩大放心农资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

(九)突出鼠药市场监管,巩固毒鼠强整治成果。各级农业部门要继续采取市场监管、重点排查等措施,加强鼠药市场监管,坚决清缴毒鼠强等剧毒鼠药。规范杀鼠剂市场流通渠道,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杀鼠剂行为;加强统一灭鼠工作,宣传推广先进灭鼠器械、药剂和技术,提高鼠害综合防治水平。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跟踪、排查和捣毁制售毒鼠强窝点等工作,协调环保部门做好已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工作。

三、重点活动

(一)召开全市农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3月中旬,召开全市农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总结2007年农资专项整治工作,部署2008年全市农资整治工作。

(二)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根据省农委部署,3月21日-27日在全市组织开展2008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3月21日市农委在怀远县举行启动仪式和现场咨询活动。

(三)组织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活动。市农委政策法规科牵头、委属有关单位配合,春、秋两季分别开展一次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产品质量抽检活动。

(四)组织春、秋季农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互查、督查。3月下旬和9月下旬,市农委组织互查组、督查组,赴县(区)开展春秋季农资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农资选购、使用广播讲座。与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合作,组织农资专家在春、秋两季分别开展1次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产品选购和科学使用广播讲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农资监管能力。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综合执法机构在农资监管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要积极争取将农资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基层农资执法监管、抽检和办案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计算机、照相机等执法设备,保障农资监管工作能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作,形成打假工作合力。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发改委、公安、工商、质检、供销、监察、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或机关的协作,落实农资打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及时沟通信息,制定联合行动计划,进一步健全部门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部门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农资打假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