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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调查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09-17 15:13:46

财产调查报告

财产调查报告第1篇

随着老百姓手中持有货币的增加,投资理财的“热衷度”与日俱增;各金融机构也在不断的增加各种理财服务,丰富理财产品种类吸引民间资本。

调查形式:

数字100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与搜狐理财频道合作,针对普通消费者,对银行、保险、基金三种投资理财渠道进行了投资理财的网上调查。

调查目的:

为大众投资者在挑选理财产品及理财服务机构提供依据;

为各金融机构理财服务和产品的改进与调整提供依据。

一、大众投资理财意识强烈,但理财方式趋于保守

■大众投资者表现出来的理财意识已经非常强烈(87.6%)。

■其中中青年群体:投资理财意识最为强烈,有一定的经济基础,风险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强,是各种投资理财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

■老年群体:虽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但思想较传统,低风险是这部分人群主要的理财方式。

■青少年群体: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理财意识较淡薄,是理财服务的潜在消费群体。

■目前大众投资理财方式仍以传统、稳健的方式为主,存银行(78.4%)凭借其传统的低风险优势仍然是大众投资者的首选。

二、银行服务与产品

银行普遍服务有差距

招商银行(24.8%)在消费者心目中满意率最高。

中国银行的综合表现最好。

根据用户使用量统计得出的用户相对满意率(满意率/使用率)排名前6名的是: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大众对银行卡的期望多失望大

消费者在银行卡的选择上会更多的考虑网点多少(16.5%),跨行手续费(11.3%),24小时自助服务(10.9%)等提高现金支取方便与效率的因素。

存提款网点有限(10.6%),查询服务不到位(8.4%),提款机经常发生故障(7.9%)等低效率障碍在用户不满意因素中非常突出,而申请过程繁琐(10.5%),职员服务态度恶劣,效率低(16.39%)等服务的低效率更加使银行卡用户感到失望。

本次银行卡满意率调查中招商银行一卡通成为用户评选的最满意的银行卡(23.7%),另外根据用户使用量统计得出的用户相对满意率(满意率/使用率)排名前六名的是:招商银行一卡通、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广东发展银行广发卡、中国银行长城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

三、保险业服务与产品

■大众对投资型险种兴趣低,保险业回归本质。

■消费者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更多关注的是公司的实力(31.4%)和服务质量(30.6%)。

■用户对保险公司的评价。

四、基金服务与产品

■基金产品品种繁多、缺乏有效营销,投资者认知度低。

■通过调查发现大众投资者认为最优秀的开放型基金排名中,所有基金的得票率都在16%以下,除排名前两位易方达平稳增长(15.96%)和博时价值增长(11.89%)其余基金得票率均在10%以下。

同时在最优秀的基金公司的评选中除了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得票率超过10%,其他基金公司的得票率均在10%以下。这也说明目前的基金市场群雄逐鹿缺乏领导性的品牌,而优秀品牌的建立还须经过业绩与时间的考验。

■最优秀的基金产品

■最优秀的基金公司

■基金销售渠道待完善

■基金投资风险初显,投资者回避风险

■最优秀的货币市场基金

五、目前大众投资理财行为表现特征及问题

■首先,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各机构的理财产品因差异化小而造成的投资者选择疲劳,金融机构应该加强自身理财产品的创新。

■其次,大众投资者对各种投资理财产品认知度不足,在竞争日趋激烈的金融市场中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自身理财产品的有效营销。

■再有,大众投资者的投资理财心理趋于平和,开始正视风险的存在,投资理财更加专业化、理性化。

财产调查报告第2篇

2016尽职调查报告范文一:

按照律师工作方案,我们对目标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先后到南明工商局和金阳开发区管委会,南明区房屋管理局等部门查阅了目标公司(贵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房屋产权登记材料;到目标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与目标公司股东、高管人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律师审查了以下法律文件:

1、目标公司章程、历次章程修正案;工商档案材料

2、历次股东会决议;

3、历次股东出资、增资验资报告;

4、目标公司20**年5月财务报表;

5、20**年5月17日中和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6、房屋产权证、机动车产权证;

7、员工劳动合同;

8、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

9、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10、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权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11、目标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12、20**年6月13日南明区工商局出具的《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

一、关于目标公司名称的变更

目标公司名称曾先后做过三次变更:

20**年5月10日,公司成立时,其名称为贵阳市某某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20**年10月15日变更为贵阳市某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名称变更为贵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即现在使用的名称。

由于目标公司名称的变更导致其房屋产权证、机动车辆产权证等证件上产权人的名称与目标公司的名称不一致,但这并不会对目标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构成法律障碍。

二、关于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的沿革:

股权转让的主体是股东,而目标公司的股东从设立之初到现在曾做过以下5次变更:

(一)、目标公司成立于20**年5月10日,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当时公司有2名股东:

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8.4万元人民币,占84%股份;宋某,投资1.6万元人民币,占16%股份。

(二)、20**年5月8日,进行股权转让和增加注册资本。

贵州某某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分别转让给王某(占40%)、何某(占40%)、宋某某(4%)

宋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宋某某(16%)

原股东不再持有公司股权,3名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别为:

王某40%、何某40%、宋某某20%。

注册资本由10万元增加至30万元,增资部分由3名股东按持股比例缴付出资。

(三)、20**年10月15日,股东宋某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股东王某、何某,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如下:

王某持股比例50%;何某持股比例50%。

(四)、20**年1月3日,王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孙某(50%),注册资本增至300万元人民币。增资270万元,由何某、孙某分别出自135万元,持股比例各占50%。

(五)、20**年6月12日,孙某将其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王某某(占35%)、何某(15%),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为:何某占65%、王某占35%。

(六)、20**年10月14日,王某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35%)转让给何某。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0万元,增资200万元由何某、田某分别投资,持股比例分别为:何某占85%;田某占15%。

至20**年6月11日,目标公司的股东仍为何某(占85%股份)、田某(占15%股份)。

也就是说,目标公司现在的股东是:何某、田某,只有他们才有权与贵研究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

三、关于股权转让方所转让的股权

从工商登记材料看,上述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也没有进行质押,其对外转让不存在权利瑕疵。

经与转让方沟通,其称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也不存在质押等股权转让限制,并承诺和保证一旦所转让的股权存在上述强制措施或限制,则应无条件赔偿股权受让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关于目标公司股东出资是否全部到位,是否存在瑕疵

经查,目标公司股东的各次出资、增资,均采取现金出资方式,验资报告显示现金出资已全部到账,不存在瑕疵。

五、关于目标公司的章程、合同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章程、合同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存在特别限制约定。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的股东召开股东会,股东何某、田某均同意向某工程科学研究所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

目标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机动车和其他办公设施、对外投资、其他应收款和货币资金。

(一)、房屋

1、目标公司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房屋共有五套,均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其中有2套房屋被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贵阳市支行,抵押情况如下:

信诚大厦1-20**室:

房屋产权证记载:他项权利范围130.17平米,权利价值48万元,抵押期限:2007-9-27至2012-9-26。

信诚大厦1-2011室:

房屋产权证记载:他项权利范围202.54平米,权利价值73万元,抵押期限:2007-9-27至2012-9-26。

2、上述房屋不存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

经向南明区房管局进一步调查取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晰,均为目标公司所有;除上述两套房屋存在抵押情形外,其他房屋不存在任何限制。

(二)、机动车辆

目标公司名下有3辆机动车,分别是捷达、丰田锐志和福特蒙迪欧。上述车辆未被抵押,也不存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情形。现由公司管理人员正常使用。

(三)、对外投资

对外股权投资人民币50万元,系目标公司投资设立贵阳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正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预计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以前,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手续。

七、关于诉讼、仲裁案件及或有负债

目标公司不存在未结诉讼、仲裁案件,也不存在其他赔偿未了事宜及或有负债。

八、目标公司经营期限与年检情况

经查,目标公司的经营期限为10年,经营期限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9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分别记载目标公司已通过20**年度和20**年度年检。20**年度通过年检时间为20**年6月11日。

八、结论:

目标公司依法存在持续经营。公司的两名股东依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该股权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也不存在质押的情形,股东何某、田某可分别依法将其对外转让。

建议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全面履行。

2016尽职调查报告范文二:

一、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战略指引下,不断加快海外并购的步伐。根据德勤的《崛起的曙光:中国海外并购新篇章》的报告。报告中称,20**年下半年至20**年上半年,中国的海外并购活动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中国境外并购交易总共有143宗,总金额达342亿美元。20**年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投资者中排名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法国。

虽然,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增速极快。但中国企业还普遍缺乏海外并购的实践经验,根据历史数据统计显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财务尽职调查流于形式、财务尽职调查不到位。财务尽职调查审计主要对尽职调查的调查方式的规范性、调查内容的完整性、调查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审计,是完善尽职调查,防范企业并购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财务调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调查报告只是对于目标企业所有的资料进行简单的罗列

目前相当一部分财务尽职报告并未深入地对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作出分析。这主要是由于目标企业财务及相关人员对尽职调查普遍存在抵触心理,而且目标企业大多数财务核算较为薄弱,资料管理较为混乱,财务部门迫于某种压力,存在很多隐瞒事项。因此,这种方法会削弱尽职调查业务的作用,拿不到并购方想要的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使得尽职报告对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作用不甚明显[2]。

(二)对于并购方的投入产出价值调查不准确,容易落入并购陷阱

我国企业的许多海外并购案被媒体进行大肆宣传,但其结果并没有如预期的提高股东的价值。这主要是由于对并购的投入产出调查分析不准,未能判断有没有控制并购风险的能力,对并购所要付出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估计不足,未能准确评价并购投资的回报率,未能有效地回避并购陷阱,导致并购失败。

(三)财务尽职报告过于高估目标企业的发展潜力

在并购亏损企业时,许多企业对于目标企业的发展情况盲目乐观。缺乏对企业财务承担能力的分析和考察,对企业的财务调查与分析只停留在账目表面,没有结合企业的市场份额、人力资源和销售渠道等情况来综合考虑,导致过高估计目标企业的发展潜能,分散并购方的资源,甚至使并购方背上沉重的包袱。

(四)对目标企业的现金获得能力调查分析不足,导致现金流危机

目标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现金流的方向,在不同项目间进行现金流调整。经营性现金流通常被外界信息使用者关注最多,它最容易被调整,人为提高其报告值,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同时目标企业往往是出现财务困境的企业,企业不仅需要大量的现金支持市场收购活动,而且要负担起目标企业的债务、员工下岗补贴等等。这些需要支付的现金对企业的现金获得能力提出了要求,如果处理不当,会带来现金流危机,使目标企业反而成为企业的现金黑洞。

三、审计在财务调查尽职报告中的作用

(一)审计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程序

财务尽职调查的目标是识别并量化对交易及交易定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因此,主要的工作就是对收益质量和资产质量进行分析。在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实施阶段应根据详细的调查计划和企业实际情况,实施规范性的调查程序,促进调查结果的有效性,为企业的并购决策提供合理的判断依据。

首先,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方案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有整体操作思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审计尽职调查设立的调查方案中有关目标企业财务状况的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调查程序,从而促进尽职调查方案的全面性[3]。

其次,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方法进行审计。对于财务调查报告的整体框架进行审计,是否采用多种调查方法,以便得出尽可能全部的调查报告,避免做出不正确的决策。

再次,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步骤进行审计。合理的调查步骤是避免并购陷阱的必要条件,审计人员应对每一阶段的调查进行审计,根据不同的并购类型、目的、内容来审查并购中财务尽职调查的处理步骤是否符合目标企业财务状况、资产价值调查业务规范、企业盈利能力分析规范等要求,确保企业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审计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并不是审计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而是了解并分析目标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对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销售收入、利润、现金流等财务指标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更好地为企业的并购决策提供依据。

首先,对财务尽职调查的主体和目标进行审计。进行财务尽职调查要全面的理解企业的实施并购的目的和战略,从而把握调查的方向,确定调查的内容。为防止财务尽职调查对于调查目标和主体的不确定,审计过程中应加强对于尽职调查活动中的目标和主体的审核,以避免尽职调查的盲目性。

其次,对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内容的审计。合理的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做出正确的并购决策,需要全部的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作支持。因此,尽职调查如果仅对财务报告及其附注实施调查程序,可能无法全面分析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对于财务尽职调查范围和内容的审计主要包括:

对目标企业资产价值评估调查的审计,对于不同的评估项目是否确定合理的价值评估类型和评估范围,以及反映目标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评估相关的内容进行有效的审计,促进企业资产价值评估调查的正确性。

对目标企业财务指标的审计,对于尽职调查是否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的财务组织构建情况,以及目标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价值等进行审计。同时,审计尽职调查是否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促进财务指标调查的全面性。

对目标企业关联公司交易的审计,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使投资者对于目标企业的价值无法做出合理的判断,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对尽职调查中目标企业关联方的识别以及对目标企业关联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合规性和实质性的测试。从而促进对目标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能力的正确评价,促进投资决策的合理性。

财产调查报告第3篇

关于对被执行财产的调查,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在第二百二十七条中明确了执行中可以采取搜查措施,以查明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被执行财产的调查未作出任何规定。为解决被执行人财产难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法院执行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用了第二十八、二十九两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被执行财产的调查途径有三种:一是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二是被执行人报告其财产状况;三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包括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和对隐匿财产的处所采取搜查措施。如果仅从形式看,我国法律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途径与外国以及我国地区法律规定的调查途径基本是一样的,然而,认真其,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大陆的法律规定不仅过于概括笼统,实际中难以操作,而且内容不全,没有明确当事人、人民法院所承担义务的范围,致使因查不到被执行人财产导致案件难以执行的责任承担难以划分。同时,由于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当事人的义务,没有违反义务所应承担后果的规定,致使法律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规定形同虚设。比如,《执行规定》只是明确了债权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没有规定债权人不提供、提供不出应如何处理;只是规定了被执行人应当报告财产状况,但没有规定报告的形式、期限、具体内容,更没有规定债务人不报告、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应如何处理。再有,尽管法院可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甚至可以把被执行人拘传到庭,但被执行人不回答、不如实回答执行人员所要调查的问题应如何处理,法律同样没有具体的规定。

为解决被执行财产调查难问题,多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在如何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方面不断探索,总结出了不少经验和做法,如申请执行人举证制度、执行申请预登记制度、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奖赏制度、审计执行制度等。但是,这些制度中,由于缺乏有力的或法律上的支持,要么使得一些制度制定得过于极端,要么使得一些制度无法或难以真正有效实施。如执行实践中一些法院过分强调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就不采取执行措施,导致一部分案件在法院依职权可以查明但未查明、申请人无法也无能力查明的情况下长期积压,甚至丧失执行的有利时机;又如,对于确定被执行人在其他持有股权价值的大小问题,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他企业不履行协助义务时法院如何认定股权价值等问题,使得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对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价值大小的活动难以顺利开展。

财产调查报告第4篇

    关键词:财务尽职调查 资本运作 报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之间的投资、融资、并购等资本运作行为已越来越普遍,而资本运作顺利进行的基础是对商业市场、资本市场和企业经营的全方位周密考察,如果缺乏这一基础的投资、融资、并购活动,无疑会有高度的投机性和风险。从目前国内资本运作的案例来看,运作的成功率却不高。这背后的原因当然有很多,但在资本运作时,缺乏有效的尽职调查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美国学者布瑞德福特?康纳尔就曾在《公司价值评估》中指出,如果对公司未来价值的变动并不清楚就实施并购,就是一种渎职。

    财务尽职调查概述

    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INVESTIGATION)又称谨慎性调查,一般是指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投资人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其主要是在收购(投资)等资本运作活动时进行,但企业上市发行时,也会需要事先进行尽职调查,以初步了解是否具备上市的条件。尽职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研究、企业所有者、历史沿革、人力资源、营销与销售、研究与开发、生产与服务、采购、法律与监管、财务与会计、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等,也正因此,调查小组的构成包括了各方面的专家,有目标企业相关行业的行业专家、特定业务的业务专家、营销与销售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等。透过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独立第三者对“目标企业”的财务、法律、业务等问题做出评析,在投资者对“目标企业”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尽职调查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目标企业”的情况,对投资项目的取舍做出判断,确定交易的方式,及早发现影响交易完成的因素。

    在整个尽职调查体系中,财务尽职调查主要是指由财务专业人员针对目标企业中与投资有关财务状况的审阅、分析等调查内容。在调查过程中,财务专业人员一般会用到以下一些基本方法:审阅,通过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审阅,发现关键及重大财务因素;分析性程序,如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对各种渠道取得资料的分析,发现异常及重大问题;访谈,与企业内部各层级、各职能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的充分沟通;小组内部沟通,调查小组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及专业,其相互沟通也是达成调查目的的方法。由于财务尽职调查与一般审计的目的不同,因此财务尽职调查一般不采用函证、实物盘点、数据复算等财务审计方法,而更多使用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分析工具。在企业的投资并购等资本运作流程中,财务尽职调查是投资及整合方案设计、交易谈判、投资决策不可或缺的前提,是判断投资是否符合战略目标及投资原则的基础。对了解目标企业资产负债、内部控制、经营管理的真实情况,充分揭示其财务风险或危机,分析盈利能力、现金流,预测目标企业未来前景起到了重大作用。

    财务尽职调查内容

    (一)对目标企业总体财务信息的调查

    在进行财务尽职调查时,首先需要了解的是目标企业的一些基本财务情况。通过取得目标企业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章程、组织架构图,财务调查人员可以了解目标企业全称、成立时间、历史沿革、注册资本、股东、投入资本的形式、性质、主营业务等。对目标企业的详细了解还应包括目标企业本部以及所有具有控制权的公司,并对关联方做适当了解。另外,目前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以及财务部财务人员结构、目标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程度、企业管理系统的应用情况也是需要了解的背景资料。

    在获得上述信息之后,还应对目标企业的会计政策和税费政策进行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现行会计政策、近3年会计政策的重大变化、现行会计报表的合并原则及范围;及近3年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和近3年审计报告的披露情况。目标企业的税费政策包括:现行税费种类、税费率、计算基数、收缴部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减免/负担;关联交易的税收政策;集团公司中管理费、资金占用费的税收政策;税收汇算清缴情况。

    (二)对目标企业具体财务状况的调查

    目标企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会影响到财务尽职调查结果的可靠性。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与企业本身内控程序是否完善有关,因此,一般情况下,进行尽职调查时亦应考虑内控程序的情况。例如可以通过访谈、画流程图等方法对目标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总体把握。在了解目标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之后,就可以对其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进行详细调查。

    在对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时,对货币资金除了核实它的真实性之外,还应该关注是否有冻结资金的存在。对应收账款要进行账龄分析、逾期账款及坏账分析、近年变化趋势及原因分析,要关注其是否被高估,另外对大额应收账款还应调阅销售合同。一般国内企业会将投资、开办费、前期亏损或待摊费用支出暂列其他应收款,因此在对其他应收款进行调查时,应具体查询有关内容,评析会计处理是否合适,并做出合适的建议会计调整。对存货的调查,应查阅最近一次盘点记录,关注发出商品、分期付款发出商品,找出积压、毁损、滞销、过时以及有变现问题的存货,确定提取的准备是否足够,查询存货的计算方法,确定计算方法是否合适。进行长期投资调查时,对控股企业要验证其投资比例及应占有的权益,对参股企业了解其投资资料。对在建工程则要了解工程项目预算、完工程度、工程项目的用途,是否存在停工工程等。固定资产的调查,土地房屋则通过包括审阅房屋、土地的产权证明文件,如土地证、房产证等来调查,对机器、设备则要查询有否应报废或需要提取减值准备的机器设备,另外调查人员还应关注折旧提取的方法是否合理,折旧率是否反映固定资产的消耗情况和使用年限,折旧是否按照设定的折旧提取方法和折旧率计算已入账。对无形资产的调查,则要分析无形资产的种类及取得途径、无形资产的寿命、计价依据。而对于银行贷款的调查,调查人员应取得和查阅明细表,明细表应注明利率、还款期、抵押、承诺等情况,还应查阅贷款合同,了解有否资产抵押和担保等情况,还应测算贷款利息是否已足额提取,并已入账,并查阅是否违反贷款合同条款的情况。对应付账款,调查人员应取得明细表,并应分析应付账款周期、供应商分布情况。为了防止目标企业存在有未入账的负债,调查人员还应查阅期后付款凭证,查阅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与有关律师尽职调查工作配合,分析对应付税金的调查,应取得各项应付税金变动明细表,并询问各项税种是否均已如期申报、完税,询问是否漏报、虚报、少报的情况,查阅与税务机关的往来书信文件,分析所交税金是否合理。

    对反映目标企业盈利能力的销售收入及成本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应计算近几年销售收入、销售量、单位售价、单位成本、毛利率的变化趋势,近几年产品结构变化趋势,目标企业大客户的变化及销售收入集中度,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的区别及对利润的影响,成本结构、发现关键成本因素,并就其对成本变化的影响做分析,对以上各因素的重大变化寻找合理的解释。对目标企业的销售收入分析,可按主要地区、主要产品、主要客户进行分类。结合上述的各项分析,可以对目标企业的过去和将来的盈利前景有所启示。对目标企业的三项费用分析,应按照费用明细表分析三项费用处理的合理性和未来走势与变化。对其他业务利润,调查人员应该了解是否存在稳定的其他业务收入来源,以及近几年数据。对投资收益的调查,调查人员应关注近年对外投资情况,及各项投资的报酬率。对营业外收支的调查应关注是否有异常情况的存在。

    对目标企业的现金流的调查,调查人员应特别关注经营净现金流,并通过一些比率的计算来检验经营净现金流是否能满足融资活动的利息支出净额,并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寻找除销售收入以外是否还存在主要的经营资金来源,对经营净现金流的贡献如何。

财产调查报告第5篇

一、实际工作中造成财产清查的常见问题

造成财产物资的账存数与实存数不相符的常见问题如下:

1.仓库人员在进行物资收发时,由于仓库人员计量或检查不准确,造成品种上的分类、数量上的不或质量上的不符:

2.财产物资在实际保管中发生天灾人祸造成财产物资的损失:

3.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责任者的过失,造成产品的损坏、变质或短缺等:

4.其他行为造成财产的短缺:

5.在结算过程中,由于未收到货款或对方无能力支付等原因,造成应收往来款项上的不符:

6.在管理和核算方面,由于手续不健全、工作疏忽或制度不严密而发生的计算上或登记上的错误。

二、财产清查的方法

解决财产清查的具体方法有以下三种:货币资金的清查、货物的清查、债权债务款项的清查。具体方法如下:

1.货币资金的清查,主要包括库存现金的清查和银行存款的清查。库存现金的清查采用实地盘存法,即出纳定期通过盘点现金来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与账存数金额进行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以及盈亏情况。

清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有无挪用现金、白条抵库、超限额留存现金以及账款是否相符等情况。

库存现金的清查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出纳员自查。在日常的工作中,出纳员应对现金做到日清日结,并与库存现金日记账进行日期、款项来源、金额进行逐一核对。

(2)指定人员清查。再由指定人员进行的清查工作中,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出纳人员必须在场,注意请查时不能用白条抵库,既不得以未经审核批准的借条或收据抵充库存现金。根据相关制度和要求进行现金的清查与库存现金日记账进行核对,并编写财产清查的结果报告,由负责人和出纳共同签字、签章才能生效。根据财产清查的结果报告编制报表和账册,“即现金盘点报告表”,是反映现金实有数额和调整账簿记录的重要原始凭证。其一般格式如下:

银行存款的清查与实物、库存现金的清查方法不同,主要采用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的方法进行,也就是将本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开户银行提供的“对账单”进行核对。

核对前,首先把清查日止所有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业务登记入账,对发生的错账、漏账及时查清更正,然后再与银行的“对账单 ”并查明双方原因,及时更正,若双方都无误,则查找未达账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予以调整。

2.货物的清查。货物的清查主要是企业每月或定期由财务主管牵头和销售会计、材料会计、仓储、销售部、采购部共同对企业的相关物资材料的清查,包括固定资产、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及库存商品等在数量和质量上所进行的清查。

根据各种物资的性质、体积、重量、情况,企业一般采用实地盘存法和技术推算法。

在进行物资的清查时时,相关人员都必须在场,并且共同完成盘点,对于盘点结果,财务人员应如实填制有关凭证,并由盘点人员和保管人员共同签章生效,作为记录清查情况和会计调整账面记录的依据。根据需要一般可填制:盘存单、实存账存对比表、积压变质报告单。

(1)盘存单作为反映各项财产物资在盘点日实有数量的原始凭证,盘存单内填列的产品编号、产品名称、产品规号、计量单位和产品单价,都要与账存数一致,通常情况下盘存单一般填制一式三份,一份由清点人员留存备查,一份交实物保管人员保存,一份交财会部门与账面记录相核对。图表(2)如下:

(2)实存账存对比表,又称“盘点盘亏报告单”,在盘点出各种实物的实存数以后,若与账面数字不一致,会计人员要单另填写实存与账存的对比表,并打报告反映财务部。以确定实存数与账存数的差异。并向财务部报告并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和明确经济责任,进行账簿记录的原始凭证的调整。清产人员应以该表为基础核准各种资产的盈亏情况,分析并查出产生账实不符的主要原因和问题所在,划分经济责任,按规定程序报请有关部门领导进行审批处理,进行盘盈盘亏的具体处理,这也是促使各项资产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3)积压变质报告单是用来记录和反映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积压变质、残损变质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实存数与账存数及其差异的原始凭证,在清查过程中,发现积压变质物资时,应单独堆放,并填制积压变质报告单,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批审后作出账务处理。

3.往来款项的清查。往来款项的清查是指对各种应收款、应付款、暂收款、暂付款的清查。各种往来款项的清查,应采取“询证核对法”,即同对方核对账目的方法。清查单位应在各种往来款项记录正确、完整的基础上,编制对账单,由本企业寄交或派人送交对方企业。对账单一式两联,一联由对方企业留存,另一联作为回单。对方企业如核对相符,应在回单上盖章后退回本企业,如发现账目数字不符,应将不符情况在回单上注明,或另抄对账单寄回企业,作为进一步核对的根据。通过往来款项的清查,可以查明有无查明无双方发生争议的款项以及无法收回的款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坏账。

对于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往来款,可由各部门财产清查人员、销售会计、材料会计、费用会计直接根据账簿记录核对。对于职工个人的各种代垫和暂借款项以及备用金等,可采取抄列清单等方式进行核对。

企业在收齐各个单位寄回来的回单后,应根据以填制“往来款项清查表”,通过往来款项的清查,可以采取奖惩措施及时督促销售部门相关负责人追回款项,采取措施进行资金回笼,避免或减少坏账。

对于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往来款项,可由各部门财产清查人员,会计人员直接根据账簿记录核对。对于职工个人的各种代垫和暂借款项以及备用金等,可采取超列清单等方式核对。

三、财产清查的作用

通过财产清查,起作用主要表现在:

1.使账实相符,使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可靠,通过财产清查,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物资的实存数,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减少资产的损失,是资金得到合理分配和使用,并且能够对错误的账务及时查明原因,调整账面记录,保证账簿记录真实可靠,并为编制会计报表奠定基础。

2.使财产物资得到合理分配和使用,加强资金的有效管理,有效预防资金的不合理流失和分配,通过财产清查,可以及时反映各项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的结算情况,对往来款进行分析,对于各项应收款项应及时催收,对坏账及时处理,提醒企业应付款项的清偿,避免长期拖欠,使客户失去信任、使企业失去商业信用。加强和健全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合理控制。

财产调查报告第6篇

本文作者:袁峰工作单位:上海行政学院

正是由于存在公职人员以各种方式鲸吞国家财富的现象,才有必要对公职人员的收入、财产和债务状况等进行监管。国际上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形成了两种监管机制。第一种是将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信息向社会公开。它强调一个公开透明的社会是反对腐败的最佳利器,保持公职人员廉洁的方法之一就是要让他们及其直系亲属定期公开他们的收入、资产、投资及债务状况,通过由外向内的监管机制防止他们拥有的财产可能与其执行的官方职责发生利益上的矛盾。瑞典早在1766年就制定了《出版自由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新闻出版自由法,它规定每个国民都享有查阅官方文件的自由,包括允许普通公民查阅任何公职人员的财产及纳税情况。2011年瑞典的清廉指数①为9.3,在183个国家与地区中列第4位。[2]美国、日本通过制定《美国政府行为道德法》、《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等法律赋予公民查阅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状况的权利。为了最大可能公开官员的财产信息,近年来俄罗斯、法国、墨西哥、英国等国家也尝试使用计算机电子技术推动公务员财产申报信息公开工作。第二种是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信息进行内部审核。它强调在腐败治理领域主要依靠执政党及其政府自身的自律机制,针对官员的财产状况,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管机制。它将公职人员财产监管的重心,放在对申报资料的内部审查与核实上,而不是以信息公开的方式由社会公众直接参与监督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例如,新加坡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所有公务员都在申报之列,不限定行政级别;申报内容不仅包括本人的财产和利益,还包括配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财产、利益;部门负责人和专门机构承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责任,申报资料不对社会公开。新加坡依靠内部权力监督机制成功地抑制了腐败,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最清廉的国家之一。2011年新加坡清廉指数为9.2,在183个国家与地区中列第5位。[2]瑞•维斯尔认为:“统治新加坡的人民行动党享有政治体制所赋予的几乎绝对的权力,他们运用它,但没有听任任何权力滥用、专横统治、、管理不善,以及对新加坡人民利益的漠视,这是非凡无比的。他们以超乎寻常的正直、奉献和对法治的尊重统治着这个岛国。”[3]233采取与新加坡类似的公职人员财产监管方式的国家,还有越南、泰国等。我国自1995年颁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来,已出台了多项涉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财产登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方面的文件。但是,从实际的反腐效果看,这些规定并没有对公职人员的非法收益获利产生显著的抑制作用。涉案金额是衡量腐败者贪腐程度的主要指标,是把握大案要案发展动向及分析涉案人员状况的重要依据,更为重要的,它是评估国家腐败控制力的重要参数。从近年来人民检察院实际追诉与侦办的大量案件情况来看,贪腐数额远高于立案标准,并且大案要案在数量上总体上呈现逐步增长趋势。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犯罪金额比较小,达到十几万就会被判死刑(死缓)。从2000年至2010年十年中因贪腐被判死刑官员的受贿金额来看,少则500余万元,多则上亿元。[4]2011年我国的清廉指数为3.6,列全球排行榜第75位。[2]分析以往我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未能产生显著反腐效果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对报告信息有限公开的规定未能全面落实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还没有公开申报信息的规定。1997年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第七条规定: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颁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中规定:对于领导干部填写的《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书》的内容,由报告义务人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内或者规定的范围内通报。作为对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①“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采用10分制,5分为及格,满10分为最清廉。2012年5月11日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崔海容在香港廉政公署第五届国际会议上发言时曾引用“透明国际”给予中国的清廉指数评分。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修改,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06年又颁布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其中仍然保留了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第七条的内容。但是从实施情况来看,直到2009年才开始陆续有一些地方探索领导干部财产公示的试点,目前还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做法。(二)对报告信息的核查未能完全展开作为对1995年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修改,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与以往文件中只是要求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相比,该文件突出强调了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的汇总综合、查阅方面的职责,并对经群众举报或反映突出的干部的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健全了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监管的审核机制,但由于缺乏财产审核所必需的一系列配套制度与条件,干部财产申报信息的核查工作目前还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例如,需要对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全国性的房屋产权信息登记与查询系统;在清理匿名、假名存款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金融机构的完全实名制管理等。正是由于我国公职人员财产审核与公示机制的双重缺失,导致以往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相关文件未能充分发挥财产监管效能。2012年4月16日,《求是》杂志发表了国务院总理的文章——《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文章指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研究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5]7文章在强调要严格执行以查阅、调查核实申报资料为特点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同时,提出要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依此思路,中国对领导干部财产状况的监管将形成组织审核与有限公开为特色的双重监管机制。当前在中国实施这一监管机制,需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从制度适切性的角度,论证该项制度是否与中国的政治文化、制度规范以及国家类型相契合;二是从制度有效性的角度,通过操作层面的设计使该项制度能够发挥出实际的反腐功效,进一步健全针对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监管功能。

(一)政治文化的适切性文化价值的认同构成了制度认同的核心,一种制度设计只有体现出被认可的价值时,人们才会产生现存制度适合于自身的信念。中国古代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人们依据儒家思想意识进行价值评判的基础上的。在中国古代,领导权必须由有道德的儒生来掌握,他们在道德上的卓越性能够超越普通民众。这种儒学遗风对中国政治的影响是易于树立权威人士或贤明之士的高尚地位。统治者希望人们看到,真正具有美德的通常是那些掌握权力的人。“好人”是对政府权力正当行使的唯一保障,人们将明智的决策、公正的判断寄托于具有优良个人素质的官员身上。人民反抗暴政的权利,贵族清除不正义的帝国王室的权利,帝国皇帝取代不合位的君主之权利,以及官僚劝谏怠位的统治者之权利,都是由一个根深蒂固的信念赋予的。这信念就是,政治领袖主要靠道德说服力来证明自己的合格,一个王朝的变革性权力主要依靠管理者的伦理品质。[6]73-74因此,中国古代对官员的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如当官不能参与经商。《臣轨》中指出:营私家则官事不成,在公门则不言货利,言货利则公门不正。①《天人三策》中讲:居君子之位而为庶人之行者,其患祸必至也。②马克斯•韦伯也认为:同任何官僚道德一样,儒教的道德也反对官吏本身参与赚钱,不管是直接参与还是间接参与,都被认为有背伦理、有失身份。[7]209对执政者的谋利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作为传统政治伦理,不仅为当代中国民众所信奉,也为当代执政者所接受。中国的公职人员是否如实呈报有关个人及家庭的财产状况,不仅是检验公职人员道德品质的重要手段,也是获取人民信任的重要方式。(二)制度规范的适切性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对其进行监管是否具有法理依据?笔者不认同公职人员不存在隐私权的说法,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属于个人隐私,公职人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尊重。然而,即使对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具有尊重隐私权传统的欧洲国家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也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1)人人有权使他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庭和通信受到尊重。(2)公共机关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的干预以及在民主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犯罪,为了保护健康和道德,或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有必要进行干预者,不在此限。[8]1012恩格斯在《流亡者文献》一文中认为,当特定个人的隐私影响到广泛的公共利益时,个人隐私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他指出:“私事和私信一样,是神圣的,不应在政治争论中加以公开。如果这样无条件地运用这条规则,那就只得一概禁止编写历史。路易十五与杜芭丽或彭帕杜尔的关系是私事,但是抛开这些私事,全部法国革命前的历史就不可能理解。”[9]253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由于公职人员行使权力与担负责任的公共性,其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冲突的可能性,需要通过对公职人员的隐私权进行必要的限制来防止公职人员利用隐私权隐藏贪污所得。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对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应当实施比普通公民更为严格的限制。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进行监管,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共识。2010年7月11日执行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删除了2006年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的第十条“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的内容,更改为“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这表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已不再作为国家机密来对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后不久,2008年5月25日中共新疆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出台了《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要求对干部申报的个人事项进行审核,并对部分内容实行网上公示。之后,全国多个地方先后出台了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包括浙江省慈溪市、湖南省浏阳市和湘乡市、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安徽省庐江县、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江苏省淮安市等。(三)国家类型的适切性“在东亚地区,与政治最密切相关的结构是自主国家。这一概念在这里并不仅仅指国家的运作独立于社会的压力,而是指国家塑造着社会的秩序。”[10]92美国著名政治学者詹姆斯•R.汤森与布兰特利•沃马克在《中国政治》一书中描述中国的国家类型时认为:“像这样一个持续如此长久并具如此高度自主性的体系,其影响力不可能仅限于自身制度在形式上存在的那段时期。”[11]30自主国家在政治上强调自我约束,依靠自身设定的法律、法规、政策、纪律来制约掌权者的行为。当这种约束力处于弱化状态时,国家权力的无限增长就有可能带来畸形自主(给予主管部门广泛的随意处理权)。自主国家由于缺少在体制外促使官员向社会负责的权力制约机制,决策失误、腐败现象更多地依赖于体制内的监督机制来克服。[12]431962年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讲到党的问题时指出:“对于我们党的各级领导人(包括党委会的所有成员),应该有监督。这种监督是来自几方面的,来自上面,来自下面(下级),来自群众,也来自党小组生活。我想提出这么一个问题,大家看看妥当不妥当。我觉得,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或者书记处本身,或者常委会本身。这是一个小集体。”“同等水平、共同工作的同志在一起交心,这个监督作用可能更好一些。”[13]309根据我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对于报告信息,主要采取组织内部查阅或调查核实的方式。即使近年来一些地方要公开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也大都仅限于部分内容的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由此可见,当前我国主要还是依靠体制内的力量来抑制腐败,而不是完全依靠体制外的力量。从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实施的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来看,大都属于限制性公开模式。(1)限制公示内容。新疆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委出台的《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没有要求在网络上完全公开领导干部及其家庭成员财产状况,而是采取公开申报与秘密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当地廉政网及媒体向社会公示的仅有4项(需要申报的内容共有11项)。(2)限制公示范围。先行试点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的地区,如浙江省慈溪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安徽省庐江县、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江苏省淮安市等,都是利用单位政务公开栏、政府办公大楼公告栏、单位内部网络、向相关人员发送短信提示等对公职人员财产状况进行有限公开。

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为基础的审核制与有限公开制,各自拥有对公职人员非法财产来源进行监管的独特功能。当前,应当结合中国的廉政状况,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两种制度安排的有机结合,发挥出对公职人员财产监管的合力作用,使中国特色公职人员财产监管机制成为有效检测公职人员廉政程度的“利器”。(一)公职人员财产审核制的特性由官方专门机构组织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是一种强有力的内部监管方式。尽管通过公示申报信息而引发的举报式监督,威力不容小视,但是通常不具备官方专门机构在公职人员财产监管方面的优势。(1)党政机构监管公职人员财产的权威性与规范性。为了查阅及调查核实有关信息,有关监管机构有权要求公职人员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否则,将直接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处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2条第5款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根据本国法律对有关公职人员确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并应当对不遵守制度的情形规定适当的制裁。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免职的处理;构成违纪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14]9而且,有关监管机构一旦发现官员申报的个人资产与正常收入不符,可以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释。(2)党政机构监管公职人员财产的专业性与协作性。通过有关机构的组织、协调,有助于建立起与个人身份信息相关的综合管理体系。①有关机构可以通过银行核实申报人提供的个人资产信息,有效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转移以及防止事后受贿等腐败犯罪活动。金融机构不仅要对在任以及曾经担任过公职的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重点审查,而且要对公职人员的家庭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所要求开立或者保持的账户进行审查。政府部门通过确立金融机构核实客户身份的义务,可以使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并报告可疑的交易活动,是预防和监测犯罪资产转移的重要制度基础。我国中央人民银行将于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公民身份信息真实性的核查,发现并清理一批匿名、假名账户。②有关机构可以推动建立重大利益权属异地联网查询系统,防止发生虚报、瞒报的情况。目前,房产已成为一些官员腐败后的主要投资品,在贪官不如实申报在各地的房产情况而审核又不严的情况下,即使向社会公示其房产情况,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也会受到限制。我国正在建立的房屋权属异地联网查询系统①,将会从根本上改变公职人员不如实申报家庭房产状况的现象。③有关机构通过完善公职人员国外利益的登记管理,有助于追回被转移到国外的腐败犯罪所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仅确立了公职人员对国外资产的报告义务,而且为了鼓励缔约国之间的合作,要求缔约国的主管机关之间就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资料进行交换,以便对公职人员转移到国外的犯罪所得进行调查、主张权利并予以追回。2011年我国第一次对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登记管理。国外从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信息审核的机构通常是具有独立性的。鉴于人际关系方面的干扰以及财产审核工作本身的复杂性、系统性,当前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审核不宜由本单位、本系统的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来承担。建立具有独立性的专业审核机构,才能有效地履行职能和免受任何不正当的影响。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58•2012.6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只拥有对党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只能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与监察权力进行监察,由于在监督对象、职权范围上的差异,由二者分别承担公职人员财产审核的职责势必会造成多头管理。国家预防腐败局是中纪委与监察部合署办公体制下的产物,目前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由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任。并且,作为我国的专业预防腐败机构,已经具备了开展财产稽核工作的能力与手段,其工作职能包括对与腐败有关的金融、土地、建设、医药、电信等领域信息进行采集与分析,与检察院、法院、公安、银行等建立预防腐败信息共享机制等。因此,国家预防腐败局应当成为我国负责公职人员财产审核的专业权威机构。(二)公职人员财产有限公开制的特性公职人员保持廉洁的义务与公职人员适当保留隐私的权利之间如何实现平衡,是在当前中国推行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是基于平衡两者关系的折衷性考虑。(1)实施公职人员财产有限公开制具有稳妥性。“有限公开”避免了因采取过于冒进的措施而导致相关信息的过度传播引发的副作用,减少了制度推行的阻力与社会敏感度,有利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有关公示工作。由于“有限公开”减少了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对外曝光度,反而便于有关部门对于公职人员公布个人情况的全面性提出要求。《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要求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收入、房产、投资等方面的事项,这与《联合国反腐败的实际措施》中有关公职人员全面公布个人情况的要求尚有差距。例如,还缺乏有关债务、社会关系、商业活动、出售或者购买超过一定数额的资产等方面情况的申报信息。当前应当结合中国社会关切的舞弊问题,制定出公职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财产的具体要求。(2)实施公职人员财产有限公开制具有有效性。“有限公开”可以充分发挥体制内监督力量的作用,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对内部腐败者进行揭露,以克服腐败行为固有的隐蔽性。比一般公众更为了解公职人员工资收入与实际生活情况的是他们的同事,他们更有可能对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之间是否存在差距作出清晰的判断。一旦有内部知情人举报其申报信息与事实不符,将会对腐败者产生巨大的威慑力。《联合国反腐败的实际措施》指出:机构工作人员很可能对其工作和观察范围内的任何营私舞弊行为有较大程度的了解或有把握的怀疑。[1]125邓小平也曾经指出:“我们要重视党委内部的互相监督作用这个问题。上级不是能天天看到的,下级也不是能天天看到的,同级的领导成员之间彼此是最熟悉的。”[13]310因此,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有限公开制同样是一种颇具有效性的监管方式。2009年,浙江省慈溪市利用单位政务公开栏对现职副局(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私车等情况进行公示,并由所在单位员工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公示结果,不满意票达1/3将被追究责任。知情人的举报常常受到卖友求荣、不忠诚、自我晋升等各种指责,有关部门或组织应当塑造适应与鼓励内部人正直举报的组织文化以及制定相应的规范。例如,向谁举报;举报的渠道;举报的时限;提出指控的明确标准以及对最初的指控进行初步的分析;对指控的提出者或接受者建立必要的档案记录;在确定所提供情报的准确性和有用性之后支付奖赏;建立起为举报人保密的制度;对新的政府雇员定期讲授政府部门要求的道德责任等。韩国《反腐败法》将公职人员举报内部腐败行为作为一项义务,该法第三章第26条规定:公职官员如果得知其他公职官员有腐败行为,或者,其他公职官员迫使或提议其进行一项腐败行为,应该立即将此事实向侦查机构、反腐败委员会或审计与监察委员会举报。[15]36-37(三)实现审核制与有限公开制的有机结合当前我国应当依据中国的政治体制及廉政规范,借鉴国际上公职人员财产监管两种不同机制的优势与长处,积极寻找推进财产审核制与有限公开制有机结合的途径,为建构中国特色的公职人员财产监管机制提供政策建议。(1)理性选择审核与公示的对象。从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监管的制度设计来看,一般并不需要所有公职人员都申报或公示财产状况,通常会聚焦于那些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及职位上的公职人员,而且有的国家对财产申报、财产审核以及财产公示的对象分别进行了制度性限定。例如,《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规定政府要员、议员、军警以及学校、国有企业与地方自治团体4级以上的公务员要登记财产,并由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对上述人员的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另外,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在官报或公报上要公布1级公务员本人和配偶、直系亲属的财产登记事项。[1]355-360结合目前我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我国一些地方正在探索的公职人员财产公示的实践,笔者认为,当前应当从申报、审核、公示三个层面分别对有关对象进行限定。①需要申报的对象。申报对象应当聚焦在那些更能在重大决策出台、重大项目决策、重要执法行为中产生影响力的公职人员。主要应当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领导干部。②需要审核的对象。鉴于我国目前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干部人数规模庞大,当前对有关人员申报的财产信息进行查阅与调查核实的工作应当主要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的履职工作;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有关举报的工作;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③需要公示的对象。目前我国相关的制度规范允许有关组织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应当申报对象的有关信息。由于实施干部财产公示所需要的配套条件在中国的各个地方成熟度不同,这样的探索目前仅仅出现在我国的一些个别地方,尚未形成全国性的经验。不过,这样的地方性探索案例正在呈现增多的趋势。一些地方结合当地的廉政状况,有选择地将一些部门、单位、特定岗位的领导干部的财产状况进行公开。(2)科学设计审核与公示的实施步骤。对申报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之前先进行组织内部审核,是实现财产审核制与有限公开制有机结合的重要设计思路,这主要基于以下一些理由:首先,争取民众的信任和支持。在缺乏有效的财产审核机制的情况下,公职人员未必能够在申报中提供真实的财产信息。因此,盲目公示公职人员财产信息的做法,不一定能够得到民众的信任和支持。2009年,俄罗斯将官员的收入与财产信息在网站上公布之后,俄罗斯的“干部门户研究中心”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结果显示:8%的被调查者相信网站上公布的官员财产与收入信息是真实的,71%的被调查者对此给予否定,21%的被调查者表示“难以回答”。不相信者的理由是他们认为官员的奖金、补贴等间接收入以及各种灰色收入、隐性收入没有在申报信息中反映出来。[16]其次,配套机制的建设与完善。举报能够促进一个国家的公共机构和个人接受监督,会有助于提高所有人的利益,但是举报人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面对压力和风险。普通举报者要想扳倒有实权的官员在现实中是有困难和风险的,如果没有正式反腐机构给予举报人的保护机制,人们的反腐热情会受到腐败者的嘲讽甚至无情打击。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17]此外,如果缺乏廉政文化机制的配合作用,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的推行将难以在官民中达成共识,并形成上下齐动的局面,单位内部人是否选择举报很可能受到人际关系的干扰。受上述因素影响,盲目公示可能导致“有公示无举报”的情况出现,最终使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徒具形式。再次,注重制度实施的稳妥性。由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是通过审核的资料,可以为保证更大范围监督的有序性与有效性提供支撑。有关机构在组织公示之前可以出于对公职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考虑,对申报资料中的部分信息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对申报人的权益进行必要的保护。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不是一项单一性的制度,而是一项制度集合,它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机制才能推行,盲目出台欠缺系统性、协调性的财产公示措施不一定能够收到预期的效果。(3)实现审核与公示功能的有效叠加。一些国家为了增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反腐力度,对公职人员实行财产申报后既审查又公示的监管措施。上世纪80年代,是韩国历史上腐败最为猖獗的时期。韩国为了有效地监督公务员的财产状况,防止公职人员不正当的财产增值,在制度设计上改变了由公职人员所在部门的首长负责审查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的做法,专门设立了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来承担这项工作。同时,根据《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的有关规定,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对总统、总理等政务职及1级以上公务员和地方自治团体长官及地方国会议员等12类最高级别公职人员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财产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将申报内容在官报或公报上公开。与韩国将财产审核与公示机制叠加作用于最高级别公职人员不同,中国则不宜将财产审核与公示的重点聚焦于这部分公职人员。第一,中国绝大多数的腐败产生于基层公职人员,中高层公职人员涉案人数不多。据统计,从2007年11月至2012年2月,全国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51.85万件,占同期立案总数的88%;处分54.03万人,占同期处分人数的86.8%。[18]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供的数据,2011年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省部级干部7人,厅局级干部198人,而县处级干部则有2319人。[19]第二,广大干部与群众对基层公职人员更为了解,对身边的腐败问题敏感度高。当前我国基层腐败案件呈现出隐蔽性强、潜伏期长的特点,在基层公职人员中实施财产审核制与有限公示制,将会提高专业反腐机构与广大干部群众发现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两种财产监管方式叠加的反腐效应能够更充分地体现出来。第三,对于中国的中高层公职人员,只要在干部选拔任用环节、考核考察等环节上加强财产申报审核工作,同样可以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2008年至2012年上海市对800多个新提任的市管干部进行了包括个人经济情况在内的廉政申报,有些申报不清楚的问题要本人说明,通过有关部门加以核实。其中确实有个别人因为故意隐瞒、故意瞒报、提供信息不真实而没有得到提拔。

财产调查报告第7篇

    关于对被执行财产的调查,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在第二百二十七条中明确了执行中可以采取搜查措施,以查明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被执行财产的调查未作出任何规定。为解决被执行人财产难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法院执行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用了第二十八、二十九两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被执行财产的调查途径有三种:一是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二是被执行人报告其财产状况;三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包括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和对隐匿财产的处所采取搜查措施。如果仅从形式看,我国法律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途径与外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的调查途径基本是一样的,然而,认真研究其内容,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大陆的法律规定不仅过于概括笼统,实际中难以操作,而且内容不全,没有明确当事人、人民法院所承担义务的范围,致使因查不到被执行人财产导致案件难以执行的责任承担难以划分。同时,由于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当事人的义务,没有违反义务所应承担后果的规定,致使法律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规定形同虚设。比如,《执行规定》只是明确了债权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没有规定债权人不提供、提供不出应如何处理;只是规定了被执行人应当报告财产状况,但没有规定报告的形式、期限、具体内容,更没有规定债务人不报告、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应如何处理。再有,尽管法院可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甚至可以把被执行人拘传到庭,但被执行人不回答、不如实回答执行人员所要调查的问题应如何处理,法律同样没有具体的规定。

    为解决被执行财产调查难问题,多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在如何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方面不断探索,总结出了不少经验和做法,如申请执行人举证制度、执行申请预登记制度、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奖赏制度、审计执行制度等。但是,这些制度中,由于缺乏有力的理论或法律上的支持,要么使得一些制度制定得过于极端,要么使得一些制度无法或难以真正有效实施。如执行实践中一些法院过分强调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就不采取执行措施,导致一部分案件在法院依职权可以查明但未查明、申请人无法也无能力查明的情况下长期积压,甚至丧失执行的有利时机;又如,对于确定被执行人在其他企业持有股权价值的大小问题,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他企业不履行协助义务时法院如何认定股权价值等问题,使得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对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价值大小的活动难以顺利开展。

    二、我国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制度的缺陷

    从我国财产调查制度的立法现状和运行现状来看,我国民事执行中的财产调查规范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28、29、30、31条四条司法解释作了相应规定,尚未形成制度性法律规范体系。四个法条显然过于简单笼统,内容不全面、实际操作性不强。财产调查权各方的责、权、利不明确, 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许多弊端。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对法院财产调查职能的权力范围和操作规程规定不具体。执行人员进行财产调查工作存在盲目性和随意性。

    第二,对申请执行人的举证义务范围规定不明确。《执行规定》只规定了债权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没有规定债权人应提供财产线索的范围和提供不出来怎么处理。

    第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规定不明。这是我国执行财产调查制度一个最大的缺陷。《执行规定》虽然规定了被执行人应当报告财产状况,但没有规定报告的具体范围和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如何处理。这就给被执行人“有效”隐匿财产,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四,没有明确划定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职责义务范围和各方不履行职责义务的责任和法律后果。而被执行人想方设法地钻法律漏洞,在法院和申请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容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并逃避法律追究。

    最为尴尬的就是:申请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法院和申请执行人都显得无能为力,也不知实现不了合法权利的责任是在自己、或是在被执行人、还是在法院,国家的法律也因此而显得空洞和苍白。

    三、完善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制度

    第一、进一步明确和相对扩大财产调查权的主体。因为我国法院没有侦察权,这一点局限了财产调查权的充分行使,我们可以考虑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等有侦察职能的部门对需要采取特殊侦查手段的执行案件进行调查,以彰显法律的威慑力。

    第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责任。一是内容上的细化。比照英国的执行规则和德国的代宣誓制度,他们的法律都细化到对被执行人讯问的具体事项上,我国法律也应对被执行人释明财产的范围用法律条文予以全面规定,实际运用起来才更具操作性,同时也避免了适用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二是从形式上明确一种适合我国司法体制的财产释明形式,是用庭审形式还是听证形式可以另作探讨。

    第三、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不履行财产释明责任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一是加重对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惩治力度,建立严格的逃债惩治制度体系,可考虑经济处罚与刑事处罚并用;二是对被执行人恶意抽逃的资金、转移的财产应当强制追回,而不能一概以第三人善意取得为由,而放弃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追索,以彰显法律的严肃性。

    第四、进一步明确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范围。加强申请执行人的风险防范意识责任,防止其一味将执行不力的责任推到法院,对申请执行人举不了证且人民法院穷尽了执行措施也无果的案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由申请执行人自己承担。

    第五、进一步增强协助调查的配合力度,逐步健全社会征信制度体系。一方面是工商、税务、银行、房产局、土地局、电信部门等所有协助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迅速、及时并无偿地为执行机构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因维护部门利益、地方利益或其它原因而不积极协助、怠误执行的,要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债务人黑名单网上查询系统,一方面使赖帐的债务人有信用危机,另一方面对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是一种必要的风险责任提示。

财产调查报告第8篇

审计报告的结构,一般由标题、主送单位、正文、结尾、附件、署名和日期等构成。

标题。可直接以“审计报告”为题,但多数写明审计的目的和对象。

主送单位,即审计报告的呈递单位,主要是委托单位,也可以是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正文,是审计报告的主体部分,通常要写出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审计概况基本情况介绍,如审的依据、目的和范围,被审计单位名称及业务性质等;第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掌握判断的标准及有关规定;第三,提出初步决定;第四,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第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评价,即作出审计结论。其中,第三、第四可以合为一项来写。

结尾,因为审计报告是上呈文,所以正文后往往以“以上意见当否,请审定”为结,也可以不写。

附件,通常是审计中掌握的不便写入正文的有关证据,如凭证、证词、帐簿中的材料等,一并附在审计报告后,以备查用。没有,则可以免去。

署名和日期,写在正文后右下角,包括审计单位、审计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下面是审计报告的写作时间。

写作审计报告,要实事求是,态度明确;内容要完整,数字要可靠;文字要简练,语言要庄重。

范例

对××电焊条厂的财务审计

××地区审计局:

我市××电焊条厂的财务成本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决定根据该厂的具体情况,作如下审计。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电焊条厂

二、被审计的基本情况

××电焊条厂是解放初建厂的,主要生产经营各种规格的电焊条。全厂现有职工570人,年平均产值5600万元,产量24300吨,上缴增值税160万元,上缴所得税550万元,上缴调节税430万元,产值资金率18.71%。财务科现有人员七人,除两名正副科长外,出纳一人,记明细帐二人,管资金、银行托收一人,结算成本一人。

该厂1993年1—6月份资金平衡表附列于后。

三、审计计划简要说明

经审阅并分析该厂1993年1—6月份资金平衡表和主要产品单位成本月报表,发现:(1)资金平衡表中占用方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一至六月末余额波动较大,最低余额34万元,最高余额142万元。(2)422规格电焊条成本月报表各成本项目均比1992年同期反超。如原材料反超了18元,棒丝、药粉、胶水、包装物的单耗与去年同期相比都有不同程度上升。在该厂生产逐年增长,全员劳动生产率逐年提高的情况下,材料单耗上升情况是不正常的。经研究,决定根据该厂具体情况,制订如下审计计划。

(一)财务成本核算审计(包括原材料消耗审计、在产品核算审计、产成品核算审计)。

(二)资金管理、财务收支审计(包括专项工程核算审计、费用审计、债权债务审计)。

四、审计发现的问题

审计工作从1993年7月10日起,至7月20日止,已经检查完毕。兹根据审计记录,将发现的问题整理分类如下:

(一)财务成本核算审计

1.原材料消耗的审计

原材料消耗审计着重检查原材料收、发的原始凭证及帐帐和帐实。发现领用材料无领料制,材料进车间只是委托材料检验处的人带管,用磅码单代替领料单,即下料车间需要材料时,就派人开铲车到料场运几吨,然后再根据磅码单填牌子交材料仓库代领料单。询问车间负责人每月有多少材料进车间,他表示心中无数。供应科根据牌子分上中下三旬汇总一张表,上报材料耗用数。经抽查六月份的材料收、发结存数汇总表,供应科上报的收、发、存汇总表中本月发出数为1644.64吨,结存218吨。财务科核算收、发、存数本月发出数为1742吨(当月产品净重)+2%损耗=1776.8吨,结存56吨。后来又发现财务帐面材料结存数是86吨,供应科帐面结存由原218吨改为36吨。仅一个六月份主要材料结存数就有218吨、56吨、86吨、36吨这四个数字。到料场实地察看后弄清了情况。原来六月底主要材料实际库存量是1738圈,按每吨约7.773圈计算,约218吨。按统计规定,财务本月材料结存应按供应科帐面结存数218吨上报核算。但据供应科、财务科同志反映,因料场无管理制度,财务结算每月材料收、发存数时,经常是用人为的“目测”数量为根据,以致造成帐帐脱节、财实脱节。就六月份主要材料从供应科与财务科帐帐盘盈了162吨,虚列材料成本11.66万元。

该厂生产特点是料重工轻,材料成本在产品成本中占很大的比重。材料费用的高低对于产品成本和企业利润的大小有重要的影响。该厂材料管理混乱、材料购入无计量验收制度,发出无领料手续,月末已领未用材料没有假退料,原材料堆场无人管,材料结存、帐实脱节,应立即切实整顿,建立并健全原材料的收、发、存各项制度。

2.在产品核算审计

该厂可比产品成本反超、单耗上升,同在产品管理好坏密切相关。审计开始后,检查一至六月在产品结存数,发现波动很大,并且又发现原始记录单上涂改情况严重。据反映,该厂目前月末在产品数量盘点全靠“目测”估计。财务科核算在产品就根据工人的清点数换算为材料净重乘单价后核算月末在产品余额。上月在产品余额加本月投料数、加工费、减本月在产品余额后留下来的部分全部作为完工产品成本。为此审查了六月份在产品原始记录单,发现一共改动了四次:第一次:一车间在产品为13.54万元,中间库在产品21.31万元;二车间在产品0.39万元,合计金额35.24万元。上报后财务科发觉漏报了二车间自动线内未出的产品,于是第二次补报19.76万元。此后财务仍发觉数据不可靠,下去检查核对,工人想起自动线旁的在产品漏点2.29万元,第三次在产品调整为57.29万元。后来又发现六月份入库的完工产品未开“质保书”,也应算在产品,这部分又漏报35.84万元。经过这样四上四下,最后再确定六月份在产品余额是90多万元。但六月份结存在产品90多万元仍非正确数字。经先后查问供应科、生产科了解到,堆在料场内的已拆包的不锈钢线材已算车间领用、资金已归生产科。但月末在产品盘点的原始记录单未盘点进去;包装车间未包的产品也漏报了。可见该厂在产品的余额完全是人为浮动。盘点得认真些,在产品就准确些。如果漏点几吨,大家心中也无数。据有关人员说,每月在产品漏点几吨是不稀奇的。查该厂月末在产品漏盘的原因是车间无完整的原始记录,在产品无完整的核算制度,成本结算不实。这种管理混乱情况决不能再任其存在下去。责令该厂七月份应组织力量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财产物资盘点工作,查清家底,正确结算成本。

3.产成品核算、管理的审计

审阅几个月月末产成品结存表,发现结存数上出现红字的情况较多。如六月份有二十四种规格的产成品结存数出现红字。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经查问,据生产科反映这红字中有借用现象。如已开发票未及时提货暂存在仓内而被其它客户先借用了。发出数大于结存数造成红字。但是检查中发现有些规格的产成品不进不出,却也长期红字高挂。再去成品库抽查成品结存卡,发现帐卡上422规格的电焊条六月份结存有红字一吨多,而仓库内实际存量达143吨。并进一步审查了存量出红字的几个规格,一共盘盈213吨,计人民币30多万元。

红字的原因,是成品仓库管理不严,成品进仓缺乏严格的入库制度;不核对物卡,造成帐实脱节。该厂应于七月底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盘点,调整帐面。健全产成品收、发、存核算。同时在库存物资中严格区分本厂库存物资和外单位寄存物资,对外单位寄存物资要设帐管理,不能借用。

(二)资金管理、财务收支的审计

1.专项工程核算的审计

在审计专项工程核算中,发现该厂缺乏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工程上马没有工作令号、通知书、耗用材料、人工计划数。工程完工靠估工、估料,从成本中冲减一笔。工程完工不及时结帐,长期宕在帐面。例如连续拌和机等当月投产当月竣工,当月就转帐。财务帐面费用发生和结构均在6月30日,二张结算凭证均在6月30日同时做。又如液压拌粉机、载重汽车四月份就完工,至今费用还未结转。另外在深入车间了解时,还发现车间机修也随便承担大修费用,没有统一的辅助生产核算,混淆二类资金。该厂应迅速建立一套专项工程管理制度,专项工费、大修理已挤占成本的部分应及时纠正。

2.费用审计

(1)发现4月20日银付34603凭证,外购余热水箱一台,金额2786元,7.5千瓦以上的电动机两台,金额1417.60元,全部列入本月费用支出。按规定应属于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由专项基金负担。该厂七月份应从生产费用中冲回。

(2)发现6月16日现付067凭证,是工会人员外出购置电影票、书报发生的车费、茶水费、误餐费也全部列入生产费用,应按规定由工会经费负担。该厂应在七月份从生产费用中冲回。

(3)6月21日银付137凭证向解民百货商店购置十只热水瓶金额250元,直接进费用账户。按规定热水瓶属低值易耗品,购入应先进仓验收,领用再办手续。该厂低值易耗品以购代用,造成物资“飞过海”,这种不符合规定的做法应予纠正。

3.债权债务的审计

在审查其他应收款中的二级账户铁桶押金支出,贷方金额13.35万元,按会计核算规定,该账户是资金占用类账户,只反映借方余额。当收入数大于支出数时即出现贷方余额。审查了今年一至六月铁桶押金支出的原始凭证和转帐凭证,发现一部分铁桶押金支出进了其他应收款账户,一部分进了材料采购帐户、打进了材料采购成本。而押金回收全部通过其它应收款帐户核算,以致收大于支,逐月累计,造成了贷方余额。在审计过程中,又去仓库调查了铁桶管理情况,发现铁桶进出无严格的管理制度,铁桶到处乱扔,遗失无人过问,名副其实的“桶糊涂”。该厂财务科应在七月份对应收应付帐户进行一次清理,调整帐面。对铁桶管理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改变过去“桶糊涂”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