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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增值服务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27 16:14:15

财产保险增值服务

财产保险增值服务第1篇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个重要的传统业务,随着我国不断增长的居民收入、持续走高的物价水平及日益增强的居民理财意识,都给个人理财业务带来了重要的发展机遇,但由于一些现实和历史方面的原因,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还存在一定问题。本文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了部分推动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个人理财业务;重要性;突出问题

0 引言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所具有的特点包括潜力大、发展快、起步晚。个人金融服务需求总量在逐渐增长的同时,居民对金融服务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居民的需求层次正在逐渐提升,从以前单纯的通过银行存款取得利息收入,发展到了当前的进行外汇买卖、贷款融资、支付结算、经营投资、临时透支及综合理财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对于那些高收入和财富充裕的个人群体来说,特别需要专业化的银行机构给他们提供具有个性化、专业化、全方位的政策管理服务,以便保障他们的资产实现保值增值,这就给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带来了巨大的潜力。从整体来看,当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引起了商业银行的充分关注,并且针对完善服务体系、设计产品、建设信息化和理财顾问队伍、开展同业合作等方面进行了一些规划、投入,但是还有不少地方值得提高。

1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

1.1 有利于满足居民理财需求

伴随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在逐渐提高,个人资产日趋多元化,由原来仅仅是储蓄和现金转变为股票、基金、债券、外汇、保险等,甚至包括汽车、房产及黄金、古董等不同品种。为了规避不确定的各种风险,对个人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居民需要不断提高投资理财的意识,然而居民普遍缺乏专业的理财技能和相关金融知识,这就需要理财专家和专门的机构通过专业化的运作来满足居民的理财需求。所以商业银行在开拓个人理财业务时,必须要满足居民的多元化、个性化的理财需求,使资产既能合理规避各种风险,又能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

1.2 有助于商业银行化解风险

一直以来,存贷款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由于信贷风险的存在,导致银行出现坏账损失。此外,在日常经营中还存在着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这就造成银行面临着经营风险。然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能够保障银行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及客户群,这不但能让商业银行得到丰厚的收益,还能有效化解经营风险。

1.3 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力

伴随我国银行同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其存贷利差正在逐步缩小,收益的增幅正在下降。与此同时,我国资本市场正在快速发展,有些企业融资渐渐转向资本市场,逐步减少对银行的依赖度。如果商业银行仍然依靠存贷业务发展,则生存的空间将越来越小。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发展中间业务,不断进行功能转变,寻求利润的新增长点,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中取得更好的发展,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个重要的中间业务,以其风险小、范围广、高附加值及稳定收入等特点,引起了银行格外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能够实现为个人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不但能够保障稳定的客户群,还能为银行树立起良好的市场形象,使银行的综合竞争力得到提高。

2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中的突出问题

2.1 商业银行缺乏防范理财业务风险的能力

为了发展个人理财业务,银监会颁发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后来为了防止大量风险发生,又颁发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既要鼓励创新业务,又要注重控制风险。我国新兴的个人理财市场还缺乏风险控制的能力,理财业务受自身综合性的影响,其涉及到的产品是多个层次的,这就隐藏了各种各样的潜在风险。个人理财业务中的综合理财业务是指接受客户授权委托,以理财顾问服务作为基础,依据事先与客户约定的投资方式、计划开展资产管理或投资的活动。可见,综合理财业务不仅有操作风险更有市场风险。个人理财业务的快速增长对商业银行提出来更高的要求,对外部市场风险与内部道德风险的控制,及如果出现违规现象,使得风险成为损失时,商业银行就需要慎重考虑用采取什么样的补救措施。

2.2 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

当前人们对高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最为担心的是许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不透明不公开。许多银行理财的销售人员采取避重就轻的策略为客户介绍产品,把介绍产品的重点放在产品将会有较高的预期收益率及本金比较安全上,缺乏对产品具有的风险和最终可能零受益的足够提示,正是由于银行对这些理财产品具有的风险揭示不充分,才导致了投资者对理财产品认识不足。理财产品所筹到的资金主要投到债权市场、基金、股市、外汇市场等,正常来说投资者并不是非常清除,而商业银行对其具体操作情况也不会做出特别说明,包括如果能够获得高收益,随之而来风险状况。按照市场发达国家的标准,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不但要详细说明实现不同预期收益的具体概率,还要注明投资方向等内容。在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间内,商业银行没有定期向投资者说明产品收益情况,也没有及时披露产品可能存在的具体风险。有不少商业银行提供的是难以理解宣传材料,只有认购起点、存续期限及预期收益比较容易了解,其他内容投资者一般都看不懂。

2.3 分业经营的金融业现状,阻碍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当前我国金融业由于受到法律、政策的制约还处在分业经营的时期,与发达国家的银行理财相比,我国的银行理财服务不管是在内容上还是规模上都无法比拟,尚不具备让投资者资产大量增值的能力。在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的模式下,个人理财服务能让投资者享受到多种增值服务,如股票、基金、债权、保险等,投资者通过电话不但能够得到各种投资咨询,还能让银行充当操盘手。但在我国银行、证券、保险这三个市场被割裂开,投资者的资金循环只能在各自体系内部进行,难以通过另外两个市场进行理财增值。存在的这种差异与当前我国相关法规、政策的限制及分业经营的体制密切相关,不能将责任完全归于商业银行。正因为三大市场被割裂,造成银行难以结合保险、证券市场来实现投资者资产增值,这必将使得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空间受到极大制约。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主要工具包括:一是银行自身的产品,有存贷款、信用卡、外汇宝等;二是银行代销的国债、保险及基金等金融产品;三是通过“银证通”等方式,在银行账户与股票账户之间实现投资者资金的流通,但除买国债会得到比存款利息高一些的收入之外,通过理财后投资者的资产基本没有增值。因此,当前的个人理财业务还滞留在设计投资方案、建议及咨询等层次上,还算不上是实质上的理财。

3 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应对措施

3.1 制定统一完善的从业标准

我国在短时间内各家银行都成立了自己的理财中心。理财相关从业人员都被称为理财师,但是我国理财师的从业标准还处在一个比较杂乱的状态。投资者对各式各样的英文缩写认证也是不知所措,理财行业缺乏正规的培训和专业化的认证,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一个瓶颈就是缺乏规范化的从业标准。伴随不断增长的家庭、个人理财服务的需求,我国商业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正在大力推进个人金融理财业务。所以对理财服务认证必须要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确定从业水平的标准,使理财师的专业认证和职业培训得到规范,通过对理财师的专业水平进行测试和认可,促进理财师不断进步。同时,可以通过行业自律等方式强化理财师的职业道德操守,进而得到社会大众的信任、认可。

3.2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为了更好的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就需要在审慎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有效的管理理财资金,将其投资管理归纳到总行的管理体系中。商业银行在研发、销售理财业务产品时,需要向投资者详细的介绍投资产品的特点、计划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商业银行还要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风险状况、投资状况和表现等信息。商业银行需要及时向银监会报告投资期间发生的异常风险事件、收益重大波动、客户集中投诉及重大产品赎回等情况。商业银行针对理财业务需要建立起风险防控制度、投诉受理制度及理财业务相关信息的披露制度。监管部门颁发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要在产品销售、存续期间的说明书中充分披露银行存量贷款的收益、风险特征,当存量贷款发生重大质量变化时需要及时披露。对于那些商业银行不执行有关规定的,监管部门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

3.3 商业银行应加快发展混业经营

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所面对的挑战给个人理财的发展提供了动力。美国在1999年实施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这说明了全球金融分业经营从此结束了。在全球混业经营的潮流下,我国鼓励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应积极创新金融业务,放松限制创新银行中间业务,在2003年颁发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关于中间业务的收费标准,商业银行也以此为契机进行积极的创新。对个人理财服务调整部分产品结构,准确把握重点客户信息,通过对重点客户信息、财务需求的掌握,使客户经理能够根据不同客户需求提供针对性强的服务。同时,通过理财专家、分析工具提供专业化的咨询和配套服务,从而提高客户资产增值能力,大力推销银行、自有的各种金融服务产品,这样既能提升客户的忠诚度、满意度,又能将收费服务集中放在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的产品上,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4 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竞争激励,并且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在发展个人理财业务中我国商业银行具有自身的竞争优势。商业银行长期以来所开展的借贷业务为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拥有大量的客户源,并且良好的国家信用是我国银行的保障。商业银行需要擅于运用自身资源优势,使自身的服务质量得到提高,以便推动个人理财业务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林功实.《个人投资理财》[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财产保险增值服务第2篇

【关键词】 财产保险公司; “营改增”; 增值税; 对策

【中图分类号】 F84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4-0106-03

2016年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这一年,还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改增”[ 1 ]。现阶段,这四个行业正在全力备战“营改增”改革,金融业重要板块之一的财产保险公司如何在这次全面改革中从容应对,顺应改革大潮,这是摆在财产保险公司财务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营改增”的历程回顾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决定,为避免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税制缺陷,体现增值税的税制优势,在部分地区和行业中开展“营改增”改革试点,逐步改革目前的征收营业税行为到征收增值税行为。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进行试点。2012年9月1日起至年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分批扩大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推向全国。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二、财产保险公司的影响

“营改增”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它的辐射带动效应异常明显,不仅在于公司税负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其实施的效果,还在于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企划管理、业务流程、系统建设等方面将发生深刻的变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会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进行管理,增值税率为6%。

(一)会计核算方面

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营改增”以后,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新会计准则并同时结合财政部关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的新要求增设但不限于以下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和“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等明细科目。

财产保险公司无论对原保险保费收入还是分保费收入的财务确认都要先进行价税分离,分离后的不含税金额应当确认为实际的保费收入,分离后的税额应当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对于退保业务,由于其为保费收入的抵减项,退保业务也同样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对于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追偿款收入和投资收益,需要根据政策规定结合新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财产保险公司在购买应税服务和应税产品时,不能再将含税的价款全部计入成本,而是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分离金额,将不含税金额确认为成本,将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赔付成本、人力成本、保险准备金作为财产保险公司最大的成本费用支出项,其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也会影响公司目前的会计核算流程。

财产保险公司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按照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和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照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60%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当期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40%部分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于取得扣税凭证当月起第13个月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二)财务管理方面

财产保险公司在编制年度业务预算时,需要将保费收入预算指标和成本费用指标编制为不含税金额,综合考虑其他收入以及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成本等因素。在编制年度资本支出预算时,需要综合考虑购买资本性支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素,将预算指标换算为不含税金额。根据年度各项业务预算和资本支出预算,形成符合业务特点的预计利润表和预计资产负债表等预计财务报表。

在进行财务分析时,各项分析指标将会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发生深刻变化。财产保险公司最为关注的指标莫过于保费收入达成率、保单成本率、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投资收益率和净利润等。上述相关核心指标将呈现以下变化:一是保费收入达成率降低。由于保费收入变为不含税收入,因此在保单定价不变、收取客户保费的现金流不变的情况下,保费收入必然降低[ 2 ],保费收入的降低必然会带动达成率的降低。二是保单成本率下降。“营改增”后,原有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只保留了增值税的附加税,综合费用下降幅度大于原保险保费收入下降幅度,经营费用率下降;由于赔付成本中会有部分赔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进行了价税分离,实际赔付成本减少,精算假设中的保单终极赔付率下降,两者共同作用导致保单成本率下降。三是综合费用率下降。“营改增”后,因营业税金及附加只保留了增值税的附加税,综合费用支出下降幅度大于已赚保费的下降幅度,综合费用率下降。四是综合赔付率上升。目前工作中,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额专用发票较少,致使综合赔付支出中各项目下降的幅度小于已赚保费下降幅度,综合赔付率上升。五是投资收益率下降。现行对投资业务金融商品转让采用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如果按照增值税税率6%计算的话,则投资业务税负将增加1%,投资收益减少,投资收益率也会随之下降。六是净利润高低与增值税管理紧密相关。营业税制下,营业税按照原保险保费收入的5%收取,相对固定;增值税制下,公司实际税负水平与销项税额和可抵扣进项税额之差紧密关联,增值税管理水平高,净利润就会有所提高,反之亦然。

随着保险公司偿二代的正式实施,中国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监测、分析、预警等工作做到日常监管,流动性风险作为偿二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备受业界关注,而流动性风险中主要组成部分的现金流风险越来越成为各家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营改增”以后,随着保费收入的价税分离,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大幅减少,随着增值税的形成和缴纳,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大幅增加,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呈现大额负增长,净现金流的大额负增长将导致财产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进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影响公司偿付能力指标达标。

(三)企划管理方面

“营改增”政策影响下,公司需要综合考虑政策变更带来的本年保费收入、保单成本率、综合成本率、投资收益、承保利润、利润总额等各项指标的变化情况,权衡利弊,制定出符合公司阶段特点的整体目标计划。结合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有利时机,在商业车险产品定价时全面考虑政策变更带来的定价策略的重新定位;在制定投资资产配置计划、资本补充计划时要考虑政策影响下可运用资金贡献的大小;在制定今后几年战略规划时,需要全面考虑政策变动给公司发展带来的各种机遇和挑战,以高标准来做好企划管理,主动适应新常态。

(四)业务流程方面

1.对出单业务流程的影响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车险业务已实现全国见费出单,非车险业务实现部分省市见费出单。对于见费出单业务,收费、开具发票基本在一个节点上,变化不大;而对于非见费出单业务,收费、开具发票在出单流程上顺序不一,可能还不在一个时间节点上。在“营改增”后数据对账过程中,要认真思考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收费已基本完成的同步性。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带来垫付税款的情况,影响公司的现金流。另外,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繁杂,出单点众多,增值税发票开具严格,要考虑众多出单点发票开具密钥的规范管理。

2.对支付保险佣金流程的影响

对支付保险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的佣金,应先进行扫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审核支付佣金款项。对支付个人保险人的佣金,应改变以往代扣代缴营业税的行为,根据“营改增”政策要求,按照规定税率及新公式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

3.对费用报销、资本性支出采购流程的影响

公司在经济业务事项经办、资本性支出采购过程中,由于供应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的纳税人主体资格,其在提供不同服务和货物时因税率和能否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同,将影响保险公司的采购成本。为此,公司需加强对供应商纳税人主体资格、应税劳务或服务税率、能否开具专用发票等相关信息的梳理。一般应优先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合作供应商,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扫描认证以后再审核支付报销资金。需要对公司费用报销、资本性支出采购流程进行改造,确保进项税额能够及时准确抵扣。

4.对纳税申报业务流程的影响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主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按原保险保费收入的5%计算。“营改增”后,缴纳的增值税采用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后净额征税的方式,公司在支付赔款、佣金、费用报销及资本性支出采购时都会涉及进项税,并且税务局采取先扫描认证后抵扣的方式来管理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填列比较复杂[ 3 ]。再者,公司在缴纳增值税时缴纳方式也呈现多元化(总公司集中汇总缴纳、省级分公司汇总缴纳、各级机构自行缴纳),申报比较复杂,这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税务申报业务流程。

(五)系统建设方面

1.核心业务系统

“营改增”后,财产保险公司在核保核赔环节需要对金额进行价税分离,公司的业务模块都需要根据政策要求进行技术升级。

公司在核保出单时,根据保费收入金额进行价税分离以后形成不含税保费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承保模块应列示出含税保费收入、不含税保费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等信息,会对承保业务模块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在理赔核赔时,根据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赔案信息,理赔模块需要拆分成含税赔付支出金额、不含税赔付支出金额及增值税进项税额,会影响模块核赔时的各个环节;财务人员在收取保费、支付赔款时,需要根据前端模块传输过来的价税分离信息进行核对收付,会影响现有收付模块传输信息。

2.中介业务管理系统

根据中国保监会中介业务监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人、保险经纪人签订保单的佣金数额。公司在计算佣金支出时需要通过系统进行价税分离,形成含税、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进项税额,会对中介业务管理系统产生较大影响。同时财务人员在支付佣金时,需要根据前端中介业务系统传输过来的价税分离信息进行核对支付,同样也会影响现有收付模块传输信息。

3.费用报销、资本性支出采购系统

公司在费用报销、资本性支出采购时,需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区分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增加系统中扫描认证环节,先扫描认证再进行报销采购。对于后援已经集中的财产保险公司,费用报销、资本性支出采购系统也同样需要进行技术升级。“营改增”后,公司需要对已经梳理完毕的供应商信息统一输入系统进行管理,在系统中需要增加供应商信息管理模块。

4.财务系统

财务系统作为最终的数据归集系统,其他系统数据可能都需要向财务系统传输,财务系统需要增加应交税费相应明细科目的配置,财务报表系统也需要作相应的变动改造。

5.增值税相关管理系统

“营改增”以后公司需要向税务局申请使用增值税相关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因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数量众多,保险业务出单频繁,可以通过集中管控方式实现核心业务系统与税务系统的高效对接,实现增值税税务管理功能,满足公司业务需要。财产保险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适宜实行省级公司集中管理、集中认证。

三、财产保险公司的对策

面对新形势,“营改增”是大势所趋,面对新任务,“营改增”已时不我待。财产保险公司领导层应统筹安排,从容应对,制定出详细方案,提前做好准备,才能顺应时代要求,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准备。

(一)成立项目实施团队

“营改增”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公司应成立项目实施团队,实施团队应由项目负责人、财务实施组、信息技术实施组和业务部门实施组组成,广泛学习“营改增”相关知识,了解最新“营改增”政策,必要时还需要聘请具有专业背景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协同实施,确保实施进度能够高效运行。

(二)做好系统改造及接口预留准备工作

财产保险公司系统众多,在对目前的系统进行技术升级时,需要根据“营改增”政策和业务的需求,做好公司内部系统之间和公司系统与外部增值税相关管理系统有效对接的接口改造准备工作,这样既能有效避免产生税务风险,又能使公司业财数据实现无缝对接,避免在给外部监管机构上报数据时产生业财差异,从而提升公司数据质量。

(三)制定年度预算时考虑“营改增”预算额度

面对“营改增”,公司可能采购一定的设备、投入较大的系统改造费用和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咨询费用,还有以后年度硬件设备和增值税管理系统软件的运维费用,甚至国家大力推行电子发票开具的相关费用,都需要在制定年度预算时予以考虑。

(四)梳理业务流程

“营改增”政策会影响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公司应认真梳理目前的各项业务流程。对于政策已经明确的内容,比如免征增值税项目、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政策、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政策以及外币收入和汇率等政策,要加快政策落地力度;对于政策还不明朗的内容,也要逐一进行业务梳理,待相关政策明朗之后尽快实施。

(五)合理规划实施进程,不断提高税收筹划水平

“营改增”的当务之急是要确保5月1日开始能够顺利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6月27日能够顺利完成首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所有的工作都要围绕这个中心来展开各项准备。只有不断提高税收筹划水平,才能确保公司税负只减不增。

(六)加强人员引进和培训

面对政策变更,储备相应的专业人才是关键,同时还要对公司全员进行“营改增”政策培训,使“营改增”政策深入人心,适应岗位要求。

四、结论

总之,“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国家层面战略规划,“营改增”应引起财产保险公司管理层和广大财务工作者的高度重视。面对新形势,财产保险公司需要攻坚克难,迎难而上,只有经过全体财产保险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营改增”政策的平稳过渡。

【参考文献】

[1] .政府工作报告:2016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R/OL].中国政府网,2016-03-05.

财产保险增值服务第3篇

关键词:保险业;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国际比较

就交易性质而言,金融活动属于商品销售以外的劳务供应行为,在流转税理论上,它和其他劳务供应行为一样都包括在流转税的课税范围之内。但是,如何就包括保险在内的金融活动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间接税制并在实践中得以成功地运作,却成为税收理论与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正如学界所言,“应用销售税最棘手的领域之一就是涉及到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和相关领域。”由于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很难将其完整纳入主流的发票抵扣法的增值税制度中,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几乎所有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都将其通过免税的办法将其排除在增值税体系之外。然而,对税收中性的追求一直激励着学界去探索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但效果不是很理想,至今还未有一个能普遍接受的较为圆满的方案,因为金融服务的间接课税问题,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问题,而涉及到税收实践甚至历史、政治等诸多因素。由于金融一体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现有税制对金融活动可能产生的经济扭曲日益受到各国的关注,因而金融流转税制的发展与改革受到了高度重视。

一、保险业营业税制度的国际比较

尽管世界各国目前普遍采用增值税作为商品流转课税的基本税种形式,但针对保险等金融行业仍是以营业税为基础,其根本原因在于金融服务的增值税制度设计和管理的困难所在。在流转税制从传统周转税向增值税转变的过程中,将保险营业税(大部分国家称之为保费税)保留在现行的税制体系中,主要采用了两种不同的途径:(1)引入全面增值税制的国家,增值税课税范围包括货物和所有服务在内,同时又采用列举的方法将保险服务作为免税服务对待,因税制本身的历史因素对保险单独适用营业税,如欧盟等国家;(2)引入有限型增值税的国家,将保险等金融服务排除在增值税制度之外,保险等金融服务和其他服务一样适用营业税,与增值税平行征收,如中国、阿根廷、哥斯达黎加、牙买加、孟加拉国、肯尼亚、尼日利亚等国。不管方式如何,其最终结果使得以保费作为课税基础的营业税成为了保险流转税的主体。

在保险营业税制度的设计上,各国(地区)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如表1所示),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 从税种形式上看,保费税是典型税种,但它在部分国家不是以保费为计税基础的唯一税种。如葡萄牙同时课以保费税和印花税,印花税税率(3%~9%)远高于保费税(o.33%),而丹麦则以印花税形式取代了保费税,韩国则征收教育税。

2 从税率结构来看,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各国保费税税率差别较大。最高的达到了30%(法国针对火险),最低的为韩国(0.5%),但从总体看税率一般低于10%;二是运用幅度比例税率的形式分险种的不同来制定差别税率(如表2所示);三是按保险人身份的差异来适用税率,在这种规定中,非本国居民保险人的税率将远高于本国居民,如加拿大针对非许可的保险人还另外征收10%的联邦消费税;奥地利对于支付给未在欧盟国家设立保险机构的保费,课以5倍于本国的税率,最高将达到50%;在美国,身份的划分除了本国和非本国保险人以外,还有州与州的身份区别,其税率存在差异。需要指出的是,税率的高低并不能直接反应税负状况,因为有些国家尽管税率高,但税基较小,相反有些国家税率低,而税基较大,因此,对税负的考察还必须结合税基因素。

3 从课税基础来看,除丹麦和爱尔兰的印花税以保额为课税基础外,绝大部分国家选择了保费基础,但应税保费所包括的内涵则存在差异。希腊、澳大利亚在对人寿保险课税时,只将第一年缴纳的保费作为应税保费;日本将应税保费规定为保费的一定比例;更多的情况是许多国家将特定性质的保单保费从应税保费中予以排除,以免税的形式将部分保单作免税处理,如个人寿险业务(比利时、秘鲁)、出口信用和国际运输等保险业务(丹麦、爱尔兰、荷兰等)、年金业务(加拿大、美国部分州),等等。

4 从不同类型保险的税负水平来看,财产保险的税负普遍高于人寿保险。大部分国家对人寿保险实行免税或相对于财产保险更低的税率,智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英国、德国、西班牙、土耳其等国家对人寿保险实行免保费税政策;即使在人寿保险不享受免税优待的情况下,其保费税税率一般要低于财产保险(如美国、瑞士、巴西等),相反的情形(如瑞典)并不多见;至于再保险,除新西兰等极少数国家外,各国的做法表现

出较高的一致性,即再保险保费无税收负担。

二、保险业增值税制度的国际比较

在许多国家,增值税的税基已经扩大到包括众多种类的货物和服务,但大多数国家,大部分金融服务未纳入增值税网络中,尤其是金融中介服务和其他没有明确收费的金融服务。增值税的引入在流转课税的发展史中完全有理由称作一场意义深远的革命,但自其诞生那天开始就存在一个难以克服的缺陷:将金融服务完整地纳入增值税体系十分困难。经过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至今仍未找到一个完全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从目前的视角来看,其主要困难之处不在于理论上的欠缺,而在于实践上的制约。以欧盟为代表的欧洲诸国作为增值税制度运作的典范,一直在就金融服务应如何实现增值税课征的问题上进行不懈探索,力求克服各种理论与实践障碍而发展出一套科学合理的课税方案。

(一)金融服务增值税课征方法的简要述评

发票抵扣法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课税方法,从基本原理与设计方法上看,发票抵扣法依赖对销售品的明确收费来计算销项税额,以及用相应的商业购买来计算进项税额税。这种机制中内含两个适用前提:一是要具有明确的体现商品或劳务价值的交易价格;二是增值额能够以单项交易为基础进行计量。对于大部分商品和劳务提供来说,这两个条件无疑是满足的。但是,由于大部分金融服务采取了隐含收费而不是明确收费的方式,其服务价值无法从索取的价格中直接体现出来,即使有些服务采取了明确收费的形式,但其并不全部代表所提供服务的实际价值,如保费是保险服务提供的价格,从形式上看属于一种明确收费,但实质上只有一部分是对保险服务的支付,剩余部分用于未来保单风险赔付,或者还包含投资与储蓄因素,因此,金融服务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发票抵扣法下计算增值额所必须的交易基础,故而绝大部分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将金融服务排除在增值税体系之外,如在欧共体第六号增值税指令下,免除了对金融服务的增值税课征。对隐含收费的金融服务提供免税,会给服务提供者带来与免税货物或服务供应商同样的刺激,即进行垂直整合。一些国家试图通过对自给的投入品(所谓的“自给规则”)征收 增值税的方法(如欧盟国家)或者给予免税金融服务提供者部分投入品税收抵扣(如新加坡)来抑制垂直整合。这种处理方法的弊病是明显的,当无法完全消除免税影响时,由于税负的不一致以及重复征税的情况存在,不仅对金融与非金融活动造成了扭曲,而且也扭曲了金融活动本身的行为。如何设计和选择与金融行业相适应的课税方法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考虑基点。

从当前的具体实践和理论探讨两个层面上考察,大体存在三种选择:一是在维持现有的免税制度的前提下,通过特殊的办法尽量减少由此而带来的经济扭曲,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弊端,如零税率法。二是在现行的发票抵扣法内拓宽选择范围,引人专门适用于金融行业的特殊课税机制,如选择法、固定比例扣除法。以上两种选择主要从实施成本控制的角度出发,是在没有解决金融服务增值额确定问题的前提下所采取的部分修正措施,因而并不能使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结果可能是用新的扭曲代替了原有扭曲。三是在遵循增值税基本理论的前提下,从寻求金融服务增值额认定方法着手,通过不同于现行发票抵扣制度的特殊课税制度来实现对金融服务的课税,如加法、减法、现金流量法以及最新提出的由现金流量法演变而来的税收计算账户制(tax calculation account system,tca)。如何在制度科学与征管便利之间做出权衡这一基本思路贯穿于金融增值税方法的设计与选择的始终,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往往以管理成本为代价而获得制度上的合理性,从应用角度来审视,其中存在的困难远未得以解决,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二)部分国家保险增值税制度比较

基于流转税课税的目的,如何对金融服务和金融机构进行界定,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并被普遍接受的统一标准,目前通常使用的分类方法有五类(即金融服务的类型、金融服务提供者的类型、金融服务所履行的经济功能、金融提供者在金融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金融服务的性质)。国际产业标准分类法(isic)从国民经济核算的角度出发将金融部门粗略地划分为三大类①,这种分类将核心的金融活动和辅助金融活动相区别,但无法明确体现出各金融活动的不同性质和具体的特征,无法满足我们进行具体税制分析的需要。oecd从税制比较的需要出发,其根据具体金融活动的性质进一步细分为27项不同的活动②,尽管这一分类标准还没有得到每个国家的认可,但仍能在很大程度上给我们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将以oecd的划分标准为基础,结合国际产业标准分类法对涉及保险相关业务的税收处理进行归类与比较。根据oecd的分类方法,在所有金融服务中,涉及保险的主要有两类共四项内容:一是核心保险服务,具体包括提供人寿(再)保险、提供非人寿(再)保险以及所

涉及的保险赔款处理;二是附属保险服务,主要指赔款理算服务。下面主要比较这些活动中的增值税处理规则。

在增值税处理方法上,根据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同,主要存在四种不同的类型:一是征税(t),即对某项金融服务以正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或商品劳务税,其应用的税率可能是增值税标准税率,也可能是应用某个特别税率;二是免税(e),即对金融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其外购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当同时提供应税和免税服务时,将进项税额按比例分配,分配于免税服务的部分则为不允许抵扣部分;三是不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os),这主要是由于某些国家的增值税体系本身采用的是中间型增值税,增值税制度并没有把所有的服务纳入其体系中,它与免税处理的相同之处在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区别在于在进行可抵扣进项税额分配时,这部分服务价值不包括在分配公式的分母项中;四是零税率(z),其进项增值税额可以全部抵扣。根据这种划分方法,世界部分国家保险服务的增值税处理如表3所示。定,寿险在增值税制度中是普遍免税的。在oecd国家中,除挪威采用第三种课税方式以外,其他国家均采取了免税政策;但实际上,即使是挪威的这种处理,其课税效果与其他国家没有多大区别。这种免税不会导致保险服务购买方的税收重叠问题,因为人寿保险的购买者通常是最终消费者。但免税在其他方面所造成的影响仍然是存在的,一方面,寿险公司的投入品中包含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的情况下,会使一些增值税的因素留在保险中;另一方面,寿险保费包括保险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价值,实行免税意味着政府对其提供的服务放弃了税收。为了减轻因人寿保险免税对再保险的影响,新加坡进一步实施免税加固定比例抵扣的制度,允许人寿再保险人可以抵扣40%的进项。对于出口保险,部分国家(如加拿大、希腊、新西兰等)实行零税率政策,对向非本国居民或欧盟国家以外居民所提供的人寿保险业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以平衡境内提供和境外提供的税负,这一点在财产保险中也得到了体现。

2 提供财产(再)保险的增值税处理规则比较。与人寿保险相比较而言,财产保险的增值税处理却显得没有那么高度一致。在以欧盟为代表的多数国家,财产保险与其他金融服务在增值税中的地位相同,作免税加以处理。由于财产保险可能成为其他实体的投入品之一,财产保险免税的经济影响远大于人寿保险,因此,从税收中性的角度考虑,也有部分国家(澳大利亚、墨西哥、新西兰、新加坡、南非、以色列、阿根廷、智利等国家)试图努力对其进行课税,但在具体课税方法上存在差异。财产保险在以色列是必须纳税的,他们采用加总法来进行计算。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新加坡也是应税的,其税率分别为10%、12.5%和3%。如果非寿险在增值税制度下是全额征税的(即保费应缴纳增值税,而且保险公司采购时缴纳的增值税是可以抵免的),保险服务就会被过度征税,因为保费的一部分是针对预期亏损的,并不是一种增值。为了解决此问题,新西兰(率先在增值税制度中对非寿险进行征税的国家)准予保险公司基于赔偿加总额并按“预缴的”增值税对支付的赔款进行抵减。首先其对保费征收增值税,如果被保人是经登记的缴纳增值税的企业,那么对保费缴纳的增值税就可以按正常的增值税抵免机制作为投入税的抵免得到补偿;如果被保人是非经登记的个人(即最终消费人或从事免税销售的企业),对保费所缴的增值税就得不到补偿。如果经登记的增值税企业拿到了赔付,就必需将预缴的增值税作为产出税进行申报,如果得到赔偿的人是最终消费者或从事免税销售的企业,在被保险人使用赔偿收入(包括预交的增值税)购买应税替代商品时,政府仍可以挽回由于允许保险公司抵扣增值税额所引起的财政收入损失。在新加坡和澳大利亚,为了降低重复征税的因素,在免税的体系下,允许抵扣进项,即采用的是免税加抵扣的方法。其中,新加坡允许有“特殊方法”和“固定比例抵扣法”两种形式,在“特殊方法”下,提供给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金融服务按零税率对待,但必需将这部分金融活动从提供给所有消费者的金融活动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在“固定比例抵扣法下”,在实行免税的基础上允许按规定比例抵扣进项,如财产再保险人的抵扣比例为75%o在澳大利亚的商品与劳务税体系中,尽管为金融服务提供了宽广的免税基础,但财产保险是要纳税的,它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允许获得75%的抵扣来对严格的免税制度进行了修正,以此解决可能产生的“自我提

供”问题。澳大利亚和新加坡在财产保险的处理上,不同程度地参照了新西兰的做法。

3 提供附属保险服务的增值税处理规则。核心保险服务的增值税处理需要特殊的方法,原因在于它们采取了隐含收费方式,而对于明确收费的附属保险服务,可以如同其他服务一样课以增值税,因此,不管对核心保险的处理是免税还是应税,除加拿大、芬兰、挪威等少数国家外,绝大部分国家对于损失理算服务等附属

保险服务是应税的,也有少数国家将附属保险服务按不同情况进行区分来进一步决定其是免税还是应税,如比利时(赔款事务处理与管理免税,理赔与评估服务应税)、匈牙利(专业机构服务应税,非专业机构服务免税)、新西兰(与非人寿保险相关的服务应税,与人寿保险相关的免税)等国家。在税率适用上,附属金融服务适用税率与本国增值税基本税率保持了一致。

三、简要评价

财产保险增值服务第4篇

将财富管理做到极致!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太平人寿不仅推出更多符合市场和客户需求的新型保险理财产品,还将财富管理的服务延伸到保险服务的细微环节和“空白地带”,让容易被人们忽略的闲置保险资金,比如保单返还的生存金、缴纳保费的续保金,也能不停地“钱生钱”。

“财富金账户”:未领的生存金增值不停步

许多长期寿险产品会定期返还生存金,但很多客户并没有领取生存金的习惯,而是任由其“躺”在保单账户中沦为闲置资金。太平人寿通过“财富金账户”,帮助客户将这些被遗忘的生存金等闲置资金管理起来,发挥“二次增值”的功效。

开通“财富金账户”后,客户的生存金可以零费用转入该账户,由投资专家负责账户内资金的调动和投资决策,从而使这些原本被闲置的资金产生收益,实现科学、安全的理财。

“公司推出这类产品旨在通过万能保险的形式,让客户留在公司账户上的生存金多一种保值、增值的渠道,不仅仅是希望客户能共享公司成长带来的收益,更希望客户投入到保险中的每一分钱都能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发挥最大的资金价值。对客户而言,无须增加任何额外支出即可将分红险生存金转入由专家理财的万能账户,获取更高收益,并享有万能险保证利率、保单贷款、转换年金、万能账户价值灵活支取等更多福利。对保险公司而言,‘万能+分红’的组合投保模式延伸了公司的财富管理服务链,更好地契合客户的理财需求,也强化了产品的市场吸引力。”太平人寿表示。

“续优保”:续期保费享理财收益

财产保险增值服务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业务 问题 对策

近年来,随着国内居民收入水平的显著提高,理财意识的增强,为了抵御通货膨胀的影响,居民对于个人财产保值增值的需求日益扩大。同时,商业银行之间竞争加剧使得经营转型加速,不可能再单纯依靠传统的存贷差保持增长。在这两方面的因素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业务蓬勃发展。据统计,2012年末全国金融机构全年共发行个人理财产品10609款,发行规模24.71万亿,达到历史最高。其中,商业银行全年发行数量10609款,市场占比约为37.57%,具有绝对领先的市场地位。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概述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以及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两类。其中,理财顾问服务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而在综合理财服务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分享与承担。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虽在近年来取得较为快速的发展,但是由于起步较晚,受制于行业内部、从业者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个人理财产品单一,创新能力弱

一方面,个人理财业务层级分布不均。在低端理财业务中,常见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覆盖面较广,但是在这一层级虽然各家商业银行都有各式产品,但实质并无不同,理财被理解为预期收益率较高的“存款”。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仅仅依靠收益率微小的变动率难以找到优势,对于投资者来说也很难实现差异化服务。而在高端私人银行服务中,由于受众群体较小,也不能突出银行理财业务实力。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金融市场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者长期存在的分业经营状态,使得资金利用率不足。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开展依然主要依靠理财产品,以及简单的代收代付、证券保险产品销售业务。理财产品的设计不能充分和证券、保险市场相结合,在资金利用率上不能充分发挥其他两个市场的优势。而市场上各家银行理财产品趋于同化,既不能满足投资者的综合投资需求,也不利于深化银行理财业务发展。

(二)部分商业银行业务开展不谨慎,风险控制能力差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理财产品违约现象也屡见不鲜,理财产品到期后无法按期兑付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开展,其产品设计的资金投资方向涉及股票,期货及同业拆借等金融投资工具,而这些工具都与市场利率、汇率、股票价格等息息相关。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最大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利率及汇率的变动。2011年,人民银行7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2012年又进行了两次下调,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加快,增加了利率不稳定性。同时,人民币汇率浮动弹性的增加,人民币升值给相关投资于境外衍生品的理财产品及外币的销售业务带来更大的风险。

(三)相关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足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开展,对于从业人员有着很高的专业素质及综合素质要求。在目前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违规现象依然存在。很多从业人员为了吸引客户购买理财产品或其的基金、保险产品,通常只强调收益性,而淡化预期收益的性质,未能充分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一旦客户发生损失不仅对银行声誉造成损失,更有甚者引起法律纠纷。同时,目前理财业务还未能做到为客户提供针对性、差异化服务。简单理财产品销售并不能达到为客户实现收益性和安全性全面覆盖的理财计划。商业理财业务是对于客户资金的综合运用,以达到为客户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这要求从业人员除了对金融方面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充分认识银行、证券、保险各个市场的资金需求外,法律、收税、财政等相关知识也应该具备,甚至艺术品、古董收藏投资也应有一定了解,真正做到全面为客户理财。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分析

(一)丰富产品种类,提供差异化服务

投资者由于年龄层次、收入水平及风险偏好程度不同,对于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服务具有不同需求。理财产品的开发应具有创新性,一方面,在技术层面提高产品收益率及安全性,对现行资产进行投资组合,分散风险、提高收益率及稳定性。简化理财业务程序,例如改进消费贷款的繁琐手续,充分开展不动产抵押贷款、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等业务,发挥不同资产的特点。另一方面,在提供理财服务时,也应该充分考虑客户的收入水平、风险承担能力,依靠充分的市场细分,针对不同特点的投资者提供具体的理财方案。

(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金融监管

从整个市场监管来说,应做到国家监督、行业监督、银行内部监督三者相结合。首先,国家监督层面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行业发展进行引导,对于违规操作严厉打击。其次,行业监督层面,自银监会2011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来,对于行业规范起到很大促进作用,但也需进一步加强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行业发展合法合规。而且在我国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以及分业监管的状况下,也应注意进行标准化的统一监督。最后,银行内部监督层面,事前要充分揭示风险,加强信息披露。业务开展过程中做到定期检查,排查风险,发现违规操作行为及时纠正。事后对于违规操作者加强惩治力度,以防止类似状况再次出现。

(三)注重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合格的理财从业人员,并不只是简单的理财产品的销售。优秀的理财师不仅能够为银行带来经济收益,更能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理财计划,增强客户忠诚度,提高银行声誉。现阶段,我国已建立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从业人员通过相关考试后获得金融理财师资格。通过标准专业化的资格考试,不仅在专业知识方面得到强化,对于法律、税收等知识能够得到很好的补充。但也应该看到,仅依靠资格考试,并不能完全胜任。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一方面注意专业人才的引进,加强人才储备,另一方面对于现有从业人员的培训,构建复合型理财队伍。完善人才的引进、选拔、培训机制,为理财业务的开展提供长期、坚实的人才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岩岫.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J].国际金融,2013(05).

[2]黄兵兵,吕金梅,马磊.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及启示[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02).

[3]郭佳栋,孙英隽.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控制研究[J].金融经济,2012(22).

财产保险增值服务第6篇

在此背景下,中国人寿积极响应国家“互联网+”行动倡导,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深入推进中国人寿科学发展的总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公司发展的支撑和先导作用,驱动数字化实践和布局,打造科技国寿,通过技术变革撬动管理变革,引领公司全面发展。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中国人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依托,组织集团内各成员单位共同建设全新账户及支付体系“国寿一账通”,试水互联网金融,最大限度地激发了集团整体创新活力、释放发展潜能。

奠基集团互联网金融生态

国寿一账通是以客户为中心,集客户身份认证、资金账户管理、理财增值服务三位一体的“跨公司、跨渠道、跨产品”超级支付体系,具有支付和理财双重功能,针对不同场景为客户提供跨平台、跨设备的移动账户资金服务,满足用户多元化需求。国寿一账通构建了国寿集团统一的账户体系,实现面向客户的统一支付,由国寿一账通完成集团内各子公司间的支付和清分操作。

为实现资金增值,一账通与国寿旗下基金公司的专属货币基金合作,实现资金的划转与增值,完善了中国人寿的账户和支付能力。

目前,国寿一账通构建了覆盖中国人寿全集团的超级账户和超级支付,实现了“一个客户、一个账户”的管理模式,为客户提供了便捷的资金通道与现金理财的一站式解决方案。作为一个支点,链接起集团内所有业务单元,为全集团整体互联网金融生态奠定坚实基础。有了这个基础,中国人寿增强了与客户的互动和粘性,拉近了与客户的日常生活的距离,促进了线上线下的融合,并借力广发银行底层服务将中国人寿电子商务服务渗透至传统保险业务之外的信用管理、贷款、网络购物、生活服务等互联网金融领域,促进了金融综合经营战略布局的实现。

国寿一账通采用业内先进的实名认证方式,充分确保参与金融活动用户主体身份的合法性,极大地提升了用户账户安全。由于国寿一账通账户在银联体系内,与其他第三方支付相比,绑定银行卡的充值、提现单笔单日限额均大幅提升,还可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打入国寿一账通账户,用户体验更优。

服务主业倒逼流程

国寿一账通极大地改善了传统保险业务与客户交互频次低、粘性差的问题,对打造中国人寿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完善集团金融综合经营战略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构建超级账户体系形成客户资产统一视图,提升客户粘性。使客户将国寿一账通作为日常理财、生活缴费的平台,使之更多元化和日常化,增强客户粘性,增加业务触点,变客户为用户,为新产品、新服务的宣传促销提供机会。

二是倒逼业务模式变革,优化流程。目前国寿集团内各子公司分散的财务收付费处理流程与互联网时代用户的需求已产生较大的落差,通过一账通构建全集团统一的支付能力,可以倒逼提升财务集中处理能力,整合基金、保险、理财等产品的销售和服务,更符合互联网时代的要求。

三是获取积累大数据。国寿一账通可深入了解客户的资金状况,快速积累客户的消费行为数据,为建设以客户为中心的大数据能力奠定坚实基础,配合国寿的保险、资管、理财、健康、养老等业务的产品和服务,将形成闭环的互联网生态圈。而且,一账通要求用客户的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对准确辨认电子渠道客户身份大有裨益。

四是增强与客户交互的频度和深度。一账通账户体系和支付能力是客户日常理财、生活服务的入口和平台,其业务性质能够弥补保险产品天然与客户交互频次低的不利情况,吸引客户增大使用频率。

五是打造资金闭环。客户在不同成员单位的资金分散管理,甚至在一家单位也有多个账户分别管理,户多量少,没能形成合力。有了国寿一账通,客户充值后的资金即可用于购买中国人寿的所有金融产品,剩余金额以及返还未领金额还可通过关联的货币基金实现增值,赎回、提现方便快捷,打造资金闭环。

六是服务主业,促进业务发展。国寿一账通提供的消费贷、信用支付业务正在试运行中。基于国寿统一客户平台大数据,开展客户信用评级,一账通为信用评价较好的保险客户提升消费贷额度,同时对寿险高价值业务实现刺激和反哺(如购买长险可提高消费贷额度)。再由财险公司为广发行提供信用保证保险,由客户大数据信用评级实现对信用保证保险风险的有效控制。同时,依托一账通中的优惠券、红包等功能开展各类营销活动,促进保险产品销售。

探索特色发展之路

国寿一账通是中国人寿实施“互联网+”、建设互联网生态圈的重要举措,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奠定了关键基础。未来,将充分依托中国人寿品牌、渠道、客户优势,以“服务主业、不断延伸”为目标,加快线上线下协同推进,加快业务场景覆盖延伸,为中国人寿推进“互联网+金融”融合创新,构建国际一流金融保险集团提供有力支撑。

围绕主营业务,创新商业模式。保险是中国人寿的主营业务,建设推广国寿一账通要继续围绕主业、服务主业。

支付是网络交易链条的重要控制节点,国寿一账通作为国寿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的基础和支撑,担负着获取新客户、服务老客户、提升客户体验、增加客户粘性的重要作用,下一步要不断推出生活缴费等高粘性产品和服务。通过创新渠道布局、健全渠道协作机制、发挥渠道整合的辐射作用,形成“业务互动、投资拉动、上下联动”的良好协作机制和“共同品牌、共享渠道、统一入口”的深层次资源整合利用模式,最终构建大金融生态,实现各条线共赢,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为细分客户群实现个性化产品和服务,提升客户体验。国寿一账通聚焦客户需求及消费方式变化,推动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型,大力推动场景式植入,深入挖掘客户行为信息,细分客户群,依托中国人寿专业化的金融产品、服务和风险管控体系,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和服务,帮助客户在不同资产形态间进行转换和配置。

依托大数据分析,创新构建保险用户信用体系。前期,基于一账通数据初步设计了国寿客户信用模型和客户消费信贷业务运行模式,下一步要在整合利用中国人寿集团内部大数据资源基础上,合理引入外部第三方征信资源,更加精准地描述客户、定位需求,全面识别客户风险,不断优化对客户的综合信用评级,让数据转化为生产力,为未来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供必要支撑。

深化和转变服务模式,全面建设跨渠道、跨业务、跨应用的集“e渠道、e运营、e服务”于一身的中国人寿电子渠道金融服务品牌,提供一站式、多元化、智能化的一站式金融保险服务,构建起对外“一个品牌、一个主体、一站式服务”的金融综合经营格局和全新集团化运营模式,推动中国人寿电子商务核心竞争能力实现质的飞跃。

相关链接

财产保险增值服务第7篇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现状对策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对于商业银行综合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可以增加商业银行的利润,还可以拓展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使其拥有更加稳定的客户,同时,还可以完善其服务功能,提高其与互联网金融相竞争的实力。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含义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就是商业银行以自然人为服务对象,根据客户确定的阶段性的生活和投资目标,按照客户的资产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由专家为其提供提供投资建议,帮助客户将资产合理地投资于储蓄、股票、债券、保险等理财产品中,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处于初级阶段。但是近些年来,国内的商业银行都意识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纷纷提供了各种理财产品,如股票、期货、房地产、大宗商品等,理财产品的规模不断扩大,以满足广大客户不同的需求,并运用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理财人士为客户提供建全方位、专业化的理财服务,商业银行的理财服务已渐渐迈入规范化、标准化的阶段。

三、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必要性

首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居民收入明显提高,而且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人们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财富主要集中于中高收入阶层,居民的理财意愿也越来越强烈,这就给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理财服务提供了机遇;其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国内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小银行的兴起,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迫切要求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理财服务。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1、理财产品设计不合理

我国商业银行的部分理财产品没有根据客户的实际要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去设计;没有应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去预测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没有在更广泛的程度上开发出满足客户需要的理财产品;另外银行在销售其他一些理财产品时,没有对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情况进行仔细研究,没有很好地履行义务。

2、理财服务对象的定位问题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主要将理财产品定位于一些高端客户,为高端客户提供的服务是标准化、个性化的,有专门的理财规划师为他们提供长时间规划,对于一些中低收入的客户则相对缺少较标准化的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银行理财业务的长久发展。此外,在不同的地区,商业银行也没有仔细划分市场,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业务。

3、缺乏专业的理财人员

理财业务不同于普通的银行业务,它是一项综合型、专业型业务,它不仅要求从业者精通银行业务,还要掌握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乃至收藏品投资等相关知识以及丰富的社交经验和人际交往能力。而我国银行从业人员长期以来业务单一,不具备一定的综合能力,因此为了促进理财业务更好的开展,银行迫切需要相关的综合型人才。

4、个人理财业务层次偏低

客户进行理财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人们更多关心的是资产的增值,而没有多考虑资产安全及相关风险问题,而这又是理财业务的最基本层次和最高层次,客户在投资理财产品时不仅要考虑到资产的增值,更多的应该考虑的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要根据市场状况及自身的实际情况,改变传统的理财观念,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品种。

五、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

1、创新个人理财产品

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面广,理财产品又处在不断地开发与创新之中,因此实现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对于银行业务的发展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个人理财产品的设计应符合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满足不同的需求,种类也应该多样化,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差别很大,要针对不同的地区的经济情况开发不同的产品,银行同时要与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等金融机构合作,推出多种类型理财产品。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创新理财产品的同时,也要使得自己的服务质量提高,尤其是对于一些中高端客户。

2、细分理财市场,进行理财定位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应该根据自身的实力、经营状况及对市场状况开展不同的理财业务。一方面,对于高收入者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理财产品,满足深层次、多方面的需要,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对于低收入者提供能够使得资产保值增值的服务,理财产品的风险系数应相对较小,且应是与日常生活相关的实用型服务。另一方面,如今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的迅捷提供高科技、高收益的个人金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应该更稳妥地发展存贷款业务。

3、提高理财人员的专业素质

首先,银行在招聘理财人员时,应该着重了解应聘人员是否具有理财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同时对于正式上岗理财人员应制定一定的培训计划,使其能够综合掌握理财方面的知识和专业技能及一定的营销技巧等。其次,银行应该实行一定的岗位轮换制,这样可以使得理财人员尽快熟悉银行的各类业务。

4、分步骤分阶段发展个人理财业务

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与国外的一些银行相比,还处于初级阶段。银行在提供一些个人理财服务时,应采取由点及面,由重点客户到一般客户的思路逐步实现理财服务的升级,在实现客户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自己获得一定的收益。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是需要在长期中逐步完成的,它不仅需要银行自己实现理财产品的创新,服务水平的提高等,还需要在国家大的金融环境下,居民个人对于理财意愿的增强及相关政策、技术、人才等多方面的完善,因此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多方的配合。

参考文献:

财产保险增值服务第8篇

关键词:城镇居民;理财行为;影响因素

一、我国城镇居民理财行为情况

近些年来,我国快速的经济发展带动了持续的经济增长,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中等收入人群基数在不断增加,提高了城镇居民的整体收入。在收入增长的同时,人们提高了财富观念。在《2016中国个人金融理财市场发展报告》中,通过对一线城市国有银行的考察发现,我国中等收入人群存款占银行储蓄中30%以上的市场份额。这些具有早期储蓄意识的收入群体的理财观念很稳定,个体对理财产品需求强烈。针对2786人的调查中显示,76.93%的人认为理财是必要的个人财富积累方式,42.35%的人表示需要通过理财机构或咨询专业人士来购买理财产品。45.87%的人重点强调需要以储蓄为主的人民币理财产品。2016年度波士顿咨询公司(BCG)关于《中国理财市场报告》中显示,中国内地是仅次于日本的亚洲第二大金融市场。根据金融市场统计类比结果表明,目前国内拥有千万金融投资的个体以达到56万人,年收入超过30万人民币的家庭有7000万户。国内外理财专家学者预测中国将在未来十年内,对理财产品的需求将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中国的个人理财市场将在十年后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理财产品市场,在全球金融体系中占有27%的总体份额。这些数据体现出我国金融市场的潜力,也说明了城镇居民理财行为在逐步成为居民日常经济体现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和总结,我们得出相应的增长因素。

二、影响城镇居民理财行为的因素

1.个人财富持续增长

通过对我国过去十年的金融市场调查,不难发现,城镇居民的个人财富在持m增长。以个人储蓄为例:2000年初全国个人存款总数仅为61 029.6亿元,而到了2006年已经增长到了165 958.7亿元,而截至2015年底376 552.7亿元。增长幅度超过150%,这一数据有利说明了城镇居民的财富在持续增长。那么在个人财富增长的过程中,对财富管理的具体实施便势在必行。人们在寻找对资产合理规划的方法,应允时代要求的理财产品接踵而至。让人们群众富余的财富得以利用,在更多情况下对资金合理分化有效利用的金融产品,相对改变了人们的储蓄习惯。当个人存款远超于生活支出,为了财产保值,所以大部分人都会选择相应的理财产品。所以个人财富增长是城镇居民理财行为增加的重要基础。

2.居民理财观念增强

依据民生调查,我国城镇居民的理财观念在不断增强。近些年来股市跌宕起伏,让人民群众看到财富迅速积累的可能性。人们开始重新配置自身的金融资产结构,在房产、保险、基金、黄金中做出大量分配,甚至有很多针对风险投资的比例大幅增加,如期货和股票。人们开始有意识的通过风险与收益的平衡来完成资产的保值与增值。随着金融市场高速发展,人们的理财观念在由传统储蓄向深层次的风险投资进行转换。在上交提出的最新一期《股市月度资金报告》中显示,股市发展非常迅速。同年对比A股市场的单向资金流入已超过4000亿,同时A股账户新开585.67万账户,创下历史新高。截至3月底A股市场存量已接近万亿。其中居民个人资产占总比65%,此中不乏有国有资产的宏观调控,也有一定的羊群效应存在,但根本在于居民理财观念的整体增强。人们充分认识到理财并非有钱人的专属,当面对客观生活压力带来的经济需要时人们更应该理财。

3.金融市场贴近民生

金融理财产品在逐步市场化,也在同步接近民生需求。传统理财产品在金融服务上遵循资本主义市场的规律,这是一种不符合我国金融市场的营销模式。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金融模式,才更为贴近中国人民的思维模式。自2000年之后银行始终在大方向上下调基准利率,这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金融市场。当传统储蓄模式对固有资产难以保值时,人们开始选择相对保值的理财产品。在这一过程中,理财产品虽然有一定的风险,但根本需求还是存在的,是高于储蓄在人们心理的占比的。所以相对而言理财产品会比传统储蓄更贴近民生。

4.社会保障体系变化

根据国情需要,老龄化增长等问题的客观存在,社会保障制度在发生变革。传统福利制度的保障模式已经变革为以社会保险为基础的保障模式。因为社会保险的职能有限,很多人基于对养老和医疗以及社会保障的需求,便会选择商业金融理财的模式来平衡保障体系,让存款来完成金融保障以及各方面生活需求。社会保障体系的变化是人们增加金融需求的必要因素,也是人们开始转变金融理念的开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