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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工作整改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08-04 19:02:07

物业工作整改报告

物业工作整改报告第1篇

【关键词】 《部门指南》; 调整事项; 政府财务报告

【中图分类号】 F23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6-0048-03

2015年12月2日,为了贯彻并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精神,财政部了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 1 ](以下简称《部门指南》)在内的三项制度,目的是规范试点期间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以便编制权责发生制下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从《部门指南》列举出的调整事项来看,比较复杂,而有些调整事项的复杂性是由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引起的,因此,本文主要从《部门指南》的调整事项来谈政府会计的改革问题。

一、四类调整事项

《部门指南》第十条规定,单位在编制会计报表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调整单位会计账簿相关数据后,再编制单位会计报表。其中涉及调整的事项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当期发生的资本性支出

比如购置固定资产、开展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等,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此类资本性支出发生时单位已计入当期支出,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该笔支出不属于当期费用,应该对其进行调整。调整分录为,借:净资产,贷:资本性支出。这类业务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是一样处理的,因为在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关于资本性支出都采用双分录处理方法。

(二)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当期应计提的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都属于当期费用,应调增费用。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制度的单位,根据“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中属于当期应计提部分(当期贷方发生额中),调整分录为,借:折旧费用或摊销费用,贷:净资产。由于在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关于“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要求是相同的,因此这两类业务在行政单位和执行通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中是一样处理的。

(三)存货和政府储备物资

在行政单位会计中,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当年因取得存货和政府储备物资而发生的支出,不属于费用,应该进行调整,因此,应根据“存货”和“政府储备物资”科目中属于当年购入的部分(本年借方发生额中),减少当期费用和净资产,调整分录为,借:净资产,贷:商品和服务费用;当年领用存货和发出政府储备物资的部分应确认为费用,因此,要根据“存货”和“政府储备物资”科目中属于当年领用的部分(本年贷方发生额中),增加当期费用和净资产,调整分录为,借:商品和服务费用,贷:净资产。这类业务在事业单位中不用调整,现行行政单位会计中关于存货和政府储备物资事项是采用双分录形式的,而事业单位会计中的存货与企业会计一样采用单分录记录,事业单位会计中没有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四)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

在行政单位会计中,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年发生的预付款项,不属于当年费用,因此,应根据“预付账款”科目中属于预付账款支出部分(本年借方发生额中)进行调整,调整分录为,借:净资产,贷: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于采用预付账款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事项,应确认当年费用,因此,应根据“预付账款”科目中属于冲销预付商品和服务支出部分(当年贷方发生额中)进行调整,调整分录为,借:商品和服务费用,贷:净资产。同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将当年应付未付的款项确认为当年费用,根据“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中属于为购买商品和服务发生的部分(本年贷方发生额中)进行调整,调整分录为,借:商品和服务费用,贷:净资产;当年偿付应付款项不属于费用,应该将它调减,因此,应根据“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中属于偿付因购买商品和服务发生的部分(本年借方发生额中)进行调整,调整分录为,借:净资产,贷:商品和服务费用。这类业务事业单位中不用调整,现行行政单位会计中关于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事项都是采用双分录形式,而事业单位会计与企业会计一样采用单分录进行处理。

二、存在问题

(一)相同业务由于会计制度不同造成调整分录不同

相同业务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使得行政单位在编制年度报表时比事业单位要复杂得多。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对于存货、政府储备物资、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涉及的相关业务采用了不一样的会计处理方法。这些业务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没有政府储备物资科目)都是采用单分录形式进行核算,而在行政单位是采用双分录形式进行核算。具体而言,核算存货、政府储备物资、预付账款业务时,既要反映资产(存货、政府储备物资、预付账款)和净资产(资产基金)的增加,又要反映支出(经费支出)的增加和资产(货币资金)的减少或者收入(财政拨款收入)的增加,即在核算存货、政府储备物资、预付账款增加的同时,还要核算支出的增加,但这些支出不属于当期费用,因此在编制权责发生制报表时应该将它调减。在现行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中,领用存货和发出政府储备物资,不确认费用,因此,在编制权责发生制会计报表时,应根据“存货”和“政府储备物资”科目中属于当年领用的部分,确认当期费用。关于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也是由于平时核算采用了双分录形式,因此在编制权责发生制财务报表时需要进行调整。相同的业务,由于会计制度的不同,调整分录也不一样,人为造成复杂。

(二)折旧问题

《部门指南》中设定的调整分录是在行政事业单位都计提折旧的情况下需要编制的调整分录。但根据笔者调研的情况看,由于没有统一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目前许多行政事业单位都没有提折旧。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此规定下文简称为“原则性规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也有类似的表述。实际上现行制度没有具体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也没有规定折旧年限,致使行政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缺少政策支持。财政部给出了行政事业单位虚提折旧的方法,却没有相应给出统一的折旧年限表,只提供了一个原则性规定作为参考,具体折旧年限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决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确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它影响成本核算,也影响资产使用情况的分析,不同类别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不同又会影响其计提折旧的金额。如果折旧年限由各个单位自己决定,会发生不同单位对同一或同一类固定资产折旧核算的标准不同的现象,从而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准确、不可比。折旧金额的多少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核算结果,造成无法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真实反映的情况,以致降低会计信息质量,同时违背可比性原则,也为固定资产后续的管理工作带来不便。行政事业单位真的可以自己“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规定折旧年限吗?如果是这样,某些行政事业单位可能为了获取更多的财政拨款而多计提折旧,使得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净值从横向上看比别的单位更少,从而出现以下怪现象:一个偌大的单位,明明其固定资产可以维持其正常运转,但账面上固定资产净值很小,单位凭着固定资产净值小嚷嚷着要财政拨款购买固定资产。因此,如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统一,会出现很多麻烦。目前许多行政事业单位鉴于没有统一折旧年限,因此没有提折旧,在这种情况下,编制权责发生制财务报表时,不是编制调整分录,而是应该补提折旧。

(三)权责报告的改革早于权责会计的改革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会计的改革路径是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改革作为切入点,然后结合政府财务报告的需要而进行的倒逼式改革,这种改革是在缺乏相应的前期会计改革支持的情况下要求最终结果。其优点是结果明确,能对政府的资产负债和运营成本进行简单反映,并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日常会计核算工作量。缺点是:(1)改革之初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就成了无源之水。在日常核算中以收付实现制原则为主要核算基础,然而到了年终需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当年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再根据调整之后的数据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这样很可能存在因个人喜好而影响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结果的风险。(2)难以保证数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只有将权责发生制原则从根源上引入政府的会计核算系统中,使得政府财务报告能够遵循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会计核算基本环节来生成,严格保持证账表之间的传递关系以及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才能编制出真正意义上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进而保证数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但是,自2017年试行的《部门指南》在日常经济事项记录时采取了收付实现制的核算基础,年末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相关事项进行人工调整,以此流程编制出的政府财务报告中所体现的相关数据和会计信息的来龙去脉难以厘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数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3)在调整事项的过程中人工成本有可能会很大,由于试编政府财务报告涉及大量的数据转换和合并工作,如果没有相应的信息系统支撑,则大部分工作需要依靠人为手工进行,导致整个试编过程可能较为复杂。

三、对策建议

(一)降低制度成本,提高改革效率

目前行政事I单位有各自独立的会计制度,因此调整事项也不同,造成人为复杂,这个问题必须解决。《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炉,“人为造成复杂”即将得到解决。但新的问题又随之而来,上述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会计制度现尚处于意见征集阶段,假设其相关文件将于2017年年内正式,并于2018年开始施行,而本文主要讨论的《部门指南》按规定应于2017年起施行,用于编制2016年度的政府财务报告,那么乐观估计《部门指南》只能使用一至两年,考虑到基层会计人员培训成本等因素,这个制度成本实在太高。因此,财政部在制定、相关制度时应该全盘考虑,少出临时性制度,要降低制度成本,提高改革效率。基层会计人员通过培训刚弄清楚相关调整事项,如果仅仅使用一次,这个效率太低了。同时也说明在会计核算基础没有转变之前就要求编制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确实有些勉强。国际经验证明会计核算基础应该与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相一致,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会计核算结果为基础,不能离开会计核算而单独编制。倘若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改革步伐快于会计核算基础的改革,期末会加大编制调整事项的工作量,而且还无法保证报表质量;反之,则会事倍功半,很难有效实现会计目标。因此,应保持核算基础与报告基础改革步伐的一致性,同时进行改革。

(二)尽快出台成套的权责发生制下政府会计的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

目前,我国的政府会计核算已经部分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但是以发展的眼光来看,要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当逐步扩大政府会计核算中应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范围,并将最终形成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要核算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作为目标,从而保障政府会计信息质量,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不从日常的会计核算就开始使用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每年年末都要进行调整,且大部分调整事项不宜使用计算机,需要通过人工方式进行处理,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量;而只靠人工调整事项,不可能百分之百调整到位,难免出现错误、遗漏,以致报表数据的科学性存在问题。权责报告与权责会计的改革应同时进行,在编制和披露权责报告之前,宜完成权责会计与报告准则的制定与颁布[ 2 ]。李建发、张国清倡导用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准则改造政府会计程序和实务,在日常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用会计的方法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3 ]。美国、加拿大进行政府会计改革都首先制定了统一的适用于政府整体及其组成部门和机构的政府会计准则,作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和实施审计的依据。如果要想建立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状况、运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必须加快政府会计改革的步伐。因此,在当前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四项具体准则已出台的基础上,应尽快研究制定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政府组成主体的成套的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的具体准则,如果四类业务用新准则,其他业务没有新准则仍然采用旧制度,这样在实际执行中有些单位可能会出现会计业务处理混乱,因此建议尽快颁布成套的具体准则,引导这些会计主体在日常会计工作中采用权责发生制为主要核算基础,在此基础上编制生成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从而有利于提高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三)尽快统一折旧年限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目前的情况下,只有财政部来制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才具有权威性,才切实可行。固定资产折旧是权责发生制改革道路上非常重要的一个事项,必须认真对待。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采用应用指南的形式,只有统一了折旧年限,行政事业单位才能在统一的折旧年限下计提折旧,由此产生的折旧信息才具有可比性,才能保证折旧信息的质量。在目前没有统一折旧年限、没有计提折旧的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编制调整分录时,不是像《部门指南》中那样借记“折旧费用”,贷记“净资产”,而是要补提折旧,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补提固定资产的(行政单位还有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当年部分计入“折旧费用”,以前年度部分调整“净资产”。编制调整分录时,借:折旧费用/净资产,贷:累计折旧。

(四)尽快统一信息技术

要充分利用政府财务报告反映的信息,更好地加强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以及绩效管理,加强防范财政风险,同时将政府财务状况作为评价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指标。各个政府会计主体不能各归各做,应该考虑嵌入XBRL,要考虑建立标准数据,要考虑适应大数据时代的需要,要考虑适应将来各种分析的需要,因此,要统一信息技术,在XBRL方法下,以政府财务报告反映的信息为基础,系统分析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成本等,从而建立起健全的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应用体系。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A].财库〔2015〕223号,2015-12-02.

[2] 王雍君.从权责财务报告到预算透明度[J].中国财政,2014(8):24-25.

物业工作整改报告第2篇

一、总体目标

以“迎世博、保安全、促发展、构和谐”为主题,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通过广告市场集中整治行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药品等广告虚假宣传、格调低俗、互相攀比、恶性竞争和违法违规等问题,促进全市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

集中整治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是全市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及相关的广告主、广告公司。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严厉查处以下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的广告。包括在广告版面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咨询、健康资讯、科普宣传等形式广告的;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的。

(二)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批擅自和篡改审批内容的;广告中利用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内容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疗效的。

(三)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使用和武警部队名义的;特别是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

(四)药品广告中不明显标注药品通用名称的;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的,特别是治疗肿瘤、改善和治疗障碍的;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广告的;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广告宣传的;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的。

(五)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的;其他非药品广告宣传对疾病有治疗作用的。

(六)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的;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宣传的;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的;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的。

(七)利用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节目宣传治愈率和有效率,宣传未经医疗界普遍认定和采用的医疗方法,专家或医生与患者或家属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公布被介绍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的行为;违反规定在电视购物节目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行为。

(八)利用报纸、杂志、印刷品等平面媒体刊载传播含有不健康内容的声讯台广告;刊载的消毒、消杀用品及其他生活用品广告中含有表示提高、增强性生活能力及性生理器官内容的。

三、实施步骤

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

所有媒体对涉性类不良广告一律下架停播,并组织广告经营部门认真对照此次集中整治行动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自查自纠登记表,进行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结束后,要形成报告,提出整改意见,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自查自纠登记表一并报市及各县(市)整治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检查阶段

各级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办公室对本级媒体刊播广告情况进行监听监看,统一组织对媒体和相关广告主、广告公司开展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自查自纠阶段是否存在走过场、不认真或弄虚作假行为;

(二)检查整改措施是否具体、是否落实到位;

(三)审查在播在刊的广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要对下级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

(一)规范经营管理。广告经营媒体和广告公司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广告经营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使之落到实处。要设立专职广告审查员,明确职责,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报监管机关备案。实行广告审查员、广告部主任、主管台长(总编)三级签发制度,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要追究哪个环节负责人的责任。

(二)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查办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由工商部门会同监察、广电、卫生、药监、新闻出版等部门联合公告,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三)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将广告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级。A级为信誉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守信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对绿牌企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给予表扬或表彰;对蓝牌企业要进行限期规范;对黄牌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督促整改;对黑牌企业,要吊销公告,停止其广告业务。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处以上限罚款。有关部门要开展对诚信广告的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诚信广告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监察机关要依照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向市整治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制定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决定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各部门开展集中统一行动;检查督促各部门履行职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日常工作。

五、责任分工

工商局、监察局负责专项整治的牵头工作。监察局和纠风办要及时督促、检查、协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工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规范广告经营行为,查处违法广告案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媒体自查自纠,组织曝光典型违法广告案件,督促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工商局认定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卫生局负责协助工商部门认定违法医疗、保健食品广告,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广电局负责组织和监督广告单位自查自纠,建章建制,加强对媒体的监督管理,保证整治期间媒体工作的正常运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的规范工作;公安局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涉嫌犯罪的行为。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参加工作小组,一名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办公室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沟通,形成全社会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强大合力。

物业工作整改报告第3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省、州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继续深入整治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努力营造文明诚信的药品广告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坚持整顿与规范并举,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广告虚假违法宣传行为,坚决遏制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现象,确保整治工作适用法律有依据、监管措施有落实、综合治理有成效。

二、整治对象和查处重点

本次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对象为各类媒介在县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重点整治利用报刊、电视频道、广播、信息网站等媒体以及在药品零售网点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查处重点:

(一)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公众人物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广告,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专家身份,向老百姓推荐药品服务或者介绍药品服务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的广告。

(二)、超出审批的功能范围,对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含有不科学的表述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的广告。主要是未经审批备案擅自广告、篡改审批备案内容广告、利用失效文号广告等行为;以及在广告中对产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进行夸大宣传或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广告中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几个疗程痊愈”等不科学的用语和表述功效的断言等内容。

(三)以新闻形式和健康专题节目(栏目)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主要是以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的虚假违法广告。

(四)处方药在指定的专业医学、药学刊物以外的大众媒体广告。

(五)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进行宣传;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任意夸大疗效。

(六)互联网上的各类违法药品广告。主要是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擅自药品广告;取得相关资质在互联网上未经审批的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性药品”广告。

三、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本次药品广告集中专项整治时间为7个月。

(一)组织部署阶段(4月)

1、增强对违法广告的监管意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执法水平;综合部署,切实落实各项整治目标任务,杜绝虚于监管、敷衍了事。

2、建立广告监管执法长效机制。要健全广告监测档案、监测信息等工作制度。构建违法广告预防机制,建立企业约谈告诫制度,定期对违法药品广告企业进行约谈告诫,增强企业对虚假违法广告危害性的认识,建立企业广告信用档案,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9月)

1、开展广告定期监测工作。要建立广告监测主管有领导、监督有部门、监测有专人的工作机制,确定辖区内重点监测媒体,利用配备的摄像、录像等执法装备对重点电视频道广告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对重点报刊和重点广播进行定期监测和数据统计。在做好日常监测的同时,组织2次以上集中监测和检查,曝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广告品种,扩大整治效果。

2、开展药店违法广告物清理。要结合日常监管,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广告的清理,及时监督各药品经营单位自行清理店内外的违法药品招贴、牍匾广告,同时对广告环节暴露出来的药品质量和药品流通问题,进行查处和规范。加大执行力度,监督药品零售企业落实州局暂停销售通知,确保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到位。

3、集中打击一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对监测中发现的一般违法广告,要及时对其广告主进行约谈告诫,责令广告主或相关媒体立即停止刊播,并更正启事,向药监部门作出整治承诺;对监测到的或外地移送的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违法广告,要及时移送同级工商部门处理,同时报州局市场科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ip地址在本辖区内的网站的检查力度,对严重违法药品信息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的违法网站,移送同级通信管理部门核实关闭;对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的违法网站,依法认定并责令停业;对拒不改正的,报州局上报省局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予以关闭。

5、将每月查处的违法广告填写《违法广告统计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州局市场科。

(三)总结上报阶段。(10月)

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认真的总结和梳理,提练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剖析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并将专项工作总结于10月20日前上报州局市场科。

四、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深刻认识开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把整治违法药品广告作为年度工作的重大事项,纳入开展为期2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本辖区内违法药品广告的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强化联动,联合监管。要主动向县党委、县政府汇报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主动向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报送广告监测和处理报告,力争将整治违法药品广告纳入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中;要加强与工商、电信、广播电视等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反馈处理机制,完善监测信息的通报、移送、查办工作程序,建立快速高效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整治合力。

物业工作整改报告第4篇

以整治职业危害中突出问题为重点,依法规范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管理秩序,改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和防护措施,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履行告知义务,提高对急性职业中毒等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治能力。促进我县职业病防治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

全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和存在职业危害场所的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各个环节进行整治。重点是“石粉厂、砖瓦厂、用气、用油、使用化学药品及产生有害气体等单位。

三、主要任务

1、开展存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普查。从今年8月份起,各企业要积极开展职业危害普查工作,切实履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责任,全面辩识职业危害项目,认真填写《职业危害专项整治企业自查表》、《职业危害专项整治验收表》和《职业危害专项整治汇总表》,及时、如实地向乡安监所申报备案。

2、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履行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核心的职业卫生管理网络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尽快建立职业危害快速反应体系,加工宣传,培训力度,搞好应急预案演练,把专项整治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抓紧抓好,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权益。

3、健全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落实告知义务。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卫生专题教育,对在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职工,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培训计划,考试成绩要单独归档。二要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的规定,设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志和标识。三要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和确认制度,将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职业病待遇等制作成格式化的《职业危害告知卡》,并经该岗位操作人员本人签名确认,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四要建立职业健康体检报告送阅确认制度,保证当事人的职业健康知情权。

4、改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各生产企业要针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场所,对造成职业病及职业危害超标原因,目前采取的措施,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目前取得的效果及最终预期的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检查。要在防护设施、设备、器材和用品上加工投入,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对遭受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积极组织救治,依法给予抚恤费,医疗费等各项职业病待遇。

5、被列为重点整治的企业要在9月30日前,将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检测结果,报乡安监所。

四、整治步聚

1、动员部署阶段。乡政府成立了由乡长李开成挂帅,副乡长范圣涛具体负责,安监所、卫生院、工会和农电站等单位参与组成的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的目标,重点、措施和要求。

2、企业自查阶段。各生产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改善条件,加强防护,取得职业卫生检测合格报告。按照整治工作的要求和《职业危害专项整治企业自检表》的各项目,进行对照检查,全面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企业自查报告于9月底前完成,并报乡安监所。

3、集体整治阶段。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涉及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检查结论,并督促用人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将整治情况于10月30日前报乡安监所。

五、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每个星期一的上午8点半钟在安监所召开过堂会,通报职业危害监管情况和整治情况。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切实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职能,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机制。

1、安监所职责

(1)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2)指导、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2、卫生院职责

(1)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检查,规范职业的预防,保健。

(2)负责对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3、工会职责

(1)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

物业工作整改报告第5篇

关键词 施工项目 物资 成本分析

物资成本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辅材料、结构件的实际成本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和租赁费用。物资成本分析是施工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之一,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对项目物资消耗整体情况的分析,要根据责任成本预算费用、物资预算单价,对比物资消耗情况、物资实际单价,从“量、价、费用”总体分析,找准数量节超原因、物资成本节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对相关部门、岗位的考核奖惩方案。

一、物资核算业务流程

(1)按施工班组或工号提供物资设计消耗量或应耗量,工程部计算分工号或班组实际已完工程主要物资设计施工消耗量或应耗量,并及时提供给项目物资部门。

(2)提供材料预算单价和控制损耗系数。工经部统计汇总主要物资预算单价和各工号主要物资控制损耗系数,并提供给项目物资部门,其中控制损耗系数以公司责任成本确定的损耗率或合同约定的损耗率为依据。

(3)统计物资实发数量。项目物资部门根据现场收、发料单、材料明细账、材料动态表等基础记录,统计计算各工号或内部承包班组当期开累发放物资数量。

(4)计算物资实耗数量。项目物资部门组织内部承包班组现场负责人、物资管理人员,对现场工地库存物资和半成品数量进行盘点。根据现场盘点结果和统计的物资实发数量,计算物资实耗数量(实耗实量=实发数量-现场库存原材料数量-半成品数量)。

(5)核算物资量价节超。项目物资部门组织核算物资量价节超情况,其中数量节超=应耗数量-实耗数量,金额节超=节超数量×责任成本单价(或采购单价);核算数量时,原则上砼选用施工配合比进行核算;核算价格时,计算主要物资实际采购单价分别与合同单价、责任成本单价的价差,核算各工号和整个项目实际消耗的主要物资的总价差。

(6)编制物资成本分析报告。说明当期物资采购和消耗控制的具体情况,并对节超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议及落实责任人、完成时间等;物资核算节超数据将作为作业层当期奖罚的主要依据。

(7)复核。工经部根据已完工程结算数量、责任成本预算确定的主要物资控制损耗系数等基本数据,复核项目物资部门编制的物资核算表,并重点关注主要物资应耗数量、价格分析的准确性等内容,并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8)审批。项目管理委员会组织审批项目成本分析报告,对物资成本分析报告重点关注物资分析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分析方法及手段是否合理科学、分析原因,是否深入客观,并对物资控制管理提出要求。审批后的核算数据作为当期队伍物资扣款和经济活动分析的直接依据。

(9)执行/反馈。项目物资部门严格按照改进措施或建议,落实整改责任人,并督促反馈执行情况。

(10)公司报备。项目物资部门定期向公司项目物资部门报送物资核算有关资料。

二、物资消耗核算分析方法

(1)节超数量及节超率。节超数量=应耗数量-实耗数量;节超率=节超数量/设计数量×100%;节超率正值为节约,负值为超耗;实耗数量=(期初结存+本期收料)-当期结存盘点数量。

(2)主要物资消耗分析。0≤节超率≤物资损耗系数,属于合理消耗;节超率>物资损耗系数,不正常节约;节超率

对节超率大于物资损耗系数的不正常节约、节超率小于零的不正常超耗,要进行消耗情况分析。

(3)辅助材料消耗分析。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及经济责任承包管理模式,项目经理部列出纳入消耗控制的辅助材料清单,并根据确定的责任目标,对比分析节超情况。

三、物资成本分析报告的编制

由项目物资部门主责,工程部、工经部配合在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物资成本分析报告》初稿的编制,报送项目工经部复核、汇总。工程部、工经部、项目物资部门提供项目经理部统计期内施工产值完成情况和物资应耗量与实耗量数据。项目主要物资节超核算表应包括本项目各作业队或各工号的物资成本基本数据,包括物资价格(物资投标价、采购价等)和物资消耗数量(单位工程物资的应耗数量和实际消耗数量)。物资成本分析时分工号据实填写单项工程物资成本明细表,并汇总各工号消耗控制情况填制《项目主要物资节超核算表》。

四、《物资成本分析报告》的编制要点

项目物资部门对本项目期内物资成本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项目物资成本分析报告》,纳入项目经理部综合成本分析中。分析报告编制要点如下:

第一,项目工程情况简介及作业队施工生产进度情况,分析时段内主要工号实体工程完成情况。第二,分工号主要材料的消耗及节超情况和各作业队期间内主要材料消耗及节超情况。第三,分析原因。对主要材料消耗及节超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查找问题,总结经验。第四,对二三项料消耗进行费用分析,根据施工经验,测算费用比例是否适度。第五,写出分析结论,明确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超耗材料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五、注意事项

第一,项目部要实行物资月末盘点制度,物资盘点与项目收方、结算同步,库存盘点不仅包括库房及料场的原材料库存,还包括各工号、各工序未投入使用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库存,以确保工程进度与物资消耗数量的准确和对应。第二,项目经理要组织各部门和作业队对主要材料消耗及节超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落实到人,并注意动态反馈。本月物资成本分析报告中应体现上月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第三,应根据合同约定准确扣除劳务分包单位应扣材料款,防止少扣、漏扣、缓扣。

(作者单位为中国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陈亮,王宗明.浅谈工程项目物资成本管理[J].科技创新导报,2010(19).

[2] 吴晓琴.新时期铁路施工企业的物资成本管理[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15).

物业工作整改报告第6篇

一、企业改制中的会计目标

现在人们普遍认为:会计的首要目标是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从信息使用者角度来看,会计信息应当是可靠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有利于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通常,企业是通过公布其财务报告提供企业资源的使用状况、资源的要求权以及资源变动等方面的会计信息。

正在进行企业改制的一国政府对整个社会负责,因而应建立更为广泛的会计目标,主要有:(1)有助于作出企业改制所采用的方式和时间的决策;(2)满足投资决策的需要,特别应包括企业对未来生产、经营的计划和财务预测;(3)有助于评价政府在企业改制中的作用,包括企业改制的目标实现程度如何等。

为了更好地发挥会计信息的作用,使经济决策最优化,会计信息应当首先是可靠的、遵循国际惯例的。为了达到上述的第一个目标,会计应当有助于评价改制企业的财务状况、获利能力,以及组织重组、财务重整等问题。对于上述的第二个目标,会计应当为各个方面,特别是专业评估人员、投资银行家,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信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公众对会计并不熟知,甚至一无所知的情况下,需要研究采用何种他们所能接受的报告方式。会计的第三个目标涉及到政府在企业改制中发挥保护公众利益的作用问题,政府应该报告公众广泛关心的国有企业改造情况。

二、会计管理模式的转变

1.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下企业转制的比较。西方企业在转制之前,可以得到有着丰富订价经验的专家所进行的资产评估,并且获得的历史资料比较可靠,再加上发达的资本市场、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因而企业的转制能够得以比较成功地推行。然而,在转轨中的国家,情况就不同了,来自西方的企业转制的经验并不适用。其原因主要有:(1)缺乏预测未来的可靠的历史记录;(2)如果没有大规模的重整,企业将无法持续经营下去;(3)企业管理层没有市场经验,劳工关系脆弱,管理水平低下;(4)在大多数转轨国家中,没有西方模式的财务报告和预算体系,更缺乏编制和解释这些资料的专业人员;(5)内部控制制度欠缺或失效,记账体系陈旧,也不存在西方企业中常见的管理控制报告制度。

2.会计职能的组织。如何对会计进行管制,如何对会计职业界进行规范,是许多国家,特别是转轨中国家所面临的一个紧迫任务。随着经济改革和企业改制的逐步深入,会计准则、会计监督和会计实务之间的矛盾有时会表现得很突出。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目前来看,较好的解决办法是“另起炉灶”,即重新建立一套会计法规和相应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体系。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和波兰这三个前计划经济国家的会计改革,就是“另起炉灶”,从而走出了会计职能停滞不前的阶段。在这三个国家中,匈牙利的新会计法(1991)是最为完善的,它更多地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一些做法。两德统一之后,原民主德国的会计也转而遵守欧共体的各项指令,也属于“另起炉灶”。

3.会计实务的变化。会计实务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会计主体、会计制度和会计信息质量的变化三个方面。

(1)会计主体的变化。对一个会计主体进行重组时很难搜集到有关的会计信息。这种情形,最为典型的是一些欧共体国家的邮政业与电讯业的分离;另外,在计划体制下,一些企业规模巨大,试图把过去属于一个会计主体的会计事项分属于两个或更多的会计主体,这不仅要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而且在有些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在企业重组时,有时不得不采用估计的方法来分离有关业务。

(2)会计制度的变化。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大多采用的是以现金为基础和以基金为基础的会计制度;从商业角度来看,这些会计制度是不适宜的。

以现金为基础的会计制度,与应计制会计相比有两个主要的区别:资产负债表中不包括应收及应付项目;收益表中反映的是“收到”的收益,而不是“赚得”的收益,费用是以现金支付的,而不是配比原则意义上的费用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满足预算的需要。现金制的另一个问题是资本性资产的确认和收益的分期摊配,不能按照国际惯例来进行,因而常使审计人员感到无所适从如审计人员对英国电讯公司的1980和1981年度的财务报表的审计,就因为此类问题,拒绝对其两年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发表意见。

以基金为基础的会计制度,一般采用基金为基础的应计制,会计信息首先必须满足计划和统计的需要,账户的设置、报表的格式以及会计业务的处理,规定得都很详细、很严格;对成本流程的记录、收益和费用的跨期分摊(如折旧和其他资产成本的摊销)的方法选择都有严格的规定,而无须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通过选择进行决策更为重要的是,基金制要求对生产、投资、特殊目的活动(如职工福利项目)等分别采用各自独立的账户、报表进行反映。

为编制真正具有商业意义的财务报告,就需要对原基金制基础的业务进行分离、合并和重整。另外,对于特殊目的资产的所有权问题,处理起来也非常棘手:企业的职工、企业、政府都可能声称对其拥有所有权。波兰将来自于职工筹资而构建的固定资产(如职工宿舍)所形成的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企业负债,而不是业主权益,这一做法曾在波兰国内引起广泛争论。

有大量的迹象表明,以上两种会计制度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会计制度的变革是极其重要的一环。

4.会计信息的质量。在转轨过程中的国家,其会计信息的质量一般会受到很大的质疑。导致这一状况的因素主要有:会计服务于财政、强调生产而非获利能力、缺乏外部的经管责任。

国有企业的会计系统更多的是向政府提供纳税方面的信息,而不是企业的经营业绩。这些情况突出地体现在固定资产的任意重估、不切实际的折旧率,以及国有资源运用的任意费用化上。

在波兰,固定资产的重估从账面上来看只是简单地以新价值代替旧价值,根本没有审计、审核等环节。企业几乎可以任意调节或控制计提的折旧、折旧中、折旧方法,以影响企业纳税收益。这种会计系统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怎能不令人怀疑呢?

政府把目标放在产量上,忽视竞争和获利能力,这就导致企业的会计管理十分落后:没有成本中心,没有标准成本体系,没有预测机制,会计的管理功能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对改制决策者来说,由于缺乏各种会计信息,特别是缺乏企业的各种活动对整个经营活动的贡献究竟有多大等方面信息,很难判断和决策企业是否需要组织重组、财务重整,以及如何进行。

在有些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也实行“标准成本制度”,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标准成本制。首先,在这些国家,标准成本建立的目的不是(或不主要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是为了计算国民收入。因此,一套所谓的标准成本,全国的国有企业都同样加以采用,失去了标准成本作为一种管理技术的有效功能。其次,标准成本的建立,“长官意志”主观性太强,脱离了企业的实际情况,差异的分析也缺乏科学的技术。再次,成本差异往往设置一个账户进行反映,而不是设立“价格差异”、“数量差异”两套账户加以反映,因而与之相关的成本分摊、计算,有时就会相去甚远。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一般不必设立“责任会计中心”,也不必关心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回收期、现金流量、风险价值、折现率、通货膨胀的调整等问题。企业会计只能被动地接受政府的政策,没有动力去追求最大效益和最小成本。而政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又知之甚少。到底谁应该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负责,谁都说不清楚。

最后说明一点:在转轨过程中,新的经济体制很难一下子完全取代旧的体制;因而,新会计制度的普及需要一个适应期,应当采取措施来鼓励采用新的会计体系。

三、通货膨胀会计

高通货膨胀时期,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可能会歪曲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财富分配的真实情况。也会导致社会资源的非优化配置,还会增加信息使用者的风险程度。在资产负债表上,货币性资产会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产生损失,货币性负债则会产生收益;尽管这些收益、损失是未实现的,但是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长期性资产,因其购买是在过去的时点上,根据历史成本原则和配比原则,代表其历史购买力的资产成本的分摊(折旧和摊销)从现行购买力的收入中减掉,这一结果使得企业的业绩以混合购买力反映,实在令人费解。

物价上涨,货币购买力水平下降,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很显然,若不按照资本维持观对收益进行调整的话,股利的分派实际上是在亏蚀资本。

一般来讲,有两种调整方法:一种是现行购买力调整法,即通过一般物价指数调整;另外一种方法是现行成本会计调整法,以个别物价指数为基础进行调整。

现行购买力调整法和现行成本会计调整法是通货膨胀会计的两种最重要的模式和思路。它们都以“资本维持观”作为理论基础。资本维持观的基本思想就是在保持企业原有资本完整无损的前提下确认收益。但是,通货膨胀会计的两种模式对资本维持的理解上存在着差异。现行购买力调整法是以货币一般购买力作为判断资本是否得以维持的衡量标准,具体来说就是指企业在期末能否保持相同与起初的购买力。现行成本会计调整法则以实际生产能力作为判断资本是否完整的衡量标准,具体来说就是指企业在期末能否拥有维持其原有生产经营规模所需资源的能力。

从理论上讲,现行购买力调整法并不改变传统的会计模式,而只是在传统会计模式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进行一系列的调整,以消除物价上涨对会计报表的影响。但这一方法只着眼于一般物价水平的上升(或货币购买力的下降)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普遍影响,却忽视了物价变动对不同企业或企业内部不同资产和成本费用项目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物价变动对会计数据的影响。现行购买力调整法针对某些受物价变动影响的特定资产,用现行成本代替其历史成本。因而,按现行成本会计调整所得到的会计资料对企业管理当局和外部信息使用者更具有现实意义。然而,现行成本调整法同样不能完全消除通货膨胀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因为它只考虑了企业某些特定资产变动的影响,而忽视了货币一般购买力的影响可见这两种方法各有千秋。为取长补短,有人提出了相对物价变动会计(或称现行成本/不变币值会计)。但由于工作量大、计算烦琐,妨碍了它的运用。要找到一种理想的通货膨胀会计模式且能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接受并非易事。至今,各国会计界对此尚无定论。

阿根廷、巴西、智利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对通货膨胀环境下的财务报表必须进行调整。阿根廷的做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期初余额每年按一般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计提折旧;货币性项目的利得允许在三年内分摊,损失则立即确认。巴西则更为完善,采用“政府财政债券指数”来调整所有的永久性资产和权益类账户,调整后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智利,对固定资产和股东权益采用官方的消费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存货按照取得的时间和是否进口为标准,采用重置成本;用年终汇率来折算外币资产和负债;通货膨胀的最终结果则是通过收益表中的一个货币性更正项目来列示。

在英国,1980年3月的《第16号标准惯例公告》(SAP16)规定,凡所有股票上市的公司和符合下列条件中任何两项的股票未上市的企业,自1980年1月1日起都须公布现行成本会计补充报表。这些条件是:(1)营业额达到或超过500万英镑的;(2)资产总额达到或超过250万英镑的;(3)雇员人数达到或超过250人的SAP16规定了三种现行成本资料公布的方法:(1)以现行成本为基本报表,以历史成本报表为补充资料;(2)以历史成本报表为基本报表,以现行成本报表为补充资料;(3)以现行成本报表为唯一报表,附以充分的历史成本补充信息。SAP16公告之后,执行的结果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据估计,90%以上的股票上市公司已公布了现行成本会计数据。然而,随着上世纪八十年代英国通货膨胀率的下降,人们对SAP16的热情减退;到1984年底,公布现行成本会计资料的上市公司大致已降至50%左右。私有成分的企业于1988年SAP16废除后又恢复了历史成本制;国有企业采用现行成本会计,但一旦实行企业改制之后,转而采用历史成本。例如英国电讯公司就是如此。现在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正在考虑采用修正的历史成本制,比如对某些项目定期进行重估等。

显而易见,首先要对通货膨胀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才能谈得上调整。1989年,联合国“国际会计与报告准则”(ISAR)将“恶性通货膨胀”定义为:“三年内通货膨胀累计达到百分之百或者更多”。它建议,在恶性通货膨胀的国家中,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采用一般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并在报表附注中进一步披露有关信息。

一些前社会主义国家都经历过不同程度的通货膨胀。对此,统一后的德国用重置成本替代指数调整法来反映前民主德国企业通货膨胀的影响。然而,对资产进行重估,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出于这些方面的考虑,我们对大多数国家采用指数调整的做法,就不难理解了。然而,即使如此,指数调整法推行起来,还是有重重困难的。1989年,ISAR在一份报告中认为,阻碍国际通货膨胀会计推行的原因主要是:缺乏对由于通货膨胀影响企业经营战略的认识以及一些会计方法的理解;管理人员感到通货膨胀会计技术上太复杂、成本太高。

1989年,ISAR推荐企业编制两套报表:一套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另一套以现行购买力为基础。这样不仅能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信息,而且也可为其他信息使用者提供他们所感兴趣的资料,以使他们可按自己的方法对报表进行分析。

四、评估计价问题

这一部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资产、负债的评估计价问题;持续经营企业的评估计价问题;最终售让价格的确定问题。

1.资产、负债的评估计价。历史成本受到质疑的原因之一是:在历史成本下,资产负债表中,特别是资产项目,没有考虑到价值本身的变化。因此,这一类信息与决策的相关性不大。但是资产、负债重估也存在许多问题。许多国家的法规中并没有规定(即使有,也是少得可怜的指南)如何对资产、负债进行重估计价,尤其是对无形资产和或有负债的计价问题。而这些资产、负债计价合理与否是相当重要的。

尽管资产、负债的计价方法千差万别,但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最好有一套较规范或者普遍认可的计价方法。下面将国际上的一些惯例简单阐述如下:

(1)流动资产的计价。应收账款应当按估计可收到的数据计价,无价值的应收账款应予以剔除;备抵坏账应合理估计,并从应收账款中扣减。波兰企业改制的审计中人们发现,15天的应收期限往往要拖上几个月。我国有些地方的情形可能更糟。因此,在建立坏账准备时,应当考虑债务人所面临的市场环境以及他们的商业信誉。存货中许多项目已经背时,流动性差,其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价。

(2)无形资产的计价。无形资产可分为三类:一类诸如专营权、租赁权、特许权等,从他人(包括政府)购得的;另一类是企业自创的,如某一专利权、商标权等;第三类是商誉。一些国家的会计法规要求与无形资产有关的成本、费用均计人经营成本,不予以资本化。还有一些国家允许部分或全部成本、费用予以资本化。但不管如何,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无形资产对企业的持续经营作出贡献,就应当被赋予一定的价值。

联合国1993年的一份报告中提出: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超额收益折现法和收益折现法。前者是基于企业超出一般水平的收益部分进行折现;后者是就特定的无形资产通过租赁或授权等所获得的收益进行折现。

(3)机器、设备和厂房的计价。土地应当按照市场价值计价。市场价值可定义为:在一个自由市场中,买卖双方保持合理的谨慎态度,充分地讨价还价所产生的公允价格。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政府是不允许私人拥有土地的;但土地(无论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发生某种形式的转移,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因此,对于正在转轨的国家来说,应当使土地使用者的使用权(在东欧的前社会主义国家,实质上是土地的所有权)合法化,并允许土地使用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易。

建筑物、设备以及其他生产性资产应当按市场价值与其继续使用价值(通常采用折旧的重置成本法:现行重置成本减去功能性、经济性和环境性背时而计提的折旧)中的较高者计价。

另外,企业还可能拥有改善职工生活的各种福利设施,如疗养院、幼儿园等特殊用途的资产。一个较明智的做法是进行资产剥离,以摆脱这一沉重的包袱。这一类资产计价采用清算价格是比较恰当的。

(4)负债的计价。辨认和计价所有负债并将其与所有者权益严格区分开来有时是极为困难的,特别是建立在非应计制基础之上的企业,它们没有登记和报告许多或有负债。按照国际惯例,资产应根据流动性大小排列,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应分开列示;负债还应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因此,企业改制中的一项艰难的工作就是按照国际惯例对原先的资产负债表项目重新分类。

应计负债是配比原则的基本要求。只有正确核算收人与产生这些收人所放弃的利益,才能较准确地反映出企业的经营业绩。因此,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各项应计负债。企业的退休金负债是企业重要的应计负债。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普遍存在着低估退休金负债的现象。另外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处理退休金负债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由政府负担;二是在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分摊,并且限制享受退休金计划的人员;三是重新制定退休金计划。

长期负债和应付利息有时也需要进行重整。德国1990年6月30日实行大规模改制之前,前民主德国的国有企业拖欠国有银行大约385亿东德马克,其中一半的欠款由“托管局”(企业改制的一个管理机构)负责解决。在决定企业改制后应当负担多少债务时,德国政府将联邦德国的行业债务权益比率作为参考的重要依据。

由于转轨国家中资产、负债计价的重重困难,企业改制协定中应当包括期后根据公允价值对某些项目进行重估和调整的条款。

2.持续经营企业的评估计价。按照国际惯例对财务报表进行重新表述之后,应当结合过去和现在的资料以及将来获利能力的预测,对改制企业进行评估计价,为售价的最终确定作准备。企业计价的过程应当取决于选择的改制方式,如采用出售方式。企业的评估计价应在准备阶段的早期,潜在的投资者投标之前。

在改制企业的前景预测中,最关键的因素是估计的未来收益和投资回报,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各种企业的最终售价。估计企业价值用得最多的两种方法是现金流量贴现法和价格-收益法。

(1)现金流量贴现法。对投资者而言,定期发放的股利和股份出售获取的差价是两个主要的获利来源。但是在许多转制中的国家,资本市场不发达,股份转让极为困难,因此,投资者会密切关注企业的股利政策。众所周知,股利应当来自企业的盈利,在由董事会宣布股利的国家,企业的经理人员应当负责发放股利所需用资金的筹集以及执行有关的投资决策。在一些国家,商业法规授权股东通过年会投票决定股利政策。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秘密准备”,即遵循谨慎性原则,低估收益或者设置准备性(保留性)账户分流收益,从而减少可用来发放股利的收益。因此,对企业进行评估计价,除了应当考虑企业的股利政策,还应当考虑到股利政策的制定过程。

贴现率是将预测的现金流量换算成现值的关键因素,它应该约等于投资回报率。由于投资回报率涉及到同行业的比较,因此,贴现率的计算首先应当具有同行业相似结构企业的有关资料。通常的做法是先计算无风险收益率;其次考虑两种风险收益:一种是一般权益风险收益,另一种是“国家风险收益”。资金的无风险报酬率加上风险收益率可以计算出贴现率。在此应当说明:一般权益风险收益是根据行业的“β”系数调整的。国家风险收益反映了该国各种固有风险:如通货膨胀率、市场的稳定性、政局的稳定性、货币的可兑换性等。

影响贴现率的因素还有时间跨度。项目的时间跨度越长,风险越高。另外,管理人员的素质、产品质量、研究开发政策等都会对贴现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2)价格-收益法。这种方法是用企业的年盈利乘上年数计算出企业的售让价格。年盈利是指企业被认为应当保持一定的年份、并经过一个或一个以上风险因素调整的年获利水平。股票市场是通常的参照物,如果本国没有股票市场,评估专家可能会依赖于具有相似市场特征的国家的有关资料,做出尽可能合理的判断。

对于一个处于起步阶段的市场来说,资本市场的不发达使得企业评估计价极其艰难。企业所报告的过去的业绩可能是在下列情况下取得的:低贷款利率、免费使用公共设施等各项有利条件(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这些有利条件将不复存在)。但是,经济的转型,改革的深入,竞争的日趋激烈,可能会使国有企业陷入困境:持续亏损、产量下降、失业人数增加。这些情况,都会影响到评估人员的决策。

由此可见,企业的改制不仅仅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前途命运,而且还关系到社会的安定、政局的稳定等诸多方面。企业的改制是一项艰巨的、庞大的、涉及多方面的工程,它的进程有赖于资本市场和其他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3.最终售让价格的确定。企业评估计价的工作完成之后,政府需要在收益最大化与企业改制的目标之间进行平衡并作出决策。政府可能优先考虑来自管理人员和员工购买方式的低价格,或者接受投资者允诺在经济衰退地区带来就业机会的低价格,而放弃一些高价格(比如,出高价格的投资者购买企业是为了关闭该企业,从而减少一个市场竞争者)。

如前所述,政府应尽可能地增加企业改制过程特别是最终售让价格决策过程的透明度,让广大公众了解并理解政府的意图,这一点是相当重要的。在法国,企业改制独立委员会负责企业、资产的评估计价工作;经济金融和企业改制部依据企业改制独立委员会的评估计价,决定企业或企业资产的最终售让价格。为了有效地保护公众利益,政府应该及时、定期地公开企业改制的有关报告。

五、信息披露

1.转制企业的信息披露。向公众和潜在的投资者提供财务信息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使他们能够评估其投资决策的风险及获利情况,因这些财务信息应当是公允的并且是由独立的审计师签证的。转制企业的信息披露主要可通过预测报告和信息备忘录两种方式来实现。尽管这两类文件都有标准化的格式,但是信息备忘录更倾向于向特定的投资者(团体)提供信息。

(1)预测报告。这类报告主要涉及改制企业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以及企业的发展前景等内容。报告中一般包括企业前几年的经营状况以及未来的前景展望、经独立审计师验证的数年比较财务报表等。在众多转轨国家中,匈牙利和波兰对预测报告的规范是比较完善的。

匈牙利国家证券监督局(负责证券发行和交易管理的机关)要求企业的预测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是证券发行人基本情况的描述,包括名称、地址、成立日期、经营范围、存续期间、注册资本、职工人数、高级职业个人资料、产品销售情况、研究开发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二是审计人员鉴证的财务信息,包括纳税情况、财产状况、利润或亏损情况等;三是证券发行的有关信息,包括筹资的目的,证券的数量、种类及相应的权利,认购期间,经纪人名称、地址,认购程序,利息起息日、付息日、计息方式、付息经纪人,前期证券发行情况,高级职员持股情况等。

波兰法律规定的企业改制的预测报告与匈牙利的规定有相似之处,但对某些财务信息要求得更为详细:一是财务报告鉴证,资产的评估计价方法,收益、成本、费用的计量方法,未能披露某些信息的原因,编制报告的会计师等;二是前三年的比较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这些报表的编制均须遵循欧共体“第四号指令”;三是如果预测报告是在财政年度结束90天后出具的,还应当提供补充性信息;四是如果改制企业最近三年处于恶性通货膨胀(年通货膨胀率超过20%),其财务信息(至少是销售情况)应按通胀指数进行调整,并说明通胀指数的来源以及所采用的调整方法。

(2)信息备忘录。建立信息备忘录的主要目的是引起潜在投资集团,特别是那些能够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引进新技术的投资集团的兴趣。应当说明,有时审计人员对于出现在财务报表中的预测信息,只能发表评论,而无法发表意见。这主要因为预测性信息对实施审计的当时来说,具有不可验证性和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要充分发挥信息备忘录的作用,投资主体(包括潜在的投资主体)还须具备丰富的分析经验。波兰权益转移部出版的指南中指出:“信息备忘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对企业法律环境的分析,另外,还包括短期经营情况;其他方面还有固定资产现状,国内外销售合同、供应合同、合作合同、信用约定、租赁合同、专有技术合同的合法性等情况;企业的有限财产权;工资体制;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情况;保险约定;投资状况;遵循反垄断法的状况等。这些信息应包括在至少以前两年和本年(或部分)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上述报表的编制应该,遵循国际惯例,并提供能反映企业资金流动性及偿债能力的财务指标。”

在所有转制的国家中,波兰是采用公开发售股份推进企业改制较多的国家,众多的小投资者在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波兰首批五家国有企业的绝大多数股份是由小投资者认购的。然而研究表明:众多投资者并未能有效地利用企业的预测报告。为使信息披露更为充分,波兰规定:以后无论是采用出售方式还是发行股票方式,投资者可以同时获得两份文件:一份是正式的预测报告;另一份是简化的报告,其中一些信息被压缩。两套文件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文件“包”。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解脱政府职责,顺利地推进企业改革,政府还可以定期公开具有特殊目的的企业改制报告。

2.特殊目的的企业改制报告。不仅一些主要的社会团体,如消费者、纳税人、雇员、工会和他们的代表,就是政府本身都需要获知企业改革是否达到原定目标。但是,如何衡量目标的满足程度存在着很多问题,有的学者曾经指出“有些成就……不能计量,更不能以货币的形式加以记录或在有关财务报表中加以反映;它们只能通过语言叙述和统计上的汇总来反映”。

一些国家已经意识到传统财务报表的局限性,并开始采取各种措施来弥补这一缺陷。如英国的会计准则委员会早在1975年就发表了一份征求意见稿——《公司报告》,要求公司提供一些反映公司社会地位的信息,以增强公司报告的实用性。

德国则要求所有的大公司发表一份有关公司地位的报告;中小公司则发表一份有关雇员情况的报告。从上世纪七十年代起,一些公司开始将某些反映公司现状、公司政策倾向的报告分发到职工手中;虽然这些报告未经审计,而且形式多样,但在职工中反响不错。

在特殊目的的企业改制报告中,政府的报告具有重要地位。它至少应当涉及改制的目的是否已经达到、实现的程度如何等。对于能用货币表示的指标应尽量货币化,如节约的补贴、避免的损失、资产出售利得等。至于失业人数、再培训成本、社会安定的状况等,如果不能用数字来说明,也应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公众作解释。另外,报告中还应当包含对未来形势的展望以及政府可能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物业工作整改报告第7篇

为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加强对节能降耗工作的成效考核,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的责任。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1、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以下称各地);全市30家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称重点耗能企业)。

2、考核内容。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2007年万元GDP能耗为基数进行考核。各地2007年万元GDP能耗由市统计局负责联合市发改委、市经委公布。

3、考核方法。采用百分制,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各地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市政府与各地签订的本地区年度万元GDP能耗降低率;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统计局等部门联合下达的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量。节能目标完成指标满分为40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依据各地、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4、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指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评价计分办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1、每年3月底前,各地将对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监察局、人事局、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于4月底前报市政府。对各地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联合市经委、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

2、每年2月底前,重点耗能企业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自查报告按隶属关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在荆中央、省属企业及市直企业直接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4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重点耗能企业所在地政府。评价考核结果由市发改委联合市经委、市统计局等部门向社会公布。重点耗能企业以外由各地调控的企业节能工作,由各地下达目标任务并组织考核,于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发改委。

(四)奖惩措施

1、各地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干部考核评价的规定,作为各地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地方,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方,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3、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方,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的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发改委。整改仍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暂停享受国家、省、市各类优惠政策。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项目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强制进行能源消耗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对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中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属市级管理的由市国资委作为对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属中央或省管理的,将建议国家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5、对在节能考核中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地区、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二、荆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一)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全市总量减排考核的对象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屈家岭管理区(以下简称“各地”),全市总量减排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包括基本要求、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等。

基本要求包括:节能减排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建设、法规政策执行、舆论宣传、责任制落实、建立考核机制等内容。

主要考核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率、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率等指标。

(四)考核工作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

各地每半年对本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1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市环保局将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进行核查,汇总后报市政府。

年度考核采取专家组技术评估和考核组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考核组,考核组根据有关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对考核指标进行评价,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考核,形成考核评价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评价的依据包括以下方面:

1、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增减项目台帐,主要包括污染物的排放新增和削减项目建设投运情况、形成的削减能力、实际削减量等。

2、污染物排放新增项目主要指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项目,不论是否合法建设,是否进行环保验收均应列入新增项目范围。

3、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其他类项目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

4、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关停项目的落实情况以各地政府的正式文件为依据。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完成情况以各地形成的正式文件及相关统计报告为依据。

5、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情况核定主要依据环保部门的环境统计数据进行计算,同时参考有关环境监测、排污申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项目完成情况等数据。

6、各地年度地区生产总值、煤炭消费总量、主要产品产量及增减趋势等,以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依据。

(六)考核采用累计计分制,综合评价按累计分计算,按分数评出优秀、达标、不达标等三个档次。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

(七)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考核结果纳入各地、各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一票否决”,作为各地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地方和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在1个月内提交整改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未完成政府下达的年度总量控制目标的地方和市直企业,暂停审批该地区和企业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实行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对排污企业进行限产限排。对未达到进度要求的治理项目和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项目和企业名单。对未按规定如期完成产业结构调整、淘汰、关停项目和综合整治工作及其它环境管理任务的地方通报批评。

物业工作整改报告第8篇

一、未经建设部门批准或不按规划设计审批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搭盖,均属违法建设。

二、凡在住宅小区、个人住宅(镇区域内)有加层搭盖、改扩建等违法建设行为的,自本通告之日起应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整改到位,恢复原状。未整改到位的,由县有关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供电、供水、供气、广电、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不得提供相应专业服务;县房管部门对未申请办理产权或正在办理产权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对已办理产权登记的,由房管部门冻结其产权抵押及产权交易登记;县规划部门对未办理规划竣工验收的,暂缓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县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予以。

三、对住宅小区、个人住宅的违法建设,由县建设局组织执法人员依据房屋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住宅小区、个人住宅房屋权属登记验证及违法建设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工作;办理验证应当核对房屋面积、层楼等房屋自然状况与房屋权属证书内容是否一致。对于拒绝、阻碍勘察及调查取证工作的,由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四、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区域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配合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五、物业服务企业对管辖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负有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有关执法部门的责任。对不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告的,视其情节,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对企业资质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