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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管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2-04-20 17:19:06

货物运输管理

货物运输管理第1篇

1.1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法制建设虽然我国针对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根据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特殊性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有针对性的行政法规,对危险货物运输行业进入市场、安全监管、退出市场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并对危险货物的运输环节、装卸环节和仓储环节等制定明确的规范,保证交通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法可依。

1.2完善剧毒货物和强腐蚀性货物的认定体系在我过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针对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和强腐蚀性危险物品的运输要使用专门的运载车辆,并且对运载车辆的体积和容积也做了具体的要求。危险货物的经营者在申请经营权限的时候,要将具体的危险物品名称作为经营的范围,对剧毒化学品和强腐蚀性的危险货物的认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化学物品安全技术说明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中标注的危险程度进行认定,并且依据此类说明让经营者按照要求选择危险品的运输车辆,使其作好书面的承诺并存档,为以后的责任认定提供可靠的依据。

1.3加强对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的认定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有条款规定,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个体户在运输设备上要具备以下条件:配备和运输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备、环境保护设备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而且在对运输危险货物车辆进行审查检验的时候不但要核对其运输的货物种类和性质,还要对其车辆上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进行检查,对这些设备的认定和把握,相关部门可以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中注写的防护措施建议和灭火方法,以及泄露之后的处理方式等具体要求。

1.4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罐式专用车辆的管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发放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专用车辆《道路运输证》中,要严格检验罐式车辆的装载容积,并认真核对灌装容积和车辆设定的核定载质量之间的匹配关系,如果不符合相关要求和规定,有关部门可以不配发《道路运输证》。

1.5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当前在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同地区对危险货物运输有着不同的管理规定,而且有一些地区为了增加道路的税收,放款在道路运输管理方面的规定,并降低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基本标准,而且多数个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车辆不仅不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到相关部门进行检测,甚至连各种运营许可证书都不办理,加上当地相关部门监管工作不到位,使这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建立完善、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成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

1.6降低危险货物事故的相关措施根据以往的经验,大多数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事故都是因为相关操作人员的疏忽所致,因此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养力度,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成为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必要手段。具体做法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①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相关人员的资格审查,并针对这一行业的从业人员建立专门的培训学校,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②对该运输行业明确限定最低的学历,这一规定是提高相关人员综合素质的必要手段,而且具备可行性。③提高危险货物运输行业人员的薪资待遇和福利,以此来吸引大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④对已经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要开展定期的培训,以此来加强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专业水平。

2.结束语

货物运输管理第2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是指境外的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构是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机关。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外商独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

设立外商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国际货运企业和外商独资的国际货运企业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公布。在此之前,外商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国际货运企业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50%。

第五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的中外合营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中方中至少有一家是从事国际货运业务1年以上的国际货运企业,或者是获得进出口经营权1年以上的企业,或者是从事相关的交通运输或仓储业务1年以上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方合营者在中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二)外国合营者至少有一家是经营国际货运业务3年以上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方合营者在外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三)中外合营者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码头港口机场等可能对货运行为带来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企业不能作为合营方。

第七条同一个外国合营者(包括其关联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企业经营不满2年,不得投资设立第二家国际货运企业。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二)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有必要的通讯、运输、装卸、包装等营业设施。

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三)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四)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

(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七)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八)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业务。

申请国际快递业务的除符合一般性要求外,其主要合营方中必须具有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资质;

申请从事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除符合一般性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国际货运业务三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国内外网络;

(三)拥有在外经贸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提单。

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部及其授权部门审核并批准企业的设立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际货运企业批准证书》。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需提供如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

(四)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主要投资方的资质证明;

(八)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九)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正式开业满一年且合营各方出资已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其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对以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规行为骗取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分公司的,除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外,审批机关将撤消其分公司的《国际货运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在征得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同意意见后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设立分公司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同意意见函;

(二)董事会关于设立分公司和增资的决议;

(三)有关增资事项对合营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四)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及设立分公司的理由和可行性分析;

(五)企业验资报告;

(六)分公司的从业人员及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外商投资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行业法规,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鼓励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货代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民间团体及同业行会,自觉接受同业监督和指导。

货物运输管理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从事货运(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三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一条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

第三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四十二条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第五章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四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六条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七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九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五十一条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四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六十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六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补交,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业务的,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办理。

货物运输管理第4篇

关键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近些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猛,对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的运输需求不断扩大,在运输途中燃烧、爆炸、腐蚀、毒害等危险事故时有发生,给道路运输安全带来了很大隐患。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开展研究,以期充分认识危险货物运输特性,掌握其运输规律,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有效监管,尽量减少或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已愈来愈成为全行业乃至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1危险货物的概念及分类

在货物运输中,凡具有易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射线等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危险货物的品种众多,在《危险货物品名表》上明确列名的就有2000多种,因其性质各异,各自特性也不相同,其危险程度也不一样。按照各自特性和运输要求,国际运输组织把危险货物共分成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及其他杂类等9类。

2当前我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现状及不足

在交通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综合整治之后,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水平有了一定提高,运输企业经营更加有序规范,基本实现了规模化经营,操作流程也进一步规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事故隐患。但具体来说,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与预期仍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运输企业专业化程度相对较低,发展规模较小国家交通部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规范化经营均作了相关要求,但现实中危货运输企业挂靠经营的现象仍大量存在,而且其中有一部分的运输车辆直接是用普通车辆来替代的。真正能提供多品种、大批量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数量相对较少。目前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中自产自运占相当大的比重,运输经营目的是为了满足本单位生产经营的运输需要,而不是提供危险货物运输服务,另外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小、散、弱,运输设施与设备利用效率低下。

(2)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专业素质不强在当前我国很多危货运输企业中,有大量的从业人员根本没接受过专业系统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专业化培训,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的即便接受了一定课时的培训,但效果往往差强人意,达不到培训要求及相关标准,且很多从业人员缺乏从业经验,责任心不强,尤其是安全意识欠缺,严格意义上说根本不具备从业资格。同时,这些从业人员由于缺乏必要的学习及实操训练,尤其是对事故救援预案了解不透、操练不够,一旦真正发生运输安全事故时,往往措手不及,应对失当,对一些本来可以把损失降到最低的安全事故却因为自身操作的问题而无法实现。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等级低、设备不配套在我国除了部分危险品及石油运输使用专用的运输车辆外,还经常出现使用普通车辆或经过简单改装的车辆进行危货运输作业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很长时间内一直存在,给危货运输安全管理带来了极大隐患。经过简单改装的车辆安全设施陈旧,车辆安全技术等级低下,极易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一些运输企业在作业过程中缺乏对安全运输的重视,安全意识缺失,不能及时掌握车辆性能状况的完好程度,不注重对运输车辆的日常安全检修及维护,缺乏源头管理意识,不按照安全规范操作,甚至有的小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在运输作业中采用“小车大罐”、“一罐多用”。

(4)政府监管不力,监管水平不高我国对危险品运输企业资质审核与监管不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不够健全,行业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较低,管理职能及部门职责不够明确,政府监管手段过于单一,监管水平不高,缺乏切实有效的跨区域、跨部门的监控手段,无法对危险品运输过程实行有效监控和管理。

3改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对策

(1)全面落实资质制度,推行道路危货运输招投标目前我国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采取了资质认证制度,未经过资质许可的企业不得进行危险货物(化学品)运输,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凸显出了很多的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不按规定托运问题较为普遍。结合我国实际,这里提出实施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招投标制度。采用招投标制度无疑具有很多优点:①通过运输企业之间的竞争优选,有益于降低和控制危险货物运输的物流成本;②能够有效地从源头上控制那些不具备(或资质偏低)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参与进来,从而有利于建立更加规范的危货运输市场秩序;③可扶持危险品运输企业向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使危险化学品的整个流通环节尽快走入良性循环。

(2)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操作技能调查发现,我国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事故中多数都是因为车辆驾驶员的因素引发的,包括驾驶员在内的很多危险货物从业人员业务技能低、专业素养不够是引发事故的重要诱因,因此,提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关键所在。具体来说,危货运输从业人员的素养提升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严格从业资格审查,主要涉及到从业人员培训环节中培训教师、培训课程等方面的审查,以确保培训质量;②提高培训强度,如拓展和增加培训内容,延长培训时间等;③从源头上对从业者的最低学历进行限制,这样做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④提升行业工资水平,吸引更多受过正规高水平教育的优秀人才加入本行业。

(3)适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提升经营质量当前我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状况不佳、且一直无法根本改善的其中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行业的准入门槛过低,使得源头上无法得到很好控制,一些经营主体小、散、弱的状况始终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安全管理成效不显著。因此,今后应进一步提高行业的准入门槛,从源头上对进入的经营主体进行适度限制,适度建立垄断经营,从而有效地对无序的压价竞争现象予以遏制,这样做本身对那些能很好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也是一种保护,为这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必要的良好环境。另一方面,要下大力气彻底清理挂靠经营现象,坚决杜绝挂户经营者参与无序竞争。

(4)进一步加大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定期性评估检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发展迅速,但各企业之间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差别很大,其生产及安全管理状况也存在差异。《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评估已成当务之急。评估可从以下方面展开:安全生产机构、安全生产制度、培训和教育、事故防范、运输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驾驶员安全管理、事故管理等。通过评估发现问题后进行整改,对评估中发现的无法实现安全生产的企业要坚决清理出局,让其退出市场,有效控制事故源头,进而遏制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

(5)积极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危货车辆运行监控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相比普通交通事故来讲危害要大得多,就如一颗“定时炸弹”一样随时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必须运用“全过程管理”的思想来开展危货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这就要求除了做好必要的源头管理外,还要对危险货物运输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为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危货运输车辆要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这样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可确保企业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降低事故损失。此外,结合国外相关实践经验,建议对危货运输车辆还要强制安装行驶记录仪,记录运输车辆的行驶时间、行驶速度等数据,以便路面警察随时抽查,这样做可以有效地保证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行驶安全。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国内一些地区推出的“无线车辆定位调度系统”也被大量运用于危险品运输行业,一旦危货车辆发生危险,交通指挥中心的控制人员可通过“无线车辆定位调度系统”在电子地图上监控到车辆的运行线路状况,并通过远程控制,对车辆实现断油断电处理,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这些好的做法都值得全面推广。

4结束语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事故危害大,发生率高,发生事故风险的影响因素众多,单一层面地开展防治效果有限,这就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明确事故成因,逐步积累事故处理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全面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事故的防范及管理工作,必须从包括制度、人员、资金等多个层面入手,多措并举,运用全过程管理的理念进行有效管理,最大限度地保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

参考文献:

[1]田晓.浅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J].市场论坛,2010(8):94-95.

[2]张永杰,陈海泳,刘华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问题的探讨[J].山东交通学院学报,2005(3):61-63.

[3]王立,吴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现状分析及对策[J].交通科技与经济,2009(3):13-15.

[4]吕晓燕.试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4(12):179-180.

货物运输管理第5篇

随着我县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货物运输市场发展十分迅速,货物运输业税收在地税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由于我县货物运输车辆存在异地经营、挂靠外地运输公司以及非正常转籍过户的现象,导致货物运输业税收流失严重。全面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对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县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同志任组长,地税、工商、财政、经济商务、交通、交警、安监、磷矿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主要负责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日常联络、协调、督办等工作,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四个专班开展工作:交警、交通、工商部门组成打击无证运输专班;交警、交通、财政部门组成吸引外挂和非正常转籍过户营运车辆回归专班;经济商务、安监、磷矿办组成货源管理专班;地税、财政部门组成宣传辅导、委托和清理漏征漏管专班。各专班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部门协调配合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行信息共享,强化协调配合。地税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广泛宣传,建立货物运输车辆户籍管理制度,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建立健全税源控管台帐和征收台帐,及时掌握车辆变化和税款征收情况。交警、交通部门要督促挂靠外地和非正常转籍过户的营运车辆及时回归本县,对回归车辆过户费用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需要上缴上级的费用,由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予以补助。交警、交通、工商等部门加大对“无营运证、无营业执照”从事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规范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按季向地税部门传递车辆入户(核销)、办理营运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管理信息。工商、地税部门要积极介入营运车辆的年审工作,通过“年审把关,先照后审,先税后审”的办法,从源头上加强控管,防止税源流失。

四、加强货源综合管理

加强对货物和产品进出的源头管理。地税部门要科学制定货物运输业的征税标准,并会同各乡镇册籍重点货源企业的年运费情况,测算制定各乡镇、各货源企业的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计划。经济商务、安监、磷矿办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货源管理,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引导和鼓励本县户籍的车辆承运重点货源企业的货物和产品(其中:安监部门负责煤炭企业的货源管理,磷矿办负责磷矿企业的货源管理,经济商务部门负责非煤磷规模以上企业的货源管理)。实行委托,地税部门与重点货源企业签订税收委托协议,由重点货源企业在运费结算时,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货运发票的车辆按规定的标准代扣代缴货物运输业税收。

五、加强发票管理

充分发挥以票管税作用,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货物运输劳务结算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货物运输业发票而又拒绝税款代扣的营运车辆,货物运输源头企业一律不得结算运费,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严格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取得和使用管理。对在各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会计核算不规范、发票入帐把关不严格的单位,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造成税款流失的,要责成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地税机关向纳税人追缴流失的税款。加强对纳税人开具、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重点检查和比对,对不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货物运输管理第6篇

【关键词】铁路运输;安全;管理

1 绪论

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意义

铁路运输从技术性能看,有运输速度快、运输能力大、运输过程受自然条件限制影响少、连续性强、相对安全平稳的优点。从经济指标上看,具有运输成本低、能耗较小,对环境污染较少的优点。铁路货物运输并不尝试有形的产品,而只是改变运输对象——货物的空间位置。由于铁路是以独特的列车方式对货物进行运输,货物依附并伴随列车运行而共同移动,完成“位移”。因此,以列车运行的方式对货物进行位移,是货物运输生成的基本特点。对于货物运输本身而言,运输安全不仅是运输生产过程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铁路货运产品质量的第一重要特性。铁路货物运输安全包括车辆安全、装卸安全、货物安全、消防安全、运输安全、人身安全。货运安全在铁路运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2 影响铁路货运安全的因素

维持铁路运输生产所必备的先进的技术设备、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高素质的运营人员是保证运输安全稳定的“三大因素”。

2.1货运设备对安全的影响

2.1.1货场设备对安全的影响

货场仓库保持正常状态和功能是保证货物安全的首要条件。货物仓库根据货物性质的具体要求应该具备防水、防潮、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污染、通风透气等基本条件。

2.1.2装卸设备对安全的影响

吊车、称重装置、传送带、爬平装置、装载加固装置等等设备的正常状况是货运装卸安全的基本保障。如起重绳索突然断裂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货物破损;计量不准容易造成超载或亏吨;装载加固装载不良容易造成偏载、集重及运输过程中坠落、倒塌,严重影响铁路货物运输安全。

2.1.3车辆设备对安全的影响

货车走行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将导致列车运行时发生行车事故。

车体、车门、车窗、盖阀及其他部件存在安全隐患,将导致车门脱落、外涨、垮塌同时使货物遗漏,也容易引起货车偏载,导致行车事故活伤及行人。

2.1.4计算机设备对安全的影响

计算机系统安全、网络安全对货运信息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若计算机系统出故障,制票系统不能正常使用,货运票据不能正常制出,已装好的货车不能正常挂运,影响货物运到期限,票据的使用也容易出错,而且对货物运输收入统计也有极大的影响。

2.2货运规章制度对安全的影响

规章制度有遗漏、不严谨,与现场实际不符等均会影响货运安全。

规则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主要是:

2.2.1深入现场实际不够,未能随设备的变化及时修改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制度;

2.2.2工务、电务部门不能及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影响车务部门对《站细》的修订、补充和完善,以及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从而以致给货运装卸工作、货物和人身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

2.3作业人员对安全的影响

2.3.1作业人员对规章制度的掌握或理解有误,影响作业安全。

2.3.2作业人员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简化作业过程,影响作业安全。对需要用轮重测定仪检衡的车辆不去检衡,容易造成偏载、超载。对需按方案装载的货物而不按装载加固方案要求装载,偷工减料,简化作业程序,这样容易造成货物垮塌,易碎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破损等,这种安全隐患给行车也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2.3.3作业人员应变能力差,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当,影响作业安全。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在实际工作中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对危险货物的应急救援预案处理既要冷静又要懂得怎样逐级上报,并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以保障人和财产安全。

3 探讨提高铁路货物运输安全性的途径

铁路货运安全是包含于铁路运输安全之中的一个系统的、科学的体系。抓好货运安全,应当站在宏观的角度,综合处理好设备、人、制度管理之间的协调关系,形成严密的运作系统。

设备是基础、制度是保证、人员是关键,三者是相辅相成,紧密相连,互相制约的统一体;同时三者只有在动态的变化中保持相对的协调和稳定,安全才有保证,忽视了三者的动态协调与统一,维持安全稳定的支撑就将倾斜,其结果必将影响铁路货物运输的安全。

3.1以先进的技术、设备,是保证货运安全的基础条件

3.1.1对现有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货场、货车、装卸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3.1.2对现有的技术含量低,运作效率低的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提高设备的科技含量,向自动化、信息化升级。

3.1.3对故障设备按规定检查监控、修理。

3.2改进对人的培训

改进对人的培训。使与昂自觉遵守操作规程,自觉执行规章制度。把干部和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纳入有效的控制之中,转变工作作风,使现场作业和管理进入可控状态。

3.2.1强化对职工的培训工作

首先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培训。让职工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努力转变职工的安全意识;其次加强业务技术培训,职工教育要紧紧围绕实际工作需要,取得实效,这事最基本的原则。

3.2.2有的职工偷懒,减少作业程序;有的是作业程序走过场,臆测行事,不深入不细致;有的甚至是带着不良情绪,故意违章,具有安全破坏性。

3.2.3加强基层管理人员管理,改进工作作风

基层管理的班组长是生产现场的第一负责人,他们能力的高低决定了车站整体工作的水平。

3.3抓好制度建设

货物运输管理第7篇

我国铁路的危险货物受理站所用的叉车、推车基本达到防火、防爆炸、防静电的能力,但是在一些混合型的受理站,绝大部门还是使用一般的叉车和推车来对危险货物进行装载工作,虽然有些车站作业时使用防爆破叉车或推车,但是部分推车由于年代过久、使用过于频繁导致防爆、防静电的能力基本丧失,起不到任何安全保护效果。

2检测设备

检测设备主要是检测危险货物是否存在泄露、放射性等安全问题,检测到问题时,工作人员会通过分析检测结果,及时有效的做出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通过走访调查,发现大多数危险货物受理站配有检测设备,但基本不使用,多数车站还是靠工作人员的工作经验来进行分析和采取相关措施。

3如何对危险货物运输进行管理

3.1管理与对策

3.1.1工作人员资格认证在选择工作人员的时候,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选拔,加大我国铁路运输工作人员的管理。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可以保证危险货物托运过程中,避免工作人员因操作不当引起的不必要危险。

3.1.2严格要求过程控制在进行受理、承运危险货物时,要确保货物运单的详细信息准确无误,并检查相关人员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规定。保证各个环节签认工作的准确性,在押运过程中把握好相关危险品应注意的事项,做好相应防护措施。在运输危险品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计算机跟踪系统的作用,确保对危险物品的追踪。

3.1.3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我国铁路部门应该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定期的系统培训,不断提升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个人安全防范意识,做到能力强,操作熟,使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得到不断地提升以适应高速前进的社会主义步伐。

3.2设备管理对策

技术设备是保证铁路危险货物正常运输的前提保证,一定要加大资金的投入。

3.2.1安全检测设备国家应对危险货物受理站统一配备完善的气体检查设施,及时的对易泄露、易点燃及有毒物质等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报警。检测的设备最好采用便携式的,这样可以做到灵活操作,而对于危险货物的检测也可以分为各种方式,既能做到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测,也能对行驶的车辆进行安全抽测。

3.2.2消防设备加大对消防设备的投入,其中主要包含,灭火器、消费通道以及其它一些必要的消防设施与器材。同时,建立自动火灾报警系统也是十分必要的,其可以自动的捕捉到火灾前期所出现的征兆,并自动启动其它设备的灭火机制,能够有效的预防或者减少火灾所带来的影响。

3.2.3防雷电设备雷电的产生会带来巨大的电磁效应与静电作用,并具有十分强大的作用力与破坏力,因此,有必要在危险物品的仓库附近正确的设立避雷与除静电装置。

4结语

货物运输管理第8篇

关键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现状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与数量也日渐增多,应用范围也更加广泛,使得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率呈现出上升趋势。因此,相关部分必须充分认识到危险货物的特性,加大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力度,减少或预防运输过程中的燃烧、爆炸、腐蚀等事故的发生。以下主要分析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了分析。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风险分析

(1)道路运输系统属于生产系统,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主要由人、车、路等要素构成,易受外部因素干扰,且不易掌控,故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机率较高,预防难度较大。

(2)尽管道路运输车辆能实现“门到门”的运输服务,但当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穿行于人、车密集的城镇街道时,则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3)在交通事故频率增高的情况下,如果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受损,则会造成危险货物泄漏、飞溅、洒落、或燃烧,进而导致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大灾害。研究表明,道路交通事故被认为是危险货物灾害的最大诱因。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具有非定线、非定班、非定点等特点,车辆流动性大,运输期间的加油、车辆维修、食宿停车等属于随机性较大,驾驶员的随意性也很大。在上述环节及场合中,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驾驶员与押运员忽视了对货物的特别保护,也增加了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率。

(5)道路货物运输见效快,有较多的参与者,这很容易混入不具备货物运输条件的车辆,增加了安全隐患。此外,运输作业涉及点、面较多,安全管理难度较大,存在许多管理死角。

(6)尽管汽车行驶基本不受限于道路,但装载有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尽量行驶在平稳的道路上,防止对危险货物造成冲击、颠簸。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能选择合适的路线,或是失控进入恶劣路段等,则会增加危险货物泄露、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率。

(7)汽车的行驶是驾驶员独立进行的,管理者很难对其进行直接的监控。因此,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决于驾驶员,安全保障能力较低。

2.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现状分析

2.1公司规模小,缺乏安全意识

在一些企业中,负责人、驾驶员及押运员缺乏强烈的安全意识,口头与实际行动不相符,未能从思想上重视安全问题。收费多、管理少也是较普遍的一个现象。许多企业主要以挂靠经营为主,只顾吸纳社会车辆及收取挂靠管理费,并未真正落实对车辆的管理。受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发展史的影响,难以做到公司化经营。

2.2安全管理不到位

因为企业规模较小,加上专业管理人员少、组织机构及制度不完善等因素,使得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很难做到位。现阶段,许多企业都采用承包、租赁或挂靠等经营方式,“以包代管、以罚代教”现象泛滥。与此同时,安全管理手段较落后,没有完善的监管、激励及奖惩机制。

2.3未能正确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

各企业虽有危险品运输应急预案,但缺乏实际演练,结果使得驾驶员及押运员不了解危险货物的应急处置措施,发生事故后未能及时处置,延误了救援时机。

2.4管理不严

一方面,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不高。现阶段,许多从业人员文化水平较低,培训时间较短,加上培训考试的要求与级别均较低,使得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及业务素质均不高,埋下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无证上岗现象严重。虽然开办了培训班,但参与培训的人员不多,加上培训班无法定时开办,许多从业人员未能及时接受培训,无证上岗人员较多。

2.5无证经营及违法现象严重

通过路检可发现,一些普通小货车违法运送民用液化气的现象时有发生。然而,监管危货运输的部门,却不能对其采取法规执行手段,仅可以依靠路检路查的方式处罚承运人,故该类现象发生率较高。

3.应对措施

3.1加强部门动态化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各级道路运输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所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必须对危货运输安全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加大管理力度。比如每年定期检查与指导企业的安全工作,并详细记载对企业的各次监管情况,然后建立安全监管台账档案。

3.2加大企业内部管理力度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并将其贯彻落实。同时,还要督促企业加大对驾驶晕、装卸员、押运员、车辆的管理力度,并注意检修机械设备,保证各种设施的正常运行。此外,还要配备专门人员担任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尽量减少或控制运输事故的发生。

3.3注重整顿市场,创造良好的条件

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稽查管理工作。如果企业或从业人员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应严格依法惩处;如果未达到资质条件,则要取消其经营资格;如果车辆技术状况不达标,应取消其承运危险货物的资格。与此同时,对于无证经营行为、违法从事危货运输的车辆,应坚决查处与打击,营造一个良好的运输市场环境。

3.4注重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

从业人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也会直接影响到货物运输的安全。所以,必须积极组织对从业人员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应规定从业者的最低学历,以确保其能够掌握相关知识;加大培训力度,比如增加培训时间、扩充培训内容等。

3.5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应进一步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准入门槛,比如严格限制车辆、场地、人员、资金等,并鼓励企业采取集约化与规模化的经营方式。与此同时,应全面推广GPS的应用。对于申请办理与换发危险货物运营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车辆,应要求安装GPS系统,不然则依法吊销企业的经营许可证或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

3.6强化安全责任意识

企业应注重提高运政安全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认识到安全生产及运输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便于开展安全监管工作。同时,还要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将生产意识明确落实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此外,还要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常组织对员工的安全职业道德与业务知识培训,还要多进行预防性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7注重现代物流和运作方式的运用

物流管理被认为是现代商品流通的先进管理方式之一。采用该管理方式,既能实现对危货销售、运输、存储等环节的一体化管理,减少环节之间的摩擦,提高流通效率,又可以有效整合物流企业资源,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有利于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应用,实现对危险货物的专业化、规模化管理,提高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性及运输效率。此外,通过运用先进物流管理技术,比如物流虚拟技术,还能有效整个危险货物货源、运输车辆等资源,减少了实体流动的机会,大大降低了运输事故的发生率。所以,条件允许的企业,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可引入先进的物流管理与运作方式,最大限度地保证运输货物及人们的安全。

结束语

总而言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风险的种类多、发生率高,这就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必须从思想上予以重视,掌握风险的发生原因,并在实践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实践表明,对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从多方面入手,包括制度、人员、资金等,只有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田晓.浅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J].市场论坛,2010(8):94-95

[2]左忠奎.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3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