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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赏析八篇

时间:2022-09-17 03:43:54

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

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第1篇

在过去的三十年里,世界各地的政府在幼儿教育及照顾工作上,担当着日益重要的角色,相关的工作重点包括建立幼儿教育成为儿童未来学习的基础、支援家长和鼓励妇女投身劳动市场、处理不断下降的生育率、扶贫及支援弱势家庭。政府在相关领域所投放的资源也不断增加,香港也不例外。尤其是在香港回归后,香港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改革的力度也日渐加强,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

2006年,香港特区政府通过的《以民为本、务实进取:2006至2007年施政报告》宣布一项重大财政承担,从2007年起实施“学前教育学券计划”,向学前教育领域投放更多的资源。其目的是“让本港所有适龄儿童都接受可负担及素质优良的学前教育”。特区政府通过学券的形式向家长直接提供学费资助,以减轻家庭的财政负担,并提供一定的教师发展津贴,促进幼稚园校长及教师专业水平的提升,促进香港学前教育的发展。

二、香港“学券计划”发展的现状

“学券计划”经过4个学年的发展,有成就,也有不足,概括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加“学券计划”的幼稚园及幼儿数量不断增加

在2009/10学年,香港共有幼稚园950所(其中本地幼稚园872所,非本地幼稚园78所),有800所(约占84%)幼稚园参加“学券计划”。当中114所前身为私立独立幼稚园,自2007/08学年起改以非牟利模式经营。而“学券计划”实施前的2005/06学年仅有52%的幼稚园受惠于过去的“幼稚园及幼儿中心资助计划”。

自2007年推行“学券计划”以来,平均每年约有85%的幼稚园幼儿受惠于“学券”资助,在2009/10学年,在全港140,502名幼稚园幼儿当中,约119,000名幼儿(即85%)受到了“学券计划”的资助。而2005/06学年仅有约50%的幼儿受到过去的“幼稚园及幼儿中心资助计划”的资助。

(二)幼稚园教师及校长专业发展水平有所提升

截至2010/11学年,约96.5%的幼稚园教师已持有或正在修读幼儿教育证,而2005/06学年只有约56%的幼稚园教师已持有或正在修读幼儿教育证。自2009/10学年起,所有新任校长必须持有幼儿教育学士学位,并须修校长证书课程。截至2009年9月,在872名幼稚园校长当中,约303名校长(占35%)已修读或正在修读校长证书课程,另外有152名幼稚园教师已修读或正在修读校长证书课程。香港教育局于2011年8月还专门制定《可获发还课程学费的认可课程列表》来资助幼儿教师的专业水平提升。

表1 香港幼儿教师师资学历情况

从表1可以看出,自“学券计划”推行以来,幼稚园教师队伍当中,大学毕业或获同等学历的教师人数是连年递增,而非大学毕业的教师人数则是呈连年下降趋势的。由此可见,“学券计划”促进了幼儿教师师资队伍的建设。

(三)“学券”的面值及分配日趋合理

香港幼稚园2010/11学年的“学券”资助额为每名幼儿每年14000港币,2011/12学年将会增加至每名幼儿每年16000港币。经济上有需要的家庭除可获得“学券”资助外,还可透过“幼稚园及幼儿中心学费减免计划”申请额外经济援助。2010/11学年的学费减免上限(包括“学券”资助)为半日制幼稚园每名幼儿每年18700港币,以及全日制幼稚园每名幼儿每年30200港币。

表2 各学年“学券”面值及分配

由表2可见,“学券”的面值呈逐年增长趋势,而费用的分配也是给予教师培训的同时逐渐增加对家庭的资助力度,意在减轻家长的学费压力。

(四)通过幼稚园素质考核保障效果

在2009/10学年,香港教育局已对约80%的参加“学券计划”的非牟利幼稚园进行了考核,并将考核报告放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教育局网站会每年对结果进行更新,以便家长为幼儿选择合适的幼稚园。在2010/11学年,约80%的幼稚园已参加“学券计划”。参加“学券计划”的幼稚园须以合格的考核结果作为继续参加“学券计划”的前提,这也就为香港的学前教育质量提供了保障。

(五)教师队伍整体稳定,部分层级出现流动现象

表3 香港本地幼稚园教师流失率

从表3可以看出,整体上教师流失率在实施“学券计划”之后是呈下降趋势,但是有一层级的教师必须要引起我们的注意,那就是合格助理幼稚园教师,在推行“学券计划”后的几年里,他们的流失率呈上升趋势,其中2009/10学年更是达到了41.7%。也就是说这一层级的教师队伍极不稳定。

三、香港“学券计划”之思考

(一)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拾责”,是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

香港政府统计处的数据显示,香港政府在学前教育方面的经常性开支由2005/06学年的12亿3千2百万港币增加到2009/10学年的21亿9千5百万港币,增加了将近一倍。香港教育局的“学券计划”加强措施中提到:“学券”资助额将每年按综合消费物价指数(综合指数)进行调整。稳定的财政投入是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没有稳定、可靠的财政投入就不可能有学前教育事业的稳步向前发展。

(二)政策的连贯性是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条件

香港“学券计划”从2007年实行以来,已经过了4个年头,在这四年里,政府发放“学券”的面值是稳步增长的(见表2),政策有很好的连贯性,而且也是对之前“幼稚园及幼儿中心资助计划”政策的一种承接和发展。正是这种政策的连贯性给香港的学前教育事业带来了发展。香港教育局于2011年6月2日宣布,2011/12学年后将继续推行学前教育“学券计划”,并会推出多项加强措施,包括为经济上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更适切的援助来继续促进香港学前教育的发展。

(三)提升幼儿教师、校长的专业发展水平是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途径

教师队伍的水平决定学校教育的整体水平。目前, 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已经成为阻碍学前教育发展与改革、质量提高的一个“瓶颈”。因此,要提升幼儿教师及校长在教学实践过程的主体性,并采取综合措施提升教师的素质和专业发展水平。香港《2006至2007年施政报告》提出政府期望5年后所有幼儿教师都具备幼儿教育证书资历,香港“学券计划”中也有专门的教师发展经费,为教师专业水平的提升提供经费资助、发展策略和目标要求。另外“学券计划”中规定自2009/10学年起,所有新任校长必须持有幼儿教育学士学位,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促进教师及校长的专业发展水平,反过来又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对幼稚园素质进行考核是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

香港“学券计划”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升香港的学前教育质量。自2007年推出“学券计划”后,所有参加“学券计划”的幼稚园都必须进行自我评估以及接受香港教育局的素质考核,然后教育局会将考核报告放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且香港政府规定,在2011/12学年后,只有符合教育局的素质考核的幼稚园,才可以继续参加“学券计划”。这就促使幼稚园不断提高办园质量,从长远来看也能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的规范发展。

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第2篇

一、强化政府职责,将学前教育列入政府议事日程

甘肃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学前教育发展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的主导性得以充分体现。各级政府都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作为一项民生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城镇、新农村建设规划之中,专门成立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组,确保计划顺利有效实施。全省进一步实行政府统筹协调、地方分级办园、部门分工负责、教育归口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全面建设《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多地成立学前教育指导中心,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全面、专业的指导与服务。通过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013年,甘肃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出台《甘肃省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实施方案》,主要从政府职责、经费投入、园所建设、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和发展水平等6个方面进行评估。对督促地方各级政府认真履行发展学前教育职责,切实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助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扩大教育资源,初步缓解“入园难”问题

甘肃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总目标是:到2013年全省新建、改(扩)建1000所幼儿园,新增幼儿入园园位27万个,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45%。为实现这一目标,从2011年起,甘肃省开始启动学前教育幼儿园改造建设工程项目,集中建设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幼儿教育服务体系。截至2013年,全省在园幼儿为54.98万名,比2010年增加16.25万名,增幅达29.56%;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66.15%,比2010年提高26.47个百分点,超额完成了三年行动计划任务,“入园难”问题在全省范围内得到初步缓解。

三、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甘肃省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以来,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量呈明显增长趋势,三年累计投入28.6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16亿元,省级财政投入2.54亿元,市、县两级财政投入10.15亿元;农村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的比例,从2010年的37.83%增长到2013年的65.27%;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共计5.5亿元。三年来,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迅速增加,专项经费逐年增长,实现财政投入以地方为主、省级为辅、中央支持的结构转变,并逐步达到向发展缓慢的农村地区倾斜的目标。

全省全面开展贫困家庭子女入园收费减免、补助工作,已拟定出台《关于开展甘肃省学前一年教育资助的实施意见》,资助对象为孤儿和残疾幼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的幼儿。

四、加强规范力度,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

2013年甘肃省教育厅颁布《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统筹规划学前教育,把民办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民办幼儿园向公益性、普惠性的方向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激励和扶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

五、拓宽补充渠道,促进师资队伍建设

2012年,甘肃省出台《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按标准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补足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优先补充农村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学前教育资源迅速扩大的同时,确保教师队伍的有效补充、师生比的合理配置,是推动我省学前教育协调发展主要力量。

六、加强培养培训,提升学前教育质量

甘肃省拥有许多学前教育专业的相关院校,如西北师范大学、兰州城市学院等,均根据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增加了学前教育的招生计划,扩大了免费师范生学前教育专业的招生规模。在办好现有高校学前教育专业的基础上,全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增设学前教育专业,从源头上促进全省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的逐步完善。

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第3篇

为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学前教育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发展学前教育,要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在事业规划、资源配置、监管保障等方面的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创新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完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幼儿教师培养培训、资格准入和配备补充机制,学前教育监管和指导机制;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学前教育,充分满足多样化需求;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总体目标。利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全市学前教育优质资源总量进一步扩大,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普遍改善,保教人员素质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整体提升,健全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到2013年,全市中心城区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农村高质量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以上。

二、发展学前教育的主要任务

(一)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加大政府投入,未来三年中心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幼儿园50所左右,幼儿入公办园比例达到60%左右。在幼儿园建设中,要按规定合理确定幼儿园规模。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要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资助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和农村集体组织等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幼儿园。

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教育等部门要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监管。城镇小区和旧城改造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建设用地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的主要任务是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

(二)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要依法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保证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要制定扶持民办幼儿园的优惠政策,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对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托管民办幼儿园或合作办园,公办幼儿园可以吸纳社会投资,举办民营机制幼儿园。建立公办、民办对口帮扶机制,实现公办民办共同发展。

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对执行政府定价的公益性民办标准化幼儿园,在水、电、煤气、采暖、物业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资金补助。

(三)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县、乡两级政府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城镇和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设施、教育设备器材及教师等资源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城镇小学办幼儿园调整改造转为公办幼儿园,逐步实行独立办园。每个乡镇要建成一至两所标准化的独立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几个村联合办园,或由乡(镇)中心幼儿园配备巡回指导教师,依托村委会或农户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完善县、乡学前教育网络。

建立城乡幼儿园对口支援的长效机制,加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力度。通过“园与园”的合作、对口课题指导、教研活动交流、骨干教师送教下乡等活动,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水平。

(四)实施幼儿园标准化评估。根据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省幼儿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和《省幼儿园标准化建设评估实施方案(试行)》,从开始,对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在幼儿园设置、园舍设备、幼儿园管理、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和安全工作等六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对已经举办的校办幼儿园按标准进行规范,中心城区校办幼儿园逐步实现独立办园。

(五)建设高素质的保育教育队伍。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幼儿园教职工与在园幼儿比例确定为1:6,各级各类幼儿园都要按此标准保证人员配备。公办幼儿园据此核定人员定额,除了中小学转岗的在编人员外,其他需要补充的人员在核定的人员定额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所需人员经费由财政予以补助。

健全幼儿园园长、保教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保教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多渠道扩大保教人员来源。中小学的富余教师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学前教育工作。建立幼儿教师培养基地。继续办好中等幼儿师范教育,在符合条件的中等专业学校设置幼教专业,依托省内高校建设学前教育专业。加强对保育员、营养师以及育婴师的培养和配备。实施农村幼儿园教师“特岗”招聘计划。

加大保教人员的培训力度。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序列。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教师培训机制,制定《市幼儿教师三年培训计划》,三年内对全市幼儿园园长、教师、保健医、保育员进行一轮全员免费培训。组织学历、专业不达标的园长、教师进行在职进修。壮大骨干园长、骨干教师队伍,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切实保障保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幼儿园教职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园和公民个人办园教师配备、进修提高、待遇落实等情况的监督。各级各类幼儿园聘任教职工均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照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聘任教师最低工资标准,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六)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全面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规范课程设置和教学行为,防治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具有特色的幼儿园课程体系,鼓励幼儿园尊重幼儿成长规律和幼儿园发展规律,把幼儿园办出特色,培养幼儿个性特长,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加强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和园本教研,实施《市学前教育三年科研计划》。建立全市学前教育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和服务支撑体系。

加强示范幼儿园建设,每个县(市)区至少办好一所省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鼓励省、市级示范幼儿园采取结盟弱园、举办分园、承办新园、合作办园或集团化办园等多种形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面。

(七)依法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要依法健全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完善幼儿园办园标准,建立并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幼儿园年检制度,完善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加强幼儿园人员资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动态监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继续实行幼儿园分类管理、动态评估制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一类以上、各县(市)区负责二、三类幼儿园的评估验收工作。

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要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为幼儿园配备保安人员,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强化对教职工和幼儿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建立属地公安机关与幼儿园联动机制,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幼儿家庭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和幼儿家庭合理分担成本的原则,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按成本合理定价,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

妥善解决无证幼儿园问题。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治理、正确引导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教育、卫生、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无证办园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规定整改时限,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落实。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过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并要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建立教育、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学前教育秩序。

(八)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等群体的入园需求。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等群体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儿童、零就业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实行资助政策。加强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与康复训练的研究,在有条件的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开展特殊儿童早期教育实验,促进儿童孤独症、脑瘫、智力迟缓等特殊群体教育康复办法的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实行同城同待遇。积极发展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依托有条件的少数民族学校建立少数民族幼儿园。创造更多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

(九)开展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建立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普及科学育儿指导的教育网络。构建由政府统筹,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协调,教育、卫生、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协同运作,以社区为依托、以学前教育机构为中心,向家庭辐射的科学育儿指导教育服务体系。依托有资质的早教机构开展早教实验课题研究,启动育婴师培训工程,实施早教进社区公益项目。对三岁以下的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开展科学育儿指导。

三、发展学前教育的保障措施

(一)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规划制定、投入保障、政策支持、监督管理和保障公平等方面的责任。

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合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市)区政府是辖区内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遵照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三年行动计划和分年度任务,并根据人口分布状况、未来人口出生状况以及外来人口变化趋势,制定学前教育机构布局规划。

市政府对本意见提出的任务加以分解,设计重点工程项目,连续三年列入民生行动计划。

(二)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完善学前教育联系会议制度,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教育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制定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教研机构,充实行政管理和教研人员,切实加强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和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三)加强学前教育发展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要达到5%以上,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按照省管县财政体制,县级学前教育资金由县级投入,市、区两级投入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两级政府各负其责。

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第4篇

X年以来,我县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创办特色,精细管理”的发展思路,扎实推进第一期、第二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落实,

“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我县基础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实施“二孩政策”带来的入园高峰压力,普惠性资源供给不足,幼儿园运行保障机制不健全,教师数量短缺、专业化水平亟待提升,城乡园际质量差距较大等问题日益凸显。为深入贯彻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相关精神,落实“发展学前教育,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县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X—X年)〉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X县X-X年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期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X—X年)》精神和省、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要求,立足攻坚克难、追赶超越目标,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普及学前教育,促进学前教育公平;坚持改革创新,激发学前教育发展活力;坚持依法办园,保障教师、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健康快乐成长;坚持内涵发展,提升科学保教水平,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大力推进全县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公民办并举,努力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改革,拓宽经费投入渠道,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到X年,全县基本建成广覆盖、有质量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X%,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达到X%。

三、重点任务

(一)扩大普惠资源。积极增加学前教育资源总量,着力扩大农村偏远地区和县城学前教育资源,完善以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努力实现就近入园、方便入园。

(二)提升保教质量。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深入推进《X—X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全面落实和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要求;严格执行《X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要求,不断改善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水平。根据《X省学前教育质量提升计划(X—X年)》要求,积极创建省级学前教育实验基地。继续加大教师培训及学历提升力度,至

X年,全县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X%以上。

(三)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努力做到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保发展。健全公办园教职工编制核定、补充制度,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

四、工作措施

(一)扩大普惠资源

X.增加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充分考虑县域内人口流动的实际和城镇化发展等因素,合理制定我县学前教育资源布局规划,切实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结合《X县X—X年学前教育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建设以人口密集区、移民搬迁区和农村新型社区为重点,农村教学点根据需求配套附设学前班。优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建设普惠性幼儿园。

X.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落实土地、建设、水电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形成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长效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用地按教育用地方式供给。逐年加快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结果向社会公示。

X.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进一步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按照城市发展,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凡达到X户及以上的城镇小区,应规划建设幼儿园。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对未按规定建设、移交、未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全面整改,X年底前整改到位。今后,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在审批开发商(单位)项目立项、征地、规划、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程序时,要严格审查配套规划建设的幼儿园情况,按照行政许可内容进行验收,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的幼儿园不得投入使用。

教育局:负责居住区幼儿园的总体规划,按程序接收配套建成的幼儿园。

规划局:建设项目在设计方案时,应征求教育局意见;方案确定时,应征得教育局同意;在出让用地出具规划条件书时,应明确幼儿园用地位置及用地规模;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明确园舍建筑面积。

住建局:要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该类项目的移交工作。

X.强化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保障。支持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学前“三类”(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入园,支持县特殊教育学校增设学前班。积极创造条件,满足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强化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建设

X.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以县为主,

镇(街道)

、村(社区)参与”的管理体制。教育部门要健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对学前教育实行统一归口管理,配齐专职行政管理干部和教研机构教研人员。理顺企业、村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政府接收、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确保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上述幼儿园,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完成事业单位登记。

X.健全经费制度。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建立合理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并适时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进行动态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照上级物价部门批复的标准执行。继续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政策,进一步健全资助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能够全面享受资助政策。

X.加强监管指导。落实政府对幼儿园和学前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和队伍建设力度。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教育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要求,实施学前教育质量评估,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评估范围。健全幼儿园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的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面向家长和社区开展公益性

X-X岁早期教育指导。

X.强化日常管理。按省、市关于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要求,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加强幼儿园玩教具配备。严格幼儿园准入、年检和收费公示制度。严禁未经批准举办幼儿园,对未经批准举办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取缔。加大幼儿园“三防”建设,确保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全覆盖,完善各项安全预案,加强幼儿园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管理。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X.健全教师补充机制。加强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备,由编办牵头,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参与,依据《X省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研究制定编制核定方案。由教育局、人社局牵头采取统一公开招考等方式及时补充幼儿园教师,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情况下有编不补。建立县内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机制,中小学教职工调剂出的编制,优先用于补充公办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增设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主要解决公办幼儿园教辅人员数量不足问题。

X.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将幼儿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培养培训体系。继续开展幼儿园教职工全员培训,并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倾斜。县上每年培训园长、教师、保育员X人,到

X年前完成一轮全员培训。

X.加强骨干梯队建设。深入实施“师德为先,骨干带动,全员提升”战略,强化“三级三类”幼儿园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发挥骨干教师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建立一批市、县级学前教育“名师(园长)工作室”,深入开展名师(园长)送教活动。组织教师专业技能赛训活动,遴选、培养一批名师(园长)、骨干教师。强化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确保新任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

X.落实教师待遇。规范幼儿园教师聘用程序。幼儿园教职工全员依法纳入社保体系,落实工资待遇。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多种形式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偏低问题。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落实教师待遇。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办法,提高幼儿园高级职称岗位比例,建立幼儿园教师专业成长的长效机制。

(四)实施“质量提升计划”

X.进一步贯彻落实《X—X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建立游戏化、生活化、生态化,符合幼儿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的课程体系。指导教师根据幼儿发展需要制定保育教育计划、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安排一日生活,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继续推进县幼儿园省级《指南》实验园建设工作;到X年,至少建立一个市级学前教育课程体系示范基地。

X.提升幼儿园保育工作水平。落实《X省幼儿园保育员工作指南》要求,加大保育员培训力度,提升全县保育工作整体水平。每年组织保育员培训和骨干保育员专业技能展示活动。

X.推进帮扶共建共享机制。加大学前教育骨干体系建设,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力争到X年,每个镇(街道)建成一所示范性幼儿园。深化结对帮扶工作,以县幼儿园、实验幼儿园X所省级示范幼儿园为引领,建立县级结对帮扶制度,加强园际之间交流提升;探索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一体化管理模式,依托镇中心幼儿园设立指导中心,强化镇域内学前教育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至少建立X个镇、村级幼儿园一体化管理试点基地,促进贫困地区乡村幼儿园保教质量的整体提升。

X.发挥教科研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科研机构,积极开展市、县级学前教育研究课题工作。充分发挥教科研人员、骨干教师示范引领作用,创新教科研形式,开展内涵发展专项研究,推动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

X.推进信息化建设。依托“X教育人人通综合服务平台”,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提供优质教育资源等形式,探索集管理、科研、教学为一体的网络运行模式,实现学前教育优质资源的共建共享。逐步探索智慧幼儿园试点工作。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加强对学前教育战略、规划、政策等的落实和实施。教育、发改、编制、民政、财政、人社、规划、住建、公安、卫计、市场监管、残联等相关部门要落实相关责任,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投入力度。持续加强政策扶持力度,统筹解决普惠性资源不足和教师数量短缺问题。建立健全多渠道经费筹措机制和综合奖补机制,支持扩大普惠性资源,加大学前教育奖补力度,县政府对创建成功的省级示范幼儿园,每所一次性给予一定奖励。落实培训经费,县政府按照教师工资总额X%的标准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用于幼儿园教职工培训。

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第5篇

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建设和保护,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以及中外合作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房产管理、防震减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文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

对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给予优先考虑,重点扶持。

第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教育、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因城乡建设需要更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听取社会意见,并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新建小区和旧区改建、扩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并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不得低于下列标准规划设置:

(一)每0.5万人口区域内,设9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增加6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

(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设18个班规模的完全小学,每增加6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

(三)每2万人口区域内,设18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每增加11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

(四)在居住人口密集区每4万人口设30个班规模的高中阶段学校,每增加13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其他地区高中阶段学校的设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 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符合国家划拨用地规定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建筑设计,应当执行国家现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其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现行建设标准。有住校学生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增加建筑和用地的面积。

第九条 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在城乡建设改造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按照国家标准统筹优先解决。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建设主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建设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新建小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配套建设,并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分散、分批开发的新建小区应当按规划留足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并配套建设。

新建小区规模未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最低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建筑面积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存入专户,统筹解决该区域的教育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所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其抗震设防要求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规划和建设与当地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避难场所。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和教育、防震减灾、城乡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由国家投资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产权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结束之日起90日内,将所建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土地权属证件、产权证件和有关建设资料交付属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不得改变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教育用途,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应当用于办学。

开发建设单位和小区业主可以将其拥有产权的中小学、幼儿园捐赠或者委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办学。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不得随意拆迁或者侵占。

城乡建设中需要拆迁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充分听取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补还或者易地重建。补还或者易地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中小学、幼儿园的正常教学。

第十五条 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场地校舍,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新建、改建、转让、出租。

第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对所使用的场地校舍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

在中小学、幼儿园现有用地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校园内现有教职工宿舍的所有权转让给教职工或者他人;危房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房屋被拆除后的空地应当作为教学用地。

第十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场地校舍,不得转让、出租;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幼儿园兴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高度和与中小学、幼儿园围墙的间距。邻近校园的高层建筑的外装修,不得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和危及师生安全。

第十九条 不得违反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品。

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中小学、幼儿园正常教学。

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不得设立集贸市场和摆设商贩摊点。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设置网吧、电子游戏室、歌舞厅、台球等经营性娱乐场所。

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安全管理等部门应当在中小学、幼儿园门前的道路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强制减速带和提示标志,确保师生安全通行。

中小学、幼儿园门前的道路应当符合防火、防洪、防爆、防震、防空等需要。

因城乡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幼儿园外部通道作业的,应当听取中小学、幼儿园意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于开工7日前通报中小学、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的实施。

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管理、防震减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擅自更改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防震减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改正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办理与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后续审批手续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侵占规划预留教育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教育用途的;

(二)不按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

(三)中小学、幼儿园校舍不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技术规范、质量不合格或者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不良信誉记录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未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拆迁或者侵占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补还和重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赔偿中小学、幼儿园损失,并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转让、出租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分别由教育、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文化、工商、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予以处罚。对师生安全和中小学、幼儿园财产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审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第6篇

义乌市人民政府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金政教督〔xx〕15号)精神,我市对全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本次督查的重点内容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义乌市社会经济与学前教育发展基本概况义乌地处浙江中部,行政区域面积1105平方公里,现辖7个街道办事处、6个建制镇,及其下属行政村716个、居民委员会(撤村建居)61个和城镇社区(居委会)36个。

全市常住人口123万人,xx义乌地区生产总值726.1亿元,同比增长10.5%,人均98121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90.2亿元、地方财政收入50.5亿元,分别增长17.2%和18.0%。产业结构合理,xx,义乌三产比重优化为2.7∶42.8∶54.5,成为全省三产比重最高的城市。我市现有幼儿园328所,其中教育部门办幼儿园18所,其他公办幼儿园3所,省三级以上幼儿园148所,一级园9所,二级园23所,三级园116所。幼儿专任教师总数4107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教师数1250人,具有教师资格证2644人,持证教师比例为64.5%。

在园幼儿数69427人,学前三年入园率99.65%,学前教育先进(达标)乡镇(街道)数2个。

二、义乌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xx8月我市下发了《义乌市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xx)》。

一年多来,我市确立了“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内涵发展”的工作思路,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强化政府责任,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高品质民办幼儿园,致力构建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公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发展格局,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体系。xx4月,市政府在大陈镇召开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进会,各镇街、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了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目标任务,推动了三年行动计划的贯彻实施。

1.学前教育的教育经费投入义乌市委、市政府于xx下发了《义乌市委市政府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发〔xx〕2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列为重点工作,根据我市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会同财政部门提出骨干园建设项目和资金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财政经费用于国有幼儿园的建设”。xx义乌市人民政府又印发了《义乌市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xx)》(义政发〔xx〕58号)和《义乌市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义政办发〔xx〕104号),严格保障学前教育的教育经费。xx学前教育专项2123.9万元(含学前教育奖励123.9万元,三元公司建设资金xx万元),学前教育事业费3197.4万元,学前教育经费合计5321.3万元,全市教育总经费151667.8万元,学前教育经费占教育总经费的比例为3.51%。xx学前教育专项2413.55万元(含xx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407.62万元,困难学生资助5.93万元,三元公司建设资金xx万元),学前教育经费事业费2793.80万元(预算),学前教育经费合计5207.3万元(预算),全市教育总经费134632.7万元(预算),学前教育经费(预算)占教育总经费(预算)的比例为3.87%,比上年提高0.36个百分点。

2.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我市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到xx底,十三个镇街都建有一所硬件标准达省一级的国有中心幼儿园。市财政每年投资xx万元,各镇街落实土地,三元教育集团具体建设,实现了预期的目标。到目前为止,全市十三个镇街,已建成中心幼儿园6所:稠城中心幼儿园、江东中心幼儿园、稠江中心幼儿园、廿三里中心幼儿园、大陈中心中心幼儿园、赤岸中心幼儿园,达到三级以上幼儿园标准的乡镇中心幼儿园数13所。

在建中心幼儿园3所:北苑中心幼儿园、佛堂中心幼儿园、苏溪中心幼儿园。年内开工的中心幼儿园2所:义亭中心幼儿园、城西中心幼儿园。已落实规划的2所:后宅中心幼儿园、上溪中心幼儿园。为到xx底,全面完成镇街国有中心幼儿园建设奠定了基础。国有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中心幼儿园的管理指导和示范辐射作用,积极组织送教下乡、结对帮扶、发展共同体等对口支援活动,通过开展幼儿园半日保教活动评比展示、研讨活动和主题教学活动展示,不断提高农村幼儿园的保教质量。

3.城市配套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建设义乌市城市配套幼儿园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学校布局建设规划。

在《若干意见》中规定新住宅小区开发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商建成后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由于土地招投标时未设前置条件等原因,到目前为止开发商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尚无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而由开发商向社会招标落实承办人。最近,经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协商,市政府将于近日下发《义乌市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使小区配套幼儿园的顺利建设和移交有了保障。老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统一由义乌市三元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国有全资公司)负责建设,建成后实行“园舍国有、园长公派、教师民聘、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国有民营模式运作,到目前为止,已建成8所国有民营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已有城市配套幼儿园22所,规划配套幼儿园35所。

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第7篇

一、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以来,县学前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县城基本普及了学前三年教育,农村学前三年教育普及率达75%以上,幼儿教育管理体制逐步理顺,新建改建了一批民办幼儿园,撤并了一批不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全县现有注册登记幼儿园54所,幼儿看护点69个,在园幼儿1.5万人,幼儿园教职工550余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当前我县教育发展最薄弱的环节。主要表现在:学前教育体制机制不完善,投入不足,资源短缺的矛盾突出;城乡发展不均衡,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滞后;民办幼儿园存在不少无证办园现象;幼儿园教师编制不足、数量不够,整体素质不高,待遇偏低,幼儿教师社会保障政策尚未完全落实;各类幼儿园整体办园条件较差,管理不够规范,保教质量不高。

二、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幼儿发展为本,健全和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学前教育规模与内涵同步发展,妥善解决“入园难”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多元需求,切实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以农村为重点、财政投入为支撑,逐步构建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到2013年,公办学前教育资源进一步扩大,新建、改扩建乡镇公办幼儿园13所,新建县城公办中心幼儿园1所,力争完成13个乡镇新建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发展规范有序;幼教师资队伍日趋优化;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和保教质量。努力实现农村学前三年适龄幼儿入园率达到85%以上,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

(二)年度目标

——年,启动“幼儿园建设工程”。以农村为重点,新建、改扩建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4所;新建县城公办中心幼儿园1所;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启动幼儿园师资队伍培养培训计划。县级示范性幼儿园达到4所。

——2012年,大力推进“幼儿园建设工程”。以农村为重点,新建、改扩建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4所,大力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加大幼儿园师资队伍培养培训力度。县级示范性幼儿园达到8所。入园难问题得到初步缓解。

——2013年,继续实施“幼儿园建设工程”。以农村为重点,新建、改扩建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5所,实现全县十三个乡镇建有一所达标的中心幼儿园。进一步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幼儿教师专业合格率明显提高。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达到2所,县级示范幼儿园达到13所。办园条件和教育质量明显提升,农村学前三年适龄幼儿入园率达到85%以上。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

四、主要措施

(一)加快发展,多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以财力保障公办幼儿园发展。县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时,将根据未来人口出生状况和变化趋势,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城镇新区教育园区要规划建设公办幼儿园。积极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通过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面。原则上各乡镇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每所幼儿园规模为城镇地区不超过500人,农村地区不超过360人。

鼓励各乡镇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大胆创新办园体制和机制,积极探索“名园办分园”、“强园带弱园”、“集团办园”等办园方式,引导、扶持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不同园所建立发展共同体,增强我县学前教育发展活力。

2、以机制推动农村幼儿园发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基础和需求,建立灵活多样的推动农村幼儿园发展的有效机制。以新建、改扩建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重点,逐步实现每个乡镇办好一所财政全额拨款、质量较高、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公共资源举办农村学前教育机构。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探索实行乡(镇)村一体化办园模式。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举办分园,实行村镇一体化管理。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管理参照乡镇中心小学模式,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小学附设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应逐步实行剥离,独立建园,并合理配备公办幼儿教师。逐步停办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创造条件,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入园。

3、以政策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购买服务、专项经费支持、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对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奖励;对办园规范的民办幼儿园,符合税法规定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幼儿园报经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价格执行;对民办幼儿园新建、扩建用地,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评估指导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权利。

4、以管理促进小区幼儿园发展。各城镇在新城开发、新住宅区建设、旧城改造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好配套的幼儿园,优先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不得批准建设规划;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整改。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产权国有,建成后应移交当地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组织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具备配套幼儿园建设条件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商应向当地政府上缴幼儿园异地建设经费,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幼儿园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用于幼儿园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二)加强建设,提高学前教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

1、科学核定幼儿园教师编制。县编制部门会同教育、人保、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和编制指导意见,根据我县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与需要,合理确定幼儿园生师比,在年底前核定并下达各地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数额,并统筹考虑幼儿园应配备保育员等工勤人员编制。要按照省定学前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重新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齐配足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满足幼儿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需要。

2、拓宽幼教师资来源渠道。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幼儿教师、园长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从年起,将幼儿教师培养列入全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定向培养计划”,通过各级师范院校每年定向培养三年制中师和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农村幼儿教师;实施“农村幼儿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每年选派具有学前教育专业资质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县教育部门要会同县劳动人事部门每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幼儿教师,基本满足新建与改扩建各类幼儿园的师资需求。鼓励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中。

3、完善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改革、创新幼儿师资培养机制,完善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幼教师资培训体系。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省级“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各乡镇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幼儿教师专项培训经费,建立每五年一周期的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制度。从年开始,通过省、市、县三级培训,五年内基本完成首轮全县幼儿教师和园长全员培训。每年对10名园长和100名骨干教师进行省级培训,重点打造一批名园长和名教师。从农村中小学校转岗进入幼儿园的教师,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市级示范幼儿园要积极实施园本培训,全面提高幼儿教师的整体素质和保育教育能力。

4、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与待遇。将幼儿园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管理系列。确保公办、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专业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与当地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建立和完善幼儿教师人事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落实聘任制幼儿教师工资保障、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政策,切实维护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教师进行表彰。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并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加大投入,多渠道保障学前教育发展经费

县人民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县、乡两级财政设置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农村地区发展学前教育。教育费附加中用于学前教育的比例不低于15%。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逐年提高,2013年达到5%以上。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城市务工人员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各地要依托特殊教育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的基础上,根据我县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依据幼儿园等级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核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各类幼儿园收费管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快改革,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深化学前教育教学改革。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促使各级各类幼儿园深入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特点,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为儿童创设丰富多样的教育环境,注重对儿童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交往与学习能力培养,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低年级教材。将学前教育机构教师用书纳入全省中小学教材审查范围,研究制定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标准及办法,加强对幼儿园儿童读物、操作材料和玩教具的配备与选用指导,统一编写、使用幼儿教材。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引领各类幼儿园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园本教研活动;各地应探索建立各具特色的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交流、互动机制;面向社区积极组织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工作,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能力。

2、建立科学的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按照普及普惠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别幼儿园实际,对幼儿园办园情况进行分类评估与指导。对达标升级的民办幼儿园予以奖励。完善幼儿园教育教学自我评价机制。加强对幼儿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和质量的监管。

3、健全城乡幼儿园对口支援的长效机制。加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力度。省、市级示范幼儿园要成为当地学前教育资源中心、教学研究中心与保教指导中心。继续深入实施省、市级示范幼儿园结对帮扶乡镇中心幼儿园活动。探索建立城乡幼儿园教师“结对子”和城乡幼儿园园长、教师互派制度。开展骨干教师送教下乡活动,实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共享,促进区域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五)加强领导,确保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1、明确政府职责。各乡镇政府要认真落实学前教育发展责任,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建立省级统筹、县级为主、乡镇共建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对学前教育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2、建立幼儿园监管体系。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省幼儿园分类定级标准》和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幼儿园在评定等级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每年开展一次年检并向社会公布结果。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

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调查、了解辖区内民办幼儿园基本状况,通过引导、整合,优化民办幼儿园布局。年底前,各地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府厅发〔〕83号)精神,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通过分类治理,基本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对未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加强指导,限期整改,逐步规范;对卫生条件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的无证园所,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卫生、工商、公安、综合治理等部门,通过联合执法予以关停撤销,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起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管与指导。各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幼儿园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第8篇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81号)和《*市关于坚持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市委〔20*〕64号),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优质学前教育需求,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一)统一思想认识。学前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0-6岁是人一生中大脑发育最快的时期,是教育投资效率最高的阶段,良好的学前教育对人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让孩子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作为高标准普及15年基础教育、创建现代化教育强镇(街道)的基础性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在现有基础上,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至2012年,各乡镇(街道)都有一所达到省等级标准的规范中心幼儿园,并形成"一个乡镇一所中心幼儿园若干所中心村幼儿园"的办园格局;省等级幼儿园招生的覆盖面达到85%以上;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8%以上,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60%以上,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家长和看护人普遍受到科学的早期教育知识指导。到2020年,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所有幼儿园均达到准办园标准,使适龄儿童都能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二、明确政府职责,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三)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学前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制。

市政府负责全市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依法将其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地方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出台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幼儿园点,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

市教育部门主管学前教育,履行学前教育业务的主要管理职责,负责制订并完善有关管理意见、重要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各类幼儿园办园资格的审批,并定期复核审验;培养和培训各类托幼园所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市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业务工作。发改(物价)部门负责各类幼儿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市财政部门要在教育经费预算中安排学前教育经费,并做到逐年增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会同教育部门做好城乡学前教育机构布局调整规划。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市教育部门、财政部门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统筹研究落实各级各类幼儿园教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市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农村、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负责对已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实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并配合教育部门加强管理。市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管,切实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负责指导学前儿童家庭教育,加大家庭教育力度,建立家长培训学校制度,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快园所建设,提供优质学前教育资源

(四)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市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视财力情况适当增加。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中心幼儿园建设和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的以奖代补、升等奖励、教师培训、低收费幼儿园补助等。乡镇(街道)每年要安排足够的配套经费,用于举办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学条件。

(五)同步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依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城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力度。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安居工程时,要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版)》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安置房用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竞拍的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的用地。市规划和建设部门要按照1000户以上的小区必须建设1所规模不少于4个班的准办级以上幼儿园(托幼一体园)的标准严格把关,在组织托幼园舍设计方案审查时要邀请教育部门参加,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旧城改造区域幼儿园建设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将幼儿园建设一并纳入旧城改造实施计划,统一设计、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公建配套幼儿园和公建配套中小学一样,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公共教育资源,由教育部门负责办理幼儿园产权登记手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

(六)分类办好小区配套幼儿园。凡移交教育部门使用管理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由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按事业法人登记,可采用财政适当补助的形式,由教育部门一次性补助一定的开办经费或装修经费。现由街道(部门)举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按等级收费,严禁利用国有资源按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取保育费;现采取租赁方式举办的属国有资产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承包合同到期后不得继续租赁给他人办学,可采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性质进行办学。属非国有资产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可继续探索多元化办园模式,但严禁改变其用途。

(七)加快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依据城镇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幼儿园,优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加快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每个乡镇(街道)都要建设好一所独立设置的省三级以上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采用公办、股份合作等形式办好中心幼儿园。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同步规划建设农村规范幼儿园,原则上按服务半径在1.5公里之内,或镇区按每万人1-2所、农村按每万人2-3所的标准设置幼儿园(班)。市财政对新建和改建的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集体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补助。力争到2012年,100%的乡镇都建有一所省等级中心幼儿园,50%的农村幼儿园达到办园标准。

(八)推行名园集团化办园模式。大力推行"名园+新园、名园+弱园、名园+农园、名园+民园"的集团化办园模式。鼓励"名园"以办分园或教学点等多种形式与"民园"和"农园"合作办学。进一步落实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制度,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办园质量。

(九)推行以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农村多元化办园模式。积极鼓励公办中心幼儿园在经济欠发达的行政村举办分园或教学点,实行"六统一"(即经费统一管理、教师统一调配、教师工资统一发放、教师工作统一考核、教玩具统一配置、办学质量统一评估)运行模式;在经济相对发达的行政村,鼓励村集体投资举办农村规范幼儿园;在经济发达、人口集聚的城镇,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上档次、上规模的民办幼儿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不同需求。对运作困难的民办中心幼儿园,可采取收购和租用等方式,将其办成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促进城乡学前教育相对均衡发展。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十)加强学前教育管理队伍建设。全面落实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教育部门要配足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和教研员,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十一)大力提高学前教育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严格实施《教师资格证书条例》和教师准入制度,新进专任教师必须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对目前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或上岗证的教师,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或逐步解聘。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把幼儿园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继续教育系列,落实培训经费。同时将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纳入"名师"培养计划,通过特级教师评定、名师培养、教坛新秀评比、教学基本功比武等多种途径,培养一批在市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园长教师。

(十二)稳定幼儿园教师队伍。市人事劳动、编制部门要会同市教育、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幼儿园教师编制和待遇等政策,建立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在岗幼儿园教师按公开招聘办法进入事业编制的政策导向机制。公办幼儿园应配备适当数量的事业编制教师,并逐年招聘一定数量的优秀教师充实公办幼儿园教师队伍。落实*市委、市政府《坚持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市委[20*]64号)精神,根据办学规模,向中心幼儿园公派2-3名公办幼儿教师,提高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指导能力。

(十三)建立健全幼儿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根据实际,制定幼儿园非公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提高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并按劳动保障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相关社会保险,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评奖和评优等方面,享有中小学教师的同等待遇。

五、实施全面管理,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十四)实行幼儿园办园准入、年检和等级管理制度。举办幼儿园必须经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并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经编制机构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对办园条件差、办园行为不规范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办的幼儿园予以吊销办园许可证;对擅自办园的非法幼儿园,由当地乡镇(街道)和市教育、公安、民政、卫生、物价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小组依法予以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幼儿园通过停办、撤并、合办等形式,实行分年度消化。

各类幼儿园要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和标准,积极创建省等级幼儿园,并向高一等级努力。

(十五)规范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各类幼儿园都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学前教育渗透,防止将小学的教学内容向幼儿园前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十六)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要加强幼儿园园舍安全检查和教学活动中师生安全的预防。根据幼儿特点和确保安全需要,各类幼儿园招生要坚持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原则上不得使用接送车。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卫生、教育部门要共同做好幼儿的防疫和保健工作。幼儿园要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

(十七)规范、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市发改(物价)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根据幼儿园的生均教育成本和收费等级,并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社会力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自行提出收费标准,报市发改(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同一城镇或农村、同一性质、同一等级的幼儿园,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六、建立督导机制,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