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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总监履职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11-13 20:15:54

安全总监履职报告

安全总监履职报告第1篇

2019年,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对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依法行使监事会权力,认真履行监事会职能,坚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切实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一)积极召开监事会会议,依法履行监事会职能。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等等。

(二)理清监事会职责范围,重点行使四项职权。一是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二是检查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三是检查企业财务保值增值状况;四是评价经营管理业绩,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加强学习调研,努力提高履职水平。监事会坚持“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是渎职”的理念,聚焦监督主业,注重学习、调研和总结,把发现问题、揭示问题、报告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在促进企业规范管理、科学决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健全完善监事会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监事会认真列席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总裁办公会、专题办公会、月度会和周例会,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的发生,从程序上把握决策的合规合法,提高监督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根据监事会成员构成现状,定期召开监事会工作会议,组织各位监事对监事会自身建设和公司发展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对监事会前期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2020年主要工作思路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监事会强化对股东负责的意识,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保持监督的独立性,增强监督的规范性,强化监督的及时性,提高监督的有效性,进一步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不断提升监督管理水平,服务公司改革发展大局。

(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省管企业监事会工作会议精神,提升监事会工作效能。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财务活动和董事、高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履行监督职责。

(二)监督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监督公司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治理水平。

安全总监履职报告第2篇

药品安全责任制是各镇政府、药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在保证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药品安全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是指规定各镇政府、药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药品安全职责时、失职渎职,发生药品安全问题造成不同程度社会影响时,对负有责任的镇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的制度。

二、各镇药品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药品安全的政策规定。

(三)建立药品安全协调机构,落实镇、村两级药品安全监管协管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

(四)每年定期召开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药品安全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对药品安全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建立药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五)明确村级和有关部门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并列入镇对村级和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

(六)成立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当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上报,积极响应,配合上级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有关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三、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人口和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药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作部署。

(二)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三)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药品安全事故。

(四)按照职能分工,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安全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定期向县政府报告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信息。

(六)迅速报告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其他与药品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有关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各镇主要负责人是本乡镇药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直接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药品安全事项负领导责任。

(二)药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药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药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五、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涉及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药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的;

4、阻碍药品安全事故调查的;

5、对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和重大药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

6、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安全总监履职报告第3篇

坚持以开展评价试点促进监管工作的原则,着力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社会监督全覆盖”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切实靠实工作责任,完善监管长效机制,提升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努力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任务

围绕着力健全完善“各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社会监督全覆盖”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乡镇要切实对辖区内药品安全负总责。

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本乡镇年度总体工作计划进行部署安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强目标责任考核,有效促进监管工作责任落实。

要深入一线和基层开展调查研究,解药品市场状况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对药品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掌握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措施,有效解决药械市场和监管工作中存在问题。

要加强政府层面的协调促进,深入推进食品药品“两网”建设,扎实开展药械安全社会宣传,大力推进药品安全示范创建,不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药械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促进完善保障药品安全长效机制。

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协调联系,促进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要协调建立完善与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促进各部门既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促进村级基层组织有效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管理。

要建立完善乡、村两级药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机构,保证一定的人员力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为有效履行职责提供基本保障。

二)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食药监部门是药械监管执法主体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执法主体的责任,有效履行监管职责,认真扎实地推进保障药品安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要深入推进药品安全、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坚决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着力查处非法经营药品行为,切实加强对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行为的整治,加大虚假药品广告的监测和对广告产品的查处力度,促进解决不合理用药问题,切实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要全面推进落实规范化管理措施,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突出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强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四大类”药品的监督管理,全面实施网络电子监管,着力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评价,促进提升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水平。

要深度推进食品药品“两网”建设,大力推进药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不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深入扎实开展药械安全社会宣传活动,切实加强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切实推进健全完善药品安全长效保障体系。

药品安全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药品安全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本部门年度总体工作计划进行部署安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强目标责任考核,有效促进监管工作责任落实。要立足各自职能,切实负起各自应负的责任,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任务的落实。同时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密切协作配合,齐抓共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市场准入的管理,严厉打击无证诊所非法开业等行为。要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和“规范化药房”建设,积极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有效开展抗菌药物整治,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工商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药械广告的整治力度,对以知名人物代言、含有低俗内容、以专家患者名义宣传治疗作用、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等违法违规药品广告要坚决依法查处。

通信、邮政部门要配合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邮寄等方式销售假药行为。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文广部门要充分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开设药品安全大讲堂,广泛宣讲药品安全常识,宣传报道监管动态,“问题药品”安全警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工信、物价等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立足各自职能抓好相关工作。

三)督促企业切实落实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通过正面引导、诚信建设、质量承诺、约谈问责、强化监管等多项措施,同时借助社会力量进行监督推动,促进企业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全面建立落实保障质量安全的规范制度,要监督促进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配备与药品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设备,切实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可靠。

四)促进落实社会监督职责,实现社会监督全覆盖。

要结合促进“一主三辅”食品药品监督网络有效发挥作用,使县、乡、村药品安全社会监督覆盖面达到100%实现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全覆盖。

街道办、各乡镇和村级基层组织要从加强社会管理的职能出发,有效发挥协管员和信息员的作用,切实加强面向群众的药品安全宣传教育,从社会管理角度加强对区域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管理,及时调查了解药品市场状况,定期进行反映报告,参与协助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参与清理“问题产品”积极履行药品安全社会监督职责。

要促进各级药学会等行业学(协)会组织有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有效促进行业自律,宣传贯彻药品监管政策法规,开展安全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教育,促进集约化经营和规模化发展,推动提升产业水平,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确保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药品。

要加强政务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举报监督。要认真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报必查,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要切实落实对举报案件的奖励制度,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群众投诉举报等的监督作用。

三、时限要求

从现在开始,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扎实推进落实,10月底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在参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我测评的基础上,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提出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的意见和建议,上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形成全县试点工作总结,提请县政府审定后上报市政府。县上在适当时候将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抽查评价,总结推广先进的经验做法。

四、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评价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开展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是进一步促进提升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制度创新。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对此都要有充分的认识,认真扎实地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确保评价试点取得积极效果,同时也推进我县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要切实加强对评价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就是对政府担当责任、履行责任情况的评价。能否组织开展好评价试点工作,对政府履职尽责情况的直接检验。县上将成立评价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评价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做到组织领导到位、责任履行到位、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安全总监履职报告第4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根据,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落实“两个责任”总体要求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支部负主体责任、纪检负监督责任,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落实“两个责任”,必须以厘清责任界限为重点,实行责任清单管理,健全分解、落实机制,形成认识到位、责任明晰、履职尽责、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责任落实体系;必须以强化责任追究为重点,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形成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问责追究体系;在各党支部中设立专职或兼职纪检委员,负责抓党风廉政工作;强力促进党支部和纪检委员认真履行职责,构筑上下贯通、层层负责、逐级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格局。

二、落实党支部主体责任清单

党支部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员领导干部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践行者、示范者、引领者,要牢固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意识,按照支部主体责任清单,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党支部领导班子责任。

支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履行组织领导之责。

(1)统筹谋划部署,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本单位业务工作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

(2)全面、准确、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要求,分析研判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措施,确定年度任务。

(3)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

(4)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支部主体责任实施方案。

(5)强化督促检查,在做好日常督查、巡查的基础上,每年年底组织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实施责任追究。

(6)通过定期听取汇报、督导巡查、集中检查、重点抽查、民主评议等方式,加强对下属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督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实施责任追究。

(7 )落实述职述廉制度。

2.履行正风肃纪之责。

(1)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严明党的纪律、规矩,深入持久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坚持不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实施办法,持之以恒防止和纠正“四风”。

(2)针对服务对象反映强烈的服务不到位、慢拖蛮等行为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3 )健全服务评价机制,开展作风民主评议工作。

3.履行源头预防之责。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突出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2 )推行党务政务事务公开和权力清单制度,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3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规范重要情况报告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4)实施精准廉政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和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创新学习效果检查测试形式。理论学习中心组定期组织反腐倡廉专题学习。

(5 )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6)加强经济责任审计。

(二)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责任。

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必须亲自抓、主动抓、具体抓、经常抓。

1.带头履行领导责任。

(1)积极推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情况亲自汇报。

(2)明确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督促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履行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

(3)建立责任压力传导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4)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

2.带头抓班子带队伍。

(1)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加强对支部班子成员的教育管理,督促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履行好“一岗双责”职责。

(2)对班子成员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诫勉纠正。

(3)支持纪检委员专职负责、加强监督执纪问责。

(4)配合搞好巡视工作,支持开展党建巡查工作。

3.带头廉洁从政。

(1)带头执行党内法规,遵守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纪律。

(2)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出国定居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3)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切实改进领导作风、

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

(4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请示报告等制度,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和群

众监督。

(5)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三)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根据工作分工,切实抓好分管范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谋划部署要知责、推动落实要尽责、出了问题要问责。

1.强化分管职责履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每年专题分析研究、督查指导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少于三次。

2.强化预防腐败。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对分管工作权力制约监督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问题易发多发的部位,完善制度规定,督促整改落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3.强化日常监管。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4.强化廉洁自律。带头执行党内法规,严格落实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请示报告等制度,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三、落实纪检委员责任清单

纪检委员负责党支部执纪监督工作,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监督职责,要按照监督责任清单,聚焦中心任务,从根本上履行好职责。

(一)协助党支部谋划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1)根据上级纪委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向党支部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2)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支部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分解、检查考核工作,推动任务落实。

(3)对支部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行监督。

(4)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5)根据上级纪委和党支部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方案、监督责任清单,督促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二)加强纪律监督。

(1)加强党内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2 )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3 )加强对本单位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4)加强对本支部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督促带头履行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遵规守纪、廉洁自律。

(三)加强作风监督。

(1)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解决“四风”方面突出问题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2)针对本单位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开展专项整治,并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3 )坚持抓早抓小,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纪检委员每年至少与所属各部门负责人约谈1次。

(4)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处理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

(四)加强工作监督

(1)参与并监督单位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认真落实“三重一大”报告制度。

(2)做好对本单位基建维修等项目的监督,杜绝暗箱操作。

(3)参与并监督本单位阳光采购等工作,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四、建立健全履责问责机制

(一)责任落实机制。各党支部负责对主体责任的各项任务进行统筹计划、组织安排、日常调度,综合协调推进本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纪检委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监督工作的统筹安排、调度推进、督促检查等工作,并协助党支部加强对 “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责任分解机制。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各党支部、纪检委员每年年初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列出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清单,做到权责一致,充分体现工作实际和岗位特点,3月底前报送局党委,作为工作考核和追责的依据。建立签字背书制度,各党支部、纪检委员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要对本单位责任清单实行台账管理、销号落实。班子成员岗位或工作分工调整的,须在一个月内重新制定个人责任清单。

(三)履责报告机制。各党支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上局党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局党委结合报告情况,适时听取各支部主要负责人落实责任制情况汇报。

安全总监履职报告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以县政府和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县19个乡镇、294个行政村和8个社区建立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的环境监管三级网格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2016年起全面实施网格化监管,确保环境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县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及生态环境安全。

在全县范围内建设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县政府主要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乡镇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化的环境监管职责任务(各部门职责详见附件一)。各乡镇政府结合本辖区污染源分布、产业结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等特征确定监管对象,采取差别化环境监管措施并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一)网格划分

1、一级网格

全县共划分1个一级网格区域,责任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具体职责为:

(1) 指导监督二级网格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和责任人履职情况。

(2) 承担本辖区日常环境监管任务,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等环境安全隐患,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3) 组织本级承担环保工作职责的各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日常环境监管检查、巡查、协调任务,对所监管的网格化加强巡查、抽查、督查,对发现问题、接到报告和投诉举报以及上级督办事项及时查处,督导各乡镇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等。

2、二级网格

各乡(镇)行政区域为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职责为:

(1)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认真调查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2)配合一级网格全面排查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等环境安全隐患,认真调查、报告并协助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3)发挥辖区内相关单位的作用,组织本单位、其他单位和辖区内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畜禽水产养殖、农业面源污染、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等环境污染问题及生态破坏进行巡查、监督和制止,并向一级网格报告。

3、三级网格

以全县各村(居)委会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成员实行分片负责制。其具体职责:

(1)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2)对农业面源污染、秸秆禁烧、垃圾禁烧、杂草杂物禁烧、非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巡查,并上报上级网格及协助调查处理。

(3)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等相关信息,并在三级网格单元内设置若干环保管理员。环保管理员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网格体系建设要求

1、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级网格之间(县与乡、乡与村)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完善横向之间(部门)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和移交移送制度,加强协调联动,认真履行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

近期目标。2016年7月15日前,一级网格单元建立辖区内污染源信息收集、汇总、公开机制,以及二级网格单元间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二级网格单元设立污染源管理台账。2016年7月31日前,二级网格单元建立辖区内污染源信息收集、汇总、公开机制,以及三级网格单元间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三级网格单元设立污染源管理台账。

有条件的部门可以借助社会管理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先行推进精细化、数字化管理。

远期目标。全县统一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并逐级联网,完善县、乡、村级数据库;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三)网格运行

1、巡查。二级、三级网格的责任人员要对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

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2、查处。一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二三级网格责任主体关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必须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送单位。对需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人大、政协、监察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

5、评价。县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每半年对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一、二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四)网格监督

1、人大、政协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发挥环保监督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建立网格监管信息平台

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全县网格化监管信息平台,各级网格联动共用,实现数字网格化监管,完善和规范下级网格化监管信息平台,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库或设立台账。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6年6月30日前)县政府成立县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环保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环保、财政、人社、编办、水务、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经商、公安、监察、国土、电力、交通、农牧、安监、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金融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长担任,全面安排部署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

(二)体系建立阶段(2016年7月1日--7月31日)

一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确定各级网格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人、职能任务;二是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建档造册;三是明确各网格单元责任主体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三)全面实施阶段(自2016年8月1日起)全县网格化监管体系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及各级网格巡查、查处、反馈、监督、评价机制正式运行。各地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区域环境安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每年7月1日和次年1月1日前,分别向县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办公室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进体系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县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形成环境监管的强大合力。

(二)提升监管能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县财政、人社、编办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一是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网格化环境监管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在二级网格单元有责任主体设立专职的环保岗位,落实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二级网格正常运转;三是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增加环境执法资金投入,配备必须的人员编制,壮大队伍建设;四是不断

安全总监履职报告第6篇

财务治理作为公司治理的一个核心子系统,指的是通过一定的财务治理结构安排,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以形成一种科学的财务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林钟高,20041。财务治理的目的是协调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责关系,以保证企业财务行为的合理性、科学性、效率性和规范化。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形成有相应的财务治理行为主体,不同的财务治理行为主体也就造就了不同的财务监控模式。

众所周知,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有“一元制”和“二元制”两种模式,因此。构成财务治理行为主体的也就有“一元制”下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三个层面以及“二元制”下的“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四个层面两种形态。相应地,财务治理的内部监控模式,从理论上来说也就应该分为“三层次”监督和“四层次”监督。但财务治理的监控实践却不是这样,而是多为“三层次”,即“一元制”下的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和财务部门,“二元制”下的监事会、内部审计机构和财务部门。我国是“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但由于实践中监事会形同虚设,所以又引入了“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这样就形成了我国现阶段的“四层次”监控模式。但由于法规建设的滞后和不完善,公司内部的监督层次和监督职责范围没有理顺,使改革期望的作用没能得到很好发挥。

笔者认为,企业内部财务监控机构职责的安排要跳出现有规定的公司治理模式约束。从世界范围看,无论是“一元制”,还是正规或非正规的“二元制”,在实践中都出现了问题。同时,我们还要明确,公司治理无论你怎么安排,其最主要目的还是在于监督或控制以维护所有股东及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因此不能寄希望于通过独立董事制度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何况,我国的独立董事们都是兼职且多是某一领域或方面的理论专家。基于这种认识以及关系理论,对我国公司内部财务监督层次的职责安排作如下探讨。

一、监事会的监督职责构建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最高监督机关,负责对第一层次关系的审查监督,因而它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向全体股东负责。新修订的《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责规定为7个方面,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在没有建立审计委员会情况下制定的,建立了审计委员会后,考虑到审计委员会的建立目的和避免与其职责重叠,监事会的职责应作适当调整。具体可调整为四个方面:一是监督审计委员会的人员聘任和职责履行质量;二是稽核审查董事会预提交股东大会的对外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预案;三是对公司董事会成员(包含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日常监督;四是赋予特殊情况下的外部审计机构聘请权。监督对象的重心应该是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履行和公司的财务报告。

(一)监督审计委员会的人员聘任和职责履行质量

“审计委员会”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过重大作用,但并不是有了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就一定不会出现问题,美国的实践已经证明。我国“审计委员会”才处于起步阶段,加上工作环境、工作经验和人员大多是外部独立董事等因素影响,其作用和职责履行情况就可想而知。因此,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最后一道监督环节,对审计委员会监督显得非常重要。监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监督,不仅要对其进行业务职责监督,也要对其人员的来源和质量进行监督,防止出现另一种形式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由于审计委员会成员大部分是独立董事,他们参加一切董事会的会议和重大决策,因而,监事会通过监督只要能够保证审计委员会有效、客观、诚实地履行职责,监事会的基本监督目标就实现了。所以,应作为监事会的首要职责。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是世界上最为健全的国家,但为什么财务造假案件还是存在?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审计委员会的制衡监督不够。

(二)稽核审查董事会预提交股东大会的对外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建立的主要目的是要保证公司经济活动在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约束下健康运行,维护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广大股东的利益。股东利益根本上来说就是投资收益,微观到一个公司,就是该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最终财务成果以及财务成果的分配政策。公司的财务成果是通过会计资料体现的,会计资料上体现的财务成果是否真实、可靠,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全面、客观,对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影响很大。所以,监事会只要做到使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可靠,利润分配方案合理合规,实际上也就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广大股东的利益。

(三)对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包含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日常监督

董事作为“经济人”也有“利益”驱动问题,因而履行职务时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董事的上述行为如果衍生为“董事会”行为,对公司的危害往往是战略性的而且是隐蔽性的,中小股东利益就更难保障。因此,监事会还应对董事会成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和董事会重大决策的合乎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如发现董事行为或董事会的决议违法、违规或违背公司章程等,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处理或纠正,在提议无果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证券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根据受托关系的层次性和责任理论,监事会不应对公司总经理的具体职责行为进行具体监督,它应由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执行。

(四)特殊情况下有权决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临时的外部审计机构

具有“经济警察”光荣称号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在实践中不少却扮演了不光彩的作弊角色,就连世界上最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安达信公司”都帮着自己的客户进行财务造假,这不能不引起深层次的思考。因此,监事会为了广大股东的利益,为了公司的利益,还应对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督促公司对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制度性的轮换;二是发现外部审计机构与公司有合谋作弊造假情况并责成审计委员会改正而无效后,有权决定另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工作。但这只能作为特殊情况下的特殊授权,一旦公司走入正常,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仍应由审计委员会决定,否则会造成职责矛盾,反而不利于监督。另外,为了保证上述各项职责的很好履行。监事的“权威性”、“独立性”、“专业素

质”和“约束处罚措施”很重要。

二、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构建

设立“审计委员会”应为解决第二层次的关系监督问题。在这一层次的委托关系中,由于总经理是直接的业务执行者,因而董事会与总经理两者在信息获取上也是不对称的。因而,董事会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即“审计委员会”来评价总经理的业绩,并保证公司公布的财务信息和有关业务信息的充分可靠。从这个角度讲,审计委员会是对董事会负责。但作为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还应向监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再监督。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4条规定了5个方面,但笔者认为由于“审计委员会”的性质以及成员构成,决定了它没有时间(在建立有内部审计机构的情况下,实际上也没有必要)去进行全面性、经常性和一般性的财务监督,监督的主要对象应是总经理履行职务时经济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财务报告的客观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以及内部审计制度的完善程度及其有效性。其具体职责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性质和在有监事会的条件下,应对证监发[2002]1号文的规定作适当调整,主要可安排为:一是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二是独立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三是检查审核公司各个会计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披露;四是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五是审查总经理经营公司的适度性。

在上述的五项职责中,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检查监督应作为中心任务。

第一,内部审计的性质、组织机构和职能决定了内部审计人员既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又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还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地位,因而可以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作出客观的评价。这样,审计委员会可以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的资源优势,更好地履行职责。

第二,是由公司组织管理体制决定的。在公司的组织结构中,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行政系统的一部分,在日常的活动中服从于公司管理当局的指挥。这就形成了评价者与被评价者角色混同的矛盾现象,当产生某些利益冲突时,内审部门的“独立性”就会难以保证。独立性是保证内部人员客观、公正或免除偏见地从事审计活动的先决条件,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陈汉文,1994)。由审计委员会来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能够提高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进而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的检查监督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内部审计制度;二是年度和专项审计工作计划;三是年度和专项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的一种独立的组织形式,应为常设的监督机构。因此,在人员构成上除独立董事外,还应配有专职审计人员。为了保证该审计人员独立有效地开展工作,公司章程中应为此单列一项并在管理上明确为由董事会聘用。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责构建

在上市公司内部,董事会将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委托给总经理,总经理实际上做得更多的还是企业层次上的宏观管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因此,公司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是由总经理根据企业目标分解委托给各职能部门经理(或各副总经理)负责的。为了保证总经理目标高质量实现,需要设立由总经理领导并对总经理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于我国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模式,目前理论界的主流意见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为隶属于总经理;第二种是设在监事会;第三种是由董事会或由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单从监督角度以及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威性、独立性上看,当然后两种要好。但现代内部审计已经不仅仅是对公司的财政财务等的合规性监督,而是发展成为参与风险管理和治理过程。

根据内部监督层次性特点和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的现实,笔者赞成内部审计机构在行政上接受总经理领导,但在业务上应接受审计委员会指导,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关于其职责,审计署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安排了七条,从那7条看,审计署制定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的时候考虑了与“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分工协调问题,因而,对分层设计上市公司财务监督主体职责的时候基本上是适用的,但从适应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一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要求以及公司内部各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的衔接和完整性来说,应再增加一条,即对会计部门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另外工作重点应该是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其中又应以内部会计控制作为中心。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无论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还是在保护企业各利益关系人的权益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是会计机构起着重要作用,而会计机构的独立性是影响内部会计控制职能发挥的重要因素,由于现实中会计机构连基本的独立性都谈不上,因而,监督的重要性就更加凸显。

四、财会部门的监督职责构建

安全总监履职报告第7篇

一、工商部门职能转型的特点

工商部门职能是完成工商行政管理任务必须具备的职责和功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好市场主体的准人关、当好市场运行的裁判员、做好市场经济卫士的依据。当前,要实现工商部门职能转型到位,就必须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有一个全新的认识。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对象、范围、内容等方面看,工商部门职能转型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执法和维权职能等方面的根本性转变过程。其特点:

(一)积极履行准入职能,由发照型工商向指导型工商转变,发挥工商培育市场主体的作用。从重发照把关向指导培育市场主体转变,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大市场过程中的事前监督:是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前提条件:是培育各类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要求;是从特定层面调整产业结构的有效手段。

(二)积极履行监管职能,由管制型工商向服务型工商转变,发挥工商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从重管制市场主体向服务发展市场主体转变,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大市场过程的事中监督: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的基础保障:是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外在力量。

(三)积极履行执法职能,由处罚型工商向规型工商转变,发挥工商执法为民的作用。从重处罚执法向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转变,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大市场过程中的事后监督;是工商履行自身各项职责的核心所在;是建立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权威手段。

(四)积极履行维权职能。由收费型工商向效能型工商转变,发挥工商经济卫士的作用。从重管理收费向监管服务一体化的维序维权效能转变,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大市场过程中的全程监督;是建立统一开放、诚实守信市场体系的具体要求:是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要求;也是和谐社会建设所追求的重要目标。

二、工商部门职能转型面临的问题

在实施新“三定”和停征“两费”后如何推进工商职能转变,积极推动基层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基层科学化管理水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着职能转型的考验和挑战。

(一)保障科学监管的体制还不顺畅。工商系统现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实际上,省以下的垂直体制部门有多个,但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因此,基层工商在管理体制上的垂而不直。造成看得到的不一定管得到,管得到的不一定能管到位。

(二)促进科学监管的机制还不健全。由于体制上不顺畅,因此在职责履行机制上还存在不协调、不健全的问题,造成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瓶颈制约。

(三)落实科学监管的制度还不完善。由于体制、机制还存在不相符、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在工作中有反复、有尴尬、有迷茫,造成基层基础建设滞后。

(四)实现科学监管的队伍还不适应。“两费”取消,工商新的职能加强。一方面是食品安全的监管人才、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的复合型专业化人才短缺。空编严重,干部老龄化严重,不适应现代市场监管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基层分局的领导职数偏少,干部交流选拔、人员进出激励等举措缺乏,不适应新时期工商队伍管理的需要。

以上问题的存在,既有客观原因,更有主观因素。一是认识上的问题;二是发展中的问题;三是改革中的问题。这些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学习探索和完善。

三、工商部门职能转型的现实途径

(一)把握工商部门职能转型的定性。县级工商部门职能转型的定性是由突击性、专项性向日常规范化监管转变,其实质是由传统的管理收费型向现代的监管服务型转变。

1 把握工商监管服务的工作重点,即对市场和经营户的监管。对市场和经营户的监管是工商的核心职能,全面年检和重点巡查是工商的主要抓手,合力推进责任区监管是强化责任和降低风险的主要载体。要找准切人点,以责任区监管为平台,全面年检、验照为基础,重点巡查监管为手段,行政指导为要求,服务发展为目的,不断提升监管水平和效能。

2 把握工商监管服务的主要任务,即维序、维安、维权。维序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安是维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维权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要立足自身职能,为市场主体创造相对宽松的准人环境,为市场体系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环境。

3 把握工商监管服务的关键环节,即主体、客体、行为和管理。主体是依法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客体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行为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管理是指导管理商标、广告、合同等职责。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按照“四个转变”的要求严把经营者的资格关、食品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关、商品(食品)进货查验关、不合格商品(食品)下架退市关、商品(食品)质量监测(检测)关,实现对商品人市、交易以及退出流通领域全过程的监管,从而进一步防范市场监管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二)搭建工商部门职能转型的平台。县级工商部门职能转型的平台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职能、发挥优势、创新求变。

1 搭建以市场化为重点的公共交易平台。工商是市场经济的奠基人、守护神,发展市场就是发展工商事业,以新型的市场化推进新型的工业化、城镇化“两轮驱动”。以块状经济为依托,加强对专业市场建设培育的指导和协调,合力推进专业市场体系建设不断发展,以监管促发展、促培育。要注重以吃、住、行、用为重点的生活资料市场的培育;要注重以培育块状经济为重点的生产资料市场的培育;要注重以产权交易、劳动力、信息技术为重点的生产要素市场的培育。按照“城内大商场、城郊大市场、城外大物流”的思路,加强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力求专业市场的规划建设和培育既符合新型市场化发展要求,又适应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需要,更有利于促进专业市场上规模、树品牌。同时,要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的原则,尽可能避免低水平同类市场的重复建设。

2 搭建以工业化为重点的服务发展平台。发展是第一要务,服务市场部门责任编辑进一步做强、做大、做优。要立足工商职能,在推进硬环境建设的同时,积极推进软环境建设,营造一个吸引资本流人的洼地。以参

与“网上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为重点,分批实现工商审批服务网上办事功能的开通,建立起“网上办事大厅”,形成网上网下相结合的办事新模式,进一步规范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营造透明、规范、高效的办事服务新环境。降低准入门槛,着力优化工商新服务。

3 搭建以精细化为重点的责任区监管平台。责任区监管是发挥工商职能优势、服务地方经济、维护市场秩序的主要方式方法,是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形式,同时也是推进行政指导。与监管对象相互沟通、了解的有效途径。要制定适合分局实际的精细化责任区监管方案,完善工商所“一室两队”的机构设置,对监管计划及人员、对象、项目、过程、结果及反馈情况等,做到精细化管理,提高巡查的效能,推进工商“四化”建设的进程,实现科学化行政、精细化监管的新要求。

(三)明确工商部门职能转型的定位。县级工商部门职能转型的定位是实现监管服务一体化的具体要求。

1 牢固确立依法监管有权威的理念。市场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职责,行政执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能的基本方式。权威来自履职,职责来自法定。因此,要坚持把市场监管作为第一职责,强化监管,创新监管,一方面要胸怀柔情“戒小过”。全面深化责任区监管,把握全面年检、验照和重点巡查监管相结合,制定监管服务一体化计划。坚持重规范、强指导、慎处罚的原则,彻底改变以收费代监管、以处罚代监管的现象。对一般违法行为,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或主观恶性不大,事后能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先进行提示、警示、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依法处罚。另一方面要胸怀激情“攻大奸”。加强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业、食品安全、洋品牌的监管。敢于亮剑、严打重击危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同时改革完善“量质并举、以质为主”的经检考评体系,以高效能的监管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

2 牢固确立服务发展有作为的理念。服务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是根本目的。因此。要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水平,加强行政指导。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规范与引导相统一。从收费型、处罚型、管制型向规则型、效能型、服务型工商转变。充分发挥工商市场监管的信息资源优势,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3 牢固确立消费维权有根基的理念。消费维权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使命。人人都是消费者,群众利益无小事。特别是要加强食品安全、家电安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维权执法。要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进一步拓宽维权领域。畅通维权渠道,完善维权网络,强化经营者自律。改革完善“以经营者自律为主,多途径维权”的消保考评体系。以便捷、高效的维权,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工商行政管理才有社会基础。

安全总监履职报告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