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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公证书赏析八篇

时间:2022-11-30 20:25:54

离婚协议公证书

离婚协议公证书第1篇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口簿上的地址)

女方:____________,出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口簿上的地址)

男女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市________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结婚登记。结婚后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有儿(女)____________。结婚后,因(简述离婚的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经认真考虑,愿意通过协议离婚解除夫妻关系。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若女方在怀孕期或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女方可提出离婚)

二、女方现在是否怀孕(若女方在怀孕期间,必须注明)。婚生子(女)____________由____方携带抚养,抚养权归____方。所需抚养费由____方负责,(协定详细内容包括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抚养费的提供数额,提供方式、提供时间、供养年限等;若子女已成年可免具体抚养协定,但必须注明子女已成家或已独立生活,不存在抚养问题等)。

三、夫妻婚后财产的归属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房产、物业、家用电器、交通工具、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房产等物业如需办理过户手续,必须写明详细地址、房产证号或购房合同号、交通工具需写明车牌号码等信息。如有需要,可咨询律师或有关部门)。

四、明确有关夫妻的债权债务的承担。

五、其他双方认为需要协定的问题(如离婚后有一方户口需迁出本户籍地址,必须写明)。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如需办理房产过户的,根据需要一式四份或以上),男方、女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准离婚后生效。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双方需在登记员面前签名)

注:

1、离婚协议书必须用A4纸电脑打印;

2、参考式样中(括号内)的具体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定,其他字体的内容可参照拟定;

3、协议书一经签订,婚姻登记处不再受理离婚协议书的变更或补充,如需变更或补充离婚协议书内容请到公正处公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

[知识扩展]

协议离婚的特殊情况规定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的规定:

不能。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离婚。当事人一方必须持有中国户籍,且在中国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由原告住所地和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在国外定居,由被告住所地和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在中国 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可以委托中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以其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人。外国一方向我国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必须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领馆认证。

二、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1、涉外华侨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一方为华侨,一方为中国公民,双方必须到中国人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华侨所持的身份证应是我驻该国使领馆发的本人护照。双方均为华侨的,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双方均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双方在国内办理的,可以签发授权委托书委托国的亲友或律师作为人,向国内登记机关提交意见,由国内登记机关审查并登记。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必须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领馆认证。

2、港澳、台湾和内地公民协议离婚规定

双方到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港澳同胞必须持有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双方这港澳同胞,原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还可以来内地办理离婚登记。

三、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协议离婚规定:均应诉讼离婚。

四、我国驻外人员协议离婚的规定

可签发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委托人,并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意见,由该机关审查。授权委托书和意见书应经驻在国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五、现役军人协议离婚的规定

首先,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现役军人夫妻双方如果协议离婚,军人一方需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六、正在接受劳动教养者办理协议离婚的规定

被劳教者可通过所外执行,与另一方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办理完毕,应该立即返回劳教场所。

离婚协议公证书第2篇

离婚协议书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适当处理而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其在我国是依照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之后,离婚协议书就生效了,想要反悔是很难的,那么在签订离婚协议需要注意什么呢?本文为您介绍的是离婚协议的注意事项。

1、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离婚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协议当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这样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法院。但是一般法院会根据协议认为你们已分割完毕,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况是很难支持你的请求的。所以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如果你不知道该怎么写,可以找律师。

2、还要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

3、经过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即有法律效力,无需公证。但是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效力更强,公证处事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也就是说离婚协议的内容经过了国家的认可。今后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实,否则法院一定会支持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如果为了避免以后有麻烦,最好还是能公证一下。比如说房产约定归你所以,在离婚之后需要过户,如果对方不配合,你可以直接拿公证了的离婚协议去房管中心办理。以上是离婚协议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离婚结束的不仅双方的身份关系,还有财产关系,所以在办理离婚时,对于离婚协议不要草率。

离婚协议公证书第3篇

【法律快车解答】

涉外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涉外协议离婚,而应当诉讼离婚。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1、双方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双方完全自愿同意离婚;

3、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双方对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5、一方为内地居民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内地

二、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a、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b、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本人身份证;

4.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5.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对于涉外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协议离婚程序

1、申请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四、协议离婚的效力

1、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婚姻关系即为解除,双方均可与他人结婚。

离婚协议公证书第4篇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制作,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

一、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

二、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结婚登记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

六、申请登记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两张。

离婚协议公证书第5篇

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儿子随其共同生活,并接受原告放弃全部婚后共同财产,但对原告提出的每月给付儿子抚育费400元的主张不予认同。被告认为,原、被告在诉前曾达成过书面离婚协议,在协议申明确离婚后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并一次性给付被告5万元。该协议已经双方签字认可,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离婚时应履行上述协议内容。

原告承认确实于2004年9月左右在其家人同意资助的情况下,为了去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曾与被告达成过离婚协议,但却辩称,当时是出于协议离婚的目的而书写的,可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且现在原告家人也不再愿意资助,故原、被告诉讼前达成的离婚协议是没有约束力的。

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改判原告履行离婚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诉讼前自行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据此于2005年4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本案争议焦点为夫妻离婚诉讼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

《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夫妻签订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后,该协议成立,但夫妻财产分割是离婚的后果之一,在婚姻关系终止前,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同子女抚养协议一样,不能脱离婚姻身份关系消灭这一前提而独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才生效。因此,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协议对双方没有拘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将协议作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依据。也就是说,夫妻在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即使双方都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生效,如果婚姻关系未解除,该协议就不能生效。《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所涉“离婚协议”,应仅指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过的夫妻离婚协议。

实践中,有的离婚协议签订后,虽然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夫妻双方已就该协议办理过公证,那么,是不是经公证的离婚协议就能生效呢?我们认为,不管是公证,还是第三人见证,他们毕竟不是法定的办理离婚手续的机关,与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存在本质差别,所以不应赋予其见证具有相应法律约束力。

延伸阅读:

离婚协议公证书第6篇

刘某(男)和王某(女)本是同甘共苦的夫妻,十年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白手起家筹建了一家大的运输公司,其净资产逾千万,一家人过着丰裕祥和的生活。可惜好景不长,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女方向丈夫提出离婚。因丈夫本人也急于结束这段无趣的婚姻,两人在协议书上写明“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无其它纠纷。”实际上离婚当下,女方名下的财产包括房、车、公司等不动产资产将近500万,而男方名下的财产只有几百块。离婚后两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相安无事,各自开始了自己的新生活。但就在此时的某一天,一个偶然的机会,男方发现女方婚姻存续期间有外遇,故开始向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原告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首先分析一下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和法律效力。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方式分为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前者是简易的离婚程序,适用于夫妻双方皆同意离婚的情形,只要双方共同持一份离婚协议书到相关的民政机关,即可领取离婚证。既然离婚协议书可以发挥这样的作用,法律也对离婚协议书的格式和内容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协议书中一定要体现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子女抚养问题的协商结果和财产分割及债务的分担说明。一般情况下,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离婚协议书就是合法有效的。这项法律规定旨在保证协议离婚的简便省时,同时又可解决离婚后的重大问题,是切实可行的。综上我们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书就是一份合同,合同的签订目的是为了离婚和解决离婚的相关纠纷。而一旦离婚协议书签订,并符合法定要件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正如前面案件所提到的那样,离婚时两人情绪不稳定,急于结束不幸福的婚姻,而草率的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之后,其中分配利益较少的一方就会后悔,想重新分割财产或重新确定子女的抚养权。此时,就遇到了一个难以克服的障碍,因为,原协议书尽管是你情急之下的产物,但你当时的情景并不符合法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范畴。而法律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定义确定为:被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事下导致法律上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一般情况下,这种情事是很少发生的,即使发生也是很难举证的。所以,要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并要求重新确定财产所属和子女抚养权几乎难以上青天。

在本案中,原告律师唯一可以突破的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只是笼统地说分割完毕,但并未明确列举分割的情形。所以原告律师认为,这样的分割财产协议无效;并指出实际分割的结果不应该等同于按双方名下的财产保持原状的结果,因为两者名下的财产相差悬殊,应推知这样的分割不符合一个正常人可以接受的状态,故主张重新分割。从律师的词可以推断,其承认协议系合法有效,并承认子女抚养条款的效力,唯独否认财产分割的内容,因为那一条显失公平,而且不符合原告的实际初衷。但法院并未采纳这样的分析结论,原因在于,财产的分割与子女的抚养条款两者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既然确定子女由女方抚养,那么女方在离婚时多获得财产也是属于常情,并没有违背一般人的惯常做法,于情于理都是正当的;而且协议书上注明:已经分割完毕,而实际上财产的确分处于两人的不同名下,现状与协议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假如,协议上写明已分割而实际上财产仍旧在两人共同名下,那么尚且可以原协议。本案中恰恰不是这样,不论实际上分割的比例如何悬殊,但实际情况是的确已经分属两人,分割状态存在,故不能否认“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的签订人是实际分割过的。

综上可以看出,离婚时的协议书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协议格式和内容齐备,其法律效力是确定有效的,不允许当事人出尔反尔,随意更改其内容的效力。

情理分析:

如本案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离婚时,双方情绪都十分不稳定,加之对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不能真正把握,为求离婚,而轻易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难免有缺失和疏漏的地方,甚至有些条款违背个人的真实想法,但当时的状况容不得夫妻双方的仔细考量,草率立下的协议终还是难以平息与前夫或前妻的纠结。

特别是有些情形是:夫妻一方因有外遇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下,有过错方往往在心理上存在许多对对方的愧谦之情,这种情绪的支配下,往往会希望自己能在财产上补偿给对方多一些,甚至为了赎罪,不惜将全部财产留给对方。可事后,因生活的窘迫又不得不逼着自己向原配偶索要,索要不能,又自觉不公平就会诉至法院。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其行为虽然在情理上可以被人接受,但在法律上这种对原协议出尔反尔的态度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公民理应对其行为负完全责任,不论其先前行为是否真正完全符合本意。

法律意见:

那么针对这类离婚协议书经常会出现的问题,我们应怎样避免和妥善解决呢?

首先,当事人应该具备冷静处理问题的心态,尤其在面临离婚这类已动感情又程序繁琐的问题的时候。须知:离婚虽堪称人生之大不幸,但离婚在当今也不是什么惊世骇俗的罕事。心态上首先要尽量告诉自己放轻松,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事情。切忌情绪激动时签订一些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一旦签订就难以更改其既定效力。故学会给自己留出时间来考虑得当,待自己思路清晰的时候再约时间正式签订。这样可以避免情急之下犯幼稚错误。

其次,一旦你在离婚协议书上留给自己的义务太多而权利又太少时,不要急于诉请法院或聘请律师解决。要懂得,中国人是最重人情的民族,也是最看重面子的民族。急于通过冷酷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会让对方产生逆反情绪,本来可以让步的也会力争到底。而且一旦你没有证据原协议的效力,法律的作用对你来说是很小的。所以,此时明智的做法是,对原配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他或她明白自己的牺牲,使其念在往日夫妻情谊上做出适当的让步。相信只要方法得当,愿望是可以实现的。

同时,简易协议离婚虽看似简便,但处理不好,可能比诉讼离婚更加麻烦,其问题会层出不穷。如果您真正希望协议离婚可以一了百了,最好找专业人士请教相关注意事项,防患于未然,善莫大焉。比如你可以请专业律师根据你的要求书写离婚协议书,咨询相关后续事项,尽量把问题一次清算清楚,防止后患无穷。

离婚协议公证书第7篇

协议离婚是指已婚男女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离婚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向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由民政局颁发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

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是在我国民政局合法登记的夫妻。

没有登记结婚的男女,不能登记离婚。无论是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都由法院立案处理。在国外注册登记结婚的,也不能在我国民政局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办理离婚。涉外婚姻如果是在我国注册登记结婚的,可以在我国办理协议离婚。

二、双方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都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

双方应当在协议中确认同意离婚,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如何分割;有无子女或子女由谁抚养,另一方抚养费数额以及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以及有无债权债务及分配方式。以上任何一个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都不能办理协议离婚,仍属有争议的离婚,需至人民法院处理争议问题。

符合以上条件者,必须双方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我国登记结婚的,离婚时可以在中国公民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如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符,只能到户口所在地办理。

办理协议离婚时,双方当事人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个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外籍人士、港澳台胞在我国办理协议离婚则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港澳台胞还需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等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个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离婚协议公证书第8篇

娱乐圈是浓缩版人生舞台,坦白你愿意或不愿接受的真相:“锋芝恋”闹得观众们再也不相信爱情了,几近撕破脸的“离婚股权分割难题”让神仙眷侣形象彻底崩塌;当全世界嗟叹《花花公子》鼻祖海夫纳的一世聪明毁在三流“兔女郎”手里,新娘克丽丝多却因为一纸财产公证在大婚前5天狼狈落跑。没错,“婚前财产公证”是保护伞,亦是照妖镜,做了预防闹剧上演,不做必定“让你好看”。

[名人红榜・一纸公证保平安]

婚孕贡献大,奖惩皆慷慨:碧昂丝&Jay-Z

身家至少3亿美元的嘻哈大亨Jay-Z与妻子碧昂丝签下婚前协议,提出的条款“诚意十足”:如2年内离婚,碧昂丝可以拿到1000万美元赔偿;假如婚姻最终破裂,Jay-Z承诺拿出1000万美元为碧昂丝购屋;婚姻如维持下去,碧昂丝每年可领取100万美元,最久可领取15年;碧昂丝每生一胎,Jay-Z将支付给碧昂丝500万美元。

金童算盘精,前后大不同:凯蒂・霍尔姆斯&汤姆・克鲁斯

阿汤哥有过三次婚姻,深谙拟定婚前协议的“分寸”。当年他和妮可・基德曼低调成婚时即有约在先,10年后两人分手,拥有3.6亿美元财产的阿汤哥,只给了妮可430Ty美元和两栋约值1050万美元的豪宅。相较于妮可,阿汤哥对凯蒂・霍尔姆斯显得格外慷慨,他在婚前签下价值4000万美元的协议书,不论两人是否如期完婚,他都已为凯蒂和女儿苏瑞成立了1500万美元的信托基金;如果两人离异,凯蒂还可拿到2500万美元的补偿。

天后当自强,照顾弱势方:茱莉娅・罗伯茨&丹尼・莫德

茱莉娅・罗伯茨和丈夫丹尼・莫德“女强男弱”的婚姻模式不言而喻。“大嘴美女”在婚前也与丹尼签下协议书,内容颇有看点:茱莉亚一旦生了孩子,若随后茱莉亚提出与丹尼离婚,丹尼便会得到近7007/美元的分手费;相反地,如果茱莉亚没有生孩子而提出离婚,丹尼获得的分手费将是90万美元。

玩乐是天性,尊重社交权:小S&许雅钧

小S和许雅钧在婚前协议:婚后各不干涉互相的社交活动,其中包括小S的“政要、商贾饭局”,以及许雅钧的“富二代党羽聚会”。虽说“分头社交”有悖传统婚姻模式,但考虑到人脉对于这个“演艺豪门”家庭的重要性,也算是照顾感情、实现双赢的良方了。

[名人白榜・无据可依是非生]

看似均分,实则割肉:斯嘉丽・约翰逊&瑞安・雷诺兹

在做了两年“斯嘉丽背后的男人”之后,瑞安提出离婚。由于未签署婚前协议,夫妻双方都没有要求配偶付赡养费,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他们将均分夫妻俩在婚姻阶段的共同收入――看起来“各得一半”,谁亏谁赚,你懂的;而美人斯嘉丽,愿你从此胸大有脑。

利益麈战,两败俱伤:杨蕾&王微

“土豆”CEO与SMG女主播的离婚马拉松,令这对奋斗夫妻几乎彻底撕破脸皮:由于缺少婚前财产协议,王微只绐了杨蕾十万元,这成为杨蕾决定对簿公堂的重要导火索。诉讼期间,法庭冻结了公司38%的股份进行保全,亦正是此番周折,导致土豆网错过了全球上市的最佳时机。如果情节可以倒带,相信双方都会抢先补上那一纸协定。

偷腥可耻,代价惨重:施瓦辛格&玛丽亚・施菜弗

在性丑闻曝光之后,施瓦辛格的妻子玛丽亚・施莱弗签署了离婚书。书“个人财产”一栏中,施莱弗要求法庭将珠宝首饰和其他私人物品、分居后的收入和积蓄以及其他一些性质和数额尚未确定的财产确认为个人财产。另外,她要求施瓦辛格离婚后给予自己经济支持,但没有提及具体数额。偷腥有风险,后果很严重,花心汉们请规划好钱袋子。

“财产公证”,你身边的话题

明星、巨富之家需以“婚前财产公证”做专业规划,普通人家同样需要多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如今,房产、汽车、黄金等各类资产都掺杂在谈婚论嫁之中,“先公证,再领证”的婚前财产公证,使夫妻双方可免除后顾之忧地全身心投入到婚姻里。零点最新凋查数据显示,未婚人群中有11.5%的人打算婚前做财产公证这不是感情问题,而是法律意识问题,婚姻中的双方都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Check!你是“需公证”人群吗?

虽然“财产公证”并非婚前必做选项,但根据法律专家提供的案例归纳总结,可发现财产纠纷集中出现于以下四类人群,婚姻大事非诚勿扰,未雨绸缪“因财而婚”绝对重要――闪婚族:双方由相识到领证不足半年,彼此了解不甚深入

凤凰男/灰姑娘:双方家庭背景或经济状况悬殊较大

软饭族:“拿人手软”,婚前一方附有一定条件或财产承诺

再婚族:双方都是再婚,一方或双方已有子女

Look!婚前协议知多少?

《品位》独家采访了上海嘉诚律师事务所的金勋仕律师为你答疑解惑,婚前协议中的那些困惑问题,马上解答!

Q:想做财产公证,叉怕有矛盾怎么办?

从法律角度看,婚前财产是个人所有,若无约定,婚后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面对财产分割,有时婚前婚后财产混淆,夫妻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举证比较麻烦,做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厘清财产状况,并可节省司法资源。

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意识的增强,夫妻离婚后对财产的分割意识也在增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缠,婚前财产公征可以说明财产不共用,公证完全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这只是一种法律划分财产的方式,有人需要,有不同的适用人群,而不应该简单地从好坏两个方面评沦婚前财产公征。

Q:“婚前财产”的范围怎样界定?

“婚前财产”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婚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文物、图书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等。婚姻当事人不应该将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列入约定范畴,如有当事人要求将父母名下的房产或公有住房等作为约定内容,皆被视为不合理诉求。

Q:如果婚前买房并申请房贷,需要如何公证?根据《婚姻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双方都有出钱而只有一方姓名,另一方因为不好意思或者怕影响两个人的感情而未在房产证或者相关证件中体现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那么一旦日后不能顺利进入下一阶段“步入婚姻殿堂”而双方反目,在分割财产时难免会发生争执并使得这一方处于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利位置。

其实婚前无论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房产证上都可以登记两人的名字,并且原则上双方平等享有房屋产权。因此,如果双方支付的购房款不均等,又想避免将来可能对各自产权份额发生争议的话,可以参照出资比例事先协商好产权配比,也就是约定房屋按份共有,或者有意识地保留能够证明双方实际出资的充足证据。

Q:婚前协议是否能杜绝资产转移?

婚前协议主要是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约定,从事实层面上说,不能完全杜绝某一方转移资产的行为,但若转移的资产本已经约定为对方的个人财产,则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若陷入离婚局面,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话,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或赔偿,在分割财产时,对有前述行为的―方可以要求少分或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