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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医保申请工作总结赏析八篇

时间:2022-06-13 03:30:29

药店医保申请工作总结

药店医保申请工作总结第1篇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补助原则:

一)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补助费用支付水平的原则。

二)实行“分病种、按比例、限额补助”办法。

三)侧重对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及长期药物治疗人员的补助。

第四条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费用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补助标准: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职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65%退休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75%统筹基金支付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确定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几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单据均可纳入报销范围,身患多种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但每人每年多种特殊慢性病的报销费用总额不超过个人报销比例规定的单病种最高限额。

第六条补助病种:

一)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

二)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

三)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

四)冠心病;

五)脑血栓后遗症;

六)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七)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

八)慢性肝炎(活动期)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十)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第七条申报程序:

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参保人员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由本人持相关资料。单位对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符合条件的填报《陇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报表》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三月底以前报送市社会保险局。

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关破企业的参保人员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由本人持相关资料。

第八条申报所需资料:

一)患有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等四种特殊慢性病的人员申报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时。

1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人员提供器官移植术记录;

2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人员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及长期透析记录;

3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人员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手术)病历记录及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放、化疗记录。

二)患有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六种特殊慢性病人员申报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费时。需提供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可证明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医学检查有关资料。

第九条鉴定程序:市社会保险局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工作。市社会保险局接收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请后,按以下程序组织鉴定:

一)参保人员申报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特殊慢性病各病种鉴定标准》鉴定标准见附件二)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的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

二)参保人员申报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慢性肝炎(活动期)医疗费补助的由市社会保险局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医学检查由市社会保险局统一组织。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特殊慢性病各病种鉴定标准》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本人。市社会保险局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确定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对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鉴定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检查所需费用由个人前期垫付。检查费用从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限额内报销;未被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已确定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期满后需继续享受的应重新申报确定。慢性病得到有效医治且达不到鉴定标准的不再享受门诊医疗费补助。

第十一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由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经办大厅办理特殊慢性病登记手续;关破企业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到市社会保险局经办大厅办理特殊慢性病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居住本市的应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异地安置的应在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十三条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由所在单位联系人持单位介绍信、特殊慢性病医疗清单、费用发票(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科一次性审核;关破企业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持特殊慢性病医疗清单、费用发票(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直接到市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科一次性审核;基金管理科支付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经查证属实,取消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资格。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执行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把关,并履行应尽的职责,此项工作将作为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门诊记录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社会保险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对出具虚假购药发票的零售药店,取消该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本办法确定的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病种、补助标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药店医保申请工作总结第2篇

一、主要工作

1、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工伤认定工作,严格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受理工伤认定,做到件件有登记,并严把三关(即:时间关、调查关、材料关)。紧紧扣住受理、调查、举证、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到送达认定书等各个环节,做到环环相扣,对事实清楚的工伤认定申请做到快立案、快调查、早认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截止12月底,受理工伤认定286起,已认定工伤258起(其:死亡4人),不予认定2人,还有26人正在认定中。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52人,其中:已鉴定50人,(三级2人,四级:3人,六级:1人,七级5人,九级19人,十级15人,安装假肢2人,同意丧失劳动能力1人,条件不符合2人),还有2人正在申请鉴定中。

2、职工退休。截止12月底,为企业职工办理职工退休247人,其中:正常退休228人,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19人。

3、依据《关于做好2013年度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检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县共有定点服务机构47家(其中定点零售药店19家、定点医疗机构28家),抽调各相关单位人员对部分定点服务机构进行了实地检查,抽查了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社区康复中心等三家定点医院及药业公司五家定点零售药店,经检查各医保定点服务单位基本都能认真全面地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或药品价格政策,执行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能够履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定点医院实行医药费用即时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4、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工作要求,截止12月底,我县已办理参保人员56人,其中:已到年龄参保24人,未到年龄32人。

5、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制度,做到案件,件件有登记,协调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确切的民生问题。截止12月底,处理案件44件,涉及126人。

二、存在的问题

工伤认定工作。工作量大,随着参保单位不断增加,参保面不断扩大,员工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工伤案件日益增多,条件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进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基金管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核算、稽核工作。

药店医保申请工作总结第3篇

一、中心工作与职能工作相结合,在抗击非典等工作中积极发挥本部门的作用。

抗击非典是全社会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为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我们全力以赴,作为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首先是建立组织,明确职责。成立了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岗,责任到人。其次是发扬连续作战精神,实施地毯试、不间断的检查。从4月21日起至6月16日实行24小时值班,双休日和五一节不休息,在全县范围内对相关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的防非典药械进行专项检查,还先后牵头工商、公安、卫生、技监、物价等部门进行三次专项联合行动。为控制疫情,我们发出通知,要求零售药店结合药品零售做好相关工作。抗非典期间共出动检查614人次,检查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198个(次),发出整改通知书17份,作出处罚决定书13份。再次是开辟绿色通道,鼓励生产防非典药械。根据防非典药械的需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主动帮助指导泰利森药厂申请生产防非典合剂、医用器材厂申请注册医用口罩,配合市局简化手续,及早投入生产、投放市场。第四是畅通信息渠道,抓好信息上报。对非典疫情、抗非典药械质量和市场供应、检查情况,成立信息督查组负责收集汇总和上报,使各级领导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在抗击非典中,我们既发挥了职能作用,又得到了锻炼,经受了考验。

创建省级文明县城是我县20*年的一项中心工作。为在创建中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我们根据创建工作的需要,主动牵头县工商、卫生、城管、武原镇政府等单位,对县城武原镇范围内的所有计生药具和性保健用品商店进行突击检查,取缔无证经营,指导和规范有证商店的经营行为,促进了县城计生药具和性保健用品商店的规范有序和文明经营。

二、日常工作与专项工作相结合,把专项检查和专项行动融于日常监管之中。

今年上级部署的和我们自定的专项检查与专项行动较多,任务重与人员少的矛盾非常突出。为此,我们在发动全局人员参与的同时,改进方法,将专项工作与日常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规范药品市场;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一)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全年先后开展了15次专项检查,如春节打假保健康、防非典药械、二类、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农村药房、药店药师在岗情况、避孕药具等专项检查。专项检查针对性强,检查仔细,取得的效果比日常检查显著。

(二)牵头开展联合行动。先后与县公安局联合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与县邮政局联合开展打击通过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违法行为专项活动;与县物价、卫生等部门联合开展对部分防治非典医药用品价格与质量检查;与工商、卫生、城管、武原镇政府等单位联合开展计生药具突击检查;与公安局联合集中销毁假劣药等。全年由我们牵头开展的联合执法检查共7次。联合行动综合了各部门的职能、震慑力强,取得的效果明显,这是我们单个部门难以实现的。

(三)部署实施药品放心工程。国务院召开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后,我局即对会议精神进行了学习贯彻,制订方案部署实施,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发挥药品监管网络的作用,打击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建立药品监管网络,密切与工商、卫生、技监等部门间的联动协作,制订零售药店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每天在《*日报》上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及时掌握药品违法违规的信息与动向。二是抓重点难点,总结推广经验。规范农村药房工作,我们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推广,重视农村药品管理,让农民群众吃上放心药。三是以开展“放心药房”和“放心药店“为抓手,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制订了零售药店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记分标准,开展全面普查与重点抽查相合的监督检查。对所有零售药店营业时间驻店药师在岗情况,进行了突击夜检。检查情况记录在案,作为“放心药店”的考评依据。

20*年,全局共出动执法检查1759人(次),检查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560个(次),查获违规单位或个人129个(次);全年受理举报投诉11件,移送案件4起,发出整改通知书81份,立案查处35件,结案36件,其中简易程序21件,一般程序15件(听证程序1件);罚没款10.*万元,没收药品货值4.8万元;取缔无证经营点8个。

三、重点工作与一般工作相结合,突出规范农村药房这个重点,推动医疗机构药房管理。

规范农村药房是省、市局确定的重点工作,也是县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我们在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的基础上,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处理好一般工作,安排主要力量,分三个阶段实施。

首先,学习贯彻中央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与县卫生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为使规范农村药房工作更切实际,我局专门组织各镇分管领导、卫生院负责人去富阳、绍兴等地参观学习,回来后又组织人员在三个镇开展调研,摸清农村药品管理现状,结合*实际,起草了关于医疗机构药房和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办法两个讨论稿。在卫生局的配合支持下,召开了由医院负责人、医院药房负责人、村卫生室负责人三个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力求既切合实际,又有可操作性。

其次,开展试点工作,取得试点成果。我们在调查研究和拟定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确定在于城镇开展试点工作。首先帮助指导于城卫生院规范药品管理,然后在卫生院的积极配合下规范各村卫生服务站的药品管理。在省、市局领导和县政府、于城镇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下,试点工作取得了五大成果。一是医疗机构人员依法管理药品的观念增强,二是建立了一套比较规范的管理制度,三是硬件设施得到了提升,四是药品管理人员落实,五是药房和药库整洁、干净、有序。

再次,总结试点经验,全面推广实施。在试点工作取得成果的基础上,我们及时总结经验,向县政府领导汇报情况,并建议县政府召开试点现场会。在县政府的重视下,于9月27日在于城镇召开了全县规范农村药房试点现场会。会议结合试点经验,对全县规范农村药房工作进行了部署。会后我们加强检查与指导,使试点经验迅速推广,全县已完成了近百分之四十的村。

在规范农村药房的同时,协调县卫生局联合发文,对镇以上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进行规范,明确卫生院必须在自身药品管理规范合格后,才有资格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

四、监督工作与服务工作相结合,以优质服务促进医药企业健康发展

我们继续贯彻药监工作方针,明确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在加强药品监管的同时,着力做好帮促工作,为医药企业服务。具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继续发展多结构、多形式的药品零售企业。做好申请开办药店的受理、初审和现场验收工作,重点是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现场指导,改善所有制结构,促进竞争,支持多形式的药品零售,方便群众购药。全年新批药店12家,计生药具经营企业备案发证14家;现有药品超市和连锁店各1家。

2、多形式、多途径提升企业管理人员素质。通过办班、以会代训、发放资料等形式和途径,更新管理相对人业务知识。为推进我县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我局对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了GSP知识培训;为促进规范农村药房管理,举办了农村医疗机构从药人员培训班;结合年检工作,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了以会代训形式的培训;为使医疗机构负责人重视药品管理,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此外,还通过发放法律法规汇编资料和制度、台帐式样等,方便企业规范管理;做好药品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的相关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3、着力帮助企业上等级和开发新产品。一是派出人员,帮助县医药总公司培训职工,整理完善资料,做好GSP认证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顺利通过了省级认证。三家零售企业通过了市级验收;二是指导医用器材厂申请注册医用口罩;三是帮助玉米淀粉厂恢复生产药用淀粉和药用糊精,申报新产品开发;四是指导泰利森药业公司申报生产抗非典合剂、开发杞枣口服液。

五、当前工作与长远工作相结合,重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和监管网络

为了有效地开展药品监管工作,增强工作后劲,我们在做好当前工作的同时,重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在与公安、邮政部门开展联合打假专项行动后,及时与这两个部门建立了长效工作机制。在公安和邮政部门设立药品打假联络员,建立了一支由治安大队、各派出所、各邮政所有关人员组成的药品打假联络员队伍。成立了领导小组,设立公安联络室,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打假行动。二是每个镇有一名药品监管工作联系领导。明确各镇政府分管文卫工作的副镇长为药监工作分管领导,负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药品管理、药品行政执法和药品打假等工作。三是建立行风监督员队伍。特聘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共9名同志为我局行风监督员,采取每年召开二次座谈会和邀请参与有关活动等形式,听取他们对药品行政执法、机关作风、政务公开等方面的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四是建立医疗机构药品信息联络员队伍。在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农村、厂、校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建立起一支38人的药品信息联络员队伍,明确职责和活动形式,通过这支队伍,及时了解和掌握药品质量情况、药品违法违规方面的信息动态。五是建立县药学会民营药店学组。通过县药学会将新开的民营药店组织起来,成立民营药店学组,一方面发挥药学会技术指导、信息交流和行业自律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参与该学组的活动,了解和掌握药品经营情况和药品违法违规方面的倾向性苗头。

六、依法行政与队伍建设相结合,狠抓班子队伍建设促进依法行政。

抓好队伍建设是严格实施依法行政的关键,我们重点以队伍建设促依法行政。一是全体党员、干部签订廉政守纪承诺书。全体人员严格遵守“五不”纪律,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公正执法,受到了相对人的好评。

二是创建学习型机关,提升班子队伍素质。年初我局制定了关于在职人员学历教育的规定,鼓励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学习。还以十六大精神主题教育为契机,组织集中学习,开辟学习园地,交流心得体会。每月举行一次中心组学习会,明确专题,先作中心发言,然后开展讨论。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发挥全体人员的整体效能和领导班子的核心作用。

三是重视执法人员培训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为使本机构能继续适应日益严格的行政执法要求,我们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培训。全局已有8人取得执法证,另3人已分别通过综合法和专业法考试,正在申领执法证。重视执法人员继续教育,全年组织参加省、市、县举办的各类更新知识培训49人次,有6人参加学历教学。

四是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案质量。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中,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的程序要求进行,必须做到“六个不允许”,即不允许一人执法、不允许业余私自执法、不允许带着私心执法、不允许粗暴执法、不允许超职权范围执法、不允许充当违法行为的保护伞。办案讲质量,不单纯追求数量。对每起行政处罚案件,都进行认真讨论,慎重对待。对有疑难的案件,还与有关部门探讨或征求意见,做到不办一件错案或不公正案,被处罚人心服口服。我局20*年的行政执法工作在质和量上都上了一个新台阶,得到了县政府的表彰。

药店医保申请工作总结第4篇

一、工作安排

(一)严格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严厉打击注册申报弄虚作假行为

1、组织本区域药品注册申请人开展自查自纠,对20*年1月1日至20*年5月20日申报的所有申请临床或申请生产的药品品种进行自查。自点:研制过程中所使用的化学原料药和中药原料及其来源的合法性;研究人员、设备、实验动物等是否具备条件,并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生产申请临床试验和申请生产的样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工艺研究和稳定性研究是否科学、完整、合理、真实;研究资料、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注册申请人在自查中发现属违反药品注册相关法律法规和虚假申报但已经申报或者已经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应主动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要求撤回申请或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对拒不自查、自查不彻底、存在弄虚作假申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2、组织本区域内医疗器械申请人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重点清理2003年12月以来在产品注册过程中是否存在高类低报、非医疗器械按医疗器械管理的情况。对高类低报的,及时予以纠正;坚决清理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和违规申报、违规审批的产品。

3、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管理,严格医疗机构制剂调剂,提高制剂标准和质量。从20*年6月1日起,未换发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查处无证配制、不按标准配制的制剂和医疗机构。严格规范医疗机构制剂室,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符合配置管理办法,制剂调配是否符合要求。

(二)强化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管理体系

1、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包材生产企业执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情况的全面检查。以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原辅料购入、质量检验情况为重点检查内容,以注射剂类、药品生产企业、近期日常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各级药品质量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的企业、20*年度监督等级B级和C级的药品生产企业以及因兼并、改制、重组、更名等使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生产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对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依法收回其GMP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

2、以有投诉举报、存在安全隐患、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为重点,对其是否符合开办条件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组织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组织抽查。对验配助听器的经营企业进行一次抽查,重点检查有无擅自降低经营条件、关键人员是否在岗、相应的验配管理规范是否执行等。严格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确保发证工作的客观、公正。

3、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原辅料供应商审计、原辅料购入及质量检验、储存保管、中间品及成品的质量控制、产品审核放行等环节的检查。

(三)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加快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1、强化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对关键岗位人员、购销渠道和购销记录、储存条件等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GSP规定的经营企业,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有举报反映药品经营企业未按GSP规定经营的,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和监督检查。规范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行为,严肃查处药师一证多挂、虚挂、脱岗等违规行为,切实提高驻店药师药学服务水平。

2、组织对全部疫苗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重点对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冷链设施设备、储存运输管理、购销渠道等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疫苗行为。

3、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是否规范、储存条件是否具备、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相关制度是否健全、购销记录是否完整等。

4、加强特殊药品监管,完善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实现特殊药品流向的实时监控,在保证医疗需求的同时,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5、整合现有资源,积极培育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加快药品物流业发展。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医药卫生资源,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和食品安全“千万工程”相结合,引导和鼓励我市“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在农村的连锁门店设立药品专柜,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

(四)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完善不良反应监测体系

1、高度重视上市药品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处置问题,防止和减少药害事故的发生。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规范处方行为,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逐步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处方,探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展临床用药监控,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

2、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全面检查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情况。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疫苗、医疗器械等产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重点监测和再评价,及时处置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视情适时采取警示、公告、召回和淘汰等措施,坚决淘汰安全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证的品种。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运行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要与“两网一规范”工作相结合;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卫生部门将药品不良反应列入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切实提高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的数量和质量。

(五)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批,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

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制度;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检查频次,重点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店堂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日常监管,尤其要加强对资讯服务类和电视购物类节目中有关广告内容的监管,对屡次违法虚假广告、群众投诉多和具有潜在质量隐患品种进行监督抽验;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行为的监管,建立新闻媒体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决定将这次专项行动作为20*-20*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并同时成立“*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分管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宣传部、经贸局、监察局、*局、财政局、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金华检验检疫局*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具体的日常工作。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领导。建立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这次专项行动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药房药品质量监管,提高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查处力度,使药品、医疗器械虚假违法广告得以及时有效地查处;*机关要深挖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犯罪网络,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问题严重的单位和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财政部门要积极为专项行动的开展提供保障,确保顺利完成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全面清理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工作需要和形势变化进行修改完善。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严惩行政执法中、、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完善机制,促进自律。大力推动药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行业自律机制,积极鼓励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进一步加大失信惩戒的力度,对不守法诚信生产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责令其限期整改。加快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相关监管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条件。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抽验力度,积极发挥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支撑的作用,合理安排经费,增加监督抽验的批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工作步骤

这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年9月1日-10月20日)。各部门要按照此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牵头制订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的工作方案,卫生局要牵头制订药品使用环节的工作方案,工商局要牵头制订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工作方案。各部门的实施方案,要在10月20日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药店医保申请工作总结第5篇

2011年初天猫医药馆开始首批招商,随后,京东商城与九州通合作,共同开展医药类B2C业务。而近日,消费类电商“一号店”也在筹备“医药馆”,准备杀入医药电商领域。

1号店医药事业部总经理陈华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1号商城健康馆已经推出了1年多,我们计划在未来的时间里扩充它的医药品类,将健康馆提升为医药馆,医药馆目前还在计划当中。1号商城医药馆目前在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具体开业时间,要视申请流程而定。”

不过,西安汉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孙辉认为,医药电商需要有实体店,京东背靠九州通,1号只有几家店,其供应链不够完整,尚不能和天猫医药馆、京东“好药师”相提并论。

冲击传统药商

上海伊帮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药房网)钟毅对记者表示,网上药店对连锁药店的冲击是颠覆性的,后者如不转变模式,很可能不到三年会倒掉一大批。

事实上,网上药店的想象空间很大。相比美国等发达国家网上药店的销售规模占整个医药流通领域的30%,我国这方面比例数字不到1%。而来自中国网上药店理事会的报告显示,2012年,医药B2C的营收规模预计达到15亿元,较2011年的4亿元增长近3倍。

总体而言,医药电商目前还没有迎来爆发式增长。陈华对记者表示,现在谈“冲击”为时尚早,目前阶段医药电商整个市场份额还很小,目前越来越多的传统医药商家参与到电子商务中,相信会有利于这个行业规模的迅速扩大。

行业的壮大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国家政策。据国家药监局规定,网上售药必须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当前,全国有37万家药店,1.5万家连锁药店,但截至7月初,全国拿证企业仅为70家。

艾瑞咨询分析师苏会琴对记者表示,国家在资质和药品宣传上管理严格,药品宣传文案上需要药监局审核之后才可以发,审核时间长影响运营,也增加人工成本。

“信息服务资质相对好拿,但要拿到交易服务资质,一般情况下必须要有线下连锁的药店。”钟毅表示,”信息证简单,交易证难办,现在停办了,什么时候开始发没有时间表,天猫是没有交易证的,一号店、腾讯都在准备中。”

这也决定了一般的电商企业只能像淘宝商城这样做平台,陈华也说,一号店医药馆的平台属性肯定是跟其他平台一致的。

除了资质问题,电商PK传统药商也各有优劣。孙辉对记者说,京东、天猫纯电商平台大增长也很快,且成本低,对传统实体店冲击较大。电商在价格上有优势,还有便捷度,不用去购药选药排队,产品种类也多。且电商立足全国平台,受众更广,而一些社区店、单体店仅覆盖周边5公里商圈。

但有一点,电商恐怕难敌传统药商,即实体店很多可以刷医保卡,这点电商还做不到。在客户层面,电商和传统药商的竞争难分高下。金象更专业,客户忠诚度高;而天猫京东等目前只是基于大平台、大品牌,游离客户较多,天猫医馆开了又关,关了又开就归因于不专业,没有稳定客户群。

如此多的因素,加上市场处于“做蛋糕”的培育期,电商和传统药商的比拼目前来看态势仍然不明确。而在电商本身,天猫、京东、一号店的突起,引起了医药电商“三国杀”的猜想,不过对于一号店来说,它的对手有点强大。

难敌京东天猫

仅以跟京东的差距对比,一号店也心有余悸。京东好药师CEO崔伟此前对外宣布,2012年5月正式上线后,其月均增长率已经达到20%,预计年底京东好药师将达到一个约150家门店的中型连锁药店的营业规模。自运营以来的4个多月,好药师累计营业额已近1亿元;已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成都建立5个大型仓储中心。

既然是一样的模式,那对于电商而言,流量客户的比拼在所难免。京东崔伟此前称,京东好药师网站流量日均独立访问量已超过10万。显然,一号店在流量上难以抗衡京东和天猫。

一号店可用的资本是一号药网。陈华对记者表示,过去的一年,一号药网几乎每个月都可以保证30%左右的增长率,仅8月份的销售额已经达到了2011年全年的总和,预计今年的销售额会超过2011年的10倍,是2010年的170~200倍。

此外,顾客体验和差异化竞争也是自身的卖点。陈华说,1号药网是业界最为重视顾客体验的企业,在医药馆,商家在一整套体系的帮助之下,综合运营能力会得到不断提升,也会从中得益。他补充到,我们认为在医药健康品类上,还有很多可以挖掘的新产品,这些也会是医药馆差异化的重点。

药店医保申请工作总结第6篇

(一)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所在市(地)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四)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核发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组织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中药材生产和医疗单位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对药品、中药饮片、药用包装材料、医用氧生产企业及医院制剂开办资格进行初审;

(六)依法整顿、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七)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药品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和责任人;

(八)依法监管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及特种药械;

(九)负责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初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审批,核发《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监督实施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的有关规定;

(十)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及省、市医药产业政策;

(十一)领导和管理市(地)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十二)承办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支队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执法工作。

(二)统一履行对药品的行政执法监督查处职能,同时增加对食品安全管理重大事故协助查处的职能。

(三)对药品及医疗器械市场进行日常监督。

(四)依法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员。

(五)监督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质量,并对可疑品种进行监督抽样。

(六)依法查处违反国家、省禁止销售药品的行为及国家、省药品质量公报的不合格药品。

(七)完成上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和群众举报案件等查办工作任务。

三、市药品检验所主要职责任务

(一)负责本辖区的药品检验和技术仲裁。

(二)承担核定的抽验任务,提供本行政区药品质量公报所需的技术数据和质量分析报告,综合上报和反馈药品质量情况信息。

(三)开展药品检验、药品质量等有关方面的科研工作。

(四)指导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技术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和本行政区内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质量检验机构的业务技术工作,协助解决技术疑难问题,培训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事项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所属门店、药品零售企业(含批发零售分支机构)的开办申请。

(一)办理流程(需要相对人知道的办事程序)

开办申请人应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址:市太平路156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提出开办申请,窗口受理后,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二)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所需的资料。

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处方审核人员的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拟开办企业相应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原件及复印件等;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平面图和位置图。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6、药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申请人向行政审批大厅提出开办申请,经大厅审查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我局依据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批,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发给“同意筹建通知书”或“不同意筹建通知书”。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提出验收申请,自大厅正式受理后,市局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及《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

企业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登记,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变更基本材料:

(一)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三)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项目变更所需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二)注册地址(仓库)变更:办公场所(仓库)的位置图及平面图,房产证明、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证明与产权、实际地址不符,应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对于不能提供房产证明原件的,应由相关部门说明情况;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文件或董事会任命决议、《药品经营企业法人(负责人)履历表》、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质量负责人变更:企业聘用(任命)、学历证书、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药品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履历表》。

(五)经营范围变更:

1、增加中药饮片、中药材项目

(1)具有中药师(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药饮片、中药材仓库的位置图及平面图,房产证明、租房协议(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3)中药饮片、中药材的养护设施、设备照片;

2、增加生物制品项目

(1)冷库设施、设备;

(2)冷库的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3)建设冷库设施、设备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冷库所在库房的位置图及平面图,房产证明、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明与实际地址不符,应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对于不能提供房产证明原件的,应由相关部门说明情况。

3、增加疫苗项目

(1)《从事疫苗质量管理人员履历表》。

(2)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有2名以上具有从事疫苗质量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且符合《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应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及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验,并不得兼职。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对疫苗的接种反应和疫苗质量问题有一定的判断能力。”

(3)双冷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4)疫苗储运设施设备的名称、购买证明及图片(照片)。

a.两个以上独立的冷库(总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b.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车载冷冻、冷藏设备应自动调控和显示温度状况);

c.温度自动监测、调控、记录、报警的设备;

d.疫苗冷藏设备备用的发电机组。

(5)疫苗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增加原料药项目

(1)原料药仓库的位置图及平面图、房产证明、租房协议;

(2)具有相应的检验设施、设备(如委托检验的,须提供的委托检验的协议);

(3)药学等相关专业人员的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办理变更事项的企业人员,法定代表人应本人身份证明,如企业委托他人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宜的,企业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办理变更事项的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对其真实性负责,并填写保证书;

3、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要有企业董事成员签名;

4、办理变更事项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原件由受理大厅进行审查,核实后留存复印件;各种变更事项材料复印件均要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地址和仓库地址变更,需定点和现场验收;

6、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生变更,均按《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要求。

六、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

许可要件:(1)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2)医疗器械和生产企业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件;(3)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4)产品全性能检测报告;(5)企业生产产品的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6)医疗器械说明书;(7)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七、第二类零售连锁企业的审批

条件: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第二类经营,除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第二类零售连锁企业标准;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和统一管理的门店;

(三)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应不少于15个;

(四)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品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储存仓库和储存条件,经营第二类的门店应设置专柜储存第二类;

(五)应有专门负责第二类经营管理的人员;

(六)有能保证第二类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七)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能力。

申报资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拟从事第二类零售的门店名单,加盖公章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本企业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

三、企业和门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门管理第二类经营人员情况;

四、企业、门店经营第二类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明细;

五、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

程序:申请零售第二类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向所在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报《申报品和定点经营申请表》,报送相应资料。所在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应检查标准在20日内进行审核,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证部门应当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相应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药品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13号)精神,现将药品委托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如下。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抽查检验,不得收费。

七、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八公开”:

(一)办事程序公开;(二)审批程序公开;(三)服务宗旨公开;(四)身份职责公开;(五)收费标准公开;(六)抽验结果公开;(七)社会监督公开;(八)案件处理公开。

八、优化服务环境“六项制度”

(一)推行首问负责制。对管理相对人和外来办事人员,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对所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要耐心解答,能够办结的事项要一次办结;不属本岗位职责范围而无法办理的事项,要及时引见到其他相关科(室)或岗位,能办结的一次办结,不能马上办结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耐心向对方作出解答并告知办结时限或不能办理的理由;涉及到有关部门的,要热情帮助联系并与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进行对接。

(二)推行服务承诺制。1.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服务承诺。积极推进GMP认证工作,在企业实施认证准备中提供及时、准确的咨询和指导,使企业合理投入、按期完成认证工作。帮助企业引联挂靠,找“帅”当“兵”,使企业通过GMP认证而得以生存和发展,为增强竞争力积蓄后劲。2.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服务承诺。积极推进GSP认证工作,在企业实施认证准备中提供及时、准确的咨询和指导,使企业能合理投入,按期完成认证工作;推行集中配送、连锁经营模式,引导药、械经营企业上联下延,合作发展;规范农村药、械供应渠道,保证农村人口用药安全有效。3.对医疗机构的服务承诺。规范城乡药、械购进渠道和储存、使用,把好招标品种的质量关;促进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发展,对医疗机构制剂室实施GPP认证提供咨询和指导,促进医疗机构增效、解决临床需要和规范制剂生产三位一体协调发展;协助医疗机构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体系,在机构、人员、制度上加以保证,自觉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三)推行限时办结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医疗器械及其有关材料需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迁址、法人变更、改变所有制形式等需办理相关手续的,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逾期不作出结论即视为同意(七日内不含职权范围之外的工作程序);投诉、举报案件自接受投诉人口头、电话、书面投诉之日起,简易程序的案件要在三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一般程序的案件要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复杂、办案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延长时限,但需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四)推行失职追究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恪尽职守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要求当日事,当日毕,不得推拖延误。由于不能恪尽职守而贻误工作甚至造成不同程度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轻则批评教育,重则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都是工作失职的表现,必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以警示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五)推行否定报备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审批事项,由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受理,各职能科(室)负责人承办。不符合批准条件的要实事求是地向其说明原因,同时将不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呈送主管副局长签字后备案。如确需集体讨论的,由主管副局长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如涉及企业转制、合资经营、租赁或买断经营等重大事项需办理相关手续而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办理时,由局长办公会议合议形成决议后,以书面形式呈送市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后备案。

(六)推行文明办公制。在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提倡使用文明用语。对外来办事人员问一声好,让一个座,倒一杯水,道一声别,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实施信息畅通工程,创造条件建立现代化办公系统。实施环境美化工程,创造条件改善办公环境,更新改造陈旧的办公设施。实施争先创优工程,开展文明科(室)创建活动,推进文明单位进档升级,争创文明系统标兵。

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医药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服务承诺及措施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关于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战略的决定》,为医药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全市医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实现以灵泰、牡药、黑宝、双鹤、友博等企业为骨干,做强药业,建成北药开发生产基地的目标,特制定服务承诺及措施:

1、牢固树立为全市医药经济发展服务的思想,坚决做到“一变五不变”。即,药品监管体制变了,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意识不变;依靠地方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搞好监管工作的格局不变;服从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大局的原则不变;加强监管,确保全市百姓用药安全有效的使命不变;贯彻“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方针,促进全市医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目标不变。

2、按照必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要求,认真履行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职责,把“监管为了发展,监管服务发展,监管促进发展”作为我们的行为准则,做到在监管上强化服务,在帮助上热心服务,在促进上全程服务。

3、加强队伍建设,用高素质的队伍保证为医药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真正树立起“依法治药,科学监管,监帮结合,促进发展”的系统形象;“求实创新,纪律严明,勤政高效,服务热情”的机关形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公平公正,风纪严谨”的人员形象;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药品监管队伍。

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各级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做到依法办事,按法条规定执法,杜绝高高在上,野蛮执法和“关、卡、压”的官僚作风,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让管理相对人满意。

5、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规范和打击力度,引导企业尽快培育起以“诚信守法”为核心的现代企业文化。市级及以下监管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规范为主,重指导,少指责,重监管,少处罚;对制售假劣药品、无证经营、使用药品及游医药贩进行严力打击,净化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为合法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优良环境。

6、突出重点,加大帮扶力度,强力推进生产、经营企业在国家限定的时间内实现GMP、GSP认证。坚持“认证与改制并举,以认证促改制、促发展”,采取局领导包点,科室具体指导,党员与管理相对人结对子登门服务、现场办公等形式,对企业实施帮扶活动,做到规范的工作主动去做,急需的事情随叫随做,协调关系的项目积极去做,保证帮促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7、在建设爱民北药开发园区上献计出力、尽职尽责,发挥药品监管的职能优势,用GLP、GAP规范指导药品研发和中药材种养殖业,使其向现代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促进省级北药开发园区的建成。

8、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减化审核、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对审核审批事项的条件、程序、承办部门公示上墙,对申请开办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随到随审,“许可证”的申办期限缩短三分之一以上,需要上报的,随到随办,当日报出。

9、实行首问责任制。凡是到药品监管部门、直属单位办事的人员,接待人员不分职务、职责,谁第一个接待,谁就是首问责任人,人人都要热情接待,笑脸相迎,文明用语,礼貌待客;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要限时办结,属于其它部门的事项要积极引导,帮助找到责任人,杜绝一问三不知,生、冷、硬、冲,达到一说就清楚,一做就明白,一办就满意。

10、对企业委托检验的品种实行“绿色通道”,做到最大限度地宿短检验时限,抗生素检品十日内完成,化学药品、中成药、中药材七日内完成,单项检验三日内完成,连环式检验,不分节假日。对困难企业免收加急费,检验费减免20%。

11、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规范店、规范药房评选活动,增强企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意识,监督管理科、股,做到多规范,少处罚或不处罚。

12、认真做好药事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质量检验技术的培训工作。平时结合工作一事一议地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法律咨询;利用“3.15”、“9.15”、“12.1”活动日集中宣传,使《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家喻户晓,在管理相对人中消除法律盲区。对医药企业质检技术人员每年免费培训一次,为保证药品质量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措施

按照市委九届十一次全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要求,结合药监部门的职能,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市民营经济践行以下服务承诺及措施。

1、发展药品、医疗器械民营经济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用求真务实的作风和大胆创新的态度,遵循省局确定的“一变五不变”原则,毫不动摇地推进市药品、医疗器械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

2、承诺的主要内容

(1)按照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要求,把“监管为了发展,监管服务发展,监管促进发展”作为行为准则,做到在监管上强化服务,在帮助上热心服务,在促进上全程服务。

(2)在企业许可方面,按照“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医药支柱产业,支持各种所有制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应尽的职权范围内,努力扩大对民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初审与申报。

(3)在产品市场准入方面,加强民营企业技术进步,推进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快对有“北药”特色、有市场、有品牌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的协调与申报,要充分利用药品监管工作的导向性和制约性,积极培育和发展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

(4)坚持依法行政,杜绝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民营企业的歧视性检查,市级及以下监管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规范为主,重指导,少指责,重监管,少处罚。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规范和打击力度,对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无证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及游医药贩进行严力打击,净化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为民营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优良环境。

(5)加大帮扶力度,强力推进民营企业在国家限定的时间内实现GMP、GSP认证。采取局领导包点,科室具体指导,党员与管理相对人结对子、登门服务、现场办公等形式,做到一事一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6)在建设爱民北药开发园区、海林市医药科技园区上献计出力,发挥药品监管的职能优势,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GAP基地,倡导企业+农户的中药材生产与加工组织模式,把市的自然资源变为经济资源,促进中药材种(养)殖向现代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促进省级北药开发园区的建设。

(7)减化审核、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各级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做到依法办事,杜绝高高在上,野蛮执法和“关、卡、压”的官僚作风,让行政相对人满意;对申请开办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的民营企业随到随审,“许可证”的申办期限缩短三分之一以上,需要上报的,随到随办,当日报出。

(8)实行首问责任制。凡是到药品监管部门、直属单位办事的民营企业人员,不分职务、职责,谁第一个接待,谁就是首问责任人,杜绝一问三不知,生、冷、硬、冲,做到一说就清楚,一做就明白,一办就满意。

(9)对民营企业委托检验的品种实行“绿色通道”,做到最大限度地宿短检验时限,抗生素检品十日内完成,化学药品、中成药、中药材七日内完成,单项检验三日内完成,连环式检验,不分节假日。对困难企业免收加急费,检验费减免20%。

药店医保申请工作总结第7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审计、药品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和缴费

第四条(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按照市医保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医保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局。

第五条(职工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数额的计算、缴纳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个人医疗帐户、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第十条(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

市医保中心在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应当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一条(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计入)

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按照不同年龄段有所区别。

在职职工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34岁以下的;

(二)35岁至44岁的;

(三)45岁以上的。

退休人员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退休至74岁以下的;

(二)75岁以上的。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具体标准及其调整,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停止计入)

职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中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资金。

第十三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和计息)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

个人医疗帐户年末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四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查询)

职工可以查询本人个人医疗帐户中资金的计入和支出情况,市医保局、区县医保办和市医保中心应当为职工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附加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

第四章职工就医和医疗服务的提供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并经市医保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并经市医保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职工提供服务,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申请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职工的就医和配药)

职工可以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也可以按照规定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职工的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诊的,可以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凭证)

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时,应当出示其医疗保险凭证。

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对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进行核验。

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

第五章医疗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批准的缓缴期内,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医保局另行规定。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其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职职工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三)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四)200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第二十三条(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3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二)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三)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四)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五)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在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第二十四条(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职工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以下统称门诊大病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

职工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

第二十五条(在职职工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500元。

在职职工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

在职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第二十六条(退休人员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标准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

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

退休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第二十七条(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上费用)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职工在一年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或者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第二十八条(部分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支付)

职工因甲类传染病、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和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以及有关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九条(不予支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附加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予支付:

(一)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三十条(医疗费用的记帐和帐户划扣)

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凭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记帐;

(二)属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从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应当向职工收取。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向职工收取。

第三十一条(医疗费用的申报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的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对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记帐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职工对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所发生的可由统筹基金、附加基金或者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其医疗保险凭证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第三十二条(医疗费用的核准与拨付)

区、县医保办对申请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当在收到申请结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市医保局。

市医保局应当在接到区、县医保办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决定。市医保局在作出暂缓支付决定后,应当在90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决定并告知相关单位。

经市医保局核准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应当在核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中予以拨付;经市医保局核准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职工自行负担。

第三十三条(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市医保局可以采取总额预付结算、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等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超出结算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分担。

第三十四条(申请费用结算中的禁止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个人,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医疗费用。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医保局和区、县医保办应当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个人的有关医疗费用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结算有关的记录、处方和病史等资料。

个人门诊急诊就医的次数或者发生的费用明显超出正常情况的,市医保局可以对其采取改变费用结算方式的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医保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并可处以警告、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其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市医保局可以采取暂停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支付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医保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并可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医保管理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市医保局追回流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并应当接受市人民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其他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年限人员的特别规定)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规定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延长工作年限的人员,按照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同年龄段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社会化管理过渡期)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一年内,为本市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的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调整)

药店医保申请工作总结第8篇

福建省医保中心深入基层务实开展两节慰问活动

新春将至,为帮助共建社区困难群众解决一些生活上的实际困难,给他们送去党和政府的温暖,2014年1月6日下午,福建省医保中心副主任、工会主席黄艳东,副调研员林钰三以及中心工会、办公室的同志一行多人来到长期共建的开元社区开展送温暖、送物资、送政策活动。

黄秀斌、潘梅英和李幼荣三人是省医保中心今年结对帮扶的社区低保困难户。潘梅英和李幼荣两位老人均膝下无子女,现在都是孤身一人,主要靠政府低保金维持生活;黄秀斌离异,独自抚养女儿上学; 6日下午,中心的同志们一起来到开元社区居委会给他们送来了大米、食用油及慰问金。在开元社区主任郑巧汀陪同下来到帮扶对象家里,大家亲切地拉家常,嘘寒问暖,详细询问身体及生活情况,祝愿他们健康快乐,希冀通过这样的行动让他们更多感受到党和政府及社会大家庭的温暖。林钰三还专门为老人讲解了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政策,建议李幼荣老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可以申请办理糖尿病门诊特殊病种。

(福建省医保中心)

福建省市医保中心参加“邻里守望,情暖八闽”

志愿服务活动

2014年1月19日上午,在福州市屏西社区文化广场,在福建省医保中心陈成武主任的带领下,来自省、市医保中心的志愿服务者参加了由省委文明办主办的“邻里守望,情暖八闽”省市区志愿服务活动。活动现场开展了包括医保政策宣传、环保知识讲解、写春联、义诊、理发等各类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让市民们感受到邻里之间的关爱和温暖。

(福建省医保中心)

福建省医保中心领导莅临宁德市医保中心

开展医保总额控制工作调研

2014年2月18日,福建省省医保中心主任陈成武率财务科、医保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到宁德市医保中心调研医保总额控制工作情况,市人社局黄丽玉副局长、医保科卓怡建科长陪同调研,市直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代表参加了此次调研会。

会上,宁德市人社局、医保中心分别汇报了2013年医保费用总额控制的情况及目前总额控制工作面临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各医疗机构代表分别介绍了医院的总体情况和实施医保总额控制管理后出现的新情况,并对2014年医保总额付费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调研组在对全市实施医保付费总额控制过程中具体工作如何开展、指标如何分配、群众是否受益等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后,对宁德市在付费方式改革工作中所做的努力表示高度的赞赏,同时也希望宁德市在医保管理方面进行更多有益的探索,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更多的建设性意见和客观依据。

(宁德市医保中心)

福州市推出新举措 方便居民医保缴费

近年来,福州市医保中心立足医保经办工作,积极探索优化服务的有效措施,在保障经办工作整体水平的同时,较好地体现了科学化、人性化服务的要求。在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中,福州市医保中心开辟多样化缴费途径,极大方便了参保居民。

2008年福州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以来,城镇居民医保续保人员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的网点缴纳医保费,家庭成员为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还可由其家庭成员在签订《个账代缴协议书》后,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代为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近期,福州市医保中心又推出了新举措,从2013年12月5日起,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本人及家属的社会保障卡)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为一名需要续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缴纳次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福州市医保中心加强与海峡银行的合作,从2013年12月5日起,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续保人员,在缴费期限内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海峡银行网点办理续保缴费业务,为参保人员续保缴费提供便利。

(福州市医保中心)

泉州市医保中心建立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

近阶段,泉州市医保中心通过检查发现辖区定点零售药店存在的超范围刷卡、套药和串换药品销售等违规行为呈现上升趋势。针对这一苗头,泉州市医保中心加大了治理工作力度,将管理模式由原来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全年两次(半年、全年)集中检查为主、不定期抽查为辅的模式,调整为日常常态化检查与12分制考核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重新修订定点零售药店协议。今年泉州市医保中心在原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2008版)的基础上对协议文本进行重新修订。为了做好协议修订工作,泉州市医保中心多次召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座谈会,将协议条款由原来的24条增加至31条,协议条款更为细化,对应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处罚措施,为经办机构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提供了依据。

强化和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常态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一是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公开常态化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将相关管理措施直观体现在违规扣分、处罚拒付两张表格中;二是加强对本市三大医药批发企业及一些医药连锁企业的医保目录药品流通情况的调查,摸清本市流通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底数,加强医保备药率检查,检查工作每周不少于两次,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定点零售药店的名单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取产生,检查期间检查人员须关闭通讯设备并交由市医保中心人秘科集中管理。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互相监督,检查结果次日录入管理系统,泉州市医保中心人秘科负责整个检查工作过程的监督,并协调处理被检查对象相关投诉。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开发定点零售药店常态化管理信息系统,将定点零售药店收费终端的IP地址、社保PSAM卡、收费员三者进行捆绑,防止定点零售药店因违规被暂停定点服务后,通过其他连锁药店或电脑终端进行刷卡结算;同时,建立12分制考核制的动态管控机制,对每一分值的处罚措施(暂停或注销医保定点服务)均可即时实施、期满即时解除处罚(启用恢复医保定点服务)。

泉州市医保中心在市直及鲤城、丰泽、洛江三个区,试点实施定点零售常态化管理一个月来,已取得初步成效,定点零售药店摆放生活用品、日用品和化妆品现象较原来大为减少;非医保定点药店收集社保卡后通过定点药店刷卡、定点零售药店套药和串换药品等现象都得到了有效遏制;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在岗情况有较好改观,药店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有所提升。 (泉州市医保中心)

莆田市医保中心认真落实医保信息系统安全

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2013年12月3日莆田市医保中心组织召开医保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会议,就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部署: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莆田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签订医保信息系统安全责任书,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确保莆田市医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二是加强医保信息系统日常管理。为确保专用计算机运行医保信息系统,做到以下“三严”:严格落实物理隔离等措施,坚决杜绝“一机两用”现象;严格账号密码设置工作;严禁多人共用一个医保信息系统账户。三是强化专业培训,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莆田市医保中心采取集中培训、个别辅导和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医保操作员的专业培训与教育工作。同时,将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日常业务考核与“两定点”年度结算考核的指标内容。四是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提高信息技术处置能力。推动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提高认识,强化医保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进一步增强网管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不断钻研业务技能,切实提高应对医保信息系统突发问题的处置能力,为本单位医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截至12月10日,莆田市80家定点医院,65家定点零售药店全部与其相应的医保经办机构签订了医保信息系统安全责任书,为切实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工作,遏制重特大网络安全事故的发生,带动医保信息安全防范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医保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打下坚实基础。

(莆田市医保中心)

漳平“两险”职能顺利整合

首例生育保险在医保中心成功报销

2014年1月22日,漳平市医保中心收到了首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申请材料,经审核该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她是漳平市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职能整合后受益的第一人,结算的完成标志着该中心生育保险业务职能顺利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