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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离任审计工作总结赏析八篇

时间:2022-10-19 06:09:51

内部离任审计工作总结

内部离任审计工作总结第1篇

一、当前人民银行离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1.领导干部离任后才审计。《审计制度》明确规定,除了特殊情况外,领导干部离任应先审计后离任,这是领导干部离任时必须经过的程序。领导干部离任,就是因提升、调动工作、离退休、辞职(辞去职务或辞去公职)等情况离开原任岗位和职务,一般来讲都是有足够的时间先审计后离任,只有当有的单位出现重大混乱局面或重大风险时,需要紧急从别单位或下级调入“能人”时,或者领导干部突然提出辞去公职,或者人民银行进行重大体制改革,领导干部需大变动等特殊情况时,领导干部才可先离任后审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无任何特殊情况,领导干部都是先离任后审计,既违反了《审计制度》规定,又给工作带来了被动,尤其是领导干部离任提升,假如离任审计中发现已离任提升的干部有重大问题,虽然可以根据审计情况对其进行公正、客观处理,但给单位工作和上级行威信都会带来不利影响。

2.离任审计与人事、纪检部门考核、考察结合不够。领导干部离任,尤其是领导干部提升和调动工作,在领导干部离任前,人事和纪委监察部门就会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重大事项的决策能力,领导、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勤政廉政及廉洁自律,执行财经纪律,干部任用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考核,考察、考核的范围基本在离任审计的范围之中。但在实际工作中,离任审计与人事、纪检部门的考察、考核往往脱节,结合得不够好,人事、纪检考察、考核一般在领导干部离任前进行,离任审计一般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因而容易出现重复审计、考核,离任审计结论的作用被冲淡,对领导干部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评价也会受到影响。

3.离任审计与全面审计脱节。全面审计是对一个单位的各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评价,离任审计的内容一般不会超出全面审计的范围。在基层人民银行,全面审计一般每年安排1/3的单位,也就是说所有单位三年就可轮审一遍,县(市)支行比较少的,每两年就对其全面轮审一遍。通过全面审计,基本上可以对一个单位当然也包括领导干部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但在基层行,离任审计往往与全面审计脱节,即使是上一年或刚刚对单位进行过全面审计,也不能作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依据,还得重新安排离任审计,离任审计也不能代替全面审计,离任审计后不久又得安排全面审计。两者结合得不够好,容易造成重复审计,增加了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压力,影响了正常的工作。

4.离任审计重点不够突出。《审计制度》规定,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正副行长、重要业务部门、(包括资金、财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等;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人权、财权、物权、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重大事项决策处置等情况,包揽了人事和纪检部门对离任领导干部考核、考察的内容,概括了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金融服务、内部管理、党建工作等全部工作,因而离任审计重点不够突出。

5.离任审计无详细的评价标准。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后,应该对领导干部在任期间作出一次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制度》规定,派出行提交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处理意见及建议。《审计制度》没有对离任审计评价标准作出详细规定,因而基层人民银行在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后,难于对审计对象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6.审计质量不高。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在社会经济活动不规范、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的前提下,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审计就很难达到预期效果。这是因为对财务活动的审计还只停留在对会计凭证、帐表要素的合规性、正确性的审计上,而目前的会计凭证一般都是经过多部门审核把关过的,尤其是目前实行会计核算四集中以后,县级支行的财务支出一般要经过本级支行把关,中心支行审核,在经过两级审核后的会计凭证上很难再查出有问题的票据,因此,作为财务审计不能仅仅停留在评价财务控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合法、合规的层面上,而应从评价基层人民银行财务运行效果及成效上来审计,以达到预期的审计监督效果。审计内容和审计形式的局限性,影响到审计工作的质量。

7.离任审计成果应用滞后。审计成果是审计作用发挥的具体体现,但在具体运做时,审计成果的发挥却严重滞后,和我国目前的人事制度还不能衔接。比如,我国干部任用程序是:人事组织部门首先做出决定后,干部很快就能够到位,或是提升或是同级调动,而离任审计要有一个过程,因此,离任审计普遍是先离任后审计,造成监督的滞后性,对于廉洁清正的干部来说,这样不会有什么大的关系,而对于那些平调、尤其是提职的干部,一旦审计出其在工作中有严重的失职、渎职现象,甚至是有腐败问题的,而被审计者又被提职,就会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给干部的提拔使用造成负面影响,使审计工作流于形式。

8.审计评价很难准确。审计评价是审计工作的中心内容,审计评价的好会对干部的提拔和使用起到促进作用,审计评价不好会对一个干部今后的工作蒙上阴影,但是在审计结论上很难把握,尤其是我们人民银行系统,无论是上级行对下级行的审计还是同级横向间的交叉审计,由于互相之间比较熟悉,在审计结论上“人情关”这一关不好过,造成审计结论或是含糊其辞、模棱两可,或是避重就轻、浮皮潦草,或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是一笔带过,造成审计结论不准确。

二、深化人民银行离任审计的对策思考

1.坚持先审计后离任。如果不是特别紧急情况的需要和遇重大体制改革,必须严格执行《审计制度》规定,基层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均应坚持先审计后离任。因为,从客观上来讲,除特殊情况外,是有足够的时间和力量做到先审计后离任,也可避免领导干部岗位变动尤其是领导干部提升后带来的负面影响发生。

2.离任审计与人事、纪检部门考核及全面审计相结合。基层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应与人事、纪检部门考核及全面审计相结合。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提升,上级党委事前会有研究决定,在指派人事、纪检部门对其进行考察和考核的同时,组织内审组对其单位进行审计,人事、纪检、内审积极协调配合,通过个别谈话、开座谈会、民主测评,以及查账、调阅会议记录、查看有关制度规定及资料等,全面了解单位及领导干部的相关情况。离任审计与人事、纪检部门考核相结合,能够避免重复劳动,能更加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离任干部及单位的情况。

3.离任审计应突出重点。离任审计时不应像全面审计那样面面俱到,应突出重点,最主要的是能够对领导干部在职时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关于离任审计的对象,重点应放在单位“一把手”上。

4.离任审计应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为了使离任审计后能对领导干部有一个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离任审计应建立一个比较详细、便于操作、科学的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可根据审计的内容和重点,分一、二、三级或优秀、合格、差三个等级标准,凡执行法律法规好,监管有力,工作无失误,作出了突出成效等的评为一级(或优秀);凡执行法规制度较好,工作有成效,无重大失误等的评为二级(或合格);凡执行法规制度不好,工作成效不佳,造成较大损失等的评为三级(或差)。如离任审计与人事、纪检部门考核相结合作出评价的,可重点对其工作创新、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工作失误及行使人权、财权、物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5.提高离任审计工作质量。离任审计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离任领导干部作出的评价是否全面、客观、公正。因此,必须从多方面考虑提高离任审计工作质量。一是选派事业心、责任心特别强,作风正派、公正,业务熟练,有较高分析能力和文字功底的内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二是采取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审计,不仅是查账簿、资料,还要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进行民主测评全面了解情况;不仅是查账簿,还要查阅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监管报告、制度规定等。三是“平战”结合,注意平时审计资料的积累和情况掌握,离任审计时对重点问题、重点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四是突出重点,切忌面面俱到。五是处理好各种关系。

6.讲究审计方法,提高审计质量。审计方法是顺利完成审计工作的关键,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在审计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审计,选择不同的审计方法,要采取多种办法,力求审计全面、准确,如在审计财务支出情况时要与调查和座谈相结合,要跳出就帐审帐、就凭证审凭证的圈子,通过个别谈话、问卷调查、向有关部门或是来往密切的联系单位了解情况等多种形式了解其在任职期间的财务管理状况。同时,内审部门要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内审人员要树立开拓创新意识,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内审工作的规律,与时俱进,创新思维,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以提高审计质量。

7.坚持客观、公正,做好审计结论。离任审计结论是对干部一段时间来工作的总体评价,关系到干部的荣辱得失和一辈子的名声,更重要的是对上级行正确使用干部提供客观、可靠的依据,还可以为被审计的干部下一步的工作提出警示,起到鞭策和激励的作用。因此对审计结论要把握好两个原则:一是客观性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既不拔高、也不贬低,以事实为基础。二是全面性原则。每个人都有成绩、有失误。审计结论要把成绩充分的肯定,把问题说的清楚,既看成绩又看缺点、看廉洁;既看整体又看局部,既看大事又看小节;既看业务水平又看业务能力。

内部离任审计工作总结第2篇

关键词:离任审计;廉政建设;经济责任

中图分类号:F23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0-0184-02

1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概述

1.1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作用

干部离任审计是指在各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在其任期内提升、调任、免职、辞职、退休时对其在任期内经费收支管理、业务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的权威认定。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种形式,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定期审计、任期审计、重点审计和离任审计四种形式,其中以定期审计、任期审计为基础,以离任审计为重点,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干部的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为进一步客观、公正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符合当前的官员选拔和任免制度,同时也拓宽了干部监督、考核的渠道。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完善干部管理机制。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可以有效地防止跑官、要官和买官、卖官的问题,还可以体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管理思想。可以最大可能地消除经济指标中的泡沫成分,防止“数字出官、官出数字”不良现象的恶性循环,有利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

(2)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离任审计立足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落脚点在于查明个人经济责任,既对事又对人,而且审计涉及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一般较长,往往能够发现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有利于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另外,离任审计着眼于防范,健全了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发现财务管理漏洞,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了廉政建设。

(3)核实了家底,客观公正地鉴定前后任的经营业绩。离任审计立足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明确工作思路,缩短适应期,尽快进入角色;另一方面由于明确了离任者的经济责任,事实上也就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4)促进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法纪,依法管理经济,避免和减少因决策失误带来的经济损失。

1.2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内容

(1)任职期间经营目标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营目标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是领导人任期内各项成果的最终体现。审计时,主要审查企业上级单位及本企业制订的经营目标是否完成,重点检查成本、利润等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用以评价企业领导的工作业绩。

(2)任职期间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依法经营是企事业单位和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审计时,主要审查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挥霍钱财、偷税漏税等损害国家、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

(3)单位负责人在任期间廉洁自律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是对领导干部的最基本要求。推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它对于推进以法治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干部管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审计的主要审查负责人有无、贪污受贿等行为。

(4)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严格的内控制度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调查了解企业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有助于评价离任领导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现状。审计重点是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资金结算、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各项费用审批制度等执行情况。有无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现象。

(5)审计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资产的保值、增值,是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管理要求,因此它作为评价经营管理者的一项指标。以所有者权益价值为依据,运用资产收益率、总成本费用率等指标,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以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6)重大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主要审查离任负责人在职期间所作重大经营决策是否正确。是否有经济效益,是否存在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通过审计评价离任负责人的领导水平、分析预见能力。

(7)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确认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是评价领导人任期经营业绩的前提和基础。审计时,主要审查确认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看账务是否相符,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偿还增减变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任职期间新增债权、债务是否正常。

(8)负责人离任时工作移交问题。单位负责人离任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以利于单位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完整性,避免因工作间断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有利于分清前后任的责任。

1.3 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的方法

(1)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现场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被审计单位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它能够直接检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评价其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同时可以直接查访有关的人和事,较易发现问题,找出隐患,并可以在此基础上,对查出的错误和弊端,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但现场审计在时间上是滞后的,在形式上是不连续的,在对象上是单一的、独立的。同时受审计人数和审计成本的制约,监督的范围和频率也有很大局限性。而开展非现场审计能够弥补现场审计在监督范围和频度上的不足,使审计监督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在实施现场审计之前,先通过非现场审计所掌握的资料,对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事先的了解和分析,将有助于提高现场审计的针对性和工作效率。因此,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结合,能够取长补短相得益彰。

(2)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离任审计属于事后审计,它不能对企业经营过程发生的问题及时进行监督,不能有效防止因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只能做事后评价。任中审计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全程监控,及时查找经营过程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并提出改进意见,减少损失;增强领导干部审计的工作量,缩短离任审计时间,提高离任审计的时效性。因此,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应结合进行。

(3)审计与鉴证相结合。在监督领导干部经济行为和经营业绩的同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盈亏、财务管理状况进行鉴证。

(4)帐内审计与账外审计相结合。审计前首先听取离任者述职报告,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对离任者在职期间工作介绍。了解离任者在职期间单位取得的经营业绩,存在的问题,确定审计重点。要做到账内账外一起查。并以外调、函调、询问等形式,将查账与调查结合起来。对重大问

题和疑点较多的问题,要仔细查证,并取得确凿的证据。同时还应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清离任者应承担的责任。

2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

(1)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当前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还没有专门的国家立法,该项工作的开展在各地还属于各自为政状态。依据的只是地方规章制度。严格来说,并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当前开展的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仍处于审计法规依据不充分的状况,执法力度显然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

(2)审计主体不明确,审计客体不清楚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缺乏统一的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在各地开展离任经济审计时,对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有不同的规定。

(3)审计方法不科学的现象依然严重。主要表现在把审计范围定得过宽,面面俱到,这样不仅没有突出离任审计的重点,而且影响审计工作质量,容易使离任审计流于形式。因为领导干部任期一般都在数年以上,审计部门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一次性对几年来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及基建项目等各项内容实行全方位审计的难度较大,审计工作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4)审计工作程序紊乱。很难保证审计效果。由于是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其审计客体大多数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审计部门处于被动局面,对审计时间、审计力量的安排不能按正常审计项目进行,很容易在审计程序上出现差错。这样往往造成离任审计时间拖得过长,审计结果滞后,达不到离任审计应有的效果。3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离任审计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各级领导的支持,选配好离任审计人员,作到专人、专门组织和临时组织相结合,是作好离任审计工作的基础。要重视审计人员素质的提高,每年除安排重点集中的审计业务培训外,还要尽可能的多组织实地审计,使理论和实际更好更快地结合在一起。离任审计是对一个单位最重要的几个要素――人、财、物等运用过程及结果的综合评价,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因此,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有能够发现问题的慧心,还要求审计人员要有对政治高度敏感的责任心,要有坚持原则,不畏权势的恒心,更要有相信组织,相信领导,坚持正义必胜的信心。

(2)处理好先离后审与先审后离的关系,是作好离任审计工作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总的原则是坚持任前审计,先审后离或一审计二离任三使用,这是干部考核及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程序,也是离任审计评价活动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内部离任审计工作总结第3篇

[关键词] 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

经济责任审计是特指我国近些年来出现的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离任审计。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已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机关的一项职责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近些年来,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从源头上遏止腐败的有效手段”,已在全国普遍推开,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但是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情况却不令人满意,相关部门未能很好地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管理的依据。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绝大多数是领导干部调离岗位或转任、升任后才进行审计,除领导干部违法问题外,一些违规违纪问题难以追究,产生了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审计与结果运用脱节的现象,大大降低了监督的效率与质量,也不同程度影响了审计威信。笔者认为,要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应把握以下五个方面:

一、合理确定审计方式,促进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与干部监督管理的有机结合

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先审计后离任。但许多地方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具体操作上,对于领导干部的任免大部分都是先任免后审计,有的地方基本上是审计归审计,任用归任用。这不仅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效果,而且也造成了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目的不明确,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要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成为干部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其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应合理确定审计的方式,防止审计与干部监督管理相脱节。就目前情况看,经济责任审计可以采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先审计后离任”方式。这是充分利用审计成果的有效原则和手段。它能准确地评价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程度,为组织人事部门任免干部提供准确的依据。

2.“先离任,后审计,再任免”方式。这种方式能够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影响力和威慑力,提高其权威性,对于审计成果的利用能达到较好的效果。对调任新岗位任职的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作和财物交接,并写出任期经济工作及职责履行情况报告,新岗位作为职务,审计后,再作正式任职。对免职、辞职、退休的领导干部,实行“先离任,后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群众意见大、举报多、疑点多的干部,严格执行“先审计,后任免”,即“离任者”先离岗待命,待审计后依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做出安排。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改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将监督关口前移。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按照“总量控制原则”,有重点地确定一定数量的审计项目,并逐步实行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执法执纪部门、预算经费数额大的部门与单位,可实行“任中审一次、离任必审”;对预算经费数额较大的政府各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政府驻外及派出机构等,可实行“任中抽审,离任必审”;对预算经费数额较小的政府各部门、派及预算经费较小的群众团体,可实行“任中抽审、离任抽审”。为有利于经济责任的界定和审计结果的落实,计划安排要做到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逐步扩大任中审计的比重。

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推进审计成果利用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之后,审计机关要对被审计者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评价,向本级政府或组织部门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这是审计的必经程序。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反映经济责任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载体,是党委和政府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媒介。 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目的在于:一要便于报告使用者阅读;二要内容符合报告使用者的要求;三提供信息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和反映被审计者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及绩效、廉洁自律情况。但在审计实践中,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往往存在主题不够突出、分析缺乏新意、语言不够简洁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报告的质量与利用价值。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质量。

笔者认为编写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突出审计重点,力求把重要问题说清、说透,不能主次不分、事无巨细地反映。其次,文字力求简明易懂,专业术语要尽量少用或不用,经济指标分析、审计查明事实的叙述、业绩的总结、问题的定性等均应用通俗的语言,切忌绕弯子。然后,审计事实必须有相应的审计证据作支撑,经济责任界定要准确。最后要把好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入口关。因为被审计者一般不经手财政、财务的具体收支事项,对此应经过分析,本着对审计事实负责、对被审计者负责的态度,将与被审计者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列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范畴。

三、规范成果转化机制,确保审计成果利用

1.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制度

从利用原则、程序、内容上明确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权限与职责,并对审计成果利用的方式、要求、考核、反馈、责任追究方面作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利用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和分级、分职能管理的原则,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统一负责协调;在利用程序上,强调各相关部门在接到审计结论后三个月内负责落实、利用,并将利用情况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在利用内容上,要求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利用情况分别归入审计档案、干部实绩档案、廉政档案。在责任追究方面,对违反规定和要求应承担的责任也要作具体规定。明确审计部门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部门之间相互协调、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措施和规范,防止出现审计结果与组织人事部门的任用结果出现偏差等方面的问题,达到查漏补缺、防微杜渐的目的。

2.通过建章立制把干部任免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

要明确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调任、转任、轮岗等事项前,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调离手续、不得解除经济责任。凡领导干部职务调整时审计结果要作为研究干部任免意见的直接参考依据,没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不研究干部任免。对在任期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所在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领导干部,不得提拔重用,防止出现审计成果利用与干部管理监督相脱节的现象。

四、加强部门协调,促进审计成果利用

1.加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提出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和重大事项安排,召集联席会议,研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有关事项;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对审计移送(建议)的问题作进一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书面反馈给审计机关;组织人事机关负责提出年度审计项目的建议名单,向审计机关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助审计机关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落实整改措施;审计机关负责分配工作计划,指导业务开展,实施审计任务,并保证审计质量。通过各部门密切配合,紧密协调,形成整体联动机制,确保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

2.加强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在一些大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中,上级审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管辖范围内各区、县(市)的审计力量,并可把一些审计内容分解委托给下级审计机关进行查证,下级审计机关也应主动配合。各级审计机关只有做到上下联动,相互配合和支持,才能形成合力。

五、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审计成果利用

1.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公开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对被审计者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综合评价,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对于那些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工作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表彰和宣传,而对于那些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损公肥私或者,给国家财产造成浪费损失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警示、教育和制约。同时,在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的基础上,把审计结果报告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向群众公开,可以保证政务公开中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加强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另外,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作为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之一,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职公示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透明度。

2.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案件移交、查处跟踪机制

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大对案件移交、查处跟踪的力度,对审计查出的重大经济问题要敢于碰硬,该移交的坚决移交。同时,对移交案件要及时了解办理情况,一定要跟踪到底,不能不了了之。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要做好移交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审计部门。

3.建立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和标准

不同部门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有很大差异,经济责任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研究确定不同性质的部门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价体系,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为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直接运用创造条件。

4.建立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制度

审计机关每年将审计结果归纳、总结,形成审计结果综合分析报告,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报告,从审计结果中分析、把握对干部权力使用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于普遍性、多发性和倾向性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用制度堵塞和防止漏洞,完善对领导干部的制约和监督。

内部离任审计工作总结第4篇

关键词:基层央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出台了《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以下简称《审计制度》)。《审计制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重要业务部门、行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由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并确认其承担的责任。领导干部提升、调动工作、离退休、辞职等离任时,由内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是对领导干部任职时的政治、思想、作风、工作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是健全干部监督机制,督促干部正确行使职权,保持干部队伍纯洁的一项重要措施。《审计制度》建立以来,各地审计部门认真履行了自身的职责,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认真对待和改进。

一、基层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领导干部离任后才审计。《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中第四条规定:离任审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时必经程序,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特殊情况可先离任后审计。《审计制度》明确规定,除了特殊情况外,领导干部离任应先审计后离任,这是领导干部离任时必须经过的程序。领导干部离任,就是因提升、调动工作、离退休、辞职(辞去职务或辞去公职)等情况离开原任岗位和职务,一般来讲都是有足够的时间先审计后离任,只有当有的单位出现重大混乱局面或重大风险时,需要紧急从别单位或下级调入“能人”时,或者领导干部突然提出辞去公职,或者人民银行进行重大体制改革,领导干部需大变动等特殊情况时,领导干部才可先离任后审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无任何特殊情况,领导干部都是先离任后审计,既违反了《审计制度》规定,又给工作带来了被动,尤其是领导干部离任提升,假如离任审计中发现已离任提升的干部有重大问题,虽然可以根据审计情况对其进行公正、客观处理,但给单位工作和上级行威信都会带来不利影响。

2.离任审计与人事、纪检部门考核、考察结合不够。领导干部离任,尤其是领导干部提升和调动工作,在领导干部离任前,人事和纪委监察部门就会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重大事项的决策能力,领导、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勤政廉政及廉洁自律,执行财经纪律,干部任用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考核,考察、考核的范围基本在离任审计的范围之中。但在实际工作中,离任审计与人事、纪检部门的考察、考核往往脱节,结合得不够好,人事、纪检考察、考核一般在领导干部离任前进行,离任审计一般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因而容易出现重复审计、考核,离任审计结论的作用被冲淡,对领导干部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评价也会受到影响。

内部离任审计工作总结第5篇

(一)离任审计实施难,审计建议难以落实

有些单位接任领导认为离任审计与己关系不大,敷衍了事,要求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文件难以满足,审计调查取证难。离任领导大多任职时间长,少则3-5年左右,多则8-10多年,审计期间跨度大,资料繁多,业务量大,在此期间有关政策及财务、当事人变更频繁,新来人员对过去发生的一些经济事实不清楚,这些都给审计工作带来困难,使其无法深入进行,无法揭示深层次的问题,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也有些企业只看到领导在位时的业绩,对其存在的问题不重视不追究,只是一味让后任去处理,这样导致继任者积极性不高、甚者不理前任的遗留问题也不采取有效措施,听之任之,导致审计结果利用率低,削弱了审计效果,这样审计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更有甚者,审计者与被审计者的领导层次不清,往往出现同级审计,或者是被审计人员甚至将变成审计人员上级,使审计人员在离任审计伊始就处于困境,存有顾虑。诸多因素,导致了离任审计实施难,审计建议难以落实。

(二)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内部审计力量薄弱,审计质量缺乏保证

离任审计是一种综合性的业绩评价工作,没有一成不变的工作模式可以借鉴,而且涉及的知识面广,要求审计人员既要懂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又要懂工程、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不仅要具备查帐技能,还要具备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但大多数内部审计人员由会计、审计专业人才担任,对工程及法律知识不够精通或知之甚少,这样就无法胜任离任审计工作。由于专业胜任能力的不足,内审人员往往采取传统的内审方式方法来做离任审计工作,就无法查出深层次的、普遍的、倾向性的问题,也无法对查出的问题进行透彻的、综合性的分析,导致无法发挥离任审计应有的作用,削弱了审计工作的质量。

二、针对离任审计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思路

(一)科学分类,针对不同类别的离任者选择不同的审计类型

离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在任期间的业绩,对其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肯定成绩、找出不足,为组织部门的干部任免与选拔提供科学依据,因此应该提倡“先审计后离任”的工作模式。但如果对所有的离任者都采取统一模式不仅费时费力也不一定能取得理想的效果,所以有必要对不同的离任者采取不同的审计方法。对于转任、调任、升迁的领导干部坚持“先审后离”,让其最大限度的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如果真的查出了问题,视问题大小合理进行处理,即可避免干部任用方面的失误也可增强干部的责任感,并可进一步提高内审部门的威信,提高审计效果、成果。对于辞职、退休或不再安排新的领导岗位的干部可以视情况采取“先审后离”或“先离后审”,这样就可以让继任者尽快投身于工作,避免由于前任离任前无心工作而让企业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影响。

(二)协调内部审计与组织、纪检部门的关系,加强离任审计工作的配合

离任审计要在审计领导干部主持工作期间的重大财务收支、遵守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与效果的同时,还要重点审计其对重要资产处置、基建工程建设、重大物资采购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与实施结果,提出客观评价,增强其责任心和责任感,提高其治企能力。组织部门应将离任审计结论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主要依据,并将审计情况写进考察材料并进行任前公示。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率先垂范、廉洁自律的重要凭据纳入廉政档案管理。

(三)提高效率,确保离任审计工作的质量

各部门应增强全局观念和宏观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将离任审计引入干部管理与监督之中。组织和纪检部门也要监督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对于审计中查出来的问题,其整改责任均应由现任主要负责人承担,并作为对其考核升迁等的依据。审计方法上要大胆改进,对于管辖单位多,时间跨度长的离任审计,必须采取适当的抽样审计和重点审计。从账户入手,结合座谈、走访等账外调查法,全面真实高效地拿出审计结果;推行“双保证书”制度,即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签订向组织提供真实资料保证书,审计人员签定审计质量责任保证书,以相互监督和制约。为了降低风险保证审计质量,也可以尝试由多部门联合参加的任中专项审计,这样就有利于解决离任审计时间仓促、工作量大、突击性痕迹突出的缺陷。离任审计还要充分利用内审部门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收集到的资料和外部中介结构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等问题,深挖管理层舞弊及管理层凌驾于内控之上的行为。审计部门还应实行审计公示制度,促使审计人员履行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同时与被审计领导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申请回避。

(四)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力量

内部离任审计工作总结第6篇

一、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目标

自然资源包括:(1)土地资源;(2)水资源;(3)煤炭、石油等矿产资源;(4)森林、海洋、野生动物等生物资源;(5)空气、生态系统等生态环境资源。

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目标是通过对领导干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强化领导干部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意识,促进自然资源资产的保护、补偿及合理开发利用,促进领导干部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重点内容

由于自然资源资产范围广泛、内容庞杂,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中应有所侧重,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检查可持续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的实施情况,反映各地在促进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强化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落实、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等方面取得的成效,评估国家环境资源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评价自然资源管理的有效性。通过检查政策法规制度的健全性、执行的有效性等方面,检查政府和自然资源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自然资源管理和使用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的行为;三是分析重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和项目的合规性、有效性。重点关注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治理保护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运营及其效益情况。四是关注重要资源存量及变化情况。掌握各地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归属情况,资产数量和价值量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健全情况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探索编制情况等。

在审计内容的选取上,审计实施中可根据各地自然资源资产的禀赋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审计。结合审计实践,可重点围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生态环境资源等内容展开审计。

(一)土地资源资产审计的内容

1.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审查土地开发利用是否严格按照总体规划批地用地;区域规划、城市规划等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如:利用取得的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判断审计期间建设用地规模是否超过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规模。

2.审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审查政府下达的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完成情况;审查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先补后占”。年度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务是否按期完成。

3.审查土地审批征用情况,有无未报批即用、违法占地尤其是占用耕地问题,是否存在违规越权审批、违法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落实不到位、社会保障制度和费用不落实等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

4.审查土地供应情况。审查供地是否符合有关政策,供地方式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反产业政策、超出用地限制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低价出让土地和向国家明令禁止项目供地;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有无违反“招拍挂”规定等违法违规出让土地问题。

5.审查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审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低效、浪费的情况;是否存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问题;审查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的情况,审查单位GDP耗地情况,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6.审查土地登记发证情况。审查是否存在违规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及土地违规抵押融资问题。

7.审查土地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审查有无违规减免或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收入等逾期未征收到位问题;审查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查土地出让支出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

(二)矿产资源资产审计的内容

1.审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是否严格按照总体规划执行,在范围内划定的矿产资源鼓励、可采、限采、禁采区域是否得到严格执行,禁采区内限期关停的已建矿山是否按期关停,限采区内采矿权是否到期限制、区域是否收缩;保护矿种年度开采总量是否严格执行开采总量控制。

2.审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审查矿山企业是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编制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是否按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了解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实际情况,关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

3.审查矿业权出让和审批登记情况。审查是否存在超越权限审批或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审批权限制约,批准并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审查地方矿产主管部门、地勘单位或国有矿业企业是否违规定价出让转让或收购矿业权及相关股权;有无将非风险探矿以风险探矿名义无偿划拨;是否违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申报资料手续不全的矿业权办理新立、延续或变更手续;是否以招商引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持企业发展等名义违规协议出让矿业权。矿业权出让有无违反“招拍挂”规定;出让转让或收购矿业权时,是否未经评估直接定价或先定价后评估逆程序运作。

4.审查采矿权有偿处置工作完成情况。审查是否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要求,限期完成对采矿权人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进行清理、评估工作。

5.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抽查部分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是否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6.审查矿产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审查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是否及时足额征缴;审查矿产专项资金支出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

(三)水资源资产审计的内容

1.审查用水总量情况。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最严格管理制度,省政府向各设区市下达了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控制目标,用水总量就是控制目标之一。审查水资源论证以及取水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取用水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用水标准,当地实际用水总量是否突破了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对取用水总量达到、超过或接近控制目标的地区,是否暂停或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2.审查用水效率情况。审查各设区市是否建立了节约用水奖励机制,是否加强废水综合处理,实现废水资源化利用,以减少废水排放量;审查是否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用水效率低于最低标准或不符合节水要求的,是否核减用水指标,对重点用水户是否建立监控制度,以强化用水过程的监控管理等。

3.审查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审查各水域是否严格核定纳污容量,控制排污总量;各水功能区是否按期达到保护目标;总体水质达标率是否达到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要求。

4.审查水污染整治的情况。对水功能区考核不达标的,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当地政府是否开展专项治理,改善水环境。

5.审查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审大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足额征收,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关注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6.审查水资源等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审查水资源费、河道采砂费等专项资金是否足额征缴,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挤占挪用问题。关注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用水安全等专项建设是否按规划实施。

(四)森林资源资产审计的内容

1.审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出台有关县级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是否开展了年度检查考核,考核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森林资源状况。审查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两项指标是否纳入了各级地方政府任期的目标考核中,其增长情况是否达到要求。同时,关注森林质量状况,森林单位蓄积量是否偏低,有无龄组结构不合理(中幼林多、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少),可采伐资源少,不利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树种结构是否合理。关注森林生态功能,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比是否偏低,乔木林中生态功能相对较强的阔叶林和混交林比重是否偏低等。

3.审查湿地资源情况及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区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包括湿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保护区是否逐年面积逐步增加、质量逐步提高;物种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4.审查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国家对采伐实行了限额制度,每年下达采伐限额指标,审查当年林木采伐总量的情况,是否超过了限额指标。

5.审查占用征用林地情况。审查当地每年占用征用林地是否突破了下达的定额指标,在基础设施、民生、重点建设项目需占用征用林地时,是否依法审批。了解当地非法采伐森林、非法占用林地的情况。

6.审查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目标任务和造林任务完成情况。审查每年森林防火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造林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

7.审查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查育林基金、森林资源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规定项目使用。

(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审计的内容

1.审查环境质量情况。主要包括空气质量、饮用水质量和流域水质量、城市功能区噪声达标率等指标是否达到指标要求,特别关注大气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标是否达标。了解当地环境污染的情况。

2.审查节能减排工作的完成情况。审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是否达到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减排目标责任书重点项目是否按要求完成;城市污水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否达到政府下达的比例要求。审查各地的节能降耗情况,节能目标是否完成,单位GDP能耗指标是否达到政府要求。

3.审查环境保护有关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审查各地是否实施有力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否深入推进“净空”、“净水”、“净土”行动。是否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指标(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考核是否达标。排污企业是否持证排污,建设项目是否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有无已开工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已投产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等问题。

4.审查污染治理工程实施情况。关注污水处理厂、重金属污染、垃圾处理厂等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及运行效果,项目是否按计划建设实施,运行效果是否达标。

5.审查实施生态保护工作情况。关注当地政府在生态示范创建、森林城市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采取的举措和取得的成效。

6.审查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查排污费等征收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规定项目使用,有无挤占挪用;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项工程是否按计划实施。

三、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充分利用政府和职能主管部门的管理成果。在审计初期,通过调阅政府和有关职能主管部门的收发文登记,查阅政府和有关职能主管部门就自然资源资产相关工作的会议纪要、政府抄告单、工作方案、考核通报、工作请示、批复及有关报告、工作总结等管理文件,可以用较短的时间熟悉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了解当地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焦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以有效提高审计效率,尽快找到审计切入点。

(二)突出“四个责任”。审计中要突出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履行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责任。一是开发者保护责任。审查对资源环境进行开发利用的单位或企业,是否按规定对资源环境进行保护、恢复和整治;二是利用者补偿责任。审查开发利用资源环境的单位或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三是破坏者恢复责任。审查造成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企业必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治理的法律责任;四是领导者管理责任。审计地方领导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利用和消耗资源情况,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以及保护资源、修复环境、转变发展方式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及其实际效果等。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是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当前,我国正处在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阶段。因此,面对缺少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审计评价标准、审计操作规范尚未出台的现状,在审计中要注意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如,在森林资源资产审计中,可重点选取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两项指标的增减变化。进行审计评价时,可以选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区域自然资源资产有关重要指标。但不限于有关评价指标,也可以采取定性说明或者列举事实等方式进行评价。审计评价可以依据与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或者公开承诺书,地方党委、政府年度工作报告,组织、纪检、国土等有关部门的考核、巡视、检查结果、统计等权威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和结论,以及有关国际通用标准、全国平均数据、同类型其他地区的数据、本地区历史数据等。

内部离任审计工作总结第7篇

一、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在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一直以来存在着很多问题和困难,这些问题和困难反复的出现、反复的被重视,但始终没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先说问题,比如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常存在的“先离后审”的尴尬,干部已经任命去了其他领导岗位,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这样审计对于干部选拔和任用的意义就不大了;比如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的情况总是不尽如人意,因为老领导已经离开,新领导感觉反正审计已经给我正本清源了,这些问题是前任的责任。再来说说困难,比如我们总说计划赶不上变化,经济责任审计是基于委托产生,组织人事部门的审计委托经常是跟着领导的意图和自己的工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处于被动响应的情况,审计项目扎堆的情况经常出现。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在领导干部任期过半到任期届满之间进行的,深入的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能够较好的解决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首先,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的评价虽然是阶段性的,但正所谓窥一斑而知全豹,审计结果对评价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非常具有参考价值。其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开展可以大大提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率,有任中审计作为参考,在组织部门委托之后较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出具客观、全面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大大缩短了审、离的周期,为组织部门更好的使用干部提供了决策依据。再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是正在履行职责的领导干部所存在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往往非常重视,能够充分进行整改,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最后,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大大增加审计机构开展项目的灵活性,充分利用审计资源,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比较良好的单位,甚至可以考虑不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避免了经济责任审计“扎堆”的情况发生。

二、高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

从总体上来说,无论是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高校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还是高校内的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到任中审计的可以说是凤毛麟角,很多教育厅委和高校对于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还是一片空白。

教育部作为我国教育行业的总指挥棒,在对各部直属高校校长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走在前面。据统计,截至2013年4月,在全部76所教育部直属高校中,有10位校长换届后任期过半(超过两年半)。教育部认真执行国务院和审计署的相关要求,对全部10所高校的校长开展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达到100%。各教育厅委和高校应该认真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紧跟教育部的步伐,深入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深入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在谈到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时候,我们更多的角度应该放在如何开展,而不是继续探讨是否要开展。根据国务院、审计署以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必须要坚持和深入开展的,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责任审计形式。下面就如何深入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进行阐述。

(一)做好任中审计宣传,树立任中审计意识

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的不断提高,对社会公权力的监督作用不断加强,频繁出现在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上,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深入人心,更准确的说是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深入人心。某领导一被审计了,大家的第一反映就是调职或退休,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对社会大众来说,是一个新鲜的概念,很容易让大家觉得是这个领导出问题了,所以才会在任中进行审计。

审计部门要做好任中审计的宣传,让“任中审计是一项常规审计工作”的概念深入人心,让大家像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一样逐渐接收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树立任中审计的意识。

(二)不断摸索,形成任中审计评价体系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相比较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而言,有其特殊性。一是对被审计干部任期的评价不完整,二是审计时间比较短,三是被审计干部重视程度不同。所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不能完全照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模式。

审计部门要不断探索,形成有可操作性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解决任中审计和任职周期的固有矛盾,缩短审计时间,提高审计效率,充分发挥任中审计的作用,为组织部门任用干部提供重要参考,从而引起被审计干部的高度重视。

(三)总结提炼,建立任中审计制度

虽然国务院、审计署和教育部对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有明确的规定,但现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基本都是针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任中审计的指导性不强。审计部门尤其是教育部和教育厅委的审计部门,在总结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提炼,建立和完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让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

(四)加强学习,提高审计水平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是一个相对陌生的名词,对于我们审计干部来说,也是一个新的挑战。我们应该不断加强政策法规和业务的学习,提高审计水平,为深入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打下坚实的专业基础。

内部离任审计工作总结第8篇

[关键词] 经济责任;审计;问题;对策

一、县级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审计工作的时间上存在问题。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当遵循“先审后离”的原则。但在近年来的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项目是先离任后审计,存在为了得到评价和为了任用干部而委托审计部门走形式的现象。离任者已离岗,接任者也已经到位任职,有的离任者人走了好久才进行离任审计,时过境迁。这种先离任后审计,审计监督滞后的现象,从一定程度上讲,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失去了考核、监督的意义,监督上的滞后,导致干部考察与使用“两张皮”。

二是审计项目计划上存在问题。当前很多提拔调任的领导干部,多数都是经过组织严格考核,公示通过后任命的。这样,也往往使审计人员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虽然很重要,但也只是走过场而已,在这种心理前提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只能是流于形式,难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三是审计对象上存在问题。不能完全做到在任期内相关领导干部都已应审尽审,不能完全体现公平;多数审计项目是临时上阵,总体审计的质量不能保证;大部分员工对领导干部公开赞扬的多,而客观批评的却很少,促使很多领导产生“审计走过场”的心理定势,因此很难体现经济责任的权威性。

四是审计内容上存在问题。看重财务数据,忽视理性分析;重问题,轻责任。看重问题罗列,忽视责任划分。审计内容重点不突出,审计质量难以提高,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雷同于常规审计,影响了审计效果。

五是审计方法上存在问题。目前主要采取了查阅、设举报箱、公告审计、座谈等方法。账外审计方法上下功夫不够,使审计的问题难以查深查透,审计质量无法提高。

六是审计成果利用上存在问题。通过几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成为强化干部监督约束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在进一步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力度方面,尤其是在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发挥重要作用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审计结果的利用率不高,审计结果报告滞后于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目前最为普遍的现象就是用人和审计严重脱节。其次,缺乏制度保障。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涉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各个部门,由于没有严格规范的保障制度,使审计结果在运用时大打折扣。最后,审计结果运用的衡量标准不一致。由于审计结果运用中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导致有些审计结果很难适应当前改革用人机制和加强干部管理的需要。

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应采取的对策

一是把离任审计监督的时间“关口”前移,逐步把离任审计变为任中审计,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这样不仅可以达到“防患于未然”,而且还能防止和避免经济行为的“一错再错”;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干部,还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的功过;不仅能减少和避免账目“技术处理”的假账,还能使审计掌握更多的“第一手资料”;不仅能正确地考察干部队伍,还能为组织任用调整干部提供依据。审计实践证明,任中审计好于离任审计。

二是审计项目的确定应具有能动性。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得以确定,应由相关组织部门“一家言”改为“多家言”,主要由组织、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等共同确定,审计机关应主动积极地参与项目计划的制订。对于变化比较频繁的部门组织,如政府、党委以及重点部门的领导任期审计由组织部门来确定,对于不经常变化的一般部门领导人任期审计则由审计机关确定,遇到特殊情况时,对某些被举报反映的单位领导人任期审计则由监察和纪检部门来确定。

三是审计内容的选择应具有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不但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还包括各项经济指标具体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的审计。在内容上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突出重点,主要包括:第一,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重点审计合法性和真实性;第二,审计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政策执行情况、投资决策情况、廉政建设情况等,重点审计效益性。

四是审计方法的使用应具有多样性和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除使用审计的一般方法外,还可以运用一些特殊的方法:一是“看”,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础设施等进行察看,通过观察、分析产生审计疑问,从而确定审计重点;二是“问”,围绕领导干部实施的经济行为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全方位、多角度了解领导者施政情况;三是“访”,围绕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和施政行为,走访相关人员;四是“谈”,组织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不同层次的人员召开座谈会,全面收集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