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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况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10-05 06:53:21

事故情况报告

事故情况报告第1篇

一、高度重视,排查整改工作得到有力推进

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我乡积极推进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对排查整改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成立了由多个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明确了排查整改任务和时限。

自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以来,全乡共出动排查人员20余人次,排查辖区内企业7个,各类建设项目2个,排查重点行业企业5户,排查非煤矿山2个,其中非煤矿山尾矿库1个,集中整治交通交通安全,每月上检查交通安全2次。

二、多措并举,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一)化工、冶金、有色、采选矿等工业重点行业废水、废气、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排查整治情况

对全乡5户重点行业企安全运行运行情况及废水、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排查,排查发现存在问题企业2户,存在问题个数2个。广西金百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规堆放尾矿现象,西金百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私下与纳翁乡肯才村纳塘屯签订协议,购买屯集体土地存放尾矿,但是该尾矿库存在私自改变河道行为,并未对尾矿库进行加固处理,随意堆放在河道旁边,尾矿库无专人管护存在安全隐患,我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工作人员已现场责令其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广西罗城鑫海矿业有限公司在现场检查中未能提供相关环保许可证,存在违规生产和违规排放的可能性,我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工作人员已现场责令其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手续和证件。

(二)纳乔公路芽洞屯路段道路安全隐患

2019年8月21号下午17时05分左右,我乡接到纳翁乡板阳村群众反映,乔纳公路芽洞屯路段(乔纳线8.5公里段)有货车发生侧翻(车牌号桂BL0388),无人员伤亡,但公路出现约30米塌方,目前通往纳翁交通受阻,车辆单向通行,下午17时15分我乡四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塌方现场查看,并设置警示标志牌、警戒线,同时第一时间向县交通局报告,目前该路段尚未整修,目前任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取得的实效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各部门积极配合,全乡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实效,一是进一步摸清了我乡安全隐患点,建立了安全台账;二是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整改,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落实相关职责。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够,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没有及时整改。

四、下步工作打算

1、继续认真贯彻落安全生产要求,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排查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事故情况报告第2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guoqulai33”为你整理了这篇矿业机械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根据《阿巴嘎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文件的要求,我旗于2020年8月21日成立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组成由政府常务副旗长、主管工业的副旗长以及政府办、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分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特邀旗纪委监委、检察院、法院参加了评估工作。评估组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第一次评估工作会议,制定了评估方案,明确了职责分工,并深入事故企业查阅资料,抽查员工掌握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情况等。经过评估组的共同努力,现完成评估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18年5月11日0点50分,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维修C160鄂式破碎机作业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3.2229万元。

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旗政府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按规定启动事故调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于2018年5月25日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显示:对事故责任单位及5名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总计罚款33.4329万元,并提出5个方面的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二、评估工作组织级开展情况:

2020年8月21日旗政府成立了评估工作组,由政府常委副旗长张立光任组长、政府副旗长陈建军任常务副组长、旗应急管理局局长额尔敦、工信局局长彭万喜任副组长、旗政府办、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分局、总工会任成员的评估工作组,同时特邀请旗纪委监委、检察院、落实参加了评估工作。评估组在评估期间总计召开了2 次评估工作会议,就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判,形成统一意见。

三、事故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评估方案,评估组查阅了事故单位有关资料,深入现场开展现场核查,主要从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责任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开展反“三违”活动,特种设备管理,开展警示教育,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处分落实情况及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情况,对有关单位落实监管责任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查阅。

经评估组阅查资料及现场核查,提出如下综合意见: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责任管理体系方面:

事故单位总体能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46份 、安全管理制度178份、 各岗位操作规程89份,内容基本涵盖了各岗位工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按班召开班前会,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并切实管理好用足安全费用,累计提取6240万元,使用 5176万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

存在的问题:

事故单位虽然制定了“三项制度”,但也存在主体责任落实欠缺。经询问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对安法规定的职责及本单位制定的责任制内容叙述不全,应负的责任缺项。责任制制定的内容不细,未规定每月检查频次,未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责任制。未对公司级管控风险按期管控检查。

建议: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规定实施。

(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方面:

事故单位能够按照规定对全员进行培训,2020年总计培训9次850人 ,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持证率100%。本次抽查培训档案5 份,抽查特种作业人员4人。三级教育培训内容,厂级教育涉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责任制。车间级培训涉及安全管理制度,班组级培训涉及操作规程,体现了不同岗位培训重点各有侧重。基本达到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存在的问题: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不全。对“三级教育”授课内容未按原国家安监总局第2号令突出培训重点内容,班组级培训未对操作规程进行重点培训。

建议:培训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按照岗位突出重点。

(三)、开展反“三违”活动方面:

“三违”现象是企业发生事故的致命因素,该企业在事故发生后能够按照阿巴嘎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阿巴嘎旗安全生产领域开展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阿安委会发【2018】8号)等文件执行,总结经验教训,开展了反“三违”活动,设立了举报奖励公式牌,并将违者予以公示,2020年处罚违者3人350元 。事故发生后相继开展了隐患排查活动,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为有效防控风险隐患,该企业自2018年按照工艺、岗位等开展了风险分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共辨识出公司级管控风险130条,车间级管控风险418条,班组级管控风险351条,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2019-2020年总计排查出一般隐患629条,整改629条。

存在的问题:

虽然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已运行,经抽查一线员工发现,对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的不全面,岗位风险因素辨识危害因素一知半解,运行体系未真正入心入脑,“三违”现象时有发生。

建议:强化一线员工的安全教育,牢固掌握岗位风险,杜绝违章作业。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

经检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较为规范,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进行了专门规定,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均在检验有效内,现场作业人员具备相关特种设备基本操作常识,依据相关规定持证上岗,并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执行危险作业审批确认制度。

存在的问题:一是未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二是未建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制度;三是未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培训。

建议:立即建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制度;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中加入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内容,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水平。

(五)、警示教育方面:

事故发生后,金地矿业开展了全员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分析了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2019年银漫矿业“2.23”事故后。该企业迅速行动,开展了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召开全体从业人员安全警示教育会,累计召开警示教育会7场。播放警示教育片10部。树立了“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意识。

存在的问题:

该企业虽进行了警示教育宣传培训,但也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只是召开警示会议,未组织员工谈心得谈体会,上级印发的事故通报只是在管理层开会传阅,未落实到班组每个员工宣贯。未从事故中总结如何去预防潜在的安全风险。

建议:每次召开完警示会后,要让从业人员针对事故谈体会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掌握员工的动态全方位提高安全意识。

(六)审查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处分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对责任单位及5名责任人进行了行政罚款处罚;对本起事故负有主体责任的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00元);对金地矿业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企业法定代表人耿立锋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叁佰贰拾玖元(53329.00元);对金地矿业副总经理王兴刚(主要负责选厂和安全)处罚人民币玖仟元(9000.00元);对金地矿业安环处处长沙建军处罚人民币柒仟元(7000.00元);对金地矿业选厂厂长蒋宏伟处罚人民币柒仟元(7000.00元);对金地矿业选厂副厂长兼职安全员张建立处罚人民币捌仟元(8000.00元)。经核查以上处罚已执行完毕。

企业内部处分、处罚情况:

经审查,该企业只简单地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沙建军、蒋宏伟、张建立等三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但主要负责人未对该起事故应付什么责任进行深刻的剖析。主要负责人未从企业的安全管理方面进行反思,深刻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今后如何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七)了解对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情况。

本次事故后安委会对北京华夏建龙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副经理马育顺及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耿立峰进行约谈,约谈从总公司对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今后如何加强对该子公司的安全管理。金地矿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今后如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内容进行。同时旗政府副旗长陈建军对旗安监局局长额尔敦、经信局局长彭万喜进行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金地矿业机械伤害事故及全旗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行诫勉谈话,今后如何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落实政府对企业的监管责任表态。两位局长一致表态;通过这次事故给我们的教训非常深刻,今后我们要牢牢牵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牛鼻子狠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从行业管理的角度一是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反“三违”力度;二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三是我们也要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督查。四是利用政策引导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确保我旗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提高。

本次事故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四、综合评估意见

该企业各类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总体能够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但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诸多不足和差距,主要体现在安全管理团队安全知识匮乏,从业人员安全知识不足;制定的“三项”制度未及时修订、双重预防体系未真正起到作用,有些规章只停留在纸面上未落实到行动上,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建议: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事故情况报告第3篇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权范围,有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据据程度分为: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六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

凡属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县级(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对本办法第五条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重大或特大事故的确认。

第七条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八条重大或特大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速报可通过电话、电报,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影响。

第九条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事故情况报告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事故情况报告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事故情况报告第6篇

县政府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通知》(〔〕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重特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发〔〕号)精神,进一步网完善值班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为县政府领导及时了解和处置重大事件提供依据,根据《××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政办发〔〕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

值班工作是各级政府机关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也是做好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报送和处置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更是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加强组织建设,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提出的基本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建设和谐××山的高度,切实加强值班工作,建立健全值班网络,确保上下联络畅通,反应迅速,情况处理及时。

⒈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值班工作,并落实值班工作人员和值班制度。要实行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昼夜小时有专人值班。节假日期间,特别是敏感时期,要有单位领导坐班或在岗带班。

⒉要加强值班队伍建设,保证值班工作条件。要选配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承担值班工作。要加强值班室的硬件设施建设,为值班室配备电话、传真机、计算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加强对值班人员的培训,使值班人员都能熟练使用这些设备。要加强政府值班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不断改进紧急重大情况信息的处理方法和手段,确保报告及时,信息畅通。

⒊要建立和完善全县政府系统值班网络体系。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反应灵敏、传递迅速、处置准确的应急指挥系统,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主要领导,值班、带班领导要务必保证小时通讯畅通,形成高效运转的政府值班和通联网络,以确保重大事故、事件和敏感事件能在事发分钟以内报告县政府,确保及时处置。

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范围、报送渠道和要求

(一)报告范围

⒈重大事件类。主要包括参与人数较多的械斗、游行、上访、闹事、罢工、罢市、罢课、静坐、金融挤兑以及冲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或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城市交通,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严重影响民族团结、涉外及转载于网涉及港澳台同胞等。

⒉重大案件类。主要包括死伤人数较多或影响恶劣的杀人、爆炸、抢劫、盗窃、诈骗、投毒、走私、偷渡、制毒贩毒、制假贩假、纵火及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坑农害农等严重犯罪案件。

⒊重大事故类。主要包括重大列车、汽车、船艇等交通安全事故,重大通讯、供水、燃气事故,重大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重大地质灾害事故,重大中毒事故等。

.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重大水旱灾害,重大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森林、苇场火灾等。

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类。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等。

⒍虽然规模、损失不大,但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或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敏感性事件、事故。

(二)报送渠道与要求

为加强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确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上报县政府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和请示;负责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全县发生的紧急重大情况并及时准确地将县政府领导对处置紧急重大事件的批示、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和部门;负责处置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承办需上报市政府的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

凡属于报告范围的紧急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有关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分钟内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报告,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送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要规范紧急重大情况的报送方式。各乡镇、各部门原则上要有固定的载体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紧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将紧急重大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原因、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理措施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情况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秘书股,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直至事情处理完毕。县直有关部门及国家、省、市驻我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紧急重大情况上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必须同时向县政府报告,并在向县政府的报告中注明已同时上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

三、建立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向县政府报送紧急重大情况负责,并督促本乡镇、本部门办公室和值班人员认真做好报送工作。各级办公部门更要将此作为一项重要职能,切实负起责任。今后,凡发生紧急重大情况,要由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负责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向市、省政府报告。同时,县政府各部门也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向县政府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和发生在本部门、本系统的紧急重大情况。为减少环节,确保时效,一般情况下,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的值班人员可在向本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直接报告县政府。各乡镇、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对紧急重大情况的报送工作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加强督促,特别要保证紧急重大情况报告渠道的畅通,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如实地向县政府报告,更不能压住不报或说报。对紧急重大事故、事件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事故情况报告第7篇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1996年,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以下简称《办法》)对报告的“功用”(即适用范围)分别作出如下规定: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条例》)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办法》)

依据这一功用,我们很容易将“工作报告”与“情况报告”区分开来: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的即为“工作报告”,反映情况的即为“情况报告”。——这本来不应该出现任何歧义。但是问题在于:这里的“情况”是指的什么?芽在谈及“报告”的功用这一特定场合下,“工作情况”是否还应属于“情况”的范畴?

所谓“情况”,即“情势状况”(《辞源》)。从普泛意义上说,任何方面的情势状况都叫“情况”;但《条例》与《办法》对报告的表述,无论是从逻辑形式还是表达内容上看,“工作情况”都是被排斥于“情况”之外的:从逻辑形式看,“汇报工作”与“反映情况”一次性平行摆列,形成互不相容的并列式逻辑关系;从表达内容看,所谓“汇报工作”,就是汇报工作情况,报告既已有了“汇报工作”的功用,那么“反映情况”的功用中就不应再包含对“工作情况”的反映。情况报告中所反映的“情况”,应是一种“非常性”情况,即正常工作秩序之外的某些新生现象、突发问题、偶发事件或意外事故等。

情况报告,应该是体现“情、因、策”的报告,其写作目的在于,要向上级机关汇报以下几个问题:出现了什么情况(“情”)?芽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因”)?芽怎样应对这种情况(“策”)? 这便自然地构成了情况报告所特有的行文思路:陈述情况——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措施或建议)。《__省人民政府关于__市第三棉花加工厂特大火灾事故检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可以视为情况报告的范例。(原文附后)

二、范文结构与内容分析

范文全篇凡10个自然段,除末段作“结语”以外,其余9段可分三个部分:1、2两段“陈述情况”;3、4两段“分析原因”;5-9段“提出对策(措施)”。具体分析如下:

1.陈述情况

第1段交待损失情况。文章一开篇便点明了时间、地点和事件,作为全文的总起;接着,以一连串数字说明了损失之惨重,突出了事故的严重性。

第2段交待了抢救情况与善后工作,以省府机关组织实施的“调查处理”点题,并以此作为“分析原因”和“提出对策”的依据,为下文张本。

2.分析原因

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作者从主观、客观两个角度作出了全面深入的分析。

第3段为“主观”原因分析,这是分析的重点。作者首先以“调查核实”为依据,认定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然后,从“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两个方面作出分析:“直接责任”在于临时工李__违反劳动纪律所致;而“领导责任”则涉及到厂领导、市领导、省领导三个层次,按照责任“由重到轻”、级别“由低到高”的逻辑顺序一路写来,显示了十分明晰的条理。

第4段为“客观”原因分析,它虽然处于次要位置,但在整个原因分析中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有了它才能保证分析的全面、客观与公正性。

3.提出对策

所谓“对策”,是指应对某种情况的策略与方法。在情况报告写作中,“对策”的表现形态有两种:有些是已经、正在或将要实施的,这时的“对策”便以“措施”的形态出现;另有一些属于发文机关职权范围以外的“对策”,这时作者只能以“建议”形式提出,供上级机关作为决策的参考。不过,无论采用哪种形态,都必须有明确的针对性,应针对具体的“情况”以及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拿出切实可行的对策,这就是所谓“因‘情’陈‘策’,据‘因’陈‘策’”的原则。

范文的“对策”部分,是以“措施”的形式表述的,作者针对这一责任事故以及安全生产的某些薄弱环节,说明了已经采取的三项措施: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其二,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其三,善后工作及惩处决定。

文章最后一个小段,以“惯用结语”作结。

全文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显示了章法的完整性与条理性。

三、范文的表达特点

范文的表达也颇具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三种表达方式有机结合

人们常说“报告是一种陈述性公文”,“行文一般采用叙述的表达方式,围绕所要汇报的工作或情况,告而少论,甚至告而不论。”(《应用文写作》p118,中国经济出版社)其实,并非尽然。所谓“陈述”,是指“有条有理地叙述说明”(商务版《四角号码新词典》);对于工作报告、答复报告、报送报告等几个文种来说,以“陈述性”来标志其表达特征,还是可以的,但它却不能涵盖情况报告的表达方式。情况报告是“情、因、策”的报告,其中,“分析原因”是“陈述情况”的必然延伸与深化,同时又是“提出对策”的基础与依据,因此它处于全文的核心与重点位置,而这种“分析”恰恰是运用“议论”方式,倘若“少论”或“不论”,将何以写出全面而深刻的情况报告呢?

范文“陈述情况”部分,主要运用了“叙述”方式,其中谈“损失”的一段文字,又兼用了“数字说明”法。

“分析原因”部分,主要运用了“议论”方式,同时又兼用了“叙述”手法:其中对于各种“责任”的分析,往往采用事实在前、论断在后的“据事说理”法,形成“叙—议—叙—议”反复交叠的形式。

“提出对策”部分,则以“说明”为主,其中对有关事实的交待,又兼用了“叙述”手法。

如此,叙述、议论、说明三种表达方式各司其职,又相互穿插、有机配合,从而让报告的内容得到全面、深入、充分、准确的表达。

2.两种分析角度纵横交*

本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包含着三个逻辑层次(见右图示):

在总体上,首先从主观原因、客观原因两个角度,展开第一个逻辑层面上的“横向”分析。在对主观原因的分析中,作者又从直接原因、领导责任(即间接原因)两个角度,展开第二层次的“横向”分析。而在间接原因的分析中,则由“厂”到“市”到“省”步步深入地展开了第三个层次的“纵向”分析。而三个逻辑层次之间,则又形成逐层推进的“纵向”结构。横向分析,保证了分析的全面性;纵向分析,保证了分析的深刻性。纵横配合并相互交*,便将事故原因分析得非常到位、精辟。

3.表达详略的恰当处理 本文对表达详略的处理得体适度,分寸感极强。如,报告一开篇便一口气列出7个数据,繁弦急管、密密匝匝,给人以沉重的压抑感,不仅突出了事故的严重程度,而且从表达技法上看,也收到了强烈的表达效果。而接下来所陈述的抢救情况和善后工作,虽然其本身都有个极其复杂而艰难的过程,但作者却以概述方法作简笔略写,仅以三言两语便交待完毕,因为它对表现全文的主旨——接受惨痛教训,重视安全生产——仅仅起到辅助作用。

再如第二部分的原因分析,“主观原因”分析占据了80%的篇幅,“客观原因”则一笔带过;“直接原因”仅用一句话作交待,而对“领导责任”却作了非常详尽的分析。因为,从表现主旨的角度看,主观原因、尤其是各级领导对于安全生产的麻痹与疏忽,乃是最值得鉴戒的教训。

统观全文的详略安排,作者总是依据表现主旨的需要作出恰当处理,时而密不透风,时而疏可走马,不仅突出了重点,而且显示了章法节奏上的灵活变化。

4.用语简明,言约意丰

本文用语简明,言约意丰也是很值得称道的一个重要特点。例如,分析客观原因的一段文字:

近几年来,__市棉花生产发展较快,收购量大幅度增加,储存现场、垛距、货位都不符合防火安全规定的要求。再加资金缺乏,编制不足,消防队伍的建设跟不上,消防设施不配套,也给及时扑救、控制火灾带来了困难。

这段方字涉及了很多客观因素,但由于较多地使用了短语、短句,而形成了一种分外简洁明快的表达风格,寥寥几十字,就将众多客观因素交待得一清二楚。

“用语简明,言约意丰”,本来就是写作“报告”的一项基本要求。除了报送报告和部分答复报告以外,一般说来报告(包括工作报告、情况报告,以及少数答复报告)的内容较为丰富,篇幅也较长;为了尽可能地压缩篇幅,报告写作别强调语言的简洁度。从这个角度说,本文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本。

附:

__省人民政府关于__市第三棉花加工厂特大火灾事故检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

____年4月21日,我省__市第三棉花加工厂发生一起特大火灾事故,烧毁皮棉101,980担,污染1396担;烧毁籽棉5535担,污染72,600担;烧毁部分棉短绒、房屋、机器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129,000余元,加上付给农民的棉花加价款3,669,000余元,共损失23,799,000余元。

火灾发生后,虽然调集了本省和邻省部分地区的消防人员和车辆参加灭火,保住了主要的生产厂房、设备,抢救出部分棉花,但由于该厂领导组织指挥不力,加上风大、垛密,缺乏消防水源,致使火灾蔓延,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派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协助调查处理这一事故,做好善后工作。经过上下通力合作,该厂于4月30日正式恢复生产。

从调查核实的情况看,这次火灾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其直接原因是该厂临时工李__违反劳动纪律,擅自扭动籽棉上垛机上的倒顺开关,放出电火花引燃落地棉所致。但这次火灾的发生,领导负有重大责任。一是长期以来,厂领导无人过问安全工作。从去年棉花收购以来,该厂有记录的火情就有十二次,并因仓储安全搞得不好,消防组织不健全,消防设施失灵等,多次受到通报批评。厂长段__严重丧失事业心和责任感,对火险隐患听之任之,对上级部门的批评置若罔闻,直至得知发生火灾消息后,也没有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因此,段__对这次火灾应负主要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厂长张__,工作不负责任,该厂发生的多次火情,从未研究、采取措施,对造成这次火灾负有重大责任。二是__市委、市政府对该厂的领导班子建设抓得不紧。19__年建厂以来,一直没有成立党的组织,班子涣散,管理混乱。这次火灾发生后,分管财贸工作的副市长__×同志,忙于参加商品展销招待会,直至招待会结束才到火灾现场,严重失职,对火灾蔓延、扩大损失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三是这次事故虽然发生在基层,但也反映出省政府、__行署的领导,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识不足,抓得不力。

另外,近几年来,__市棉花生产发展较快,收购量大幅度增加,储存现场、垛距、货位都不符合防火安全规定的要求。再加资金缺乏,编制不足,消防队伍的建设跟不上,消防设施不配套,也给及时扑救、控制火灾带来了困难。

为了认真吸取这次特大火灾的沉痛教训,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搞好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提高对新形势下搞好安全工作的认识。省政府于五月上旬发出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学习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迅速制订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安全监察等各项制度。__市第三棉花加工厂发生的火灾事故已通报全省。

(二)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从五月中旬开始,省政府确定由一名副省长负责,组织了四个检查组,到有关地市,对矿山、交通、棉储、化工、食品卫生等行业进行重点检查。各地市也分别组成检查组,进行安全检查。

(三)对__市第三棉花加工厂发生的这起特大火灾事故,省政府责成省供销社、省劳动局、省公安厅会同__地委、行署核实案情,抓紧做好善后工作。__地委、行署几次向省委、省政府写了检查报告,请示处分,并已整顿了企业领导班子,决心接受这次事故的教训。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已经查明,对肇事者李__已依法逮捕,负有直接责任的厂长段__、副厂长张__依法处理。对__市政府分

事故情况报告第8篇

一、工作原则

1.全程预防、全程控制:在学校食堂餐饮和小卖部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学校师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学校要按照“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各部门协调配合”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落实各自职责。

3、科学决策、群防群控:各学校要建立组织,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学校日常监测、坚持群防群控,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4、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学校对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和势态蔓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治、处理及整改工作。

二、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师生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南通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合本数。

三、救助体系

1、市局根据*市食品安全事故委员会的要求,成立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由局财务审计科牵头,局相关科室和市勤工俭学办公室等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有:

(1)启动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处置事项的决策;

(4)负责上报与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学校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6)向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2、各学校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分管领导、学校校医和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有:

(1)贯彻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尽力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迅速向当地政府、卫生机构等报告,同时上报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5)根据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向新闻单位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要真实可靠,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应急指挥部相关信息

(1)市教育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地址:*市教育局财务审计科(市行政中心1313室)。邮编:*

电话:*

传真:*

*

(2)*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址:*市金沙镇金通路93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邮编:*

电话:*

传真:*

四、运行体系

1、监测

各学校要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建立通畅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分析本校食品安全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2、预警

学校食品安全小组各成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卫生、食堂餐饮和小卖部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资料档案。对学校所发生可能导致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进行及时分析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报告

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按照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及时报告。

4、报告范围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均属报告范围。

5、报告时限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卫生机构及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各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小时内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初次报告,初次报告必须在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2小时内;同时要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各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汇报。初次报告是开展有效救治的关键,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趋势的事件,均按初次报告时限要求执行。

6、报告程序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详细报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受灾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及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的信息有事故简要经过以及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2)阶段报告:即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包括对事故的发生、引发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鉴定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及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7、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局投诉举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对学校及相关人员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市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组织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8、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及时通报。

通报方式:

(1)市局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2)市卫生监督所等单位接到报告后,经确认后向*市政府报告,对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南通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五、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在国家和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南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教育局组织实施。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应急响应措施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在省、南通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南通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响应的升级与降级: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剧,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紧急处置

当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经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迅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响应的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市局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局应急指挥部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继续进行监督,及时跟踪整改情况;汇总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六、后期处理

1、善后处理

各学校要按照所发生事故等级做好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师生,恢复正常教学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参保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2、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校事故应急小组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局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七、应急保障

1、信息保障

市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制度,负责信息的收集、上报、处理和传递等工作。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经市应急指挥部授权后,由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及媒体。

2、医疗保障

学校要建立校医务室,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救治小组,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要在第一时间做好现场的护救和稳定工作,同时上报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和市教育局。市局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措施,会同卫生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3、资金保障

各镇财政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通政办发[2006]91号)和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镇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各学校也要从有限的公用经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做好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基础性工作,确保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凡遇重大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则由市教育局向市政府专题汇报,申请专项补助经费。

4、演习演练

市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全市性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学校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学校要根据自身特点,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形式,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不断提高全校师生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意识,时刻绷紧“食品安全,生命至上”这根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