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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赏析八篇

时间:2022-02-09 06:19:36

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

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第1篇

一、问题的提出

转让价格本是企业价值链内部化的体现,企业组织由转移价格来调节,并且使内部市场像潜在的规则市场一样具有效率。但是在国际税收研究中,转让定价已经成为国际跨国公司进行税收规避的有效手段。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的抽样调查,我国六成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存在非正常亏损,推断下来每年仅外企所得税流失就约300亿元人民币。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已经严重地危害到了我国的税收利益,因此它已成为我国涉外税收工作的重点。

然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国际跨国公司在我国大陆市场的一个触角,在交易时利用转让定价的目的,并非仅仅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它还在诸如平衡各子公司的利润率、为创业阶段的子公司提供经济支持等企业管理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种两面特征使税务部门的工作进退两难:紧,则影响跨国公司在本国的投资决策和方向;松,则使本国涉外税收遭受损失。尽管实践和理论上的探讨都没有结束,但目前世界各国还没有找到解决这个问题的好办法。作为引玉之砖,笔者试从制度安排和制度执行的效率入手,提出有助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建议。

二、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的税收动机与我国的监管现状

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政策是权衡各项影响因素后的结果,这些因素比如全球利润最大化、实现子公司竞争目标、规避通货膨胀风险(Shulman,1967)、规避所得税和关税风险(Greene&Duerr,1970)或者外汇、政治风险(Tang,1982)等。一般来讲,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定价的主要动机集中在出于企业所得税、预提税以及关税的考虑三个方面。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跨国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或者通过低税率国家的关联企业向高税率国家的关联企业销货、贷款、提供劳务、租赁、转让无形资产等,采取提价的方法,以增加高税率国关联企业的费用成本,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税金;或者通过高税率国家的关联企业向低税率国家的关联企业销货、贷款、提供劳务、租赁、转让无形资产等,采取压价的方法,以减少高税率国关联企业的收入,降低低税国关联企业的费用成本,将利润转移到低税国法人关联企业,从而达到在总体上降低公司集团税赋的目的;在预提税方面,境外母公司往往把专有技术等产权的转让与设备投资同时进行并将特许权使用费加入设备的成本,不再单独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此外,子公司可以利用低价提供产品的办法将投资收入转移到母公司,代替股息、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从而逃避预提税;而在关税方面,关税多为从价计征的比例税率,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为3%,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则在10%左右。如果在跨国公司内部进行跨国交易关税则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制定较低的转让价格可以降低对海关的报价,从而减少跨国公司应缴纳的关税。

无论转移定价的动机如何,当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结伴而行时,就会产生不同国家之间收入与费用的分配不公问题,从而影响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问题得到了各国税收监管部门的重视。但毫无疑问,转让定价的监管不是靠某些方法就能完成的,它需要一整套制度,这包括制度本身的制定、制度的实施以及制度的修正和优化。就我国的现状而言,我国制定的转让定价监管制度只实现了“有法可依”,而在制度的实施以及修正和优化方面则比较薄弱。

首先,就目前来看,杜绝企业转让定价的根源性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引外资,我国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实际税率计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约为8%-9%,远远低于我国的名义税率和主要贸易对象国的税率(香港公司所得税为16%,新加坡为24.5%,美国最高税率35%,德国2001年税改前为46%,之后为25%),内资与外企之间的税率不平衡是导致转让定价的根本原因。

其次,从总体上,我国转让定价管理的初始制度安排是比较完善的。为了控制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在不同税收管辖区之间转移利润,我国税务当局选择在借鉴国外已有的税收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制度,这种选择尤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正处在工业化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既可节约制度供给的成本,又可不断地从制度的比较中发现疏漏、弥补不足。但不可否认,这种做法极易忽略制度实施的市场环境。西方国家的转让定价制度前提条件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市场的透明度较好,信息的公开程度也强,而我国现在处于过渡经济时期,各市场的发展不太完善,信息不对称现象大量存在。这为公平独立价格标准的确定带来了难题。

再次,在制度的执行方面,一是政策的制定比较原则化,不利于税务部门灵活掌握。比如我国在《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中提出的除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以及成本加成法之外的其它方法,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净利润法等。这些方法仅仅是概念意义上的方法,该规程中并没有具体指引这些方法该怎样运用。这使得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选择具体的操作方法时不够灵活;另外,税务部门在进行案头审计时,由于一些企业的关键性信息并不要求强制性披露,因此税务部门所需纳税信息和企业提供的报税信息之间存在供需不平衡问题,无形中加大了税务部门工作的成本。

然后,税收监管的信息应该依靠真实可靠的会计数据来支持,但是,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制度与相关的税务稽征工作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与沟通。会计信息的作用在于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在税收监管中,会计信息主要为一国的税务部门服务。作为报表信息的使用者,税务部门希望企业的会计报表能及时、有效地提供各种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尤其是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会计信息,以便能及时足额地征纳税收,从而保证国家宏观经济的良势运行。但现实中,由于商业秘密和成本以及企业其他动机的驱使,税收监管部门所获取的会计信息,与其在实际税务工作中所需要的信息存在差别,信息的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无疑会导致会计信息对税收监管支持作用的薄弱化。随着跨国公司交易活动的日益频繁,因转让定价而导致的税收流失问题会越来越突出,而会计信息支持作用的削弱,只会使得税收监管的信息成本增高。

最后,制度的实施要靠人来完成,如果没有足够数量和质量的执行者,再好的制度也是一纸空文。但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人员配备上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反避税队伍人员结构单一。首先是数量问题。充足的人员数量是质量的前提条件。我国现有的专职涉外反避税人员仅几百名,而他们面临的却是42万多家外商投资企业,这种绝对数量上的差距使得他们不可能对所有的企业都进行调查审计,只能本着重要性原则,选择那些大案要案进行处理,对于那些存在转让定价行为但“级别”不够的企业则不得不先舍弃再议。这样的企业多了,形成的税收累计流失量也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其次是质量问题。我国涉外税收管理工作起步较晚,经验不足,而涉外税收是一个对稽查人员素质要求较高的工作,不仅要通晓税务专业知识,而且要对国际经济、贸易法规、国际金融和财务会计等各方面的知识有所了解,但我国税务管理人员现有的知识结构显然还不足以达到这种要求。最后,税收管理队伍人员结构过于单一,一般都是由专门从事税收管理的人来负责,并没有吸纳各行业的专家进行集体分析与解决问题。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税收监管的制度优化

制度性缺陷需要制度优化来解决。针对我国转让定价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要做的是修正和丰富跨国公司的税收监管政策,在鼓励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引导跨国公司的投资方向和结构的同时,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限制其利用转让定价危害我国的税收利益。

(一)在法律层面上,尽快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落到实处,调整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在税率的制定上与国际水平看齐。“两税合并”到目前为止,已经是个评论有余而实践不足的问题,即使到现在为止,真正的举措我们并没有见到。为数不少的中外学者对税收优惠(尤其是税率差异)在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中的非决定性作用都进行了反复论证,那么我们还在犹豫什么?我们期待内外资企业税政策的早日统一。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使外商投资企业在制定转让定价政策时,从税收筹划方面的考虑少一些,而从企业经营管理的角度上多一些,有利于我国真正实现招商引资的目的。

(二)针对我国转让定价制度中存在的信息不足问题,建立以财务会计信息为重点的强制披露制度。首先,借助于会计信息,税收管理人员可以直接通过案头审计得知企业的经营情况,除了特殊情况必须进行外调,一般不用进行实地调查审计;其次,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了企业从原材料购入到产品销售的全过程中要拥有一套相互对应和关联的凭证及报表,查看这些凭证和报表只要态度谨慎,方法和程序得当,企业重大的利润转移行为通常可以被发现。因此笔者认为,企业转让定价信息的披露应该从以下层次展开:

1. 宏观管理方面:企业面临的政治和经济环境(包括政府的支持政策、政局的稳定性、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外汇市场的管制要求、当地政府的价格管制政策、东道国的通货膨胀程度等)、商业与产业情况、纳税人制定转让价格时的税收政策等。

2. 微观管理方面:除了现行的会计准则要求揭示的一般信息外,还包括企业的组织管理结构、企业的管理策略与经营模式、企业的风险与财务信息、有关受控交易定价的谈判信息、企业的内部激励机制、与转让定价相关的交易条款的财产与服务政策(包括风险在内)等等。这些信息有助于说明企业选取转让定价方法的合理性。

3. 企业数量分析与计算方面是指企业运用自身提供的财务数据为自己进行合理性的辩护。这包括利润额、销售收入的完全信息、成本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分析、借贷资金的利率水平、资产转让价格的协商资料、投资回收期、已投入资本、股权、销售的收益率、特定现金流量的净现值、内部投资收益率、股东价值分析以及企业用于内部考核的指标等。

(三)加强制度执行者数量和质量管理

1. 增加涉外反避税工作人员的数量。一方面,税务部门应该广纳贤才,与高等院校等有关人员培训部门进行沟通,提出人才的要求,组建各地方的反避税队伍;另一方面,高校应该以税务部门对人才的需要为培育人才的出发点,进行合理的教学课程设计,为这些部门输送合格的人才。

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第2篇

(一)转移定价的特征

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也称转让定价或转让价格,它是指跨国公司内部各关联企业之间在经济往来中人为确定内部价格,并依此价格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即他们不是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而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转移定价具有以下特征:转移定价具有隐蔽性。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配置资源的手段,是内部企业之间的商品、劳务、技术等交易价格,这种价格是以跨国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是由少数上层决策人员决定的。收入与支出的跨国不正常分配。转移定价使跨国公司的正常经营状况不能真实的反映出来,导致税收权益在国家间转移。一方面给跨国公司带来了巨大利润,另一方面却给一些东道国带来了经济损失。转移定价与成本和市场价格的偏离性。 转移定价与成本相脱节,与市场价格的偏差较大,超出了价格本身的离散范围。

 

(二)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方法

跨国公司针对不同的交易对象,一般采取六种方法利用转移定价进行避税。

有形资产销售中的转让定价。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的有形资产在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时,利用非独立成交价格来进行转移定价,达到减轻税负和实现整个经营战略的目的。

固定资产租赁业务中的转让定价。跨国公司以不转移有形资产所有权的方式将该资产的使用权转移给另一国的关联企业,收取一定的租金,从而达到跨国公司整体利润的最大化。

利用无形资产交易进行避税。由于无形资产的价值评定比较困难,而且无形资产很少在非关联企业间进行交易,因此,跨国公司一般通过向关联企业收取高或低的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费、许可费来降低或者增加自身利润额,以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以支付管理费的形式避税。管理费用是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由于国际上没有具体规定管理费支付的标准,这就给关联企业之间在支付管理费时,不按正常交易价格收取或支付服务费用,为转移利润、减轻税负创造了条件。

通过贷款的方式避税。在借贷款业务中,跨国公司可以通过人为地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以达到减税的目的。因为贷款利息可作为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而股息则不能扣除。跨国公司可通过安排其所属关联企业之间的贷款业务来选择最佳收益。

服务收费中的转移定价。跨国公司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通过提高或压低劳务收费标准的办法,来影响企业之间的收入和费用、转移利润、逃避税收。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危害

减少避税所在国的税收收入,损害避税所在国的财政利益。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造成了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在国际市场上,税负的轻重是影响竞争胜败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些进行国际避税的纳税人,由于实际税负远低于一般正常税负标准,因而获得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那些诚实守法的纳税人便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侵犯一国的税收权益。避税实质侵犯一国的税收权益,一定程度造成资本的外流,这不仅损害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也妨害吸收外国资金技术的发展中国家预期取得的经济效益。跨国公司采取各种手段转移利润,将资金抽逃,这样就很容易引起避税所在国政府的行政干预,比如制定法令进行外汇管制,调节汇率高低水平等,这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正常的资金流转,造成国际资本流动秩序的混乱,妨害正常的国际经济合作与交往。

对宏观经济造成不利影响。一些恶意利用转让定价等避税方式对经济结构的调整是消极的。当总供给大于总需求即出现总需求不足时,一般通过减税方式刺激需求,使供给与需求达到平衡。但出现避税形式,则可能会出现对需求的过度刺激,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宏观经济政策工具的作用效果,使宏观经济政策目标难以完全实现,某些受政策鼓励的行业可能因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达不到既定发展水平,而相反一些受限制的行业则受市场信息不对称所影响而盲目发展,造成税收杠杆政策的失调。

世界各国对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制介绍

世界各国对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法律规制措施主要包括单边规制和国际协调两个方面。

单边规制是指一国通过单方面的税收立法进行的规制。美国首先于 1968 年制定了转让定价税收制度,而后经合发组织(OECD)也对转让定价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其成员国纷纷制定转让定价税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关联企业的认定,转让定价的调整,追溯期。

国际协调。国际协调主要体现为在税收协定中制定相应的规制税收逃避的条款,特别是反避税条款。相关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的一个重要目的以及税收协定本身应有的重要作用就是防止税收逃避,它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一是通过签订有关公约和协定达到防止避税的目的,二是通过对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我国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制措施

目前,我国外企出现大面积“制造亏损”的畸形现象。据国税总局估算,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我国造成的税收损失在300亿元以上,其中,转移定价进行避税的金额占总避税金额的60%以上。因此,我国必须完善转移定价的法律。

我国对转移定价的立法工作源于经济特区的反避税实践,深圳市在1988年初制定并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实际上就是我国最早的转移定价税制法规。1991年我国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中第13条规定了全面的转移定价税制。1992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除了解释性地列举了“关联企业”的八种具体情形外,还对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作了一些具体规定。1998年出台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首次与国际上通常认定标准和操作规程接轨。第27条体现了“最优法原则”,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价格可根据个案情况选择相应的调整方法。在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时,要求税务机关必须考虑可比性因素,这是“可比性原则”的典型运用。第28条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其定义和操作与美国法的规定相似。另外,《规程》还注意区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交易,并针对无形资产交易的特点设计了一些考虑项目,这使我国对转移定价的税收规制逐渐向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轨道迈进。

我国在制定转移定价的法规和具体实施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立法方面。我国对关联企业的立法尚欠缺系统化,目前还没有规范母子公司的相关法律。我国对劳务和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税制立法很不完善。劳务和无形资产的转让具有与商品交易不同的特点,特别是无形资产往往很难找到相应的标准来确定正常的交易价格,调整起来较为困难。我国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中有“参照类似劳务活动地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规定。对有关纳税人报告和举证义务的规定强制性不够。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转移定价税制中对纳税人的报告和举证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税法规定了纳税人有这种义务,但是强制性不够,缺乏权威性。

管理和实际操作方面。我国税务人员的素质较低。我国对查处转移定价避税活动的工作起步晚,税务人员缺乏反避税经验和外语能力。而我国的外国投资者有着丰富的避税经验,还有专门的法律专家为其策划。所以,实践中我们往往是一无所获。收集信息渠道不足。转移定价是最常见、最隐蔽的避税方式。目前我国外资企业的购销权基本上由外商垄断,且都通过关联公司进行,税务人员在无法出国调查的情况下,其他资料来源很少,因此,查处转移定价的工作很难展开。

完善我国对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制

完善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一是增加国际惯例中认可的交易利润法,完善转移定价调整的方法体系。二是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做法,增加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以适应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三是进一步细化各种调整方法,明确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优缺点等。最关键的是要健全和完善预约定价制度。

预约定价协议制度是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和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当局对定价调整的一项制度。从法律关系角度看,预先定价法律关系是指签订预先定价协议的纳税人与税务主管当局在整个预先定价安排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约束税企双方的文书,包括双方明确的限制条件以及法定的限制条件。我国2002年 10月15日起实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了这种制度。推行预约定价具有实践和理论方面的双重功效。目前,我国于 2004年9月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它借鉴吸收发达国家预约定价的实施规范,是一部较为先进的法规性文件。

细化劳务提供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劳务费用的纳税扣除条件和非纳税扣除条件,并规定劳务费用的正常收费标准,对集团内部转让劳务成本应包括的因素和正常收费包括的利润因素等一系列问题作出规定。

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第3篇

一、“营改增”的必要性及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的攻坚时期,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以及经营环境的压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综合国力具有重要意义,加快经济业务转型、提升企业经济竞争力是必然选择,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符合经济的发展趋势的。

1.有利于公平税负环境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营业税是以营业额为税基全额征收的税,增值税仅就增值环节征收,当前营业税与增值税共存的局面造成了很多不合理更不公平的现象,造成行业间税负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税负差别违背了税制的公平性原则。实行“营改增”税制改革,有助于实现各行业间的税负均衡,对于加快我国的经济结构转型,促进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有助于深化产业分工

营业税在每一个环节都要征税,存在重复征税的弊端,不利于专业化分工的推进。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可以抵扣上一环节的进项税,避免重复征税。实行“营改增”后,由于克服了重复征税问题,有助于改变过去多数企业将原来应该独立经营的服务业企业被迫并入制造业企业中的现象,有利于推进和深化产业分工。

3.有助于优化增值税制度,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如交通运输业,与制造业等第二产业密切相关,相互之间属于上下游产业,在未进行“营改增”的情况下,这些行业是实行不同的货物劳务税制度。实行营业税的行业,无法纳入到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当中,增值税纳税人无法进行购入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着抵扣链条被人为中断和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将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纳入到“营改增”改革,有利于解决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

4.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从目前中国经济发展情况来看,已经到了国际产业链当中,

增值税仅就增值环节征收,可以促进专业化发展,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领行业健康发展。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营改增”是当前及未来经济发展趋势过程中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对于加快我国的经济结构转型,规范企业的发展和促进产业升级,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尤其是全面促进我国第三产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是国家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这给铁路运输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将促进铁路企业进一步改革发展。

1.有利于降低铁路企业运输成本

在铁路运输业实行“营改增”,从长远来看,将使税负降低,有利于降低铁路企业运输成本。但是,从实行的初期和具体铁路企业来看,也不排除,税负不降反升的情况。导致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货物运输业务增值税税率偏高,二是可抵扣进项税额偏少。这就需要铁路企业进一步调整经营结构,优化经营模式,作强作优主营项目产业,放弃没有优势的经营领域,这无疑对进一步推进铁路的发展是有益的。

2.有利于实现税务统一管理

由于铁路运输企业下属单位较多,涉及业务范围较广,运输企业按照营业税运输业税目,依据运输收入的3%缴纳营业税,而运输企业其他业务收入应税行为涉及的税种既有营业税,又有增值税,总的来说,属于营业税纳税业务的主要有建筑业、服务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等,属于增值税纳税业务的主要有销售货物、材料、外委钢轨焊接、机车、客车、货车修理、转供水、暖、电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能够实现财务核算及内部管理的统一,有利于统筹考虑税收规划。

3.有利于促进铁路加强经营,提高管理水平

“营改增”后要求铁路企业优化经营管理模式,对经营管理方式按照税务经营最优化进行重新审视谋划。“营改增”后要求加强进项抵扣,及时办理进项抵扣税务认证,及时办理增值税汇总上缴等基础工作,有利于加强内部核算管理,提高铁路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从而带动铁路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转变提升,从而逐步适应市场化经济运作的形势。

三、实行“营改增”财务部门应做好的工作

铁路运输业实行“营改增”后,对铁路财务部门的要求更加提高了,在学习政策法规的同时,应认清税制改革给铁路运输企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积极准备,尽职尽责。

1.加强对“营改增”相关知识的学习,配备人员到位

一是加强对“营改增”相关知识的学习。营业税与增值税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大区别,不仅财务人员在帐务处理上有所区别,管理人员、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等都与之密切相关,企业应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政策法规水平,事前知道业务开展应经历的流程,事中能够准确纳税抵扣、申报和缴税。二是人员配备到位。“营改增”后,要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需更加规范,“营改增”带来的会计业务量大幅增加,应当重视人员的配备到位,还应注意抓好会计人员素质提高。

2.加强基础会计核算工作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变得尤为重要,在处理经济业务时,财务人员需对每张发票进行更严格的审核,及时办理进项税抵扣税务认证,及时办理增值税汇总上缴等基础工作。财务人员应加强与业务部门在签订采购合同或工程发包合同等经济业务各环节上的沟通,审查往来单位的增值税发票开具资格,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只有进一步提升财务人员的总体素质,加强基础会计核算工作规范,才能保证企业在经济效益上的最大化。

3.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

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必须为专用的增值税发票,因此,铁路企业需要对发票的种类、往来单位的资格及发票是否正规等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首先,应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强的人员经办税务事项,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其次,严格进项税抵扣的工作,注意对取得增值税票的审核及税务认证等基础工作。注意审核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时限,以保证能够顺利地用于进项税抵扣。第三,做好物资采购供应商及业务涉及单位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经营资质、信用可信度等基础资料的建立,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纳税上存在的风险。

4.积极进行税务筹划

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第4篇

一、宏观政策和重大改革

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5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车船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境内应税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车辆的计税单位分别为每辆、整备质量每吨,机动船舶的计税单位为净吨位每吨,游艇的计税单位为艇身长度每米;乘用车的年基准税额为每辆60元至5400元不等,机动船舶的年基准税额为净吨位每吨3元至6元,游艇的年基准税额为艇身长度每米600元至2000元;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依法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可以免征车船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和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3月5日,国务院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中肯定了“十一五”时期税收工作的成绩,包括实行结构性减税;彻底取消农业税和各种收费,结束了农民种田缴税的历史,每年减轻农民负担超过1335亿元;增值税转型全面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推进;资源税改革启动试点;内外资企业税制全面统一。报告中提出:“十二五”时期要加快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2011年要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合理调整税率结构,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调整完善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在一些生产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推进资源税改革。会议批准了上述报告。

同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上述会议上所作的《关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肯定了2010年税收工作的成绩,提出了2011年税收工作的要求。会议批准了上述报告。

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纲要中提出: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健全税制体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税环节。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推进资源税和耕地占用税改革。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

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纲要中提出:建立健全科学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体系。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设置的原则,改革和健全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制,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税收筹集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新局面奠定科学的税制基础。

5月2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的《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资源税改革实施范围。在部分生产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研究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商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合理调整税率结构,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

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决定通过提高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和调整税率表,大幅度地降低了中低工薪收入者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负担;同时,通过调整税率表,适当降低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负担。7月1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每年42000元(每月3500元)。

8月2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意见中提出:推进税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健全税制体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按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原则,逐步将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加快研究制定增值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适时出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税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修订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加快修订资源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船舶吨税条例等税收行政法规。研究制定环境税法等财税法律法规。

9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均自11月1日起施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和《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同时废止。10月28日,财政部公布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文化企业和社会资本对接,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实行税收优惠。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延长5年。

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自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同日发出《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发《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5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的《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2月12日至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会议提出:2012年,财政政策要继续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要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和房产税改革试点,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全面改革资源税制度,研究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

12月25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2012年要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增值税制度,完善消费税制度,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推动加快增值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进程。

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2012年要继续深化税制改革。在增值税改革方面,要全力抓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消费税改革方面,要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在个人所得税改革方面,要继续跟踪分析修改以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情况,完善有关政策;在财产行为税改革方面,要严格执行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做好车船税法实施工作。

二、农业、资源、能源、环境保护、交通和基础设施

3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4月1日起提高稀土矿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轻稀土,包括氟碳铈矿、独居石矿,每吨60元;中重稀土,包括磷钇矿、离子型稀土矿,每吨30元。

4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和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0年6月至2013年5月免征营业税。

4月19日, 国务院批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16个部门报送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

4月25日,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11个单位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农民创业享受与其他创业者相同税收优惠政策。

5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大幅度提高稀土资源税征收标准,抑制资源开采暴利。

5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纲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贫困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在规定范围以内可以免征关税;企业用于扶贫事业的捐赠,可以依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6月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促进牧区又快又好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落实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支持发展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草原畜牧业组织化程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民族手工艺品生产企业发展。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牧区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8月2日,根据2009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意见中提出: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研究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房产税政策。

8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8月31日,国务院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方案中提出: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对于用于制造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抓紧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9月26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企业持有2011年至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指经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月17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对生产符合下一阶段标准车用燃油的企业,在消费税政策上予以优惠。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研究调整进出口关税政策。

10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收回体系的意见》。意见中提出:研究制定并完善促进废旧商品收回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

1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2月1日,国务院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方案中提出:开展低碳发展试验、试点,研究制定支持试点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和产业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12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2月15日,国务院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推进环境税费改革。

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财税部门要完善道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在“十二五”末以前暂免征收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公交车辆的车辆购置税。

三、进出口贸易、利用外资和国际税收关系

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开始实施2011年关税调整方案,关税税目总数从2010年的7923个增至7977个,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和普通税率不变,对600多种资源性、基础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产品实施较低的年度暂定税率;出口关税税率不变,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有色金属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对部分化肥等产品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

同日,中国政府2001年5月14日、2009年12月13日和2010年5月25日分别与尼泊尔、土库曼斯坦和芬兰3国政府签订的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开始执行。

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将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的税率从20%降低到10%,自当月27日起执行。

3月4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8个部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积极的机电产品进口促进战略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研究延长实施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进口规定范围以内的科技开发用品的税收政策;结合产业发展状况和重点产业规划,适时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逐步提高免税商品的技术要求;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消化吸收再创新费用,凡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加计扣除。进一步研究制定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6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7月1日起大幅下调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关税,其中柴油、航空煤油以零关税进口,同时下调帐篷、充气褥垫、救生衣、防毒面具、雷达生命探测仪等救灾物品,混纺布、亚麻纱线等纺织原料,锌锭、镍废料等有色金属原料,变色镜等日用品的进口关税。

6月27日,中国政府与英国政府在伦敦签订新的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总理和英国首相戴维・卡梅伦出席签字仪式。

7月5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1)自2010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三代核电机组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自2011年7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千万吨炼油设备、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和成套棉纺设备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于2009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6个部门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即相应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确实需要进口的部分整机和设备,根据上下游产业的供应情况,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核,采取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过渡措施,定期继续给予进口优惠)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部分重大技术装备设备目录》所列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4)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的情况,定期分步调整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免税进口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

11月3日,国家主席在法国戛纳出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六次峰会时的讲话中说:中国坚持通过减免关税等多种途径,为发展中国家对华出口各类产品创造条件。为了进一步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发展,中国愿意在南南合作框架以内,对于同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最不发达国家97%的税目的产品给予零关税待遇。

同日,二十国集团成员国在法国戛纳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签署加入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意向书,中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该意向书。

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1)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以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设立法人企业的;或者在2009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将该企业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整体转入同一投资方已经设立的法人企业的,其在2008年底以前已经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底以前申报进口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可以免予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2008年9月9日至2009年6月30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已经转为法人企业的,已经结转到法人企业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可以作为投资处理,免予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规定:2012年进口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不变,对燃料油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出口税率不变,对铬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税则税目调整为8194个。其中,适用进口暂定税率的730多种商品平均税率为4.4%,比最惠国税率低50%以上。这些商品主要分为五类,一是能源资源性产品,包括煤炭、焦炭、成品油、大理石、花岗岩、天然橡胶、稀土、铜、铝、镍等;二是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包括喷气织机、涡轮轴航空发动机、高压输电线、手机用摄像组件、高清摄像头、小轿车车身冲压件用关键模具等;三是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大马力拖拉机、大型收割机、乳品加工机、种用鲸、农药原料、化肥、动物饲料等;四是用于促进消费和改善民生的日用品,包括冷冻海鱼、特殊配方婴幼儿奶粉、婴儿食品、护肤品、烫发剂、餐具、厨房用具等;五是与公共卫生相关的产品,包括疫苗、血清、人工耳蜗、X光片等。此外,新增数字电影放映机、各类画作原件和雕塑品原件。

12月30日,海关总署决定废止本署2006年5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四、高新技术产业

1月28日,国务院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自当日起实施。

5月12日,海关总署就落实国务院的上述文件公告,自当日起实施:(1)经过认定的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不需要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了国家另有规定者以外,免征关税。(2)经过认定的线宽小于0.25微米或者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经过认定的线宽不超过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可以继续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经过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保税政策。

10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上述文件发出《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中规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本地化改造以后的进口软件产品,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经过国家版权局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上述文件发出《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自当月1日起执行。

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至2015年,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可以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以继续全额退还已经征收的增值税。

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针对高技术服务业发展重点,研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符合条件的高技术服务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高技术服务领域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按照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总体安排,完善相关制度,解决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有关的税收问题。

五、房地产、金融、保险和证券

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照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次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月28日起,个人出售购买不足5年住房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出售购买5年以上非普通住房的,按照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以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出售购买5年以上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

1月27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上海市、重庆市人民政府分别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次日起实施。

6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等8个单位报送的《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各项财税扶持政策,不断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8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金融业务收入,自2011年至2012年免征营业税。

9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通知中规定:2009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底。

10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延期执行到2015年底。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至2014年,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0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通知中规定:2009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规定继续执行至2013年。

六、就业、社会保障、民政和民族

5月16日,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纲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1)研究完善辅助器具等残疾人专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2)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税收优惠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的税收扶持等政策。(3)落实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通过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贴息、经营场所扶持、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措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5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针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成本高的现实情况,研究鼓励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加大安全投入的税收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研究制定。

5月3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对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10月至2014年9月,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和信贷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落实煤层气开发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适时调整和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10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发出《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自2011年至20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决定中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同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条例中作出了下列有关税收的规定:(1)对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2)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3)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1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底,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7月至2015年底,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使用的厂房和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规定适用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维吾尔1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热力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11月26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12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至2015年,规定的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和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继续免征增值税。

12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规划中提出:贯彻落实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2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其中提出了有关税收的措施。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税收、公用事业收费、用工保险、工商和社会组织登记等优惠政策,鼓励发展社区服务业。

七、科技、教育、文化、宣传、卫生和体育

2月15日,国务院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计划中提出: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中规定: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3月3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1―2015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纲要中提出:继续落实促进红色旅游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企业、个人等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的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的税收措施包括:为了平稳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可以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过渡期以内转制单位适当保留原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税收政策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公益事业。

5月19日,根据2006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等部门报送的《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与文化部共同制定《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执行时间暂定为2011年至2015年。

6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自当年1月1日起施行。

6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方案中提出:落实完善捐赠公益性科普事业税收政策,广泛吸纳境内外机构、个人的资金支持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8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通知中规定:2007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2010年底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2012年底。

9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至2012年,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1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规划中提出:进口抗结核药品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1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在2015年底以前,其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2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1年至2012年,对于有关宣传、文化事业实行下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 (1)对于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中国共产党和各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刊,新华社的机关报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刊(一个单位限1份报纸和1份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刊,中学、小学的学生课本;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宁夏和新疆5个自治区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其他规定的图书、报刊。其他图书、期刊和音像制品,规定的报纸,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2)对于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制作业务,规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3)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4)对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和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5)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县以上党政部门、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中国境外单位向中国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2)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劳务,在中国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上述规定的执行期限为自2011年至2012年。

八、区域发展

6月17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0年至2020年,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以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月26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推进资源税改革,研究完善内蒙古煤炭等矿产资源领域收费基金政策;完善风电产业税收政策,促进风电发展;鼓励中央企业在内蒙古的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

7月27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1)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和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规定范围以内免征关税。(2)自2011年至2020年,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月28日,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和各自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认真落实财税、金融、投资、产业、土地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9月30日,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年5月17日的《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1)2010年至2020年,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目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2)经济开发区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以内免征关税。

九、其他重要税收政策和制度调整

1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2011年继续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征缴纳企业所得税。

4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对于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和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减免。

6月9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当日起执行。

8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至2011年期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者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和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10月2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公布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自11月1日起施行。修改以后的上述细则分别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1)增值税,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2)营业税,按期纳税,月营业额5000元至20000元;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300元至500元。

1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2年至2015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税收法制和税收管理

1月4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1月8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税收行政法规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等涉税行政法规中的有关税收内容。

1月3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其中规定取消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转发上述通知,并规定自当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2月1日,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修改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开始施行。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该办法同时施行。

2月12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办法包括总则、检举事项的受理、检举事项的处理、检举事项的管理、权利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36条,自3月15日起施行。

2月21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章规章的要求,财政部公布《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和《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其中包括一批税收方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取消了关于骗取国家税款、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的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4月16日,国务院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条例中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以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

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规划中提出:“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遵循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正当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质效,积极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和服务型税务机关,全面推进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建设。

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2年至2014年,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

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第5篇

(二)在总机构所在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目前我国税收政策的规定,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销地纳税,对营业税实行业务发生地纳税。因此,总机构无论在什么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其流转税基本上在经营地交纳,特殊情况除外。比如,运输业务就是回机构所在地交纳营业税。但对企业所得税则有所不同,根据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国家对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还是独立纳税给予了明确规定:无论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实行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税法对汇总纳税的企业称为“成员单位”。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合并纳税的有关管理规定。

(1)企业汇总纳税的具体范围:

国税发[1998]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汇总(合并)纳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合并)纳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除查补的税款外,其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虽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但未列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成员企业,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为审核确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决定。

国税函[2002]2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

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对超过申请期限、申报资料不全以及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国家税务总局将不予受理。

(2)汇总纳税的具体实施规定:

国税发[200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本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交:是指成员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交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

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算和汇算清缴。

(3)企业汇总纳税就地预交规定:

国税发[200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

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本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交。

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交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投资与被投资之间的纳税规定:

投资是企业成立的重要环节,由于投资方式不同,如现金投资、设备投资、产品投资、不动产投资、股权投资等,会产生不同的税收结果。作为企业应该在投资之前对将来的投资行为所产生的税收结果做出投资税负最轻的正确选择。不同方式的投资所产生的税收结果也不同。

(1)现金投资

对于用现金投资的企业或自然人来说,在我国税收政策上没有提到还要交税的问题。但是,用自己的现金投资是合法的,如果没有现金,用借钱等其他方法投资,就要慎重了。

【案例分析】借钱投资的税收分析

广州某公司要成立,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出于对将来公司形象的考虑,老板对公司的名称有严格要求:“我们公司名称必须以‘广东省’开头,不能用‘广州’。这样对公司的经营会带来好的影响。”但是,以省命名的营业执照,广东省工商局有具体的要求:注册资金必须达到1000万元。

老板手里只有500万元,资金不足怎样验资办理执照?老板从朋友处借了500万元,凑齐了1000万元,验资后办理了营业执照。三天后,老板又从公司借出500万元,归还了朋友。在公司账上出现“其他应收款――老板500万元”。这种做法会产生什么问题呢?

从公司法的规定看,这属于“抽套资金”行为,但税法对此行为的规定这位老总并不知晓 “糊里糊涂”地偷了税。为什么呢?

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中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个例子很有典型性,有些企业经营者主观上并不想偷税,但他所做事情的结果已经产生了税,不交税就是偷税。因此,企业经营者在决策中不能不考虑税,否则将使企业背负巨大的税收风险和税收负担,并有可能因此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2)产品投资

对于公司用自己生产的产品对外投资,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交纳增值税。

财法字[1993]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

(3)设备投资

①进口设备投资的有关规定

国税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②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动产设备)

对于用自己使用过的旧设备,经过评估后对外投资的,按照税法的规定也应视同销售,应按销售旧固定资产的政策执行。符合三个条件(三个条件为: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的不交税,超过原值的按4%减半征收。

财税[1994]0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中规定: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注意!此政策出台有误。北京、上海等地的国家税务局对此政策进行了更正。

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勘误文件)],现对我局沪国税流[2002]33号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是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以及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

(二)对销售除上述应税固定资产以外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仍执行原来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三)财税[2002]29号文以本次附发文件为准。

(4)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投资

不动产与土地使用权由于属于营业税的范围,因此,不做视同销售处理。但是否应交纳营业税呢?

财税[2002]191号文件(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5)股权投资

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如果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投资企业对取得的股息收入要还原为税前所得,补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被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投资企业不补交企业所得税。

凡是被投资企业年终做利润分配处理时(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赠资本),投资企业无论是否得到被投资企业的分配,投资企业都要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其亏损部分应在被投资企业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不得在投资企业税前扣除。

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收回时,如果收入额超过投资成本的,应合并到企业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低于投资成本的,发生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应将投资时的非货币资产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计算其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

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规定:《关于联营企业征税问题》中规定:

①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②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国税发[1994]229号,《关于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中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第009号]中所说的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是指对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问题的处理,如果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了计算简便,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按上述文件所列计算公式补缴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

【案例分析】怎样到税收优惠地区投资?

张某与李某双方各自投资500万元人民币,在北京投资成立一电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专业生产通讯设备。2003年根据业务的需要,公司决定开拓广东市场。经过公司的考察,公司决定在深圳由北京公司投资400万元人民币成立深圳子公司。子公司负责销售北京母公司的产品(北京所得税税率为33%,深圳所得税税率为15%)。

深圳子公司当年实现利润600万元,由于子公司为独立纳税,所以,子公司应按深圳15%交纳企业所得税90万元,税后利润510万元。由于深圳子公司属北京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子公司产生的税后利润应分回到北京母公司。

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如果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投资企业对取得的股息收入要还原为税前所得,补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本案例,由于北京所在地所得税税率为33%,所以,深圳公司分回的部分应针对33%与15%之间的差额补交企业所得税。交了企业所得税后,再由个人分配,还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一路计算下来,所谓的“优惠”也就谈不上了。

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第6篇

近年来,在区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区国税系统各级党组及人事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协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人事工作任务,取得了可喜成绩。

(一)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各级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明显增强。一是切实加强了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各级班子把坚定政治信念、提高理论水平作为班子建设的主要内容,认真坚持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深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议,开展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文选》、社会主义荣辱观、党的十七大精神等专题学习活动及领导干部读书活动,积极武装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和驾驭税收工作的本领,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二是抓好班子组织建设。认真贯彻《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把选好干部、用好干部作为班子建设的基础工程,及时调整和充实市、县局领导班子和区局机关中层干部,为做好税收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三是加大对领导干部监督力度。认真落实总局党组“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作的规定,抓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收入申报、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的落实。每年终组织考核组对市、县局领导班子勤政廉政进行检查考核,加强巡视检查,三年来已对80%以上的市级局、30%的县级局进行巡视检查。并将巡视与监察、财务审计结合起来,对27名市、县局“一把手”进行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四是改进领导班子的工作作风。完善各级党组议事规则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加强对市级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党组民主生活会质量。区局连续三年在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召开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大会,提出了“八讲”、“八抓”、“八提高”要求,各级领导带头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抓好工作落实,总结基层经验,关注基层实际,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实行了工作讲评制度和“下评上”活动,进一步推动了各级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的转变。

(二)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机制初步建立。近年来,各级党组认真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竞争上岗,以公开的选拔程序、公平的选拔标准、公正的选拔方式,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了公平竞争的平台。结合实际,制定了*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人事管理暂行办法》、《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暂行办法》、《正处级领导干部选拔配备实施意见》、《副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意见》等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和办法。推行了“分级排序、年龄划段、专家考评、全程公开”等选人用人新机制,创新了选人用人方式。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选人用人,有效落实了干部群众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得到了总局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国税系统人事工作会议上交流了经验。20*年以来,先后有353人次通过竞争上岗走上了副科级以上领导岗位;全系统有74名处级干部和213名科级干部进行了交流任职,交流面分别为71.8%和64.4%,增强了干部队伍的活力,优化了班子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明显增强。

(三)认真贯彻执行公务员法,狠抓干部教育培训,队伍素质明显提高。按照总局的部署和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全区国税系统公务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制度改革等工作。按政策规定对全系统3037名人员进行了登记,没有留下遗留问题,受到了总局的表扬。对3436人的工资进行了套改、报批和兑现。稳步推行区局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工作。通过实施公务员法,进一步摸清了全区国税系统人员的底数,为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打下良好基础。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招录暂行办法》的规定,坚持“凡进必考”,严把进人关。20*年以来,择优录用公务员203人,保证了新进人员质量。接收安置干部22人,安置退伍士兵55人,有力地支持了国防建设。认真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20*年初,区局党组以1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实施135干部教育培训工程全面提升干部综合素质的决定》,在全系统全面实施135干部教育培训工程。一年打基础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三年抓技能也进入了攻坚阶段。区局将总局确定的“六员”培训扩充为“十员”,分层次组织学习培训和业务比武活动,大力选拔和培养业务尖子和业务能手。近三年来,仅区局举办各类培训班49期3925人次,参加总局各级各类培训班135期251人次。扎实推进干部继续教育,鼓励干部在职学习,20*年全系统有91%的人员达到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59.2%,比20*年提高了10.6个百分点。

(四)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更加规范合理。结合全区行政区划和国税系统实际,完成了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改革,重新统一和规范了各级国税机构的设置数量、设置规格、机构名称和职责划分。调整后,各级局内设机构做到数量一致、规格一致、名称一致、职责一致,县(区)局由原来的28个减少为26个,税务所(税务分局)由78个减少为72个,在各市辖区实行了一级稽查。从三年多的运转情况看,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责划分更加合理,业务衔接流畅,运转高效,保证了税收工作任务的完成。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全系统稽查机构调整方案,已上报总局审批。完成了车辆购置税人员的划转接收和车购税机构的撤消、合并和更名工作。成立了银川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完成了*税务干部学校更名工作。根据全区国税系统目前人员现状,在调研和测算的基础上,对区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事业单位和各市国税系统人员编制进行了重新核定。

(五)强化人事基础工作,人事部门自身建设得到加强。在全区各级人事部门扎实开展了“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人事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和“坚持公道正派、加强能力建设,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主题实践活动。广大人事干部认真落实总局党组提出的“讲党性、讲纪律、讲程序、讲服务、讲廉政”的要求,坚持做到对已清正、对人公正、对内严格、对外平等,树立了公道正派的形象。近年来,全区国税系统各级人事部门按照打基础、促规范的工作思路,大力加强人事基础建设,人事制度和程序不断完善,人事调研工作有效开展,人事档案管理明显加强,机构人事统计更加全面,人事接待水平不断提高,各项人事基础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得到了各级党组和税务干部职工的肯定。

(六)认真落实“两个”待遇,离退休干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全国国税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两个待遇”等政策规定,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积极做好全系统老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结合老干部特点,组织政治学习,定期通报税收工作开展情况,开展节日慰问和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老同志的精神文化生活。本着对老同志负责的态度,按要求认真处理离退休干部的来信,热情接待离退休干部的来访。在老干部工作中切实做到对老同志尊重、理解、耐心、热情、周到,努力为老干部的学习、生活提供良好服务,确保离退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安享晚年。

以上成绩的取得,是区局党组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理解和支持人事工作的结果,是各级人事部门和广大人事干部认真贯彻落实人事政策法规,团结进取、扎实工作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局党组,向关心支持人事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向在人事工作岗位上工作、无私奉献的同志们表示诚挚的感谢。

不断地总结成绩、不断地解决问题、不断地积累经验,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方法。多年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要做好全区国税系统人事工作,必须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坚持党组的正确领导。人事教育部门是管干部、管人才的职能部门。只有坚持党组的正确领导,才能保证人事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重点任务、工作原则和工作方向的总体把握,才能保证对人事工作面临重大问题的及时研究和解决。

第二,必须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创新是不断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的不竭动力。只有坚持改革创新,才能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和做法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人事管理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工作创新和方法创新,使人事工作更加符合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三,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人才观,鼓励人人都做贡献,人人都能成才,真正做到关心人、爱护人、培养人、激励人,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干部人事工作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全区国税事业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四,必须严格纪律和程序。纪律是做好一切工作的保障,程序是抵御不正之风、防止权力被滥用、错用的屏障。坚持严肃纪律、严格程序,就是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人事工作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办事,切实做到公道正派,使人事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确保党的干部人事工作政策的贯彻落实,真正做到让组织放心,让群众满意。

第五,必须建立健全制度。实践证明,只有建立健全长效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确保各项干部人事工作的顺利开展。

以上五点,是对近年来人事工作基本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是做好人事工作的基本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也要认真坚持和落实。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人事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个别单位人事工作在严格程序、严肃纪律方面有差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公信度还不够高;二是少数单位对新形势下人事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研究不够,缺少创新意识和主动进取精神;三是一些单位的人事工作力量与担负的人事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人事基础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部分人事干部素质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质量和效率还不够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准确把握人事工作的新要求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中央领导及全国国税系统人事工作会议对组织人事工作提出的新思路新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事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税务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的建设,在坚持改革创新上下功夫,在突破重点难点上下功夫,在做好基层工作上下功夫,在提高工作水平上下功夫,努力造就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技能强的专业化税务干部队伍,为税收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思想、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按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税系统人事工作的总体要求,我们要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领导班子肩负着推动国税事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的神圣使命,是做好各项税收工作的关键和保障。各级人事部门要紧紧围绕提高领导班子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这一根本要求,一如既往地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切实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结构合理、开拓创新、作风扎实、廉洁勤政、领导有力的坚强集体。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推进思想政治建设。各级要将加强学习作为提高班子成员综合素质和领导能力的主要途径。在坚持开展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的同时,要不断完善学习制度,有规划、有重点的组织开展集中和分散学习,持之以恒抓好落实。要不断丰富学习内容,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学习重点,坚持用先进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不断创新学习形式,灵活采取个人自学、集中研讨、专家讲座、调研考察等多种方式,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学习效果。要培养良好学风,着眼于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实际问题,要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相长,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领导工作的本领,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教育和督促领导干部切实加强道德修养,严格廉洁自律,树立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良好形象。要教育和督促领导干部强化宗旨意识,增强群众观念,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真心实意地为其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不断提高做群众思想工作的本领。二是健全议事决策机制,推进组织建设。要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格规范党组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坚持党组集体研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注重发挥班子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领导班子的配备上,既要考虑专业、能力结构上的合理性,又要考虑个性特点、工作阅历上的互补性;既要大胆选用优秀年轻干部,又要合理使用其他年龄段的干部,充分发挥各个年龄段的优势和作用,提高领导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整体功能和综合素质。三是修改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制度建设。近年来,中央出台了《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干部人事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总局也结合国税系统实际制定下发了任期制、竞争上岗、干部交流、非领导职务管理等一些具体办法。区局要根据中央和总局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国税系统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相应办法,并抓好落实。四是强化监督管理,推进作风建设。去年,总书记提出了树立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这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涵盖了思想、学习、领导、工作和生活等五种作风,是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外在反映,是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政治品质、道德境界的具体体现,也是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加强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摆在重要位置,认真遵照执行。要进一步强化对干部的监督管理,加强“两权”监督,落实好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把监督管理作为促进作风建设的有效手段,改进领导干部的作风。要积极探索实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工作。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制定较为科学、严谨、合理的实施办法,建立市、县两级局领导班子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进一步提高干部考核考察的客观性、准确性。

(二)以提高公信度为目标,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之举。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这对于改进党管干部方式、提高党管干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选人用人公信度,就是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认可程度,它既体现被选拔任用干部在广大干部群众中的公认程度,也标志着广大干部群众对党组织选人用人的信任程度。各级党组及人事部门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面正确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要树立注重品行的导向,注重选拔政治坚定、原则性强、清政廉洁、道德高尚、情趣健康的干部;要树立科学发展的导向,注重选拔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税务工作宗旨,依法行政、科学管理、文明服务,努力实现执法规范、工作高效、社会满意、实绩突出的干部;要树立崇尚实干的导向,注重选拔求真务实、埋头苦干、默默奉献、不事张扬的干部;要树立重视基层的导向,注重选拔在基层和征管一线的优秀干部,选拔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优秀干部;要树立鼓励创新的导向,注重选拔思想解放、作风扎实、勇于创新、锐意进取的干部;要树立群众公认的导向,注重选拔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得到群众拥护的干部。总之,通过树立、落实和支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褒奖那些贡献突出的干部,支持那些一身正气的干部,鼓励那些老实干事的干部,切实提高选人用人水平。

要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修订完善人事管理、竞争上岗和非领导职务管理等办法,公布干部选任的原则、条件、方法和程序,让选人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民意失真和监督盲区。要进一步坚持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制度,拓宽民主渠道,规范民主形式,扩大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参与人员范围,广泛地了解民意,把群众有序参与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要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决策机制,坚持和完善党组票决制度,使每一名党组成员都能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提高民主决策水平。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干部选拔方案在实施前要报上级单位备案,加强事前监督;对干部选拔过程中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加强事中监督;干部选拔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上级单位报送专题报告和拟任用人员名单,加强事后监督。

稳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我们要按照总局的部署和要求,深入调查研究,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把岗位管理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促进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逐步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三)以实施公务员法为主线,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管理。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工作。

一是继续做好实施公务员法相关工作。巩固公务员登记、职务级别认定、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成果,妥善处理好各类问题。继续做好京外二、三、四级单位津贴补贴的规并和组织实施工作。在规范公务员日常管理工作基础上,按照总局的要求,逐步组织实施分类管理体制。二是扎实做好公务员培训工作。要依托*税务干部学校,认真落实135干部教育培训工程三年抓技能阶段的工作任务,不断丰富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切实抓好岗位练兵和业务比武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的基本技能,提升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资制度改革和规范津补贴工作政策性强,直接涉及到每个国税干部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矛盾比较突出,需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党组和人事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谈心、座谈、政策解答等行之有效的方法,耐心细致地沟通,把各项政策措施和依据讲清楚,引导大家正确对待干部选任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统一思想和行动,维护大局稳定。对出现的问题,要正确对待,在严格按规定办事、准确把握政策的同时,注意讲究工作方法,积极稳妥的做好解释工作,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坚决避免简单粗暴、推诿拖延或置之不理。同时,要通过倡导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通过舆论引导、税务文化建设、典型示范等方式,全面加强社会公德、税务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为税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四)以增强活力为核心,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干部管理、激发队伍活力,是做好各项国税工作的动力所在,也是国税系统干部人事工作的根本任务。各级人事部门要以增强干部职工的活力为核心,不断激发动力、发挥能力、挖掘潜力,让干部职工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使整个国税干部队伍进一步增强生机与活力,为国税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是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根据总局和人事部的要求,认真落实《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做好全区国税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坚持“凡进必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作程序,做到依法考录、公平考录、科学考录,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和人才引进工作的公开透明。要加强对现有人员状况和结构情况的分析,本着急需先进的原则确定所需岗位人员,把有限的指标用活用好。要注意学历层次、专业类别的合理搭配,适当增加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才比例。要继续做好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认真总结以前年度接收安置工作的经验,加强与地方安置和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吃透有关政策精神,及时了解安置情况,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二是完善激励鞭策机制。激励鞭策机制在推进国税文化建设,调动人员积极性,实现国税干部与国税事业的和谐发展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要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不断探索干部激励的新手段和措施,坚持柔性管理和刚性管理相结合,激励和鞭策相结合,不断完善干部队伍管理机制,真正实现奖优、治庸、罚劣,切实调动广大国税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优化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要坚持因事设岗,优化岗位设置,合理配置现有人才资源,做到才岗相适,才尽其用,充分拓展人才的使用效能。要加大干部交流轮岗的力度,实行有计划、按比例的正常交流轮岗,丰富工作阅历,提高其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促进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四是抓好人才库建设。区局将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区国税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逐步建立选拔、培养、使用、保障一体化的人才工作机制。做好协调和指导各类专业人才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要细化明确人才选拔标准、选拔程序和评价标准,确保人才选拔的科学。区局和市级局要按照135干部教育培训工程的目标任务,层层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建立培养、管理、使用制度,掌握一批具有较高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专业人才。区局要加强中层管理人才的培养,建立以优秀科级领导干部为主体的中层管理人才库,建立健全中层管理人才管理培训机制,努力造就一大批具有现代管理理念、懂税收、会管理、善于解决税收难题的复合型人才。五是加强党建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国税系统党建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全区国税系统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落实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坚持地方党委领导,加强国税系统党组指导,努力形成党建工作责任明确、指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三、奋发进取,求真务实,努力完成今年人事工作任务

20*年,全区国税系统人事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税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为做好税收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各级党组和人事教育部门要按照总局和区局党组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肖捷局长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五个坚持”、“五个努力”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抓实抓好。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各级党组和人事教育部门要制定出具体的学习贯彻计划和措施,把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发挥好、引导好,把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热情转化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自觉行动。在内容上,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与学习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全区国税工作会议结合起来;与本地区、本部门当前开展的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与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结合起来;与本系统党的建设的实际结合起来。在时间上,要与党组中心组的学习时间安排结合起来;要与日常的干部理论学习时间安排结合起来。在方法上,要分层次地组织集中学习、专题培训和轮训、座谈讨论等丰富学习活动。要积极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总局和地方党委安排的轮训,并依托*税务干部学校自行组织轮训,确保每一名处级领导干部和县局长都参加一次集中轮训。对科级以下干部,由各市、县(区)国税局统筹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集中培训。要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既从总体上把握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思想内涵,又系统钻研和理解贯穿其中的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上来,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引向深入。

同时,要扎实开展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坚持改革开放教育活动。党的十七大要求,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目前,中组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一些单位进行试点,计划8月份试点结束后全面铺开。我们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好这次学习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自治区成立50周年、奥运会在北京举办,我们要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纪念、庆祝活动,对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进行坚持改革开放思想教育,深化对当前世情、国情、区情和税情的科学认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税收工作实践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围绕落实“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要求,大力加强全区国税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着力增强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各级领导班子的活力。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改进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提高领导干部执政本领,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

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积极做好各级领导干部选拔配备工作。对20*年任命的领导干部进行考察测评,做好按期转正工作。根据规范稽查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方案,组织做好各级稽查机构的组建和领导班子选配工作。

加大干部监督工作力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按照总局的部署和要求,按期完成20*年各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安排、落实和指导各市、县(区)局的党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述职述廉、个人收入审报、重大事项报告、干部休假等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抓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和巡视检查,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管理。

(三)认真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深入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巩固公务员登记、职务级别认定、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成果,妥善处理好各类问题。按照总局的部署,继续做好京外二级单位第二步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同时做好京外三、四级单位津贴补贴的规并和组织实施工作。认真组织实施20*年全系统招录公务员的面试、体检、政审、考察、公示、上报审批、报到分配和档案转递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作程序,确保新进公务员质量。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标准,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增强民主推荐、民主评议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建立使干部群众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工作机制,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同时,按照总局的部署和要求,深入调查研究,稳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四)大力开展人才队伍建设

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要认真开展人力资源调研,全面掌握干部队伍学历、专业、年龄、职务级别等结构,加强对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努力在人才评价、培养、使用、激励等方面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激发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和工作热情。要按照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认真落实好135干部教育培训工程三年抓技能阶段性任务,以人才库建设为载体,分级分类抓好全员教育培训工作,层层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

(五)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要进一步严格人员编制管理,对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进行分类管理,避免混编现象。根据总局核定的编制和全系统人员实际,根据行政区划调整、核定人员编制的相关要素,在核定区局机关和各市级局编制的基础上,核定各县(区)局人员编制。要严格编制外用工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各单位要对编制外用工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和自查,区局人事部门要对全区各单位的编制外用工情况开展专项调研,摸清全系统编制外用工的现状。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全区国税系统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规范全系统的编制外用工管理,坚持依法办事、按规定办事,最大限度减少编制外用工争议。

(六)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认真落实好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落实好关于离退休干部生活费和各项津贴、补贴的政策规定,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提供方便。要定期向离退休干部通报工作情况,征求离退休干部对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促进税收工作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各种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为离退休干部提供优质服务。

四、深入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切实加强人事部门和人事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人事部门自身建设,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事干部队伍,是做好全区国税系统人事工作的重要保证。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强调,要真正把组织部门建设成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模范部门,把组工干部队伍建设成为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过硬队伍。中组部决定从20*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在全国组织系统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组工干部新形象”活动。20*年为“集中活动年”,20*年为“深化拓展年”,2010年为“巩固提高年”。总局也制定了《国税系统人事部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实施方案》,这是加强国税系统人事部门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结合全区国税系统实际,区局已拟定了一个初步方案,并提交这次会议讨论,修改后将正式下发施行。全区国税系统人事部门要以这次活动为契机,大力加强人事部门自身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形象好的高素质人事干部队伍。

(一)充分认识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中央领导对组织工作提出了新思想、新任务。在全国国税系统人事工作会议上,钱冠林副局长就抓好国税系统人事部门的自身建设作了重要指示。这为我们全区国税系统人事部门和人事干部加强自身建设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全系统人事部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国税系统人事工作会议的重要举措,是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新形势下人事工作、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的必然要求,是顺应干部群众对人事部门新期待、提升人事工作满意度的迫切需要,是建设一支高素质人事干部队伍的有效载体,也是解决当前全区国税系统人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人事工作水平的迫切需要。各级国税局党组和人事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活动开展好,确保人事部门在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二)正确理解和掌握开展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要求和重点内容。全区国税系统人事部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等中央领导同志对组织人事部门自身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从严律己,加强理论武装,强化党性锻炼,坚持公道正派,提高道德修养,着力解决在政治坚定性、品德纯洁性、行为先进性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真正把人事部门建设成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模范部门,把人事干部队伍建设成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过硬队伍,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国家税收工作大局服务,为税务干部和各类人才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使人事部门真正成为党员之家、税务干部职工之家、人才之家。

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必须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激发内生动力;坚持突出实践特色、着力解决问题;坚持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开门评议;坚持创新活动载体、增强活动效果;坚持领导带头,发挥示范作用。做到继承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解放思想与破解难题相结合,提高素质与推动工作相结合,内部教育与公开监督相结合,确保活动深入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通过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要使全区国税系统各级人事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群众反映的一些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党员、干部群众对人事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升;广大人事干部在思想观念、素质能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方法上有新转变、新进步、新提高,真正树立公道正派、知人善任的可信形象,清正廉洁、忠诚正直的可靠形象,创新求实、锐意改革的可敬形象,团结和谐、真诚待人的可亲形象。各级人事部门要以“四个建设“为重点,深入开展树形象活动。

一是进一步加强政治建设,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人事部门是管干部的职能部门,人事干部政治上必须过得硬。各级人事部门要把政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人事干部头脑,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人事干部“讲党性”,就是要坚持“五性”:一是政治立场的坚定性,坚决贯彻中央指示精神,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始终坚持人事工作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为税收事业发展大局服务,自觉服从服务于大局;三是人事工作的原则性,坚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贤,反对拉帮结派、任人唯亲;四是改革创新的敏锐性,敏于发现新情况,善于破解新难题,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人事工作;五是抵制歪风邪气的战斗性,不信邪,不怕得罪人,勇于同各种不正之风做坚决斗争。人事干部“重品行”,就是要既重政治品行,又重生活品行。重政治品行,要做到高度负责、公道正派、求真务实、廉洁守纪;重生活品行,要做到守法遵规、不贪钱色、家庭和睦、情趣健康、谨慎交友。人事干部“作表率”,就是要做到“五先”:要求别人遵守的,自己先遵守;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要求别人提倡的,自己先提倡;要求别人管好的,自己先管好;要求别人不干的,自己先不干。通过严以律己,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工作出色,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各级人事部门和人事干部要对照以上基本要求,围绕如何保持和践行“政治上的坚定性、品德上的纯洁性、行为上的先进性”进行深入讨论,联系本单位和工作岗位、个人实际,制定出“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具体要求,尤其是看得见、摸得着、操作性强的实践性要求。同时,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和自我查找的问题,认真制定集体和个人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

二是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做好新形势下人事工作的本领。随着干部轮岗交流力度的加大,近年来全区各级国税机关人事部门充实了不少新同志,有的老同志尽管仍在人事部门工作,但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已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就要求我们人事干部必须时时抓紧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要认真贯彻落实《20*-2010年国税系统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进一步加大人事干部培训工作力度,抓好人事干部的教育培训。广大人事干部要及时准确掌握人事工作中的新政策新规定,熟悉工作业务、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立足本职岗位,以干带学,以学促用,学用相长。各市局人事部门也要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情况,每年开展一些针对性强、能解决实际问题、效果明显的人事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人事干部的政治鉴别能力、政策运用能力、知人善任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化解矛盾能力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努力成为识人用人的行家里手,成为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的专家,为践行“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提供可靠保障。

三是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树立人事部门和人事干部的良好形象。总书记指出,公道正派、廉洁清正、严于律已、率先垂范是每个组织人事干部必须恪守的职业道德,也是提高自身素质的基本要求。各级人事干部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按照党的原则和政策办事。要坚持对己清正、对人公正、对内严格、对外平等,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带头抵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更加广泛地了解民意,切实保障干部群众的“四权”,不断增强人事工作的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要强化为党员群众服务、为基层服务、为人才服务的观念,以组织放心、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完善服务制度和措施,努力为干部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真正树立人事部门和人事干部的新形象。

四是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不断提高人事管理水平。要加强制度创新,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对国家、总局和区局出台的人事管理方面的文件进行整理汇集,印刷成册,便于查阅和利用,使人事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有章可循,依章办事。同时,各级人事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有关制度规定,凡与中央和总局制度办法相抵触的,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该完善的完善。加强人事调查研究,特别是要加强人事基础信息的调研统计工作,认真完成确定的调研课题,提高研究成果质量。要重视和加强人事基础资料的积累,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及时建档管理,保持历史资料的完整性。做好人事工作,加大对重要来信来访的办理力度。要进一步加强人事档案管理,按照中组部新的档案验收标准做好人事档案资料整理补充工作,推动档案管理达标升级。要继续做好机构人事统计、出国人员政审、工资变动审批管理等人事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人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三)高标准严要求,务求活动取得实效。20*年是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集中活动年,各级要按照活动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坚持做到以下五个“务必”。

务必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局党组汇报总局、区局活动部署情况,争取指导和支持。要在党组领导下,抓好活动的组织实施。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扎扎实实搞好动员部署。要在总结继承以往好经验、好做法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载体。广大人事干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活动中来,带头抓好自身活动,发挥示范作用;各级人事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活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促进活动深入开展。

务必把住关键环节。一是要做好动员部署。引导广大人事干部充分认识到开展这次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目标任务,领会具体要求,做到思想统一,认识到位。二是认真开展自查和征求意见调查。要组织人事干部对在党性、品行、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在此基础上,实行开门搞活动,采取座谈走访、问卷调查、开通热线电话以及在国税机关内、外部网站开通专题栏目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下级机关人事部门、工作对象以及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查找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三是开展分析评议。要根据自查和征求意见情况,认真梳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开展分析评议,找准人事干部在党性观念、思想作风、遵章守纪、道德品行和表率作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制定整改措施和抓好措施落实提供依据。四是扎实搞好整改落实。要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一个一个地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限期进行整改。对群众意见较大、问题突出的要进行专项整改。要把问题整改同建设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管理和人事制度,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

务必抓好四个结合。各级人事部门在开展活动时,要拓宽思路、丰富内容、创新载体、激发动力,采取自查与外查相结合找准问题,自评与外评相结合分析评议,自动与联动相结合解决问题,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完善制度,真正做到方法科学,注重效果。要把活动的重点放在解决问题上,切实解决人事工作中干部群众最希望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组织人事部门自身建设方面的主要问题。通过主要问题的解决,真正使人事部门“三个之家”建设得到加强,人事干部在思想观念、素质能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方法上有新转变、新进步、新提高。

务必端正思想态度。一是克服麻木思想,认为组织人事部门每年搞的树形象活动大同小异,换汤不换药,没多大实际意义。二是克服应付思想,认为树形象活动都是不了了之,流于形式,不认真、走过场、应付了事。三是克服厌倦思想,认为单位每年搞的实践教育活动太多,对待活动蜻蜓点水,难以深入。在活动过程中,各级人事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沟通,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克服一般化、防止走过场。上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人事部门要及时向上级人事部门报告活动进展情况、反馈信息、提出建议,实现步调一致,整体推进。区局人事处将通过召开情况汇报会、经验交流会和调研督导等形式,及时了解掌握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督促解决问题,防止形式主义,推动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务必追求最佳效果。这次“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要牢固树立搞就搞好、抓就抓实的思想,把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要求、总体安排和主要措施统一起来,把活动的各个环节抓具体、搞实在。要通过这次活动,做到“两个提高、一个解决、一个促进”。提高全区国税系统人事干部队伍素质,提高群众对人事部门的满意度;解决人事干部队伍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各项人事工作的有效开展。希望各级人事部门和主管领导要引起高度重视,要正确处理开展活动与日常工作的关系,把开展好活动作为推动人事工作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统筹协调,合理安排。要注意把握活动节奏,分清轻重缓急,使各项日常工作和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真正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第7篇

江西省南康市地税局主动适应“个私兴康”的县域经济发展要求,解放思想,创新观念,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主线,以规范个体经济税收管理为抓手,构建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加强个私经济地方税收管理办法,打造了征管改革与县域经济协调发展、征管质量与税收收入同步趋升的良好态势。2001年全市共入库个私地方税收2751万元,占地方税收总量的47.3%,2002年1-9月共入库个私地方税收1894万元,同比增收157万元,增长11.6%,占地方税收总量的52.1%,个私地方税收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凸显。一、实现“三个转变”。2001年9月以来,南康市地税局针对个私纳税人占全市纳税人总量95%以上的特点,总揽“唯有规范质量来”的管理理念,积极应对,大胆实践,实现了个私经济税收管理上的“三个转变”,促进了全市地税工作的全面发展。一是管理理念的转变。受税收任务至上以及个私税收高征收成本因素的影响,地税部门重征收、轻管理,重企事业单位税收、轻个私税收思想严重。为此全局摒弃旧思想,转向企事业单位税收与个私税收管理并重,突出把规范个私经济税收管理寓于征管改革的重中之重,用质量统揽规范,做到刚性规范和柔性管理结合,使全局干部树立管理就是服务、治内就是治外,符合规范化管理要求的思维方式和正确理念。二是征收机制的转变。为了建立运转灵活、规范、高效的征管手段,该局于2001年9月将原乡乡设所时全职能的30个基层分局所,整合集中为5个分局,征管机制实现了“多元化征收、属地化管理、一级化稽查”的转变,个私税收管理也实现了由分散手工征收向集中微机征收、专管员管户向管理员管事制的转变,较好地解决了管理责任淡化和弱化现象。三是管理方式的转变。今年5月,在个私税收已全面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兼顾务实与灵活、法治与效能的原则,该局决定管理方式由全面管理转向分类管理,本着“管住大户、管细中户、管活小户”的思路,做到大户重点税源重点抓,实行行业管理;中户以管为主,实行户籍管理;小户以征为主,实行按季征收,大大节约了人力资源,提高了税收管理质量。二、做到“六个规范”。一年来,南康地税局与时俱进,高标准,严要求,认真走好实施个私税收规范化管理这个棋子,个私纳税人税务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分别由原来的86%、53%、79%上升为98%、96%、93%,税务管理质量的提高,激活了税收工作“一盘棋”。一是规范管理制度。制度是规范管理的基础,该局按照依法治税、征管改革、权责平衡的总体要求,融“从严管理、效率管理、科学管理、协作管理”为一体,突出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操作性、创新性”,出台了《南康市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管理办法》、《南康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办法》、《南康市地方税收“银税一体化”实施办法》等7项个私经济地方税收管理办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个私税收税源管理、税款核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档案管理、税务检查、执法评议、过错追究等9个环节的工作职责和执法责任,并编印7500册发至每位纳税人,增强了办法操作的透明度和社会的知晓度,成为全体地税人员和个私纳税人征纳行为的基本规范。二是规范征管规程。征管机制转换上收税执法权后,需要重新分解和规范。该局重新整合征管业务规程,全面清理税收行政审批事项,精简规范了九大类十六项行政事宜,并因事设岗,因岗定人,细化了税收工作的步骤、方法、标准、时限、责任及文书传递,使每一个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都有章可循、有制度制约,保证了征管规程“流水线”似地运作。尤其是在个私税收税款核定程序上,该局要求地税人员严格按照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集体评税、定额下达的程序,邀请乡镇、工商、国税、财政等部门和行业代表组成集体评税小组分行业、地段、规模逐户进行税负评定,并制作公告栏张榜公布,否则按每户次管理员扣奖金5元,分局长扣奖金10元,确保了税款核定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三是规范征管档案。资料是征管质量直接真实反映。该局舍得花费,投入资金近10万元,给基层分局添制了资料盒、资料架,实行征管资料“三专一化”管理。“三专”即专门个私税收控管台帐、专职资料管理员、专用税收资料室;“一化”即征管资料管理档案化,由专职资料管理员负责资料的领发、整理、审核、保管,及时督促缺损资料的补正,建立目录台帐、征收台帐,一户一档,分乡镇、路段及管理员序号存放,年终装订成册档案化管理。资料管理员考核系数高套一档(享受副分局长待遇),调动了其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促进了征管资料档案化水平和税收管理质量的提高。四是规范执法评议。“好的行动纲领,不如实际的行动”。该局自念“紧箍咒”,每月抽调征管、发票、计会、监审等科室业务人员组成执法评议考核小组,“把脉号诊”个私税收税政、票证、征管“十率”情况,征管“十率”:即在国家税务总局征管“七率”的基础上,增加了考核资料管理的“征管资料合格率”;考核文书程序应用的“执法程序规范率”;考核税政政策执行的“执法准确率”,使征管考核更加贯穿税收业务全过程。评议考核结束,该局还将考核结果向全局通报,制作《税收执法评议考核整改意见跟踪卡》,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以及整改反馈时间,并拿出人月评370元的奖金与质量挂钩,今年1-7月共扣发征管责任人奖金8674元,体现了干好干坏不一样,确保了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到位。五是规范税收服务。纳税人的需要,就是我们的任务。该局崇尚纳税人利益至上,积极探索多种优化税收服务的途径,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一是推行政务“十公开”,采取制作图表或文字牌匾的形式将地方税税收政策、办税程序、发票领购程序、税务违章处罚、工本费收取标准和依据、纳税人的权力与义务、服务承诺、税务稽查工作规范、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以及税务人员岗位职责等内容悬挂于办税服务厅,让纳税人一进办税厅,就知道如何办税,找谁办税,一目了然,方便快捷;二是与农行、中行、信用社合作,大力推行“银税一体化”申报纳税方式,由纳税人与金融机构签订《代缴税款委托书》,每月从其“税款储蓄专户”中按期扣缴税款视同申报纳税,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就能轻轻松松地申报纳税。截止7月底,全局采取“银税一体化”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达4500多户,占个私纳税人总量的75%以上。六是规范委托。个私税收点多面广、零星分散,单靠地税部门孤军奋战,难以建立全方位的税收监控网络,亟需全社会和职能部门的协作。该局一方面先后建立了营运车辆税收委托稽查征费所制度,实行“先税后费”;个人私房交易税收委托房管局、土管局制度,实行“先税后证”;车船使用税委托交警制度,实行“先税后验”;代开销售发票随征地方税委托国税局制度,实行“先税后票”;另一方面严把依法征税、执行税政关;审计严把应收尽收、责任追究关;财政严把超基数奖励和漏征税款用行政经费或规费抵补关,保障了委托工作规范化运作,全年委托个私地方税收约300多万元,最大限度地遏制了零散地方税收的流失。

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第8篇

这是时任国务院总理第十次亦是最后一次向全国人大报告政府工作。阅读此次政府工作报告,其中包含了诸多正在进行和亟待破解的重点难点改革。随着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的选举和产生,接过历史的“接力棒”,社会各界充满期待,寄予厚望。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按图索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难点重点、公众关注探讨的热点,均与财会行业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

近年来,《政府工作报告》均有专门的段落总结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结构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和产能相对过剩的矛盾有所加剧,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上升和创新能力不足问题并存”,并提出“必须优化配置和利用生产要素,保持合理的增长速度,为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提供必要条件,为转方式、调结构创造稳定环境”。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会计作为一门应用学科和一种管理活动,是进行重大决策、改善管理、提高效益所采用和依靠的工具,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对资本市场的培育发展,对优化投资环境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会计行业服务于经济发展,受益于经济发展。”时任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说,我国会计事业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相互促进,为经济的稳定快速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的成功转型、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资本市场的发育发展、投资环境的改善优化以及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交流合作,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中国会计行业的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勇于变革。

从微观经济管理角度看,加强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效益需要正确的会计信息来支撑。高质量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能提高企业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进而建立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把握市场机遇。

“财务的价值就像温度表,它要告诉企业现在处于什么状态,是安全区、风险区还是加速区。”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吉利控股集团董事长李书福说,“根据这支‘温度表’,企业做出刹车还是加速的决定。”他认为,保证企业健康、合法、安全、有序、透明的运转,需要财务与会计工作担负很多责任,这项工作是企业经营决策层的重要助手,成本核算更准确、清晰、合法的企业账目为决策提供了依据,让企业的运转更顺畅安全。

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孙铮说,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从依靠大规模投资拉动的增长方式,向资本节约型的高绩效管理模式进行转换。企业在未来面临资源要素、价格上涨、成本刚性、资金短缺、发展路径等方面的压力。除了传统财务与会计工作内容对企业的支持外,精细化、科学化的财务管理将帮助企业为战略决策提供依据,加强风险防控,改善业绩流程,驱动业绩增长,创造企业的价值。

精细化和科学化的财务管理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体现在资金使用方面尽可能少的浪费,在资金运作方面尽可能短的滞留,在决策层面上接近零缺陷,重点是利用现有的资源实现生产价值的最大化。而财务管理的目标正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一方面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考虑报酬与风险的关系,实现企业潜在的或预期的创造价值的能力;另一方面,有效筹备资金,合理制定鼓励政策,克服企业在追求利润上的短期行为,在经济增长方面真正关注增长质量,关注整体价值的提升。

全国政协委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兼青岛分所主管合伙人张国俊认为,用会计专业知识服务社会经济,注册会计师不只是为行业发展做贡献,更为重要的是站在宏观角度,以更宽阔的视野“把脉”经济社会的发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常务副书记陈毓圭指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知识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能够为企业实现传统产业更新、低碳经济设计、经营战略调整、管理流程再造、技术可行性分析、成本方案设计,提供措施方案,是国民经济转型和企业经营管理升级的“智库”,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为产业转型升级发挥重要的促进保障作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在提高经济信息质量、深化对外开放、规范资本市场发展、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深化改革开放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时期,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同样能够为经济转型做出重要贡献。

他介绍说,我国注册会计师在传统审计业务、资本验证的基础上,相继开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社会责任、节能减排、碳排放等新型鉴证类业务,并为企业实现传统产业更新、低碳经济设计、经营战略调整、并购重组、管理流程再造、成本方案设计等提供咨询服务,并有效支撑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政策的落实,促进了企业经营方式的转变、管理效益的提高。

“助力正在进行中的经济转型,加紧培育和壮大我国专业服务业刻不容缓。”全国政协委员、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公勤说。她认为,专业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法律、会计、税收、评估、专利、咨询服务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把它们摆在战略性支柱产业的地位。目前我国专业服务业的发展主要存在法制环境不够完善、政策环境不理想、监管环境复杂等现实问题。由此,她提出建议,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相关法规的法律层次,逐步制定系统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将对专业服务业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快完善管理体制,实行专业服务业行业自律管理,大力推行各级政府对专业机构的委托制,建立专业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协调机制;加大各项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出台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在“过去五年工作回顾”的部分中,表示“不失时机地推进改革,在一些重要领域取得重大进展”, 其中,由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组成的预算体系框架基本形成,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此前,党的“十”报告提出,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并将其作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前的新闻会上,大会发言人傅莹表示,实行全口径预算决算,就是要把政府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和决算。从2011年开始,我们国家的预算外收入就已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今年的一项重要改进是,将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也列入预算报告。她还介绍说,全口径预算决算依然缺乏制度性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方面还有待完善,对地方政府债务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政府预算是一年一度全国“两会”热烈讨论的话题。2013年的“两会”代表与委员们审议的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共四套账本,合计收入超过15万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显示了政府税收收入,也列明了行政支出、民生保障花费、投资支出等政府主要花费;政府性基金预算主要是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广受关注的土地出让收入即包括在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为央企和地方国有企业上交收入和支出,主要用于该类企业自身;社保基金预算体现了的养老金总额、缺口等指标。各政府部门最初编制的大多是经济分类预算,反映差旅费支出、工资福利支出等, “两会”代表、委员审议的是按功能分类的预算账本,反映财政资金用于教育、农业等功能门类。

今年“两会”的预算报告与往年相比亮点是:全国社保基金预算首次列入预算报告。然而,这些国家账本中至今存在着不清楚、不透明的方面。在预算科目中有一项“其他支出”,其规模占比较大在我国预算中成为普遍现象,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在“两会”中审议的预算账本中也没有体现。预算是年初制定的全年收支计划,预算收支目标误差越小越准确,但回顾我国近十多年来的预算编制历程,年底完成数与预算误差较大,2011年超收收入创新高到1.4万亿元。此外,社会关注的“三公经费”情况尚未披露。

全国人大代表、普华永道(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雷添良认为,政府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的要求,扩大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构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促使有关部门从“重投入、重分配”,转向“重产出,重管理”。他希望在明年的预算报告中,能够涵盖对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内容,不仅能看到数字,更能看到资金投入之后的效果。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修改完善的议案》。她认为,目前的预算公开缺乏可操作性,《预算法》的修改应针对于此将预算公开的原则、内容、时限、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政府预算的收支科目按“类、款、项、目”四级划分。而目前的财政预算只落实到“款”,重点项目到“项”,“项”这一级就是动辄几百亿甚至上千亿的预算,这些资金分配到哪些项目中均由政府部门决定,公众很难获悉,人大机构也难以审查。由此,她建议,在《预算法》中明确要求本级公共预算按功能分类、经济分类分别编制,一般收支至少编列到“项”,尽可能落实到“目”。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均瑶集团董事长王均金在“两会”期间提出《关于定期编制国家资产负债表的建议》,政府也应该像企业一样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他在此项议案中表示,编制并定期公布我国的国家资产负债表,摸清国家的家底,可以提高国家财富管理的透明度;将中短期经济政策的长期成本显性化;将结构性因素变化导致的长期成本显性化;帮助规划国有企业和养老金体系的配套改革;帮助判断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开放对我国对外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帮助规划地方平台问题的解决方案、提高地方财政的透明度;有利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有效监督。

新任国务院总理在“两会”闭幕后的记者招待会上表示,将推动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财政预算改革,使人民有效监督财政收支,优化支出状况。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黎明认为,探索政府绩效管理有助于提高预算透明度和精确度。在这一探索过程中,注重定性与定量结合,体现主观与客观的真实反映;注重内部与外部结合,逐步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注重过程与结果结合,以结果为导向加强过程管理和跟踪监督,还要加大运用结果的力度,将政府绩效管理评价结果作为评价地区和部门工作、领导机构和领导干部考核、干部提拔任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姚胜表示,十二届全国人大将继续修订预算法,推动财政绩效管理,推动制定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的财税政策,解决若干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下一步,全国人大要督促政府部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口径预算的编制工作,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今年政府工作的建议”的部分,财税体制改革与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将是新一届政府需要“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深入推进”的工作之一。只要有政府活动的存在,就会有财政的身影。财政收支代表政府活动,财政收支行为的规范化,意味着对政府行为的制度化制约。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财税专家就如何分配财政蛋糕、如何完善国家财富管理、深化省级和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方面展开讨论。

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提出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建议,其中包括:降低企业与社会公众的税负,清理税费;合理分配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减少转移支付;政府量入为出,减少投资,维持收支平衡;精简政府机构、节约开支;开征税费权力要集中到中央,减免权则下放到地方,共五个方面。“当前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税负都比较重,除了法定的税收以外,还有各种各样的行政规费,导致企业无力转型升级、科技创新,无力给员工加工资,个人则无力扩大消费改善生活。”他建议,政府要“让利”,适当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分配,企业效益提高,市场搞活了,经济上去了,税基扩大了,国家的税收总体上也不会减少,同时中央政府要大刀阔斧地对现行的各项行政规费予以清理废除,切实降低企业与个人的负担。

全国人大代表、襄阳市市长别必雄在参与湖北省代表团小组会议时建议,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现代制造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他进一步补充说,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从而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能力,改革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增加工资性收入,减少津补贴的比重。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说,财政是国家政权“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分配体系,财税问题实质是公共资源配置体系与机制问题,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联动效应。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降低行政成本,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更好地释放千千万万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活力,缓解资源环境、人际关系等方面的矛盾约束,进一步打开发展潜力空间,释放“改革红利”。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樊芸说,在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同时,财税体制改革也有必要提上日程。现在面临的政府职能转变问题,与政府掌握的公共资金怎样分配、怎样使用关系极大。目前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已经超过50万亿元,政府财政预算收入接近12万亿,如此大量的公共资源用在何处,使用如何,都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快财税体系改革来进行规范和约束。

她表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现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有大量转移支付,但相当部分是专项转移,一事一议而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地方政府“跑部钱进”、“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等现象,造成了腐败和不公平分配。财税体制改革可以把专项支付的大部分用于充实地方常规预算,满足其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保证在统一标准之下,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得到常规财政预算的支持,解决各级政府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问题。

贾康则认为,当前需要加快“扁平化”框架中的省以下分税分级体制改革,要在推进县级财力保障制度的同时,更多从长远考虑如何建立合理的地方税体系,以此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消解产生地方基层财政困难、巨量隐性负债和“土地财政”短期行为等制度性原因。在已取得显著进展的“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等乡镇综合改革措施基础上,深化改革,通过税基的合理配置、阳光融资机制的配套和自上而下转移支付体系的强化与优化,使中央和地方政府逐步做到财权与事权相顺应、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实质性地转变和优化各级政府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指出,财税改革应有大视野,这应是下一步财税改革需要把握的重要原则。只要属于国家财富管理范畴,都应纳入财税改革框架。财税改革应致力于完善国家财富管理制度,在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的基础之上,形成系统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增加财政透明度,以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他进一步分析认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在于:其一,正在推动中的税制改革,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整个税制结构会产生长远性的影响,资源税、消费税、房产税等税种也要推进。其二,财政体制的改革,关键是建立辖区责任,细化中央和地方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理顺与规范横向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健全财政管理的基础及激励约束机制;通过立法确立支出责任划分的法律地位。其三,预算改革,其核心问题不仅仅是作为政府管理的一个工具,而是要让预算成为约束政府行为、约束政府活动的工具。其四,财政风险管理的改革,通过建立统一的科学的财政风险管理体系,使中央与地方的财政风险得到统一监管,将整体风险降至最低。

在“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预期目标和宏观经济政策”的章节中,提出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重点是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完善试点办法,适时扩大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

营改增试点工作肇始于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实施结构性减税的战略,同时着眼于推动服务行业发展、完善财税体制、加强政府宏观调控。12个试点省市中,除上海以外其他地区营改增不足一年,但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12省市共有102.8万户试点纳税人,2012年试点地区的企业直接减税426.3亿元,平均减税面达到95%,其中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小规模纳税人减税力度更大,平均减税幅度达到40%。

营改增可基本消除重复征税并实现公平税负,先行试点地区、试点行业税负较轻,从而形成“税收洼地”和比较优势,吸引了大量资本进入试点地区、试点行业。这项工作自实施以来,形成了广泛共识和认可,吸引更多的地区和企业关注和筹谋营改增试点乃至结构性减税。

“如果再有一次机会,是否愿意仍做企业家?”对这一问题,我国企业家群体中有超过三成的人选择“不愿意”。民建中央在其提案中指出:当前小企业需要缴纳十多种税项,面向中小企业的行政收费项目多达69个大类,企业为职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高达40%以上。调研中,一些小企业反映,如果把各种隐性、显性的税费加在一起,企业的平均税费负担在经营成本的40%以上,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沉重,利润空间被极大地挤压。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副所长李兰表示,税负过重、税费重复征收成为我国企业活力偏弱,企业家发展实业的动力和信心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大量小微企业处于亏损运营状态,甚至脱离实体经济,带来了产业“空心化”的潜在经济风险,已经成为阻碍其自身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

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货物和劳务统一征收增值税,而我国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即增值税扩大范围和营业税退出,是一次事关我国财税体制全局、事关为数众多企业切身利益的结构性减税改革。对于参与营改增试点的企业来说,通过采购设备、引进新式生产线,同样能够抵扣增值税,这就为企业技术更新、转型升级节约了税收成本。为此,很多企业积极开展“主辅分离”,将适用营改增的服务性业务进行分离重组或进行服务外包,在享受降税效应、增加整体利润、促进产业升级的同时,推动企业真正从“大而全”到内部精细化管理乃至参与外部社会化分工,同时将自身打造成为效率更高的创新主体,实现主业更聚焦、辅业更专业,企业转型升级的溢出效应非常明显。“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营改增模式,对服务业乃至经济社会的转型也有很大助力,试点地区的服务业分工更加明细、质量更加提升、在经济中占比明显提高,尤其是第三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并与第二产业实现了更好的融合,促进了地区经济的结构优化和升级。

为此,李兰建议,继续扩大“营改增”的试点地区,拓宽试点行业范围,同时降低企业增值税的税率,推进结构性减税政策,放宽对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限制。在肯定营改增试点改革的同时,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指出,不宜低估营改增试点工作推进的难度。营改增试点仅靠新设11%和6%两档税率是不够的,新增的增值税纳税行业与传统增值税纳税行业的不同特点决定了税收征管方式和征管重点亟待转变。扩大试点范围后,不能简单地用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试点数据,由此推断可能在多大程度上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的最终结果。目前,局部地区试点存在“税收洼地”效应,但试点全面推开后,“税收洼地”就会消失,简单地用地区数据推试全国数据容易出现误判。此外,现在主要为制造业设计的线性增值税制已不能适应营改增试点扩大的需要。增值税税制尚有待进一步改进,以更好地适应下一步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的需要。

我国结构性减税的趋势将不止于营改增试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从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预计每年可减轻企业居民负担约105亿元。而从财税部门的新一年工作部署中,更多减税举措还将惠及企业和居民。财政部表示,2013年将继续落实好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支持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营改增可以作为进行结构性减税的契机,还应继续推进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资源税等税制改革,此外还应继续减轻不合理负担,尤其是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

“对今年政府工作的建议”的部分中,这样一个段落引人思考,即“大力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改革开放逾30年,新矛盾、新问题不断显现,社会环境的变迁在我国会计行业发展历程中也留下深深的烙印。在微观经济群体中位于金字塔尖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屡见不鲜;位于塔基的非上市企业,80%的会计信息存在不同程度的失真;代表公信力的政府部门,近年来其收支行为规范性、收支信息透明度,屡屡引发社会公众对高昂行政成本的质疑;体现在具体个体中,相当部分会计人员较多关心个人和小集体利益,缺乏信念原则,缺失职业道德。

在全国会计管理工作会议上,财政部提出:培育中国会计文化、树立中国会计精神,提振中国会计行业的“精气神”,要努力将会计文化建设成为社会尊重的先进文化。全国“两会”前夕的地方“两会”中,当选为浙江省政协委员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党委书记、首席合伙人胡少先说,会计诚信关系资源配置的效率,关系资本市场、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关系社会公众利益,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整个社会环境存在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从而导致目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诚信文化缺失,会计造假事件时有发生。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院长、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付磊说,在会计发展的历史上,人们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了长期的探讨和追求。潘序伦先生创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时,将“信以立志,信以受身,信以处事,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成”,作为处理各项会计事务的训条,与同行共勉。时隔多年,会计界前辈的话语和身体力行,在今天回想起来仍让人敬佩仰止。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最迅速、变化最深刻的时期,人们的利益需求和价值观念多样化发展,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涌现,致使各种价值观念相互碰撞甚至带来价值迷茫。而职业道德中包含有相当部分非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内心和信念、还有行业自律性惩戒来维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建新说,经济越发展,会计工作越重要,会计工作者越要讲诚信。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富,国无信不强,诚信是会计工作的灵魂,是行业安身之本、立业之基。会计工作者要有独立的人格,要牢固树立 “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帐”的执业理念,会计管理部门要大力推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努力打造诚信会计,为优化社会信用环境,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将“品牌文化建设”作为2013年“诚信文化建设年”的重要内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常务副书记陈毓圭指出,诚信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要素,推动事务所的品牌文化建设是贯彻落实“十”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行业诚信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政协委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兼青岛分所主管合伙人张国俊表示,为客户提供高质量服务,让客户感受到事务所带来的价值,按规则做事,按道德做事,高质量做事,是树立品牌的根本。重视职业道德建设,坚守职业操守,相信事务所一定会做强做大,美誉远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