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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舆情工作履职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02-28 10:45:47

银行舆情工作履职报告

银行舆情工作履职报告第1篇

正确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是政治民主化进程加快的客观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新闻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监督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央文件多次把新闻舆论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等并列为加强监督的途径。早在1945年,爱国民主人士黄炎培曾提出“共产党能否走出这一‘历史周期率’”的问题,同志的回答是:“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够走出这一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邓小平同志在1997年4月指出:“共产党要接受监督。”“党要接受监督,党员要接受监督。”“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加强和改进党的民主生活,就一定会脱离群众,犯大错误。”同志也指出:“要拓宽党内外监督渠道,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这些论述深刻地揭示了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内的党内外监督同样非常重视。

舆论监督权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权利,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权利。一个国家要保证公共权力尤其是政府权力的正当行使,必须设置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用权力制约权力,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滋生。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权力不受约束必然滋生腐败”。

正确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随着民主化进程不断推进,人民群众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当公共权力被违法不当行使和扭曲的时候,人民群众十分希望借助新闻媒体监督来对公共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去除不和谐因素,确保社会的公正和谐。正如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进一步扩大公民、社会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我党领导下的新闻媒体开展的舆论监督根植于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之中,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它通过新闻媒体的作用,反映民意,表达民情,彰显正义与良知,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公众的民主力量。可以说,新闻舆论监督是确保社会公平和谐的重要“制衡系统”。

新华社的特殊功能决定了舆论监督的有效性和影响力

新华社的职能定位决定了新华社记者在履行舆论监督时有着其它媒体难以企及的优势:1. 我们的参考材料是“直通车”,可以在第一时间直达中南海;2. 覆盖海内外的新华社记者的网络可以在第一时间把握动态、深入体察民情,多角度反映事态进展和真相。

新华社社长田聪明同志多次强调,“有作为才有地位”“我朝思暮想的四个字就是‘履行职责’”。这是田聪明同志代表社党组向全体新华人提出的政治任务。我的理解,履行职责就是要履行好新华社的职能,就采编人员而言,主要在于四项职能,特别是要发挥耳目喉舌的职能。而发挥党和人民“耳目”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履行舆论监督之责。

由于各种原因,上海分社与兄弟分社相比在履行职责特别是舆论监督方面存在不少差距,地方上对新华社履行职能的认识也比较模糊。一次分社记者写了条上海粮价波动的参考报道,受到中央主要领导的批示。当地主管部门的同志通过浙江省粮食局找我沟通,开口居然问:“中央领导怎么会看得到你们记者的报道呢?你们是怎么送过去的?”我只好从新华社ABC说起。

我深刻认识到,无论情况怎样千变万化,要履行好职责,唯一的出路在于脚踏实地,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不断学习、调查、思考,将中央的方针政策与上海的实际结合,发挥新华社的强项和优势,用出色的新闻报道来增强影响力、来证明我们的地位。

针对分社记者对舆论监督报道的畏难情绪,我带着记者跑,带头搞调研,带头开展舆论监督等报道,顶住压力,努力突破各种难题,全面履行职责。几年下来,我们报道的有效性和影响力得到了全面提升。

由于我们扎扎实实履行职责,报道本身至今基本上没有出现失实等问题。久而久之,分社记者履行职责的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如虹口区在一块公共用地征地拆迁前,区委领导专程带着相关人员专门到分社主动介绍拆迁的规划,以期得到分社的理解和支持。许多区县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还与分社记者交上了朋友。事实上,通过我们的舆论监督报道,一些矛盾和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如分社记者采写的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卢湾支行非法放贷变成“房东”的调查,经过参考报道和公开报道披露后,引起中央和上海市委的重视,相关方面采取了有力措施控制了损失。

舆论监督报道的“三条戒律”

南振中同志曾经以“党和政府明令禁止,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作为新华社舆论监督报道的指向。新华社的舆论监督报道往往有着其它媒体难以达到的报道效应,因此,就采编人员而言,必须要有更高、更严的要求。从实践看,应该把握“三条戒律”:

1. 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防止授人以柄。

在新华社总编室《关于避免公开报道引发法律纠纷的意见》等规定中提出了记者应该回避的事项,但事实上,由于目前分社记者大部分是本地出生和长期在本地学习、工作的同志,要照本宣科地执行回避制度非常难。这就要求分社总编室和记者随时保持一种“警戒”的心理,在遇到舆论监督报道时,主动进行人员力量的“回避性”调整,以确保采访活动的公正。长三角采编中心遇到的一件纠纷事件证明了这样的回避制度是有效的。去年春天,浙江分社记者潘海平回安吉老家探亲时获悉:由于江苏省一家常年向安吉购买产品的企业,把安吉竹产业中10多个产品申注成颇有争议的外观专利,并采用各种办法打击安吉竹产业企业,致使这些企业外贸受限,整个外贸产业链条断裂,全县近25万竹农收入锐减,上下一片沸腾。

潘海平感到情况严重,准备写参考报道反映。当时,考虑到问题涉及的另外一方面是江苏省某公司,浙江分社立即联系了长三角新闻采编中心进行跨区域报道。长三角采编中心派从江苏分社抽调的记者姜帆与潘海平联系。由于安吉是潘海平的老家,他主动提出回避。长三角采编中心经过与浙江分社协商,决定让江苏分社记者姜帆与现代快报记者裴文斌独立调查,长三角两名记者的采访以及后来的稿件,潘海平均没有参与。意想不到的是,参考报道稿件发出不久,江苏那家公司的老总勃然大怒,立即发检举信给和总社领导,控告浙江分社记者潘海平不执行回避制度,要求“严厉查处”。长三角采编中心接到浙江分社转来的领导批示和举报材料后,快速将稿件来龙去脉作了说明,作出了澄清。社领导和总编室领导看到说明材料后,认为这是执行回避制度的一个好范例。南振中同志在批示中专门要求“长三角采编中心给对方以答复”。后来,国家专利局在复议时撤销了江苏那家公司的专利申请。

2. 必须做到兼听,防止偏听偏信。

在舆论监督报道中,记者由于各种各样的心理,往往在采访“原告”之后不大愿意再采访“被告”(即被批评者),生怕走漏风声或报道的威力受影响。从实际操作看,之所以要坚持兼听,在于兼听之后更能接近事物的本质真实。而且,如果讲究一下操作技巧,不大会导致泄密等问题的发生。我的采访体会是:

―凡是涉及本质真实,且对稿件起关键作用的事实,必须兼听。如我和其他记者2004年采写的《沪郊圈地现象采访记》,其中青浦一些群众反映有些村委会未批先卖土地的问题突出,我带领记者实地踏勘了现场,感到既然反映的是村委会的问题,就得找村干部核实。结果在某村主任的办公桌上发现了一张全镇未批先卖土地的详图,为此篇报道提供了有力证据。

―凡是有可能导致泄密或使举报人等遭遇打击报复等情况的,必须讲究兼听的技巧。兼听不是简单的核实,而是要在核对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真相,更多地了解来龙去脉。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同志简单地将记者的稿件传送到被批评对象那里“核实”,结果导致泄密,甚至置举报人于危险境地。这是绝对要禁止的。在遇到此类敏感的问题时,可以采取旁敲侧击、间接了解的方法,进行兼听;也可以在隐去有泄密可能的内容后,对主干事实向被批评方进行核实。重要的舆论监督报道里,一般要有地方党委政府的态度和意见等。

银行舆情工作履职报告第2篇

【关键词】 上市公司; 节能减排; 信息披露; 利益相关者

一、引言

2010年7月12日,紫金矿业公司公告称:2010年7月3日,位于福建上杭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突发渗漏环保事故,起因于前阶段的持续强降雨,本次事故将对紫金山铜矿湿法厂铜的生产产生重大影响,废水已造成福建汀江污染。这一事件再次引起人们对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及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讨论,上市公司不仅要为股东创造财富,也应该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特别在节能减排的经济大背景下,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起这一责任。

2007年11月,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精神,切实做好与节能减排有关的授信工作。其中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的信息披露,公开本机构的节能减排授信政策和标准,披露存在重大耗能、污染风险的企业和项目的授信情况等,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2010年9月,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环境保护部以上市公司为对象,制定了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开征询《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意见,《指南》要求,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年度环境报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环境信息。

上市公司节能减排不仅是环境保护背景下的一种趋势,也是我国经济和环境会计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不仅要求我们制定完善的上市公司节能减排信息披露规则,也要求与之相关的群体、个人能够监督上市公司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上市公司节能减排,所以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分析上市公司节能减排信息披露显得非常有必要。

二、上市公司节能减排利益相关者分析

上市公司节能减排利益相关者是指与上市公司节能减排信息有关的股东、债权人、员工、社会公众等,由于上市公司节能减排信息涉及的是环境保护的信息,所以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传统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的股东、债权人等,也牵涉到上市公司所在地附近的居民等。需要指出的是:上市公司节能减排信息披露需要得到监管部门的监督,还需要政府立法部门制定法律规定这种信息披露,以及地方政府需要处理地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所以从广义的利益相关者出发,分析上述群体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上市公司节能减排过程中,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利益矛盾。节能减排治理需要投入较大的成本,有时甚至需要牺牲企业利益、局部地区和行业的经济发展。而节能减排的受益者,则是全社会。对于节能减排的实施者,其成本和收益往往是不对称的,成本大大高于收益。这决定了企业不会主动如实地披露节能减排信息,所以我们不仅需要发挥投资者和债权人、员工的公司内部监督作用,也要发挥监管部门、第三方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一)投资者

由于紫金矿业A股股价远高于H股,表明A股市场上有较多大资金青睐紫金矿业,负面信息出现以后,这些资金马上出逃未必有太大好处,因此相当多资金选择了继续留守,需要等待其他投资者接盘。相比之下,香港投资者更多考虑公司素质和投资价值,因此可能出现“用脚投票”的情况,造成股价的暴跌。所以投资者在事后很难做出节能减排的监督,改进这一现状的方法是形成良好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观,强调上市公司需要承担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节能减排的义务。投资者需要改变观念,选择那些有社会责任感、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企业,而拒绝只顾经济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的企业。因为从长期发展的角度,只有前者才更有发展潜力,而且在加大对节能减排不如实披露的处罚力度后,投资者可以自动鉴别出上市公司节能减排信息,进而选择节能减排信息如实披露的公司。

(二)债权人和员工

上市公司主要的债权人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关心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而商业银行关注节能减排信息也是为了更好地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特别是立法规定节能减排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日本、德国等公司治理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可以参加企业内部治理的体制,缓解企业治理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需要关注企业节能减排信息与实际经营活动的不同,对于两者不同的企业应该给予举报并且不提供贷款。而对于上市公司员工而言,需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了解《劳动法》的相关知识,由于牵涉到员工的切身利益,所以员工会了解自己的工作所受到的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危害情况,员工会对比这些情况与节能减排信息,进而起到另一层的监督作用,当然这需要一种信息反馈机制,确保举报渠道畅通,真正地实现这种监督作用,这就需要政府的立法支持。

三、政府立法与地方政府的利益相关者考虑

上市公司节能减排过程中,政府需要推进立法和执法,提高政府的监督、监管能力,营造合适、适宜的市场环境。因此,政府需要立法规定上市公司节能减排的具体要求,制定合理科学的节能减排指标,指标的设定要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兼顾环境的承载能力;细化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的目标、内容和管理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障上市公司节能减排信息披露的规范法、法制化。

(一)完善法律规定,加强执法力度

第一,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制定有关节能减排信息披露方面的法规,监管部门必须规定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环境信息内容,并规定其披露形式以及定期披露的时间,其中应对重污染行业制定更加严格的披露规定。第二,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企业违法和不履行节能减排行为的惩处力度,这是保证上市公司切实履行节能减排业务的重要前提。第三,环保部门、证券监管机构的核查是上市公司节能减排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一环,环保部门证券监督机构需要通力合作,在环境保护执行、节能减排披露等方面合力进行监督,内容包括:重大环境事件的临时环境报告审查、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等。

(二)创新反馈机制,确保渠道畅通

无论是对于上述员工、债权人或者投资者,以及社会民众的监督,一个良好的反馈机制和监督渠道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政府监督部门不仅仅要监督上市公司的节能减排信息披露,还需要创造条件、通过公开电话、政府电子信箱等资源,构筑统一的投诉平台,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除此之外,在制定上市公司节能减排信息披露要求时就应该将社会民众的意见考虑在内,不仅有利于社会形成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意识,也使得民众监督上市公司节能减排信息的积极性增强。

(三)地方政府的责任

对于地方政府,相较上市公司节能减排的信息,他们往往更关心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他们关心的是企业有关污染环境的事件是否会影响到企业的业绩。政府在紫金矿业这次污染事件中扮演了排污合谋者的角色。并且在当地的官员当中,也有很多通过各种关系持有着紫金矿业的股票。但是现如今地方政府考核机制已经从“唯GDP”机制转变后,环境保护也应该纳入政府政绩考核的标准,这将会增加地方政府的责任,使得上市公司节能减排工作不到位与地方政府的职责联系在一起,形成地方政府的又一层监督作用。

四、公众监督节能减排信息

上市公司节能减排信息披露的有效推进,单单依靠政府和上市公司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需要新闻媒体舆论的监督,需要非政府第三方的共同作用,组成一个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监督体系,共同推进上市公司节能减排信息披露的发展。

(一)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

媒体应充分发挥公众舆论工具的作用,对节能减排做得好的上市公司进行积极宣传,这不仅有利于鼓励上市公司节能减排的行为,也使得节能减排信息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营造关注上市公司节能减排与社会责任履行的氛围,并且对公众举报上市公司污染环境等行为进行如实报道,与社会公众一起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

(二)发挥非政府组织的推动作用

非政府组织是推动上市公司节能减排的重要力量。非政府组织包括环境保护组织、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它们通过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调查,揭露企业社会责任失责行为,通过社会舆论的压力和市场的动力,有效地制约上市公司在节能减排方面的缺失行为。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当承担实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第三方”审核的任务。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实施“第三方”审核的相关准则。对于非独立环境报告中的环境信息的“第三方”审核,可以由获得环境保护部认可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执行独立的环境报告的审核。

(三)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社会公众以已经颁布的国家法律或条例为依据,监督节能减排立法、执法机关的工作。对于上市公司所在地周围的居民而言,他们有意愿去监督上市公司节能减排的信息,而且在上述监督反馈渠道的作用,他们能够将反映的信息传达给监管部门,不仅有利于约束上市公司节能减排的行为,也有利于监督监管部门的管理行为。对于其他社会公众而言,他们可以通过网络等方法监督上市公司节能减排的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合规性与真实性进行关注。

五、结束语

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我们发现最具有激励意愿的是中小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监管部门,但是前两者的监督意愿是出于公司价值和公司现金流量考虑,所以这种监督职能具有不可置信威胁性,即当公司出现节能减排信息不如实披露时,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可能因为担心公司遭受罚款和经营业绩的下降而不向监管部门举报,而是通过其他途径告知上市公司掩饰这种行为。

所以我们需要制定上市公司节能减排信息披露具体细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与监管部门的合作监督,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要求、开辟社会公众监督的反映渠道;避免地方政府在节能减排事件上的“合谋者”角色,将上市公司节能减排信息披露与地方政府政绩联系在一起,辅助于发挥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第三方力量,形成全方位的上市公司节能减排信息披露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1] 吉海涛.利益相关者视角下资源型企业社会责任研究[D].辽宁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

银行舆情工作履职报告第3篇

工作评议作为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职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代表人民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充分认识开展工作评议的重要意义。

第一,开展工作评议,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需要。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监督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开展工作评议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环节。实践证明,通过评议,可以促进“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更好地开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进一步增强人大意识,更好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更好地履行为人民服务的职责。

第二,开展工作评议,是促进全市金融业监管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强金融行业监管事关市场经济发展和规范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对促进地方经济,保障人民群众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__银监分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同志系列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强化大局观念,按照全市经济发展“一盘棋”的思想,正确处理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切实提高监管水平,强化金融保障,严密管控金融风险,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拓宽投融资渠道、增大投融资规模。在支持灾后重建、扶贫攻坚、支持特色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保障了全市重点工作的开展和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面对持续下行的经济压力和错综复杂的发展形势,建立规范有序的金融秩序,增强金融保障能力,为企业、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认真依法行政,提高效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人民群众,还有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已有不少反映,还需要我们作出极大的努力。这次就是要通过工作评议这一有效的监督载体,让被评议单位和职工直接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自觉摆正位置,寻找差距,改进工作。达到既加强对__银监分局工作的监督,又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从而促使__银监分局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目的。

第三,开展工作评议,是提升__银监分局良好社会形象的需要。__银监分局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行政管理职能,肩负着银行业风险管控、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改善企业融资状况、推动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重要职能,其工作直接体现着党和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定决心,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要通过评议,促使__银监分局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依法行政,着力转变作风,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求真务实、勤政廉洁、人民满意的金融监管干部队伍,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开创金融监管工作新局面,进一步提升__银监分局的良好社会形象。

一要明确指导思想。这次工作评议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和十八届三中、四中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同志系列讲话精神,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加强银行业风险管控

、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改善企业融资状况、推动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二要突出重点内容。从__银监分局工作及全市金融监管事业发展的实际出发,重点评议2012年以来__银监分局贯彻执行宪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履行金融监管部门职责,贯彻落实有关政策,金融风险监管与化解、银行业准入监管及机关作风建设等情况。

三要把握方法步骤。这次工作评议从2015年3月上旬开始,8月下旬结束,历时6个月,分准备、调查、评议和整改四个阶段进行。目前,准备阶段的工作全面就绪,已进入调查阶段。今天动员会议之后,评议调研组将到部分县区,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等形式进行调研,广泛听取意见。还要分别听取市上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在4月份召开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将听取和审议__银监分局的工作报告和评议调研组的调查报告,并进行评议。4月下旬至8月为整改阶段,__银监分局要制定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整改方案,全面启动集中整改工作;评议调研组将跟踪监督整改情况;在8月份召开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将听取和审议__银监分局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并进行测评。

一要高度重视。这次评议是对__银监分局履行部门职责情况的一次全面考评,也是促进全市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次良好机遇。希望__银监分局领导班子及全体干部职工高度重视,切实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总体要求和评议调研组的具体安排做好相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行动,确保圆满完成这项工作。要认真回顾总结2012年以来全市金融监管工作情况,切实撰写好工作报告。工作报告要围绕评议的重点内容,在总结成绩和经验的同时,深刻查找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工作报告形成后要与本单位职工见面,做到开诚布公、开门纳谏,虚心听取意见,并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反复修改完善,使其言之有物、真实可信。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把当前工作与评议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评议推动工作,确保“两不误、两促进”。

二要求真务实。评议调研组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综合运用多种形式,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要听取人大代表和基层职工群众的意见,全面了解情况,掌握翔实的第一手资料,为常委会会议评议提供可靠依据。评议调研组成员和参与评议的人员,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以促进工作、推动发展为目的,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做到肯定成绩不夸大不粉饰,查找不足不回避不遮掩,分析问题有理有据、深刻透彻,提出建议坦诚中肯、科学合理。

三要认真整改。评议是手段,整改是目的。评议是否具有实效,就是看存在的问题解决了没有,工作促进了没有, 金融监管事业发展了没有。因此,要把整改作为重中之重,贯穿于评议的全过程,不图形式,不走过场,务必抓紧抓好,真正落到实处。__银监分局要坚持未评先改、边评边改、以评促改、评改结合,正确对待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逐一分析研究,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把每一项整改任务细化分解到每一个领导班子成员、科室和干部职工,靠实责任,强化措施,明确时限,认真进行整改,确保评议工作取得明显实效。在整改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善于抓主要矛盾,敢于触及实质性问题,凡是有条件的,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整改;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原因,逐步加以解决;对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主动汇报衔接,争取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银监局的重视和支持。

四要密切配合。工作评议量大面宽,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

银行舆情工作履职报告第4篇

一、建立教育引导机制

抓好作风建设,首先要解决好思想层面的问题。加强党性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使干部职工能够自觉将落实八项规定的要求融入到具体工作中。要通过警示教育和制度规定的学习,促使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改进作风的能动性,把作风建设的各项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改进宣传教育方式,利用报刊杂志、简报读本等搭建文字教育平台,设置“作风建设和群教活动大讲堂”等方式搭建干部职工宣教平台,利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中心组学习搭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平台,利用“”搭建党员教育平台,利用内联网、影像视频等载体搭建廉政教育平台,利用正反案例、参观廉政教育基地以及到监狱听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力求通过干部职工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载体,进行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教育,增强作风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一)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发挥纪委组织协调和监督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党委对作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明确党委作风建设的主体职责。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党委做好作风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提出长期规划和近期工作任务目标,开展分析评估,加强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同时,在责任落实上还要明确党委各职能部门在推进作风建设工作中应承担的具体任务,细化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党委办公室、内审等部门作风建设的组织协调、宣传教育和监督考核等职责,努力形成多部门联动的整体工作合力。

(二)不断完善议事规则,拓宽畅通联系群众的渠道。一是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基层行党委决策机制,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法律咨询以及决策失误问责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定期征求意见和反馈机制,通过设立领导信箱、网上交流、召开座谈会等,及时了解征求人民银行内部以及社会各界的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基层行党委正确决策以及有效推动履职工作提供参考意见。进一步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行务公开制度,拓宽和畅通联系群众渠道,把能否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强烈突出问题作为衡量干部职工作风改进的试金石。

(三)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督导检查。一是紧盯“重点项”。抓好干部选拔任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的检查督导。二是紧盯“关键点”。在经费使用管理中重点防止隐匿资金、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三是抓住“敏感期”。每逢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节日,重点防止公款吃喝、送礼收礼等问题的发生。四是注重方式方法。坚持集中督查与日常督查相结合、上级督查与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督查与随即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及时跟踪问效、督促整改,做到不解决问题不撒手、不达到目的不罢休。

三、健全干部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

(一)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引领,完善联系点制度。充分发挥基层行领导班子在作风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推行“一线工作法”,提倡任务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成效在一线检验,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成为改进作风的表率。基层行各班子成员应根据工作实际需求选择1―2个村、社区或企业、基层金融机构作为联系点,每年深系点调研不少于2次,沉下身子了解实情,以点带面指导基层工作,认真解决联系点的实际困难,千方百计为群众、为服务对象排忧解难。

(二)坚持优化管理服务方式,积极推进行风建设。积极推进行风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窗口服务工作体系,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事项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应进一步明确承诺事项,明确责任人、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限,切实践诺,使每一项惠民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地落实到位,切实体现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上。

(三)坚持问计问需于民,积极完善和意见处理制度。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认真执行行级领导干部定期接访、约访和下访制度,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和解决涉及自身履职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和较为关心的问题,努力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结果。

四、抓好执纪问责,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一)建立健全惩戒问责机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完善谈心谈话、定期汇报、工作记事本等制度,完善“八小时”内外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监督和约束。同时,加大作风督查和明察暗访力度,对干部职工出现的不良作风和违反“八项规定”情况,敢于果断警示和处理。坚持把督促整改问题与严格执行纪律结合起来,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严肃责任追究。

银行舆情工作履职报告第5篇

一、目前机制上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存在“双簧机制”。纪律检查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纪律检查部门在同级党委(组)和上级纪律检查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一方面,少数部门对纪律检查部门的监督职能不熟悉,无视纪律检查部门的作用,思想上不接受纪律检查部门监督。另一方面,一些基层纪律检查部门书记把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与服从同级党委(组)领导对立起来,过多地强调作为党委(组)班子成员的大局意识,而忽视了作为纪律检查部门书记的监督职责,导致不愿、不敢、不能大胆履行监督职责。一些行党委(组)(党组)特别是主要领导重视程度仍显不足。没有同抓业务工作一样抓落实推动,讲得多、做的少,实际效果不佳。

二是存在“破窗效应”。个别领导干部在口头上、场面上承诺接受监督,却在心里面反感监督,在思想上抵触监督,还想方设法逃避监督。少数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把监督范围局限于同级党委(组)和下级党政组织任命的干部,而对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作风不正、言行不一甚至为政不廉等问题明明看到,也不好直接去履行监督责任,说重了伤感情,说轻了隔靴搔痒。一些行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职责履行不够到位。仍然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只注重业务工作,对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泛泛的讲、草率的做,没有针对分管部门实际提出要求、周密安排、落实措施、积极推动。

三是存在“现管效应”效应。纪律检查部门在同级党委(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人权、财权、物权都在同级党委(组)的控制之下,没有同级党委(组)的认可,干部流动有难度,提升职务有难度。由于接受党委(组)的领导,而且“双重领导”主要还是同级党委(组)的领导,真正要对自己的领导实施监督,纪检机关受到制约,纪检干部顾虑重重。要么根本发现不了问题,要么对发现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很难主动向上级纪律检查部门反映真实情况。一方面,受人员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对主体责任落实监督频次和深度远远不够;另一方面,受管理体制和认识等因素影响,同级监督乏力。

二、对人民银行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思考

(一)建立科学的领导岗位职责

把不同的权力分解到不同的部门或个人,充分达到相互制衡,有效制约行使权力。这样以来,保证其按既定的规则和程序运行,既避免相互制约“过度”,又防止相互“合谋”或制约监督“失灵”。同时,领导干部要养成自省自律和接受他律的良好习惯,主动将自身权力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防止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一言堂”现象。

(二)用制度管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一是围绕权力运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部位,加强“人、财、物、事”四权运行的规范、约束和监督,增强制度的系统性。二是在制度执行、贯彻落实、监督管理上维护制度的权威性。三是加强对权力运行呈现出新形式、新特点和新规律研究,在总结经验和借鉴有益做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效监督制约权力的新制度,保持制度的先进性。

(三)不怕家丑外扬,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一要将行政许可、综合执法检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征信管理、反洗钱等对外职权信息在办公场所公开,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二要对财务管理、人事任免、招标工程等重要事项通过会议传达、宣传公示等形式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力度。尤其是党务政务行务公开的各个环节做到公开,实实在在做出公开成效。

(四)建立失责辞职或能上能下的机制

明确内控管理中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各自的责任,对发现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和事件,除追究经办人员责任外,对业务主管,检查监督人员和责任领导干部实行相应问责,建立失责辞职或能上能下的机制。

三、基层人民银行纪律检查模式的建议

(一)“制度导向”模式

主要是: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报告、党务政务公开、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制度,夯实以制度制约权力的基础,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形成各方面监督制度运行的合力,用制度保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效防止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等行为。

(二)“权力清单”模式

主要是:划分不同权力的使用边界,加强对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规范和限制,明确执行权对决策权负责,决策权和执行权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监督权的监督,确保各种权力运行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防止因权力过份集中而滋生腐败。

(三)“瘦身模式”,除保留必要的监督职能外,其余监督职能一律上收中心支行

银行舆情工作履职报告第6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收费项目;法律规制

近年来,受世界经济危机影响,国内经济状况维持着稳定并缓慢的增长,在这个背景下各个行业盈利能力与经济危机之前相比大幅下降,但是根据中国银监会2013年3月1日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1.24万亿元,同比增长18.9%,2011年商业银行全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0412亿元,比2010年增加2775亿元,同比增长36.3%。银行业是与宏观经济联系最为紧密的行业,无论宏观经济在增速或增量上变化,还是在结构上有调整,都会对银行业产生重要影响,而近年来的宏观经济增长滞缓,银行业的快速发展难免引人侧目。近年来,有一种说法,银行收费项目近20年来增长80多倍,这种说法的来源已无从考证,但中国银监会银行一部副主任郭武平和创新监管部副主任尹龙在2012年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承认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有多少目前银监会也没有准确的掌握。基于商业秘密、银行资料保密、工作量巨大等原因,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机构或者学者能够对中国商业银行收费项目进行过完全或宏观统计,这就为“银行收费”蒙上了一层面纱,这也是银行公告的调整、变更其收费事项总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甚至是质疑的根本原因。本文从收费行为角度对商业银行收费及其法律规制探讨如下。

一、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的理论支撑和法律依据

我国商业银行对于其服务的定价体系采取两种形式: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对于具有公益性的服务,如本票、汇票、支票等采取政府指导价,而其他业务,允许商业银行在等价有偿的原则下制定一定程度的市场调节价。究其原因,商业银行经过公司制改革,需要对其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这种经营风险性使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拥有了理论支撑。

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联合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服务,是指银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其客户提供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要探究商业银行对其服务进行收费的法律依据,就要明晰商业银行服务的定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称《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以上法律法规,为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商业银行收费及调整收费行为的合法性认识

1.我国《价格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397页中指出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按照《价格法》相关条文表述,中国境内所有的价值的货币表现都适用价格法。《价格法》第二条第二款将价格分为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两大类,“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该法第三条指出“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即赋予了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制定价格,对相应产品、商品、有偿服务收费的权利。该法并未排除专条排除商业银行的适用性,即商业银行定价即收费应当适用该法,其收费行为具备合法性。

2.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部分项目用于公益由国家发改委与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业务几乎均由市场进行调剂,即定价权归于银行自身,由其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状况自行制定和调整定价。《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制定的服务价格.应于执行前15日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同时于执行前10日内在相关营业场所进行公告,由此接受中国银监会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可见我国各个商业银行在收取各项费用之前,均需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也就是说,就程序上而言,商业银行进行收费服务及进行服务价格调整已履行了法定义务。

3.从民事实体法角度来看,商业银行与银行普通客户签订的合同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商业银行收费一定意义上属于双方合同,商业银行的调整收费项目内容构成单方变更合同。

基于商业银行客户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商业银行和其客户签订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在该合同内容中一般是不涉及具体的收费项目列举的,格式合同中的解释说明义务在实践中亦并未履行。收费项目具体内容一般客户在开立银行账户时无法全面得知,合同有效性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瑕疵。银行调整收费项目时基于客户的不特定性,对收费项目的调整往往不会与客户进行沟通或举行听证,银行消费者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

有学者指出,银行在单方决定收取费用后, 对于不想继续合同关系的银行客户,银行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内容或允许消费者退出。从上述分析来看,其容许消费者自由选择、自由退出,无疑成了商业银行掩盖银行收费项目、肆意调整银行收费项目的合法性面纱。同时结合现阶段国情来看,及商业银行发展具有垄断性质及政府调整性,如何揭开这层面纱,使银行履行其应尽义务,维护社会整体公平正义,一方面是法律、政策完善的过程,另一方面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得到维护,社会舆论趋于平和,不再纠缠于“暴利”“社会不公”的过程。

三、商业银行收费权的法律监管

公民与银行是利益相关主体,既存在利益冲突又相互依赖,客户需要借助银行在金融业务方面的专业化服务为自身财富积累和基本生活提供便利条件。银行则通过为客户提供服务赚取一定商业利润,提高业务收入。然而近年来各大商业银行同时宣布增加收费服务项目时,广大民众只能不可避免的成为金融垄断的受害者。种种矛盾最后都可归结于银行的商业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金融监管确实可以对商业银行肆意增加收费项目产生一定作用。但更加稳定并且有约束力的法律监管对商业银行的收费权问题更有约束力。从目前运行状况看,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机构面临以下问题:

1.银行业务发展、业务品种变化和发展速度快,监管机构在银行定价方面没有详尽的要求与限制,银监会管理调控政策明显滞后导致银行收费项目失控;

2.银行收费监管体系混乱,导致部门间互相推诿,无法对银行收费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治理;

3.缺乏强有力的处罚方式,银行的违法违规操作无法得到威慑性的惩罚效果。目前的惩罚方式如罚款、责令改正等惩罚措施使银行的责任承担成本极低,相关违规责任未落实到事件的直接责任人。

为了健全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的监管机制,2012年2月国家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及收费服务项目进行统一定义,该意见稿已于2012年3月20日结束意见征求,共收到1600多条反馈,该法正式颁布并实施后可能会对商业银行收费项目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然而,笔者认为规制此类服务收费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对商业银行的定价权做出法律上的详细界定,从自主定价的权利描述到相关的定价权限以及收费服务的范围进行详尽描述,以提高该部门法的可诉性,从而构建更加准确的追责机制;

2.建立符合相应规范的监督系统,对商业银行收费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查。政府监管机构应当做到权责分明,各司其职,亦应对市场调节价进行适度指引,防止商业银行滥用自主定价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到既满足于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又兼顾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3.完善商业银行服务定价的信息披露机制,引进服务价格听证程序。在我国缺失对商业银行服务定价的专门法律的情形下,最高效科学的方式便是引进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听证程序,通过该程序对该银行服务的范围,定价方式以及收费标准进行公开。银行消费者通过听证程序全面了解该服务的运作流程和收费依据,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同时也避免了不必要的误解与矛盾,帮助消费者更加科学理性的选择银行服务。

4.构建行政和司法救济机制,完善收费申诉与赔偿机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因接受服务受到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对于我国的银行服务收费制度,应明确相关申诉途径,确定申诉受理机关与申诉权利人,同时对赔偿的标准与范围亦应进行详尽规定。而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其事后调节功能,对银行收费纠纷依法审理,对银行与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最终判定,维护公平正义。

参 考 文 献

[1]张峪.论我国商业银行收费权[D].西南财经大学.2012

[2]贾东明.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3]李丽.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银行舆情工作履职报告第7篇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支部建设,为推进XX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保障。下面为大家整理企业全面从严治党_两个责任工作报告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报告一

2020年上半年,XX公司党支部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三个融入、四个同步”为抓手,强化党建引领、业务协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支部建设,为推进XX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清廉XX建设

(一)组织落实“9+2”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1.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组织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公司分管领导与部门负责人签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责任书和员工廉政自律承诺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目标要求,层层传导责任、压实责任。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纳入对员工的考核重点之一,并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员工晋级、选拨提任等挂钩。

2.强化内部管理和纪律意识。为贯彻落实厅直属机关五届二次代表(扩大)会议精神等,结合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厅对外提供信息资料的通知》有关规定及公司发展实际,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的通知》,并全面梳理了对外报送信息资料清单,进一步规范办事要求、提升办事实效,加强公文管理、提升办文质量,做好会议准备工作、提高议事效率,增强组织意识、纪律意识,严格落实“六不准”,更好保障和服务公司中心工作。

3.建立健全清廉XX建设重点任务清单。结合公司实际和自身特点,紧盯XX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9+2”风险,对存在的廉政风险点进行再梳理、再排查,形成公司2020年廉政风险清单。突出对政策落实、招投标、业务接待、办公场所装修等重点领域及节假日重要节点的监督。根据清单明确的主要风险点、防控措施和责任部门等认真抓好落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各类廉政风险,建立长效机制。

4.压实部门主管责任。着力构建支部书记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监事会监督和部门主管的责任体系,重点发挥好部门的作用,压实部门负责人的主管责任,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5.切实抓好廉政教育。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及我省“36条办法”和全省纠治“四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四风”问题易发高发重要时间节点,重申作风建设相关纪律要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职工绷紧纪律之弦,不触红线、不越底线。按照“党员领导干部与直接下级每半年至少一次、与下级的下级每年至少一次并主动接受约谈”的谈心谈话制度要求,常态化开展谈心谈话及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等节前廉政谈话,提升防腐能力。

6.加大典型案例警示通报。按照厅警示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要求,充分利用厅每月“三重”精神传达学习会等,及时贯彻和解读党纪党规,持续深入开展典型案例警示通报,以案明纪、引以为戒,促动党员干部知敬畏、讲规矩、守底线,确保干部员工干成事不出事。

(二)贯彻落实清廉XX建设目标任务

1.坚持党建引领。针对国企党建工作的特点,坚持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制订了年度党建工作计划,明确年度目标、重点任务、主要工作、配套措施等,把党支部建设成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创新发展理念的坚强战斗堡垒,推动公司快速成长和XX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和核心力量。

2.加强财务监督和资金存放工作。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强化财务预算和执行工作,严格按制度设定、预算安排和规范流程审批使用资金。按照提倡过紧日子的要求,对非刚性、非重点、非必须的进一步压缩开支、从严管控。进一步做好资金存放管理,对新增资本金和到期资金,严格按照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做好资金存放招投标工作,主动邀请厅机关纪委等部门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存放合规。

3.突出业务的合规性管理。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等精神,主动做好政府的参谋,就进一步建立健全XX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向省XX厅建言献策,并就明确XX业务范围向报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建议。加强对体系内、合作银行等的政策宣导,严格按文件明确的“双控”要求开展XX业务,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简化审批流程,改进业务手段提高效率。

4.建立健全内外部多重监督机制。设立董事会风险与内控委员会,并调整XX业务评审委员会等组成人员,积极发挥监事会及风控部门等的作用,健全完善XX风险管理、追偿管理等内控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和内部监管。开展“内控合规月”活动,通过内控合规知识测评、专项自查和专题培训讲座,评估各类制度执行情况,推进问题整改落实,强化内控合规。优化完善部门设置和职责,细化职责分工,落实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外部主动接受股东会、主管部门绩效考核专项审计和其它上级部门的行政监督,对涉及的重大事项,主动做好请示和报告。同时,积极配合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的行业监督和审计监督。发挥好公司法律顾问作用,通过法律风险评估,防范化解公司法律风险。

6.严格执纪监督。根据《中共XX省纪委 XX省监委关于全面加强政治监督的意见》,做深做实政治监督工作,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紧盯关键人、关键事、关键处、关键时开展专项监督。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见人见事见细节,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起,在“治未病”上积极作为。同时,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形成“不敢腐”的强烈威慑。

(三)加强政治生态建设

公司党支部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认真开展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在党组织活动中突出政治引领,在中心工作中坚守政策性定位,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地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部署和XX政策落到实处。

1.鼓励员工担当作为。树立激励员工担当作为的鲜明导向,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和好干部标准,大力提拔任用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工作一贯表现及岗位配置情况等,上半年选拔任用中层干部X名。为进一步规范公司XX业务操作,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建立XX业务风险责任认定管理办法,完善担当作为良性互动机制。

2.强化员工素质培养。制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开展“浙里担”论坛系列活动,通过“引进来”与“走出去”、线上线下共推进、内训与外训相结合等,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疫情期间,公司进行一次全新尝试,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线上学习”培训模式,累计开展直播培训X场,做到疫情防控与学习培训两不误。同时,加强对年轻员工的培养锻炼,既注重搭梯子,又注重压担子。

11.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不断完善岗位目标和绩效工资体系,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执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调整和淘汰工作绩效差、工作能力和作风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人员,提高团队的战斗力与凝聚力。

二、落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抓牢理论武装工作

1.建立健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长效机制。巩固和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结合实际制订实施办法,重点完善贯彻落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督查反馈机制。不断提升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质量,巩固“党建引领、业务协同”研学机制等。

2.持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三个地”政治优势,用好红色资源,加强对党忠诚教育。开展理想信念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教育。定期开展支部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分析工作,加强谈心谈话工作,结合工作座谈、会议及各种活动等,及时掌握思想动态。注重用好正反面典型,根据厅机关党委安排,开展优秀共产党员等先进典型宣传展示;深入剖析身边的违法违纪案件,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3.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排查掌握党员干部信教情况,教育党员干部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微信、短信传播的网络谣言、负面炒作、攻击渗透等信息特别是有关疫情不实信息坚决抵制,对涉及XX工作的负面舆情信息主动亮剑、及时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通过公司官微自媒体及省级主流媒体等,传播正能量,引导社会舆论,守牢守好意识形态阵地。

4.不断提升XX宣传工作水平。围绕地方政府、农口部门、银行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宣传对象,加强与农民日报、XX日报等主流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网络渠道和通过举办培训班、制作宣传册等多种手段,宣传解读好XX政策及公司的发展定位、经营理念、合作理念、合作模式、XX产品等,通过打响XXX品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更多农民享受到XX政策红利。

三、落实支部建设主体责任,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一)坚持党建引领。以“三个融入、四个同步”为抓手做好公司党建工作,推动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更好地把党建成效转化为企业的发展活力和竞争实力。一是把加强党的领导融入到公司治理中。按照支部委员与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将党组织研究作为重大事项前置程序,上半年共召开支委会XX次,高质量开好每月一次的支委会,会前做好议题准备、会中充分酝酿、会后督办落实,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二是将党建融入到生产经营中。树立党建与业务“一盘棋”的理念,把党建“第一责任”和推动发展“第一要务”有机融合;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做到深度对接、融合发展。把中心工作、改革发展的难点热点作为党建工作的重点来抓,以推动业务工作的实际成效来检验党建工作的成效。三是将党建融入到XX队伍建设中。大力弘扬“XX、XX”的XX职业精神,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践行“讲政治、有能力、能担当、守纪律”的XX精神,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

(二)突出政治建设。一是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跟进学习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常态化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委重要会议、重要部署、重要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地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部署和XX政策落到实处。二是三是坚决扛起疫情防控政治任务。根据厅党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引导党员干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落深落细落实自身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确保自身防控有力有效。结合掌上办公、网上办公有序安排复工,积极发挥政策性XX功能,在全省率先推动出台和落实XX业务扶持政策,多举措支持农产品稳产保供和农业经营主体复产复工、春耕备耕,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三)加强思想建设。一是以XX党建平台加强教育,举办X次学习论坛,集中学习分享党内法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文件,以及金融、农业产业等,促进政治学习和工作交流平台的统一。二是切实抓好党内政治生活基本制度的落实,今年以来组织召开党员大会X次、支委会会议X次、主题党日活动X次、专题学习会X次,党课X次,带动全体党员干部学习。三是支部书记与支委、支委与干部职工等开展谈心谈话X次以上,抓好党员思想政治工作。

(四)加强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将党组织研究作为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对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等“三重一大”事项,规范、科学、高效履行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报备制度。上半年以来召开支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XX次,集体研究“三重一大”等议题XX多个,并严格履行重大事项事前报批和会议纪要报备等手续。按规定开好支部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两优一先”评比等活动。二是支部书记带头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支部委员制定年度党建自学计划,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主题党日活动。三是做好支部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严格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和党费收缴管理。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开展党规党纪和政纪教育,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公司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十项禁止性规定》《公司支部委员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着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重点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的“第一种形态”,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谈话,以严管体现厚爱,确保干部干成事、不出事。

公司党支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推进,充分发挥了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XX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支持和核心力量。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增强问题意识、责任意识,强化党建统领、业务协同,始终将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围绕XX事业发展大局,持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支部建设,继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发展打下良好的政治、思想、组织保障。

报告二

xx月xx日,xxx公司党委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2020年上半年公司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公司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和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的汇报,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和意识形态工作形势,找差距、补短板,对下半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xxx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宗君主持会议并讲话。在家的xxx公司党委常委出席会议,党委工作部、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xxx公司党委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缜密谋划部署;

二是加强机制建设,有效发挥党委领导作用;

三是贯彻新时代组织工作要求,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四是强化理论武装和学习教育,增强遵规守纪意识;五是全力支持纪委工作,为履行监督责任创造有利条件。

xxx公司纪委深化落实监督第一职责,深入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深入开展,为公司转型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一是深化落实监督第一职责;二是履行协调职责、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三是依规依纪开展纪律审查;四是持续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

兴隆公司党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发挥思想引领、凝心聚力、统一干部员工思想和行动的重要作用,为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一是高度重视,提高站位;二是理论武装,学思践悟;三是党建引领,凝心聚魂;四是舆情管控,正向引导。会议强调,党的报告明确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强调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在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执政能力建设等各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新举措。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围绕企业改革改制、脱困转型等重点工作,在抓具体、抓落实上下功夫,推进xxx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

会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进一步强化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政治担当,进一步增强管党治党的使命感责任感,认真履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承诺书》。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强化政治学习,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断提高履职尽责本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兴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2020年度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分工》,认真学习研究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扭亏转型各项工作,奋力实现全年既定目标任务。

会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适应形势任务发展要求,加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机制保障体系建设,运用签订承诺书、廉洁承诺、述职述廉、诫勉谈话、提醒约谈、问责追究等多种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一方面要把全面从严治党新部署、新要求及时融入责任清单,进一步细化量化履责情况考核指标体系,强化集中考核检查和日常督导检查,督导各级党组织真正把“主体责任”担当起来、落实下去;

另一方面,要找准职责定位,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水平,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环境。会议要求,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组织书记,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提高政治站位和工作摆位,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落实落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银行舆情工作履职报告第8篇

律师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可以从不同角度、或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多种类型划分,如从纠纷产生的阶段来看,可以划分为合同履行前、履行中和履行后纠纷;从引起纠纷的过错来看,可以划分为律师过错、当事人过错、混合过错以及无过错纠纷;从投诉动因来看,可以划分为律师启动以及当事人启动的纠纷两大类型,而后者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主张权利型、报复型、迁怒误解型、追求轰动效应型纠纷。下面就最后类型的划分展开讨论,以便弄清律师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律师启动的纠纷

一般来说,当事人所要求律师活动的不合法、提供证据材料虚假、不依约支付律师报酬或律师办案所需其他合理费用等等都有可能导致律师启动合同纠纷协商、调解等纠纷解决程序,要求支付费用或解除合同(或者从一开始就根本不可能达成合意而订立合同),纠纷也极有可能无须诉诸法院即告解决。

真正让律师耿耿于怀而非将当事人推上法庭不可的,往往是当事人不依约支付律师报酬而引起的律师合同纠纷。出于律师职业谨慎考虑,此类纠纷见诸新闻报道的并不在多数,或者虽然报道,可能是人们对于各种赖债行为,包括赖律师费在内,早已“波澜不惊”之故,于是按“狗咬人不是新闻”的行业文化,记者们往往也无太大兴趣对律师当事人的案例进行太多热情洋溢的报道。

(二)当事人启动的纠纷

通常当事人比律师更容易启动合同纠纷处理程序,特别是非诉解决程序,如到事务所投诉承办律师、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就通过诉讼程序律师(事务所)而言,下列原因都可能成为诱发的动因:

1、主张权利

总体上说,律师(通过律师事务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但不排除个别律师(甚至非律师)借律师合同,收取律师费后不履行职责。包括(1)因繁忙、懈怠或漠视当事人权利等缘故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2)因业务水平局限或判断失误、行为不慎而错误地履行义务;(3)误导当事人对可主张权利数额的期望,致使当事人陷入在法律必然败诉的诉讼,导致诉讼费、律师费等方面的损失;(4)错过上诉期、诉讼时效,导致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可能性严重下降或丧失;(5)承办律师身份存在问题,如以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充当律师;以其他非律师人员冒充律师;或者以一般资历的律师充当合同明确约定、当事人指名的资深律师;(6)丢失重要证据或全部案卷;(7)其他因律师违法、违约或过错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情形。

2、报复

如果说律师的过失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通过正常合法渠道解决合同纠纷的话,那么律师的故意违约行为则极有可能遭致当事人的愤恨,引来不同渠道的报复,诉诸法院可能是最文明、最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做法了。主要原因表现为:(1)律师标榜某种特殊身份或承诺作为普通律师所不可能达到的办案效果,但订立合同、收取费用后当事人发现上当;(2)律师违反约定或法定的保密义务,或者违背社会一般公认的诚信水准,漠视甚至出卖当事人的利益。

如某律师事务所在担任某建筑企业法律顾问期间,获得当事人的一些业务资料。后在该所律师的其他案件中,利用这些业务资料作为证据,导致该建筑企业及关联企业利益严重受损,从而导致顾问合同履行后的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纠纷。尽管律师事务所也进行了一些法律形式上的辩解,但当事人认为律师诚信低下,事发后态度还十分恶劣,于是采取了当着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面打事务所主任耳光、以粪便涂事务所主任家门等过激手段对律师(事务所)进行非法报复,事务所主任之妻受刺激住进精神病院,一时造成十分消极的影响。

3、误解及迁怒

细心观察一下委托人订立合同时的表现,不难发现这样的有趣现象,即不少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并没有认认真真研读合同文本即签字盖章;而律师方面在谈论所托具体法律事务办理构想以及吸引当事人达成合同方面表现积极的同时,对律师特点(如律师交付的只是符合勤勉谨慎的行为,而不是当事人期望的有利结果)、法律事务承办风险(由于形成裁判结果的因素复杂,我国诉讼可预测性极差,律师根本无法保证当事人最终获得的就是依法应获得的诉讼结果)、委托期限(究竟是一审、二审还是执行阶段)等等问题缺乏真正深入的告知与释明,造成当事人对合同的误解与误读,从而导致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更为糟糕的是,由于诉讼文化与诉讼心理的差异,我国当事人对实体正义、结果正义追求过甚,而现行的司法体制偏偏在司法正义(包括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供给上严重不足,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现象严重存在,甚至是公然存在。对于众多本来不是律师责任的不公结果,当事人往往迁怒于律师,认为律师没有卖力,或者与公检法关系不够,造成当事人身家性命被误。但当事人同样敬畏权力(包括敬畏强权),不敢、不愿开罪公检法,而是将律师(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发泄一通心中怨气了事。

4、追求“轰动效应”

作为诉讼,特别是能够造成轰动效应的诉讼,并不见得总是坏事,不少“轰动性”的背后甚至蕴涵着巨大的社会公益成分,体现了“弱者”以平和的、法律的手段挑战强势群体的姿态与决心。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郝劲松因火车站退票不开发票、火车销售商品不开发票、地铁收费厕所不开发票等公共事业企业单位长期无视国家法律、对消费者存在霸王条款而将铁路局多次告上法庭,以及目前颇受沪上律师界关注的邓维捷诉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案”等等,莫不如此。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为轰动而轰动”的诉讼并不少见:因为被推上法庭的是律师(事务所),是专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不管有理无理,站在原告角度,总会有几分排遣寂寞式的心理快慰,总能引来不少关注与同情,如此状告律师的“轰动走一回”仿佛总是值得。如前文承办法官一方面驳回当事人状告律师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难以自圆其说地对媒体发上一通“虽然败诉,但……说明百姓法律意识在日益增强,体现了社会的进步”的感慨,(注11)正是这种“轰动走一回”的骚动在个别幸灾乐祸法官心理上的扭曲投影。

二、律师合同纠纷——律师执业过程中挥之不去的尴尬

作代表权利并充分表达权利、有效制衡权力的“社会法律监督者”,(注1)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不可取代、无以伦比的积极作用。具体来说,律师通过发挥其作为社会生活的“先知者”与“剂”、经济建设的“促进者”、依法行政的“加强者”和法治建设的“完善者”等几个方面的作用,实现其“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职业使命。(注2)和古代快意恩仇、行侠仗义的“侠客”不同的是,就其职业行为特征而言,律师所要表达的是当事人的权利,表达的前提也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离开了当事人的委托,离开了对当事人表达自身权利行为的,律师表达权利、制衡权力的行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了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而沟通律师与当事人委托关系、构成律师行为合法性的文件恰恰就是当事人聘请、委托律师的委托合同。

这一份份看似平常无奇律师合同,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从当事人角度而言,委托合同意味着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信赖、信任,意味着自己权利的托付以及最大的实现可能;而对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而言,特别是对于具体承办律师个人而言,委托合同则意味着自己职业使命的诞生,意味着众多自己从“社会法律监督者”选手中脱颖而出,有机会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实现自己的职业价值。可见律师合同不仅是连接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更是沟通律师维护法治、实现正义的职业宗旨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的桥梁。

然而,令律师行业感到尴尬的是,本为当事人权利奔走呼号、本应获得当事人最大信任和尊重的律师,却频频被当事人推上法庭,充当种种案由的被告。(注3)如认为“辩护律师未尽责”而引发的死刑犯母亲状告律师案;(注4)因官司败诉而引发的委托人状告律师事务所要求返双倍律师费案;(注5)因涉嫌双方而导致的当事人状告律师“拿着这边吃那边”案;(注6)认为律师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状告律师“收钱不辩护案”;(注7)甚至于当事人为得到妻子不忠的证据,委托律师调查,结果律师无法取得证据,便将律师送上法庭;(注8)以及曾一时轰动中国律师界的恒积大厦状告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的因律师事务所过错责任而被索赔2240万元案(最终上海高院终审判决建纬所应将收取的240万元悉数返还恒积大厦)。(注9)

这些状告律师的案例向我们展示,当事人状告律师案例早已不再新鲜,并且似有上升势头;当事人状告律师,也并非如想象的那样谨慎从事,而是不管有理无理,先告了再说;新闻界、甚至个别法官推波助澜,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司法判决、原告诉讼并不成立的情况下,不负责任地发上一通“办案法官对记者说……虽然败诉,但是,刘先生状告律师事务所一案说明百姓法律意识在日益增强,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此举对推动律师事务所更为诚信地为委托人服务有积极意义”的感慨;(注10)重视管理、知名度大的律师事务所也难以幸免,如恒积大厦诉建纬所案就是如此。

从律师与当事人合同纠纷解决的渠道来看,除了诉诸法院以外,双方协商、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投诉而获得解决的律师合同纠纷案件也不在少数。换言之,因律师合同的订立、履行而产生的纠纷可能远比人们一般感觉的数量要多。曾经有一位资深律师戏称,如此发展下去,将来专门当事人状告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律师恐怕也会成为我国律师发展的一个“专业方向”,因为国外就有这样“专吃律师的律师”。

诚然,有权利就会有权利的碰撞,所以律师合同纠纷一方面难以避免,即便是属于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尴尬,也往往是难以彻底避免,或者说是挥之不去;但是不断攀升的纠纷,以及这些纠纷通过正规的新闻渠道或非正规的社会传闻扩散而形成的社会对律师执业效果、能力、诚信甚至律师存在价值方面的疑惑、质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又是律师业界所不能不正视和重视的问题。

因此,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寻找避免或应对纠纷的对策,应该是律师行业管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以及律师明智地所共同感兴趣的话题。

三、处理律师合同纠纷的几项对策

既然律师合同纠纷甚至状告律师是律师业无法彻底避免的尴尬,那么,在弄清产生律师合同纠纷的成因基础上,律师(律师事务所)完全有能力、有必要提出处理这种纠纷应对策略,以减少律师的尴尬,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

笔者认为,律师合同纠纷的处理,不仅仅是一项纠纷发生后律师事务所才仓促上阵、穷于应付的事情,而应该按照管理学上全面质量管理(TQC)当中“全过程、全指标”的管理理念,吸取系统论的思想与方法,在纠纷形成前、形成中及形成后这样一个全过程当中,从各个方面相应地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做到纠纷防范与纠纷处理并重,通过提高合同管理质量来降低纠纷发生率,提升律师处理合同纠纷发生后的合法、主动及有利地位。

(一)纠纷发生前,做好律师合同订立及履行工作,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使律师应对合同纠纷处于有利地位

1、积极告知、充分协商、认真而细致地订立律师合同

律师经历的合同何止千万,似乎小小的律师合同不在话下。但是,经验告诉我们,这种把界定律师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件——律师合同不当回事、“拿豆包不当干粮”的观念与做法往往正是纠纷之源。

为了避免当事人误解,或者防止当事人故意曲解,对于律师工作的特点、委托目标、事项、后果与风险的归属、律师工作范围、费用结算、活动无法或不必继续进行应如何处理等等内容,应向当事人充分告知并与之详细协商。至于进行告知与协商的证据,既可以通过详尽的合同条款固定下来,也可以用工作笔录加合同条款的形式保留证据。

例如,委托人就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审查及一审阶段律师提供辩护事宜委托律师(律师事务所),交纳相关费用。一般来说,律师工作可以依照刑事诉讼侦、控、审程序的展开而正常开展工作。但是,不排除这样的可能:经过律师的努力,案件在审查甚至侦查阶段即告结束,当事人获得了最大诉讼利益。此时,如果当事人主张应当按照律师实际工作的阶段计付律师费用,或无需支付刑事诉讼没有继续阶段的律师费用,将会导致律师积极、高明工作还不如消极、庸碌工作,将案件熬到一审收足全额律师费的荒唐结果。为此,可在订立合同之初与当事人协商,并通过类似“若案件在侦查或审查阶段即告结束,表明当事人已获得最大诉讼利益,符合委托合同订立的目的,也是律师工作富有成效或律师意见正确的佐证,委托人当然应当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费用,不得借侦、控、审三个阶段没有全部历遍之事由要求退费或拒付尚未支付的律师费用”的约定,肯定律师积极而富有成效、对当事人有利的工作成果。

尽量细致地考虑合同条款,尽量不要不容商量地搬用格式条款,或不假思索地写上涵义模糊的文句。

曾经有一则委托律师对外国供应商进行国际仲裁、要求供应商赔偿的仲裁案件。双方已经谈好除了基础律师费以外,如果最终实际获赔超过40万美元,则对于超过部分按10%的比例加收律师费。本来约定的内容并不复杂,可是形成文字时,律师事务所执笔人员觉得内容不够“法言法语”,不假思索地写上“如仲裁胜诉,当事人取得的执行款超过40万美元”则如何如何的文句。律师办案结果十分圆满,申请仲裁后、仲裁开庭前,律师巧妙地与国外当事人、律师谈判沟通数月,达成和解协议,60余万美元的赔款如期汇来,但当事人却拒付加收律师费,导致律师状告当事人的律师费诉讼。而合同文本中的“仲裁胜诉”、“执行款”一类用语表面上似乎十分爽目悦耳,但无意中却成了取得加收律师费的条件与障碍,特别是“仲裁胜诉”一词,尚有诉讼、非诉讼概念模糊、易招律师同行讥讽之虞。

所以,律师合同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根本,是贯彻其后合同解释、履行、中止、终止以及纠纷处理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遗传基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事务所,订立合同不可不慎。

2、最大善意、诚信地履行合同

律师订立了合同,即背负了当事人实现权利的重担,应该本着最大善意与诚信,积极履行合同,而不是“糊差使”,甚至与当事人进行“精明”而不高明的推脱工作和责任方面的“博弈”——至少在当事人积极履行交纳律师费用、配合律师开展工作等主要义务时如此。

按常理来讲,律师肯定应该比当事人懂得法律及如何运用法律,实现当事人的委托目标。这就意味着完成相关法律事务过程中律师的主导性与主动性。在律师与当事人同时都应该想到、做到(至于诸如前去交纳诉讼费、或类似的纯事务性差使当然没有必要浪费律师的宝贵时间)的东西,应该由律师而不是当事人想到、做到。

换句话说,律师在过程中不能只求“事情办不好,又不能怪律师”这样的“最小值履行”,而应该追求“律师尽最大努力,换了其他资深律师来也只能如此”这样的“最大值履行”。

有这样的一个例子可以说明“最小值履行”与“最大值履行”之别。委托人因其子刑事二审辩护,委托律师办理并及时支付了律师费用。后当事人(被羁押)没有提交上诉状,案件根本没有进入二审,律师事务所也同意退费。但委托人以律师不履行二审辩护合同、误了当事人上诉大事为由投诉律师。

如果是作为“最小值履行”,律师似乎可以等待当事人递交上诉状,进入二审程序后进行会见、阅卷、出庭辩护(或书面提出辩护意见,因为刑事二审可能不会开庭审理)等“二审辩护工作”,而没有进入二审,大不了退费了事,反正律师能够找到一套推卸责任、且似乎在法律上还能自圆其说的理由。这就是“最小值履行”。当然“最小值履行”也带来律师事务所的“履行最小值”——起码是退费。

但是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二审辩护律师是否应该启动“二审辩护工作”,即代为撰写并提交刑事上诉状?难道受托“看门”仅仅看好了大门本身(中国民间笑话中猪八戒就是这样做的)就行了吗?事实上,没有任何法律禁止二审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并撰写、提交上诉状,并且这种会见、提交行为正是实现委托人合同订立目的——通过二审辩护、实现刑事诉讼公正所必不可缺的工作步骤;当事人(及一审辩护律师)或委托人可能疏忽该工作步骤,而换一个更加勤勉谨慎的律师一般不会疏忽这一工作步骤,等等。如此,出于“最大值履行”,律师应当会见被告人并撰写、提交上诉状,启动二审程序,为后面的“二审辩护工作”铺平道路,同时也实现律师事务所的“履行最大值”——律师费及良好声誉。

3、注意与当事人的沟通,让当事人知晓工作的进展,赢得当事人的理解与信任

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但不少律师不以为然,特别是不把“当事人监督”当回事,甚至怀着“反正律师问心无愧”或“只要有个好结果就行了”的心态,缺乏与当事人的必要沟通,徒使当事人产生疑虑,甚至为第三方诋毁承办律师开了方便之门。应注意与当事人的沟通,让当事人知晓工作的进展,赢得当事人的理解与信任,减少误解、误会的产生。

(二)纠纷产生中,做好对相关方面的解释工作。属于律师方面问题,应及时、尽力补救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一件事情从无到有,并不是一下子产生的,而是经历从无到有这样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律师合同纠纷的产生、显现及爆发自然也不例外。这就为律师事务所针对可能产生、正在产生但尚未显现、爆发的合同纠纷寻求处理良方创造了机会。而对这种机会巧妙的、艺术性的把握,可以刹住纠纷进一步发展、扩大的势头,避免律师合同纠纷爆发与升级。

1、根据具体情况,耐心做好对相关方面的解释工作

一般来说,耐心、诚意的解释有助于消除误会,取得理解或谅解,避免矛盾激化。根据具体情况,解释的对象可能包括当事人、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媒介、社会公众等多方面;解释的主体也不仅仅局限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本身,可能是律师协会甚至司法行政机关。

2、履行补救措施

律师当然也是人,是人总有疏忽,包括在履行合同时这样那样疏忽。及时的补救措施不仅有利于消除误会,取得理解或谅解,避免矛盾激化,而且也为遏制律师合同纠纷显现及爆发,进行妥善处理赢得主动。

(三)纠纷发生后,注意法律上、舆论上的主动,借助种种救济途径妥善而积极处理好律师合同纠纷

尽管律师合同纠纷发生前和产生过程中的防范工作十分重要,但律师合同纠纷还是“防不胜防”,将“纠纷发生率降低为零”是一个不可能的神话。面对不可回避的纠纷,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正视问题,赢得主动,积极而妥善处理好因纠纷而导致的各种问题。

1、坦然面对,积极、主动处理纠纷

在对待律师合同纠纷的态度上,不以为然的轻视之举或觉得“律师事务所还要打官司、很没面子”的担忧、甚至“会不会影响律师声誉”的心理负担都没有必要,因为当事人不见得个个是诚信之人,而律师也会有犯错的时候,故无论是律师方面必须主动显化纠纷、追究当事人合同责任,或者是不得不应对当事人的权利要求,都应该坦然面对,积极、主动寻求解决之途。

如果是当事人违约,例如拖欠律师费用,绝不要“算了算了”了事,该诉讼的就应当诉讼,既为自己,也为发展中国律师事业;如果是当事人提起纠纷,则必须认真权衡是非得失,为选择最佳的解决方案及寻求最佳的解决途径提供决策依据。

由于人是感情动物,尽管律师能够理智、冷静处理他人纠纷,但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时,却难免不冷静、不理智,所以可以请本所非承办律师、其他所律师甚至委托资深律师来帮助处理问题。

2、选择最佳救济途径

与一般的权利救济途径类似,解决律师合同纠纷的主要途径同样是协商、仲裁、和解、调解、诉讼等,此外就是由行业协会——律师协会的主持调解解决。

可根据纠纷的大小、影响、性质、难易程度、可能结果等具体因素,通盘考虑,权变地选择适当的解决途径。例如,一般认为不要轻言诉讼,但也不尽然。如果律师方面理由充分、诉讼结果有利,而委托人方面却又缺乏协商、和解解决问题的诚意,还不如一下子寻求司法途径解决,这样既符合救济方法经济原则,又避免当事人有充分时间向社会或政府部门“悲情诉求”,让受众以为总是懂法律的律师欺负了不懂法律的当事人,引发受众对当事人的非理性同情——即律师要诉讼谨慎,但不怕诉讼。

3、争取舆论上的主动

从思维定势上来看,律师受职业习惯的影响,律师往往更依赖于纠纷的司法解决。这当然不错,可惜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的习惯还远未真正深入中国社会,舆论、党政部门或官员的态度等等,往往会影响正在进行的诉讼;当然反过来说,也是纠纷双方可以利用的有效资源。所以,律师解决合同纠纷时,应该一切从“实际”而不是“本本”出发,视具体情形,注意与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媒介、党政部门之间的沟通,不要孤军奋战,很冤枉地输了官司;或者虽然最终赢了官司,但早已输了不该输的舆论与口碑。

对于那些追求“轰动效应”式的律师合同纠纷方面的报道,对于迁怒误解式的诉讼,律师更加应该争取舆论上的主动,避免诉讼未见分晓,片面的、先入为主式新闻报道早已造成对律师和律师业的种种误解与不良影响、不利于纠纷的公正解决。

4、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供将来或律师界借鉴

世界无限复杂,寻求律师合同纠纷的良策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应注意不断总结、交流经验,吸取教训,供涉及纠纷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将来或供律师同行借鉴。这种借鉴,既包括律师吸取本身或本所应对律师合同纠纷的经验与教训,也包括其他所、其他地区、其他省市甚至其他国家的良好经验和沉痛教训。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的研讨与交流,共商解决律师合同纠纷良策。

对于一些已经存在的方法和制度,例如律师执业风险保险,可进行研讨与完善,使律师能够摆脱与当事人纠纷的羁绊,回归到表达权利、制约强权、维护法治、实现正义这一“社会法律监督者”正轨上来,实现律师制度效益最大化。(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剽窃必究)

【注释】

(注1):林莉华,韦群林.社会法律监督者——和谐社会构建中我国律师的基本角色[EB/OL].中国律师网./pages/2005-12-30/s33228.html,2005-12-30。

(注2):吕红兵.加强律师的公共服务职能[EB/OL].新浪网./o/2006-05-08/09308865553s.shtml,2006-05-08。

(注3):当然形式上的被告可能只是律师事务所而不一定是律师,但这只是诉讼程序问题,实质上最终就是律师、甚至于是律师行业接受当事人及社会的拷问。

(注4):尹超.死刑犯母亲输官司盛怒之下状告律师[EB/OL].新浪网./s/2005-06-28/07546285456s.shtml.2005-06-28。

(注5):江宁,王前,时丽丽.败诉后状告律师事务所要求对方返双倍律师费[EB/OL].新浪网./s/2003-08-19/0523590426s.shtml.2003年08月19日。

(注6):双方律师同为一人深圳三单位状告律师拿着这边吃那边[EB/OL].福州日报电子版./Fujian_w/news/fzrb/000123/3_5.html。.

(注7):金立鹏.杭城首例状告律师收钱不辩护案全接触[EB/OL].中国新闻记者网./jzwj/go.asp?id=3431.2004-06-02。

(注8):难查妻子“红杏出墙”反而状告律师被法院驳回[EB/OL].中国新闻网./a/20050205/000307.htm.2005-02-05。

(注9):一律师事务所过错责任被索赔2240万元[EB/OL].东方网./epublish/gb/paper148/20010916/class014800012/hwz489597.htm,2001-9-16。

(注10):江宁,王前,时丽丽.败诉后状告律师事务所要求对方返双倍律师费[EB/OL].新浪网./s/2003-08-19/0523590426s.shtml.2003年08月19日。

(注11):江宁,王前,时丽丽.败诉后状告律师事务所要求对方返双倍律师费[EB/OL].新浪网./s/2003-08-19/0523590426s.shtml.2003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