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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部日常赏析八篇

时间:2022-07-14 15:33:21

人事行政部日常

人事行政部日常第1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某市市某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某委办发〔2012〕56号)精神,按照《某市市政府部门职能清理方案》的工作要求,为保障各部门和镇(街道)职能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本次改革以放权、简政、服务为宗旨,以梳理、评估、调整为方法,以精简、高效、廉洁、人民满意的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转变职能意见,坚决取消一批、下放一批、向社会转移一批政府部门职能和日常管理事项;制定区级部门需进行购买服务、取消、转移、下放、保留的职能目录;协同推进各镇(街道)的职能清理工作;做好分类分批转移承接工作。

二、清理范围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群团组织以及承担公共管理事务的事业单位。 

某、清理原则

(一)加大力度向市场、向社会放权。

1、凡是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自律管理的,政府不再管理。

2、凡是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解决问题的,取消行政管制。

3、凡是能够通过事后监督达到管理目的的,取消事前行政许可。

4、凡是自然人和非公企业自主投资、自担风险的项目,除须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外,地方政府取消审批核准。

5、凡是能够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政府不再提供。

6、凡是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加大力度清理、精简和调整,放宽社会和私人资本进入的限制,打破垄断。

7、凡是现阶段只能由社会一家机构从事的职能,可转移给行业协会承担。行业协会暂不具备条件的,由拟转出职能的部门加快培育发展,条件成熟时将有关职能转移过去,由行业协会制定行约行规、实行自律管理,加强自我约束,政府部门改为外部监管。

8、凡是可由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技术性、辅助性的职能,原则上不再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加大力度向下级政府下放职能。

9、凡是由下级政府管理能够达到管理目的的,一律下放给下级政府。

10、凡是上下级政府共管的,合理划分各自权力,明确责任主体。

11、凡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的事权,符合下放原则的,各相关部门同步配套下放事权。

(某)加大力度增加政府购买服务。

12、凡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自身需要或向社会提供的公益性、技术性、服务性和行业协调性职能,尽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政府采购原则上不能指定一家,形成垄断,要通过多家竞争,按合法程序从优选择,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大力度严格规范政府行政行为。

13、凡是保留的政府职能,都要严格规范,按统一格式制定办事规程,具体清晰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事项、管理范围、管理内容、管理流程、管理层级、管理权限、审批时限和责任主体。建立政府职能调整审查公示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动态管理,严格规范政府权力设定,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自行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权力、增加公民和法人责任义务的问题,切实纠正权力上划、下放随意性问题,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民主化、法治化进程。

14、凡是不涉及国家安全、公民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的,行政管理事项办事规程、办理过程、办理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缩小政府保密范围,让权力“阳光”运行。

15、凡是影响市场流通的体制性障碍和限制性规定,都要全面清理和废止,切实破除地方保护,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

四、清理步骤

(一)清理审核阶段(2012年10月底前)。

1、部门清理(2012年10月10日前)。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对本单位的全部职能,按行政执法(含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职权)、日常管理事项(对外日常管理事项、内部日常管理事项、其他事项)、公益服务事项、技术性辅助事项等四个类别进行分类梳理。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同意后报送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行改办)。

2、审核公示(2012年10月底前)。

(1)初审。区行改办对部门上报的职能目录,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全面梳理、补充部门漏报及新增事项,形成初审意见。

(2)二审。区行改办联合专家咨询组对初审意见进行集中审核,对与单位意见不一致的事项由区行改办牵头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反馈,对上述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后提交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3)某审。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会议对区行改办汇总的意见进行审议,并形成区行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4)出台公示。将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的职能目录上报区委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以区政府决定形式出台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职能清理目录,同时在区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某)实施阶段(2012年12月底前)。

1、组织实施(2012年10月底前)。区行改办负责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对照目录加快落实改革要求。对保留、整合、调整、下放的事项组织制定清晰的办事规程和办事指引,在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系统和行政处罚监察系统完成有关行政执法职权的调整、配置;对取消的事项组织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办法;对转移给社会组织并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事项,组织区财政局和区委社工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指导分批分类落实职能转移工作。

2、检查督导(2012年11月底前)。加强督促检查,制定考核评估办法,组织开展改革考核评估。

3、总结完善(2012年12月底前)。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根据检查评估情况,进一步完善整改、巩固成果,在职能清理的基础上,建立各单位机构职能信息化管理系统,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和职能联动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纪律。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参与改革的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职能清理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对工作不认真、不配合、推诿扯皮、消极应对、影响清理进程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检查督导,完善监管机制。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对到期未填报职能清理意见的单位进行专项督办。加强对保留、转移、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对己经调整的职能,加强后期监管和考核,防止变相上收,防止履行职能不到位;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依法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保留的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责任,减少自由裁量权,加强行政问责,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附件: 1、某区政府部门职能清理目录汇总表

2、某区政府部门职能清理目录汇总表(内设机构、下设机构)

3、某区政府部门职能清理意见表

4、某区政府部门职能清理指标项说明

附件4

某区政府部门职能清理指标项说明

“实施机构”指具体承担该项职能事项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等。

“职能类别”指部门职能所属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执法、日常管理事项、技术性辅助事项和公益服务事项四个类别。

1、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等类别。以市审改办和市法制局已经梳理并公布的事项为基础,结合市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和某府〔2010〕155号文目录进行清理。未列入以上两个目录的事项按规定补充填报。

2、日常管理事项分为某类:

(1)对外日常管理事项:面向社会、企业、市民等对外的日常管理事项(含市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为日常管理的事项)。

(2)内部日常管理事项:主要指实施主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业务性的日常管理事项,含后勤、纪检监察、人事等其它工作。

(3)其他日常管理事项: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主管部门对下级机构的日常管理事项。

3、技术性辅助事项是指包括学术联谊、咨询经纪、培训、资质考试、鉴定评估、公证、认证、技术检验检测、职称资格评定、行检行评、行政性收费、统计、宣传以及涉及技术性辅助工作的收费等事项。

4、公益服务事项包括公共卫生、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等事项。

“项目名称”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某定”规定(机构编制方案)或其他有效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职能的规范名称。己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或行政执法职权清理中明确的职能事项名称按原定的填报,其中纳入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的事项可根据事项的内容确定项目名称。“子项名称”指某项职能包含的具体业务事项名称,企业和群众可根据该事项直接办事。可直接办理的“项目”或不能分解成子项的,可以不填“子项”;可分解为子项的,必须填写。“项目编码”、“子项编码”为审批制度改革己分配(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系统配置)的编码,未分配的不填。

“内容”指对项目和子项内容的具体表述。

“实施依据”指事项设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效规范性文件,需具体到条款和内容,并另附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文件。在录入机构编制系统时,需一并上传实施依据、监督考核办法等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电子版。若己做事权调整,相关委托文件一并上传。

“配套的财政专项资金”是目前财政为支持完成各项职能而拨付专项业务资金(非办公经费)。

“清理意见”指本部门对各项职能的处理意见,包括以下六项:

1、“取消”指将相关职能予以取消,不再行使;

2、“转移”指将相关职能交给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及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3、“购买服务”指有关职能在不改变归属关系的前提下,使用财政性资金向符合条件的非政府组织购买服务;

4、“直接下放”指将相关职能交由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

5、“委托”指依法将相关职能交由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

6、“保留”指相关职能继续由本部门行使。

“承接对象”是指承接“转移”、“购买服务”、“直接下放”事项的对象,可以是市场化、某类组织(如行业协会)、某个组织或某政府层级、某个部门。

“委托状况”是指事项目前是否己经做过相关的委托。涉及委托的事项,在委托单位填报。己委托指己经委托给下级,受委托指受上级委托(包托受中央、省委委托),未委托仍由部门具体实施,己购买服务是指该事项己实施购买服务。

“受委托单位”是指委托状况为己受托的事项,指定受委托单位。

“业务量”是指该事项2011年度的工作业务总量。

“调整理由”指部门提出相关转变职能意见的理由和依据。包括:

1、“调整的原因和依据”对所有取消、转移、购买服务、直接下放、委托、保留的事项,均要求填写详细的清理理由,说明清理的具体原因。

2、“承接对象的具体情况”对于转移、购买服务的事项,要求说明具体办法,如承接对象的条件、标准、费用,承接对象的现状、通过何种方式承接等。若己有具体明确的承接对象,可直接填写该对象名称。

“调整后的监督机制”填写事项调整后的监督办法。

人事行政部日常第2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是指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分支机构。

本条例所称外国记者包括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外国常驻记者是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在中国境内常驻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期不超过6个月、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第三条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提供便利。

第四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外交部)主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事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有关事务。

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外交部委托,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事务。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有关事务。

第六条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外交部批准。

第七条外国新闻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应当直接或者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向外交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该新闻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该新闻机构情况介绍;

(三)拟设立机构的负责人、拟派遣的常驻记者以及工作人员情况介绍;

(四)该新闻机构在所在国设立的证明文件副本。

第八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的申请经批准后,该常驻新闻机构负责人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其中,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常驻新闻机构,其负责人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

第九条外国新闻机构申请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直接或者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向外交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该新闻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拟派遣记者情况介绍;

(三)拟派遣记者在所在国从事职业活动的证明文件副本。

两个以上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同一名常驻记者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办理申请手续,并在各自的书面申请中注明该记者所兼职的外国新闻机构。

第十条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的申请经批准后,被派遣的外国记者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办理外国常驻记者证;其中,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常驻记者,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外国常驻记者证。

外国记者办理外国常驻记者证后,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

第十一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常驻地区等事项,应当向外交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变更负责人、办公地址等事项,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外交部;其中,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常驻新闻机构变更负责人、办公地址等事项,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第十二条外国常驻记者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外国常驻记者应当提前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外国常驻记者资格,其外国常驻记者证将被注销。

第十三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拟终止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30日前告知外交部,并自终止业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及其常驻记者的外国常驻记者证注销手续。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连续10个月以上无常驻记者,视为该机构已经自动终止业务,其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将被注销。

外国常驻记者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每年累计少于6个月的,其外国常驻记者证将被注销。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应当在其常驻记者离任前到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该记者外国常驻记者证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的记者,其记者签证自注销之日起10日后自动失效。

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的记者,应当自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签证或者居留证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外国记者常驻或者短期采访,应当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记者签证。

第十六条外国记者随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长、王室成员或者高级政府官员来中国访问,应当由该国外交部或者相关部门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统一申请办理记者签证。

第十七条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外国记者采访时应当携带并出示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短期采访记者签证。

第十八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从事辅助工作。外事服务单位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指定。

第十九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二十条外国人未取得或者未持有有效的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短期采访记者签证,在中国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新闻采访报道活动,并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外交部予以警告,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其业务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记者签证。

人事行政部日常第3篇

为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常态化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为申请人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政〔〕65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年月10日起在全市城市区实行保障性住房申请常态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从年月10日起在全市城市区实行保障性住房申请常态化。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保障性住房常态化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联动机制,实行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核定、公示、登记备案一站式服务。

二、进度要求

(一)配备人员设备。月28日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配齐“窗口”人员,完成办公设备配备,印制《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和其他所需表格等工作。

(二)组织宣传培训。月5日前,各级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相关法规和政策宣传,组织业务骨干和办事人员进行培训。

(三)按规定时间运行。月9日前,各“窗口”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组织一次试运行,确保月10日能够顺利启动。

三、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职责

1.负责政策解答和业务咨询指导;

2.对各城市区定期上报的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和登记备案,将登记结果告知各区廉租办;

4.建立和管理已申报家庭信息基础数据库和诚信档案;

5.对各区保障性住房受理常态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6.其他应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履行的职责。

(二)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职责

1.接待和解答辖区内办事人员的业务咨询;

2.综合审查本辖区内低收入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

3.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成员产权档案查档和住房情况调查核实;

4.及时向市住房保障“窗口”上报本辖区范围内低收入家庭初审合格后的申报材料;

5.建立和管理本辖区内已登记备案家庭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档案。

(三)市民政部门职责

负责全市城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1.城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城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政策培训和指导督查;

3.区民政部门提请鉴定的家庭收入信息比对,以及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复核工作。

(四)各区民政部门职责

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1.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定,并出具《低收入家庭确认书》;

2.将收入核定结果和申报材料及时返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受理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进行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情况调查,建立低收入家庭档案;

2.对本辖区内申请家庭资格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参加对配租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进行的复核联审工作;

4.负责将相关材料和电子表格报区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综合审查。

(六)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市区财政和编制部门在人员和经费上要予以支持和保障。人社、公安、建设、国税、地税、工商、人行、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配合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确认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残疾情况、收入情况(工薪收入、财产收入、转移收入、经营收入)等项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四、办理流程

保障性住房申请按照受理、初审、复核、核定、公示和登记备案等程序办理。具体流程是:

(一)受理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窗口”领取和填报《市保障性住房登记申请表》和《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以上人员收入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低保、残疾、孤老、烈属、特殊慢性病、死亡等证明)。

对材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出具受理手续并做好记录。

(二)初审

由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进行验证并查看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走访和入户调查(可委托居委会进行),并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10日。初审合格的送区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收入核定和复核,初审不合格的通知本人并退回申请材料。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三)复核

1.收入情况复核。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收入复核,并将签署意见后的《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和申请材料返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收入认定合格的申请家庭材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窗口”进行住房情况复核,收入认定不合格的申请家庭材料,在注明原因后作退件处理。办结时间为15个工作日(含在其居住地公示10天)。

2.综合复核。综合复核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其“窗口”依据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对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逐项复核,对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查档。复核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窗口”。复核不合格的,注明原因后,退回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退件处理。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四)核定

市住房保障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区住房保障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比对产权登记资料和住房保障档案,确定公示人员名单,并在5个工作日办结。

(五)公示

公示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示名单确定后的1个工作日内同时在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六)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分类录入省住房保障信息数字化系统,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备案。有异议和举报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常态化受理、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机构建设,强化人员培训,努力提高办事人员的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按时完成人员岗前培训工作,确保上岗人员政策精通、业务熟练,程序设置合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落实承诺时间,确保群众办事方便快捷。

人事行政部日常第4篇

按照省委、市委要求,我县县乡人大、政府和县政协要在5月日左右完成换届工作任务。鉴于此次换届是多年来首次出现的县乡同步换届,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县委高度重视,切实把这次换届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大事来抓。经过几个月时间的努力,目前,乡镇人大、政府换届已全部结束,县人代会和政协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已全部到位。政协会议今天报到,21日闭幕,人代会明天报到,22日闭幕。

我们在县乡人大、政府和县政协换届工作中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换届工作的领导

换届,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一个重要基础和途径。能否搞好换届,是对各级党委执政能力的一次重要检验。我们阳城县委对这次换届工作高度重视,采取了有力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年初,市委作出安排部署后,我们县乡两级及时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认真研究制定了换届方案和工作流程,分别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紧锣密鼓地开展换届工作。

二是统一思想认识。今年以来,县委几次召开县委常委会议和县四大班子成员会议,专题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换届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讨论我县换届工作,真正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了上级党委的要求上来。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开展了各种培训,使广大代表提高素质,确实当好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建好议、议好政。动用各种宣传工具,运用拉横幅、贴标语、小黑板报、电视、广播、报纸等形式,进行大张旗鼓的报道,使广大群众了解换届的重要性,选好自己满意的代表,反映好群众的呼声和要求。领导下乡包宣传,各级领导深入工矿、农村、机关、学校,进行宣传发动、讲解,解答群众询问的问题,增强了和群众的沟通理解,增进了和群众的感情,激发了群众参与换届的积极性。

四是建立责任制。结合县委常委和四大班子领导成员分工,进一步明确了各位领导在换届工作中的责任,同时建立了四大班子领导包乡镇换届工作责任制。县级换届筹备工作,在县委的领导下,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配合,确保了筹备工作顺利进行。乡镇换届工作中,县委刘爱军书记和冯志亮县长等县四大班子领导多次深入基层,进行了精心指导,保证了乡镇换届圆满成功。

五是严肃换届纪律。县委明确要求,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县乡换届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严肃处理。**市公安局在换届期间突击提拔干部一事,在网上公开曝光、市委下达明传电报后,4月18日县委及时下发了《关于换届期间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各单位党组织要引以为鉴,严禁违反规定突击调整干部、突击进人、突击花钱。4月27日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严肃换届工作纪律确保换届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通报了姚震海、侯马市公安局有关领导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贯彻了省市委组织部的有关精神,提出了严肃政治纪律、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严肃财经纪律等要求,重申了省纪检委、省委组织部关于换届期间的二十不准纪律规定。我们把严肃换届纪律和纪律作风整顿有机结合起来,加大正面教育引导和宣传引导,坚决杜绝与换届工作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营造了一个团结和谐、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二、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坚持依法办事,是县乡人大、政府和县政协换届选举工作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上级关于换届选举时间的要求和我县的实际情况,我们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认真开展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

一是依法确定选举日,成立选举工作机构。春节前,县委常委会议对县乡人大、政府和县政协换届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后,2月27日召开了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确定4月25日为县乡代表选举日,依法确定了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同时采取以会代训的方法,对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的选举工作骨干577人进行了选举业务培训。

二是科学划分选区,认真开展选民登记。本着“三个便于”的原则,即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出的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共划分县级选区91个,乡级选区523个。划分选区后,严格以户口为准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采取公告登记时间、统一登记、上门登记、寄送公开信动员登记等办法,较好地保证了选民登记不错、不重、不漏,4月5日前选民登记工作全面完成,全县共登记选民279695名,4月5日前全部进行了张榜公布。

三是合理分配代表名额,依法组织代表选举。根据省市县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县乡代表名额要求,4月初分别将县乡两级代表名额一次分排到了各选区。在此基础上,以选区分别进行提名、推荐、酝酿确定县乡两级代表候选人,确定县级初步候选人341名、正式候选人名,乡级初步候选人1541名、正式候选人名,均符合法律规定,4月20前公布了正式代表候选人,统一组织了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4月25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差额选举,共选举县级人大代表名,乡级人大代表名,经审查确认代表资格全部有效。4月27日至28日,集中时间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进行了培训。与此同时,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政协通过认真协商推荐,共确定县政协委员192名,5月上旬对所有推荐提名人选进行了考察,并且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今天对委员进行集中培训。

四是严格审查把关,做好人大、政协常委的推荐提名工作。县人大党组、县政协党组提出常委候选人建议人选的初步意见后,经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严格审查把关,反复酝酿、协商、沟通,确定了考察对象,5月10日至12日,由县委组织部牵头,组成联合考察组,对建议提名人选考察对象全部进行了考察。同时,对考察对象中的党员和副科以上干部,重点征求了纪检、计生、综治部门的意见;对考察对象中的非公经济人士,专门征求了工商、劳动、税务、环保、土地、民营经济管理局和工商联等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5月16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讨论,确定了新一届人大、政协常委候选人提名人选。

――人大常委候选人提名人选情况。共确定人大常委候选人建议提名人选20人。其中,非党3人,女5人,上届常委7人。年龄在40岁以下的7人,41―45岁的2人,46―50岁的7人,51岁以上的4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5人,符合法律规定和上级要求的有关结构比例。

――政协常委候选人提名人选基情况。共确定政协常委候选人建议提名人选29人。其中,中共党员10人,无党派、民主党派19人;女4人,少数民族2人;上届常委13人,市政协委员7人。建议提名人选中,40岁以下的7人,41―45岁的13人,46―50岁的7人,51岁以上的2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4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11人。均符合上级要求的有关结构比例。

三、严格把握政策规定,积极推进乡镇领导班子配备改革

这次换届同以往相比,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要以换届为契机,大力推进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关于县级领导班子,市委在认真推荐和考察的基础上,已严格按照职数等有规定,确定了候选人提名人选。关于乡镇领导班子,我县换届前的实际配备情况:一是职数偏多。乡镇人大主席18人,副主席5人,乡镇长18人,副乡镇长80人,超过了这次换届规定的职数。二是年龄偏大。乡镇人大班子平均年龄49.6岁,50岁以上的主席、副主席17人,占74%;乡镇政府班子平均年龄41.4岁,48岁以上的14人。三是结构不尽合理。尤其是妇女干部偏少(只有5人),35岁以下的干部偏少(仅有12人)。

为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从我县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换届人事安排工作,推进乡镇领导班子配备改革,近两个月来,我们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保证了换届人事安排工作平稳到位。

一是重视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利用3月10日、18日、25日三个星期天,专门坐下来,逐一听取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人大主席对县乡人大政府换届工作的建议和意见。3月20日―22日,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分别带队深入18个乡镇,同乡镇人大副主席、副乡镇长逐一进行座谈,了解到了基层干部的想法、要求和呼吁,收集到了不少来自基层的有利于换届工作的好建议、好意见。

二是坚持“先定原则后定人”。在充分听取意见、综合多数同志建议的基础上,我们借鉴2006年乡镇党委换届人事调整的做法和经验,集体研究制定了《乡镇人大政府换届人事安排方案》,确定了“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基层党组织认可、能任满一届、按程序办事、维护和服从大局”等六条基本原则,从我县实际出发,提出了“人大主席50周岁以上、人大副主席、副乡镇长48周岁以上的不再提名,缺额人大主席从优秀党委副书记中选拔并全部进行异地交流”等人事安排工作的基本思路。

三是在推荐和考察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人事安排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4月初进行了乡镇人大主席的民主推荐、考察、讨论确定和公示,4月中旬严格按照领导班子换届职数设置要求和有关规定,深入到17个乡镇进行了全额定向民主推荐和考察。4月30日,召开县委常委会议,研究提出了乡镇人大、政府换届人事安排意见。新提名乡镇人大主席12名(3名由党委书记兼任),从副乡镇长中新提名人大副主席1名,党委书记提名为乡镇长的1人,乡镇党委委员新提名为副乡镇长的4名,保持了相对稳定。5月8日至12日,全县17个乡镇全部召开人代会进行了换届选举,各乡镇人大政府班子全体成员都是高票当选。换届后,乡镇人大、政府班子呈现出了新气象。主要标志:一是职数减少了。乡镇人大主席17人,专职副主席1人,比换届前减少5人。乡镇政府班子严格按照职数规定,设乡镇长17人,副乡镇长54人,比换届前减少22人。二是年龄减小了。乡镇人大班子平均年龄43.8岁,比换届前降低5.8岁。乡镇政府班子平均年龄38.3岁,比换届前降低3.1岁。人大政府班子中,30岁以下3人,31―35岁9人,36―40岁的27人,41―45岁的43人,46―49岁的6人。三是学历提高了。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77人,占87.5%,比换届前提高了8%。四是结构更加合理了。这次换届,我们根据我县区域、资源等不同条件,配备不同知识的干部,如煤炭乡镇注重分管煤炭的副乡镇长的稳定和配备,蚕桑大乡注重这方面知识的干部配备,小城镇注重配备城建方面的干部配备,山区乡镇注重配备养殖知识干部的配备,有利于发扬干部个人的长处,有利于推进当地产业结构的调整。

四是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于因年龄原因和职数原因,这次换届不再提名的干部(共44人),县乡两级党委在换届前、换届中以及换届后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县委书记亲自谈,包乡镇常委谈,四大班子领导谈,组织部的同志们谈,通过做思想工作,大家都能够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流转,自觉维护和服从大局,服从组织决定,表现出了良好的政治态度和组织纪律性,确保了整个换届过程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对于这次换届不提名的干部,待换届结束后,县委将综合考虑乡镇党委班子情况和本人意愿,给与适当安排,初步想法是:一部分安排在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办公室,一部分转任到有空缺的乡镇党委任职,一部分安排到县直单位和原籍工作,通过这些办法,充分发挥不同年龄段干部的作用。

以上汇报,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四是严格审查把关,做好人大、政协常委的推荐提名工作。县人大党组、县政协党组提出常委候选人建议人选的初步意见后,经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严格审查把关,反复酝酿、协商、沟通,确定了考察对象,5月10日至12日,由县委组织部牵头,组成联合考察组,对建议提名人选考察对象全部进行了考察。同时,对考察对象中的党员和副科以上干部,重点征求了纪检、计生、综治部门的意见;对考察对象中的非公经济人士,专门征求了工商、劳动、税务、环保、土地、民营经济管理局和工商联等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5月16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讨论,确定了新一届人大、政协常委候选人提名人选。

――人大常委候选人提名人选情况。共确定人大常委候选人建议提名人选20人。其中,非党3人,女5人,上届常委7人。年龄在40岁以下的7人,41―45岁的2人,46―50岁的7人,51岁以上的4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5人,符合法律规定和上级要求的有关结构比例。

――政协常委候选人提名人选基情况。共确定政协常委候选人建议提名人选29人。其中,中共党员10人,无党派、民主党派19人;女4人,少数民族2人;上届常委13人,市政协委员7人。建议提名人选中,40岁以下的7人,41―45岁的13人,46―50岁的7人,51岁以上的2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4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11人。均符合上级要求的有关结构比例。

三、严格把握政策规定,积极推进乡镇领导班子配备改革

这次换届同以往相比,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要以换届为契机,大力推进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关于县级领导班子,市委在认真推荐和考察的基础上,已严格按照职数等有规定,确定了候选人提名人选。关于乡镇领导班子,我县换届前的实际配备情况:一是职数偏多。乡镇人大主席18人,副主席5人,乡镇长18人,副乡镇长80人,超过了这次换届规定的职数。二是年龄偏大。乡镇人大班子平均年龄49.6岁,50岁以上的主席、副主席17人,占74%;乡镇政府班子平均年龄41.4岁,48岁以上的14人。三是结构不尽合理。尤其是妇女干部偏少(只有5人),35岁以下的干部偏少(仅有12人)。

为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从我县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换届人事安排工作,推进乡镇领导班子配备改革,近两个月来,我们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保证了换届人事安排工作平稳到位。

一是重视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利用3月10日、18日、25日三个星期天,专门坐下来,逐一听取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人大主席对县乡人大政府换届工作的建议和意见。3月20日―22日,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分别带队深入18个乡镇,同乡镇人大副主席、副乡镇长逐一进行座谈,了解到了基层干部的想法、要求和呼吁,收集到了不少来自基层的有利于换届工作的好建议、好意见。

二是坚持“先定原则后定人”。在充分听取意见、综合多数同志建议的基础上,我们借鉴2006年乡镇党委换届人事调整的做法和经验,集体研究制定了《乡镇人大政府换届人事安排方案》,确定了“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基层党组织认可、能任满一届、按程序办事、维护和服从大局”等六条基本原则,从我县实际出发,提出了“人大主席50周岁以上、人大副主席、副乡镇长48周岁以上的不再提名,缺额人大主席从优秀党委副书记中选拔并全部进行异地交流”等人事安排工作的基本思路。

三是在推荐和考察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人事安排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4月初进行了乡镇人大主席的民主推荐、考察、讨论确定和公示,4月中旬严格按照领导班子换届职数设置要求和有关规定,深入到17个乡镇进行了全额定向民主推荐和考察。4月30日,召开县委常委会议,研究提出了乡镇人大、政府换届人事安排意见。新提名乡镇人大主席12名(3名由党委书记兼任),从副乡镇长中新提名人大副主席1名,党委书记提名为乡镇长的1人,乡镇党委委员新提名为副乡镇长的4名,保持了相对稳定。5月8日至12日,全县17个乡镇全部召开人代会进行了换届选举,各乡镇人大政府班子全体成员都是高票当选。换届后,乡镇人大、政府班子呈现出了新气象。主要标志:一是职数减少了。乡镇人大主席17人,专职副主席1人,比换届前减少5人。乡镇政府班子严格按照职数规定,设乡镇长17人,副乡镇长54人,比换届前减少22人。二是年龄减小了。乡镇人大班子平均年龄43.8岁,比换届前降低5.8岁。乡镇政府班子平均年龄38.3岁,比换届前降低3.1岁。人大政府班子中,30岁以下3人,31―35岁9人,36―40岁的27人,41―45岁的43人,46―49岁的6人。三是学历提高了。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77人,占87.5%,比换届前提高了8%。四是结构更加合理了。这次换届,我们根据我县区域、资源等不同条件,配备不同知识的干部,如煤炭乡镇注重分管煤炭的副乡镇长的稳定和配备,蚕桑大乡注重这方面知识的干部配备,小城镇注重配备城建方面的干部配备,山区乡镇注重配备养殖知识干部的配备,有利于发扬干部个人的长处,有利于推进当地产业结构的调整。

人事行政部日常第5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通知的通知》安排,2008年中秋节放假三天……节假日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祥和平安的端午节。”

“明明是中秋节的放假通知,咋个结尾时变成了‘端午节’?”看到通知的办公室工作人员都非常诧异,纷纷打电话到政府办询问,才知道通知出错了。

9月10日,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立即重新更正后的放假通知。9月11日,巴中市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下发了“问责通报”,上任才1个多月的何政被停职反省。市政府办公室也即刻召开会议,综合科科长王怡丹,副科长王平、何源被免职。

错了两个字,4个人被问责,3个人丢了官。9月12日,巴中市多个市级部门都向工作人员宣读了这份问责通报。

巴中市委宣传部一位负责人说,过去出现类似情况,一般都是批评了事,现在,为了给巴中加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作风保障,市委、市政府严格实行问责制度,这次从市政府开始就动了真格。许多干部听说后都说想不到,警示作用非常大。 这是巴中市加大行政效能建设力度,推行“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问到底”的“三问”新机制,实行较真逗硬的一则实例。

目前,巴中市已对90个责任单位256名责任人实行问责,其中党纪政纪处分59人,免职停职32人,行政告诫、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162人,移送司法机关1人。

问责之风吹巴中

“为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我们创造了一种新的机制,在全市开展问事、问人、问责,即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问到底。”近日,巴中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仲彬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今年初,巴中市委出台了《“问事、问人、问责”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全市各级党委、政府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人大、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或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经营的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问到底”的“三问”原则。

“三问”中发现的问题,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停职反省、降职使用、责令引咎辞职、免职等责任追究。违纪违法的,按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处理。

责任追究的调查、决定、执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处理决定应按规定提交集体研究决策并与当事人见面。未构成违纪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按规定办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办理。

7月31日,巴中市委常委会审定通过了《巴中市“问事、问人、问责”暂行规定》,常委会为这个文件而专门说了一段话――“执政党一定要有强烈的政权意识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才能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段话更加彰显了问责工作的价值。

“今年是巴中的首个行政效能建设年,我们将继续通过市委所确立的问责制度,靠制度、机制来管事管人。”巴中市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行政效能办日常工作负责人张碧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作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的巴中市,为了改进干部工作作风,更好地促进发展,硬起心肠,从今年6月起,用谁撞枪口谁“下课”的方式来猛敲警钟――

在市政府,对全市办公室系统公文运转进行了督查,一些不履职尽责的办公室主任被问责;

在巴州区,对在公众场合聚众打麻将的乡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进行了免职处理;

在平昌县,两名“局座”失职渎职被停职;

在通江县,23名建筑企业项目经理无故缺会受处罚;

通过多形式、多渠道效能督查和问责,全市干部队伍问出了压力,产生了动力,激发了活力,达到了问责一人,警示一片的目的,推动了机关作风的明显转变。问责之风出活力

10月16日下午,记者走进巴中市政务服务大厅,首先映入眼帘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首问责任人公示栏”,以及“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的遒劲红色大字。

在近5000平方米的办公大厅里,办公秩序井然,数百位群众正在各个窗口办事。每个办事窗口的天花板顶部,都安装了一部摄像头,用于监督工作人员的举动。

“我们在政务服务大厅逗硬实施首问责任制,在各窗口设立首问责任岗,做到政务服务‘五个0’:服务对象0距离;服务受理0推诿;服务事项0积压;服务质量0差错;服务行为O投诉。”巴中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吴显明告诉记者。

政务服务中心是政府为群众办事的重要窗口。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原本地理位置偏僻,为了减少群众办事的奔波,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服务中心于7月14日搬到城市中心地段――巴人广场九洲商业城4楼,与巴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合址办公。为满足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需要,市政府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投资1200多万元,购置了全市政务服务系统软硬件设备。

通过“三问”,“问”出了干部的压力,“问”出了工作的动力,“问”出了发展的活力。

据省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数据显示,9月份,人民群众对巴中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件的满意率达99.9%。

“我们构建了具有工商特点、精而管用的‘问事、问人、问责’的制度框架,并狠抓落实,做到为民、便民、利民。”巴中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邓萍说。

巴中市工商局建立了AB岗即岗位制度,规定接听电话、接待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接待人;全市工商系统各职能机构和管理环节设立AB岗,推行岗位制度;AB岗为本职业务首问责任人,A岗承担主要责任,A岗因故离岗由B岗代行职责。通过界定首问接待人与首问负责人的责任,从而明确了违反首问负责制的“买单人”,实现了过去的人人负责、“大家买单”向定岗负责、“定人买单”的转变,实现了从模糊责任到明晰责任的转变,实现了虚无负责向首问负责的转变,有效解决了“职责不清”和“无责行政”造成的责任缺位、工作错位的问题,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搪塞、久办无果等效能症结。

巴中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陈鸿兵告诉记者:截至10月16日,巴中市工商局各级政务中心工商窗口共办结各类行政审批4290件,提速率达98.62%,办事群众参评率、非常满意率均实现100%。

问责之风成常态

巴中市推行的“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问到底”的“三问”新机制,一石激起千重浪。有的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问责也别矫枉过正。”更多的人说:“对官员问责,就是对百姓负责,但愿如此‘问责’真正能给机关作风带来新气象。”

巴中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谷继礼认为:“在我们的干部中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负责,作风飘浮,不爱岗,不敬业等问题不纠正,不克服,确实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我们巴中市委实行的‘三问’,不搞形式,实实在在,在对干部的处理上,既客观公正,也体现以人为本,重在教育帮助,真正达到了问责一人、警示一片的目的。效果很好,社会反响也很好!”

“实行问责追究就是由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回归,由主人意识向公仆意识的回归,有利于加快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制政府。实行‘三问’,我们就要增强自律意识和忧患意识,尽心尽责干工作,一心一意强服务,扑下身子抓落实,干出精品,干出亮点,无愧于党组织的培养之恩,人民群众的养育之情。”对于“三问”新机制,巴中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邓萍的态度毫不含糊。

在巴中深入采访时,记者明显感到,通过实行“三问”的新机制,全市干部工作有紧迫感了,风气也好起来了,工作效益提高了,党委和政府的形象也高大了。

人事行政部日常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按法办事,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

第三条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受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赔偿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向制定该文件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二章行政机关执法职责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于应由自身负责贯彻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全面组织实施。

行政机关的首长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行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委托其他机关、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受委托者必须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二)受委托者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并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三)受委托者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者。

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并加盖委托机关的印章。

委托机关应对受委托者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承担委托执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下列申请:

(一)颁发证照;

(二)免除、改变法定义务;

(三)确认权利;

(四)保护人身权、财产权;

(五)其他依法提出的申请。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实施拘留、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罚没收入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测、抽查、抽验、检验、审验等行政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以及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进行仲裁的争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仲裁时,应当做到合法、公正。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

第十七条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行政机关之间应当紧密配合,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同一事项需要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协同执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行政机关之间因执法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或者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执法。

第三章行政机关执法程序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标志或者执行此项公务的专用证明。不按规定表明身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依法及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必须予以受理。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调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法律、法规没有时间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依法不应当受理的,必须告知不受理的原因或有管辖权的机关。

需要转报上级机关批准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转报,接受转报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机关获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依法需要保护,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二)现场检查应作记录,并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阅核、签字;

(三)检查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个人隐私,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擅自公开、泄露;

(四)检查中需要对物品进行抽样检测(验)的,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数量、频次和要求进行。需要留作核验的样品应登记、出具收据,确定留样期;留样期满应退还样品(正常损耗除外),并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查者。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行政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依照下列程序:

(一)登记立案。行政机关对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确认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组织两名以上人员调查取证。调查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依法收集证据,必要时应当勘验现场。行政机关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三)作出决定。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

(四)送达处理决定书。行政机关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同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决定,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决定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决定,都必须制作书面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名称)、地址;

(二)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及其理由和依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及受理机关的名称;

(五)作出决定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回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二)办案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回避,由所在机关分管领导人决定;分管领导人回避和驳回回避申请的,由所在机关领导人集体决定。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复核的,法制机构应依法及时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将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经法制机构审核,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和法定义务的,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时,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

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评议。执法责任制评议情况,作为依法任免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政府违法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做出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决定,也可以责成同级人民政府自行纠正。人民政府自行纠正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同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违法,应对其是否违法进行审查,确认违法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同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应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在三十日内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责成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纠正,纠正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实施监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对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二十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上级人民政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现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适当,可以责成有关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三十日内纠正,或者由人民政府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撤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规范性文件违法,经审查确属违法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实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备案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后,负责实施的部门应当制定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责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纠正,或者人民政府自获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撤销、纠正。

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受理;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不受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受理。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并按规定的期限报送执行、纠正情况。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及聘请的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制止。被监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情况,予以配合。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请有关机关处理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成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一)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

(五)不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处理违法行政行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执法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自执法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责令书面检查,扣发奖金、停止上岗执法、不准升职升级、给予行政处分、注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单位等:

(一)、滥施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四)对举报行政执法中的违法问题,或者对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追究执法违法人员责任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

人事行政部日常第7篇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 黑龙江·哈尔滨)

摘 要:固定资产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各项日常活动、事务的物质基础,是考核和评价单位规模和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所以重视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的分配和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是行政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保证国有资产实现公共价值的前提。文章拟从当前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表现的不足着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途径和对策。

关键词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核算;机制约束

我国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核算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局面不容乐观,比如固定资产闲置浪费、过分追求高标准、不及时入账、账实不一致等,这严重限制和制约了固定资产职能的发挥,对单位乃至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都是非常不利的。

一、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财务核算实践存在的问题

1.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不规范

(1)固定资产登记信息不完整,盘点清查工作随意性大。单位内部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不能正确衡量和估算,登记在册的信息不完整,准确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比如单位没有定期开展盘点清查工作,有些固定资产登记人账滞后甚至不登记,财务会计人员在入账过程出现一些失误等原因都影响着登记信息的质量。此外,有些单位的清核程序不规范,报废和转让比较随意,影响了单位内部对固定资产总价值评估的精度等,都会降低固定资产登记信息的质量。

(2)固定资产购置过分追求高标准,忽视资源的有效利用。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大部分都是国家财政拨款,有些部门、单位就一味追求购置物件的高标准,而忽视了购置的初衷,在完成购置后,又不重视使用资产,忽略了固定资产本应该创造的效益,造成无谓的浪费。

(3)单位内部固定资产分配不均,使用机制不完善。在申请购置固定资产时,一些小规模单位部门因为自身实力、竞争力弱的劣势,得不到更好、更专业的资源支撑进而使自身永远处于劣势,从长期来看,行政事业单位这种不公平分配是不利于和谐发展的。

2.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方式不能适应实践管理

(1)财务核算存在账务不实现象,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准确。一些单位转送、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不入账,不定期开展盘点工作导致账务不实。此外,当前的会计核算基础是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准确的根本原因,比如固定资产不折旧折减固定资产原值,购置和维护资金不是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和折旧提取,而是根据单位的事业收入与经营收入比值分配,而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则是公允价值核算,不利于增值保值投资评价。

(2)人账程序、方法受固定资产购置形态制约。在固定资产的实务财务核算中,接近70%的问题都是不规范的入账引起的,最突出的是在高额购置时,存在厂家对总价的特殊限定而打包购入,同时入账时也必须打包入账,不利于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分类。在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并未纳入折旧范围,新制度引入了折旧与摊销的概念,部分财务人员未能按规定进行正确处理。

(3)缺乏固定资产的规范性标准和信息化管理体系。行政事业单位缺乏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机制,职责不明,自我约束和互相约束的机制薄弱,关联性工作和交易较多等。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和财务核算程度不高,信息平台和系统不完整,维护和更新信息不及时,不便于对固定资产实时监督。

二、完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财务核算的办法探讨

1.规范日常管理和财务核算秩序

(1)制定规范的固定资产购置、报废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购置、报废标准和原则,坚持“最小的成本,最大的性能”原则,做好购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在处理、注销过期固定资产时,也要有相应的标准,比如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价值等要经过评估和检查才能进入报废程序。

(2)完善国有资产的台账登记。在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中,不能因为是低值易耗品或者是赠送性质等而忽视登记入账,相反,行政事业部门、单位应该建立统一的台账登记系统,对固定资产编号进行卡片式登记和管理,以便于单位开展总资产价值评估和盘查对账等后续工作开展,逐渐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财务核算的全面信息化建设。

(3)定期全面盘点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保管存在着流失、损耗的风险以及记账的失误,所以各部门单位要定期全面检查固定资产的实际库存和使用情况,及时更新数据、信息记录,保证固定资产信息的准确性。此外,在盘查过程中,可以发现保管中存在的流失、损耗和堆积问题,并及时制定解决方案。

(4)定期开展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财务工作者的知识培训和职业素养培养。一些管理人员没有专业的保管、使用等专业知识,不重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而财会工作者也会面临核算范围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加深的挑战,所以要定期开展相应的知识培训和职业素养的培养活动。加强基础知识的巩固和注重高技能水平的培养,进行某些相应的职称考试等。

(5)会计部门要按期对单位的固定资产价值作评估,这主要是通过评估固定资产的价值和消耗来权衡,进而做出是否购置的决策;此外,某些特殊的营业性事务,就要更加重视资产价值的评估而权衡保值增值,以便做出投资计划。

2.注重体制创新、升级

(1)实行固定资产的绩效评估,将其作为单位业绩考核的依据。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激励就没有创造,同理,行政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要有一定的激励措施才能激发职工的创造性,而将其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业绩考核评价的指标,不仅关系到固定资产的规划配置、合理使用等,也激励职工坚守和执行相关的规范准则。

(2)实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约制。实行“三级”制约制,即主要领导负全责,分管领导负主责,使用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使得对固定资产的分配、使用、租借、转让、报销等环节都有专人监督、专人负责,有效规避推卸责任、转移责任等不良行为。比如在使用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出现了损坏则由使用人和负责人共同负责修护和赔偿,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性。

(3)完善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基础。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会计账务模式有些死板、不完整,比如不能正确评价和估算固定资产的总价值,所以应该适当扩大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的使用范围和应用区域。特别是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要采用一定的折旧方式,抵减固定资产的账目价值,购置和维护计划资金要参考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损耗,做好不动产资源的评估和投资经营等。

人事行政部日常第8篇

一、部门预算编制内容

(一)部门收入预算

部门收入预算包括预算内资金收入和其他资金收入。

1、预算内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补助)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

2、其他资金收入包括事业收入(含批准留用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动用历年结余资金和其他收入。

(二)部门支出预算

预算单位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1)人员经费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各类劳动报酬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支出等,具体包括一般人员支出、医疗保险支出和社会保障缴费支出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是反映单位开支用于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具体包括离退休人员费用、退职费、住房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抚恤和生活补助、助学金等。

(2)公用经费分为一般综合定额支出、交通费定额支出、工会福利经费支出、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支出、其他公用经费支出。一般综合定额支出是指维持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含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日常宣传费、党建经费、妇女儿童青年组织工作及活动经费、关心下一代工作经费、精神文明建设经费、劳务费、日常维修费、小额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交通费定额支出是指单位车辆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包括车辆定额支出和船舶定额支出。汽车定额支出按核定的车辆编制数和定额标准编制,摩托车、船舶经费按实有数和定额标准编制。交通费定额支出实行包干使用。工会福利经费支出是指按规定缴纳的工会经费支出以及工会组织开展集体福利活动所需支出,包含工会经费、福利费、工会活动经费、户外运动卡办卡经费等。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支出是指编办、区财政局核定指标内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各项经费支出,按人数和经费标准核定经费总额,实行总额控制。其他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在一般综合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编制的、用于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支出,主要包括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2、项目支出预算是指单位为完成年度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业务经费和发展经费两类。

(1)业务经费分为经常性业务费和一次性业务费,其中:经常性业务费是指单位在若干预算年度内,每年都要发生的项目支出,包括办公用房租赁费、物业管理经费、大型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征收成本经费、执法办案经费、大型宣传经费、特定工作经费、挂靠机构补助经费、其他业务经费等。一次性业务费是指根据当年单位特定工作需要安排的、主要用于本单位自身发展或建设的一次性项目支出。

(2)发展经费是指用于本单位自身发展以外的公共建设或公共服务项目支出,包括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政策补贴、对下转移支付等方面的支出。

(三)政府采购预算对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需采购纳入大宗货物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未纳入大宗货物政府采购范围但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均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具体品目。

(四)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是指预算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年度收入计划,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计划等。

二、部门预算编制口径

(一)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1、在职人员和机关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时点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填报,其中分流人员(包括提前退休、离岗待退、带职学习)应单独填报。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单位,人员经费统发部分按规定时点的统发工资应发数测算;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单位,人员经费统发部分按规定时点的工资应发数测算。非统发部分统一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测算。

2、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应分别以下情况编报: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按规定时点的离退休实有人数(不含纳入社保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填报;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属年7月1日以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时点实有人数(不含纳入社保管理的合同制退休人员)填报,对属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退休人员,由劳动部门统一填列,单位不再填报。

3、人员经费支出预算数据填报时点为8月31日,对在填报时点后因人员增减导致人员经费实际支出发生变动的,由预算单位在年度预算调整时申报,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予以追加(减)。对虚报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按虚报预算部分的两倍,核减单位下一年度公用经费定额支出预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

1、一般综合定额。按财政部门下达的2012年定额标准编制,其中分流人员不得编列一般综合定额支出预算。

2、交通费定额。汽车经费根据有关部门核定的车辆编制数及定额标准编制,摩托车及船舶经费定额按实有数及定额标准编制。

3、工会福利经费。工会福利经费按财政部门下达的定额标准编制。

4、其他公用经费。对于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如实际征收数超出上年征收数的,其超收部分可在一定比例范围内安排工作经费。其他公用经费可作为一般综合定额和非统发人员经费的补充,但不得超标准发放个人奖励和福利。

5、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按区编办、区财政局核定的指标内实有人数以及区财政局下达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综合经费定额编制。

(三)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建设支出、信息化建设、课题经费、慰问经费等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由归口部门统一申报。归口部门应提前编制项目经费,按规定组织项目评审。基本建设支出项目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由归口部门按具体支出功能科目编列。

2、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可安排一定数额的前期工作经费,专项用于下一年度发展经费的前期费用。

3、各预算单位应对原有的经常性业务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不符合支出范围的项目,整合性质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对2012年新增项目,预算单位应提供编制和经费测算情况,由财政部门逐项核定后,方可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4、各支出项目应按照项目性质正确划分类别(项目类别分为经常性业务费、一次性业务费和发展经费三类。经常性业务费和一次性业务费适用于部门自身为主使用的项目支出。发展经费适用于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收益的公共建设或公共服务支出,列收列支项目以及政府性基金应作为发展经费编列。严禁将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性质的项目归入经常性业务费类别。

5、各部门应会同区财政局在11月底前将2012年预算中数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指标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通知各镇(街),作为各镇街正式指标,2012年度预算执行中,只对未下达部分或需调整部分进行发文。

6、政府采购预算包括编制预算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名称及其规格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采购项目数量、参考单价、采购预算资金合计及资金来源等。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自有资金、结余资金及其他资金等。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严格执行我区有关办公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配置。

三、2012年部门预算编制重点和要求

(一)加强非税收入征管

各执收单位应切实增强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政府非税征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收尽收。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和期限征收非税收入,既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又要严禁乱收乱罚。各执收单位要科学安排非税收入征收计划,除政策性减收因素外,凡未完成收入征收预算的单位,须于下年二月底前向区财政做出说明,并提出强化收入征管措施。

(二)努力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要从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节约型政府和节约型机关的重要性,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厉行节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建立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长效机制。2012年继续严格控制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支出,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大力控制和规范庆典、节会、论坛等方面的经费支出,切实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三)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凡申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一次性、发展经费项目,各部门应按规定格式在部门预算编制系统填报绩效目标,对未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绩效目标的项目,不予纳入预算。预算执行中,各部门要加强绩效监控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资金支出进度,绩效目标出现偏差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正,预期无绩效的项目要向区财政申请取消,预期不能完成目标的项目要申请调减预算。预算年度终了后,各部门应确定上一年度事中、事后绩效评价项目,开展事中、事后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分年度实施的项目上一年度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施情况。事后绩效评价项目是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绩效结果。各部门在评价工作结束后,要将绩效评价报告报区财政局备案审核,并按照绩效结果进行整改,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出绩效。

(四)切实落实发展经费早编细编

发展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涉及需向社会征集项目的应尽快启动征集工作,及时做好项目的审核、论证、立项、遴选工作。要控制和减少代编预算规模,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在预算编制“二上”时,原则上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应按照不低于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的50%,将归口发展经费落实到具体项目。

(五)规范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编制2012年部门预算时,各单位应将历年项目净结余资金和从安排年度起三年内未使用完的项目结余资金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统筹使用比例应不低于50%。年度执行过程中需动用其他净结余资金安排支出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终了,当年财政拨款如形成结余的,人员经费结余应上缴财政,公用经费结余可按有关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经常性业务费年终结余的50%应上缴财政,其余50%结转下一年度,作为公用经费的补充;一次性业务费和发展经费年终结余,除了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未完结且需继续实施的留归单位继续使用外,其他结余应全部上缴财政;属于列收列支、法定支出项目或基金性质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在规定使用范围内统筹安排新项目。未按规定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经常性专项、一次性专项、发展经费实行分类核算的单位,当年结余资金应全部上缴财政。

(六)严格控制项目调整和预算追加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项目执行,跨款级科目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同一支出功能款级科目内的项目需要调整其他用途的,应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原则上部门预算执行中新增支出都要从部门历年结余和当年预算中调剂解决。除了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重要项目外,原则上上半年不受理预算追加申请。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的,应在预算调整中提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

(七)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全面、完整地将采购项目编入部门预算。对于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不予安排预算资金;在预算执行中,未编列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确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八)扎实有序推进预算信息公开

预算公开是新时期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各部门作为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责任主体,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按照统一要求,及早部署和做好预算、决算、部门决算“三公”经费等各项公开工作准备,夯实预、决算信息公开基础,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不断提高预、决算管理水平。对预算公开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应预先研究并做好解释准备,确保预算、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四、时间安排

(一)年10月15日前,根据区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有关要求,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各单位拟纳入事前绩效审核的项目申报资料送区财政局。

(二)年10月20日前,各部门根据区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和区财政局具体部署,编制收支预算建议数,其中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分别通过基础资料库和项目库生成上报数据,并将2012年度收支预算报表上报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

(三)年10月25前,财政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收支预算建议数进行初审,于年10月31日前,下达预算控制数。

(四)年11月15日前,各部门在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编制正式部门预算草案,包括预算编制说明、预算报表,送财政部门会稿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