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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产业调查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3-01-11 23:55:59

餐饮产业调查报告

餐饮产业调查报告第1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以提高质量和产业素质为重点,以强化质量管理、推进科技进步为支撑,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品牌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不断提升质量工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有效性,提高我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医药产业结构升级,全面提升食品药品质量保障水平和医药产业市场竞争力。

二、组织保障

为全面落实质量强市活动各项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决定成立质量强市领导小组:

三、工作内容及目标

1、大力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一是围绕实施“振兴皖药”规划,优化医药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市医药产品的宣传力度,提高我市医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二是实施品牌扶持发展战略,力争研发1-2个新药(医疗器械)产品投入生产,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力。三是抓住省委、省政府对绿色、地道药材扶持的机遇,加大凤丹产业化建设力度。(安监科牵头)

2、全力促进餐饮服务规范化建设。一是大力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到2015年实现餐饮服务单位持证经营和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餐饮服务相关产品可追溯率达到100%,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餐饮服务食品及餐具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二是努力提升餐饮业规范效益。通过推进餐饮服务示范街、示范店建设,全面提升餐厅服务水平和档次;加强餐饮单位现场管理办法推广力度,提升餐饮业管理水平,为做大做强餐饮业奠定基础。三是加强餐饮服务监管制度建设。以实施《餐饮服务员工安全操作规范》为基础,完善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推进餐饮服务员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不断创新监管体制机制,严防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四是切实加大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力度,重点加大对农村自办宴席、宾馆饭店、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景点食堂、农家乐等高密度就餐地点的日常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五是加强信息体系建设工作,完善监管信息报送体系,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基础数据库,动态掌握监管情况,提高监管工作的时效性,及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食品科牵头)

(三)认真做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的调查工作和抽检工作;按照要求,开展保健食品许可管理。(保化科牵头)

(四)切实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一是加大对药品生产经营市场监管力度,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覆盖率达到100%,对基本药物的监管和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电子监管工作。二是严格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药械使用管理。做好新修订的药品GMP宣贯工作,继续加大药品生产企业GMP、药品经营企业GSP的监督检查和跟踪检查力度,从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加大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力争到2015年各级医疗机构药房达到规范药房要求。三是深入开展各项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农村用药、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中药材、中药制剂、中药饮片等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专项检查和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四是进一步加大对药品广告的监测力度。充分利用现代装备和条件,加大对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违法药品广告的监测力度;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加大移送力度,实现违法广告移送100%,建立药品违法广告监测、信息、查处协调配合机制,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违法广告黑名单和信息披露制度。五是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探索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机制,积极推动市级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评价体系建设;同时,继续抓好药物滥用的监测调查工作。六是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管理。继续做好医疗器械GMP实施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和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工作,妥善处理不良事件,严肃查处质量事故,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安监、器械、稽查、ADR中心)

四、实施步骤

1、启动阶段(2011年12月)。开展质量强市活动宣传,营造氛围,制定本部门质量强市活动方案并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元月至2014年12月)。全面开展质量强市、质量强企活动,企业全面形成质量强企意识并开展活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全面提升。

3、总结提高阶段(2015年元月至2015年12月)。根据质量强市目标任务,进行自查自纠,对在质量强市活动中取得明显成效总结经验,改进不足,迎接市领导小组考核。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质量强市工作作为推动我市药械、餐饮、保化质量管理升级,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积极推进质量强市活动。

餐饮产业调查报告第2篇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组长:*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市卫生局预防保健科科长

*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兼任主任,*为副主任,成员有*、*等同志,*负责办公室常务工作。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卫生监督。

各镇卫生防保所负责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的日常卫生检查。

二、整治重点和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各地要紧紧围绕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社会关注的食品卫生安全主要问题,结合我市开展的20*年健康相关产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以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为重点,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对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小型餐馆等重点场所,进一步加大食品卫生监管力度,依法整顿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努力消除餐饮消费环节上的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将我市的食品卫生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重点内容

1、对城区餐饮单位无卫生许可证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不留死角,开展拉网式整治和验收。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继续加大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力度,提高量化分级管理在餐饮业的覆盖面(包括中、小型餐馆);

2、制定并实施农村地区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规范化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做好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

3、在餐饮单位全面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规范餐饮单位原料索证管理。指导餐饮单位根据各种不同原料(包括产品)的来源、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对其检验报告或合格证等进行索证,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原料(包括产品),应退回或作销毁处理,并做好记录,随时检查。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餐饮业。

(二)、工作目标:

城区餐饮单位(包括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下同):

1、根本上解决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问题;

2、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单位的查处率达100%;

3、大中型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95%以上,小型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4、规范餐饮单位餐(饮)具消毒场所。凡领取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必须达到有固定场所、符合规模的专用餐具消毒、保洁场所,大中型餐饮单位设立餐具洗消间;

5、建立实施食品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单位达100%,严厉查处采购、使用劣质食用油和不合格调味品以及滥用添加剂等卫生违法行为;

6、对餐饮单位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

乡镇餐饮单位:

1、食品经营行为得到基本规范;

2、消除食品卫生隐患,有效控制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

3、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和卫生应急处置水平进一步提高;

4、杜绝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肉及其制品的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9月10日前):

结合实际,针对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治目标、任务、步骤和措施,做好动员部署准备工作。

(二)、集中行动阶段(9月11日至11月30日):

按照我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产品(含中秋国庆节日市场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不留空白点,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查处违法行为。

(三)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底):

组织验收,确保此次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市卫生监督所于12月13日前,将专项整治的书面总结报市卫生局。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结合相关工作,部署此次行动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督促检查工作进度,分析舆论动态,研究应对措施,确保工作效果。对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和失职渎职的,依法严肃处理。

(二)协同配合、加大力度。各镇卫生防保所全面掌握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经营、餐饮消费(学校、建筑工地食堂)环节各单位的基本情况(规模、卫生条件、卫生防护措施、人员卫生状况、管理组织制度等),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卫生监督所报告。卫生监督所要主动与工商、质监、教育、建管、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协作,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杜绝地方保护和办人情案的行为,按照《食品卫生法》和《特别规定》的要求,依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食品安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要根据举报和检查发现的重要线索,查处大案要案,取缔非法加工经营的窝点,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餐饮产业调查报告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餐饮行业;新方向

1 “互联网+”的相关介绍

1.1 “互联网+”的涵义

在发改委的报告中,对“互联网+”是这样定义的:“互联网+”代表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1.2 “互联网+”的典型特征

“互联网+”在结合传统行业时,会有以下特征:

①连接:Internet of Things(物联网)构成了“互联网+”的物理基础,一切的数据来源、控制系统都基于连接一切为物理基础;②融合:以互联网思维为基本方法,融合到传统行业的价值链中,提升企业运营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③重塑:以互联网的商业模式,重塑传统行业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羊毛出在猪身上”、消费者深度参与、平台化思维整合社会闲置资源等等,在结合传统行业后,会产生企业新的盈利方式和商业模型;④体验:互联网是以消费者体验,口碑传播为基本立足点,对消费者的服务体验追求极致化,对消费者实现个性化服务,以消费者数据为基本参考,实现跟消费者充分互动;⑤开放:互联网系统是个开放的系统,社会化分工更加明确,平台化、标准化的体系更加完善,对于个体中小企业的创新服务门槛要求更低。

2 餐饮行业的发展现状

餐饮业作为服务行业的支柱行业,对刺激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扩大内需、安置就业、繁荣市场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质量等方面,都有重大意义和贡献。但是,近几年来,由于受国内外经济增长放缓、食品安全等诸多因素影响,餐饮业营业收入增幅也相应降低,与前几年的高速增长相比,已出现明显放缓迹象。2014年,全国餐饮收入27860亿元,同比增长9.7%,首次出现同比增速提升。

图一 餐饮业年总零售额增长趋势图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

2.1 餐饮业结构向大众化调整 近3年,高档餐厅表现下滑明显,2014年高档餐饮企业近九成营业额同比下降,平均幅度40-50%,较差的达到80%,人均消费大幅下降,利润率下滑明显。从上市公司财报可明显分析,2013年全聚德餐饮业务营收同比下降5.64%;湘鄂情全年营收同比下降41.19%,全年亏损5.64亿元。而大众餐饮市场则表现增长迅猛,企业平均营收增长速度均在10%以上。其中,味千拉面2014年总营收同比增长14.4%。杭州外婆家、绿茶、南京大排档、上海南小馆等大众化餐饮门店呈现天天排队、翻台率居高不下的繁荣景象,这都反映了大众餐饮市场的强劲增长势头。

2.2 私人社交需求为主要目的 在中国烹饪协会联合中国网《2014年餐饮消费调查报告》中数字表明,在除工作餐外,“朋友聚餐”、“家庭聚会”占据77%以上的饮食消费目的需求,且比例有逐年上升趋势,可见,在目前的消费群体中,餐饮消费和社交需求之间的结合度会越来越明显。

图二 在外餐饮消费目的各项占比图

(数据来源:中国烹饪协会《2014年餐饮消费调查报告》)

2.3 信息传播依靠口碑 在对消费者首次消费的餐厅原因分析中,可以看出,依靠朋友口碑推荐和点评网站的内容占比已经高达74%,且点评网站的占比还在逐年提升的过程中,说明中国餐饮业的互联网信息传播已经占据非常重要地位。

图三 选择就餐地点原因分析占比图

(数据来源:中国烹饪协会《2014年餐饮消费调查报告》)

2.4 预订方式仍然传统 在消费者预订过程中可以发现,电话预订这一传统的预订方式仍然占据主要地位,但是网络预订发展非常迅速,已经占据31%的比例。且更可喜的是,网络预订跟点餐和支付的结合度非常之高,27%的人在网络预订后直接选择了点餐,其中21%的人会直接提前支付,这个对重塑消费者习惯和商家的供应链管理提供重大的参考价值。

图四 预订就餐地点方式对比图

(数据来源:中国烹饪协会《2014年餐饮消费调查报告》)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餐饮行业结构化在调整,互联网应用已经初见成效,消费者参与度正在逐年提升,未来进一步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潜力明显。

3 “互联网+”餐饮业的变革新方向

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餐饮O2O在线用户规模为0.98亿,相比2011年增长58.1%;2013年达到1.39亿。未来几年,餐饮O2O商务用户规模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预计到2015年这一规模将超过2亿。

图五 线上餐饮行业年用户规模图

(数据来源:品途国际《中国餐饮行业O2O发展报告》)

市场规模增长更加明显,2012年中国餐饮O2O市场规模为386.6亿,比2011年增长87.1%;2013年市场规模将增长61.1%,达到622.8亿。预计到2015年中国餐饮O2O市场规模将达到1200亿左右。

图六 线上餐饮行业年市场规模图

(数据来源:品途国际《中国餐饮行业O2O发展报告》)

从业界形态来看,餐饮业跟移动互联网之间的结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3.1 综合型餐饮平台主导 最早诞生的链接商家和用户的餐饮类互联网应用是团购业务,这种以线上信息传播、支付购买代金券、线下消费、评价来形成整个消费者闭环的应用方式,帮助消费者寻找更物美价廉的服务,帮忙商家获取更多消费人群发挥了重大作用。目前市场上,美团、大众点评、百度糯米累积占据90%以上市场份额:

图七 各团购网站月销售市场占比图

(数据来源:团800)

而随着消费者需求升级,商家对产业链整合能力提升,以在线支付、物流配送为核心能力的外卖业务平台发展更加迅速。目前来看,四大外卖平台巨头,已经占据绝对领导地位:(图八)

3.2 垂直细分领域的高度整合 除了满足大众需求,提供标准化服务体验,满足基本饮食需求之外,市场上还诞生了以满足个性化需求、提供精准化更具价值感的服务体验的垂直领域应用:

3.2.1 餐饮品类外卖的垂直整合,以全流程和质量管控体系为内容的整合。如到家美食会,专注于为城市家庭用户提供知名特色餐厅的外卖服务。用户通过“到家美食会”的呼叫中心、网站或手机客户端,可以方便的从周边知名特色餐厅订餐,并由“到家美食会”的专业送餐团队配送到家。

专注与火锅配送的“挑食”,火锅不仅仅是将菜品送上门的服务而已,它的竞争力更在送上门后的服务上――配送人员到家后是否可以为用户进行很好地摆桌、摆盘、让用户在家里也能很有品质地吃上火锅。

专注于甜食下午茶配送的楼下100服务的客户有三类:第一类是85度C、宜芝多这类连锁品牌,电商化程度很低,处于线上线下夹缝中的观望状态;第二类是线下的烘焙精品店,产品味道不错,客单价高,但是喜爱它们的年轻白领大多是在周末慕名而来,工作日生意稀少,订单量极不平均;最后一种是廿一客、诺心这些电商原住民。以联系消费者为模式,以配送为核心竞争力。

3.2.2 以最后一公里生鲜市场配送为核心。爱鲜蜂用户提供一小时内的配送和零售服务,配送的物品包括食品和部分生活消费品,配送时间为早上9点到凌晨2点。其专注于社区生鲜最后一公里配送,整合小区小卖部等资源,以众包微物流配送为核心模式,基于移动终端定位的技术解决方案提供O2O运营服务。

图九

3.2.3 专注交易环节的网站。除了垂直化做全流程交易的网站外,还有一类是专注于餐饮服务分某一环节类应用,对于餐饮来说,排号、预约、领号、支付等等都是消费者与商户之间发生联系的交易环节,现有的互联网公司更多的是从某一个环节切入整个的交易过程,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服务。

如专注于给消费者提供提前点菜服务的优先点菜。商家通过优先点菜的客户端或网页版上传菜品照片,并且可以实时调整菜品价格。普通消费者可以通过优先点菜提前点菜、付款、到店报手机尾号用餐。其主要意义主要是:减少了等菜、等座时间;简化了点菜的决策过程;解决了很多大众餐厅菜单没有图片的困难。

3.3 用户体验进一步提升

3.3.1 上门的个性化服务。互联网的一大特性就是个性化人性化服务,在未来,会利用大数据维度,给消费者从食材订购、厨具的配置、菜谱的设计等关于原料和用具的个性化服务,会从外出就餐到厨师上门服务,从提供原料到提供半成品待加工的配料,从线下购买到生鲜蔬菜均可有电商配置这样的变化。

3.3.2 食材供应链信息透明化。当前,食品安全为制衡餐饮业发展的最大问题,食材在培养过程中的信息不透明,监管不到位,消费者缺乏安全感。在未来,随着物联网的发展,食品在生产过程中,会有统一标签技术溯源,在培育、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供应链的每个环节都伴随着大量的信息和数据,供监管部门检查和消费者认知,消除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恐慌和价值欺诈。

3.3.3 结合大数据,深度服务用户,提升用户体验。当前,还没有一个平台是可以满足消费者的各项饮食需求,只是单纯的满足比如说外卖、点餐等。但是,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深度应用,对消费者的信息需求把握更明确,针对消费者需求提供整体解决方案一定会出现,能够深刻了解用户,不管是外卖、工作餐、家庭聚餐还是朋友聚会、出差商务用餐等等,都能针对用户的口味偏好、成本支出甚至健康情况等提供针对和建议,提升用户体验。

互联网+时代,传统行业面临新的革命性变革,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大量的企业面临转型和升级,也会有部分不适应环境变化的企业面临失败和淘汰,新的创业者在不断的涌入这个行业,未来的餐饮业发展值得期待。

参考文献:

[1]发改委.《政府工作报告》,2015.

[2]项立刚.“互联网+”不是传统行业和互联网简单相加[J].销售与市场(渠道版),2015,04:26-27.

[3]辛嘉言.“互联网+”,加的不仅是技术[N].经济日报,2015-03-3001.

[4]周鸿t.“互联网+”是一场化学反应[J].中国中小企业,2015,05:16.

餐饮产业调查报告第4篇

为了加强对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以及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和《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等有关规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条件和人员,建立自检制度;

(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餐饮具消毒以及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区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实施。

市、区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等规定,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与灭菌设备、消毒工艺流程使用的消毒产品等,以及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并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定,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对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制度,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和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有关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注册登记、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空白,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餐饮具集中消毒管理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工商部门。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下列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餐饮具经消毒后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予以处罚;

(二)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未进行索证管理,以及餐饮服务单位违反餐饮具消毒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三)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予以处罚。

餐饮产业调查报告第5篇

  春节假期安全工作总结1

  我镇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要求,为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全镇人民度过一欢乐、祥和、平安的春节,为此,我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狠抓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强化重点区域和行业的专业政治和管理,保持了我镇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态势。

  一、落实责任,做好值班安排

  为切实维护好我镇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镇党委、政府及时召开班子会进行研究部署,将责任落实到人,并做好值班安排,全镇领导干部职工都参加值班,实行“月汇报”制度,一旦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立即处理,并及时上报,为确保全镇的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大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将矛盾处理在萌芽状态

  我镇环境复杂,地理特殊,流动人口多,历年来矛盾纠纷较多,以前也曾经发生过因矛盾纠纷引发的越级上访事件。为了确保我镇的社会稳定,我镇党委政府在春节期间组织力量对辖区各单位、村(居)社会稳定因素及各类纠纷进行了一次认真细致的排查,准确地掌握了我镇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对未能解决的纠纷,做通群众思想工作,有效地防止了上访群体性械斗的事件发生,解决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安抚了民心,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力争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针对年末岁首,既是市场流通旺季,又是人民群众各类社会活动的高峰期,容易发生事故的情况,我镇携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的检查和检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联合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对辖区所有涉及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及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私制、经营活动,确保无安全和对假期补课场所安全进行全面的检查,防止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经过彻底的安全生产检查,在春节期间,我镇无一例安全事故发生。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常抓不懈

  春节期间,加大对全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治力度,落实治安防范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闲散青少年和出租房的管理,完善了“打、防、挂”一体化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形成打击合力,确保了全镇的良好治安环境。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我镇在春节期间社会政治稳定,人民团结,社会治安良好,但是也还存在了一定的问题,我镇党委、政府将一如既往地带领全镇干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我镇社会稳定。

  春节假期安全工作总结2

  为确保元旦、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院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监管,保障了两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具体情况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为确保元旦、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我院组织召开会议,成立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担任组长;会议认真分析当前餐饮服务单位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组织监督员学习《通知》精神,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培训,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准备工作;要求每位监督员忠于职守,并严格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二、制定实施计划,明确监管重点

  根据《通知》精神的要求,针对两节期间餐饮服务单位等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及食品安全监管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我镇的行动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加大对承办5桌以上宴席餐饮单位、集体食堂、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鲜肉及肉制品、食品原料、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白酒、葡萄酒采购的管理,以及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餐饮具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督促餐饮经营者认真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范,杜绝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

  三、组织实施,落实安全监管

  1、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

  为了两节期间的餐饮食品安全,监督员提前对餐饮业、建筑工地食堂、餐饮服务单位等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强化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要求各单位强化自身管理,层层落实责任,从源头把好食品安全关;同时要求餐饮单位不得超接待能力承办年夜饭,并督促餐饮单位一次性承办5桌以上年夜饭的及时申报。针对两节期间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向餐饮单位下达食品安全指导性意见书。

  2、执法检查阶段

  两节前及期间,监督员对管辖范围内的餐饮单位、集体食堂等,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大中型餐饮单位、集体食堂、餐饮服务单位等,采取深入库房、操作场所等,检查鲜肉及肉制品、食品原料、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情况,以及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餐饮具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特别加强年夜饭承办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检查,要求各单位做到环境整洁,食品原料新鲜,凉菜间必须做到“专人、专间、专用工具、专用冰箱(柜)、专用消毒设备”,烹煮食品必须烧熟烧透,加强各类餐饮具、刀具的清洗消毒和保洁,严禁无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

  严格审查年夜饭菜谱,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凉菜等及时进行调整;同时要求所有承办年夜饭单位烹制菜肴烧熟煮透,凉菜开餐前两小时内制作,并每菜留样100克、密闭冷藏保存48小时。一旦发现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所涉餐饮单位必须立即向我所报告。

  检查中发现主要存在问题:少数餐饮服务单位台账记录不全,荤素水产水池及餐具洗消水池混用,餐具保洁柜不密闭,凉菜间放有杂物,操作台存在超保质期食品、及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库房食品落地存放、食品与杂物混放等。针对上述问题,监督员及时提出改正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单位进行立案查处。

  春节假期安全工作总结3

  我局历来高度重视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市委办《关于做好XX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德委办[]129号)精神和要求,在市安委会的统一安排部署下,我局认真开展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强化节日值守,全力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持续稳定,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元旦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1、及时研究部署节前安全生产工作。为了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安委会于12月23日专门组织各县(市、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市属及以上企业有关负责人在旌湖宾馆召开了四季度安委会例会暨“百安活动”动员会,认真分析研究我市重点行业、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统一安排部署节前安全大检查工作,分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进一步提高了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市政府副市长李思清出席会议并对元旦期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情况提出要求。

  2、组织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的通知》(安委明电[]3号)要求,市安委会于12月13至24日,分组赴各地开展综合督查。此次检查督查工作以全面检查,重点督查为主要方式,明确了工作任务、督查重点,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3、认真部署“百日安全生产活动”。为切实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5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切实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4号),巩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目标顺利实现,市安委会印发《市“百日安全生产活动”通知》及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活动主题、活动目标和责任单位,并就三个阶段工作提出总体要求。

  4、在市安委会的统一安排下,12月31日上午,市长陈新有、副市长李思清率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质监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先后到马鞍山交警执勤点、四川文化、裕兴公交公司、新洋洋百货商场进行节前安全生产检查。每到一处,陈市长认真听取情况汇报,现场了解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查阅相关安全检查记录,检查安全防范应急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并就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5、坚持制度,及时汇报。我局严格执行节日安全生产工作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均安排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在岗值班,领导干部在岗带班,确保了每天情况及时上报省安监局、市委、市政府,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没有发生误时误事现象。

  二、春节期间安全生产举措

  春节期间,我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安排部署,深入贯彻近期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全力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

  一是高度重视,全面部署节日安全工作。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我市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各项内容,忠实履行职责,全面部署春节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早部署、细安排,完善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值班制度。

  二是强化措施,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市安办将组织督查组,在节前和节中,对各县(市、区)不间断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监、公安、交通、建设、质监、旅游、文化、铁路、民航等部门也针对节日安全特点,不定期抽查各地和各行业节日安全值守情况,有力地促进了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餐饮产业调查报告第6篇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召开全州药品暨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全省药品、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全州年药品及餐饮服务等工作,安排部署年药品、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这次会议既是一次总结分析会,又是一次工作部署会。会上,州食药监局同志作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报告,市政府、县政府、州工商局分别作了经验交流发言,兑现了年目标管理责任状,签订了年目标管理责任书,我完全同意。为扎实抓好今年全州药品暨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正确估价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药品及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过去的一年,是全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是承接“十二五”的关键一年,也是政府机构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的一年。一年来,全州各级各部门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药品及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职责,围绕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认真开展本辖区内的药品、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为促进全州食品药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稳步推进全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一是扎实推进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改革,以强化药品及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为目标,逐步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初步建立了食品药品安全监测与监督抽查制度,改进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技术手段;建立了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进行了及时查处;制定了信息收集和制度,增强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透明度;制定了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了地方和部门的责任意识。通过工作的开展,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部门食品药品管理责任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药品及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得到进一步落实。二是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管理,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利用互联网及邮递渠道销售假药、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效果。农村药品安全整治工作得到加强,药品生产源头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得到规范,食品消费环节卫生许可和监督进一步得到加强。三是积极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基本药物供应和使用环节监管,做好基本药物使用过程中的不良反应监测,启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全品种电子监管,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入网率、改造率均达100%。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州药品及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还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一是现阶段我们仍处于食品药品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需求与相对滞后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之间的矛盾仍十分突出。二是部分餐饮服务企业的责任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比较淡薄。农村餐饮服务经营秩序还比较混乱,无证无照,脏、乱、差现象依然存在。违规使用劣质原料,过量使用添加剂行为仍较突出,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三是食品药品安全基础工作总体上还比较薄弱,执法监管手段和技术监测手段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量整体不足。四是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农村药品安全问题不容乐观。五是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时有发生。针对对这些问题,我们在坐的各位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转变方法,强化监管,全力抓好年药品、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

年是实施“十二五”计划的开局之年,又是我州食品药品机构改革的过渡之年,州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适应机构职能调整需要,努力抓好全州药品及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力求取得新的突破。

(一)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扎实开展药品、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一是要摸清监管底数,加强日常监管,积极推行量化分级管理。二是积极推进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充分发挥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协同整治作用。三是要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剖析大案要案和重大事故发生的特点及深层次原因,增强预见性和主动性。四是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把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五是要认真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严格监管,列入执法部门重点监控对象,督促及时整改。对影响极坏又不及时整改的企业,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二)切实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药品监管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是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通过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等方式,培养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精良、作风上廉洁的监管队伍。二是要加快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要进一步推进监管部门执法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三是要继续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全州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近年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从源头上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尤其是高风险产品,要全面检查《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动态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好各项制度和责任,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要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之一,也是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全州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加快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把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作为一项重点任务来抓,从企业准入、质量体系认证、准入后的日常监管入手,全面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进一步落实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强化药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强化基本药物的质量抽验和不良反应监测,进一步完善强化药品监督性抽验机制,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调查、快处理、快公布,保证用药安全。五是要高度重视农村药品安全工作。随着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的提高,农民用药需求大幅度增加。全州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加强农村药房规范化建设,规范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渠道,提高农民安全用药水平。六是要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制度,提高审批透明度。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行为的监管,建立新闻媒体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管力度和对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力度,定期通报对违法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监督检查情况。设立违法广告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广告日常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违法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要依法严肃处理,建立健全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

三、加强宣传,落实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年是国家为期两年的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收关之年。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和国家卫生部等部门相继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为期两年的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今年上半年,省政府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州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超前部署,认真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办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如期完成。同时,要做好迎接省人大对我州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的各项迎检工作。各级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宣传工作,既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涌现的先进典型,又要及时、客观、公正地报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良好格局。

餐饮产业调查报告第7篇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四)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统一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工作,并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畜牧兽医、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水上航行船舶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卫生、商务、粮食(盐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旅游、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省人民政府明确职责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专门人员,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根据本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协助、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学校安全教育内容。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消费者组织应当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科学的饮食方式,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报道食品安全状况,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和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办法,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卫生、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农业、交通等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箱地址、举报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对举报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及时兑现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检验

第十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省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标准的建议。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标准的,应当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加强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食品检验机构负责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暂不具备设立检验机构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抽样,对样品及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抽样委托检验的,应当对样品及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复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并告知抽检部门。复检机构应当采用留样样品进行复检,并在受理复检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复检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

(一)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留样超过保质期的;

(三)已进行过复检的;

(四)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

(五)样品的生产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设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预先核准名称,取得相应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负责人等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生产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在其生产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按照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业。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生产、贮存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添加剂销售场所内,不得存放化工原料等非食用物质;

(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防潮、防霉设备或者设施,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库房应当设架分类存放,并保持通风干燥;

(四)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及时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

(六)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的餐饮具,应当索要并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复印件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

(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操作工具、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八)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不得佩戴影响食品安全的饰物;

(九)防止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污染食品;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一)将工业盐、工业碱等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食品和食品生产原料销售,或者用其处理食品;

(二)以有毒有害的动植物和微生物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三)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四)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废弃食用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五)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用量;

(六)生产经营本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产品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并经授权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企业可以按照申请生产许可的检验要求,组织调试生产少量食品以供检验,但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 委托生产食品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留样制度。对出厂检验的所有批次产品应当留取备复检的样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

第二十三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者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相关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记录所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等相关内容。销售台账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批发企业应当采用电子信息化台账管理,电子台账内容应当与书式台账内容一致。鼓励食品零售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查询设备。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相关内容。使用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况。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七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除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查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

(四)设置垃圾收集容器,配备清扫保洁人员维护环境卫生;

(五)设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六)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农业、畜牧兽医、林业、农垦、森工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体系。强化双向监管,与输出地的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联合,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检验检疫和产品认证等监管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

食用农产品生产应当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用量,并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应当合理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

第二十九条 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有效的产地检验(检疫)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获证单位公章)。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检测机构,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无产地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食用农产品,未经现场检测合格,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

食用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转基因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特性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构建产地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的食用农产品监测体系。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费者举报、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

经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召回级别并实施召回。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

(一)不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动召回的;

(二)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的;

(三)因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者再次发生的;

(四)监督抽查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五)检验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按要求向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根据召回进度情况,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第三十五条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有安全隐患的食品,通知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停止经营有安全隐患的食品,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召回的食品依法需要销毁的,应当予以销毁;属于食品标识有缺陷,或者经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再次投放市场的,投放市场前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及批准。

第三十七条 食品召回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校外托餐机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区)、用餐间(区)、卫生间等固定场所;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健康从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 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餐饮服务场所环境整洁卫生;

(二)使用的原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五)实行分餐制;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主动了解其周边校外托餐机构违法经营情况,并向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四十一条 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

申请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场所应当距离露天垃圾场、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不得小于二百平方米;

(二)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清洗、机械消毒、包装、检验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环境清洁;

(四)生产布局合理,按工艺流程分为回收粗洗间、清洗消毒间、包装间、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

(五)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通风、防爆、防尘、防鼠、防虫、防潮等设施。

第四十二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卫生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获得食品相关产品许可证的洗涤剂、消毒剂及包装材料;

(二)已消毒的餐饮具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当分开存放;

(三)生产的餐饮具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四)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

(五)建立生产经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六)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同类小作坊统一标准、规范工艺、联合经营。鼓励小作坊开展品牌创建活动。引导和帮助小作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 本省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准予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制定目录,应当优先列入传统性、区域性的食品。

第四十五条 小作坊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依法取得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后,办理工商登记,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申请小作坊生产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

(三)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五)具有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六)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申请小作坊生产核准的,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生产核准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生产核准,并发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的式样、编号规则、专用标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小作坊生产核准证有效期为二年。

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四十七条 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设备或者布局、生产设施、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负责人变更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部门提出生产核准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小作坊应当在生产核准证有效期满六十日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生产核准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的,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编号不变。

第四十八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其原辅材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其原辅材料;

(三)生产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和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器具和生产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应当清洗干净,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五)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九条 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食品标签,标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除生产许可证编号外的其他事项,并标注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编号和专用标识。

第五十条 小作坊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小作坊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销售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小作坊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使用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十一条 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并做好原始检验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在首次出厂销售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全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委托全项检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二条 小作坊暂时停止生产活动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登记。重新恢复生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其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适宜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和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五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销售摊贩进行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制售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摊贩管理单位负责登记食品摊贩的相关信息;发现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社区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协助做好食品摊贩基本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食品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实行个人实名经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的姓名、摊位号、电话号码等信息;

(二)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室外公共场所和时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

(五)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持有健康证明;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食品摊贩应当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对城区内本级政府指定区域外的食品流动摊贩进行查处、取缔。

第五章餐厨废弃物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产业。应当对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企业进行适当补贴并减免税收。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五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第六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遗漏功能的餐厨废弃物运输专用车辆;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日处理能力不满一百吨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日处理能力一百吨以上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二千万元人民币;

(三)处理设施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

(四)有至少五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五)具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处置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三条 市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

市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许可证的附件。

特许经营期限根据项目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确定。特许经营期满,应当重新选择项目的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

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依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

第六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有关情况,并定期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六十六条 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的生物液体燃料,符合国家标准的,石油销售企业应当将其纳入燃料销售体系。

第六十七条 禁止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食用油脂;禁止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禁止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的油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城市近郊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内容及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合理确定考核目标,量化考核标准,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年度评议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评比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小作坊、现场制售、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和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加强抽样检验。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应当报告上级部门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省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可以对同一食品生产企业的同类食品予以公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下列食品安全信息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统一公布:

(一)本省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本省首次出现的,已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

(三)影响限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四)本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五)省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七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内销售食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食品经营者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食品经营者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室内现场制售食品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定分类监管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办理行政许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实行重要信息相互通报制度。

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证件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或者吊销小作坊营业执照后十日内,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发放或者吊销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后十日内,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安全工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建立、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确定食品安全责任人,明确食品安全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十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之时起二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除第四项以外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依法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三)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活动不符合要求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要求的;

(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经许可前出厂销售调试生产的食品的;

(三)委托未取得相应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食品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台账制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对出厂检验的产品未留取备复检样品或者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的;

(六)未履行暂停生产报告登记义务,或者未经核查恢复生产的。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有关许可证件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的,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未在生产经营场所门前显著位置悬挂牌匾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无产地证明、检测报告或者相关证书的食用农产品未经现场检测合格进入市场交易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校外托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餐饮具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卫生规范或者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加工未列入目录的食品品种或者超出生产核准范围生产加工食品,或者未经生产核准擅自开办小作坊的,由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生产加工未列入目录的食品品种或者超出核准范围生产加工食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生产核准证。未经生产核准擅自开办小作坊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小作坊生产加工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累计违法三次以上的,吊销生产核准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没有食品标签、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未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制度的,由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生产核准证。

第九十四条 被吊销生产核准证的小作坊,其负责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未保留进货相关票据凭证或者保留的票据凭证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活动的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的;

(二)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的;

(三)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未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的;

(四)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废弃食用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食用油脂,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的油脂加工制作食品,或者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的油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提炼加工的油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提炼加工、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提炼加工的食用油脂或者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有关许可证或者核准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设备和工艺简单,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食品摊贩,是指在当地政府指定的街道、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销售预包装或者散装食品的经营者(食品销售摊贩)以及从事食品现场制售、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者(食品制售摊贩)。

校外托餐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餐饮产业调查报告第8篇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召开全州药品暨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既是一次总结分析会,又是一次工作部署会。会上,州食药监局同志作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报告,市政府、县政府、州工商局分别作了经验交流发言,兑现了年目标管理责任状,签订了年目标管理责任书,我完全同意。为扎实抓好今年全州药品暨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正确估价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药品及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过去的一年,是全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届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是承接“十二五”的关键一年,也是政府机构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的一年。一年来,全州各级各部门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药品及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职责,围绕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认真开展本辖区内的药品、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为促进全州食品药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稳步推进全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一是扎实推进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改革,以强化药品及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为目标,逐步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初步建立了食品药品安全监测与监督抽查制度,改进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技术手段;建立了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进行了及时查处;制定了信息收集和制度,增强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透明度;制定了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了地方和部门的责任意识。通过工作的开展,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部门食品药品管理责任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药品及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得到进一步落实。二是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管理,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利用互联网及邮递渠道销售假药、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效果。农村药品安全整治工作得到加强,药品生产源头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得到规范,食品消费环节卫生许可和监督进一步得到加强。三是积极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基本药物供应和使用环节监管,做好基本药物使用过程中的不良反应监测,启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全品种电子监管,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入网率、改造率均达100%。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州药品及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还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一是现阶段我们仍处于食品药品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需求与相对滞后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之间的矛盾仍十分突出。二是部分餐饮服务企业的责任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比较淡薄。农村餐饮服务经营秩序还比较混乱,无证无照,脏、乱、差现象依然存在。违规使用劣质原料,过量使用添加剂行为仍较突出,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三是食品药品安全基础工作总体上还比较薄弱,执法监管手段和技术监测手段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量整体不足。四是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农村药品安全问题不容乐观。五是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时有发生。针对对这些问题,我们在坐的各位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转变方法,强化监管,全力抓好年药品、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

年是实施“十二五”计划的开局之年,又是我州食品药品机构改革的过渡之年,州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适应机构职能调整需要,努力抓好全州药品及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力求取得新的突破。

(一)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扎实开展药品、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一是要摸清监管底数,加强日常监管,积极推行量化分级管理。二是积极推进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充分发挥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协同整治作用。三是要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剖析大案要案和重大事故发生的特点及深层次原因,增强预见性和主动性。四是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把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五是要认真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严格监管,列入执法部门重点监控对象,督促及时整改。对影响极坏又不及时整改的企业,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二)切实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药品监管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是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通过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等方式,培养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精良、作风上廉洁的监管队伍。二是要加快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要进一步推进监管部门执法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三是要继续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全州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近年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从源头上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尤其是高风险产品,要全面检查《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动态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好各项制度和责任,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要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之一,也是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全州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加快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把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作为一项重点任务来抓,从企业准入、质量体系认证、准入后的日常监管入手,全面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进一步落实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强化药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强化基本药物的质量抽验和不良反应监测,进一步完善强化药品监督性抽验机制,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调查、快处理、快公布,保证用药安全。五是要高度重视农村药品安全工作。随着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的提高,农民用药需求大幅度增加。全州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加强农村药房规范化建设,规范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渠道,提高农民安全用药水平。六是要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制度,提高审批透明度。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行为的监管,建立新闻媒体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管力度和对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力度,定期通报对违法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监督检查情况。设立违法广告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广告日常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违法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要依法严肃处理,建立健全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

三、加强宣传,落实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年是国家为期两年的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收关之年。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和国家卫生部等部门相继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为期两年的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今年上半年,省政府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州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超前部署,认真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办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如期完成。同时,要做好迎接省人大对我州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的各项迎检工作。各级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宣传工作,既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涌现的先进典型,又要及时、客观、公正地报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良好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