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弹劾法官有实质思维和表象思维两种模式.前者以法官是否实际枉法裁判为弹劾标准,后者以法官表象化的关联行为和非关联行为是否表明其已丧失公信力、公正性为弹劾标准.就一般哲学观点而言,似乎应该采用前一模式.但前者面临法律的不确定性、违法者主观过错难以认定等困境,且可能严重损害法官的独立性.而后者,不仅符合法官的职业特点要求,在实施上更便捷,而且其由表及里的治疗手法更有助于促进法官全面守法习惯的养成.考虑到中国的现实状况,我们应该主要采用表象思维,而对实质思维仅作非常有限的保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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