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翟某系广州某超市员工,双方自翟某八职时便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元月,翟某由于工作时同李某发生口角,下班后仍耿耿于怀,在回家的路上再次与李某发生争执,在身边同事的拉拽下,翟某不慎将李某的鼻梁打裂。随后,广州某区人民法院对翟某的行为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翟某犯故意伤害罪,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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