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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协议合同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02 15:03:29

员工协议合同

员工协议合同第1篇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与受雇职工(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_________天。

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_________工作。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每月______日以_________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乙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为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_________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九条 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十条 甲方应给予乙方______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期内患病的医疗费用甲方负担_____%。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终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方破产倒闭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十五条解除乙方劳动合同以及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甲方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_________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员工协议合同第2篇

一、合同双方: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二、承包期限:

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具体内容:

1、甲方有职工______人,其每人每天为______餐,早餐为人民币______元,午餐为人民币______元()晚餐为人民币______元(),夜宵为人民币______元,供给乙方办理伙食。

2、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厨房、厨具、餐具等。

3、甲方总务部每天将次日用膳人数通知乙方饭堂主管,乙方按此人数准备饭菜份量。

4、甲方在乙方交接前进行盘点,所剩的粮油、副食品等由乙方作价接收,解除合约时甲方须按价接收乙方剩下粮油、副食品。

5、乙方预付甲方半个月伙食费,结算时由乙方开具半个月用餐明细表与甲方核对无误后,甲方应在三天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乙方伙食费,不得拖欠。

6、在经营期间内,双方应按照合同条款通力协作,互相配合,双方不可无缘无故,轻率行事解除合同。

四、甲方责任:

1、提供设备的维修保养。

2、提供乙方工作人员的住宿,包括水和照明用电费。

3、甲方无偿提供厨房所用的燃料、水、电。

4、不得随意停止承包和随增加收费项目。

5、甲方必须提前预报就餐人数,失误造成后果,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权限: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种行政管理,如:卫生、安全、治安、消防、综合治理、监督等,特别要禁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一但发生类似事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2、乙方因食堂工作人员失职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如无特殊情况下),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3、甲方有权对饭菜质量数量、卫生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乙方未达到饭菜质量,甲方有权要求进行适量赔偿或终止本协议。

4、根据食堂工作情况和员工意见甲方有权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食堂管理。

5、承包方其他违约时,甲方须立即告知乙方,乙方应尽快调查落实,把处理结果告知甲方。

6、乙方除因特殊情况外,造成误餐或停餐,甲方有权对乙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7、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出终止承包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上报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

六、乙方责任:

1、按甲方消防、厂规、治安做好工作。

2、食堂工作人员按卫生部门规定进行身体检查,费用自理。

3、经营场所进行定期防鼠灭蝇。

4、严格执行各项食堂管理制度,严格按食堂操作规程及卫生管理制度实施。

5、必须确保食物的质量,把住进货渠道及进货质量关,严禁购进变质变霉的食物,保证放心肉的卫生,做到食品卫生内部以及环境卫生,经得起上级部门检查并达到合格。

6、乙方工作人员须统一工作服装和卫生用品,费用自理。

7、乙主必须按甲方规定时间作息,准时开餐,开餐时间由甲方规定,如有变动应事先通知乙方。

8、乙方厨房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出入甲方车间及其它域,如违反者,甲方可将依所规处罚。

9、甲方厨房现有之设备及餐具乙方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严格管理,不得人为损坏和丢失,否则折价赔偿。

10、经营业务只限于饮食服务方面,方便甲方服务人员。

11、乙方在运作期间材料费自理,所需食堂工作人员的劳资,劳保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七、乙方的权限:

1、有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有权自主聘用,调用工作人员。

3、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承包合同,并止报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

4、如市场物价上涨过高,变成乙方在连续二个月亏损的情况下,有权向甲方提出增加伙食费用,甲方应尽快进行市场调查,若情况属实,应适当增加伙食费用。

八、其它:

1、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时,乙方不承担甲方房产和设施的经济损失。

2、甲、乙双方员工应保持互相尊重,尽量不发生磨擦,更不许出现打架等事例,若有发生追究责任因此造成的伤害由无理的乙方负责。

3、节假日乙方照常为甲方职工服务,如需加餐乙方负责加工,甲方买菜或委托乙方采购。

4、乙方在承包期间属甲方的厨具和餐具,在添置之前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购买,向甲方报销。

5、承包结束时,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场地、设施、设备、工具等全部清还甲方,配合甲方完成清算工作。

6、承包期满时是否续约或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均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

7、本合同若有未尽事谊,将由双方代表协商处理。

8、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员工协议合同第3篇

乙方:

丙方: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第五章、房屋的分配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土地竟买:

第八章、工程前期:

第九章、工程营造:

第十章、房屋销售:

第十一章、竣工材料报批: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的青国土资房(预)告字[200×]×号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预告的规定,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定于200×年×月×日公开拍卖×宗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协议合同。经本协议本协议当事人当事人(以下简称本协议当事人)充分协商,本协议当事人决定联合参加青岛市×区×路×号地块(以下简称×号地块)的竟买,拍买购得宁夏路×号地块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

1.2 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项目部下设各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1.3 土地竟买、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本协议当事人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通过媒体推介合作项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分得房屋的销售由本协议当事人自行负责。

1.4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联合竟买的方式取得合作项目的土地。

1.5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竟买方式竞得开发土地,实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据经审批的施工图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协议当事人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1.6 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1.7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分得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分摊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工程费用和其他税费。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 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予决算部等部门。

2.2 项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

项目部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经理主持。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按每方缴纳竟买保证金数额比例予以表决,其重要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见办理,一般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过半数方的意见办理。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划分,届时由工程部另行确定。

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

副经理的职责:副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2.3 综合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综合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4 工程前期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前期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5 工程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部设经理 人。

工程部的职责:

工程部经理的职责:

2.6 销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销售部设经理 人,销售部经理的人选由项目部决定。

销售部的职责:

销售部经理的职责:

2.7 财务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财务部设经理 人。

财务部的职责:

财务部经理的职责:

2.8 工程予决算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予决算部设经理 人。

工程予决算部的职责:

工程予决算部经理的职责: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3.1 合作项目的配套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本项的配套费用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外的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绿化、建筑小品、配电室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2工程款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如本合同当事人是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房屋工程价款、税费由各自负担。

本项的工程款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内所发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关税费。

3.3 合作项目发生的竟买保证金、拍卖佣金、出土出让金、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4 项目部及下设各部专职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办公家具和配备车辆等所发生的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5 售楼处的建造费用和售楼处经理的工资,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6 项目部下设各部实行费用包干,超资不补,节余作为奖励由各部自行支配。各部下设各部的具体费用数额,届时由项目部确定。

3.7 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到项目部及下设各部工作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保险、工伤费用等,均由派出方负担。

3.8 除销售部经理外,其他销售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在销售工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派出方负担。

3.9 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贷款利息按比例予以分摊。

3.10 项目部及下设部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 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4.1 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4.2 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不少于两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鉴。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书面决定后,由财务部实施。

4.3 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4 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4.5 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论以本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应为此提供有效担保。

4.6

第五章 房屋的分配

施工图通过审批后,由项目部确定分房方案。协商不成的,由项目部根据本协议当事人缴纳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将房屋划分为若干份,通过抓阉的方式分配房屋。任何一方拒绝抓阉的,视为拒绝抓阉一方接收本协议其他当事人抓阉分配后剩余的房屋。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共3页,当前第1页123

6.1 竟买保证金的缴纳日期按7.4项办理。

6.2 拍卖机构佣金的缴纳日期按7.5项办理。

6.3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日期按7.8项办理。

6.4 竟买土地不成的,其竟买保证金的退还按7.6项办理。

6.5 工程前期向有关部门所缴纳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项目报批前由本协议当事人支付。

6.6 合作项目各项税收的缴纳按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各自缴纳。

6.7 项目部及下设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缴纳。

6.8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工程款日期。

6.9 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设计费日期。

6.10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监理费日期。

6.11 其他费用的支付,届时由项目部根据合作项目的进度另行确定。

第七章、土地竟买:

7.1 本次拍卖会及本协议当事人共同拟竟买的地块的简介:根据《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青土资房告字[200×]×号,200×年×月×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将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巫峡路9-11号)五楼拍卖厅举行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本协议当事人决定参加上述×号拍卖地块的竟买。

7.2 1号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1. 地块位置:

2. 地块总面积:

3. 土地用途:

4. 土地面积:

5. 容积率:

6. 建筑密度:

7、 绿地率:

8. 规划建筑面积:

7.3 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竟买×号地块的楼面地价的竟买应价不超过人民币 元/平方米。

7.4 竟买保证金人民币 元,甲方支付 元,乙方支付 元,丙方支付 元。前述保证金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支付给出资最多的一方,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5 拍卖机构的佣金,在拍卖机构规定日期的×日前向出资最多的一方支付,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缴纳。本协议当事人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分摊拍卖佣金。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照每方分得房屋的确权面积具实结算。

7.6 土地竟买的有关手续,由出资最多的一方负责办理。竟买不成的,应在拍卖机构退还保证金到帐后×日内退还本协议当事人。

7.7 每方派员一名参加拍卖会,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派员负责举牌。竟买成交的,由负责举牌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

7.8 拍卖成交后,本协议当事人最迟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备齐土地出让金,并通过出资最多的一方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出资最多的一方代本协议当事人签订。

7.10 拍卖成交后至《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任何一方毁约导致其他方将竞得土地再行拍卖的,违约方应支付前次委托方和本协议当事人的佣金,如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违约方负责补足差额。

7.11 应价超过7.3项约定的,其他本协议当事人有权予以追认,也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选择终止本协议的,负责举牌的一方,应在拍卖结束后三日内退还其支付的保证金。

7.12 除竟买不成的,任何一方已支付的竟买保证金和佣金不再退还。

7.13 竟买不成的,除4.9项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自动失效。

第八章、工程前期:

8.1 合作项目的工程前期工作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和决策,工程前期部具体负责经办,本协议当事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8.2 工程前期部的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报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3、规划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4、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5、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筑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7、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批;

-

8、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施工单位招标(或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监理单位招标(或确定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11、委托质检工作;

12、申办开工计划和《施工许可证》;

13、办理规划验线,开发项目开工。

8.3 办理上述事项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费用,本协议当事人应在缴纳费用的×日前支付给财务部。

第九章、工程营造

9.1 合作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未经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参加合作项目工程的招标和施工。

9.2 合作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9.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工程总价款采用“包死价”和工程设计变更据实结算的决算方式:

2、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总包,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任何材料。

9.4 工程款的拨付日期由项目部决定,由财务部统一支付。届时由工程部按工程进度提出工程款拨付计划,待项目部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

9.5 工程的签证、隐蔽记录等工程资料由工程部保存。

9.6 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由专人负责。……

第十章、 房屋销售:

10.1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2 分得的房屋由本协议当事人独自派员销售。以各自的名义分别与购房的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各自出具收款收据。收取的购房款进合作项目设立的独立帐户。

10.3 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营销费用、购置办公家具和销售部经理的工资按分得的房屋的面积分摊。待工程竣工测绘后,按确权的建筑面积据实决算。

本条约定的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是指建设售楼处发生的土建和安装费用。

本条约定的营销费用是指为销售房屋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所发生的费用。

10.4 房屋的销售采用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起草由合作项目聘任的法律顾问负责。

10.5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

10.6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服从销售部经理的管理。

第十章、竣工验收和竣工材料的报批:

11.1 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部负责统一组织,其他各部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12.1 房屋交付后,其保修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出价最低的一方承担,或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第三人承担。

12.2 房屋的保修金按工程结算值的 %计算,每方按实际分得的房屋面积予以分摊。除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保修费用。

12.3 保修合同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与保修单位签订。

12.4 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合同签订时一次付清。

12.5 保修期限内,如因保修单位的原因造成业主损失的,由保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一方承担了责任,其有权向保修单位予以追偿。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13.1 房屋交付后,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13.2 物业管理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其他的物业管理单位,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4.1 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14.2未经本协议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向他人转让。

14.3 竟买土地被有关部门收回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4.4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15.1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六章的约定支付费用的,每逾期1日,按应交金额的׉支付违约金。

15.2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六章的约定支付费用的,逾期超过30日,视为违约方放弃本协议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其已支付的费用作为违约金。违约方已交的费用不足以赔偿其他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足额赔偿其他方的全部损失。共3页,当前第2页123

15.3 财务人员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支付费用的,由派出单位按实际支付费用的×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16.1 合作项目所涉的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和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为保证合作项目的依法、规范开发,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聘请法律顾问。

16.2 合同的洽谈根据合同所涉内容,由项目部牵头,所涉各部派员参加。根据洽谈的内容由参加人员起草合同要点或草拟合同。合同的审查均由本合作项目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批准权由项目部行使。

16.3 本项目所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合同和非正式的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16.4 洽谈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人是否具有权、是否超越权限和期限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必要时应请求法律顾问予以协助。

16.5 洽谈部门负责收集、记录、整理、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协议、 往来函件等。

16.6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部应及时上报项目部,所涉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咨询法律顾问,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的规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7 各类合同统一由综合部专人负责管理,综合部应对收集、整理各类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16.8 土地出让合同、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前述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机要、信函、电报、电传、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挡保存。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17.1 合作项目完成后,项目部及下设各部的办公家具、办公车辆和其他用品由项目部协商一致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变卖的方式处理,变卖所得的资金按比例分配。

17.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

17.3 本协议签订后,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7.4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有关补充协议、会议记录等材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5 本协议书自本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7.6 本协议书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副本 份。正本本协议当事人各方各执 份,副本各方各执 份。每份协议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 委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员工协议合同第4篇

(一)私人自治性的协调手段

“宪法保障根据私人自治原则自主建立、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建构劳动关系内容的原则性自由。”(瓦尔特曼,2014)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认为劳动关系存在的基础是私人的意志安排,在此基础上才存在国家强制和集体自治规则的适用问题。私人意思自治性的协调手段主要包括如下几种: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雇主之间达成的合意,据此劳动者承担有偿劳动给付义务,雇主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同时雇主和劳动者还因此而承担信赖和保护义务。在德国,劳动合同是雇佣合同的一种类型,被界定为债法上的双务合同。(KlausWeber,2004)劳动合同原则上无需采取书面形式。2.雇主指示根据《工商业条例》第106条,雇主享有单方通过指示单方确定劳动条件的权利。只要劳动合同、工厂协议和可适用的团体协议规定或法律规范对该劳动条件没有确定,雇主则可以在公平裁量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劳动给付的内容、地点和时间。“雇主指示权是劳动关系的标志!”(瓦尔特曼,2014)3.劳动法上的特别现象除了上述通过双方意思表示和单方意思表示确定劳动关系内容的制度外,德国劳动法上还存在着如下特别的通过意思表示确定劳动关系内容的现象。(1)总体允诺(Gesamtzusage),也即雇主以一定形式公开向所有员工或一个劳动者群体所做的有利于其的补充性给付允诺(Preis,2009;瓦尔特曼,2014年)。主流意见认为雇主的上述允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劳动者通过模式形成予以接受,在雇主和劳动者之间成立对劳动关系予以调整的补充合意。(2)工厂习惯(Betrieblichebung)。所谓工厂习惯是指“从特定行为有规律的重复中可以推断出表意人内容具体、指向未来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瓦尔特曼,2014年)德国司法机关认为在雇主的重复行为中包含着一个要约,劳动者对该要约予以承诺,所以产生了合同约束力。

(二)集体劳动法上的制度设计

使得劳动法从传统民法中分离出来,日益独立的独特制度设计是集体劳动法上调整劳动关系的团体协议、参与决定等重要制度。1.团体协议(Tarifvertrag)团体协议是由具有团体协议能力的当事人为了调整团体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规范性的调整劳动条件和经济条件而签订的合同。团体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是具有团体协议能力(Tariffhigkeit)的工会;另一方面可以是单个雇主或者雇主联合会。团体协议的条款可以涉及劳动关系的内容、订立和结束以及工厂规范和工厂组织规范等等。上述规范一方面对单个劳动者和企业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对确定其权利义务具有直接性和强制性(沈建峰,2012);另一方面对签订团体协议的工会和雇主联合会或单个雇主具有债权性效力,违反该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2.参与决定制度和其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劳动法相比,“德国集体劳动法最具特色的是劳动者利益代表一方面由自由组成的工会代表,另一方面由法律规定的工厂委员会代表的二元主义。”(Krause,2009)在此基础上,劳动者的参与决定又被分为两个层面:“一方面是通过工厂委员会(Betriebsrat)、欧洲工厂委员会和代言人委员会进行的参与决定,另一方面是通过劳动者在监事会和董事会或执行机构中的劳动者董事实现的参与决定。”(WolfgangHromadkaetal.,2010)(1)企业层面的参与决定企业层面参与决定的基本内容是劳动者选出的利益代表参加到大企业、矿山及五金企业等特定企业的监事会或董事会,通过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经营决策权利而进行的劳动者参与。根据企业的性质和规模,劳动者在监事会中的代表可以在2000人以上的大企业和煤钢五金企业占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一半;而在500人以上的企业则占三分之一。此外,在企业的董事会中还可以有一名劳动者董事。这种参与决定完全在公司法中公司治理机构的体制内进行,分享雇主的经营决策权,并不是劳动法上特殊的协调机制,也不与其他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发生规则上的冲突。(2)工厂层面的参与决定按照德国《企业组织法》第1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雇佣至少5个具有选举权的劳动者,在其中三个可以被选举时,企业应选举工厂委员会。”工厂委员会由本工厂劳动者从由劳动者或者工会做出的选举建议名单中选出的劳动者代表组成。其可以在社会、经济和人事事务上参与共同决定,其权限被区分为参与决定权和参与作用权,并由《工厂组织法》予以列举。在前者的情况下,工厂委员会不同意则雇主无法作出有关决定,而后者主要是知情和听取意见。一般认为,工厂委员会在工厂层面上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保护功能)并平衡同一工厂中劳动者的利益冲突(利益均衡功能)。(3)工厂协议(Betriebsvereinbarung)工厂中的人事、经济和社会事务,工厂委员会都享有参与管理权。如果工厂委员会和用人单位就上述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则这种合意最重要的表现方式之一就是工厂协议。工厂协议是雇主和工厂委员会之间“具有规范特征和债权效力的私法上的合同。”(Preis,2009)该协议以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工厂组织和经济事务为对象,也涉及到工厂中的劳动关系。根据《企业组织法》第77条第4款第1句,该合同首先对于工厂委员会和用人单位具有债权性效力,其次,对不论是签订工厂协议时已有的劳动者还是将来入职的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都具有直接且强制的法律规范效力。工厂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具有书面形式的工厂协议,不能发生工厂协议的效力。在德国劳动法中,团体协议和工厂协议共同构成广义的集体合同(kollektiverVertrag)范畴。3.国家强制协调劳动关系的最后一个机制是国家强制。劳动法中的国家强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法律设置了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框架,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度、团体协议制度以及工厂委员会制度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其他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和前提。其二,直接调整劳动关系本身,包括劳动保护法——保护劳动者免受身体、健康等既有利益的侵害,和劳动条件法——保护劳动者分配劳动成果利益时免受不利益。

二、多元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根源:利益代表的层次性

德国劳动法中多元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在多元主义的国家观念基础上,但它也体现了不同层级的利益代表对劳动关系协调的参与。1.私人劳动关系的双方——劳动者和雇主,首先是私的利益主体。按照现代国家的理念,私人之间的利益首先由私人来判断,私人认为对自己公正的结果,肯定是最公正结果。在劳动关系调整中,实现这种私人利益判断的机制主要是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是私人(Privatpersonen)所缔结的私法上的合同。”(Hueck-Nipperdey,1970)2.劳动结社(Koalition)尽管劳动关系是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在劳动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是,“作为私法自治前提的、当事人之间力量的差不多均等(在劳动关系领域)原则上是缺失的,所以仅仅通过合同法无法保障利益恰如其分的得以均衡。”(Waltermann,2012)为了保证这种利益均衡的实现,德国《基本法》第9条第3款第1句规定了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保障所有人和所有职业为维持和促进劳动条件、经济条件而结社的权利”。通过势均力敌的劳动结社进行的集体合意来安排劳动条件。在产业工会原则的背景下,劳动结社所代表的是整个产业劳动者的利益和意志。3.工厂委员会如上所述,在劳动关系协调中,个人代表的是个体的利益,工会等结社代表的是整个产业劳动者或整个产业的雇主利益,特别是当德国的主流理论和实践要求工会应当具有超企业性的组织结构(berbetrieblicheOrganisation),原则上不存在企业工会时,在协调劳动关系时如何顾及特定工厂及其特定工厂中劳动者调整自身利益的需要?实现这一利益代表的机制就是工厂委员会。“工厂委员会至少首先是同一工厂劳动者的利益照管者。”(Krause,2009)4.国家在德国,理论和实践界认定,对劳动条件和经济条件的规制首先不是国家的任务,而是劳动结社的任务。但是因为并不是所有人都是工会等结社的成员,因而可能不能得到团体协议等制度的保护,也因为劳动力市场运作和劳动关系的协调需要基本的法律框架等原因,在传统中,国家之手也非常慎重的介入到劳动关系的协调中。在很大程度上,它所代表的是公共利益、秩序利益以及当事人之间利益分配的最低底线。

三、德国劳动法中不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之间的关系

(一)合同的基础性作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配置通过市场来完成,这种要求表现在法律上就是通过私人之间的劳动合同,通过私人意志安排来完成。所以,在德国法中,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机制是劳动合同等私人自治的制度。在法律所设置的界限范围内,劳动关系建立、内容等的安排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事情。

(二)劳动合同与国家强制、集体自治的关系

1.劳动合同与国家强制的关系对劳动者和雇主而言,劳动法律中的强行法可以分为(1)单方强制的法律。大部分劳动法规范原则上用以保护劳动者,是单方强制的。它们只允许做有利于劳动者的排除适用。(2)双方强制的法律。劳动法的制定法规范偶尔是双方强制的;维护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则就是这样。2.劳动合同与集体自治的关系在集体合意的产物——团体协议和工厂协议与个体自治的产物——劳动合同的关系问题上,德国立法、司法和理论的基本立场是:团体协议和工厂协议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直接并且强制的规范效力。上述规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涵:1.集体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对签订团体协议的工会会员和签订团体协议的单个用人单位或者雇主联合会的会员来说,团体协议的规定相当于法律,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违反,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合意降低之。2.集体合同的规范性效力对劳动者和单个用人单位具有直接性和强制性。首先,集体合同的规范性内容对劳动者和单个用人单位直接生效,也就是集体合同“既不需要相关主体的参与(即无需其知悉),也无需任何转化行为”(Zllneretal.,2008;Preis,2009)就当然的成为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容,成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请求的请求权基础。其次,集体合同的内容对个别劳动关系强制生效,“个别劳动关系当事人不得变更团体协议规范的内容。”(Preis,2009)上述集体合同规范效力的强制性和直接性受到两方面的限制:其一,有利原则。允许个别劳动合同对团体协议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变更。其二,开放条款。所谓开放条款是指团体协议的缔结者在团体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排除的条款。3.具有规范效力的团体协议内容主要涉及劳动关系的内容、订立和结束以及工厂规范和工厂组织规范。团体协议的内容可以非常多样,但并不是所有团体协议的内容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规范效力(Preis,2009;Zllneretal.,2008)。

(三)国家强制与集体合同的关系

在引入集体合同制度时,我们一般容易将其原因归结为劳资双方的地位失衡。但问题是,如果仅仅是力量失衡,为什么国家不通过强行立法规定劳动条件?为什么不通过强大的劳动基准法而是通过团体协议来规定劳动条件?从德国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劳资双方力量失衡只是前提之一,在集体合同和国家强制的关系问题上德国法所体现出的是一种国家权力的审慎态度。学者们认为,“劳动结社通过团体协议自我负责且实质上没有国家影响的特别调整工资和其他劳动条件,在该领域国家的规制权限保持的极为审慎;在此程度上,劳动结社自由有助于形成有意义的劳动生活秩序。”(Waltermann,2012)国家在劳动条件建构中仅居于辅(subsidiarittprinzip)。但在集体合同无法充分解决劳动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冲突或者实现公共福祉之处,社会自我管理即至其界限。这也就形成了国家采取影响措施的空间。尽管基本法第9条第3款保障团体协议自治,但并不排除国家辅的介入。一旦国家就特定问题符合宪法的做出了强制性规定,除非其将自身设定为允许当事人通过集体合同等排除其效力的法律,则集体协议必须遵守强行国家法的规则。因此,可以说,集体协议在功能上对国家强制具有优先地位,在效力上对国家强制具有劣后地位。

(四)不同集体合同之间的关系

德国法中团体协议和工厂协议,工会和工厂委员会二元制的形成首先是历史发展的产物(Krause,2009),其次才是逻辑建构的结果。到现在为止,人们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协调团体协议与工厂协议、工会和工厂委员会的关系:1.功能上的差异。工会或者说团体协议的任务是以超越单个企业的方式调整劳动条件和报酬等;只有这样才可以从整个社会利益、产业利益的角度出发,预防企业自利主义;工厂委员会以及工厂协议的任务是监督团体协议的落实、补充团体协议的规则,并限制雇主的决定权。2.取向上的差异。工会或者结社的取向为对抗;工厂委员会的取向为合作,《工厂组织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了雇主和工厂委员会在遵守有效团体协议的基础上,在工厂中代表的工会的协助下,为劳动者和工厂的福祉而充满信任(vertrauensvoll)的合作。3.调整对象和效力上的区分。工厂协议在调整对象上和在效力上劣后于团体协议,“团体协议或者团体协议习惯对工厂协议具有阻滞作用”(Preis,2009),工厂协议不得违反强制性的团体协议规定。除非团体协议通过所谓的“开放条款”明确允许缔结补充性的工厂协议。

(五)作为补充的雇主指挥权

雇主指挥权赋予了雇主单方决定劳动关系内容的权力!过大的指挥权将会给劳动者带来过重的法律负担。所以,在位阶上,雇主指挥权是效力最低的协调劳动关系的手段。根据《工商业条例》第106条,只有劳动合同、工厂协议和可适用的团体协议的规定或法律规范对该劳动条件没有确定时,雇主才可以根据公平裁量进一步确定劳动给付的内容、地点和时间。

(六)新趋势:从集体自治为心中向国家强制强化的过渡

1.20世纪末以来的新挑战德国上述形成于上世纪20年代以集体合同为核心的劳动关系协调体制至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却因为劳动关系如下的新发展而面临新挑战:服务产业日益发达,全球化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基本图景逐渐告别以工厂烟囱为中心,以流水线上的产业工人为原型的模式,出现工作方式更加多样、工作地点和时间更加灵活等趋势,在此背景下工会的入会率下降几乎成为全球趋势,工会与雇主抗衡的能力也在下降。理论界提出,“在改变了的劳动世界中,团体协议自治在建构力量上不再像工业社会时代那样极为有效。首先是在服务业劳动中,人们比以前更少的谈论集体模式。”(瓦尔特曼,2014)而德国立法者也意识到,“通过团体协议对劳动生活制度的调整在过去的多年间明显衰退。在当代工业和服务业社会中,劳动世界日益碎片化。这在结构上使得团体协议当事人难以完成基本法第9条第3款托付给的使命。”(Entwurf,18/1558)2.国家立法的应对“在社会中日益出现的利益碎片化以及在意义日益增长的服务业劳动中劳动结社约束的回落使得国家急剧走上前台:对最低工资的讨论就是这一发展趋势的体现。”(瓦尔特曼,2014)这最终导致立法者将最低工资法纳入立法议程!德国议会第18届立法期的重要议题就是《团体协议强化法》,该法的第1部分即为《最低工资法》。《最低工资法》共包含24个条文,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效力,最低工资委员会、最低工资落实等制度,该法于2014年7月3日由联邦德国议会通过。

四、德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对中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启示

员工协议合同第5篇

——学习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政协成立70周年大会重要讲话精神心得体会

9月20日,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根据讲话精神,结合石板镇辖区内政协委员工作存在问题,我们有几点思考。

一、作用发挥不够明显。政协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的作用,考量的是政协委员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学识涵养构成、工作方式方法等综合能力,缺哪一方面都不行。要发挥好这些能力,日常锻炼必不可少。由于政协委员们大多都有本职工作,在履职尽责上花费的精力不够,在履职质量上基本都是“打酱油”,只有少数的政协委员能做到“参政参到点子上、议政议到关键处。”

二、管理不够到位。一项工作干得好不好,主要看工作态度和业务技能,我辖区内政协委员来自基层,文化修养、眼界视野等参差不齐,加上个人情况异同,对待政协工作的态度也是千差万别。对政协委员参与政协工作,我们的管理还不到位,对政协安排的调研和视察,提案和社情民意,积极性都不高,经常请假,就算勉强完成,质量也不好。

三、联系不够紧密。政协委员是各个界别的代言人,在做好为各个界别情况反映的同时,也要关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注重广泛性。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是政协工作的光荣传统。但在我镇辖区内的政协委员,却没有广泛接触群众,没有深入了解群众,没有真正想群众之所想、群众之所急,没有架起党委、政府沟通群众的桥梁。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加强学习、强化担当。结合乡镇实际和政协委员的自身情况,镇党委、政府要坚持政协工作“以人为本”的方针,要求政协委员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可采取两种方式促进政协委员学习:一是集中学习。镇党委、政府要坚持不定期组织政协委员集中学习,组织学习党的精神以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二是自我学习。镇党委、政府可结合中央、省、市、区相关重要精神和中心工作形成学习资料下发给各政协委员,要求政协委员对印发的相关资料开展自学,同时要求对时事、民生给予关注,提高他们洞察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使政协委员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员工协议合同第6篇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协议书

(适用于包括联合竟买土地的合作开发)

立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丙方: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第五章、房屋的分配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土地竟买:

第八章、工程前期:

第九章、工程营造:

第十章、房屋销售:

第十一章、竣工材料报批: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的青国土资房(预)告字[200×]×号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预告的规定,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定于200×年×月×日公开拍卖×宗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本协议本协议当事人当事人(以下简称本协议当事人)充分协商,本协议当事人决定联合参加青岛市×区×路×号地块(以下简称×号地块)的竟买,拍买购得宁夏路×号地块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

1.2 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项目部下设各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1.3 土地竟买、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本协议当事人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通过媒体推介合作项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分得房屋的销售由本协议当事人自行负责。

1.4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联合竟买的方式取得合作项目的土地。

1.5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竟买方式竞得开发土地,实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据经审批的施工图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协议当事人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1.6 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1.7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分得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分摊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工程费用和其他税费。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 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予决算部等部门。

2.2 项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

项目部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经理主持。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按每方缴纳竟买保证金数额比例予以表决,其重要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见办理,一般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过半数方的意见办理。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划分,届时由工程部另行确定。

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

副经理的职责:副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2.3 综合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综合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4 工程前期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前期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5 工程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部设经理 人。

工程部的职责:

工程部经理的职责:

2.6 销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销售部设经理 人,销售部经理的人选由项目部决定。

销售部的职责:

销售部经理的职责:

2.7 财务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财务部设经理 人。

财务部的职责

财务部经理的职责:

2.8 工程予决算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予决算部设经理 人。

工程予决算部的职责:

工程予决算部经理的职责: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3.1 合作项目的配套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本项的配套费用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外的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绿化、建筑小品、配电室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2工程款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如本合同当事人是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房屋工程价款、税费由各自负担。

本项的工程款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内所发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关税费。

3.3 合作项目发生的竟买保证金、拍卖佣金、出土出让金、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4 项目部及下设各部专职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办公家具和配备车辆等所发生的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5 售楼处的建造费用和售楼处经理的工资,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6 项目部下设各部实行费用包干,超资不补,节余作为奖励由各部自行支配。各部下设各部的具体费用数额,届时由项目部确定。

3.7 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到项目部及下设各部工作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保险、工伤费用等,均由派出方负担。

3.8 除销售部经理外,其他销售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在销售工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派出方负担。

3.9 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贷款利息按比例予以分摊。

3.10 项目部及下设部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 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4.1 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4.2 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不少于两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鉴。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书面决定后,由财务部实施。

4.3 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4 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4.5 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论以本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应为此提供有效担保。

4.6

第五章 房屋的分配

施工图通过审批后,由项目部确定分房方案。协商不成的,由项目部根据本协议当事人缴纳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将房屋划分为若干份,通过抓阉的方式分配房屋。任何一方拒绝抓阉的,视为拒绝抓阉一方接收本协议其他当事人抓阉分配后剩余的房屋。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6.1 竟买保证金的缴纳日期按7.4项办理。

6.2 拍卖机构佣金的缴纳日期按7.5项办理。

6.3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日期按7.8项办理。

6.4 竟买土地不成的,其竟买保证金的退还按7.6项办理。

6.5 工程前期向有关部门所缴纳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项目报批前由本协议当事人支付。

6.6 合作项目各项税收的缴纳按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各自缴纳。

6.7 项目部及下设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缴纳。

6.8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工程款日期。

6.9 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设计费日期。

6.10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监理费日期。

6.11 其他费用的支付,届时由项目部根据合作项目的进度另行确定。

第七章、土地竟买:

7.1 本次拍卖会及本协议当事人共同拟竟买的地块的简介:

根据《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青土资房告字[200×]×号,200×年×月×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将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巫峡路9-11号)五楼拍卖厅举行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本协议当事人决定参加上述×号拍卖地块的竟买。

7.2 1号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1. 地块位置:

2. 地块总面积:

3. 土地用途:

4. 土地面积:

5. 容积率:

6. 建筑密度:

7、 绿地率:

8. 规划建筑面积:

7.3 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竟买×号地块的楼面地价的竟买应价不超过人民币 元/平方米。

7.4 竟买保证金人民币 元,甲方支付 元,乙方支付 元,丙方支付 元。前述保证金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支付给出资最多的一方,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5 拍卖机构的佣金,在拍卖机构规定日期的×日前向出资最多的一方支付,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缴纳。本协议当事人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分摊拍卖佣金。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照每方分得房屋的确权面积具实结算。

7.6 土地竟买的有关手续,由出资最多的一方负责办理。竟买不成的,应在拍卖机构退还保证金到帐后×日内退还本协议当事人。

7.7 每方派员一名参加拍卖会,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派员负责举牌。竟买成交的,由负责举牌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

7.8 拍卖成交后,本协议当事人最迟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备齐土地出让金,并通过出资最多的一方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出资最多的一方代本协议当事人签订。

7.10 拍卖成交后至《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任何一方毁约导致其他方将竞得土地再行拍卖的,违约方应支付前次委托方和本协议当事人的佣金,如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违约方负责补足差额。

7.11 应价超过7.3项约定的,其他本协议当事人有权予以追认,也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选择终止本协议的,负责举牌的一方,应在拍卖结束后三日内退还其支付的保证金。

7.12 除竟买不成的,任何一方已支付的竟买保证金和佣金不再退还。

7.13 竟买不成的,除4.9项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自动失效。

第八章、工程前期:

8.1 合作项目的工程前期工作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和决策,工程前期部具体负责经办,本协议当事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8.2 工程前期部的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报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3、规划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4、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5、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筑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7、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批;

8、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施工单位招标(或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监理单位招标(或确定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11、委托质检工作;

12、申办开工计划和《施工许可证》;

13、办理规划验线,开发项目开工。

8.3 办理上述事项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费用,本协议当事人应在缴纳费用的×日前支付给财务部。

第九章、工程营造

9.1 合作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未经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参加合作项目工程的招标和施工。

9.2 合作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9.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工程总价款采用“包死价”和工程设计变更据实结算的决算方式:

2、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总包,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任何材料。

9.4 工程款的拨付日期由项目部决定,由财务部统一支付。届时由工程部按工程进度提出工程款拨付计划,待项目部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

9.5 工程的签证、隐蔽记录等工程资料由工程部保存。

9.6 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由专人负责。……

第十章、 房屋销售:

10.1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2 分得的房屋由本协议当事人独自派员销售。以各自的名义分别与购房的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各自出具收款收据。收取的购房款进合作项目设立的独立帐户。

10.3 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营销费用、购置办公家具和销售部经理的工资按分得的房屋的面积分摊。待工程竣工测绘后,按确权的建筑面积据实决算。

本条约定的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是指建设售楼处发生的土建和安装费用。

本条约定的营销费用是指为销售房屋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所发生的费用。

10.4 房屋的销售采用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起草由合作项目聘任的法律顾问负责。

10.5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

10.6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服从销售部经理的管理。

第十一章、竣工验收和竣工材料的报批:

11.1 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部负责统一组织,其他各部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12.1 房屋交付后,其保修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出价最低的一方承担,或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第三人承担。

12.2 房屋的保修金按工程结算值的 %计算,每方按实际分得的房屋面积予以分摊。除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保修费用。

12.3 保修合同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与保修单位签订。

12.4 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合同签订时一次付清。

12.5 保修期限内,如因保修单位的原因造成业主损失的,由保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一方承担了责任,其有权向保修单位予以追偿。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13.1 房屋交付后,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13.2 物业管理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其他的物业管理单位,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4.1 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14.2未经本协议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向他人转让。

14.3 竟买土地被有关部门收回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4.4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员工协议合同第7篇

近几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协议工做为一线生产的主力军已经越来越成为企业人力资源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协议工队伍的向心力和战斗力,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现制定《加强协议工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协议工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协议工是与各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以劳务派遣方式参与作业的员工。由于协议工所从事的前方岗位属强体力劳动,且条件艰苦、单班作业时间较长,适应人群主要来自长期从事体力劳动的省内农民工,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就业机会的增多、剩余劳动力减少以及老一辈农民工老龄化、新一代农民工不愿从事重体力劳动等诸多因素影响,能够从事装卸作业的农民工已经越来越成为社会的“稀缺资源”。近几年,国内频繁出现的“用工荒”已经成为制约部分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尤其是劳务工的频繁流动,不仅无法保证和提高生产效率,也给生产的安全性带来新的挑战,由于工伤率的居高不下,又使劳务公司的经营举步维艰,进而影响到招聘数量和质量。

二、规范运作,建立与劳务公司长效合作机制

作为招工主体,劳务公司管理的规范程度直接决定协议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为进一步保证协议工招收数量、营造协议工队伍建设的稳定局面,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与劳务公司的合作:

1、选择并扶植适宜的劳务公司

劳务公司的布局直接影响到协议工的招收数量和质量,布局不合理还易引发劳务公司之间的争端,所以省内劳务公司的分布应该着重考虑地域因素,避免一个地区选择多家劳务公司或所选择的劳务公司兼顾不到更多的地区。此外,由于本省富余人员有限,未来用工需要着眼全国,尤其是经济发展较落后的省份,所以省外劳务公司的开发是近几年面临的主要任务。

劳务公司的经营属规模效益,对于起步阶段人员较少、流动率高的劳务公司,往往处于保本经营或亏损状态,尤其是省外劳务公司,相对本省务工人员,这些地区的劳务工普遍存在适应力差、整体素质偏低等状况,这需要在做好前期考察工作、选择有资质、有实力的合作伙伴外,还应该在一定时间内给予这部分协议工一些相对优惠的政策,以帮助劳务公司稳定现有人员,进而逐渐扩大招收数量,达到“星火燎原”之势。

2、提高劳务公司参与生产管理的积极性

传统的劳务公司只负责人员招聘,后期管理全部由用工单位负责,这种模式导致了目前的“招”、“用”两层皮,不利于调动劳务公司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今后要进一步通过劳务公司选派管理人员参与作业等方式参与现场管理;此外,要进一步加强与劳务公司的沟通协调,将其管理人员的日常考勤、学习培训纳入集团统一管理,同时确保其对相关会议的知情权。

3、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今后要密切关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帮助劳务公司出谋划策,适时推进劳务外包进程,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及时规避风险;要依法维护协议工合法权益,定期督查,确保协议工工资、各项保险及时足额发放、缴纳,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率100%;要建立相应制度或签订相关协议,规范协议工退工、委托发放工资等方面工作。

三、发挥激励机制,加强协议工薪酬体系建设

与其他用工形式相比,薪酬待遇是协议工更加关注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决定着协议工的去留。目前公司协议工薪酬控制主要采用参照市场价位定出收入水平、于每年年初告知劳务公司的模式进行,且2010年10月份前,工资构成较单一,只包含作业工资及底薪、夜班工资,10月份以后,为进一步稳定协议工队伍,设立了满勤奖、安全奖、加班费、就餐费等工资单元,并将日常考核与工资挂钩,今后应在结合市场行情的基础上逐渐建立起合理的协议工收入增长调节机制,增加工龄工资等工资单元,每年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增长点由提高固定部分及提高计件单价两方面结合进行。

为进一步调动协议工的工作积极性,还应该在劳力紧张、劳动竞赛等各个特殊作业时期配套灵活的薪酬政策。在作业中继续推行三班两运转模式,生产特别繁忙时,可改做两班或两班半模式,公司除正常拨付计件工资外,额外发放加班津贴。对于从事副队长及以上管理岗位的协议工设定具有激励机制的薪酬待遇。

四、拓展就业空间,注重协议工职业生涯管理

为进一步调动协议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队伍的稳定率,今后一是要继续推行选拔优秀协议工工作,并结合工作年限等条件适当提高选拔比例;二是出台相应的政策,保证工作一定年限后、具有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的协议工通过晋升班组长、副队长等途径参与生产管理,将来要将“工头”等岗位对协议工开放,优秀的协议工班长可直接参与公司一线现场管理。要逐渐培养“土生土长”的优秀协议工管理人才,并给予相应的薪酬待遇;三要保证在班长及副队长以上人员的选拔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及“走后门”、“拉关系”等不良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为保证协议工职业生涯的连续性,公司将对一些对体力劳动要求不高的岗位尽量向装卸协议工开放,届时,从事装卸工作时间长、年龄偏大且贡献突出的协议工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一线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照顾转岗到适应岗位。

五、加强班组建设,全面提升基层管理水平。

班组是企业管理的最小单位,也是员工最接近的基层组织,协议工的班组建设与这支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直接相关,是影响其稳定率的重要因素,在良好的班组中,协议工能够体会到归属感、荣誉感、安全感,进而提升作业效率和安全系数。今后要将协议工班组建设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创新管理模式,探索能够激发协议工工作热情,提高协议工团队归属感的新方法、新途径,要将协议工班组建设工作切实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要进一步提高基层管理人员、尤其是前方三队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把那些有正义感、有责任心、体恤民情、善于管理的干部选拔到队长岗位上来,并通过培训、观摩、制度规范等多种方式提升现有人员管理素质,优胜劣汰;要将各队日常考核、员工满意度、收入水平、稳定率、安全等各项考核指标与各队长的收入挂钩,真正培养一支懂管理、素质高、员工信服拥戴的前方基层管理干部队伍。

六、纳入统一管理,丰富协议工政治文化生活。

协议工作为港口员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享受重要决策知情权以及参与部分决策的权利。今后要将协议工党、工、团工作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每年选拔一批政治素质高、工作业绩好、积极要求上进的农民工加入党、团组织;按一定比例选举协议工代表参加职代会,享有管理、参与、知情与决策等权力;要加大选树协议工先进典型力度,适时奖励并在评选优秀协议工、提前拨付劳动保险等方面优先考虑。

今后要进一步丰富协议工文化娱乐生活,协议工与在岗员工同等享受集团公司为员工配备的阅览室、健身室、网吧等文体娱乐设施;要营造尊重、关爱、信任和依靠协议工的浓厚氛围,提高管理的公开、公平和透明度。倡导亲情管理,进一步改善协议工居住、生活条件,建立协议工与队级以上领导的沟通渠道,及时为协议工排忧解难。

七、加强培训教育,提升协议工的整体素质

要将协议工队伍做为企业的一支重要生产队伍来培养和建设,除了在薪酬、社会保险等方面落实到位,还要逐步增强这支队伍的整体素质,今后要加强协议工教育培训力度,鼓励协议工司机参加技术工人资格考核、技术比武、技能大赛等活动;有针对性地办好协议工培训工作,内容可涉及安全、技术、技能、经验交流等多方面;要将协议工班长以上人员列入集团公司培训对象,多为他们创造外出培训交流的机会,培训期间工资待遇由集团公司负责发放。定期举办“指挥手”等培训班,不断提高协议工综合素质。激励协议工不断提升装卸效率,技术革新,刷新纪录等。对在各项技能大赛、工艺革新、合理化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协议工可以享受与集团公司其他用工体制的员工同等的物质、精神奖励,并在评选优秀协议工或提前拨付劳动保险等方面优先考虑。

鼓励协议工参加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务考试,对取得相应证书者参照集团公司规定予以适当待遇;鼓励协议工参加自学考试,出台政策,对正规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或通过自学考试获得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在评选优秀协议工或提前拨付劳动保险方面优先考虑。

八、出台相关政策,稳步推进社会劳动保险制度建设

2011年1月1日之前,集团公司的协议工仅由劳务公司缴纳工伤保险,之后企业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工作一定期限后由港口拨付五项社会保险,这从很大程度上规避了劳务公司的用工风险。为进一步维护协议工的合法权益,今后要敦促劳务公司在拨付五项保险之前除必须为协议工缴纳工伤保险外,还要尽量在“新农合”或

“新农保”中任选一种缴纳。

九、推行人性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协议工假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推行人性化管理,尊重和维护协议工的合法权益,今后要进一步完善协议工的假制管理规定,除人员配备上要尽量保证三班运转外,要出台政策对在节假日、农忙期间坚持工作人员实行带薪“奖励假”等制度.。

十、解决后顾之忧,帮助协议工安心工作。

1、协助解决职工子女本地入学问题,提前与各中小学达成协议,保证港口协议工子女免费、顺利入学;

2、协助劳务公司为配偶联系工作、租房。

3、提高协议工生活质量,继续实施餐费补贴、夜班饭半价制度,继续为全体协议工发放过节费。

员工协议合同第8篇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文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共同协商,缺定建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昆明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工作机制。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加强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工会以及设立在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人民法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及企业家协会指导下,开展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

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工作遵循自愿合法、平等保护、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的程序。

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可以先由工会进行调解。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区域以及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部门可暂不予受理,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调解应在受理争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束。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和诉讼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亦可委托同级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四条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到人民法院后,应当委托同级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

(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

(二)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或者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其他适合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人民法院委托同级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随函移送状、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委托函中应当写明调解期限。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一审案件最长不超过两个月,二审案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以上期限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第五条经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

经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各方当事人在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予以确认,并及时制作、送达调解书。

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出具调解终结书,并将调解笔录等调解期间形成的材料一并移交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

仲裁前和诉讼前经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经审查,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指导培训工作。

人民法院、总工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家协会应当建立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定期培训机制。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员业务培训班。

建立相互参加培训学习交流制度。在一方召开工作会议或业务培训时,可邀请其他方派员参加,及时掌握了解各方处理劳动争议问题的新政策、新规定。

第七条加强人民法院、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交流协作,协调配合,创新机制,实现各方职能优势互补。

建立劳动争议协调沟通制度。两级人民法院分别确定劳动争议案件专门合议庭,并与同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确定协调工作固定联系人及分管业务负责人,具体负责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会议,对于重大、群体、疑难复杂案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可提前与法院沟通、协商,实现快速、妥善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在三方协商机制中的组织和协调作用,督促建立本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围绕劳动关系重大议题指导、协调好三方协商会议。市总工会要督促各地健全工会组织,积极参与本地区的三方协商会议,及时掌握本地区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情况,并向三方协商会议提出协商意见和建议。企业家协会要督促各县(市)区全面建立企业家协会组织,积极参与地区的三方协商会议,了解涉及企业合法权益的重大情况,并向三方协商会议提出协商意见和建议。

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交流。全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与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劳动关系的政策及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了解本地区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加强各方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根据工作情况可以不定期举行业务研讨会,就劳动争议纠纷适用法律法规的相关问题开展讨论,尤其是对涉及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劳动关系协商各方要加强沟通,共商对策,及时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