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商务部 监察部 国务院法制办 财政部 交通部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 【正文】

商务部 监察部 国务院法制办 财政部 交通部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地区封锁   行政壁垒   国务院法制办   工作要点   全国统一市场  

摘要:<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监察厅(局)、法制办、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质检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第303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0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4]11号)的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打破地区封锁,纠正设置行政壁垒、分割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决定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各种规定进行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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