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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03-01 04:11:45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第1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植根于中国实际、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这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应尽的义务,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为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南,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检察机关作为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实践,就必须牢固树立人大意识,认真、诚恳地接受人大监督,在监督与被监督、关怀与被关怀、支持与被支持中,促进检察工作的开展,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与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人大及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主体地位的至高性、监督范围的广泛性、监督形式的多样性和监督效果的权威性。是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工作,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意识,不论在工作部署上,还是在检查推进中,无论是在督办落实上,还是在个案监督的办理中,都要反复强调人大监督的法定性、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多种途径使广大干警树立“三个意识”,处理好“三个关系”,实现“三个转变”。一是要引导干警牢固树立人大意识、人民意识、代表意识,使广大干警深刻认识到只有自觉接受监督,才能准确把握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只有主动接受监督,才能保障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只有严格接受监督,才能防止自身腐败,保证检察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高效、健康、有序地开展好各项检察工作。二是要引导干警正确处理“三个关系”。就是用宪法的根本原理正确处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人大法律监督的关系;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正确处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运用权力制衡理论正确处理独立行使检察权与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关系。三是要引导干警实现“三个转变”。要由年终突击联系向经常性联系转变;由单一的联系向采取多种形式的联系转变;由“请进来”联系向“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转变。从而使接受人大监督的观点在广大干警头脑中深深扎根,不断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二、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不断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实效性

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键是要把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检察机关做出的各项监督措施摆上重要位置,落实到工作去,真正体现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为此,必须在提高接受人大监督的实效性上狠下工夫。一是认真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汇报、报告工作。在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年度检察工作报告时,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问题,创造性地提出下年度工作意见,诚恳接受人大代表对工作报告的审议,全面落实审议决议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每年人代会召开后,开党组扩大会议,对会议精神进行认真的学习和贯彻,定期向人大报告阶段性工作进展性情况。同时,按照人大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积极进行整改,狠抓工作落实。二是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视察和执法检查。人大对检察机关进行执法检查和视察,是对检察工作的有力促进。为此,应如实汇报整体执法情况和重点案件办理情况,认真听取检查意见,对办案中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要坚决纠正,对视察意见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要不断加强对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改革和完善,全面推行检察委员会委员审查案件责任制,加大对执法各个环节的监督和防范,以此促进严格执法。三是认真配合人大常委会有关人事任免和述职评议工作。对拟提请人大任命或批准的检察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呈报。组织提请人大任命法职的干警,认真参加任前法律考试;已经通过任命的,按大常委会的安排,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四是认真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为了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检察机关应建立由检察长把关协调、职能部门限期专人办理、督查部门全程跟踪督查反馈的责任制,确保人大交办、批办事项的办理速度和质量。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增强大局意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等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承办,认真整改。

三、明确责任,完善制度,不断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主动性

为使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上。在这个体系中检察长负总责,副检察长分工负责,各业务科长为监督体系中的具体责任人,对于接受人大监督工作做得不好、不实,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还要建立与人大制度,从年初制定工作规划到队伍管理工作,做到经常邀请多名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听取代表的意见,并根据代表的意见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另外,还要实行重大事项和大要案呈报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一)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方式

1.通过人代会的监督。 每年年初由检察长代表检察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法院工作一次,全面汇报上一年度的整体工作,如遇换届,还要全面汇报上一届的检察院整体工作。在每次人代会审议检察院工作报告期间,安排院领导和各庭室负责人深入到各代表团列席会议,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2.通过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一是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专题工作汇报一次。自 2005年以来,我院先后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刑事案件逮捕和公诉、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专题汇报。二是做好日常工作汇报。将上级检察院的会议精神、本院的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案件的审理执行情况及时向县人大领导、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主动把法院各项工作置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三是对中层干部、检察官任职等涉及干警职务调整、晋升等事宜,事先征求人大的意见。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并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任前法律专业考试。同时,年终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向人大常委会述职。

3.通过人大代表联络的监督。 在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室,负责与人大代表联络的日常工作,专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落实情况、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批转交办的各类案件的承转督办事宜,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广泛征求并充分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4.通过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民群众尤其是案件当事人常常通过的渠道向人大常委会或向当地的人大代表反映,对检察院工作或案件情况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检察院在处理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代表批转、交办、督办的一些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及时处理、及时回复,不断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二)关于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方式

1.认真执行人代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分类,加以整理,印发各部门组织学习并对照检查和整改,并将整改意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及时把《报告》中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细化、量化,落实到各科室,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予以书面报告,反馈信息,把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落到实处。

2.邀请视察检察院工作。 积极配合人大机关,主动邀请人大领导和人大代表到检察院视察、检查指导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组织的各种专项执法检查。对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活动,高度重视,积极汇报工作,认真安排好视察、检查的内容。对人大领导在视察、检查中作出的指示和要求严格落实,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虚心接受,及时改进。

3.定期与不定期走访人大代表。 实行院领导分片联系,要求院领导深入基层,深入乡镇,年终定期与日常不定期进走访人大代表。当面向人大代表通报法院工作,征求意见建议,当面回复人大代表的议案、个案监督的办理及落实情况。

4.邀请召开座谈会。 在每年年终分别邀请人大领导、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召开座谈会,汇报年度检察院工作情况,总结相关工作,征求意见和建议。同时,在日常工作中,根据检察院阶段性工作重点的需要,临时性地不定期地邀请召开座谈会,及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发放征求意见函。 向县人大代表发放征求意见函、意见表,向社会各界致公开信,就检察院公正司法、办案效率、执法纪律、执法作风、检察官职业道德等各方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广泛吸纳社会各界人士的批评与建议。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第2篇

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执法行为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书》后,市院党组和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高度重视,认真讨论研究落实方案,通过了《*市检察机关关于规范执法行为整改措施的报告》,并根据报告印发了《*市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整改任务分解书》,对规范执法行为工作整改措施主要任务进行具体分解。一年来,全市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要求,针对规范执法方面现存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改,取得初步成效。现将有关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筑牢规范执法的思想基础

一年来,全市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做到了坚持思想发动贯穿始终,切实把全体检察人员的思想统一到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及市院党组和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部署上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首都检察工作实际,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过开展“以案析理”活动现场会和电视电话会,转发全国检察机关违法违纪情况通报,编写《*市检察系统干警违纪案例选编》,既总结研讨好的经验做法,又剖析典型违法违纪案例,增强教育的生动性、形象性,不断提高检察人员对规范执法行为整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检察人员把办理每一起案件、处理每一件事情的过程变成弘扬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更加自觉地把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作为检察机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履行审查批捕和审查、查办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职责,依法惩治危害社会安全的刑事犯罪,促进公正廉洁行政,纠正执法、司法不公,努力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地实现。

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等内容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自觉地把党的十七大精神与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切实做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研究问题、推动工作。把深入开展“迎奥运、强素质、树形象”活动与研究解决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问题结合起来,大力加强队伍形象建设,弘扬检察职业道德,培育检察职业操守,引导检察人员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不断增强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筑牢规范执法的思想基础。

二、进一步构建执法规范化体系

全市检察机关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在查摆和整改的基础上,从制约检察职能发挥的突出问题入手,继续规范执法行为,不断完善执法责任、执法管理、执法监督三大体系建设。

(一)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一是完善诉讼参与人权益保障措施。制定下发《*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定>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务接待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采取侦查监督与监所联动、规范文书、专人送达告知书等有效措施,加大审查批捕环节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制度的实行,目前听取率达到50%左右,有力促进侦查工作规范化。与市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刑事审查活动中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规范在公诉环节法律援助工作的程序要求。市院成立实施修订后《律师法》工作领导小组,与市高级法院、司法局、公安局、安全局会签《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与市司法局会签《实施<律师法>座谈会纪要》,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修订后《律师法》,维护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合法权益。

二是完善综合绩效考核工作制度。20*年上半年,按照《*市检察机关绩效考评与绩效管理体系建设专题调研工作方案》的整体部署,着手开展绩效考核与绩效管理体系建设调研,重点抓好构建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评体系。组织全市各部门针对业务考评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业务考评的关键业绩指标体系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拟定了《市分院处级领导干部考评暂行办法》、《检察人员绩效考核与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检察业务人员执法档案管理办法》、《检察人员职位说明书和处级领导干部任务书使用暂行办法》等制度,并初步制定或修改了各系统、市院各部门综合考评标准和岗位绩效考评标准,绩效考评体系基本达到了程序严谨、标准具体、奖惩分明、考核科学的要求。

三是统一案件质量考核标准。2007年9月制定下发《*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考核暂行办法》,11月出台《*市检察机关办理控告申诉案件质量考核标准(试行)》等文件,明确了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类型案件的考核内容和评定标准,初步建立起科学、严谨的案件质量考核体系。在2007年度的全市对口业务工作考核中,各业务部门以考核标准为依据,将案件质量考核作为重点项目,采取自查、互查和市院考评的办法,对全市办理各类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检查评比,收到了良好效果。根据考核情况,目前正着手进一步对考核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四是规范各种检察文书的适用。规范诉讼监督工作中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适用。通过制定《公诉部门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审查报告模版》和《*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释法说理工作意见》(试行)等文件,简化轻刑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提高办案效率,加强文书的说理性,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五是完善对执法行为的监察制度。认真贯彻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要求各单位、各业务部门根据《规定》要求,制定完善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度和实施细则,构建起一个既有上下级对口部门纵向监督,又有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横向制约的监督体系。开展巡视工作,加强对下级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组织开展违纪违法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组织专人对审结案件进行复查,对检查情况集中反馈,有效促进纪检监察办案工作的规范化。深入查处违法违纪,2007年10月至20*年9月,共对4件4名违法违纪检察人员进行了严肃追究。

此外,根据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下发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了检委会议事工作。全市各级院检委会通过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把关和重大业务建设的审议决策,保证了执法活动的规范运行。

(二)加强对下级院的指导监督

一是加强对下级院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关于加强涉及奥运会刑事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全市涉奥案件统一管理,2007年以来,共批准逮捕“涉奥”案件58件165人,审查15件30人。建立包片负责指导制,通过调研督导及时掌握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动态,适时提出针对性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反贪办案规模的稳定发展。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通过各种措施,加大了对治理商业贿赂和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指导力度。进一步完善落实一、二分院的审查逮捕案件的个案指导权,加大对个案尤其是新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指导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类案监督机制。奥运期间,全市监所部门实行周报制度,强化了市院对基层情况的掌握和工作指导。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定期开展办案情况综合分析工作,有针对性地调整工作思路。

二是加大对案件线索及报备报批工作的管理。下发实行了《*市检察机关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线索统一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线索上管一级的范围、流程和监督,规定线索的受理、评估、分流、查处、反馈等环节的职责,建立了一套具有*特色的案件线索管理机制。20*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交办线索初查工作的通知》,加大对交办案件的管理督办力度。加强备案审查、局级不立案及撤案审批工作,开展了“双报批、双报备”情况的统计调研,2007年10月至20*年8月,共对全市案件进行备案审查200余件。针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了《关于对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有效保证了案件质量。民行检察部门加大了对全市重点案件的督查力度,强调下级院对办理的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必须将结案法律文书和再审结果向市院备案,并建立了对三类重点疑难案件的汇报制度。

三是加大案件复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力度。侦监、公诉部门将年度复查改为每季度的常规工作,继续加大对检察机关作不、撤回、侦查机关撤案、法院判决无罪、改变指控以及抗诉案件的复查力度,并继续在公诉部门范围内开展了案件审查报告、公诉人出庭、侦查机关撤回案件等专项检查,以检查促规范,以规范促质量。根据《*市检察机关20*年重点工作专项督查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了涉检工作专项督查,针对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下一步整改的意见。公诉、反渎部门还结合精品案件评选、经验推广等活动,加强对下级对口部门的经常性监督检查。

此外,指导全市各级院积极应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出台并下发了《*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确定了新《民事诉讼法》生效后案件受理、抗诉标准把握及援引条款的变化等原则性意见,及时指导全市适用新的民事诉讼法受理审查申诉案件。

(三)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

切实推进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重点抓好全市检察机关信息化二期建设项目的落实,积极推进大要案侦查指挥系统及身份认证系统建设,稳步推进案件质量考评、检察官执法档案、检务保障等系统的研发。

一是建设全市三级院统一的各专项工作平台。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检察机关信息化应用工作的意见》,以首都检察网为依托,设计并建设了全市三级院统一的各专项工作平台,实现了全市各级检察机关信息化应用的集中管理。

二是引入工作流程平台,加强业务规范管理。系统整理各类案件办理阶段的业务流程、审批环节,在对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具体数据项目、文书类别进行详细论证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加以固化,实现各类案件从收案、分案、承办、审查、结案到归档的完整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的规范进行。

三是积极推进信息资源共享。认真落实《关于推进政法部门网络设施共建和信息资源共享的意见》,实现了与法院、看守所数据交换。同时,全面实现上下级院间的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各部门备案审查、个案指导、案件报批等工作的网络化,彻底解决了原有纸面办公模式下的效率低下、数据误差高的问题。

四是开通远程案件研讨系统。针对全市大量案件必须汇报的工作实际,在全国首家开通了远程案件研讨系统,覆盖全市各级检察院,实现了任意两点或三点之间的视频研讨及同步展示文字资料、实物和图片等证据信息。

五是建立数据丰富、准确的统计分析系统,实现从宏观统计分析到微观具体案件的监控和管理。对各种案件数据之间的分析包括同期对比、阶段对比和趋势分析等,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六是实现检委会议事信息化管理,加强对重点案件的监督。着手在全市各级院建立统一的检委会议事系统,实现议案提交、会前审查、会上讨论的信息化管理,为检委会委员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支持,并拟与各专项业务工作平台衔接,自动汇总检委会决议执行情况,确保有关检委会决议落到实处,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效率。

三、改革完善检察工作机制

按照《*市检察机关2007-20*年检察改革实施意见》及2007年10月全市检察改革经验交流研讨会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各项检察改革措施,不断创新法律监督机制,努力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

(一)创新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模式

20*年年初,市院党组将加强诉讼监督工作作为20*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为契机,采取各项措施,推动诉讼监督工作的创新发展。

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机制。取消公安机关撤回报捕做法,对公安机关的提捕案件直接作出批捕与不批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与市烟草专卖局签订《关于在烟草专卖执法活动中向检察机关抄备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着力谋划全市行刑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起草了行刑衔接办法,对《*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细则》作出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流程。截至20*年8月13日,全市检察机关共收到55个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报备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14件325人,通过备案审查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完善不捕案件答疑说理和跟踪监督机制,通过制定《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跟踪监督办法》、《不捕案件说理细则》,设立跟踪监督小组,推行案件监督卡制度等,对不捕案件的监督工作更加制度化、专门化、信息化,进一步提高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二是健全审判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上下级院的刑事抗诉协作机制,通过事前汇报、列席上级院检委会、说明不支持抗诉理由等措施,保证了抗诉的准确性和积极性。不断完善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机制,通过与法院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等方式,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解决民行调卷难问题,2007年12月同高级法院会签了《关于借阅诉讼档案的规定》,并于20*年2月制定了《关于借阅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实施细则》。在推进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制度上取得较大进展,全市大多数院检察长列席了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20*年上半年共列席30件,比2007年同期增加173%。市院拟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意见》,经由检委会研究讨论后,商市高级法院共同签发。

三是进一步完善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制度。制定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监所检察工作向前发展。初步制定《*市检察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规则》,进一步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法律监督程序。与市公安局、高级法院、司法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对社区服刑罪犯撤销缓刑、撤消假释、决定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进一步强化对监外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

四是健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完善涉检首办责任制,研究修改《*市检察机关事项首办责任制实施细则》。在《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情况逐步加大公开审查力度,形成《*市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稿,进一步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

五是完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办和移送机制。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协调配合及线索移送制度,制定《反贪部门与侦监、公诉及监所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工作意见》、《*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与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部门协调配合及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工作联系制度》。初步制定《关于发现和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若干规定》,准备下发执行。加大反渎职侵权与反贪污贿赂部门之间的联系与配合,力求尽快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评估、移送制度》,各项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不断制度化、规范化。

(二)创新检察工作机制

一是深化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方式改革。继续丰富侦查一体化机制内容与实践,着手制订*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实施意见。加大对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拟制定《*市检察机关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协调处理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工作办法》,努力拓宽线索来源渠道,与市纪委共同制定实施加强线索移送和协调配合工作的意见,与安全、国土、质监、地税等部门建立联系机制。

二是深化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推进附条件逮捕工作机制探索,对附条件逮捕案件基本实现了动态监督,并做好捕诉环节对侦查质量进行跟踪监督的衔接,对于不构成犯罪不捕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在将不构成犯罪的说明材料送达侦查机关的同时,送公诉部门备案。捕诉的有效衔接,形成了监督合力,增强了监督效果。

三是深化公诉方式改革。推进量刑建议工作,制定下发《*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关于推广量刑建议改革的意见》。规范死刑案件二审审理程序,与市高级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的意见》,明确了死刑二审案件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要求。

四是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与市高级法院、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制,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院侦监、公诉部门共同制定实施细则,并与市公安局、司法局会签《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与市高级法院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实施细则(试行)》,规范和推进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

五是建立重大案件介入侦查取证机制。20*年6月,联合市公安局会签《关于人民检察院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办法(试行)》,针对公安机关证据不足及不构成犯罪案件开具《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及《补充侦查建议书》,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年上半年,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与2007年同期相比上升了993.4%。

(三)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

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的方式方法,保证各项检察权力的规范行使。

一是不断完善检务督察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出台《*市检务督察实施细则》,通过全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来强化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目前为止,市、分、区县院共22个单位均已建立了专门的检务督察制度,组建了专门的检务督察组织机构,并开展了检务督察工作。市院会同高检院或自行对全市3个分院、18个基层院进行了全面督察,并对督察情况向全市检察机关进行了通报。

二是深入推进检务公开。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探索公开形式,扩展公开内容,完善公开机制,健全公开制度。在下发《*市检察机关“检察开放日”活动实施办法》、《*市检察机关新闻和情况通报办法》的基础上,20*年起草了《*市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检务公开的范围、方式和各部门工作职责。在办案过程中继续推行办案公示制、法律文书释法答疑制、羁押期限告知等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主动接受诉讼参与人及其家属的监督。

三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十个试点院试点工作继续有序开展,2007年11月,为规范监督案件卷宗管理,制定下发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卷宗归档管理办法(试行)。20*年,通过发放调查表的形式开展市院第二届人民监督员选任对象考察摸底工作,并完成第二届人民监督员的换届工作。2007年10月至20*年8月,全市共监督职务犯罪案件中拟撤销、拟不以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41件48人。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物质技术保障

按照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的要求,继续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好物质、技术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

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检察机关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深化队伍管理机制改革。

一是加强区县院领导班子建设。在进一步优化区县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的同时,积极对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进行探索,在部分区检察院开展规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试点工作。加大领导干部后备力量的培养,出台《市分院处级领导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选拔一批处级领导后备人才。在推进选聘法学专家挂职担任分院、区县院副检察长工作上取得进展,截至目前,市、分院和15个区县院都已选聘了法学专家挂任副检察长,20*年争取实现全市各级检察院都配备1名法学专家挂职副检察长的目标。

二是加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合理配置检力资源。出台《关于*市人民检察院内设部门定编的通知》、《关于同意市检一分院内设部门定编建议的批复》、《关于同意市检二分院内设部门定编建议的批复》以及《关于确定全市检察机关区(县)院内设部门编制配备比例的意见》,并围绕推进分类管理和执法规范化,完成了《*市检察机关职位说明书汇编》的编辑工作,积极探索推行应用各类检察人员职位说明书的实现形式。

三是不断完善专业人员培养培训制度。为创新教育培训的内容与方式,完善教育培训的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在制定出台《*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市检察机关个人教育培训考核办法(试行)》和《*市检察机关业务培训纲要》的同时,通过搭建全新的首都检察在线学习系统、开展疑难问题巡讲活动等形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办案一线检察官的业务素质。为选拔培养检察业务领军人物,制定《检察业务专家选拔培养和管理办法》及《评审办法》,评选首届业务专家,建立起检察业务专家队伍。在年轻检察官队伍建设方面,进行市院机关与基层双向交流,加快对年轻检察官的实践能力培养。在全市检察机关广泛开展第三届业务技能比武活动,加强检察调研、案例参阅、专家咨询工作,不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

四是全面推行从下级院遴选优秀检察官制度。围绕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继续推进上级院检察官从下级院检察官中择优遴选,全面开展市院20*年度公开遴选检察官工作,共涉及市院11个部门的27个岗位,目前已经先期遴选14名检察官到市院工作。

此外,为探索建立有效发挥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职能和作用的工作机制,制定下发《*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配备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意见》。就落实上级部署,做好死刑二审案件审查、出庭工作及加强市、分三院反贪工作,进行了市检察院增加1名副检察长职数以及分院反贪局长按照副局级配备、并进入领导班子的探索,开展市分三院反贪局长的公开选拔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检察物质和技术保障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第3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报告200*年至200*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200*年以来的工作情况

200*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按照“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九届人大历次会议精神,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共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494人,提起公诉10899人,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413件532人,为维护社会稳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依法开展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重点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200*年以来,共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90件,促使公安机关主动立案39件39人;对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8件20人,依法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审查逮捕和审查工作中,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相统一,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对应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而未移送的,决定追加逮捕42人、追加30人;对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1330人,不731人;对违法取证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55件次。

依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重点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坚持依法抗诉原则,严格掌握抗诉条件,明确抗诉案件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实行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制度。共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55件,法院采纳抗诉意见13件(改判12件,发回重审1件),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76件次。

依法开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不按规定交付执行等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02人次;对监管场所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意见156人次。注重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和被监管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及时受理被监管人员的控告和申诉。充分发挥派出驻监管单位检察室的作用,加强了对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

依法开展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63件,抗诉后人民法院再审41件,已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作调解处理的28件。对不服人民法院正确裁判的367件申诉案件,注意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行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监督方式,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2件,人民法院采纳44件,提高办案效率,减轻了当事人讼累。

(二)以开展专项监督为突破口,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深入开展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专项活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针对一些地方在行政执法中对经济违法犯罪行为行政处罚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的问题,全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了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重点纠正在打击制售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犯罪中存在的以罚代刑问题。共查阅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盐业等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20538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17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6份,行政执法机关采纳建议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案件6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件。

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200*年5月,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工作,共立案侦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的犯罪案件10件12人。200*年5月,开展了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活动,依法监督纠正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严肃查处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等犯罪案件。共与在押人员谈话273人(次),发征求意见表735份,未发现构成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权的司法保障。

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连续三年开展了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专项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全区检察机关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按照“有理推定”的接访理念和“清前抑后”的方法,对受理的涉法上访案件进行全面清理,逐案排查,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共受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法上访案件65件,办结62件,依法妥善处理了苏少先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蒋少云、毕建学要求返还财产等一批上访多年、久诉不息的 案件,解决了群众反映的一些实际问题。同时以办理上访案件为切入点,认真总结分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教训,加大监督纠正力度,促进规范执法。

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从自身做起,首先解决检察环节的超期羁押问题,同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清理工作。专项活动期间,共向公、检、法办案单位催办案件340余次,发出督办函20份。结合集中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制度和机制建设,实行羁押期限告知、期限届满提示、超期投诉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初步建立起纠防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20xx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实现了连续三年无超期羁押。

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200*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会同自治区高级法院、公安厅、司法厅,对20xx年以来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63件次,从中立案侦查涉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私放在押人员等职务犯罪案件10件。自治区检察院在查办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熊斌案时,发现自治区监狱局20xx年至200*年共违法批准罪犯请假外出就医76人,致使重大毒贩周彦吉脱逃,继续贩毒的问题,及时向司法厅、监狱管理局提出了纠正违法意见,监狱管理局制定了七项措施进行整改,使违法请假外出就医的行为得到纠正。

(三)开展主题活动,加强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

落实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深入开展了办案质量年活动。200*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了以“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公正执法”为主题的办案质量年活动,重点解决检察人员在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执法纪律、执法责任心、执法水平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自治区院提出的“围绕主题,突出重点,创新思维,综合协调,分步实施,注重效果”的要求,全区各级检察院加强了确保办案质量的制度和机制建设,通过开展争创“十佳”办案标兵、“十佳”办案集体、争办“十佳”精品案件等方式,狠抓办案规范、学习培训和监督制约等机制建设。各级检察院将“办案质量年”活动,同自治区政法委组织的“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同安排、同部署、同开展,使三项活动相互推动,相互促进,办案数量不断上升,质量不断提高。200*年至200*年,我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增幅连续两年名列全国第一,有15个集体10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

开展执法能力建设年活动,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200*年,自治区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全区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提出十个方面的能力建设,并从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建设、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检察理论和专题研究、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检察业务经费装备保障、科技强检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7条措施和办法以及100多条业务部门对口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了我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

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200*年全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根据检察工作实际,我们把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作为重点整改环节和部位,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中心环节,对原有的600余项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围绕重点问题、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建章立制,制定了《检察业务办案流程》、《侦查监督工作规范》、《自侦案件不适用标准》等100余项规范。以各个工作岗位的基本技能和基本规范为重点,对全体检察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考核。全区检察机关共有1384人参加了培训考核,占干警总数的98%,全部达到合格标准。200*年6月,自治区检察院组成两个专题调研组,深入全区22个市、县(区)检察院,查找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形成了《全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反映》,列举出了重点办案部门和环节上的六个方面29个不规范问题及表现,对查找出的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对检察业务工作机制、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保障建设分别作出规定,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四)深化检察改革,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

积极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经过认真研究论证,并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同意,于200*年10月部署开展了试点工作,按照合法、规范、高效的要求,制定了相关监督规程和制度。对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一律启动监督程序,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并提出监督意见。目前,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89人,监督“三类案件”100件。在已经监督结案的案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定意见的5件,检察机关采纳2件。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在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办案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改革实践。针对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定过于原则不好操作的问题,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各市级检察院均同市中级法院就办理民行案件实践中的调阅案卷、抗诉案件的审限、出席再审法庭和检察建议的适用及效力等问题达成了一致,会签出台了相关规定。中宁县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实行检察建议引起再审程序的实施办法》,规定了县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明确了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效力,保障了监督权的行使落到实处。该《办法》实施后效果明显,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

推动地方立法,强化法律监督工作。银川市检察院提请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银川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0*年正式实施以来,银川市两级检察机关运用该《条例》监督案件446件,其中发《检察建议书》监督案件390件,得到有效回复接受建议并整改274件,整改率达70%;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案件56件,得到有效回复并纠正52件,整改率达90%。检察机关监督的主动性明显提高,被监督对象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明显增强。《条例》为开展法律监督消除了障碍,实现了办案质量与效率的同步提高。

进一步改革完善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由不同内设机构承办,前后环节互相制约的措施,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200*年,自治区检察院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监察监督办法》,健全和完善了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工作机制。自治区检察院对全区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了“从严治长十项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办案人员的惩戒力度,查处违纪检察人员10人。共受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52件,依法决定给予刑事赔偿16件,赔偿金额35.3万元,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集中清理自身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0*年以来,自治区检察院每年都组织案件复查组,对全区检察机关办理的不立案、不批捕、不、撤案、法院判无罪等案件进行了重点清理和检查,共复查各类案件1571件,对存在办案程序不严格、法律文书不规范、处理不当等问题的123件案件进行了整改和纠正。同时,开展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扣押冻结款处理清况专项检查、不案件专项复查和纠正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工作,共涉及扣押款物799.4万元,返还当事人及发案单位427.5万元,上交财政284万元,待处理87.8万元,已按规定解决66.3万元,清理扣押物品95件,已全部返还。

依法接受公安机关、法院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制约。在依法履行职责和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的同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对要求复议的不批捕、不案件的制约,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复议。共受理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和复核的不批捕案件64件88人,改变原决定16件17人。在公诉工作中准确把握条件,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逐案认真查找和分析原因,不断加强和改进公诉工作。

(五)自觉接受和依靠人大监督,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争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不断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200*年7月29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年9月1日施行),进一步促进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开展。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全国人大代表交办的案件的规定》,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办理人大常委会批转和人大代表直接转交的申诉控告案件,并及时答复人大有关办事机构或专门委员会和代表本人。对于直接申诉控告到各级人大的案件,各级检察机关都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通过人大的个案监督,各级检察机关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

二、当前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检察人员执法思想不够端正,监督意识不强。执法观念不能适应现代法治要求,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轻程序、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等问题。

二是一些检察人员有畏难情绪,不敢、不善监督。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有的认为监督多了可能“伤和气”,怕影响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有的在审查案件中把关不严,即使发现问题也打不破情面,不能坚持原则,该监督的不监督,该纠正的不纠正。有的面对干扰阻力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缺少敢于碰硬的勇气,不敢监督。

三是检察队伍的执法能力有待提高。有的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不强,不能及时发现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致使一些违法现象没有得到依法纠正。有的检察人员执法作风不好,法治意识、群众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淡薄,违纪违规办案,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

四是现行法律对监督的程序和手段规定得不够完备,影响了监督效果。现行法律对法律监督规定得比较原则,有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由于法律对检察机关的知情渠道和监督手段规定得不具体,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发现违法情况,即使发现也缺乏必要手段进行调查核实;由于法律对有关部门接受监督的义务规定得不明确,被监督机关不愿接受监督,检察机关也无法制约,削弱了监督的效果。

五是法律监督的外部环境和保障机制不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在一些地方得不到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上下级的领导体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影响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一些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不足,检察人才缺乏,检察官队伍面临断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下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当前,中央提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区检察机关将深入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克服各种模糊思想。要增强现代法治意识,坚决纠正与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陈旧执法观念;增强保障人权意识,坚持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增强法律监督意识,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认真履行批捕、、查办职务犯罪等检察职能的同时,重点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在刑事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及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坚决纠正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等违法情况。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因贪赃枉法、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坚决清除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机制,从制约司法公正的重点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对于群众反映强烈、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带有倾向性的司法不公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认真做好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希望人大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确保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三)推进检察改革,完善法律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加大检察工作改革的力度。探索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手段和程序;完善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机制,以及对超期羁押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探索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现和查办机制,健全和完善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

(四)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以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内部监督制约为重点,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立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以及立案、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制度。继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人民监督员在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方面的作用。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在抓好“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基础上,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加强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建设,使检察机关的各项执法活动更加规范和有序。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第4篇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收回了下放长达27年之久的死刑复核权,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法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依法判处和裁定的,都应当报请最高法核准。经过几年的实践,目前死刑复核工作已经进入规范运行、稳步发展的阶段。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仍不完善,实践中一些操作性措施往往由最高法自行制定和实施,有一定的封闭性。应当看到,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光靠法院一家是不够的,还有赖于各有关主体的共同参与和相互配合,其别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关乎被告人生死命运的最后阶段,如何通过适当的程序介入,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是死刑复核程序研究的重要课题。①特别是刚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②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制度,深具现实意义。

一、当前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立法之所以设置死刑复核程序就是要通过对死刑案件的严格审查,达到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防止误杀和错杀的目的,为此需要贯彻程序参与原则。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检方介入死刑复核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但从目前看,检察机关若想切实实现对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仍然面临一些现实障碍,而造成这些障碍的原因除了有观念因素外,更有体制机制的因素。

(一)死刑复核程序及执行程序本身的问题

现行的死刑案件无论是从死刑复核的启动方式、审理模式还是从裁判的执行来看,都未给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留有太多的空间和途径,从而使死刑复核的检察监督难以发挥作用。

1.关于启动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死刑复核程序的报请在各高级人民法院,被告人、辩护人及检察院均无报请复核的资格。由于“从性质上讲,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它行动,就得推动它”,①因此目前死刑案件的报请方式已然与司法权的被动、中立属性相违背,且此种制度设计也使检察机关因无从知晓复核开始的时间而无法进行检察监督。经过多年的探讨,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包括最高法)已经基本认定死刑复核程序是审判程序。②既然如此,就应当按照审判程序的方式来启动,谨守司法权“不告不理”的原则,对现行的自动报请方式予以改革。

2.关于审理方式。现阶段我国死刑案件的复核采取书面审加提审被告的方式。③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据此,尽管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的复核方式与以往相比有了较大的开放性,允许辩护律师和检察院介入,但法院阅卷的审理方式依旧没有太大改观,④法官审理时不公开开庭,主要通过阅卷审核,倘若发现事实认定方面存有疑问,无需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而是由最高法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官调取核实证据,甚至对合议庭的成员是否必须一起讯问被告人、⑤调取证据、阅卷评议,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未作出规定。从整体看,死刑复核程序中制约法院的因素较少,被告人、辩护人及检察机关的主体参与性十分有限。鉴于此,若想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就必须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的审理方式。

3.关于执行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0条、251条的规定,最高法判决或核准死刑,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这就意味着从死刑判决生效到罪犯最终被交付执行,中间间隔的时间非常短暂,从而造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一律在短期内被执行的局面。此种“快速处决”的执行模式导致被判死刑的被告人几乎不再可能去寻求任何法律救济,也无法行使申诉权等其他被告能够享有的诉讼权利。此外,由于最高检对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既包括对死刑复核过程的监督也包括对死刑复核结果的监督,⑥因此执行期限过短会使检察机关面对已经核准、将要执行的死刑裁判“来不及”监督。

(二)相关工作机制有待完善

除了上述死刑复核程序及死刑执行本身的问题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开展检察监督以外,相关工作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也是造成当前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困难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1.与最高法的联系不够紧密。由于现在死刑案件的复核全部由最高法完成,因此最高检的监督对象就是最高法,由此,建立与最高法的工作联系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此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虽然给予了最高检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职权,但对其履行法律监督权的配套措施却没有加以规定,从而使最高检在对死刑复核进行实际监督时存在一些障碍。比如,为了实现及时、有效的监督,最高检需要尽快知晓死刑案件的复核结果,虽然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最高法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不过却对通报的时间、方式、裁判文书的送达机制等并无提及;再如最高检有时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有必要向最高法借阅案卷,但如何办理借阅手续以及借阅的期限、归还方式等目前也无具体规定,还有,最高法提审被告人时,检察机关如果参加,也必然需要最高法告知提审的时间、内容等。这些问题未来均需最高法、最高检会同协商,共同出台司法解释或会签文件予以解决。此外,关于死刑政策和死刑适用标准,“两高”还有理解不一致的地方(各地法检之间也存在这个问题),这也需要法检两家建立横向联系机制加以统一。

2.检察系统自身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从表面上看,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是最高检的工作职责,并不涉及下级检察院,但事实是除了最高法判处的死刑一审案件系由最高检全程参与、出庭公诉外,其他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报核的死刑案件,最高检并不能及时有效地掌握该案事实证据的认定是否有瑕疵及程序有无违法等情况。而这些死刑案件在一、二审时,下级检察院均通过阅卷、审核证据、批捕、出庭、列席审委会、审查裁判文书、抗诉等活动对案件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因此,当案件进入最高法复核时,最高检若想实现有效的监督,与下级检察院建立内部工作联系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就显得十分必要。①不过根据目前的情况,各级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进行合作的意识和行动都比较匮乏,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并未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部门,其法律监督职能一般是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中的公诉部门负责,而公诉部门往往以公诉工作为重心,导致其监督任务被淡化,这些都影响最高检死刑复核法律监督职责的充分履行。

3.与辩护律师的沟通不够顺畅。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由于辩护律师是作为被告方利益的代表,从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出发提出意见的,因此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最高检应当建立、完善与辩护律师的沟通机制,通过与律师的交流,了解有利、不利被告人的各种情节,以便能够站在更加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视案件。尤其是此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那么,作为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最高检无疑也应当“兼听则明”,全方位吸收掌握所监督案件的各种情况。2008年最高法和司法部会签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其中第17条明确规定了法官会见辩护律师的制度,而最高检还没有出台类似的文件,亦无相关实践,未来应在这一方面予以加强。

(三)法律规范的欠缺

原来的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很不健全,仅用四个条文(第199条至第202条)规定了死刑复核的核准主体、报核程序、死缓核准权及审判组织,而对死刑复核的方式、控辩双方是否参与、如何参与、检察机关是否进行及如何进行法律监督等关键性的问题都没有作出规定。此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加入了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及最高检享有对死刑复核结果知情权的内容,但是“可以”提出意见的规定仍显保守,正如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所指出的:“这样写太弱了,把法律监督机关放在一个可有可无的位置,不太合适。”②更何况,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示检察机关进行死刑复核监督的范围、途径和方式,因此在细化解释出台之前,死刑复核的监督仍可能难以有效展开。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关于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立法是原则性规定多、操作性条文少、综合性文件多、专门性规范少,甚至存在不少空白,再加上实体法规范的欠缺也导致监督的困难,譬如,由于刑法对死刑标准的规定过于原则,许多犯罪在同一档法定刑中既有死刑又有无期徒刑乃至有期徒刑,也没有相关的量刑指南,进而造成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难以把握。

(四)经验欠缺及人员不足

最高法自决定收回死刑复核权以来,为了应对将要复核的死刑案件,在原来刑一庭、刑二庭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个死刑复核庭,并补充三百多名法官,专门负责全国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经过几年的实践,应当说最高法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关于死刑复核的经验。与之相对,最高检却少有参与死刑复核的经验。如此,就形成了监督者对监督事项不如被监督者熟悉的局面,检察机关不知监督重点,自然无法取得监督实效。此外,人员不足也是制约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效果的重要因素。虽然最高检已经设立了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但仅仅是作为办理死刑复核检察工作的临时机构,随着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和监督力度的加强,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的任务必定会大大增多,不仅要承担对死刑复核案件的监督,而且还肩负着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对下级的业务指导、考核统计、协助配合等大量工作,由现有的人员(现共有10人)完成以上工作显然难以负重。因此,必须研究落实与死刑复核监督状况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

二、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措施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正式通过,最高检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权必然要得到具体的落实,由于目前并没有出台关于死刑复核检察监督的相关解释和实施细则,再加上死刑复核的检察监督存在前述体制机制的障碍,因此这项职权的充分行使还有一定难度。为消除影响死刑复核检察监督的制约因素,保证该程序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得以实现,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革完善。

(一)改善死刑复核程序及执行程序

要改革现有的死刑复核启动模式,设立更加开放的审理程序,并增设执行死刑前的异议期,以增强死刑复核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1.改革启动模式。从其他一些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看,对死刑案件复审的启动往往是通过赋予当事人“强制上诉权”来实现的。①我国也可借鉴此项制度,重新设计死刑复核的启动模式,以真正体现控辩双方的程序主体地位,并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程序的特征。具体而言,死刑复核的启动应当分为两个步骤:一是赋予控辩双方复核死刑裁决的提起权,即规定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而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该死刑判决的案件,被告人有权在收到裁判书后一定时期内请求最高法复核,同级检察院认为裁判不当,不应判处死刑的,也可以在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死刑裁判后一定时期内向最高法提出复核;二是对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死刑案件强制上诉至最高法。高级人民法院裁判(一审、二审)或复核同意的死刑案件,如果被告人和同级检察机关没有提出复核请求的,则在法律上拟制为“被告人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被告人上诉的程序将案件移送到最高法进行复核。

2.改革审理模式。理论上关于上诉审的审级构造,分别有复审制、续审制以及事后审三种,由于复审制系就案件上诉部分进行重复的审理,对卷存所有证据都可以重新调查,并接受新事实或抗辩的提出,进而依照审理的结果进行判决。因此,复审制是最有可能达到较少误判、救济当事人及发现真实的目的,故我国有不少学者主张对死刑复核进行诉讼化改造,实行三审制。②但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全诉讼化必然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作为支撑,如增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律师、鉴定人、法警,增设审判庭,配置车辆,完善装备,并承担证人出庭作证、律师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等,这在短期内恐怕还难以实现。另外,此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没有改变两审终审制的规定,同时仍将死刑复核程序设置为刑事诉讼的一种特别程序,可见,立法机关短期内也无意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鉴于以上情况,考虑到我国现阶段死刑二审已全部开庭审理的现实,最高法进行死刑复核时可以分别采取书面审加提审、听审③和开庭审理的方式。具体来说,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即控辩双方对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及量刑均无异议的,实行书面审加提审。对于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没有争议,但对法律适用或量刑存在异议的,实行听审。对于控辩双方在案件事实及证据的认定上争议较大或程序违法等直接影响到裁判结果的,譬如在一审、二审中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有较大分歧的案件;当事人、辩护人或其他诉讼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案件;检察机关发现审判机关存在违法情形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①实行开庭审理。

3.增设执行死刑前的异议期。从国外看,当前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大都实行死刑执行主体与宣判主体相分离的制度,即法院宣判死刑后,由司法部长来签署死刑执行令。②未来我国也可考虑实行此种制度,将这两种权力分开,以控制死刑的实际执行数。不过在现行法律还没有修改之前,只能通过合理设置执行死刑前提出异议的期限,来保障最高检可以有充分的时间审查死刑案件。比如可以规定,最高法在决定提交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前10日应当将核准死刑的法律文书送达最高检,最高检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最高法提出复议(抗诉)。对于最高检提出复议(抗诉)的,最高法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对于最高检没有提出复议(抗诉)的,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除了对死刑案件的复核及执行程序进行上述改革外,还应当建立与该程序相配套的工作机制,具体包括:1.建立与最高法的联系机制。为了便于最高检有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对于最高法的一些工作内容,如合议庭举行开庭或听审的时间、何时提讯被告人、审委会的召开时间、会议议程等,最高检应当有知情权,有关这部分的告知程序也应当通过“两高”会商达成共识予以明确。此外,死刑的适用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中央关于死刑政策的贯彻问题,因此也需要最高检和最高法的配合,尽快出善死刑复核法律程序的改革文件,以及对死刑政策理解和适用的规定。事实上,最高检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已经将建立健全和最高法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双方的配合列为2012年度的工作重点,并为此作了相关准备。2.建立与完善检察系统的联系机制。对此,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建立并加强最高检与各省级检察院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建立联系:一是建立省级检察院向最高检的备案制度。死刑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裁判(一审或二审)后,省级检察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审查报告、讯问笔录、出庭笔录、出庭意见书、裁判文书等全部材料报送备案,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未上(抗)诉死刑一审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由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的检察院层报至省级检察院向最高检备案。二是建立省级检察院的专题报告制度。当省级检察院认为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裁判可能有错误时,应出具专题报告,详细阐明该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情况,并提出意见供最高检参考。三是建立委托调查证据制度。最高检认为需要补充调查证据的,可以委托省级检察院进行,省级检察院应当补充调查并及时反馈结果。四是建立人员调配协作制度。最高检可充分利用省级检察院熟悉死刑案件的优势,抽调办案人员协助进行复核监督。其次,从长远看,应在各级检察院内部设立专门的检察监督处(室),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对此,可以有两种做法:一是在市级以上检察院内部设置专门的法律监督部门;二是仅在最高检增设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厅,地方不再做调整。③从强化检察监督、确保监督实效出发,有必要加大改革的力度,依照第一种模式进行机构的设置。最高检专司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部门也应与各下级检察监督处(室)加强业务指导和联系,以强化审判监督职能。3.建立、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机制。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作为客观中立的法律监督者,最高检需要兼听控辩双方的意见,由于检察系统的上下一体性,通过审查阅卷及下级院的报告,最高检能够比较容易地知晓控方意见,但对于辩方意见的知悉途径和渠道相对而言比较有限,因此建立并加强与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沟通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具体来说,需要建立并完善以下制度:拓宽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方式;设置接收辩护律师提供案件材料的机构及材料收受情况的查询服务;设立专门的接待大厅会见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预约履行死刑复核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官见面并向其表达意见,以及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设置专门针对死刑案件的检察官接待日;做好辩护律师意见的记录及保管工作等。

(三)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相关规范

由于法律对死刑复核检察监督的规定比较简单、概括,导致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无法处理,因此必须进一步制定相关解释及规定。近几年,最高法、最高检各自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内部文件或以联合解释、会签文件等形式对死刑复核的相关内容予以规范,因此,死刑复核程序的法规完善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特别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对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进行法律监督给予了肯定,也使得死刑复核的检察监督有了进一步规范化、具体化的依托。未来应加大规范的制定力度,将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监督的一些重要问题,如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开展法律监督的具体时间、权限、范围、方式方法、采取的措施以及最高法的告知、协助义务等均以司法解释、实施细则、会签文件等形式固定下来,以制度化、规范化来保证此项法律监督权的切实实施。(四)加强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由于目前我国死刑案件裁判总量仍然较大,为了更好地完成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任务,最高检需要加强机构设置并增加相应的人员。在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设立以前,学界关于该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在最高检公诉厅下增设一个处,专门负责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工作;①二是单独建立与各职能厅平行的死刑复核监督部门。②2007年最高检设立了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这表明最高检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经通过的情况下,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取得中央编委的正式批准,改为死刑复核检察厅,以更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与此同时,死刑复核检察厅还应当通过选调、招录等方式汇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方面的人才,建立死刑复核检察工作人才库,并注重与公诉厅的密切配合,吸收省、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具有办理死刑案件经验的检察人员,加强对死刑复核工作人才的培养、使用,协助办理重大案件。

三、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程序构想

(一)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途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已成定局,为此,检察机关应积极行使该项职责。具体来讲,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介入:

1.备案审查或专题报告审查。各省级检察院接到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死刑裁判文书后,应认真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连同案件的书、上(抗)诉书、出庭笔录、辩护人意见、一、二审裁判书或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裁定的复印件等,一并报送最高检备案。审查报告应当包括案由、简要案情、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破案经过、办案说明、审理经过、裁判结果、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案件的主要争议问题、有无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从重处罚情节以及判处死刑是否恰当等。③其中,省级检察院认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或同意死刑的裁判确有错误或在审判活动中存在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并出具专题报告,报送最高检实行法律监督。对于省级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材料,最高检接到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审查,并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将案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法律适用、定罪量刑均无异议的;(2)控辩双方对事实认定没有异议,但对法律适用或量刑,即是否判处死刑有异议;(3)控辩双方或一方对案件事实认定有异议;(4)控辩双方或一方认为原审程序不当的。然后,根据案件类型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并将工作重点放在后三类案件上。审查时,应坚持全面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的原则,特别注意审查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证据的来源使用情况以及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等。此外,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的,可以向省级检察院发函调取卷宗或进行征询,也可以向最高法借阅卷宗、材料,省级检察院应及时回复,最高法也应予以协助。

2.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死刑案件,当事人及近亲属如果不服,在死刑复核期间可以向最高检提出申诉,最高检应当受理。对于申诉人的申诉,相关承办人应予登记并及时处理。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写成笔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提出书面申诉材料的,承办人应当记录保存。申诉笔录或材料中应标明死刑裁判中有错误或存疑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一、二审的判决、裁定或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死刑的裁定的副本或复印件。最高检的承办人员应结合备案材料或专题报告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会见被告人及辩护人,调取庭审活动的录音录像,对其提出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的事实、证据或与死刑裁判中所认定的证据不相一致的证据,要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申诉有理由,裁判确有可能错误的,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报送最高法,并答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应向被告人说明不予接收的理由,并做好稳控息诉工作。

3.最高法主动征询意见。从当前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的情况看,不予核准死刑的大多是出于政策的考量,即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的法定情节,或坦白大部分的罪行;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以及被害方有过错,被告出于义愤实施的犯罪;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的犯罪等。①对于这些情形,应按照“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要求,②可不予核准死刑。同时,为求慎重,最高法在拟作出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前应征询最高检的意见。事实上,在此轮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程序的部分已经明确要求“当最高法不予核准死刑或长期不能核准的,应当通报最高检,并听取意见”。③最高检在接到最高法征询意见的通知后,应高度重视,认真答复,认为不需要判处死刑的,作出同意不核准的书面意见并及时报送最高法,以维护死刑政策的落实。

(二)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的监督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方式主要有提出检察建议和意见、纠正违法、抗诉、列席审委会、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等。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结合改革的要求,完善监督方式,确保死刑适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1.提出检察建议、意见或立案侦查。最高检应当对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的合议庭是否有程序违法的行为、合议庭组成人数是否合法、有无应当回避的事由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或者审判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及其他不合法的情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最高法要及时作出答复。此外,最高检还应当对合议庭是否存在无故拖延的现象进行监督。对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审或审而不结的,应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意见,以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最高检在对死刑复核进行监督的过程中,通过审阅案卷材料、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等发现司法人员有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或接到当事人、群众对司法人员在案件审判及复核阶段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行为的控告、举报的,应当进行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达到立案条件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立案,并依法定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控告、举报人继续承办案件会影响死刑复核程序的公正进行,最高检应书面建议最高法更换办案人。

2.抗诉或申请复议。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最高法复核的死刑案件,即使已经生效,最高检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仍然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不过,由于死刑复核的裁判是由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构的最高法作出的,因此对死刑复核裁判的抗诉应当慎之又慎。对于最高法核准的死刑案件,抗诉的重点应放在不应判处死刑而核准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有受贿舞弊、贪赃枉法行为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不当剥夺从而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等情形。对于最高法没有核准死刑或直接改判的案件,除非审判人员有重大违法行为,并直接影响到该不予核准或改判的结果、被告人伪造作为不予核准或改判依据的证据以及案件认定的事实有重大明显错误,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抗诉,除此之外不宜提起。另外,基于死刑案件的严肃性和不可挽回性,可以赋予最高检复议请求权,即最高检认为最高法复核确有不当的,可以提出复议请求,最高法应当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死刑复核裁定生效前做出书面答复。

3.出席开庭、听审或参与提讯被告人。对于控辩双方在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分歧较大的案件,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果最高法决定开庭审理或举行听审的,最高检应当派员参加,积极履行法律监督权。最高检在死刑复核开庭或听审前可以向法院调阅案件的有关材料、证据,认为有必要听取被告方意见的,可以会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时,为了使合议庭更加充分地了解公诉方的意见,原一、二审程序中承担公诉任务的检察官可以出席死刑复核合议庭,提出证据、参与法庭的调查、质证及辩论。最高检应当对开庭及听审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并在开庭复核或听审后向合议庭提交《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意见书》,对本案是否适用死刑发表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对于不需要开庭审理或举行听审的,最高检也应当参与合议庭提讯被告人,经合议庭允许,可以向被告人发问了解被告人的意见,并对提讯被告人的程序是否合法、正当进行监督。由于现阶段最高法已经开始在部分案件中通过远程视频与被告人见面,因此,对于远程提讯的,最高检应派员参加整个远程开庭或提讯的过程,并且应当同当面讯问被告人一样有权向被告人提问。在远程开庭或提讯结束后,最高检应提出法律监督的意见。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第5篇

一、去年以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要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基础性工作,贯穿于法律监督和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制度落实,取得了较好成效,有力地促进了检察工作的规范健康发展。

(一)注重更新执法理念,打牢规范执法思想基础

我们始终坚持把更新执法理念贯穿规范执法活动的始终,切实提高广大检察人员对规范执法重要性的认识。一是按照省检察院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强化对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引导检察人员树立与法治无锡、平安无锡建设相适应的执法观,努力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加强法律监督与自觉接受监督并重。二是扎实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结合“无锡还少什么”思想大讨论,教育引导全市检察人员自觉做到“四破四立”:破除按“惯例”办事的观念、确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破除“坐堂办案”的观念、确立执法不作为也是违法的意识,破除方便自己、省事省力的观念、确立主动服务群众的意识,破除检察神秘主义的观念、确立以公开促公正的意识。三是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过举办法治理念报告会、辅导讲座、全市检察系统领导干部素能培训等专题培训77次,引导检察人员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增强严格依法办案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通过开展一系列教育活动,全市检察人员的执法思想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不断更新,为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着力解决执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全市检察机关以“严格规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争创活动为契机,抓住检察执法活动中可能发生不规范问题的重点领域和环节,查薄弱、排隐患、析原因、促整改、抓成效。

一是深入查摆突出问题。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确定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办案部门作为查摆重点,集中时间深入查摆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市检察机关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走访发案单位、组织案件复查等方式,开展自下而上的排查,发现一些干警中存在理念不适应、执法不文明、办案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四个方面较为突出的问题。

二是认真解决执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对查摆梳理出来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依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基地,按照“不间断、高品质、强监督”的更高要求,投入专项资金,进一步改造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并为9个基层检察院全部配备了便携式录音录像设备,确保了随时、随地实施全程录音录像。狠抓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安全防范,坚持使用金属探测器对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危险物品探测清理,严格落实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前的体检规定,健全应急预案,畅通“急救绿色通道”,并为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工作基地配备了2名医师、1名护士专职负责医疗保障。围绕奥运维稳要求,深入开展集中解决涉检突出问题专项活动。坚持检察长接访、包案制度,落实首办负责制,建立健全涉检案件应急处置机制,正确处理群众合理诉求。省检察院排查出的3件重信案件全部结案息诉,市检察院排查出的13件重访案件已结案12件,停访息诉8件。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建立健全对未到案犯罪嫌疑人的建档跟踪监督制度。认真实施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劳教检察“四个办法”,建立并落实监所检察工作巡察制度,由市检察院派员对全市监管场所定期巡察,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对价值3000余万元的涉案款物清理和规范,对扣押的涉案款物,区别情况,依法处理,该上缴的上缴,该返还的返还。

三是着力抓好制度建设。在查摆和整改的基础上,坚持把建章立制作为专项整改的重点环节。针对发现的漏洞和问题,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对规范执法行为、违纪处理、问责追究的刚性规定。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改、废规章制度200余项。市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关于在侦查阶段保障律师会见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侦查中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保管和处理工作的意见》等21个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使执法环节和执法行为都置于严密的制度规范之下。

(三)建立完善执法规范化体系,积极构建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

全市检察机关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为目标,以完善办案流程和工作机制为切入点,积极探索建立统一的执法规范化体系,努力构建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

一是全面推行办案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考评。严格执行《全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和《办案质量考评办法》,以涵盖全部业务工作的办案流程和考评标准来规范办案工作的各个环节。继续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网上教学、辩论赛、闭卷考试等形式,督促每一位办案人员都能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办案流程。加强对流程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在各市(县)、区检察院自查的基础上,市检察院每季度都从全市检察机关抽调业务骨干对重点案件进行抽查。去年以来已从办理的20795件案件中随机抽出6类1135件案件,集中进行质量考评,选编优

秀案例,查纠质量问题,及时通报讲评,有效促使执法规范化建设进入了强力推进、自觉入轨的新阶段。二是创新规范执法的工作机制。为促进平安无锡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市检察院探索建立了民事行政检察息诉与人民调解的工作对接机制、检察环节刑事和解、法律监督文书说理改革、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规范职务犯罪线索评估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推行“结案释法”。在全省率先建立贪污贿赂案件质量督查员制度、初查工作“两表制”。全面推行批捕、案件分类审查、简易案件流程提速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两个基层院被高检院确定为“认罪轻案办理程序改革”试点单位。为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司法保障力度,专门出台了《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全力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深化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援助,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关爱教育基地,会同团市委、市教育局开展“百所校园法制宣讲行”。推动司法合力建设,与市中级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司法协作、构建和谐司法的工作意见,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在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有的基层院还牵头与区公、法等单位联合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了司法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三是依靠信息化推动执法规范化。在基层检察院普遍设立检察技术信息科,全面开展网上办公应用,积极推进网上办案应用,努力使执法办案工作的各项规范和要求细化为前后相连、环环相扣的网上操作流程,逐步实现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网上动态管理、适时监督和质量控制。通过推进信息化,有效解决全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高办案质量,促进执法规范化。

(四)强化督察检查,推动制度规范落到实处

针对执法规范化制度、执法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全市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努力做到执法办案进行到哪一步,监督制约就跟踪到哪一步,发现问题就查究到那一步。

一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在全市检察机关普遍设立案件监督管理专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全面开展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督查、督导,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统一负责开具法律文书,规范案件的受理、登记、分案、告知、扣押物品管理等工作。推行办案回访制度,增强规范执法、文明办案的责任和意识。完善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提高检察委员会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严格执行省检察院规定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双报批、双报备”制度,做到下级检察院决定立案、监视居住、逮捕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决定撤案、不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规范办案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是加强专项检务督察。重点加强对初查、逮捕、撤案、不等环节的监督,规范检察权的行使。针对执法中的主要问题和重要环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专项监督和专项检查。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统一部署,先后组织开展了集中处理涉检,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专项立案监督,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等专项工作;认真组织对以来办理的126件立案监督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对53件不捕不诉案件进行了专项检查。切实查找执行法律和制度方面的漏洞和执法中的薄弱环节,研究整改措施,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积极推行绩效考核,对各个执法环节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分解细化办案人员、部门责任人、主管领导的责任,把责任落实到人。健全纪检监察工作机制,通过明察暗访、接受举报、当场纠察和深入调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督察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规范执法问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违规的办案人员,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五)依法主动接受监督,促进检察权的规范正确行使

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监督法》,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机关更要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接受监督的机制,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依法接受人大监督。依法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全市检察机关共向两级人大常委会报送信息简报等相关材料2324份。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转交的案件,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召开座谈会,主动征询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一些基层检察院还通过短信平台等方式,及时向人大代表等报告检察机关的重大活动、人民群众关注的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今年9月,13名省人大代表在省检察院主要领导陪同下专程来锡视察我市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文明办案的有关情况,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二是认真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从社会各界选任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把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不断拓宽接受监督的范围,对拟不的普通刑事案件试行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涉检案件的接待处置,积极开展对超期羁押以及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等“五种情形”的监督。到今年4月,全市共选任两届人民监督员165名,共监督“三类案件”28件。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了规范执法水平。

三是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全市检察机关通过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开辟检察专版专栏、在互联网上设立网页、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自动触摸屏、开展“市民开放日”活动、建立民生服务站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的办案原则、办案程序和检察工作进展情况,增强执法透明度,拓宽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今年7月,市检察院还根据市委政法委统一安排,召开了“强化规范执法,促进司法公正”新闻会,通报有关工作情况,认真解答新闻记者提问,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监督。

经过不懈努力,全市检察机关广大干警规范执法的自觉性、责任感进一步增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效逐步显现:一是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全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撤案率、后无罪判决率均为零;受理审查批捕、审查的刑事案件捕后不诉率、后无罪判决率均为零,在近期全省反贪工作会议通报的我市案件质量有关六项指标位居全省前列。二是规范化促进了检察业务工作的争先进位。全市7个检察

院被评为“严格规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先进集体,涌现出9个先进个人;两级检察院全部建成省级“文明接待室”,其中7个建成全国“文明接待室”,2个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1个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被评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涉检案件数量为全省最少。三是检察人员廉洁从检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全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初信初访线索比上年下降了15.8%。今年1至10月同比下降10%。四是基层检察院建设和检察队伍建设得到加强。一个基层院被高检院确定为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2个集体、2名同志被评为全省“十佳”反贪局、反渎局,“十佳”反贪局长、反渎局长,2名同志还被评为“全国优秀侦查员”、“全省优秀公诉人”,1名干警入选江苏省“十佳检察官”。在取得成效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当前,检察机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有待进一步更新,执法方式比较简单,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影响了执法办案的效果。二是规范执法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全市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案件多人手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还需进一步加快。三是上级检察院有关规范执法的要求和部署落实不够到位,执法不文明、不规范、打球的问题仍有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安排和打算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长期工作,任重而道远。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学习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在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检察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在一起,坚持政治建检、从严治检,树立检察队伍公正严明、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两级检察院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领全市检察机关把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当作一项惠及全市百姓的“民心工程”,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基础工程”,促进检察队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阳光工程”,抓紧抓实,常抓不懈。

(二)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规范的贯彻落实。针对规范化制度执行中的突出问题,通过组织自查、互查、抽查和专项督查,加大建规立范抓落实的力度;通过完善考评机制,引导和激励广大检察人员自觉严格规范执法;通过严格领导问责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三)着力推进检察信息化建设,提升执法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全面提升检察信息化应用水平,用信息化手段支撑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开展网上办公,加快推进网上办案,以信息化规范执法程序、落实办案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水平。

(四)突出抓好检察队伍和基层建设,夯实规范执法的基础。把规范执法的重点放在基层,切实加大对基层检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切实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推动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两院”工作的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有利于规范执法的检务保障水平。

(五)认真贯彻执行《监督法》,依法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意识和自觉性。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认真负责地办理人大代表转办的案件和事项,主动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切实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加大检察工作宣传力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提升检察工作的公信力,使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第6篇

监督纠正敢担当

把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加大审查把关力度,最高检报告中指出“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7673件;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54949件次;对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16553人、不23269人。”

检察机关去年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做到了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最高检工作报告中列举了“徐辉杀人案”“黄家光故意杀人案”“王本余奸淫、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这些案例都很典型,检察机关在督促、参与错案纠正时,还将办理过程向全社会公开,体现了极大的决心。同时,也释放了一个信号――未来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会做更多的工作。

对于冤错案件,最高检工作报告中说,“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倒查追究批捕、环节把关不严的责任,吸取沉痛教训,健全纠防冤假错案长效机制。”最高检的鲜明态度得到不少人大代表的赞许。司法机关注重自身反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勇于纠正错案、实现公正司法的决心和信心。

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监督纠正“减假暂”不当23827人,同比上升42.6%;监督有关部门对2244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收监执行,其中原厅级以上干部121人;查办违法“减假暂”背后的职务犯罪252人。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张崇和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建议,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规定,慎重处理职务、金融、涉黑等犯罪人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履行程序,完善刑罚执行监督长效机制。

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到了有关“深入开展久押不决案件专项监督”的内容。从报告看,检察机关清理出的4459人现已纠正4299人。这是保障人权“接地气”的体现。纠正一个被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人,就可能会对一个家庭的生活带来积极影响。

同时,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制定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坚持依法从严原则,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16428人,在食品药品生产流通和监管执法等领域查办职务犯罪2286人。

2014年,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开垦草原等犯罪25863人,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查办职务犯罪1229人。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办理毁林等案件时,探索建立“补植复绿”机制,由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补种恢复后,依法酌情从宽处理。针对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后无人提起民事诉讼等情况,探索督促或支持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案”说公平正义

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报告更注重运用案例,回应关切,成为报告一大亮点。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张本才说,报告全文共21个案例,如、徐才厚、蒋洁敏等省部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等。“运用这些鲜活生动的案例,不仅佐证了检察工作的成效,也增强了报告的可读性、吸引力。”

从报告提及的案例看,有经济领域案件,有严惩腐败的典型案件,更有与司法机关自身相关的冤假错案的纠正案件。可以说,一件件具体案件,折射了检察机关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

从依法办理、徐才厚、蒋洁敏等28名省部级以上干部的犯罪案件,到查处北戴河供水总公司总经理马超群等“小官巨贪”,这些案例在报告中均有着墨,体现出中国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决心。

“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行为严重影响民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13864人,同比上升6.1%,其中行政执法人员6067人,司法人员1771人”……报告在引述一系列数字的同时,亦提及延寿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杀警脱逃、讷河监狱发生在押罪犯利用手机进行网络诈骗的恶性案件以及晋济高速特大燃爆事故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案件,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行为的“零容忍”。

值得注意的是,报告不回避问题,敢于揭短亮丑,直面一些对司法领域冤假错案予以纠正的案例。

“徐辉杀人案”“黄家光故意杀人案”“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案”,这些被公众熟悉或不熟悉的案例一一被提及,表明检察机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把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这也是中国检察机关敢于向“自己人”亮剑的一贯作风。

案例覆盖各主要领域,结合报告后所附的长达18页的用语说明,代表们可以更“零距离”地触碰到中国检察机关一年以来的工作。

司法改革,完善“责任制”

法者,治之端也。通过不断深化司法改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才会成为全社会的信仰,全面依法治国才有更深厚的基础。

实行检务公开,推进检察系统的司法改革,从严建设自己的队伍,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最高检察长并不回避检察系统自身存在的问题,而主要考虑了检察系统在自身的现代化过程中,应该做哪一些重要的改革。

报告中指出,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组织17个市县检察院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择优选任460名主任检察官,赋予相应司法办案决定权,完善司法办案责任制度,主任检察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

每一起错案伤害的是案件当事人,损害的是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案件真相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错案虽不能百分之百杜绝,但要竭尽全力做到少之又少。让人欣喜的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办案方法,完善办案制度,比如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信经过司法机关共同努力,案件会办得越来越扎实。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第7篇

关键词 派驻检察室 法律监督 机制

强化对派驻检察室执法机制建设,是检察机关顺应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更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期盼。随着各地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建设力度的加大,加强派驻检察室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更能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作用,更好地延伸法律监督触角。

一、强化检察室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必然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在执法中有很多随意之处,根本原因在于对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为了更有效地行使监督权,检察机关的监督中心也应当随之下沉,因此加强派驻检察室执法监督机制建设,强化派驻检察室法律监督职能,是强化对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监管力度、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必然要求。

二、派驻检察室在强化法律监督机制建设中需坚持的几个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派驻检察室必须积极延伸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触角,以法律监督的手段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权力制约原则。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派驻检察室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与被监督机构达成了基层司法权力平衡设计。

必要性原则。派驻检察室的设置是解决基层法律监督难题的一条经济而高效的选择路径。

辅原则。派驻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代表,履行检察职能,代表检察院行使部分权能,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狭义比例原则。派驻检察室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内部,派驻检察室与基层检察院是一种派生关系,与检察院内设机构是一种平衡关系。在外部,派驻检察室与乡镇党委是一种指导关系,与乡镇人大是一种监督关系,与乡镇政府是一种协助关系。

三、派驻检察室应把握对自身法律监督职能的定位

加强派驻检察室执法监督机制建设, 不能脱离检察机关自身职能。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法律监督的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派驻检察室这一层面去探讨如何加强监督机制建设,仍处于萌芽阶段。

第一是法律监督。这是最鲜明的属性。强化派驻检察室法律监督职能,首先要把监督放在突出的位置。具体来说,就是围绕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立足职能开展监督活动。

第二是专门监督。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既各有侧重,又相辅相成,即一般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可以为专门监督提供基础性材料;专门监督依据一般监督提供的基础性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确定重点后进行专项监督。因此一般监督是基础,专门监督是深化。

第三是有重点的监督。派驻检察室人员有限,监督不可能面面俱到,只有针对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类问题、苗子性问题、倾向性问题,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以监督,才能充分凸显监督分量和效果。

第四是同步监督。即司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同步,两项职能并轨同步监督,可以充分发挥、合理配置派驻检察室有限的人力资源,达到监督效果的最大化。

四、强化机制建设,不断推进派驻检察室法律监督建设力度

一是畅通信息发现机制。派驻检察室应着重建立与被监督机构的信息互通机制。被监督机关定期向派驻检察室通报司法执法信息,派驻检察室有权要求被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材料,或者就有关作出说明。派驻检察室可对被监督机关有关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在派驻检察室的要求下,针对某一具体情况进行通报说明。

二是建立网络信息互通制度。网络信息互通制度是指派驻检察室与被监督机构特别应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被监督机构将立案、侦查、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传送到信息平台中,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一种制度。被监督机构将所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情况、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结案移送情况、社区服刑人员电子档案等,及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向派驻检察室报备审查。派驻检察室通过审查发现有监督价值的案件,从而有效地进行监督。

三是建立引导侦查制度。重要是引导对公安基层派出所办理的案件侦查,可将引导侦查案件的范围设定为:辖区内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新型案件。所谓重大案件,是指在辖区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群体性案件是指涉案人员三人以上的团伙犯罪或者被害人在三人以上的涉众型案件;新型案件主要是指犯罪手段和方式有别于传统犯罪或者新罪名案件。

四是建立监外执行情况监督制度。由派驻检察室牵头,与公安派出所、司法所、镇街综治办等职能部门和村(居)委会加强联系,以走访为主要形式,并把“一帐三表”的核查、监外执行人员信息核对等为重点,完善信息平台建设,使信息沟通更加及时、顺畅。与派出所、司法所、镇街综治办进行沟通会商,清理核对镇街服刑人员底数和基本状况,互换监管矫正和检察监督工作情况;与派出所、司法所和镇街综治办滚动排查镇街监外服刑人员中的重点监控对象,开展约见谈话教育,了解、掌握改造表现。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第8篇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检察院检察长进行述职评议,衷心地感谢人大给予我汇报履职情况和听取评议意见的机会。

20*年4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我担任一分院检察长。检察工作的实践使我认识到:中国的检察制度由我国的政体、国体所决定,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深厚的实践基础。我国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反映了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期望和要求。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与侦查、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设置直辖市检察分院主要是因为案件的审级关系,由检察分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国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一分院成立于1995年7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分院地域管辖的分工,我院案件管辖的区域为浦东新区、卢湾、徐汇、长宁、闵行、金山、松江、南汇、奉贤等9个区。我院与辖区检察院的联系主要通过办理第二审案件,开展个案指导。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分院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在市检察院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检察官依法履行各项检察职责,通过教育管理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我认为,作为一名分院检察长,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带领全体检察人员,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护司法公正。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海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奋斗目标。今年,同志到市检察院视察工作时,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新要求。新形势、新任务,激发了我更强烈的责任感;在市委领导下,上海政法各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一分院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全体干警勤奋敬业,为我履行职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增强了我继往开来、再创新业绩的信心。我和班子成员提出了“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以检察改革为动力,推进机制创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以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塑造检察官良好形象,为上海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的总体工作思路。下面,我将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市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后,我和班子成员认真分析了做好各项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今年是新一届班子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检察工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各项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经过“严打”整治斗争,上海的刑事案件多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治安总体上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仍存在着严峻的一面,维护稳定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我提出对严重刑事犯罪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一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配合。通过派员适时介入侦查,参与公安机关讨论疑难案件,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组织集中公诉,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等,把“严打”方针落实到批捕、等各个检察环节,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二是加强办案指导。我经常到办案第一线听取汇报,及时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疑难案件,加强对重大复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确保办案质量。三是把握好刑事政策,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作案人员,特别是初犯、偶犯、过失犯,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依法从轻处理。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安、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帮助有关部门堵漏建制,预防犯罪。

(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正确履行职务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的社会变革时期,客观上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多方面因素,贪污贿赂等腐败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比较严重,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查办职务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我组织侦查部门同志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市委、高检院有关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强调要提高对查处职务犯罪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今年,我院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大查案力度,依法立案查处了中国中福实业总公司原总裁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及市看守所公安民警舒伟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案件。为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我带领侦查部门总结出“举报线索初查”、“立案传唤”等工作经验,并加强对职务犯罪新情况的研究,从而扩大了侦查视野,提高了发现犯罪、侦破案件的能力。为加强查处职务犯罪工作,我经常深入侦查部门,参与制定和研究侦查方案,确定侦查方向,靠前指挥。在查案中,我十分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这是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的重要表现,体现了党和人民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与此同时,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小案”,不因“官微”而不查,不因“案小”而不办。二是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依法立案,依法传唤,依法获取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程序规范保证案件质量,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近年来我院所办理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法院都作出了有罪判决。三是依法文明办案。我要求检察官必须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将廉洁办案作为公正执法的重要内容,所有办案费用和办案用车全部由院里提供保障。办案中对发案单位,做到不借一辆车,不吃一餐饭,不花一分钱,不收一份礼。四是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方针,我提出,查处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按照“一案一预防”的要求,通过办理案件开展预防工作,努力减少犯罪。如结合查办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张士翔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所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被市纪委选作今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警示教育材料。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开展法律监督会不会影响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是检察长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我认为:诉讼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只要我们依法正确运用法律监督手段,提高办案质量,既讲监督也讲配合,就能取得其他执法机关的理解与支持。因此,我十分注意把法律标准作为诉讼监督的准绳,对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决不为保“面子”而不纠正;对审判机关确有错误的裁判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刑事二审案件的审查,依法支持区检察院抗诉,切实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中,我强调要把监督重点放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上,重视对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监督。在刑罚执行监督中,重点开展刑事诉讼超期羁押的检察。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则一手抓维权,一手抓息诉,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上海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对司法文明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要求全院干警在办案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从有利于教育感化的角度给予人文关怀。如在侦查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期间,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父亲病逝,我们利用休息天主动安排其与父亲遗体告别,使当事人及其亲属感动不已。在搜查时回避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提供医疗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使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在书等法律文书中,尽可能隐去或简化被害人、证人的姓名、地址,以保护他们的隐私和人身安全,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推进检察改革,是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强化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检察改革要坚持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注重实效,不追求一时的轰动效应。我注意从一分院实际出发,把检察改革与年度工作同步规划,针对影响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制度性、机制,突出重点,明确目标,稳步推进,形成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制度改革,机制创新,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提高质量和效率,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思路。

(一)继续深化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我院较早地在公诉、二审部门实行了“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审查、出庭公诉和审判监督任务,向检察长负责”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率先推出预备主诉检察官制度,加快主诉检察官后备队伍的培养。又针对我院侦查部门以办理大案要案为主的特点,推出了以办案责任和侦查指挥责任相统一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今年在全院各业务部门继续完善、全面推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如在侦查监督部门试行集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监督于一体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控告申诉部门建立以“首办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减少了办案工作的行政色彩,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推动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逐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在放权的同时,如何对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权进行监督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公正执法。对此,我提出应重点建立两项机制。一是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推行以“三书”对照复核为主要内容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通过对公诉等部门主诉检察官所办案件中的意见书、书、判决书进行对照复核,对主诉检察官是否依法办案及办案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二是建立以目标管理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绩效管理机制,将检察官和各业务部门办案数量、工作质量以及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等纳入考核范围,促进检察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三)不断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

我还积极探索建立体现司法属性、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管理机制,优化检察业务管理,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建院以来的办案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检察办案的操作程序、工作要求等进行细化,制定了《制度汇编与工作流程》,把法定诉讼程序和内部工作程序有机结合起来,使执法办案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并通过局域网,实行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我注重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业务领导决策作用。在检察委员会讨论问题时,注意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不先发言,不定“调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慎重行使检察长的最终决定权。今年又陆续推出了检察委员会委员听庭评议制度,以了解主诉检察官的公诉水平和办案质量;实行了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使各业务处室全面了解和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

三、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加强自身监督,做到公正执法,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我把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作为任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着重抓了以下三项工作。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关键。每年“两会”期间,我都指派各部门负责人认真旁听分组讨论,主动听取代表们对一分院检察工作的意见,并限期处理,及时答复。我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两会”文件,贯彻“两会”精神。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批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函所反映案件问题的督办工作,对上述信函,都仔细阅看并指定专人办理。通过建立督办制度,严格督办程序,保证督办案件质量,及时答复和反馈,把督办工作落到实处,增强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的自觉性。

(二)全面落实检务公开

我组织控告申诉部门开展争创文明“窗口”活动,落实高检院关于检务公开的要求,在举报中心、律师、证人接待室发放《检务公开手册》,并将有关内容制成挂图,公开检察机关的受理案件的范围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布接待来访、受理案件和举报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中心联系群众的“窗口”作用。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对有些重要的举报、申诉,我都自己接待。我还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时,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要积极帮助当事人联系具体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也要努力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做好疏导工作,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三)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

我院实行了廉政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人士担任廉政监督员,借助他们社会联系面广的优势,对我院工作进行监督。今年又新聘请了12名廉政监督员,邀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由院领导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请他们旁听出庭公诉、案件听证会,走访发案单位等,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检察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的情况,并请他们评议我院工作。通过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促进了全院干部廉洁办案、公正执法。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上海检察官的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质及法律专业水平必须适应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法治需要。我始终将队伍建设作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目标,坚持从严治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

(一)坚持从严治检,促进廉政建设

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我着重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认真组织全院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使检察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国家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公正执法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根据高检院的部署,今年认真组织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切实解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和执法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我注重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按照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优秀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我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小事抓起,严肃查处违纪苗子,抓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做到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

检察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和公正执法的能力。检察官的知识面和专业水平,必须适应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我把提高检察官专业化水平作为队伍建设的着力点,严格检察官准入条件,加大职业培训投入,制定了各项培训办法和激励措施,引导大家自觉学习,提高了检察官的文化层次。每年选派检察官出国培训、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的司法理念、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培训,选拔主诉、主办检察官,评选检察专门人才,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教育培训和引进高学历的法律、计算机、外语、财会等专业人才,不断改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升自我,与时俱进,已成为全体检察干警的共同追求。

(三)深化创建活动,塑造良好形象

创建文明单位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载体。我院已连续4次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我要求大家成绩面前不自满,提高标准找差距,不断深化创建内涵,积极开展新一轮创建活动。通过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提高检察官“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修养。通过开展检察文化建设,陶冶检察人员情操,培育学法守法、执法护法的尚法精神,提高了尊重和保护人权、弘扬现代司法文明的自觉性。开展创建文明处室活动,倡导“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院风和刚正不阿、护法为民的检察官职业操守,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检察官的良好形象。“公正执法为人民,廉洁从检树形象”已成为一分院全体同志的共同目标。建院以来,我院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检察官,队伍中至今未发现一起违法违纪事件。

担任检察长以来,我时常告诫自己:检察长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我注意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科学文化,更新知识结构,把先进的司法理念与我国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结合起来,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探索检察工作规律,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公生明,廉生威”,领导者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制度的制约和群众的监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我深切地体会到,一分院各项成绩的取得,靠的是党的领导,靠的是人大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支持,靠的是全院同志的共同努力。我不断提醒自己,一定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用自己的表率作用团结带动一班人,凝聚集体智慧,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进各项工作。

一分院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的能力与担负的职责还不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存在薄弱环节,个案指导还不够积极主动;检察官的政治素养、知识结构和法律专业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司法工作的需要,专家型检察官群体尚未形成;市民对一分院检察工作还了解不多,检察宣传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就我个人而言:对一分院检察工作如何更好地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探索还不够;对法律监督中的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够;在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加快检察专门人才的培养方面,措施和力度还不够。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学习,提高水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