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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政策

时间:2022-07-26 11:30:20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 财政政策
摘要:完善财政支农政策监管制度是一个艰难的判断、选择、比较、借鉴、创新的过程,它不仅要能够保障三农问题得到足够的、有效的财政支持;同时还要遵循财政法治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国家和政府的财政权力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制定程序和监管上的规范,以保证财政权力的实施。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建立和健全财政支农政策的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财政支农政策得以有效实施.

浅谈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政策

浅谈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政策:剖析新农村建设财政政策的对策

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我国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需要得到政府财政的有力支持,但我国财政支农工作目前尚存在诸多问题,难以适应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主要包括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偏少、结构不尽合理、方式落后、支农资金使用效率不甚理想、支农政策缺乏监督等问题。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探索完善我国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政策的对策.

关键词:财政支农政策;资金使用效益;配套资金制度;监督机制

农业是维持我国社会稳定和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产业,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富。在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的影响下,处于关键转折期的中国农业,其发展的总体目标仍然是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实现农业现代化。让老百姓吃饱、吃好、吃得安全,永远是农业发展的根本任务,这一任务并不随着农业自身发展阶段的变化而变化。2010年1月31日新华社受权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从健全强农惠农政策体系、提高现代农业装备水平、加快改善农村民生、协调推进城乡改革、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五个方面,着力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努力缩小城乡公共事业发展差距,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该文件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强化近年来“三农”工作的好政策,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原则和措施。由此可见,我国党和政府时刻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新农村建设问题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因此,我国政府必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这是促进我国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重要途径。可以说,财政支农政策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败.

一、我国近几年财政支农政策的主要内容及效应分析财政支农政策是指以政府为主体,利用国家财政收入,为达到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和农村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2004年以来,国家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财政政策.

这些财政政策总体上可分为两类,一是以“少取”为特征的税收政策,即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二是以“多予”为特征的支出政策,即出台了以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汽车、家电下乡补贴等支农工程为主的支出政策,有效增加了农民收入。2002-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三农”各项支出的年均增幅超过了20%。2008年,中央财政对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达到1027·7亿元,增长了107·7%。拨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104亿元,累计拉动消费9200亿元,激活了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2009年,“三农”发展的中心任务被确定为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财政支农资金将紧紧围绕着该中心任务“保量”、“保质”地被配置到每个必需的环节。在2009年10月12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表示政府将继续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并加大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会议提出2010年白小麦的最低收购价格将同比提高3%,红麦和混合麦的最低收购价格同比各提高4%。[1]会议还强调落实增加农民补贴,鼓励小麦、油菜和马铃薯的种植及购置农机具。可以看到,国家连续多年实施的支农惠农政策已初见成效,我国“三农”将继续朝着健康、稳定、积极的方向发展。然而,当前我国财政支农政策仍不完善,政府在财政支农补贴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偏少、结构不尽合理、方式落后、支农资金使用效率不甚理想、支农政策缺乏监督等,这些问题制约了国家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能力,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展。随着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我国农业农村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形势仍十分严峻。因此,我们应重视当前财政支农政策存在的问题,对其加以研究分析.

二、当前我国财政支农政策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一)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目前我国财政涉农资金在分配、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低下。2008年,审计署对河南、甘肃、山西、黑龙江、江苏、湖南、福建、陕西、内蒙古和重庆10个省区市2006至2007年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以及相关涉农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调查发现10省区市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违规使用资金26·93亿元(其中用于建房买车5837·4万元),不规范管理资金45·75亿元,配套资金不到位65·97亿元。审计重点抽查的30个县在支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审计抽查的10省区市应于2007年底完成的86个财政支农项目中,有32个未达到设计要求和预期目标,占抽查项目总数的37%,致使已到位的8·24亿元支农资金未能充分发挥效益。[2]如内蒙古自治区应于2007年完工而未完工的支农项目总投资超过4·87亿元;重庆市林业局所属重庆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投资建设的昆虫博览园项目,因决策失误造成投资失败,其项目所有资产被法院拍卖用于抵偿债务,致使财政支农资金和国有土地增值收益1444万元全部损失.

我国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长期低下主要是由于国家各级政府服务“三农”职责划分不清,存在严重的“越位”、“错位”现象。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前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种类繁多,财政涉农资金分散。[3]1·我国各级政府在涉农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错位”和“越位”现象.

一些跨区域影响以及部分全国性的项目,如农村养老保险、农村新型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部分等,虽然上级政府有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基层政府完成相关工作,但往往要求基层政府给予相关配套特别是资金配套。事实上,大多数项目基层政府无力配套相应资金。有些基层政府甚至为了争取资金和项目,不惜出现假配套的恶劣现象,这种做法又反过来影响了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另外,部分上级政府在安排财政支农资金时,没有足够了解掌握基层的实际情况,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基层的迫切需要,这种做法也影响和削弱了项目资金使用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2·目前,我国在管理财政支农资金方面存在行政部门过多、监督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比较分散等,影响了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许多涉农项目的立项和审批权限分散在政府多个行政部门,无法有效协调运作,加上项目申报单位信息渠道不够畅通,到处奔走争取项目和资金,使得财政支农资金监督困难,并大大降低了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支农项目资金较为分散,数额少,一般是几十万元,有的仅有几万元,许多项目资金的安排缺口较大,无法满足项目实际需要。另外,各种财政支农项目资金运行周期过长,运行成本过高,经过层层上报立项、审批,再逐级拨付,致使一些小型项目资金到达实施单位时已大打折扣,无法发挥应有的功效.

(二)财政支农资金配套制度引发新的乡镇债务问题财政部于2004年下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配套保障试点办法》指出,“财政配套资金指标一般坚持上限控制、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首先,国家相关部门计算确定应分配各省相关农业发展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以此作为分配该省中央财政资金的上限;其次,各省财政部门参照国家下达的中央财政资金指标上限,安排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包括省、地、县三级),并据实上报当年地方可筹措的财政配套资金。国家相关部门以此为依据,测算确定应分配各省的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4]同时,该办法还指出,“凡是发现虚假上报配套资金规模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按上报数与实际落实数的差额两倍扣减该省下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标。对能够超额落实配套资金的,在安排下年中央财政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4]可见,地方为了获得中央下达的财政支农资金,必须要有严格的配套制度。在省(市)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大量的资金则要求区(县)资金配套.

以江苏省某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为例,2008年全市累计发放低保金额总额5386·94万元,农村低保市财政补助资金2000万元,其余的62·88%就得由区(县)、乡(镇)承担。各区(县)为了落实环境整治配套资金,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特别是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区(县),区(县)配套资金比上年共增加7811·4万元。[5]可见,省、市拨付的资金是“引子”,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在整个项目资金中占小头,而基层配套的资金是主体,作为项目的主要资金,在整个项目资金中占大头.

国家设计配套资金制度的目的是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存在不少问题。当一个相关项目立项后,上级政府会事先承诺对超额或优先完成配套资金任务的基层政府予以奖励,但出现了基层政府不顾自己财力举债凑齐配套资金的情况后,上级政府的奖励就成了空头支票,出现的空缺负担只能由基层自己来背,这给基层政府造成了很大的负债风险。而且,上级政府在配套资金制度设计时存在“地区一刀切”和“项目一刀切”现象,这给一些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乡镇以及东部较贫穷地区的乡镇造成了很大的负担,直接增加了其负债。而处于行政底层的基层政府,财权不够,事权过多过重,争取配套资金就成了它们完成任务、提升政绩的“救命稻草”,但是通过负债来获得配套资金,不但没有在获得配套资金后使负债减轻,还使基层政府面临难以化解的危机和风险。这种配套资金制度造成长期的恶性循环,已引发新的乡镇债务问题。[4](三)财政支农政策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目前,财政支农政策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中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问题比较严重,支农资金中的寻租等腐败问题越来越多。如违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规定,在申报财政支农资金时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贪污、挪用支农资金,支农资金被随意进行再分配、再调整,导致存在补贴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检查验收中为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等等。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政府对各部门财政支农投资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财政资金使用没有科学完善的监控评价体系,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没有落实.

追究其根本原因,笔者认为,当前在国家政策的制定施行过程中,很少甚至还没有把人民监督作为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支农政策作为国家一项重要政策同样存在透明度不够、老百姓没有知情权等问题.

三、健全和完善我国支持新农村建设财政政策的对策建议(一)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1·要加大制度建设力度,不断规范各级政府在财政支农资金方面的职责和权限。要通过财政涉农转移支付,将财政涉农资金直接转移给基层政府,尽可能将上级政府安排的各种涉农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由基层政府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支出,同时反馈使用情况。取消省以上政府和各行政管理部门都可以安排涉农专项资金的做法,由农业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各级农业部门应成立一个专门负责农业补贴的机构,整合财政补贴资金,彻底解决目前农业补贴多头管理的现象.

2·要努力整合现有的城乡一体化财政支持资金,对重要领域和重要项目进行重点支持。要积极推进财政资金管理体系改革,减少职能交叉,多级次、多部门整合财政支农资金,着力解决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分散的问题。要建立项目库制度,合理安排各项支农资金,着力解决无序申报、重复申报、随意向上争取资金等问题.

(二)解决配套资金制度引发的乡镇负债问题1·坚持基层本位和农民本位原则,进一步调整配套资金制度,既考虑上级政府的政策导向,又考虑基层政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初,区(县)要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测算好所需配套资金由下至上地制定中央的建设计划和补助政策.

2·严格手续,使配套资金的管理更加规范科学,强化财政支农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对一些区(县)、乡(镇)一味地申报项目,以套取上级财政“启动资金”,但自筹的配套资金又难以到位的做法要予以制止。

要按照部门分块组织上报、专家审核评定、财政综合平衡、领导集体确定的要求进行项目的审批工作,确保支农项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此外,上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关注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对违规操作者将追究责任.

3·在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大幅度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投入,取消县及县以下相关资金配套要求.

政府应继续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不断降低乃至取消不发达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基层政府的配套资金负担,努力提高中央支农资金的投入力度.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财政支农政策的监督机制1·上级政府要进一步简化项目申报和审批手续,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在对涉农行政管理部门的整合与改革上。要致力研究制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不同时期政府支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因此,要转变上级政府涉农部门工作职责,使其从过去主要批项目、分资金转变到加强对支农政策的监督管理上来,不断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能力。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人大全程管理监督、社会公开监督、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联合监督支付制度、实行严格的审计和责任追究等制约机制及绩效评估机制,确保支农政策有效的实施。

[6]2·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要建立资金动态管理机制,继续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县级报账管理等制度和措施;以“金财工程”等现代技术为手段,建立财政支农补贴直通车制度,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要在做好日常监管的同时,采用重点抽查、专项检查、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检查以及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检查等方式,对财政支农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7]还要把财政资金的有效性监督摆在突出位置,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各支农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控制。积极研究建立财政支农资金奖优惩劣制度,对效果好的项目和效果差或者达不到效果的项目,区别对待,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3·大力发挥广大农民的监督作用,提高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目前,我国大多数支农项目的规划与立项基本上由各级政府直接研究确定,作为真正执行者和受益者的广大农民很少甚至没有参与进去,这不仅容易造成脱离实际,导致立项项目达不到预期效果,而且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影响了政府和人民的关系,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8]因此,为了完善支农政策尤其是规范涉农资金管理的制度,必须建立农民参与机制,制定具体的农民参与的办法和程序。例如,可以在村级设立

一个农民审计小组,小组中的审计人员从农民当中选举产生,他们始终代表着当地农民的利益,为当地农民负责。农民小组会定期对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和监督,每笔支农资金都要经过这些审计人员审核无异议后方可使用。审计小组会定期向村民如实汇报各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让农民成为国家支农政策的真正受益者.

4·完善财政支农政策监管制度是一个艰难的判断、选择、比较、借鉴、创新的过程,它不仅要能够保障三农问题得到足够的、有效的财政支持;同时还要遵循财政法治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国家和政府的财政权力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制定程序和监管上的规范,以保证财政权力的实施。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建立和健全财政支农政策的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财政支农政策得以有效实施.

浅谈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政策: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政策措施

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城乡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小康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概括, 财政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的调节部门,如何通过财政政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财政政策措施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农村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科技和社会发展等各个领域和诸多环节,包涵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层次。它也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小康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概括。财政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的调节部门,如何通过财政政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财政部门在新形势下重要的历史性任务。

一、强化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中的责任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涉及范围极其广泛的领域,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村公共卫生、农村义务教育、环境保护、文化娱乐、公共安全等诸多方面。从财政支持的角度讲,主要是为农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一是明确农村公共服务财政直接投入的范围,对于那些市场无法提供、私人无力承担或不愿投入的农村社会服务,以及基本的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应由政府直接投入,承担起提供服务和公共产品的责任。主要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公共卫生,农村义务教育,环境保护,公共安全,贫困人口的救助等应由政府直接投入。二是对那些市场和社会具备一定条件,可以界入的农村公共服务,可以由财政投入部分资金,提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并通过政府公共服务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机制的完善,为市场和社会介入公共服务创造条件和提供公平的环境, 如农村道路建设、中小学校舍建设、具体的医疗服务、文化娱乐、荒山改造、慈善事业等,以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投入农村公共服务建设,扩大农村公共服务的保障范围。 二、加大财政支付力度,为不发达地区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为农村提供公共服务,需要政府通过财政投入保证社会成员获得均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体现社会公平原则。中央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地区人口数量、地区财政收入水平等有关数据,制定地区财政收支平衡指标,确定地区财政应承担的公共服务支出水平,然后,中央财政根据全国公共服务平均水平,确定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数额。同样一省区域内,由于同样存在经济基础、地理条件、资源情况的差异,因而也存在财政收入水平和支出水平的不同,存在着本地区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同,需要省市级财政通过本省市范围内的财政转移支付来弥补财政收支缺口以及农村地区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投入的不足,使本地区农村人口获得均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改善本地区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基础设施,提高落后地区教育水平和医疗水平,从而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三、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弥补政府资金的不足

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农村公共服务发展需要,应通过国家、社会和个人多渠道共同投资,以拓宽投资渠道和服务范围,促进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速度和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首先,引导社会和个人投入农村公共服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积累了大量的乡镇企业和个人财富,有能力为农村公共服务投入资金,政府可以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乡镇集体和民营经济投资农村公共服务,如可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到农村道路、文化娱乐设施、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和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以扩大投资渠道,弥补政府资金的不足。其次,合理利用国债资金和外国政府贷款,近年来,我国利用外资和发行国债的力度都很大,有力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基础设施的改善,但由于对农村地区的投入力度不大,出现了城乡差别扩大的局面,因此,在目前地方财政困难,用于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应从外资和国债转贷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农村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改造,以及农村教师、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以改善农村教学、医疗、科技服务和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村公共服务的质量。再次,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福利赞助和捐赠,在国外,社会团体和私人赞助及捐赠是社会公共服务发展的重要筹资渠道之一,国外一些有名的公司和企业家,对社会公共福利和慈善机构有数量可观的捐赠,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公共福利的服务发展。近年来,我国也接受了一些国外和国内社会团体及个人对教育、卫生、社会救助的捐赠,但由于这项工作起步晚,各种配套政策、管理措施和宣传力度都比较滞后,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及时制定有关政策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捐赠、接收使用行为,并加大宣传力度,使我国的公司和企业家增加社会责任,积极参预各种公益活动,提高我国企业家和公司对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

四、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环境

一是大力加强农业重大工程的建设,搞好农田水利、中低产田改造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一些重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要实行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制,逐步扩大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补助专项资金规模,要继续搞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山区综合开发等生态建设工程,改善农业发展的生态环境。二是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交通条件,解决贫困地区人畜吃水困难,推进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速度。三是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大力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 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环境。

五、加大农业科技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力度,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一是提高农业科技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保证农业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国债资金用于农业科技投入,用于农业重大科技工程和重点农业科研基地的建设。二是要利用财政贴息、财政补贴和税收政策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科技。三是要发挥农业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农业产业化的促进作用,通过社会化服务组织联系科研机构和农业生产环节的桥梁作用,调动社会资源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农业科研单位和企业的多种形式的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搞科研,培养“公司+农户”、“科研+基地+农户”等多种科技推广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培养农业科技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四是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集团化、产业化发展,将分散的农户和企业联合起来,形成多种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协会,提高农村的社会公共服务能力。

六、加大农村公共卫生投入,改善农村医疗条件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卫生投入比重,保证各级政府卫生预算支出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的速度,并保证各级政府卫生投入向农村公共卫生倾斜。二是加强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资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三是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步伐,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力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重点解决好农村五保户等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问题。四是严格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建立稳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认真总结试点工作以来一些有效的做法,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简便有效、农民认可的筹资办法。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将提高补助标准所增加的资金最大程度地用到农民身上,以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防范基金支出风险。

七、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力度,改善农村教育条件

一是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强化中央、省、市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投资的支出责任,改变长期以来重视大专院校,轻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方式,改变基层财政负担本级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方法。中央和省级财政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问题,使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农民子女享有均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二是政策上对农村居民给予支持,对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子女在城市上学,给予同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禁止向农民子女收取各种名目的入校费用,解决农民子女上学难的问题。三是大专院校招生时,应适当降低贫困地区学生的录取分数线,增加中西部农村地区招生数量,为农村地区培养更多的有用人才,为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优秀的人才资源。

浅谈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政策研究

摘要: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也是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途径。本文对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新农村;财政政策;支持

一、“新农村建设”的提出及发展

“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概念,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提出过。在党的第十六届五中全会中,这一概念再次被提出。在党的十六大到十七大的五年中,中央出台的一系列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免除农业税,到实行种粮直补;从实行真正的义务教育,到师范生免费;从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构建农村低保,中国农村发生了历史性变化。而在十七大报告中,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区域发展协调性增强”;在提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时,又强调要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建设新农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难点在农村,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正如总书记所指出的: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民占多数人口的国家里,没有农村的和谐,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和谐。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发展的进程明显落后于城镇。据国家统计局测算,2007年全国农村人均纯收入仅4140元,全面小康实现程度为约30%。如果农村的落后面貌不能得到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不能得到提高,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保护农业和支持农村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国家越发达,越是重视和加强农业。我们现在还不可能也没有条件像发达国家一样,给农业以高额的补贴,但我们应随着国力的增强,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同时,应在国家扶持下,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开展农民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和工商资本积极参加新农村建设,逐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机制,更好地满足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

(二)建设新农村是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根本途径

建设新农村,经济是基础,必须把发展农村生产力放在第一位,只有生产发展了,改善农民的生活才有条件,改变农村的面貌才有坚实基础。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十一五”时期,我国将实施“转变、拓展、提升”三大战略。“转变”战略,就是要转变农业发展理念,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转型,转变农业资源利用方式,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转轨,促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拓展”战略,就是要拓展农业功能,拓展农业产业链条,拓展农产品市场,拓展农村社会化服务领域,促进农村产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收人持续增长;“提升”战略,就是要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农业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农业政策法规支持保护能力,提升农业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提升农民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能力和竞争力。

(三)建设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

建设新农村,是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是建设新农村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首先建设和谐村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发展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改善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等设施条件,逐步改变目前城乡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

(四)建设新农村,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和物质技术装备条件较差,经营管理也较粗放。加快建设新农村,发展农业生产力,加强农田基本建设,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推广良种良法,发展农业机械化,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从农业和农村发展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破解“三农”难题的战略选择。

二、我国公共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对农业投入不足

从中央政府来看,近年来财政资金按照“三个高于”要求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即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要高于上年。但是,由于财政支农资金比重一直较低,财政收入增幅加大,即使在去年支农的基数上落实了“三个高于”,仍然不能改变财政支农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中比重下降的趋势。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国家每年对农业投入总额在不断增长,但其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反而有所下降。可以说,财政支农支出的力度仍然不够,没有扭转农业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不利地位。

从地方政府来看,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收入上移,支出下移”,再加上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地方财政困难。地方政府作为农村公共品的主要提供部门,在其收入下降后,必然会影响其提供公共品的数量和质量。

(二)财政支农支出结构不合理,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性支出比重过低

用于“养人吃饭”的钱多,而用于“办事建设”的钱少。生产性支出少,非生产性支出多,经常出现行政费挤占事业费、事业费挤占生产性支出的现象。如2004年全国用于农林水利气象等事业费支出占农业投入总额的比例高达64%。实际上,财政支农中的大多数资金真正用之于民的部分有限。可以预见,随着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国家预算安排的支农资金中相当部分将被转化为涉农单位人员的工资,事实上,这部分支出算到农民头上是名不符实的。

(三)农业财政支出管理体制不健全,资金使用效果差

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特点是:按照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各级财政承担本级农业财政支出的管理,中央财政负责全国性农业财政政策的制定以及重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按政府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划分,农业财政支出分块管理。

这种管理模式使得各级事权划分不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模糊,各部门缺乏有效协调;资金的分块管理,不利于形成整体合力;多部门的管理和使用支农资金,给监管带来很大不便,容易造成支农资金的流失。

三、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政策设计

(一)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

1、通过立法保证农业的长效投入

在世界农业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政策和实现政策目标的措施,都是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较少依靠行政命令。法律法规对政策目标、政策工具、预算安排、政府执行机构的职责范围均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构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政策调整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修改、补充来完成。美、口、英、法都先后制定颁布了农业投资法如1952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和《自耕农维持资金融通法》,以保证农业结构变革所需的资金来源;同时,还在财政、金融等方面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政府法令予以支持。相关法律的制定,对保障农业长期发展的资金投入,规范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防止农业投资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发挥了极为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2、要积极利用政策作用,引导其他渠道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如投资大的项目,采取比例投入、分级负担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对收益高、收效快的项目,采取利用社会资金按股投资、按股分红的办法;对资金回收期长、见效慢且不易管理的项目,采取谁投资谁受益以及拍卖的办法等。

(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后盾

县域经济对城乡统筹发展、破解“三农”难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重要意义。

1、重新界定县乡政府的事权与财权。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对称的原则,重新划定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收入和财力分配,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县乡政府能够拥有基本满足本级政府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财权,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应有的财力保证。

2、逐步减少财政分配层次。目前我国财政分配从中央到地方一共有五级,在效率方面存在缺陷。借鉴我国不少地方省直管县试点及乡财县管的成功经验,应逐步把我国的财政分配层次改为中央、省、县三级,县财政直接由省财政管理,以避免分配层次过多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管理成本增加。

3、建立健全县域经济发展激励机制。要尽快建立和不断完善省对市、市对县、县对乡,以及省直接对县的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级地方政府发展县域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此外,还应建立严格的县域经济发展测评及考核机制,促使县域经济稳扎稳打,不断壮大其实力,在社会卞义新农村建设中起到排头兵的作用。

(三)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结构,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财政对农业的支持要有利于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财政支农资金的支出结构应以此为目标加以调整和优化。可以通过精简管理机构、减少冗员,压缩事业费支出的刚性比重,变“吃饭财政”为“办事财政”;大幅度增加农民可以直接受益的资金投入比重。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将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中央财政继续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大幅度增加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投入;大力支持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加强以农业实用科学成果推广、转化、应用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农业建设。

(四)改革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首先,应对现有农业项目、资金进行整合,相对集中。对于目前由不同渠道管理的农业投入,尤其是用于农业基础设施的财政资金投入,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统一安排,防止项目重复投资或投资过于分散,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能够归并的支出事项建议由一个职能部门统一负责。要对各分管部门的职能和分工加以明确,以确保农业财政资金的有效配置。此外,要建立规范的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

其次,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并完善财政内部监督、审计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的财政支农资金监管体系,同时,国家必须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管的立法监督,使其早日进入法制轨道。

(五)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保障层次

近年来,各级政府投入大量资金,不断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力度,在广大农村初步建立了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等。但由于财力有限,这些保障体系覆盖面还相当有限,保障层次还相当低。今后,应在财力许可的范围里,不断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城乡对接、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应建立健全以低保、五保、入学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和临时救助等为主要内容的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二是应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扶持”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使农民养老由靠子孙变为靠自己、社会和政府共同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