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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化论文

时间:2022-04-08 02:19:39 关键词: 农业合作化论文 农业合作化 农业论文 农业
摘要:农业合作化是与农业现代化、国家工业化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工业化一方面是指社会整体工业化,即由以农业为主要生产部门的社会进入到以工业为主要经济部门并处于主导地位的工业社会;另一方面又必然包括农业生产的机械化,即用工业发展的成果对农业生产方式进行改造。由于社会主义必须建立在现代大工业基础上,工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成败,所以发展工业在当时获得了比发展农业更为重要的地位。

农业合作化论文

农业合作化论文:我国农业合作化与市场化联动机制分析

摘 要: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从狂热到速冰,逐渐回归到理性和良性发展。此过程中的农业绩效明显受到合作化与市场化之间的关系影响。本文分析认为,发展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必须实现农业合作化与农业市场化的联动机制。基于此,要在市场语境下,确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以现代商务为合作组织的核心业务,构建新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思路。

关键词:农业合作化;农业市场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商务

农业有着几千年的发展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的发展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尽管库茨涅兹所揭示的三大产业演化规律正在上演,如今农业仍然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安全、“三农”问题等等都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农业由于受自然资源约束和自然环境影响,存在着天然的弱质性,分散的农户经营产生了合作的需求,农村合作经济得到较大发展。目前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研究,大致有三个方面:(1)对合作经济理论的一般探讨,包括理论基础(以产业组织为主)、运行机理、必要性与紧迫性、概念和作用等。(2)对合作组织的探讨,包括合作组织的形式(模式)、合作组织内部治理与运作及合作社成员培训等。(3)对合作经济环境的探讨,包括政策供给与规制、法律调节、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科研社会服务等。本文在现有研究文献的基础上,通过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过程的阶段性分析,发现市场化与合作化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需要实现合作化与市场化的联动,在市场基础上进行合作经济发展思路的研究。

一、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阶段

从新中国60年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合作元素。不过,这种合作化因子经历了一个从狂热到速冰而后逐渐回归理性的发展轨迹,市场化也经历了从有到无至再现的过程。图1将市场化、合作化与农业的发展轨迹进行配合分析。

1.从50年代初到70年代中后期的“强制合作化阶段”(I区)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意识形态逐渐攀升于社会规则之上,在“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信念引导下,农业生产的合作化运动轰轰烈烈展开,合作化程度迅速提高。从一开始的自发互助,到自觉行动的初级合作社,再到自为式的高级合作社,乃至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农业合作化成为一场不折不扣的社会运动。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强化了农业中的“合作”因素。1950年互助组1 131个,到1975年达到16 448个(集政治经济社会功能于一体的高度合作化的集体组织),数量扩张了近15倍,覆盖全国范围。

强制性制度变迁,还表现在政府以计划的名义,将市场因素逐渐从社会经济生活中消除。农业生产所涉及到的生产资料、要素资源和农业产出完全由国家统购统销,市场受到严重限制甚至禁止。

同期的农业产出显示,1952年为342.9亿元,1975年971.1亿元,仅增长两倍多,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序列中(见图1),这20多年中的农业GDP呈现出近乎水平线的状态,发展水平很低。

2.从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中期的“去合作化阶段”(II区)

强制合作化阶段处于一个特殊的不稳定阶段,复杂的因素导致农民面临参与经济生活的“参与约束底限”,即如果继续“参与”当时的经济游戏就可能危及生存,才有1978年18个农民颇有壮烈意味的“秘密约定”及由此触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这种来自底层的变化,可以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不过,此阶段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经由政府的力量仍然上升为一种“国家意志”,从而呈现出一种诱致倒逼式的类强制性制度变迁行为,不过与前一阶段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向相反,即“去合作化”,才能消除前次行为带来的负效果。

这一阶段,农民重新获得独立生产经营权,生产积极性大大激发,在拥有私人控制权的土地上生产出可能获得“剩余控制”的产品,产出不断增加,生产能力大大提高。这种来自剩余控制权的产品,满足自给自足的需要之后,剩余产品就有进入市场的需要。当经济建设成为政府的工作重心之后,国家意志逐渐从单纯的计划经济失效中领悟出“市场”的重要性,开始寻求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运行体制,因之市场化程度逐渐恢复并缓缓增加。

3. 80年代中期之后的“新合作化阶段”(III区)

改革开放政策的确立,为市场经济的回归与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1984年中国政府确立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市场因子逐渐增强。1992年邓小平南巡之后更是确立了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这些制度层面的变革,得到了经济大发展的回报。农民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在前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农业生产力的基础上,农民生产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但与上一个阶段(II区情形)相比,农民面临的市场风险却大大增加。农业生产的家庭化、多样化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市场冲击下却不可避免地显现出分散化、原子化的劣势。

数亿中国农民直面市场的时候,新的合作需求产生了。千家万户的农民(分散性)与千变万化的市场(不确定性)之间出现了矛盾,市场经济大潮还拉大了农业与其它产业收益差距,农业的相对比较利益不断下滑,20世纪90年代大量的“离农”甚至“离乡”行为,正是农民的理性选择,大量青壮年农民加入农民工行列,使得农业生产力削弱,农村出现空户化、老龄化、农民兼业化、土地撂荒闲置等诸多问题。不过,这种“离农”行为,却在客观上为农村经济合作化提出了迫切需求,也提供了自然基础。农村人口的外流或外迁,使得农业实际劳动力减少。人地比例缩小,增加了农业生产压力却缓解了人地矛盾,农业生产的专业化需求产生,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成为可能。这些新情况为新的农业合作化提供了现实基础。农业税的减免(直至取消)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进一步推动我国农村经济走向“新合作化”阶段。

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截至2008年9月底,全国依法新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7.96万户,实有成员数108.15万个,其中农民成员104.09万个,占成员总数的96.24%。从业务范围看,有3.23万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种植业,占实有总户数的27.63%;2.59万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养殖业,占实有总户数的22.15%。现实情况表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开始走向新的发展快车道。

从以上分析来看,20世纪70年代后期之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极低甚至被人为消除,孤立的合作化并未带来农村经济大发展。随后的几年过渡时期,合作化因历史原因被抑制,单纯的市场化仍然不能产生效用。而只有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市场化与合作化联动发展互相促进,才有效促进农业增长。

二、农业合作化与市场化联动机制

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需要在农业合作化与市场化联动的基础上进行。以农业市场化为基础,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以现代商务为核心,寻求破解“三农”问题的路径。

1.推动和完善农业市场化进程

农村经济的发展,涉及到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建设等诸多方面事务。农业的投入、经营管理、产出等活动,是农业市场化进程的关注点。

第一,加快农产品商品化建设。农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均来源于农业产出――农产品,只有农产品通过市场顺利完成“价值实现”过程,才能根本解决农民增收、农业增长和农村富裕问题。农产品商品化建设,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农产品销售与流通环节的建设,二是农业的商品化生产。

农产品销售与流通,以市场“价格”为导向,主要目的是充分实现农产品的“价值”,让农业产出卖个好价钱,以确保农民生活改善和农业再生产投资的来源;同时也要解决经常遇到的由买方市场特性引起的农产品“卖难”问题。这需要通过农产品商务中的信息流和物流方案的设计来解决。农产品商务中的市场信息搜集、需求行为分析、供求匹配等活动,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发展,农民承担着较高的交易成本,承受巨大的市场风险。为此,我们要从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农产品供求信息匹配、农产品交易技术开发等方面着手,扩大农产品市场范围,提高农产品交易效率,加快农产品流通速度,从而降低农产品交易成本和市场风险。同时建设通畅的农产品物流通道和辅助环境,降低物流成本。

农业商品化生产问题,实际上是“需求导向”问题。农民选择作物品种、耕作时间和管理方法,必须遵从“需求导向”的市场法则,适时、有效地满足企业和消费者的农产品需求。以农产品为中间投入品(生产资料或流转)的企业,以农产品为消费品满足吃、穿、用等需求的居民,都是农民的客户。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生产当然要把握客户的真实需求才能适应市场规则。订单农业、绿色农产品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的内生要求。

第二,实行有保护的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化。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保证了农业生产,农业生产要素的供给和价格,影响着农业的“成本”,进而影响农业生产方式的选择和变革。笔者认为生产要素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农业生产资料,如土地、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物质品,另一类是农业技术、信息知识、劳动力、农民企业家、资金等资源品。从目前情况来看,物质品投入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农民通过市场采购必须的农业生产资料,但由于农民的个体分散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他们在购买中谈判力量弱,信息甄别能力不足,同样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和生产风险。因此,需要对农资供应环节进行改造,构建既符合市场化规则又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农资供应体系。对于资源品投入而言,当前我国农村面临着落后和严重缺乏的局势。农业资源品可以概括为信息技术、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三类。信息技术的投入目的在于降低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这方面的供给目前主要由政府主导,市场化程度不高。人力资本中,劳动力的投入基本依靠农民家庭自给自足,在农民工队伍增加的情况下,农村的季节性雇工有所增加,但劳动力流动范围受到限制,而农业企业家的供给则严重不足。货币资本可以物化为农业生产资料,其使用暂不作考察,但其来源和供给数量应该引起重视。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民自有资本积累数量有限,农业生产再投资力度较小,所以需要依靠外部资金的注入,但由于农民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农民信用度不高等原因,他们获得外部资金的渠道和数量都比较少,大大制约了农业生产再投入,影响持续性。

基于此,对于农业生产要素的市场化,在目前形势下不能完全任由市场机制发挥,而有必要实行“有保护”的市场化。一方面,拓展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渠道,降低农民购买成本;同时要增加资源品的投入激励,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在此容易出现失灵,就需要借助于外在的国家力量推动。

第三,促进农业经营产业化。基于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要素的分析,我们自然提出促进农业经营产业化的思路,产业化经营是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农兴百业兴,农损百业衰”。农业产业化要求多类市场主体的参与,产前农业生产要素供给、产中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产后加工销售以及政府的全程监管与服务,各类活动相互衔接,各类主体协同参与,以农业产业链为主线,增加链条上的价值创造和实现的总量,从而使农民获得较多的价值量。农业产业化经营,涉及到三次产业的融合,在得到农业补给而迅速发展起来的工业和商业等服务业,应该大力参与到“反哺农业”、“辅助农业”的过程中来,建成“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

第四,实现农村基层政务服务化。农业的国民经济基础地位、农业曾经为工业做出巨大牺牲、农业效益下滑带来“粮食安全”、“社会不稳定”等问题,决定了我国政府必须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农村基层政府,是国家政权的末梢。为了推动农业市场化进程,基层政府要在“为农服务”上下功夫。当前各地出现的乡村干部带领农民致富的案例和征地等导致的社会冲突,从正反两个方面表明,基层政务应该实现“服务化”。农村基层政府承担着信息服务、知识传播和技术推广等重要责任,这种供给无法完全依赖于市场。同时基层政务中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从制度上保证农村稳定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培育高效的市场主体、建设流畅的农村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的农村经济发展环境应该成为基层政务的主要工作。

2.加快以现代商务为核心的农业合作化进程

现阶段我国农业合作化进程在不断加快,各类专业合作社纷纷出现。然而,合作化过程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多样化运营而缺乏核心业务。促进农村合作经济事业的发展,需要在这方面做明确、深入的探讨。

第一,提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作为一种组织形态,合作组织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既具备市场要素又表现出企业组织的形式,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企业组织形式克服市场失效,降低交易成本。但正因为此,合作组织又兼有了市场和企业两种组织形式的缺陷,一方面市场的失灵不能完全通过内部化来消除,另一方面又由于没有完全或完善的控制权而产生很高的协调成本。这些情况导致合作组织不能成为完全而真正的市场经营主体。虽然2007年开始实施《专业合作社法》,但合作社的经济性质并未得到清楚界定,作为调节企业范围事务的《公司法》无法适用于合作社范畴,缺乏“合作社法人”的明确界定和法律认可。现阶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往往有在民政部门登记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两类,前者属于社会团体性质,后者具备部分的企业法人性质。这种“中间”状态导致合作社内部治理和外部运作都存在着众多难以调和的矛盾。

从法律层面明确“合作社法人”地位,是提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将合作界定为一种服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为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流通过程提供服务的企业,其核心产品就是专业于合作和协调的“为农服务”。这样合作社就完全按照法人的方式和要求进行市场运作和内部治理,避免所有权不完整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第二,确立现代商务为农村合作经济的核心事务。从功能上来看合作组织涉及到生产合作、流通合作、消费合作、资金合作等很多方面,当前最适合中国农民需要的无疑是流通、营销等市场服务型合作组织,即使在生产领域的合作数量较多,从农民的角度来看,最终也是需要落实到农产品的出售(价值实现)上来。生产及其它环节当然不能忽视,但在信息技术、机械技术和生物化学技术不断进步的今天,农业生产并未成为“瓶颈”,现实中存在大量“卖难”、“增产不增收”、“假种子假农药”等现象表明,市场才是农业发展中的根本制约因素。

因此,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需要以“商务”作为核心事务并据此进行合作社的业务设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商务活动为核心,需要以农民(农户)为中心,专注于两个环节:生产前的采购(农业生产要素)和生产后的销售(农产品商品),专心做好为农服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信用流和人员流等关键商务事务。

第三,发展现代农业商务技术和商务服务模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提供为农服务时,要重视“商务”活动及相关服务,现代农业商务技术的研发和商务服务模式的创新最为关键。在信息技术日益融入社会生产生活的背景下,合作社要更多接受和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农业商务活动,通过互联网络进行信息的广域和接收,进行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商品的市场宣传、供求匹配,开展农产品网络推广,为农户进行客户购买行为分析、客户关系管理和市场信息数据挖掘等。通过专业信息工具(如即时通讯、自动谈判系统)等为交易环节提供服务,加快交易谈判过程,降低交易成本。利用电子支付、第四方物流综合服务等为交易的完成提供全面服务。技术发展的同时,商务模式也要创新,针对不同的供应(农资)和需求(农产品)主体,采用流程通畅、多方共赢、结合实情、突出特色的商务模式,协调好农户和其它交易主体的关系,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协同运作。农业电子商务既是现代农业商务技术的应用,又是农业商务服务模式的创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该成为农业电子商务的主体和强力推动者。初期阶段可以从合作事务的信息化流程式处理着手,产生示范效应,逐渐扩展为全程农业电子商务。

三、结 论

本文通过新中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轨迹的分析,发现市场化和合作化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相互作用,以及对农业绩效的影响。据此设计出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合作化与市场化联动机制”,要求农村合作经济必须建基于市场之上,合作化与市场化协调上升发展。相应的,需要突出和提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选择现代商务作为农业合作经济的核心事务,利用现代商务技术和创新商务模式提供为农服务,从而形成以农户为中心,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依托信息技术、现代商务技术和现代商务理念实现农业产业链协同运作、互利共赢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新图景。

农业合作化论文:刍议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针对我国农村旧的社会经济制度所进行的一项伟大的生产关系的变革。这场运动已经过去五十多年了,究竟应该怎样正确认识和评价它,一直是史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本文也对这场运动谈点粗浅看法。

一、 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原因

完成后,我国农民摆脱了封建剥削制度的束缚,成了土地的主人,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发展生产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但是,农民个体经济是一种小生产的自然经济,它的自发趋势,容易使农村产生两极分化现象,如放任自流,其结果必然要同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背道而驰。在面临两条道路的选择之时,中国共产党必然选择社会主义农业发展道路,这就必须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这是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必然性。另外,当时广大贫下中农也确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由于受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长期战争的破坏,许多农民在进行分散的个体经营时,缺乏劳力、耕畜、农具和生产资金;农田水利失修,一家一户无力兴修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弱,一遇自然灾害(水、旱、病、虫灾)就要减产。据各地调查,当时大约有近半数的农户在发展生产上存在着各种困难,国家又没有力量提供很多援助。为了克服生产中的困难,增加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许多农民要求组织起来,互帮互助,共同克服困难,发展生产。这是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可能性。

二、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大致过程

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951年9月――1953年底是合作化运动的初级发展阶段,农民按自愿互利原则组成仅仅带有某些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农业生产互助组。

1951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12月作出第一个《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开始试行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决议要求各地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按照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方法,推动农业互助合作的发展。决议提出了引导农民走上互助合作道路的三种形式,即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在1952年底以前,各地主要是大量发展临时互助组,逐步推广常年互助组,有重点地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2年底,农业生产互助组由1951年的408万个,增加到802.6万个,参加农户由1951年的2100万户,增加到4536.4万户。其中常年互助组175.6万户,初级社3600多个,参加农户59000户。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根据过渡时期总路线要求,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全面展开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加强领导全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党中央还成立中央农村工作部,任命富有领导农村工作经验的邓子恢为部长,具体负责领导这一工作,邓子恢接受了15年完成农业合作化的任务。在邓子恢为首的中央农村工作部的领导下,53年底前,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基本上是稳步前进的。

1954年―1955年上半年是合作化运动的第二阶段,农民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组织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带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合作社。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总结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十大优越性,并向各地方下达了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任务指标,即要求到1954年秋收前初级社发展到3.58万个,1957年发展到80万个,入社农户达到总农户的20%左右。据此,全国掀起大办初级社的热潮。结果到1954年春,初级社发展到9.5万多个,超过计划一倍半还多。

1954年5月10日,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给中央的报告中说:1953年冬和1954年春农业生产合作运动的成绩很大。这次会议拟定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计划发展到30或35万个,1957年发展到130或159万个,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发展到占全国总农户的35%左右。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60年前后,在全国基本地区争取实现基本合作化。1954年秋收前后,许多农民看到90%以上的合作社增产,停止了在两条道路间的观望摇摆,纷纷要求入社,初级社猛增到22万个。10月,中央农工部召开第四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分析一年来社会主义改造的大好形势,指出合作经济的优越性已为群众公认,提出1955年春耕前初级社发展到60万个,1957年基本完成初级合作化,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转入高级社,再用三个五年计划实现大规模农业机械化。

1955年4月农业合作社发展到67万个,突破原来计划。由于发展过快,一些地方出现了强迫命令、侵犯中农利益的现象,加上国家统购多购了35亿公斤粮食,引起部分农民对合作化运动的抵触和顾虑,出现了大量杀猪宰羊、砍伐树木、聚会骚动、闹退社的现象。中央发现上述问题后,提出“停、缩、发”三字方针,4至5月各地共收缩2万余个社,巩固了65万个社。

由上可知,到1955年夏,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基本是稳健的。

1955年下半年――1956年9月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第三阶段,农民组织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形势刚刚好转,于5月17日中央召开的15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上,根据他调查的情况,批评前段整顿工作是消极情绪,必须改变:“三字方针”,“基本是发”。会议根据的意见,提出了到1956年发展到100万个社的计划。以为还少了点,认为可能达到130万个。这样,在对合作化形势的估计及发展速度上,党内产生了分歧。农业合作化运动也以本次会议为转折点,走向高潮。

1955年7月31日,在中央召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认为目前农村中农业合作化的社会改革高潮,“有些地方已经到来,全国也即将到来”,不点名批评邓子恢“像小脚女人,东摇西摆地在那里走路”,对合作化运动有“过多的评头品足,不适当的埋怨,无穷的忧虑,数不清的清规戒律”。在10月中共中央召开的七届六中全会扩大会议上,又进一步批评了对农业合作化实行“坚决收缩”的方针,认为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的一部分同志是犯了“性质属于右倾的错误”。会议批准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作出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在“反右倾”的空气中,助长了本来已经存在的贪多求快、急于抢先的“左倾”思想的发展。这样就使农业合作化运动形成了超高速的猛烈浪潮。到1955年底,农业生产合作社由原来的65万个增加到182万个,加入农业社的农户达到7500多万户,由春耕时占总农户的14%迅速上升到60%以上。

1956年农业合作化高潮持续发展,在农民纷纷加入初级社的同时,又掀起了小社并大社,初级社升为高级社的高潮。1956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了《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提出1956年85%以上的农户加入初级社,并在当地试办一个至几个大型(100户以上)的高级社,在1958年基本上完成高级形式的合作化,向人们描绘了一幅宏伟蓝图,更加鼓舞了全国人民。当月,全国入社农户即达80.3%,基本实现初级合作化。随后,合作化运动转入小社并大社,初级社转高级社阶段。许多刚建立的初级社,马上并社升级,有的农户甚至超越初级社,直接加入高级社。到1956年年底,加入农业合作社的农户达到全国农户总数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7.8%,这样就基本实现农业生产合作化。也就是说,原来预计用15年完成的农业合作化,如从1953年算起,仅仅用了4年时间提前11年完成了。

三、 对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评价

实践结果表明,我国农业合作化的成绩是巨大的:它把广大农村的个体经济改造成了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避免了两极分化,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广大农民群众彻底摆脱了农民个体土地私有制的束缚,走上了合作经济的广阔发展道路,从长远看,对发展生产是有利的;在兴修水利、抗御自然灾害、搞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等方面,也较好地发挥了集体的优越性;为采用农业机械和施肥、杀虫等农业科学技术提供了条件;在整个农业合作化的过程中,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生产逐年增长;农业的发展保证了工业化的需要,为工业化积累了资金,农村也为发展工业化提供了重要的市场。农业合作化的胜利,还推动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时,也奠定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基础,培养了一大批基层经济和行政管理人才。所有这些成绩都是不容抹煞的。当然,如果当时采纳邓子恢的意见,使农业合作化稳步前进,自始至终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探索发展多种合作经济形式,工作将会搞得更好,成绩将会更加伟大。

但由于高级社教条地仿效了苏联集体农庄的模式,由于1955年夏季以后,我国农业合作化出现了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的“四过”问题,原计划用3个五年计划加恢复时期的3年共18年的时间完成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不到4年时间就完成了,以致遗留了许多问题。主要是:公有化程度较高,组织规模较大,脱离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分配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问题;过分强调集中统一经营,忽视家庭经营;忽视甚至排斥商品经济的发展,等等。

农业合作化论文:网络化组织结构与中国农业合作化模式探索

一、中国农业现代化道路选择

自2007年5月份以来,国内市场的猪肉价格出现了持续上扬的趋势。商务部官员指出,引起此次猪肉价格上涨,最根本的原因是猪肉供不应求,拉动价格上涨。农业政策的改革,使农业更深地卷入了市场大潮中。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明显已经很难适应,分散的农户也很难在市场中有立足之地。他们就成了市场风险的最大承担者同时也是市场利益的最小得利者。所以,在这样的形式下。不得不逼迫我们去思考这样的问题,即在我们目前的国情下如何走出传统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问题。农业现代化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也不简简单单就是农业机械化问题,更深层的是生产方式的变革和组织形式的创新。

问题的根源还是在我国农业生产方式上。时至今日我国在农业发展上已经历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的劳动生产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在广大农村仍以传统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为主,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现代农业的发展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规模经营,在此基础上才有生产手段和管理方法的科学化。如若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是谈不上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样的生产经营方式无疑加重了农民在市场博弈中的弱势地位,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市场交易风险。

现阶段在中国农村如何实现规模经营和农业的现代化?有学者曾从自由主义的角度提出,通过土地私有化和完全的自由交易和市场竞争来实现规模化发展。实践上,这样的道路在我国是很难行得通。不但不能给农民带来利益,相反,可能的结果是把大多数农民推向毫无保障的境地。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合作化和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农村才是一条真正切实可行的道路。

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可以发挥以下功能:农民通过自身的联合,创造发展条件,发展壮大为成员共有的合作经济;另一个方面,通过联合,推动土地、劳动、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整合和配置,能更好地调节家庭经营结构,使每个家庭经营都能寻找到一条最能使自己发家致富的路子;第三个方面是,这类组织对成员内部是服务,非营利的,而对外要追求利润最大化,合作组织能创造更多为成员所有的财富。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结构特征

合作经济组织要有效地发挥上述功能,在组织形式和结构的设计上就必须要考虑如何能够协调好农民的地位及其与组织的关系,将农民的利益切实地整合到组织的目标中去。

从性质上讲,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是属于非政府组织,是成员自愿参与合作,资源共享的互益团体,是一类具有明确目标和规则的正式组织。国外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是农民自己联合的自治组织。中国现在有社区成员共同所有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有国家在农村办的为农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如供销社、信用社等。再就还有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领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来看,国外农业合作组织大多是由合作成员平等协商、自愿联合、共同创办。我国的情况比较复杂,有领导主体多元化的现象,有农村能人牵头,农民自愿参加;有工农龙头企业牵头,农民自愿参加;有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牵头领办,农民自愿参加;有国家单位牵头,农民自愿参加;还有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农民自愿参加等等。

那么,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形式和结构如何才能既有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壮大,又保证广大农户的利益不受侵害,尽可能地实现两者的共同发展?在这一点上日本企业集团的网络组织结构是非常值得借鉴的。企业集团往往围绕一个银行组织建立以金融为核心的网络组织,在他们的企业集团关系网中,公司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不十分独立,但也远非集成,在网络内部允许这些分开的组织共享不对网络外企业开放的资本、技术和人力资源。在日本的农业现代化发展史上同样有着类似的组织形式与结构,比如说日本的农协组织。日本的农协网络非常庞大,触角深入到农村各地,几乎所有的农户都加入了当地农协。其主要职能之一就是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为他们提供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另外,政府也依靠农协推行其农业政策并实现对农业的间接调控。农协积极参与并影响政府农业政策的制定,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当前日本农产品价格居高不下以及大米市场长期不对外开放的情况,都是因为农协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我国,一些地区对欧美、日韩等国的农村经济合作模式进行了取长补短,探索在资金、技术、流通等一体化的农业经济合作化的道路,例如浙江瑞安农协与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的合作联盟关系。瑞安农村合作协会,是合作银行、供销联社以及近百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在农办、农业局、科技局以及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的支持下,自愿采取多层次联合组成,这在全国范围内是一次制度上的创新。建立金融为核心的农村经济合作网络不但有利于解决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最大的资金问题,而且能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的经济服务,在市场博弈中提高农民的竞争力,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关于网络化结构的几个特征:其一,这是一个正式组织的内部结构,也就是说这不是一个松散的随意进出的关系网,组织的目标和成员的权利责任是明确的;其二,组织是由农户自愿参加的,不能随意进出不等于强制参与;其三,农户应该保留对自己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合作组织不能随意剥夺。在这方面,农户在网络式的合作组织中是相对独立的;其四,网络结构中的成员关系是相互平等的,不应该有垂直的等级权威结构。形成一个包含从生产到销售和加工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网络。在组织中,农户可以得到资金支持、技术服务、市场信息渠道,甚至销售渠道等。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及其网络化的结构可以说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条件,但绝不是充分条件。只有真正使得这样的网络组织在农业发展和农产品市场交易中发挥它的功效才能解决问题。这只有在制度与中国农村的社会文化完美结合的条件下才能实现。

三、网络化组织结构的社会发展机制

农业网络化经济合作组织在其运行过程中必须要与中国农民的价值观和文化习惯相协调。文化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在社会学可以说是不乏见解独到的观点和理论。之后,更是发展了“社会资本”的概念术语。其中,美籍日裔社会学家福山在他的《信任》一书中,指出经济组织的管理方式和发展规模在不同的家庭价值观、社群意识等文化观念的影响下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所以,组织行为、管理行为等经济活动必须对文化不断的关注和足够的尊重,否则就

不会有长久的生命力。正如福山所说:“法律、契约和理性经济为后工业社会的稳定和繁荣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但还必须用相互关系、道德义务、对群体的责任以及信任来激活它们。”

在合作经济中,信任是最重要的社会资本和文化因素之一。就中国农村中的合作关系而言,我们主要讨论两个方面:一是传统儒家的忠诚思想和血亲信任;二是“私”的毛病。传统文化中诚实守信、尊重知识等对合作经济发展非常有用的社会美德在农村是保存相对完好的。我们应当思考如何将这一思想现代化,适应新的经济生产方式的需要。另一方面,根据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的分析来看,中国的基层社会在农村,是固定的,不流动的;人和人是孤立和隔膜的,这种孤立和隔膜并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而是以住在一处的集团为单位的。乡土社会中也产生信用,“这时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费先生在文中还讲到了中国人的“私”的毛病,就是俗话说的“个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一说是公家的,大家都可以占点便宜,有权利而没有义务。

建国后,短暂的强制合作化和集体化并没有使农民真正建立起合作的理念,自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分田单干的农民几乎没有建立起超家庭的信任。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建立和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必须考虑的问题就是,如何能激活信任的文化和防止“私”的毛病,建立适宜的发展机制。

(一)重视乡村文化在合作组织中的根基作用,吸取农村传统的信任文化如家长式的责任义务、儒家的忠诚品德等并将其现代化

正如福山所指出的“美国的许多移民获得成功是因为他们将自己独特的文化传统与民主社会的自由结合在一起,同样,―些国家的工业如此成功是因为它们将旧体制或文化特征与广泛的自由经济构架结合在一起”。因此,在合作组织的制度设计中要注意激活农民的信任品质。实践中,很多自发的农村合作组织都是在传统信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往往也有因一时的利益矛盾造成遇险则散的事情发生。因而,在合作组织运作和管理活动中应当信任、尊重农户,同时进行必要的教育,使他们在对科技和市场知识了解的基础上强化信任和合作意识。

(二)正确发挥政府在合作组织中的引导作用,同时防止出现过度依赖政府的现象发生

鉴于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情况,农民的受教育程度、文化素质和合作意识普遍不高,组织能力和应对市场的能力都还很有限。因此,在农村社区中经济合作的初期政府必然要起一个倡导和推动的作用,但是,政府的作用也应当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重点在于给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自治创造良好的环境。政府不能够过度干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否则就会造成非政府组织行政化,过度依赖政府的现象而失去活力。更重要的是,对政府的过度依赖还会影响组织成员之间的横向信任。

(三)合作经济组织要规范化、制度化,一定要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防止侵害农民利益的事情发生

一旦侵害农户成员利益的事情发生,信任危机往往就会跟着出现,不利于网络化结构的进一步发展。在网络化的组织结构中,成员是平等的,组织虽然也可以有自己的管理者,但主要的职责是整合协调各种资金、信息等资源为组织成员的发展提供最有利的条件。组织因此必须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来规范管理者和成员的行为,明确其责任义务以及对应的奖惩机制。成员间建立稳定的横向联系是这类组织发展的关键。

(四)发展农村中各种民间团体,产生成员归属的交叉效应。增加信任的社会基础

信任是人们在各类组织和团体中重复交往而产生和强化的。家族以外缺乏信任经常直接涉及利益分配的经济组织。中国传统社会不是以社团为中心的社会,林语堂也曾指出过这种差异,他说日本社会宛如一整块花岗岩,而传统的中国社会则像一盘散沙,每一粒沙就是一个家庭。就是这个特征,使华人社会在西方人眼中表现出高度的个人主义。也就是费孝通先生分析的“私”的问题。“私”反映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就是种种搭便车现象。除了建立相应的制度防止这类事情发生之外,使这个问题得到解决的更深层的社会机制就是,在农村中积极地推进各类民间社会团体,包括文化娱乐、兴趣爱好等等群体的发展。实践证明,在民间团体发达的地区,经济合作化的发展也相对顺利。农民们通过在各种团体中交往增加了互动和联系,增进了彼此的了解和感情,并为将信任扩大到亲缘关系之外提供了契机。

四、结论

农村中的经济合作组织目前有多种形式存在,笔者认为,水平的网络化组织模式是比较合理的形式,它既可以将农民以一定形式组织起来,又能够保护农民的利益,因为在这样的组织中成员地位是平等的。更进一步,这种组织模式重要的文化基础是信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任已不能再停留于传统血亲信任范围之内,因此,必须从社会层面上系统的加以改造,使其现代化,才能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的精神文化支撑。在这个过程中,发展各种形式的民间社会团体将是一个有用的促进机制。

农业合作化论文:江西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考察

摘 要:江西农业合作化运动在从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中,较好地执行了“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发展基本上是健康正常的。而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阶段,江西经多次修改发展规划,与全国各省同步出现了全面高潮的形势,仅一年时间就实现了完全社会主义的改造,因而遗留了不少问题。但总的来说,江西农业合作化为江西农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关键词:江西;农业合作化;农业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合作化运动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为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以把个体农业纳入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轨道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从1951年秋冬到1956年底,江西农业合作化运动由稳步发展到急促完成,经历了从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初级社),再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高级社)相互衔接的三个发展阶段。从互助组到初级社的发展,虽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偏差,但江西较好地执行了中央“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发展基本上是健康正常的。然而,在高级社发展阶段,江西与全国一道超速发展,出现了合作化运动的全面高潮,使原本预计要用三个五年计划或者更长一点时间来完成的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结果只用了4年时间就急促完成了。本文试从江西一省范围,来探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进程,以期对江西农业合作化运动有一个较为全面、客观的认识。

一、农业互助组的兴起与稳步提高

新中国成立前后,在广大农村通过刚刚获得土地的贫苦农民就开始组织起米,成立各种形式的互助合作组织。当时,江西农民也常常通过亲友问的临时换工来解决生产困难。江西是新解放区,有组织有领导的农业互助组在1951年前数量很少。1951年春,在过程中,江西省委动员已的地区“组织起来,发展生产”,要求把开展“合作互助”作为开展春耕生产、克服困难的主要工作来做。由于省委的推动,1951年江西创办了9.86万个临时性互助组,加入互助组的农户43.25万户,占全省总农户341.7万户的12.66%。

毫无疑问,江西农业互助组的大量发展是在1952年以后。1951年9月,中央召开了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同年12月15日,将这一决议下发各地,要求各地照此草案组织实施,把互助合作“当成一件大事去做”。1952年3月底,江西省委按照中央的要求,根据江西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了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以“大量发展临时、季节性互助组为主,重点试办常年互助组”的方针,把农业生产当作压倒一切的中心,并由省委书记陈正人、副书记杨尚奎和省长邵式平带头,先后组织了三次下乡检查。在党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号召下,农民很快接受了互助组合作模式,因为互助组既能解决农民的生产困难,土地又仍归农民个人所有,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传统依赖心理,适合农民当时的觉悟程度,因而乐于为农民接受。同年7月,全省临时、季节性互助组达123 144个,常年互助组达8 547个。到年底,互助组数量进一步增加,临时、季节性互助组达126 443个,常年互助组达11227个,组织起来的劳力132.6万个,占全省728万农业劳动力的18%强。

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将决议草案通过为正式决议,并在《人民日报》上公开发表。这充分表明了中央稳步推进农业互助合作的决心。在这种形势下,1953年3月26日,江西省委调整了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指导方针,确立了“大量发展临时、季节性互助组,重点发展常年互助组,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导思想,来加大力度推动江西的互助合作运动。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江西农业互助组呈稳步发展的态势。应该指出的是,和全国相比,这一时期,江西推进农业合作事业的步骤是谨慎的、务实的。从1952年冬至1953年春,在全国大部分地区互助组发展出现急躁冒进的情况下,江西一些地区也出现了强迫命令、打击单干农民和盲目追求高级形式的急躁胃进现象,如有的乡出现挨户编组、按年龄性别编组,甚至说“不参加就不散会”、“不参加就是不拥护”、“贷款只给互助组,不给单干农民”等等,但与发展迅速的一些地区相比,江西的情况好很多。1953年春,甘肃省入互助组的农户达90%左右,后经整顿降到40%左右;江苏江阴县入互助组的农户为70%,整顿后降至30%。而根据江西南昌、上饶、赣州、抚州四专区统计,人互助组农户为18.8%左右。经过1953年春夏整顿以后,到11月,全国组织起来的农户占总农户的43%,而江西入组农户为25.4%(人初级社0.02%除外),临时、季节性互助组发展到16万个,常年互助组1.6万个。

1953年9月,中共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使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有了更加明确的指导思慰。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草案)》,把发展初级礼作为推动互助合作运动的主要环节,肯定这是引导农民过渡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适当形式。这样,1954年2月,江西省委再次调整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指导方针,确立了“认真办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积极组织常年互助组。大量发展临时、季节性互助组,密切团结单干农民”的方针。南于指导方针的调整,江西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重社轻组的冒进现象。省委发现后,立即着手进行纠正,在报刊和各种会议上进行了宣传,要求广大干部和农民端正认识、纠正不良偏向,指出“互助组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基础”,“互助合作要由小到大、由低到高,逐步地发展与不断地巩同”。由于纠偏及时,因此互助组仍继续稳步地向前发展。至12月初,临时、季节性互助组达223 042个,参加农户1308 915户,占总农户的33.23%;常年互助组81266个,参加农户701232户,占总农户的17.8%。1955年秋冬,在农业合作化高潮背景下,江西常年互助组发展很快。同年7月,常年互助组为12.37万个,年底达24.83万个,入常年互助组农户占总农户的57%。1956年,大部分常年互助组转为了合作社,未转社的常年互助组只有0.16万个。可见,1951年至1955年,江西农业互助组的大量发展和稳步提高,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逐级试办与稳步发展

初级社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按劳动量和入社土地状况分配为特征,是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根据中央的指示,1951年秋至1954年冬,江西进行了初级社的

省、专区、县、区的逐级试办。据当时江西省农工部门部长孙哲回忆,试办时期对合作社的发展控制很严,试办合作社要经过省委批准,并且要符合以下条件:有办得好的常年互助组作基础;有一定的公共积累;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群众自愿;有公道能干的领导骨干;有强有力的办社工作组驻社。由于条件较严,在1951年省试办时期,全省只试办了3个,即南昌县的八一农业生产合作社、萍乡县的易瑞生农业生产合作社和泰和县的彭昌佃农业生产合作社。1952年是专区试办,全省又建了6个新社,加上原有的3个共9个社。

1952年冬至1953年春,全国部分地区特别是华北区出现了贪多求大、喜高厌低、盲目办社等急躁冒进现象。河北省1952年秋有合作社1082个,1953年春增至5882个;山西省1952年秋有合作礼566个,1953年春增至3167个,而此时江西只有9个初级社。江西是新解放区,并且严格控制初级社的发展数量,没有出大的问题,但也出现了急躁冒进的苗头。部分区乡干部对发展季节性互助组不感兴趣,追求高级形式的合作社,但办社条件不够,怕得不到上级批准,于是一些地方出现了自发社。丰城县原认为没有合作社,经调查,发现五区有4个,而且均是互助组未办好,就盲目转社的;进贤县组织了59个自发社,余汀县弓塘乡一乡就有3个,而且这些合作社大都不顾现实的经济条件,不考虑农民意愿,取消农民所有权,搞“归堆”、 “扯平”,收获物按人口平均分配。省委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顿。1953年3月31日省委在给上饶地委的指示信中就指出,要坚决克服“干部中的急躁冒进情绪而在工作中产生强迫命令与形式主义、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倾向”,“不积极领导,不愿意作耐心的教育工作与艰苦组织工作,放任自流的偏向亦同样要注意反对与防止”。经过1953年春夏的整顿,急躁冒进偏向基本停止,全省379个盲目组织起来的合作社,大多得到了纠正。

1953年至1954年春,是初级社县试办时期。1953年3月,省委把1953年目标定为发展54个初级社。由于受全国整顿急躁冒进思想的影响,省委严格控制了发展指标,至1953年10月,经地委批准试办的县办社只有33个,加上原有的9个共42个,分布在全省82县5市中的29县一市。1953年12月16日,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确立了农业合作化的道路。这一决议出台后,全国各地均加快了合作化的发展步伐。1953年冬至1954年春,江西虽仍是实行县级试办,但发展速度也在加快,并在指导方针中加入了“认真办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内容。省委对政策亦做出了相应调整,规定个别互助基础较好,合作社有相当数量、干部较强、群众基础较好的区,可经地委批准,进行个别区的试办。1954年3月底,全省82县5市都试办了合作社,经各地委批准试办的社524个,加上原有的42个共566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0.23%。这一时期,初级社对农业生产有较好的推动作用。据对17个社的调查,其中有14个社增产,额度一般在20%左右,三个因遭水灾减产,但产量比单干农民和互助组高。同年夏季,初级社继续发展,夏收前全省初级社达620个。同年秋,全省初级社发展进入了区试办阶段。省委在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上提出:“凡试办社成功取得经验的县,秋后可进入区试办,一般的区试办三个,基础较好的可办四至五个,个别基础太差的区可不办。”此后,江西初级社进入了成批发展阶段。12月初,发展至5015个,入社农户达3.52%;1955年3月,增加到14758个,入社农户达9.83%,这些社分布全省99.5%的区和66.2%的乡。

1954年冬至1955年春,全国许多地区合作社发展出现较为严重的急躁冒进现象,全国的初级社由1954年6月的11.4万个发展至年底的48万个,1955年4月又增加到67万个。部分省发展尤快。1955年初,河北已有10万个。山东8万个,安徽3万个,浙江4万多个。为此,中央于1955年1月10日发出《关于整顿与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要求发展过快的省“停止发展,转向巩固”;距完成原定发展计划尚远的地方。则应有准备地在巩同中继续发展。当时,江西的发展速度并不快,发展状况总体上也是健康的。每社平均25户左右,而且大多数社都增产了。据赣南、南昌、上饶、吉安、抚州等地的6203个社的统计,有92.5%的社增加了产量,多数社增产10%~15%,少数社增产20%~30%,减产与保产的社占7.5%,原因主要是遭受了水旱灾害,但产量高于单干农民和互助组。因此,1954年江淮流域虽发生了特大水灾,江西农业总产值仍达到了151058万元,与1953年151865万元基本持平。在这种情况下,1955年春江西又建了不少新社。㈣当然,江西也出现了一些急躁冒进的偏差,如有些干部以“不参加合作社就是自发趋势”相威胁,不少干部有“搞起来再说”的想法,一些农民思想不通,上午评生下午就卖牛。于是,1955年春夏,江西对合作社进行了两次整顿,整顿中有5个新社改为互助组,860户社员退社。14 000多个全部巩固下来了。这说明,1955年夏季以前江西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基本是健康正常的,省委对互助合作的指导也基本是稳妥的。初级社也大体上符合当时农民的觉悟程度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比较容易为农民接受。

三、高级社的超速发展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急促完成

1955年夏季以前,江西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大体是健康正常的,然而,1955年秋季以后却出现了急剧变化。1955年7月31日,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严厉批判了“小脚女人”思想和“右倾保守”思想,从而推动了全国农业合作化的高潮。1955年8月5日,江西省委在全省第四次党代会上传达并讨论了的报告,批判了江西在合作化运动中的“右倾”思想。迫于形势,主管农业的省委副书记刘俊秀在会上作了自我批评,说自己的思想“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同年9月,江西省委修改了3月份制定的建社计划,把1955年秋冬至1956年春建成32564个初级社(含老社)的目标提高到40 758个(含老社),平均每社25户左右,人社农户达到30.91%,1959年达到10万个,99.36%的农户加入合作社;同时提出1958年底以前在基础好的各专区试办二至三个高级社,1959年半数以上的县各试办一两个,1960年每县试办一两个。1955年10月,在中共中央七届六中全会上与会者一边倒批评了“右倾保守”思想者,省委于11月再次修改规划,将1955年冬至1956年春的建社计划扩大到6万个(含老社),经省委批准可办百户以上的大社,入社农户达50%左右,并把高级社的试办提前到1955年冬,提出在1955年冬至1956

年春,赣南、南昌和上饶可以在基础好的地方各试办三至五个高级社,吉安、抚州和九江可各试办二至三个。由此可见,从1955年8月至11月,江西农业合作化的发展步伐在不断加快,但省委对合作礼的决策仍趋谨慎,对办社规模、办社条件特别是高级社的试办进行了控制。因此,江西合作化的高潮形势尚在逐步形成,并没有全面到来。

1955年11月,中央在杭州召开了九省省委书记会议,会议要求各省加快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速度;12月,又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序言中,大力提倡并社升级,从而推动了全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全面高潮。为了追赶全国的发展形势,江西省委于12月29日第三次修改了规划,提出了试办高级社的新计划,要求在1955年冬至1956年春建初级社8.5万多个,入社农户达60%以上,至1956年10月全省基本完成半社会主义的合作化,规定在1955年冬至1956年春有条件的县可试办一个高级社,基础好的县可试办二至三个,每社以150至300户为宜,入高级社农户达20%~30%,1960年全省基本实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化。此后,江西农业合作化运动超速发展,掀起了全面高潮,短时间内就急促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1月13日,江西宣布基本实现半社会主义的农业合作化。据统计,全省已建成6.7万多个初级社,8000多个正在建设中,人社农户达75%以上。在热火朝天的形势下,省委于1月18日第四次修改规划,要求1956年春建高级社3000个,全省提前到1957年冬普遍建立高级社,实现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合作化。从此,江西高级社的发展规划超出了试办范围,进入迅猛的大发展阶段。然而,现实的发展比规划来得还要快。1955年底,江西只试办了36个高级社,1956年3月中旬发展到7174个,每社平均332户,鄱阳县最大的两个达4 600户和4 800户,入社农户达61%。初级社有90 469个,其中有56 562个已转为高级社,全省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2.3%,江西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1956年秋冬季,未转高级社的初级社继续并社升级,到年底高级社达18212个,每社平均210户左右,大的有1000多户,人高级社农户占全省总农户的96.04%,只余1844个初级社未并社升级。至此,江西仅花了一年的时间,就急促完成了对农业从半社会主义到完全社会主义的改造。

四、对江西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总体评价

和全国一样,江西农业合作化运动由稳步发展到急促完成,经历了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相互衔接的三个发展阶段。从互助组到初级社的发展。基本上是健康正常的。互助组和初级社的合作形式,与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农民的觉悟程度比较相符。互助组是单个农户组成的较为简单的合作组织,农户在人力、牲畜、农具等方面进行交换与调剂,能较快地解决农民的困难,同时又保留了农民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及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因而容易为农民所接受。互助组刚推行时,在评工计分、农具和耕畜使用、清工结账等方面遇到了一些问题,后来经过摸索,采用底分活评、农具和耕牛评分计工和及时清工结账等办法来解决问题。一些涉及农民利益的问题解决后,互助组的优越性也就得到了较充分的发挥。农民加入互助组后,生产困难解决了,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强了,大部分农民收入增加了。据统计,1952年办得较好的互助组一般增产15%~20%。1952年,萍乡县年丰乡有40个互助组,287户中有205户参加了互助组,互助组稻田亩产都在千斤以上,普遍比单干户的产量高。1952年农业总产值为154173万元,比1951年122958万元高出了3亿多元。同时,互助组在生产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耕作次序的先后、因地制宜的耕种、扩大再生产的局限等,而这些在初级社中能很好地解决。

初级礼是较互助组更为复杂的合作形式。它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耕畜和农具作价归公或有偿使用,土地收获按土地和劳力的一定比例进行分配。从生产要素合理配置来说,它大体适应了江西当时的生产力水平,适应了江西农民的接受程度和干部管理水平。初级社还保有半私有制,既能发挥个体经营的积极性,又能体现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形成一种比较合理的双重结合。这些均有利于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当然,初级社也存在诸如土地和劳力的分配比例之争、评工计分、窝工浪费等问题,经探索后,许多社通过民主协商和实行包工制等办法使问题得以解决。从实践来看,初级礼增产效果也是好的。据统汁,1954年在非灾区有90%的社增产(一般10%~15%),绝大多数社员增加了收入。1955年有92.5%的社增加了产量;全省农业总产值为159 758万元,比1954年高出了不少。互助组和初级社能解决不少问题,又能增加农民收入,呈现出了明显的优越性,具有相当的吸引力,是1951年秋冬至1955年夏江西互助合作运动健康稳步发展的重要原因。

1951年秋冬至1955年夏,江西省委较好地贯彻了中央的“采取逐级领导试办,树立好榜样,逐步巩同,逐步推广”的方针和“只许办好,不许办坏”的要求,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遵守了由小到大、南少到多、从低到高的发展规律,在发展中对指标数字自上而下地适当控制,对建社对象自下而上的慎重选择与审查,并把大量发展互助组和逐级试办初级社相结合,即便在批评了“小脚女人”思想之后,省委在1955年9月合作社发展规划中仍然提出,必须“将建好新社,巩固与扩大老社和大量发展互助组密切结合起来”。至于1952年冬到1953年春和1954年冬到1955年春出现的两次急躁冒进偏向,这与当时全国的发展形势有关,也与基层干部的工作作风和群众热情分不开。省委对互助合作运动中出现的急躁冒进偏向,给予了及时的纠正,1954年12月,省委就把各专区上报的1955年春发展2万多个初级社的计划,压缩为1.5万个,后又减至1.3万个。省委根据中央要求,立足江西实际,采取严格控制发展速度与逐级试办的发展模式,是1951年秋冬至1955年夏江西互助合作运动稳步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

江西农业合作化在高级社发展阶段,出现了超速发展的高潮形势。这种形势,是在没有充分估量甚至不顾客观实际条件和农民群众的觉悟程度,过急地人为地促成的。高级社创办后,在农田水利和道路建设、改革落后耕作技术、增强抗灾能力等方面,确实有一些优越性,如1956年春江西新修水利工程24 709座,扩大灌溉面积274万亩,完成计划的188%,超过1955年水利工程4倍左右。然而,由于并社升级高潮是过急地、人为地促成的,江西在1955年秋冬至1956年底的农业合作化高潮中,工作十分粗糙,遗留了不少问题。许多社根本不具备办社条件就“两步并一步”迈进高级社,办社不是群众自愿,而是在从上

到下的行政号召下一哄而起的。不少农民勉强入社,大部分是“随大流”,甚至是被编进来的。许多政策如土地、家具、牲畜的入社政策没有得到贯彻落实。高级社因为规模过大,超过了农村干部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农民的接受能力,造成了经营管理上的混乱,出现“出工等队长,吃饭听钟响”,“做事一窝蜂,肩膀挤肩膀”,分配“大呼隆”和“大锅饭”等现象。据1956年12月江西对赣县吉埠社、崇义县黄沙林社、丰城县塘圩社、南吕建设社等9个高级社的典型调杏,除吉埠社外,其余的社劳动生产率都下降了。如黄沙林社1956年全社每个劳动日所创造的产值是0.806元,1955年初级社时平均产值是1.021元,1956年比1955年劳动生产率降低了21.3%。高级社实行土地无偿归社所有,统一经营,按劳取酬,取消土地分红,牲畜、家具作价入社,这超越了当时农民的思想认识水平,引起了农民的不满,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56年冬和1957年春,全国出现了退社风潮,江西也有一些农民要求“拉牛退社”,比较突出的是1957年春清江县出现的成批合作社解散现象,省委虽派了工作组去做工作,但重新回社的农户不到原来的一半,社减少了,礼的规模也缩小了。经整顿后,江西农民闹退社虽于1957年夏缓和下来,但社内的生产管理、经营、分配等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可1958年又出现了更高形式的化运动,全省在很短时间内就把高级社合并为,这就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脱离更远了。

总之,江西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使江西农村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使广大农民逐步走上了集体化的道路,实现了分散的农民个体经营到合作社集体经营的变革,是一次巨大的历史进步。农业合作化后的统一经营、集体劳动和按劳分配,使生产规模扩大,农具得以更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取得重大成绩,为以后农业的发展提供了长期发挥效益的重要物质条件。江西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偏差,尤其在高级社阶段,生产关系脱离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与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和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不相适应,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足,对江西农业发展历程上这样一次重大探索,我们必须历史地、理性地看待,客观地、恰如其分地给予评价。毕竟,究竟什么是适合国情的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社会主义农村应该走一条什么样的发展道路,结合省情江西又应该选择一个什么样的发展模式,对刚刚在全国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及其各级组织,是一个新问题,需要经过长期实践和探索才能全面、深刻地搞清楚。即便在改革开放近三十年后的今天,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依然是摆在全党和各级党组织面前的一个极具挑战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责任编校:包礼祥

农业合作化论文:粮食危机\统购统销与农业合作化步伐加快

摘要:建国初期,国民经济恢复后,中国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农业拖工业后腿的矛盾加剧,出现粮食购销危机。为了保证工业化建设的顺利实施,国家出台了统购统销制度。为了便于低价收购并在低价下增加农产品收购数量,农业合作化速度骤然加快。

关键词:粮食危机;统购统销;农业合作化

中国共产党在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时,计划用三个五年计划左右的时间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但农业合作化继统购统销制度形成后,速度骤然加快,在此后的短短3年中,这一任务就基本完成了。

一、新中国工业发展战略与粮食购销危机

1952年,在国民经济恢复之后,中国领导人选择了以优先发展重工业为目标的发展战略。而当时,中国工业的基础十分薄弱,按当时的标准看,现代工业只占生产总值的10%,农业和手工业占90%,将近90%的人口在农村就业和生活。然而,重工业作为资本密集型产业,具有建设周期长、在发展的早期大部分设备需要从国外引进、初始的投资规模巨大等基本特征[1]。

在1952年7月1日至1953年6月30日的粮食年度内,国家共收入粮食547亿斤,比上年度增长8.9%,支出587亿斤,比上年增加31.6%,收支相抵,赤字40亿斤,6月30日的粮食库存将由上年同期的145亿斤减为105亿斤[2]。其主要原因是,随着国民经济大规模建设的展开,工业人口和城市人口迅速增加;工业原料作物种植地区扩大了,工业用粮比过去增多;同时,后农民生活有所改善,农民的消费粮食也比过去增多。这样就使原本十分脆弱的粮食供求平衡局面便被打破。从1952年下半年开始,我国的粮食购销形势开始再度紧张,到1953年春情况更为严重。当时的情况是:(1)国家粮食部门购少销多,逆差急剧扩大。据粮食部门报告,在1952年7月1日到1953年6月30日的粮食年度内,国家共收入粮食547亿斤,比上年增加8.9%,支出587亿斤,比上年增加31.6%,收支相抵,赤字40亿斤。1953年6月30日的粮食库存将由上年同期的145亿斤减为105亿斤[2]。进入7、8、9三个月后,情况更为严重。在收购旺季的这三个月中,国家共收购粮食98亿斤,超过原定计划7亿斤,但却销售了124亿斤,超过原定计划19亿斤,库存又减少12亿斤。10月份,国家粮食销售量又比上年同期增加31.3%[3]。收得多,但销的更多,结果赤字越来越大。(2)不少地方开始发生混乱。当时,由于粮食自由市场存在,社会上一些粮食投机商利用尖锐的粮食供需矛盾,兴风作浪,抢购粮食,与国营粮食部门争夺市场,在受灾市场,小城镇己开始发生混乱现象,有些地区有数千人以至上万人在国家售粮点排成长龙争购粮食。如在江苏省苏南地区,投机商利用变相提价,拦路收购等方式争购新稻,1952年10―11月间,个别私商收购比重高达90%以上。江西省吉安市,1952年12月18日到22日5天内,上市的稻谷全被私商收去。不法私商在农村还大肆买青苗谷,1953年青黄不接的时候,湖北省潜江县腰河乡被私商买去青苗谷13万多斤。浙江省温州专署粮食局在温州蒲江乡36个村调查,有74%的农民卖了青苗或禾花谷。粮食投机商预购青苗的价格,一般比牌价低20%―30%,有的则低达40%以上。各地私商抢购粮食还有一套与国营粮食部门作斗争的策略:从集中转向分散,从公开转向隐蔽,从城市转向农村。这种粮食投机市场的存在严重地干扰了国家粮食购销计划的实现,导致粮食产需矛盾更加尖锐[4]。

上述问题反映出农业发展落后于工业发展需要的矛盾。为了获得足够的粮食、棉花、油料等产品,保证城市居民的生活消费和加工企业的原料供应,迫使国家不得不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以保证工业化建设的需要。

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出台

解决粮食的办法,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全国粮食会议上进行认真的讨论和研究后,陈云最后提出采取“又征又配”的政策,即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这一重大决策,经陈云向中央提出后,得到和的支持和赞许。中共中央随即于1953年10月16日做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同年12月初开始,除西藏和台湾外,全国城乡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农村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的政策,统购价格及统购粮种均由中央统一规定;第二,对城市人民和农村缺粮人民实行粮食计划供应(简称统销)的政策;第三,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对私营粮食工商业进行严格管制,并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第四,在中央统一管理之下,由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除拨给各大区的粮食以外,其他粮食包括各大区间的调剂粮、出口粮、储备粮、全国机动粮、全国救灾粮等,统归中央统筹安排。全国城镇5 000多万个家庭每家一个粮本,凭粮本供应粮食。在市面上没有国家的粮票买不到一口吃的[5]。

统购统销不仅是解决城市粮食问题的手段,也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在实施统购统销的第一个月,国家收购粮食就比1952年同期增加38%,并一举扭转了前一段出现的销大于供的被动局面。在1953年到1954年6月30日粮食年度内,全国实际收购粮食784.5亿斤,比1953年10月全国粮食会议提出的计划超过75.5亿斤,比上年度多收177.9亿斤,增长29.3%。这一年度内,国内销售粮食596.4亿斤,比上年多销135.3亿斤,增长29.3%[2]。但购销相抵,库存却有了很大幅度的增加。统购统销的实施,终于使政府渡过了难关,扭转了粮食购销紧张的被动局面。在1953年底实施了粮食的统购统销政策之后不久,国家又于1953年底和1954年夏分别对食油和棉花实行了统购统销。

三、统购统销政策实施后农业合作化运动步伐骤然加快

统购统销制度形成以后,国家为了保障农产品低价收购政策运转顺畅,就必须强制地取消农产品自由市场,由国家垄断市场,限制城乡集市贸易。为了确保在低价统派购条件下,农民仍然能把资源投入到国家工业化所需要的农产品生产中,就要求做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控制生产的范围和领域,以降低农产品的机会成本,归并农民独立的土地使用权力,严禁土地流转,以抑制地租对农产品价格上升的推动作用,使国家能够以行政力量直接控制农业生产和剩余。

当时全国自耕农户有1.1亿户,对农产品的征购,如果以农户为单位来进行,显然会增大交易费用。为了以较小的成本获得更大的收益,于是,把分散的农户组成合作社就成为必要,同时,农业合作社也无疑是一种较好的组织形式。农业合作社每年的农业、林业、畜牧业、副业等收入,首先归集体占有,在补偿生产资料的消耗部分,扣除交纳给国家的农副业税和支付给国家银行贷款的利息,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用后,其余部分分给社员个人。合作社的收入分配模式显然比农户个体经济更有利于国家以更低的交易费用对农业剩余的索取。农业合作化,不仅是社会主义理想的需要,也是粮食统购统销的需要,即国家控制粮食资源的需要。正如《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所指出的:“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不仅可以妥善地解决粮食供求矛盾,更切实地稳定物价和有利于粮食的节约;而且把分散的小农经济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之内,引导农民走上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道路和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必须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它是党在过渡时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2]

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之后,农业合作化运动步伐不断加速。1954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收缩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转入生产的指示》中指出,目前各地已经建立和正在建立的农业合作社共达7万多个,超过最初拟定计划1倍多。6月3日该部统计,已建社9万多个,入社农户达170多万户,完成原定计划两倍半以上。11月该部统计,到秋收前又建设12万个。到1954年底,全国农业合作社已发展到48万余个[6]。

因此,重工业优先发展的经济战略推行,以及扭曲价格的宏观环境的形成,继统购统销制度形成后,为了便于低价收购并在低价下增加农产品收购数量,导致农业合作化速度骤然加快。正如1957年7月,陈云关于《坚持和改进粮食的统购统销》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发展农业,大量增产粮食,主要是靠农业的合作社。就是说,应该积极而稳步地发展农业合作社,把一亿一千万农户组织到生产合作社里来。到那个时候,我们的粮食产量就会大大增加起来,向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统购统销的工作,也要容易得多,合理得多。”[7]由此而论,统购统销政策实施后,农业合作化进程就形成了一个高潮,1955年下半年的高潮,只是前期高潮的延续而已。

农业合作化论文:邓子恢农业合作化思想初探

摘 要:邓子恢认为农业走合作化道路,不仅必要而且是可能的。农业走合作化道路必须坚持自愿、循序渐进和必须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正确处理合作化中的各种矛盾的原则。

关键词:邓子恢;农业合作化;社会主义

邓子恢是党内卓越的农业和农村工作专家,坚持农业走合作化道路是邓子恢的一贯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他多次指出:“不把农民组织起来,则农民将永远落后。只有采用机器耕种,组织集体农场,改良生产技术,提高生产力,才能逐渐走向社会主义。”[1]“合作社,在农村是为农民所迫切需要的。”“必须大力帮助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发展,以求逐渐走向社会主义。所以我们对合作社要给予种种优待和帮助,使它发展起来。”[2]邓子恢详细阐述了农业走合作化道路的可能性、必要性和应坚持的原则。

一、农业走合作化道路的可能性

第一,党已积累了领导农业生产互助团体的经验。邓子恢指出:“在中国最早出现的农业互助合作的组织形式,是农业劳动互助组。早在1937年前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随后在1937年到1945年的抗日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内,农民在推翻了封建统治之后,即创建兴建了这种生产组织。这种组织,群众一般都称为互助组,通常是由三、五户或十几户组成,分为季节互助和常年互助两种,但不论哪一种互助组,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完全保留的,它不同于个体经济的,只是实行了集体劳动。各户的土地仍由自己管理,土地收获物也归各户所得,在实行集体劳动后,劳力有剩余的农民,在别人土地上进行劳动,也只取得相当于社会一般工资的报酬。这种互助形式,可以帮助农民解决生产资料不足的困难,可以提高劳动效率,推进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 [3]

第二,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得以完成,国民经济得到恢复,农村局势好转。邓子恢指出:“在1949年3月,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前夕,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就已经提出在革命胜利以后,使中国稳步地由农业国变为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国家转变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任务。”“当全党已顺利地解决了上述历史遗留任务和经济恢复的任务以后,才在以同志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力转向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4]与同时,又在农村中胜利地进行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肃清了残余的土匪、特务武装,逮捕并法办了一批反革命首要分子,瓦解了会道门组织,巩固了农村的革命秩序。”“再次在运动中又产生了农民代表会议,在这个基础之上建立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乡村政权,在广大的农村中,实现了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真正的最大多数人的民主政治。”[5]

第三,党的领导地位的确立。农业合作化是伟大而又艰巨的事业,没有坚强的政党领导是根本行不通的。1954年,邓子恢在《中国农业走上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一文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农民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唯一政党,他今天在人民民主专政中牢固地掌握了领导权,可以运用一切方面的影响,来巩固工农联盟,推动农民日益倾向社会主义。有了这个条件,就可以保证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事业走向彻底胜利,这是可以断言的。”[6]

二、农业走合作化道路的必要性

第一,工业化的迫切需要。邓子恢在第一次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天国家的基本任务是工业化,五年建设、五年计划是工业为主,重工业为主,求得在十年至十五年内大体上打下国家工业化的基础。农业要和工业化相称。”[7]“在农村中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农村工作的总方针、总路线,要把今天农民的私人所有制,改造为将来的集体所有制,有了社会主义的工业,就要有社会主义的农业来配合它。”[8]

第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需要。邓子恢深知私有制是产生社会不公导致劳动人民贫困的根源,只有通过合作化的道路,把私有制的个体经济改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集体经济,才能铲除滋生资本主义的根源,避免两极分化。邓子恢指出:“让个体农民向富农、高利贷者去借贷、去当雇工、出卖劳动力、廉价出卖农产品,结果就增加富农、高利贷者、投机商人的剥削对象,让农村资本主义泛滥发展。这就是让少数人发财致富,多数人破产贫困。这是旧道路,是让农村资本主义漫无限制泛滥发展的道路。”[9]为了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邓子恢指出:我们党的任务在于领导农民走新的道路,走组织起来的道路,走互助合作共同上升大家富裕的道路。他指出,这是一条新道路,“是领导农民组织起来,靠大家互助合作的力量,再加上国家帮助来解决生产中的困难。结果就是大家富裕比较平衡地上升,也限制了富农的发展。”他反复强调:“这就是组织起来大家富裕的道路,同时也就是缩小富农的剥削范围,又限制了农村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10]

第三,发展农业生产力的需要。完成时,农村生产力水平很低。贫农平均每户只有11.7亩地,每两户才有一头耕畜,每3户才有一部犁,每17户才有一架水车[11]。中农的经济地位稍优于贫农。但总起来,我国个体农民,特别是贫下中农,畜力不足,农具不全,缺少生产资料。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使广大农民无力兴修水利,无力抵御自然灾害,无法使用农业机械和新的农业技术,就连维持简单的再生产也存在不少困难。这就决定了有组织起来的必要,而集体化的农业是能克服这些缺点的。正如邓子恢所言,单干“发展下去,就是资本主义道路,现在也不能抗拒天灾人祸,要两极分化,再就是它扩大再生产能力差。所以我们要走集体化的道路。”[12]

三、农业合作化必须坚持的原则

第一,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禁止任何强迫命令。为什么要坚持自愿原则,为什么不能强迫命令?邓子恢认为这个问题必须从农民的本质来认识。“农民的本质是什么?农民是劳动者,他是靠自己的劳动为生,不是靠剥削人为生。这就决定了农民是能走向社会主义的。但是还必须了解农民的另一方面,他是小私有者、小生产者,有自私心理。不了解这个特点,就不能领导农民。”[13]“农民是小生产者,个体经济,因此养成了他单独经营的习惯。他自己单独经营很自由,早下地晚下地由他。他也有他的计划,有他的打算,但他是以自己家庭单位来打算的。农民对于社会主义往往容易误解,怕吃亏,有顾虑。他单独经营惯了,集体经营怕搞不好。他文化程度低,脑子比较简单一些,不轻易相信人家的话,你说什么先进经验,他不轻易相信。”[14]“当然,农民中有一部分是比较先进的,比较容易接受,但是大部分是还是要看看。还有少数是极落后的,即要很久才能通。”了解了农民的特点,那么该怎么办呢?“要使农民自愿参加,必须进行教育,没有别的方法。”“另外,要把先进的农民组织起来,作个样子给他看,用事实说服他,边讲边作,边作边讲,经过说服教育和示范,使他真正弄清楚,消除顾虑,自觉自愿参加。”“假如对农民采取强迫手段,拿对付剥削阶级的手段对付他们,那完全违反了马列主义原则,是不应该的。”他指出强迫农民会产生严重后果,他说:“这不仅是违反了马列主义的基本原则,而且还会闹出大乱子,农民闹翻了那可不得了啊!四万万七千万,他们都是身强力壮的。农民闹翻了工农联盟破裂了。同农民发生了矛盾,就麻烦得很。那样大的势力,农民都把他打下来了,你现在想对付农民?”[15]

第二,循序渐进。邓子恢认为,开展合作化运动,不要超过群众运动发展的水平,不要超过群众的觉悟水平、经济水平,而要从群众的经验中去推进。因此他积极主张不要过早地改变所有制,要由互助组向初级化、高级化稳步前进,因而被错误地批评为“象小脚女人那样东摇西摆地走路。”邓子恢指出:“开始是临时互助,以后是季节互助,长年互助,最后是合作社,这是很自然的。”[16]“一个地方连互助组都没有的,开始当然是搞好临时互助、长年互助。再办合作社、循序而进。” [17]他指出,初级合作社是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易于为中农所接受,又可达到增加生产的要求。这种半社会主义合作社实行了统一经营,又是保留了农民对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这就是对中农一个重要的让步。有了这种让步,才引起中农对合作化的兴趣,从而使合作社在贫中农联合的基础上得到迅速发展。所以说,半社会主义合作制是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必须过程,是目前合作化运动中不可逾越的形式。”[18]他指出办高级社要有条件,“不要随便把初级社转为高级社,转变要很慎重,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由互助组转到初级社都要有条件,何况由初级社转到高级社呢?”[19]“先实行了部分集体所有制,实行了统一经营集体劳动,通过这些向农民灌输社会主义思想,使他们有了精神准备和物质准备。以后国家工业对农业的技术支援也逐渐增加了,再顺其自然趋势,逐步解决私有制的问题,而后转到完全集体所有制,这是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正确步骤。”[20]

第三,必须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正确处理合作化中的各种矛盾。邓子恢认为,在合作化中,社内社外是有矛盾的,社内新社员,老社员的矛盾,劳动力多的与劳动力少的矛盾,出力多与出力少的矛盾,社外大社与小社的矛盾,这个社与那个社的矛盾,合作社与互助组的矛盾,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怎样处理这些矛盾呢?“就是要用社会主义精神处理。”为什么呢?“我们同资本主义有本质的不同,资本主义的原则是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来剥夺那些落后的,把人家排挤与剥夺得越艰苦、越落后,他就越发财。社会主义则不是这样,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先进的帮助落后的,大的帮助小的,强的帮助弱的。”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呢?“可以团结广大群众,不断扩大自己的阵地。互助组可以扩大,合作社也可以扩大。”

农业合作化论文:浅析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原因及启示

[摘要]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在新中国进行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一次巨大的社会变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进行探索建设中国社会主义道路的伟大尝试。农业合作化运动不仅有理论上的指导,更有客观现实根据,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为了避免农村出现的两极分化,适应工业化对粮食和工业原料的需要,帮助贫苦农民走出贫困、实现共同富裕,中国共产党认为有必要把亿万农民组织起来,把个体经济变为集体经济,走向富裕的道路。

[关键词]农业合作化;经验;启示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在新中国进行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一次巨大的社会变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进行探索建设中国社会主义道路的伟大尝试。这其中既有十分丰富的成功经验,也有始料不及的偏差和失误。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党中央再次明确提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就使得我们认真总结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经验教训,对于今天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实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客观必要性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三年的艰苦努力,国民经济得到全面恢复和初步发展。在1952年行将结束,1953年就要到来的时候,中国共产党根据国家面临的新的形势和许多新的问题,提出了新的任务和目标。这就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作为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完成的。这一运动的发生不但有理论依据也有其现实根据。当时中共中央主要是根据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的具体实际来进行的。

马克思主义批判地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对合作化的论述和经验,创立了科学的合作社理论。列宁曾经指出合作“从而使工人开阔了眼界,提高了觉悟,为未来的社会主义事业培养了组织者和管理者。”他强调:“在采用尽可能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过渡到新制度方面,这种合作社有多么重大的意义。”继承了马克思、列宁的合作社思想,并将之运用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明确提出合作社是我国发展的方向,他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入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还要经过若干发展阶段,才会在将来发展为苏联式的被称为集体农庄那种合作社。”曾经指出:“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不仅有理论上的指导,更有客观现实根据。

实现农业合作化是避免两极分化的需要。后农村开始出现两极分化的苗头,中国共产党人为这些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土地私有制,并且随着生产的发展,农村还会进一步分化,这种现象还会更加严重,这与党的理想和追求是格格不入的。对此指出:“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为了避免农村形势进一步恶化,避免农民自发的走向资本主义,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党中央最终达成“趁热打铁”,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发展互助合作运动,走集体化道路的共识。

实现农业合作化是适应工业化,解决当时对粮食和工业原料的需要。1955年指出:“如果我们不能在大约三个五年计划的时期内基本上解决农业合作化的问题……我们就不能解决年年增长的商品粮食和工业原料的需要同现时主要农作物一般产量很低之间的矛盾,我们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事业就会遇到绝大的困难,我们就不可能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大规模经营的合作化农业,为工业特别是重工业产品提供消费市场。

实现合作化是帮助贫苦农民,使农民不再贫穷的需要。在生产力很低的情况下,集体合作化是加速生产力发展的有效途径。以后,广大农民相对分散,劳动力、耕畜、农具、资金等生产资料相对不足。在这种情况下,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是广大农民的自愿要求。农业合作化不仅在帮助缺少生产资料的贫困农民摆脱贫困提高生产显示出强大的优越性,而且在抵抗自然灾害方面显示出个体农民无法比拟的优越性,1956年,同志说:“今年(指1956年)这么大的灾荒,我们的收成还是比去年增加了,这就是合作化的优越性,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合作化的优越性则是依靠集体力量战胜困难,摆脱贫困,使占大多数的贫困农民原来极低的生产力得到快速的提高。

实现合作化,党认为是组织亿万农民走合作化道路是走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必由之路。消灭私有制,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是中国共产党自建立之日起就确立的最高纲领。建国之初,中国共产党就领导全国人民开展了运动,建立起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完成了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任务。、“三反”、“五反”、抗美援朝胜利后,中国在短短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实现了国内政治和经济的稳定,国际影响和威望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这就大大增强了中国共产党建设社会主义的信心和决心,鼓舞了党领导人民走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的政治热情。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中国共产党建设以公有制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主题。只要有适当的历史条件和现实基础,它便必然会发生。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成功经验及教训

正如中国共产党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在过渡时期中,我们党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道路……我们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创造了从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实践证明,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使农民逐步适应新的制度的运动。农业合作化全面开展之前,党中央就制定了较完整的理论、路线及其政策,并有农村工作部的直接领导;制定了农业合作化必须:依靠贫农,巩固地团结中农,逐步限制富农到消灭富农剥削的阶级路线。对富农阶级是通过和平的道路。把人的改造和制度的改造结合起来。把个体经济变为集体经济,从小生产变为大生产,也是一场巨大的革命。党中央及其农村工作部在领导合作化运动的实践中,不断总结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方式,提出了要求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按照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方法,把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工作和实践中当做一件大事来做。

但是很明显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缺点和失误。正如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在一九五五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时期遗留了一些问题。具体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形势估计上,一方面夸大农民的自发资本主义倾向和两极分化的情况,过分强调两个阶级、两种道路的斗争,要把解决农业合作化的问题,作为阶级斗争的内容之一,给资产阶级以“粉碎性的打击”,“使帝国主义绝种,封建主义绝种,资本主义绝种”,而且也要使“小生产也绝种”。第二:把合作化和发展商品经济对立起来。以后,本应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加强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联系。然而,在整个合作化运动过程中,却把农村商品经济视为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来加以反对,禁止农民经商,更不准合作社从事商业活动。第三:由于采取高度集中的平均主义体制,用行政手段把农民的财产变为公有,用直接管理国营企业的办法管理合作社,生产按国家指令性计划,劳动采用集体形式,产品由国家统购派购,分配按统一规定实施,农民和合作社没有自主权。最后:没有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人为地扩大阶级斗争,这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过程中最主要的失误。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启示

历史是不能割断的,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才是对历史最好的回答。我国的农业合作化总体上来说还是符合历史发展的,也符合我国的客观实际,在短短的数年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实现了我国由个体经济向集体经济的转变,虽然在实践的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和失误,但是对于我国目前的中国农业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要正确认识我国的基本国情,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我国面积大,人口多,底子薄,经济、文化、科学技术还比较落后,农业生产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因此,发展农业生产只能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有步骤、分阶段地实行农业的现代化。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有机地结合起来,既不能急于求成,也不能消极等待。

其次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变革,必须适应生产力的状况,努力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促进生产的发展。我国经济落后,发展又很不平衡,同时农业生产又不同于工业生产,经营分散,生产周期长,受多方面自然条件的限制。这就要求生产关系必须适应不同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群众创造性实现各种形式的责任制,体现了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反映了广大农民要求按照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发展社会主义农业的强烈愿望。我们必须把这项制度稳定并坚持下来,并不断地进行发展和完善。

第三,在进行社会主义农村改革过程中,要从基本上维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也一再强调改善农民生活是农业合作化的最终目的,即“农业搞好了,农民能自给,五亿人口就稳定了。”当前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当前我国农村正在兴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顺应农业发展需要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政策,现在的农业合作化政策其中的一个要求就是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它的建立和实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体现了我国农民要求摆脱贫困落后、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当今国际局势风云变幻,特别是去年以来的全球的经济危机,使得国家经济安全更加重要,要想在全球危机下保持国家独立、经济繁荣,农业的基础地位尤显突出。只有把我国的基本问题也就是农业问题解决好,才能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才能把握住未来的方向。

农业合作化论文:试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价值

摘要: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产生具有必然性,它适应了时展的要求,促进了中国农业的发展。同时为新时期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重要经验和深刻教训,为新时期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农业合作化价值反思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进行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适应当时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采取的有效的社会组织生产方式,对中国农业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农业合作化运动过程中,有成功也有失败。虽然这次社会运动已经过去了很多年,但由于其独特性,仍然吸引着众多的学者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在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我们新的社会主义建设提供理论参考。

一、农业合作化运动发生的历史必然性

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并不是人为发动的,它的出现具有客观必然性。新中国成立后,虽然人们在政治上获得了解放,摆脱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但由于多年的战争,社会经济残破,社会财富总额只相当过去财富的二分之一,粮食产量只相当于历史最好水平的四分之一。面对百废待兴的状况,新中国遇到的第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问题,解决人民的吃饭和穿衣问题。

从1947年开始的农村,使千百万贫苦农民获得了土地,成为国家的主人。但由于生产资料的奇缺,导致部分地区出现一些已经分到土地的农民再次失去土地,土地再次出现向少数人集中的现象。这对人民政权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冲击,影响到这个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刚刚建立,财力严重不足,无法提供大量物质、资金、技术的情况下,农民自发组成的互助组,发挥了重要作用。同志在总结以往苏区及解放区实行的互助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农业走互助道路给予了肯定,并号召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农业上实行互助组制度,解决了单个农民无法生产的问题,因此受到农民的拥护和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大量的自发形成的互助组织。

互助组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有效地恢复了农村的活力,促使农村开始正常发展。互助组是初级形式的简单劳动力组合,能恢复生产力,但不能解放生产力。随着国家经济的好转,国家开始有能力为农业生产提供一定的帮助。由此,初级社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应运而生。初级社在社会生产的组织化方面要明显高于互助组,能够更好地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以及农业机械的大范围使用。初级社比互助组在生产力方面的优势也是明显的,它不同于互助组的简单组合,而是一种高级形式的复杂管理。初级社采用的是农民以生产资料入股的形式,收益方面按股分红,明确了利益分配原则,充分调动了每个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农民的潜在效能。初级社内部的管理是有序的,农民互相监督,互相负责,民主化进程加速。

随着农业生产初级社成果的不断显露,人们思考如果扩大这种组织是不是会带来更大的效益。这种希望农业快速发展的心情,反映了人们渴望早日过上幸福生活的强烈愿望。中国在近代历经磨难,人民群众一直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对于那些从奴役地位转化为主人地位的中国人来说,新中国最大的任务就是建设一个富强文明的现代化国家,人们在这个国家中,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因此,在1955年左右,出现了由初级社向高级社转变的趋势,在原有初级社经营较好的地方,高级社也获得了成功。但对于那些没有经过初级社锻炼,而直接进入高级社的地方,则出现了不好的情况。这也说明,农业管理对农业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如果没有具有管理能力和管理经验的地区施行需要复杂管理的措施,往往会出现重大的失误,欲速则不达。经过党和政府的调整,农业合作化运动逐渐走上正轨,直到在全国大面积推广。

二、农业合作化的历史经验

(一)农业合作化运动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旧中国由于长时间的受到战争的创伤,以致饥饿和贫穷笼罩了神州大地。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西方的政治家就曾经预言,没有一个中国政府能解决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为了打破西方政策家们的预言,党和政府始终把解决十几亿人的吃饭问题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先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重视粮食生产基本条件的改善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粮食产量跨上了一个又一个的新台阶。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土地和大型农具及生产资料的大部分被地主占有,农业生产发展缓慢,粮食产量很低,饥饿和贫困成为制约新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严重障碍。据此,党和政府在农村全面推进了,使广大农民有史以来第一次获得了土地,再加上粮食市场制度改革和合理的价格政策,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迅速提高,粮食生产很快得到了恢复性的增长。全国粮食总产量由1949年的11318万吨增加到1957的19505万吨,增长了72.3%,年均增长7%,人均占有量也相应地由209公斤增加到306公斤,增长了46.4%,年均增长4.9%。

(二)农业合作化运动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中国是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具有农村人口比重大的特点。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根据当时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预期,认为耕地面积不宜少于16亿亩。1949年耕地面积14.68亿亩,农村人口4.47亿人,每人平均耕地3.28亩。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建设,需要土地越来越多,为保持耕地面积不减少,采取的措施是:一是将一些撂荒土地发动群众垦复;二是国家组建农垦部,主管垦荒工作,在一些宜农荒地较多地区如东北、西北、广东、云南、内蒙古等地有计划地开垦土地;三是组织当地农民根据荒源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垦复。据统计,从1949-1985年开垦荒地达51850万亩,其中“一五”“二五”“三五”计划时期开荒面积达37524万亩,占开垦面积的70%,开垦荒地是当时保持耕地面积总量的重要途径。经过三年恢复和“一五”计划时期,1957年耕地面积达到16.77亿亩,农村人口5.4亿人,每人平均耕地3.11亩。由1949到1957年农村人口增加了1亿人,耕地增加了2.1亿亩,但每人平均耕地仍保持在3亩以上水平。由于实行农业合作化运动,在人均占有土地面积减少的情况下,粮食生产总量和人均占有量逐渐稳步提高,不仅保证了农民的基本生存需要,也保证了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三)农业合作化运动促进农业建设目标的完成

党和政府根据各个时期对粮食产供销需求,粮食生产总量目标,曾分别提出4000亿斤,7500亿斤,8000亿斤,10000亿斤的指标。解决粮食问题除了国家一系列扶持政策外,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期开始采用了一系列合理的方案。一是在种植结构方面,突出保证粮食种植面积,用总播种面积的80%保证粮食生产,用20%面积安排经济作物、油料作物和其他作物(绿肥、蔬菜、饲料等作物);二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全面贯彻农业八字宪法(土、肥、水、种、密、保、工、管)[1],使粮食增产,;三是扩大粮食高产作物,特别是水稻、玉米、薯类三大作物面积。这三种粮食作物面积占40%,产量则占70%。据测算粮食产量中大约有1/3来自扩大面积,2/3来自提高单产方面。为了增产更多的粮食,国家在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期制定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1956-1967年粮食目标是:黄河、秦岭、白龙江以北地区亩产粮食为400斤,黄河以南淮河以北地区为500斤,淮河、秦岭、白龙江以南地区为800斤,(均为粮食耕地亩产),这三类地区当时粮食耕地亩产水平分别为163.6斤,229.2斤,436.3斤,要达到纲要规定的400斤,500斤,800斤水平,全国粮食耕地约占12亿亩,平均亩产625斤,总产量则要达到7500亿斤左右。这个目标尽管未能如期实现,但推动大办粮食,提高产量有积极意义。

(四)农业合作化运动奠定了农村的基层民主制度

在农业合作化运动过程中,建立了合作经济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体制。合作经济是建立在劳动者个人产权私有基础上的约定共营经济。按照公认的合作制原则建立的合作社及其他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劳动者联合自助组织,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之经济、社会、文化联合体,是其成员在联合领域内共同利益的代表机构。合作经济是可以包容不同类别的劳动者和投资者的联合体,并非某种单一的经济形态。合作社的本质特征及其与其他主体的根本区别,在于其经济的和社会的二重性。从经济性上说,合作社是属于社员所共有的新型企业,其功能是组织社员联合进入市场,通过为社员提供运销、加工、生产和生活服务,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节省交易费用,增强整体竞争力,提高经营效率,增加社员收入,增进社员福祉。合作社不追求合作机构自身赚取最大利润,但要依靠联合共营在市场交易中获得赢利,帮助社员赚钱。联合共营的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惠顾交易量返还和股金分红。从社会性上说,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我教育、传播科学技术和精神文明的大学校,作为合作群体在某个领域共同利益的代表,发挥着联合制衡、争取社会公平,维护弱势者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三、农业合作化运动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农业合作化运动对中国现代农业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历史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农业步入了现代化发展的新阶段,呈现出以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为特点的发展态势。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继承和发展,在很多方面都能看到农业合作化运动对它的影响。农业合作化运动强调,在一定规模基础上发展农业,通过规模来产生效益,虽然在当时的条件下,这种规模经营的素质还不高,但已经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教训。土地规模对农业生产非常重要,但何种情况下的规模经营能够实现利润最大化呢,这在当时是没有解决好的。我们现在知道,只有在劳动力、机械、技术等重要生产要素充分并合理配置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生产的最优化和效果的最大化。因此,我们现阶段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劳动力、资金、技术的关系,使其有序化。

农业合作化运动,为我们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的一条重要经验是,要及时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处理好生产和消费的关系。虽然消费不能根本决定生产,但它在会在一定程度一定时期对生产起极大的影响作用。影响到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农业合作化期间,我们虽然保证了人们的生存需要,但对人们的进一步生活需要关注的不多,影响到了后期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归根到底是通过提高农业的生产力来改善农民的生活,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因此,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过程中,要处理好生产和分配的关系,使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恰当合理,调动两方面的积极性。

农业合作化运动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转移农村劳动力的榜样。随着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中国人口不断增长,到二十一世纪初人口总数超过13亿,其中农村人口达到九亿多。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农村耕地逐渐减少,农业劳动力大量剩余,如何转移如此众多的劳动力,是一个极其严峻和重要的问题。在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期,通过兴修水利、整理土地等基础性工程来转移劳动力,这是一条有效的途径。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基础设施,尤其是农业基础设施严重失修,造成农产品供应增幅减缓。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时期,我们转移农村劳动力,仍然可以走建设基础设施的道路,当然这个基础设施建设不应局限于农业,应扩展到其它领域,诸如水利、绿化、环保等基础设施。与此同时通过增强工业实力的途径增加就业。工业的发展促进第三产业即服务业的发展,而服务业能吸收大量劳动力。当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都能吸纳更多的社会劳动力的时候,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效果也就呈现出来,实现三个产业的良性循环。

农业合作化运动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实现农村民主发展的参考。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不仅要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同时肩负着实现农村社会的民主化的责任。只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社会才能变得更加和谐。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农民内部发生阶层变化,有掌握大量土地的阶层,也有拥有先进农业技术的阶层,更有普通农业劳动力阶层。因此我们的农村民主要兼顾各个阶层的利益,使每个阶层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的权益都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和实现,最终构建出民主法治和谐的农村社会。

农业合作化运动虽然已经离我们远去,但其经验教训和历史价值仍然值得我们去珍惜。

农业合作化论文:农村之兴与农业合作化

[摘 要]农村的兴起与存在的历史,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通过农业合作化道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国家工业化的必然选择和路径设计。反思的历史,分析农村之兴起与农业合作化的关系,可以为今天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走农业组织合作的道路提供借鉴。

[关键词];农业合作化;农业现代化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的建议。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要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面对当今中国农业发展形势,反思1958―1985年存在于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的利弊得失,分析之兴起与农业合作化的关系,能够为今天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民走农业组织合作道路提供许多借鉴。

1958年化运动的疾风暴雨般的推广方式,脱离生产力水平的实际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农民自愿的原则,盲目追求速度和规模,给农民和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然而自1962年以后,和破灭的“”不同,作为一种制度和组织形式在农村稳定了下来,在20余年里对农村和整个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农村的兴起与存在的历史,反映了当时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试图通过农业合作化道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国家工业化的历史选择,也表现出在十分贫困封闭的条件下实现农业现代化、国家工业化目标的路径设计和制度安排。

这种政策选择,首先依据的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农业发展理论,这就是通过合作化,发展集体经济,帮助农民摆脱贫困,发展国家生产。如马克思深刻指出:只有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才能实现农业现代化,做到大生产优越于小生产。恩格斯也曾指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1](P498-P499)根据中国农村的落后状况,早在《组织起来》一文中就说:在农民群众这方面,几千年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入永远的贫困。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照列宁的话说,就是经过合作社。

农业合作化是与农业现代化、国家工业化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工业化一方面是指社会整体工业化,即由以农业为主要生产部门的社会进入到以工业为主要经济部门并处于主导地位的工业社会;另一方面又必然包括农业生产的机械化,即用工业发展的成果对农业生产方式进行改造。由于社会主义必须建立在现代大工业基础上,工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成败,所以发展工业在当时获得了比发展农业更为重要的地位。而落后国家的特殊条件,使其缺少其他如对外扩张和殖民掠夺等工业资本原始积累的方式,只能由本国农业支持。所以必须使分散的小农合作化,通过行政能力,以农养工。同时,虽然农业的机械化必须依赖工业的发展,农业的合作制也必须由机械化来巩固,但在工业还未发展之时,单纯的农业合作生产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提供比单户小农更有利的生产条件。

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农业合作化理论,中国在社会现实层面上展开了更为丰富和复杂的实践活动。的兴起就反映了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国家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影响下,在各地农业生产建设如“兴修水利”工程如火如荼开展的过程中,自“上”(等国家领导人的思路、构想)而“下”(基层群众积极营造的集体化氛围),农业合作化的需求被一步步放大,合作规模不断升级,最终作为一种制度和组织模式确定下来。当时即使不以之名,也会以其“实”尝试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兴起的动因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以农业合作社和作为制度保障,实现“工占农利”的工业资本原始积累。苏联曾通过集体农庄获得了大量工业化所需资金,并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占农利”成为很多社会主义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资本积累的主要方式和来源。面对他国工业化建设的成就,面对国家贫困落后的现实与现代化目标之间的巨大差距,中共领导人认为:为了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农业技术改造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其中有一个相当大的部分是要从农业方面积累起来的。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这就需要“在生产环节建立一种政府能够有效控制的制度,以便既能囤积过剩的农业劳动力资源,将农民稳定在土地之上,又能使之根据国家计划及时安排农业(首先是粮食)生产活动,以保证农产品供给与国家需求相符合”[2](P575)。作为政社合一、一大二公的组织,弥补了基层政权与合作社之间的矛盾,降低了国家收购农业剩余的难度,正如所说,社并大了,头少了,好管,好纳入计划。实践证明,中国的“工占农利”,由于有了像这样完整的制度作保障,结合统购统销这种促成城乡物资流转的方式,不仅运作有效而且数量也是极其巨大的。成立以后,统购统销以剪刀差形式实现的积累额就由1957年的49.31亿元迅速上升到1958年的91亿元,增长1.86倍;在农业为国家提供的积累额中所占比重也由合作化期间的55%左右,骤然上升到68%。可以说,在当时中国从农村提取资源来实现工业化的背景下,国家成功地找到了一个有效降低国家与农民交易的成本、防止政权内部发生动荡的制度化的办法,制度作为与国家战略相对接的社会组织形态,成为中国实现工业化的社会基础[3]。当然,广大农村和农民却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2.试图以农业合作化作为突破口,为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提供原材料保障,为农业机械化提供经营前提;通过。创办农村工业,为农业生产服务。首先要以机械化大生产的合作化农业,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满足国家和社会主义工业化日益增长的农作物需求。1955年曾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如果我们不能在大约三个五年计划的时期内基本上解决农业合作化的问题,即农业由使用畜力农具的小规模的经营跃进到使用机器的大规模的经营……我们就不能解决年年增长的商品粮食和工业原料的需要同现时

主要农作物一般产量很低之间的矛盾,我们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事业就会遇到绝大的困难,我们就不可能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4](P181-182)。其次要以大规模经营的合作化农业,作为农业生产机械化的前提,同时也为工业特别是重工业产品提供消费市场。“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一个最重要的部门――重工业,它的拖拉机的生产,它的其他农业机器的生产,它的化学肥料的生产,它的供农业使用的现代运输工具的生产,它的供农业使用的煤油和电力的生产等等,所有这些,只有在农业已经形成了合作化的大规模经营的基础上才有使用的可能,或者才能大量地使用……在农业方面,在我国的条件下,则必须先有合作化,然后才能使用大机器。”[4](P181)

正是基于以上两点理由,农业合作化被视作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机械化不可或缺的保障和前提条件。农业合作化的规模不断升级,人们把它和工业化目标紧密联系,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农业生产的自身状况和现实水平。兴起后,认为:可以经过这种社会组织形式,高速度地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全国工业化、公社工业化、农业工厂化。并且还认为农村所有制的提高和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是一致的:由不完全的公社所有制走向完全的、单一的公社所有制,是一个把较穷的生产队提高到较富的生产队的生产水平的过程,又是一个扩大公社的积累,发展公社的工业,实现农业机械化、电气化,实现公社工业化和国家工业化的过程。但在化运动过程中,所有制的提高没有适合于生产力水平、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而更多地表现为“人为拔高生产关系”。

兴起之后,如何通过这种组织形式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国家工业化?提出:发展工业生产,以地方办为主,国家支持为辅,实行拖拉机社所有或大联社所有,使耕者有其机;各省各地都要建立一个农具研究所,集中一批科学技术人员、农村有经验的铁匠、木匠,试制新式农具等。各地具体实施了一系列先实现农业集体化再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工作步骤。1958年《关于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必须大办工业。的工业生产,必须同农业生产密切结合,首先为发展农业和实现农业机械化、电气化服务,同时为满足社员日常需要服务,又要为国家的大工业和社会主义的市场服务。伴随着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中国农村工业在相当艰难的环境中顽强生存且日益壮大,到1978年底,全国已有94.7%的和78.7%的生产大队办起了以工业为主的各类企业,总数达到152.4万个;社队企业总收入为431.4亿元,占三级经济总收入的29.7%。农村工业企业的发展,增加了公社和大队的积累。企业把积累的相当大一部分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购买农业机械,此外还把一部分钱用于支援穷队。1971―1974年上海市川沙县用于农业机械化的2500万元投资中,社队企业利润占87.5%[5]。

20世纪70年代我国农村的生产条件得到了显著的改善,工业反哺农业的速度明显加快,国家为此投入的人财物力之大,动员社会力量之广泛,推广应用的技术之先进,建立健全相关组织机构之完备,农业生产条件改变之显著,都是旧中国历届政府望尘莫及的,所取得的成绩也是空前的。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均有十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增长[6](P33)。1975年与1957年相比,农业总动力增加61倍,农业大型拖拉机增长22.5倍,联合收割机增加了6倍,机耕面积增加12倍,手扶拖拉机发展到59.9万台,化肥用量增加14倍,农用电量增加130倍。

与旧农村相比,我国通过以为组织形式的农业合作化,促进了农村工业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国家对农业投入工业物资;但另一方面,以如此高合作化水平的,为什么最终没有实现高度机械化程度的现代农业?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我国工业和社会整体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我国以农业合作化作为实现机械化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保障和前提,但它毕竟不能取代现代工业生产力、农业机械技术等自身的进步。东方社会主义国家由于生产力的落后,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存在两难境地:合作化需要农业机械化的技术支持,但农业机械化又只能是社会主义工业化的结果,而工业化需要农业合作化提供原始积累。面对此循环,苏联和中国都是在合作化上打开缺口,从农业合作化开始,按照“农业合作化―社会主义工业化一农业机械化一进一步巩固农业合作化”的顺序发展。因而在农业合作化和机械化之间存在时间间隙,中间有一个工业化的过程。至于中的农村社队企业也一般是轻工业、商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服务业等,毕竟不同于现代化的大工业,缺乏充足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多数自给自足,水平低、规模小,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不足以实现农业机械化。所以,农业的现代化改造需要工业化迅速发展,尽早给予合作化机械支持;中国的工业化在没有对合作化提供充足的机械化条件之前,合作化是不稳固的,有退回到小生产的可能。

3.通过,把农民组织起来,国家加大投入人财物力,进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并统筹解决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1957年冬到1958年春,全国响应党中央号召,出动数千万乃至上亿的劳动力,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向原有小规模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关系提出了挑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及其他中央领导人,重新考虑合作社的规模问题。可以说,农村制度兴起的原因之一,即是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为适应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大踏步地建设社会主义而迅速建立起来的[7]。在这种制度和投入的保障下,1966-1976年期间,国家对农林水气系统的基建保持在10%左右,其中64%用于水利建设[8]。农民对大片农田进行平整规划,兴修水利,工程配套,扩大高产稳产农田。1975年与1957年相比,农用排灌动力机械增加55倍,小型水电站从55座增加到68158座,机灌面积增加60%。这个时期农业生产的发展不但为独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后来整个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基础设施。此外,“在经济还十分窘迫的情况下,建立健全了一整套社会保障体系。它并不是有人理解的完全是一种平均主义的再分配,而事实上具有多样的实现手段和渠道,包括生产贷款、粮食返销、分配透支、社会救济、公益金补助等等,不仅有人人共享的保障形式,还有以救济贫弱为重点的扶贫制度,显示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6](P35)。如体制的存在保证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低成本运行。由于政府

和集体经济的扶持,农民交纳极少的费用就能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健要求,基本能够做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的目标。合作医疗制度是在农业合作化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农民群众依靠集体力量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医疗制度,是与时期农业集体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的社会保障在农民收入很低的情况下对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这种社会保障与当时的经济体制和发展水平相联系,层次较低,无法满足广大农民更高层次和多样化的保障需求。

从兴起的历史来看,它成为了农业合作化道路的具体组织形式,在其时代意义上是“为尽快完成我国由农业国向工业国的历史性跨越,为改变我国农村落后恶劣的生产条件而设计和存在的,这正是当时我国社会提出的‘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6](P29)。总之,在工业资本原始积累、农村工业发展、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基本社会保障等方面实现了一定的历史作用,但同时具有深刻的历史局限性。

目前,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是不均衡的:一只脚已经迈进了现代工业社会,而另一只脚却还停留在小农经济社会(中国经济发达地区确有相对先进的农业,但就全国的比例来说,还是很小一部分)。经过30年发展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解决了温饱问题,成就巨大,功不可没,但很大范围内长期缺失“宜统则统”的集体经营部分,在实质上就是“农户小规模经营”。对生产力的提高仅仅局限于个体积极性方面,其他如科技进步、原材料改进、集约化生产和管理等规模效益无从体现。缺乏实力应对农业生产和市场经济的风险,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和全球竞争的要求,成为农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也影响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后时代需要充分总结经验教训,开创新的农业合作化道路。从农业发展的外部助力来看,国家须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我国工业经过长期发展,具备了“反哺”农业,对农业实行机械化改造的能力。而机械化的要求使合作制重新成为中国农业发展可选择的道路之一,且是符合农民整体利益和社会主义要求的道路。应以新的合作化道路提高土地收益、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田水利建设力度;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从农业发展的内部因素来看,须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农业的产业整合;提高农民素质,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发挥他们积极的主体作用。在我国实现区域平衡之前,不同地区的农业合作化具体方案应适合当地生产力的水平,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巩固和提高。

的组织形式最终为前进的时代所抛弃,但中国以农业合作化道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国家富强的孜孜追求,还远不会停止。而这一段特殊的历史,值得总结和反思。正是从此意义说来,一些学者指出:大公社体制跳出了之后小农经济的束缚,完成了对小农的改造,打破了自然村落限制下的乡土社会模式,推进了农村社会生活的现代化转型,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除了指出以形式实现的农业合作化具有历史局限性,大量的研究也表明,的一整套制度体系的设计与实现,打上了人们对理解“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烙印,存在着多方面自身难以克服的顽疾。如以户籍、粮食垄断等为核心的城乡隔绝的政策,缺乏激励机制的、高度集中体制下的分配和管理制度等。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体制缺陷越来越严重地限制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广大农民主体性的充分发挥,并最终导致了自身的解体。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能全盘否定对农业合作化昭示的宝贵经验和遗产。

农业合作化论文:读书笔记《心灵的集体化:陕北骥村农业合作化的女性记忆》

郭于华老师的这篇文章分析了农村女性口述的集体化经历、感受和记忆,讨论了农村女性关于记忆的内容和特点,以及这场宏大的革命性变革对农村女性生存情况和精神状态的重新建构。她们在承受生命中巨大的苦难的同时仍感觉到精神愉悦,正是建立在 “误识”基础上的“符号权力”的体现。

一、原文的基本思路梳理

农村女性成为了农业集体化这一宏大的社会革命中的生力军,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层面,妇女毫无疑问都应该是这一宏伟历史过程的见证者和发言者。然而在正式的历史记述中,她们的经历和感受往往悄无声息。在“口述史”项目的调查和研究中,,她们的回答也经常是“不晓得”、“忘记了”或“去问男人”。克服了种种困难,郭于华老师整理了骥村女性的讲述,并分析了特定历史时段的社会与文化内涵。

(一)家庭劳动变为集体劳动的女性记忆

对女性而言,集体化促使她们从户内走向户外,从家庭领域进入到村社集体生活。她们对这段历史的讲述和记忆,是通过跟她们有切身联系的身体的病痛、养育孩子的辛酸和吃不饱饭的记忆而得以浮现的。

1、关于身体的疲劳和病痛的记忆

从专门事家庭劳动到参加集体村社劳动,实际上是农村妇女劳动量的增大。她们除了与男子一样外出劳动,洗衣服、做饭、照顾孩子、缝制衣服等传统工作依然由女性承担。妇女的劳动繁重程度并不亚于男性,但劳动工分却始终低于男性。妇女在劳动量和劳动强度上并没有受到照顾,她们经历着身体的疲劳和病痛。

2、养育孩子的记忆

妇女下地干活时无法喂养和照料年幼的孩子,经常采用老人照看孩子、哥哥姐姐照看弟弟妹妹或者把孩子拴在炕上的方式。母亲回忆起当时的情景时经常泪水涟涟,对于孩子无人照看,吃不上饭的牵挂和心痛并不亚于身体的病痛。

3、关于食物的记忆

妇女在传统的性别分工中担任着为家庭准备食物的角色,所以,对于饥饿和食物匮乏的感受更为深刻。在食物缺乏饭不够吃的情况下,妇女就要少吃。除了食物短缺,物质生活也极度匮乏。妇女除了基本的劳动之外,还要自己织布、染布、做衣服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二)物质生活的匮乏与精神世界的充实

我们不难预料,骥村妇女对于当年集体生活与劳动的回忆充满着痛苦和辛酸,因为吃不饱穿不暖以及身体的疼痛和对自己孩子的可怜都是刻骨铭心的。但我们没有料到的却是她们在讲述过程中充满了兴奋和愉悦。在那些艰苦年代中,与各种疼痛的记忆相比而存在着精神上的欢乐和兴奋,与物质匮乏相比却存在着充实的精神生活,这都是我们始料未及的。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主义集体形式的试验,办大食堂、吃大灶饭,办幼儿园、缝纫组,办纸坊生产麻纸,学习识字、唱歌,检查各户卫生等为妇女带来了新鲜感,她们体验了不同于以往的生活,带来了精神世界的充实和欢乐。

(三)“妇女解放”:人的集体化与心灵集体化的相互建构过程

集体化过程是人的集体化与心灵集体化的相互建构过程。集体劳动提供了聚在一起的场所,改变了传统时代妇女只在家庭空间中活动的习惯,不同人甚至异性之间的交往和互动前所未有地加强了。同时,农业集体化的过程是农民文化传统的共同体意识和大同理想的社会主义实践,平等、统一是她们坚强生活的精神支柱。她们怀揣着先付出辛苦再得到收获的先苦后甜的逻辑思维,也是进行自我安慰的支持力量。妇女姓名使用的变化也是另外一种集体化,由妇女的称谓附着于家庭到妇女以个人的姓名在集体活动中频繁使用,使妇女个体性的存在更加明显。

(四)余论:符号权力的治理功效及其对象的主体性发挥

郭于华老师在最后一部分用权力符合理论为我们解释了在生产劳动和生活的集体化过程中心灵集体化的建构,以及农业合作化运动对农村女性的生存状态的改变,以及对她们的思考方式和表达方式的影响。骥村妇女用自己的身体和生命去感悟了那段历史,那个特殊的而宏大的历史过程与她们血肉交融,情感相系。

二、对社会性别的感悟

1、身体是女性把握世界的工具,任何一种对女性的探讨都离不开她们的身体。女性承受着青春期,月经期的痛苦,经历着怀孕、分娩的危险,伴随着各种各样的并发症等,正是因为这些生理性的基础条件,女性在很多方面处于弱势。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女性是用身体去感受历史了,女性承受着男性无法感受到的生理性痛苦的折磨,她们无法集中全部的注意力,所以她们常用身体上的转变代替具体的时间来完成自己对历史的记忆。

2、女性身体的柔弱性与男性身体的强壮形成鲜明的对比,正是这种男女的身体差异决定了劳动分工的不同。男性力量强大彪悍,多从事一些重要劳作,而女性只能从事技术性和繁琐的劳动。在漫长的劳动分工中,女性以完成家庭内部劳动和养育子女为本职工作,她们附属于家庭和男性,逐渐形成了一种 “角色惯性”,这种社会分工被逐渐社会化和普遍化,进而产生了男女在价值观念、道德意识、审美标准等方面固定化和模式化的不同发展,造成了在社会地位、个人发展等方面的男女后天的不平等。

3、社会文化约束了女性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它是潜在的和无形的,是传统的世俗眼光的弊端,却造成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据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披露,农村女性文化程度要远远低于男性,女性文盲率要远远高于男性。这主要是农村家庭对女性教育的期望值偏低。在农村封闭和落后的环境中,人们受制于所谓习俗的认可,迫使男性和女性接受不同的生活机遇,不断拉大着社会性别之间的差异。

4、妇女在当代中国社会上中阶层所占比例较少,在社会中下阶层中所占比例较大。当代社会,在对各种资源的拥有程度上,男性和女性存在着较大差异。如今,女性就业率不断下降,这和中国社会阶级的分化有直接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女性面对着两种挑战,既要反对自己在公共生活领域受到的不平等待遇,,也要反对自己在家庭生活领域中的惯性对待。

5、骥村妇女承担劳动的繁重程度不亚于男性,但工分始终低于男性。在现代社会,女性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男女工资收入不平等现象严重。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人们潜意识的性别偏见和性别歧视导致了不公平的职场机会,造成了性别差异。

由于第一次接触社会性别学的相关问题,对问题的反思并不透彻,我期盼以后可以对社会性别学的相关问题多加关注,多加思考,不断提高自己对社会性别的认知和了解。(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

农业合作化论文:农业合作化视域下与统购统销政策的关系

摘要:统购统销政策被认为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最值得人们关注、也是影响最深远的经济政策之一,它主要是由陈云提出来的,但得到了的高度赞同和支持。之所以赞同和支持这项政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统购统销政策与改造个体农民的思路相吻合,即统购统销政策出台的直接缘由是1952年到1953年粮食年度的粮食收购危机,这种危机的背后隐藏着国家与农民的紧张关系,而用合作化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是消解这种紧张关系的基本思路之一。

关键词:;统购统销;合作化;国家与农民

一、问题的提出

统购统销政策被认为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值得人们关注的经济政策之一,中外学术界都非常重视对统购统销政策的研究。从目前研究情况来看,学术界讨论和关注的问题主要有这么一些:统购统销政策的形成原因与演变过程、统购统销政策与中国农业生产的发展、统购统销政策对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统购统销政策与中国工业化的路径选择及其对工业化的贡献、统购统销政策的地方实践等等。其中,对于统购统销政策的决策过程,人们都充分肯定陈云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的确,在党内就如何解决1953年的粮食收购危机产生了意见分歧而迟迟不能做出决断的情况下,要当时正在外地休假的陈云“提出意见,以便中央通盘考虑作出决定”,充分表明了中央在这个问题上对陈云的高度信赖。陈云在作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深入思考之后,向中央提出了“农村征购、城市配售”的建议,并最终形成为统购统销的政策。

但是,在已有的研究中,人们或多或少忽略了一个问题,即作为党和国家最高决策者的与统购统销政策的制定有什么关系。我们可以肯定,如果没有的支持和同意,统购统销作为一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政策就不可能顺利出台。如果联系到1953年初对“新税制”事件的批评,我们就更有理由这么认为。所谓“新税制”事件,是指1952年12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决定从1953年1月1日起,将现行税制加以若干修正予以实行。由于该决定出台比较仓促,事先又没有进行宣传、解释,实行后在地方上引起了混乱,一些党的地方领导机构如中共中央山东分局、中共北京市委和一些省市财经委员会纷纷向中央报告,引起的极大关注和强烈反应,批评“新税制事。中央既未讨论,对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亦未下达通知,匆卒发表,毫无准备”,“此事我看报始知”,“修正税制事先没有报告中央”,“是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从这些批评话语我们可能看出,对不经他同意就出台重大方针、政策的行为是非常不满的。换言之,对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是决不会放任不管的。那么,统购统销政策在形成过程中的参予程度怎么样?

1953年10月1日晚陈云在天安门城楼上向汇报了在农村征购和在城市配售粮食的办法,得到了的赞成。随后,10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陈云在会上作了关于粮食问题的报告,他指出:“目前全国粮食情况非常严重。”“为此,在粮食问题上必须在农村实行征购,在城市实行配售,严格管理私商,在坚持统一管理的前提下调整内部关系。”在会议总结中表态,“赞成陈云同志的报告”,并谈了他对粮食统购统销的认识,“粮食征购、整顿私商、统一管理这三个问题,势在必行。配售问题可以考虑,我观察也势在必行”。这就是说,统购统销政策是陈云提出来的,得到的赞同和支持,并最终成为中央解决粮食问题的重要方针、政策。但为什么会赞同和支持陈云的提议?在中共党内,陈云的经济工作领导才能为党内所公认,亦为所认可。薄一波曾这样回忆:“到一九五。年四月,全国经济状况开始好转,出现收支接衡、市场物价趋向稳定的可喜现象。记得有一次我向汇报工作时,说到陈云同志主持中财委工作很得力,凡看准了的事情总是很有勇气去干的。听后说,哦,过去我倒还没有看出来。我又重复讲了一遍。听了,没有说话,他顺手拿起笔来,在一块纸上写了一个‘能’字。我问道,你写的这个‘能’字,是否指诸葛亮在《前出师表》里叙述刘备夸奖向宠的用语:‘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日能。’点了点头。后来,还说过,平抑物价、统一财经,其意义‘不下于淮海战役’。”这则材料为我们提供了认可陈云经济工作领导才能的佐证,但我们如果只是从这样一个层面来理解为什么支持陈云所提出的统购统销政策,那我们就是太不了解了。绝对不是一个人云亦云的人,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他对某项重大方针、政策的赞同和支持,一定有他自己的深层次考量,或者是因为这项重大方针、政策与他对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重大战略发展问题的思考相吻合。在新中国用短短的三年时间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以后,所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其中就包括以合作化引导个体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我们认为,赞同和支持统购统销政策的原因之一,与他在这方面的思考有很重要关系。

二、1953年的粮食收购危机实际上是国家与作为小生产者的农民之间的关系紧张问题

新中国1953年的粮食危机不是农民生产粮食不足的问题,而是国家在收购粮食的过程中遇到了严重的困难,或者说是一种粮食收购危机。根据罗平汉提供的数据,“1951年,全国粮食产量比1949年增长了25.7%。到1952年,全国粮食总产量达到了3278亿斤,又比1951年增长了10,6%,比1949年增长了44.8%,与战前最高产量的1936年的3000亿斤相比,增长了9.3%。”但是,尽管全国的粮食总产量提高了,国家在1952年至1953年粮食年度期间却没有如愿收购上足够的工业用粮和城镇居民消费用粮。对于国家之所以没有能够收购足够粮食的原因,薄一波指出:一是后农民用于自身消费的粮食大大提高了。薄一波用亲身调查证明了这一点:“1953年秋,我在华北作了几十天的调查之后,于11月7日写给的报告提到:‘过去山区农民一年只吃上十顿的白面,现在则每个月可以吃四五顿、七八顿,面粉需求量空前增大了,这是国家收购小麦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是在自由市场上私营粮商同国家争夺粮食。罗平汉的研究也同样说明了这两方面的原因,此外,他还指出,农民储粮备荒的思想、等价惜售的思想、手里有钱不急于卖粮的思想也都是农民不向国家卖粮食的因素。

对于1953年发生的粮食收购危机,上述研究所指出的原因当然有它的事实依据,但却有些表面化。其更为深刻的原因应该在于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上出现了问题,它表现为在国家急需粮食的时候,国家却缺乏有效和有力的手段从农民手里获得粮食。

以后,土地所有制的变更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粮食产量增加了。但由于农民自身消费的增加和储粮备荒,国家需要的商品粮不仅没有随着生产量的增长而相应提高,相反在下降,1951年的粮食上市量为28.2%,1952年则下降到了25.7%。另一方面社会对粮食的需求量却在不断上升。再加上私商的哄抢,使得从1952年下半年起,一些地方出现了抢购粮食之风,“如河南省洛阳、许昌等地区,群众纷纷出售棉花、生猪,抢购小麦”,这造成全国很多地方国家粮食部门给出的收购牌价与市价脱节,“江苏省杂粮市价高于牌价15%,有的地区高出30%。河南、江西、安微、山东、山西、河北、陕西等省的粮食市价一般高出牌价10-20%。”粮食市价一高,国家就更难以用牌价收购上粮食了,即使在产粮区也是如此。而且,农民中那些具备经济头脑的人,一看到粮食价格波动,从事粮食贩运有利可图,也就纷纷加入到贩粮队伍里面来,用陈云的话来讲,“只要粮价一波动,搞粮食投机的人一晚上就可以增加几十万”。这进一步增加了国家用牌价来收纳粮食的困难。

这种情况充分说明了个体农民作为小生产者在利益问题上目光是非常短浅的,它们更为注重眼前的物质利益,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经济发展所能带来的长远利益则是很茫然的。当然,千百年来形成的小农特性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发生改变,对于1953年粮食收购危机的发生,我们也不能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个体小生产者。当国家计划开展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时候,国家财政资金的紧张,使政府不可能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运用市场的手段来解决粮食收购问题,何况在苏联工业化的过程中也没有任何用市场手段来解决粮食问题的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新中国只能够设想非市场的途径。同时,以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已形成的计划经济取向,也使得个体小生产者长期形成的上述特性被认为是有碍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为此,新中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国家和农民的政治、经济关系,控制和引导个体农民的经济活动,使它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大局。

三、合作化是对个体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进而消解国家与农民紧张关系的基本思路

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问题在中国是一个历代统治者都必须面临的问题。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小农经济历史悠久、高度发达的国家,在封建时代,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基本模式是一种专制和乡村有限自治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具体表现为:第一,国家(也就是封建王朝)在宏观上和整体上对社会实行全面的专制性控制,政治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第二,中央权力没有直接到达乡村社会,所谓“王权不下县”,即国家制度性的权力安排只到县一级为止,县以下主要依靠杜赞奇所说的“权力的文化网络”进行治理,这种权力因素“存在于宗教、政治、经济、宗族甚至亲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关系之中”,也就是说,农民实际上处于国家政治的边缘。这造成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相对松散的关系,对于农民来讲,他们并不十分关心是谁高居于权力之端,谁坐都一样,都要向他纳粮。纳了粮,就算尽到了做老百姓的责任。国家则只要农民纳了粮,也不太去理会他们的生、老、病、死,听其自生自灭。

在传统社会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变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深入到乡村社会是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重要表征。在中国。这也就是突破“王权不下县”的传统习惯,将乡村社会和农民纳入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体系中来。中国的这个转变过程发端于清末,在民国时代,无论是北洋政府还是国民党政府都曾有这方面的努力,但因为受多种因素的牵制而收效甚微。在这方面真正取得成效的是中国共产党。大革命失败以后,中国共产党开辟的以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实际上也是一条把政治权力向乡村社会渗透的现代民族国家建构之路。通过给予农民土地权利的土地革命运动,中国共产党在乡村社会赢得了广泛支持。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开展了全国范围的大规模运动,让亿万农民群众获得了祖祖辈辈梦寐以求的土地,这使新生的人民政权因为获得了广大农民阶级的高度认同而变得更加巩固。同时,中国共产党明确宣布,新中国是一个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就意味着彻底结束了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个体农民远离国家政治生活的局面,在政治上建立了国家与农民的紧密关系。但在经济关系上,中国共产党并没有马上改变个体农民的生产方式,也就是说,后的中国乡村地区还继续保持着小农经济个体生产的状态。

对小农经济的特性,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分析中,影响最深远的是马克思在分析处于前资本主义阶段的法国小农阶级时所提出的“马铃薯说”。马克思认为,法国“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当,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过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他们拥有的“一小块土地,不允许在耕作时进行任何分工,应用任何科学,因而也就没有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任何不同的才能,没有任何丰富的社会关系。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他们“彼此间只有地域的联系”,没有“形成任何共同关系,形成任何全国性的联系,形成任何政治组织”。所以,他们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不能代表自己”,“—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就好像是由“一个个马铃薯”堆积而成的“一袋马铃薯”,而他们需要的权威与代表,则好像是从上面赐给他们的“雨露和阳光”。这种分析经过列宁、斯大林结合俄国国情所做的发展,从而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对小农阶级的经典认识:农民作为小生产者,受落后生产方式的限制,受长期的私有观念的影响,有着分散、保守、自私等特点;他们往往具有散漫的非组织观点和个人主义、绝对平均主义等狭隘观点,缺乏远大眼光,无法认识自己阶级的整体利益,容易接受资产阶级影响。

当新民主主义革命在中国取得胜利以后,当建立社会主义的新中国的任务摆到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的时候,如何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对小农经济特性的分析,正确引导和改造作为个体生产者的农民,克服其私有观念和自私性,也就成了和中共中央所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马克思和列宁早有定论: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应该引导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而支持这一结论的理由则是农民有自发的资本主义发展倾向。对此也是深以为然,早在1943年他就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新中国建立前夕他又进一步指出:“农民的经济是分散的,根据苏联的经验,需要很长的时间和细心的工作,才能做到农业社会化。没有农业社会化,就没有全部的巩固的社会主义。”所以,“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

新中国建立后,对以后农村的阶级分化情况十分关注,一方面认为不可避免,但另一方面要力求避免这种趋势的发展。所以,他在1951年春夏围绕山西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党内争论中明确支持中共山西省委提出的“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自发的趋势”意见。赞同中共山西省委的观点,他在主持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中强调:“党中央从来认为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同时也就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使国家的工业品得到广大的销场,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

这就充分说明,在新中国成立后引导个体农民走合作化道路的思想是坚定不移的。

四、统购统销政策与改造个体农民的思路相吻合

当1953年的粮食危机突出地反映了在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问题上所存在的紧张关系时,这种个体农民不愿向国家出售粮食的情况被视作典型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它深深地引发了对个体农民作为私有者的担忧。以后,“从农民是劳动者这种性质所发展的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表现出农民可以引向社会主义;从农民是私有者和农产品的出卖者这种性质所发展的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表现出农民的自发趋向是资本主义”,“如果听任这种自发倾向发展下去,就会使农村中资本主义的阵地加强起来,社会主义阵地削弱下去”。这就使感到有必要采取有力措施改变这种情况,在整体上是引导农民搞合作化,走社会主义道路,“个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与大量供应是完全冲突的。个体所有制必须过渡到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具体到粮食问题上,他就高度认可陈云提出的统购统销政策,认为它是一种有效的改造个体农民的方法,能够把个体农民引入到合作化道路上来。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生产粮食的农民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格和计划收购的分配数量将余粮售给国家。农民在缴纳公粮和计划收购粮以外的余粮,可以自由存储和自由使用,可以继续售给国家粮食部门或合作社,或在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并可在农村间进行少量的互通有无的交易。”以及政务院颁布的《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城市和集镇中的粮食交易场所,得视需要,改为国家粮食市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工商行政部门为主会同粮食部门共同管理之。凡进行粮食交易者,均须入场交易,严禁场外成交。”“严禁投机倒把、扰乱市场。”“对投机取巧、扰乱市场、造谣破坏,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必须严予议处。”

在这样的制度规定之下,农民必须按照国家要求的农产品数量和种类予以交售和缴纳,这实际上意味着农民在自己拥有的土地上已经没有种什么、种多少的完全自主权。除了缴纳农业税以外,农民必须将扣除口粮、种子粮、耕畜和家禽家畜的饲料粮、家庭副业用粮后所剩下的产品按照国家规定的牌价交售给国家,也就是说,农民没有对自己的劳动成果有完全的支配和享用权。更为重要的是,国家的统购是农民必须完成的义务,“农民必须无条件和土地牢固结合在一起。他们只能用在自己土地上生产的产品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和满足自己的需求。可见,统购统销实际已要求农民放弃迁徙和择业自由,成为隶属于国家并依附于土地的劳动者。”也就实际上解决了如何把个体农民纳入到国家计划建设轨道上来的问题,符合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总体要求。

综上所述,1953年粮食年度的粮食收购危机是引发统购统销政策出台的直接缘由,而这种危机的背后隐藏着国家与作为小生产者的个体农民之间的紧张关系。用合作化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是消解这种紧张关系的基本思路,统购统销政策契合了这种思路,这是之所以赞同和支持这项政策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关于消除国家与农民的紧张关系,采取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来加速改造个体农民的思路,本意是消除这种紧张关系,但从集体化实现以后中国农村和农民的实际情况来看,则未必真正达到了目的。集体化的过程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力和提升农民生活水平,这使得在中国解决好国家和农民的关系问题仍然是一个有待于探索求解的问题。

农业合作化论文: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农民心态研究

【摘 要】1949年至1953年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初期,在全国许多地区都出现了运动的小高潮,其中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是小高潮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至于农民为什么会此积极的参与其中,就要从他们的心理状态上来进行分析。通常情况下,农民对以中共为首的新政府的信赖,以及合作化所能带来的好处都是他们积极支持合作化运动的原因,同时国家宣传机器的运作和某些压制性的措施对他们的心理也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关键词】农业合作化;心理;感恩;逐利;宣传;畏惧

一、农民对共产党和政府的感恩心理,促使他们积极参与合作化运动

中共之所以能取得全国胜利,其中的一条重要因素便是的实行。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改造成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广大农民“耕者有其田”的梦想,真正成为了土地的主人。获得了土地的农民从内心深处对共产党及其领袖充满了无限的感激,认为只有支持共产党的政策才能让他们过上理想的生活;加之随着和全国解放的完成,中共及其领导的政府完全取得了农村的支配权,农民们对共产党和新政府的信任心理也逐渐加深。因此,在共产党号召农民开展合作化运动后,相当多的农民出于对共产党的感恩思想、对新政权的认同感和信任感而组织起来,“共产党领导我们剿匪、反恶霸、减租、,哪一件不都是为了老百姓?现在号召我们组织互助组,也是为了我们打算”。

1951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向各级党委印发《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后,农业互助合作在全国迅速发展起来。到1952年上半年时,全国共建立农业互助组802.6万个,入组农户达4536.4万户;建立初级社3634个,入社农户5.72万户,其中相当部分是有普通群众和基层干部出于忠党爱国的信念自发地组织起来的。1952年春,山东省兰陵县长马河村村民齐四喜和其他四家农户商议道:“共产党给咱分地分家什,让咱吃得饱穿得暖,咱一点都没亏着。现在人家让咱搞互助,肯定也不亏着咱,咱要是不搞互助不就是不信人家共产党?”大家都觉得有理,便在区干部的帮助下成立了以齐四喜为首的互助组。(《临沂地委一年来互助合作运动初步总结》,1952年10月)

一些群众出于对中共的感激和对政府的拥护,为了“赶浪头”、“争光荣”以便向社会主义前进而积极参与组织合作社的活动。辽西省开原县郭家沟村劳模刘春山,在1951年冬从县里劳模会回村后就在村民中宣传:“快走社会主义啦,那时东西归大堆,人都伙吃饭,晚走不如早走,咱们先行一步吧!”盖平县积极分子也说:“早晚得走这条路,晚走不如早走。”他们认为,“互助组没前途,不时行啦,赶不上行市了”,“再不搞农业合作社,就叫人家落下了”,“都搞成农业合作社好领导、省心”。据辽西省统计,全省313个社(1952年)中有92个社出于这种动机而创立的。(《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P85~88)这也是在1951~1953年间大量自发社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合作化运动的优点激起了农民的逐利性

农民作为小生产者,追求实际利益是他们从事某种活动的根本动力,许多农民积极参与合作化运动的主要动机就是照顾自身利益。农民在参与互助合作时所追求的无非就是两种利益:一种是经济利益,另一种便是政治利益。

一些合作社在成立之后初步显示了其在经济上的优越性,让原先对合作化持观望疑惑态度的农民改变了想法,积极申请入社。山西省平顺县郭玉恩合作社试办的第一年,全社生产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秋后每亩粮食产量达454斤,比互助组时的1950年每亩增加了112斤,增产32.7%,比同村单干户平均产量多产出44%。农业生产率也有了提高,1950年互助组每亩地用工十八个,而1951年合作社则用14个工,每亩所用劳力的劳动生产率提高22.2%。合作社副业也有了极大的发展,副业收入折合粗粮10250斤,比1950年两个互助组副业生产折合2100斤粮增加了388%,并腾出八个劳力从事副业生产。设立出互助组原有财产外,又增加了三头牛、两部铁轮车、45只羊和部分农具。社外的群众纷纷要求入社,到1952年时,合作社已吸收46户,177人。(《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业生产合作资料汇编 上册》,P199~P217)山东省莒县吕鸿宾合作社在1951年组建时仅有三户17人,1952年夏收时,该社获得小麦亩产317斤的好收成,受到华东军政委员会的奖励。许多农民受此吸引而入社,到当年秋天,吕鸿宾合作社成员由初建时的三户猛增至五十九户。(《当代中国典型农业合作社史 下册》,P664~P690)

中共中央在1953年2月通过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中明确规定,党和政府应当将种子、肥料和农具贷给参与合作组织的农民,或者是提供低息贷款。这对当时缺乏经济支援的农民来说,无疑具有难以抵挡的诱惑力。辽东省辽阳县胡景禄生产合作社就是为了取得政府贷款而组建的,结果因为生产计划安排不周,造成收支入不敷出,债主每日讨债,社员为此懊悔不已。辽东省委将这种情况定为组织动机不纯,结果事与愿违,“为了政府贷款而组织的(没等组织好,就向政府及银行备了案)因未得到贷款而松懈下来”。(《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业生产合作资料汇编 上册》,P555~P556)

中共在革命战争年代执行“农村包围城市”战略,广大农村地区作为中共最重要的根据地,其所经历的政治运动也远多于其它地区,经历过历次运动洗礼的农民也开始具有了较强的政治敏感。

另外一些农民,主要是地主、富农、富裕中农及其他有错误的人,他们在政治上处于劣势或者弱势,他们对政治较为敏感。当政府发起合作化运动后,他们中的部分人便积极参与其中,甚至不惜在经济上吃亏,以设法获得某种保护甚至是重新恢复其“剥削者”的地位。江苏省句容县延福乡富农陈凯富,“以经济引诱的方法”加入仕维海互助组,他把农具、耕畜借给公用,不计代价,甚至自己给供销合作社推车拉粮,每次将推车所得工资一万元中抽四千给互助组做公积金用。(《江苏省农村经济情况调查资料》,P171)陕西省蒲城坡上头村富农李春有和两户雇农组织了互助组,他说:“我的车辆牲口强,人力缺,100多亩地,往年雇一个人,连吃带拿,得八石多麦。在互助组里,只出三石麦子就行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业生产合作资料汇编 下册》,P615)但这种“坏分子”进入合作组织进行“剥削”的情况并不多见。

三、大众宣传的鼓动

一般说来,公众的心理极易被大众宣传所鼓动,尤其是当宣传的内容被不断重复或者着重强调,民众在这种条件下极有可能会接受宣传内容,甚至将这些内容传播给他人。中共早在革命年代就极其注重宣传工作,而建国之后,为了最大限度的运用国家的组织力量开展宣传工作,中共中央于1951年1月1日《关于在全党建立对人民群众的宣传网的决定》,文件规定,“在党的每个支部设立宣传员,在党的各级领导机关设立报告员,并建立关于宣传员、报告员工作的一定制度”。同时,中共也投入大量精力发展和完善报刊、广播、电影等大众媒体,以建立一个遍及城乡的国家宣传网。建国前多数农村信息闭塞,与外界媒体缺乏接触,农民受教育的程度也普遍偏低,这也使得他们极易被新建的国家宣传网所吸引。

劳动模范的宣传在广大农民脑海中描绘了一幅美丽的合作社图景,农民由此产生的对社会主义美好前景成为他们加入农业合作社的重要动力之一。1952年春,河北省委在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上介绍了饶阳县耿长锁合作社的先进经验,并印发给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这些材料很快便由地方媒体传播下去。《人民日报》分别于1952年3月19日和22日报道了饶阳耿长锁合作社和川底郭玉恩合作社的先进事迹。1951年11月25日,山东人民广电台和《大众日报》社两家媒体来到莒县吕鸿宾合作社成立大会现场,并对此作了专门报道,继而全国也有多家报纸进行报道。许多地方农民和基层干部对这些报道的权威性毫不怀疑,也纷纷模仿报道中的内容,组织自己的互助组和合作社。辽阳县二台子村支部书记所领导的合作社模仿延吉县金时龙合作社经验实行土地入股,但由于不能正确使用劳力,只好干一天歇一天。(《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业生产合作资料汇编 上册》,P555)

1952年4月至8月,中中央派出了以农业劳模为主的中国农民代表团访问苏联。访问期间,苏联高度机械化的集体农场以及农场中现代化设施让代表们羡慕不已,发出了“集体化的好处说不完”的感慨。回国后,这些劳模们不断往返于各级党政机关的礼堂,向无数的听众宣讲他们在苏联的见闻体验。耿长锁在演讲中说:“苏联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苏联的优点太多了,说也说不完。”(《河北日报》,1952年9月18日)李顺达也说:“社会主义以前光听说好,社会主义究竟个什么样子不了解,现在可完全明白了。”(《山西日报》,1952年9月27日)媒体在报道劳模们的访苏活动以及回国报告时,实际上就是在暗示读者,只有走苏联式的农业集体化道路才能过上好日子。到1952年11月时,也就是中苏友好月,劳模们对苏联农业集体化好处的宣传达到了顶峰。媒体的大力宣传,以及劳模本身的示范作用,激发了人们参与合作化的热情。

四、农民对强硬措施的畏惧心理

农业合作化运动自展开以来就一直未能避免急躁冒进的问题,诸如强迫命令、强制编组建社的问题始终难以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和积极分子为了加快合作化进度,不惜以各种非正常手段强制农民入社(组),如给人扣帽子、没收农具、扒院墙甚至打骂群众等等,给农民带来了极大的心理负担。许多农民由于惧怕和避嫌而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申请入社(组)。

河北省大名县为了完成创办大社的任务,区、村干部直接强迫互助组加入合作社。该县文集村村干部为了建立100户以上的大社,直接就在群众大会上讲:“谁要不参加社,就是想走地主、富农、资产阶级的道路。”党员文绍忠不愿入大社,党支部让他反省一天,当他被迫答应入社后,支部又让他动员所在的互助组并入大社。该村所有的磨粉家具和大车都被合作社控制起来,村干还威胁群众说,不入社就不能再用这些家具,以强迫农民入社。(《人民日报》,1953年3月24日)山西省襄陵中和庄支书在组社时采取强制手段,有党员不愿参加,便召集其他党员斗争他,最后还要召开群众大会让他当众认错。随后村支书问群众:“还有入社的吗?”当即就有十多人举手。后来有群众反映道:“看那架势不入不行,咱怕斗争坦白。”很多农民正是由于这种害怕遭到打压的心理,不得不改变自己的意愿办社入社,这种强制入社的现象在许多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单干户通常都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政策上也要求对他们合法的利益进行保护。当合作化浪潮席卷而来的时候,单干户通常会面临两难选择:入社怕吃亏,害怕一入社就把自己的财产归公;不入社又害怕被孤立,被批评。但他们很快就会在现实面前做出选择。1952~1953年冬春之际,伴随着新一轮合作化高潮的开始,部分地区歧视、打压单干户的现象愈演愈烈。

山东省诸城县朱村乡的农业合作社显示出组织起来的优越性后,干部和积极分子中产生了好大喜功的思想,他们歧视单干农民,辱骂单干户:“单干户等同地主坏蛋一样”,“单干户走台湾路”。有人受不了这种指责,怕受歧视,甚至半夜提灯报名入社,影响甚坏。(《山东省农业合作化史料 上册》,P82)河北博野县二区有村庄在唱戏时,让组织起来的农民坐在前面,单干农户坐后边;三区的某村干在单干户前声称:“十天以内组织起来,如果组织不起来,每人背十斤米到县受训。”阜平县上堡村干部在房上高喊:“单干耻辱,入社光荣!”该村甚至规定,后入社的是候补社员,要完成社内分配任务。而且也没有发言权。(《中国农报》,1953(8))

这种想法设法打击单干户的现象不仅违背了党中央强调的自愿互利原则,影响了合作化运动的正常发展,而且引发了农民在心中对“共产”的恐惧,误以为马上就要“共产”。一些单干户在被迫入组入社前,变卖家产、屠宰牲口、大吃大喝,将自己的经济水平降到极低的标准,一时间人心惶惶。

结 语

多种因素的交织导致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初期小高潮的出现,其中农民自身的心理因素是合作化迅速推广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何正确面对这个问题就显得异常重要。

农民作为小生产者,他们所最关心的就是他们的利益问题,只有实际的需要才能有效地激发和维持他们的行为。的开展及完成让广大农民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加深了他们对中共的信赖,进而又使农民相信只要跟着共产党走就会过上理想的生活;合作化所展现出的一些优越性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农民也具有很强的新引力,相当部分农民积极建组入社完全就是冲着“好处”去的。同样,某些地区采用强硬手段来推动合作化,农民在重压之下被迫入社,其实质也是农民惧怕自身利益受到更多的损害而采取的权宜之策。

另外,当时处于相对保守和封闭环境中的农民很容易接受政府的宣传和动员。建国初期的农民多数未受过、或者受过极少的教育,而且多数人只生活在自己所熟悉的村落中,对外界所知甚少。建国之后,政府逐步建立起一整套的宣传体系,通过宣传执行政策的好处、模范人物的事迹等内容,使原本封闭环境下的农民逐步了解到由政府所营建的外部世界,激发他们对社会主义理想生活的向往,诱导他们参与国家机器的建造。

农业合作化论文:农业合作化小说女性文化透视

内容摘要:上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运动催生出一批合作化小说,在转换角度后可看到内中女性形象展现出丰富的政治道德文化,由此更好地解读其中她们的文化内涵,以期发现相应价值。

关键词:农业合作化 政治 道德 女性 文化

一.概述

1949年后文学与政治的关系异常紧密,文学肩负沉重的国家书写使命。50年代农村题材小说创作主要“以农业合作化制度的创建和巩固为内容,以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合理性、合法性为诉求重点”[1],描写这段土地变革以及观念转变的过程,是为农业合作化小说。由政治批判回归文本,遭受传统文化及政治压抑的女性在此历史空间中发生转变,在政治道德层面也存在着和文本相对应的时代“转型”特点。翻阅代表性小说,可将其分为三类——与时代相合的新女性,新时代旧女性及转型中的女性。

二.新时代新女性

在《创业史》、《艳阳天》、《山乡巨变》等一批合作化小说中,与时代相合散发蓬勃朝气的农村新女性给人以视觉上的冲击和精神上的震撼,一扫旧风,久存心中的成见受到重创,使之不得不转换角度和心态对其重新审视。她们以自身行动诠释了新的政治道德文化,突破旧时代政治道德限制,加入时代大潮,成为社会变革的先锋,像焦二菊与焦淑红(《艳阳天》)、盛淑君与陈雪春(《山乡巨变》)、刘淑良(《创业史》)和范灵芝(《三里湾》)等,她们是该时代农村此类女性的一个缩影。作为较早了解并接受集体主义精神的类群,她们坚定拥护党所提出的政策,从事合作化事业和党的基层工作,个人价值的实现让位于合作化从属于大潮。她们以新的教育为利器,从精神内部突破旧有限制获得解放,在新空间中展现自己。

这些女性以极大热忱关心合作化事业,以其特有的细致敏锐察觉到潜在问题并及时提出,表现出强烈的干预精神,像焦淑红、焦二菊、刘淑良、盛淑君、陈雪春和范灵芝等在合作化运动中处于运动的浪尖上。焦淑红以一个团员的责任心关注本村事务,在给在工地上的萧长春信中就说:“社里的问题非常多,特别是沟北有些人,开始嘀嘀咕咕,不知道又打什么主意。家里的领导,有的不往心里去,有的往心里去,又管不了什么。”[2]同样焦二菊也切实履行着一个党员的义务,对丈夫的“整天扎在生产队里”表示不满,要求丈夫“多担待点”[3]。盛淑君对于谣言就是:“信他个屁。李主席没讲过的话,我通通不信。”[4]她精神上以准团员的身份要求自己,坚决拥护村里的决策。她们积极抓生产,和恶、落后势力斗争,以推进合作化事业的展开。至于《创业史》中的刘淑良婚姻自主,前夫变心便主动离婚回家居住,已从内中自觉与时代相跟进,梁母说她“思想开通”。她在建国后积极参与斗争,在“地主恶霸”受到惩处后,“在范村前街跑到后街,叫人开会,”[5]并加入团组织,参与领导合作化运动。

她们在干预村政同时还与破坏者斗争,团结教育落后者。对不愿意动手,喜欢舒服生活的孙桂英,焦淑红、焦二菊极力帮助,最终发生转变,在对马凤兰等人的斗争中则坚持反击,使其破坏活动难以奏效。盛淑君、陈雪春皆如此,然而情感上却较焦淑红更大胆,心思也更缜密。南方女子在道德上所受的规范小,天性少受压抑,大胆活泼热情、纯真自然,个性张扬,行动也更大胆直白。盛淑君与陈大春相恋,缠绵缱绻,而焦淑红与萧长春却是不显山露水,最后也未有明确结果,就连梁生宝和刘淑良也仅是同意婚事,正式确定关系而已。陈大春去株洲前两人在月色满山的夜晚倾情诉说,在《艳阳天》中是见不到的,其缠绵也非焦萧二人可知。焦、刘受道德约束较盛淑君多,但有相似的美德,都温柔体贴,对爱人所从事的事业予以支持并参与。

范灵芝在对其父的帮助中就可看到旧式的盲目服从已不存在,她的出发点在于合作化事业。对村政的干预她不逊于二焦,但同为北方女性的范灵芝在感情上表现就比她们直白。有感于马有翼的拖泥带水,灵芝果断决绝,而在与玉生的逐渐接触过程中,感情滋生,比较后毅然选择玉生(积极合作化事业),打定后直接向玉生挑明。诸多女性中,她是一个特例,在爱情上不拘于旧式规范,自己做主。同时,她又有作为女性的温柔体贴入微等,与玉生的结合很是相得益彰。

三.新时代中旧女性

传统女性受政治经济压制,道德屈从于男性,且伦理色彩浓厚的乡村社会所形成的差序格局使之难有突破,于是“在农村地区,结婚的目的就是为了生育后代,延续祖宗的香火”。[6]旧体制限制了女性融入社会生活的步伐,合作化无疑是场大变革,一些女性在运动中奋力冲开限制,寻求自我张扬个性,然而有些却否定并破坏。与焦淑红、盛淑君等相对的马凤兰(《艳阳天》)、龚子元妻(《创业史》)、李翠娥(《创业史》)等尽管文字分量不能和前者相比,然而正是两者形成的合力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

马凤兰等极力排斥村政建设,“这个地主家的闺女,跟她生活的这个时代有着刻骨的仇恨,”[7]“幸福”因共产党到来而破坏,旧时享受生活不再。马小辫说:“(共产党)让个好端端的财主像臭做活的那样卖苦力,让臭做活的掌印把子;让该富的穷了,让该穷的富了,”[8]马凤兰生活在他家,接受了认为有产者对于无产者的统治是理所当然的观念,然而共产党的到来却将原有秩序打破,他们享受的系列优厚待遇都不复存在。于马凤兰等人来讲,他们信奉的是一种自私狭隘享乐的观念,自己小团体利益的满足始终是至上的,与新政治秩序相应的政治文化并未被接受。

马凤兰挑动粮食分红的争端是服从于丈夫马之悦需要的,她充当“传声筒”、“扩音喇叭”,负责各方消息传递,并对某些消息进行扩散。作为一个女人,她并不清楚自己的定位,只是按吩咐从事,她的脑长在马之悦头上的,丈夫的判断是不会错的。萧长春教育开导孙桂英,她在背后煽风点火企图破坏萧的名誉,并试图借“绿手巾”事件嫁祸萧,结果却未得逞,后来,孙回心转意参加劳动,马又不断挑唆。马小辫将杀人(小石头)的念头和行动安排告诉她,她在一阵哆嗦之后同意之。传统道德观念中,于她们而言,有的只是对男性的服从,正确与否就不需考虑了,从利益出发,正符合他/她们权衡后的要求。

岂止马凤兰,龚子元之妻、李翠娥诸人皆是如此,在政治新秩序中,她们不是调整自身融入其中,而是极力破坏,革命带来的是自己的特权或者利益的破坏,受旧的政治观念约束,她们要使之“变天”,重回旧秩序中,由此造成她们与新的时代格格不容,并最终成为时代的悲剧。在新秩序建构之初,各方处于起步阶段,她们扮演投机的角色,有时虽不露面,却在背后为其夫出谋划策。当白占魁与社干部发生纠纷后回家和李翠娥说起,李便成了“军师”,叫白不要和高增福冲突,她说“你和他硬闹,更当不上干部”、“你和他相好”、“你先听他的话,学乖,老实干活儿”[9]于是白成了此策略的执行者。此时,李只为自己的丈夫、家庭利益考虑,至于农业社,则已无足轻重。同样对无政治觉悟的龚子元之妻来说,亦是一个典型的服从丈夫的人。在丈夫招待亭面胡的时候,开始还埋怨:“你为什么要款待这样没用的家伙?”[10]最后龚子元交待给她任务——“常到亭面胡家看看”,他的目的就是希望从那里获取对自己有用的东西(邓秀梅住在此处),而这一过程就由女人来完成。果然女人在亭面胡家无意间从窗子看到了邓的文件,并将其告知龚子元,从而引发“山要毫无代价地归公”的谣言,造成恐慌局面。之后龚妻又在讨论妇女出工孩子怎么办的问题时“装作替有孩子的人说话”[11],从内在暴露了她的虚伪无知及不怀好意;刘雨生烂秧时,她又挑拨谢庆元夫妇,间接对刘雨生“常青社”破坏。

总之,这些女性以旧秩序的要求为行事规范,否认新秩序的建立并以破坏,意图颠覆恢复旧貌。谨遵旧时代的道德要求,自身定位为男性的服从者,并以之支配个人命运,以个人、家庭/族利益为上,身受传统规范约束,并成为禁锢自身的桎梏。

四.转型中的女性

转型中的女性面貌各异,一部加入大潮参与新秩序的构建,提高自身的政治经济地位;一部则坚守旧的道德规范不变,并予新秩序以破坏;二者形成一种对立关系,然而在对立之外还存在一个代表了大多数由旧时代向新时代转换的群体。图示为:

三类女性支撑着整个文本,占主体的第三类是转型社会中默默无闻的大群,多不太关心政治秩序的构建,但她们扮演着双重角色,不参与政治,以家庭为重,在利益面前会随之而动,但予之教育却又可以成为积极的力量,如孙桂英(《艳阳天》)、袁小俊(《三里湾》)、盛佳秀与张桂贞(《山乡巨变》)等。

袁小俊与张桂贞婚姻均受家庭问题波及,袁小俊问题不大,但金生媳妇担心袁母“不是个好东西,教出来的闺女恐怕也靠不住”,[12]后者受其母“教导”屡生事端;张桂贞大哥前为兵痞,划为贫农,后成了中农,但他意图将“久想离婚的妹妹嫁到城里去,给他当跳板,好让他往城里发展。”[13]玉生聪明好学以合作化为重,但袁小俊深受其母影响以己为重,终无法相容。刘雨生与玉生同样也因合作化与妻子离婚,他因“为人和睦,本真,心地善良,又吃得亏,村里的人,全都拥护他”[14]而成了互助组长。但张桂贞“只图享福”,“看见丈夫当了互助组组长,时常误工,就绞着他吵,要他丢开这个背时壳”,他一度动摇后决定专心参与工作,而妻子选择了回家。

袁小俊和张桂贞不会像马凤兰等那样破坏合作化却不合作,因它妨碍了自己的幸福,舒坦生活被干扰。袁小俊是要买几件衣服,在家里闹闹。张桂贞也就是想叫丈夫为自己/家庭多考虑一点而已,尽管“他的本真、至诚、大公无私,都是好的,但对自己又有什么用处呢?她所需要的是,男人的倾心和小意,生活的松活和舒服。他不能够给她这一些。这个人不分昼夜,只记得工作,不记得家里……只有符贱庚,这个没有亲事的后生,天天来缠她。他不挑红花白花,也好愿意听她的调摆”。[15]张桂贞渴求家庭的幸福美满,刘雨生则致力于合作化,两人相去甚远。她们将孝顺、贞柔、慈爱的价值取向,和乐家庭、相夫教子的要求带进了这个变革的时代,任劳任怨、以家庭和儿女为重,体贴遵从丈夫和长辈。最后袁小俊和张桂贞虽重组家庭,然只有张桂贞突破自我融入到时代浪潮中。张桂贞在盛淑君等帮助下开始参加集体活动,可贵的是还参加了突击队,虽有波澜,但终向着新女性的行列中迈进了。

盛佳秀陷入不幸婚姻中,受传统约束,一个弱女子带着一个孩子苦苦等待外出已婚的男人。然而在刘雨生去劝盛佳秀时发生转机,同病相怜之感和信任使两人慢慢互生情意,盛喜欢上了刘雨生。后来她发生改变,参加会议、劳动,并成为领先者。如此盛摆脱旧的约束,解放自我,关注合作化事业,与盛淑君等成为典范。此时旧式道德新意生出,刘忙于事务没时间做饭,盛偷偷给做好,不同与张桂贞的是她以对爱人的感情来支持合作化事业。盛在刘提出杀猪满足社员“打牙祭”的想法后,尽管不愿还是同意了。使她在旧时代成为自陷的传统美德此时一转,对刘温柔体贴,为之考虑,亦是对合作化事业的支持。

除此像焦母、亭面胡妻、梁母等,开始都受旧规范的约束,对合作化事业不理解不关心,仅聚焦于自己的家庭,然经过教育和帮助,都积极参与新秩序的构建,使那种在旧时代约束自己的道德规范发生新变,成为女性对合作化事业的特有支持,服从、温柔体贴。

五.结语

新女性全身心投入合作化进程,与反对者斗争,教育争取团结落后者,使其加入到建设新秩序的大潮中。在政治层面毫无疑问是先进的,在道德规范上亦突破约束,将优秀美德带入新社会,发出新的光芒。反对新秩序并要予以破坏的旧女性囿于政治道德约束,最终在新秩序的建构中被抛弃。而那些最广大的最具代表性的第三类女性有着处于转型时期的普遍心理,在教育和帮助之下,摆脱一定的约束,突破自我限制,成为新秩序构建的一支新力量。正是三类人物的相互作用,诠释了此一转型时代下不同的政治道德文化。

农业合作化论文:动员全体农民和农村青年为逐步实现农业合作化而斗争

从去年开始,全国已进入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时期了。要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就得动员全国人民一致努力。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并应领导农民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实现农业的合作化。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乃是推动全盘国民经济向前发展的一支杠杆。仅就其对农业关系来说:有了工业的发展,才能供给大批的农业机器和化学肥料等生产资料,从而可能将存在於农业中的古老的耕作方法,加以逐步地改变,以便利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大大提高农业的生产力,并不断地改善农民生活;有了工业的发展,才能由城市源源不断地供给农民以大批的廉价的生活消费品,逐步满足广大农民生活改善的需要;有了工业的发展,才能迅速引起国外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加速城乡物资交流,从而扩大农副产品的销售额。有了工业的发展,才能不仅解决城市人民就业问题,而且能吸引千百万农民到工矿、交通、森林与建筑业中来,以消纳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有了工业的发展,才能造成文化教育卫生专业的高涨,使科学技术充分地发挥它为工农生产服务的效能,同时国家也才能有更大力量来支付社会救济费,学生助学金,城乡房屋建筑费等,不仅解决城市人民的要求,而且也解决乡村农民的需要。总之国家工业化的结果,就可能使全国农业在新的技术基础上得到改造,造成城乡之间与工农之间的新的结合关系,使农民进入社会主义的新的幸福生活,变成富裕而又文明的人。显然,工业化是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自然也是农民的最高利益。

但是工业的高涨,同时必须有农业生产的高涨与之相配合。因为工业的发展,需要日益增多的粮食供应,需要日益增多的棉花等等工业原料的供应。需要日益广阔的国内市场,和来自农业的资金积累。因此,绝不能等待工业完全发展起来之后再来着手发展农业,而必须围绕工业重心,根据国家工业化的需要相适应地发展农业生产,这是国家工业化对农业的迫切要求,也是我们整个农村工作所必须完成的基本任务。但是目前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生产,无力采用新式农具和新的耕作方法,也无力大量造林、育林和兴修水利,以抵御水旱风沙等自然灾害,更不能很快地扩大耕地面积和提高产量,因而也就无法满足人民和社会主义工业化事业对农产品的日益增长的需要。工农业发展不平衡,这是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过程中的矛盾所在。如果不能解决这个矛盾。如果让农业发展长期落后於工业发展的需要,结果又必然要影响到工业化的进行。那么出路何在呢?出路只能采取有效办法:逐步来改造这种小农经济,使之由小生产变为大生产,但又不能采取富农式的资本主义制度。当然雇佣劳动的富农式的资本主义农业也可能发展成为大生产,它比之个体农民的生产力是较大的,但因为它是建立在剥削别人的基础之上,实行这种制度的结果,就少数富农本身来说生产是发展了。但另一方面却带来大批劳动农民的破产困穷,这和广大农民利益是不相容的,和实行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这个国家总任务也是完全矛盾的。我们决不能采取资本主义的道路来改造小农经济,而只能按照社会主义原则,采取合作化的道路,去逐步改造小农经济,使个体小农经济逐步变成合作社的大农经济,这样才能提高农业生产,适应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并使农民生活逐步地普遍得利提高,大家招展,共同富裕,避免农村经济两极分化的现象——少数农民发财致富,大多数农民破产困穷。这样就自然得出如下的结论:发展农业

生产和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乃是一个任务的两个方面,绝不能分裂开来。

要促进农村合作化,逐步实现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必须通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种形式,而发展农业生产上的互助合作运动则是农村合作化的基础。

全国解放以来,农业合作化事业已有了较大的发展。到去年为止,全国已经有用近半数的农民参加了农业生产互助组,有二十几万农户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到现在为止,全国生产合作社已将近七万个。广大的农民,广大的农村青年已经从自己的亲身经验中认识到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好处。去年冬天计划收购粮食当中,又进行了空前规模的关於过渡时期党的总路线的教育。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更加高涨了。许多农民在酝酿组织互助组,许多互助组要求转为合作社,许多农村青年在这当中表现了他们的积极作用。事实证明,靠自己劳动为生,力求摆脱剥削的农民,是可能走向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将会一年比一年发展、巩固与提高,最后一定会吸引所有劳动农民参加合作化,并引导他们走到社会主义。

但是农业合作化,这是关系到一万万户以上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关系到整个农业生产与国家工业化的配合问题,关系到党与亿万农民的合作问题,关系到工农联盟这个基本政策问题,而这个合作化事业除老解放区及几年来互助合作已办有成绩的地区外,对广大农民及一般干部来说还是一种新的课题,新的创举,要把一万万户以上的农民吸引到合作化的道路,这是一个比之还要艰巨的工作,也是一个比之更加复杂的斗争。因此要真正把互助合作办好,完成农业合作化这个伟大事业,就必须正确处理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无论参加互助也好,合作也好,必须出於农民真正自愿,不能丝毫勉强,而要农民反正自愿,又只能采取说服教育方针与典型示范办法,不能有其他方针与办法。农民是劳动者,他们是不愿受剥削,也不靠剥削别人为生,这就决定了他们可能在工人阶级领导下走向社会主义合作化道路。但他们同时又是小私有者,他们依靠在自己小块的私有土地上独立劳动来生活,这种土地私有制和个体生产制,就养成了农民的个人主义心理与单独经营习惯,从而使他们在参加互助合作时产生许多顾虑,这是很自然的。特别是占有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较多的中农与富裕中农这种顾虑就更多,他们常常害怕别人揩油,自己吃亏。自己单独经营惯了,一旦集体劳动,也害怕与别人相处不好。或者自己不自由,这些顾虑是可以设想到的。正由於农民特别是中农,有各种顾虑,所以他们中间的许多人对於社会主义合作化的道路开始总是观望的动摇的。党与人民政府对他们应该采取什么态度呢?无疑的,只能采取说服教育方针,帮助他们消除顾虑,而使之自愿参加,绝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或变相的强制手段来对待他们。有些人经过说服教育还未能觉悟,就只好采取等待他们觉悟的方针。等到我们把别的互助组合作社办出成绩来,使他们亲眼看到了互助组比单干强,合作社比互助组强的事实,这些人最后是会愿意参加互助合作运动的。这里应该明确肯定说,我们对待动摇的农民和对待剥削者是绝对不能采取同一政策的。列宁主义教导说:“必须按照自愿原则,用说服为民相信公共集体农业优越於个体农业的方法来引导农民走上集体农业的轨道。”“只有在农民面前具体表明,并用事实、用经验证明了集体农庄确实优於个体农庄,集体农庄确实是比个体农庄有利些,集体农庄确实能使农民——贫农和中农——摆脱贫穷困苦状现时,才能说服农民相信集体农庄的优越性。”“没有这些条件,集体农庄便不能稳固。”“企图用强力建立集体农庄……结果是只能坏事,使农民离开集体农庄运动的。”列宁说:“在这里采用强力,就等於葬送全部事业。”列宁还说过:“改造小农,改造小农底全部心理和习惯是需要有几代功夫的事情。要解决这个小农问题,要健全小农底全部心理,就要有物质基础,要有技术,要在农业中大规模采用拖拉机和机器,大规模实行电气化。”这些至理名言,说明合作化运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必须经过说服教育与示范办法,使他们真正自愿,而不能采取强制方法。可是在实际工作中有许多同志却往往违反了这个自愿原则,他们为了赶任务,常常喜欢用行政命令勉强农民编组编社,有些同志开始时也采取说服教育方针,但一到说服教育无效时,便不耐烦地抛去了这个方针,而采用强制办法。或者不适当地给那些一时不愿参加组社的农民带上许多政治帽子,如说“单干户不光荣”“单干户是小台湾”“单干就是自发资本主义思想”“互助组落后,合作社进步”等等,想用这些政治帽子来促使农民入组入社,这也是很不适当的。这样做的结果可能强使农民暂时入组入社,但这样做并不能取得农民自愿,反而可能引起他们的怀疑与反感,一有机会他们还要退组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