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当代化工研究 商务部公告对韩、马、新、印尼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正文】

商务部公告对韩、马、新、印尼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反倾销税   丙烯酸酯   公告   征收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4月10日该年度第3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4月10日起,为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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