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数据信息的发展和应用为主要特点的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技术进步日新月异。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结合的产物,其产生过程依赖于自身的自主决策且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巨大。本文从赋予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角度,对其存在的主体非法定、独创性标准认定不明以及容易导致“反公地悲剧”等问题进行分析;进而从劳动价值论和功利主义论以及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等视角,论证其享有排他性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最终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充分保护和有效利用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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