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现行诉审关系以强化分工配合为重心,行政司法型公诉与审判以实践国家刑事政策或政治诉求为中心。"分工配合"原则自身存在负面效应,最终使得分权制衡机制付之阙如,宪政意义上的"司法能动主义"的运作空间则相当有限。从法文化与"大历史观"的角度审视我国诉审关系,我国审检关系困局的深层原因在于我国特定的社会结构与国民意识。改革诉审关系应当遵循"温和、渐进立场",在尊重刑事被告基本权利的基础上通过"技术理性"对现行制度进行微调,分阶段地变革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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