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知识产权 信息网络环境下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正文】

信息网络环境下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作者:王艳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信息网络侵权   侵权行为地   网购收货地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各地法院在相似案件中存在不一致的判决。但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并非所有与网络有关的案件均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基本立法原则、制定该解释的本意以及已制定的相关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同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自行创造管辖连接点,防止其混淆通过网络签订买卖合同案件与侵犯商标权或专利权案件的关系,并便于涉外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故而不宜将原告住所地或者网购收货地作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管辖法院的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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