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公司法》对资本公示的要求,公司应当公示认缴资本,实缴资本是否公示由其自治决定。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却规定公司有义务公示其实缴资本,由此形成了我国公司资本公示的二元格局。公司资本公示二元格局下,在债权人对公司信用能力判断、股权转让、股权质押、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等活动中,将会面临多重困境。要破解这些困境,唯有在实行完全实缴制的基础之上,重构法定验资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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