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95年3月18日我国通过并于2003年12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国人民银行法》(下文简称《人民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我国通过并于2003年12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围商业银行法》(下文简称《商业银行法》和2003年12月27日我国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文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已初步成形。这三部大法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体系的核心。《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等监管职责,这意味着专门性的代表国家的权威监管主体已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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