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马来西亚海事主管机关近期向港1:3当局/委员会、船东、航运、船长、船上海员以及其它航运机构下发航运通告NPM42/2010,提供了有关保安事故报告的相关规定,现予转发.望遵照执行。1、《1952年商船条例》第249R(1)节中要求.当发生下列保安事故时,公司(CSO)、船长(SSO)、海上运输保安员(MTSO)、指定海上设施经营人(MFSO)要根据规定的程序立即向指定的主管当局(MMCC)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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